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华新水泥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们出席公司 2011 年年度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我们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

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

的说明。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我们保证并承诺,其向本

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

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新水泥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 2012 年 3 月 22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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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香港商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载了《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暨召开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公

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公告》。

)《股东大会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程、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登

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

参加表决的权利等事项,同时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2 年 4 月 20 日上午如期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12 名,于股权登

记日合计持有股份 502,629,80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3.73%。其中 A

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9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计 296,548,31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31.70%;B 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11 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计 206,081,49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2.03%。本所律师将

到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持股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 2012 年 4 月 10

日下午 3 时收市时公司之 A 股《股东名册》 2012 年 4 月 13 日下午



3 时收市时公司之 B 股《股东名册》 股股权登记的最后交易日为 4

(B

月 10 日)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进行了核对,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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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提交的议案,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

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含独立董事)和

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是以累积投票方式审议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已获得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关于为子公司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已获得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就关于收购宜都方德和亿瑞达持有的宜昌公司和阳

新公司股权重大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经验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

经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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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新水泥股份有限



公司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李 刚/ 经办律师:韩 菁/

李艳楼/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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