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2026年度第三期科技创新债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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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

关 于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2026年度第三期科技创新债券之

法律意见书

齐致债意字[2026]第012号

致: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执业资格的法律执业机构。本所受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担任其申请发行2026年度第三期科技创新债券的法律顾问并就本次发行出具法律意见。

律师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做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工作规程》、《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及风险处置指南》、《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投资人保护机制示范文本》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签署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交易商协会规则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3、本所律师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本次发行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

4、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所律师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愿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做为公开披露文件,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和所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了审查。核查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必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本次发行相关方的营业执照、章程、本次发行的相关决议、协议、承诺函以及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财务报告、信用评级报告、募集说明书等文件和资料,并听取了发行人就有关事实所作的陈述和说明。

7、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发行人已向本所律师承诺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和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电子版材料,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相关文件和资料的副本及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是一致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上的印章与签名都是真实的;相关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文件。

8、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之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涉及有关财务、会计、审计、信用评级等非本所律师专业事项。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审计结论、财务会计数据、信用评级结论及依据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9、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释 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另有所指,本《法律意见书》中下列词语具有含义如下:

本所 指 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指派的经办律师

发行人、公司、碧水源 指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超短期融资券 指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指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中期票据

本次发行 指 发行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第三期科技创新债券”

《公司章程》 指 发行人现行的并经其主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

《募集说明书》 指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第三期科技创新债券募集说明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管理办法》 指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业务指引》 指 《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

《中介服务规则》 指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

《发行规则》 指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

财预[2012]463号文 指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

交易商协会 指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交集团 指 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城乡 指 中国城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 指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信会计事务所 指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立信会计事务所 指 立信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元 指 人民币元

正 文

一、发行主体

(一)发行人具有法人资格

发行人于2001年7月17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取得1101081297282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07年6月11日,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一致同意将公司性质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6月13日,公司取得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性质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802115985Y,注册资本为:11000万元,经历次工商变更后,公司现注册资本362,420.9363万元人民币。2010年4月8日,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369号],发行人在创业板上市(证券代码:300070)。

根据发行人目前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目前基本情况如下:公司名称: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生命科技园路23-2号碧水源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江龙

注册资本:

362,420.9363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污水处理技术、污水资源化技术、水资源管理技术、水处理技术、固体废弃物处理技术、大气环境治理技术、生态工程技术、生态修复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环境污染处理工程设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生产膜、膜组件、膜设备、水处理设备、海水淡化设备、给排水设备及配套产品(仅限外埠生产);委托生产膜、膜组件、膜设备、给排水设备及配套产品;销售环境污染处理专用设备及材料、膜、膜组件、膜设备、给排水设备及配套产品;

水务领域投资及投资管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发行人系非金融企业

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污水处理技术、污水资源化技术、水资源管理技术、水处理技术、固体废弃物处理技术、大气环境治理技术、生态工程技术、生态修复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环境污染处理工程设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生产膜、膜组件、膜设备、水处理设备、海水淡化设备、给排水设备及配套产品(仅限外埠生产);委托生产膜、膜组件、膜设备、给排水设备及配套产品;销售环境污染处理专用设备及材料、膜、膜组件、膜设备、给排水设备及配套产品;水务领域投资及投资管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

(三)发行人是交易商协会会员

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网站信息并经向发行人核实后,发行人系交易商协会会员,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

(四)发行人的历史沿革

1、公司设立

公司前身是北京碧水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01年7月17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取得1101081297282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200万元,所有者权益结构如下:

2001年7月发行人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占比

文剑平 104.00 52.00%

北京华昊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96.00 48.00%

合计 200.00 100.00%

2、股权转让及变更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7月30日,北京碧水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新增注册资本300万元,将注册资本增加至500万元;其中,文剑平先生增加出资156万元,北京华昊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增加出资144万元。增资后,股东文剑平先生持有的股权比例为52%,股东北京华昊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股权比例为48%。

2005年9月24日,公司股东北京华昊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48%的股权转让给股东文剑平先生和公司其他核心管理人员。其中股东文剑平先生受让18%的股权,自然人何愿平、陈亦力和梁辉先生分别受让9%的股权,自然人周念云女士受让3%的股权。转让后,股东文剑平先生持有70%的股权,何愿平、陈亦力和梁辉先生分别持有9%的股权,周念云女士持有3%的股权。

2006年6月26日,北京碧水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文剑平先生与刘振国先生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由文剑平先生转让其持有30%的股权给刘振国先生。转让后新增股东刘振国先生持有公司股权30%,文剑平先生持股比例变为40%。2006年9月18日,北京碧水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增加上海鑫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和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原名为:云南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两名股东,并由该两名股东各投入2,000万元折算出资额44.12万元,新增注册资本88.24万元,注册资本增加至588.24万元。

2007年4月28日,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股东周念云女士将其持有公司0.55%的股权转让给董隽诏先生。转让后周念云女士持有公司股权2%,董隽诏先生持有公司股权0.55%。

2007年6月11日,经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同意按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审计的公司截至2007年4月30日账面净资产110,172,326.45元,取整11,000万元折股11,000万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账面净资产未折股部分计入资本公积。2007年6月13日,公司取得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110108002972822,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均为11,000万元。各股东持股数量及比例如下:

2007年 6月公司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所持股份(万股) 股权比例

文剑平 3,740.00 34.00%

刘振国 2,805.00 25.50%

何愿平 841.50 7.65%

陈亦力 841.50 7.65%

梁辉 841.50 7.65%

上海鑫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825.00 7.50%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825.00 7.50%

周念云 220.00 2.00%

董隽诏 60.50 0.55%

合计 11,000.00 100.00%

2008年8月27日,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刘世莹、张毅、张群慧、吴凡、沈静、魏锋、段永宁、张凤和深圳市合辰投资有限公司等9个受让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公司5.25%股份分别转让给该9个受让方;受让方自《股份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取得所受让股份的全部权利、权益。

2008年8月27日,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上海纳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公司2.25%股份转让给上海纳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转让价款为600万元,上海纳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自《股份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取得所受让股份的全部权利、权益。上述股权转让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2008年8月公司股权结构情况

股东名称 所持股份(万股) 股权比例

文剑平 3,740.00 34.00%

刘振国 2,805.00 25.50%

何愿平 841.50 7.65%

陈亦力 841.50 7.65%

梁辉 841.50 7.65%

上海鑫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825.00 7.50%

刘世莹 286.69 2.61%

上海纳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47.50 2.25%

周念云 220.00 2.00%

张毅 99.00 0.90%

董隽诏 60.50 0.55%

张群慧 59.81 0.54%

吴凡 41.25 0.38%

沈静 33.00 0.30%

魏锋 18.56 0.17%

段永宁 16.50 0.15%

张凤 12.38 0.11%

深圳市合辰投资有限公司 10.31 0.09%

合计 11,000.00 100.00%

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369号”文核准,公司于2010年4月8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700.00万股,股票简称“碧水源”,股票代码“300070”,发行价格为每股69.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55,3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10,749.81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44,550.19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于2010年4月13日由主承销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划入公司开设的募集资金银行专用账户,并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大信验字【2010】第1-0016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如下:

2010年4月公司股份结构

股东名称 发行前 发行后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一、自然人持股 99,171,875 90.16% 99,171,875 67.46%

文剑平 37,400,000 34.00% 37,400,000 25.44%

刘振国 28,050,000 25.50% 28,050,000 19.08%

何愿平 8,415,000 7.65% 8,415,000 5.72%

陈亦力 8,415,000 7.65% 8,415,000 5.72%

梁辉 8,415,000 7.65% 8,415,000 5.72%

刘世莹 2,866,875 2.61% 2,866,875 1.95%

周念云 2,200,000 2.00% 2,200,000 1.50%

张毅 990,000 0.90% 990,000 0.67%

董隽诏 605,000 0.55% 605,000 0.42%

张群慧 598,125 0.54% 598,125 0.41%

吴凡 412,500 0.38% 412,500 0.28%

沈静 330,000 0.30% 330,000 0.22%

魏锋 185,625 0.17% 185,625 0.13%

段永宁 165,000 0.15% 165,000 0.11%

张凤 123,750 0.11% 123,750 0.08%

二、法人持股 10,828,125 9.84% 10,828,125 7.37%

上海鑫联 8,250,000 7.50% 8,250,000 5.61%

上海纳米 2,475,000 2.25% 2,475,000 1.68%

深圳合辰 103,125 0.09% 103,125 0.07%

三、社会公众持股 - - 37,000,000 25.17%

合计 110,000,000 100.00% 147,000,000 100.00%

根据2011年03月22日召开的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3.0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2股。公司总股本由分红配股前的147,000,000股增至323,400,000股。

根据2012年04月19日召开的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0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7股。公司总股本由分红配股前的323,400,000股增至549,780,000股。

公司于2010年8月4日分别召开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于2011年3月30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对《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修订,并审议通过了《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2011年4月15日,公司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公司于2011年4月25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人员调整的议案》、《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首期授予的议案》,认为首次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激励对象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规定获授股票期权。

公司于2012年5月1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公司同意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2012年4月25日至2013年4月24日)行权。

截至2012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已行权股本3,079,034.00股,公司股本增至552,859,034.00股。

公司于2013年04月17日召开的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由于公司股权激励行权原因,截至2013年5月7日公司总股本增至554,053,494股,按照“现金分红总额、送红股总额、转增股本总额固定不变”的原则,按最新股本计算的201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554,053,49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598706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987064股。分红前公司总股本为554,053,494股,分红后总股本增至885,768,866股。

