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编号 内容 页码 备注

Z-0 扉页、注册基本信息、目录 I-IV

Z-0-1 注册基本信息 II

Z-0-2 发行方式说明 II

Z-0-3 目录 IV

Z-1 第一章 投资风险提示 1-7

Z-1-1 注册环节可预见的投资者面临的风险 1-7

Z-2 第二章 参与机构信息 8-47

Z-2-1 各参与机构的选任原则、标准及程序 8-13

Z-2-2 各参与机构名单及简介 13-18

Z-2-3 南京银行(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摘要 18-23

Z-2-4 南京银行(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不良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规程摘要 23-26

Z-2-5 南京银行(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摘要 26-41

Z-2-6 贷款服务机构资产证券化不良贷款服务管理办法摘要 41-43

Z-2-7 受托机构对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安排 43-45

Z-2-8 资产池实际处置机构选聘、管理相关办法及其证券化不良贷款处置相关管理办法摘要 45-47

Z-3 第三章 发起机构发放贷款历史数据信息 48-49

Z-3-1 发起机构不良贷款相关情况、不良贷款证券化相关经验及历史数据 48

Z-3-2 贷款服务机构不良贷款相关情况、不良贷款证券化相关经验及历史数据 48-49

Z-4 第四章 交易条款介绍 50-69

Z-4-1 交易结构及各当事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50-61

Z-4-2 预计信托账户设置 61

Z-4-3 各交易条款设置 62-66

Z-4-4 各触发条件设置 66-69

Z-5 第五章 基础资产筛选标准 70-72

Z-5-1 每期项目资产池拟定合格标准 70-71

Z-5-2 资产保证 71-72

Z-6 第六章 信息披露安排 73-75

Z-6-1 信息披露文件 73

Z-6-2 信息披露时间、方式 73-74

Z-6-3 其他披露事项 75

Z-7 第七章 评级安排 76

Z-7-1 首次评级安排 76

Z-7-2 跟踪评级安排 76

注册基本信息

一、注册基本信息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银行”)作为发起机构拟以合法拥有的个人不良贷款设立特定目的信托,由符合《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紫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受托机构”或“紫金信托”)担任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发行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以信托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流支付证券的本金和收益。

南京银行关于“鑫航”系列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的注册基本信息如下:

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名称 “鑫航”系列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基础资产类型 个人住房抵押不良贷款

注册发行总金额 2亿元人民币

发行期数 1-3期(预计)

交易场所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注册有效期 自获准注册之日起当年内

二、发行方式说明

本次注册额度拟采用簿记建档的方式发行。簿记建档发行的必要性,定价、配售的具体原则和方式,以及防范操作风险和不正当利益输送的措施如下:

(一)簿记建档发行的必要性

银行间市场债券发行方式主要包括招标发行和簿记建档发行,两种都是成熟的市场化发行方式。从国内外的实践看,招标发行更适合于发行规模大、投资者范围广泛、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好的债券品种,比如国债、政府机构债、政策性银行金融资等;而簿记建档的发行方式则更适用于发行规模相对较小、投资者范围相对较窄的信用类债券发行。本次注册额度中每期项目拟采用簿记建档的方式发行,原因在于簿记建档较为灵活、可控。

1、簿记建档过程中,发行人、发起机构和主承销商在充分与投资者沟通、并考虑市场因素的前提下,确定簿记区间。之后由发行人、发起机构和主承销商,共同根据簿记建档期间实际的簿记情况协商一致确定发行价格。这种方式更有利于发行人、承销商与投资者三方的充分沟通,也有助于将发行利率控制在预期范围之内,降低发起机构融资成本。

2、簿记建档既可面向承销团成员,也可面向市场全体投资者,有助于发现产品的投资价值、挖掘市场的真实需求以及平衡供需双方的利益需求。

3、簿记建档的时间相对较长,通常至少在一个工作日内持续进行簿记,给予投资者更为充分的准备和沟通时间。

(二)定价和配售的原则和方式

1、定价原则

申购时间截止后,簿记管理人将全部合规申购单按申购利率由低至高逐一排列,并对每个申购利率对应的申购规模进行累加,取募满拟公开发行金额所对应的申购利率作为最低合格利率。任何等于或大于最低合格利率的申购利率都为合格利率。簿记管理人和发起机构在综合考虑价格和投资人多样化的基础上,从合格利率中选定最终发行利率。如果申购总额低于发行总额,则选择簿记区间上限为发行利率。主承销商根据承销协议的规定承担余额包销责任。

2、配售原则:等比例配售

对于申购利率低于发行利率的合规申购,需按照其申购规模予以全额配售。对于申购利率高于发行利率的申购,不予以配售。对于申购利率等于发行利率的申购,参照申购规模进行等比例配售,同时发起机构和簿记管理人有权按照“核心客户优先原则”,对边际有效订单进行配售调整。核心客户是发起机构或簿记管理人通过多年合作记录的具有长期合作关系的机构客户。如出现调整的情况,簿记管理人应做好说明和记录,并妥善保存。

(三)防范操作风险及不正当利益输送的措施

与公开招标相比,灵活性、可控性是簿记建档最大的优势,在充分发挥其灵活可控优势的同时,应重点规范和完善簿记建档相关制度与规则、强化内外部监督、增强簿记发行的公开、公正与透明性,扬长避短,以促进债券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1、防范操作风险的措施

如参与机构任何一方出具的文件、协议内容要素错误或未及时完成缴款、付款等操作,导致发行延时或失败将出现操作风险。

应对措施:每期资产支持证券选用的簿记管理人债券承销发行团队需经过了严格的业务培训,并具有丰富的簿记建档历史操作经验,在每期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将对发行人进行充分的发行辅导。每期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人、簿记管理人及其他相关方应掌握每次发行的相关制度规范和操作流程,同时各相关机构内部对簿记建档管理制定了严格的操作规范和要求,在簿记建档操作过程中均严格执行复核复查程序,以最大限度降低因操作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2、防范不正当利益输送的措施

对于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簿记建档中防范不正当利益输送,为保证发行的公开、公正和透明,将采用措施如下:

(1)簿记管理人应加强簿记建档的相关制度建设。簿记管理人应建立完善、规范的簿记建档执行规程。

(2)加强簿记建档的监督与集体决策机制。簿记管理人的合规部门或风控部门应参与簿记建档,对簿记建档过程、定价与分配情况进行监督。簿记建档的相关材料应当妥善保管,并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

(3)加强信息披露。发行之前,簿记管理人/主承销商应当刊登发行公告,明确定价原则、配售方式等;发行完毕之后,可向主管机构报备发行情况。

目录

注册基本信息 ............................................................................................... II

一、注册基本信息 ................................................................................................................................. II

二、发行方式说明 ................................................................................................................................. II

第一章 投资风险提示 .................................................................................. 1

第二章 参与机构信息 .................................................................................. 8

一、各参与机构的选任原则、标准及程序 .......................................................................................... 8

二、各参与机构名单及简介 ................................................................................................................ 13

三、南京银行(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摘要 ................................... 18

四、南京银行(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不良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规程摘要 ................... 23

五、南京银行(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摘要 .............................. 26

六、贷款服务机构资产证券化不良贷款服务管理办法摘要 ............................................................ 41

七、受托机构对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安排 ........................................................................................ 43

八、资产池实际处置机构选聘、管理相关办法及其证券化不良贷款处置相关管理办法摘要 .... 45

第三章 发起机构发放贷款历史数据信息 ................................................ 48

一、发起机构不良贷款相关情况、不良贷款证券化相关经验及历史数据 .................................... 48

二、贷款服务机构不良贷款相关情况、不良贷款证券化相关经验及历史数据 ............................ 48

第四章 交易条款介绍 ................................................................................ 50

一、交易结构及各当事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 50

二、预计信托账户设置 ........................................................................................................................ 61

三、各交易条款设置 ............................................................................................................................ 62

四、各触发条件设置 ............................................................................................................................ 66

第五章 基础资产筛选标准 ........................................................................ 70

一、每期项目资产池拟定合格标准 .................................................................................................... 70

二、资产保证 ........................................................................................................................................ 71

第六章 信息披露安排 ................................................................................ 73

一、信息披露文件 ................................................................................................................................ 73

二、信息披露时间、方式 .................................................................................................................... 73

三、其他披露事项 ................................................................................................................................ 75

第七章 评级安排 ........................................................................................ 76

一、首次评级安排 ................................................................................................................................ 76

二、跟踪评级安排 ................................................................................................................................ 76

第一章 投资风险提示

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仅代表特定目的信托的信托受益权的相应份额,不构成发起机构、受托机构或任何其他机构对投资者的负债,投资者在资产支持证券下的追索权仅限于信托财产。发起机构除了承担其可能在交易文件项下应当履行的委托人和贷款服务机构的职责以外,不为信贷资产证券化活动中可能产生的其他损失承担义务和责任。受托机构以信托财产为限向投资者承担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和收益的义务。

投资者购买本系列资产支持证券,应当认真阅读资产支持证券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系列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的注册,并不表明对本系列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价值作出了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本系列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做出了任何判断。

一、资产池本身的风险

1、《信托合同》项下的标的债权资产为不良资产(包括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资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

缓释措施:

入池资产绝大多数具有抵质押物作为担保措施,通过处置抵质押物能够保证资产池具有相对稳定的处置收入。本系列项目聘请了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评级机构,对入池资产回收的金额、回收时间分布进行了专业的预测。同时,南京银行具备专业的清收团队,为资产池实现稳定回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评级机构在进行现金流压力景况测试时,考虑了因上述因素可能引起的回收率下降和回收时间延长等情况。

2、委托人转让给受托人的标的债权资产,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重大缺陷,以至于受益人预期利益(包括本金以及预期收益)无法实现。受托人受让的标的债权资产可能存在的瑕疵或重大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1)与标的债权资产相关的义务人为自然人的,可能存在不配合处置、死亡(含被宣告死亡)、下落不明、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刑事犯罪、重病等情形;如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死亡、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2)标的债权资产的附属担保权益可能因相关转移手续的无法办理而导致丧失、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风险;

(3)标的债权资产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或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无法主张债权或相关担保权利;

(4)标的债权资产文件可能存在缺失、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5)抵押资产、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因登记机关、担保人等原因而无法办理完成抵押权或抵押权预告登记权益的转移登记、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抵押资产、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6)涉诉标的债权资产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缓释措施:

对于受托人受让的债权资产或抵押物存在瑕疵的情形,南京银行将尽快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查封抵押房产,同时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或向法院起诉请求实现担保物权。

与此同时,在对入池资产的未来回收金额和回收时间分布进行预测时,评估机构、两家评级机构已经对结合入资产的瑕疵和未来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进行了预判并体现到相应模型参数的设置上,并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对基础资产未来回收进行了相应调整后基于谨慎原则,给出入池资产未来现金流回收金额和时间分布的预测。

二、现金流不能足额支付本息的风险

资产池未来产生的现金流是受托机构偿付资产支持证券本息的主要资金来源,如果从该资金来源获得的现金流不足以支付资产支持证券的全部本息,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将仅享有有限的追索权。该追索权将仅限于信托财产,而且该追索权仅限于执行信托财产所实现的价值。如果在对优于资产支持证券的其它优先权清偿后,执行信托财产所实现的净收入不足以全额支付到期的资产支持证券,就未受清偿的部分,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对信托不享有进一步的追索权。资产支持证券不构成除信托以外其它任何人或实体的义务或责任,也无其它任何人或实体对其进行担保或保险。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受托机构、后备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登记机构/支付代理机构、承销机构及其代理人或其附属机构,在受托机构无法对到期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偿付时,上述主体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现金流不能足额支付本息的风险主要体现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单个不良资产回收现金流预测的相关风险

单个不良资产的回收现金流预测受限于尽职调查时可获得的信息、估值人员的经验与判断能力。在缺乏完全可比资产的历史回收数据时,亦无法通过可比历史数据验证预测的准确性。

2、尽调获得资产池现金流预测与实际情况存在一定偏差的相关风险

本系列项目拟采取抽样及非现场尽调的方式对部分基础资产进行尽职调查,基础资产的尽调将主要基于对发起机构总行层面的业务访谈、抽样基础资产所属管理分支机构人员的访谈(如有)等方式进行,对抽样基础资产的可回收价值进行一定程度的预判得出,该预判与实际情况可能产生一定的偏差。

