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基本信息

一、资产支持证券基本要素

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名称 邮盈惠兴系列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基础资产类型 不良贷款(非循环资产)

是否采用持续购买结构 否

注册总金额 50 亿元人民币

发行期数 8-10期(预计)

交易场所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注册有效期 【自获准注册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

二、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方式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发行方式主要包括招标发行和簿记建档发行,两种都是成熟的市场化发行方式。本次申请注册的“邮盈惠兴”系列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以下简称“本系列证券”)在分期发行时会根据发行时的市场状况和每期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以下简称“每期证券”或“每期资产支持证券”)的具体情况选择两种发行方式中的一种。

(一)簿记建档发行的必要性

一方面,簿记建档发行时间较长,且出现意外情况时可通过延长发行时间来应对解决,相对于招标发行方式(通常招标发行时间需控制在1小时以内)更有利于提高证券发行成功率以及发行效率。另一方面,从国内外的实践看,招标发行更适合于信用等级高、发行规模大、投资者范围广泛、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好的债券品种,比如国债、政府机构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等;簿记建档的发行方式则更适用于发行规模相对较小、投资者范围相对较窄的信用类债券发行,考虑到现阶段国内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仍处于发展阶段,已发行规模相对较小,投资者范围有待进一步扩大,二级市场的流动性也有待进一步改善,所以簿记建档发行有一定的必要性。

(二)簿记建档定价、配售的原则和方式

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定价原则:簿记建档结束后,簿记管理人原则上应将全部有效申购单按申购利率/利差由低至高逐一排列,逐笔累加其申购规模,直至累计至计划公开发行额,从而确定合格申购利率/利差。发起机构、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将基于簿记建档结果,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当期证券的发行利率。

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配售原则和方式:价格(簿记利率/利差)优先原则。所有申购利率等于或低于发行利率的合规申购为实际有效申购,实际有效申购总金额大于簿记建档额,则对发行利率以下的全部合规订单进行全额配售,对等于发行利率的合规订单将按照比例进行配售。但是,根据申购的及时性、申购规模以及投资者参与每期证券的具体情况,配售结果可能偏离前述原则下的配售结果。如出现调整的情况,簿记管理人应做好说明和记录,并妥善保存。

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配售原则和方式: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采用数量簿记建档方式发行,簿记建档结束后,由簿记管理人将全部对外发行额在所有合规订单之间按比例进行分配。

(三)簿记建档发行过程中防范不正当利益输送的措施

如采用簿记建档发行方式,发起机构、发行人和簿记管理人将采取适当措施防范不正当利益输送,保证发行的公开、公正和透明,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簿记管理人建立完善、规范的簿记建档操作流程,使用主管机构认可的簿记建档场所和簿记建档发行系统;

2、簿记管理人应针对簿记建档发行建立集体决策制度和监督制度,对证券发行定价和调整配售结果等重要环节进行集体决策及跨部门监督,并对集体决策结果进行记录和说明;

3、簿记管理人应妥善保存簿记建档流程各个环节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对于簿记建档发行前和发行后的必要信息予以充分及时披露、并向主管机构进行必要报备。

(四)簿记建档发行过程中防范操作风险的措施

发行人、簿记管理人/主承销商等在每期资产支持证券簿记建档过程中将面临多种潜在风险。相关机构应当知悉簿记发行可能涉及的风险并已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1、违约风险

每期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中涉及的所有法律文件,签署各方均应严格遵守,如出现任何一方单方面违约,其余各方将面临违约风险。

应对措施:本次注册发行相关的协议文本中严格规定了相关主体的违约责任,相关主体协议文本进行存档备查,一旦发生相关主体的违约行为,受害方即可按照协议约定主张自身合法权利。同时,在每期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过程中,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并在遵守监管部门规章和自律规范要求以及各方应履行的保密义务前提下,实现发行信息的共享,从而降低各方因信息不对称造成单方面违约的可能性。

2、操作风险

如参与机构任何一方出具的文件、协议内容要素错误或未及时完成缴款、付款等操作,导致发行延时或失败将出现操作风险。

应对措施:每期资产支持证券的簿记管理人债券承销发行团队经过了严格的业务培训,并具有丰富的簿记建档历史操作经验,在每期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将对发行人进行充分的发行辅导。每期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人、簿记管理人及其他相关方应当掌握发行的相关制度规范和操作流程,同时各相关机构内部对簿记建档管理制定了严格的操作规范和要求,在簿记建档操作过程中均严格执行复核复查程序,以最大限度降低操作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3、包销风险

主承销商在簿记建档发行中,未能全额募集本次发行量,按照相关协议要求,主承销商对剩余资产支持证券履行余额包销义务,存在包销风险。

应对措施:每期资产支持证券主承销商在当期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向潜在的投资机构进行积极推介和充分询价,并对每期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时点的市场情况进行充分预估,在此基础上制定每期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的簿记区间,在宏观政策、市场走势不发生剧烈变化的情况下,可最大限度降低每期资产支持证券的包销风险。同时,主承销商将提前做好预案,在遇到宏观政策或市场环境发生剧变、确实需履行包销程序的情况下,及时按照承销协议相关约定启动包销流程,按时完成全额募集款项的缴付。

4、分销系统风险

每期簿记建档配售结果通过托管机构进行分销、缴款,如分销系统发生故障,可能面临操作系统风险。

应对措施:簿记管理人安排专人负责每期资产支持证券的分销工作,必要情况下配合托管机构提前进行系统测试。簿记管理人按时向托管机构提交分销所需的材料,确保托管机构及时在系统内完成确权,并组织分销机构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分销工作。同时,对于极端情况下,由于分销系统故障等不可抗力造成未按时完成分销工作的,在相关分销协议中约定后续处理流程及相关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在系统故障情况下每期证券发行工作的妥善处理,保障投资人、发行人等相关机构的合法权利。

5、推迟发行风险

每期簿记建档期间如发生货币政策调整等重大不利事件,可能出现簿记结果超出发行人预期而推迟发行或调整利率区间的风险。

应对措施:发起机构、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在每期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对货币政策及市场走势做好预判,尽量避开选择货币政策敏感期作为发行时间窗口;如最终确定在货币政策敏感期发行,发起机构、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在充分沟通的前提下,在确定簿记区间时综合考虑货币政策可能变动的因素,最大限度避免因货币政策调整造成市场实际利率水平超出既定簿记区间的情况出现;另外,如因货币政策调整造成发行利率与发行人预期偏离过大而推迟发行的,发起机构、发行人、簿记管理人/主承销商等相关机构应将货币政策变动、相关各方意见及最终决策做好记录以备后查。

目录

第一章投资人风险提示.................................................................................................................1

一、追索权仅限于信托财产的风险.....................................................................................1

二、集中度风险.....................................................................................................................2

三、利率风险.........................................................................................................................2

四、现金流回收波动风险.....................................................................................................2

五、流动性风险.....................................................................................................................3

六、资产抽样尽调方法局限性导致的风险.........................................................................3

七、操作风险.........................................................................................................................4

八、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4

九、交易他方的违约风险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4

十、证券实际发行利率存在不确定性风险.........................................................................5

十一、估值风险.....................................................................................................................5

十二、评级风险.....................................................................................................................5

十三、关联关系风险.............................................................................................................6

第二章参与机构信息.....................................................................................................................7

一、各参与机构的选任标准及程序.....................................................................................7

二、主要参与机构名单及简介...........................................................................................11

三、主要参与机构的证券化经验、违约记录声明及机构之间的关联关系...................14

四、发起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摘要...........................................................17

五、发起机构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规程摘要...................................................................20

六、发起机构相关类型贷款管理办法摘要.......................................................................24

七、发起机构资产证券化不良贷款相关服务管理办法摘要...........................................50

八、受托机构对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安排.......................................................................56

九、资产池实际处置机构选聘、管理相关办法及其证券化不良贷款处置相关管理办法

摘要.......................................................................................................................................58

第三章发起机构相关经验及历史数据.......................................................................................60

一、发起机构不良贷款处置经验及相关历史数据...........................................................60

二、贷款服务机构不良贷款证券化相关经验及历史数据...............................................64

三、资产池实际处置机构不良贷款处置经验及相关历史数据.......................................67

第四章交易条款信息...................................................................................................................69

一、交易结构.......................................................................................................................69

二、交易各方主要权利与义务...........................................................................................70

三、预计信托账户设置.......................................................................................................77

四、交易条款设置...............................................................................................................78

五、各触发条件设置...........................................................................................................87

第五章基础资产筛选标准...........................................................................................................92

一、资产筛选标准...............................................................................................................92

二、资产保证.......................................................................................................................97

第六章信息披露安排...................................................................................................................99

一、发行期的信息披露要求及内容...................................................................................99

二、存续期信息披露要求及内容.......................................................................................99

三、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信息披露.........................................................................102

四、信息披露方式及途径.................................................................................................104

五、信息披露文件的查阅.................................................................................................105

第一章投资人风险提示

资产支持证券仅代表特定目的信托受益权的相应份额,不构成发起机构、受托机构或任何其他机构对投资者的负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在每期证券下的追索权仅限于信托财产。除了《信托合同》交易文件明确规定的职责外,发起机构不承担任何默示的承诺或者义务,并不作任何进一步的陈述与保证。除因受托机构故意、欺诈或重大过失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外,受托机构仅承担按照《信托合同》规定以信托财产为限向投资者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

投资者购买本系列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应当认真阅读本文件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系列证券发行的注册,并不表明对本系列证券的投资价值作出了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本系列证券的投资风险作出了任何判断。

下文列示了本次申请注册的邮盈惠兴系列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存在的投资风险,尽管在交易结构中会对于大部分风险安排缓释机制,但仍无法完全排除每一种风险对部分或全部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可能。因此,投资者在评价和购买每期证券时,应认真地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追索权仅限于信托财产的风险、集中度风险、利率风险、现金流回收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资产抽样尽调方法局限性导致的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交易他方的违约风险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证券实际发行利率存在不确定性风险、估值风险、评级风险、关联关系风险等。

一、追索权仅限于信托财产的风险

本系列证券仅代表特定目的信托的信托受益权的相应份额,不构成发起机构、受托机构或任何其他机构对投资者的负债,发起机构、受托机构不对本系列证券的收益作出任何保证或担保,投资者在本系列证券下的追索权仅限于信托财产。除了《信托合同》明确规定的职责外,发起机构不承担任何默示的承诺或者义务,并不作任何进一步的陈述与保证。除因受托机构故意、欺诈或重大过失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外,受托机构仅承担按照《信托合同》规定以信托财产为限向投资者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

风险缓释措施:根据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受托机构、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和资金保管机构等需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当信托财产因该等相关机构的违约行为或不当行为而发生损失时对相关机构进行追索,以弥补该等违约行为或不当行为给信托财产带来的损失。由于本系列证券的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受托机构和资金保管机构具备较为丰富的证券化业务经验,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信托财产不会因为上述机构违约或不当行为产生损失,损害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利益。

二、集中度风险

如果基础资产借款人的分布地区相对较分散,地域集中度风险相对较小,但是占比相对较高的地域的回收情况依然会影响整体资产池的回收。城市的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区域借款人职业发展稳定性以及其他区域不利因素可能影响相关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意愿,增加借款人继续逾期、拖欠还款等违约行为的可能性,由此对资产池的回收款造成不利波动,进而影响本系列证券的收益实现。

风险缓释措施:委托人邮储银行在选择入池资产时已充分考虑了不同地域等分布比重的平衡因素,基础资产借款人的分布地区相对较分散,地域集中度风险相对较小。

三、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市场利率的波动对资产支持证券价格产生影响,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风险。利率风险是固定收益证券普遍面临的风险。与其他固定收益证券相比,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又有其特殊性:利率的变化会影响借款人的偿付行为,从而导致资产池现金流量发生变化,对资产支持证券价格产生影响。

风险缓释措施:利率风险是固定收益证券无法规避的一种风险,只能通过投资者自身对市场走势的分析,结合利率风险管理手段来降低损失的可能性。本次证券化将向投资者充分披露资产支持证券利率风险有别于其他证券品种的特征,由投资者根据自身需要做出投资决策。

四、现金流回收波动风险

本系列证券项下的基础资产为不良债权,其未来现金流的回收量可预测性较差,且影响因素众多,实际回收情况可能因为宏观经济下行等不利影响而低于预期,从而导致“信托财产”的现金流无法达到预期水平,极端情况下可能影响本系列证券的还本付息,投资人因此而有所损失。

此外,基础资产池未来现金流的回收时间也有很大不确定性,可能受到借款人自身经济状况、区域经济发展水平、资产服务机构催收力度等因素的影响。现金流回收时间的不确定性将导致投资者无法在预定期限内回收投资本金和预期投资收益,从而可能导致投资者自身流动性风险或增加投资者的投资管理难度,此外也对证券还本付息计划的设置造成困难。

风险缓释措施:对于上述现金流波动风险,本系列证券主要通过优化现金流测算模型、简化资产支持证券结构设计、设置流动性储备账户(如有)等机制来缓释。同时做好适当充分的信息披露,以便于动态管理投资者预期。

五、流动性风险

本系列证券发行结束后,受托机构将按照相关规定为资产支持证券办理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手续。然而,由于资产证券化产品在我国仍属创新金融产品,产品规模相对较小,难以保证届时市场有足够的流动性使投资者能进行资产支持证券的出售转让。因此投资者可能因为前述流动性风险而遭遇资产支持证券难以交易流通、或在交易过程中蒙受损失的情况。随着市场的发展,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规模将进一步扩大,投资者群体将更加丰富,有望使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得到改善。

风险缓释措施:本系列证券计划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交易,将有助于降低流动性风险。同时随着市场的发展,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规模将进一步扩大,投资者群体将更加丰富,有望使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得到改善。

六、资产抽样尽调方法局限性导致的风险

如若由于本系列证券初始基础资产数量巨大,会计师的执行商定程序、律师的法律尽职调查及资产评估机构的抵押物尽职调查(如有)采用了具有代表性的抽样方法进行了抽样,抽样数量有限,未对初始基础资产的全部借款人的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尽职调查的结论是根据对抽样样本而非对全部基础资产的尽职调查工作得出,因此可能仍存在个别基础资产具有瑕疵或不符合合格标准,对资产支持证券的现金流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

风险缓释措施:抽样尽调方法重点核查影响不良零售贷款资产质量的主要特征。在重要维度上,样本的尽调可以有效覆盖维度的所有信息,以求反映资产池的整体情况。尽职调查的结论是根据对抽样样本而非对全部入池资产的尽职调查工作得出,但考虑到不良零售贷款分散性高、同质化强,因此针对抽样样本的尽职调查工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入池资产的总体状况。

七、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证券化交易主体在构建交易结构和交易执行期间的不当操作,使投资者蒙受资金损失的风险,这其中包含了由于信息不对称可能带来的道德风险。

风险缓释措施:操作风险可能源于投资者自身内部风险控制,也可能源于资产证券化的参与机构。对于后者,本次证券化交易采取以下措施降低投资者面临的操作风险:严格构建交易各方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确保各方之间签订协议的合法性、完整性和严密性;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信息披露,以避免黑箱操作;项目发行说明书向投资者进行全方位的信息披露;受托机构在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内,定期发布受托机构报告,不定期发布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件,以使证券化运作更加透明;聘请评级机构进行首次和存续期间的评级。

八、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因外部金融法规不完备或当事方对法律条文的误解、执行不力、或条文规定不细等原因导致无法执行已生效合同,以及由于诉讼、不利判决和法律文件缺失、不完备而可能使当事方遭受损失的各类风险。法律风险涵盖签约、履约和争议处理各阶段。此外,有关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法规可能在未来发生变更导致投资者承担的税负加重等对投资者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带来风险。

风险缓释措施:邮储银行在本系列证券的交易中聘请了律师事务所以及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法律和税务顾问,提供相关法律和税务分析,保障相关交易满足所有适用法律法规要求。

九、交易他方的违约风险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本系列证券交易涉及众多交易方,虽然相关的交易文件对交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均有详细的规定,但是发行人无法排除由于任何一方违约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导致投资者利益损失的风险。

风险缓释措施:本系列证券的交易设置了信用触发机制的设置,在各交易方违约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将触发权利完善事件、违约事件、受托人解任事件、贷款服务机构解任事件、资金保管机构解任事件、丧失清偿能力事件等,对权利义务的约定、现金流的偿付进行重新安排,最大限度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十、证券实际发行利率存在不确定性风险

本系列证券的实际发行利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使证券兑付存在一定风险。基础资产为不良贷款,虽然逾期贷款会继续产生利息、手续费等,但其回收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且相比于一般信贷资产没有利息流入,只有贷款回收金额。若实际发行利率大于预计发行利率,证券优先档正常兑付存在一定的风险。

风险缓释措施:利率风险是固定收益证券无法规避的一种风险,只能通过投资者自身对市场走势的分析,结合利率风险管理手段来降低损失的可能性。本系列证券化将向投资者充分披露资产支持证券利率风险有别于其他证券品种的特征,由投资者根据自身需要做出投资决策。

十一、估值风险

虽然在评估贷款的回收率时结合邮储银行历史不良贷款的回收情况,考虑了资产池逾期期限、成为不良时未偿本金余额、借款人的年龄、所获得的授信额度、地区、职业、学历等因素,并结合外部宏观环境变化进行了调整,但资产池中每笔贷款的回收会较大程度的受到贷款服务机构催收力度、催收效果的影响,通过静态池的分析已较大程度上体现了催收机构过往的催收效果。鉴于催收政策的变化会对贷款的实际回收情况造成影响,同时受未来宏观经济环境等不确定因素影响,贷款的实际回收率和回收时间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风险缓释措施:本系列证券将以上风险因素加以考虑,对基础资产池的回收情况进行了相应调整。

十二、评级风险

本系列证券发行时将聘请具备评级资质的信用评级公司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信用评级。信用评级评估了资产支持证券在每个支付日全额、及时支付应付的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利息和在法定最终到期日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本金的可能性。信用评级公司对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仅基于发行前获得的发起机构资产历史数据、证券化资产池静态信息和相关交易参与机构信息。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内资产池若实际表现欠佳,或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及资金保管机构的财务状况恶化进而影响其履约能力,均将导致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被降低。

风险缓释措施:针对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评级的风险,信用评级公司将在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内持续、定期对其进行跟踪评级,受托机构也将在证券存续期内及时披露发生的重大事项,缓释了证券信用评级的风险。

十三、关联关系风险

本系列证券涉及的参与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较多,各机构间可能存在一定的关联关系及其带来的相关风险。但交易文件已对各机构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并约定了各机构不当行为或违约行为带来损失的责任及赔偿认定等,同时各机构内部制定了较为完善资产证券化业务制度等相关制度,可以有效防范关联关系风险。同时发行人将在每期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时如实披露主要参与机构的关联关系说明。

第二章 参与机构信息

一、各参与机构的选任标准及程序

对机构的选任始终坚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信用、效益、经济的原则。

(1)三公原则。在选择参与机构过程中,资格条件应该公开,以平等竞争原则进行评定。

(2)信用原则。参与机构应当具有良好的信用,经营管理正常,社会声誉良好。

(3)效率原则。在选择参与机构的过程中,范围应框定清晰,程序应简便有效,尽快确定最佳入围名单。

(4)经济原则。在选择参与机构时,必须考虑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成本,在保证达到预期目标的前提下,尽可能地降低相关成本,实现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

(一)各参与机构的选任原则及标准

1、受托机构

信托公司担任本项目受托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1)具备银保监会批准的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

(2)具备资产证券化理论基础与实践经验;

(3)具有专门的资产证券化工作团队;

(4)与邮储银行历史合作情况良好;

(5)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完成重新登记三年以上;

(6)注册资本不低于五亿元人民币,并且最近三年年末的净资产不低于五亿元人民币;

(7)自营业务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有关监管要求;

(8)原有存款性负债业务全部清理完毕,没有发生新的存款性负债或者以信托等业务名义办理的变相负债业务;

(9)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营业绩,到期信托项目全部按合同约定顺利完成,没有挪用信托财产的不良记录,并且最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0)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信托业务操作流程、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

(11)具有履行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职责所需要的专业人员、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管理信息系统以及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2)已按照规定披露公司年度报告;

(13)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2、贷款服务机构

本系列项目基础资产的初始贷款服务机构由发起机构邮储银行担任。

在证券存续期间,如发生初始贷款服务机构解任事件,后备或替代贷款服务机构需符合如下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经营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

(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营业绩,最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亿元人民币;

(4)资本充足率不能低于8.5%;

(5)不良资产比率不高于2.5%;

(6)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

(7)在信贷资产所涉及的《借款合同》的签订地和/或贷款项目省级所在地,均设立有分支机构;

(8)具有信贷资产管理相关的完整的内部控制制度;

(9)应当制定管理证券化资产的政策和程序,有专门的业务部门负责履行贷款管理职责;

(10)证券化资产应当单独设账,与贷款服务机构自身的信贷资产分开管理,不同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的证券化资产也应当分别记账,分别管理;

(11)能够履行贷款服务职能,能够管理贷款并收取本息,定期向公司提供服务报告;

(12)应当具备信贷资产管理所需的专业人员、业务处理系统、会计处理系统以及档案管理系统。

3、承销机构

选任的承销机构应具备以下资质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

(2)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执业规范,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有连续三年(含)以上债券承销领域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4)具有较强的债券分销能力;

(5)具有与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承销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固定办公地点;

(6)具有合格的从事债券市场业务的专业人员和债券分销渠道;

(7)具有规范和完善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

(8)具有资产证券化业务服务专职团队,该团队的执业成员不少于三人,且均具有资产证券化业务从业经历。

4、资金保管机构

选任的资金保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和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设立的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

(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营业绩,最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亿元人民币;

(4)资本充足率不能低于9%;

(5)具有专门的业务部门负责履行信托财产资金保管职责;

(6)具有健全的资金保管制度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7)具备安全保管信托财产资金的条件和能力,能为每项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资金单独设帐、单独管理,并将所保管的信托资金与其自有资金和管理的其他资产严格分开管理;

(8)具有足够的熟悉信托资金保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9)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保管信托财产资金有关的其他设施;

(10)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11)能够按照资金保管合同约定,定期向受托机构提供资金保管报告,报告资金管理情况和资产支持证券收益支付情况。

5、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主要中介机构

选任的相关中介机构应具备以下资质要求:

(1)依法于中国境内设立并具有相关执业资质,在其所开展的业务领域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近三年没有不良执业记录;

(2)有广泛的品牌影响力,各项指标在所属行业内居于领先地位,得到监管部门和投资者的认可;

(3)具有与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固定办公地点,有良好的业务管理体系和内部组织体系,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状况良好;

(4)具有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服务专职团队,团队成员应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从业经验;

(5)有良好的企业服务文化及客户服务理念,有规范和完善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等制度;

(6)曾参与过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的相关中介工作,有相关领域的经验和技术;

