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第六期科技创新债券
的
法律意见书
金宁法意(2025)第093号
南京市建邺区新城科技园国际研发总部园3栋12层 210019
电话:025-8772 9999 传真:025-8772 9888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中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本所 指 北京金诚同达(南京)律师事务所
发行人 指 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本期超短期融资券 指 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第六期科技创新债券
建设银行 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 指 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原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指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交易商协会 指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章程》 指 《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基础募集说明书》 指 《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第六期科技创新债券基础募集说明书》
《续发募集说明书》 指 《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第六期科技创新债券续发募集说明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务员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管理办法》 指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业务指引》 指 《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
《注册工作规程》 指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工作规程(2023版)》
《中介服务规则》 指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
元 指 人民币元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指 本法律意见书所述所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略有差异,这些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北京金诚同达(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第六期科技创新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金宁法意(2025)第093号
致: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发行人注册发行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管理办法》和交易商协会制订的《注册工作规程》《业务指引》《中介服务规则》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2.发行人承诺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且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无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所提供文件材料为扫描件、复印件或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传输方式提交给本所的,该等文件材料均与其原件或正本一致。
3.本所律师仅就本期超短期融资券注册发行及发行文件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涉及会计、审计、信用评级、偿债能力和现金流分析等内容,均为对发行人制作之发行文件及有关中介机构出具之专业报告中列载之数据、结论的严格引述。该等引述并不构成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任何保证。
4.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所出具的相应意见,以上述事实的确立为前提,且在任何情况下不作为投资者投资交易的依据,亦不构成任何对任何有利害关系第三方的承诺或保证。
5.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注册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向交易商协会进行报送;愿意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注册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为任何其他目的而依赖、使用或引用本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发行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具有法人资格
发行人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000677644473G的《营业执照》,住所为南京市麒麟科创园运粮河西路101号江苏有线三网融合枢纽中心,法定代表人为庄传伟,注册资本为500,071.7686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股权投资;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企业形象策划;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会议及展览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5G通信技术服务;网络设备销售;移动终端设备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文艺创作;广播影视设备销售;广播电视传输设备销售;广播电视设备专业修理;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数字技术服务;通信设备销售;充电桩销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充电控制设备租赁;集中式快速充电站;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消防器材销售;电力设施器材销售;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物联网应用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技术服务;物联网设备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储能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自2008年7月10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核查,发行人系依法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二)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所载的经营范围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https://xkz.cbirc.gov.cn/jr/)进行查询,发行人经营范围不包括金融业务,发行人未持有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业务许可证,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
(三)发行人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
经本所律师查询交易商协会网站,发行人系交易商协会会员,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
(四)发行人历史沿革合法合规
1. 发行人成立于2008年7月10日,成立时名称为江苏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系根据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广电网络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江苏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组建方案〉的通知》(苏办[2006]1号)以及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的《广电总局关于原则同意组建江苏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广电[2008]238号)的文件批准,由江苏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投资有限公司、南京广播电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无锡广播电视集团、常州广播电视发展总公司、苏州市广播电视总台、连云港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淮安市广播电视台、盐城市广播电视台、镇江市广播电视总台、泰州市广播电视台、宿迁市广播电视总台、江苏广播电视传输网络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和中信国安通信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682,349.9535万元。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约定,发行人注册资本分期缴纳安排如下:
(1)2008年7月8日,发行人各发起人缴纳首期出资137,350.4843万元,本次出资由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苏亚验字[2008]22号)予以审验;
(2)2008年12月29日,发行人各发起人缴纳第二期出资517,189.7780万元,本次出资由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苏亚验字[2008]41号)予以审验;
