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号)相关要求,建议在M-0-3补充说明豁免相关披露内容的必要性,并承诺相关内容不会对本期债券产生不利影响。

3、发行人股东谢应波先生、张庆先生、张华先生、许峰源先生、王靖宇先生、张维燕女士于2024年12月27日续签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且有效期仅为一年,目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鉴于发行人未来存在实际控制人变更的风险,建议按照M-5-3要求,补充披露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关系,并就是否存在不能保证独立性等情况进行明确说明。

4、鉴于发行人报告期内净利润逐年下降,建议按照M-6-2要求,进一步补充披露发行人净利润逐年下降的相关情况。

5、鉴于发行人主要财务指标分析部分披露不完备,建议在M-6-2进一步补充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存货、无形资产等科目报告期内的主要明细、变动情况及相关原因等情况。

6、鉴于发行人受限资产部分披露不完备,建议在M-6-6补充披露受限资产抵押/质权人、资产账面价值、期限等情况。

二、关于法律意见书

1、鉴于本期拟注册发行科技创新债券,建议根据《通知》(中市协发〔2025〕86号)要求,在F-1-5中就关于发行人是否符合科技创新债券支持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联 系 人:张潇 联系电话:010-66538197

电子邮件:zhangxiao@nafmii.org.cn

交易商协会市场创新部

2025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