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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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受到监管部门相关处罚的情况说明

大华特字[2024]0011003168号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本所为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涉及的2022、2023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机构,并出具了大华审字[2023]000407号、大华审字[2024]0011014725号审计报告,现将最近本所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对本项目的影响说明如下:

一、 本所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

2024年5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涉及上市公司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至2022年年报审计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为范荣、胡志刚、颜利胜。

二、 对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是否构成实质性障碍的说明

本所因上述“一”中涉及的行政处罚被证监会江苏监管局暂停证券服务业务6个月(2024年5月10日起-2024年11月9日止),2024

年11月10日恢复正常证券服务业务。

上述行政处罚涉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及项目负责人员均未参与过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审计工作。

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申报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及项目负责人员均未参与过上述行政处罚涉及项目。

综上,上述行政处罚不会影响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2、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质量,2022、2023年度审计报告已客观公允反映了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2、2023年度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对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此外,本所承诺在上述处罚期间,暂停承接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的债务融资工具审计业务。

特此说明。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