公司于2013年8月1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公司同意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行权期(2013年8月29日至2014年4月24日)行权。

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已行权股本5,679,451.00股,公司股本增至891,448,317.00股。

2014年4月24日,公司召开了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3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并于2014年6月17日实施如下分配方案:公司按最新股本计算的201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892,076,87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709499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998590股。分红后总股本增至1,070,366,461股。

2014年9月26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2015年4月24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2014年4月24日,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开始实施,2014年4月28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确认第二期计划期权授予条件成就,2014年5月23日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共向261名激励对象授予1080万份股票期权。截至2015年7月15日,由于激励对象行权的原因,公司总股本由1,070,366,461股增加至1,081,659,083股。

2015年7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608号”文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01,008,810股人民币普通股。2015年7月向齐鲁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昆3名特定投资者发行147,800,595股,发行价格为42.1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6,231,273,085.2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186,969,648.06元。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签署的“大信验字【2015】第1-00140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公司的股本总数由1,081,659,083股增加至1,229,459,678股。

2015年8月,国开创新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通过“齐鲁证券资管-宁波银行-齐鲁碧辰2号定增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新华基金-民生银行-碧水源定增1号资产管理计划”分别持有公司5.49%和4.99%的股权,2016年12月14日,国开创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综合交易数量后减持其所持有的无限售流通股票56,282,398股,占公司总股本1.80%。2016年12月23日,国开创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将原“齐鲁证券资管-宁波银行-齐鲁碧辰2号定增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112,339,506股无限售流通股份,全部转让给国开创新,转让后股份持有人由原“齐鲁证券资管-宁波银行-齐鲁碧辰2号定增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国开创新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1月22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签署了大信验字【2016】第1-00012号《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验资报告》,经其审验,截至2016年1月22日止,碧水源向陈桂珍等发行30,000,000股股份购买子公司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剩余49%的股份,上述股份发行后,碧水源股本增加30,000,000.00元,增加资本公积 1,202,300,000.00元。2016年5月5日,企业召开2015年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15年实现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361,697,953.99元,母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为1,147,058,005.63元。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母公司2015年度实现净利润的10%分别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114,705,800.56元,任意盈余公积金0元。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可供股东分配利润2,842,692,240.01元,公司年末资本公积金余额为8,120,713,449.40元。2015年12月31日总股本1,229,459,67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122,945,967.80元;送红股0股(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5股,合计转增1,844,189,517股。此次转增股后,公司总股本由1,259,459,678股增加至3,103,649,195股。

2016年12月14日,控股股东文剑平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大宗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56,282,398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8%,本次增持后文剑平持有公司股份共717,466,634股,占总股本比例为22.97%。

截至2016年末,公司激励对象行权与限制性股票认购合计共计23,206,184股,公司股本相应增加23,206,184股,行权完毕后,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为3,126,855,379股。

截至2017年末,公司激励对象第二期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部分与预留部分及第三期股票期权合计行权共12,434,113股,公司股本相应增加12,434,113股,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3,139,289,492.00股。

截至2018年末,公司激励对象第二期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部分与预留部分及第三期股票期权合计行权共11,221,308股,公司股本相应增加11,221,308股,公司总股本增加至3,150,510,800.00股。

4、截至2018年末股权结构

2018年末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万股)

文剑平 境内自然人 22.77% 71,746.66

刘振国 境内自然人 13.49% 42,499.68

新华基金-民生银行-碧水源定增1号资产管理计划 境内非国有法人 4.37% 13,778.67

何愿平 境内自然人 4.27% 13,460.39

陈亦力 境内自然人 3.62% 11,410.32

国开创新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法人 3.57% 11,233.95

梁辉 境内自然人 2.94% 9,259.63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境外法人 1.58% 4,978.84

GIC PRIVATE LIMITED 境外法人 1.11% 3,501.34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境内非国有法人 1.05% 3,323.58

5、截至2019年末公司股权结构

2019年5月6日,公司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届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文剑平先生、股东刘振国先生、陈亦力先生、周念云女士及武昆先生(以下简称“转让方”),与中国城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关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或“股份转让协议”),转让方拟以本协议签署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向中国城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其合计持有的公司337,299,406股股份,转让价款总计3,189,898,057.24元。

同时股份转让协议中约定,2019年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相比于前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2020年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相比于前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2021年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相比于前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如发行人未能实现业绩承诺,转让方应于当年年报公布后30日内以现金方式向发行人支付实际业绩与承诺业绩之间的差额部分。

其中,文剑平先生拟以1,696,301,110.82元转让其持有的公司179,366,659股股份;刘振国先生拟以1,004,816,933.90元转让其持有的公司106,249,212股股份;陈亦力先生拟以269,773,369.22元转让其持有的公司28,525,801股股份;周念云女士拟以62,612,626.61元转让其持有的公司6,620,651股股份;武昆先生拟以156,394,016.70元转让其持有的公司16,537,083股股份。转让完成后,中国城乡将成为公司第二大股东。

2019年6月4日,公司收到转让方的通知,转让方与中国城乡签署了《关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对交易股数、交易价格、价款支付等相关事宜做出修改。其中,交易股份修改为320,762,323股股份,占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公司总股本10.18%,文剑平先生转让其持有的公司179,366,659股股份,占其个人持股的25%,占公司总股本的5.69%;刘振国先生转让其持有的公司106,249,212股股份,占其个人持股的25%,占公司总股本的3.37%;陈亦力先生转让其持有的公司28,525,801股股份,占其个人持股的25%,占公司总股本的0.91%;周念云女士转让其持有的公司6,620,651股股份,占其个人持股的25%,占公司总股本的0.21%。交易价格修改为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打九五折,转让价款总计2,869,319,107.92元。上述事项已经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批准,截至2019年6月4日上述协议已生效。

2019年7月19日,公司收到转让方发来的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转让方已将其合计持有的320,762,323股股份过户给中国城乡,相关过户登记手续已于2019年7月18日办理完毕。

截至2019年12月末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万股)

文剑平 境内自然人 17.00% 53,810.00

中国城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境内国有法人 10.14% 32,076.23

刘振国 境内自然人 10.07% 31,874.76

何愿平 境内自然人 4.25% 13,460.39

国开创新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法人 3.55% 11,233.95

新华基金-民生银行-碧水源定增1号资产管理计划 境内非国有法人 3.30% 10,435.81

陈亦力 境内自然人 2.70% 8,557.74

梁辉 境内自然人 2.02% 6,377.95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境外法人 1.86% 5,874.82

挪威中央银行-自有资金 境外法人 0.92% 2,917.68

6、截至2020年12月末公司股权结构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直接控股股东为中国城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为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最终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截止2020年末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万股)

文剑平 境内自然人 15.74% 49,825.15

中国城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国有法人 10.14% 32,076.23

刘振国 境内自然人 10.07% 31,874.76

何愿平 境内自然人 3.95% 12,496.05

国开创新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法人 3.55% 11,233.95

陈亦力 境内自然人 2.70% 8,557.74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境外法人 2.54% 8,032.31

梁辉 境内自然人 1.55% 4,899.95

挪威中央银行-自有资金 境外法人 1.41% 4,476.88

全国社保基金一零八组合 其他 1.13% 3,576.37

7、定向增发新股情况

2021年9月3日,碧水源发布“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的公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签署的《关于同意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845号),批复同意了碧水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国城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469,612,769股,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14.84%,中国城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并以现金全额认购。

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股东刘振国、陈亦力、周念云的表决权委托自动解除。同时,鉴于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中国城乡所持公司股份数为 21.75%,中国城乡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的比例为 22.10%,中国城乡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国务院国资委仍然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发行将不会导致发行人的控制权发生变化。

8、截止2021年12月末公司股权结构

截止2021年12月27日,公司发布《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中国城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接受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东表决权委托。权益变动前,中国城乡持有公司790,375,09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1.75%,中交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基金”)持有公司12,9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35%。中国城乡及其一致行动人中交基金共计持有公司803,275,09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2.10%。权益变动后,中国城乡及其一致行动人中交基金直接持有公司803,275,09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2.10%,并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持有公司280,363,508股所对应的表决权,占公司总股本的7.71%。中国城乡在接受表决权委托后,中国城乡及其一致行动人中交基金在公司中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合计为1,083,638,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82%。中国城乡成为可支配公司最大单一表决权的股东。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截止2021年12月末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万股)

文剑平 境内自然人 13.71% 49,825.15

中国城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国有法人 21.75% 79,037.51

刘振国 境内自然人 8.77% 31,874.76

何愿平 境内自然人 3.28% 11,905.25

国开创新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法人 3.09% 11,233.95

汇丰晋信低碳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其他 1.77% 6,416.95

陈亦力 境内自然人 1.66% 6,034.63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境外法人 1.41% 5,122.86

梁辉 境内自然人 0.91% 3,308.05

汇丰晋信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其他 0.87% 3,176.55

9、截止2022年12月末股权结构

2022年7月19日,发行人发布公告称,根据财政部、国资委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限的相关规定,鉴于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发行人拟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目前,发行人已完成相关审计工作移交办理事宜。该事项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情况和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2022年7月25日,发行人发布公告称,其于2022年7月22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城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城乡”)的通知函,中国城乡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正在筹划拟以部分要约方式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本次部分要约收购事项不以终止公司的上市地位为目的,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中国城乡为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集团”)全资子公司,本次要约收购事项尚需取得中交集团同意。