(7)服务费用报价合理,服务优质、高效;

(8)根据相关服务事项的具体要求确定的其他专项条件。

(二)各参与机构的选任程序

1、受托人选任程序

邮储银行与国内多家信托公司进行广泛的接触和沟通,熟悉和了解了相关公司的基本情况、与邮储银行过往的合作经历以及在证券化业务方面的工作经验,初步选定参考范围;在广泛接触和了解的基础上,邮储银行从范围中选定若干家信托机构进行重点沟通,并对其资格进行了初步审核;在与上述若干家信托机构进行沟通并对其初步审核后,邮储银行综合考虑信托公司资质、前期业务合作等因素,决定在筛选出的信托机构中选出目标受托人。

邮储银行采用招标的方式选定受托机构,并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各信托机构以及其文件加以评定;依据事先确立的评标原则和标准,确定中选机构;与中选的受托机构签订合同。

2、受托人以外机构选任程序

受托人根据中介机构所要具备的要求和条件,结合中介机构的参与意愿、行业地位、服务能力及报价水平进行筛选。

筛选完毕后,受托人结合发起机构与各中介机构以往的合作情况及业务联系,根据各中介机构服务性质的差异,分别组织专家委员会,采用询价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对拟聘任机构进行审核,参考专家委员会的意见最终确定中标机构并与选聘的参与机构正式签约。

二、主要参与机构名单及简介

(一)发起机构/委托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1

联系人:郑路、张静、骆雪梦

联系电话:010-68858064

传真:/

邮政编码:100808

网址:www.psbc.com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6日,2012年1月21日由有限责

1自2022年4月25日起,邮储银行执行董事、行长刘建军先生代为履行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等职责。

任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3年9月末,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91.61亿元。

自成立以来,邮储银行坚持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服务社区的大型零售商业银行定位,发挥网络优势,强化内部控制,合规稳健经营,为广大城乡居民及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自觉承担起“普之城乡,惠之于民”的社会责任,走出了具有“普惠金融”特色的可持续发展道路。邮储银行现已成为全国网点规模最大、覆盖面最广、服务客户数量最多的商业银行。

截至2023年9月末,邮储银行资产总额153,153.59亿元,较上年末增长8.87%;发放贷款和垫款80,204.96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1.23%;负债总额143,998.85亿元,较上年末增长8.75%;客户存款总额134,931.22亿元,较上年末增长6.12%。2023年1-9月,邮储银行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56.55亿元;实现营业收入2,601.22亿元。

2012年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重启以来,邮储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分别以对公贷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和个人不良贷款为基础资产,共完成23单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均取得了良好的市场效果。

邮储银行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状况数据与经营指标如下:

合并报表,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项目 2023年第三季度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总资产 15,315,359 14,067,282 12,587,873 11,353,263

归属于邮储银行股东权益 913,774 824,225 794,091 671,799

客户存款总额 13,493,122 12,714,485 11,354,073 10,358,029

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 8,020,496 7,210,433 6,454,099 5,716,258

利润总额 82,840 91,364 81,454 68,136

归属于邮储银行股东净利润 75,655 85,224 76,170 64,199

不良贷款率(%) 0.81 0.84 0.82 0.88

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 363.91 385.51 418.61 408.06

资本充足率(%) 13.83 13.82 14.78 13.88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9.46 9.36 9.92 9.60

数据来源:邮储银行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二)发行人/受托机构: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芦苇

联系人:吴小璇

联系电话:010-59902741

传真:/

邮政编码:100004

网址:https://www.citictrust.com.cn

1988年3月1日,公司前身中信兴业信托投资公司经原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北京正式成立。2002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复,中信集团将中信兴业信托投资公司重组、更名、改制为“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并承接中信集团信托类资产、负债及业务。2007年,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名称变更为“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截至2023年9月末,公司注册资本为112.76亿元,股权结构为中国中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持有100%的股权。截至2022年末,中信信托信托资产余额为15,408.51亿元,全年实现净利润30.16亿元,位居行业前列。

中信信托重视内部控制文化建设,以依法合规经营为根本准则,坚持“业务发展、内控先行”管理理念,建立了涵盖企业价值观、经营理念、运行原则、操守规范的内控文化体系。持续构建适应公司经营发展及内控管理需要的内部机构发展机制,建立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倡导“无边界服务,无障碍运行;有炽热情怀,有责任担当”的核心价值理念,强调“公私分明、简单敞亮、换位思考、谦和有爱、智慧叠加、做到极致”的工作作风;重视人力资源建设,不断优化人力资本配置,健全人力资本开发与管理体系,制定人力资源相关制度,规范人员聘用、培训、考评、晋升、离职、内部调动等人事管理工作,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全面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重视法治教育与合规宣传工作,强化全体员工的法治观念和合规意识,严格依法决策、依法办事、依法监督,树立依法合规、守法诚信的价值观;从环境文化、制度文化、组织文化、行为文化等多层次切入,通过制度规范、考核激励、讲座培训、执纪问责等多种方式,倡导和实践内控核心理念,营造良好的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的内控文化氛围。公司始终坚守“合规经营、稳健发展”理念,牢牢守住不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底线,强化内控合规建设,健全合规管理制度体系,夯实合规内控管理基础,持续推动合规文化理念以及合规管理要求落到实处。

中信信托过往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合并报表,单位:人民币亿元

项目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资产总计 498.95 493.24 471.14

负债总计 125.36 134.64 135.33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373.59 358.55 335.77

营业利润 38.54 44.37 49.89

利润总额 38.56 44.30 49.18

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 30.12 35.01 38.55

数据来源:中信信托2020年、2021年及2022年度报告。

(三)其他参与机构

其他参与机构名单将在每期证券发行时在发行说明书中予以公告披露。

三、主要参与机构的证券化经验、违约记录声明及机构之间的关联关系

(一)邮储银行作为项目发起机构和贷款服务机构的经验

邮储银行在2013年12月作为发起机构完成了其首单以对公贷款为基础资产支持的证券化项目——邮元2013年第一期信贷资产支持证券,2014年7月作为发起机构又完成了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为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项目——邮元2014年第一期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

2016年,邮储银行获得家美系列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300亿元的注册额度,于2016年7月成功发行了家美2016年第一期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于2018年4月成功发行了家美2018年第一期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

2019年,邮储银行获得邮元家和系列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400亿元的注册额度,于2019年12月成功发行了邮元家和2019年第一期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于2020年4月成功发行了邮元家和2020年第一期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

2021年,邮储银行获得邮赢惠泽系列不良贷款支持证券20亿元的注册额度,分别于2021年6月、12月成功发行了邮赢惠泽2021年第一期、第二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另外,邮储银行分别于2021年4月、2021年5月发行了邮元家和2021年第一期、第二期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于2022年1月发行了邮元家和2022年第一期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

2022年,邮储银行获得邮盈惠兴系列不良贷款支持证券40亿元的注册额度,分别于2022年6月、9月、10月、12月成功发行了邮盈惠兴2022年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第四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2023年,邮储银行获得邮盈惠泽系列不良贷款支持证券50亿元的注册额度,分别于2023年6月、9月、12月成功发行了邮盈惠泽2023年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第四期、第五期、第六期、第七期、第八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以上发行均取得了良好的市场效果,邮储银行在上述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中担任发起机构和贷款服务机构。

(二)中信信托作为项目备选受托机构的相关经验

中信信托作为资产证券化项目受托机构,满足相关规定,拥有丰富经验。截至2023年末,中信信托作为受托机构累计参与125单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总规模5,465.30亿元,其中包括:38单企业贷款资产支持证券,规模合计2,351.35亿元;17单个人汽车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规模合计719.28亿元;6单信用卡分期资产支持证券,规模合计501.33亿元;34单不良资产支持证券,规模合计179.15亿元;29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规模合计1,703.87亿元;1单租赁资产支持证券,规模10.32亿元。

中信信托不良资产资产证券化项目

单位:亿元

基础资产类型 证券名称 发行时间 发行金额

不良资产 工元至诚2023年第八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2023-12-28 16.20

惠元2023年第七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2023-12-21 0.48

惠元2023年第六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2023-11-24 7.04

工元至诚2023年第七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2023-11-24 5.40

工元至诚2023年第六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2023-11-21 1.60

惠元2023年第五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2023-09-22 0.61

惠元2023年第四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2023-09-20 6.76

工元至诚2023年第五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2023-09-14 1.56

工元至诚2023年第四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2023-07-21 12.50

惠元2023年第三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2023-06-27 0.53

惠元2023年第二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2023-06-21 6.58

工元至诚2023年第三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2023-06-20 13.50

工元至诚2023年第二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2023-05-30 3.00

惠元2023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2023-04-12 2.41

惠元2022年第六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2022-12-23 0.80

惠元2022年第五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2022-12-23 2.93

邮盈惠兴2022年第四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2022-12-21 2.78

邮盈惠兴2022年第三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2022-10-18 1.82

惠元2022年第四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2022-09-23 4.24

邮盈惠兴2022年第二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2022-09-23 11.20

惠元2022年第三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2022-08-26 2.86

邮盈惠兴2022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2022-06-21 2.26

惠元2022年第二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2022-06-17 4.48

惠元2022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2022-03-25 4.28

惠元2021年第三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2021-12-21 5.30

惠元2021年第二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2021-09-17 2.88

惠元2021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2021-06-30 1.96

惠元2020年第三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2020-12-23 2.77

惠元2020年第二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2020-12-04 2.83

惠元2020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2020-04-24 4.10

惠元2019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2019-12-06 4.44

惠元2018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2018-06-20 2.28

中誉2016年第二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2016-12-21 6.15

农盈2016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2016-08-03 30.64

合计 179.15

注:以上数据来源于wind数据库。

(三)主要参与机构关联关系说明

发起机构同时兼任贷款服务机构。

除上述关联关系以外,发起机构与受托机构之间无股权关联关系。发起机构与其他参与机构的关联关系(如有),将在每期证券的发行说明书中予以披露。

(四)主要参与机构以往证券化交易中的违约记录申明

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在以往证券化项目中均无违约纪录。

四、发起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摘要

(一)总述

邮储银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2〕127号)、《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银监会令2012年第1号)及《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9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发行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

办法所称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行是指邮储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

(二)各参与部门描述与职责分工

邮储银行总行投资银行部作为邮储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行的牵头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配合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拟定全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行规划;(二)起草全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行方案,包括发行规模、产品结构、发行费用(含中介机构费用)、风险自留安排等;(三)制定中介机构选聘方案,牵头选聘中介机构;(四)提出基础资产合格准入标准;(五)组织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六)负责设计证券化产品(含确定交易结构、分层方案等);(七)协助制作各项监管申报材料和发行材料,并负责审核;(八)负责发起行内审批及监管报批流程;(九)牵头确定当期发行规模、发行窗口及申购区间等证券基本信息;(十)牵头实施产品推介、路演、销售和发行工作;(十一)对邮储银行风险自留证券的风险权重提出建议;(十二)在承担贷款服务机构角色时,协调总行有关部门及分支机构履行贷款服务机构职责,协助中介机构做好存续期项目的信息披露工作;(十三)部门职责中规定的其他工作内容。

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负责根据邮储银行资产负债、经济资本、市场利率和流动性管理等要求,牵头提出全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行规划;配合牵头部门确定当期证券化产品发行规模和发行窗口;统筹安排新释放的信贷规模投放。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对邮储银行风险自留证券的资本占用进行计量。

总行授信管理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配合拟定全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行规划,在发行规划范围内归口拟定全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发行规划;(二)牵头构建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基础资产池(不含信用卡业务);(三)配合牵头部门确定当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规模和发行窗口。

总行法律事务部负责根据总行法律审查、合同管理、诉讼管理、授权管理等制度承担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相关法律事务工作。

总行管理信息部、信息科技管理部、金融科技创新部、软件研发中心和数据中心等信息科技部门负责证券化系统立项、架构设计、开发与上线、生产运行维护等工作。其中,总行管理信息部还负责提取与证券化业务相关的基础资产数据和历史数据,定期报送监管数据。

总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消费信贷部、信用卡中心、公司金融部、小企业金融部、金融同业部、交易银行部等资产经营及管理部门负责:(一)配合开发、维护证券化系统;(二)配合确定全行资产证券化发行规划;(三)构建基础资产池;(四)配合牵头部门开展尽职调查工作;(五)配合牵头部门确定证券化产品当期发行规模和发行窗口;(六)配合履行贷款服务机构职责和存续期项目的信息披露工作。

总行财务会计部负责制订邮储银行证券化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做好会计核算相关工作。

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资金划转,做好资金结算和清算。

各分支机构负责根据总行资产经营及管理部门要求,申报备选基础资产,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尽职调查和内部估值定价等工作,同时在邮储银行作为贷款服务机构时对转出的资产进行管理。

(三)资产证券化业务流程

邮储银行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根据全行资产负债计划安排和有关部门发行需求,提出全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行规划。总行投资银行部根据邮储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行规划,牵头起草全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行方案,经有关部门会签后报有权决策人审批。

总行投资银行部牵头制定中介机构选聘方案,根据中介机构选聘方案,会同总行相关资产经营及管理部门选聘中介机构(不含资金保管机构)。其中,资金保管机构由总行托管业务部牵头选聘。

总行投资银行部与相关资产经营与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后提出基础资产筛选标准。各分支机构根据总行资产经营与管理部门要求,按照基础资产筛选标准,提供备选基础资产。其中,备选基础资产未经总行资产经营与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剔除。总行资产经营与管理部门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备选基础资产进行审核,并负责构建基础资产池。其中,不良资产证券化(不含信用卡业务)由总行授信管理部牵头构建基础资产池,其他信贷资产经营与管理部门配合。

总行投资银行部牵头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主承销商、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安排尽职调查时间,并统筹进度;其他有关部门配合牵头部门做好尽职调查工作。

总行投资银行部负责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协助中介机构准备各项申报材料,协同中介机构将申报材料报有关监管机构审批。

总行投资银行部根据邮储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行规划、监管审批进度、市场情况及产品销售情况,提出当期发行规模和发行窗口建议,并会签资产负债管理部和资产经营及管理部门。总行投资银行部牵头受托机构、主承销商及行内相关部门启动产品推介、销售工作,汇总销售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及行内发行规划,完成产品发行。

证券化产品发行后,邮储银行可以独立担任贷款服务机构,或对非邮储银行担任的贷款服务机构提供协助。

(四)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证券化资产单独设账,与邮储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分开管理,不同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的证券化资产分别记账。上述账户由总行资产经营与管理部门在构建基础资产池前开设。

总行财务会计部负责制订邮储银行证券化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做好会计核算相关工作。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资金划转,做好资金结算和清算。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监测所保留的风险,并对所保留的风险计提资本。

总行资产经营及管理部门和分支机构负责对证券化项下转出资产进行管理,主要包括对转出资产质量监测、资产分类、利率调整、本息回收、不良贷款跟踪、催收及核销等。

业务原始凭证及有关业务文件、资料、账册、报表和其他必要的材料按期归档,档案管理参照现行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五、发起机构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规程摘要

(一)操作规程的总述

邮储银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2〕127号)、《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银监会令2012年第1号)及《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9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发行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

办法所称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行是指邮储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

(二)发起机构启动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具体操作流程

1、业务发起与中介机构选聘

(1)业务发起

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根据全行资产负债计划安排和有关部门发行需求,提出全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行规划。

总行投资银行部根据邮储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行规划,牵头起草全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行方案,经有关部门会签后报有权决策人审批。其中,发行方案内容主要包括发行规模、产品结构、发行费用(含中介机构费用)、中介机构选聘标准、风险自留安排等。

总行投资银行部根据全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行方案,牵头选聘中介机构,协助中介机构准备各项申报材料,获批注册额度。

(2)中介机构选聘

中介机构主要包括受托机构、资金保管机构、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会计事务所等。

中介机构选聘标准主要包括中介机构综合实力、从业人员素质、市场地位、对项目的重视程度以及与邮储银行的历史合作情况等,选聘方案由总行投资银行部牵头制定。

总行投资银行部根据中介机构选聘方案,会同总行相关资产经营及管理部门选聘中介机构(不含资金保管机构)。其中,资金保管机构由总行托管业务部牵头选聘。

2、基础资产池构建

基础资产筛选标准由总行投资银行部与相关资产经营与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后提出。其中,基础资产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较高的同质性;

(2)能够产生可预测的现金流收入;

(3)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各分支机构根据总行资产经营与管理部门要求,按照基础资产筛选标准,提供备选基础资产。其中,备选基础资产未经总行资产经营与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剔除。

总行资产经营与管理部门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备选基础资产进行审核,并负责构建基础资产池。其中,不良资产证券化(不含信用卡业务)由总行授信管理部牵头构建基础资产池,其他信贷资产经营与管理部门配合。

3、尽职调查

总行投资银行部牵头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主承销商、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安排尽职调查时间,并统筹进度;其他有关部门配合牵头部门做好尽职调查工作。

尽职调查内容主要包括核查邮储银行主体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信用情况,邮储银行与基础资产相关的业务开展情况、资产整体表现情况及风险控制情况等,基础资产合法合规性,以及其他尽职调查内容。

4、交易结构设计

交易结构设计是指对资产证券化交易框架和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设计,对基础资产的现金流进行重组、切割,对基础资产的风险报酬进行转移、分配,结合金融工具运用,据以创设不同类型的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证券类型设计、内外部增信措施、现金流偿付顺序、项目账户安排、会计与税收处理、信息披露要求、信用触发机制等内容。总行投资银行部组织主承销商等进行交易结构设计,并确定交易结构和定价策略,确认评级结果。

5、文件的准备

总行投资银行部负责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协助中介机构准备各项申报材料。

总行投资银行部负责发起申报材料会签,并报有权决策人审批。其中,注册额度项下的单笔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发行时,其资产处置方案应经不良资产资产处置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报有权决策人审批。

6、监管机构报批工作

总行投资银行部协同中介机构将申报材料报有关监管机构审批。监管审批过程中,总行投资银行部负责协调中介机构和行内相关部门进行材料补充和监管回复,并推动邮储银行获取监管批文。

7、产品定价与发行

总行投资银行部根据邮储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行规划、监管审批进度、市场情况及产品销售情况,提出当期发行规模和发行窗口建议,并会签资产负债管理部和资产经营及管理部门。

总行投资银行部牵头受托机构、主承销商及行内相关部门启动产品推介、销售工作,汇总销售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及行内发行规划,完成产品发行。

8、投资管理及会计处理

证券化资产单独设账,与邮储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分开管理,不同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的证券化资产分别记账。上述账户由总行资产经营与管理部门在构建基础资产池前开设。

证券化产品发行后,风险自留证券作为全行政策性业务持有,计入总行账户,由总行财务会计部负责对其进行会计核算处理;总行投资银行部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转移的风险和仍然保留的风险提出建议并会签总行风险管理部;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监测所保留的风险,并对所保留的风险计提资本。

9、证券化信贷资产质量管理

证券化产品发行后,邮储银行可以独立担任贷款服务机构,或对非邮储银行担任的贷款服务机构提供协助。

总行投资银行部牵头贷款服务工作,根据贷款服务合同约定,贷款服务机构接受受托机构的委托,对证券化项下基础资产池进行管理,提供与基础资产池及其处置回收有关的管理服务及其他服务等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资产池的管理及回收款转付(含基础资产池本息的回收及转付、基础资产的处置),提供报告和其他信息(含贷款服务报告、财务报表),以及协助受托机构、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做好信息披露等工作。其中,上述资金划分和信息披露应遵循监管与邮储银行有关规定。

总行资产经营及管理部门和分支机构负责对证券化项下转出资产进行管理,主要包括对转出资产质量监测、资产分类、利率调整、本息回收、不良贷款跟踪、催收及核销等。

总行资产经营及管理部门和相关分支机构及时向总行投资银行部报备风险事件,并协助受托机构及时对外披露。

总行投资银行部负责不合格资产赎回、剔除、交割、清仓回购等操作;定期向行内有关部门报送证券化产品数据(含优先级和次级余额数据);定期出具贷款服务报告;协助中介机构做好存续期项目的信息披露等工作。

10、合同档案管理

业务原始凭证及有关业务文件、资料、账册、报表和其他必要的材料按期归档,档案管理参照现行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六、发起机构相关类型贷款管理办法摘要

(一)信用卡应收债权

管理办法总述

为加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分支机构信用卡业务管理工作与催收工作,有效防范各类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审批授信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用卡申请进件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逾期资产管理办法(2023年版)》等。

1、组织机构

(1)总行信用卡中心

邮储银行总行信用卡中心是信用卡逾期资产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对信用卡逾期资产实行统一管理、集约经营、专业处置,负责制定和完善逾期信用卡日常及处置管理相关业务制度及规程,负责组织实施逾期信用卡日常及处置管理并保证业务规范有序进行。

(2)各分支行

各分支行负责信用卡透支逾期资产属地司法清收,负责配合开展属地尽职调查、资产估值及检查,负责做好属地日常管理及处置相关档案的保管并配合提供。

2、贷款流程

(1)信用卡申请

申请人在申请邮储银行个人信用卡时,需按照邮储银行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包括申请人填写的信用卡申请表及相关证明资料。申请方式有散客申请进件、团办申请进件、推荐申请进件三种方式,其中“散客申请进件”指以零星方式申请的进件形式;“团办申请进件”指以批量方式申请的进件形式;“推荐申请进件”指对申请邮储银行信用卡且对额度有特殊需求的优质客户,参考分支行建议额度授信的进件形式,主要用以支持分支行维系邮储银行重要客户。

(2)信用卡审批

总行信用卡中心信审管理部负责全行信用卡申请进件审批授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信用卡审批,原则上在对申请人进行文件审核和信用审核的基础上进行。对确有必要的,还需经过电话照会方可审批。在审批中,信用卡中心根据风险模型对申请人评分的结果,针对不同客群分别划定风险等级,作为审批决策的重要依据。在审批过程中,信用卡中心根据对申请人进行基本信息、公安身份信息、内部征信和外部征信等方面检查的结果,结合申请人实际情况,评定其风险水平和资信状况,并形成审批结论。

主卡申请人的基本条件:

申请信用卡主卡的新客申请人须为年满18周岁,65周岁以下(含65周岁);申请信用卡附属卡的申请人须为年满16周岁,申请人需拥有合法固定工作、稳定的收入来源或可靠的还款保障,不存在银行或信用机构的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3)额度管理

信用卡授信额度管理是指邮储银行对信用卡在生命周期内的授信额度动态调整。邮储银行在信用卡生命周期内,考虑持卡人财务状况、信用状况和交易行为等情况的变化,结合持卡人实际用卡需求,对持卡人信用卡授信额度进行动态调整。授信额度调整遵循区别对待、动态管理原则:根据客户的财务状况及信用状况的变化,调整客户的授信额度,当持卡人还款能力恶化时,必要时要求持卡人落实第二还款来源或要求其提供担保;结合客户消费需求的变化,调整客户的授信额度。