3、资产池情况变化的风险

资产池的现金流预测结果是基于估值工作进行时所掌握的资产池数据、信息和市场情况所做出的,资产池的情况会随时间的推移随时发生变化。虽然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资产池现金流预测结果已根据所获得的资产池更新信息进行过及时调整,但受限于更新信息搜集和反馈的及时性,资产池最终现金流预测结果可能未能反映资产池实际可能发生的所有变化,从而影响资产池现金流预测的准确性。由于资产池现金流预测结果是测算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和利息偿付能力的基础,若资产池现金流预测结果不够准确,可能导致实际回收现金流不足以支付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和利息。

4、不良资产实际回收金额波动的风险

贷款服务机构的实际处置执行情况会受到处置人员水平,宏观经济,行业政策,市场变化等因素的影响,从而导致资产池实际回收现金流可能与预测存在差异,导致资产支持证券本息偿付受到不利影响。

三、本金偿付时间产生波动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采取过手摊还方式进行支付。受贷款服务机构的实际处置执行情况、外部环境变化、债务人及担保人还款意愿与能力可能发生变化、抵、质押物状况变化等因素的影响,资产池实际回收现金流的时间分布可能与预测时间分布存在差异,从而导致资产支持证券实际本金回收可能提前于预测时点,也有可能被推后,资产支持证券的实际存续期可能短于或长于产品的预期存续期限,从而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资金管理安排。

缓释措施:

本系列项目在进行回收金额和回收时间分布预测时,回收频率采用半年/季度,给入池资产处置回收留有一定时间。入池资产的回收有一定的提前或者延后对现金流的归集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四、资产抽样尽调方法局限性导致的风险

项目下的基础资产数量巨大,会计师执行商定程序及法律尽职调查采用抽样尽调的方法,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抽样方法,对资产池中占比较小的不良债权进行核查,并未对全部借款人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因此可能存在个别资产存在瑕疵或不符合合格标准,从而对资产支持证券未来现金流造成不利影响。

缓释措施:

抽样尽调方法重点核查影响不良资产质量的主要特征。在重要维度上,样本的尽调可以有效覆盖维度的所有信息,以求反应资产池的整体情况。尽职调查的结论是根据对抽样样本而非对全部入池资产的尽职调查工作得出,由于不良资产分散性高、同质化强,因此针对抽样样本的尽职调查工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入池资产的总体状况。

五、交易结构风险

项目下信托资产的交易结构涉及多方参与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发起机构/委托人、发行人/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牵头/联席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登记托管机构等,众多参与方的合作和衔接,可能导致沟通不充分,从而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设计存在瑕疵。

缓释措施:

(1)严格构建交易各方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完整性和严密性;(2)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信息披露;(3)项目公开发行文件向投资者进行全方位的信息披露;(4)受托机构在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内,定期发布受托机构报告,并不时发布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件;(5)聘请评级机构进行首次评级和存续期间的跟踪评级。

六、利率的风险

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采用固定利率结构,受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和国家宏观政策的影响,市场利率存在波动的不确定性。在产品的存续期限内,如市场利率上升,将使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收益水平降低。

缓释措施:

利率风险是固定收益证券无法规避的一种风险,投资者应通过自身对市场走势的分析,结合利率风险管理手段与对冲工具来降低损失的可能性。本系列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采用固定利率,在一定程度上减小了利率波动给该等证券的价格波动带来的影响,且证券发行采用簿记建档方式进行,投资者在投资本系列项目时已对未来市场利率波动已经进行了相应预判,从而得出适当的申购利率。

七、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可以根据相关适用于资产支持证券的中国法律的规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资产支持证券。由于资产证券化产品在我国尚属创新金融产品,投资人对该产品还不熟悉,在转让时可能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可能由于无法找到交易对象而难于将证券变现。中债登将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登记托管服务,但也可以根据需要暂停或终止服务。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价值可能会由于流动性不足原因而波动。

缓释措施:

目前来看,相较于其他产品,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二级市场交易并不活跃。但是随着近年来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普遍开展,二级市场交易也从无到有,并且交易量也在不断增加。随着市场投资者的不断丰富和证券化市场的不断壮大,二级市场交易也正在逐渐活跃起来。

八、税务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获得的利息收入将根据中国税法及相关税收管理条例缴纳相应税负。如果未来中国税法及相关税收管理条例发生变化,税务部门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征收任何额外的税负,发起机构、承销机构、受托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均不承担任何补偿责任。

缓释措施:

考虑专项计划的交易实质,预期未来将继续按税收中性原则执行,税法变化导致额外增加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税务负担的风险较低。同时,受托机构将加强政策研究和与管理层的沟通,在尽可能的情况下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争取较好的税收待遇。

九、操作机构尽责履约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及后续操作涉及发起机构、承销机构、受托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等多家机构。若这些机构未能履行在资产支持证券文件中规定的相关责任义务,可根据事先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使其承担违约责任,甚至更换这些机构。这些机构的违约及更换可能影响现金流的按时分配。

缓释措施:

发起机构、承销机构、受托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均为国内实力较强的金融机构,不仅拥有完备的硬件设备、充足的人员储备,而且在同类业务中业已积累了较为丰富的技术经验。

十、评级的风险

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时具有评级机构出具的AAAsf级评级,上述评级评估了在每个支付日全额和及时支付应付的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利息和在法定最终到期日支付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本金的可能性。评级并不构成买入、继续持有或卖出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的任何建议,且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可以随时由评级机构予以修改、中止或撤销。受托机构不保证一个评级将在任何特定期间内都持续有效,或将来指定的评级机构根据当时情况判断后不会降低、中止或撤销某一评级。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和资金保管机构的财务状况恶化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从而导致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被降低。在此种情况下,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价格和流动性可能随之发生不利变化。

缓释措施:

评级机构评级经验丰富,同时参与过市场上绝大多数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评级工作。同时,每年将会定期会进行跟踪评级,对资产池现金流回收情况和资产支持证券兑付情况进行定期跟踪,并出具跟踪评级报告。当发生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调整(降低)事件时,受托机构将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并与评级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进行充分沟通,尽可能地降低因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级别调整对投资者造成的不利影响或损失。

十一、违约事件发生后影响各档证券偿付及损失顺序的风险

在违约事件发生后,受托人将根据《信托合同》约定,调整处置收入的分配顺序,不再补足信托(流动性)储备账户,不在所有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的未偿本金余额全部得以清偿之前分配贷款服务机构的累计应付未付基本服务费,从而对优先档和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的偿付节奏带来影响。具体分配顺序详见各期发行说明书“违约事件发生后的处置收入分配”部分。

在违约事件发生后,各档证券的偿付顺序依次为优先档、次级档;遭受损失的先后顺序依次为次级档、优先档。因此违约事件发生时,次级档首先承受损失,此后优先档承受损失。

缓释措施:

本系列产品证券的交易结构下,资产池回收现金流对优先级证券能够提供很好的信用支持,两家评级机构也对优先级证券给到了AAAsf的信用等级。本系列证券设计了流动性储备账户、加速清偿事件等结构设计,以保障优先级证券本息的兑付。

十二、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主要包括(1)与证券化不良基础资产处置相关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本系列项目预设的基础资产催收处置方案、清算变现方案部分或全部失效,投资者由此面临无法在预设日期收回投资的风险;(2)证券存续期间,我国债券市场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引起证券市场的波动,从而对本系列证券的投资价值和二级市场流动性带来不利影响,投资者由此面临证券投资价值潜在损失的风险。

政策风险由于其难以预测性、不可抗辩性而无法通过预设的交易机制规避,但项目受托机构将在面临政策不利变化时,及时做好投资者沟通,适时启动持有人大会协商设计应对预案。

缓释措施:

我国法制建设在不断的完善中,即使将来有关政策有所变化,但根据法律效力的溯及力原则和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则,信托计划的各合约及约定都将会受到合法的保护,受托机构将在面临政策不利变化时,及时做好投资者沟通,适时启动持有人大会协商设计应对预案。

第二章 参与机构信息

一、各参与机构的选任原则、标准及程序

(一)受托机构的选任原则、标准及程序

发起机构对受托机构的选任严格按照南京银行内部选择相关业务合作机构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选任原则进行选任。具体选任标准及程序如下。

1、选任标准

(1)必备标准

受托机构由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或者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机构担任,并且要满足监管机构对特定目的信托的市场准入条件: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完成重新登记三年以上;

2)注册资本不低于五亿元人民币,并且最近三年年末的净资产不低于五亿元人民币;

3)自营业务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有关监管要求;

4)原有存款性负债业务全部清理完毕,没有发生新的存款性负债或者以信托等业务名义办理的变相负债业务;

5)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营业绩,到期信托项目全部按合同约定顺利完成,没有挪用信托财产的不良记录,并且最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6)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信托业务操作流程、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

7)具有履行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职责所需要的专业人员、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管理信息系统以及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8)已按照规定披露公司年度报告;

9)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2)相对标准

在满足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结合南京银行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实际情形和需要,南京银行还考虑了如下相对选取标准:

1)待选受托机构在信贷资产证券化方面是否具有丰富的理论基础与实践经验;

2)待选受托机构将要参与项目的工作团队是否能够保证工作时间的完整与工作质量的高效;

3)待选受托机构对该项目是否足够重视;

4)待选受托机构提出的收费标准是否合适;

5)待选受托机构在项目中是否能够与其他机构积极配合;

6)待选受托机构是否和南京银行有过良好的合作历史或者有着未来合作的空间。

3、受托机构选任程序

在对特殊目的信托机构选择时,南京银行制定并严格遵循了下述程序:

1)南京银行与国内多家信托公司进行广泛的接触和沟通,熟悉和了解了相关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在证券化业务方面的工作经验;

2)在广泛接触和了解的基础上,南京银行选定部分信托机构进行重点沟通,对其资格进行了初步审核。对候选机构,提请南京银行总行签报流程进行终审并确定任选机构;

3)与中标机构签订合同。

(二)贷款服务机构的选任原则、标准及程序

发起机构和受托机构对贷款服务机构的选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选任原则,具体选任标准及程序如下。

1、选任标准

贷款服务机构是指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接受受托机构委托,负责管理贷款的机构。在南京银行不良贷款资产证券化项目中对贷款服务机构的选任标准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设立的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

(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营业绩,设立满三年以上且最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亿元人民币;

(4)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

(5)在信贷资产所涉及的《借款合同》的签订地和/或贷款项目省级所在地,均设立有分支机构;

(6)具有信贷资产管理相关的完整的内部控制制度;

(7)应当制定管理证券化资产的政策和程序,有专门的业务部门负责履行贷款管理职责;

(8)证券化资产应当单独设账,与贷款服务机构自身的信贷资产分开管理,不同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的证券化资产也应当分别记账,分别管理;

(9)能够履行贷款服务职能,能够管理贷款并收取本息,定期向公司提供服务报告;

(10)应当具备信贷资产管理所需的专业人员、业务处理系统、会计处理系统以及档案管理系统。

2、选任程序

由于发起银行是不良贷款资产的原债权人,在管理不良贷款资产方面具有优势和便利,因此,贷款服务机构的选任拟采用单一来源选任方式,原则上由发起银行担任。受托机构将针对贷款服务机构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在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1)对发起机构担任贷款服务机构进行考评,评价其是否具备贷款服务机构的选任条件和标准,如果不符合上述标准和条件,并且在短期内通过改进也无法达到,则为了保证贷款服务的质量,必须选任新的贷款服务机构。

(2)在信托存续期间内,如发起机构丧失了双方约定的发起机构必备的评级等级,则受托机构需要按约定召集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并启动后备贷款服务机构的选任程序。

(3)在信托存续期间内,如发起机构丧失了根据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履行服务责任的能力及意愿,则受托机构需要按约定召集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提交替代贷款服务机构的候选人,由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确定替代贷款服务机构。

(三)资金保管机构的选任原则、标准及程序

发起机构和受托机构对资金保管机构的选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选任原则,具体选任标准及程序如下。

1、选任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营业绩,设立满三年且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亿元人民币;