2022年7月27日,发行人发布公告称,其于7月26日收到中国城乡出具的《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中国城乡拟向除中国城乡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公司全体股东发出部分要约收购,要约收购股份数量为407,210,835股,要约收购价格为6.00元/股。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收购人中国城乡及其一致行动人最多合计持有碧水源1,210,485,927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3.40%。本次要约收购不以终止上市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本次要约收购后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将仍然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共计30个自然日,截至2022年9月16日,本次要约申请已确认,并与2022年9月16日(星期五)上市复牌。发行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2022年12月末,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直接控股股东为中国城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为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最终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截至2022年12月末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中国城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国有法人 33.04% 1,197,585,927

文剑平 境内自然人 10.31% 373,688,608

王雪芹 境内自然人 5.00% 181,210,400

国开创新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法人 3.10% 112,339,506

陈亦力 境内自然人 1.67% 60,346,267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境外法人 1.55% 56,022,646

刘振国 境内自然人 1.47% 53,190,009

何愿平 境内自然人 1.01% 36,755,856

梁辉 境内自然人 0.70% 25,235,66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其他 0.54% 19,509,907

10、截止2023年12月末股权结构

截至2023年12月末,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直接控股股东为中国城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为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最终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中国城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国有法人 33.04% 1,197,585,927

文剑平 境内自然人 6.61% 239,397,572

王雪芹 境内自然人 5.00% 181,210,400

国开创新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法人 3.10% 112,339,506

陈亦力 境内自然人 1.67% 60,346,267

何愿平 境内自然人 1.01% 36,755,856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创业板 其他 0.81% 29,398,415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境外法人 0.72% 26,097,599

梁辉 境内自然人 0.70% 25,235,663

朱辉 境内自然人 0.47% 16,888,200

11、截止2024年12月末股权结构

截止2024年12月末,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直接控股股东为中国城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为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最终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中国城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国有法人 33.04% 1,197,585,927

文剑平 境内自然人 6.61% 239,397,572

王雪芹 境内自然人 3.76% 136,250,000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司 其他 1.59% 57,585,867

国开创新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法人 1.32% 47,847,517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境外法人 1.18% 42,630,047

何愿平 境内自然人 0.86% 31,266,637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其他 0.86% 31,076,407

梁辉 境内自然人 0.70% 25,235,663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 0.46% 16,733,845

12、截止2025年6月末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中国城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国有法人 33.04% 1,197,585,927

文剑平 境内自然人 6.61% 239,397,572

王雪芹 境内自然人 3.76% 136,250,000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 其他 1.45% 52,670,348

国开创新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法人 1.32% 47,847,517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其他 0.90% 32,441,707

何愿平 境内自然人 0.86% 31,266,637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境外法人 0.86% 31,263,100

梁辉 境内自然人 0.70% 25,235,663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 0.50% 18,164,445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设立及历史沿革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以及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历史沿革合法、合规。

(五)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

根据发行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的经营期限为长期。

本所律师经核查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验资报告、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公司章程》、设立及变更批复、历年的审计报告、工商年检等文件后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签署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现为交易商协会会员,具备发行本次债券发行的主体资格。

二、发行程序

(一)发行人内部决议

1、2025年10月27日,发行人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2、2025年12月1日,发行人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发行人董事会提交表决的《关于拟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上述董事会、股东会会议之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章程的规定;上述董事会决议和股东会决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发行人章程的规定;上述董事会决议和股东会决议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本次发行已经完全取得了发行人内部的、有效的批准和授权。

(二)交易商协会注册

根据《管理办法》、《注册发行规则》及《业务指引》等规定,本次发行尚待向交易商协会办理发行注册,取得交易商协会出具的《接受注册通知书》,并依据其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其内部有权部门的批准,尚待向交易商协会办理发行注册,取得交易商协会出具的《接受注册通知书》,并依据其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文件及发行有关机构

(一)《募集说明书》

本所律师审阅了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制作的《募集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共十七章,包括了释义、风险提示及说明、发行条款、募集资金运用、公司基本情况、公司财务状况、公司的资信状况、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税项、主动债务管理、信息披露安排、持有人会议机制、违约、风险情形及处置、发行有关机构、备查文件等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募集说明书》已按照交易商协会相关规则指引的要求编制,包含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要求披露的主要事项,符合《业务指引》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安排等内容合法、合规。

(二)《信用评级报告》

1、本期发行人聘请的信用评级机构为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

联合资信评估公司现持有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0000001453446),联合资信评估公司依法有效存续。联合资信评估公司具有从事企业债券资信评级业务的资格。根据交易商协会官方网站公开披露的信息,联合资信评估公司己取得交易商协会会员资格。

3、经联合资信评估公司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4、经本所律师核查,联合资信评估公司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联合资信评估公司具备为本期发行提供信用评级服务的资格,可以依法出具信用评级报告。经本所律师核查,联合资信评估公司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法律意见书》

为发行本次债券,发行人聘请本所担任发行人2026年度第三期科技创新债券发行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指派胡永春律师、孙航律师组成项目工作组,具体承办该项业务。本所是于1997年4月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依法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现持有证号为21101199710260447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本所已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登记、备案。承办本项业务的胡永春律师、孙航律师均为持有有效律师执业证的专职执业律师。本所及指派律师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发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均具备为本次发行提供服务相应业务资格,且与发行人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审计报告》

1、2022年度及2023年度《审计报告》

①出具发行人2022年度及2023年度《审计报告》的审计机构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②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现持有依法存续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568093764U)。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持有上海市财政局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证书编号:31000006),并己取得交易商协会会员资格,为发行人出具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均持有有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为本次发行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

③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经办注册会计师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综上,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经办注册会计师具备就本次发行出具审计报告的资质,且与发行人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2、2021年度《审计报告》

①发行人2021年度审计机构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②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大信会计所现持有依法存续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90611484C)。大信会计事务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己取得交易商协会会员资格,为发行人出具2021年度《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均持有有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大信会计事务所具有为发行人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

③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大信会计事务所及其经办注册会计师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综上,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大信会计事务所及其经办注册会计师具备为发行人出具审计报告的资质,且与发行人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五)主承销商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及簿记管理人

经我所律师核查,招商银行现持有:

①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招商银行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0001686XA);

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向招商银行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B0011H144030001);

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交通银行等6家商业银行从事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的通知》{银发[2005]174号文};

④招商银行现为交易商协会会员。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招商银行具有担任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及簿记管理人资格且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大法律事项和潜在法律风险

(一)募集资金用途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募集说明书》,本次科技创新债权的募集资金募集计划和用途如下:

1、本次发行的注册及发行金额

● 本期发行基础产品: 中期票据

● 注册总额度: 40亿元;

● 本期发行金额: 10亿元;

● 发行期限: 5年;

● 担保情况: 无担保;

● 发行人主体评级: AA+。

2、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发行人本次债务融资工具注册金额40亿元,拟计划全部用于偿还发行人有息债务,以优化融资结构,降低财务成本。

在《募集说明书》中,发行人已承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发行文件中明确披露具体资金用途。若在债券存续期内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将会及时披露有关变更信息。发行人将加强募集资金管控,严格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募集资金。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业务指引。

(二)发行人的法人治理情况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建立了健全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构成的组织结构,并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健全的议事规则。发行人组织机构及议事规则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任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发行人为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有章可循,制定了涵盖财务管理、投资管理、担保管理、对外融资与资金管理、控股子公司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短期资金调度制度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拥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及议事规则,发行人现行组织机构及议事规则均系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设立及正常运行。发行人组织机构及议事规则均合法、合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三)发行人业务运营情况

1、截至2025年6月末,纳入公司合并范围主要子公司:

2025年6月末纳入合并范围主要子公司情况

单位:元

子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 主要经营地 注册地 业务范围 持股比例(%) 取得方式

直接 间接

江苏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90,000,000.00 江苏 江苏 环境治理 80.00 设立

天津市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209,000,000.00 天津 天津 污水处理、海水淡化、污水污泥资源化 78.77 设立

十堰京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30,000,000.00 湖北 湖北 污水处理;水务及环保项目建设 100 设立

河北正定京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120,000,000.00 河北 河北 污水处理技术、污水资源化技术 100 设立

南阳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40,000,000.00 河南 河南 污水、固体废物处理的技术开发 80.00 设立

太原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 330,000,000.00 山西 山西 污水、污泥的处置和处理 69.70 设立

大连小孤山水务科技有限公司 66,000,000.00 辽宁 辽宁 污水处理技术研发 100 设立

丹江口润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20,000,000.00 湖北 湖北 污水处理;水务及环保项目建设 51.00 49.00 设立

十堰润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10,000,000.00 湖北 湖北 污水处理;水务及环保项目建设 51.00 49.00 设立

宁波碧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33,000,000.00 浙江 浙江 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水污染治理 100 设立

诸暨碧水源膜科技有限公司 100,000,000.00 浙江 浙江 膜技术开发;膜设备、环保设备生产和销售 100 设立

益阳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 79,135,400.00 湖南 湖南 水务环保技术开发;净水器设备制作、安装、销售 100 设立

北京碧水源膜科技有限公司 259,670,600.00 北京 北京 膜生产和销售 100 设立

湖南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80,000,000.00 湖南 湖南 城市供水、污水处理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业务 100 设立

北京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460,000,000.00 北京 北京 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水污染治理 84.78 设立

山东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50,000,000.00 山东 山东 水务领域投资及投资管理 86.40 设立

沙湾碧水源工业水处理有限公司 80,000,000.00 新疆 新疆 水处理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 100 设立

沙湾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 132,000,000.00 新疆 新疆 水处理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 75.76 设立

