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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改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规则修改前 规则修改后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或股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 分 配股利 、 清算
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后市后 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公司董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相关权益的股东。 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 九 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第 九 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下列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下列担保事项: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 , 达到 或 超过 最 近 一 期经 审 计 净 资产 的 50% 以后 额 , 达 到或 超过 最 近 一 期经 审 计 净 资产 的 50% 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 、 为 资 产 负 债 率 超 过 70% 的 担 保 对 象 提 供 的 3 、 为 资 产 负 债 率 超 过 70% 的 担 保 对 象 提 供 的
担保; 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保。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6、对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十七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 第十八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
召开 15 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召开 15 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之后每条序号顺延
第十八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九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所有提案的全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所有提案的全部具
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的,应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和理由; 应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和理由;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出席 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出席股东
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 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
员;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 工作日;股权登记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工作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
(六)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
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第二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以 及 单 独 或者 合 并 持 有公 司 3% 以 上股 份 的 股 东, 以 及 单 独 或者 合 并 持 有公 司 3% 以上股 份 的 股 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 独 或 者 合 计 持 有 公 司 3% 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 单 独 或 者 合 计 持 有 公 司 3% 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
条 规 定 的 提 案 , 股 东 大 会 不 得 进 行 表 决 并 做 出 决 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
议。 议。
第 四十 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
因 故 不 能 履 行 职 务 时 , 由 董 事 长 指 定 一 名 董 事 主 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持;董事长不能出席会议,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
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
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董事或股东无法主持会
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五十四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第五十五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 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结果应及时公开披露。
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
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
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五十六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 第五十七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
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提供网络形式 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
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 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
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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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