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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0 扉页、目录、注册基本信息 I-XI,1-2
Z-0-1 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名称 Ⅲ
Z-0-2 基础资产类型 Ⅲ
Z-0-3 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安排 Ⅲ
Z-0-4 关于簿记建档发行的说明 Ⅲ- XI
Z-0-5 目录 1-2
Z-1 投资风险提示 3-13
Z-1-1 注册环节可预见的投资者面临的风险 3-13
Z-2 参与机构信息 14-109
Z-2-1 各参与机构的选任标准及程序 14-20
Z-2-2 各参与机构名单 20-32
Z-2-3 发起机构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摘要 32-42
Z-2-4 发起机构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规程摘要 42-55
Z-2-5 发起机构信用卡债权管理办法摘要 55-63
Z-2-5 发起机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摘要 63-70
Z-2-5 发起机构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摘要 70-83
Z-2-5 发起机构小微企业经营贷款管理办法摘要 84-90
Z-2-6 贷款服务机构资产证券化不良贷款相关服务管理办法摘要 91-101
Z-2-7 资产池实际处置机构选聘、管理相关办法及其证券化不良贷款处置相关管理办法摘要 101-106
Z-2-8 受托机构对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安排 106-109
Z-3 发起机构及为证券化提供服务的机构相关经验及历史数据 110-129
Z-3-1 发起机构不良贷款相关情况、不良贷款证券化相关经验及历史数据 110-113
Z-3-2 贷款服务机构不良贷款证券化相关经验(如有)及历史数据 113-123
Z-3-3 资产池实际处置机构不良贷款处置经验及相关历史数据 124-128
Z-3-4 受托机构不良资产证券化相关经验 128
Z-3-5 主要交易方以往证券化交易中无违约记录申明 128
Z-3-6 关联关系声明 129
Z-4 交易条款信息 130-163
Z-4-1 交易结构及各当事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130-144
Z-4-2 预计信托账户设置 144-146
Z-4-3 各交易条款设置 146-154
Z-4-4 各触发条件设置 154-163
Z-5 基础资产筛选标准和资产保证 164-178
Z-5-1 合格标准 164-171
Z-5-2 资产保证 172-178
Z-6 信息披露安排 179-182
Z-6-1 信息披露要求与披露方式、信息披露时间、途径及内容、重大事件信息披露 179-182
Z-7 证券评级安排 183-184
Z-7-1 发行阶段评级安排 183
Z-7-2 跟踪评级安排 183-184
注册基本信息
一、注册基本信息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起机构”或“委托人”或“中国民生银行”)作为发起机构拟以合法拥有的不良贷款债权设立特定目的信托,由符合《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第7号)和《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5年第3号)有关规定的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机构”或“华能贵诚信托”)担任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发行“鸿富”系列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以信托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流支付证券的收益。
中国民生银行关于“鸿富”系列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的注册基本信息如下:
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名称 “鸿富”系列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基础资产类型 信用卡、小微、消费、按揭类不良贷款(非循环资产)
是否采用持续购买结构 否
注册总金额 【40】亿元人民币
发行期数 4-16期(预计)
交易场所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注册有效期 自获准注册之日至2026年12月31日
二、关于簿记建档发行的相关说明
本次注册额度拟采用簿记建档和集中配售的方式发行。其中,簿记建档发行的必要性,定价、配售的具体原则和方式,以及防范操作风险和不正当利益输送的措施如下:
(一)采用簿记建档发行的原因
银行间市场债券发行方式主要包括招标发行和簿记建档发行,两种都是成熟的市场化发行方式。从国内外的实践看,招标发行更适合于发行规模大、投资者范围广泛、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好的债券品种,比如国债、政府机构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等;而簿记建档的发行方式则更适用于发行规模相对较小、投资者范围相对较窄的信用类债券发行。本次注册额度中每期项目拟采用簿记建档的方式发行,原因在于簿记建档较为灵活、可控。
1、簿记建档过程中,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也可能包括发起机构在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并考虑市场因素的前提下,确定簿记区间。之后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能也包括发起机构,共同根据簿记建档期间实际的认购情况协商一致确定发行价格。这种方式更有利于发行人、承销商与投资者三方的充分沟通,也有助于将发行利率控制在预期范围之内,降低发起机构融资成本。
2、簿记建档既可面向承销团成员,也可面向市场全体投资者,有助于发现产品的投资价值、挖掘市场的真实需求以及平衡供需双方的利益需求。
3、簿记建档的时间相对较长,通常至少在一个工作日内持续进行簿记,给予投资者更为充分的准备和判断时间。
(二)簿记建档定价、配售的原则和方式
1.定价原则
(1)足额或超募的定价。申购时间截止后,簿记管理人将全部合规申购单按申购利率由低到高逐一排列,取募满簿记建档总额对应的申购利率作为最终发行利率。
(2)认购不足的定价。簿记建档中,如出现全部合规申购额小于簿记建档总额的情况,则采取以下措施:
a.提高利率区间再次簿记,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b.积极寻找潜在投资者。
2.配售原则
(1)配售原则。簿记管理人将根据资产支持证券申购情况,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原则对全部有效申购进行确认。承销团成员的获配金额不得超过其有效申购中相应的申购金额。簿记管理人团队最终将统一讨论、集体决策配售方案。
(2)配售方式。簿记管理人原则上采用如下方式安排配售:如簿记区间内的合规申购总金额低于或等于簿记建档总额,全部合规申购获得全额配售;如簿记区间内的合规申购总金额超过簿记建档总额,则对发行利率以下的全部合规申购进行全额配售,对等于发行利率的合规申购将按照比例进行配售,同时簿记管理人有权按照“长期合作关系和重要合作基础的机构客户优先原则”进行配售。
(3)配售调整情况。簿记管理人应当对配售情况进行核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簿记管理人团队议定,可对配售结果进行适当调整,并做好相关记录:对联席主承销商和承销团成员设有基本承销额的,须满足对基本承销额的配售;对合规申购总金额超过簿记建档总额的,若按比例配售导致出现某配售对象边际上的获配量小于标准份额的情况,经与其协商,可整量配售或不配售。簿记管理人可根据投资者的类型、历史认购情况、询价与申购一致性等对边际利率的配售结果进行调整。
(4)不予配售情况。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簿记管理人团队集体议定,可不予配售:拟配售对象的名称、账户资料与其登记的不一致的;拟配售对象有违法违规或者违反诚信原则历史的;申购单未标明具体申购利率的。
3.簿记出现极端情况下的应对预案
资产支持证券簿记建档前后,若市场出现剧烈波动,市场流动性持续紧张,可能出现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人认购不足或者投资人获得配售后无法按时缴款的风险,主承销商可根据以往项目经验及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协议,确定相关情况的应对预案:
(1)投资人认购不足的应对预案
若主承销商在簿记建档发行过程中遇到宏观政策或市场环境发生剧变,未能全额募集证券计划发行量,确实需要履行包销程序的情况下,主承销商将按照《承销协议》相关约定启动余额包销流程,保证全额募集款项的缴付。若按照《承销协议》相关约定,主承销商和发起机构、发行人未能按照协商一致的发行利率完成余额包销流程,则主承销商将在与发起机构、发行人、投资人充分协商后,合理调整发行安排并及时向市场公告。
(2)投资人无法按时缴款的应对预案
若通过簿记建档确定了定价配售之后,在缴款日前债市波动加剧,造成获配投资者未能筹足应缴资金,缴款日最终缴款不足的极端情况,主承销商将按照《承销协议》相关约定启动余额包销流程,保证全额募集款项的缴付。此外,未能按照相关协议约定进行缴款的投资者实质构成了违约,主承销商将按照发行相关的协议文件中规定的相关主体的违约责任,主张自身合法权利并进行相应追索。
综上所述,此次簿记建档发行工作,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根据以往项目经验及证券相关协议,已确定相关情况的应对预案,可确保发行顺利进行。
(三)防范潜在风险及应对措施
发行人、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等在资产支持证券簿记建档过程中将面临多重潜在风险。相关机构已知悉每次簿记建档发行可能涉及的风险并已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1.违约风险
每期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中涉及的所有法律文件,签署各方均应严格遵守,如出现任何一方单方面违约,其余各方将面临违约风险。
应对措施:每期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相关的协议文本中严格规定了相关主体的违约责任,相关主体对协议文本进行存档备查,一旦发生相关主体的违约行为,其余各方即可按照协议约定主张自身合法权利。同时,在每期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过程中,将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并在遵守监管部门规章和自律规范要求以及各方应履行的保密义务前提下,实现发行信息的共享,从而降低各方因信息不对称造成单方面违约的可能性。
2.操作风险
如参与机构任何一方出具的文件、协议内容要素错误或未及时完成缴款等操作,导致发行延时或失败将出现操作风险。
应对措施:每期资产支持证券的簿记管理人债券承销发行团队经过了严格的业务培训,并具有丰富的簿记建档操作经验,在每期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将对发行人进行充分的发行辅导。每期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人、簿记管理人及其他相关方已掌握每期发行的相关制度规范和操作流程,同时各相关机构内部对簿记建档管理制定了严格的操作规范和要求,在簿记建档操作过程中均严格执行复核复查程序,以最大限度降低操作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3.包销风险
主承销商在簿记建档发行中,未能全额募集每期发行量,按照相关协议要求,主承销商对剩余资产支持证券履行余额包销义务,存在包销风险。
应对措施:每期资产支持证券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向潜在的投资机构进行了积极推介和充分询价,并对每期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时点的市场情况进行了充分预估,在此基础上与相关各方共同制定每期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的簿记区间,在宏观政策、市场走势不发生剧烈变化的情况下,可最大限度降低每期资产支持证券的包销风险。同时,主承销商将提前做好预案,如遇到宏观政策或市场环境发生剧变、确实需履行包销程序的情况,将及时按照《承销协议》相关约定启动包销流程,按时完成全额募集款项的缴付。
4.分销系统风险
每期资产支持证券的配售将通过托管机构进行分销、缴款,如分销系统发生故障,可能面临分销系统风险。
应对措施:簿记管理人安排专人负责每期资产支持证券的分销工作,必要情况下配合托管机构提前进行系统测试。簿记管理人按时向托管机构提交分销所需的材料,确保托管机构及时在系统内完成相关操作,并组织分销机构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分销工作。同时,对于极端情况下,由于分销系统故障等不可抗力造成未按时完成分销工作的,在相关分销协议中约定后续处理流程及相关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在系统故障情况下每期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工作的妥善处理,保障投资人、发行人等相关机构的合法权利。
5.推迟发行风险
每期资产支持证券簿记建档期间如发生货币政策调整等重大不利事件,可能出现簿记结果超出发行人预期而推迟发行或调整簿记区间的风险。
应对措施:发起机构、发行人、主承销商在每期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对货币政策及市场走势进行充分预判,尽量规避货币政策敏感期作为发行时间窗口;如最终确定在货币政策敏感期发行,发起机构、发行人、主承销商将在充分沟通的前提下,在确定簿记区间时综合考虑货币政策可能变动的因素,最大限度避免因货币政策调整造成市场实际利率水平超出既定簿记区间的情况出现;另外,如因货币政策调整造成发行利率与发行人预期偏离过大而推迟发行的,发起机构、发行人、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等相关机构会将货币政策变动、相关各方意见及最终决策做好记录以备后查。
6.不正当利益输送的风险
在每期资产支持证券簿记建档过程中,为防范不正当利益输送,保证发行的公开、公正和透明,簿记管理人拟采用应对措施如下:
(1)加强簿记建档的相关制度建设。簿记管理人应建立完善、规范的簿记建档执行规程。
(2)加强簿记建档的监督与集体决策机制。簿记管理人的合规部门或风控部门应参与簿记建档,对簿记建档过程、定价与分配情况进行监督,建立簿记建档、定价与配售集体决策机制。簿记建档的相关材料应当妥善保管,并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
(3)加强信息披露。发行之前,簿记管理人/主承销商应当协助受托机构刊登发行文件,明确定价原则、配售方式等;发行完毕之后,可向主管机构报备发行情况。
目录
注册基本信息..........................................................................................III
一、注册基本信息...................................................................................III
二、关于簿记建档发行的相关说明......................................................IV
第一章投资风险提示.................................................................................3
一、资产池本身的风险.............................................................................4
二、现金流不能足额支付本息的风险.....................................................5
三、催收机构尽职风险.............................................................................7
四、资产抽样尽调方法局限性导致的风险............................................7
五、流动性风险.........................................................................................8
六、利率风险.............................................................................................9
七、政策风险.............................................................................................9
八、操作风险...........................................................................................10
九、法律风险...........................................................................................11
十、交易对手的违约风险和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风险..........................11
十一、证券实际发行利率存在不确定性风险......................................12
十二、估值风险.......................................................................................12
第二章参与机构信息...............................................................................14
一、各参与机构的选任原则、标准及程序..........................................14
二、各参与机构名单...............................................................................20
三、中国民生银行(发起机构)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相关办法摘要32四、中国民生银行(发起机构)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操作规程摘要42
五、中国民生银行(发起机构)信用卡债权管理办法摘要..............55
六、中国民生银行(发起机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摘要..63
七、中国民生银行(发起机构)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摘要..........70
八、中国民生银行(发起机构)小微企业经营贷款管理办法摘要..84九、中国民生银行(贷款服务机构)不良资产证券化贷款服务管理办
法摘要.......................................................................................................91
十、资产池实际处置机构选聘、管理相关办法及其证券化不良贷款处
置相关管理办法摘要.............................................................................101
十一、受托机构对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安排....................................106
第三章发起机构及为证券化提供服务的机构相关经验及历史数据110一、发起机构不良贷款相关情况、不良贷款证券化相关经验及历史数
据.............................................................................................................110
二、贷款服务机构不良资产证券化相关经验及历史数据................113
三、资产池实际处置机构不良贷款处置经验及相关历史数据........124
四、受托机构不良资产证券化相关经验介绍....................................128
五、主要交易方在以往证券化交易中的违约纪录............................128
六、关联关系申明.................................................................................129
第四章交易条款介绍.............................................................................130
一、交易结构及各当事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130
二、预计信托账户设置.........................................................................144
三、各交易条款设置.............................................................................146
四、各触发条件设置、触发后各方责任及解决机制........................154
第五章基础资产筛选标准和资产保证................................................164
一、合格标准(引自《主定义表》)................................................164
二、资产保证.........................................................................................172
第六章信息披露安排.............................................................................179
一、信息披露要求与披露方式.............................................................179
二、信息披露时间、途径与内容.........................................................179
三、重大事件信息披露.........................................................................181
第七章证券评级安排.............................................................................183
一、发行阶段评级安排.........................................................................183
二、跟踪评级安排.................................................................................183
第一章投资风险提示
资产支持证券仅代表特定目的信托受益权的相应份额,不构成发起机构、受托机构或任何其他机构对投资者的负债,投资者在本系列资产支持证券下的追索权仅限于信托财产。发起机构除了承担其可能在交易文件项下应当履行的委托人和贷款服务机构的职责以外,不为信贷资产证券化活动中可能产生的其他损失承担义务和责任,发起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不负有任何显性或隐形的担保,资产支持证券不构成发起机构对投资者的负债。受托机构以信托财产为限向投资机构承担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本息及其他收益的义务。
投资者购买本系列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应当认真阅读资产支持证券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系列证券发行的注册,并不表明对本系列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价值作出了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本系列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作出了任何判断。
下文列示了本系列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中可能存在的部分风险,尽管在交易结构中会对大部分风险安排缓释机制,但仍无法完全排除每一种风险对部分或全部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可能。因此投资者在评价和购买每期资产支持证券时,应认真地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资产池本身的风险
项目下的“资产”为不良资产(包括次级类、可疑类及损失类资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
委托人转让给受托人的“资产”,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重大缺陷,以至于受益人预期利益(包括本金以及预期收益)无法实现。受托人受让的“资产”可能存在的瑕疵或重大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1.与“资产”相关的义务人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2.“资产”的附属担保权益可能因相关转移手续的无法办理而导致丧失、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风险;
3.“资产”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或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无法主张债权或相关担保权利;
4.“资产”文件可能存在缺失、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5.担保物、以物抵贷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不能办理权属转移或无法办理完成担保转移登记、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以物抵贷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6.涉诉“资产”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风险缓释措施:针对上述风险,评估机构在对抵押物估值时,充分考虑了地区经济、行业周期等因素;评级机构在进行现金流压力测试时,也考虑了因上述因素可能引起的回收率下降和回收时间延长等情况。
二、现金流不能足额支付本息的风险
资产池未来产生的现金流是受托机构偿付资产支持证券本息的主要资金来源,如果从该资金来源获得的现金流不足以支付资产支持证券的全部本息,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将仅享有有限的追索权。该追索权将仅限于信托财产,而且该追索权仅限于执行信托财产所实现的价值。如果在对优于资产支持证券的其它优先权清偿后,执行信托财产所实现的净收入不足以全额支付到期的资产支持证券,就未受清偿的部分,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对信托不享有进一步的追索权。资产支持证券不构成除信托以外其它任何人或实体的义务或责任,也无其它任何人或实体对其进行担保或保险。发起机构/资产服务机构、受托机构、后备资产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登记机构/支付代理机构、承销机构及其代理人或其附属机构,在受托机构无法对到期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偿付时,上述主体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现金流不能足额支付本息的风险主要体现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单个不良资产回收现金流预测的相关风险
单个不良资产的回收现金流预测受限于尽职调查时可获得的信息、估值人员的经验与判断能力。在缺乏完全可比资产的历史回收数据时,亦无法通过可比历史数据验证预测的准确性。
2.资产池情况变化的风险
资产池的现金流预测结果是基于估值工作进行时所掌握的资产池数据、信息和市场情况所做出的,资产池的情况会随时间的推移随时发生变化。虽然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资产池现金流预测结果已根据所获得的资产池更新信息进行过及时调整,但受限于更新信息搜集和反馈的及时性,资产池最终现金流预测结果可能未能反映资产池实际可能发生的所有变化,从而影响资产池现金流预测的准确性。由于资产池现金流预测结果是测算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和利息偿付能力的基础,若资产池现金流预测结果不够准确,可能导致实际回收现金流不足以支付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和利息。
3.不良资产实际回收金额波动的风险
资产服务机构的实际处置执行情况会受到处置人员水平,宏观经济,行业政策,市场变化等因素的影响,从而导致资产池实际回收现金流可能与预测存在差异,导致资产支持证券本息偿付受到不利影响。
风险缓释措施:针对上述风险,评级机构在预测现金流时充分考虑了可能会影响回收金额的各个因素,预测的回收金额审慎的反映了资产池情况。在此基础上,通过分层结构设计,“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为“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提供了充分的信用支持,大大降低“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本息无法得到偿付的风险。
三、催收机构尽职风险
证券基础资产的催收由贷款服务机构统一管理,并选聘外部催收机构协助催收,受托机构无法事前参与具体回收事宜,
尽管贷款服务机构对合作催收机构制定了直接的激励机制,但仍不排除因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催收行业工作环境的恶化或催收机构自身出现财务问题等不利因素对催收机构的催收能力和尽职意愿造成负面影响,进而对资产池的实际回收现金流产生不利影响。
风险缓释措施:贷款服务机构定期对合作催收机构催收工作情况进行评价,淘汰管理水平不佳的合作方。贷款服务机构对合作方的考核评价综合考虑合作方催收绩效、合作方催收行为规范、管理水平等因素,确保催收机构具有良好的执行意愿和高效的执行效率。
四、资产抽样尽调方法局限性导致的风险
由于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基础资产数量较大,会计师执行商定程序及法律尽职调查通常采用抽样尽调的方法,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抽样方法,对资产池中占比较小的不良债权进行核查,并未对全部借款人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因此可能存在个别资产存在瑕疵或不符合合格标准,从而对资产支持证券未来现金流造成不利影响。尽职调查的结论是根据对抽样样本而非对全部入池资产的尽职调查工作得出,由于不良债权分散性高、同质化强,因此针对抽样样本的尽职调查工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入池资产的总体状况。
风险缓释措施:抽样尽调方法重点核查影响不良债权资产质量的主要特征。在重要维度上,样本的尽调可以有效覆盖维度的所有信息,以求反映资产池的整体情况。尽职调查的结论是根据对抽样样本而非对全部入池资产的尽职调查工作得出,
但考虑到不良信用卡债权分散性高、同质化强,因此针对抽样样本的尽职调查工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入池资产的总体状况。
五、流动性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将在发行完成后,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进行流通。由于资产证券化产品在我国尚属创新金融产品,产品规模相对较小,投资人对此类产品还不熟悉,在转让时可能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可能由于无法找到交易对象而难于将证券变现。
风险缓释措施:由于各期资产支持证券的加权平均期限预期较短,如果投资者持有资产支持证券至到期日,则流动性风险对其影响有限。
六、利率风险
证券端利率类型为固定利率,尽管入池资产均为不良资产,但随贷款累计拖欠的增加,罚息会不断提高,而贷款罚息利率与贷款合同基准利率挂钩,因此,基础资产端利率的调整可能会对证券端的利息兑付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存在因利率波动或时间错配而导致利率风险的可能性,本系列交易将面临一定的利率风险。
风险缓释措施:利率风险是固定收益证券无法规避的一种风险,只能通过投资者自身对市场走势的分析,结合利率风险管理手段来降低损失的可能性。各期证券化产品将向投资者充分披露资产支持证券利率风险有别于其他证券品种的特征,由投资者根据自身需要做出投资决策。同时各期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采用固定利率,在一定程度上减小了利率波动给该等证券的价格波动带来的影响。
七、政策风险
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所面临的主要政策风险包括(1)与证券化不良基础资产处置相关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预设的基础资产催收处置方案、清算变现方案部分或全部失效,投资者由此面临无法在预设日期收回投资的风险;(2)证券存续期间,我国债券市场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引起证券市场的波动,从而对各期证券的投资价值和二级市场流动性带来不利影响,投资者由此面临证券投资价值潜在损失的风险。
风险缓释措施:政策风险由于其难以预测性、不可抗辩性而无法通过预设的交易机制规避,但项目受托机构将在面临政策不利变化时,及时做好投资者沟通,适时启动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协商设计应对预案。
八、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各机构由于不适当或失败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
风险缓释措施:操作风险可能源于投资者自身内部风险控制,也可能源于资产证券化的参与机构。对于后者,证券化交易采取以下措施降低投资者面临的操作风险:严格构建交易各方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确保各方之间签订协议的合法性、完整性和严密性;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信息披露,以避免黑箱操作;项目发行说明书向投资者进行全方位的信息披露;受托机构在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内,定期发布受托机构报告,不定期发布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件,以使证券化运作更加透明;聘请评级机构进行首次和存续期间的评级。
九、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因外部金融法规不完备或当事方对法律条文的误解、执行不力或条文规定不细等原因导致无法执行双边合约,以及由于诉讼、不利判决和法律文件缺失、不完备而可能使当事方遭受损失的各类风险。法律风险涵盖签约、履约和争议处理各阶段。
风险缓释措施:经过多年的发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及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的体系,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亦在逐步完善的过程中。各期产品选任的法律服务机构将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
对项目的发起机构及受托机构提供的交易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及“信托”设立的合法性进行尽职审查和判断,并对入池资产相关资料进行抽样尽职调查,以确保交易中涉及各参与方合法权益的保障。
