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专项说明

2023年度

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Gongzheng TianyeCertifiedPublicAccountants, SGP

中国. 江苏. 无锡 Wuxi . Jiangsu . China总机:86 (510)68798988 Tel: 86 (510)68798988传真:86 (510)68567788 Fax: 86 (510)68567788电子信箱:mail@gztycpa.cn E-mail:mail@gztycpa.cn

关于对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财务报表发表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苏公W[2024]E1139号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23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3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并于2024年4月18日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苏公W[2024] A491号)。我们的审计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进行的。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20年修订)、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1号》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对本所就康得新公司上述财务报表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说明如下:

一、审计报告中导致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段的内容

1、康得新公司2023年度继续发生巨额亏损,且债券违约、净资产为负,面临大量诉讼及对外担保事项,银行账户被冻结,大额债务逾期未偿还。债权人以康得新公司及重要子公司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光电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菲尔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重整。 2021年11月22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受理康得新公司、康得新光电公司、康得菲尔公司破产重整,并指定康得新公司清算组、康得新光电公司清算组、康得菲尔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截至审计报告日,除了进行司法重整外,我们未能就康得新公司与改善持续经营能力相关的措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于康得新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我们无法判断康得新公司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编制2023年度财务报表是否适当。

2、2021年11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康得新光电公司、康得菲尔公司破产重整,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康得新公司不再将康得新光电公司、康得菲尔公司纳入合并范围。截止本期末康得新公司已将账面反映的应收康得新光电公司、康得菲尔公司款项7.86亿元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并确认信用减值损失;截止本期末已计提了对康得新光电公司、康得菲尔公司的担保信用减值损失32.48亿元并确认为预计负债。我们无法就康得新公司计提上述坏账准备和预计负债的合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3、截至2023年12月31日,康得新公司对部分资产项目计提了减值准备(其中:对其他流动资产计提了76,892.55万元的减值准备、对固定资产计提了3,873.58万元的减值准备、对无形资产计提了5,407.60万元的减值准备),我们无法就康得新公司计提上述资产减值准备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认上述资产已经计提的减值准备是否充分。

4、康得新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字【2020】71号)。因公司虚增利润总额、银行存款余额存在虚假记载、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为控股股东提供关联担保、未在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违法事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康得新公司和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罚。康得新公司适格股票投资者可能根据行政处罚结论起诉公司,要求公司进行赔偿,但公司无法预估其将承担的或有负债金额,我们亦无法实施有效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确定该等诉讼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

二、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依据和理由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七条:“当存在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能得出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情形之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以及第十条:“如果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规定,我们认为上述事项对财务报表有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故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无法表示意见涉及的事项是否存在注册会计师依据已获取的审计证据能够确定存在重大错报的情形

由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对审计报告中“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段落所述事项,我们无法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我们不能确定是否存在重大错报的情形。

四、 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是否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形

由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我们无法判断“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中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明显违法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形。

五、 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内康得新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具体影响

由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我们无法确定“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涉及事项对康得新公司报告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金额。

六、 重要性水平

我们在执行上述财务报表审计工作中,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 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的重要性》,以康得新公司2023年度税前利润的5%计算了上述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金额为527万元,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为合并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的50%,即263.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