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801、900933 股票简称:华新水泥、华新B 公告编号:临2014-014

债券代码:122146 债券简称:12 华新01

债券代码:122147 债券简称:12 华新02

债券代码:122188 债券简称:12 华新03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债券“12 华新01”、“12 华新02”

2014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由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2年5月

17日发行的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

债券” 将于2014年5月17日开始支付自2013年5月17日至2014年5月16日期间

) (以

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5年期品种简称为“12华新01”(代码:122146),7

年期品种简称为“12华新02”(代码:122147)。

3、发行主体: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20亿元。其中,5年期品种发行规模为10亿元,7年期品种发

行规模为10亿元。

5、债券期限:本次公司债券期限品种分为5年期品种和7年期品种,其中,5

年期品种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7年期品种

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5年期品种票面利率为5.35%,7年期品种票面利率为5.65%,

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

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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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计息期限:5年期品种自2012年5月17日起至2017年5月17日止,若投资者

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自2012年5月17日至2015年5月17

日;7年期品种自2012年5月17日起至2019年5月17日止,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

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自2012年5月17日至2017年5月17日。

8、起息日:2012年5月17日。

9、付息日:

(1)本期债券5年期品种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5月17日,若投

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3年至2015年每年的5月

17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

间不另计息);

(2)本期债券7年期品种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9年每年的5月17日,若投

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5月

17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

间不另计息)。

10、兑付日:

(1)本期债券5年期品种的兑付日为2017年5月17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

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5年5月17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

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2)本期债券7年期品种的兑付日为2019年5月17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

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7年5月17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

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1、担保情况:本期公司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2、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中诚信证评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

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6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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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方案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3年5月17日至2014年5月16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

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2、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按照 (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

“12华新01”的票面利率为5.35%, “12华新01”

每手 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53.50

元(含税);“12华新02”的票面利率为5.65%,每手“12华新02”面值1000元

派发利息为56.50元(含税)。

三、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4年5月16日

2、付息日:2014年5月19日

四、付息对象

本 次 付 息 的 对 象 为 截 至 债 权 登 记 日 即 2014 年 5 月 16 日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华新01”、“12华新02”公司债券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购买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即2014年5月16日的本期债券,其利息通过中证登

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划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营业部的资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

营业部向该投资者付息。

六、本期债券本次付息其他事宜

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

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12华新01”、“12华新02”利息个人所

得税统一由各兑付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按利息额的 20%代扣代

缴,就地入库。各兑付网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

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

3

如各兑付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

法律责任由各兑付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2

华新01”(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3.50元(含税),每手

“12华新02”(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6.50元(含税)。

3、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9]47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

税发[2009]3号)等规定,QFII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本

次付息每手“12华新01”(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8.15元

(税后),每手“12华新02”(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0.85

元(税后)。根据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相关规定,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向QFII派发

本期债券税后利息,并将所得税款返还本公司,由本公司向税务部门缴纳。

七、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大道897号

法定代表人:李叶青

联系人:张慧芳

联系电话:027-87806060-680823

传真:027-87773933

邮政编码:430073

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上市推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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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宋颐岚、何佳睿

联系电话:010-60833522

传真:020-60833504

邮政编码:100027

3、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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