十、交易对手的违约风险和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风险
交易涉及众多交易方,虽然相关的交易文件对交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均有详细的规定,但是发行人无法避免由于任何一
方违约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导致投资者利益损失的风险。
风险缓释措施: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将安排信用触发机制的设置,在各交易方违约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将触发权利完善事件、加速清偿事件、违约事件、受托人解任事件、贷款服务机构解任事件、资金保管机构解任事件、丧失清偿能力事件等,对权利义务的约定、现金流的偿付进行重新安排,最大限度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十一、证券实际发行利率存在不确定性风险
本系列证券的实际发行利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使证券兑付存在一定风险。基础资产为不良贷款,虽然逾期贷款会继续产生利息、手续费等,但其回收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且相比于一般信贷资产没有利息流入,只有贷款回收金额。若实际发行利率大于预计发行利率,证券优先档正常兑付存在一定的风险。
风险缓释措施:利率风险是固定收益证券无法规避的一种风险,只能通过投资者自身对市场走势的分析,结合利率风险管理手段来降低损失的可能性。本系列证券化将向投资者充分披露资产支持证券利率风险有别于其他证券品种的特征,由投资者根据自身需要做出投资决策。
十二、估值风险
虽然在评估贷款的回收率时结合中国民生银行历史不良贷款的回收情况,考虑了资产池逾期期限、成为不良时未偿本金余额、借款人的年龄、所获得的授信额度、地区、职业、学历等因素,并结合外部宏观环境变化进行了调整,但资产池中每笔贷款的回收会较大程度的受到贷款服务机构催收力度、催收效果的影响,通过静态池的分析已较大程度上体现了催收机构过往的催收效果。鉴于催收政策的变化会对贷款的实际回收情况造成影响,同时受未来宏观经济环境等不确定因素影响,贷款的实际回收率和回收时间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风险缓释措施:本系列证券将以上风险因素加以考虑,对基础资产池的回收情况进行了相应调整。
第二章参与机构信息
一、各参与机构的选任原则、标准及程序
(一)发起机构选任参与机构的原则和内部部门职责划分
1、中国民生银行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民生银行相关规定作为选任各家参与机构的准则。
2、中国民生银行发起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选任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证券公司、资金保管机构、其他服务机构(合称“中介机构”)以公平、公正、公开作为选任各家参与机构的原则。
3、中国民生银行公司业务部/科技金融部负责组织信贷资产证券化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主承销商、其他服务机构的选任工作,档案保管。
(二)选任标准和程序
1、受托机构
(1)选任原则
受托机构由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或者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机构担任,并且要满足监管部门对特定目的信托的市场准入条件并具备监管部门认定的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完成重新登记三年以上;
2)注册资本不低于五亿元人民币,并且最近三年年末的净资产不低于五亿元人民币;
3)自营业务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有关监管要求;
4)原有存款性负债业务全部清理完毕,没有发生新的存款性负债或者以信托等业务名义办理的变相负债业务;
5)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营业绩,到期信托项目全部按合同约定顺利完成,没有挪用信托财产的不良记录,且最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6)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信托业务操作流程、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
7)具有履行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职责所需要的专业人员、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管理信息系统以及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8)已按照规定披露公司年度报告;
9)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2)选任标准
在满足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结合中国民生银行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实际情形和需要,还考虑了如下相对选任标准:
1)备选受托机构在信贷资产证券化方面是否具有丰富的理论基础与实践经验;
2)备选受托机构将要参与项目的工作团队是否能够保证工作时间的完整与工作质量的高效;
3)备选受托机构对该项目是否足够重视;
4)备选受托机构提出的收费标准是否合适;
5)备选受托机构在项目中是否能够与其他机构积极配合;
6)备选受托机构是否和中国民生银行有过良好的合作历史或者有着未来合作的空间。
(3)受托机构选任程序
在对受托机构选择时,中国民生银行制定并严格遵循了下述程序:
1)与国内多家信托公司进行深入沟通,熟悉和了解相关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在证券化业务方面的工作经验;
2)在广泛接触和了解的基础上,选定多家信托机构进行重点沟通,并对其资格进行了审核;
3)依据事先确立的选任原则和标准,发起机构选任华能贵诚信托作为本次证券化项目的受托机构。
2、贷款服务机构
(1)选任原则
贷款服务机构是指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接受受托机构委托,负责管理贷款的机构,其选任原则如下:
1)贷款服务机构应当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担任;
2)资金保管机构不得担任同一交易的贷款服务机构;
3)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制定了管理证券化资产的政策和程序,业务操作流程、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
4)贷款服务机构履行贷款服务职能,应有专门的业务部门负责履行贷款管理职责,建立了严格的业务隔离机制,
证券化资产应当单独设账,与贷款服务机构自身的信贷资产分开管理。不同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的证券化资产也应当分别记账,分别管理;
5)应当具备所需要的专业人员以及相应的业务处理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6)人员队伍稳定;具有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人才选拔机制、员工培训制度、贷款服务经理和经理助理的任免标准以及薪酬结构。具有完善的客户服务组织架构和优秀的客户服务人员;
7)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营业绩;
8)监管机关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2)选任标准
在满足选任原则的情况下,受托机构还考虑了如下选取标准:
1)备选机构对资产池情况是否熟悉;
2)备选机构对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否有所了解;
3)备选机构在项目中是否能够与其他机构积极配合。
(3)选任程序
1)受托机构按照上述标准重点考察了发起机构的内部状况和提供贷款服务的能力和意愿,并对其资格进行了初步审核;
2)在与发起机构进行深入谈判后,确定其为本次证券化项目的贷款服务机构。
3、其他中介机构(包括证券公司、资金保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顾问及律师事务所等)
(1)选任原则
1)具有相关行业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认定,专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2)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准、良好的声誉和职业道德;拥有稳定的专业管理团队;
3)具有科学完善的业务管理机制及管理原则;
4)资信评级机构还要具有科学完备的信息系统;
5)在规定的时间内披露信息,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质量;
6)具有完善的客户服务组织架构和优秀的客户服务人员。
(2)选任标准
1)备选机构对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否有所了解;
2)备选机构将要参与项目的工作团队是否能够保证工作时间的完整与工作质量的高效;
3)备选机构在项目中是否能够与其他机构积极配合;
4)备选机构是否和发起机构和受托机构有过良好的合作历史或者有着未来合作的空间。
4、聘用流程
中国民生银行总行公司业务部/科技金融部根据有关机构发起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需求,完成立项审批后,面向合作机构准入名单中的机构,开展具体项目的合作机构选聘工作。
选聘采取询价的方式。由总行公司业务部/科技金融部向准入名单中的合作机构(资金保管机构、法律顾问除外)发出询价函,在限定时间内请各机构开展报价,如出现相同报价则开展二次询价。询价结束后确定项目评标委员会,委员会应由5人或以上的单数委员构成。评标委员会应根据合作机构报价、业务经验、团队实力、服务质量、与中国民生银行合作的历史情况等因素评定合作机构,每位委员在每类机构中确定一家机构,汇总委员会意见。原则上选择获得3票以上的机构作为具体项目中标机构。如某类机构中所有机构均未获得3票,则由委员会讨论商议确定最终中标机构。
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发起部门/机构向总行法律合规部提出选聘法律顾问的需求,由法律合规部开展询价并将情况反馈至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发起部门/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发起部门/机构发起中介机构审批流程,完成法律顾问选聘。
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发起部门/机构向总行资产托管部/养老金业务部提出选聘资金保管机构的需求,由总行资产托管部/养老金业务部将推荐的机构及服务价格发送给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发起部门/机构,最终由发起部门/机构根据推荐的资金保管机构的综合服务情况在推荐名单中择优选用。
总行公司业务部/科技金融部通知中标机构,组成项目组,开始具体工作。
二、各参与机构名单
在注册基本信息中列明的注册总额度内,中国民生银行拟发起“鸿富”系列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每期项目具体发行情况视市场而定,每期项目的参与主体根据项目准备期间的具体情况选用,相关参与主体或其备选范
围如下:
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受托机构/发行人 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 每期项目发行前确定,并于发行说明书中披露
资金保管机构 每期项目发行前确定,并于发行说明书中披露
登记托管机构/支付代理机构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评级机构 其中一家为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另外一家在每期项目发行前确定,并于发行说明书中披露
法律顾问 每期项目发行前确定,并于发行说明书中披露
会计顾问 每期项目发行前确定,并于发行说明书中披露
其他机构(如适用) 每期项目发行前确定,并于发行说明书中披露
(一)发起机构简介
1.基本情况简介
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 高迎欣
联系人: 舒畅、张斌、陈晓、宋彦蓉、邱晔、刘瑞、梁睿
联系电话: 010-56366571、010-63628670
传真 010-63628700
邮编: 100031
网址: www.cmbc.com.cn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于1996年2月7日正式登记成立,是中国首家主要由非公有制企业发起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同时又是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建立的规范的股份制金融企业。2000年12月19日,中国民生银行A股股票(600016)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2009年11月26日,中国民生银行在香港交易所挂牌上市。
作为一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拥有完善的营销网络和多元化的服务平台。截至2025年6月末,
中国民生银行销售网络覆盖中国内地的139个城市,包括146家分行级机构(含41家一级分行(不含香港分行、伦敦分行)、105家二级分行(含异地支行))、2,416家支行营业网点,包括1,254家一般支行(含营业部)、1,020家社区支行、142家小微支行。
截至2025年9月末,中国民生银行前10名股东持股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数量(股) 持股比例(%)
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 8,288,521,394 18.93
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能产品 4,508,984,567 10.30
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产品 2,843,300,122 6.49
深圳市立业集团有限公司 1,966,999,113 4.49
新希望六和投资有限公司 1,828,327,362 4.18
同方国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469,608,873 3.36
上海健特生命科技有限公司 1,379,679,587 3.15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 1,324,284,453 3.02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1,284,672,775 2.93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280,117,123 2.92
2.经营状况概要
中国民生银行主要业务包括:公司银行、零售银行、资金业务、分销渠道、科技金融、综合服务、海外业务。同时,中国民生银行亦大力发展综合经营业务,先后成立了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基金募集与发行等业务。此外,中国民生银行还发起成立了慈溪民生村镇银行等多家村镇银行。
近五年及一期末中国民生银行全口径不良贷款情况如下表所示:
发起机构贷款五级分类相关情况
单位:百万元
五级分类 2025年9月30日 2024年12月31日 2023年12月31日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正常 4,249,313 95.78% 4,264,500 95.83% 4,201,253 95.82%
关注 121,589 2.74% 120,370 2.70% 118,527 2.70%
次级 14,178 0.32% 20,090 0.45% 26,978 0.61%
可疑 14,630 0.33% 12,070 0.27% 18,004 0.41%
损失 37,049 0.83% 33,450 0.75% 20,115 0.46%
发放贷 4,436,759 100.00% 4,450,480 100.00% 4,384,877 100.00%
款和垫款合计
五级分类 2022年12月31日 2021年12月31日 2020年12月31日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正常 3,952,037 95.43% 3,858,057 95.36% 3,669,206 95.20%
关注 119,720 2.89% 115,297 2.85% 114,676 2.98%
次级 27,729 0.67% 24,198 0.60% 25,023 0.65%
可疑 23,107 0.56% 26,043 0.64% 24,477 0.64%
损失 18,551 0.45% 22,097 0.55% 20,549 0.53%
发放贷款和垫款合计 4,141,144 100.00% 4,045,692 100.00% 3,853,931 100.00%
数据来源:中国民生银行2020年-2024年年度报告及2025年三季度报告
3.财务状况概要
截至2025年9月末,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总额为78,728.64亿元,负债总额71,723.16亿元,分别较上年末增长0.74%、
0.19%;贷款及垫款总额为44,367.59亿元,各项存款余额42,556.02亿元,分别比上年末下降0.31%和增长0.15%。截至2025年9月末,中国民生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658.57亿
元,不良贷款率1.48%,拨备覆盖率143.00%,资本充足率12.87%,一级资本充足率11.33%。2025年1-9月,中国民生银行实现营业收入1,085.09亿元,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285.42亿元,年化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6.14%。中国民生银行经营指标不断向好,同时各项监管指标完全满足监管
要求。中国民生银行过往三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和监管指标如下表所示:
中国民生银行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主要指标 2025年9月末 2024年末 2023年末 2022年末
资产总计(百万元) 7,872,864 7,814,969 7,674,965 7,255,673
负债合计(百万元) 7,172,316 7,158,401 7,037,164 6,642,859
吸收存款(百万元) 4,255,602 4,249,095 4,283,003 3,993,527
发放贷款和垫款(百万元) 4,436,759 4,450,480 4,384,877 4,141,144
主要指标 2025年1-9月 2024年度 2023年度 2022年度
营业收入(百万元) 108,509 136,290 140,817 142,476
利润总额(百万元) 29,762 34,085 37,358 37,170
净利润(百万元) 28,539 32,722 35,986 35,777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6.14 5.18 6.10 6.31
数据来源:中国民生银行2022年-2024年年度报告及2025年三季度报告
中国民生银行近三年及一期监管指标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主要指标 2025年9月末 2024年末 2023年末 2022年末
不良贷款率(%) 1.48 1.47 1.48 1.68
拨备覆盖率(%) 143.00 141.94 149.69 142.49
资本充足率(%) 12.87 12.89 13.14 13.14
流动性比例(%) - 80.74 64.05 50.21
发放贷款比吸收存款(%) 104.26 104.74 102.38 103.70
单一最大客户贷款比例(%) - 2.42 3.44 2.17
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例(%) - 10.17 10.45 11.17
数据来源:中国民生银行2022年-2024年年度报告及2025年三季度
报告
4.证券化交易经验
中国民生银行按资产规模是目前国内领先的大型商业银行,截至2025年9月末,中国民生银行各项贷款和垫款总额为44,367.59亿元,总资产规模呈逐年递增趋势。截至2025年末,中国民生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及贷款服务机构已顺利发行鸿富2025年第十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1.34亿)、鸿富2025年第九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2.1亿)、鸿富2025年第八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5.40亿)、鸿富2025年第七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0.65亿)、鸿富2025年第六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1.07亿)、鸿富2025年第五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4.77亿)、鸿富2025
年第四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0.51亿)、鸿富2025年第三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4.65亿)、鸿富2025年第二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0.64亿)、鸿富2025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0.75
亿)、鸿富2024年第八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0.506亿)、鸿富2024年第七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0.92亿)、鸿富2024年第六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1.33亿)、鸿富2024年第五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0.51亿)、鸿富2024年第四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0.76亿)、鸿富2024年第三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4.55亿)、鸿富2024年第二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0.61亿)、鸿富2024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0.81亿)、鸿富2023年第八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2.72亿)、鸿富2023年第七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0.49亿)、鸿富2023年第六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0.58亿)、鸿富2023年第五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3.58亿)、鸿富2023年第四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0.60亿)、鸿富2023年第三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0.54亿)、鸿富2023年第二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0.30亿)、鸿富2023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0.60亿)、鸿富2022年第六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3.57亿)、鸿富2022年第五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0.59亿)、鸿富2022年第四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3.93亿)、鸿富2022年第三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1.10亿)、鸿富2022年第二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1.03亿)、鸿富2022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0.68
亿)、鸿富2021年第五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0.93亿)、鸿富2021年第四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0.42亿)、鸿富2021年第三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0.40亿)、鸿富2021年第二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1.18亿)、鸿富2021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1.20亿)、鸿富2020年第二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0.96亿)、鸿富2020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0.78亿)、鸿富2018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1.42亿)、鸿富2017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2.05亿)、企富2017年第一期信贷资产支持证券(22.625亿)、企富2016年第一期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90.89亿)、企富2016年第三期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27.39亿)、企富2016年第二期信贷资产支持证券(48.58亿)、企富2016年第一期信贷资产支持证券(46.65亿)、企富2015年第五期信用卡分期汽车贷款资产支持证券(10.30亿)、企富2015年第四期信贷资产支持证券(62.04亿)、企富2015年第三期信贷资产支持证券(60.95亿)、企富2015年第二期信贷资产支持证券(53.34亿)、企富2015年第一期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7.80亿)、民生2014年第一期信贷资产支持证券(58.40亿)、民生2013年第一期信贷资产支持证券(13.67亿)。中国民生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和贷款服务机构,在以往证券化等项目中均无违约纪录。
(二)受托机构简介
1.基本情况简介
名称 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55号贵州金融城1期商务区10号楼23.24层
法定代表人 孙磊
联系人 郝杰、卢梦蕾、孙德龙
联系电话 010-68292123、010-68292405、010-68292343
传真 010-68292342
邮编 550081
网址 www.hngtrust.com
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贵诚信托”),是由中国华能集团控股、贵州省及国内多家大型国有企业参股的全国性信托金融机构,于2008年由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在原贵州省黔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基础上增资扩股重组而成。2009年1月正式更名为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2009年2月经原中国银监会批准,公司换发新的《金融许可证》,正式按照“新两规”要求开展信托经营业务,同年3月正式恢复营业。公司注册于贵州省贵阳市,截至2024年末,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1.95亿元,净资产283.85亿元。信托业务总部是公司信托业务的主要经营和管理部门,在北京、上海、深圳、浙江、江苏、广州、河南等省市均设有业务联络机构。
华能贵诚信托基于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央企平台,传承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的“三色文化”,恪守“与时俱进、学习创新、面向世界”的发展理念,在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严格的风险把控与强大的资金运作支持下,以“诚信、专业、创新、和谐”为执业之本,重组十年来,在业内成功打造出优良的企业品牌。
华能贵诚信托经营范围包括: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受托境外理财业务;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股指期货交易(基础类)业务(非以投机为目的);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财务状况概要
截至2024年末,华能贵诚信托注册资本金达到61.95亿元。截至2024年末,公司资产总额322.46亿元,净资产283.85
亿元。华能贵诚信托经营稳健,在管理能力、盈利能力、资本实力、收益兑付等方面表现优异,到期产品全部安全兑付。华能贵诚信托经营稳健,在管理能力、盈利能力、资本实力、收益兑付等方面表现优异。
3.证券化交易经验
根据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年11月26日《中国银监会关于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的批复》(银监复[2013]621号),核准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负责管理特定目的信托财产并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截至2025年末,华能贵诚信托共发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209单、规模4,196.37亿元。具体包括30单个人消费贷款资产支持证券,规模合计1,537.81亿元;23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规模合计987.05亿元;25单微小企业贷款资产支持证券,规模合计642.80亿元;14单对公企业贷款资产支持证券,规模合计626.72亿元;111单不良类贷款资产支持证券,规模合计251.88亿元;6单汽车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规模合计150.12亿元。
(三)其他参与机构
其他参与机构名单将在每期证券发行时在发行说明书中予以披露。
(四)主要参与机构关联关系说明
中国民生银行作为本次“鸿富”系列证券化交易的发起机构和贷款服务机构,与受托机构、登记托管机构/代理兑付机构之间无股权关系。发起机构与其他中介机构的关联关系(如有),将在当期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说明书中进行披露。
华能贵诚信托作为本次“鸿富”系列证券化交易的受托机构,与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登记托管机构/代理兑付机构之间无股权关联关系。受托机构与其他中介机构的关联关系(如有),将在当期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说明书中进行披露。
(五)违约记录申明
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在以往的证券化项目中均无违约记录。
三、中国民生银行(发起机构)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相关办法摘要
(一)总则
1、为规范中国民生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促进中国民生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国民生银行实际情况,制定《中国民生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国民生银行在境外及港澳台分支机构按照属地监管要求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也应按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操作。
2、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是调控信贷规模、促进资产流转、减少资本占用、处置不良资产的积极有效手段,全行在总行经营层的领导下从全局出发,统筹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
3、《管理办法》所称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按照监管部门发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规定,由中国民生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将中国民生银行的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凭证,并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流支付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和收益的结构性融资业务。
4、中国民生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由公司业务部/科技金融部管理和组织实施,各职能部门及经营机构应严格职责分工、积极协作、密切配合,协调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一般情况下,各经营机构自主决定是否参与该业务。当总行经营层从全行战略发展、资产负债管理以及其他重大经营需要出发,决定开展该业务时,各经营机构必须无条件服从总行统一安排,参与开展该业务。
5、《管理办法》适用于以下主要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品种:
(1)企业贷款证券化业务;
(2)个人贷款证券化业务;
(3)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
(4)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
(5)信用卡资产证券化业务;
(6)汽车贷款证券化业务;
(7)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
(8)其他经中国民生银行批准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
(二)职责分工
1、总行经营层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全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整体战略规划。
2、总行公司业务部/科技金融部是中国民生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产品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总行资产负债与财务管理部和各业务条线管理部门,牵头组织与协调基础资产所属经营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和各中介机构开展行内各类信贷资产的证券化业务,主要职责包括:
