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乡村振兴)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新区怀宁路288号置地广场A座35层
电话:(0551)62620429 传真:(0551)62620450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乡村振兴)之
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2025第00270号
致: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其注册发行2025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乡村振兴)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以下简称“《规范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以下简称“《中介服务规则》”)及《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则指引之规定和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之前己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发表法律意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是依据《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规则指引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本所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引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发行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发行本期超短期融资券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本所律师愿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期超短期融资券注册发行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审计、信用评级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如引用审计、信用评级等内容时,均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代表本所对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募集说明书》所涉及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具有法人资格
注册名称: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诚
是否上市:是
证券代码及简称:002556,辉隆股份
设立日期:1990年7月4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946,518,080元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晨光路17号东方水岸写字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41720L
经营范围:粮食收购;农业生产资料 (含化肥)、农机具、化工原料及产品、矿产品、矿山机械、五金、建材、钢材、铝锭及铝产品、食用糖、预包装食品销售;饲料原料收购及加工、销售;农副产品收购、销售;粮食筛选及销售;复合肥生产加工、委托加工;进出口业务 (国家限制和禁止的除外);房屋租赁;商务信息服务;物业管理;仓储服务;农业技术服务。(上述经营范围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
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载明的经营范围,发行人经营范围为:粮食收购;农业生产资料 (含化肥)、农机具、化工原料及产品、 矿产品、矿山机械、五金、建材、钢材、铝锭及铝产品、食用糖、预包装食品销售;饲料原料收购及加工、销售;农副产品收购、销售;粮食筛选及销售;复合肥生产加工、委托加工;进出口业务 (国家限制和禁止的除外);房屋租赁;商务信息服务;物业管理;仓储服务;农业技术服务。(上述经营范围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未取得从事金融业务的许可,为非金融企业法人,具备发行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主体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和《业务指引》的规定。
(三)发行人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
根据交易商协会公布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名单》,发行人是交易商协会会员,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符合《业务指引》的规定。
(四)发行人历史沿革合法合规
1、公司设立情况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安徽辉隆农资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辉隆有限”),辉隆有限成立于2004年4月8日。2004年3月16日,省供销社以《关于安徽省农资公司改革方案的批复》(供发改字【2004】29号)批准,同意由省农资公司进行整体改制,设立安徽辉隆农资集团有限公司。
经省供销社《关于同意安徽辉隆农资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供发改[2008]128号)文件批准,辉隆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10月5日,辉隆有限召开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决定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2008]NZ字第040120号《审计报告》确认的辉隆有限截至2008年6月30日的净资产122,843,688.12元,扣减向老股东的2008年度中期现金分红24,000,000.00元后的剩余净资产98,843,688.12元为基准,按1:0.6071的折股比例折合为60,000,000股,辉隆有限原股东按其出资比例享有公司股份。2008年11月5日,省供销总公司、李永东等180名自然人共同签署了《发起人协议》。公司设立时,聘请了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注册资本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天健光华验[2008]GF字第040003号《验资报告》。2008年12月5日,公司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注册登记,并领取了注册号为340000000010915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6,000万元。
2008年12月20日,经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法人股东省供销总公司和自然人股东周海波等106人分别向公司增资818.91万股、1,043.47万股,其他74名自然人股东放弃增资权,同意陈栋等11名自然人(均在子公司持股,现按职级、任职年限等标准全部规范到股份公司持股)成为公司新增股东,向公司增资174.62万股,增资价格均按每股净资产值所确定的每股2.54元定价。公司股东人数增加至192名。上述增资业经会计师事务所予以验证,并出具了天健光华验[2008]GF字第040005号《验资报告》。2008年12月31日,公司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换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
2009年12月17日,经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全体股东按10:4的比例同比例增资扩股,自然人股东彭德义放弃此次增资权,由法人股东省供销总公司认购,公司法人股东省供销总公司及自然人股东李永东等190人共增资3,200万股,增资价格均按每股净资产值确定为每股2.72元。公司股东人数仍为192名。上述增资业经会计师事务所予以验证,并出具了天健光华验[2009]综字第040018号《验资报告》。2009年12月29日,公司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换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11,200万元。
2、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2010年6月7日,发行人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2011年2月9日,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3,75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 (A股)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97号文核准。2011年2月21日,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750万股,每股面值1元。2011年3月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2011年3月8日,公司取得了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注册资本由11,200万元人民币变更为14,950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 (非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其他事项未变。同时因公司上市完善后的《公司章程》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了备案手续。
3、上市后历次股本变动情况