信用卡中心对持卡人进行授信额度调整时,对持卡人进行评定,评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

持卡人信用表现情况;

持卡人财务状态;

持卡人用卡行为和消费需求;

其他需考虑的因素。

总行信用卡中心负责全行信用卡授信额度调整管理,建立了授信额度调整跟踪监控机制,定期对授信额度调整政策进行跟踪优化。

(4)贷后管理

在信用卡风险资产管理方面,邮储银行制定了信用卡逾期资产管理办法,对信用卡逾期期限划分、逾期处置办法进行了规定。

在逾期期限方面,邮储银行以30天为一期,对逾期信用卡划分为M1-M6+共7类。邮储银行信用卡逾期资产处置方式主要包括两类,分为自主催收、司法清收、委外清收、呆账核销等一般处置方式,以及以物抵债、转让、不良资产证券化等专项处置方式。

(5)风险监测方法

邮储银行根据金监总局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制定信用卡债权风险分类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邮储银行不良贷款的核心定义与监管保持一致,银行每月进行监控,对存在特定风险因素的资产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分类结果,从而有助于提高风险分类的准确性与精确性。

邮储银行按照会计准则及预期信用损失法有关监管要求,建立预期信用损失评估模型,涵盖表内外各项信用风险敞口,包括风险分组、阶段划分、模型搭建、前瞻性调整等内容,以更好有效识别信用风险,及时充足计提信用风险损失准备。

3、催收方式

邮储银行根据客户风险程度采取自主催收(账户扣款、电话催收、信函催收、公告催收、外访催收、其他催收)、委外清收、司法清收等不同的催收方式。对金额大、风险高的逾期资产,须采取灵活催收策略,确保催收效果。

(1)账户扣款

账户扣款是指依据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对确实负有还款责任的债务人行使互负债务抵销权,扣划债务人名下存款,最终实现债权本息清偿的清收方式。信用卡逾期账户执行账户扣款以通过系统(日终)自动执行批量扣款为主。

(2)电话催收

电话催收是指通过电话方式提醒、通知、催告的行为。

(3)信函催收

信函催收是指通过文字表述提醒、通知、催告的行为。信函催收包括但不限于纸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进行提醒、通知、催告的行为。

(4)公告催收

公告催收是指通过合法及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公众媒体,公告逾期违约且经过多次清收仍不还款的债务人欠款事实,督促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的清收方式。

公告催收要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严格公告催收使用范围,并选择合法、具有实际影响力的公众媒体。在进行公告催收的同时,仍应同时采取其他清收手段保障邮储银行债权诉讼时效。

(5)外访催收

外访催收是指清收管理责任单位通过约见债务人,或到债务人住所、工作单位、经营场所等地址,与债务人开展谈判,现场督促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的清收方式。

(6)其他催收

其他催收是指采用电子讯息、人工智能及互联网技术等提醒、通知、催告债务人按时还款。

(7)委外清收

委外清收是指委托行外合法机构在约定期限内,通过合法手段对约定的资产进行清收,并按照约定支付相应费用的处置方式。

(8)司法清收

司法清收是指通过民事诉讼、仲裁、确认调解协议、支付令、公证强制执行、实现担保物权等司法途径向债务人追偿,凭借法律文书效力或强制执行力,要求或强制其归还债务本息的清收方式。

4、五级分类标准

邮储银行根据监管要求的五级分类核心定义建立相关标准,其中:正常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客观证据表明本金、利息或收益不能按时足额偿付。关注指虽然存在一些可能对履行合同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但债务人目前有能力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次级指债务人无法足额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或金融资产已经发生信用减值。可疑指债务人已经无法足额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金融资产已发生显著信用减值。损失指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后,只能收回极少部分金融资产,或损失全部金融资产。

信用卡债权业务分类主要采取脱期法,依据贷款逾期时间及预警规则划分风险类别,通过系统自动分类实现。无逾期发生为正常类,逾期1-2期为关注类,逾期3期为次级类,逾期4-6期为可疑类,逾期6期以上为损失类。除上述逾期规则外,持卡人因使用诈骗方式申领、使用信用卡造成的风险资产,一经确认,列入损失类;因系统故障、操作失误造成的风险资产列入损失类;签订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后尚未偿还的风险资产至少列入可疑类。

(二)个人房屋贷款

管理办法总述

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房屋类贷款业务经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房屋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

1、贷款要素

(1)借款人条件

个人房屋贷款业务客户包括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作1年以上(含1年)的外国人以及港、澳、台人士。年龄在18周岁(含18周岁)至65周岁(含65周岁)之间,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符合消费贷款第一至五类客户分类准入标准。对于军人客户,将官(上将、中将、少将)可视为一类客户;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可视为二类客户;尉官(上尉、中尉、少尉)和士官可视为三类客户;义务兵可视为五类客户。原则上,客户所在城市与贷款行所属城市同属一个省级行政区域或直线距离100公里范围内,且连续正常经营同一经营实体两年以上(含两年)的自雇人士可视为五类客户。

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具备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本次贷款收入还贷比控制在50%以下(含50%),总体收入还贷比控制在55%以下(含55%)。

符合借款人基本条件的两个自然人,可共同申请一笔贷款,其中一人作为主借款人,其他人作为共同借款人,原则上共同借款人仅为一名,若共同借款人为配偶、父母、子女的,可另外增加一名,共同借款人不能超过两人;除配偶、父母、子女外,共同借款人应为共同购房人。

严禁受理个人向其父母、配偶、子女和控股企业购买房屋等涉嫌套取银行资金的贷款申请。严禁受理境外自然人(包括港澳台人士和外籍人士)购买商业用房或购买非首套住房的贷款申请。对纳入洗钱风险监控名单的,参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洗钱风险监控名单管理办法》(邮银制〔2019〕189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制裁合规风险管理办法》(邮银制〔2020〕229号)及相关补充通知执行。严禁受理涉黑涉恶贷款申请。

(2)单笔限额

单笔贷款限额不超过2,000万元,同时不高于邮储银行对借款人的最高授信金额,且在贷款行受权额度范围内。

(3)贷款成数

不超过所购房产适用的最高抵押率。个人二手房屋价值取网签备案合同价款(房屋交易价格)和抵押房产评估价孰低值,个人一手房屋价值取网签备案合同价款(房屋交易价格),当地监管如对房屋价格有其他认定标准的,以当地监管要求为准;抵押率上限按总行现行个人房屋贷款政策及国家政策执行,其中抵押房产为商用房的,最高抵押率不得超过50%,抵押物为住房的,最高抵押率不得超过80%。

(4)贷款期限

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a)住房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商业用房贷款期限不超过10年,同时商业用房贷款期限应小于抵押物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

(b)贷款期限与借款人年龄之和不超过70年(按贷款申请时间计算),借款人年龄原则上以年龄较大的申请人为准;共同借款人为父母、配偶、子女的,以年龄较小的申请人为准。

(5)贷款执行利率及套数

个人房屋贷款执行利率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挂钩,各一级分行根据总行相关利率政策规定和当地政策要求,合理确定辖内机构加/减点幅度。在产品推介、借款合同和产品要素说明等相关流程中应按照监管要求向客户披露贷款年化利率。

贷款期限1年及以内的,执行固定利率;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执行浮动利率,根据合同约定,以最新重定价日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重新确定执行利率。

各一级分行根据当地政策及总行相关信贷政策规定,合理确定客户房屋贷款申请套数。

(6)还款方式

可以采取等额本息、阶段性等额本息、等额本金、阶段性等额本金和一次性还本付息五种还款方式之一。

阶段性等额本息、阶段性等额本金两种还款方式仅适用于第一至四类客户,宽限期(只还利息、不还本金)不得超过12个月,且不得超过贷款期限的1/3。

一次性还本付息仅适用于一年期以内的贷款。

(7)提前还款

贷款到期之前,借款人可向贷款行申请提前归还部分本金或全部贷款,最低提前还款期数由各一级分行根据当地政策及市场情况确定。提前还款时,已足额还款期数少于最低提前还款月数的,由贷款行和客户协商确定违约金比例或免于缴纳违约金。签订贷款合同时,应充分解释相应条款,不得采取默认勾选等方式,应保障客户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8)五级分类标准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分类以借款合同为单位认定,实行以系统自动分类为主,人工分类调整为辅的分类方法,于每日日终自动调整分类结果,系统自动分类不得优于最近一次人工分类结果。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

正常贷款: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无正在发生的逾期。

关注贷款: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逾期天数60天以内。

次级贷款: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逾期天数在60天以上,180天以内。

可疑贷款: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逾期天数180天以上,360天以内。

损失贷款: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逾期天数360天以上。

2、部门职责和分工

个人房屋贷款业务经营和管理机构包括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一级支行和二级支行。总行消费信贷部负责制定个人房屋贷款业务发展战略、业务规划、规章制度和信贷政策,负责统筹个人房屋类贷款业务的产品研发、市场推广、经营管理、风险管理等事务。

一级分行、二级分行消费信贷部履行个人房屋贷款业务的经营和管理职能,负责贯彻、执行、细化上级机构下发的规章制度、信贷政策等文件,负责辖区内个人房屋贷款业务的推广及监督管理,负责权限范围内的营销、调查、贷后管理等业务流程,负责或参与合作机构准入及区域性信贷产品研发等工作。一级分行、二级分行授信审批部门负责权限范围内个人房屋类贷款的授信审批等工作,负责权限范围内合作方的准入审批工作。一级支行、二级支行负责组织辖区个人房屋贷款业务的营销、宣传、推广等工作,负责权限范围内的调查、贷后管理等业务流程。

3、贷款流程

(1)贷款申请

贷款行受理人员负责受理贷款申请,并审核借款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及其配偶、保证人、共同购房人、售房人等,下同)主体资格,核实申请资料和贷款用途的真实性。

除一级分行明确规定双人受理之外,个人房屋贷款业务可以采取单人受理方式。

严禁邮储银行信贷人员代理客户(包括:借款人、售房人或受托人)开立账户,或代理客户保管账户卡(折)原件。预签采取借款人自愿原则,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当事人选择预签形式。

(2)贷前审查

房贷业务调查核实要点如下:

(a)贷款用途信息核实

审核购房合同(房屋认购书)等证明交易的资料、代售委托书等资料,确认买卖行为真实、合法,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政策限制,不存在借款人与其父母、配偶、子女和控股企业之间进行买卖的情况。

通过互联网查询、中介交叉询价等方式,确认房屋交易价格的合理性。通过全国统一发票查询平台核实首付款发票真实性。

结合外部收入数据对核定的月均收入进行交叉验证,确认借款人收入的合理性。

交易资格审核,按照当地房地产及其他调控政策要求,提供具备购买资格凭证(如管理机构网站查询截屏、管理机构出具证明、客户个人声明或其他途径证明的有效证件)。

(b)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识别、资信状况、抵押房产的调查与评估价值认定(针对二手房屋交易)、保证人资信状况以及借款人是否存在失信被执行的情况。

(c)作业监督岗应审核交易双方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过户时间合理性。

(3)贷前复核

贷款合同签署之后、贷款发放之前,作业监督岗应落实合同约定的抵(质)押登记手续,并审核过户证明材料、放款时点证明资料(二手房屋贷款审批或一手房项目准入时审批的放款模式证明材料)、保证、公证、保险等证明材料(如需)。

(4)资金划转

贷款发放完成后,贷款行应根据房产交易是否进行资金监管,及时向收款账户划转资金。

(a)未进行交易资金监管的,客户经理可以直接通过个人信贷管理系统划转贷款资金至收款账户。

(b)通过邮储银行系统管理首付款的,客户经理应按资金监管要求通过系统划转首付款至收款账户。在邮储银行取得抵押登记证明或第三方保证生效之后,客户经理可以划转贷款资金至收款账户。

(c)采用房管部门指定的交易资金监管形式的,客户经理应按照监管协议要求,划转贷款资金至监管账户,并在监管机构出具相应支付凭证时,从监管账户划转售房款(含首付款)至收款账户。

(5)存档方式

贷款经办过程中,贷款行暂时保管或长期留存的他项权证、房屋权属证书、过户回执、契税证明、保险单等重要凭证原件,应视同现金,集中入库管理。贷款行与客户交接、或内部交接重要凭证,应逐项登记签收情况,避免发生凭证丢失、损毁等情况。

4、贷后管理

(1)信贷资产检查

邮储银行对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进行日常检查,对保证人和抵质押物进行担保检查,对客户进行不定期的专项检查,对还款资金落实情况根据风险特征的不同实施常规抽查或特别检查。

(2)档案管理

证券化贷款档案是指在信托设立前由发起机构、或在信托设立后由贷款服务机构持有/维护的、为保证贷款偿付或与该证券化有关的、以纸质或电子形式存在的、具有凭证作用和参考利用价值的所有文档、表单、凭证、协议和记录,主要包括贷款纸质信贷档案、会计档案和与贷款有关的电子记录等文件资料。证券化档案被视同邮储银行自营贷款进行档案管理,证券化档案的电子版须提供给总行对应部门联系人备案。

(3)风险管理

邮储银行各级机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信贷资产的五级分类。对于发生拖欠或违约的贷款,总行和一级分行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催收处置。一级分行应通过系统或手工方式建立资产台账,对于证券化入池资产出现违约的贷款,一级分行还应按季度跟踪记录该笔违约贷款所处的处置状态和执行费用等信息,并在《贷款服务机构报告》中清晰记录。邮储银行建立风险报告制度,一级分行信贷经营管理部门一旦获知重大突发事件发生,需在三个工作日内上报总行。

5、个人房屋贷款授信评分标准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授信内部评分是邮储银行在核实购房用途及房屋买卖双方身份的真实性后,综合考虑区域、借款人年龄、婚姻状况、户籍情况、教育程度、就业类型、就业年限、职务、单位性质、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资信状况、借款人的收入能力、抵押房产的评估价值、借款人诉讼被执行情况等一系列因素,根据系统评分规则进行自动评分。

6、贷款担保管理

个人房屋贷款可采取的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和保证及产品制度规定的其它担保方式。

以抵押形式担保的,抵押物满足以下条件:(a)抵押物所有人或共有人应不超过65周岁,具有合法有效身份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抵押物所有人或共有人不得为低保户。(b)抵押物所有权明晰,具备较强的变现能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当地主管部门规定的抵押登记条件。(c)抵押物为房屋的,禁止受理房龄超过总行规定上限的房屋作为抵押物。(d)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时,除总行授权及当地政府要求之外,邮储银行应作为第一顺序抵押权人。

以质押形式担保的,需满足以下条件:(a)出质人应具有相应主体资格,对质物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第三方质押的,已经取得质物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人的同意或充分授权。(b)质物可以依法转移占有或依法办理有效的登记手续,并可以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c)质押物的价值、质押率、质押物准入条件等符合邮储银行业务制度要求。(d)严禁接受企业债、股票、期货、金融衍生品、证券投资基金等资产作为质押物。

以保证形式担保的,需满足以下条件:(a)自然人保证:应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年龄在65周岁以下,原则上本次业务保证的债权本金及其他对外担保本金余额之和不超过其年收入的10倍。(b)合作机构保证:应经过有权审批机构批准同意,且符合邮储银行有关业务制度要求。(c)履约保证保险:投保险种、保险金额、保险期限、担保形式等要素应符合邮储银行有关业务制度的要求。

(三)个人消费类贷款

管理办法总述

为规范个人综合类消费贷款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24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14号)以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邮银制〔2021〕16

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邮银制〔2023〕106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基本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邮银制〔2022〕25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综合类消费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版)》。

1、贷款要素

(1)授信对象

年龄在18周岁(含18周岁)到65周岁(含6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备还款意愿和充足的贷款偿还能力,符合邮储银行系统评定要求。

个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未被纳入邮储银行个人贷款黑名单,不涉及洗钱或者恐怖融资活动,无违法、涉黑涉恶、恐怖融资等行为。

(2)授信金额

结合借款人收入、资产、负债、支出、贷款用途、还款行为、担保情况、消费能力等因素,合理评定偿债能力系数,系统综合测算客户初始化授信金额。

(a)抵押类个人消费贷款单户最高授信金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不高于机构授权最高金额,不高于初始化授信金额,不高于抵押物价值与最高抵押率的乘积。其中住宅、商业用房最高抵押率分别为70%、50%。当地监管另有要求的,各分行应按照要求进行细化。

(b)信用、保证、质押消费贷款最高单户授信金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不高于机构授权最高金额,且不高于初始化授信金额。

(3)额度有效期及支用期

(a)抵押类个人消费贷款:额度有效期应不超过15年(含15年),且额度有效期与借款人年龄之和不超过70年(含70年);额度支用期不超过5年(含5年);单笔贷款最长期限应不超过10年(含10年)。

(b)信用、保证、质押类个人消费贷款:额度有效期与借款人年龄之和不超过70年(含70年);优质单位客户额度有效期、额度支用期、单笔贷款最长期限应不超过5年(含5年);非优质单位客户额度有效期、额度支用期、单笔贷款最长期限应不超过3年(含3年)。

(c)额度支用期、额度有效期可根据客户资信变化情况和合同履约情况等进行调整。

(4)还款方式

单笔贷款可采取等额本息、等额本金、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一次性还本付息、气球贷五种还款方式之一。其中,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一次性还本付息仅适用于贷款期限一年期以内(含一年)且单笔贷款金额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的贷款。

对于优质单位客户等优质客群的非互联网消费贷款业务,采取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的还款方式可适用于单笔贷款最长期限三年期以内(含三年)且单笔贷款金额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的贷款。

(5)五级分类划分标准

个人消费贷款风险分类以借款合同为单位认定,实行以系统自动分类为主,人工分类调整为辅的分类方法,于每日日终自动调整分类结果,系统自动分类不得优于最近一次人工分类结果。个人消费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

正常贷款: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无正在发生的逾期。

关注贷款: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逾期天数60天以内。

次级贷款: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逾期天数在60天以上,90天以内。

可疑贷款:可疑指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逾期天数90天以上,180天以内。

损失贷款: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后,贷款本息扔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贷款本息。逾期天数180天以上。

2、部门职责和分工

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经营和管理机构包括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一级支行和二级支行。

总行消费信贷部负责制定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发展战略、业务规划、规章制度和信贷政策,负责统筹个人消费类贷款业务的产品研发、市场推广、经营管理、风险管理等事务。

一级分行、二级分行消费信贷部履行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的经营和管理职能,负责贯彻、执行、细化上级机构下发的规章制度、信贷政策等文件,负责辖区内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的推广及监督管理,负责权限范围内的营销、调查、贷后管理等业务流程,负责或参与合作机构准入及区域性信贷产品研发等工作。

一级分行、二级分行授信审批部门负责权限范围内个人消费类贷款的授信审批等工作,负责权限范围内合作方的准入审批工作。

一级分行、二级分行放款部门负责权限范围内个人消费类贷款的贷款发放等工作。

已实施信贷工厂模式的分行,一级分行零售信贷作业中心负责权限范围内的零售信贷业务的录入、审核、审批、放款审核、集中放款、贷后集中管理和集中催收等工作。

一级支行、二级支行负责组织辖区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的营销、宣传、推广等工作,负责权限范围内的调查、贷后管理等业务流程。

3、业务流程

(1)业务受理

客户可通过经办机构、线上电子渠道、合作机构线上渠道等渠道,按照客户经理指导或者系统操作指引等进行个人贷款申请。各经办机构或系统以纸质档案、电子影像、电子报文等书面形式留存申请信息及申请人身份证件、收入证明、担保人(物)等贷款所需证明资料。贷款行受理人员负责受理客户的循环授信申请,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a)借款相关人员应按以下要求向邮储银行提交申请资料:

a)借款人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还款能力证明(如需)、职业证明(如需)、婚姻状况证明(如需)、教育程度证明(如需)、职称(如需)、执业资格(如需)。对于军人借款人需提供军官证或士官证等证明军人身份的证件及部队内部出具的加盖公章的还款能力证明材料,分行需审慎核实借款人提供的资料。

抵押类个人消费贷款借款人还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和抵押(预)评估报告。

b)借款人配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须查询配偶征信且提供配偶贷款资料:(i)抵押类个人消费贷款;(ii)优质单位客户贷款金额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非优质单位客户贷款金额30万元以上(不含30万元)或借款人配偶作为共同借款人的信用、保证及质押类个人消费贷款。

借款人配偶提供资料:有效身份证件,自行选择是否提供教育程度证明、职业证明和还款能力证明。若借款人配偶须提供贷款资料但不能到场签字的,应同时提供经公证的《借款人配偶声明》,邮储银行可不审核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但对内地居民身份证应进行联网核查。配偶通过线上渠道提交资料的以系统留存资料为准。

c)保证人(若有)需要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居民户口簿、职业证明和还款能力证明,并选择是否提供教育程度证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担保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邮银制〔2021〕155号)另有规定的,参照担保管理办法执行。

d)抵押房屋所有人及其共有人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婚姻状况证明和共有权证书(如有)。婚姻状况为“离异”“丧偶”的,应提供法院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经公证或官方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或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公证书等明确房产全部归属于本人的证明原件,且房产全部产权份额应已过户至本人名下。对于单身(含未婚、丧偶、离异)、已婚但婚姻证明材料缺失等无法提供婚姻证明材料的,应要求客户签署《个人婚姻状况承诺书》。

若房屋抵押前已设立居住权的,应要求抵押人将抵押情况通知居住权人,并取得居住权人愿意在贷款人行使抵押权时取消居住权的书面同意。

上述所有材料,邮储银行审核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e)对于通过电子渠道自助提交贷款申请,邮储银行以电子影像、电子报文等形式留存的信息,借款人可不再提供对应证明材料。

(b)客户提交申请资料的同时,应填写并提交下列单式原件:

a)借款人填写《个人消费贷款申请表》一份,并在受理人员见证下签字。

b)自然人保证人(若有)填写《自然人保证人声明》一份。

c)借款人配偶填写《借款人配偶声明》一份(如需)。若借款人配偶须提供贷款资料但不能到场签字的,应在公证人员见证下当面签字。

d)对于借款人或配偶通过电子渠道提交贷款申请的,邮储银行以电子影像、电子报文等形式留存的信息,无需再次提供对应单式。

(2)身份识别

(a)受理人员对贷款申请人及相关债务人公民身份证件进行联网核查,对其身份进行识别,确保身份信息一致后,再继续后续业务流程;身份识别未通过的,应予以退回。

(b)由借款人线上自助申请的,通过生物识别、联网核查等方式核验借款人身份的真实性。身份识别未通过的,将无法继续后续业务流程。

(3)贷款调查

贷款调查以系统线上自动调查和人工调查核实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除符合监管规定的互联网贷款外,贷款调查应以面谈、现场核实等现场调查为主,以电话查问、信息咨询等非现场调查为辅,面谈调查可以在受理环节进行。