(1)制定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2)负责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方案的立项审批;
(3)负责信贷资产证券化资产池的组建;
(4)负责搭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合作机构平台,制定并动态管理合作机构白名单,组织具体业务相关中介机构的选聘,选聘流程按照《中国民生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规程(2021年修订)》(以下简称“《操作规程》”)执行;
(5)负责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交易结构设计、定量分析和产品开发;
(6)负责协调中介机构入场开展工作并出具专业意见,形成信贷资产证券化最终实施方案;
(7)负责组织实施方案,包括参与产品发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等;
(8)负责与监管机构沟通及准备相关报批或报备文件;
(9)负责发行后中国民生银行作为贷款服务商的管理和协调有关经营机构的服务,对外代表中国民生银行与受托机构就贷款服务事项进行协商,按监管部门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10)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中的其他工作。
3、总行资产负债与财务管理部对全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规模管理并制定相关的资产负债考核政策;组织业务发起部门对该业务所涉及的资本管理报表进行填报,按照相关监管办法计量监管资本的占用;对中国民生银行依据监管规定进行的风险自留所持有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FTP成本,进行计量和分配;确定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会计核算规则。
4、总行零售质量控制部、总行普惠金融事业部/小微金融事业部、总行资产经营管理部和信用卡中心是中国民生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起部门/机构和总行贷款服务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1)协助确定基础资产池入池标准及入池资产;
(2)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3)在交易结构确定及评级阶段配合与评级机构沟通解释;
(4)提供撰写监管机构报批/报备文件以及其他各类法律文件中所需与本部门/机构职能相关的内容;
(5)承担贷款服务管理的职责,出具贷款服务报告,汇总各经营机构信息和数据,根据产品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信息披露所需材料;
(6)按行内相关管理规定,敦促基础资产提供机构处理各类违约等异常事件;
(7)制定本部门/机构负责的信贷资产的贷款服务相关管理制度;
(8)协助与受托机构起草谈判贷款服务合同;
(9)在产品发行当期及存续期内配合行内监管报送牵头部门报送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的监管报表;
(10)测算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对中国民生银行拨备情况、不良资产规模的影响,并向不良资产处置有权审批机构上报方案。
(11)负责综合考量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对相应信贷业务规模、收入、利润等各方面的影响。
5、总行金融同业部的主要职责是依据全行同业机构合作管理的要求,负责审批信贷资产证券化合作机构中同业机构的准入资格。
6、总行法律合规部的主要职责是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发起部门/机构开展的合规自查情况进行再监督,审定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有关的各项法律文件,制定并修订全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标准格式合同文本,审批拟选聘合作律师事务所。
7、总行金融市场部的主要职责是依据行签报和项目交易结构,代为操作认购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中监管要求发起机构进行风险自留的部分或依据商业惯例或安排自持的部分,无需获取授信审批通知书。
8、总行信息科技部的主要职责是提供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的各项技术与数据支持,根据发起部门提出的需求开发证券化业务科技系统。
9、总行运营管理部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后台处理部门,主要职责是配合开立有关账户及对账户进行管理,按照会计核算制度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各环节进行相应清算核算处理。
10、总行审计部主要职责是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经营管理、风险状况和内部控制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
11、总行信贷管理部主要职责包括制定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制定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政策;督导各业务条线管理部门和各经营机构对证券化贷款的监控和管理;按照中国民生银行风险政策和信贷组合管理的相关要求对证券化入池资产标准提出意见;制定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监控制度和流程。
12、总行资产经营管理部负责督导信贷资产证券化对公贷款正常类入池资产在产品存续期内转化为不良及问题资产后的清收处置,提供清收处置建议;督导参与不良资产证券化入池不良资产的清收处置,提供清收处置建议。
13、各经营机构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的提供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1)按照确定的基础资产入池标准挑选入池资产,随时报告入池资产的变动情况;
(2)配合相关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提供所需各类资料;
(3)提供撰写监管机构报批/报备文件以及其他各类法律文件中所需与本经营机构职能相关的内容;
(4)对相应基础资产按不低于中国民生银行自有资产管理标准履行具体贷款服务职责;
(5)发行成功后,及时提供后续信息披露所需资料及配合跟踪评级工作;
(6)根据项目结构安排提供必要的流动性支持;
(7)承担中国民生银行风险自留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并享有全部损益;
(8)及时向总行报送入池资产的变动情况;
(9)对于以正常类贷款作为基础资产的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负责对发行后迁徙为不良贷款的基础资产进行处置,并承担因此所产生的全部损失(如有);
(10)完成与中国民生银行证券化业务相关的其他事项;
(11)如果某期产品涉及的基础资产只分布在一家经营机构,则可由该经营机构直接担任该期产品的总行贷款服务管理部门,履行贷款服务职责。
14、如发生部门名称或职责调整,由相应承继部门负责相关工作。
(三)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1、中国民生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遵循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的原则。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中国民生银行总体风险管理体系。
2、中国民生银行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和风险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充分了解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法律关系、
交易结构、主要风险及其控制方法和技术。
3、总行各相关部门、相关经营机构应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履行各自职责,互相协作、互相监督,以实现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全程中的自我控制。
4、总行各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履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立项前以及进展过程中的行内审批流程。
5、选择中介机构时,监管规定要求需具备相应业务资格的,应要求中介机构提交相应证明。其中,资金保管机构是接受受托机构委托,保管信托财产账户资金的机构,必须是中国民生银行以外的其他商业银行。
6、入池资产的选择标准应围绕每期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目的制定,产品主管部门应会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起部门事先商讨确定基础资产选择标准。
7、产品主管部门、基础资产所涉及的经营机构及其业务条线管理部门、其他总行参与部门等在项目进展过程中应注意分析交易结构,及时发现和评价出现的新的风险形态,及时与相关部门、机构协调制定相应对策。
8、对于项目发行及存续期间应开立的资金账户,应注意区分账户属性,开立必要的独立账户,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9、发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时,公司业务部/科技金融部应当确保受托机构在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提示投资机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不代表发起机构的负债,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机构的追索权仅限于信托财产。
发起机构除了承担在信托合同、贷款服务合同等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法律文件中所承诺的义务和责任外,不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中可能产生的其他损失承担义务和责任。
10、中国民生银行可以按照监管要求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提供相应信用增级措施。
11、对于中国民生银行提供的信用增级工具,产品主管部门应当确保受托机构在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说明书中披露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的信用增级安排情况,并在其显著位置提示投资机构:信用增级仅限于在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法律文件所承诺的范围内提供,信用增级机构不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中可能产生的其他损失承担义务和责任。
12、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间,中国民生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和委托人应对受托机构的表现进行监督和检查。每个具体产品履行贷款服务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应在产品存续期内每年对受托机构表现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以报告形式提交给总行公司业务部/科技金融部。如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受托机构存在履职不当的情况,公司业务部/科技金融部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决定是否提议将受托机构从合作机构名单中剔除,如拟剔除则公司业务部/科技金融部需向金融同业部征求意见,最终是否剔除以金融同业部意见为准。
13、中国民生银行作为贷款服务机构时,总行贷款服务管理部门应设专人负责相关工作,对每期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所对应的基础资产单独管理,并应做好经营机构的培训工作,设计合理机制保证经营机构贷款管理的积极性。总行公司业务部/科技金融部应在产品存续期内对贷款服务管理部门的贷款服务工作进行检查。
14、中国民生银行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有关部门、经营机构,应妥善保管业务有关的文件、档案,档案管理应保证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连续性。
15、总行审计部应对总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部门、分支机构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稽核检查,对业务操作风险或风险隐患、管理制度、内部控制有效性等做出评价。
16、各相关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中国民生银行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制度要求,有效预防与管理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洗钱与恐怖融资风险。
四、中国民生银行(发起机构)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操作规程摘要
(一)总则
1、为加强中国民生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管理,规范中国民生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结合《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特制定《中国民生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规程(2021年修订)》(以下简称“《操作规程》”)。
2、《管理办法》所称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按照监管部门发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规定,由中国民生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将中国民生银行的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凭证,并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流支付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业务。
3、《操作规程》所适用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流程包括需求的发起及立项、中介机构选聘、基础资产池构建及尽职调查、交易结构确定及评级、信息登记及发行前备案、定价及发行、存续期管理及信息披露、不合格资产赎回和清仓回购等。
(二)需求的发起及立项
1、总行各部门、各经营机构根据自身实际业务发展或全行经营管理需要,发起信贷资产证券化需求。
(1)发起信贷资产证券化需求的机构,需在投行业务管理系统中立项,由总行公司业务部/科技金融部进行审批。
(2)对于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转让的表内信贷资产,不需要再经过信贷资产卖断的审批。但对于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入池不良资产需按相关制度办法履行处置审批手续。
(3)由总行部门发起的信贷资产证券化需求,如需由经营机构提供基础资产的,可由总行公司业务部/科技金融部与需求发起部门共同选择提供基础资产的经营机构。
2、总行公司业务部/科技金融部收到需求发起机构的立项申请后,会同相关部门及经营机构进行讨论,同时结合市场情况对项目可行性进行综合评估。通过评估的项目,由总行公司业务部/科技金融部在系统中完成立项审批。
3、项目立项审批通过后,发起部门/机构通过行签报形式获得总行经营层的批准。
4、在获得总行经营层批准后,总行公司业务部/科技金融部牵头组织项目落实工作。与项目相关的总行部门、经营机构应指派专人负责项目的推进工作。
(三)中介机构的选聘
1、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需选择一系列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受托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法律顾问、会计顾问、贷款服务机构、主承销商、财务顾问等。
各主要中介机构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角色和职责如
下:
(1)受托机构由依法设立并具备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条件的信托投资公司或经金融监管总局批准的其他机构担任。受托机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a)发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b)管理信托财产;
c)持续披露信托财产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息;
d)依照信托合同约定分配信托利益。
(2)资金保管机构是接受受托机构委托,负责保管信托财产账户资金的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a)安全保管信托财产资金;
b)以信贷资产证券化特定目的信托名义开设信托财产的资金账户;
c)依照资金保管合同约定方式和受托机构指令,管理特定目的信托账户资金;
d)按照资金保管合同约定,定期向受托机构提供资金保管报告。
(3)评级机构接受受托机构或发起人的委托,对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评级。
(4)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受托机构或发起人的委托,对特定类型的基础资产出具专业评估意见。
(5)法律顾问及会计顾问接受受托机构或发起人的委托,分别从法律角度和会计角度对交易中涉及基础资产池、交易结构、会计及税务处理等相关问题出具专业意见。
(6)贷款服务机构接受受托机构委托,负责管理基础资产池中的资产。
(7)主承销商接受受托机构或发起人的委托,负责销售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8)财务顾问接受受托机构或发起人委托,负责对基础资产池构建、评级、交易结构设计等提出专业建议并协调各参与机构的工作进度,保证项目完成的质量和速度。
2、总行公司业务部/科技金融部负责按照监管要求与中国民生银行相关规定及《操作规程》,综合考量中介机构的品牌实力、经营业绩、与中国民生银行业务合作情况等因素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合作中介机构白名单中选聘具体项目的中介机构。
3、总行公司业务部/科技金融部将依据业务开展情况对合作中介机构白名单进行动态调整,其中同业合作机构的准入需经金融同业部审批。
4、总行公司业务部/科技金融部牵头协调与各中介机构签署相关协议,协议文本须经总行法律合规部或依据行内相关规定对相关法律文件有法律审查权的分行/事业部法律事务部审查。
(四)基础资产池的建立及尽职调查
1、总行公司业务部/科技金融部会同业务需求发起部门/机构、总行其他相关部门和中介机构根据业务发起目的和拟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类型,确定入池资产的地区分布、行业分布、资产质量、贷款余额、剩余贷款期限、债项评级(如有)、贷款利率、客户信用等级、担保方式等,制定具体的资产入池标准,并依据该标准向各相关经营机构征询拟入池资产或由发起部门/机构直接根据入池标准选定初筛资产。
2、经营机构应将符合入池标准的初筛资产清单报送至总行公司业务部/科技金融部及相关业务条线管理部门,并由总行公司业务部/科技金融部按入池标准组织业务需求发起部门/机构、相关业务条线管理部门和中介机构进行复核,形成拟入池基础资产清单。
3、总行公司业务部/科技金融部组织基础资产所对应的条线管理部门和所在经营机构按尽职调查要求提供资产的详细资料。各部门或经营机构对自己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4、入池基础资产所在经营机构或对应的条线管理部门负责配合外部机构的尽调(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顾问、会计顾问、评级机构分别从法律角度、会计角度和评级角度进行尽职调查,资产评估机构对特定类型的基础资产出具专业评估意见),同时结合信贷资产证券化目的和中介机构、主承销商的意见,对入池资产进行相应调整。
5、尽职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发起人的主体资格、基础资产是否真实存在、相关权属是否存在瑕疵、发起人对基础资产行使所有权是否存在障碍、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情况等。
(五)交易结构的确定及评级
1、在选择基础资产之前或同时,由总行公司业务部/科技金融部会同中介机构研究确定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的交易结构,包括但不限于相关的法律、会计、税务、评级以及现金流分析、流动性支持、信用增级等问题。
2、待基础资产池基本确定之后,由评级机构对资产池(当基础资产为对公贷款的情况下)和产品进行评级。在必要的情况下,总行公司业务部/科技金融部将会同相关条线管理部门、有关经营机构或中介机构与评级机构进行沟通解释。
3、总行公司业务部/科技金融部组织中介机构根据基础资产的回款、现金流分配顺序、信用增级等安排,确定交易要素与产品分档结果,并进行必要的交易结构调整;在设计确定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交易结构过程中,与有关监管与审核机构保持沟通,切实保障相关交易结构的合规性、可行性。
(六)信息登记及发行前备案
1、针对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采取注册制发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在完成受托机构选聘后由总行公司业务部/科技金融部及发起部门/机构会同受托机构共同准备注册材料。注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请示、注册申请报告、交易文件草案、评级安排说明、发起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资格批复和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批复等。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后,获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入池基础资产和交易结构确定后,总行公司业务部/科技金融部负责组织发起部门/机构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在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并在通过核验后获取产品信息登记编码。
3、针对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采取审批制发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在获取产品信息登记编码后,总行公司业务部/科技金融部组织中介机构出具专业意见及承诺函和其他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报批材料,基础资产所在经营机构、业务条线管理部门及总行相关部门配合按时提供所需材料。所有相关材料准备完成后,由总行公司业务部/科技金融部会同受托机构或主承销商将材料提交至中国人民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后,获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在获得中国人民银行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统一信息登记产生的产品信息登记编码基础上,发行前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其提交发行备案材料。
5、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涉及的交易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主定义表、信托合同、服务合同、资金保管合同、主承销协议等。
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意见书、法律尽职调查报告、会计评论意见书、税务安排说明书、执行商定程序的报告、评级报告、评估报告(如需)等。
6、对由中国民生银行直接签署或对外披露的相关文件,由总行公司业务部/科技金融部负责协调,由中国民生银行相关职责部门出具和签署。
(七)定价与发行
1、总行公司业务部/科技金融部负责组织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和发行工作。
2、总行公司业务部/科技金融部组织有关中介机构对各档资产支持证券初步确认询价区间,并对市场投资意向进行摸底,与主承销商等外部机构进行路演推介。
3、正式发行之前,总行公司业务部/科技金融部会同受托机构、资金保管机构及运营管理部最终确定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及销售对价划转所涉及的账户开立、资金划付时间、操作管理等事项。
4、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时,应由发起部门向不良及问题资产处置有权审批机构报批,由有权审批机构对通过不良资产证券化方式处置不良资产的方案进行表决,并最迟于产品发行前取得有权审批机构同意处置方案的决议。
5、发行时间确定后,总行公司业务部/科技金融部协调受托机构按照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按时办理材料递交、公告发布等工作。
6、总行公司业务部/科技金融部组织受托机构、主承销商按照事先确定的发行方案以受托机构名义向投资者发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7、对于监管机构要求发起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风险自留的部分,由总行金融市场部依据行签报和项目交易结构代为操作认购或依据商业惯例或安排自持的部分,无需获取授信审批通知书。
8、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结束后,中国民生银行收到受托机构划付的销售所得资金,由总行运营管理部或信用卡中心运营管理部根据业务部门联系单及相关会计核算规则,完成核算处理。
9、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结束后,受托机构按照监管要求向监管机构报告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情况。总行公司业务部/科技金融部负责监督。
10、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结束之后,受托机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申请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总行公司业务部/科技金融部负责监督。
11、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的存续期间,业务发起部门/机构会同受托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向中介机构支付相关业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级机构费用、资产评估费、法律顾问费、会计顾问费、承销费、财务顾问费、交易安排费、债券登记与发行相关费用等,并由总行运营管理部或信用卡中心运营管理部依据业务部门联系单完成核算相关处理。
(八)存续期管理及信息披露
1、贷款服务机构负责管理基础资产池中的贷款,同时按照公平的市场交易条件和条款收取贷款服务费。
2、通常情况下,中国民生银行作为发起人所发起的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由中国民生银行担任贷款服务机构(此时不需招标选聘)。
3、中国民生银行作为贷款服务机构,依照《贷款服务合同》约定,对基础资产进行日常管理,一般需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1)收取贷款本金和利息;
(2)管理贷款;
(3)保管信托财产法律文件,并使其独立于自身财产的法律文件;
(4)定期向受托机构提供基础资产服务报告;
(5)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4、各经营机构负责依据《贷款服务合同》及总行要求开展贷款服务工作,对借款人、贷款项目和担保等进行管理和监控,按照服务协议做好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回收工作。
5、总行零售质量控制部、总行普惠金融事业部/小微金融事业部、总行资产经营管理部和信用卡中心担任贷款服务管理部门,履行贷款服务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汇总各家分支机构的材料、处理异常情况、提供总行公司业务部/科技金融部要求的信息披露材料等。若基础资产只分布在一家经营机构,则可由该经营机构直接履行贷款服务职责。
6、在正式履行贷款服务职责之前,贷款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已证券化资产贷款服务管理政策和程序,提前准备相应的业务处理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
7、对于每期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贷款服务管理部门与总行公司业务部/科技金融部共同参与中国民生银行与受托机构之间贷款服务合同的谈判与签署。
8、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完毕后,贷款服务管理部门及各经营机构开始提供贷款服务。各贷款服务管理部门对作为基础资产的信贷资产单独设账、单独管理,并开立相关账户,按照贷款服务合同约定收取基础资产的本金、利息和其他收入,并及时、足额转入受托机构在资金保管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通知受托机构,定期向受托机构提供服务报告。
9、提供贷款服务期间,经营机构按照贷款服务合同约定的频次,按时将所收到的本息划付给贷款服务管理部门指定的账户,并根据受托机构要求的内容,按时统计相应基础资产的信息并提交给贷款服务管理部门;贷款服务管理部门收到所有相关经营机构划转的资金后按时划转至受托机构指定账户,并统计汇总各经营机构提交的信息后发给受托机构。
10、基础资产在产品发行后属于特定目的信托的资产,中国民生银行不再有变更贷款要素的权利(贷款合同中已有明确约定借款人有权单方面变更的除外)。如遇基础资产涉及贷款要素变更的情况,相关经营机构需确保贷款要素变更不会对相应的基础资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针对对公贷款在拟调整日期前一个月、针对消费贷款(含按揭贷款)资产在拟调整日期前十个工作日向总行贷款服务管理部门提出书面/邮件申请,按中国民生银行授权规定报有权人进行审批,获批后由总行贷款服务部门按信托合同约定向受托机构提出申请,在获得受托机构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变更。贷款要素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的金额、利率、期限、还本计划、付息计划、调息方式与频率等所有与贷款相关的合同条款。针对信用卡资产,在产品发行后办理重组或展期业务的,按照交易文件约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即可。
11、若基础资产出现本息支付延迟或其他违约情况,由贷款服务管理部门协调信贷管理部等相关管理部门(如需)按照贷款服务合同规定进行报告和处理。
12、对于已证券化贷款的风险分类,参照中国民生银行授信业务风险分类制度执行。
13、在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间,受托机构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信息披露,评级机构需要对基础资产池进行后续评级跟踪工作,其间所涉及的信息提供、组织协调工作统一由总行公司业务部/科技金融部指导贷款服务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14、因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而产生的全部损益和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服务费、风险自留部分资产支持证券的利息收入,持有风险自留部分资产支持证券的成本及风险资本占用、资产池封包期内的FTP等均由基础资产所属经营机构承担。
五、中国民生银行(发起机构)信用卡债权管理办法摘要
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是由中国民生银行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并可循环使用其信用额度,以人民币或其他特定外币结算的、具有信用消费、存款、转账等功能的记名式金融支付工具。
(一)信用卡应收债权形成程序
1、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的申领条件
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信誉良好的个人,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文件向中国民生银行申领民生信用卡个人卡主卡。个人主卡持卡人可为其他自然人申领附属卡。主卡持卡人须对其与附属卡持卡人信用卡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对附属卡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可凭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向中国民生银行申领民生信用卡公务卡。申请单位可申领若干张公务卡,其持卡人资格由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或撤销。
2、信用卡业务申请与审批
从业务特征来看,信用卡涉及的业务种类可分为分期类业务(例如:账单分期、自由分期、现金分期、全民乐分期)、非分期类业务(例如:一般刷卡消费、预借现金等)。
(1)分期类业务申请与审批
分期类业务主要包括账单分期、自由分期、现金分期和全民乐分期业务。其中,账单分期是为满足条件的信用卡持卡人提供的对其信用卡中符合条件的部分、全部欠款进行分期偿还的服务;自由分期是为方便持卡人灵活进行分期付款而开展的业务,持卡人可在账单日前申请将任意一笔满足条件的消费转为分期付款的服务;现金分期是为满足条件的持卡人提供的在其现金分期额度内申请将款项从民生信用卡转至持卡人本人借记卡账户,并选择分期偿还的业务;全民乐分期是针对筛选的优质客户授予分期专项额度,持卡人可在此额度范围内,申请现金分期、自由分期、账单分期并分期偿还的业务。结合业务特性,消费分期类业务的审核标准分别从准入管理及分期额度管理方面对业务进行全面、科学、合理化的管理,以确保业务平稳有序进行。
持卡人可通过致电客服热线、接听分期营销电话、登录中国民生银行个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全民生活APP、信用卡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支付宝服务窗、发送短信、从第三方合作机构入口进入卡中心自营申请页面等方式进行申请。
(2)非分期类业务申请与审批
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客户按照统一授信管理,其相关要求参照行内客户额度管理相应规程执行。
(二)信用卡内部授信审批体系
中国民生银行加强授信审查,通过合规有效外部渠道了解分析客户信用状况,实施多维度交叉验证;强化对客户的职业、收入、信用情况、还款意愿的核实,关注和落实“第一还款来源”,完善客户收入评估体系,选择具有持续、稳定收入来源的客户作为民生信用卡目标客群。
