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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改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规则修改前 规则修改后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或股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 分 配股利 、 清算

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后市后 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公司董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相关权益的股东。 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 九 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第 九 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下列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下列担保事项: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 , 达到 或 超过 最 近 一 期经 审 计 净 资产 的 50% 以后 额 , 达 到或 超过 最 近 一 期经 审 计 净 资产 的 50% 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 、 为 资 产 负 债 率 超 过 70% 的 担 保 对 象 提 供 的 3 、 为 资 产 负 债 率 超 过 70% 的 担 保 对 象 提 供 的

担保; 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保。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6、对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十七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 第十八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

召开 15 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召开 15 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之后每条序号顺延

第十八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九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所有提案的全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所有提案的全部具

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的,应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和理由; 应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和理由;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出席 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出席股东

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 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

员;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 工作日;股权登记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工作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

(六)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

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第二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以 及 单 独 或者 合 并 持 有公 司 3% 以 上股 份 的 股 东, 以 及 单 独 或者 合 并 持 有公 司 3% 以上股 份 的 股 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 独 或 者 合 计 持 有 公 司 3% 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 单 独 或 者 合 计 持 有 公 司 3% 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

条 规 定 的 提 案 , 股 东 大 会 不 得 进 行 表 决 并 做 出 决 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

议。 议。

第 四十 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

因 故 不 能 履 行 职 务 时 , 由 董 事 长 指 定 一 名 董 事 主 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持;董事长不能出席会议,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

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

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董事或股东无法主持会

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五十四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第五十五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 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结果应及时公开披露。

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

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

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五十六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 第五十七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

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提供网络形式 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

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 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

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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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