(a)线上自动调查。由客户线上电子渠道自助申请或合作机构线上引流,系统将自动从线上获取行内外大数据,结合模型和策略确认借款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信用状况、收入还款能力等,并给出授信建议。未满足自动通过调查标准或必须通过人工调查的业务,由人工进行调查。

(b)人工调查。系统自动调查无法完整获取所需信息的由客户经理进行调查,并重点关注:

a)若客户为自雇人士则必须开展现场调查。

b)抵押物不在贷款行所在地的,由贷款行客户经理负责抵押房产的调查,评估公司选取按照邮储银行评估中介机构合作相关管理办法要求执行。审批前未进行现场调查的,审批通过后、额度生效前应至少2人(其中一人须为管户客户经理)进行抵押房产的现场补充调查。

c)调查客户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规性。

d)对于客户提供征信报告内未结清贷款结清证明的(如有),应重点核实结清证明真实性,同时调查是否存在过度授信、以贷养贷风险。

e)对于优质单位的客户,必须通过公积金(或社会保险)查询、体现工作单位的个人完税证明或权威渠道查询等方式核实借款人工作单位、收入水平。

f)参照基本管理办法核实借款人职业证明和收入还款能力。

(4)人工复核和人工审查

系统根据贷款调查结果判断是否需要进行人工复核或人工审查,系统能够自动核实客户资质及业务信息的业务由系统判断自动完成贷款审查。

对于系统判断需人工复核的业务,由人工介入对系统提示的风险点进行复核。对于系统判断需进行人工审查的业务,由有权审查人对贷款资料进行审查,审查要点参考基本管理办法执行。

(5)贷款审批

系统根据贷款调查结果判断是否需要进行人工审批,系统能够自动判断客户信用状况的业务由系统自动审批。对于系统判断需人工审批的业务,由有权审批人进行全面审定,并作出是否同意贷款的审批意见。

4、贷后管理

贷款发放后,贷款行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1)贷后检查

贷后检查由银行相关人员遵循尽职履责原则和差别化原则,对消费贷款客户进行跟踪调查。贷后检查方式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其中非现场检查主要包括电话贷后检查、查询人民银行征信、借助第三方平台或数据分析核实等方式。对于非现场贷后检查中发现潜在风险的,应及时对客户进行现场贷后检查;对于借款人所在行业出现异常波动、收入或抵押物价值大幅下降等高风险贷款,必须采取现场检查模式。

对于正常类消费贷款,贷后检查优先处理信贷系统出现预警提示的风险业务,各分行应根据系统发起的预警任务完成相应的贷后检查,其中三级预警任务应保证周清,若因系统原因导致业务无法及时处理的,可延长三日。非正常类贷款,若发现客户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贷款发生逾期,应根据贷款风险情况制定检查方案,检查人员及时完成贷后检查或逾期催收。

贷后检查包括对借款人收入信用情况、贷款风险、保证人担保能力、抵质押物情况和反洗钱风险的核查。核查完毕后,检察人员应将检查情况录入业务平台,并按各产品制度要求执行贷款处理和担保处理。

(2)贷款合同变更

贷款合同变更分为普通合同变更和特殊合同变更。普通合同变更指信用、合规、操作等风险不增加或不发生明显变化的低风险变更事项,包括提前还款、指定账户扣款等;特殊合同变更指可能导致信用、合规、操作等单项或多项风险显著增加的高风险变更事项,包括贷款期限调整、借款人变更、担保人变更、担保方式变更、利率变更、延期还款等。

借款人办理普通合同变更的,由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填写并签署贷后变更申请表。贷后管理岗(或客户经理岗)受理并填写调查意见,上报业务主管审核。审核通过后,贷后管理岗(或客户经理岗)应在信贷业务平台中进行相应操作。

借款人办理特殊变更业务的,持有效身份证件填写并签署贷后变更申请表。贷后管理岗(或客户经理岗)根据申请事项,填写调查意见,经业务主管复核,将贷后变更申请表上报贷款原审批机构审批。审批同意合同变更的,贷后管理岗(或客户经理岗)与借款相关人员签署书面协议。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期间的,申请特殊变更业务前还应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并由担保人在相应的书面协议上签章。

(3)贷后本息回收

消费贷款到期提示可采取系统自动提示、人工提示等方式实现。贷款回收方式分为:正常本息回收、逾期本息催收、委外催收、第三方代偿等。

正常类贷款本息回收可通过信贷业务平台自动扣收。若借款人需要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可向贷款行提出提前还款申请。借款人在清偿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后,借款合同自行终止。

贷款出现逾期的,由贷后管理岗、客户经理岗、催收岗或第三方催收机构进行逾期催收。逾期催收方法包括短信催收、电话催收、上门催收等,已经应用催收模型的分行,催收人员应根据模型建议采取相应的催收方式,若系统无其他催收行动指令的,原则上逾期30天以上的,必须采取上门催收的方式。催收人员应视情况向客户发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消费贷款逾期催收函》,或委托律师出具贷款催收函。

不良贷款应按照相关办法规定及时开展清收处置工作,对于符合移交标准的,经信贷业务部门申请,按移交程序及时移交资产保全部门进行专项处置。

抵押贷款违约的情形,贷款行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通过协议折价、变卖、拍卖等方式处置抵押物,以扣除处置费用的变现所得偿还贷款。变现所得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再向借款人追偿。

(4)档案管理

贷后贷款档案包括贷后检查报告、贷后实地检查影像资料(若有)、贷后变更类资料、逾期催收资料、额度年检类资料、风险分类资料以及产品制度要求的其他材料。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管理要求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邮银制〔2020〕5号)要求执行。各经办机构要加强贷后贷款档案管理,将贷后贷款相关档案与原贷款档案合并保存,系统妥善保管,确保档案的及时性、完整性、连续性。

(四)个人经营类贷款

管理办法总述

为做好普惠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和脱贫攻坚,邮储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征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银行内部管理要求,制定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019年版)》等制度文件。

1、贷款要素

邮储银行个人经营类贷款是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满足其生产经营活动资金需求、改善乡村居民生活环境需求的贷款。

(1)借款人条件

邮储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的申请人需满足的条件包括:(a)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含港澳台);(b)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c)年龄在18周岁(含18周岁)至65周岁(含65周岁)之间;(d)应从事符合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e)贷款用途正当、合理,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和经营管理能力;(f)具有合法有效的生产经营手续(不局限于营业执照)。

(2)授信管理

邮储银行根据客户的资信情况、增信状况、贷款用途等因素综合核定额度。额度有效期1年,应按年进行额度重检,若额度失效,则不可在额度项下申请贷款支用;额度使用期最长为5年,额度项下单笔贷款支用申请日须在额度使用期内。额度使用期与额度项下单笔贷款最长期限之和为额度存续期,最长不得超过15年。贷款申请人年龄与额度存续期之和以年为单位不得超过66年。

(3)利率管理

小额贷款利率实行风险定价原则,综合考虑资金成本、贷款损失风险、经营管理成本及市场竞争状况等因素。在宣传时,要明确年化利率。为加强信用环境建设,一级分行可对优质诚信客户采取适当的激励政策,如可享受贷款利率优惠。

(4)还款方式

邮储银行个人经营贷适用的还款方式包括:(a)一次性还本付息法,即到期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b)等额本息还款法,即贷款期限内每期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c)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即贷款宽限期内只偿还贷款利息,超过宽限期后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贷款;(d)按周期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本法。即贷款期限内,每周期偿还利息,贷款到期后,偿还贷款本金;(e)按周期结息、按还本计划表还本法。即贷款期限内,每周期偿还利息,按照约定的还本计划,偿还贷款本金;(f)按周期结息、任意还本法。即贷款期限内,每周期偿还利息,在约定的贷款到期日前,任意偿还贷款本金;(g)等额本金还款法。即在贷款期限内,每期偿还同等数额的本金和剩余贷款在该期所产生的利息。

(5)五级分类划分标准

个人经营类贷款风险分类以借款合同为单位认定,实行以系统自动分类为主,人工分类调整为辅的分类方法,于每日日终自动调整分类结果,系统自动分类不得优于最近一次人工分类结果。个人经营类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

正常贷款: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无正在发生的逾期。

关注贷款: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逾期天数60天以内。

次级贷款: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逾期天数在60天以上,180天以内。

可疑贷款: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逾期天数180天以上,360天以内。

损失贷款: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后,本息扔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逾期天数360天以上。

(6)授信评分标准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高级方法实施达标要求,邮储银行运用建模方法并借鉴专家管理经验,利用长期积累的历史数据,建立了覆盖个人经营性贷款完整生命周期的信用评分模型体系,应用于客户准入、授信审批、贷后管理等业务流程。个人经营性贷款授信内部评分是按照系统设定的个人经营性贷款评级模型对个人经营性贷款进行量化评级。根据借款人的等级,确认借款人的授信额度。贷款发放后,根据客户征信信息及还款表现,对客户未来风险状况作出预测,根据触发的风险模型,实施预警等级差异化管理,预警风险等级越高,表示未来变为风险客户的概率越高。

2、部门职责和分工

邮储银行个人经营贷款涉及的主要部门包括:三农金融部门、授信管理部、运营管理部、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

三农金融部门:(a)小额贷款中心:负责贷款业务日常经营管理以及与经营管理相关的工作,制定、完善、组织实施贷款业务的相关规章制度,负责辖内贷款业务经营计划;负责辖内贷款业务市场管理、客户管理、产品管理、产品创新等工作。(b)信贷管理中心/审查审批中心:负责辖内贷款业务的审查审批、放款、业务检查、贷后管理、风险预警、逾期催收等环节的工作,协助开展不良资产的清收、转化和处置等工作。

授信管理部:负责贷款业务授信管理工作;负责小额贷款业务担保条件落实等工作。

运营管理部:负责对小额贷款业务放款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及检查。

法律与合规部:负责根据总行法律审查、合同管理、诉讼管理、授权管理等制度承担小额贷款业务相关法律事务工作。

风险管理部:负责小额贷款业务风险管理等工作。

具体业务岗位包括:业务主管角色、经营管理岗、产品经理岗、业务检查角色、信贷员角色、征信查询角色、审查岗、审批岗、作业监督岗、贷后管理岗、放款审核岗、放款主管岗等,分别在各级分行、支行配置。

3、业务流程

(1)贷款申请受理

邮储银行个人经营贷线下业务,可通过现场受理和非现场受理。现场受理情形,借款人现场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由信贷员负责受理并登记相关信息。非现场受理是指借款人通过电话、互联网等方式向邮储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相应的信息。通过非现场受理的,客户仍需填写申请表并签字,同时填写征信查询及报送授权书,授权邮储银行对其信用报告进行查询。征信查询角色对已授权查询信用报告的客户查询征信。信贷员根据获得的征信系统查询信息对客户的信用状况、偿还能力作出初步判断。

线上业务由借款人自行登录邮储银行实名认证的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申请办理,客户需要在线完成业务申请协议、征信查询及报送授权书等电子合同的签署。

(2)授信调查

线下个人经营贷业务原则上实行双人调查。信贷员以实地调查为主、非实地调查为辅,撰写调查报告,对客户信用状况、贷款金额、利率、期限、担保方式等提出明确意见。主调和辅调对调查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承担同等责任。信贷员应将完成后的贷款资料提交给审查岗进行审查。

线上信用类个人经营贷业务,根据系统审批情况,信贷员需补充开展贷前授信调查或无需进行贷前授信调查;非信用类个人经营贷业务,信贷员需开展贷前授信调查。

(3)贷款审查审批

线下个人经营贷业务的审查审批方式分为单人审查(审核)单人审批,单人审查审批,单人审查(审核)双人审批,单人审查(审核)会议审批四种方式。凡从事审查审批工作的人员,均须取得在行内拟审查/审批业务相应的审查审批资格。

贷款申请经有权审批人进行全面审定,并做出是否同意贷款的审批意见。审批要点包括:(a)审定贷款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和邮储银行规定;(b)审定借款人资格和条件是否具备,贷款用途、金额、期限、执行利率、还款方式等是否符合邮储银行规定;(c)审定担保人资格和条件是否具备,担保是否合理、充分、有效;(d)审定借款人偿债能力是否充足、是否具有持续性,授信风险是否可控,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得当。贷款审查审批机构应根据重大经济形势变化、违约率明显上升等异常情况,对贷款审批环节进行评价分析,及时、有针对性地调整审批政策,加强相关贷款的管理。

贷款用途应主要用于满足客户生产经营活动、改善乡村居民生活环境。其中禁止性条款包括:(a)严禁向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禁止的产业、项目发放;(b)严禁向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领域发放;(c)严禁发放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证券投资的贷款;(d)严禁向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的人员发放;(e)严禁与农资销售等邮政企业业务捆绑发放;(f)严禁向假借他人名义申请贷款的贷款申请人发放;(g)严禁向无明确贷款用途,有贷款集中使用、贷款挪用、洗钱意图的贷款申请人发放;(h)严禁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或正在被法院执行的贷款申请人发放。严禁向正在涉及司法诉讼、仲裁的贷款申请人发放。

线上个人经营贷业务根据系统部署的规则策略、风控模型等,自动进行审批决策。

(4)合同签署和放款

贷款审批通过后,信贷员将审批结果通知客户及相关人员。合同必须由合同当事人(借款人及其配偶、保证人、抵质押人等)本人签署,不得代签。若抵质押人无法现场签署合同的,允许由经公证的代理人代签。有担保条件的,由作业监督岗根据相关规定落实。抵质押物权证的入库、保管、出库、查阅根据总行单证管理及担保管理等相关规定执行。其中,线上信用类个人经营贷业务审批通过后,在电子渠道展示授信额度、到期日、担保方式等信息,提示客户线上进行合同签署。

额度有效期内,客户持有效证件向经办机构线下提出支用申请,或通过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自主在线办理额度支用。

4、贷后管理

(1)贷后跟踪检查

贷款发放后,信贷员、贷后管理岗必须对所在机构的客户及时进行贷后跟踪检查,密切关注贷款资金流向及资产质量。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避免和减少贷款资金损失。贷后检查主要方式包括:电话访谈、见面访谈、实地检查、查询人行征信等。为加强对小额贷款业务的日常监督,邮储银行定期、不定期开展现场和非现场检查。

按照“落实责任、动态调整、定期分析、科学考核”的要求,信贷人员要对贷款风险情况进行密切监测,落实好风险识别、风险监测、风险预警、风险控制要求。贷款发生逾期,应及时进行催收,分析逾期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邮储银行信贷人员不得为借款人垫款。

(2)额度管理

授信额度为客户在邮储银行办理贷款业务的额度管控上限。授信额度可以根据客户实际经营情况、担保情况调增、调减。额度管理包括额度核定、额度重检、额度调增/调减、额度冻结/解冻结、额度失效、额度注销:

(a)额度核定:按照授信额度测算方法对客户授信额度进行核定。

(b)额度重检:额度有效期1年,到期前应进行额度重检。未及时进行重检、或重检未通过的,应做额度失效处理。额度重检时,要重新核定客户授信额度。

(c)额度调增:客户资质提高、偿债能力提高且有新增融资需求时,可考虑对其原先核定的额度调增。客户申请额度调增时,要根据客户情况重新核定授信额度。

(d)额度调减:如发现客户出现较大风险,可以视情况进行额度调减操作。额度重检时,若重新核定的客户授信额度低于原授信额度,应做额度调减。若调减后的额度无法覆盖现有贷款结余,应采取提前收回等风险缓释措施。

(e)额度冻结/解冻结:如发现客户出现重大风险,须对客户进行额度冻结。待风险隐患消失后可以进行额度解冻结操作。

(f)额度失效:额度有效期满,但未对授信额度进行重新核定的,授信额度自动失效。

(g)额度注销:额度注销前,应确保该额度下所有贷款均已结清。

(3)档案管理

按照总行档案管理等相关规定执行。业务办理过程中,以电子形式获得的资料,按电子形式归档保管,无需再单独打印。对于同一客户在邮储银行申请不同贷款业务,但客户申请资料要求一致的,相关材料若无变化可重复使用,不必要求客户重复提供。对于同一客户进行额度项下支用、额度重检时,客户申请资料若无变化,可不要求客户重复提供,使用客户档案材料电子版、复印件或扫描件即可。相关机构、部门及人员应及时做好客户档案材料的交接、复印、归档、保管及台账登记工作。

5、贷款担保管理

个人经营贷款业务可以采取信用、保证、抵押、质押的担保方式,也可以将后三类担保方式进行组合。

(1)担保方式准入

采用保证方式的,保证人可为自然人、金融企业、非金融企业、非公益事业单位。以自然人为保证人的,需满足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社会记录良好;年龄在20周岁至60周岁之间;具有二级分行行政区域(无二级分行的,为一级分行)户口或在当地居住满一年以上;若为自雇人士的,则应在本地有房产(含配偶、父母、子女的房产)且连续居住三年以上;无不良嗜好(赌博、吸毒、酗酒等)及相关行政、刑事处罚记录;有固定职业或稳定收入,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等。以境内金融企业、非金融企业、非公益事业单位作为保证人的,需满足条件:具备邮储银行公司授信或企业法人授信。

采用抵押方式的,抵押物可为居住及商用房地产、建设用地使用权、经总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准入的房屋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用于经营用途的车辆、工程机械、农业机械、船舶、经总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准入的机器设备、经总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准入的资源资产、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等。抵押人具有抵押物的完全处置权利,权利无瑕疵,不存在交易、税收等方面的纠纷和争议。

采用质押方式的,质押物包括具有所有权或者用益物权的动产和财产权利,如符合法律法规及邮储银行相关担保制度规定的金融质押品、符合法律法规及邮储银行相关担保制度规定的且经总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准入的应收账款、符合法律法规及邮储银行相关担保制度规定的且经总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准入的无形资产等。出质人具有质押物的完全处置权利,权利无瑕疵,不存在交易、税收等方面的纠纷和争议。

(2)押品登记、保管

贷款行在担保管理过程中,认为或者实际情况应办理公证的,应及时办理。公证机构应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的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办理公证时,贷款行可自主决定是否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a)抵押物、质押物及其相关的处置价款、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的提存;(b)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等。为提高诉讼效率,主担保方式为抵押或质押的小额贷款业务,对于贷款行所在地或抵押物所在地人民法院认可强制执行公证效力的,贷款行可以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在个人经营贷款业务中,作为主担保方式的押品必须进行押品登记;作为辅助担保方式的押品,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抵(质)押登记。采用先登记后放款模式的,押品登记时间不得晚于邮储银行贷款发放时间;采用先放款后登记模式的,应经总行批准,且在满足登记条件后及时办理。登记到期日原则上不得早于单一额度合同/借款合同到期日。完成登记后,邮储银行需按行内规定,定期进行押品评估工作。

对于权利质押,押品权证由银行保管;对动产质押,经总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批准,贷款行可委托第三方仓储监管机构保管押品,对第三方仓储监管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第三方仓储监管机构应满足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仓储经营资格、企业征信记录为正常类、具有较强的责任意识、有完善的仓储管理制度、有清晰的内部管理账册等条件。邮储银行与仓储监管机构订立保管合同,合同经过同级分行法律与合规部审查,并由拟定分行三农金融部门负责签署。

七、发起机构资产证券化不良贷款相关服务管理办法摘要

(一)主要部门及职能

1、总行投资银行部

总行投资银行部是邮储银行履行贷款服务职责的总体牵头部门,职责如下:

(1)负责制定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贷款服务手册等规章制度,提出邮储银行履行贷款服务职责的总体要求,并监督贷款服务方案的执行;

(2)负责贷款服务的监测和分析工作,对各分支机构从事证券化信贷资产服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3)负责根据本部门发现的预警信号及时发起风险预警,核实所有风险预警信息,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并督促总行信贷资产经营管理部门落实;

(4)定期向受托机构提交《贷款服务机构报告》及其他有关信息,协助中介机构做好存续期项目的信息披露等工作;

(5)负责不合格资产赎回、剔除、交割、清仓回购等操作;

(6)与受托机构、资金保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就信贷资产证券化贷款服务事宜进行沟通协调。

2、总行资产经营及管理部门

总行资产经营及管理部门和分支机构负责对证券化项下转出资产进行管理,主要包括对转出资产质量监测、资产分类、利率调整、本息回收、不良贷款跟踪、催收及核销等。

(1)负责对各分支机构前台经营部门贷款服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根据自营贷款的具体管理要求组织实施对客户的监管及贷后检查、贷后服务管理及资金使用监管等工作;

(2)负责监测客户信息,及时向总行投资银行部报备风险事件,发起风险预警,组织落实风险预警行动方案,并协助受托机构及时对外披露;

(3)协助总行投资银行部进行基础资产服务工作,与相关机构进行沟通。

3、总行授信管理部

(1)负责前台经营部门移交的不良基础资产清收、管理工作;

(2)负责定期向投资银行部以及该笔资产经营管理部门提供不良资产清收信息;

(3)负责牵头进行基础资产的风险分类和不良贷款的认定。

4、总行法律事务部

总行法律事务部负责根据总行法律审查、合同管理、诉讼管理、授权管理等制度承担信贷资产证券化服务管理过程中相关法律事务工作。

5、总行运营管理部

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资金划转,资金结算和清算等相关工作。

6、总行财务会计部

总行财务会计部负责财务收支、税收等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会计核算,并协助邮储银行财务信息的对外披露。

7、各分支机构

各分支机构负责根据总行资产经营及管理部门要求,在邮储银行作为贷款服务机构时对转出的资产进行管理。

(二)原则

1、总体原则

邮储银行对入池基础资产的管理原则是将入池基础资产视同邮储银行自营贷款进行管理,在邮储银行信贷资产管理的统一框架下进行,遵循各类贷款的管理办法以及邮储银行各贷款种类下具体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的要求,并按照受托机构的要求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总行及参与项目的一级分行在履行贷款服务职责时,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是:

(1)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2)忠实于贷款回收款最大化原则管理证券化资产;

(3)恪尽职守,注意保密,履行诚实、信用义务;

(4)将证券化贷款视同自营贷款,严格履行相同的注意与谨慎义务。

2、具体管理办法

邮储银行对入池基础资产的管理办法适用但不限于以下贷款管理办法:

(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版)》等公司贷款管理办法

(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房屋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综合类消费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版)》等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019年版)》等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3、管理资产池与管理自有资产的异同

邮储银行将入池基础资产视同邮储银行自营贷款进行管理,在邮储银行信贷资产管理的统一框架下进行。在档案管理方面,入池基础资产视同邮储银行自营贷款进行档案管理。根据总行金融同业部和总行相关信贷资产经营及管理部门的具体要求,将入池基础资产档案以及更新资料的电子版发至总行对应部门联系人备案。

(三)服务内容及流程

1、服务内容

邮储银行的贷款服务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入池信贷资产本息的回收、贷后管理、风险控制、违约贷款处置、贷款基础档案管理等;

(2)及时、准确、完整的向受托机构在资金保管行开立的信托账户转付基础资产回收款;

(3)向受托机构及时提供《贷款服务机构报告》等文件,履行信息披露和通知义务;