以政策分级策略为抓手,基于产品、区域、行业及客群维度,搭建全面、精细化、差异化的风险政策体系。在新资本协议应用的基础上,搭建贷前风险计量与风险防控的多维评分模型体系应用于风险防控;坚持模型计量、策略评估与人工甄别紧密结合的客户识别和风险管理方式,同时针对审批及决策方式向客户进行充分告知。在客户评估和识别过程中,以模型计量和策略评估结果为主要评判依据,合理有效的人工甄别结论可对模型计量和策略评估结果予以修正和补充;持续优化和健全风险监测体系,强化信用风险防控。通过客户行内外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引入综合评分模型制定风险策略,完成对各特征客户的风险分类与风险排序,充分应用大数据风控,定期进行风险监测,及时有效地预测、识别风险,并配置差异化的处置建议,及时预警高风险资产。
(三)信用卡额度管理以及各类主要业务的额度管理
1、信用卡业务额度管理
信用卡中心实施客户额度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先授信,后用信”的原则
信用卡中心对信用卡客户设定最高限额,结合客户综合风险评估授予额度,并在额度范围内为客户提供用信服务。
(2)“统一管理,集中控制”的原则
对客户名下所有产品/业务额度纳入统一授信管理,集中控制风险。
(3)“全流程监控,合规管理”的原则
各业务条线及额度应用部门,在遵循监管各项法律法规、遵循总行及信用卡中心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开展额度管理业务。应监控额度的使用情况,严格控制各类风险;加强额度相关数据质量管理,源头数据采集等环节均需满足监管要求,强化源头数据质量监测,提升数据质量。
(4)“风险差异,动态管理”的原则
根据市场环境、客户用卡情况、客户资信变化情况进行额度动态管理,适时审慎调整客户额度管理方案,至少每年对客户的授信额度实施一次额度重评。
2、客户额度类别
根据授信主体的不同,分为针对法人客户授信的公务卡额度和针对自然人客户授信的个人卡额度。
(1)公务卡额度:
a、公务卡额度,指根据申请单位的非专项授信额度余额和资信状况授予申请单位的总授信额度。
b、公务卡个人额度:指在公务卡单位授信额度内,根据授信政策确定每位持卡人的公务卡额度,需由申请单位授权持卡人使用。
(2)个人卡额度:
a、个人卡额度,指以自然人客户为授信对象,客户名下的个人卡授信额度。
b、按持卡人类型的不同区分为主卡额度和附属卡额度,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产品附属卡共享主卡额度。
c、按额度类型的不同区分为循环信用额度和专项分期额度。循环信用额度,指个人卡产品可以循环使用的信用额度。循环信用额度可用作消费、分期和预借现金,并且消费、分期和预借现金均在循环信用额度下进行额度占用。消费额度指进行非现金结算交易时可使用的额度;分期额度指进行账单分期、自由分期等普通分期交易时可使用的额度;预借现金额度指进行现金提取类业务可使用的额度。
专项分期额度,指循环信用额度外,针对特定产品或客户授予的分期额度,包括授予客户可购买指定商品或服务的分期额度,以及对存量优质客户授予的专属分期额度。
d、循环信用额度按额度有效期不同分为永久额度和临时额度。永久额度,指在信用卡有效期内可使用的、不单独设置额度有效期的额度。临时额度,指单独设置在较短有效期内可使用的额度。
e、按额度使用情况可分为已使用额度和未使用额度。已使用额度,指已透支使用的额度。未使用额度,指授予客户的额度范围内,扣除已透支使用部分后,客户可进一步透支使用的额度。
3、客户最高限额管理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针对信用卡自然人客户设定信用卡客户最高限额,授予客户的总额度不得突破最高限额。根据客户信用状况、收入状况、财
务状况等设置单一客户的信用卡总授信额度上限。以客户“第一还款来源”收入为基础、净资产为补充,结合客户负债及风险属性等因素,合理评估总授信额度上限。在客户信用卡总授信额度上限范围内相应扣减累计已获其他机构信用卡授信额度,设定客户信用卡最高限额。在授信审批和调升授信额度(含临时调升额度)时,授予客户的总额度不得突破最高限额。在客户生命周期内,对客户最高限额进行动态管理,加强监测本机构新发卡客户同时在其他机构申请信用卡情况,强化授信准入及贷中风险管控。
全行统一授信管理是指落实全行个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要求,在全行零售个人客户统一授信额度范围内进行信用卡个人客户统一授信。落实全行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要求,实施标准公务卡公司额度统一授信管理。
信用卡个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是指对单个自然人客户已授予的信用卡授信额度进行统一管理,即统一管理自然人客户在中国民生银行的信用卡最大可透支额度,包含在客户级项下的多个账户以及账户级项下的不同卡片,包括循环信用额度以及专项分期额度。
(四)担保形式
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本次入池资产均不设任何担保形式。
(五)贷后管理方法
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贷后管理工作包括资产分类,评估并计提减值准备,风险预警管理,以及催收清偿等。
1、资产分类与减值准备管理
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2号)、《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令2023年第1号)等监管规定,实施监管五级分类管理。
信用卡资产风险分类主要采取脱期法,以账户为最小单位依据贷款逾期时间长短进行风险类别归类,逾期时间采取系统判定的方式,逾期时间与风险分类级别对应关系如下,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资产。
正常类资产:持卡户未逾期(M0);
关注类资产:逾期天数1至90天(M1-M3);
次级类资产:逾期天数91至120天(M4);
可疑类资产:逾期天数121至180天(M5-M6);
损失类资产:逾期天数180天以上(M6+)。
对于符合经卡中心认定的风险状况账户,依据账户风险状况及时下调其风险分类。
2、风险预警
信用卡债权形成后,中国民生银行将根据内外部各类数据信息综合评定客户风险等级,根据客户风险情况开展风险核查及处置。对于待风险核查客户名单进行风险核查,及时确定早期风险处置方案,采取各项措施,以确保风险可控。
3、催收清偿
信用卡中心根据催收原因、逾期金额、逾期时间及持卡人还款意愿等情况,选择不同的催收方式,达到经济、有效的维护银行资产之目的,信用卡中心风险管理相关部门负责通过账龄分布、各逾期周期情况、资产滚动率情况等,每月监控风险资产组合的变动,适时调整催收策略。
六、中国民生银行(发起机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摘要
为规范中国民生银行个人房屋按揭贷款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中国民生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民银办发〔2024〕325号)、《中国民生银行个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民银办发〔2023〕750
号)等中国民生银行相关制度规定,制定《中国民生银行个人房屋按揭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个人房屋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房屋按揭贷款管理办法》所称个人房屋按揭贷款,是指中国民生银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商业用房、配套车位、政策性住房等房屋,并以所购房屋抵押担保或提供中国民生银行认可的其他担保的个人贷款。
(一)贷款条件
个人房屋按揭贷款借款人准入条件:
1、基本准入条件
借款人应符合以下基本准入条件:
(1)借款人及配偶(如有)为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借款人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借款人、配偶(如有)及企业(持股50%及以上或实际控制,如有)无作为被告人的涉及黑恶、诈骗、故意伤害、
黄赌毒、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转贷等重大刑事诉讼记录;
无对未来还款能力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未结案被诉讼案件及未结被执行记录;
(4)借款人及配偶(如有)信用状况良好,贷款及信用卡无当前逾期记录;
(5)购买政策性住房的借款人还应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购房人条件或通过政府有关部门的资格审核。
2、原则性准入要求
借款人除符合基本准入条件外,原则上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贷款期限届满时,借款人年龄不超过75周岁;借款人与配偶、父母或成年子女共同借款的,贷款期限届满时,借款人之一年龄不超过75周岁;
(2)借款人、配偶(如有)及企业(持股50%及以上或实际控制,如有)不在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消费被执行人及中国民生银行信贷系统特殊关注名单内;无作为被告的涉及个人诚信的重大诉讼案件败诉及该类案件被执行记录、无涉及发放民间借贷的重大诉讼案件记录;
(3)借款人及配偶(如有)近24个月内贷款及信用卡无“代偿”“次级”“可疑”“损失”“呆账”“核销”“追偿”“资产处置”等不良信用记录,贷款及单笔逾期金额1500元(不含)以上的信用卡逾期最长不超过60天,贷款累计逾期次数均不超过8次;
(4)配套车位按揭贷款借款人应为车位所属楼盘内中国民生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借款人或全款购房业主。
(二)贷款管理
1、贷款调查
(1)应严格按照监管及中国民生银行尽职调查要求,对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调查核实,重点调查借款人信用状况、还款来源、偿债能力、首付款比例及资金来源合规性、交易行为真实性、交易价格合理性、抵(质)押品变现能力等。
(2)在符合监管规定及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通过线上渠道受理客户申请,收集客户申请资料,并通过可信的内外部数据和第三方信息验证等方式对借款人身份信息、贷款意愿、信用状况、还款能力、交易行为等进行核验及评估。
2、贷款审查
(1)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贷前尽职调查情况和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收入偿债比例、首付款合规性、交易行为真实性、抵(质)押品状况、贷款利率合规性等,切实防范“假按揭”风险及“零首付”“首付贷”等违反房地产贷款管理政策的风险。
(2)个人房屋按揭贷款业务应遵循审慎原则,综合借款人信用状态、收入稳定性、收入偿债比、抵押物变现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成数及贷款期限。对抵押房屋楼龄较长的二手房按揭业务,应进一步加强对客户及抵押物的准入选择,对客户综合资质及抵押物变现能力较弱的,可采取提高首付款比例、增加组合担保增信等风险控制措施。
(3)在符合监管规定及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通过风险计量模型、审批决策模型等数字化技术工具,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审慎地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估,合理确定贷款金额、期限、担保方式及还款方式,并由系统自动审批或由各级有权审批人在授权内进行审批。
3、贷款签约
(1)个人房屋按揭贷款应与借款人、保证人(如有)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如需)及其他相关文件。签约方式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中国民生银行制度规定。
(2)借款人配偶及自然人保证人(如有)配偶应共同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如需)或签署夫妻共同债务声明。但借款人、自然人保证人(如有)能够提供夫妻双方分别财产约定或按揭房屋为其个人财产的书面证明,且在贷款审批时仅以其个人收入测算收入偿债能力、代偿能力的,可由其单独签署相关合同。
4、用印管理
符合监管规定及当地司法机关、抵(质)押登记机关认可的前提下,可根据业务需要在与客户签订的《借款合同》等书面协议及中国民生银行单方出具的贷款承诺书、抵(质)押登记材料等书面文件上加盖中国民生银行防伪电子章或电子签名章。
电子章的申请、使用和管理按《中国民生银行运营业务类印章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民银办发〔2023〕537号)的规定执行。
个人房屋按揭贷款业务中使用的电子章应随系统交易同步输出,如遇系统故障、网络中断等情形,导致无法完成系统同步输出的,应改为当面签署纸质书面合同并加盖实物章。
抵(质)押登记机关要求进行电子章备案登记的,应以中国民生银行印章管理系统中的有效印章备案。
5、贷款发放
个人房屋按揭贷款在落实担保手续及放款条件后,由独立的放款审查岗人员按中国民生银行零售授信业务放款管理相关制度及操作规程的规定放款。
个人房屋按揭贷款的工程进度等放款条件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及属地监管部门规定。
6、支付管理
个人房屋按揭贷款资金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支付管理:
(1)现房按揭贷款资金应受托支付至开发商或售房人指定账户;当地有关部门要求对二手房交易资金进行监管的,应受托支付至交易资金监管账户;
(2)期房按揭贷款资金应落实监管规定,受托支付至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当地住建、监管等有关部门有专门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3)开办二手房“带押过户”业务的分行,按分行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4)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7、押品管理
(1)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中国民生银行押品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做好抵押登记、押品权证管理、押品检查、价值重评、权属变更监测等押品相关管理工作。
(2)办妥抵押登记前放款的个人房屋按揭贷款,经办机构应指定专人贷后跟踪抵押登记及不动产初始登记办理进度,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日内应办妥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取得房屋他项权证(含电子权证)。
(3)具备线上办理抵押登记条件的地区,由分行运营人员统一办理;不具备条件又未实现不动产权籍信息联网核查的地区,应由双人领取权证,且至少一人为分行运营条线员工。实现联网核查的地区,可由中国民生银行人员单人领取或委托第三方代为领取他项权利证明,并由运营条线人员对他项权利证明及登记信息的真实性进行联网核查。委托第三方代为领取他项权利证明的,应对第三方机构进行准入审批。
(4)二手房“带押过户”业务操作中,分行应严控操作风险,加强权证办理进度监测,及时办妥抵押登记及权证入库,防止抵押权落空。
8、贷后管理
个人房屋按揭贷款业务贷后管理工作按中国民生银行零售授信业务贷后管理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9、违约与处置
(1)借款人触发借款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以及贷后管理发现借款人存在无法按期还款风险时,应采取有效管理措施,防范化解风险。
(2)对符合中国民生银行零售授信业务重整管理相关制度要求的,可按规定采取相应的具体重整措施。
(3)个人房屋按揭业务催清收及处置工作,严格按照中国民生银行零售授信业务贷后管理及资产保全相关制度要求开展。
10、授信事项变更
(1)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存续期间,可根据客户申请意愿和中国民生银行管理要求,为借款人办理主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保证人、还款方式、合同期限、还款周期、还款日、还款账号、利率浮动比率、利率调整方式、押品共有人等授信事项变更。
(2)对期限、利率等授信要素进行变更的,变更后的授信要素应符合当地房地产贷款管理政策要求。
(3)延长合同期限、变更押品共有人的,应办理抵押登记变更手续。
(4)授信事项变更发生在保证人担保期间且加重了保证人责任的,还应与保证人签署经中国民生银行法审的变更协议。
11、档案管理
个人房屋按揭贷款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按照中国民生银行零售信贷业务档案管理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贷款申请被拒绝的,经营机构应将客户纸质申请及授权文件(如有)专夹保管,保存期限应符合授权文件约定的授权期间;其他纸质个人材料(如有)可退还客户或定期销毁。
七、中国民生银行(发起机构)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摘要
为规范中国民生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中国民生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民银办发〔2024〕325号)、《中国民生银行个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民银办发〔2023〕750号)等制度,制定《中国民生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管理办法》所称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指中国民生银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其个人或家庭合法、合规消费(不含购房)的个人贷款,但符合中国民生银行个人汽车金融业务相关制度规定的用于购买汽车的个人消费贷款除外。
(一)贷款条件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借款人准入条件
1、基本准入条件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借款人均应符合以下基本准入条件:
(1)借款人为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在中国大陆境内连续居住1年(含)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及其他境外自然人;
(2)借款人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3)借款人无作为被告人的涉及黑恶、诈骗、故意伤害、黄赌毒等重大刑事诉讼记录,无作为被告的借款纠纷败诉案件记录及该类案件被执行记录、无发放民间借贷利率超法定上限(含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诉讼案件记录;不在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消费被执行人及中国民生银行信贷系统特殊关注名单内;无对借款人未来还款能力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未结案被诉讼案件及未结被执行记录;
(4)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贷款及信用卡当前无逾期,近24个月贷款及单笔金额1500元(不含)以上的信用卡逾期最长不超过60天,贷款及信用卡近5年内无“代偿”“次级”“可疑”“损失”“呆账”“核销”“追偿”“资产处置”等不良信用记录;贷款或信用卡5年以上历史记录有前述不良信用记录且近5年内无还款记录的,不予准入。
2、原则性准入要求
除符合基本准入条件外,原则上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贷款期限届满时,主借款人年龄不超过75周岁;其中,保证及信用贷款,贷款期限届满时,主借款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
(2)信用贷款的主借款人应年满22周岁;
(3)主借款人为港澳台居民或其他境外自然人的,应提供中国民生银行认可的本人名下抵(质)押物担保;其中,主借款人为具备中国国籍并在中国大陆境内连续工作满1年且稳定受薪的港澳居民的,可发放信用及保证贷款;
(4)借款人近24个月贷款累计逾期次数均不超过6次,对逾期次数超限但属于个人非恶意逾期的,可予以准入;
(5)信用及保证贷款,借款人近24个月贷款逾期最长不超过30天;
(6)贷款金额100万元(不含)以上的信用及保证贷款,主借款人应为中国民生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白名单单位中高级管理人员或对中国民生银行有较高综合贡献的白名单个人客户。
(二)贷款管理
受理与调查
1、受理渠道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可由客户通过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等线上渠道自助申请并提交申请资料,或通过线下渠道人工受理客户申请并收集申请资料。
2、贷款调查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贷款调查应以现场实地调查与非现场间接调查相结合的形式开展,重点调查借款人基本情况、信用状况、负债情况、还款来源及还款能力、担保情况、借款意愿等。互联网消费贷款及贷款金额20万元(含)以下的非互联网消费贷款,通过非现场调查方式可有效核实相关信息真实性,并可据此作出风险评价的,可简化或不再进行现场实地调查;
必要时由借款人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提供补充资料,经补充调查仍无法有效核实相关信息真实性的,应进行现场实地调查。
(1)调查方式
现场实地调查,包括面谈调查(现场)、实地调查;非现场调查,包括面谈调查(视频)、线上调查、电话查问。
1)面谈调查是指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与申请人、担保人、合作方等相关人员面谈的方式进行调查。采用视频面谈的,应当在总行部署的平台上进行,记录并保存影像。面谈过程中可采取身份证件比对、身份证信息联网核查、人脸识别等有效措施确定并核实借款人真实身份及所涉及信息真实性。
2)实地调查是指通过实地查看、周边走访等方式进行相关调查。
3)线上调查是指通过行内信息或公安、征信、司法、工商、社保、不动产登记机关、金融机构、政府服务APP、评估机构及其他第三方信息平台采集信息或对相关资料及信息进行真实性、准确性核验。
4)电话查问是指通过电话访谈的形式进行调查核实。
(2)调查要求
符合可简化或免除实地调查的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应通过线上调查方式开展贷款调查,需采集的信息及资料按总行系统设置执行。
其他贷款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采集贷款信息及申请资料,并按如下要求开展贷款调查:
1)基本情况及借款意愿调查
重点调查了解借款人及担保人(如有)的身份、基本情况、民事行为能力、借款意愿、担保意愿等信息。
①信息及资料要求
应采集借款人及担保人(如有)的身份证件、户籍、婚姻状况(如需)等信息及证明材料。
②调查途径及方式
通过采用身份证件比对、身份认证及反欺诈等风险模型评估等方式核验身份,通过借款人/担保人声明及面谈调查了解贷款/担保意愿。
2)申请人资信状况
重点调查借款人、担保人(如有)的信用状况、司法负面信息等。
①信息及资料要求
获取借款人及担保人(如有)个人信用及信息查询、使用授权书,收入主要来源于企业分红及经营收入的,还应取得相关企业信用及信息查询、使用授权书。
②调查途径及方式
通过行内信贷系统特殊关注名单及法院、工商、人行征信系统、持牌征信机构等外部信息平台查询的方式开展线上调查,收入主要来源于企业分红及经营收入的,还应通过上述渠道及方式对企业资信情况进行调查。
必要时由借款人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提供补充资料,经补充调查仍无法有效核实相关信息的,应通过面谈调查(现场)或实地调查等方式进一步补充调查。
3)还款及担保能力
重点调查借款人、保证人(如有)收入来源、收入情况、资产状况等。
①信息及资料要求
应视情况采集收入证明、个税税单、公积金/社保缴存证明、银行流水等收入证明材料及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家庭资产证明材料一种或多种;收入主要来源于企业分红及经营收入的,还应视情况采集主要经营企业的税单、银行流水、分红证明等经营情况证明材料一种或多种。
②调查途径及方式
应通过个税、公积金、社保、不动产登记、第三方合作机构数据查验等线上调查渠道采集或核实相关信息及资料真伪;
通过线上调查方式无法有效核实的,应通过电话查问、面谈调查等方式调查核实;仍然存在疑问的,应通过实地调查方式对借款人的工作单位、经营场所等进一步补充调查。
4)担保情况
重点调查抵(质)押物权属、价值及变现能力,或保证保险产品及承保人、融资担保公司是否通过中国民生银行有权机构审批。
①信息及资料要求
抵(质)押担保的,采集抵(质)押物权属证明、抵押物估价单/报告或质物价值证明(如需);法人机构保证的,法人机构同意担保的书面文件;自然人保证的,参照借款人调查要求执行。
②调查途径及方式
抵押房产调查:开通不动产联网核查的地区,主要通过线上调查方式核查抵押房产权属情况;未开通的地区,应通过实地调查方式核查。对抵押房产价值采用以中国民生银行准入的外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为参考,内部认定人员通过内部认定流程确定押品最终价值的方式评估认定。外部评估可采用在线评估和线下评估两种方式开展,其中,在线评估主要适用于符合中国民生银行押品管理相关制度规定的普通住宅。对抵押房产的使用情况、周边配套情况、市场价值及变现能力等情况的调查,原则上以实地调查为主,非现场调查为辅。现场实地调查可采取由外部评估机构现场查勘并提供照片的方式开展。
质物调查:对存单、国债、公募基金、理财产品、积存金等质物权属情况主要通过行内系统信息核查,并由内部认定人员按行内系统记录的份额及价值直接确定押品价值;人身保险单的权属及价值认定主要由承保人出具证明或通过行内外系统核查的方式开展调查。
保证担保调查:法人机构保证的,主要通过行内信息查询保险产品、保险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的中国民生银行授信审批及使用情况;自然人保证的,调查要求参照借款人调查规定执行。
5)借款用途
重点调查借款用途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
①信息及资料要求
由借款人明确告知贷款用途并出具合规使用贷款资金承诺,视情况采集交易合同或交易凭证等书面用途证明。
②调查途径及方式
可通过借款人声明、面谈调查或合作方查询等调查方式调查了解借款用途。对金额超过30万元且申请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循环额度授信,客户经理应结合借款人职业背景、消费意愿、消费需求、消费习惯等情况评估分析其合理性;对合理性不足的,应要求借款人提供交易合同或交易凭证等书面用途证明,
并通过资料分析、凭证查验等方式进行分析评估,必要时还可进一步补充实地调查;对因交易惯例或交易模式等原因在交易前确实无法取得交易合同或凭证的,应要求借款人在支付后补充提供相关交易证明材料。属地监管对借款用途及证明材料、
自主支付方式等方面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中国民生银行要求调查的贷款申请其他相关情况。
3、借款人及配偶应视为同一授信主体开展调查,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1)互联网消费贷款;
(2)贷款金额不超过50万元且通过可验证的材料证明其个人收入及财产等可充分覆盖其个人负债的信用或保证类场景金融业务;
(3)贷款金额不超过50万元且通过个税等可验证的材料证明其个人收入及财产等可充分覆盖其个人负债的信用或保证类贷款,其中借款人为中国民生银行白名单客户的,贷款金额可提高至不超过100万元;
(4)借款人能够提供夫妻双方分别财产约定或抵(质)押物为其个人财产的书面证明的;
(5)其他经总行审批同意的情形。
风险评价与审批
1、贷款风险评价应全面分析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审慎地进行贷款风险评价。对于提供担保的贷款,应当以全面评价借款人的偿债能力为前提,合理确定贷款要素。
2、贷款审批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采用线上自动化审批或专家经验审批的模式。
(1)线上自动化审批模式
由系统通过风险计量、审批决策等模型及数字化技术工具,进行贷款风险评价及自动化审批。自动化审批过程中,需要人工核查信息、资料的,由总、分行审查人员对申请信息和资料进行人工核查后,再次提交自动化审批;触发总行设定的人工复审条件的贷款,转为专家经验审批。
(2)专家经验审批模式
由各级有权审批人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后,以专家经验进行审批。
1)贷款审批应根据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偿还能力、信用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贷款用途等因素,综合分析贷款的风险程度。对于有线下调查人员的还应审查其尽职情况。
2)贷款审批应结合借款人收入、资产、负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期限、还款方式等要素,合理控制借款人的收入偿债比例。
3)贷款金额100万元(不含)以上的大额消费贷款,应进一步加强对借款人职业背景、消费意愿、消费需求、消费习惯的审查,审慎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及贷款用途合理性。
4)以房产抵押担保的,应谨慎介入别墅、公寓及低端住宅、偏远物业等抵押物。
协议与发放
1、贷款签约
(1)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应与借款人、担保人(如有)当面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如需)及其他相关文件。对于金额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可通过电子银行渠道签订借款合同和其他相关文件。
(2)当面签约的,应对签约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妥善保存相关影像。
(3)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借款人配偶应作为共同借款人共同签约,但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除外情形的,可作为借款人个人债务签约。
2、用印管理
符合监管规定及当地司法机关、抵(质)押登记机关认可的前提下,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可根据业务需要在与客户签订的借款合同等书面协议及中国民生银行单方出具的贷款承诺书、抵(质)押登记材料等书面文件上加盖中国民生银行防伪电子章或电子签名章。
电子章的申请、使用和管理按《中国民生银行运营业务类印章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民银办发〔2023〕537号)的规定执行。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中使用的电子章应随系统交易同步输出,如遇系统故障、网络中断等情形,导致无法完成系统同步输出的,应改为当面签署纸质书面合同并加盖实物章。
抵(质)押登记机关要求进行电子章备案登记的,应以中国民生银行印章管理系统中的有效电子章备案。
3、担保落实
(1)抵(质)押担保
采用抵(质)押担保的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应办妥相应的抵(质)押登记手续后放款;办妥抵(质)押登记手续前放款,应提供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抵质(押)物或保证人阶段性担保,
但属地监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保证担保
采用保证担保的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应在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或出具履约保证保险保单、担保函后放款。
4、贷款发放
由系统自动发放或由独立的放款审查岗人员按中国民生银行零售信贷业务放款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发放贷款。
支付管理
1、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中国民生银行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受托支付是指中国民生银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中国民生银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2、个人综合消费贷款资金应当采用中国民生银行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1)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单次提款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
(2)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3、采用中国民生银行受托支付的,贷款资金发放前应要求借款人提交支付申请、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支付委托凭证并审核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应要求借款人明确告知贷款用途并出具合规使用贷款资金承诺。对贷前调查时已要求借款人在支付后补充提供相关交易证明材料或属地监管有明确规定的,客户经理应在支付后及时收集交易凭证等证明材料进行查验,分析判断是否存在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受托支付的情形。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互联网消费贷款,应按监管规定根据借款人过往行为数据、交易数据和信用数据等,确定单日贷款支付限额。
4、互联网消费贷款,授信与首笔贷款发放时间间隔超过1个月的,应当在贷款发放前对借款人信用状况进行再评估,评估通过后方可放款。
5、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或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受托支付的,经营机构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或中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贷后管理
1、贷款发放后,各级经营机构应按照中国民生银行零售授信业务贷后管理相关制度规定进行贷后管理。
2、经营机构应定期跟踪分析评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内容的情况,并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基础。
循环额度授信类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授信到期前可综合借款人贷后风险监测情况、借款人履约情况、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变化情况等对授信重新进行评估,并根据重评结果采取调整授信额度、重新核定额度期限、暂停/终止额度等管理措施。调高授信额度的,应在另行取得借款人同意后实施。
3、借款人申请贷款展期的,各级经营机构应审慎评估展期原因和后续还款安排的可行性。同意展期的,应根据还款来源等情况,合理确定展期期限,并加强对贷款的后续管理,按照实质风险状况进行风险分类。
期限1年(含)以内的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期限超过1年的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4、违约处置
(1)借款人存在以下违约情形之一的,应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要求借款人整改、提前收回贷款、调整贷款支付方式、调整贷款利率、收取罚息、压降授信额度、停止或中止贷款发放、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等相应措施进行管控:
1)未按合同承诺提供真实、完整信息;
2)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支付贷款;
3)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事项。