(4)具有专门的业务部门负责履行信托财产资金保管职责;

(5)具有健全的资金保管制度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6)具备安全保管信托财产资金的条件和能力,能为每项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资金单独设帐、单独管理,并将所保管的信托资金与其自有资金和管理的其他资产严格分开管理;

(7)具有足够的熟悉信托资金保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8)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保管信托财产资金有关的其他设施;

(9)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10)能够按照资金保管合同约定,定期向受托机构提供资金保管报告,报告资金管理情况和资产支持证券收益支付情况。

2、任选程序

对资金保管机构的选任,由受托机构在项目发行前,应对若干合适的资金保管机构进行挑选,考察候选人的机构综合实力,开展资金保管业务的流程、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审查各候选资金保管机构的服务水平、收费以及以往合作情况,再结合发起机构的意见,最终选定资金保管机构。

(四)承销机构的选任原则、标准及程序

发起机构和受托机构对承销机构的选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选任原则,具体选任标准及程序如下。

1、选任标准

选任的承销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和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

(2)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执业规范,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

(4)具有较强的债券分销能力;

(5)具有与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承销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固定办公地点;

(6)具有合格的从事债券市场业务的专业人员和债券分销渠道;

(7)具有规范和完善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

(8)具有资产证券化业务服务专职团队,该团队的执业成员不少于三人,且均具有资产证券化业务从业经历。

2、任选程序

1)南京银行与多家承销机构进行广泛的接触和沟通,熟悉和了解了相关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在证券化业务方面的工作经验;

2)在广泛接触和了解的基础上,南京银行选定部分承销机构进行重点沟通,对其资格进行了初步审核。对候选机构,提请南京银行总行签报流程进行终审并确定任选机构;

3)与中标机构签订合同。

(五)其他中介机构(包括信用评级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的选任原则、标准及程序

发起机构和受托机构对其他中介机构的选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选任,具体选任标准及程序如下。

1、选任标准

(1)依法于中国境内设立并具有相关执业资质,在其所开展的业务领域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近三年没有不良执业记录;

(2)有广泛的品牌影响力,各项指标在所属行业内居于领先地位,得到监管部门和投资者的认可;

(3)具有与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固定办公地点,有良好的业务管理体系和内部组织体系,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状况良好;

(4)具有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服务专职团队,团队成员应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从业经验;

(5)有良好的企业服务文化及客户服务理念,有规范和完善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等制度;

(6)曾参与过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的相关中介工作,有相关领域的经验和技术;

(7)服务费用报价合理,服务优质、高效;

(8)根据相关服务事项的具体要求确定的其他专项条件。

2、任选程序

(1)根据目前国内证券化市场中各知名中介机构的参与情况,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

(2)根据机构资历,人员资格,业务经验等具备的要求和条件,对各备选机构进行综合评比;

(3)结合以往的实际合作情况,市场反馈的收集以及项目的具体需要,从备选库中选任合适的中介机构。对候选机构,提请南京银行总行签报流程进行终审并确定任选机构;

二、各参与机构名单及简介

在第一章列明的注册总额度内,南京银行拟发起1-3期(预计)”鑫航”系列不良贷款资产证券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每期具体发行情况视市场而定,除受托机构和贷款服务机构外,每期项目的其他参与主体根据项目准备期间的具体情况选用,相关参与主体情况如下:

(一)参与机构简介

1、发起机构简介

(1)基本情况简介

1)南京银行简介

机构名称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山大街88号

法定代表人: 谢宁

联系人: 谭志谦、喻启航

联系电话: 025-83079096

传真: 025-83079083

邮政编码: 210019

网址: https://www.njcb.com.cn/

南京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6〕43号文批准,以发起设立的方式,在原南京市39家城市信用社及信用联社的基础上组建而成,于1996年2月6日正式挂牌成立。截至2025年9月末,南京银行注册资本100.07亿元。

近年来,南京银行的经营管理得到了客户和市场的广泛认可,在中国银行业协会公布的2025年中国银行业100强榜单中,位列第21位;在英国《银行家》杂志评选的2025年“全球银行1000强”中,位列全球第86位。

截至2025年6月30日,南京银行注册资本约为100.07亿元人民币,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排名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股本性质

1 法国巴黎银行 1,576,214,136 12.93% 流通A股

2 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330,914,235 10.92% 流通A股

3 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1,235,363,749 10.14% 流通A股

4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1,103,430,835 9.05% 流通A股

5 江苏云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496,498,397 4.07% 流通A股

6 中国烟草总公司江苏省公司(江苏省烟草公司) 471,583,361 3.87% 流通A股

7 法国巴黎银行(QFII) 419,851,157 3.45% 流通A股

8 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406,792,306 3.34% 流通A股

9 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 351,139,299 2.88% 流通A股

10 东部机场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288,489,506 2.37% 流通A股

2)业务概况

2025年前三季度,南京银行实现净利润180.05亿元,同比增长8.06%。年化平均总资产回报率0.85%,同比增长1.19%,年化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0.53%,同比下降0.78%。营业收入419.49亿元,同比增长8.79%。利息净收入252.07亿元,同比增长28.52%。非利息净收入167.42亿元,同比下降11.63 %,其中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38.02亿元,增长46.63%。业务及管理费97.62亿元。成本收入比23.27%。

截至2025年9月末,南京银行总资产29,623.08亿元,比上年末增加3,709.08亿元,增长14.31%。客户贷款总额(不含应计利息)14,114.81亿元,增加1,550.83亿元,增长12.34%。从结构上看,公司类贷款10,731.35 亿元,增长 1,369.31 亿元;个人贷款3,383.47亿元,增长 181.52 亿元。金融投资12,999.26亿元,增加2,203.67亿元,增长20.41%。

截至2025年9月末,南京银行总负债27,468.16亿元,比上年末增加3,473.73亿元,增长14.48%。客户存款16,405.55亿元,增加1,443.83亿元,增长9.65%。

从结构上看,定期存款13,006.93亿元,活期存款3,381.39亿元,其他存款17.22亿元。

截至2025年9月末,南京银行股东权益合计2,154.92亿元,比上年末增加235.36亿元,增长12.26%。

截至2025年9月末,南京银行不良贷款余额117.21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3.34亿元,不良贷款率0.83%,与年初不良贷款率持平;拨备覆盖率313.22%,较上年末下降22.05个百分点;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9.54%,一级资本充足率11.11%,资本充足率13.64%,均满足监管要求。

3)主要财务数据

a、主要财务数据(按南京银行合并报表口径,单位:百万元)

2025年9月末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经营成果(人民币百万元)

利息净收入 25,207.19 26,626.68 25,451.53 26,970.47 27,102.90 23,693.60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3,802.25 2,592.60 3,628.79 5,344.04 5,800.85 4,965.12

营业收入 41,948.81 50,273.07 45,159.51 44,606.44 40,925.18 34,465.48

管理费用 9,762.34 14,118.95 13,761.76 13,271.10 11,957.42 9,807.37

资产减值损失 - - - - - -

营业利润 21,476.65 24,688.18 21,849.72 21,790.86 19,187.12 15,579.09

税前利润 21,424.98 24,653.40 21,874.03 21,739.11 19,184.46 15,501.34

净利润 18,141.24 20,364.93 18,630.48 18,543.96 15,965.74 13,210.33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8,004.87 20,176.73 18,502.08 18,408.04 15,856.76 13,100.8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74,518.92 -65,795.33 37,058.94 97,820.57 120,648.55 29,988.32

于报告期末(人民币百万元)

资产总额 2,962,307.67 2,591,399.70 2,288,275.92 2,059,483.74 1,748,946.75 1,517,075.76

客户贷款及垫款总额 1,411,481.33 1,256,398.08 1,099,073.31 945,912.68 790,321.92 674,586.70

贷款减值准备

长期股权投资 10,736.54 10,447.31 8,049.11 7,514.00 6,023.47 5,760.57

负债总额 2,746,815.87 2,399,443.33 2,115,681.85 1,901,784.90 1,626,381.96 1,409,042.79

客户存款 1,640,554.79 1,496,171.76 1,369,407.77 1,238,031.64 1,071,704.27 946,210.82

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 223,853.89 141,253.27 164,808.61 178,751.60 73,918.89 59,033.99

拆入资金 69,540.59 54,574.03 38,885.82 24,847.75 33,769.11 16,871.03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 211,931.11 188,529.46 169,561.29 156,256.19 121,359.79 106,876.13

股本 12,363.57 11,067.58 10,343.73 10,343.72 10,007.09 10,007.02

总资本净额 261,732.67 234,036.04 201,755.64 185,435.85 148,438.33 143,348.55

核心一级资本净额 183,077.60 159,566.55 140,008.85 126,100.93 111,423.43 96,925.03

一级资本净额 213,185.27 189,655.63 170,006.91 156,017.07 121,325.40 106,824.61

风险加权资产(1) 1,918,702.67 1,705,427.07 1,490,971.59 1,295,996.22 1,096,459.16 971,966.72

每股计(人民币元)

每股净资产(2) 14.73 14.33 13.50 12.22 10.94 9.70

基本每股收益(3) 1.54 1.83 1.68 1.76 1.54 1.34

稀释每股收益(3) 1.45 1.61 1.47 1.54 1.42 1.3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3) - 1.80 1.63 1.73 1.53 1.33

注:

(1)根据《资本办法》计算;

(2)为期末扣除其他权益工具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除以期末普通股股本总数;

(3)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的规定计算。

b、主要监管指标(1)

项目 监管标准 2025年9月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流动性比率(%) 人民币 >=25.0 121.47 134.81 95.07 95.88 59.38 51.32

外币 >=25.0 118.30 126.13 116.69 51.46 38.88 107.92

贷存款比例(%) 本外币合计 <=75.0 86.05 83.98 80.30 76.44 73.77 71.33

流动性覆盖率(%)(2) 本外币合计 >=100.0 151.01(3) 192.98 221.61 249.15 201.35 165.54

最大单一客户贷款比例(%) <=10.0 1.12 1.44 1.37 1.56 2.12 2.64

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例(%) 8.49 9.35 8.91 10.52 13.66 15.30

贷款迁徙率(%) 正常 0.75 1.08 1.39 0.78 1.28 1.38

关注 38.35 45.21 33.08 54.11 50.92 32.68

次级 82.82 70.33 81.70 58.46 33.17 73.01

可疑 94.31 90.59 85.98 75.45 72.48 66.86

注:

(1)本表所示监管指标按照当期适用的监管要求、定义及会计准则进行计算,比较期数据不作追溯调整;

(2)根据《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应当在2018年底前达到100%。在过渡期内,应当在2014年底、2015年底、2016年底及2017年底前分别达到60%、70%、80%、90%。

(3)该数据为中国南京银行2025年第三季度的流动性覆盖率日均值。

(2)证券化相关经验及违约记录申明

南京银行在“鑫宁2014年第一期信贷资产支持证券”、“鑫宁2015年第一期信贷资产支持证券”、“鑫宁2016年第一期个人消费贷款资产支持证券”、“鑫宁2019年第一期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鑫宁2020年第一期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鑫宁2021年第一期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鑫宁2025年第一期信用卡分期资产支持证券”、“鑫航2025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中担任发起机构和贷款服务机构。此外南京银行亦多次担任了其他机构发起的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的主承销商或资金保管机构,具有较为丰富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经验。

南京银行作为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及参与其他资产证券化项目,均无证券化违约记录。

2、受托机构简介

(1)基本情况简介

机构名称: 紫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紫峰大厦30层

法定代表人: 高晓俊

联系人: 张耀

联系电话: 18105186588

邮政编码: 210000

网址: https://www.zjtrust.com.cn/

(2)经营、财务状况简要

紫金信托2021年至2025年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年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资产总额 1,390,347.04 1,239,833.82 1,195,900.12 927,708.91 844,484.52