2011年注册资本变更:2011年5月12日,公司召开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根据本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149,500,000.00股本为基数,用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6股,通过本次转增股本后,公司股本由149,500,000.00股,增至239,200,000.00股。公司于2011年6月8日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为239,200,000.00元。
2012年注册资本变更:2012年5月22日,公司召开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根据本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239,200,000股本为基数,用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通过本次转增股本后,公司总股本由239,200,000股,增至478,400,000股。本次资本公积转增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为478,400,000.00元。
2016年注册资本变更:2016年5月13日,公司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根据公司股东会决议和修改后的章程规定,申请增加注册资本23,920万元,按每10股转增5股的比例,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转增股份总额23,920万股,每股面值1元,变更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为71,760万元,并于2016年7月13日完成工商变更。
2019-2023年注册资本变更:(一)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19年9月17日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事项。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安徽辉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937号),公司已依规完成相关发行登记手续。公司发行股份138,890,863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5,540,652张(截至2021年12月已完成债转股87,200,537股)。(二)公司于2017年9月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17年10月10日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截至2021年12月,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到期,共计行权增发股份10,301,580股。因前述事项,公司注册资本从717,600,000元增加至953,992,980元。
2024年注册资本变更:公司于2024年1月25日召开董事会、2024年2月28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公司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对部分已回购股份7,474,900股的用途进行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由“用于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变更为“用于注销并相应减少注册资本”。本次回购股份完成注销后,公司总股本将由953,992,980股变更为946,518,080股,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953,992,980元变更为946,518,080元。
综上,发行人为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及工商登记手续,且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历史沿革合法合规。
(五)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
发行人《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载明公司经营期限为长期。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六)发行人的股权结构
1、股权结构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签署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东结构图如下: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控股股东安徽辉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5,069.97万元,法定代表人王涛,成立于2016年12月20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MA2N986X00,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延安路1779号。主营业务为:资产管理;项目投资及管理;股权投资及管理;农业投资、管理及咨询服务;化工投资、设备投资及管理、服务;房屋租赁;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单位负责人吴良斯。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管理监督本级社有资产,行使社有资产所有者代表职能,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安徽省供销合作社受安徽省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主要职责和任务是代行政务、管理社会、经营业务、提供服务,其经费来源于财政拨款,开设独立账户并独立核算。2000年10月13日,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皖编[2000]21号文件,根据《国务院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 (国发[1999]5号)和省政府《贯彻国务院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皖政[1999]44号)精神,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全省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属集体所有制性质,受安徽省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全省供销社的发展规划,指导全省供销社基层组织建设;经省政府授权,负责化肥、棉花等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和农副产品经营的管理和协调;负责本系统废旧金属、报废汽车拆解、烟花爆竹经营等特种行业的管理和协调;指导全省供销社体制改革,改革经营管理,坚持开放办社,协调社员社之间、社员社与不同类型的合作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促进改革与发展;协调同有关部门的关系,指导全省供销社业务活动,促进城乡物资交流;监管省级供销联社社有资产,对直属企事业单位行使出资人的职能;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同时规定省供销社机关及机关离退休人员经费一并纳入省级财政供给。
综上所述,发行人系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非金融企业法人,具备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的主体资格,且截至本法律意见岀具之日,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或影响发行人主体资格合法存续的事实和法律事项。
二、本次发行的决策和批准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方案
2024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拟申请注册发行中期票据及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决定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申请注册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含4亿元)。具体发行规模根据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最终注册的金额、资金需求和市场情况确定。
(二)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
2024年5月16日,发行人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拟申请注册发行中期票据及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三)交易商协会注册
本次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尚需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注册发行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已依法定程序作出相关决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关决策内容合法有效。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尚需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
三、本次注册发行的文件及有关机构
(一)本次注册发行的《募集说明书》