(2)对于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的,各级经营机构应按照中国民生银行零售授信业务贷后管理及资产保全相关制度规定,采取催清收、协议重组、债权转让或核销等措施进行处置。
5、档案管理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的档案管理按中国民生银行零售授信业务档案管理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贷款申请被拒绝或被客户取消的,经营机构应将客户纸质申请及授权文件(如有)专夹保管,保存期限应符合授权文件约定的授权期间;其他纸质个人材料(如有)可退还客户或定期销毁。
八、中国民生银行(发起机构)小微企业经营贷款管理办法摘要
为规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微授信业务经营管理,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有效防控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贷款通则》《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并结合中国民生银行客户授信管理相关规定,制定《中国民生银行小微授信业务基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小微授信业务基础管理办法》”)。
《小微授信业务基础管理办法》所称的授信业务范围包括贷款、担保承诺等各类表内外授信业务,小微低信用风险业务是指小微客户采取符合中国民生银行低信用风险业务规定的担保方式在中国民生银行办理的授信业务。
(一)授信条件与用途
授信客户
小微授信业务基础管理办法所称小微授信客户是指通过小微信用风险管理系统(简称MCS系统)按照小微授信产品和政策制度办理授信的小微法人客户和小微个人客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办理银行贷款的主体除外。
1、小微法人客户包括:
(1)小微型企业,指符合国家划型标准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非企业法人,指国家法律法规允许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
2、小微个人客户包括:
(1)个体工商户的个体经营者;
(2)小微型企业主,指小微型企业的自然人股东、实际控制人(简称实控人);
(3)其他个人经营者,指依照《电子商务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无须申领营业执照但能提供承包经营合同、摊位证、捕捞证、林权证、贸易订单(合同协议)及经营流水等资料证明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
(4)农户;
(5)中型企业主,指中型企业的自然人股东、实控人。
授信条件
1、以小微法人客户名义受信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1)信用等级在BBB级及以上,其中:信用授信业务在BBB+级及以上,低信用风险业务不对客户信用评级做准入要求。
(2)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经营资质证明,注册成立时间在6个月及以上,或实控人/主要股东本行业经营经验3年及以上,如存在更名、分立、合并以及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等情况的,经营年限可连续计算。
(3)符合总行小微信贷政策关于行业的准入要求。
(4)经营状况正常,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意愿和能力。
(5)应追加用款企业实控人作为共借人或保证人,但以下情形不做要求。
1)低信用风险业务;
2)担保公司全额保证类业务;
3)实现银政系统对接、可锁定还款来源并已形成应收账款的政采贷等业务;
4)经济性质为国有、集体等无法确定实控人的客户;
5)仅以用款企业名下结算或资产计入授信核定依据的科创企业(限A、B类客群)授信;
6)经营机构和审批人员评估认为,或总行批复同意,或专项产品制度规定不需追加的情形。
对上述4)-6)项不追加用款企业实控人作为共借人或保证人的情形,单笔授信及额度下支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
(6)如实控人配偶持股用款企业,或者以配偶结算/资产计入授信核定依据,还应追加实控人配偶为共借人、保证人,或签署《婚姻状况及责任承担声明书》(简称共债声明)。
(7)信用记录良好,具体要求如下:
1)授信主体及授信关系人不在中国民生银行黑名单内,不在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名单范围内,不存在作为被告人涉及黑恶、诈骗、故意伤害等重大刑事诉讼记录,不存在未结案被执行记录。
2)人行征信中,授信主体和授信关系人不得有未结清的本金逾期或利息逾期、信用卡逾期;不得有未结清的不良借贷交易及担保交易、被追偿的借贷交易、不良类及被追偿的相关还款责任;最近24个月贷款和对外担保五级分类不存在“次级”“可疑”“损失”以及贷款和信用卡未出现“呆账”“追偿”或特殊交易类型为“代偿”情况;最近24个月内贷款累计逾期次数不超过10次且最高逾期天数不超过60天,其中信用方式及非担保公司全额担保的保证类业务最高逾期天数应不超过30天;最近24个月内信用卡逾期金额1500元(不含)以上的最高逾期天数不超过60天。
对累计逾期次数、信用卡逾期金额超限但属于个人非恶意不良信用记录的(客户具备足额还款资金,因遗忘未及时转入还款账户而产生逾期),经营机构调查确认、审批人同意后可允许准入。
3)以下授信关系人的人行征信信息可不做要求:
①非用款企业实控人且不对授信风险有实质影响的共借人/保证人及其配偶;
②未作为授信共借人或保证人的抵质押人/用款企业实控人/法定代表人的配偶;
③不持股用款企业且不以其结算/资产计入授信核定依据的共借人/保证人配偶。
(8)符合反洗钱、关联交易的相关管理要求。
2、以小微个人客户名义受信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1)小微个人保证类业务、质押类业务和居住用房以外年龄业务的申请评分档位为3档(含)以上,居住用房抵押业务的客户申请评分档位为2档(含)以上,信用授信原则上在4档及以上,低信用风险业务原则上不对客户信用评级做准入要求。
(2)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经营资质或经营证明。用款企业的经营资质、设立年限等须满足小微法人客户为授信主体的相应条件,主借款人入资用款企业满6个月或本行业经营经验3年及以上。
(3)主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港、澳、台居民为授信主体的,原则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并有固定居所。
(4)应追加主借款人配偶为共借人、保证人或签署共债声明,但以下情形不作要求:
1)非主借款人出质的低信用风险业务。
2)授信金额100万元(含)以内的线上自动审批业务。
3)经营机构和审批人员评估认为,或总行批复同意,或专项产品制度规定不需追加的情形。
(5)针对线下人工审批的授信业务,原则上应追加用款主体(个体工商户除外)为共借人或保证人。
(6)信用记录良好,授信主体及授信关系人黑名单、司法信息,授信主体及授信关系人等人行征信信息要求按照小微法人客户准入相应要求执行,以下授信关系人的人行征信信息可不做要求:
1)非用款企业实控人且不对授信风险有实质影响的共借人/保证人及其配偶;
2)未作为授信共借人/保证人的抵质押人的配偶;
3)授信金额100万元以内全线上业务的用款企业以及共借人/保证人的配偶。
(7)符合反洗钱、关联交易的相关管理要求。
贷款用途
1、小微贷款用途主要包括:
(1)流动资金贷款用途,包括小微法人客户日常经营周转、贷款50万元以内的固定资产投资等。
(2)个人经营用途,包括小微个人客户日常经营周转等。
(3)固定资产投资用途,包括小微法人客户在经营过程中对于固定资产的建设/购置/改造等。
2、小微贷款资金不得用于借款人股东分红、金融资产投资、股权投资、支付奖金、缴纳罚款等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行内规定明确禁止的经营项目或用途。
(二)业务流程管理
1、小微客户可通过民生小微app、小微之家、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渠道自助发起授信申请,还可由客户经理通过MCS系统、移动运营等渠道发起授信申报。
2、小微授信调查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开展,非现场调查方法包括电话查问、信息咨询、远程视频或其他数字化电子调查等方式。根据小微授信业务情况,按照以下要求选择采取尽职调查方式:
(1)对于可通过中国民生银行账户经营流水等可靠数据信息有效核实客户经营情况,并可据此对主借款人作出风险评价,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授信业务(限小微型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个人授信及小微型企业法人授信)可采取非现场方式开展尽职调查:
1)授信金额500万元以内占用核心企业授信额度、非占用自身授信额度的小微法人供应链业务;
2)重点区域分行/其他区域分行授信金额100万元/50万元以内的小微法人流动资金授信业务;
3)授信金额20万元以内的小微个人授信业务。
(2)其他授信业务应采取现场方式开展尽职调查。
3、小微个人授信业务可根据需要,通过现场或视频形式与主借款人面谈,并做好面谈记录资料保存。采用视频面谈的,应在行内相关平台上进行,记录和保存影像,并采取有效措施核实确定主借款人真实身份及所涉及信息真实性。
4、小微客户评级/评分、最高授信额度、押品和授信业务可实行“四合一”审批流程,即上述四项业务同时发起一并进入审批流程,也可以将其中一项独立发起流程,或将其中部分流程组合发起。
5、授信申请经中国民生银行审批同意后,与授信主体、担保人按要求线上或线下签署合法有效的合同文本。合同文本须使用中国民生银行的标准文本,须采用非标准文本或增加特殊条款的,合同使用前须经中国民生银行法律合规部门审核同意,并根据行内消保审查管理要求发起消保审查流程(如需)。
6、保证/信用类、抵质押授信应分别在终审通过后2个月、6个月内完成额度启用或贷款发放。
7、在贷款还息和还本日前,由系统自动向小微客户发送还款提醒,提示提前筹措还款资金。
九、中国民生银行(贷款服务机构)不良资产证券化贷款服务管理办法摘要
(一)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贷款服务管理办法摘要(适用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小微企业经营贷款)
为规范和指导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入池资产的管理与服务,中国民生银行特制定不良资产证券化贷款服务操作指引。操作指引中规定中国民生银行根据相关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服务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提供与入池资产有关的管理、回收、处置和报告服务,并收取贷款服务费用。
中国民生银行提供的贷款服务主要内容包括:对贷款事项的管理、对入池资产进行本息回收、贷后检查、提前还款处理、合同变更管理、账户记录管理、违约贷款管理、抵(质)押物管理等;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信托账户转付入池资产的各项回收款;向有关机构提供必要的报告与信息等。
在贷款服务活动中,总行负责制定贷款管理服务的规章制度、监督经营机构的管理服务、向受托人划付回收款、以及对外提供有关信息和报告等;参与证券化项目的经营机构负责入池资产的直接管理。
1、服务机构的管理
(1)服务机构基本职责
1)根据《服务合同》的规定并遵循一般的行业实践标准,对入池资产进行管理,为借款人和受托人提供不低于中国民生银行自有资产管理水平的管理服务。
2)对入池资产及其抵押权、保险、其他附属担保权益、账户记录等进行尽职管理。
3)根据相关项目交易文件的约定将入池资产的本金、利息、罚息、手续费和其他回收款划入受托人指定的信托账户。
4)努力尽责地回收入池资产的本金、利息、罚息、手续费和其他回收款项,代表受托人对入池资产进行催收,积极采取多种手段进行清收工作。
5)当借款人违反债权合同(含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时,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受托人的委托对设定担保的财产或其他财产进行处分。
6)就入池资产的本金、利息、罚息、手续费和其他回收款项的回收情况等事项向受托人提供服务机构报告或其他书面通知。
7)应受托人和评级机构的合理要求,向其提供与入池资产相关的文件或信息,或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8)配合受托人及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对入池不良资产的管理与服务机构报告等进行检查和审计。
中国民生银行作为贷款服务机构根据贷款服务合同履行贷款管理职责,不对除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中可能产生的其他损失承担义务和责任。
(2)经营机构具体职责
经营机构作为中国民生银行的分支机构承担贷款服务机构的职责,其对入池资产的管理服务行为受《中国民生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贷款服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贷款服务操作指引》”)规范。
1)经营机构应指定资产证券化专项联系人负责协调入池资产的管理服务工作,并将联系人名单报总行备案。
2)经营机构应按照业务制度规范和《贷款服务操作指引》的规定提供入池资产的催清收业务相关报告及管理服务。
3)在必要的情况下,总行可以随时组织实施对经营机构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
2、入池资产的管理
总行和各经营机构承担的入池资产贷款服务职能主要包括:对贷款事项的管理、本息回收、提前还款处理、合同变更管理、账户记录管理、违约贷款管理、抵(质)押物管理等。
(1)入池资产的管理原则
1)依法合规原则
中国民生银行提供的贷款服务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内各项规定。
2)尽职服务原则
所有入池资产自信托财产交付之日起,所有权归受托人所有。中国民生银行作为受托人指定的贷款服务机构,应遵循回收款最大化原则,恪尽职守,履行诚实、守信义务,管理入池资产,以自有贷款管理制度为基础,为入池资产提供不低于自有资产的管理服务。
3)审慎服务原则
各经营机构在入池资产贷款服务涉及的具体操作应参照中国民生银行相关规定执行。《贷款服务操作指引》有特别要求的,应遵循《贷款服务操作指引》的规定。服务职能不得超过《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服务合同》
和其他与入池资产贷款相关的协议和《贷款服务操作指引》约定的范围。如果受托人要求中国民生银行提供超过上述范围的其他服务,中国民生银行有权拒绝受托人的要求。
(2)入池资产的日常管理
中国民生银行对贷款、借款人、担保人及其他还款义务人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经营机构比照资产入池前的贷后管理要求,做好入池资产存续期管理工作和清收处置工作。
2)经营机构应当有效运用仲裁、诉讼等法律程序清收资产,合理制定仲裁、诉讼策略、积极查找和准确掌握财产线索,提高追偿效率。资产所在的经营机构启动相关法律程序催收的,应当首先以自身名义提起相关程序,若经营机构因主体不适格而无法提起有关程序的,则应由受托人以其名义参加相关法律程序。经营机构启动上述法律程序时,应当按照中国民生银行法律事务管理相关制度的要求进行。
3)经营机构比照中国民生银行不良资产的相关押品管理规定,落实入池资产的押品管理工作。
4)中国民生银行应当实时监测入池不良资产的回收情况,于指定日期在《服务机构报告》中向受托人报送
(3)处置费支出和管理
1)费用支出包括:中国民生银行为实现入池资产的现金回收发生的相关费用。中国民生银行垫付后有权按照交易文件约定向受托机构发起流程,要求对方以信托财产进行支付。但下列款项除外:
a)按照法院裁判由对方当事人承担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
b)中国民生银行因过失、故意的不当行为、违约或欺诈情况下按照法院裁判或仲裁裁决须由中国民生银行自行承担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
c)中国民生银行向客户转付资金产生的资金汇划费和因改变债权合同及相关合同文件而使中国民生银行承担的额外费用;
d)项目交易文件中另有其他规定的情形。
2)执行费用是指信托存续期内,中国民生银行或受托人对借款人以及其他第三方提起诉讼、仲裁以及申请强制执行资产,或通过诉讼、仲裁以外的方式处置资产时合理发生的所有成本、费用和税收。项目交易文件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3)信托存续期间内,中国民生银行为实现债权垫付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处置费用,按照行内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流程,且具有正规报销凭证。中国民生银行依据相关合同的约定,对该部分费用单独建账妥善管理,并定期向受托机构提供处置费用台账等相关凭证。费用发生时作为应收款项挂账,收到受托机构向中国民生银行的清收处置费用时,冲销应收款项,差额当期损益。
4)根据《服务合同》《贷款服务操作指引》及其他与资产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处置资产时,按照相关法律文件约定执行垫付(如有)与信托分配。
5)中国民生银行在提供贷款服务期间取得和支付的任何收入和支出,均应按照权责发生制的权责,进行确认和计量。
(二)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贷款服务管理办法摘要(适用于信用卡债权)
信用卡中心根据中国民生银行与受托机构签署的《服务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提供与入池资产有关的管理、处置、回收有关的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用。
1、服务机构的管理
(1)服务机构的基本职责
1)根据《服务合同》的规定并遵循一般的行业实践标准,对入池资产进行管理,为借款人和受托人提供不低于信用卡中心自有资产管理水平的相应服务。
2)对入池资产及其抵押权、保险、其他附属担保权益、账户记录等进行尽职管理(如有)。
3)根据相关项目交易文件的约定将入池资产本金、利息、手续费(如有)和其他回收款项划入受托人指定的信托账户。
4)努力尽责地回收入池资产的到期本金、利息、手续费(如有)和其他应收款项,代表受托人对逾期款项进行催收,积极采取法律手段主张对违约的权利。
5)当借款人违反债权合同(含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时,代表受托人对设定担保的财产或其他财产进行处分(如有)。
6)就入池资产以及本息和手续费(如有)等的回收状况等事项向受托人提供服务机构报告或其他书面通知等。
7)应受托人和评级机构的合理要求,向其提供与入池资产有关的文件或信息,或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8)配合受托人及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对入池资产的管理与服务机构报告等进行检查和审计。
(2)信用卡中心按合同约定承担资产管理职责,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及信贷资产流转项目的管理
在信托财产交付日,信用卡中心按照相关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信托合同》的约定将资产清单所列的入池资产交付与受托人时,即视为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如信用卡中心作为后备或替代服务机构从原服务机构处接收资产清单及相关借款文件,开始正式履行服务机构职责时,将提供服务。无论哪种情况下,信用卡中心均即时承担服务机构的职责,对入池资产的服务行为受《信用卡服务手册》规范。
2、入池资产的管理
(1)服务职责的范围
信用卡中心承担的入池资产服务职能主要包括:贷后检查,本金、利息、手续费(如有)及其他款项的回收,提前还款处理,账户记录管理,违约管理等。信用卡中心为入池资产提供的服务不得超过债权合同(含任何补充协议或变更,下同)、《服务合同》其他与入池资产相关的协议和《信用卡服务手册》约定的范围。如果受托人要求信用卡中心提供超过上述范围的其他服务,信用卡中心有权拒绝受托人的要求。
在入池资产服务中涉及的具体操作应参照中国民生银行相关规定执行。《信用卡服务手册》有特别要求的,应遵循《信用卡服务手册》的规定。
(2)入池资产的管理原则
1)信用卡中心提供的服务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所有入池资产自信托财产交付之日或持续购买日起,所有权归受托人所有。中国民生银行作为受托人指定的服务机构,应遵循回收款最大化原则,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义务,管理入池资产。
3)中国民生银行作为服务机构,以自有贷款管理制度为基础,为入池资产提供不低于自有资产的管理服务。
(3)违约资产管理
1)如果入池资产成为违约资产或入池资产本身为不良贷款,信用卡中心采取不同清收手段进行资产清收工作。信用卡中心负责制定及调整信用卡资产贷后管理政策,包括制定清收保全策略,科学合理进行账户流转与调度,开展资产清收处置工作,完善贷后管理制度规范与业务操作流程等。
2)如果入池资产中涉及诉讼资产,信用卡中心将建立违约诉讼台账,及时反映入池资产中进入诉讼的违约处置状态。入库违约进入诉讼程序后,信用卡中心在台账中登记借款人的违约状况、拖欠金额、所处状态以及处置结果等,并在向受托人报送的《服务机构报告》内报告入池资产的违约诉讼统计情况。
(4)资产处置机构的选择、管理
1)催收机构的选聘、管理、考核机制
信用卡中心会制定委外催收业务相关规程,催收机构的选聘、管理及考核机制参照其相应规程执行。
2)诉讼律所的选聘、管理、考核机制
信用卡中心诉讼律所的选聘、管理及考核机制按照中国民生银行外聘律师相应规程执行。
(5)回收款归集与转付
信用卡中心开立入池资产回收资金本金集中专户、利息集中专户以及费用集中专户。
在信托财产交付日后,信用卡中心收到的入池资产回收款项全额上划,回收款项包括本金、利息、手续费(如有)和借款人其他应付资金及其他担保权益处置所获得的货币资金等。入池资产发生资产回购后,信用卡中心于回购起算日后的第一个回收款转付日向受托人支付回购价款(交易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6)服务机构报告出具
信用卡中心于相关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指定的服务机构报告日以相关交易文件约定的形式向受托人提交一份前一报告期的《服务机构报告》。《服务机构报告》应按照监管规定及相关交易文件约定载明需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池信息、收款信息、报告期内基础资产持续购买总体情况(如有)、划款信息、与该报告相关的收款期间内资产池状态特征、违约信息、违约账户在与该报告相关收款期间内所处的处置状态以及损失信息、违约资产的处置费用等。并且应确认在与该报告相关的收款期间内结束日之前是否有服务机构解任事件、权利完善事件或加速清偿事件等发生。具体内容以向监管备案项目的交易文件中约定内容为准。
十、资产池实际处置机构选聘、管理相关办法及其证券化不良贷款处置相关管理办法摘要
(一)资产池实际处置机构选聘、管理相关办法
根据受托人与贷款服务机构签署《服务合同》,受托人拟委托贷款服务机构(中国民生银行)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履行资产池日常管理和维护及处置回收、管理资产池相关文件,贷款服务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对基础资产情况较为熟悉,在处置本业务项下证券化资产方面具有优势和便利,故受托人原则上选任贷款服务机构为资产池处置机构。资产池实际处置机构由本项目的贷款服务机构(即中国民生银行)以及与中国民生银行有合作业务的委外催收机构、诉讼律所担任。
1、贷款服务机构中国民生银行
根据《中国民生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贷款服务操作指引》《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及信贷资产流转业务服务手册》,对已证券化资产进行风险控制和管理。具体如下:
(1)定期对入池资产的服务工作进行跟踪。如发现入池资产管理存在严重问题(如违规违纪行为,资产池管理松懈造成资产池清收产能下降等),中国民生银行将在合理时间内整改;
(2)制定及调整资产贷后管理政策,包括制定清收保全策略,科学合理进行账户流转与调度,开展资产清收处置工作,完善贷后管理制度规范与业务操作流程等;
(3)采取必要的清收措施,包括集中电话催收、属地上门催收、外包催收、诉讼等不同的清收手段进行不良账户的资产清收工作。
(4)从整个信托存续期间至信托终止日后的资产池处置环节,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打包处置、清仓回购、清算以及清算过程结束后的资产池残值处理,都将由中国民生银行协助配合受托人完成资产的估值服务以及与资产池相关的全部账户记录的管理和交接工作等。
2、与中国民生银行有合作业务的委外催收机构、诉讼律所(1)信用卡中心委外催收机构的选任、管理、考核机制:信用卡中心依照相关规定完成委外机构的准入及合同签订,准入形式须依照中国民生银行相关规定确定委外催收合作机构入围名单。
委外催收业务需对委外机构进行统筹管理。信用卡中心及属地分中心需定期对委外机构进行业务检查。
(2)信用卡中心外聘律师服务的选任、管理、考核机制:对申请准入的律师事务所,信用卡中心将按照制度规定由准入申请部门初审、信用卡中心法律合规部复审后,报请信用卡中心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委员会或经营班子集体决策决定,
经审议或审批通过后纳入全行统一的外聘律师库管理。
每年度接到总行法律合规部通知后,信用卡中心法律合规部将对辖内入库的外聘律师团队进行整体考核。总行法律合规部以考核评价结果为依据,调整次年合作层级。
3、受托人将针对贷款服务机构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在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是对发起银行担任贷款服务机构进行考评,评价其是否具备贷款服务机构的选任条件和标准,如果不符合上述标准和条件,并且在短期内通过改进也无法达到,则为了贷款服务的质量,将选任新的贷款服务机构。
二是在信托存续期间内,如发起银行丧失了双方约定的贷款服务机构必备的评级等级,则受托人需要按约定召集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并启动后备贷款服务机构的选任程序。
三是在信托存续期间内,如发生任何“贷款服务机构解任事件”,则受托人需要按约定召集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由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定是否解任贷款服务机构以及确定新任贷款服务机构。
(二)资产池实际处置机构证券化不良贷款处置相关管理办法摘要
本不良资产证券化系列中,资产池实际处置机构为本项目的贷款服务机构(即中国民生银行)及与中国民生银行有合作业务的委外催收机构、诉讼律所担任。中国民生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贷款处置相关管理办法摘要请参阅本章“十(一)资产池实际处置机构选聘、管理相关办法”及本章“九、中国民生银行(贷款服务机构)不良资产证券化贷款服务管理办法摘要”。
(三)资产池实际处置机构小微、零售不良及问题资产清收处置管理办法摘要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民生银行小微、零售不良及问题资产清收处置管理,规范清收处置行为,提高清收处置水平,特制订《中国民生银行小微、零售不良及问题资产清收处置管理办法》。
1、所指小微、零售不良及问题资产包括:
(1)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认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的不良资产;
(2)尚未分类为不良资产,但经中国民生银行认定需要采取清收处置措施的资产;
(3)已核销的账销案存资产;
(4)抵债资产;
(5)其他中国民生银行承担清收处置职责的资产等。
2、小微、零售不良及问题资产清收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合规
小微、零售不良及问题资产清收处置须严格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要求,遵守中国民生银行相关制度规定,规范操作,防范风险。
(2)精细化管理
经营机构应细化清收处置操作流程,加强处置节点控制,实现清收处置标准化、流程化、痕迹化,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提升清收处置质效。
(3)最大化回收
清收处置过程中,要处理好处置效率与处置效益的关系,通过选择处置时机、比较处置方式及完善定价机制,降低回收成本,减少资产损失,努力实现不良及问题资产处置回收最大化。
(4)消费者权益保护
经营机构在清收处置中应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要求,合法使用个人信息,维护消费者权益,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3、《中国民生银行小微、零售不良及问题资产清收处置管理办法》所称经营机构为中国民生银行境内一级分行及管理自营资产的总行部门,附属机构参照执行。
十一、受托机构对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安排
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为了提高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收益,受托人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合同》的约定,在证券收益支付的间隔期内,对信托财产账户中的资金进行投资运用。
(一)投资范围
为控制投资风险,保证信托财产的流动性,受托人对信托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收益部分将以受托人与合格实体进行的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的金融机构存款以及符合监管规定的、低风险、高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基金进行,具体以《信托合同》约定为准。
(二)投资标准
1、合格投资可运用的资金是信托账户中待分配的资金。并且,本项目中信托账户项下的4个一级分账户“信托收款账户”、“信托付款账户”、“信托(流动性)储备账户”和“处置费用账户”项下的资金应分别进行投资,且回收的投资本金只能相应记到支出投资本金的前述“信托账户”项下。
2、与受托人进行合格投资的主体必须是按照交易文件约定的“合格实体”(即就本系列证券的任一评级机构而言,系指主体长期信用等级高于或等于AA的金融机构)。
(三)投资原则
信托财产账户中的资金投资将坚持四个原则,这四个原则按重要性从高到低进行排序,且在进行投资考虑时应优先满足和坚持排序在前的原则:
1、稳健性原则,对信托财产账户中的资金投资坚持安全为主,稳健为前提,投资形成的存款单、投资凭证或存款账户内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用作为他人提供担保。
2、流动性原则,对信托财产账户中的资金进行投资,是在证券收益支付的间隔期内,时间不长,且在信托收益分配前必须变现。
3、兼顾收益原则,对信托财产账户中的资金进行再投资,就是为了提高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利益,因此在同等满足前述稳健性和流动性原则的前提下,将力求选择收益率较高的金融产品。
4、全程监督原则,受托人与资金保管机构或其他商业银行进行信托财产账户中的银行存款投资时,资金保管机构或其他商业银行必须为“合格实体”。受托人虽负责对信托财产账户中的资金进行投资管理,但其投资要接受资金保管机构的监督,资金保管机构对受托人的投资指令进行监督,包括是否符合约定的投资范围,是否在授权之内进行投资等,同时资金保管机构负责投资资金的划付及结算,确保投资资金的安全。此外,投资形成的收入应指定受托人为本项目而设立的信托账户为唯一收款账户。
(四)投资方式
合格投资的具体操作过程如下:
步骤1.“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确定的“合格投资”品种,以“受托人”名义运用“信托账户”中的资金进行“合格投资”,“资金保管机构”根据“受托人指令”调拨资金。
步骤2.资金保管机构将“信托收款账户”、“信托付款账户”、“信托(流动性)储备账户”、“处置费用账户”项下的资金进行“合格投资”所回收的投资本金只能相应记到支出投资本金的前述“信托账户”项下。
步骤3.如果需要在信托分配日前对合格投资进行赎回,则受托人需要向合格实体发送指令以确保合格投资中相当于当期分配所需的部分应于下一个信托分配日上午九点前到期。如果一项投资不再是合格投资,受托人应事先通知评级机构,于实际可行时尽快清算该等投资,并将所得款项再投资于“合格投资”。
在合格投资过程中,只要“受托人”指示“资金保管机构”将“信托账户”中的资金投资于“合格投资”,“资金保管机构”按照“受托人”的“划款指令”执行划款,则“资金保管机构”和“受托人”对于因价值贬损或该等“合格投资”造成的任何损失不承担责任,对于该等投资的回报少于采用其他形式投资或向其他机构投资所得的回报也不承担责任。
第三章发起机构及为证券化提供服务的机构相关经验及历史数据
一、发起机构不良贷款相关情况、不良贷款证券化相关经验及历史数据
(一)中国民生银行不良贷款相关情况
发起机构贷款五级分类相关情况
单位:百万元
五级分类 2025年9月30日 2024年12月31日 2023年12月31日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正常 4,249,313 95.78% 4,264,500 95.83% 4,201,253 95.82%
关注 121,589 2.74% 120,370 2.70% 118,527 2.70%
次级 14,178 0.32% 20,090 0.45% 26,978 0.61%
可疑 14,630 0.33% 12,070 0.27% 18,004 0.41%
损失 37,049 0.83% 33,450 0.75% 20,115 0.46%
发放贷款和垫款合计 4,436,759 100.00% 4,450,480 100.00% 4,384,877 100.00%
五级分类 2022年12月31日 2021年12月31日 2020年12月31日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正常 3,952,037 95.43% 3,858,057 95.36% 3,669,206 95.20%
关注 119,720 2.89% 115,297 2.85% 114,676 2.98%
次级 27,729 0.67% 24,198 0.60% 25,023 0.65%
可疑 23,107 0.56% 26,043 0.64% 24,477 0.64%
损失 18,551 0.45% 22,097 0.55% 20,549 0.53%
发放贷款和垫款合计 4,141,144 100.00% 4,045,692 100.00% 3,853,931 100.00%
数据来源:中国民生银行2020年-2024年年度报告及2025年第三季
度报告
(二)中国民生银行贷款不良率及回收情况
2018年末至2025年9月末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债权五级分类情况
单位:亿元
五级分类 2018年末 2019年末 2020年末 2021年末 2022年末 2023年末 2024年末 2025年9月末
正常类 3,789.16 4,260.61 4,341.18 4,490.90 4,384.37 4,587.37 4,505.26 4,132.32
关注类 58.61 87.64 130.11 90.63 120.05 145.80 107.10 130.85
次级类 10.88 16.25 13.46 17.07 11.76 10.75 14.35 23.16
可疑类 16.12 28.93 27.90 29.86 30.79 35.52 25.69 24.87
损失类 57.72 65.38 110.45 92.31 80.90 99.04 116.61 119.98
2018年末至2025年9月末中国民生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五级分类情况
单位:亿元
五级分类 2018年末 2019年末 2020年末 2021年末 2022年末 2023年末 2024年末 2025年9月末
正常类 3,201.00 4,045.27 5,004.82 5,820.89 5,659.52 5,386.15 5,490.07 5,666.83
关注类 5.27 5.56 6.35 6.83 14.66 13.83 20.10 25.13
次级类 2.81 1.54 2.29 5.78 13.44 11.34 16.91 11.93
可疑类 3.97 5.53 6.73 3.09 6.23 8.23 14.02 10.68
损失类 1.13 1.27 1.25 5.92 9.01 17.18 22.74 26.82
2018年末至2025年9月末中国民生银行个人消费贷款五级分类情况
单位:亿元
五级分类 2018年末 2019年末 2020年末 2021年末 2022年末 2023年末 2024年末 2025年9月末
正常类 920.80 924.12 1,060.02 924.35 723.10 689.55 797.02 763.95
关注类 5.73 8.09 9.16 8.59 8.38 5.15 3.56 5.25
次级类 0.63 0.51 0.98 3.91 3.47 2.76 2.44 3.05