奇台县碧水源工业水处理有限公司 80,000,000.00 新疆 新疆 水处理项目的投资、建设、采购、运营、维护 100 设立

北京恒泽美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106,000,000.00 北京 北京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100 设立

北京格润美云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201,350,000.00 北京 北京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100 设立

北京格润美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28,390,000.00 北京 北京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 100 设立

北京碧水源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200,000,000.00 北京 北京 技术推广、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水土保持及保护 70.00 设立

北京碧水源设计有限公司 9,351,000.00 北京 北京 环保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推广 91.64 非同一控制下合并

北京碧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106,000,000.00 北京 北京 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水污染治理 100 设立

碧水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80,000,000.00 北京 北京 施工总承包 100 非同一控制下合并

汕头市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200,000,000.00 广东 广东 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利用,销售水处理设备 100 设立

北京碧兴水务科技有限公司 25,000,000.00 北京 北京 技术推广服务;污水处理;施工总承包 100 设立

碧水源华南科技有限公司 300,000,000.00 深圳 深圳 河流流域治理、供排水设施工程 100 设立

宽城碧水源环保有限公司 55,000,000.00 河北 河北 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的运营管理 100 非同一控制下合并

商丘水云间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65,000,000.00 河南 河南 城市污水、工业污水;中水回用,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的建设、运营、管理、维护;污水处理技术咨询。 100 设立

汝州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288,000,000.00 河南 河南 环保技术咨询与服务、环境污染处理工程设计水污染治理、污水处理及其再利用、自然保护区治理。 80 设立

武汉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300,000,000.00 湖北 湖北 污水处理膜及环保设备的生产; 100 非同一控制下合并

湖南湘平碧水源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100,000,000.00 湖南 湖南 环保产品的技术开发、推广、服务、技术培训 70.00 设立

延吉海信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6,670,000.00 吉林 吉林 餐厨废弃物、废食用油脂的回收、生产、加工,饲料原料、生物柴油的销售 70.00 非同一控制下合并

南京仙林碧水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120,000,000.00 江苏 江苏 污水处理;负责污水处理厂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管理 75.00 设立

辽宁碧投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300,000,000.00 辽宁 辽宁 环境项目投资;自来水供应;污染治理;工程建设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设备制造 85.00 设立

秦皇岛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300,000,000.00 河北 河北 污水处理技术开发咨询;水处理设备销售、安装 89.00 0.79 设立

赤峰锦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42,904,000.00 内蒙古 内蒙古 污水处理;施工承包;污染处理专用设备销售 100 设立

永嘉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81,900,000.00 浙江 浙江 净水污水处理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环保设备研发、销售;环保工程设计承包 80.00 设立

海南碧水瑞今环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300,000,000.00 海南 海南 污水处理;水务工程建设运营;环保设备制造、技术服务 51.00 设立

巨鹿县碧水源环境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119,678,500.00 河北 河北 污染处理工程设计施工;水处理相关设备销售 91.64 设立

嘉兴市碧水嘉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110,375,000.00 浙江 浙江 污水处理;工程施工;技术开发;水处理设备销售 51.00 设立

北京碧投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8,482,400.00 北京 北京 污染治理;设备销售;施工承包 51.43 非同一控制下合并

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80,000,000.00 陕西 陕西 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管理;环保产品销售;环保工程施工 80.00 设立

西安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52,500,000.00 陕西 陕西 污水处理;环保工程设计施工;环保技术服务 100 设立

奇台县碧水阳光水务有限公司 78,838,000.00 新疆 新疆 水库工程建设;水库运营维护 51.00 设立

河南碧水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180,000,000.00 河南 河南 生态系统管理服务;污水处理;工程施工承包;膜相关材料销售 50.00 设立

肇源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 63,855,800.00 黑龙江 黑龙江 自来水生产供应 80.00 设立

新乡市碧水源水处理有限公司 34,920,800.00 河南 河南 污水、净水、固体废物的技术开发 80.00 设立

北京碧水京良水务有限公司 200,000,000.00 北京 北京 污水处理;施工承包;水处理设备销售;技术开发 100 设立

昌黎空港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200,000,000.00 河北 河北 污水处理;处理设备安装、销售 90.00 设立

洱源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84,601,100.00 云南 云南 污水处理;处理设备销售;施工承包 95.00 设立

钟祥市清源水务科技有限公司 33,600,000.00 湖北 湖北 污水处理;工程施工及管理 90.00 设立

凌源碧水源水务科技有限公司 10,000,000.00 辽宁 辽宁 污水处理技术、污水资源化技术、水资源管理技术 100 设立

丹东大孤山碧清水务科技有限公司 15,000,000.00 辽宁 辽宁 污水处理技术、污水资源化技术、水处理技术、固体废弃物处理。 90.00 设立

湖州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79,050,000.00 浙江 浙江 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 95.00 设立

滁州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 50,000,000.00 安徽 安徽 水务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 100 设立

咨询、运营管理

阜阳碧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43,115,400.00 安徽 安徽 负责特许经营协议下的投资、建设及运营维护。 84.58 设立

碧水源香港环保有限公司 65,800.00 香港 香港 销售环境污染处理专用设备及材料、膜、膜组件、膜设备、给排水设备及配套产品; 100 设立

西藏碧水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00,000,000.00 西藏 西藏 创业投资、创业投资管理 67.50 9.01 设立

吉林市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00,000,000.00 吉林 吉林 负责特许经营协议下的投资、建设及运营维护。 70.00 设立

弥勒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98,000,000.00 弥勒 弥勒 负责特许经营协议下的投资、建设及运营维护。 75.00 设立

精河县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 51,650,000.00 精河 精河 水务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运营管理 100 设立

古浪县清源环境有限公司 48,564,000.00 古浪 古浪 环保技术咨询与服务、环境科学技术研究服务、环境污染处理工程设计 95.00 设立

九江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35,120,000.00 九江 九江 负责特许经营协议下的投资、建设及运营维护。 95.00 设立

恩平市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 35,000,000.00 恩平 恩平 水务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运营管理 80.00 10.00 设立

商洛市商丹园区工业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114,000,000.00 商洛 商洛 污水处理技术、污水资源化技术、水处理技术、固体废弃物处理。 80.00 设立

定州市冀环危险废物治理有限公司 46,100,000.00 定州 定州 危险物、废弃物处理 100 非同一控制下合并

良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20,443,600.00 北京 北京 灯光、环境照亮技术 90.10 非同一控制下合并

彭阳碧水源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42,190,000.00 彭阳 彭阳 污水处理技术、污水资源化技术、水处理技术、固体废弃物处理。 75.00 5.00 设立

陕西三原碧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80,000,000.00 陕西 陕西 水务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运营管理 100 设立

南县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 65,000,000.00 南县 南县 负责特许经营协议下的投资、建设及运营维护。 90.00 设立

哈巴河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 83,330,000.00 哈巴河 哈巴河 负责特许经营协议下的投资、建设及运营维护。 60.00 设立

阳春市碧源春环 120,770,000.00 阳春 阳春 环保技术咨询与服 100 设立

保科技有限公司 务、环境科学技术研究服务、环境污染处理工程设计

阿鲁科尔沁旗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 63,741,100.00 内蒙古 内蒙古 污水处理技术、污水资源化技术、水处理技术、固体废弃物处理。 100 设立

邵阳经开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 100,000,000.00 邵阳 邵阳 负责特许经营协议下的投资、建设及运营维护。 90.00 设立

洪湖市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40,000,000.00 洪湖 洪湖 污水处理;环保工程设计施工;环保技术服务 100 设立

砀山清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79,876,200.00 砀山 砀山 环保技术咨询与服务、环境科学技术研究服务、环境污染处理工程设计 80.00 设立

定远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7,622,400.00 定远 定远 污水处理;环保工程设计施工;环保技术服务 100 设立

中宁县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 321,000,000.00 中宁 中宁 负责特许经营协议下的投资、建设及运营维护。 80.75 设立

洱源碧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313,128,100.00 洱源 洱源 环保技术咨询与服务、环境科学技术研究服务、环境污染处理工程设计 70.00 设立

汾阳市碧水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160,000,000.00 汾阳 汾阳 市政施工,建设管理 99.00 设立

汾阳市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 280,000,000.00 汾阳 汾阳 负责特许经营协议下的投资、建设及运营维护。 79.20 设立

定州京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0,000,000.00 定州 定州 污水处理;环保工程设计施工;环保技术服务 100 非同一控制下合并

北京碧水源燕龙水务有限公司 800,000.00 北京 北京 负责特许经营协议下的投资、建设及运营维护。 95.00 设立

伊宁市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58,848,900.00 伊宁 伊宁 污水处理;环保工程设计施工;环保技术服务 76.21 设立

平遥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 31,002,600.00 平遥 平遥 负责特许经营协议下的投资、建设及运营维护。 50.00 21.40 设立

长泰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42,615,800.00 长泰 长泰 污水处理;环保工程设计施工;环保技术服务 100 设立

宝丰县碧水源水处理有限公司 84,100,000.00 宝丰 宝丰 负责特许经营协议下的投资、建设及运营维护。 100 设立

天津蓟源水处理有限公司 239,107,400.00 天津 天津 城镇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污水处理技术咨询服务。 99.00 0.79 设立

漾濞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308,962,700.00 漾濞 漾濞 污水处理;环保工程设计施工;环保技术服务 89.82 设立

成都碧水源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3,924,000.00 成都 成都 污水处理技术研发、技术推广;环境污染处理技术研发、技术推广;污水处理设备销售、租赁及维修。 100 设立

滦平碧水源水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100,000,000.00 滦平 滦平 负责特许经营协议下的投资、建设及运营维护。 51.00 设立