负债总额 286,410.27 246,906.31 284,401.87 92,732.68 79,863.69

所有者权益 1,103,936.76 992,927.50 911,498.25 834,976.23 764,620.83

营业利润 139,086.56 128,547.76 121,256.74 104,153.05 97,474.60

净利润 110,786.30 104,111.15 97,197.66 83,846.13 79,332.35

数据来源:紫金信托2021-2024年年度财务报表

(3)证券化相关经验及违约记录申明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12月1日《中国银监会关于紫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的批复》(银监复[2014]873号),核准紫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负责管理特定目的信托财产并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紫金信托作为资产证券化项目受托机构,满足相关规定,拥有丰富经验。截至2025年末,紫金信托作为受托机构累计参与1单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总规模10.14亿元,其中包括:0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规模合计0亿元;0单企业贷款,规模合计0亿元;0单微小企业贷款,规模合计0亿元;0单个人汽车贷款,规模合计00亿元;0单个人消费贷款,规模合计0亿元;0单不良贷款,规模合计0亿元;1单信托受益权,规模合计10.14亿元。

3、其他参与机构

其他参与机构将在每期项目发行前按具体情况选用,其他参与机构信息将于每期项目的发行说明书中披露。

(二)关联关系声明

1、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

南京银行作为本系列证券化交易的发起机构和贷款服务机构,与受托机构间无股权关联关系,与拟选任的其他机构的关联关系,将在每期产品的发行说明书中如实披露。

2、受托机构

紫金信托作为本系列证券化交易的受托机构,与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间无股权关联关系,与拟选任的其他机构的关联关系,将在每期产品的发行说明书中如实披露。

三、南京银行(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摘要

(一)总则

为指导南京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开展,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日常操作流程,防范经营风险和操作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制定《南京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

《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所称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南京银行作为发起机构,通过特殊目的载体向投资者发行相应权益凭证,并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作为支持向投资者支付投资本息的结构性融资活动。

《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所称特殊目的载体,是指由信托公司设立的特定目的信托或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

《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所称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可以依法转让,能够产生持续稳定、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财产权利或财产和财产权利的组合。

《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所称市场部门,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清算所)、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等在内的负责资产证券化产品登记、托管、挂牌、转让的市场部门或机构。

《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所称资产证券化发行方式,包括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两种方式。公开发行指南京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向监管机构进行业务申报并获得项目批复、备案及行政许可后,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市场或其他流通场所公开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并募集资金的发行方式;非公开发行南京银行作为发起机构通过本办法第二条中所述的特殊目的载体向特定投资者发行、发售受益信托份额或其他类似权益凭证单位并募集资金的发行方式。

(二)组织职责

总行投资银行与战略客户部部是南京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牵头制定南京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牵头组织南京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起、实施、申报、发行、销售、信息披露等工作,协调其他部门开展与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的资产负债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会计核算、考核办法制定及后续管理等工作。

总行基础资产管理部门(包括但不限于总行公司金融部、消费金融中心、交易银行部、网络金融部、零售信贷与信用卡部)应根据总行投资银行与战略客户部出具的基础资产入池标准做好证券化基础资产的选取、入池工作,并协调各经办分行或经营机构做好本条线证券化资产的后续管理、资产服务等工作。

总行财务会计部负责南京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的会计处理原则的认定、会计科目设置及会计核算办法的制定。

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负责对南京银行自营资金对接的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资本配置,关注资产证券化业务对全行资产负债结构、流动性、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的影响,制定与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的考核办法或措施。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将资产证券化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进行管理。

总行运营总中心及基础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资产证券化资产的批次建立、封包、入池等参数的维护;完成资产证券化业务封包后入池前的借据维护、解包和入池后单笔赎回工作。

各经办分行或经营机构是南京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基础资产提供、基础资产服务、风险管理、档案管理的具体操作和负责单位。

(三)组织实施

总行投资银行与战略客户部作为牵头部门,根据总行有权审批机构的决议和指导意见,结合总行基础资产管理部门及各相关分行提出的业务需求,发起并组建工作小组。

总行投资银行与战略客户部应指定专门团队经办南京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总行各相关部门应指定具体人员参与配合资产证券化业务,各经办分行或经营机构应指定具体部门、人员做好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资产选取、项目操作、资产服务、风险管理工作。

总行投资银行与战略客户部负责组织资产池的组建工作。总行基础资产管理部门、各经办分行或经营机构应根据总行投资银行与战略客户部发布的资产筛选要求,对本条线资产进行初步筛选,提供备选资产清单。拟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资产证券化交易文件约定的合格标准;

(二)具有较高的同质性;

(三)能够产生可预测的现金流收入;

(四)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总行投资银行与战略客户部、基础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各经办分行或经营机构的备选资产,经过初步评估后形成备选资产池,并将结果通知各经办分行或经营机构。

总行投资银行与战略客户部负责统一对外联系各类监管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对内协调各相关部门、经办分行或经营机构。

在项目实施阶段,总行投资银行与战略客户部应汇总中介服务机构的尽职调查要求并发送给总行基础资产管理部门,由后者协调各经办分行或经营机构提供相应尽职调查材料。

总行投资银行与战略客户部负责根据尽职调查结果确定最终入池资产及初始起算日。初始起算日确定后,经办分行或经营机构应确保入池资产不得发生以下行为:

(一)新增资产入池;

(二)入池资产向其他方进行转让。

初始起算日确定后,如入池资产出现以下情形,经办分行或经营机构应及时报告总行投资银行与战略客户部和基础资产管理部门:

(一)利息或本金的逾期、拖欠;

(二)原始借款人出现重大经营、财务不利变化;

(三)其他根据资产证券化交易文件约定的违约事件或加速清偿事件;

(四)本分行提供资产包内本金总规模 20%(含以上)的资产出现早偿。

经办分行或经营机构应申请调整资产池,由经办分行或经营机构向总行投资银行与战略客户部和基础资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总行投资银行与战略客户部和基础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四)监管申报

监管机构或市场部门对项目发行有备案或审批要求的,总行投资银行与战略客户部应组织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他交易参与方统筹资格申请、项目审批、注册备案等相关申报材料,并向各类、各级监管机构及市场部门进行申报。

对监管机构在备案或审批过程中提出的材料补充、修订要求,总行投资银行与战略客户部负责协调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反馈材料的组织与提交。涉及基础资产变更、信息披露及再次尽职调查的,总行基础资产管理部门应协调经办分行或经营机构给予配合。

(五)项目发行与资产交割

总行投资银行与战略客户部负责组织、协调、配合中介服务机构推动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行、销售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总体把控项目发行阶段的工作进度;

2、负责或协调各经办分行或经营机构签署有关交易文件;

3、对项目发行有备案或审批要求的,协调中介服务机构和各交易参与方并及时提交发行阶段的各类申报材料、落实相关信息披露手续;

4、组建承销团(若需);

5、配合承销机构确定发行时间、利率询价区间、簿记建档或公开招标细节及其他发行要素;

6、进行投资者推介活动,参与销售路演(如有)。

资产交割阶段,总行投资银行与战略客户部应组织总行基础资产管理部门按照资产证券化交易文件要求完成募集资金的划付、核心系统的操作等。

(六)资产服务

对于南京银行作为资产服务机构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各经办分行或经营机构应根据南京银行与中介服务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南京银行贷款服务手册(如有)及南京银行其他相关制度开展项目存续期的资产服务工作。

监管机构或有关市场部门对南京银行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有信息披露要求的,总行投资银行与战略客户部应配合特殊目的载体管理机构和其他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总行基础资产管理部门应协调经办分行或经营机构给予配合。

资产服务机构由非南京银行机构担任的,总行投资银行与战略客户部部应督促并协助资产服务机构完成后续基础资产服务工作。

发生可能影响投资人实现其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如南京银行负有信息披露义务,总行投资银行与战略客户部应督促并协助特殊目的载体管理机构及时向市场进行披露。

各经办分行或经营机构应将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的业务原始凭证及有关业务文件、资料、账册、报表和其他必要的材料按照南京银行贷款合同要求进行保存、管理。

(七)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南京银行应根据自身经营目标、资本实力、风险管理能力和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特征确定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方式和规模。

对于证券化基础资产,各经办分行或经营机构应按照原始形态和对应管理要求进行贷后管理。

总行基础资产管理部门、总行相关部门和经办分行或经营机构应配合南京银行证券化系统的开发及核心系统、信贷管理系统的改造升级,确保资产证券化业务各相关系统的正常运营。

南京银行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应遵守监管机构的资本要求,按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对南京银行承担的风险计提资本。

各经办分行或经营机构应认真履行日常管理和重大事项管理职责。日常管理是指根据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法律文件及相关协议规定,对基础资产的本息偿付及所涉及的事项进行跟踪、处理、记录、报告和归档;重大事项主要包括资产重大风险暴露、国家重大相关政策调整等。各经办分行或经营机构应在证券化基础资产发生重大事项当日报告总行投资银行与战略客户部及基础资产管理部门。

证券化基础资产发生重大事项的,应由总行投资银行与战略客户部牵头、总行基础资产管理部门协调经办分行或经营机构给予配合,调查相关情况并形成重大事项报告,报送总行风险管理部门。

四、南京银行(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不良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规程摘要

(一)总则

为加强南京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以下简称“资产证券化”)管理工作,规范业务流程,根据《南京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南京银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南京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所称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南京银行作为发起机构,通过特殊目的载体向投资者发行相应权益凭证,并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作为支持向投资者支付投资本息的结构性融资活动。

上述特殊目的载体,是指由信托公司设立的特定目的信托或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

上述所称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可依法转让,能够产生持续稳定、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财产权利或财产和财产权利的组合。

为保证各期资产证券化交易顺利进行,南京银行将根据各期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具体实施情况聘用相关中介机构,如受托机构、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资金保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法律顾问、会计顾问及其他中介机构(如有)。

(二)具体操作流程

资产证券化具体操作流程主要包括项目启动、基础资产池构建、交易结构设计、尽职调查、证券化资产的批次建立、项下资产的批次导入、证券化资产的封包、确定证券特征和交易结构设计、法律文件和各中介机构意见准备、监管机构报批、发行销售、基础资产转让、基础资产回收款的回收与转付、后续管理等步骤。

总行投资银行与战略客户部负责召集交易参与方,明确资产证券化项目目标和各参与方责任,保障各交易参与方与南京银行的顺畅沟通。

各经办分行或经营机构作为基础资产提供机构,遵循自愿原则,按照总行投资银行与战略客户部规定的项目时间安排、基础资产入池标准、文本格式要求向总行基础资产管理部门申报拟入池资产清单。总行投资银行与战略客户部按照资产池组建一般原则,在主承销商协助下,确定每期入池资产的地区分布、资产质量、剩余贷款期限等,制定具体的资产池选择标准,协调完成资产池数据包的提取。

总行投资银行与战略客户部负责项目方案设计的整体工作,根据基础资产池情况及尽职调查结果,统筹考虑市场状况及主承销商意见,提出具体的证券化交易结构建议。

南京银行应确定基础资产管理部门的联络人,统筹安排尽职调查时间。各经办分行或经营机构应根据基础资产尽职调查材料清单及内容、格式、时限等方面的要求整理或向相关融资人索取,并按时、按质、按量提供。配合交易相关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通过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总行投资银行与战略客户部根据调查结果确认证券化资产和初始起算日,并协调总行运营总中心及基础资产管理部门完成证券化资产的批次建立。

初始起算日前,由总行基础资产管理部门、各经办分行或经营机构完成基础资产在相应批次下的导入。

初始起算日当日,总行投资银行与战略客户部协调总行运营总中心及基础资产管理部门完成证券化资产的封包。

南京银行、主承销商与评级机构协商确定交易结构、发行层级和各层级厚度,根据市场和投资者调查结果确定不同层级证券的年限、本金偿付方式和利息类型。

对于对外披露或由南京银行签署的法律文件,总行投资银行与战略客户部应参照监管规定、行业惯例和南京银行实际业务需求,统筹协调行内相关部门及中介机构确定协议文本的具体内容。总行投资银行与战略客户部应会同行内相关部门重点关注法律意见书(由法律顾问出具)、会计意见书(由会计顾问出具)、评级报告(由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等第三方文件出具的过程和结果,协调解决相关法律文件或报告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总行投资银行与战略客户部负责牵头就资产证券化业务与监管机构开展沟通和维护工作,总行其他相关部门根据需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在交易结构基本确定后,总行投资银行与战略客户部协同受托机构按照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有关规定准备全套申报材料。

在获得监管机构批准后,总行投资银行与战略客户部负责协调主承销商推进项目的发行、销售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对同业客户的推广、询价、销售、统计和协调认购协议的签署等工作。