(3)2009年6月22日,发行人各发起人缴纳第三期出资27,809.6912万元,本次出资由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苏亚验字[2009]28号)予以审验。
2. 2011年9月,根据发行人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注册资本减少454,899.969万元,本次减少的注册资本转入发行人资本公积。本次减资由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苏亚验字[2011]43号)予以审验。本次变更完成后,发行人注册资本变更为227,449.9845万元。
3. 2011年9月,根据发行人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名称变更为“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4. 2012年3月,根据发行人201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注册资本增加11,660.00万元,全部由江苏紫金文化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以货币形式出资。本次增资由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苏亚验字[2012]12号)予以审验。本次增资完成后,发行人注册资本变更为239,109.9845万元。
5. 2015年5月,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549号),核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59,700万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股本由239,109.98万股增加至298,809.98万股,注册资本变更为298,809.9845万元。
6. 2017年7月,根据发行人2015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2015年12月31日发行人总股本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发行人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本次利润分配完成后,共计转增896,429,954股,转增完成后发行人总股本为3,884,529,799股。本次转增完成后,发行人注册资本变更为388,452.9799万元。
7. 2020年9月,根据发行人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重大资产重组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条件的议案》及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向昆山市信息港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026号),发行人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昆山市信息港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购买江苏有线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70%股权,共计发行1,045,930,276股,发行人此次发行的新增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发行人注册资本增加104,593.0276万元。本次增资由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苏亚验[2018]26号)予以审验。本次增资完成后,发行人注册资本变更为493,046.0075万元。
8. 2020年10月,根据发行人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重大资产重组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条件的议案》及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向昆山市信息港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026号),核准发行人非公开发行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56,100万元,发行人实际配套融资募集资金总额扣除承销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94,599,998.99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为7,025.7611万元。本次增资由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苏亚验[2019]13号)予以审验。本次增资完成后,发行人注册资本变更为500,071.7686万元,并已依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要注册资本变更事项已取得有权机关审批,发行人已依法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发行人历史沿革合法合规。
(五)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解散的情形,其存续合法有效。
(六)发行人系科技型企业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经本所律师核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江苏省认定机构2024年认定报备的第 二 批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进 行 备 案 的 公 告 》(http://www.innocom.gov.cn/gqrdw/c101453/202412/dffdeb2055454603a61a81ebfe47ab5c.shtml),发行人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2432003894),发证日期:2024年11月19日,有效期:3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依法成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且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成立以来的主要变更已经取得有权机关审批,并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解散的情形,其存续合法有效。同时,发行人被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合法合规且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前述《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处于有效期内,符合科技创新债券科技型企业发行主体范围要求。
二、发行程序
(一)内部程序
1.董事会决议
2024年4月8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江苏有线关于注册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同意发行人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总额不超过30亿元(含30亿元)、期限不超过270天(含270天)的超短期融资券,并提请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发行人经理层负责办理本次超短期融资券注册和发行有关事宜。
2.股东大会决议
2024年6月26日,发行人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江苏有线关于注册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同意发行人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总额不超过30亿元(含30亿元)、期限不超过270天(含270天)的超短期融资券,并授权发行人经理层负责办理本次超短期融资券注册和发行有关事宜。
(二)注册和发行
发行人尚需就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注册完成后方可进行后续发行。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有权机构已作出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决议,且该等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符合发行人《公司章程》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根据《管理办法》《注册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尚需就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
三、发行文件及发行有关机构
(一)募集说明书
本期发行采用“常发行计划”模式,发行人已经就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编制了《基础募集说明书》和《续发募集说明书》,共同构成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
《基础募集说明书》披露了,释义、风险提示及说明、发行条款、募集资金运用、发行人基本情况、发行人主要财务状况、发行人资信状况、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税项、信息披露安排、持有人会议机制、受托管理人机制、主动债务管理、违约、风险情形及处置、发行有关机构和备查文件等。
《续发募集说明书》披露了,发行条款、募集资金运用、对基础募集的差错与更正、对基础募集说明书的更新部分、发行有关机构、基础说明书查询方式。
根据《基础募集说明书》披露,在《基础募集说明书》年报有效期内,发行人再次注册或发行时,《基础募集说明书》自动构成后续注册和发行时发行人信息披露的组成部分,《基础募集说明书》《续发募集说明书》共同构成发行人当期债项完整的募集说明书要件,其中不一致的地方,以《续发募集说明书》为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编制的《基础募集说明书》《续发募集说明书》已按照交易商协会规则指引的要求编写,共同构成发行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完整的募集说明书,发行安排等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二)法律服务机构