可疑类 2.19 1.78 3.07 2.20 1.81 1.83 2.28 3.80
损失类 2.69 3.50 3.01 3.66 3.61 3.46 3.63 6.30
2018年末至2025年9月末中国民生银行小微企业经营贷款五级分类情况
单位:亿元
五级分类 2018年末 2019年末 2020年末 2021年末 2022年末 2023年末 2024年末 2025年9月末
正常类 3,863.86 4,288.18 4,904.90 5,693.13 6,419.15 7,242.58 7,573.91 7,197.74
关注类 49.96 23.75 70.35 73.24 50.89 46.58 62.33 96.24
次级类 52.30 49.33 47.63 24.12 21.46 22.15 36.23 36.93
可疑类 65.57 48.92 50.85 21.94 22.65 22.45 34.48 31.09
损失类 37.69 35.42 44.93 76.07 54.49 31.98 39.55 49.86
2018年末至2025年9月末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债权概况
单位:亿元
项目 2018年末 2019年末 2020年末 2021年末 2022年末 2023年末 2024年末 2025年9月末
贷款余额 3,932 4,459 4,623 4,721 4,628 4,878 4,769 4,431
不良贷款余额 84.72 110.57 151.80 139.24 123.46 145.31 156.64 168.01
贷款不良率 2.15% 2.48% 3.28% 2.95% 2.67% 2.98% 3.28% 3.79%
2018年末至2025年9月末中国民生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概况
单位:亿元
项目 2018年 2019年 2020年 2021年 2022年末 2023年末 2024年末 2025年9月末
贷款余额 3,214.18 4,059.17 5,021.45 5,842.50 5,702.86 5,436.73 5,563.83 5,741.39
不良贷款余额 7.91 8.34 10.28 14.79 28.68 36.75 53.67 49.43
贷款不良率 0.25% 0.21% 0.20% 0.25% 0.50% 0.68% 0.96% 0.86%
2018年末至2025年9月末中国民生银行个人消费贷款概况
单位:亿元
项目 2018年 2019年 2020年 2021年 2022年末 2023年末 2024年末 2025年9月末
贷款余额 932.04 938.00 1,076.25 942.71 740.37 702.76 808.93 782.35
不良贷款余额 5.51 5.79 7.07 9.77 8.89 8.05 8.35 13.15
贷款不良率 0.59% 0.62% 0.66% 1.04% 1.20% 1.15% 1.03% 1.68%
2018年末至2025年9月末中国民生银行小微企业经营贷款概况
单位:亿元
项目 2018年 2019年 2020年 2021年 2022年末 2023年末 2024年末 2025年9月末
贷款余额 4,069.39 4,445.60 5,118.66 5,888.50 6,568.63 7,365.74 7,746.50 7,411.87
不良贷款余额 155.57 133.67 143.41 122.13 98.60 76.58 110.25 117.89
贷款不良率 3.82% 3.01% 2.80% 2.07% 1.50% 1.04% 1.42% 1.59%
注:不良贷款率的计算公式: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余额/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
二、贷款服务机构不良资产证券化相关经验及历史数据
中国民生银行按资产规模是目前国内领先的大型商业银行,截至2025年9月末,中国民生银行各项贷款和垫款总额为44,367.59亿元,总资产规模呈逐年递增趋势。中国民生银行拥有丰富的不良资产证券化贷款服务机构经验,网上银行的普及更为企业客户提供了跨渠道的贷款服务。中国民生银行曾成功担任鸿富2017年第一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鸿富2018年第一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鸿富2020年第一期不良资产证券化
信托、鸿富2020年第二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鸿富2021年第一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鸿富2021年第二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鸿富2021年第三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鸿富2021年第四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鸿富2021年第五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鸿富2022年第一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鸿富2022年第二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鸿富2022年第三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鸿富2022年第四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鸿富2022年第五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鸿富2022年第六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鸿富2023年第一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鸿富2023年第二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鸿富2023年第三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鸿富2023年第四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鸿富2023
年第五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鸿富2023年第六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鸿富2023年第七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鸿富2023
年第八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鸿富2024年第一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鸿富2024年第二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鸿富2024
年第三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鸿富2024年第四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鸿富2024年第五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鸿富2024年第六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鸿富2024年第七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鸿富2024年第八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鸿富2025年第一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鸿富2025年第二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鸿富2025年第三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鸿富2025
年第四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鸿富2025年第五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鸿富2025年第六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鸿富2025年第七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鸿富2025年第八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鸿富2025年第九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鸿富2025年第十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的发起机构和贷款服务机构。
具体而言,自2016年至2025年末,中国民生银行成功发行41单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基础资产为不良信用卡债权、不良小微企业贷款和不良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鸿富2017年第一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设立时间2017年5月26日,发行规模2.05亿元,已于2019年5月23日完成清算。截至回购起算日2019年1月31日,中债资信预计回收2.36亿元,累计实际回收金额2.67亿元,优先级本金、次级本金已全部兑付完毕。
鸿富2018年第一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设立时间2018年9月27日,发行规模1.42亿元,已于2020年9月4日完成清算。截至回购起算日2020年3月31日,中债资信预计回收1.90亿元,累计实际回收金额1.93亿元,优先级本金、次级本金已全部兑付完毕。
鸿富2020年第一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设立时间2020年10月16日,发行规模0.78亿元,已于2022年11月30日完成清算。截至回购起算日2022年6月30日,中债资信预计回收0.96亿元,累计实际回收金额1.03亿元,优先级本金、次级本金已全部兑付完毕。
鸿富2020年第二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设立时间2020年12月15日,发行规模0.96亿元,已于2022年11月30日完成清算。截至回购起算日2022年6月30日,中债资信预计回收1.20亿元,累计实际回收金额1.28亿元,优先级本金、次级本金已全部兑付完毕。
鸿富2021年第一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设立时间2021年4月29日,发行规模1.20亿元,已于2024年1月23日完成清算。截至回购起算日2023年9月30日,中债资信预计回收1.69亿元,累计实际回收金额1.65亿元,优先级本金、次级本金已兑付完毕。
鸿富2021年第二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设立时间2021年7月28日,发行规模1.18亿元,已于2023年7月25日完成清算。截至回购起算日2023年3月31日,中债资信预计回收1.35亿元,累计实际回收金额1.64亿元,优先级本金、次级本金已全部兑付完毕。
鸿富2021年第三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设立时间2021年8月27日,发行规模0.40亿元,已于2024年1月23日完成清算。截至回购起算日2023年9月30日,中债资信预计回收0.56亿元,累计实际回收金额0.60亿元,优先级本金、次级本金已兑付完毕。
鸿富2021年第四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设立时间2021年11月10日,发行规模0.42亿元,已于2023年7月25日完成清算。截至回购起算日2023年3月31日,中债资信预计回收0.52亿元,累计实际回收金额0.62亿元,优先级本金、次级本金已兑付完毕。
鸿富2021年第五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设立时间2021年12月23日,发行规模0.93亿元,已于2024年4月23日完成清算。截至回购起算日2023年12月31日,中债资信预计回收1.15亿元,累计实际回收金额1.36亿元,优先级、次级本金已兑付完毕。
鸿富2022年第一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设立时间2022年3月31日,发行规模0.68亿元,已于2024年7月23日完成清算。截至回购起算日2024年3月31日,中债资信预计回收0.82亿元,累计实际回收金额0.94亿元,优先级、次级本金已兑付完毕。
鸿富2022年第二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设立时间2022年4月22日,发行规模1.03亿元,已于2024年10月23日完成清算。截至回购起算日2024年6月30日,中债资信预计回收1.32亿元,累计实际回收金额1.46亿元,优先级、次级本金已兑付完毕。
鸿富2022年第三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设立时间2022年5月27日,发行规模1.10亿元,已于2024年4月23日完成清算。截至回购起算日2023年12月31日,中债资信预计回收1.19亿元,累计实际回收金额1.50亿元,优先级、次级本金已兑付完毕。
鸿富2022年第四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设立时间2022年6月29日,发行规模3.93亿元。截至最近一次收款期间末2025年12月31日,中债资信预计回收4.60亿元,累计实际回收金额4.15亿元,优先级本金已兑付完毕。
鸿富2022年第五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设立时间2022年11月29日,发行规模0.59亿元,已于2024年10月23日完成清算。截至回购起算日2024年6月30日,中债资信预计回收0.74亿元,累计实际回收金额0.84亿元,优先级、次级本金已兑付完毕。
鸿富2022年第六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设立时间2022年12月13日,发行规模3.57亿元。截至最近一次收款期间末2025年12月31日,中债资信预计回收4.00亿元,累计实际回收金额4.63亿元,优先级、次级本金已兑付完毕。
鸿富2023年第一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设立时间2023年3月29日,发行规模0.60亿元,已于2024年7月23日完成清算。截至回购起算日2024年3月31日,中债资信预计回收0.58亿元,累计实际回收金额0.85亿元,优先级、次级本金已兑付完毕。
鸿富2023年第二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设立时间2023年3月30日,发行规模0.30亿元,已于2024年7月23日完成清算。截至回购起算日2024年3月31日,中债资信预计回收0.26亿元,累计实际回收金额0.46亿元,优先级、次级本金已兑付完毕。
鸿富2023年第三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设立时间2023年5月30日,发行规模0.54亿元。截至回购起算日2025年9
月30日,中债资信预计回收0.76亿元,累计实际回收金额0.80亿元,优先级、次级本金已兑付完毕。
鸿富2023年第四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设立时间2023年6月28日,发行规模0.60亿元,已于2025年4月23日完成清算。截至回购起算日2024年12月31日,中债资信预计回收0.69亿元,累计实际回收金额0.83亿元,优先级、次级本金已兑付完毕。
鸿富2023年第五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设立时间2023年7月25日,发行规模3.58亿元。截至最近一次收款期间末2025年12月31日,中债资信预计回收3.65亿元,累计实际回收金额4.02亿元,优先级本金已兑付完毕。
鸿富2023年第六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设立时间2023年8月24日,发行规模0.58亿元,已于2025年4月23日完成清算。截至回购起算日2024年12月31日,中债资信预计回收0.66亿元,累计实际回收金额0.83亿元,优先级、次级本金已兑付完毕。
鸿富2023年第七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设立时间2023年9月28日,发行规模0.49亿元。截至回购起算日2025年9
月30日,中债资信预计回收0.65亿元,累计实际回收金额0.75亿元,优先级、次级本金已兑付完毕。
鸿富2023年第八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设立时间2023年12月19日,发行规模2.72亿元。截至最近一次收款期间末2025年12月31日,中债资信预计回收2.50亿元,累计实际回收金额2.97亿元,优先级本金已兑付完毕。
鸿富2024年第一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设立时间2024年3月29日,发行规模0.81亿元。截至最近一次收款期间末2025年12月31日,中债资信预计回收1.01亿元,累计实际回收金额1.29亿元,优先级、次级本金已兑付完毕。
鸿富2024年第二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设立时间2024年5月28日,发行规模0.61亿元。截至最近一次收款期间末2025年12月31日,中债资信预计回收0.68亿元,累计实际回收金额0.93亿元,优先级本金已兑付完毕。
鸿富2024年第三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设立时间2024年6月26日,发行规模4.55亿元。截至最近一次收款期间末2025年12月31日,中债资信预计回收2.21亿元,累计实际回收金额4.12亿元。
鸿富2024年第四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设立时间2024年8月27日,发行规模0.76亿元。截至最近一次收款期间末2025年12月31日,中债资信预计回收0.82亿元,累计实际回收金额1.06亿元,优先级本金已兑付完毕。
鸿富2024年第五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设立时间2024年9月20日,发行规模0.51亿元。截至最近一次收款期间末2025年12月31日,中债资信预计回收0.49亿元,累计实际回收金额0.50亿元。
鸿富2024年第六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设立时间2024年11月26日,发行规模1.33亿元。截至最近一次收款期间末2025年12月31日,中债资信预计回收0.44亿元,累计实际回收金额0.90亿元。
鸿富2024年第七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设立时间2024年11月28日,发行规模0.92亿元。截至最近一次收款期间末2025年12月31日,中债资信预计回收0.69亿元,累计实际回收金额0.66亿元。
鸿富2024年第八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设立时间2024年12月24日,发行规模0.51亿元。截至最近一次收款期间末2025年12月31日,中债资信预计回收0.35亿元,累计实际回收金额0.33亿元。
鸿富2025年第一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设立时间2025年3月28日,发行规模0.75亿元。截至最近一次收款期间末2025年12月31日,中债资信预计回收0.39亿元,累计实际回收金额0.41亿元。
鸿富2025年第二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设立时间2025年6月26日,发行规模0.64亿元。截至最近一次收款期间末2025年12月31日,中债资信预计回收0.23亿元,累计实际回收金额0.36亿元。
鸿富2025年第三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设立时间2025年6月26日,发行规模4.65亿元。截至最近一次收款期间末2025年12月31日,中债资信预计回收0.49亿元,累计实际回收金额1.06亿元。
鸿富2025年第四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设立时间2025年6月27日,发行规模0.51亿元。截至最近一次收款期间末2025年12月31日,中债资信预计回收0.16亿元,累计实际回收金额0.23亿元。
鸿富2025年第五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设立时间2025年8月27日,发行规模4.77亿元。截至最近一次收款期间末2025年12月31日,中债资信预计回收0.48亿元,累计实际回收金额0.69亿元。
鸿富2025年第六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设立时间2025年8月29日,发行规模1.07亿元。截至最近一次收款期间末2025年12月31日,中债资信预计回收0.29亿元,累计实际回收金额0.33亿元。
鸿富2025年第七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设立时间2025年9月26日,发行规模0.65亿元。截至最近一次收款期间末2025年12月31日,中债资信预计回收0.16亿元,累计实际回收金额0.16亿元。
鸿富2025年第八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设立时间2025年9月30日,发行规模5.40亿元。截至最近一次收款期间末2025年12月31日,中债资信预计回收0.31亿元,累计实际回收金额0.28亿元。
鸿富2025年第九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设立时间2025年11月18日,发行规模2.10亿元。截至最近一次收款期间末2025年12月31日,中债资信预计回收0.13亿元,累计实际回收金额0.15亿元。
鸿富2025年第十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设立时间2025年11月28日,发行规模1.34亿元。截至最近一次收款期间末2025年12月31日,中债资信预计回收0.17亿元,累计实际回收金额0.32亿元。
三、资产池实际处置机构不良贷款处置经验及相关历史数据
(一)中国民生银行不良贷款处置情况
近五年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不良债权回收率
成为不良时间 12个月回收率 24个月回收率 36个月回收率 成为不良时间 12个月回收率 24个月回收率 36个月回收率
2020年1月 11.78% 17.43% 20.25% 2022年6月 4.77% 7.68% 9.87%
2020年2月 14.08% 19.37% 22.10% 2022年7月 4.49% 7.68% 10.18%
2020年3月 16.72% 22.14% 25.00% 2022年8月 4.01% 6.61% 8.39%
2020年4月 15.80% 21.29% 24.12% 2022年9月 3.60% 6.31% 8.04%
2020年5月 15.16% 20.96% 24.39% 2022年10月 3.65% 6.24%
2020年6月 11.33% 16.16% 19.03% 2022年11月 3.67% 6.08%
2020年7月 9.45% 13.80% 16.60% 2022年12月 3.21% 5.44%
2020年8月 10.99% 15.75% 18.84% 2023年1月 4.18% 6.90%
2020年9月 7.81% 11.78% 14.37% 2023年2月 3.99% 6.40%
2020年10月 8.16% 12.13% 14.92% 2023年3月 3.94% 6.63%
2020年11月 8.19% 12.01% 14.84% 2023年4月 3.31% 5.75%
2020年12月 6.51% 9.74% 12.35% 2023年5月 2.85% 4.99%
2021年1月 8.20% 11.62% 14.51% 2023年6月 2.95% 5.09%
2021年2月 6.89% 10.42% 13.42% 2023年7月 2.78% 4.95%
2021年3月 6.56% 10.67% 13.96% 2023年8月 2.35% 4.23%
2021年4月 7.86% 11.83% 14.89% 2023年9月 2.20% 4.01%
2021年5月 7.44% 11.32% 14.33% 2023年10月 2.21%
2021年6月 7.13% 10.86% 13.52% 2023年11月 2.23%
2021年7月 6.40% 10.30% 13.25% 2023年12月 2.07%
2021年8月 6.23% 10.10% 13.11% 2024年1月 1.92%
2021年9月 6.12% 9.81% 12.57% 2024年2月 1.73%
2021年10月 6.36% 10.20% 13.29% 2024年3月 1.80%
2021年11月 5.33% 8.73% 11.43% 2024年4月 1.75%
2021年12月 5.15% 8.59% 11.08% 2024年5月 1.71%
2022年1月 4.32% 7.80% 10.20% 2024年6月 1.97%
2022年2月 4.33% 7.64% 10.22% 2024年7月 1.84%
2022年3月 5.20% 8.64% 11.37% 2024年8月 1.66%
2022年4月 4.50% 7.76% 10.43% 2024年9月 1.69%
2022年5月 5.11% 8.41% 10.97%
注:回收率=信用卡不良债权累计回收金额/首次成为不良日信用卡不良债权总额
2018年至2025年9月中国民生银行个人住房抵押
不良贷款处置概况
单位:亿元
项目 2018年 2019年 2020年末 2021年 2022年 2023年 2024年 2025年9月末
期初不良贷款余额 5.27 7.91 8.34 10.28 15.61 28.68 36.75 53.67
不良贷款本金处置金 10.84 13.26 20.07 5.91 5.85 7.70 10.52 18.03
其中:现金回收 9.95 13.20 19.55 3.60 3.84 5.79 8.70 16.52
贷款升级/盘活上迁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贷款核销 0.89 0.06 0.52 2.30 2.01 1.91 1.82 1.51
以物抵债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现金回收(本金)占 91.78% 99.51% 97.42% 60.99% 65.58% 75.20% 82.67% 91.61%
贷款升级(本金)占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贷款核销(本金)占 8.22% 0.49% 2.58% 39.01% 34.42% 24.80% 17.33% 8.39%
已核销收回金额 0.18 0.22 0.14 0.36 0.65 0.88 0.73 0.55
2018年至2025年9月中国民生银行个人消费不良贷款处置概况
单位:亿元
项目 2018年 2019年 2020年末 2021年 2022年 2023年 2024年 2025年9月末
期初不良贷款余额 5.24 5.51 5.79 7.07 8.95 8.89 8.05 8.35
不良贷款本金处置金 2.79 7.50 4.94 19.18 41.72 32.35 18.36 11.60
其中:现金回收 2.16 7.35 3.10 13.30 35.14 26.44 12.18 6.32
贷款升级/盘活上迁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贷款核销 0.63 0.16 1.84 5.88 6.58 5.91 6.19 5.28
以物抵债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现金回收(本金)占 77.50% 97.92% 62.73% 69.35% 84.22% 81.73% 66.32% 54.49%
贷款升级(本金)占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贷款核销(本金)占 22.50% 2.08% 37.27% 30.65% 15.78% 18.27% 33.68% 45.51%
已核销收回金额 0.05 0.05 0.12 0.31 0.61 0.78 0.84 0.80
2018年至2025年9月中国民生银行小微企业经营不良贷款
处置概况
单位:亿元
项目 2018年 2019年 2020年末 2021年 2022年 2023年 2024年 2025年9月末
期初不良贷款余额 144.58 155.57 133.67 143.41 122.13 98.60 76.58 110.25
不良贷款本金处置金 278.85 259.18 174.41 103.45 100.21 100.27 104.44 115.46
其中:现金回收 166.23 142.80 118.54 48.75 55.36 51.91 50.82 73.26
贷款升级/盘活上迁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贷款核销 112.61 116.38 55.87 54.71 44.85 48.36 53.62 42.20
以物抵债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现金回收(本金)占 59.61% 55.10% 67.96% 47.12% 55.24% 51.77% 48.66% 63.45%
贷款升级(本金)占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贷款核销(本金)占 40.39% 44.90% 32.04% 52.89% 44.76% 48.23% 51.34% 36.55%
已核销收回金额 5.42 10.33 14.44 16.02 12.24 17.38 16.93 14.40
(二)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催收机构概况
目前,中国民生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小微企业经营贷款和个人消费贷款不涉及外部催收机构。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前五大委外催收机构甲、乙、丙、丁和戊的信息和历史数据如下:
1、主要催收机构的情况概述
公司1:
甲公司成立于2015年,主要经营银行个人资产管理与运营的专业公司,公司核心管理团队成员来自国内大中型商业银行、政府经济管理与司法部门,具有多年不良资产管理经验。
公司2:
乙公司成立于2017年,是专业化金融科技及服务外包提供商,公司业务涵盖云通讯服务、不良资产管理、金融BPO、人力资源服务等业务体系。公司有三大综合性交付基地,在多地设立分公司。
公司3:
丙公司成立于2017年,注册资金1000万人民币,是一家为银行、保险、持牌金融机构等提供专业化外包服务的金融服务公司,目前在北京市、江西省、山东省、广东省、吉林省、河南省等地开设分公司。
公司4:
丁公司成立于2018年,注册资金1000万元,公司业务涵盖云通讯服务、不良资产管理等业务体系,专注于为金融企业提供云呼叫平台、语音通讯资源、AI人工智能、IT技术研发、业务流程外包等整体解决方案。
公司5:
戊公司成立于2015年,主要从事银行及各大金融机构外包服务,与银行以及持牌金融机构签署合作。公司以合规、守信、准确、快捷、保密的企业理念作人才的引进与培养,鼎力成为金融资产管理和信用风险管理的品牌企业。
2、催收机构历史回收数据
前五大催收机构2025年回收情况
机构代码 委案占比 逾期90-180天回收率 逾期180-270天回收率 逾期270-360天回收率
甲 28.37% 0.17% 0.16% 0.14%
乙 7.43% 0.05% 0.13% 0.11%
丙 6.02% 0.03% 0.11% 0.09%
丁 6.00% 0.08% 0.21% 0.15%
戊 5.19% 0.21% 0.23% 0.24%
注:1.此回收情况披露了2025年1月-2025年9月与中国民生银行合作业务量前5大的催收公司,催收逾期90-180天的资产、逾期180-270天的资产、逾期270-360天的资产的回收率。上述回收率口径为委外催收各月回收率加权汇总。
2.其中丙、丁和戊机构低期数段的期初规模占比小,导致低期数段的回收率值较高。
四、受托机构不良资产证券化相关经验介绍
截至2025年末,华能贵诚信托共发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209单、规模4,196.37亿元。具体包括30单个人消费贷款资产支持证券,规模合计1,537.81亿元;23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规模合计987.05亿元;25单微小企业贷款资产支持证券,规模合计642.80亿元;14单对公企业贷款资产支持证券,规模合计626.72亿元;111单不良类贷款资产支持证券,规模合计251.88亿元;6单汽车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规模合计150.12亿元。
五、主要交易方在以往证券化交易中的违约纪录
目前各参与机构在以往证券化项目中均无违约纪录。
六、关联关系申明
发起机构中国民生银行同时兼任贷款服务机构。除上述关联关系以外,发起机构与登记托管机构/支付代理机构之间无股权关联关系。发起机构与其他中介机构的关联关系(如有),将在当期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说明书中进行披露。
第四章交易条款介绍
中国民生银行作为发起机构拟以合法拥有的不良债权设立特定目的信托,由符合《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信托公司担任特定目的信托的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发行“鸿富”系列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以信托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流支付证券的收益。受托机构将委托中国民生银行作为贷款服务机构,对证券化资产进行贷款管理,包括本息回收、信息披露等工作。
一、交易结构及各当事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一)交易结构
根据《信托合同》规定,中国民生银行作为发起机构以不良债权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以华能贵诚信托为受托人,设立鸿富系列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
受托人向投资人发行证券,并以信托财产产生的现金为限支付发行费用、相应税收、服务报酬、费用支出及当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和收益。受托人所发行的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和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和利息,以及信托财产所产生收益的支付顺序请参考《信托合同》的详细条款。
发行人与发起机构、主承销商签署《主承销协议》,主承销商再与其他承销商签署《承销团协议》,组建承销团对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和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发起机构自持的资产支持证券除外)进行销售。
信托有效期内,受托人委托贷款服务机构(中国民生银行)对信托财产的日常回收进行管理和服务。
对于信托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受托人委托资金保管机构提供资金保管服务。
本系列证券除发起机构自持的部分外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流通。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登记机构)作为本系列证券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负责对本系列证券进行登记托管,并向投资者转付由资金保管机构划入的到期应付信托利益。
下图中列出了本次注册发行的基本交易结构、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框架及现金流转过程:
(二)各当事方的权利与义务
1、发起机构/委托人
(1)主要权利
(a) 有权获得“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
(b) 可以向“受托人”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及收支情况,并可以要求“受托人”做出相应说明。
(c) 可以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d) 《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主要义务
(a) “委托人”应对法律、会计、评级等中介服务机构对“资产”进行尽职调查、执行商定程序和出具尽职调查报告、执行商定程序报告和/或意见书的审核工作给予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尽量提供前述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工作所需的资料。