信托设立日当日,总行投资银行与战略客户部应协调受托机构将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所得募集资金划付至南京银行指定账户,并协调总行运营总中心及基础资产管理部门完成基础资产入池。

南京银行作为基础资产服务机构,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回收基础资产回收款后,通过系统内往来自动划入回收款归集账户,与其他自有贷款科目相区别,并进行单独核算和管理,根据《贷款服务合同》《信托合同》相关要求,到4期后将基础资产回收款划入指定账户。

总行投资银行与战略客户部负责根据《信托合同》相关条款约定及实际情况提出清仓回购需求,与受托机构进行沟通并制定清仓回购方案,并协调总行运营总中心及基础资产管理部门在相关系统中完成基础资产清仓回购。

项目存续期间,南京银行作为基础资产服务机构的,应按照与受托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贷款服务手册》(如有),以及南京银行其他相关制度要求对入池基础资产进行存续期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息回收、归集及转付,合同内容变更管理,信贷档案管理,风险管理等事项。各经办分行或经营机构为南京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后续管理直接责任单位,在证券化基础资产贷后管理的具体操作中应参照南京银行表内信贷业务执行。同时,应根据《南京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及本细则进行证券化贷款相关的管理、服务、信息披露等具体操作。

总行投资银行与战略客户部应根据《南京银行投资银行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档案管理工作。

五、南京银行(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摘要

南京银行对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管理主要有《南京银行个人一手房按揭贷款实施细则》及《南京银行个人二手房按揭贷款实施细则》。

(一)《南京银行个人一手房按揭贷款实施细则》

为加强个人一手房按揭贷款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及本行相关制度,南京银行制定了一手按揭贷款实施细则。

本报告所称一手房,是指产权清晰、符合房地产交易管理手续的首次上市交易房产,包含住房和商业用房。住房主要包括住宅和土地性质为住宅的居住型公寓等建筑;商业用房主要包括商铺、办公用房、商住两用房。

1、组织职责

总行零售信贷与信用卡部是牵头部门,主要职责包括:负责业务管理与推动、制度及流程维护与修订;负责集中审查审批、内控合规、反洗钱管理等中后台运营管理;牵头楼盘项目立项审批与管理。

总行零售金融部负责牵头零售客户统一授信,提供移动金融渠道业务支持。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牵头信用风险模型管理工作。

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合同及相关文本的法律审查。

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授信政策和审批相关制度的制定、维护与修订,并根据授权进行审批。

各分支机构负责营销推动与管理,具体负责权限内业务的项目准入、业务受理、贷前调查、担保落实、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保存、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交易监测核查及贷后管理等工作。

2、项目准入与审批

个人一手房按揭贷款实施项目准入管理。

开发商准入条件:具有二级(含)以上房地产开发资质;具有一定项目开发能力和管理经验,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以往开发项目情况良好;本行已发放项目开发贷款且状态正常的开发商及其楼盘项目可直接准入;商业用房开发商应具有商业地产开发运营经验;未列入反洗钱监控措施名单。

楼盘项目准入条件:住房已取得“五证”;项目为中高档品质,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户型合理,配套优良,销售前景良好,价格合理,权属清晰,变现能力强。商业用房已取得“五证”;项目须封顶且已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现售商品房竣工期限应在3年以内;须位于城市成熟商业或办公区,中高档品质,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户型合理,配套优良,销售前景良好,价格合理,权属清晰,变现能力强。

受理贷款10笔以上的为标准项目,须在系统中建立项目信息并履行审批手续;10笔(含)以下的为简易项目,须在系统中建立项目信息履行准入手续,累计超过10笔时须履行标准项目审批手续。

标准项目申报资料包括:项目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开发资质证明复印件、“五证”复印件、上年度及当月(季)财务报表、项目建设及销售情况、项目套型图、商用房须提供竣工验收材料、开发商如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须提供公司章程。简易项目资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开发资质证明复印件、《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实地调查报告。

项目调查与审查:项目调查内容包括“五证”是否齐全真实;楼盘位置及售价合理性;开发商信誉及资金状况;楼盘土地抵押或在建工程抵押情况;工程进度和质量、功能配置、物业管理等。经办人应实地调查,核对相关原件,形成调查意见,拟定合作方案。禁止或审慎准入情形:不具备长期居住条件的区域楼盘禁止准入;以旅游、养老、郊区别墅、高端度假村等为主题的非刚需楼盘谨慎准入;开发商在他行房地产开发贷款逾期的楼盘禁止准入,在本行有开发贷逾期的楼盘谨慎准入;销售价格明显高于周边楼盘均价的楼盘谨慎准入。审查人员应对申请资料、开发商及楼盘存在的风险点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估,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分支机构调查、收集资料并填报项目申请后报有权人审批准入。审批后与开发商签订按揭项目合作协议。

楼盘项目实行动态化管理,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年。超出有效期的,须重新申报审批。

3、贷款对象和条件

贷款对象为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65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条件:符合经办行所在地购房政策;具有借款人名下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契约;购房首付款不低于监管及本行规定比例;以所购房产作为抵押,由开发商承担本行认可的阶段性担保;所购房产须位于经办行所在地;信用记录符合本行要求,不存在近24个月贷款及贷记卡累计逾期达12次(含)及以上、连续逾期达3期(含)及以上、存在当前逾期、存在呆账或资产处置或大额代偿记录、对外担保风险分类为后三类等情形;不存在被列入不良客户信息库、作为被告的重大诉讼或仲裁、恶意骗取银行资金行为、刑事犯罪记录、经认定有不良信用意识与行为等不良信用记录;在本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身份信息资料齐全、真实、有效;未被列入反洗钱监控措施名单。

共同还款人要求:收入偿债比不满足条件的,可将借款人或其配偶父母作为共同还款人,父母可不具名。共同还款人年龄参照借款人年龄要求执行,须签订共同还款承诺书。也可将其子女作为共同还款人,子女可不具名。共同还款人仅限1名子女及其配偶,年龄参照借款人年龄要求执行,须签订共同还款承诺书。不接受其他关系人作为共同还款人。

按揭房产要求:抵押房产须为住房或商业用房;权属明晰、合法、有效;使用权类型须为出让或划拨;商业用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 30平方米、住房不低于40平方米;商业用房应具有较强的变现能力,结构完好,配套设施齐全,周边商业环境成熟;闲置的商业用房或空置率高的写字楼禁止受理。

4、贷款要素

贷款金额:住房根据房屋价值、购房套数及监管要求综合确定;商业用房最高不超过所购房产全部价款的50%;借款人偿还按揭贷款的月支出不得高于家庭月收入的50%,与其他债务支出之和不得高于家庭月收入的55%。

贷款期限:住房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原则上不超过75周岁,优质客群可放宽至80周岁(60周岁及以上须由子女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共有产权人年龄不超过70周岁。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商业用房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5周岁,共有产权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贷款期限最长为10年。

贷款利率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及本行产品定价政策执行。利率调整方式分为浮动利率和固定利率。

担保方式:抵押担保中预售商品房须办理预抵押登记并由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现售商品房须在发放前办理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开发商阶段性担保除办妥正式抵押登记后放款的情形外,均须落实。担保期限原则上为贷款发放日至本行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止。其他担保方式可采用本行认可的自然人保证、其他房产抵押、权利凭证质押等。

还款方式:贷款期限1年(含)以内的,可采用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按月/期付息一次还本、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须按月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

5、贷款程序

借款人申请时,客户经理应收集以下材料:按揭贷款申请文本、征信查询授权材料;有效身份证件;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收入证明及佐证材料;购房合同;自筹资金缴付证明材料;担保资料(如有)。

调查分析:客户经理须执行面谈面签,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对借款人的身份真实性、收入情况、资信状况、首付款来源、家庭房产套数、贷款用途、偿还能力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贷前调查分析并撰写调查报告。房产价值按商品房买卖契约中约定的标的总价确定。

资料扫描岗须审核资料原件,及时扫描,对影像件与实物资料的一致性负责。客户身份证明材料须完整、清晰扫描。

信息录入岗负责将申请信息及抵押物信息录入系统,并对录入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专家决策系统根据客户信息及业务规则进行综合评价,出具差异化审批结果。

审查审批岗对申请资料、调查内容进行审查,分析借款人信用情况、还贷能力和担保措施,独立作出审批结论。

合同签订:合同录入岗生成合同;合同签订岗指导借款人、保证人当面签署文本合同并履行用印手续。

抵押物保险:经办行根据情况确定是否要求借款人购买保险。保险期限应不短于贷款期限加6个月,保险金额不低于借款本息,保险单第一受益人须为经办行。借款人不得中断或撤销保险,保险单正本由经办行执管。经办行不得指定保险公司。

公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风险控制需要决定是否办理。当事人本人因故需委托他人代办相关事项的,须办理委托公证;涉及境外人士的,须对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公证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本行作为当事人的由本行承担。

预抵押及抵押登记:抵押登记岗会同抵押人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手续,对抵押登记的有效性和真实性负责。取得抵押登记凭证后20个工作日内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并入库保管。抵押登记费由本行支付。

贷款发放:放款审查岗审核合同要素、签章规范性、担保落实情况、审批意见落实情况等。贷款资金应划入开发商对公账户或资金监管账户。

贷款收回:系统从借款人指定账户自动扣收。借款人提前还款须提前申请,可选择全部或部分提前归还,剩余本金可选择减少月还款额或缩短贷款期限。

抵押登记注销:贷款本息结清后合同效力终止。客户经理岗于30日内向借款人出具抵押登记注销材料。

6、贷后管理

贷款发放后应根据《南京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授信后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贷后管理。

经办机构须密切关注楼盘销售、交付及抵押办理情况。发生系统性风险的,须及时终止楼盘项目额度并采取防控措施。

各分支机构应对已发放、未结清的贷款实施预警监测。客户经理岗应向借款人发出催收提示和通知,督促清偿违约贷款。贷款逾期的,应通过短信、电话、催收函及上门催收等多种形式进行催收。

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经理岗应对客户身份进行持续尽职调查,及时更新客户身份信息。出现客户主动要求变更姓名、身份证明文件等情形的,应及时重新开展尽职调查。

总分行应妥善保存包含客户身份资料、业务交易凭证、合同等在内的客户档案及业务档案,防止信息泄露。

各分支机构须重点核查房产抵押权落实情况,建立常态化监测和核查机制,确保本行抵押权真实有效。抵押登记手续办理时间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贷款发放后3年。

(二)《南京银行个人二手房按揭贷款实施细则》

为加强个人二手房按揭贷款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及本行相关制度,南京银行制定了二手按揭贷款实施细则。

本报告所称二手房,是指产权清晰、符合房地产交易管理手续的存量再交易房产,包含住房和商业用房。其中,住房主要包括住宅和土地性质为住宅的居住型公寓等建筑,商业用房主要包括商铺、办公用房、商住两用房。

1、组织职责

总行零售信贷与信用卡部是全行个人二手房按揭贷款的牵头部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负责个人二手房按揭贷款的管理与推动、业务相关制度及流程的维护与修订;在全行风险管理框架下,根据授权负责全行个人二手房按揭贷款集中审查审批的具体实施、流程优化等,负责执行内控合规、反洗钱管理等中后台运营管理工作。

总行零售金融部负责牵头全行零售客户统一授信,负责提供移动金融渠道业务支持。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牵头个人二手房按揭贷款信用风险模型管理工作。

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个人二手房按揭贷款合同及相关文本的法律审查。

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根据本行相关授信管理办法规定和授权对个人二手房按揭贷款进行审批,负责个人二手房按揭贷款授信政策和授信审批相关制度的制定、维护与修订。

各分支机构负责个人二手房按揭贷款的营销组织推动与管理,具体负责权限范围内业务的项目准入、业务受理、贷前调查、担保落实、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保存、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交易监测核查及贷后管理等工作。