发行人委托本所提供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的法律服务。本所持有《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等开展业务所需资质文件,其签字律师均持有执业证书,且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均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具备《中介服务规则》规定的业务资质。
(三)审计机构
发行人委托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为其提供2022、2023年度的财务报表的审计服务,委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其提供2024年度的财务报表的审计服务。
经本所律师于交易商协会网站(http://www.nafmii.org.cn/)进行查询,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及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系交易商协会会员,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经本所律师核查及发行人的说明,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及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持有《营业执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等开展业务所需资质文件,且出具审计报告时签字注册会计师持有执业证书,审计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与发行人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情况说明:2024年9月23日,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03号),因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在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至2021年年报审计中存在虚增收入、利润及未记负债等虚假记载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325万元,处以1625万元罚款,并处暂停从事证券业务6个月;签字注册会计师林雷、郭志东、王进、陈奕彤、沈建华、李来民等被予以警告、罚款等处罚。本次注册发行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及项目负责人员均未参与过上述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及立案调查事项涉及项目。上述审计服务合同签署日期均不在本次暂停证券服务业务期间。上述行政处罚事项对发行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不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或法律障碍。
(四)主承销商
发行人委托建设银行作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的主承销商,承销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经本所律师核查交易商协会网站(http://www.nafmii.org.cn)公布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机构名单》,建设银行具备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资格。经本所律师核查及发行人的说明,建设银行持有《营业执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且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具备《中介服务规则》规定的业务资质。
(五)评级机构
发行人委托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信用评级服务。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跟踪评级报告》(编号:信评委函字[2024]跟踪 0471号)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评级AAA/稳定。经本所律师核查及发行人说明,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系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其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文件符合交易商协会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提供服务的有关机构具备相关资质,且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企业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合规性条件。
四、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大法律事项及潜在法律风险
(一)募集资金用途
根据《续发募集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拟注册金额为 30亿元,首期拟发行6亿元,拟全部用于偿还发行人有息债务。
同时,发行人在《基础募集说明书》中承诺:“(一)募集资金用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募集资金不用于拿地、炒地等不符合政策规定的用途;募集资金用于偿还存量负债。如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且募集资金仍用于符合要求的项目。
(二)募集资金用途不用于募投项目范围之外的工程建设及基础设施建设,不涉及项目重复建设、重复融资,不涉及违规举借政府性债务。
(三)发行人举借该期债务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相关文件要求,不会增加政府债务或政府隐性债务规模,不会用于非经营性资产,不会划转给政府或财政使用,政府不会通过财政资金直接偿还该笔债务。
(四)如果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募集资金用途发生变更,发行人将提前进行披露,且募集资金仍用于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的项目。
(五)发行人按照《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8]23号文)要求,地方政府作为出资人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本次债券由发行人作为独立法人负责偿还。
(六)发行人承诺募集资金最终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宏观调控、产业政策及协会自律规则相关要求。”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及《业务指引》第四条的规定及科技型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债券募集资金用途的要求。
(二)公司治理情况
1.组织机构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发行人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形成了决策、监督和执行相分立的有效的内部管理体系。同时设置有董事会办公室、行政办公室、企业发展部、人力资源部、财务资产部、风控审计部、后勤保障部、市场管理部、媒资管理部、政企客户部、公众客户部、技术工程管理部、安播运维部、信息化管理部、采购供应部等职能部门,行使相关职权。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2.议事规则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制定有《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分别详细规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总经理的职权及相应议事规则。
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股东大会为发行人最高权力机构。发行人董事会由10名董事组成,董事会成员包括4名独立董事和1名职工董事,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发行人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2名为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余监事由发行人股东委派。发行人设总经理1人,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经本所律师核查及发行人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中不存在公务员兼职情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及议事规则,且该组织机构及议事规则合法合规;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公司法》《公务员法》、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业务运营情况
1.发行人业务经营情况
根据发行人《营业执照》记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营业范围包括:许可项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股权投资;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企业形象策划;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会议及展览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5G通信技术服务;网络设备销售;移动终端设备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文艺创作;广播影视设备销售;广播电视传输设备销售;广播电视设备专业修理;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数字技术服务;通信设备销售;充电桩销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充电控制设备租赁;集中式快速充电站;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消防器材销售;电力设施器材销售;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物联网应用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技术服务;物联网设备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储能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基础募集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收视维护费、城建配套费和数据业务服务等。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经营范围获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登记,主营业务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发行人在建工程情况