恩施碧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35,727,300.00 恩施 恩施 污水处理;环保工程设计施工;环保技术服务 80.00 设立

河南碧水源水处理有限公司 25,600,000.00 河南 河南 负责特许经营协议下的投资、建设及运营维护。 65.00 非同一控制下合并

通化市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60,540,000.00 通化 通化 污水处理;环保工程设计施工;环保技术服务 85.47 设立

平顶山市豫源水务科技有限公司 80,189,900.00 河南 河南 负责特许经营协议下的投资、建设及运营维护。 90.00 设立

深圳碧汇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54,280,000.00 深圳 深圳 污水处理;环保工程设计施工;环保技术服务 80.00 设立

林州碧水源水处理有限公司 35,034,600.00 林州 林州 负责特许经营协议下的投资、建设及运营维护。 68.00 1.00 设立

沁阳市沁水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226,141,600.00 沁阳 沁阳 污水处理;环保工程设计施工;环保技术服务 90.00 设立

舞阳县碧水源水务科技有限公司 107,787,600.00 舞阳 舞阳 负责特许经营协议下的投资、建设及运营维护。 90.00 设立

宝丰碧水源林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40,000,000.00 宝丰 宝丰 污水处理;环保工程设计施工;环保技术服务 100 设立

额敏县新水源再生水有限公司 6,605,600.00 额敏 额敏 再生水处理,污水处理 100 设立

六安碧水源德城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125,894,900.00 六安 六安 环保技术咨询与服务、环境科学技术研究服务、环境污染处理工程设计 55.00 5.00 设立

泰顺碧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186,358,800.00 泰顺 泰顺 环保技术咨询与服务、环境科学技术研究服务、环境污染处理工程设计 79.80 0.10 设立

德令哈新水源水务有限公司 30,820,300.00 德令哈 德令哈 负责特许经营协议下的投资、建设及运营维护。 66.00 设立

天门开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34,000,000.00 湖北 湖北 环保技术咨询与服务、环境科学技术研究服务、环境污染处理工程设计 80.00 设立

公安县碧水源环保有限公司 41,170,300.00 湖北 湖北 以公司自有资金对公安县乡镇生活污水治理PPP项目进行投资 80.00 设立

宜都碧水源水务 40,318,700.00 宜都 宜都 负责特许经营协议下 78.00 设立

科技有限公司 的投资、建设及运营维护。

三原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100,000,000.00 三原 三原 负责特许经营协议下的投资、建设及运营维护。 90.00 设立

北京碧水燕平水务有限公司 188,110,600.00 北京 北京 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销售机械设备; 50.49 0.51 设立

武威市碧水新村环境发展有限公司 25,021,200.00 甘肃 甘肃 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处理设备的建设、运营管理及维护服务。 90.00 设立

西充碧水青山科技有限公司 274,701,000.00 西充 西充 水处理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水处理设备的采购、维护。 54.00 36.00 设立

贵州安龙顺源水务有限公司 115,139,000.00 贵州 贵州 污水处理和污水资源化领域的技术研究与研发、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托管经营。 90.00 设立

光山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406,602,000.00 河南 河南 污水处理和污水、污泥资源化,饮用水安全、民用及工业供水领域内技术服务。 95.00 设立

眉山碧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8,000,000.00 眉山 眉山 污水处理技术、污水资源化技术、水资源管理技术、水处理技术研发。 100 设立

祁阳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 50,000,000.00 祁阳 祁阳 城市供水、自来水处理、污水处理、中水回用、固废处理及其他环保、生态类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管理业务。 72.00 8.00 设立

绥中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 19,523,100.00 绥中 绥中 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的施工;水处理系统安装施工;固体废弃物治理工程施工 90.00 设立

六枝特区碧水源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67,620,000.00 六枝 六枝 污水资源化,市政给排水设施设计、建设及运营管理。 66.38 18.82 设立

湖南湘新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160,000,000.00 湖南 湖南 水处理设备的研发;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自来水生产和供应。 50.50 设立

隆昌市碧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76,862,300.00 隆昌 隆昌 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 80.00 设立

绩溪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103,200,000.00 绩溪 绩溪 污水处理、水务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运营管理; 100 设立

平潭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 36,319,600.00 平潭 平潭 自来水生产和供应,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 60.00 5.00 设立

济阳碧源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119,880,000.00 济阳 济阳 环境治理服务;环境治理技术、污水资源化技术的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99.00 1.00 设立

瓜州碧水明珠水务有限公司 16,080,000.00 瓜州 瓜州 自来水生产和供应;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水源及供水设施工程建筑。 88.20 1.80 设立

德惠市碧水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16,291,900.00 德惠 德惠 污水处理技术、污水资源化技术、水资源管理技术、水处理技术; 90.00 8.50 设立

东方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 112,081,500.00 东方 东方 污水处理、水务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运营管理。 100 设立

北京顺政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77,510,000.00 北京 北京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环境治理、水污染治理。 69.00 1.00 设立

北京碧水泽川水务有限公司 20,000,000.00 北京 北京 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 100 设立

安徽京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300,000,000.00 安徽 安徽 污水处理技术、污水资源化技术、水资源管理技术、水处理技术。 100 设立

山西太钢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75,000,000.00 山西 山西 水处理及环保工程,自来水及污水处理膜及成套设备的生产、销售。 60.00 非同一控制下合并

新县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68,430,000.00 新县 新县 农村污水治理;污水处理设备的制造和销售;污水处理设施的技术咨询和研发;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维修、运营。 89.10 0.90 设立

博爱县清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80,020,700.00 博爱 博爱 污水处理技术、污水资源化技术、水资源管理技术、水处理技术。 80.00 设立

太和县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 183,330,000.00 太和 太和 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水务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运营管理。 85.00 4.99 设立

贵州省毕节市碧水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62,000,000.00 贵州 贵州 水污染治理、水生态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 51.00 29.88 设立

大理京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000,000.00 大理 大理 污水处理技术、水资源管理技术、水处理技术;固体废物处理、水体生态修复以及绿化施工管理。 100 设立

西安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 10,000,000.00 西安 西安 污水处理和污水、污泥资源化以及饮用水安全和民用、工业供水技术的研发;环保核心设备制造、销售、技术服务; 100 非同一控制下合并

黎城碧源水环境 19,988,900.00 山西 山西 环境治理技术开发、 94.05 0.95 设立

治理有限公司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污水资源化技术的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宁德碧水源立盛环保有限公司 23,800,000.00 宁德 宁德 水污染治理;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城市排水设施管理服务;对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的投资;水资源管理;水资源保护服务 90.00 设立

欣水源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91,341,500.00 贵州 贵州 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环境污染处理专用药剂材料技术咨询;水利工程技术咨询服务 78.64 非同一控制下合并

绥化碧清水务有限公司 76,750,900.00 绥化 绥化 污水处理技术、污水资源化技术、水资源管理技术、水处理技术、固体废弃物处理技术、大气环境治理技术、生态工程技术、生态修复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51.00 设立

绥化碧水源水务科技有限公司 55,152,200.00 绥化 绥化 污水处理技术、污水资源化技术、水资源管理技术、水处理技术、固体废弃物处理技术、大气环境治理技术、生态工程技术、生态修复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51.00 设立

绥化碧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6,813,100.00 绥化 绥化 污水处理技术、污水资源化技术、水资源管理技术、水处理技术、固体废弃物处理技术、大气环境治理技术、生态工程技术、生态修复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99.99 0.01 设立

南江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 33,184,900.00 南江 南江 自来水生产、供应、销售;供水管网建设、运营、维护;水务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 90.00 设立

伊春碧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52,376,800.00 伊春 伊春 环保工程施工;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工矿工程建筑;市政设施管理服务;环保咨询;环保技术推广服务;水污染治理;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批发、零售。 99.99 0.01 设立

内蒙古春源水务 184,120,000.00 内蒙古 内蒙古 污水处理技术、污水 51.00 设立

科技有限公司 资源化技术、水资源管理技术、水处理技术

哈尔滨碧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78,910,400.00 哈尔滨 哈尔滨 污水处理技术、污水资源化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 51.00 设立

北京碧水源投资有限公司 10,000,000.00 北京 北京 项目投资;投资咨询;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 100 设立

大庆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5,680,000.00 大庆 大庆 环保技术推广服务;水资源管理;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 51.00 设立

肇州县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1,810,000.00 肇州 肇州 环保技术推广服务;水资源管理;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 51.00 设立

大庆市净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1,958,300.00 大庆 大庆 环保技术推广服务;水资源管理;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 100 设立

昌江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 100,000,000.00 海南 海南 水资源专用机械设备制造;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 100 设立

北京华特源科技有限公司 80,000,000.00 北京 北京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00 设立

绥中惠清源水务发展有限公司 128,057,100.00 辽宁 辽宁 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生态环境材料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 90.00 设立

贵州仁怀碧水源水务发展有限公司 292,558,200.00 贵州 贵州 环境保护监测;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治理 80.00 设立

临高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 220,000,000.00 海南 海南 自来水生产与供应 99.90 设立

梧州市碧水源环保水务有限公司 32,000,000.00 广西 广西 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等 100 设立

北京美云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50,726,600.00 北京 北京 水污染治理;环境应急治理服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等 100 设立

秦皇岛碧水源再生水有限公司 80,000,000.00 秦皇岛 秦皇岛 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 100.00 设立

秦皇岛太平洋引供水有限公司 80,900,000.00 秦皇岛 秦皇岛 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 80.00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砀山京水智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56,208,600.00 宿州 宿州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100 设立