2、贷款对象和条件

贷款对象为在中国大陆境内购买二手房的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65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符合经办行所在地区购房政策。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客户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具有经办行所在地常住户口且有稳定的工作和合法的收入来源;无经办行所在地常住户口,但在经办行所在地具有稳定的工作和合法的收入来源;无经办行所在地常住户口及工作,但在本行经营范围区域内具有稳定的工作及收入来源,可在符合当地限购政策要求的基础上进行准入;无经办行所在地常住户口及工作,但借款人公积金缴存符合经办行所在地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纳入异地公积金贷款区域认定范围,且借款人属于优质客群、其公积金缴存状态正常并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可在符合当地限购政策要求的基础上进行准入。实施限购政策的地区,除应满足以上条件之一外,还应执行经办行所在地政府及监管机构相关政策。个人商用房按揭贷款客户满足下列条件:借款人须具有经办行所在地常住户口,且在经办行所在地有稳定的工作和合法的收入来源。具有借款人名下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契约。所购房屋产权清晰,具有房产部门核发的房屋权属证明。购房首付款不低于监管及本行规定比例。以所购房产作为抵押,如为本行抵押权落实前发放的个人二手房按揭贷款,还须提供本行认可的阶段性担保。借款人所购房产须位于经办行所在地。信用记录符合本行要求,不存在以下情形:近24个月贷款及贷记卡累计逾期达12次(含)及以上;近24个月贷款及贷记卡连续逾期达3期(含)及以上;贷款或贷记卡存在当前逾期;存在呆账、资产处置、大额代偿记录等;对外担保信息中风险分类等级为后三类。信用记录的认定以行内系统结果为准。不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因违规用卡等行为被列入监管机构、征信管理机构、本行及同业的的不良客户信息库;存在作为被告的重大诉讼或仲裁及其他法律纠纷;存在恶意骗取银行资金的行为;正在服刑期间或有过刑事犯罪记录;经贷款调查或其他方式确认信用意识差、还款意愿不足,有欺诈倾向等不良信用意识与行为及其他经本行认定的不良信用行为。在本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留存的身份信息资料齐全、真实、有效。未被列入我国发布或承认的应实施反洗钱监控措施的名单。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共同还款人要求:成年子女贷款购买住房、收入偿债比不满足条件的,可将借款人或其配偶父母作为贷款的共同还款人,父母可不在房屋买卖契约上具名;借款人或其配偶父母的收入、负债应纳入借款人还本付息能力测算。将父母作为共同还款人的借款人应具有稳定的工作和可靠的收入来源,共同还款人年龄参照借款人年龄要求执行。追加借款人或其配偶父母作为共同还款人的,须与本行签订规定格式的共同还款承诺书。父母贷款购买住房、收入偿债比不满足条件的,可将其子女作为贷款的共同还款人,子女可不在房屋买卖契约上具名;借款人子女的收入、负债应纳入借款人还本付息能力测算。将子女作为共同还款人的借款人应具有稳定的工作和可靠的收入来源,且共同还款人仅限1名子女及其配偶,共同还款人年龄参照借款人年龄要求执行。追加借款人子女作为共同还款人的,须与本行签订规定格式的共同还款承诺书。除父母、子女外,不接受其他关系人作为共同还款人。

按揭房产要求:抵押房产类型须为住房或商业用房。土地类型须符合城市用地分类及规划用地标准,且土地出让须符合市场化交易流程。属性要求:权属关系明晰、合法、有效;土地使用权证上载明的使用权类型须为出让或划拨。商业用房抵押房产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低于30平方米、住房抵押房产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低于40平方米。对于地理位置佳、变现能力强的房产,经综合评估后可适当放宽。商业用房抵押房产房龄原则上不得超过15年、住房原则上不得超过30年,部分区域可视情形适当放宽。分行须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及同业做法制定具体标准并报总行零售信贷与信用卡部核准后执行。商业用房抵押房产应具有较强的变现能力,房产结构完好,水、电、环保、交通、城建、物业管理等各项配套设施和服务齐全。周边商业环境较成熟,使用功能上不存在明显缺陷。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房产禁止受理:军产房、自建房及不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经济适用房等;已依法公告(或明确知晓)列入拆迁范围的房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及其他形式的限制性房产;列入各级文物保护的建筑物;闲置的商业用房或空置率及闲置率较高的写字楼;其他价值难以评估、价值稳定性或变现能力差,以及难以处置、难以管控的抵押房产。

3、贷款要素

贷款金额:住房根据所购住房的房屋价值、购房套数及监管机构对贷款成数的要求综合确定贷款金额。商业用房根据所购商业用房的房屋价值及贷款成数要求综合确定贷款金额,商业用房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所购房产认定价值的50%。确定贷款金额应充分评估借款人及其家庭的月收入。借款人偿还按揭贷款的月支出不得高于其家庭月收入的50%;借款人偿还按揭贷款的月支出与其他债务支出之和不得高于其家庭月收入的55%。

贷款期限:住房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原则上不超过75周岁,如借款人为优质客群可放宽至80周岁。其中,对于借款人年龄60周岁(含)以上的,须由借款人子女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并签署共同还款承诺。借款人所购住房存在共有产权人的,共有产权人年龄不超过70周岁。优质客群包括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中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及其他具有正式事业编制的人员;新闻、广播、电视、教育、卫生、科研院所、电力、通信、石油、天然气、烟草、盐务、水务、金融、审计、会计、税务、咨询(国内外著名商业管理咨询公司)等优质行业人员;国有及国有控股、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世界财富500强企业、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企业(含国内及美国上市)、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科技类企业等企业员工。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房龄与贷款期限之和的上限按照地区维度进行差别化管理,原则上不超过45年,部分区域可视情形适当放宽,北京、上海、杭州、南京、苏州地区最长不超过70年、其他地区最长不超过60年。分行须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及同业做法制定具体标准并报总行零售信贷与信用卡部核准后执行。商业用房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5周岁;借款人所购商业用房存在共有产权人的,共有产权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贷款期限最长为10年。房龄和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25年。

贷款利率按照发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及本行产品定价政策执行。贷款利率调整方式分为浮动利率和固定利率两种。1年(含)以内贷款可采用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方式;1年以上贷款原则上采用浮动利率方式,并由借贷双方在借款合同中予以明确。各分支机构可根据当地监管政策和同业情况,在不低于总行政策要求的基础上制定本机构个人二手房按揭贷款定价策略,报总行零售信贷与信用卡部核准后执行。

二手房按揭贷款主要担保方式为以贷款所购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并可附加提供其他房产抵押、质押、阶段性保证保险、担保机构或自然人保证等担保方式。

担保方式:二手房按揭贷款可采用抵押、质押或保证担保方式,或者以上述担保方式进行组合担保。抵押担保实行先落实抵押权后放款的业务应办妥所购房产的抵押登记手续后,方可进行后续放款操作。阶段性担保实行先放款后落实抵押权的业务原则上应在落实阶段性担保手续的前提下发放贷款,部分区域当地房产管理等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二手房产交易、抵押过程中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的专业担保机构原则上须为政府主办或指定、国有及国有控股的担保机构,并具有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固定的营业场所、担保资质证明材料,且满足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信誉状况均良好等基本条件。各分行须对担保机构实施动态化监测管理,及时将变化调整情况报总行核准。其他担保方式二手房按揭贷款可由本行认可的自然人保证、其他房产抵押、权利凭证质押、阶段性保证保险、担保机构担保等方式中的一种或多种组合作为担保。具体参照本行担保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资金监管是指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为满足借款人由于不动产转移登记和购房交易资金交付不同步所产生的交易资金监管需求,由本行或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等第三方代为保管和交付交易资金的业务。交易资金由本行进行监管的,按照本行相关规定执行。交易资金由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等第三方进行监管的,各分行须将资金监管操作流程及风险控制要求报总行零售信贷与信用卡部核准后执行。

还款方式:贷款期限为1年(含)以内的,可采取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按月/期付息一次还本、等额本息还款、等额本金还款等方式。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须按月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

4、贷款程序

借款人向本行申请办理个人二手房按揭贷款时,客户经理岗应按要求收集相关资料,并对资料及申请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合规性负责。客户经理岗在贷前调查环节须承诺客户来源的真实性、合规性(参考模板见附录),并自愿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和后果。在申请贷款前未完成不动产权转移登记的借款人须提交以下资料:本行按揭贷款申请文本,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申请相关材料、征信查询授权相关材料(含借款人和配偶、共有产权人及配偶、共同还款人及配偶);借款人、共有产权人、共同还款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簿及其他身份证明材料);借款人、共有产权人、共同还款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包括婚姻状况声明及对应的婚姻证明材料(如有));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还款人所在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或公积金、社保缴存证明,以及收入及资产的佐证材料(如有);收入及资产的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卡/折流水明细、房屋租赁收入证明及居住性房产证明,存款、证券、基金、保险、理财、信托及年金等证明材料;符合规定的购房合同、买卖契约;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如有)等;借款人用于购买住房的自筹资金缴付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收款收据或正式发票、POS单及流水、转账凭证、取款凭证等;房屋出售方提供的房屋权属凭证、出售方身份证明、承租人承诺书(如交易房产为租赁状态);提供阶段性担保的担保资料(如有);本行规定的其他资料。贷款申请前已完成不动产权转移登记的借款人,除提交以上资料外,还须提供完整的首付款证明、纳税证明、转移登记后的不动产登记证明。

调查分析:客户经理岗须执行面谈面签,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工作,完整、准确、真实收集客户(含借款人、共有产权人、共同还款人)身份基本信息,根据收集到的资料及借款人、抵质押物实际情况,参照本行相关规定和要求,通过与借款人、共同还款人等贷款当事人面谈、电话调查、实地调查、查询有关三方信息等方式,对借款人的身份真实性、收入情况、婚姻状况、资信状况、首付款来源、家庭房产套数、贷款用途、抵押物状况、偿还能力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贷前调查分析并撰写调查报告。客户经理岗应结合人行征信报告中购房贷款记录、拟购住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贷前调查结果,综合认定家庭已登记住房套数。同时,应加强对首付款资金来源和收入证明真实性的审核,严禁将各类“加杠杆”金融产品或消费信贷资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房产价值认定。房产价值按照借款人与房屋出售方签订的买卖契约中约定的房屋价款、有权部门出具的增值税发票(购房发票)中列明的价款(其中购房发票中的计税基数须与完税证明一致)、经本行认可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价格(评估报告(函)或线上评估)敦低的原则确定。如借款人在缴纳税费时实际纳税的房产价格低于买卖契约中约定的房屋价款,须按照纳税凭证中的房产价格重新进行贷款审批。

房产评估管理:评估机构须在当年经本行认可并已准入的合作评估机构名单中选择。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评估报告应至少包含产权人及共有产权人名称、产权证号、建筑年代、土地性质、房屋坐落及小区名称、房产面积、单价总价等关键要素。客户经理岗应通过现场察看、第三方渠道查询、第三方机构征询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对二手房屋交易价值及评估机构认定的房产价值予以核实。客户经理岗在调查报告中须明确阐述核实情况及结果。评估费用管理:经办机构引入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费用管理按照总行相关制度规定及评估机构管理部门相关要求执行。在本行业务办理过程中,需对抵押物进行估价的,本行应承担抵押评估费,但根据真实性原则,在客户提出贷款申请日期前,客户确已进行抵押评估并已支付评估费,同时该评估公司在本行的合作名单内,评估报告仍在有效期内,且本行认可此评估结果,则本行不再承担评估费。

资料扫描岗应根据要求审核实物资料是否为原件及复印件是否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章,及时扫描实物资料,并对实物资料与影像件的一致性负责,其中客户(含借款人、共有产权人、共同还款人)身份证明材料须完整、清晰地扫描至系统。

信息录入岗负责将申请信息录入个人信贷业务管理系统,将抵押物信息录入风险缓释系统,并对录入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根据个人信贷业务管理系统传送的客户信息、业务信息及担保信息等,专家决策系统按照配套相应业务规则和策略模型,对客户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客户风险等级出具差异化的审批结果。

审查审批岗应根据工作要求对申请资料、客户经理调查内容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审批情况作出审批结论;如审查审批过程中发现存疑情况或认为需要补充调查的,应要求客户经理岗通过现场走访等方式对具体业务情况进行进一步调查。审查审批具体要点如下:申请资料的合规性、完整性、准确性及签名的完整性。根据申请资料核查以下情况:借款人主体资格;借款人、共同还款人收入及负债情况;“鑫航标”中被执行及涉诉等风险信息;抵押物房龄、面积、价值等相关信息;阶段性担保合规性(如有);贷款是否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及法规,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根据专家决策系统决策结果及审批授权独立决策,分析借款人信用情况、还贷能力和担保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批决策。