经查验,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制作的《募集说明书》包含了释义、风险提示及说明、发行条款、募集资金运用、发行人基本情况、发行人主要财务状况、发行人资信状况、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税项、信息披露安排、持有人会议机制、受托管理人机制、投资人保护条款、违约、风险情形及处置、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有关的机构及备查文件等内容。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的内容具体明确,包含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交易商协会制定的自律管理规则所要求披露的主要事项,符合交易商协会自律规则有关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二)主承销商
发行人己聘请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债券的主承销商。
经查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现持有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
本所律师认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担任本次发行主承销商的资格,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符合《管理办法》和《中介服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三)律师事务所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的法律顾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现持有安徽省司法厅核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依法具有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应资质;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的经办律师均依法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并已依法通过最近年度考核。
本所及提供专项服务的律师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即不存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据此,本所及承办律师具备为发行人出具法律意见的相关资质资格,且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法律意见书依据《管理办法》《发行规则》《表格体系》《信息披露规则》《中介服务规则》等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相关规定和文件出具,该等文件适用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规范性要求。
(四)审计机构
发行人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次发行提供审计服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现持有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北京市财政局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且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进行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1-2023年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大华审字[2022]005793号、大华审字[2023]001055号和大华审字[2024]0011003104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为发行人出具《审计报告》的经办会计师均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经本所律师通过交易商协会官方网站查验,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交易商协会会员。
经本所律师合理查验,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注册发行提供服务的注册会计师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即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及在《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具备为发行人出具《审计报告》的法定资格,且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的委托合法有效,符合《管理办法》和《中介服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大法律事项及潜在法律风险
(一)募集资金用途
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超短期融资券注册金额为4亿元,本期发行金额为2亿元,募集资金中1.4亿元用于偿还发行人及报表合并范围下属公司存量债务,0.6亿元用于发行人本部及安徽辉隆集团农资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辉隆集团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辉隆瑞美福农化集团有限公司、安徽辉隆集团五禾生态肥业有限公司、安徽辉隆中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辉隆集团银山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下属公司采购农资产品,属于乡村产业发展类。
发行人承诺募集资金用途用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在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存续期间变更资金用途将及时通过上海清算所网站、中国货币网或其他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认可的渠道提前披露有关信息。发行人承诺,后续如变更用于乡村振兴领域募集资金用途,将履行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要求的相关手续流程,且变更后用途仍用于乡村振兴领域。
发行人募集资金投向不用于体育中心、艺术馆、博物馆、图书馆等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非经营性项目建设;募集资金不用于金融投资、土地一级开发,不用于普通商品房建设或偿还普通商品房项目贷款,不用于保障房 (含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或偿还保障房 (含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所募集的资金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业务指引》的规定。
(二)公司治理情况
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内部管理,规范公司经营运作,根据《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发行人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形成决策、监督和执行相分离的管理体系。
发行人现设审计部、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证券投资部、企管项目部、法务部、品牌管理部、化肥总公司等职能部门,各部门制订了岗位职责,及规章制度。发行人拥有独立开展经营范围中业务的场所、资产、人员及能力。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及议事规则,该组织机构及议事规则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务员兼职、兼薪情形,任职资格不违反《公司法》《公务员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任职合法、合规。
(三)业务运营情况
1、发行人的营业范围
(1)发行人的营业范围为:粮食收购;农业生产资料(含化肥)、农机具、化工原料及产品、矿产品、矿山机械、五金、建材、钢材、铝锭及铝产品、食用糖、预包装食品销售;饲料原料收购及加工、销售;农副产品收购、销售;粮食筛选及销售;复合肥生产加工、委托加工;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和禁止的除外);房屋租赁;商务信息服务;物业管理;仓储服务;农业技术服务。主营业务为农业生产资料、化工产品以及农副产品的生产与销售。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营业范围、主营业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行人子公司的营业范围、主营业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在建及拟建工程项目的合法合规情况
(1)在建项目情况
截至2024年6月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在建项目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资金来源 资本金到位情况 项目预算 依法合规性
1 节能环保铝型材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 工业 自筹 已到位 36,930.40 是
2 年产2000吨氯虫苯甲酰胺原药及中间体项目 工业 自筹+项目贷 已到位 42,362.00 是
3 中成科技磷酸一铵技改配套项目 工业 自筹+项目贷 已到位 24,500.00 是
(2)拟建项目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暂无拟建项目。