丹东前阳碧清水务科技有限公司 23,500,600.00 丹东 丹东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00 设立

海南碧拓土地开发有限公司 88,775,900.00 海南 海南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90.00 设立

太原碧水源工业水处理有限公司 97,825,100.00 太原 太原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99.50 0.50 设立

广西添富贺湾投 17,018,100.00 广西 广西 资本市场服务 100 非同

资有限公司 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玉门碧禹泓盛水务有限公司 271,653,200.00 甘肃 甘肃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51.00 1.00 设立

兴城市清源自来水有限公司 171,400,000.00 辽宁 辽宁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50.40 0.01 设立

湖北京源水务科技有限公司 1,000,000.00 湖北 湖北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51.00 设立

南通碧源水务有限公司 1,000,000.00 江苏 江苏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00 设立

北京碧峰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10,000,000.00 北京 北京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00 设立

山东鲁北碧水源海水淡化有限公司 236,610,500.00 山东 山东 其他制造业 46.19 29.21 设立

湖北碧水源水务科技有限公司 15,000,000.00 湖北 湖北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51.00 设立

商河商通碧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28,100,000.00 山东 山东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80.00 设立

吉安碧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1,500,000.00 江西 江西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100 设立

玉门东镇新水源水务有限公司 26,423,000.00 甘肃 甘肃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70.00 设立

方城县碧水源兴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50,000,000.00 河南 河南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80.00 设立

苍溪碧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14,490,900.00 四川 四川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00 设立

辽源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48,892,200.00 吉林 吉林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99.99 0.01 设立

昌图碧清源水务有限公司 67,388,700.00 辽宁 辽宁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59.99 0.01 设立

太原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75,483,700.00 山西 山西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64.80 14.10 设立

天津蓟源再生水有限公司 57,500,000.00 天津 天津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00 设立

济宁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 26,813,900.00 山东 山东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58.86 设立

方城县碧水源新裕水务有限公司 48,119,600.00 河南 河南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80.00 设立

贵阳双龙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 43,995,100.00 贵州 贵州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64.39 0.09 设立

青田碧水技术有限公司 5,000,000.00 浙江 浙江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100 设立

扎兰屯澜源水务有限公司 15,000,000.00 内蒙古 内蒙古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00 设立

沈阳鹏盛碧水源水务科技有限公司 63,312,590.00 辽宁 辽宁 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 50.90 设立

四平市碧源水务有限公司 14,360,100.00 吉林 吉林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64.99 0.01 设立

注:

1、发行人对河南碧水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持股50%,因发行人对该公司实施实际控制,因此纳入发行人合并报表。

2、中交碧水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2日进行了更名;现名为碧水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19日进行了更名。

2、发行人的主要在建工程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6月末,发行人主要在建工程基本情况(以下在建项目均按进度获得有关批复及许可证件,项目合法合规):

截至2025年6月末公司主要在建工程项目明细

单位:万元

序号 合同名称 合同签订日期 项目公司名称 运作方式 合同金额 预计完工日期 已投资金额

1 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赤水河沿线片区污水处理建设PPP项目 2022年 贵州仁怀碧水源水务发展有限公司 BOT 146,279.10 2025年 140,279.00

2 玉门东建材化工工业园水质净化工程项目 2023年 玉门东镇新水源水务有限公司 BOT 13208.00 2025年 4000.00

山西太原市龙城污水处理厂工程特许经营项目 2024年 太原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BOT 167157.00 2026年 33000.00

3 玉门市疏勒河引水工程 2023年 玉门碧禹泓盛水务有限公司 BOT 135826.00 2025年 36789.00

合计 462,470.10 214,068.00

综上: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经营范围、业务、主要在建工程合法、合规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

(四)发行人资产抵押、质押、担保和其他限制用途情况

根据发行人《募集说明书》记载,截至2025年6月末,公司的受限资产规模为1,260,760.74万元,其中货币资金受限金额为53,843.08万元,公司受限资产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期末账面价值 受限原因

货币资金 53843.08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保函保证金及诉讼冻结款

无形资产 427909.24 特许经营权质押借款

应收账款 265659.69 应收账款质押借款

其他非流动资产 513348.73 特许经营权质押借款

合计 1,260,760.74 --

除上述已经披露的受限资产外,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可能对本期科技创新债券偿付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资产抵押、质押、留置和其他限制用途安排,无其他具有可对抗第三人的优先偿付负债的情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的受限资产的产生是基于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资产受限情况不会对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五)或有事项

1、发行人的对外担保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公开披露的信息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签署之日,公司无对外提供担保。

2、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公开披露的信息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签署之日,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如作出不利判决或裁决将可能实质性地影响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财务、正常经营及资产状况的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重大承诺。

3、股权委托管理

(1)业务背景

在国家打好三大攻坚战,做好污染防治推进发展,打造绿水青山的美好生活背景下,持续做优做强水处理和水环境治理主业是中交集团服务国家生态文明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中国城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股权表决权委托方式控股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其践行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改革试点、发挥混合所有制优势的重要改革实践。

2019年5月6日,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司股东文剑平、股东刘振国先生、陈亦力先生、周念云女士及武昆先生与中国城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关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拟以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向中国城乡转让其合计持有的公司337,299,406股股份,转让价款总计3,189,898,057.24元。

(2)股权委托的基本情况

2020年3月11日,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中国城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股东文剑平、刘振国、陈亦力及周念云签署了《合作协议》,与公司股东刘振国、陈亦力、周念云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与公司股东刘振国、陈亦力签署了《股票质押合同》,与公司签署了《股份认购合同》。

鉴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0年6月12日发布了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020年8月28日,中国城乡与公司股东文剑平、刘振国、陈亦力及周念云签署了《<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与公司股东刘振国、陈亦力、周念云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公司股东刘振国、陈亦力、周念云分别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318,747,635股、85,577,401股、19,861,954股的表决权(包括直接的表决权以及因累计投票制度产生的表决权)以及提名、提案权委托给中国城乡(公司股东的剩余的权利(如收益分配权等财产性权利)和义务仍由原股东行使和承担)。

2020年8月28日,公司收到中国城乡签署的《关于收到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通知》,中国城乡通过接受表决权委托、董事会改组及认购非公开发行新股获得公司控制权事项的整体方案已取得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批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审查事项通过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表决权委托事项已生效。生效后,中国城乡持有公司 320,762,32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14%,并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持有公司 424,186,990股所对应的表决权,占公司总股本 13.40%。中国城乡在公司中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合计为744,949,31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54%,中国城乡成为可支配公司最大单一表决权的股东。中国城乡及其一致行动人中交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在公司中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合计为 757,849,31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95%。

《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委托期限自《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中国城乡实际持股20%以上,达到对碧水源的并表控制且成为碧水源单一第一大股东及控股股东时止。如碧水源非公开发行的新股未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或虽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但未能取得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册决定,并且中国城乡没有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未审核通过碧水源非公开发行事宜或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注册决定之日起12个月内行使继续协议受让发行人所持有的碧水源股份的权利,或碧水源非公开发行的新股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但中国城乡未在证监会批准文件有效期内进行认购,《表决权委托协议》及其《补充协议》自动终止。如委托期限内因任何原因导致上述表决权的授予或行使无法实现,刘振国、陈亦力、周念云应按照中国城乡的书面意思表示行使表决权。同时,为担保刘振国、陈亦力、周念云履行上述表决权委托的义务,刘振国、陈亦力应按照表决权委托协议将其合计持有的碧水源10%的股份质押给中国城乡。发行人不得单方面撤销本条款所述之对中国城乡的表决权委托。

在委托期限内及委托期限届满后,刘振国、陈亦力不可撤销的承诺不与中国城乡以外的任何第三方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签署与一致行动内容相同或相类似的其他协议、文件或声明;承诺不将其持有的碧水源股份的表决权(包括直接的表决权以及因累计投票制度产生的表决权)以及提名、提案权委托给除中国城乡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文剑平、刘振国应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批准中国城乡本次收购碧水源事项后10日内,通过召开临时董事会审议推进董事会改组、监事会改组、高管人员调整事宜以及公司章程修改等相关事宜,主要内容包括:

●董事会改组

碧水源董事会5名非独立董事由中国城乡提名,1名非独立董事及3名独立董事由文剑平提名;《股份转让协议》生效后3年内,董事长由文剑平推荐,中国城乡提名的人员担任,副董事长由中国城乡推荐并提名的人员担任。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监事会改组

监事会主席由中国城乡提名的监事担任,经由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高管人员

《股份转让协议》生效后3年内,公司总经理由文剑平推荐,中国城乡提名的人员担任,董事会聘任;公司一名副总经理由中国城乡提名的人员担任,董事会聘任。

违约责任:(1)如刘振国、陈亦力、周念云违反本协议第一条《表决权委托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相关事项,应自收到中国城乡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改正,如刘振国、陈亦力、周念云未有法定豁免理由且未在上述期限内改正,每逾期1日,刘振国、陈亦力、周念云应向中国城乡支付中国城乡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中国城乡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发行人返还中国城乡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前期协议受让的全部款项),并向中国城乡支付中国城乡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的 10%的违约金,中国城乡应于发行人返还全部款项和支付违约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提出股份变更申请,返还发行人前期转让股份。如刘振国、陈亦力、周念云违约撤销表决权或未按照中国城乡要求行使表决权,应向中国城乡支付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的10%的