(4)履行其他监管部门、法律法规要求及业务开展需要的贷款管理服务义务。

2、服务流程

邮储银行将入池基础资产视同邮储银行自营贷款进行管理,对入池资产的管理服务受相关贷款服务手册的规范,资产管理流程如下:

(1)入池基础资产的本息回收

在入池基础资产原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期间内,相应的信贷资产经营及管理部门对借款人还本付息的管理、操作和监控按照邮储银行自营贷款的具体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中对本息回收的各项规定进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按要求进行还本付息提示,逾期催收以及执行各项必要督办与相关手续。

(2)入池基础资产的检查

邮储银行按照相关规定及具体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对各类贷款分别进行日常检查、担保检查(同时对包括保证人检查、抵押物和质押物检查),同时根据监管部门要求或信贷管理的需要,对客户进行不定期的专项检查。在还款资金检查方面,针对入池的个人消费类贷款,贷款发放之后,邮储银行检查具备特定风险特征的业务,及时掌握借款人真实的还款来源与抵押物现状。

(3)档案管理

邮储银行将入池基础资产视同自营贷款进行档案管理。根据总行金融同业部和总行相关信贷资产经营及管理部门的具体要求,将入池基础资产档案以及更新资料的电子版发至总行对应部门联系人备案。

(4)风险管理

邮储银行各级机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入池基础资产的五级分类工作。贷后服务各环节人员发现已经或可能对入池基础资产安全带来风险的信号,针对重大突发事件进行初步识别后,按照邮储银行相关规定进行上报。入池基础资产贷款风险的日常控制方式如下:

(a)一级分行在对入池基础资产进行风险管理过程中,将现有的五级分类及不良率和贷款服务手册中所规定的检查内容相结合,通过对入池基础资产进行五级分类和相关检查实现服务手册规定的管理目标;

(b)管理过程中应特别关注逾期情况、累计违约率,确保所管理的入池基础资产的累计违约率低于触发加速清偿事件的比率;

(c)由于被认定为违约贷款后,即使借款人或保证人又正常还款或结清该笔证券化贷款,该笔贷款仍不能恢复为正常类贷款。为有效控制累计违约率,将:

严格控制入池基础资产的逾期天数,以免逾期天数超过90天而使贷款成为违约贷款;

降低入池基础资产的不良率,同时应防止累计违约率提高。

(5)催收处置

对入池基础资产,总行和一级分行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催收处置。针对借款人拖欠或违约的原因,采取不同的处置等措施,遵照邮储银行自营贷款催收处置的相关规定执行。

(6)建立基础资产台账

一级分行通过系统或手工方式建立入池基础资产的明细台账,记录每个收款期间资产池贷款状态特征,并统计不同逾期期限贷款在收款期间截至日贷款笔数、占期末资产池贷款笔数百分比、本金余额、占期末资产池贷款余额百分比,准确反映基础资产的信息。

(四)突发事件处理

邮储银行已建立入池基础资产风险报告制度,针对重大突发事件,一级分行信贷经营管理部门一旦获知,不论一级分行或总行是否已知悉,须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总行。贷后服务各环节人员发现已经或可能对入池基础资产安全带来风险的信号,针对重大突发事件进行初步识别后,对本环节应发现的重大突发事件没有进行及时上报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重大突发事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变化,行业、市场等外部环境的急剧恶化,对公司、机构经营或个人借款人产生不利影响,并将严重影响公司、机构或个人借款人的偿债能力;

(2)借款人涉及重大金额违约等诉讼和仲裁案件,或结算账户被海关、法院、税务等执法部门查封;

(3)公司、机构、个人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卷入重大诉讼、仲裁、刑事及其他法律纠纷,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情形;

(4)公司或机构借款人的内部高管人员(主要股东、高层领导人或财务人员等)特别是法人代表出现异常人事变动,甚至失踪、被拘审,或股东结构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5)公司、机构或个人借款人重大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强制执行,或因其他原因损毁、灭失,致使借款人还款能力遭受巨大影响的情形;

(6)公司、机构或个人借款人因遭受重大灾害等不能获得赔偿导致重大损失;

(7)个人或共同借款人遭遇重大变故,如身体出现重大疾病、身故或职业能力丧失、失业等,导致获取收入能力下降,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显示其缺乏偿债意愿的情形;

(8)公司、机构或个人借款人与银行同业往来情况出现异常变动,如银行同业出现非正常收贷或冻结借款人可用授信额度等,对外借款出现欠息,被债权人追讨欠款或索取赔偿;

(9)借款人在任何金融机构的债务到期(含宣告提前到期)而未清偿或未及时清偿;

(10)公司或机构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出现工期延长、投资超预算、资金缺口难以落实等情况;

(11)借款人因遭受重大灾害等不能获得赔偿导致重大损失;

(12)借款人的贷款抵押物发生重大灾难性事故,包括并不限于火灾、地震、洪水等造成的抵押物损坏、贬值或灭失,从而导致的贷款抵押情况受到严重影响等情形;

(13)贷款抵(质)押物严重贬值或被变相处置、担保被悬空,或保证人出现重大突发事件导致保证能力下降等;

(14)其他可能导致基础资产信用风险大幅上升的重大事项。

八、受托机构对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安排

在本系列项目运行期内,为提高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收益,受托人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合同》中“合格投资”的约定,以受托人的名义,在《资金保管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将信托账户资金投资于“合格投资”,资金保管机构根据受托人资金划拨指令调拨资金。

(一)投资范围及方式

为控制投资风险,保证信托财产的流动性,受托人指示资金保管机构,将信托账户中待分配的资金运用于“合格投资”,即用于(a)“受托人”与“合格实体”进行的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的金融机构存款;和(b)符合监管规定的、流动性好、变现能力强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货币市场基金及中国人民银行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产品。

(二)投资原则

1、稳健性原则。对信托财产收益进行投资管理应以安全、稳健为前提,优先投资于银行存款等低风险品种,保障信托财产的安全性。

2、流动性原则。受托人对信托财产收益进行投资管理将在证券收益支付的间隔期内进行,并保证所有投资在信托收益分配前变现,因此投资品种将以流动性较高的银行存款为主。

3、兼顾收益原则。受托人对信托财产收益进行投资管理,目的在于最大限度提高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收益,因此在安全、稳健的前提下,将最大限度兼顾投资收益率。

4、全程监督原则。受托人对信托财产收益进行投资管理,须接受资金保管机构的全程监督。资金保管机构对受托人投资管理的监督包括但不限于对投资指令是否符合约定的投资范围以及是否在授权之内进行投资等要素进行审查,同时资金保管机构负责投资资金的划付及结算,以确保投资资金的安全。

(三)投资程序

在受托人与资金保管机构的《资金保管合同》中,约定了信托财产“合格投资”的执行程序。

(四)投资标准

根据《资金保管合同》的约定,受托机构按照《资金保管合同》确定的合格投资品种,以受托机构名义,在《资金保管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将信托账户中的资金分别投资于合格投资,资金保管机构根据受托机构资金划拨指令调拨资金。合格投资系指(a)受托机构与合格实体进行的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的金融机构存款;和(b)符合监管规定的、流动性好、变现能力强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货币市场基金及中国人民银行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产品。合格实体系指中债资信给予其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高于或等于【】级,且【评级机构简称】给予其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高于或等于【】级的金融机构;如果中债资信或【评级机构简称】一方暂时无法提供主体长期信用等级时,则以另一方提供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准。【注:合格投资的范围可根据具体项目需要调整。】

合格投资中相当于当期分配所需的部分应于当个信托分配日【上午【】点(【】:00)】(【根据项目情况调整】)之前到期或清偿,且不必就提前提取支付任何罚款。

九、资产池实际处置机构选聘、管理相关办法及其证券化不良贷款处置相关管理办法摘要

为加强邮储银行不良贷款委外催收业务管理,规范委外催收行为,加快不良贷款回收,减少贷款损失,邮储银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邮储银行内部制度,制定了相关办法。

(一)催收机构的选任标准

委外催收是指邮储银行分支机构按规定程序,委托邮储银行以外的其他合法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运用合法方式回收指定贷款本息或信用卡逾期并支付一定报酬的行为。委托行应严格按照受托机构的准入标准,在符合资质条件的受托机构中择优选择确定。

受托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及律师事务所(包括其分支机构);

(2)具有委外催收业务实务经验;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组织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能有效控制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

(4)可以获取其注册资本信息的,其注册资本须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且财务状况良好。(受托机构为分支机构无注册资本的,其总部须满足上述注册资本要求);

(5)企业信誉良好,员工素质优秀。企业在近3年内没有法院不良记录、银行征信不良记录、税务部门不良记录及其他不良记录;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和主要管理人员无各类不良记录;从业人员熟悉法律知识并具备相应的职业操守、职业能力、催收技巧和催收实务经验;

(6)邮储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催收机构的管理考核机制

1、受托机构准入原则

(1)受托机构准入应按照市场化原则,依照总行采购管理相关规定,通过采购方式进行。

(2)总行负责全国范围性受托机构准入工作;一级分行负责区域内受托机构准入工作。

2、受托机构准入流程

(1)委托行与外部受托机构接洽并进行现场调查,形成《受托机构调查情况表》逐级提交上级行资产保全部门;

(2)一级分行资产保全部门向采购部门提出采购需求申请;

(3)一级分行根据采购结果,按照总行采购管理相关规定对受托机构进行后续管理。

3、受托机构考核办法

委托行在委外期限内定期对受托机构的催收工作进行检查,并留存相关检查记录和工作底稿。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催收机构,委托行根据其情节轻重,对受托机构采取约见单位负责人、提出警告、扣收保证金、终止委外催收协议、取消委外催收资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等一种或多种维权措施。委托行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是否严格依据《委外催收授权书》的授权范围、授权内容,以及《委外催收协议》约定的内容开展催收工作;

(2)是否做到及时、尽职完成催收代理工作,维护邮储银行权益;

(3)催收行为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情形,是否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4)催收记录中记载的催收情况和催收业务完成情况是否完整、真实、有效;

(5)保证金是否按双方约定缴纳或补齐;

(6)是否擅自将受托业务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转委托;

(7)是否存在被客户投诉且经查属实的情况。

第三章发起机构相关经验及历史数据

一、发起机构不良贷款处置经验及相关历史数据

(一)邮储银行过往五年及一期贷款五级分类情况

1、邮储银行过往五年及一期贷款五级分类情况

表:邮储银行过往五年及一期贷款五级分类相关情况

单位:人民币亿元

正常类贷款 关注类贷款 次级类贷款 可疑类贷款 损失类贷款

2018年12月31日 金额 40,035.21 254.59 90.80 57.57 212.03

占比 98.49% 0.63% 0.22% 0.14% 0.52%

2019年12月31日 金额 46,798.52 311.19 143.31 58.83 212.78

占比 98.47% 0.65% 0.30% 0.12% 0.45%

2020年12月31日 金额 54,155.60 299.63 136.74 133.99 222.59

占比 98.56% 0.55% 0.25% 0.24% 0.41%

2021年12月31日 金额 61,467.75 294.25 148.54 113.32 254.05

占比 98.70% 0.47% 0.24% 0.18% 0.41%

2022年12月31日 金额 68,926.93 388.20 197.14 150.25 244.75

占比 98.60% 0.56% 0.28% 0.21% 0.35%

2023年9月30日 金额 76,834.32 476.91 190.89 142.42 295.34

占比 98.58% 0.61% 0.24% 0.18% 0.38%

数据来源:邮储银行提供,下同。

2、邮储银行过往五年及一期信用卡资产五级分类情况

表:邮储银行过往五年及一期信用卡资产五级分类相关情况

单位:人民币亿元

正常类贷款 关注类贷款 次级类贷款 可疑类贷款 损失类贷款

2018年12月31日 金额 971.23 4.48 3.17 3.88 9.52

占比 97.88% 0.45% 0.32% 0.39% 0.96%

2019年12月31日 金额 1,203.16 6.17 4.73 5.95 10.73

占比 97.76% 0.50% 0.38% 0.48% 0.87%

2020年12月31日 金额 1,409.38 9.06 2.78 7.76 15.96

占比 97.54% 0.63% 0.19% 0.54% 1.10%

2021年12月31日 金额 1,702.17 13.54 3.99 10.39 14.56

占比 97.56% 0.78% 0.23% 0.60% 0.83%

2022年12月31日 金额 1,756.51 26.36 5.80 15.76 13.86

占比 96.60% 1.45% 0.32% 0.87% 0.76%

2023年9月30日 金额 1,994.49 24.30 5.44 14.12 15.39

占比 97.11% 1.18% 0.26% 0.69% 0.75%

3、邮储银行过往五年及一期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五级分类情况

表:邮储银行过往五年及一期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五级分类相关情况

单位:人民币亿元

正常类贷款 关注类贷款 次级类贷款 可疑类贷款 损失类贷款

2018年12月31日 金额 12,219.08 46.58 22.83 5.83 19.86

占比 99.23% 0.38% 0.19% 0.05% 0.16%

2019年12月31日 金额 16,937.88 63.74 30.41 7.19 27.32

占比 99.25% 0.37% 0.18% 0.04% 0.16%

2020年12月31日 金额 19,109.09 66.74 46.27 10.98 33.22

占比 99.18% 0.35% 0.24% 0.06% 0.17%

2021年12月31日 金额 21,599.54 80.64 57.67 11.53 35.37

占比 99.15% 0.37% 0.26% 0.05% 0.16%

2022年12月31日 金额 22,394.91 147.08 86.43 25.13 44.75

占比 98.66% 0.65% 0.38% 0.11% 0.20%

2023年9月30日 金额 22,982.82 218.87 54.73 38.94 67.53

占比 98.37% 0.94% 0.23% 0.17% 0.29%

4、邮储银行过往五年及一期个人消费贷款五级分类情况

表:邮储银行过往五年及一期个人消费贷款五级分类相关情况

单位:人民币亿元

正常类贷款 关注类贷款 次级类贷款 可疑类贷款 损失类贷款

2018年12月31日 金额 1,851.79 16.66 7.57 2.61 9.00

占比 98.10% 0.88% 0.40% 0.14% 0.48%

2019年12月31日 金额 1,836.32 15.89 8.16 3.48 10.80

占比 97.96% 0.85% 0.44% 0.19% 0.58%

2020年12月31日 金额 2,346.94 14.91 8.60 4.02 14.00

占比 98.26% 0.62% 0.36% 0.17% 0.59%

2021年12月31日 金额 2,667.63 16.78 10.05 7.76 18.38

占比 98.05% 0.62% 0.37% 0.29% 0.68%

2022年12月31日 金额 2,670.33 16.90 8.91 9.17 35.15

占比 97.44% 0.62% 0.33% 0.33% 1.28%

2023年9月30日 金额 2,815.66 15.09 4.95 8.96 43.53

占比 97.49% 0.52% 0.17% 0.31% 1.51%

5、邮储银行过往五年及一期个人经营贷款五级分类情况

表:邮储银行过往五年及一期个人经营贷款五级分类相关情况

单位:人民币亿元

正常类贷款 关注类贷款 次级类贷款 可疑类贷款 损失类贷款

2018年12月31日 金额 5,043.54 44.02 31.92 22.11 94.10

占比 96.33% 0.84% 0.61% 0.42% 1.80%

2019年12月31日 金额 5,868.14 44.27 27.40 24.26 96.13

占比 96.83% 0.73% 0.45% 0.40% 1.59%

2020年12 金额 7,251.17 43.45 31.75 18.28 97.67

月31日 占比 97.43% 0.58% 0.43% 0.25% 1.31%

2021年12月31日 金额 8,933.34 48.41 33.83 23.19 91.66

占比 97.84% 0.53% 0.37% 0.25% 1.00%

2022年12月31日 金额 11,063.09 61.79 44.80 52.64 94.54

占比 97.76% 0.55% 0.40% 0.47% 0.84%

2023年9月30日 金额 13,343.50 77.90 55.76 60.09 109.23

占比 97.78% 0.57% 0.41% 0.44% 0.80%

(二)邮储银行不良贷款相关历史数据

邮储银行在业务规模稳步上升的同时,贷款的不良率保持稳定。截至2023年9月末,邮储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为0.81%,风险整体平稳可控。邮储银行最近过往五年及一期相关贷款财务数据与经营指标如下表所示。

表:邮储银行过往五年及一期相关贷款财务数据与经营指标

项目 2023年9月末 2022年末 2021年末 2020年末 2019年末 2018年末

信用卡的不良贷款率 1.70% 1.95% 1.66% 1.83% 1.74% 1.67%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不良贷款率 0.69% 0.69% 0.48% 0.47% 0.38% 0.39%

个人消费贷款的不良贷款率 1.99% 1.94% 1.33% 1.11% 1.20% 1.02%

个人经营贷款的不良贷款率 1.65% 1.70% 1.63% 1.98% 2.44% 2.83%

数据来源:邮储银行提供。

1、邮储银行信用卡不良贷款处置回收情况

基于邮储银行信用卡中心提供的信用卡不良贷款历史催收数据,根据资产成为不良的时间分组,计算每组不良贷款在其成为不良后12、24、36个月内的回收率,具体回收数据如下。

表:邮储银行信用卡不良贷款回收率情况

成为不良时间 12个月回收率 24个月回收率 36个月回收率 成为不良时间 12个月回收率 24个月回收率 36个月回收率

2018年12月 21.28% 30.12% 36.20% 2021年1月 16.18% 24.61% /

2019年1月 19.29% 27.24% 34.18% 2021年2月 16.53% 25.09% /

2019年2月 18.89% 27.05% 33.74% 2021年3月 16.68% 24.96% /

2019年3月 18.65% 26.49% 33.43% 2021年4月 15.80% 24.33% /

2019年4月 17.95% 26.27% 32.89% 2021年5月 16.94% 25.36% /

2019年5月 17.94% 27.17% 34.65% 2021年6月 19.09% 28.79% /

2019年6月 17.67% 26.26% 33.38% 2021年7月 17.11% 26.00% /

2019年7月 19.18% 27.73% 34.95% 2021年8月 17.09% 26.33% /

2019年8月 18.59% 27.36% 34.50% 2021年9月 17.67% 26.91% /

2019年9月 16.91% 25.10% 32.35% 2021年10月 19.64% 29.21% /

2019年10月 17.49% 26.40% 33.27% 2021年11月 20.21% 29.97% /

2019年11月 16.50% 25.75% 33.10% 2021年12月 18.74% 28.43% /

2019年12月 16.23% 24.90% 31.95% 2022年1月 18.44% / /

2020年1月 16.23% 24.90% 31.38% 2022年2月 17.05% / /

2020年2月 18.78% 28.27% 35.30% 2022年3月 15.57% / /

2020年3月 23.99% 33.39% 39.87% 2022年4月 15.17% / /

2020年4月 22.63% 32.22% 38.82% 2022年5月 16.87% / /

2020年5月 18.47% 27.26% 33.53% 2022年6月 16.80% / /

2020年6月 17.39% 26.71% 33.59% 2022年7月 16.61% / /

2020年7月 17.61% 26.89% 34.03% 2022年8月 16.46% / /

2020年8月 18.04% 26.93% 33.93% 2022年9月 16.33% / /

2020年9月 17.48% 26.24% 33.39% 2022年10月 17.01% / /

2020年10月 17.88% 26.27% 33.40% 2022年11月 18.53% / /

2020年11月 16.54% 25.41% 32.65% 2022年12月 22.19% / /

2020年12月 16.62% 25.10% 32.24%

2、邮储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不良贷款处置回收情况

表:邮储银行近五年及一期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不良贷款处置情况

单位:人民币亿元

项目 2023年9月末 2022年末 2021年末 2020年末 2019年末 2018年末

期初不良贷款余额 156.32 104.58 90.48 64.92 48.52 26.85

不良贷款本金处置金额 60.82 50.43 39.24 24.24 17.44 9.60

其中:现金回收 21.06 18.70 19.51 13.82 11.87 7.27

贷款升级 20.50 3.17 0.03 1.99 2.85 0.26

贷款核销 4.33 6.47 8.73 8.43 2.72 2.07

批量转出 14.93 22.09 10.97 0.00 0.00 0.00

以物抵债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现金回收(本金)占比 34.63% 37.08% 49.72% 57.00% 68.08% 75.70%

贷款升级(本金)占比 33.71% 6.29% 0.07% 8.23% 16.31% 2.72%

贷款核销(本金)占比 7.12% 12.83% 22.25% 34.77% 15.61% 21.58%

已核销回收金额 2.83 4.14 4.77 4.34 2.44 1.27

3、邮储银行个人消费贷款不良贷款处置回收情况

表:邮储银行近五年及一期个人消费贷款不良贷款处置情况

单位:人民币亿元

项目 2023年9月末 2022年末 2021年末 2020年末 2019年末 2018年末

期初不良贷款余额 53.22 36.18 26.62 22.44 19.19 11.45

不良贷款本金处置金额 32.02 26.31 13.76 10.01 7.20 4.83

其中:现金回收 8.86 7.64 6.63 5.67 5.09 3.23

贷款升级 0.36 0.14 0.01 0.26 0.55 0.06

贷款核销 7.39 7.43 7.09 4.09 1.56 1.54

批量转出 15.41 11.10 0.04 0.00 0.00 0.00

以物抵债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现金回收(本金)占比 27.67% 29.04% 48.15% 56.61% 70.75% 66.81%

贷款升级(本金)占比 1.12% 0.53% 0.04% 2.59% 7.59% 1.33%

贷款核销(本金)占比 23.08% 28.24% 51.52% 40.79% 21.66% 31.86%

已核销回收金额 2.42 3.14 2.76 1.85 1.02 0.47

4、邮储银行个人经营贷款不良贷款处置回收情况

表:邮储银行近五年及一期个人经营贷款不良贷款处置情况

单位:人民币亿元

项目 2023年9月末 2022年末 2021年末 2020年末 2019年末 2018年末

期初不良贷款余额 191.98 148.68 147.69 147.80 148.13 124.97

不良贷款本金处置金额 93.99 76.78 76.04 72.65 59.64 55.98

其中:现金回收 32.53 34.05 36.54 34.77 37.78 28.16

贷款升级 0.21 0.03 0.02 0.20 1.39 0.35

贷款核销 34.84 42.68 39.47 37.68 20.46 27.47

批量转出 26.40 0.02 0.01 0.00 0.00 0.00

以物抵债 0.00 0.00 0.00 0.06 0.01 0.00

现金回收(本金)占比 34.61% 44.35% 48.06% 47.86% 63.35% 50.31%

贷款升级(本金)占比 0.23% 0.04% 0.02% 0.27% 2.34% 0.63%

贷款核销(本金)占比 37.07% 55.59% 51.91% 51.87% 34.30% 49.07%

已核销回收金额 18.96 25.23 31.38 28.63 26.28 15.56

二、贷款服务机构不良贷款证券化相关经验及历史数据

自2016年不良资产证券化重启试点后,邮储银行成功发行14单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基础资产分别为:不良信用卡消费贷款、不良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不良个人消费贷款、不良个人经营贷款。

