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百一十五年度第二期無擔保普通公司債發行辦法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經呈奉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500030821號函通知申報生效發行公司債,訂定發行辦法如下:
一、債券名稱: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一百一十五年度第二期無擔保普通公司債(以下簡稱本公司債)。
二、發行總額:本公司債發行總額為新台幣壹佰陸拾壹億元整,依發行期限之不同分為甲券、乙券、丙券3種。甲券三年期發行金額為新台幣參拾陸億元整;乙券五年期發行金額為新台幣玖拾壹億元整;丙券十年期發行金額為新台幣參拾肆億元整。
三、發行期間:甲券發行期間為三年期,自民國115年5月20日發行至民國118年5月20日到期;乙券發行期間為五年期,自民國115年5月20日發行至民國120年5月20日到期;丙券發行期間為十年期,自民國115年5月20日發行至民國125年5月20日到期。
四、票面金額:新台幣壹佰萬元整。
五、發行價格:本公司債於發行日依票面金額十足發行。
六、票面利率:甲券為固定年利率1.85%,乙券為固定年利率1.87%,丙券為固定年利率1.92%。
七、承銷及配售方式:本公司債委託證券承銷商採洽商銷售方式對外公開承銷。
八、銷售對象:僅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所定之專業投資人。
九、還本方式:本公司債各券皆於到期日一次還本。
十、計、付息方式:本公司債自發行日起依票面利率,每年單利計息乙次,每年付息乙次。以每壹佰萬元為基準計付利息至元為止,元以下四捨五入。本公司債還本付息日如為付款地銀行業停止營業日時,則於停止營業日之次一營業日給付本息,且不另付利息。如逾還本付息日領取本息者,亦不另計付遲延利息。
十一、債券形式:本公司債為記名式,採無實體發行,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結算所)登錄。
十二、擔保方式:本公司債為無擔保普通公司債。
十三、受託機構:本公司債由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各債權人(以下簡稱債權人)之受託人,代表債權人之利益行使查核及監督本公司履行本公司債發行事項之權責,並與本公司訂定受託契約。凡持有本公司債之債權人,不論係於發行時認購或中途受讓者,對於受託契約規定受託人之權利義務及本公司債發行辦法均予承認,並同意授與受託契約有關受託事項之全權代理,此授權並不得中途撤銷。至於受託契約內容,債權人得在規定營業時間內隨時至本公司或受託人營業處所查閱。
十四、還本付息代理機構:本公司債由永豐商業銀行城中分行代理還本付息事宜及製作扣繳憑單,寄發予債權人,並依集保結算所提供之債權人名冊資料,辦理本息款項劃撥作業。
十五、其他:本公司如有自次級市場買回本公司債,經買回後應即註銷且不得再行賣出。
十六、通知方式:有關本公司債應通知債權人之事項,由受託人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發行人: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劉揚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