违约金,且中国城乡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发行人返还中国城乡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中国城乡应于发行人返还全部款项和支付违约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提出股份变更申请,返还发行人前期转让股份。(2)如文剑平、刘振国未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期限召开临时董事会审议推进董事会改组、高管人员调整事宜以及公司章程修改等相关事宜,或文剑平、刘振国未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的约定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或文剑平、刘振国未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期限促使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事宜,应自收到中国城乡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改正,如文剑平、刘振国未有法定豁免理由且未在上述期限内改正,每逾期1日,文剑平、刘振国应向中国城乡支付中国城乡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中国城乡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发行人返还中国城乡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前期协议受让的全部款项),并向中国城乡支付中国城乡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的 10%的违约金,中国城乡应于发行人返还全部款项和支付违约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提出股份变更申请,返还发行人前期转让股份。如发行人未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的约定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应自收到中国城乡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改正,如发行人未有法定豁免理由且未在上述期限内改正,每逾期1日,发行人应向中国城乡支付中国城乡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中国城乡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发行人返还中国城乡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前期协议受让的全部款项),并向中国城乡支付中国城乡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的10%的违约金,中国城乡应于发行人返还全部款项和支付违约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提出股份变更申请,返还发行人前期转让股份。(3)如发行人未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和第(五)款履行相关义务,应自收到中国城乡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改正,如发行人未有法定豁免理由且未在上述期限内改正,每逾期1日,发行人应向中国城乡支付中国城乡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中国城乡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发行人返还中国城乡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前期协议受让的全部款项),并向中国城乡支付中国城乡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的10%的违约金,中国城乡应于发行人返还全部款项和支付违约金后的 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提出股份变更申请,返还发行人前期转让股份。(4)本协议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给相对方造成

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损失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受到的直接损失、该等损失产生的利息、合理的律师费及守约方预期应获得的合理的商业利益等。(5)如违约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6)本次并购以中国城乡实现对碧水源控制并表为目的,如出现导致中国城乡无法对碧水源实现控制并表的情况,发行人不配合中国城乡予以调整从而未能实现中国城乡对碧水源控制并表要求,文剑平、刘振国、陈亦力、周念云应自收到中国城乡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改正,如发行人未有法定豁免理由且未在上述期限内改正,每逾期1日,发行人应向中国城乡支付中国城乡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前期协议受让的全部款项)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中国城乡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发行人返还中国城乡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并向中国城乡支付中国城乡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的10%违约金,中国城乡应于发行人返还全部款项和支付违约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提出股份变更申请,返还发行人前期转让股份。

2020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董事会改组事项,并于2020年9月14日公司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合作协议》《<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均已生效。改组完成后,中国城乡成为可支配公司最大单一表决权的股东,且其提名董事占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席位,中国城乡成为公司控股股东,中交集团成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国务院国资委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上述发行人股权表决权委托是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城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双方合作进一步深化的结果,主要为:一是将有利于发行人和中交集团进一步加强战略协同效应,抓实国家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的机遇,结合“一带一路”发展规划,以核心技术为优势,为国家重大环保治理提供坚实保障,更好地服务国家战略发展需要,同时带动了公司的创新技术和产品在更大领域、更多区域的更广泛应用;二是有利于发行人进一步调整业务结构,以轻资产运营模式为主,集中精力做好技术创新,为国家环保治理提供坚实技术支撑;三是双方合作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融资能力,降低公司融资成本,同时通过非公开发行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有息负债,有助于降低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优化资本结构,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更好地为股东创造价值。

2021年9月3日,碧水源发布“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的公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签署的《关于同意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845号),批复同意了碧水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021年12月15日,中国城乡募集资金已落地,募集资金总额为35.74亿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募集净额为35.45亿元。定增完成后,中国城乡持有碧水源790,375,092股股份,占碧水源总股本的21.75%。中交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2,9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35%。中国城乡及其一致行动人中交基金共计持有公司803,275,09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2.10%。

2021年12月22日,中国城乡与文剑平、刘振国、陈亦力签署了《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在《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生效之后,中国城乡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碧水源22.10%的股权,并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持有公司280,363,508股的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占公司总股本的7.71%。中国城乡在接受表决权委托后,中国城乡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中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合计为1,083,638,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82%。

2022年4月28日,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10,000,000股,公司总股本由3,634,209,363股减少至3,624,209,363股,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3,634,209,363元减少至3,624,209,363元。减资完成后,中国城乡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中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合计为1,083,638,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90%。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签署日,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发行人董事会成员为9人,其中6位为董事,3位为外部董事。发行人不设监事会、监事,由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目前发行人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名,发行人存在董事会成员缺位的风险,存在公司治理结构不够完善的风险。该事项对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2)符合公司章程等内外部规定。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签署日,股权表决权委托、董事会改组及认购非公开发行新股获得公司控制权事项的整体方案已取得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批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审查事项通过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城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占发行人董事会半数以上席位,股权表决权委托事宜符合发行人章程等内外规定。

我所律师认为,上述股权表决权委托对委托主体、受托主体、委托授权事项、授权期限、生效条件等内容均有明确约定且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以及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规章要求;且已通过相关单位、政府职能部门的批准和审查;同时,发行人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就表决权委托相关内容和事项进展进行了及时公告。故上述《表决权委托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等协议的合法性已得到确认。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说明表决权委托相关工作已依照上述协议中的相关约定开展、实施。

4、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签署日,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为中国城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为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最终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截至2025年6月末,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图

我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签署日,中国城乡及其一致行动人中交基金合计持有约占公司总股本的33.04%的股份,并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合计持有碧水源总股本37.93%所对应的表决权。中国城乡成为公司控股股东,中交集团成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国务院国资委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募集说明书》中关于上述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说明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发行人重大资产重组

经本所律师核查及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签署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七)信用增进情况

根据《募集说明书》所示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无担保,未涉及信用增进相关事宜。

(八)存续债券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募集说明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在本次发行前,发行人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及偿还情况如下:

公司直接债务融资工具明细表

单位:万元

发行日期 类型 债券简称 金额 到期日

2011/12/08 短期融资券 11碧水源CP001 55,000.00 已兑付

2012/11/08 短期融资券 12碧水源CP001 55,000.00 已兑付

2013/10/09 短期融资券 13碧水源CP001 55,000.00 已兑付

2014/09/15 中期票据 14碧水源MTN001 90,000.00 已兑付

2015/06/08 超短期融资券 15碧水源SCP001 60,000.00 已兑付

2016/07/26 超短期融资券 16碧水源SCP001 100,000.00 已兑付

2016/10/13 超短期融资券 16碧水源SCP002 100,000.00 已兑付

2016/11/17 短期融资券 16碧水源CP001 150,000.00 已兑付

2017/08/24 短期融资券 17碧水源CP001 150,000.00 已兑付

2017/03/02 中期票据 17碧水源MTN001 150,000.00 已兑付

2017/06/30 中期票据 17碧水源MTN002 150,000.00 已兑付

2017/11/01 中期票据 17碧水源MTN003 170,000.00 已兑付

2018/03/23 短期融资券 18碧水源CP001 120,000.00 已兑付

2018/11/16 短期融资券 18碧水源CP002 140,000.00 已兑付

2019/04/01 短期融资券 19碧水源CP001 100,000.00 已兑付

2020/03/17 短期融资券 20碧水源(疫情防控债)CP001 100,000.00 已兑付

2020/04/30 短期融资券 20碧水源CP002 50,000.00 已兑付

2020/06/29 短期融资券 20碧水源CP003 100,000.00 已兑付

2020/09/15 公司债券 20碧水G1 100,000.00 已兑付

2020/10/21 短期融资券 20碧水源CP004 80,000.00 已兑付

2021/06/23 短期融资券 21碧水源CP001 60,000.00 已兑付

2021/11/17 短期融资券 21碧水源CP002 70,000.00 已兑付

2022/03/09 超短期融资券 22碧水源SCP001(绿色) 30,000.00 已兑付

2022/05/23 超短期融资券 22碧水源SCP002 40,000.00 已兑付

2022/08/11 超短期融资券 22碧水源SCP003(科创票据) 30,000.00 已兑付

2022/09/28 超短期融资券 22碧水源SCP004(科创票据) 80,000.00 已兑付

2022/11/08 超短期融资券 22碧水源SCP005(科创票据) 40,000.00 已兑付

2023/02/21 超短期融资券 23碧水源SCP001(科创票据) 70,000.00 已兑付

2023/03/14 超短期融资券 23碧水源SCP002(科创票据) 70,000.00 已兑付

2023/04/04 超短期融资券 23碧水源SCP003(科创票据) 80,000.00 已兑付

2023/07/06 超短期融资券 23碧水源SCP004(科创票据) 60,000.00 已兑付

2023/07/20 超短期融资券 23碧水源SCP005(科创票据) 70,000.00 已兑付

2023/08/17 中期票据 23碧水源MTN001(科创票据) 50,000.00 2025/08/21

2023/10/13 超短期融资券 23碧水源SCP006(科创票据) 50,000.00 已兑付

2023/11/02 超短期融资券 23碧水源SCP007(科创票据) 60,000.00 已兑付

2023/11/22 超短期融资券 23碧水源SCP008(科创票据) 40,000.00 已兑付

2024/03/04 超短期融资券 24碧水源SCP001(科创票据) 60,000.00 已兑付

2024/03/20 中期票据 24碧水源MTN001(科创票据) 50,000.00 2026/03/22

2024/03/08 超短期融资券 24碧水源SCP002(科创票据) 70,000.00 已兑付

2024/05/22 中期票据 24碧水源MTN002(绿色) 50,000.00 2026/05/24

2024/06/13 超短期融资券 24碧水源SCP003(科创票据) 60,000.00 已兑付

2024/07/09 超短期融资券 24碧水源SCP004(科创票据) 60,000.00 已兑付

2024/08/15 中期票据 24碧水源MTN003(绿色) 50,000.00 2027/08/19

2024/10/23 超短期融资券 24碧水源SCP005(科创票据) 60,000.00 已兑付

2024/11/14 超短期融资券 24碧水源SCP006(科创票据) 60,000.00 已兑付

2025/01/14 超短期融资券 25碧水源SCP001(科创票据) 60,000.00 已兑付

2025/03/05 中期票据 25碧水源MTN001(绿色) 50,000.00 2028/03/07

2025/03/18 超短期融资券 25碧水源SCP002(科创票据) 50,000.00 2025/11/25

2025/07/10 中期票据 25碧水源MTN002(科创债) 10,000.00 2027/07/11

2025/08/06 超短期融资券 25碧水源SCP003(科创债) 80,000.00 2026/04/29

2025/08/22 超短期融资券 25碧水源SCP004(科创债) 60,000.00 2026/05/22

2025/10/21 超短期融资券 25碧水源SCP005(科创债) 60,000.00 2026/07/19

合计 3,865,0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签署日,发行人不存在债务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