(b) “委托人”同意“受托人”按《信托合同》约定的方式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
(c) “委托人”应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赎回”“不合格资产”。
(d) “委托人”有义务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就“资产”已经设立为“信托财产”的相关事宜通知相关“借款人”;如“资产”涉及“抵债资产”的,“委托人”应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及“受托人”的合理要求办理必要的变更/转移登记或财产交付手续。
(e) 在“信托”设立后,“委托人”对“受托人”履行信托义务应当予以必要配合。
(f) 在“信托”设立后,如果“委托人”收到“借款人”支付的属于“信托财产”的资金,则“委托人”应立即将该资金无时滞地交付给届时“受托人”或其指定的“贷款服务机构”,归入“信托财产”。
(g) 除根据“《信托合同》”将“资产”信托予“受托人”外,“委托人”不得将“资产”出售、质押、抵押、转让或转移给任何其他主体,不得采取其他行动损害“受托人”对“资产”或“账户记录”的所有权,不得在“资产”或相关“账户记录”上设立或允许存在任何担保。
(h) 所适用的“中国”“法律”规定的和《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贷款服务机构
(1)主要权利
(a) “贷款服务机构”有权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和《服务合同》的约定,收取相应的“基本服务费”及“超额奖励服务费”;
(b) “贷款服务机构”有权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和《服务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追究违约责任;
(c)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和《服务合同》约定,“贷款服务机构”享有的其他权利。
(2)主要义务
(a) “贷款服务机构”应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和《服务合同》的约定,进行“资产池”维护和日常管理及处置回收;
(b) “贷款服务机构”应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和《服务合同》的约定,制定“年度资产处置计划”;
(c) “贷款服务机构”应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和《服务合同》的约定,制定资产处置方案;
(d) “贷款服务机构”应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和《服务合同》的约定,定期编制“贷款服务机构报告”;
(e)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和《服务合同》约定,“贷款服务机构”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受托机构/信托发起人/“受托人”
(1)主要权利:
(a) “受托人”有权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b) “受托人”有权依据《信托合同》的约定获得“受托人”服务报酬。
(c) “受托人”在其认为必要时(包括但不限于在任一“信托分配日”“受托人”发现“信托财产”无法支付当个“支付日”应支付的税费时),有权提议召开“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对涉及信托事务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并按照表决结果处理信托事务。
(d) “受托人”依据《信托合同》约定的方式,有权管理、运用、处分《信托合同》约定的“信托财产”。
(e) “受托人”在有利于信托目的实现的前提下,有权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委托“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评级机构”、“审计师”等机构代为处理相关的信托事务。
(f) “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委托“登记托管机构”和“支付代理机构”提供“资产支持证券”的登记托管和本息兑付服务。
(g) “受托人”有权享有“中国”“法律”和《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与“信托财产”相关的权利。
(h) “受托人”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和《信托合同》的约定有权参与和了解“资产”筛选、确定、证券化方案的制定等“信托”设立前期全部过程,有权获取相关资料和信息。
(i) “受托人”有权要求“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提供关于“信托财产”的信息资料,用于但不限于“信托财产”的一般管理、会计处理及对外信息披露等。
(j) “受托人”有权要求“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配合“受托人”委任的“审计师”进行关于“信托财产”方面的审计工作。
(k) “受托人”有权要求“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配合“受托人”委任的“评级机构”进行关于“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的持续跟踪评级工作。
(l) “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垫付的,就垫付的金额,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由“信托财产”予以偿还。
(m)所适用的“中国”“法律”规定的和《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主要义务
(a) “受托人”应聘请法律、评级等方面的中介服务机构,对“资产”以尽职调查和出具意见书的方式进行审核。
(b) “受托人”将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将“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支付给“委托人”。
(c) 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受托人”应妥善保存“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名单。
(d) “受托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对“信托”进行会计核算和报告。
(e) “受托人”应聘请“评级机构”对“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跟踪评级。
(f) “受托人”应委托有资质的商业银行担任“信托财产”“资金保管机构”,并依照《信托合同》分别委托其他有业务资格的机构履行“资产”管理等其他受托职责。
(g) 除《信托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有合理理由可以委托第三方履行的情形外,“受托人”应亲自处理信托事务,非经《信托合同》约定或“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同意,不得变更《信托合同》项下所确定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
(h) “受托人”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和《信托合同》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i) “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受托人”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处分不同信托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j) “受托人”在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时,不得违反信托目的或者违背管理职责。因“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处理信托事务不当,导致“信托财产”损失的,“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赔偿责任;因“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产生的“信托财产”对第三人所负债务应当以固有财产承担。
(k) “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合同》的约定,本着忠实于“受益人”最大利益的原则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管理的义务。
(l) “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m)“受托人”除依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取得“受托人”服务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受托人”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
(n) “受托人”不得以“信托账户”、“信托财产”和/或相关“账户记录”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o) “受托人”应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开管理,并将不同信托的财产分别记账,在任何时候都不得将“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其持有的其他财产或资产相混同。
(p) “受托人”应妥为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保存期限自“信托终止日”起不得少于十五年。
(q) “受托人”应当按照“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和《信托合同》的约定持续披露有关“信托财产”和“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在“委托人”依《信托合同》的约定向其了解“信托财产”的相关情况时,“受托人”应积极配合并做出相应的说明。
(r) “受托人”应监督和督促其委托或聘请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恪尽职守地履行其各自的职能和义务。
(s) 如“受托人”职责终止,“受托人”应妥善保管与“信托”相关的全部资料,并及时向新的“受托人”办理移交手续。
(t) 《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资金保管机构
(1)资金保管机构的权利
(a) 监督“受托人”发送的指令的权利,并有权不执行其认定为违反“法律”及“《信托合同》”、不符合《资金保管合同》约定的“受托人指令”。
(b) 及时、足额收取服务报酬的权利。
(c) 要求“受托人”提供所需文件和信息的权利。
(d) “受托人”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或者被列入国际组织、当地监管或有关外国政府的制裁名单或制裁范围,“资金保管机构”有权按照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规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并有权提前终止《资金保管合同》,并有权向反洗钱监管部门报告。
(e) “中国”“法律”规定以及《资金保管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2)资金保管机构的义务
(a) 配合“受托人”以“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的名称(代表“信托”)开立“信托账户”的义务。
(b) 对“信托账户”中的资金进行安全保管的义务,不得将“资金保管机构”持有的任何其他资金与“信托账户”中的资金相混同,但对于已划转出“信托账户”的资金以及处于“资金保管机构”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c) 根据《资金保管合同》约定,及时执行“受托人”发送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分配和划拨。
(d) 根据《资金保管合同》的约定监督“受托人”发送的指令的义务。“资金保管机构”有义务根据《资金保管合同》的约定对“受托人”发送的指令进行监督。
(e) 在收到“受托人”的书面请求后,“资金保管机构”应在系统支持且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向其提供某特定日营业时间结束前,和/或在请求日前一段时间内(或“受托人”要求的更短期间内)有关任何“信托账户”的账户信息。
(f) 为“审计师”审计上年度“年度受托机构报告”之目的,根据“审计师”的合理要求,“资金保管机构”应在其职责范围内提供必要的、合理的协助,并保证其为此向“审计师”提供的资料真实和完整。
(g) 提交“资金保管机构报告”的义务。“资金保管机构”应根据《资金保管合同》的有关约定,定期制作资金保管情况报告,提交给“受托人”。
(h) 保存资料的义务。“资金保管机构”应妥善保存与资金保管义务相关的文件材料,期限为自《资金保管合同》终止日起15年。
(i) 配合交接的义务。当“受托人”或“资金保管机构”被更换时,“资金保管机构”应配合原“受托人”或“资金保管机构”,以及“受托人”或“资金保管机构”的继任者,交接资金保管的各项工作。
(j) “资金保管机构”不得将“信托账户”内的资金用于抵偿“受托人”对“资金保管机构”的任何负债,并且,“资金保管机构”不得抵销、转移或预扣“信托账户”中的任何款项以清偿(或有条件地清偿)本项目任何参与方或“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对“资金保管机构”的负债。
(k) “中国”“法律”规定和《资金保管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
5、主承销商
(1)主要权利
(a) 有权依据《主承销协议》约定在履行了主承销义务后获得承销报酬。
(2)主要义务
(a) 按照《主承销协议》的约定履行对相应“资产支持证券”的“余额包销”义务;
(b) 熟悉“《发行说明书》”中所列的“资产支持证券的类别和基本特征”以及“本次发行”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c) 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中,严格遵守“《发行说明书》”的有关约定;
(d) “主承销商”应按照“《主承销协议》”第6条的约定为投资人办理“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认购手续;
(e) “牵头主承销商”按“《主承销协议》”约定的划款期限将“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划至“发行人”指定的“发行收入缴款账户”内;
(f) 根据“发行人”的要求,及时向“发行人”提供“本次发行”有关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主承销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金融许可证复印件以及主管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g) 根据《主承销协议》约定的“承销报酬”数额,开具抬头为“发行人”的发票并提供给发行人;
(h) 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结束后,牵头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按照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主管部门和登记托管机构的要求,报送有关资产支持证券承销总结、登记托管等文件和资料。
6、登记托管机构/支付代理机构
登记托管机构/支付代理机构,应根据《债券发行、登记及代理兑付服务协议》的约定,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登记托管、代理本息兑付服务,并有权收取相应的报酬。
7、信用评级机构
信用评级机构应就标的债权资产开展尽职调查,并就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出具报告;并有权收取相应的报酬。
8、会计顾问/税务顾问
会计顾问/税务顾问应对标的债权资产出具执行商定程序的报告、会计评论意见书和税务安排说明书;并有权收取相应的报酬。
9、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应对标的债权资产开展尽职调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尽职调查报告,除其他事项以外,应就交易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信托设立的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并有权收取相应的报酬。
10、承销团成员
承销团成员,应根据《承销团协议》的约定,承销资产支持证券,并有权根据《承销团协议》的约定收取相应的承销报酬。
11、催收机构
催收机构有权依据《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提醒通知服务委托代理协议》按信用卡不良债权的逾期天数、账户性质、欠款金额和回收金额收取不同比例的服务费用。催收机构有义务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和《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提醒通知服务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提供与催收件有关的各项回收与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回收资产,提供和保存记录,保密与配合检查等。
二、预计信托账户设置
在“信托生效日”当日或之前,“受托人”应根据“《资金保管合同》”的约定以“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的名称在“资金保管机构”开立一个独立的人民币信托专用账户(“信托账户”)。“信托账户”下设立四个一级分账户:“信托收款账户”、“信托付款账户”、“信托(流动性)储备账户”、“处置费用账户”。“信托付款账户”下设“信托分配(税收)账户”、“信托分配(费用和开支)账户”、“信托分配(证券)账户”三个二级分账户。
信托账户设置情况简表
信托账户名称 一级分帐户名称 一级分帐户用途 二级分帐户名称 二级分帐户用途
信托账户 信托收款账户 用于接收“回收款” - -
信托(流动性)储备账户 用于存放流动性储备金 - -
信托付款账 用于分配 信托分配(税 用于支付
户 “回收款” 收)账户 信托税赋的资金
信托分配(费用和开支)账户 用于支付信托费用和开支
信托分配(证券)账户 用于支付“资产支持证券”的到期本息金额
处置费用账户 用于存放支付“处置费用”的款项 - -
根据“《资金保管合同》”解任“资金保管机构”后,“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应任命“替代资金保管机构”。“替代资金保管机构”应是符合以下条件的商业银行:(a)“中债资信”给予其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高于【】级,且“【评级机构简称】”给予其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高于【】级;(b)愿意按照“《资金保管合同》”的条款担任“资金保管机构”且具备资金保管机构业务资格。“受托人”应于实际可行时尽快但至迟于任命“替代资金保管机构”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替代资金保管机构”为“信托”开立新的信托专用账户并将“信托账户”内的资金及其存款转入该信托专用账户。
“信托付款账户”根据《信托合同》从“信托收款账户”中取得资金,“受托人”应于相应的“支付日”或《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日期将“信托付款账户”内资金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进行支付。
“信托(流动性)储备账户”根据《信托合同》从“信托收款账户”中取得资金,“受托人”应于相应的“信托分配日”将“信托(流动性)储备账户”内资金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
“处置费用账户”根据《信托合同》从“信托收款账户”中取得资金,“受托人”应于相应的“处置费用分配日”将“处置费用账户”内资金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
三、各交易条款设置
以下所列的具体条款及相应的条款编号对应于“《信托合同》”的相应部分。
(一)清仓回购条款
【注:清仓回购具体安排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1、“清仓回购”是“委托人”的一项选择权。在满足本款约定的条件的情况下,“委托人”可以按照“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清仓回购”。“委托人”进行“清仓回购”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资产”的“未偿本金余额”总和在“回购起算日”二十四
点(24:00)降至“初始起算日资产池余额”的10%或以下或“资产支持证券”的“未偿本金余额”总和降至初始发行额的10%或以下;并且
(2)截至“回购起算日”二十四点(24:00)剩余“资产”“清仓回购”的公允价值不少于以下A+B之和:A指在“委托人”发出《清仓回购通知书》所在“收款期间”届满后第一个“支付日”前一日全部“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的“未偿本金余额”,及其已产生但未支付的“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的利息总额加上“信托”应承担的“税收”、“费用支出”和服务报酬。B为以下(i)与(ii)之和,其中(i)为“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的“未偿本金余额”;(ii)为“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的应获得分配的“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资金成本”减去累计已获得分配的部分后的差额与零的孰高值。
2、“委托人”决定进行“清仓回购”的,应于作出决定所在的“收款期间”最后一日的前10个“工作日”之前(或“受托人”和“委托人”同意的更晚日期),向“受托人”发出关于“清仓回购”“资产”的书面通知(该通知应视为对“受托人”的要约邀请,清仓回购通知书格式见《信托合同》附件)。“清仓回购”的“回购起算日”为“委托人”向“受托人”发出清仓回购通知书所在“收款期间”前一个“收款期间”的最后一日。“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知悉并确认“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聘请“评估机构”对剩余“资产”进行评估,作为确认“资产”公允价值的参考,所产生的资产评估费用(如有)由“信托财产”承担。
3、收到“委托人”发出的《清仓回购通知书》后,“受托人”应不迟于发出《清仓回购通知书》所在“收款期间”最后一日的前5个“工作日”之前(或“受托人”和“委托人”同意的更晚日期),以“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清仓回购价格”,向“委托人”发出书面要约(清仓回购要约通知书格式见《信托合同》附件)。书面要约中应记载“清仓回购价格”,并约定在“委托人”承诺后,“受托人”将自“回购起算日”二十四点(24:00)起“信托”项下全部剩余“资产”出售给“委托人”。
4、如果“委托人”同意接受“受托人”发出的上述要约,则应在收到该要约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向“受托人”书面发出不可撤销的承诺通知(清仓回购承诺通知书格式见《信托合同》附件),并抄送“评级机构”。“委托人”应于“受托人”发出的书面要约载明的期限内(但最晚不得晚于发出《清仓回购通知书》所在“收款期间”结束后的第一个“回收款转付日”)将相当于“清仓回购价格”的资金扣除《信托合同》第13.5款“委托人”可扣除的款项后的资金一次性支付至“信托账户”。
5、自“信托账户”收到“委托人”支付的相当于“清仓回购价格”的资金之日,“受托人”自“回购起算日”起(不含该日)对剩余“资产”和相关“账户记录”的(现时的和未来的、实际的和或有的)权利、权益、利益和收益全部自动转让给“委托人”;自“回购起算日”起(不含该日)“资产”所产生的全部“回收款”为“委托人”所有。如果“贷款服务机构”已经将发出《清仓回购通知书》所在“收款期间”产生的“回收款”转付给“受托人”的,“委托人”可以从其支付的“清仓回购价款”扣除该等“回收款”,如“贷款服务机构”已经将发出《清仓回购通知书》所在“收款期间”产生的“回收款”转付给“受托人”且“委托人”未从“清仓回购价款”中扣除该等“回收款”的,则“受托人”应将该等“回收款”划付给“委托人”。此外,在由“委托人”承担费用的前提下,“受托人”应协助“委托人”办理其合理地认为必要的全部变更登记和通知手续(如有)。
(二)强制性的赎回条款——不合格资产的赎回
1、不合格资产的赎回
(1)在“信托期限”内,如“委托人”、“受托人”或者“贷款服务机构”发现“不合格资产”,则“委托人”或“贷款服务机构”应在发现“不合格资产”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受托人”;“受托人”有权以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委托人”对前述“不合格资产”予以“赎回”。在“受托人”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赎回”“不合格资产”的通知时,“受托人”应出具相关“资产”不合格的书面理由。
(2)如“受托人”提出“赎回”相应的“不合格资产”的书面要求,“委托人”应于发出该书面通知要求所在的“收款期间”后的第一个“回收款转付日”,将等同于待“赎回”全部“不合格资产”的“赎回价格”的款项一次性划付到“信托账户”。但如果“委托人”在首个“收款期间”结束前“赎回”“不合格资产”,则“委托人”应于双方约定的期限(该期限不得晚于双方约定的“回购起算日”(不含该日)后的1个月)内将相当于“赎回价格”的款项一次性划付到“信托账户”。
(3)自“回购起算日”起(不含该日),(1)“受托人”对该“不合格资产”和相关“账户记录”的(现时的和未来的、实际的和或有的)权利、权益、利益和收益全部转让给“委托人”;
(2)相关“账户记录”应由或被视为由作为“受托人”代理人的“贷款服务机构”交付给“委托人”。在“委托人”承担费用的前提下,“受托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合理意见,协助“委托人”办理必要的所有变更登记和通知手续(如有)。
(4)在“委托人”从“受托人”处“赎回”相关“不合格资产”并支付相当于“赎回价格”的资金后,“受托人”不应就赎回的“不合格资产”要求“委托人”再承担任何责任。“贷款服务机构”应于相应的“回购起算日”日终确定每笔“不合格资产”的“赎回价格”并通知“受托人”。
(5)为免疑义,双方同意并确认,截至“回购起算日”二十四点(24:00),该“不合格资产”产生的全部“回收款”属于“信托财产”,应记入“信托收款账户”。
(6)如果“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赎回要求持有异议,双方可以在“受托人”提出赎回要求的30日内进行友好协商。如果在该期限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可按《信托合同》的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注:可根据各期项目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调整。】
(7)因进行“不合格资产”“赎回”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8)除《信托合同》约定的情形外,“委托人”不对“资产”进行“赎回”。
2、赎回的效果
自“回购起算日”起(不含该日),被“赎回”的“不合格资产”不再属于“信托财产”,其产生的任何“回收款”归“委托人”所有。
(三)终止交易条款
1、信托的终止
“信托”的“信托期限”自“信托生效日”起(含该日)至“信托终止日”(不含该日)止,“信托”在以下任一情形发生之日(“信托终止日”)终止:
(1)“信托”之信托目的已经无法实现;
(2)“信托”被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撤销、被认定为无效或被判决终止;
(3)“金融监管总局”或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命令终止“信托”;
(4)“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终止“信托”;
(5)“法定到期日”届至;
(6)“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不含“清仓回购”);
(7)“委托人”进行“清仓回购”并已支付相当于“清仓回购价格”的资金,且“信托资金”全部分配完毕。
2、信托的清算
(1)“受托人”应于“信托终止日”后120日(或“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同意的其他更晚日期)内完成非现金“信托财产”的清算:(i)清算“合格投资”;(ii)按《信托合同》的约定清算除现金、存款及“合格投资”以外的“信托财产”。
(2)“信托”终止后若存在除“合格投资”以外的非现金“信托财产”,“受托人”应根据与“贷款服务机构”协商的结果及时制订非现金“信托财产”的清算方案(“清算方案”),并于“信托终止日”后60日内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召集“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由“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就是否认可“清算方案”作出决议,“受托人”应同时就清算产生的“回收款”分配时间及其他与清算有关事项提请“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做出决议。在“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就“信托财产”的“清算方案”尚未形成决议之前,“受托人”仍应继续按照《信托合同》及其他“交易文件”约定的方式管理、处分和运用“信托财产”。
(3)“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就“清算方案”形成有效决议的,“受托人”应当按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认可的“清算方案”清算非现金“信托财产”;如“受托人”按照有效的“清算方案”在《信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仍无法完成非现金“信托财产”的变现的,或者“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未能就“清算方案”形成有效决议的,则“受托人”有权与“贷款服务机构”协商一致将剩余“资产池”以公允价值转让给“贷款服务机构”,而无需经过“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议。全体“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及“委托人”对“受托人”的处理方式及结果表示认可。
(4)“信托”终止后,“受托人”应当按照《信托合同》以及“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方式对“回收款”进行分配。在“信托终止日”后,各档“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按照“信托终止日”的票面利率计算。
(5)“受托人”应于“信托财产”清算完毕之日后60日内依法出具信托清算报告,该信托清算报告应经“审计师”的审计。“审计师”就信托清算报告出具审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应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披露经审计的信托清算报告,公告期为30日。
(6)信托清算报告公告期届满,“信托终止日”时“资产支持证券”未兑付完毕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未提出异议的,“受托人”就信托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因“受托人”的不当行为、重大过失、欺诈和违约而引起的责任除外。
(7)就《信托合同》约定的“信托”的“清仓回购”和清算而
言,“受托人”将剩余“资产池”以公允价值转让给“委托人”或“贷款服务机构”的,公允价值系指估值基准日二十四点(24:00)的“未偿本金余额”*(1-预测损失率),但在“清仓回购”时,“委托人”也可以参考“评估机构”对剩余“资产”进行的评估结果来确定公允价值。其中,对于“清仓回购”而言,估值基准日系为“回购起算日”;对于清算而言,估值基准日系指“资产”在“信托终止日”的前一个自然月的最后一日二十四点(24:00);预测损失率=该笔“资产”在所处的延滞阶段(n)将转变为逾期6期及以上状态的概率(为免疑义,对于已办理逾期债务重组业务的“资产”而言,n以该笔“资产”在办理逾期债务重组业务前的逾期期数和调整后逾期期数孰高值为准):
(i)当n≥6,即该笔债权逾期6期或以上,则预测损失率=1,即相关债权未来回收概率为0;
(ii)当n<6,预测损失率=An*An+1*An+2*An+3……A5,An系逾期n期的债权迁徙到n+1的平均滚动率,平均滚动率将参考估值基准日前12个月“中国民生银行”同类债权的实际资产滚动率。
【注:清仓回购及清算公允价值确认方式可根据各期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四、各触发条件设置、触发后各方责任及解决机制
(一)各触发条件设置、触发后各方责任及解决机制
【注:就各重大事件定义,可根据具体项目情况进行调整。】
1、违约事件
系指以下任一事件:
(a)“信托财产”在“支付日”后【】个“工作日”内(或在“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允许的宽限期内)不能足额支付当时存在的“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应付未付利息的;
(b)“信托财产”在“法定到期日”后【】个“工作日”内(或在“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允许的宽限期内)不能足额支付当时应偿付但尚未清偿的“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本金的。
任一违约事件被触发,都将导致当期证券的现金流分配机制发生变化,具体参见《信托合同》关于“违约事件发生后的回收款分配”部分。
2、权利完善事件
系指以下任何事件:
(a)发生任何一起“贷款服务机构解任事件”,导致“贷款服务机构”被解任;
(b)“贷款服务机构”丧失任一“必备评级等级”;
(c)“委托人”丧失任一“必备评级等级”;
(d)“委托人”发生任何一起“丧失清偿能力事件”。
任一权利完善事件被触发,“委托人”需要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对相关“资产”的“借款人”、“抵押人”(如有)、“保证人”(如有)、“担保人”(如有)及“出质人”(如有)发送“权利完
善通知”,将相关“资产”已设立信托的事实予以通知。如“委托人”未及时按合同约定发送“权利完善通知”,“受托人”有权代为发送。
3、受托人解任事件
系指以下任一事件:
(a)“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违背其在“《信托合同》”项下的职责,“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议解任“受托人”的;
(b)“受托人”未能实质性遵守或履行“《信托合同》”或其他“交易文件”中约定的有关“受托人”的承诺或义务;
(c)“受托人”实质性地违反其在“《信托合同》”或“交易文件”中所作的任何陈述和保证;
(d)“受托人”不再符合“受托人合格标准”;
(e)“受托人”发生任何“丧失清偿能力事件”;
(f)因欺诈、违约、故意不当行为或疏忽被“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解任。
如发生“受托人解任事件”,“受托人”应立即书面通知《信托合同》其他方、“评级机构”以及“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有权解任“受托人”并书面通知“受托人”(并抄送《信托合同》其他方),在不违反《信托合同》之约定的前提下,该解任自通知确定的日期(但不得早于通知的日期)起生效。并且“受托人”应根据《信托合同》的相关约定与继任“受托人”完成相关信托财产和权利凭证的交付,信托项下权利、权力、职责和义务的转让。