邮储银行作为发起机构,于2021年6月22日以不良个人信用卡消费贷款为基础资产发行了邮赢惠泽2021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2.30亿元。根据《邮赢惠泽2021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说明书》披露的现金流回收预测表,截至2022年6月30日,资产池预计可回收金额234,234,663.78元。截至2022年6月30日,资产池实际累计回收金额332,414,010.82元,项目已于2022年10月完成清算。

邮储银行作为发起机构,于2021年12月16日以不良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为基础资产发行了邮赢惠泽2021年第二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5.70亿元。根据《邮赢惠泽2021

年第二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说明书》披露的现金流回收预测表,截至2023年6月30日,资产池预计可回收金额398,164,673.74元。截至2023年6月30日,资产池实际累计回收金额407,366,743.95元,优先档已兑付本金348,165,000.00元。

邮储银行作为发起机构,于2022年6月16日以不良个人信用卡消费贷款为基础资产发行了邮盈惠兴2022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2.26亿元。根据《邮盈惠兴2022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说明书》披露的现金流回收预测表,截至2023年9月30日,资产池预计可回收金额236,243,245.90元。截至2023年9月30日,资产池实际累计回收金额309,284,117.67元,项目已于2023年12月完成清算。

邮储银行作为发起机构,于2022年9月20日以不良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为基础资产发行了邮盈惠兴2022年第二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11.20亿元。根据《邮盈惠兴2022

年第二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说明书》披露的现金流回收预测表,截至2023年6月30日,资产池预计可回收金额38,410.15万元。截至2023年6月30日,资产池实际累计回收金额59,171.41万元,优先档已兑付本金505,250,000.00元。

邮储银行作为发起机构,于2022年10月13日以不良个人消费贷款为基础资产发行了邮盈惠兴2022年第三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1.82亿元。根据《邮盈惠兴2022年第三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说明书》披露的现金流回收预测表,截至2023年9月30日,资产池预计可回收金额179,946,107.46元。截至2023年9月30日,资产池实际累计回收金额267,744,008.24元,项目已于2023年12月完成清算。

邮储银行作为发起机构,于2022年12月16日以不良个人信用卡消费贷款为基础资产发行了邮盈惠兴2022年第四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2.78亿元。根据《邮盈惠兴2022年第四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说明书》披露的现金流回收预测表,截至2023年9月30日,资产池预计可回收金额228,169,189.31元。截至2023年9月30日,资产池实际累计回收金额275,502,502.74元,优先档已兑付本金209,368,200.00元。

邮储银行作为发起机构,于2023年6月13日以不良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为基础资产发行了邮盈惠泽2023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7.20亿元。根据《邮盈惠泽2023

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说明书》披露的现金流回收预测表,截至2023年6月30日,资产池预计可回收金额2,993.05万元。截至2023年6月30日,资产池实际累计回收金额14,738.80万元,优先档已兑付本金127,965,000.00元。

邮储银行作为发起机构,于2023年6月14日以不良个人信用卡消费贷款为基础资产发行了邮盈惠泽2023年第二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3.46亿元。根据《邮盈惠泽2023年第二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说明书》披露的现金流回收预测表,截至2023年9月30日,资产池预计可回收金额181,115,990.32元。截至2023年9月30日,资产池实际累计回收金额242,902,180.32元,优先档已兑付本金193,444,000.00元。

邮储银行作为发起机构,于2023年6月15日以不良个人经营贷款为基础资产发行了邮盈惠泽2023年第三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8.20亿元。根据《邮盈惠泽2023年第三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说明书》披露的现金流回收预测表,截至2023年6月30日,资产池预计可回收金额2,511.81万元。截至2023年6月30日,资产池实际累计回收金额15,167.06万元,优先档已兑付本金129,792,000.00元。

邮储银行作为发起机构,于2023年9月13日以不良个人信用卡消费贷款为基础资产发行了邮盈惠泽2023年第四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1.56亿元。根据《邮盈惠泽2023年第四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说明书》披露的现金流回收预测表,截至2023年9月30日,资产池预计可回收金额53,161,170.36元。截至2023年9月30日,资产池实际累计回收金额80,884,603.53元,优先档已兑付本金62,421,600.00元。

邮储银行作为发起机构,于2023年9月14日以不良个人经营贷款为基础资产发行了邮盈惠泽2023年第五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1.03亿元。根据《邮盈惠泽2023年第五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说明书》披露的现金流回收预测表,截至2023年9月30日,资产池预计可回收金额47,332,616.70元。截至2023年9月30日,资产池实际累计回收金额47,848,529.16元,优先档已兑付本金39,009,600.00元。

邮储银行作为发起机构,于2023年9月15日以不良个人消费类贷款为基础资产发行了邮盈惠泽2023年第六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2.73亿元。根据《邮盈惠泽2023

年第六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说明书》披露的现金流回收预测表,截至2023年9月30日,资产池预计可回收金额83,159,488.28元。截至2023年9月30日,资产池实际累计回收金额122,435,354.46元,优先档已兑付本金103,276,400.00元。

邮储银行作为发起机构,于2023年12月13日以不良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为基础资产发行了邮盈惠泽2023年第七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7.90亿元。

邮储银行作为发起机构,于2023年12月14日以不良个人信用卡消费贷款为基础资产发行了邮盈惠泽2023年第八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1.87亿元。

三、资产池实际处置机构不良贷款处置经验及相关历史数据

本系列证券中信用卡不良贷款资产池的实际处置机构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邮储银行已经建立了标准化的催收流程体系,并针对逾期贷款制定了专门的催收管理办法,包括了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信函、上门、司法等多种手段。随后又制定了资产保全自主清收等操作规程,为不良贷款的处置回收提供了有力工具支撑。各一级分行设有专门资产保全部门,根据分支机构不良贷款余额的分布情况,确定辖内不良贷款的自主清收频次。邮储银行对不良类贷款催收处置中,在司法诉讼和处置抵押方面具有丰富经验,与律师所、地方法院、评估机构、拍卖机构具有良好合作关系,司法诉讼与抵押物处置回收效率不断提高。总行已经开发系统自主清收留痕功能,记录各基层机构的清收记录表和现金收款台账,及时跟进不良贷款催收进度。针对各类贷款催收,邮储银行实行总行统一领导,相对集中,分级管理的办法,由基层资产保全部进行催收、处理民事诉讼事项,分支部门需及时向总行相关部门报送催收报告。在合规清收方面,邮储银行制定了自主清收及现金收款的执行标准,建立了自主清收风险防范机制,强化了清收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加强了清收人员操作行为监管,定期开展清收人员行为排查,防范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制定了逐级向下的检查考核方式,严查催收工作的合规性、有效性,确保催收流程的合法性。经过多年运营,邮储银行形成了多部门分工负责、集中催收与分散催收相结合、自行催收与外包催收相结合的催收处置模式,多手段无缝衔接的催收处置策略。

本系列证券中不良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不良个人消费贷款、不良个人经营贷款的资产池实际处置机构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授信管理部的自催团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催团队成立于2008年,催收业务范围包括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所有贷款品种,同时,由各分行成立了专门的贷后管理队伍负责电话催收、上门催收、司法催收、委外催收、押品处置等业务的开展。近年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持续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不断优化全行电话催收、上门催收、委外催收、司法催收和押品处置策略,大大提升自催效率,切实提升不良贷款清收及处置成效。多年运营逐渐形成客户精细化分类预警、集中作业催收模式、外包管理及持续清收的业务策略,使得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零售贷款不良率一直处于同业较低水平。同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实行分行负责贷后催收工作管理、落地执行的策略,充分利用所在地各类资源实现清收,保证了逾期贷款上门催收、诉讼催收等工作的及时开展,做到每笔业务有专人管理,并在总行整体催收策略的指导下,与总行催收管理团队形成合力,进一步维护零售信贷资产品质。从而确保了零售信贷业务在维护资产品质的同时,健康有序发展。

本次证券化交易的资产池实际处置机构由邮储银行担任,详细不良贷款处置经验及相关历史数据请参阅本章“一、发起机构不良贷款处置经验及相关历史数据”、“二、贷款服务机构不良贷款证券化相关经验及历史数据”。

第四章 交易条款信息

一、交易结构

(一)交易结构图

以下为邮盈惠兴系列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基本交易结构,其中实线表示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虚线表示现金流的划转。

(二)交易结构简述

具体交易过程如下:

根据《信托合同》约定,邮储银行(作为发起机构)选择不良贷款打包组成基础资产池并信托给中信信托(作为受托机构),中信信托将发行以前述信托财产为支持的资产支持证券,由主承销商组建承销团对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和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邮储银行自持的资产支持证券除外)进行销售。

中信信托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交付至发起机构邮储银行。在信托存续期间,中信信托以信托财产所产生的现金为限支付发行费用、相应税收、服务报酬、费用支出及本系列证券的本金和收益。

信托存续期间,受托机构委托邮储银行作为贷款服务机构,继续承担证券化不良资产的管理工作,委托资金保管机构负责信托财产账户资金的保管工作。

二、交易各方主要权利与义务

(一)发起机构

1、发起机构作为信托的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有权获得“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

可以向“受托人”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及收支情况,并可以要求“受托人”及时做出相应说明及提供关于“信托财产”的信息资料。

可以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中国”“法律”规定《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发起机构作为信托的委托人,负有如下义务:

“委托人”应对“法律顾问”、“会计顾问”、“评级机构”、“评估机构”(如有)等中介服务机构对“资产池”进行尽职调查和出具意见书的审核工作给予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尽量提供前述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工作所需的资料。

“委托人”同意“受托人”按《信托合同》约定的方式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委托人”应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赎回”“不合格资产”。

在发生《信托合同》第5.1款约定的情形时,“委托人”有义务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就“资产池”已经设立为“信托财产”的相关事宜通知相关“义务人”;如“资产池”涉及“附属担保权益”(如有)或“抵债资产”(如有)的,“委托人”应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办理必要的变更/转移登记或财产交付手续。

在“信托”设立后,“委托人”对“受托人”履行信托义务应当予以必要配合。

在“信托”设立后,如果“委托人”收到“义务人”支付的属于“信托财产”的资金,则“委托人”应立即将该资金无时滞地交付给届时“受托人”或其指定的“贷款服务机构”,归入“信托财产”。

除根据“《信托合同》”将“资产池”信托予“受托人”外,“委托人”不得将“资产池”出售、质押、抵押、转让或转移给任何其他主体,不得采取其他行动损害“受托人”对“资产池”或“账户记录”的所有权,不得在“资产池”或相关“账户记录”上设立或允许存在任何担保。

除根据“《信托合同》”第3.12款的约定将“抵押权”、“抵押预告登记权益”、“质权”变更登记至“受托人”名下、将相关权利凭证交付给“受托人”(如需)或者在作为“贷款服务机构”时根据“《服务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外,“委托人”不得办理“抵押权”、“抵押预告登记权益”、“质权”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不得处置或放弃相关权利凭证(如有)、不得同意“抵押人”在“抵押资产”上设定其他抵押担保或其他权利负担,也不得放弃“抵押权”、“抵押预告登记权益”、“质权”。2

“委托人”应遵从国家反洗钱规定,不得利用“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的运用、分配等《信托合同》约定的财产转移方式从事洗钱性质的行为。

“中国”“法律”规定的和《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受托人

1、受托人享有如下主要权利:

“受托人”有权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受托人”有权依据《信托合同》的约定获得“受托人”服务报酬。

“受托人”在其认为必要时(包括但不限于在任一“信托分配日”,“受托人”发现“信托财产”无法支付当个“支付日”应支付的“税费”时),有权提议召开“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对涉及信托事务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并按照表决结果处理信托事务。

“受托人”依据《信托合同》约定的方式,有权管理、运用、处分《信托合同》约定的“信托财产”。

“受托人”在有利于信托目的实现的前提下,有权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委托“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评级机构”(仅限评级事务)、“审计师”等机构代为处理相关的信托事务。

2注:该项适用于附带抵质押担保的项目,如基础资产不涉及抵押预告登记或质权,则删除本项中的相关表述。

“受托人”有权聘请第三方评估公司对“信托财产”价值进行评估,有权聘请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就“信托”设立后涉及的法律等专业问题提供咨询等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3

在“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和利息全部偿付完毕后,如果“贷款服务机构”和“受托人”预测“资产池”的“处置收入”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现金流分配顺序足以偿付“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和相应收益以满足《信托合同》第13.1款约定的全部“清仓回购”条件,且足以预留“受托人”合理估算的截至最后一个“支付日”“信托”按照《信托合同》第11.5款第(1)至(5)项、(11)项应支付的所有款项(其中涉及各方的“费用支出”以“优先支出上限”数额为限)之和的4,则“受托人”有权将下一个及后续“计算日”调整为其与“贷款服务机构”共同确认的日期,并相应调整“处置收入转付日”和“支付日”。5

“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委托“登记托管机构”和“支付代理机构”提供“资产支持证券”的登记托管和本息兑付服务。

“受托人”有权享有“中国”“法律”和《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与“信托财产”相关的权利。“受托人”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和《信托合同》的约定有权参与和了解“资产池”筛选、确定、证券化方案的制定等“信托”设立前期全部过程,有权获取相关资料和信息。

“受托人”有权要求“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提供关于“信托财产”的信息资料,用于但不限于“信托财产”的一般管理、会计处理及对外信息披露等。

“受托人”有权要求“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配合“受托人”委任的“审计师”进行关于“信托财产”方面的审计工作。

“受托人”有权要求“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配合“受托人”委任的“评级机构”进行关于“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的持续跟踪评级工作。

“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垫付的,就垫付的金额,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由“信托财产”予以偿

3注:本项可根据每期项目的基础资产类型和交易安排进行调整。

4注:具体项目中需根据资产类型确定是否保留预留费用的内容。

5注:如具体项目中不设置该计算日调整机制,则删除本项。

还。

“受托人”有权按照国家反洗钱规定,履行反洗钱工作。“受托人”有权将“信托”项下可能涉及的洗钱等可疑交易事项向相关国家机关履行报告义务。如“受托人”在“信托利益”分配过程中,发现“信托”项下“信托财产”的支付、分配等行为,符合国家有权机构规定的可疑交易上报条件的,有权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或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向有权机构报告。因此对“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中国”“法律”规定的和《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负有如下义务:

“受托人”应聘请法律、评级等中介服务机构,对“资产池”以尽职调查和出具意见书等方式进行审核。

“受托人”将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将“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支付给“委托人”。

“受托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对“信托”进行会计核算和报告。

“受托人”应聘请“评级机构”对“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跟踪评级。

“受托人”应委托有资质的商业银行担任“信托财产”“资金保管机构”,并依照《信托合同》分别委托其他有业务资格的机构履行“资产池”管理等其他受托职责。

除《信托合同》另有约定外,“受托人”应亲自处理信托事务,非经《信托合同》约定或“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同意,不得变更《信托合同》项下所确定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

“受托人”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和《信托合同》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受托人”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处分不同信托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受托人”在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时,不得违反信托目的或者违背管理职责。因“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处理信托事务不当,导致“信托财产”损失的,“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赔偿责任;因“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对第三人所负债务应当以固有财产承担。

“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合同》的约定,本着忠实于“受益人”最大利益的原则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管理的义务。

“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受托人”除依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取得“受托人”服务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受托人”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

“受托人”不得以“信托账户”、“信托财产”和/或相关“账户记录”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受托人”应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开管理,并将不同信托的财产分别记账,在任何时候都不得将“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其持有的其他财产或资产相混同。

“受托人”应妥为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保存期限自“信托终止日”起不得少于十五年。

“受托人”应当按照“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和《信托合同》的约定持续披露有关“信托财产”和“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在“委托人”依《信托合同》的约定向其了解“信托财产”的相关情况时,“受托人”应积极配合并及时做出相应的说明。

“受托人”应监督和督促其委托或聘请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恪尽职守地履行其各自的职能和义务。

如“受托人”职责终止,“受托人”应妥善保管与“信托”相关的全部资料,并及时向新的“受托人”办理移交手续。

“中国”“法律”规定的和《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贷款服务机构

1、贷款服务机构的权利

“贷款服务机构”有权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和《服务合同》的约定,收取相应的服务报酬、“处置费用”、“处置费用利息”(如有)并报销相关“费用支出”;

“贷款服务机构”有权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和《服务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追究违约责任;

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和《服务合同》的约定,“贷款服务机构”享有的其他权利。

2、贷款服务机构的义务

“贷款服务机构”应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和《服务合同》的约定,进行“资产池”维护和日常管理及处置回收;

“贷款服务机构”应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和《服务合同》的约定,制定“年度资产处置计划”;

“贷款服务机构”应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和《服务合同》的约定,制定“资产处置方案”;

“贷款服务机构”应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和《服务合同》的约定,定期编制“贷款服务机构报告”;

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和《服务合同》的约定,“贷款服务机构”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四)资金保管机构

1、资金保管机构的权利

“资金保管机构”有权监督“受托人”发送的指令。

“资金保管机构”有权按照《资金保管合同》约定收取服务报酬。

“资金保管机构”有权要求“受托人”提供开立“信托账户”及执行“受托人”指令所需文件和信息的权利。

“中国”“法律”规定以及“《资金保管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资金保管机构的义务

根据《资金保管合同》第3.2款的约定,按照“受托机构”的资金划拨指令,相应划转“信托账户”内的资金。

在收到“受托机构”的书面请求后,应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向该方提供某特定日营业时间结束前和/或在请求日前一段时间内(或请求方要求的更短期间内)有关任何“信托账户”的账户信息。

为审计师审计上年度“受托机构报告”之目的,根据审计师的合理要求,“资金保管机构”应在其职责范围内提供必要的、合理的协助,并保证其为此向审计师提供的资料真实和完整。

如果任何“评级机构”调低对其的评级等级,其在合理知晓后应立即通知《资金保管合同》对方。

“信托账户”将一直以“受托机构”的名义并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利益存在。“资金保管机构”不得将其持有的任何其他资金与“信托账户”中的资金相混同。

“资金保管机构”应完整保存与“信托账户”的资金保管有关凭证、账户记录、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为《资金保管合同》终止后15年。

“资金保管机构”不得将“信托账户”的资金用于抵偿“受托机构”对“资金保管机构”的任何负债,并且,“资金保管机构”不得抵销、转移或预扣“信托账户”中的任何款项以清偿(或有条件地清偿)《资金保管合同》任何一方或“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对“资金保管机构”的负债。

“资金保管机构”承认,“受托机构”对“信托账户”的全部所有权和相关权益均是代“信托”而持有的,“资金保管机构”在任何时候均不得主张对“信托账户”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

《资金保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主承销商

1、主承销商的权利

“主承销商”有权组织“承销团”并协调“承销团”的各项工作。

“主承销商”有权按照《主承销协议》的约定协助“受托人”进行“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及“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不含“发起机构”自持的“资产支持证券”)“簿记建档”和集中配售工作。

“主承销商”有权依据《主承销协议》约定在履行了主承销义务后获得“承销报酬”。

2、主承销商的义务

按照《主承销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余额包销”的义务,并根据《主承销协议》的约定及时向“发行人”提供增值税发票;

熟悉《发行说明书》中所列的“资产支持证券的类别和基本特征”以及“本次发行”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中,严格遵守《发行说明书》的有关约定;

“主承销商”应按照《主承销协议》第【6】条的约定为投资人办理“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认购手续;

“【牵头主承简称】”应按《主承销协议》约定的划款期限将各“主承销商”承销或承担“余额包销”责任对应的“资产支持证券”“募集款项”划至“发行人”指定的“发行收入缴款账户”内;

根据“发行人”的要求,及时向“发行人”提供“本次发行”有关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主承销商”各自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金融许可证/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以及主管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根据“发行人”的要求向投资人收集相关反洗钱材料。

三、预计信托账户设置

在“信托生效日”当日或之前,“受托人”应根据“《资金保管合同》”的约定以“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在“资金保管机构”开立一个独立的人民币信托专用账户(“信托账户”)。“信托账户”项下的分子账户设置采用如下方式:

“信托账户”下设【“信托收款账户”、“信托付款账户”和“信托(流动性)储备账户”、“费用处置账户”(如有)】【三/四】个一级分账户;“信托付款账户”下设“信托分配(税收)账户”、“信托分配(费用和开支)账户”、“信托分配(证券)账户”三个二级分账户。

【注:账户设置可视项目实际情况调整。】

四、交易条款设置

(一)清仓回购条款

1、“清仓回购”是“委托人”的一项选择权。在满足《信托合同》相关条款约定的条件的情况下,“委托人”可以按照“资产池”的公允价值进行“清仓回购”。“委托人”进行“清仓回购”应满足下列条件:

(1)“资产池”的“未偿本金余额”总和在“回购起算日”【具体时点】降至“资产池”“初始起算日本金余额”的10%或以下,或“资产支持证券”的“未偿本金余额”总和在“委托人”向“受托人”发出《清仓回购通知书》当日或之前降至初始发行额的10%或以下;并且

(2)(本段适用于含押品的基础资产,例如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个人经营抵押贷款、个人消费抵押贷款等)截至“回购起算日”【具体时点】,剩余“资产池”的公允价值不少于以下A+B之和:A指在“委托人”发出《清仓回购通知书》所在“收款期间”届满后第一个“支付日”前一日全部“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的“未偿本金余额”,及其已产生但未支付的“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的利息总额、“特别信托受益权”的“特别信托利益”(如有)、“流动性支持承诺费”(如有)、“信托”应承担的“税费”、“费用支出”和服务报酬之和。B指以下(i)和(ii)之和,其中(i)指在“委托人”发出《清仓回购通知书》所在“收款期间”届满后第一个“支付日”前一日全部“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的“未偿本金余额”;(ii)指“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通过如下公式计算所得的收益减去截至“委托人”发出《清仓回购通知书》所在“收款期间”届满后第一个“支付日”前一日“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累计已获得分配的除本金以外的收益后的差额与零的孰高值:∑ni=1第i日(“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规模(面值)-“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累计已兑付本金金额)×【】%÷365;其中,i为不小于1(含1)且小于n(不含n)的自然数,n的最大值取“信托生效日”(含该日)起至“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兑付完毕当日(含该日)止的实际天数。

(3)(本段适用于不含押品的基础资产,例如个人消费非抵押贷款、个人经营非抵押类贷款、信用卡债权等)截至“回购起算日”【具体时点】剩余“资产”的公允价值不少于以下A+B之和:A指在“委托人”发出《清仓回购通知书》所在“收款期间”届满后第一个“支付日”前一日全部“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的“未偿本金余额”,及其已产生但未支付的“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的利息总额。B为以下(i)与(ii)之和,其中(i)为“委托人”发出《清仓回购通知书》所在“收款期间”届满后第一个“支付日”前一日全部“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未偿本金余额”;(ii)为“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通过如下公式计算所得的收益【减去截至“委托人”发出《清仓回购通知书》所在“收款期间”届满后第一个“支付日”前一日“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累计已获得分配的除本金以外的收益后的差额】与零的孰高值:∑ni=1第i日(“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规模(面值)-“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累计已兑付本金金额)×【】%÷365;其中,i为不小于1(含1)且小于n(不含n)的自然数,n的最大值取“信托生效日”(含该日)起至“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兑付完毕当日(含该日)止的实际天数。