合同签订:合同录入岗应生成指定合同(如无放款账号,可补登),合同应明确授信额度、期限及放款账号等基本要素。合同签订岗应指导借款人、保证人(如有)按照合同载明的授信要素当面签署本行规定的文本合同并履行用印手续,提交至抵押登记岗。

抵押物保险:经办行应根据借款人资信及抵押物状况确定是否要求借款人对抵押房产进行保险。为抵押房产办理保险时,保险期限应不短于贷款期限加贷款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险金额应不低于主合同借款本息。保险单应注明保险期限内该保险第一受益人为经办行。借款人未足额归还本行贷款本息前,抵押合同项下保险单正本须交由经办行执管,由经办行贷款调查人员按照本行相关规定将保险单正本入库保管。借款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上述保险。要求借款人购买保险的,保险公司应由借款人自行选择确定,经办行不得指定保险公司,也不得与保险公司进行分成。

经办行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风险控制需要综合判断是否办理一般贷款公证或强制执行公证。按揭贷款的借款人、共同还款人等当事人本人因个人原因需委托他人代为签署合同或代办贷款业务相关事项的,须办理委托公证,由受托人向本行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中须包含明确的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按揭贷款的借款人、共同还款人等包含境外人士的,须对相关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国家法律法规或经办行所在地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对公证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本行公证费用按照“谁申请,谁付费”的原则,由当事人承担公证费用。如本行作为当事人的,公证费用由本行承担。

抵押登记办理:抵押登记应会同抵押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当地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对于实施“互联网+”不动产登记的地区,按照相关抵押办理流程执行。抵押登记岗须谨慎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并对抵押登记的有效性和真实性负责。抵押登记岗应在取得抵押登记凭证后20个工作日内(抵押登记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到不动产抵押登记机关领取抵押房地产的不动产登记证明。权证管理岗应按照本行相关规定和要求将不动产登记证明入库保管。对于实施电子权证的地区,按照电子不动产登记证明相关管理要求执行。抵押贷款业务中,本行作为受益人的抵押登记费一律由本行支付,不得转嫁给客户。具体抵押登记办理流程及要求参照本行授信业务房地产抵押登记相关规定及总行相关批复意见执行。

贷款发放:客户经理岗应按照本行规定和审批意见要求办妥放款前的相关手续,并将相关贷款资料报送放款审查岗。放款审查岗对借款主从合同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贷款金额、期限、放款账号等基本要素的填列是否符合审批意见,借款主从合同及其他放款要件填写及签章的规范性,贷款担保落实情况,审批意见及其他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纸质合同影像件与电子合同关键要素一致性等。借款人在申请贷款前未完成不动产权转移登记的,放款审查岗须核实纳税凭证及首付款资金落实情况,纳税凭证中的房产价格应不低于贷款申请时提供的交易合同价格。贷款资金原则上应划入房屋出售方账户或资金监管账户。客户经理岗须按照面签要求见证借款人在借款借据上确认最终收款账户和账号。

贷款收回:系统将于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日从借款人指定账户自动扣收当期应还款额。借款人如需提前还款,应提前向经办行提出提前还款申请。经办行同意后,按照本行相关规定办理提前还款手续。借款人提前还款时应首先付清本期应还款额,对于剩余部分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可选择全部或部分提前归还。借款人按照上述规定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后可选择减少月还款额或缩短贷款期限两种方式。

抵押登记注销:借款人足额还清本行贷款本息后,其与本行签订的相关贷款合同文本效力自贷款本息结清之日起自行终止。客户经理岗应于借款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向借款人出具抵押登记注销材料。

5、贷后管理

贷款发放后应根据《南京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授信后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贷后管理,包括单笔贷款贷后管理、借款人及抵押房产核查等。

单笔贷款贷后管理。各分支机构应对已发放、未结清的个人二手房按揭贷款实施预警监测。其中,预警流程、预警信号的来源、分类、等级、频率、核实,以及监测措施等,均应按照《南京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授信后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客户经理岗及相关人员应向借款人发出催收提示和催收通知,督促借款人清偿违约贷款。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自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日次日起,本行将按照合同规定计收逾期利息及罚息;贷款逾期的,应通过短信、电话、催收函、上门催收等多种形式向借款人进行催收,直至逾期贷款获偿或贷款本息足额收回。

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经理岗应对客户身份进行持续尽职调查,详细审查保存的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及时更新客户身份信息。对于出现客户主动要求变更姓名、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等情形的,应按照《南京银行个人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资料保存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及时对客户重新开展尽职调查,必要时进行加强型尽职调查。

总分行应按照《南京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授信后管理办法》《南京银行个人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资料保存实施细则》《南京银行零售金融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妥善保存包含客户身份资料、业务交易凭证、合同、单据和其他资料等在内的客户档案及业务档案,并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缺失、损毁,防止泄露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各分支机构须重点做好以下房产核查工作:建立对抵押房产的常态化监测和核查机制,重点关注抵押物状态的异常变化,确保本行抵押权真实有效。对于贷款发放前未落实抵押权的按揭贷款,贷款发放后,经办分支机构应向借款人送达《借款人抵押登记催告书》,督促借款人及时配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办理时间最迟不得超过贷款发放后6个月。对于办理贷款资金监管的按揭贷款,资金监管解除时经办分支机构应审核抵押登记办理状况,确保抵押权的落实。

六、贷款服务机构资产证券化不良贷款服务管理办法摘要

为规范南京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贷款服务工作,根据人民银行、原银监会《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原银监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交易商协会《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等有关规定,南京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制度,按照《服务合同》约定规范管理受托资产,以遵循个人不良资产回收及证券偿付要求为原则,按照合规性要求,恪尽职守,尽职履责,有效催收处置不良资产。

(一)内部责任分工

总行投资银行与战略客户部是南京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贷款服务工作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制定业务制度和操作流程,联系监管部门汇报业务开展情况,协调中介机构工作,牵头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等。

总行资产保全部是南京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牵头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制定不良资产管理制度、审批处置方案、牵头处置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对不良资产进行统计和分析等工作,分行资产保全部负责不良资产处置工作。

总行零售信贷与信用卡部是基础资产的日常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依据贷款服务合同及总行要求开展基础资产管理工作,牵头做好贷后数据回收统计、信息披露等工作。

总行风险管理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面风险管理工作,配合基础资产提供部门定期提供贷款服务报告(如有)等基础资产相关统计数据。

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全行资产负债和流动性管理目标、资本管理要求,根据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关注资产证券化业务对全行资产负债结构、流动性、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的影响,制定与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的考核办法或措施。

总行财务会计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资产证券化会计核算管理办法,负责会计核算管理,指导贷款本息的会计核算工作。

总行信息技术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系统的开发、优化,为相关管理信息系统提供技术支持。

(二)服务流程

自特定目的信托设立日起,南京银行根据《服务合同》的约定成为贷款服务机构。

1、资产交割及账务处理

在信托设立日,南京银行收取证券发行收入,并向受托机构移交全部基础资产,南京银行按照相关会计核算规定等,进行账务处理。

2、回收款归集及转付

针对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发生逾期的客户,南京银行依据客户的风险级别和逾期时长选择不同程度的差异化催收方式,主要催收方式包括电话、短信、企业微信、登门拜访等方式。对于无法联系客户或催收未果的,视具体情况及时提起诉讼;针对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应同时在逾期 60 日内内部评估抵(质)押物变现价值和清偿足值程度,并核实、确认借款人和关联人财产,做好诉讼清收准备。南京银行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代为收取基础资产本金及息费后,按照《服务合同》及《信托合同》约定的频次和时间实际全额转付至信托计划,资金在南京银行期间不计利息。

3、收取贷款处置费用

处置费用是指南京银行对借款以及其他第三方提起诉讼或仲裁以及申请强制执行资产,或通过诉讼、仲裁以外的其他方式进行的资产处置时合理发生的所有成本、费用和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南京银行自行催收或委托催收机构发生的费用。处置费用的具体金额及收取方式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4、收取贷款服务费用

贷款服务费用是指南京银行按照合同约定为资产池提供资产管理处置服务而收取的服务报酬,包括基本服务费和超额奖励服务费。贷款服务费用的具体金额及收取方式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5、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提交的贷款服务报告、证券化信托会计信息报告、配合相关机构进行审计、配合相关机构提供评级所需信息、发生个别通知事件时的相关通知等。南京银行定期从证券化系统中导出服务商报告和会计信息报告,将收款信息、违约和拖欠信息等关键数据核对无误之后,发送受托机构,进行信息披露。

(三)突发事件处理机制

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件:

火灾、洪水、泥石流、台风、强暴风雨、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或其次生灾害;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恐怖活动;核子辐射或污染,有毒气体、液体泄漏;相关计算机系统事故或故障;持续性电力、通讯网络中断;其他足以影响到南京银行的社会公共安全事件或行政与执法行为等。

遇到突发事件,南京银行在突发事件影响或威胁解除后的5个工作日内,恢复对受托资产的管理与服务工作,特别是相关款项的汇划与信息的报告。如因突发事件的影响导致此前已经约定的贷款服务管理工作无法完全被实施,南京银行及时与受托机构沟通,由受托机构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并根据需要酌情召开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讨论贷款服务管理工作修正事宜。

(四)管理资产池的原则

南京银行作为贷款服务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南京银行制度,按照合同约定规范管理基础资产,以遵循不良贷款回收及证券偿付要求为原则,按照合规性要求,恪尽职守,尽职履责,有效催收处置不良贷款。

(五)管理证券化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与自有资产的异同

南京银行作为贷款服务机构,应将基础资产与自有资产分开,实施分类管理,进行分账核算和档案分类管理等。对基础资产的管理,南京银行可参照自有资产的管理标准进行管理。

七、受托机构对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安排

(一)受托机构对信托财产账户中的资金进行投资运用的原则

信托财产收益的投资坚持四个原则:

1、稳健性原则,对信托财产收益的投资坚持安全第一,稳健优先,只投资于基本无风险的银行存款,以及风险极低的国债及政策性金融债;

2、流动性原则,对信托财产收益的投资,是在信托财产收益支付的间隔期内,时间较短,对流动性要求非常高,在信托收益分配前必须全部变现,因此投资的品种是流动性非常好的银行存款;而国债及政策性金融债,因为约定清算时间在信托财产收益支付前,所以流动性也非常强;

3、兼顾收益原则,为提高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收益,对信托财产收益进行再投资,应在信托财产收益存放于信托资金账户的闲置期间,在坚持稳健为主的前提下,投资于收益较高的金融品种;

4、全程监督原则,受托机构负责对信托财产收益的投资管理,其投资活动接受资金保管机构的监督,资金保管机构对受托机构的划款指令进行监督,包括是否符合约定的投资范围,是否在授权之内进行投资等,同时资金保管机构负责投资资金的划付及结算,确保投资资金的安全。

(二)受托机构对信托财产账户中的资金进行投资运用的投资范围

为了控制风险,提高投资的流动性,信托财产收益投资的范围仅限于用于同业存款、投资于低风险、流动性好、变现能力强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其中,受托人将信托账户内的资金以同业存款方式存放于商业银行的,则该等商业银行不得为发起机构或贷款服务机构,且应选择评级机构给予主体长期信用等级均高于或等于AA-级的商业银行。

(三)受托机构对信托财产账户中的资金进行投资运用的标准及方式

受托机构与资金保管机构约定的信托财产收益投资的执行程序如下:

1、如需对信托财产账户资金进行投资,受托机构须以书面(传真)形式向资金保管机构发出划款指令,投资清算指令包括预留印鉴。

2、资金保管机构负责对来自受托机构的划款指令的印鉴、资金用途、投资范围以及划款金额等信息进行审核。

3、划款指令的执行

资金保管机构认定划款指令无误的,将按受托机构划款指令规定的时间执行该指令,办理资金划拨。

经审核,资金保管机构认定该指令有错误的(包括划款指令违反中国法律和《资金保管合同》,划款指令的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信托账户内资金余额不足,划款指令载明的金额明显错误,划款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有权暂不执行该指令,并通知受托机构。受托机构收到资金保管机构对划款提出异议的通知后,应对该指令进行核对,如认为划款指令无误,即维持划款指令原有内容的,并及时通知资金保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收到受托机构维持原划款指令的通知后,应当在双方协商解决后立即办理划款。同时,资金保管机构对受托机构通知仍有异议时,有权向监管机构报告。