3、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税务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询“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系统”,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被公告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询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官网、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站,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被列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查询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官网、“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被列入“安全生产信用信息黑名单”,不存在被公告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的情况,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产品质量问题的重大行政处罚。
经本所律师查询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官网、“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被公告为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的情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经营范围及业务合法合规,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本次发行不存在因发行人的业务运营情况受到限制的情形。
(四)受限资产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募集说明书》,截至2024年6月末,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受限资产合计为49,841.14万元,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余额 受限原因
冻结的银行存款 103.62 司法程序中的冻结的银行存款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 43,453.52 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导致
定期存款 4,413.72 信用证保证金,已于2024年7月到期
借款保证金 194.24 子公司供应链金融业务的保证金
其他 1,676.03 /
合计 49,841.14 /
除上述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其他质押、冻结,或有潜在收回风险的款项。不存在其他抵质押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资产受限情况,对发行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不构成法律障碍。经发行人确认,除上述披露的资产受限情形之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其他主要资产受限的情形。发行人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五)或有事项
1、担保情况
截至2024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外公司提供担保1笔,在保金额共计194.24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为0.02%,占净资产的比例为0.05%。
截至2024年6月末发行人对外担保情况
单位:万元
担保对象名称 担保额度相关公告披露日期 担保额度 实际发生日期 实际担保金额 担保类型 担保期 是否履行完毕 是否为关联方担保
客户一 2024/4/19 20,000.00 2023/7/10 194.24 连带责任担保 2025/6/30 否 否
2、重大未决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
截至2024年6月末,辉隆股份及其子公司不存在未决重大诉讼、仲裁。
3、其他或有事项
(1)对外提供债务担保形成的或有事项及其财务影响
截至2024年6月30日,发行人为非关联方单位提供以保证金194.24万元为限的担保。
(2)开出票据、信用证
截至2024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开出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情况如下:
项目 保证金余额 票面金额
银行承兑汇票 43,435.52 176,293.11
合计 43,435.52 176,293.11
除存在上述或有事项外,截至2024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无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重要或有事项。
(六)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未发生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和经营性资产实质变更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置换情形。
(七)信用增进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无担保方式,本次发行无信用增进情况。
(八)存续债券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已发行在存续期的债务融资工具本金共计人民币8亿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亿元
发行人 债券类型 债券简称 发行规模 目前余额 起息日 兑付日 票面利率 承销人 存续情况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般中期票据 23辉隆农资MTN001(乡村振兴) 4.00 4.00 2023-08-01 2028-08-01 3.50 农业银行、华夏银行 存续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般中期票据 24辉隆农资MTN001(乡村振兴) 4.00 4.00 2024-03-26 2027-03-26 2.80 徽商银行、浙商银行 存续
合计 8.00 8.00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续期债券不存在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情形。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024年2月2日,发行人披露公告,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程诚配偶购买发行人股票并进行短线交易,成交金额14,488.00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因此下发《关于对程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10号),对程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根据发行人发布的公告,本次短线交易系程诚配偶未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致,交易获利81.50元已上缴公司。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影响。
五、投资者保护机制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对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违约事件、违约责任、偿付风险、发行人义务、发行人应急预案等投资者保护机制内容进行了约定,相关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规定,合法有效。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对持有人会议的目的与效力、会议的召开情形、会议的召集、会议参会机构、会议的表决和决议等内容进行了约定,相关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规定,合法有效。
六、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为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具备《管理办法》《业务指引》和《规范指引》等有关法律规定、规范性文件和交易商协会制定的自律管理规则要求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所要求的主体资格和条件。
(二)发行人发行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已依法定程序作出相关决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关决策内容合法有效。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尚需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
(三)发行人已聘请相关中介机构为本次发行提供相应的服务,本次发行所涉中介机构均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具备为本次发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资质,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发行人在合法合规性、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募集资金用途、偿债依赖政府等方面,均符合国发[2010]19号文、财预[2010]412号文、财预[2012]463号文、审计署2013年第24号公告和审计署《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2013年第32号公告)、国发[2014]43号文、国办发[2015]40号、国办发[2015]42号、财综[2016]4号文、财预〔2017〕50号文、财预〔2017〕87号文、财金〔2018〕23号文等国家相关政策及“六真”原则要求。
(五)发行人不存在对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和对本期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的重大法律事项及潜在法律风险。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