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银行文件
浙商银函〔2026〕184号 签发人:景峰
浙商银行关于推荐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统一注册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函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浙商银行(以下简称“推荐人”或“本行”)受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其此次统一注册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主承销商,统一注册品种包括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永续票据、资产支持票据、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
本行对发行人申请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了尽职调查,根据尽职调查结果,本行推荐发行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一、推荐人基本资质情况
本行已具备从事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的资格,将严格遵守《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颁布的相关自律规则,遵循诚信原则,切实履行主承销商的义务,做好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承销工作。
二、发行人简要情况
(一)发行人历史沿革
发行人于1995年4月14日成立,注册资本30.00亿元,控股股东为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
经过数次增资、股权变更,截至本推荐函出具之日,发行人注册资本220.88亿元,控股股东为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发行人经营情况
经营范围:国内和经批准的国际、地区航空客、货、邮、行李运输业务及延伸服务;通用航空业务;航空器维修;航空设备制造与维修;国内外航空公司的代理业务;与航空运输有关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服务(意外伤害保险)。电子商务(不涉及第三方平台等增值电信业务);空中超市(涉及许可证配额及专项许可的商品除外);商品的批发、零售(涉及国家限制及许可证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5年末,公司经审计的合并资产总额2,917.64亿元,负债总额2,529.16亿元,所有者权益总额388.48亿元;2025年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1,399.41亿元,净利润-19.52亿元。
三、尽职调查结论和主要推荐理由
经过对发行人进行全面审慎的尽职调查,本行认为发行人的资信评级良好,具有健全的信息披露机制,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具备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资格和条件。
四、履行发行申请程序的合法完备情况
本行对本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相关材料履行了内部核查程序,认为本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符合《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相关规则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为此,本行特向协会推荐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统一注册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品种包括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永续票据、资产支持票据、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
特此推荐,请予注册。
浙商银行
2026年6月4日
内部发送:行领导,综合办公室、投资银行总部。
校 对:投资银行总部 陈醇
浙商银行综合办公室 2026年6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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