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795 股票简称:国电电力 编号:临 2014-28

债券代码:126014 债券简称:08 国电债

转债代码:110018 转债简称:国电转债

债券代码:122151 债券简称:12 国电 01

债券代码:122152 债券简称:12 国电 02

债券代码:122165 债券简称:12 国电 03

债券代码:122166 债券简称: 12 国电 04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08国电债” 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4 年 4 月 30 日(最后交易日);

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4 年 5 月 5 日;

 债券到期日:2014 年 5 月 7 日;

 债券兑付日:2014 年 5 月 7 日;

 债券摘牌日:2014 年 5 月 7 日。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于 2008 年

5 月 7 日发行的认股权与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

“08 国电债”、

“本期债券” 至 2014 年 5 月 7 日届满六年,

) 将于 2014

年 5 月 7 日支付本期债券的本金和 2013 年 5 月 7 日至 2014 年 5 月 6

日期间的年度利息。根据本公司《认股权与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

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



公告书》

(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规定,现将有关事项



1

公告如下:

一、08 国电债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08 国电债;

3.债券代码:126014;

4.发行总额:人民币 399,500 万元;

5.债券期限:自本期债券发行之日起 6 年;

6.债券利率:固定利率,票面年利率为 1%;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债券;

8.债券起息日:2008 年 5 月 7 日;

9.债券付息日:2009 年至 2014 年间每年的 5 月 7 日;

10.债券兑付日:2014 年 5 月 7 日;

11.债券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 2008 年 5 月 7 日起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挂牌交易;

12.债券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和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有关“08 国电债”的详情,请参阅本公司于 2008 年 5 月 5 日发

布的《国电电力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

《募集说明书》及摘要以及 2008 年 5 月 20 日发布的《上市公告书》,

详见《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上交所网站

、 、

(http://www.sse.com.cn)

二、本次付息利率及本息兑付方案

《上市公告书》中规定: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按票面金额计息,

2

计算起始日为公司债券发行日(即 2008 年 5 月 7 日)

,票面年利率为

1%。本次兑付每手“08 国电债”

(面值人民币 1,000 元)兑息人民币

10.00 元(含税),兑付本金人民币 1,000 元。根据《募集说明书》

及《上市公告书》的有关约定,每张公司债券本次兑付金额为人民币

101.00 元/张(含税,含最后一期利息)。本期债券到期兑付本金金

额为人民币 399,500 万元,付息金额为 3,995 万元(含税)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1.兑付债权登记日:2014 年 4 月 30 日;

2.债券停牌起始日:2014 年 5 月 5 日;

3.债券兑付日:2014 年 5 月 7 日;

4.债券摘牌日:2014 年 5 月 7 日。

四、本息兑付对象

本次兑付对象为截止 2014 年 4 月 30 日上交所收市后,在中证

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08 国电债”持有人。

五、本息兑付办法

1.本公司将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的本息兑付。本公

司将在本期兑付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本金和利息足额划付

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

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

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本次兑付的本金及利息。

六、关于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

3

得税统一由各兑付机构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

缴。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

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收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

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

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

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取得的“08 国电债”利息应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

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

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高振立、薛原

电话:010-58685106、010-58685108

传真:010-64829902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安园 19 号楼 A 座 1501

邮编:100101

2.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4

联系人:李响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邮编:100004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传真:021-68870064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邮编:200120

特此公告。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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