4、贷款服务机构解任事件
系指以下任一事件:
(a)“贷款服务机构”未能于“回收款转付日”根据“《服务合同》”按时付款(除非由于“贷款服务机构”不能控制的技术故障、计算机故障或电汇支付系统故障导致未能及时付款,而经“受托人”同意“回收款转付日”顺延),且在“回收款转付日”或顺延后的【】个“工作日”内仍未付款;
(b)“贷款服务机构”停止或明确表示将停止经营其全部或主要的贷款业务;
(c)发生与“贷款服务机构”有关的“丧失清偿能力事件”;
(d)“贷款服务机构”未能保持履行“《服务合同》”项下实质性义务所需的资格、许可、批准、授权和/或同意,或上述资格、许可、批准、授权和/或同意被中止、收回或撤销;
(e)“贷款服务机构”未能按时提供相关的“期间贷款服务机构报告”或相关会计年度的“年度贷款服务机构报告”(除非由于“贷款服务机构”不能控制的技术故障、计算机故障或电汇支付系统故障导致未能及时提供,而经“受托人”同意“期间服务机构报告日”或“年度贷款服务报告”的日期顺延),且在其应当提供报告的最晚日期或顺延后的【】个“工作日”内仍未提交;
(f)“贷款服务机构”严重违反:(i)除付款义务和提供报告义务以外的其他义务;(ii)“贷款服务机构”在“交易文件”中所做的任何陈述和保证,且在“贷款服务机构”实际得知(不管是否收到“受托人”的通知)该等违约行为后,该行为仍持续超过【】个“工作日”,以致对“资产池”的回收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g)“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合理认为已经发生与“贷款服务机构”有关的“重大不利变化”;
(h)仅在“中国民生银行”为“贷款服务机构”时,“贷款服务机构”在“信托生效日”后【】日内,未能按照“《服务合同》”指明的所有“账户记录”原件以及与上述“账户记录”相关的所有文件按“《服务合同》”的约定进行保管;
(i)在将“对贷款服务机构报告执行商定程序的报告”的审阅结果书面通知“贷款服务机构”后的【】日内,“受托人”合理地认为:(i)“贷款服务机构”已经实质性违反其在任何“交易文件”中所做的陈述或保证;或(ii)审阅结果无法令人满意时,“受托人”应立即通知“贷款服务机构”。“贷款服务机构”在接到该通知后【】个“工作日”内应向“受托人”书面出具回复意见。如果“受托人”对“贷款服务机构”的书面回复意见仍不满意,则“受托人”将上述相关事项提交“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议,且“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合理认为已经发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发生任何“贷款服务机构解任事件”,“受托人”将于该“贷款服务机构解任事件”发生后通知“资金保管机构”、“评级机构”以及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并召集“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如果“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议解任“贷款服务机构”,则“受托人”应立即向“贷款服务机构”发出解任通知(并抄送“资金保管机构”和“评级机构”),告知其被解任的相关事宜,解任自“受托人”于该通知上标明的解任日期生效。被解任的“贷款服务机构”应当向“后备贷款服务机构”(或“替代贷款服务机构”、“受托人”或“受托人”合理指定的第三方,视具体情况而定)应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交付或提供相关资料和财产,并根据《服务合同》的约定向“后备贷款服务机构”(或“替代贷款服务机构”)继续提供必要的协助服务。
5、资金保管机构解任事件
系指以下任一事件:
(a)“资金保管机构”被依法取消了资产证券化资金保管机构的资格;
(b)除“《资金保管合同》”另有约定以外,“资金保管机构”没有根据“《资金保管合同》”的约定,按照“受托人”的指令转付“信托账户”中的资金,且经“受托人”书面通知后【】个“工作日”内,仍未纠正的;
(c)“资金保管机构”实质性地违反了其在“《资金保管合同》”项下除资金拨付之外的任何其他义务,且该等违约行为自发生之日起持续超过【】个“工作日”;
(d)“资金保管机构”在“《资金保管合同》”或其提交的其他文件中所作的任何陈述、证明或保证,被证明在做出时在任何重要方面是虚假或错误的;
(e)“资金保管机构”丧失任一“必备评级等级”;
(f)发生与“资金保管机构”有关的“丧失清偿能力事件”。
如发生“资金保管机构解任事件”,“受托人”应于该“资金保管机构解任事件”发生后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立即书面通知“贷款服务机构”、“评级机构”以及“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并召集“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如果“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议解任“资金保管机构”,则“受托人”应向“资金保管机构”发出通知(并抄送“贷款服务机构”和“评级机构”),告知其被解任的相关事宜,解任自“受托人”于该通知上标明的解任日期生效。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任命“替代资金保管机构”以前,)被解任的“资金保管机构”应继续履行《资金保管合同》项下“资金保管机构”的全部职责和义务,并根据“受托人”的指示,将每个“信托账户”科目中的所有资金分别转入“受托人”在“替代资金保管机构”开立的新账户,并将原信托账户销户,同时尽最大努力给予合作,以便“替代资金保管机构”能够继续履行《资金保管合同》项下的义务。
(二)权利完善相关安排
1、委托人发送权利完善通知
(1)发生“权利完善事件”之(a)项或(b)项情形后5个“工作日”内,“委托人”应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方式发出如下“权利完善通知”并抄送给“受托人”:①将相关“资产”已设立信托的事实,通知每一笔“资产”的“借款人”、“抵押人”(如有)、“保证人”(如有)、“担保人”(如有)及“出质人”(如有);以及②告知“借款人”、“抵押人”(如有)、“保证人”(如有)、“担保人”(如有)及“出质人”(如有)自收到“权利完善通知”之日起,将其应支付的款项支付至“信托账户”。
(2)发生“权利完善事件”之(c)项或(d)项情形后的5个“工作日”内,“委托人”应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方式发出“权利完善通知”,将相关“资产”已设立信托的事实,通知每一笔“资产”的“借款人”、“抵押人”(如有)、“保证人”(如有)、“担保人”(如有)及“出质人”(如有),并抄送给“受托人”。为避免疑义,如同时发生了“权利完善事件”之(a)项或(b)项,应按照本节(1)款的约定发送“权利完善通知”。
(3)除发生“权利完善事件”外:i.“受托人”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和“资产”的届时状况和回收需要,有权要求“委托人”参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发送相应的“权利完善通知”;ii.在“受托人”或其委托的“贷款服务机构”回收“信用卡债权”且在主张相关权利时(信用卡不良债权适用),在“受托人”或其委托的“贷款服务机构”回收“抵押贷款”且在主张“抵押权”或“抵押权预告登记权益”时(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不良债权适用),在“受托人”或其委托的“贷款服务机构”回收“标的债权资产”且在主张相关权利时(小微贷款不良债权适用),在“受托人”或其委托的“贷款服务机构”回收“贷款”且在主张相关权利时(个人消费贷款不良债权适用),“受托人”或“贷款服务机构”的权利人地位受到质疑而无法实际行使相关权利时,“委托人”应根据“贷款服务机构”或“受托人”管理“信贷资产”的需要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方式仅向前述质疑“受托人”或“贷款服务机构”的权利人地位而使“受托人”或“贷款服务机构”无法实际行使相关权利的“借款人”、“抵押人”(如有)、“保证人”(如有)、“担保人”(如有)、“出质人”(如有)参照《信托合同》发出“权利完善通知”,将“资产”已设立信托的事实,通知相关“借款人”、“抵押人”(如有)、“保证人”(如有)、“担保人”(如有)、“出质人”(如有),并抄送给“受托人”。
2、受托人代为发送权利完善通知
(1)“委托人”应于“信托生效日”或之前向“受托人”出具不可撤销的“授权书”(格式见“《信托合同》”附件),授权“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在发生“权利完善事件”且“委托人”不履行发送“权利完善通知”的义务时,代为发送“权利完善通知”。
(2)如果“委托人”在发生“权利完善事件”后未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发送“权利完善通知”,则“受托人”应在“委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本应发送“权利完善通知”之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代表“委托人”发送“权利完善通知”,并抄送给“委托人”。
3、发送权利完善通知的费用
“委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发送“权利完善通知”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代为发送“权利完善通知”所发生的费用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由“信托财产”垫付,并由“受托人”向“委托人”追偿,偿还款项归入“信托财产”;“信托财产”不足时,“受托人”先以固有财产垫付前述费用的,“受托人”可以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由“信托财产”偿还,并由“受托人”向“委托人”追偿。
第五章基础资产筛选标准和资产保证
就构成“资产池”的每一资产而言,发起机构在信托财产交付日将其在与该资产的债务人之间签订的债权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和利益信托给“受托人”。本次交易中的“资产池”将是一个静态池,即信托财产交付日后,“受托人”将不会购买其他资产进入本次交易“资产池”或以其他资产替换已有资产(符合《信托合同》规定的不合格资产赎回除外)。
一、合格标准(引自《主定义表》)
(一)信用卡债权合格标准
就每一笔“信用卡债权”而言,系指在“初始起算日”和“信托财产交付日”(以下各项对时间另有说明的除外)。为避免歧义,若某一笔“信用卡债权”在“过渡期”内已以现金形式处置回收完毕的,则该笔“信用卡债权”仅需在“初始起算日”符合“合格标准”:
(a)“借款人”在申请“信用卡账户”时为“中国”公民或永久居民,且年满18周岁;
(b)相关“信用卡账户”项下的所有应付金额均以“人民币”为单位;
(c)“资产”均由“借款人”在相关“信用卡账户”项下取现或消费所形成,且在“初始起算日”“借款人”对取现或消费的事实(包括取现或消费金额)无争议;
(d)在“初始起算日”,根据“中国民生银行”的贷款风险分类标准1,“资产”为次级、可疑或损失类;
(e)“中国民生银行”已办理相关“信用卡账户”的“停卡”手续;
(f)“信用卡账户”及“资产”适用“中国”“法律”;
(g)“借款人”在“中国民生银行”的全部“信用卡账户”(但不包括该“借款人”在“中国民生银行”申请的信用卡汽车分期账户)项下“借款人”的全部未偿债务全部入池;
(h)“中国民生银行”合法拥有每笔“资产”,且未在“资产”上设定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
(i)“中国民生银行”在相关“信用卡账户”项下不享有除债权之外的“抵债资产”;
(j)“信用卡债权”的全部未被“中国民生银行”核销;
(k)“资产”可以进行合法有效的转让,无需取得“借款人”或任何第三方的同意。
【注:合格标准可根据各期项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格标准
就每一笔“资产”而言,系指在“初始起算日”和“信托财产交付日”(以下各项对时间另有说明的除外,为避免歧义,若某一笔“资产”在“过渡期”已以现金形式处置回收的,则
1为免疑义,基于“中国民生银行”审慎管理的要求,“资产”均以“借款人”在“中国民生银行”所开立的全部“信用卡账户”项下逾期期数的孰高值为基础进行贷款分类认定。
该笔“资产”视为已符合“合格标准”):
A. 关于“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标准:(就每一笔“资产”而言)
(a)“借款人”为“中国”公民或永久居民,且在“抵押贷款”发放时为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
(b)在“担保合同”签署时,“担保人”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或永久居民;“担保人”为法人的,不属于国家机关;
B. 关于“资产”的标准:
(c)“抵押贷款”已经实际发放并由“发起机构”管理;
(d)“抵押贷款”的所有应付金额均以“人民币”为单位;
(e)“抵押贷款债权”未根据“发起机构”的标准程序予以核销;
(f)“发起机构”合法拥有每笔“资产”,且未在“资产”上设定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
(g)“债权合同”、“担保合同”和该合同项下约定的“抵押权”(如有)、“抵押权预告登记权益”(如有)、保证(如有)合法有效,并构成相关“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合法、有效和有约束力的义务,“发起机构”可根据其条款向相关“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主张权利;如抵押房产在“过渡期”内已经通过处置回收的情形除外;
(h)“抵押贷款”为有息贷款;
(i)“初始起算日”“抵押贷款”均存在欠息或本金逾期,“初始起算日”“抵押贷款”的质量为“发起机构”制定的信贷资产五级分类中的次级、可疑或损失类;
(j)“抵押贷款债权”的“初始起算日本金余额”于“初始起算日”不超过人民币【】万元;
(k)除非相关“借款人”(或其代表)全部提前偿还了所有的应付款项(包括现时的和将来的),任何“借款人”均无权选择终止该“抵押贷款”;
(l)每笔“资产”项下债权均可进行合法有效的转让;每份“债权合同”、“担保合同”中均无禁止转让或转让须征得“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同意的约定;
(m)“发起机构”未曾减免每笔“抵押贷款债权”的未偿本金;
(n)“抵押贷款”均为纯商业类贷款,不属于公积金组合类贷款;
(o)“中国民生银行”对“借款人”享有的全部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债权均转让给“受托人”;
C. 关于抵押房产的标准:
(p)截至“初始起算日”,每笔“债权合同”、“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物”已在“中国”相关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完毕以“发起机构”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或以“发起机构”为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人的预告登记手续,相关“抵押权”或“抵押权预告登记权益”合法有效;
(q)“资产”的相关抵押房产不属于自建房/保障房。
【注:合格标准可根据各期项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三)小微企业经营贷款合格标准
就每一笔“资产”而言,系指在“初始起算日”和“信托财产交付日”(以下各项对时间另有说明的除外。为避免歧义,若某一笔“资产”在“过渡期”已以现金形式处置回收完毕的,则该笔“资产”仅需在“初始起算日”符合“合格标准”):
A.关于“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标准:
(a)在“债权合同”签署时,“借款人”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或永久居民;“借款人”为法人的,不属于国家机关;
(b)在“担保合同”签署时,“担保人”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或永久居民;“担保人”为法人的,不属于国家机关;
B.关于“资产”的标准:
(c)“中国民生银行”合法拥有各笔“资产”,未对该等权利或利益设定任何担保权益、抵押、质押或任何其他财产负担;
(d)“债权合同”、“担保合同”均适用“中国”“法律”并合法有效,且其项下的“抵押权”、“质权”(如有)、保证(如有)均合法有效,并构成相关“借款人”、“担保人”合法、有效和有约束力的义务,债权人和担保权人可根据其条款向“借款人”、“担保人”主张权利;
(e)每笔“资产”项下债权均可进行合法有效的转让;且“中国民生银行”将“资产”设立信托或转让该等“资产”的行为不会由于任何原因而被禁止或限制,不需要获得“借款人”或“担保人”的同意;
(f)“贷款”的所有应付金额均以“人民币”为单位;
(g)截至“初始起算日”,根据“中国民生银行”制定的贷款五级分类标准,“贷款”为次级、可疑或损失类;
(h)同一“借款凭证”项下“借款人”的全部未偿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未偿本金余额”及其他一切相关利息等)全部入池;
(i)如某笔“资产”的“附属担保权益”涉及最高额保证、最高额抵押、最高额质押(以下简称“最高额担保”)的,则截至“初始起算日”该最高额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已经确定;
(j)“小微贷款债权”未根据“中国民生银行”的标准程序予以核销;
C.关于“抵押物”的标准:
(k)如“资产”存在不动产抵押担保的,则该抵押担保抵押物已在中国相关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完毕相关“抵押权”设立登记;如该等抵押担保对应的“抵押权”在“信托财产交付日”前已实现的,则对相关“资产”不作前述要求;
(l)“资产”的相关“抵押物”均位于“中国”境内。
【注:合格标准可根据各期项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四)个人消费贷款合格标准
就每一笔“贷款”而言,系指在“初始起算日”和“信托财产交付日”(以下各项对时间另有说明的除外,为避免歧义,若某一笔“贷款”在“过渡期”已以现金形式处置回收的,则该笔“贷款”视为已符合“合格标准”):
A.关于“借款人”标准:
(a)“借款人”为“中国”公民或永久居民,且在“贷款”发放时年满18周岁;
B.关于“贷款”的标准:
(b)每笔“贷款”均为“中国民生银行”发放的个人消费类贷款;
(c)“中国民生银行”合法拥有每笔“贷款”,“中国民生银行”未对该等权利或利益设定任何担保权益、抵押、质押或任何其他财产负担;
(d)“《贷款合同》”均适用“中国”“法律”并合法有效,并构成相关“借款人”合法、有效和有约束力的义务,债权人可根据其条款向“借款人”主张权利;
(e)“贷款”的所有应付金额均以“人民币”为单位;
(f)截至“初始起算日”,根据“中国民生银行”制定的贷款五级分类标准,“贷款”为次级、可疑或损失类;
(g)同一“《贷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全部未偿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未偿本金余额”及其他一切相关利息等)全部入池;
(h)“《贷款合同》”项下贷款额度均已失效且不再恢复;
(i)“中国民生银行”未曾减免每笔“贷款”对应的本金和利息;
(j)“资产池”中各笔“资产”均为信用贷款,其上无任何形式担保;
(k)“中国民生银行”在相关“贷款”项下不享有除债权之外的抵债资产;
(l)“贷款”未根据“中国民生银行”的标准程序予以核销;
(m)除法定抵销权以外,相关“借款人”不对该“贷款”享有任何主张扣减或减免应付款项的权利;
(n)每笔“贷款”项下债权均可进行合法有效的转让;无需取得“借款人”或任何第三方的同意。
【注:合格标准可根据各期项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二、资产保证
(一)信用卡债权资产保证
为《信托合同》其他各方的利益,“委托人”于“初始起算日”和“信托生效日”(除非具体条款中对时间另有明确约定)就其向“受托人”交付的每一笔“资产”的状况,作出陈述和保证如下:
1.“委托人”是每一笔“信用卡债权”的唯一债权人;“委托人”未向任何第三方转让该等权利或利益;“委托人”未对该等权利或利益设定任何担保权益、抵押或任何其他财产负担;且该等权利或利益不是任何拟议、正在进行或已经完成的证券化、资产转让、资产重组、融资或类似交易的标的。为避免疑义,如某笔“信用卡债权”曾经被转让予第三方,但截至“初始起算日”,该笔“信用卡债权”的全部权利和利益已重新由“委托人”所有,该等“信用卡债权”不违反本款的要求;
2.在“初始起算日”和“信托生效日”(“合格标准”对时间另有说明的除外),每一笔“资产”均符合“合格标准”;
3.据“委托人”所知,“委托人”向“受托人”提供的关于“委托人”转让的“信用卡债权”的必要的资料和信息,在所有可能对债权的真实性和回收的实现有重大影响的
方面均真实、准确和完整;
4.“委托人”对每笔“资产”享有的所有权并非是无效的或已被撤销、宣布无效或被废止,亦不能被撤销、宣布无效或被废止;
5.“信用卡债权”由“委托人”在其一般经营过程中,按照其标准程序和所有其他可适用的与信用卡业务有关的政策、实践以及程序的要求而发放;
6.“信用卡债权”的产生均符合相关“中国”“法律”的各项要求;
7.每笔“信用卡债权”都能够并将始终能够与“委托人”未信托给“受托人”的其他债权或资产相分离;
8.自“初始起算日”起至“借款人”偿还完其“信用卡账户”项下的“信用卡债权”对应债务之时,“委托人”保证该“信用卡账户”处于停卡状态;
9.每笔“信用卡债权”未超过诉讼时效。
(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保证
为《信托合同》其他各方的利益,“委托人”于“初始起算日”和“信托生效日”(除非具体条款中对时间另有明确约定)就其向“受托人”交付的每一笔“资产”的状况,作出陈述和保证如下:
1、“委托人”是每一笔“资产”的唯一债权人,且在相应“抵押贷款”清偿完毕前,是每一“抵押物”已登记的第一顺位抵押权人或唯一“抵押权预告登记权益”的享有人,对“抵押贷款”及相关的“附属担保权益”拥有合法的请求权;“委托人”未向任何第三方转让该等权利或利益;“委托人”未对该等权利或利益设定任何担保权益、抵押或任何其他财产负担;且该等权利或利益不是任何拟议、正在进行或已经完成的证券化、资产转让、资产重组、融资或类似交易的标的。为避免疑义,如某笔“资产”曾经被转让予第三方,但截至“初始起算日”,该笔“资产”的全部权利和利益已重新由“委托人”所有,该等“资产”不违反本款的要求;
2、在“初始起算日”和“信托生效日”(“合格标准”对时间另有说明的除外),每一笔“资产”均符合“合格标准”;
3、据“委托人”所知,“委托人”向“受托人”提供的关于“委托人”转让的“资产”的必要的资料和信息,在所有可能对债权的真实性和回收的实现有重大影响的方面均真实、准确和完整;
4、“委托人”对每笔“资产”享有的所有权并非是无效的或已被撤销、宣布无效或被废止,亦不能被撤销、宣布无效或被废止;
5、“资产”由“委托人”在其一般经营过程中,按照其标准程序和所有其他可适用的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有关的政策、实践以及程序的要求而发放;
6、“资产”的产生均符合相关“中国”“法律”的各项要求;
7、每笔“资产”都能够并将始终能够与“委托人”未信托给“受托人”的其他债权或资产相分离;
8、每笔“资产”未超过诉讼时效。
(三)小微企业经营贷款资产保证
为《信托合同》其他各方的利益,“委托人”于“初始起算日”和“信托生效日”(除非具体条款中对时间另有明确约定)就其向“受托人”交付的每一笔“资产”的状况,作出陈述和保证如下:
1、“委托人”是每一笔“资产”的唯一债权人且在相应“贷款”清偿完毕前,是每一“抵押物”已登记的抵押权人或唯一
“质押财产”(如有)的质权人,对“小微贷款债权”及相关的“附属担保权益”拥有合法的请求权;“委托人”未向任何第三方转让该等权利或利益;“委托人”未对该等权利或利益设定任何担保权益、抵押或任何其他财产负担;且该等权利或利益不是任何拟议、正在进行或已经完成的证券化、资产转让、资产重组、融资或类似交易的标的。为避免疑义,如某笔“资产”曾经被转让予第三方,但截至“初始起算日”,该笔“资产”的全部权利和利益已重新由“委托人”所有,该等“资产”不违反本款的要求;
2、在“初始起算日”和“信托生效日”(“合格标准”对时间另有说明的除外),每一笔“资产”均符合“合格标准”;
3、据“委托人”所知,“委托人”向“受托人”提供的关于“委托人”转让的“资产”的必要的资料和信息,在所有可能对债权的真实性和回收的实现有重大影响的方面均真实、准确和完整;
4、“委托人”对每笔“资产”享有的所有权并非是无效的或已被撤销、宣布无效或被废止,亦不能被撤销、宣布无效或被废止;
5、“资产”由“委托人”在其一般经营过程中,按照其标准程序和所有其他可适用的与小微贷款业务有关的政策、实践以及程序的要求而发放;
6、“资产”的产生均符合相关“中国”“法律”的各项要求;
7、每笔“资产”都能够并将始终能够与“委托人”未信托给“受托人”的其他债权或资产相分离;
8、每笔“资产”未超过诉讼时效。
(四)个人消费贷款资产保证
为《信托合同》其他各方的利益,“委托人”于“初始起算日”和“信托生效日”(除非具体条款中对时间另有明确约定)就其向“受托人”交付的每一笔“资产”的状况,作出陈述和保证如下:
1、“委托人”是每一笔“贷款”的唯一债权人;“委托人”未向任何第三方转让该等权利或利益;“委托人”未对该等权利或利益设定任何担保权益、抵押或任何其他财产负担;且该等权利或利益不是任何拟议、正在进行或已经完成的证券化、资产转让、资产重组、融资或类似交易的标的。为避免疑义,如某笔“贷款”曾经被转让予第三方,但截至“初始起算日”,该笔“贷款”的全部权利和利益已重新由“委托人”所有,该等“贷款”不违反本款的要求;
2、在“初始起算日”和“信托生效日”(“合格标准”对时间另有说明的除外),每一笔“资产”均符合“合格标准”;
3、据“委托人”所知,“委托人”向“受托人”提供的关于“委托人”转让的“贷款”的必要的资料和信息,在所有可能对债权的真实性和回收的实现有重大影响的方面均真实、准确和完整;
4、“委托人”对每笔“资产”享有的所有权并非是无效的或已被撤销、宣布无效或被废止,亦不能被撤销、宣布无效或被废止;
5、“贷款”由“委托人”在其一般经营过程中,按照其标准程序和所有其他可适用的与个人消费贷款业务有关的政策、实践以及程序的要求而发放;
6、“贷款”的产生均符合相关“中国”“法律”的各项要求;
7、每笔“贷款”都能够并将始终能够与“委托人”未信托给“受托人”的其他债权或资产相分离;
8、每笔“贷款”未超过诉讼时效。
第六章信息披露安排
一、信息披露要求与披露方式
中国民生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4号《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7号《关于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和交易商协会《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的规定,在“鸿富”系列资产证券化项目完成注册后,发起机构和受托机构通过披露注册申请报告等文件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在每期“鸿富”系列资产证券化项目发行环节,受托机构通过披露发行文件及发行结果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在每期“鸿富”系列资产证券化项目存续期内,受托机构通过披露受托机构报告、
评级机构根据约定披露跟踪评级报告、受托机构披露信托清算报告以及受托机构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报告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通过查阅上述报告的方式了解每期信托的发行、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
二、信息披露时间、途径与内容
受托机构应依据中国法律的规定,通过网站https://www.chinamoney.com.cn,https://www.chinabond.com.cn,https://www.cfae.cn和交易商协会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受托机构应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发起机构和接受受托机构委托提供相关服务的机构应按照《信托合同》和相关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受托机构提供有关信息报告,并保证其向受托机构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受托机构应在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结束的当日或次一工作日公布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情况。
委托机构受托机构等相关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不得泄露拟披露的信息。
发起机构及受托机构应在“鸿富”系列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接受注册后十个工作日内,披露注册申请报告等文件。
受托机构应在每期“鸿富”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的第5个工作日,向投资者披露发行说明书、评级报告、发行办法和承销团成员名单。
受托机构应在每期“鸿富”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结束的当日或次一工作日公布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情况。
在每期“鸿富”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内,受托机构应于每个受托机构报告日向登记托管机构、同业拆借中心、北金所及其他信息披露平台提供受托机构报告(格式见《信托合同》附件),反映当期信托财产状况和各档资产支持证券的本息支付信息。
在每年4月30日前,受托机构应公布经审计师审计的上年度的年度受托机构报告(格式见《信托合同》附件),但信托设立不足两个月的,受托机构可以不编制该年度的年度受托机构报告。为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师有权查阅、审计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的相关账目、文件等与信托相关的资料;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应予以配合。
受托机构应与评级机构就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跟踪评级的有关安排作出约定,并应于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限内每年的7月31日前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披露上年度的跟踪评级报告。
三、重大事件信息披露
在发生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价值具有实质性影响的临时性重大事件时,受托机构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事件发生后的3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信息(格式参见《信托合同》附件),
并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和“交易商协会”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向“银登中心”进行登记。本条所称临时性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发生或预期将发生“受托人”不能按时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本息等影响投资者利益的事项;
(2)“受托人”、“贷款服务机构”或“资金保管机构”等为证券化提供服务的机构发生变更;
(3)“受托人”、“贷款服务机构”或“资金保管机构”等为证券化提供服务的机构发生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价值的违法、违规或违约行为;
(4)“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发生不利变化;
(5)“受托人”、“贷款服务机构”或“资金保管机构”等为证券化提供服务的机构或者“资产”涉及法律纠纷,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本息的按时兑付;
(6)“受托人”、“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或“资金保管机构”等为证券化提供服务的机构的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等决定,可能降低其从事证券化业务水平,对“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利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7)《信托合同》约定应公告的其他事项;
(8)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等监管机构规定应公告的其他事项;
(9)“中国”“法律”规定应公告的其他事项。
召开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至少提前30日公布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并于大会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披露大会决议。
第七章证券评级安排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原银保监会、财政部2012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鸿富”系列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行阶段及存续阶段均采取“双评级”的评级安排,聘请两家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具有评级资质的机构进行证券评级。
一、发行阶段评级安排
“鸿富”系列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拟聘请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与另一家具有从事信用评级业务资格的合法机构对每一期发行的“鸿富”系列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出具评级报告。各期证券的评级报告将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需公开披露的文件一同于发行日前10个工作日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于发行日前5个工作日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公开披露。
二、跟踪评级安排
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内,中国民生银行将严格遵守交易文件的约定,按照评级机构的要求,在披露年度贷款服务报告后,向评级机构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中国民生银行的年度报告、有关基础资产变动的重要信息及其他可能影响中国民生银行及基础资产信用状况的重大变动事项等内容在内的跟踪评级资料。其他参与机构根据交易文件的约定向评级机构提供跟踪评级所需资料。
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内,中国民生银行在了解到自身及其他交易参与主体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可能对中国民生银行或信托财产信用状况产生较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将在突发事件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评级机构并向评级机构提供有关资料。
中国民生银行将配合评级机构在评级有效期内,对存续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跟踪评级。评级机构保证,将按照《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当期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内,于每年7月31日前,提供跟踪评级结果及跟踪评级报告。相关报告将根据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于指定信息披露渠道公开披露。
如评级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跟踪评级的,也将随时将跟踪评级报告对外披露。
(本页无正文,为《“鸿富”系列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注册申请报告》
的盖章页) 仅用于2026年鸿富系列使用
受托机构: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盖章)
2026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