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 天 信 和 律 师 事 务 所

Hylands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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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号)的规定,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浩天律师”)接受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

托,指派本所李刚、杨永辉律师出席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浩天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

资料。现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出具并提供如下见证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集召开的。公司已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等指定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于2012年8月

28日公告《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于2012年9月4日公告《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于2012年9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等指定

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充分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实行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实际召开符合通知公告列明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

和参加会议的方式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名,代表具有表决权

股份数7,986,248,513股,占公司股份总额15,394,898,512股的51.88%。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

序,采取记名方式,就拟审议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

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见证,浩天律师现确认如下表决结果:

1、 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议案实行累积投票制进行投票表决,有表决权的

投票权份数总数为7,986,248,513×9=71,876,236,617。其中:

(1)、审议同意选举朱永芃同志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票7,986,248,5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同意选举乔保平同志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票7,986,248,5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同意选举于崇德同志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票7,986,248,5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同意选举张国厚同志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票7,986,248,5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同意选举高嵩同志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票7,986,248,5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同意选举张成杰同志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票7,986,248,5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同意选举李秀华同志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票7,986,248,5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审议同意选举王晓齐同志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票7,986,248,5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审议同意选举胡卫平同志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票7,986,248,5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 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议案实行累积投票制进行投票表决,有表决权

的投票权份数总数为7,986,248,513×3=23,958,745,539。其中:

(1)、审议同意选举杨海滨同志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票7,986,248,5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同意选举郭瑞廷同志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票7,986,248,5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同意选举米树华同志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票7,986,248,5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关于注册发行100亿元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同意票7,986,248,5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关于为同煤国电王坪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议

案》;

同意票7,986,248,5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浩天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本页无正文,专为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章) 主 任:刘 鸿

见证律师:李 刚

见证律师:杨永辉

签署日期: 二 0 一二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