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银行文

上银函〔2026〕109号



签发人:俞敏华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推荐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函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作为具有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资格的金融机构,担任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中期票据的主承销商。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指引(2023版)》(协会公告〔2023〕12号)、《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工作规程》(协会公告〔2023〕15号)等文件要求,我行本着勤勉、负责、审慎的精神,对发行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并对其发行中期票据注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进行了充分核查,现将有关情况函告如下:

一、推荐人的基本资质

作为本次中期票据发行的主承销商,我行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各项风险监控指标符合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具有专门负责承销业务的部门和熟悉相关业务规则的专业人员,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两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符合《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协会公告〔2020〕13号)关于承销商主体资格的要求。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我行可以从事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

我行能够严格遵守《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中期票据主承销商的法定义务与诚信原则,做好中期票据的承销业务。

二、发行人的简要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企业名称: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中峰

注册资本:人民币187,330.48万元

成立日期:1993年11月10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2255050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088弄2号1008室(二)发行人历史沿革

发行人前身是上海二纺机股份有限公司,系于1991年12月10日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沪府办[1991]155号文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992年3月,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以(92)沪人金股字第5号文批准,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境内上市内资股(A股)股票并上市交易,本次A股发行股票382万股,每股面值10元,股票简称“二纺机”,股票代码为“600604”。1992年7月,“二纺机B股”在上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为“900902”。

2012年4月,公司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上海二纺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438号),核准本次的重大资产出售及重大资产置换方案。2012年9月13日,公司领取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公司名称变更为“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566,449,190.00元。公司股票简称变更为“市北高新”、“市北B股”。

后经过变更与增资,截止2026年3月末,上海市北高新(集团)有限公司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持有股权比例为45.08%,其全资子公司市北高新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股权比例为0.81%。上海市北高新(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比例为45.89%。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上海市静安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发行人经营及财务状况

发行人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咨询,投资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会展服务(主办、承办除外),建筑规划方案咨询;物业管理;建筑装饰材料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5年末,发行人总资产202.92亿元,总负债123.12亿元,净资产79.80亿元,资产负债率60.67%。2025年度发行人实现营业收入11.00亿元,利润总额-3.13亿元,净利润-3.63亿元。

截至2026年3月末,发行人总资产200.21亿元,总负债121.32亿元,净资产78.89亿元,资产负债率60.60%。2026年1-3月发行人实现营业收入2.33亿元,利润总额-0.86亿元,净利润-0.91亿元。

三、尽职调查的主要结论和推荐的主要理由

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我行得出以下基本结论:

(一)发行人根据《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了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框架,建立了符合市场监管机构要求的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二)发行人经营范围明确,经营管理规范,资信优良,具有较强的竞争力、成长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发行人对自身经营所面临的各种经营风险,不断进行动态评估,并制定了具体的和战略性的应对措施,积极主动防范和化解未来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

(四)发行人的会计政策符合稳健性原则,能够客观公允的反映企业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

(五)发行人的或有风险控制在其可承受的水平内,或有风险对其经营无重大财务影响。

(六)发行人资信状况良好,外部授信充分,未出现逾期未偿还银行贷款及延迟付息的情况。

(七)发行人与关联方交易均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以市场价格为定价基准,公平合理,没有损害发行人及股东的利益,对发行人的经营无重大财务影响。

(八)发行人建立了相关的信息披露机制,能够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协会公告〔2023〕18号)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九)发行人本期中期票据的募集资金用途合法合规。

(十)发行人近三年无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四、履行发行申请程序的合法完备情况

(一)发行人权力机构批准本次中期票据的注册发行

本次中期票据的注册发行已获得发行人有权机构审议通过。

(二)律师工作

受发行人的委托,上海霄弘清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中期票据注册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三)主承销商对本次中期票据发行的内部核查

作为主承销商,我行对本次中期票据申请发行的相关材料履行了内部核查程序,认为本次中期票据的申请发行符合《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相关规则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

经过核查,我行认为发行人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同意推荐其注册发行不超过8亿元人民币的中期票据。

特此推荐。

上海银行

2026年6月11日

内部发送:俞敏华副行长。

联系人:林熠星 联系电话:021-31915653 (共印5份)

上海银行办公室 2026年6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