根据《基础募集说明书》披露,截至2025年3月31日,发行人主要在建工程大多规模较小,主要包括3号楼装修、基地公司、省干线传输二平面波分系统建设项目、有线电视建设及改造过程中需要进行的网络改造、网络优化、机房建设、系统升级、设备采购等,前述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3.发行人重大处罚情况
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 开网
( http://zxgk.court.gov.cn )、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chinatax.gov.cn)、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https://jiangsu.chinatax.gov.cn/)、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http://www.mee.gov.cn/)、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网站( http://sthjt.jiangsu.gov.cn/)、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网站(https://www.mem.gov.cn/)、江苏省应急管理厅网站(http://yjglt.jiangsu.gov.cn/)等网站进行搜索查询,发行人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近三年内不存在因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纳税等问题受到重大处罚以致影响发行人正常经营的情况。
(四)受限资产情况
根据《基础募集说明书》披露及发行人说明,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受限资产总额为6,280.43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年12月31日 受限原因
货币资金 4078.50 票据保证金、工程保证金、诉讼冻结等
固定资产 2201.93 借款抵押
合计 6280.43 -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受限资产均系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存在受限资产已被处置并进行代偿的情形,不会对本期发行构成法律障碍。但仍不排除由于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债务,而导致部分资产和权利将面临被权利人处置的风险。
(五)或有事项
1.对外担保
根据《基础募集说明书》披露及发行人说明,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无对外担保情形。
2.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以及“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等公示信息及发行人说明,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尚未了结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情况如下: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发行人存在机电安装工程民事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金额为23,622,978.04元,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发行人银行账户被冻结等额金额。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上述诉讼案件对发行人正常持续经营不构成实质性影响,不会对本期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六)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及发行人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不存在正在进行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七)信用增进情况
根据《续发募集说明书》《基础募集说明书》披露,本期超短期融资券无信用增进安排。
(八)存续债券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及发行人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或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的情况。
(九)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1.根据《基础募集说明书》披露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江苏省国金集团信息网络投资有限公司累计质押发行人 311,762,809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其持有发行人股份的11.99%,占发行人总股本比例的6.23%。
2.对于可能影响投资人利益的风险因素,已于《基础募集说明书》“第二章风险提示及说明”部分进行披露,在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存续期间,如遇政策变动、财务风险、行业风险、市场影响、担保连带风险、受限资产处置风险、管理风险及经营不善等不利因素,仍有可能影响到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兑付。同时,若发行人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承诺正确地披露信息或披露信息不完整、不准确、不真实的风险,可能将影响到投资者对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价值判断。此外,发行人部分业务与政府关联性较强,政府补贴政策是发行人持续经营的有力保障,在当前财政部门陆续出台新政策的情况下,不排除发行人相应业务模式或内容将按相关政策进行后续调整的可能性。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对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构成实质法律障碍的重大法律事项。
五、投资者保护机制
(一)违约、风险情形及处置
《基础募集说明书》披露了违约事件、违约责任、偿付风险、发行人义务、发行人应急预案、风险及违约处置基本原则、处置措施、不可抗力、争议解决机制和弃权等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约定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持有人会议机制
为保障本期超短期融资券持有人的利益,《基础募集说明书》设置了“持有人会议机制”章节,披露了会议目的与效力、会议权限与议案、会议召集人与召开情形、会议召集与召开、会议表决和决议等主要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基础募集说明书》中持有人会议机制的约定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主动债务管理
《基础募集说明书》设置了“主动债务管理”章节,在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可根据市场情况,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管理规定及要求,在充分尊重投资人意愿和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采取实施置换、同意征集等主动债务管理方式,对本期超短期融资券进行主动债务管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投资者保护机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六、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具备在银行间市场发行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主体资格;发行人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符合科技创新债券科技型企业发行主体范围要求;
2.发行人已取得本期发行的合法批准和授权;发行人尚需就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
3.《续发募集说明书》《基础募集说明书》包含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要求披露的主要事项,符合《业务指引》《管理办法》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的相关规定;
4.为本期发行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均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机构,具备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出具专业意见的资格;
5.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及《业务指引》第四条的规定及科技型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债券募集资金用途的要求;
6.发行人不存在对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重大法律事项。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正本),由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