2、(本款适用于存在计算日调整机制的情形,具体操作以项目文件约定为准)在“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和利息全部偿付完毕后,如果“受托人”认为“贷款服务机构”按照“《服务合同》”发送的《关于进行计算日调整的建议》中预测的“资产池”的“处置收入”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现金流分配顺序足以偿付“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和相应收益以满足上述第1款约定的全部“清仓回购”条件,且足以预留“受托人”合理估算的截至最后一个“支付日”“信托”按照“《信托合同》”第11.5款第(1)至(5)项、(11)项应支付的所有款项(其中涉及各方的“费用支出”以“优先支出上限”数额为限)之和的6,则“受托人”可与“贷款服务机构”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进行相关“计算日”、“支付日”等日期的调整工作。

3、符合上述第1款“清仓回购”的全部条件且“委托人”决定进行“清仓回购”的,“委托人”应于【时间范围】向“受托人”发出关于“清仓回购”“资产池”的书面通知

6注:具体项目中需根据资产类型确定是否保留预留费用的内容。

(该通知应视为对“受托人”的要约邀请,《清仓回购通知书》格式见《信托合同》附件六)。“清仓回购”的“回购起算日”为“委托人”向“受托人”发出《清仓回购通知书》的“收款期间”的第一日。

4、收到“委托人”发出的《清仓回购通知书》后,“受托人”发出书面要约的条件采用如下第【】项约定:

(1)(本段适用于含押品的基础资产,例如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个人经营抵押贷款、个人消费抵押贷款等)如“受托人”判断“清仓回购”条件能够满足的,“受托人”应不迟于发出《清仓回购通知书》【所在“收款期间”最后一日的前【】个“工作日”】之前(或“受托人”和“委托人”同意的更晚日期),以“资产池”的公允价值作为“清仓回购价格”,向“委托人”发出书面要约(《清仓回购要约通知书》格式见《信托合同》附件七),该书面要约中应记载“清仓回购价格”,并约定在“委托人”承诺后,“受托人”将自“回购起算日”【具体时点】起“信托”项下全部剩余“资产池”出售给“委托人”。为避免歧义,只要“委托人”发出《清仓回购通知书》时符合上述第1款约定的条件,“受托人”有权接受“委托人”的报价建议。“受托人”无须再另行征求“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意见。

(2)(本段适用于不含押品的基础资产,例如个人消费非抵押类贷款、个人经营非抵押类贷款、信用卡债权等)如“受托人”判断“清仓回购”条件能够满足且足以预留“受托人”合理估算的截至最后一个“支付日”“信托”按照“《信托合同》”第11.5款第(1)至(5)项、(11)项应支付的所有款项(其中涉及各方的“费用支出”以“优先支出上限”数额为限)之和的,其有权在下一个“支付日”对应的“信托分配日”,在分配“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前预留其合理估算的截至最后一个“支付日”“信托”按照《信托合同》第11.5款第(1)至(5)项、(11)项应支付的所有款项(其中涉及各方的“费用支出”以“优先支出上限”数额为限)之和,且“受托人”应不迟于收到“委托人”发出的《清仓回购通知书》后【】个“工作日”(或“受托人”和“委托人”同意的更晚日期),以“资产池”的公允价值作为“清仓回购价格”,向“委托人”发出书面要约(《清仓回购要约通知书》格式见《信托合同》附件七),该书面要约中应记载“清仓回购价格”,并约定在“委托人”承诺后,“受托人”将自“回购起算日”【具体时点】起“信托”项下全部剩余“资产池”出售给“委托人”。为避免歧义,只要“委托人”发出《清仓回购通知书》时符合上述第1款约定的条件,“受托人”有权接受“委托人”的报价建议。“受托人”无须再另行征求“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意见。

5、如果“委托人”同意接受“受托人”发出的上述要约,则应在收到该要约通知后【】个“工作日”内,向“受托人”书面发出不可撤销的承诺通知(《清仓回购承诺通知书》格式见《信托合同》附件八),并抄送“评级机构”。“委托人”应于“受托人”发出的书面要约载明的期限内(但最晚不得晚于发出《清仓回购通知书》所在“收款期间”结束后的第一个“处置收入转付日”)将相当于“清仓回购价格”的资金扣除《信托合同》第13.6款“委托人”可扣除的款项后的资金一次性支付至“信托账户”。

6、自“信托账户”收到“委托人”支付的相当于“清仓回购价格”的资金之日(如“清仓回购价格”为零,则“受托人”收到“委托人”发送的《清仓回购承诺通知书》之日视为满足该条件),“受托人”自“回购起算日”(【含/不含】该日)起对剩余“资产池”和相关“账户记录”的(现时的和未来的、实际的和或有的)权利、权益、利益和收益全部自动转让给“委托人”;自“回购起算日”(【含/不含】该日)起“资产池”所产生的全部“处置收入”为“委托人”所有,如果“贷款服务机构”已经将发出《清仓回购通知书》所在“收款期间”产生的“处置收入”转付给“受托人”的,“委托人”可以从其支付的“清仓回购价款”扣除该等“处置收入”,如“贷款服务机构”尚未将发出《清仓回购通知书》所在“收款期间”产生的“处置收入”转付给“受托人”的,“受托人”可指示“贷款服务机构”向“委托人”交付该等“处置收入”。此外,在由“委托人”承担费用的前提下,“受托人”应协助“委托人”办理其合理地认为必要的全部变更登记和通知手续(如有)。

7、本“信托”于“信托账户”收到“委托人”支付的相当于“清仓回购价格”的资金之日(如“清仓回购价格”为零,则“受托人”收到“委托人”发送的《清仓回购承诺通知书》之日视为满足该条件)终止,无需召开“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贷款服务机构”应于“信托”终止后【】个“工作日”内将“回购起算日”(【含/不含】该日)前“资产池”所产生但尚未转付的全部“处置收入”(如有)转付至“信托账户”。

(二)不合格资产的赎回

1、不合格资产的赎回

(1)在“信托期限”内,如“委托人”、“受托人”或者“贷款服务机构”发现“不合格资产”,则“委托人”或“贷款服务机构”应在发现“不合格资产”后【】个“工作日”(或届时经“委托人”或“贷款服务机构”与“受托人”协商一致的期限内)内通知“受托人”;“受托人”有权通知“委托人”对前述“不合格资产”予以“赎回”。在“受托人”发出“赎回”“不合格资产”的通知时,“受托人”应出具相关“资产”不合格的书面理由。如果“委托人”“赎回”在“信托财产交付日”或之前发现的“不合格资产”,该等“赎回”不需要“受托人”向“委托人”发出“赎回”“不合格资产”的通知,“委托人”应于第一个“处置收入转付日”,将等同于“赎回价格”的款项一次性划付到“信托账户”。“委托人”作为“贷款服务机构”将在相应的“期间贷款服务机构报告”中载明该部分“不合格资产”的信息。

(2)如“受托人”提出“赎回”相应的“不合格资产”的书面要求,“委托人”应于发出该书面通知要求所在的“收款期间”后的第一个“处置收入转付日”,将等同于待“赎回”全部“不合格资产”的“赎回价格”的款项一次性划付到“信托账户”。但如果“委托人”在首个“收款期间”结束前“赎回”“不合格资产”(如适用),则“委托人”与“受托人”共同协商确定“回购起算日”,“委托人”应于“回购起算日”后【】个“工作日”内(或“委托人”与“受托人”共同协商确定的其他不晚于第一个“处置收入转付日”的日期)将相当于“赎回价格”的款项一次性划付到“信托账户”。

(3)自“回购起算日”(【含/不含】该日)起,(1)“受托人”对该“不合格资产”和相关“账户记录”的(现时的和未来的、实际的和或有的)权利、权益、利益和收益全部转让给“委托人”;(2)相关“账户记录”应由或被视为由作为“受托人”代理人的“贷款服务机构”交付给“委托人”。在“委托人”承担费用的前提下,“受托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合理意见,协助“委托人”办理必要的所有变更登记和通知手续(如有)。

(4)在“委托人”从“受托人”处“赎回”相关“不合格资产”并支付相当于“赎回价格”的资金后,“受托人”不应就赎回的“不合格资产”要求“委托人”再承担任何责任。“贷款服务机构”应于相应的“回购起算日”日终或“受托人”要求或同意的其他日期确定每笔“不合格资产”的“赎回价格”并通知“受托人”和“评级机构”。

(5)为免疑义,双方同意并确认,本项目“不合格资产”的“处置费用”的承担采用第【】种方式:

(a)(适用于“处置费用”净额划付的项目)自“初始起算日”【具体时点】至“回购起算日”【具体时点】,该“不合格资产”产生的全部“处置收入”属于“信托财产”,“受托人”应将扣除相应“处置费用”后的“处置收入”记入“信托收款账户”。

(b)(适用于“处置费用”全额划付的项目)自“初始起算日”【具体时点】至“回购起算日”【具体时点】,该等“不合格资产”产生的全部“处置收入”属于“信托财产”,“受托人”应将相应“处置收入”记入“信托收款账户”;该等“不合格资产”自“初始起算日”【具体时点】至“回购起算日”【具体时点】发生的全部“处置费用”、“处置费用利息”(如有)由“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第11条的约定向作为“贷款服务机构”的“委托人”支付;该等“不合格资产”自“回购起算日”【具体时点】起发生的“处置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6)如果“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赎回要求持有异议,双方可以在“受托人”提出赎回要求的【30】日内进行友好协商。如果在该期限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可按《信托合同》第【24】条的约定将争议提交诉讼解决。

(7)因进行“不合格资产”“赎回”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除《信托合同》第【4.1.1】款约定的情形外,“委托人”不对“资产”进行“赎回”。

2、赎回的效果

自“回购起算日”(【含/不含】该日)起,被“赎回”的“不合格资产”不再属于“信托财产”,其收到的任何“处置收入”归“委托人”所有。

(三)信托的终止与清算

1、信托的终止7

“信托”的“信托期限”自“信托生效日”(含该日)起至“信托终止日”(不含该日)止,“信托”于“信托终止日”终止。“信托终止日”系指下列任一情形发生之日:

(1)“信托”之信托目的已经无法实现;

(2)“信托”被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撤销、被认定为无效或被判决终止;

7注:信托终止事由可根据每期项目的需要进行调整。

(3)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命令终止“信托”;

(4)“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终止“信托”;

(5)“法定到期日”届至;

(6)全部“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偿付完毕后,如届时“贷款服务机构”同时为“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根据《信托合同》第12条约定比例的“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就剩余全部“信托财产”的原状分配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7)“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完毕(含完成“清仓回购”)。

2、信托的清算8

(1)“受托人”应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完成“信托财产”的清算(包括“信托财产”的清理、处置及分配):(i)清算“合格投资”;(ii)按《信托合同》第【14.2.2至14.2.6】款的约定清算除现金、存款及“合格投资”以外的“信托财产”(即“非现金信托财产”)。

(2)如“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全部清偿完毕,则“受托人”可按照《信托合同》第12.1.2款至第12.1.4款的约定按照“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届时达成的“资产处置方案”或分配方案处置相应的剩余“信托财产”。

(3)“信托”终止后若存在除“合格投资”以外的“非现金信托财产”,除非届时全部“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已偿付完毕且《信托合同》第12条约定比例的“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就剩余全部“信托财产”的原状分配或整体处置的“资产处置方案”已达成书面一致意见,否则“受托人”应于“信托终止日”后及时制订“非现金信托财产”的清算方案(“清算方案”),“受托人”可根据对“资产”的分类分别制定不同类“资产”的清算方式,并于“信托终止日”后【】日内按照《信托合同》第【19】条的约定召集“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由“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就“清算方案”作出决议,“受托人”应不晚于“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召开之日前【】个“工作日”将“清算方案”送达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由“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就是否认可“清算方案”作出决议。

(4)如果“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否定某类“资产”的清算方式,则其对该类“资

8注:清算程序可根据具体项目中各方协商结果进行调整。

产”清算方式的否定不影响其他类“资产”仍按照“受托人”提出的“清算方案”进行清算。对某类“资产”的“清算方案”提出反对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应在反对的同时向其他“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提出一个优于“清算方案”的报价(该等报价应当由提出该等报价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执行),无论该报价系以口头或书面方式作出,该报价经“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议批准且参会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代表和“受托人”在“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会议记录上签字后即视为各方就该类“资产”的清算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对全体“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受托人”和提出报价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具有约束力。提出该报价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应根据上述各方认可的清算方案实际履行,如相关“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最终未能依约履行该方案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信托”和“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实际损失。特别地,如前述异议“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报价方案系以口头方式作出的,提出该报价方案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应在“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召开完毕后【】个“工作日”内应向“受托人”提交一份与原报价内容一致的、经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正式签名并盖章的书面报价方案,供“受托人”存档。为免疑义,该“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是否提交书面报价方案并不影响经各方确认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会议记录所记载的相关清算方案的效力。如后续该“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未最终履行该报价方案,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信托”和“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实际损失。

(5)“受托人”应在“清算方案”中同时就清算产生的“处置收入”分配时间及其他与清算有关事项提请“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做出决议。在“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就“非现金信托财产”的“清算方案”尚未形成决议之前,“受托人”仍应继续按照《信托合同》及其他“交易文件”约定的方式管理、处分和运用“信托财产”,“受益人”、“委托人”、“受托人”、“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继续按照本“信托”相关合同约定享受权利及履行义务。如果“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在“信托终止日”后【】日内无法就“清算方案”达成一致意见或“受托人”按照有效的“清算方案”于“信托终止日”后【】日或“清算方案”确定的最晚处置日(以孰晚为准)仍无法完成“非现金信托财产”的变现的,则“受托人”有权自行或指定“贷款服务机构”通过拍卖、招标、挂牌交易、批量转让等法律允许的各种方式整体或拆分处置“非现金信托财产”;在此情形下,“受托人”有权根据实际需求自主决定聘请各类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事务所、评估公司)为相关处置交易提供服务,相关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同时,“受托人”应将该等处置转让提前书面通知届时“资产支持证券”本息尚未得到完全偿付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相关“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9

(6)(本段适用于不含押品的基础资产,例如个人消费非抵押类贷款、个人经营非抵押类贷款、信用卡债权等,如不采用该安排则删除)如“受托人”按照有效的“清算方案”于“信托终止日”后【】日或“清算方案”确定的最晚处置日(以孰晚为准)仍无法完成“非现金信托财产”的变现的,或者“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未能在“信托终止日”后【】日就“清算方案”形成有效决议的,则“受托人”有权将剩余“资产池”以公允价值转让给“贷款服务机构”,而无需经过“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议。全体“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及“委托人”对“受托人”的处理方式及结果表示认可。就“信托”的清算而言,“受托人”将剩余“资产池”以公允价值转让给“贷款服务机构”的,每笔“资产”的公允价值为“估值基准日”【具体时点】的“未偿本金余额”×(1-预测损失率)。其中,“估值基准日”根据不同情形确定:(a)如果“受托人”按照有效的“清算方案”在第【14.2.1】款约定的时间内仍无法完成“非现金信托财产”的变现的,进而发生本款约定需确定公允价值情形时,系指“信托终止日”后第【】日;(b)如果“信托终止日”后【】日内按照《信托合同》第19条的约定召集“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未能就“清算方案”形成有效决议的,进而发生本款约定需确定公允价值情形时,系指“信托终止日”后第【】日)。预测损失率=该笔“贷款”在所处的“逾期”阶段(n)将转变为“逾期”6期及以上状态的概率:

(a)当n≥6,即该笔债权“逾期”6期或以上,则预测损失率=1,即相关债权未来回收概率为0;

(b)当n<6,预测损失率=An×An+1×An+2×An+3……A5,An系“逾期”n期的债权递延到n+1期或以上的平均滚动率,平均滚动率将参考“估值基准日”前12个月“邮储银行”同类债权的实际迁徙滚动率。

“逾期”1期系指“逾期”天数为1-30天,“逾期”2期系指“逾期”天数为31-60天,“逾期”3期系指“逾期”天数为61-90天,“逾期”4期系指“逾期”天数为91-120

9注:“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待根据具体项目需要进行调整。

天,“逾期”5期系指“逾期”天数为121-150天,“逾期”6期系指“逾期”天数为151-180天,前述区间均含头且含尾;“逾期”6期以上系指“逾期”超过180天。

其中,前述每笔“资产”的“逾期”天数系指该笔“资产”自“贷款服务机构”最近一次将该笔“贷款”认定为“逾期”状态的日期(含该日)起至“估值基准日”(【含/不含】该日)期间的实际天数。

(7)“信托”终止后,“受托人”应当按照《信托合同》第11.5款以及“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方式对“信托财产”进行分配。在“信托终止日”后,“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按照“信托终止日”的“票面利率”计算。

(8)“受托人”应于“信托财产”清算完毕之日后30日内依法出具信托清算报告,该信托清算报告应经“审计师”的审计。“审计师”就信托清算报告出具审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应按照《信托合同》第21条的约定披露经审计的信托清算报告,公告期为30日。

(9)信托清算报告公告期届满,“信托终止日”时“资产支持证券”未兑付完毕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未提出异议的,“受托人”就信托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因“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和违约而引起的责任除外。

五、各触发条件设置

(一)违约事件

系指以下任一事件:

1、“信托财产”在“支付日”后【10】个“工作日”内(或在“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允许的宽限期内)不能足额支付“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应付未付利息的;

2、“信托财产”在“法定到期日”后【10】个“工作日”内(或在“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允许的宽限期内)不能足额支付当时应偿付但尚未清偿的“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本金的。

(二)流动性支持触发事件10

10注:可根据具体项目情况确认是否保留该项安排。

系指任一“信托核算日”,“受托人”计算出“信托账户”内的金额(包括在该“信托核算日”紧邻的下一个“信托分配日”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将从其他相应的“信托账户”分账户转入“信托收款账户”的全部金额)在该日紧邻的下一个“支付日”不足以支付“《信托合同》”第【11.3款第(1)项至第(5)项】(如为“违约事件”发生后,则指【第11.4款第(1)项至第(5)项】;如为“信托终止日”后,则指【第11.5款第(1)项至第(6)项】)约定的当期所有应付金额(其中涉及各方的“费用支出”以“优先支出上限”数额为限)之总和。

(三)权利完善事件

系指以下任何事件:

1、发生除第4项以外的其他任一“贷款服务机构解任事件”,导致“贷款服务机构”被解任;

2、“贷款服务机构”丧失任一“必备评级等级”;

3、“委托人”丧失任一“必备评级等级”;

4、“委托人”发生任何一起“丧失清偿能力事件”。

(四)受托人解任事件

系指以下任一事件:

1、“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违背其在“《信托合同》”项下的职责,“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议解任“受托人”的;“受托人”未能实质性遵守或履行“《信托合同》”或其他“交易文件”中约定的有关“受托人”的承诺或义务;

2、“受托人”实质性地违反其在“《信托合同》”或其他“交易文件”中所作的陈述和保证;

3、“受托人”不再符合“受托人合格标准”;

4、“受托人”发生任一“丧失清偿能力事件”;

5、因欺诈、违约、故意不当行为或疏忽被“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解任。

(五)贷款服务机构解任事件

系指以下任一事件:

1、“贷款服务机构”未能于“处置收入转付日”根据“《服务合同》”按时付款(除非由于“贷款服务机构”不能控制的技术故障、计算机故障或电汇支付系统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及时付款,而经“受托人”同意“处置收入转付日”顺延),且在“处置收入转付日”或顺延后的【5】个“工作日”内仍未付款;

2、“贷款服务机构”停止经营或明确表示停止经营其【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个人经营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信用卡】【注:根据具体项目类型选择适用】业务;

3、发生与“贷款服务机构”有关的“丧失清偿能力事件”;

4、“贷款服务机构”未能保持履行“《服务合同》”项下实质性义务所需的资格、许可、批准、授权和/或同意,或上述资格、许可、批准、授权和/或同意被中止、收回或撤销;

5、“贷款服务机构”未能按时提供相关“期间贷款服务机构报告”或相关会计年度的“年度贷款服务机构报告”(除非由于“贷款服务机构”不能控制的技术故障、计算机故障或电汇支付系统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及时提供,而经“受托人”同意“贷款服务机构”提供“期间贷款服务机构报告”或“年度贷款服务机构报告”的日期延后),且在其应当提供报告的最晚日期或顺延后的【5】个“工作日”内仍未提交;

6、“贷款服务机构”严重违反:(i)除付款义务和提供报告义务以外的其他义务;(ii)“贷款服务机构”在“交易文件”中所做的任何陈述和保证,且在“贷款服务机构”实际得知(不管是否收到“受托人”的通知)该等违约行为后,该行为仍持续超过【30】个“工作日”,以致对“信托财产”的回收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7、“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合理认为已经发生与“贷款服务机构”有关的“重大不利变化”;

8、仅在“邮储银行”为“贷款服务机构”时,“贷款服务机构”在“信托生效日”后【90】日内,未能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所有“账户记录”原件以及与上述“账户记录”相关的所有文件按“《服务合同》”的约定进行保管;

9、在将“执行商定程序报告”的结果书面通知“贷款服务机构”后的【90】日内,“受托人”合理地认为:(i)“执行商定程序报告”表明“贷款服务机构”已经实质性违反其在任何“交易文件”中所做的陈述或保证;或(ii)上述审阅结果不令人满意时,“受托人”应立即通知“贷款服务机构”。“贷款服务机构”在接到该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受托人”书面出具回复意见。如果“受托人”对“贷款服务机构”的书面回复意见仍不满意,则“受托人”将上述相关事项提交“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议,且“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合理认为已经发生“重大不利影响”;

10、“受托人”根据“《服务合同》”的约定,提出针对“贷款服务机构”对“资产池”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及处置回收的合理意见或建议(包括但不限于对“年度资产处置计划”和“贷款服务机构报告”的合理修改意见等)时,“贷款服务机构”拒不执行且没有合理理由的,导致对“资产池”的回收产生不利影响等损害“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11、“受托人”合理认为“贷款服务机构”存在违反“《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导致对“资产池”的回收产生不利影响等损害“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六)资金保管机构解任事件

系指以下任一事件:

1、“资金保管机构”丧失担任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的资金保管机构的法定条件;2、除“《资金保管合同》”另有约定以外,“资金保管机构”没有根据“《资金保管合同》”的约定,按照“受托人”的指令转付“信托账户”中的资金,且经“受托人”书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仍未纠正的;