(九)关于本次发行的债券名称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记载,本次发行债券的名称为“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第三期科技创新债券”。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在发行阶段添加“科技创新”专项标识的条件,符合交易商协会相关规定。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名称变更不影响注册及相关发行文件的有效性,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名称以变更后的名称为准。

(十)存续期内定期信息披露

发行人在本次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向市场定期公开披露以下信息:

1、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4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包含报告期内企业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2、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3、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4、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十一)补充说明事项

1、发行人BT项目开展情况

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BT项目符合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和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的意见。

2025年6月末发行人在市政与给排水板块BT项目情况

单位:亿元

序号 项目名称 签约合作方 投资总额 已投资金额 项目开始时间 项目完成时间 回款期限 回款情况

1 东水西调 北京永连通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78 1.78 2013年11月 2018年12月 竣工验收结算后回款 已回款1.073亿元

2 南郑县云河水利水电枢纽工程 南郑县人民政府 1.3 1.3 2014年11月 2018年12月 竣工验收结算后回款 已回款0.33亿元

3 奇台县工程BT项目 奇台县水利管理总站 0.2539 0.2539 2015年7月 2019年12月 竣工验收结算后回款 已回款0.12亿元

注:上述2、3项目竣工后因需进行相关审计结算,周期较长,导致目前尚未回款。待审计结算完成后,将陆续完成回款。

2025年6月末发行人在污水处理板块BT项目情况

(单位:亿元)

项目名称 签约合作方 投资金额 已投资金额 合同签订日期 项目开始时间 完工时间 回购期限 投资回报率 回款情况

甘泉堡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工程项目 乌鲁木齐昆仑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7.30 8.43 2013.08 2013.8 2015.09 4年 第一年8.00%,第二年8.40%,第三年8.80% 累计回款6.71亿元

注:依据乌鲁木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乌发改函[2014]30号和乌发改函[2014]31号文件,甘泉堡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项目主体变更为乌鲁木齐昆仑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经我所律师查验: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签署日,公司主要BT项目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签署日,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的上述BT项目依法履行了相关报批手续,无实质违法行为并已陆续进入回款期;

●发行人承诺:在财预[2012]463号文及财预[2017]87号发布实施后,将依照我国与BT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财预[2012]463号文、财预[2017]87号等),规范BT工程项目,以切实保护投资人权益。

2、短期资金调度制度及应急预案

为充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通过编制较为详细和较为远期的资金收支预测和资金预算来规划未来的资金收入和所需的资金支出,从而较为精确地计算出有所闲置资金可用来进行临时性投资和经营中需要多少资金。面对临时突发状况,将采取相应应急预案,预案措施主要有:通过资金归集,划拨控股子公司的账面闲置资金;提取金融机构储备授信额度;股东借款。

3、2024年末,公司实现营业收入85.49亿元,同比下降4.51%;实现利润总额2.41亿元,同比下降75.78%;实现净利润1.77亿元,同比下降78.31%。2024年上半年公司主业发展良好,但由于公司重要参股公司上半年经营业绩下滑,公司确认较大投资损失,导致上半年公司利润情况同比下降。下阶段,公司将持续加强科技创新及细分领域新产品研发,进一步加大市场开发力度,紧盯重大项目落地、拓展换膜市场、推动海外市场开发等,扎实推进专项改革,强化压控“两金”并做好减亏治亏、参控股公司管理等系列工作,稳步推进公司经营质效提升。

4、2024年末,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38亿元,同比下降171.78%。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减少5.69亿元,主要为报告期内受整体经济形势影响,公司收款压力较大,部分收款滞后;另外因个别地方政府财政支付情况受限,导致对应项目水费收款周期暂时延长;同时为保障公司项目正常进度,公司正常支付下游相关款项,且当年受限资金有所增加,综合导致经营性净现金流降幅较大。

5、2025年 7月 30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2025年 8月 15日召开的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

6、公司于 2025年 9月 29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裁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高级副总裁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陈春生先生担任公司总裁,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刘建军先生担任公司高级副总裁,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7、2025年1-6月,公司实现营业利润-0.39亿元,同比下降205.41%;实现净利润-0.56亿元,同比下降833.33%。报告期内,受市场环境等相关影响,公司及重要控股公司整体订单较同期有所下降,公司营业收入、毛利率等较上年同期有所下滑。同时,公司重要参股公司持续亏损,对公司当期投资收益产生一定负面影响。

8、2025年1-6月,实现净利润-0.56亿元,2024年1-6月公司净利润-0.06亿元,同比下降833.33%。报告期内,由于发行人重要参股公司上半年经营业绩下滑,发行人确认较大投资损失,导致上半年利润情况同比下降。

9、关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收到监管部门相关处罚的说明

发行人2022年、2023年年度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4年8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39号,涉及上市公司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郭晓清、肖常和。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因上述行政处罚被证监会广东监管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上述行政处罚不会影响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质量,2022年度、2023年度审计报告已客观公允反映了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2023年度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对本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10、其它经营重要事项

2022年7月19日,发行人发布公告称,根据财政部、国资委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限的相关规定,鉴于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发行人拟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目前,发行人已完成相关审计工作移交办理事宜。该事项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情况和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2022年7月25日,发行人发布公告称,其于2022年7月22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城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城乡”)的通知函,中国城乡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正在筹划拟以部分要约方式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本次部分要约收购事项不以终止公司的上市地位为目的,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中国城乡为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集团”)全资子公司,本次要约收购事项尚需取得中交集团同意。

2022年7月27日,发行人发布公告称,其于7月26日收到中国城乡出具的《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中国城乡拟向除中国城乡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公司全体股东发出部分要约收购,要约收购股份数量为407,210,835股,要约收购价格为6.00元/股。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收购人中国城乡及其一致行动人最多合计持有碧水源1,210,485,927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3.40%。本次要约收购不以终止上市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本次要约收购后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将仍然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共计30个自然日,截至目前,本次要约申请已确认,并于2022年9月16日(星期五)上市复牌。发行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签署日,没有其他需提示的公司重要经营事项。

五、投资者保护机制

经我所律师核查:

(一)根据《募集说明书》第十二章“持有人会议机制”的说明,发行人对持有人会议的目的与效力、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持有人会议的召集、持有人会议参会机构、持有人会议的表决和决议及其他等事项逐一进行了说明。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有关持有人会议机制、议案设置内容、表决程序、决议效力范围等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交易商协会的自律规则。

(二)根据《募集说明书》第十五章“违约、风险情形及处置”的说明,发行人对违约事件、违约责任、偿付风险、发行人义务、发行人应急预案、风险及违约处置基本原则、处置措施、不可抗力、争议解决机制及弃权等事项,逐一进行了说明。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有关违约事件、违约责任、风险违约处置措施、主动债务管理、争议解决机制等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交易商协会的自律规则。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了投资者保护机制,包括明确违约事件、违约责任、对应急事件进行界定并明确在发生应急事件时启动投资者保护应急预案以及信息披露和召开持有人会议等,符合《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规范指引》等对投资者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募集说明书》系按交易商协会规则指引的要求编制,内容符合规则指引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

六、发行人具备发行科技创新债券的主体资质要求

本期债务融资工具为科技创新债券,发行人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具备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创新称号,称号在有效期内,满足科技创新债券—科技型企业发行主体范围中第一类相关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1、高新技术企业称号

认定机构: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授予对象: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有效期:三年,2023年12月20日至2026年12月20日

4、申请形式:自主申报

5、认定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

称号名称 认定机构 授予对象 有效期

高新技术企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20日至2026年12月20日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符合国家有关认定程序,认定结果合法合规,截止本《法律意见书》签署日,发行人相关称号及证书处于有效期内(本期授予截止期为2026年12月20日),符合科技创新债券对发行人的资质要求。根据发行人的《承诺与说明》,发行人将在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按期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评价审核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确保该称号符合有效期的要求并实现发行期内覆盖。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在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存在过期的风险,但不对本次注册发行产生实质性影响。

七、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经本所核查,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本次发行的决议,决议的内容与程序合法合规;发行人本次发行合法合规、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交易商协会制定的《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则指引的规定;发行人不存在可以预见的不能到期兑付本次发行债券的潜在法律风险。

本次发行尚待向交易商协会办理发行注册,取得交易商协会出具的《接受注册通知书》。发行人就本次债券的发行应依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伍份,无副本,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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