3、“资金保管机构”实质性地违反了其在“《资金保管合同》”项下除资金拨付之外的任何其他义务,且该等违约行为自发生之日起持续超过【15】个“工作日”;

4、“资金保管机构”在“《资金保管合同》”或其提交的其他文件中所作的任何陈述、证明或保证,被证明在做出时在任何重要方面是虚假或错误的;

5、“资金保管机构”丧失任一“必备评级等级”;

6、发生与“资金保管机构”有关的“丧失清偿能力事件”。

(七)丧失清偿能力事件

就“委托人”、“受托人”、“贷款服务机构”、“后备贷款服务机构”及“资金保管机构”而言,系指以下任一事件:

1、经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上述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或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对上述机构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的申请;

2、其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布上述机构破产且该等申请未在120个“工作日”内被驳回或撤诉;

3、上述机构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向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解散;

4、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金融机构撤销条例》规定责令上述机构解散;

5、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公告将上述机构接管;

6、上述机构不能或宣布不能按期偿付债务;或根据应适用的“中国”“法律”被视为不能按期偿付债务;

7、上述机构停止或威胁停止继续经营其主营业务。

第五章 基础资产筛选标准

一、资产筛选标准

1、合格标准(适用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就每一笔“贷款”及其“附属担保权益”而言,除另有说明外,系指在【(i)“初始起算日”;或(ii)“初始起算日”和“信托财产交付日”】(以下对时间另有约定的,以该时间为准)11满足以下合格标准,如任一笔“贷款”于“初始起算日”之后且在“信托财产交付日”之前被清偿完毕,则就该笔“贷款”而言,仅在“初始起算日”满足如下合格标准:

(a)“借款人”在“贷款”发放时为“中国”公民或永久居民,且年满18周岁。同一笔“贷款”有多个“借款人”的,至少其中一位“借款人”满足上述条件;

(b)“贷款合同”适用“中国”“法律”;

(c)“资产”的应收金额均以“人民币”为单位;

(d)“资产”均为“发起机构”合法所有且权属明确;

(e)“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并构成相关“借款人”/“抵押人”合法、有效和有约束力的义务,债权人/抵押权人可根据其条款向相关“借款人”/“抵押人”主张权利;如果“发起机构”已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和“贷款合同”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或生效裁判文书已确认解除某笔“抵押贷款”相关的“贷款合同”的,该“贷款合同”在被解除之前应满足前述条件;

(f)同一“借款人”在“发起机构”的全部已发放完毕的不良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全部入池;

(g)于“初始起算日”,每笔“资产”的质量应为“发起机构”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标准中的次级、可疑或损失类;

(h)“发起机构”已停止对该“借款人”在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项下的授信,不再向该“借款人”发放新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或提供新的个人住房抵押融资;如某笔“附属担

11注:合格标准校验时间点的设置根据各期具体项目的安排进行调整。

保权益”涉及最高额担保的,则截至“初始起算日”该最高额担保的主债权已确定;

(i)“贷款合同”约定的“抵押资产”已在“中国”相关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完毕以“发起机构”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或以“发起机构”为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的预告登记手续,相关“抵押权”或“抵押预告登记权益”合法有效;但对“信托生效日”前已结清的“抵押贷款”可不作前述要求;

(j)于“初始起算日”,“发起机构”在“贷款”回收中尚未形成“抵债资产”;

(k)“贷款”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均未被“发起机构”核销;

(l)每笔“资产”项下债权及相关“抵押权”/“抵押预告登记权益”均可进行合法有效的转让,无需取得“借款人”或任何第三方的同意。

2、合格标准(适用于个人经营贷款)

就每一笔“贷款”及其“附属担保权益”(如有)而言,除另有说明外,系指在【(i)“初始起算日”;或(ii)“初始起算日”和“信托财产交付日”】(以下对时间另有约定的,以该时间为准)12,满足以下合格标准,如任一笔“贷款”于“初始起算日”之后且在“信托财产交付日”之前被清偿完毕,则就该笔“贷款”而言,仅在“初始起算日”满足如下合格标准13:

(a)“借款人”在“贷款”发放时为“中国”公民或永久居民,且年满18周岁。同一笔“贷款”有多个“借款人”的,至少其中一位“借款人”满足上述条件;

(b)“贷款合同”适用“中国”“法律”;

(c)“资产”的应收金额均以“人民币”为单位;

(d)“资产”均为“发起机构”合法所有且权属明确;

(e)“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如有)均合法有效,并构成相关“借款人”、“担保人”(如有)合法、有效和有约束力的义务,债权人可根据其条款向相关“借款人”、“担保人”(如有)主张权利;如果“发起机构”已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和“贷款合同”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或生效裁判文书已确认解除某笔“贷款”相关的“贷款合同”、

12注:合格标准校验时间点的设置根据各期具体项目的安排进行调整。

13注:若具体项目入池资产仅为信用类贷款,则可以删除涉及贷款担保的相关内容。

“担保合同”(如有)的,该“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如有)在被解除之前应满足前述条件;

(f)同一“担保合同”(含最高额担保合同)(如涉及)项下的全部个人经营“贷款”均全部入池;

(g)于“初始起算日”,每笔“资产”的质量应为“发起机构”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标准中的次级、可疑或损失类;

(h)“发起机构”已停止对该“借款人”在个人经营贷款业务项下的授信,不再向该“借款人”发放新的个人经营贷款或提供新的个人经营贷款融资;如某笔“资产”相关“附属担保权益”涉及最高额担保的,则截至“初始起算日”该最高额担保的主债权已确定;

(i)若“贷款合同”约定“抵押资产”的,则该等“抵押资产”已在“中国”相关有权登记机关办理完毕以“发起机构”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相关“抵押权”合法有效;如果“发起机构”已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和“贷款合同”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或生效裁判文书已确认解除某笔“贷款”相关的“贷款合同”、“抵押合同”的,相关“抵押权”在对应的“贷款合同”、“抵押合同”被解除之前应合法有效;但对“信托生效日”前已结清的“贷款”可不作前述要求;

(j)于“初始起算日”,“发起机构”在“贷款”回收中尚未形成“抵债资产”;

(k)“贷款”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均未被“发起机构”核销;

(l)“资产”可以进行合法有效的转让,无需取得“借款人”或任何第三方的同意。

3、合格标准(适用于个人消费贷款)

就每一笔“贷款”及其“附属担保权益”(如有)而言,除另有说明外,系指在【(i)“初始起算日”;或(ii)“初始起算日”和“信托财产交付日”】(以下对时间另有约定的,以该时间为准)14,满足以下合格标准,如任一笔“贷款”于“初始起算日”之后且在“信托财产交付日”之前被清偿完毕,则就该笔“贷款”而言,仅在“初始起算日”满足如下合格标准【注:若具体项目入池资产仅为信用类贷款,则可以删除涉及贷款担保的相关内容】:

14注:合格标准校验时间点的设置根据各期具体项目的安排进行调整。

(a)“债务人”在“贷款”发放时为“中国”公民或永久居民,且年满18周岁;

(b)“贷款合同”适用“中国”“法律”;

(c)相关“贷款”项下的所有应付金额均以“人民币”为单位;

(d)“资产”均为“发起机构”合法所有且权属明确;

(e)“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如有)合法有效,并构成相关“债务人”、“担保人”(如有)合法、有效和有约束力的义务,债权人可根据其条款向“债务人”、“担保人”(如有)主张权利;如果“发起机构”已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和“贷款合同”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或生效裁判文书已确认解除某笔“贷款”相关的“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如有)的,该“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如有)在被解除之前应满足前述条件;

(f)于“初始起算日”,根据“发起机构”的贷款风险分类标准,“贷款”为次级、可疑或损失类;

(g)每笔“贷款”均为“发起机构”发放的个人消费类贷款,“资产池”中各笔“资产”均为信用贷款,其上无任何形式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及质押);15

(h)若“贷款合同”约定“抵押资产”的,则该等“抵押资产”已在“中国”相关有权登记机关办理完毕以“发起机构”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相关“抵押权”合法有效;如果“发起机构”已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和“贷款合同”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或生效裁判文书已确认解除某笔“贷款”相关的“贷款合同”、“抵押合同”的,相关“抵押权”在对应的“贷款合同”、“抵押合同”被解除之前应合法有效;但对“信托生效日”前已结清的“贷款”可不作前述要求;16

(i)“债务人”在“发起机构”个人消费贷款业务(不含信用卡)项下的信用额度均已失效且不再恢复;

(j)“发起机构”合法拥有每笔“资产”,且未在“资产”上设定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

(k)同一“担保合同”(含最高额担保合同)(如涉及)项下的全部个人消费“贷款”

15注:如基础资产为信用类贷款。

16注:如基础资产为含担保贷款。

均全部入池17;

(l)“发起机构”未曾减免每笔“贷款”对应的本金;

(m)除法定抵销权以外,相关“债务人”对“资产”不享有任何主张扣减或减免应付款项的权利;

(n)于“初始起算日”,“发起机构”在相关“贷款合同”项下不享有除债权之外的“抵债资产”和“其他相关权益”;

(o)“贷款”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均未被“发起机构”核销;

(p)除非“债务人”(包括代为清偿的第三方)全部提前偿还了所有的应付款项(包括现时的和将来的),任何“债务人”均无权选择终止该“贷款合同”;

(q)“资产”可以进行合法有效的转让,无需取得“债务人”或任何第三方的同意。

4、合格标准(适用于“信用卡债权”)

就每一笔“信用卡债权”而言,在【(i)“初始起算日”;(ii)“初始起算日”和“信托财产交付日”】(以下各项对时间另有说明的除外)18满足以下合格标准;如任一笔“信用卡债权”于“初始起算日”之后且在“信托财产交付日”之前被清偿完毕,则就该笔“信用卡债权”而言,仅在“初始起算日”满足如下合格标准:

(a)“借款人”在申请“信用卡账户”时为“中国”公民或永久居民,且年满18周岁;

(b)相关“信用卡账户”项下的所有应付金额均以“人民币”为单位;

(c)相关“信用卡债权”的债务人为自然人;

(d)在“初始起算日”,“借款人”对债权形成的事实和金额无争议;

(e)在“初始起算日”,根据“发起机构”的贷款风险分类标准,“资产”为次级、可疑或损失类;

(f)在“初始起算日”,“发起机构”已办理相关“信用卡账户”的停卡手续;

(g)“发起机构”未曾减免每笔“信用卡债权”对应的本金;

17如基础资产为含担保贷款。

18注:合格标准校验时间点的设置根据各期具体项目的安排进行调整。

(h)“信用卡账户”及“资产”适用“中国”“法律”;

(i)在“初始起算日”,同一“信用卡账户”项下“借款人”的全部未偿债务(包括“过渡期”“发起机构”就该笔“信用卡债权”收到的“处置收入”)全部入池;“借款人”在“发起机构”所有“信用卡账户”项下的全部未偿债务(包括“过渡期”“发起机构”就该笔“信用卡债权”收到的“处置收入”)全部入池;

(j)“发起机构”合法拥有每笔“资产”,且未在“资产”上设定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

(k)“发起机构”在相关“信用卡账户”项下,除“信用卡债权”外,不享有“抵债资产”;

(l)“信用卡债权”的全部或部分未被“发起机构”核销;

(m)“资产”可以进行合法有效的转让,无需取得“借款人”或任何第三方的同意。

二、资产保证

为《信托合同》对方的利益,“委托人”于“初始起算日”和“信托生效日”(除非具体条款中对时间另有明确约定)就其向“受托人”交付的每一笔“资产”的状况,作出陈述和保证如下:

1、在相应“贷款”结清前,“委托人”是每一笔“贷款”的唯一债权人,【(适用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是每一处“抵押资产”已登记的唯一第一顺位抵押权人或唯一“抵押预告登记权益”的享有人,对相关的“抵押权”、“抵押预告登记权益”拥有合法的请求权;(适用于含押品的“个人经营贷款”)是每一处“抵押资产”已登记的唯一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对相关的“抵押权”拥有合法的请求权;(适用于含押品的“个人消费贷款”)是每一处“抵押资产”已登记的抵押权人,对相关的“抵押权”拥有合法的请求权;(适用于含有质押担保的资产类型)是每一项“质押资产”的质权人,对相关的“质权”拥有合法的请求权】;“委托人”未向任何第三方转让该等权利或利益;“委托人”未对该等权利或利益设定任何担保权益、抵押或任何其他财产负担;且该等权利或利益不是任何拟议、正在进行或已经完成的证券化、资产转让、资产重组、融资或类似交易的标的;

2、在“初始起算日”和“信托生效日”(“合格标准”另有约定的除外),每一笔“资产”均符合“合格标准”;

3、据“委托人”所知,“委托人”向“受托人”提供的关于“委托人”转让的“资产”的必要的资料和信息,在所有可能对债权的真实性和回收的实现有重大影响的方面均真实、准确和完整;

4、“贷款”由“委托人”在其一般经营过程中,按照其标准程序和所有其他可适用的与贷款业务有关的政策、实践以及程序的要求而发放;

5、“贷款”的产生均符合相关“中国”“法律”的各项要求;

6、“委托人”对每笔“资产”享有的权利并非是无效的或已被撤销、宣布无效或被废止,亦不能被撤销、宣布无效或被废止;

7、每笔“贷款”未超过诉讼时效;

8、每笔“贷款”都能够并将始终能够与“委托人”未信托给“受托人”的其他债权或资产相分离;

9、自“初始起算日”起至“借款人”偿还完其“信用卡账户”项下的“信用卡债权”对应债务之时,“委托人”保证该“信用卡账户”处于停卡状态。19

19注:本款适用于“信用卡债权”。

第六章 信息披露安排

一、发行期的信息披露要求及内容

在每期证券发行期,受托机构及发起机构将通过注册申请报告、信托公告、发行说明书、资产支持证券评级报告和受托机构认为有必要要披露的其他文件的方式对拟设立信托和拟发行证券进行真实、准确、完整披露。

(一)注册申请阶段

受托机构及发起机构应在本系列证券获得注册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相关表格体系要求披露注册申请报告等文件。注册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资产支持证券注册基本信息、发行方式、投资者风险提示、参与机构信息、交易条款信息、基础资产筛选标准、历史数据信息和信息披露安排等内容。

(二)发行阶段

受托机构及发起机构应在每期证券发行前至少5个工作日,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相关表格体系的要求披露信托公告、发行说明书、评级报告、发行办法和承销团成员名单等文件。发行说明书内容应包括:发行基本信息、风险提示及风险披露、交易结构信息、基础资产总体信息、基础资产分布信息、证券基础信息、中介机构意见、证券后续安排等。

(三)发行结果披露

受托机构将在每期证券发行结束的当日或次一工作日公布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情况,并通过中国货币网、中国债券信息网、与“交易商协会”信息披露服务系统直连模板化披露的“北金所”官方网站及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二、存续期信息披露要求及内容

本系列证券存续期,受托机构应通过受托机构报告、资产支持证券跟踪评级报告、重大事件报告书、信托事务清算报告和受托机构认为有必要要披露的其他报告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投资者据此了解信托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

(一)日常信息披露

1、“受托人”应通过“交易商协会”信息披露服务系统、中国货币网、中国债券信息网、“北金所”官方网站及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受托人”应保证信息披露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2、“委托人”和接受“受托人”委托提供相关服务的机构应按照《信托合同》和相关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受托人”提供有关信息报告,并保证其向“受托人”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3、“委托人”、“受托人”等相关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不得泄露拟披露的信息。

4、“受托人”应于每个“期间受托机构报告日”向“登记托管机构”、“同业拆借中心”、“北金所”及其他信息披露平台提供“期间受托机构报告”(格式见《信托合同》附件十),反映当期“资产支持证券”对应的“信托财产”状况和各级别“资产支持证券”对应的本息支付信息。

5、在每年4月30日前,“受托人”公布经“审计师”审计的上年度的“年度受托机构报告”(格式见《信托合同》附件十),但“信托”设立不足两个月的,“受托人”可以不编制“年度受托机构报告”。为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师”有权查阅“受托人”、“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的相关账目、文件等与“信托”相关的资料;“受托人”、“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应给以配合。

6、“受托人”应与“评级机构”就“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跟踪评级的有关安排作出约定,并应于“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限内每年的7月31日前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披露上年度的跟踪评级报告。“受托人”应于每个“期间受托机构报告日”向“评级机构”提供“期间受托机构报告”,如发生“特别决议事项”或下述临时性重大事件时,“受托人”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事件发生后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评级机构”。

(二)重大事件信息披露

在发生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价值具有实质性影响的临时性重大事件时,“受托人”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事发后的3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信息(格式参见《信托合同》附件十一),并向“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交易商协会”和“银登中心”报告、登记。本条所称临时性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发生或预期将发生“受托人”不能按时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本息等影响投资者利益的事项;

2、“受托人”、“贷款服务机构”或“资金保管机构”等为证券化提供服务的机构发生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价值的违法、违规或违约行为;

3、“受托人”、“贷款服务机构”或“资金保管机构”等为证券化提供服务的机构发生变更;4、“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发生不利变化;

5、“受托人”、“贷款服务机构”或“资金保管机构”等为证券化提供服务的机构或者“资产池”涉及法律纠纷,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本息的按时兑付;

6、“受托人”、“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或“资金保管机构”等为证券化提供服务的机构的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等决定,可能降低其从事证券化业务水平,对“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利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7、《信托合同》约定应公告的其他事项;

8、“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等监管机构规定应公告的其他事项;

9、“中国”“法律”规定应公告的其他事项。

(三)其他事项信息披露

“受托人”提议召开或“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自行召集“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时,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在“北金所”、“登记托管机构”和“同业拆借中心”及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公告“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以通知全体“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及“特别信托受益人”(如有)相关会议事宜。任何类别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均不得对未经公告的审议事项作出决议。

对于“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形成的决议,“受托人”应在“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人民银行”备案,并在“北金所”、“登记托管机构”、“同业拆借中心”及“交易商协会”指定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予以公告。

(四)基础资产池信息备查方法与途径

本系列证券发行期和存续期内,投资者可前往受托机构以下地点向指定联系人联系查阅相关基础资产池的具体信息:

发行人/受托机构: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查阅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联系人:吴小璇

联系电话:010-59902741

传真:/

邮政编码:100004

三、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信息披露

(一)持有人大会召开情形

1、“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为不定期会议,各类别“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共同参会,分类表决。“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由“受托人”召集。除“中国”“法律”另有规定和《信托合同》另有约定外,发生下列事由之一的,“受托人”应召集“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信托”(不包括因完成“清仓回购”而导致的“信托”提前终止以及因“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全部偿付完毕后,根据《信托合同》第12条约定比例的“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就剩余全部“信托财产”的原状分配达成书面一致意见导致的“信托”提前终止);

(2)批准涉及修改“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权利或“资产支持证券”基本特征的提案,而无论该“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权利或“资产支持证券”特征是否基于“交易文件”或其他文件,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改变《信托合同》第11条规定的“信托财产”的分配顺序、改变“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金额或利率或“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固定资金成本”、改变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支付币种、修改对某一项“全体同意事项”或“特别决议事项”获得通过所需的票数等;

(3)“受托人”提议由“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对根据《信托合同》第12.1.2款至第12.1.4款提出的“资产处置方案”进行审议(为避免歧义,涉及“资产处置方案”事项,“受托人”可以不召开“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而书面征求相关“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意见);

(4)批准“信托”清算时“非现金信托财产”的清算方案;

(5)提高“贷款服务机构”的“处置费用”、“贷款服务机构”“基本服务费”收取标准或“超额奖励服务费”比例(为避免异议,“受托人”和“贷款服务机构”根据《服务合同》的约定降低“贷款服务机构”的“处置费用”、“贷款服务机构”“基本服务费”收取标准或“超额奖励服务费”比例的,无需召集“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

(6)“受托人”提出辞任、发生“受托人解任事件”、“贷款服务机构解任事件”或“资金保管机构解任事件”,须根据“交易文件”更换“受托人”、“贷款服务机构”或“资金保管机构”;

(7)决定本“信托”项下“后备贷款服务机构”委任事宜;

(8)解除或免除“受托人”根据任何“交易文件”本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9)“《信托合同》”或其他“交易文件”的终止或重大修改、更正、补充,但该等修改属于对“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权利义务无实质性影响的改动或是根据适用“中国”“法律”的强制性要求而做出的除外;

(10)提高“受托人”服务报酬;

(11)授权“受托人”签署并做出全部必要文件、行动或事项,以便执行“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所形成的决议;

(12)选任代表(无论其是否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授权该代表执行“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所形成的决议;

(13)其他根据“交易文件”的约定需由“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事项。

2、就每一类别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组成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而言,单独或合计持有本类别“资产支持证券”“未偿本金余额”10%或以上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共同利益事项,可以请求“受托人”召集“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提议“受托人”召集大会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应提交书面召集大会申请,该申请应载明提议事项及理由。

3、“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依《信托合同》的约定申请召集“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受托人”拒绝或因其他理由不能召集时,应于书面申请提出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该“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

4、“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依《信托合同》的约定提出书面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受托人”未召集或因其他理由不能召集时,单独或合计持有本类别“资产支持证券”“未偿本金余额”【10】%或以上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可以在报“人民银行”备案后自行召集,并通知“受托人”出席。“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开会时,“受托人”应出席会议,并接受“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询问。“特别信托受益人”有权列席“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并对与其“特别信托受益权”相关的事项发表意见。20

5、“受托人”提议召开或“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自行召集“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时,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在“北金所”、“登记托管机构”和“同业拆借中心”及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公告“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以通知全体“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及“特别信托受益人”(如有)相关会议事宜。任何类别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均不得对未经公告的审议事项作出决议。

(二)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与公告

对于“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形成的决议,“受托人”应在“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人民银行”备案,并在“北金所”、“登记托管机构”、“同业拆借中心”及“交易商协会”指定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予以公告。

四、信息披露方式及途径

每期证券发行期和存续期,受托机构应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中国货币网(www.chinamoney.com.cn)、与交易商协会信息披露服务系统直连模块化披露的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官方网站以及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受托机构应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委托人和接受受托机构委托为证券化提供服务的机构应按照《信托合同》和相关交易文件和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受托机构提供有关信息报告,并保证其向受托机构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委托人、受托机构、为证券化提供服务的机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

20注:本项适用于设置外部流动性支持机构的情形,如无,则删除。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及其他相关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不得泄露拟披露的信息。

五、信息披露文件的查阅

投资者可以在每期证券发行期和存续期到相关受托机构的指定地点与指定联系人联系查阅相关基础资产池的具体信息:

发行人/受托机构: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查阅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联系人:吴小璇

联系电话:010-59902741

传真:/

邮政编码:100004

投资者亦可在以下互联网网站通过查阅受托机构披露的公告文件了解基础资产池的相关信息:

中国债券信息网:http://www.chinabond.com.cn

中国货币网:http://www.chinamoney.com.cn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官方网站:http://www.cfae.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