4、对划款指令的反馈

划款指令执行完毕后,资金保管机构应于执行完毕之日以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受托人。

八、资产池实际处置机构选聘、管理相关办法及其证券化不良贷款处置相关管理办法摘要

(一)资产池实际处置机构选聘、管理相关办法

为规范资产池实际处置机构的选择,切实保障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紫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制订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资产池实际处置机构的选任原则、标准及程序。

1、选任原则

(1)公平原则。在选择有关参与机构过程中,拟任机构资格条件公开,评定标准统一,公开、公平、公正进行选任。

(2)效率原则。选任参与机构时,选任范围框定清晰,程序简便有效,以高效确定拟任机构。

(3)经济原则。选任参与机构时,考虑项目运作成本,在完成预期目标的前提下最大限度降低成本,以实现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2、选任标准

选任的资产池实际处置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和标准:

(1)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营业绩,最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风险管理体系及内部控制制度;

(3)具有资产池实际处置管理所需的专业人员。

3、选任程序

考虑受托人与贷款服务机构签署《服务合同》,受托人拟委托贷款服务机构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履行资产池日常管理和维护及处置回收、管理资产池相关文件,对基础资产情况较为熟悉,在处置本业务项下证券化资产方面具有优势和便利,故受托人原则上选任贷款服务机构为资产池实际处置机构。

受托人对资产池实际处置机构的标的债权资产处置情况进行全面考察,考察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是否有专门的业务部门负责履行证券化标的债权资产的处置管理职责;

(2)是否具备证券化标的债权资产管理所需要的专业人员;

(3)是否制定了管理证券化标的债权资产的处置相关制度和程序。

如贷款服务机构能够满足上述要求,则受托人正式确认由贷款服务机构为资产池实际处置机构。如贷款服务机构无法满足上述要求,则受托人有权要求贷款服务机构根据选任标准选任其他合格机构做进一步委任,由符合选任标准的其他合格机构担任资产池实际处置机构。在受托人委任贷款服务机构作为资产池实际处置机构后,贷款服务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或根据服务合同约定,将资产池的实际处置工作进一步委任给其他合格机构,但其他合格机构应符合上述选任标准。

(二)资产池实际处置机构证券化不良贷款处置相关管理办法摘要

本系列项目中,资产池实际处置机构为项目的贷款服务机构——南京银行,其证券化不良贷款处置相关管理办法摘要请参阅本章四、贷款服务机构资产证券化不良贷款服务管理办法摘要。

(三)资产池实际处置机构选聘、管理相关办法一致和选聘机构相同的说明

不良贷款的资产回收一般来源于以下三部分:1、借款人的偿债能力;2、保证人的偿债能力;3、抵押物的处置回收(如有)。但是借款人与保证人的预计回收金额相较有优先受偿权的抵押物处置回收存在较高的不确定性,涉及保证金质押的贷款数量占比极少,因此本系列入池资产从审慎考虑的角度重点针对抵押物。从外部评估的评估结果来看,本系列资产支持证券入池资产的回收来源主要来自抵押物的处置回收。

资产池内资产均为南京银行信贷资产,由于发起银行是信贷资产的原债权人,对信贷资产的情况了解的更为清楚、深入,在资产处置方面具有优势和便利,因此,本系列项目资产处置机构由发起银行担任。

(四)本系列项目贷款服务机构与实际处置机构情况的介绍

本系列项目贷款服务机构与资产实际处置机构均为南京银行。

南京银行作为贷款服务机构,严格按照《南京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以及本系列资产证券化信托《服务合同》的条款为本系列资产支持证券的入池资产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一是在信托生效日,南京银行在计算机系统将对属于证券化基础资产的信托财产予以标注识别,与南京银行自身资产以及管理服务的其他资产相区分;二是南京银行总行开立专门账户,作为定期收取证券化资产回收款的指定专户;信托存续期间处置回收款归集到南京银行总行账户,通过该账户统一向受托资产所有权人转付;三是在后续信息披露方面,在每个贷款服务报告日前,总行负责报告期内证券化不良资产处置清收信息、数据的收集工作;在每个贷款服务报告日,南京银行通过电子邮件或受托机构认可的方式,向受托资产所有人递交《贷款服务机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报告期内重大事项、资产池资产信息变动、处置收入和处置费用情况等,严格按规定做好贷款服务相关工作。

南京银行作为资产实际处置机构,在处置人员配备上,南京银行总行资产保全部专人负责指导分行清收处置工作,组织各相关分行按要求开展证券化不良资产的受托处置与日常管理,各相关分行配备专人负责证券化不良资产的日常管理与清收处置具体工作;在清收处置方式选择上,灵活采取催收、协议还款、诉讼执行、现金清收等不良贷款处置方式,重点推进诉讼执行,快速处置抵押物,以实现受托处置资产的快速收回并提高回收率;在处置流程上,将按照南京银行不良贷款处置决策流程,择优选择处置方式,防范操作风险与道德风险;在激励考核上,总行将采取考核与奖励相结合的方式,制定专项考核方案,明确不良资产处置主体责任,并持续跟踪清收处置进度,加强过程管理,进一步压实清收责任,尽职做好受托处置资产管理与清收处置工作。

第三章 发起机构发放贷款历史数据信息

南京银行作为本次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注册申请的发起机构,在下文中披露了个人住房类不良类贷款的历史数据。南京银行将进一步实施系统升级优化,持续不断完善历史数据的信息披露,并在后续产品注册时披露更多年份的历史数据。

一、发起机构不良贷款相关情况、不良贷款证券化相关经验及历史数据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南京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总额为849.70亿元,个人住房抵押不良贷款总额约为8.16亿元,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不良率为0.96%。近五年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相关情况详见下表。

发起机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五级分类相关情况(单位:人民币亿元)

项目 2025年12月31日 2024年12月31日 2023年12月31日 2022年12月31日 2021年12月31日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金额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正常 830.00 97.68% 761.75 98.89% 711.38 99.25% 776.69 99.38% 791.14 99.50%

关注 11.54 1.36% 4.03 0.52% 2.40 0.34% 1.73 0.22% 1.05 0.13%

次级 3.14 0.37% 2.72 0.35% 0.95 0.13% 0.92 0.12% 0.77 0.10%

可疑 1.24 0.15% 1.68 0.22% 1.32 0.18% 1.47 0.19% 1.78 0.22%

损失 3.78 0.45% 0.09 0.01% 0.67 0.09% 0.77 0.10% 0.40 0.05%

合计 849.70 100.00% 770.27 100.00% 716.72 100.00% 781.57 100.00% 795.13 100.00%

不良率 0.96% 0.58% 0.41% 0.40% 0.37%

注:表中数据均为境内分行口径;不良率计算公式为(次级贷款金额+可疑贷款金额+损失贷款金额)/合计金额。

二、贷款服务机构不良贷款相关情况、不良贷款证券化相关经验及历史数据

南京银行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方面,作为发起机构和贷款服务机构,自2014年开始已成功发起了多期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发行规模已累计108.59亿元。

在不良资产证券化方面,南京银行2025年在“鑫航2025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已开始担任发起机构和贷款服务机构,发行规模0.344亿元,成功处置6.84亿个人不良消费贷款,积累了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经验。“鑫航2025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目前运行良好,截至2025年末实际回收金额0.35亿元,超过预计回收金额0.19亿元。

南京银行近五年个人住房抵押不良贷款处置情况(单位:亿元)

主要指标 2025年度 2024年度 2023年度 2022年度 2021年度

期初不良贷款余额 4.4946 2.9385 3.1528 2.9448 2.9048

不良贷款本金回收金额 1.5892 1.2502 1.5851 1.1775 0.8770

其中:现金回收 0.4613 0.2800 0.5806 0.8475 0.7529

贷款升级 0.3654 0.3490 0.3864 0.0700 0.1166

贷款核销 0.7626 0.6000 0.6181 0.2005 0.0075

批量转出 0.0000 0.0000 0.0000 0.0000 0.0000

以物抵债 0.0000 0.0212 0.0000 0.0596 0.0000

现金回收(本金)占比 29.02% 22.40% 36.63% 71.97% 85.85%

贷款升级(本金)占比 22.99% 27.91% 24.38% 5.94% 13.30%

贷款核销(本金)占比 47.98% 47.99% 39.00% 17.03% 0.86%

批量转出(本金)占比 0.00% 0.00% 0.00% 0.00% 0.00%

以物抵债(本金)占比 0.00% 1.70% 0.00% 5.06% 0.00%

2026年,南京银行将在加强队伍建设、控制处置风险的前提下,进一步灵活运用传统、创新处置手段,统筹挖掘内部、外部清收资源,提升处置效率与效益。

第四章 交易条款介绍

南京银行作为发起机构拟以合法拥有的不良贷款设立特定目的信托,由符合《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信托公司担任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发行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以信托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流支付证券的本金和收益。受托机构将委托南京银行作为贷款服务机构,对证券化资产进行贷款管理,包括本息回收、信息披露等工作。

一、交易结构及各当事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一)交易结构

南京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将相关资产池委托给作为受托人的紫金信托,由紫金信托设立鑫航2026年第一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受托人将发行以信托财产为支持的资产支持证券。牵头主承销商应将承销团成员所划付的全部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募集款项扣除承销报酬后划至发行人指定的发行人收款账户。发行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将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净额从发行人的发行人收款账户支付至发起机构指定账户。

受托人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并以信托财产所产生的现金为限支付相应税收、信托费用及本系列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和收益。本系列资产支持证券分为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和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

发行人与发起机构、牵头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签署《主承销协议》,牵头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再与承销团成员签署《承销团协议》,组建承销团对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和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进行销售。

根据《服务合同》的约定,受托人委托南京银行作为贷款服务机构对信贷资产的日常回收进行管理和服务。

受托机构委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作为资金保管机构负责信托财产账户资金的保管工作。

根据《债券发行、登记及代理兑付服务协议》的约定,受托人委托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对资产支持证券提供登记托管和代理兑付服务。

受托机构拟安排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流通交易;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可以人民银行规定的方式进行流通转让。发起机构将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2〕127号)与人民银行、原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风险自留行为的公告(公告〔2013〕第21号)的要求,持有规模不低于各期各档不良贷款支持证券发行规模的5%,且持有期限不低于各期各档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的存续期限。发起机构将对各档不良贷款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进行严格管理。

(二)各当事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1、委托人(发起机构)

(1)委托人的权利

根据《信托合同》,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1) 有权获得“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

2) 可以向“受托人”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风险及收支情况,并可以要求“受托人”及时做出相应说明并提供关于“信托财产”的信息资料。

3) 可以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4) 所适用的“中国”“法律”规定的和《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根据《信托合同》,委托人负有如下义务:

1) “委托人”应对“法律顾问”、“会计顾问/税务顾问”、“评级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对“资产池”进行尽职调查和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和/或意见书的审核工作给予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尽量提供前述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工作所需的资料。

2) “委托人”同意“受托人”按《信托合同》约定的方式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

3) “委托人”应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赎回”“不合格资产”。

4) “委托人”有义务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就“资产池”已经设立为“信托财产”的相关事宜通知相关“义务人”;如“资产”涉及“抵债资产”的,“委托人”应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办理必要的变更/转移登记或财产交付手续。

5) 在“信托”设立后,“委托人”对“受托人”履行信托义务应当予以必要配合。

6) 在“信托”设立后,如果“委托人”收到“义务人”支付的属于“信托财产”的资金,则“委托人”应立即将该资金无时滞地交付给届时“受托人”或其指定的“贷款服务机构”,归入“信托财产”。

7) 除根据“《信托合同》”将“资产”信托予“受托人”外,“委托人”不得将“资产”出售、质押、抵押、转让或转移给任何其他主体,不得采取其他行动损害“受托人”对“资产”或“账户记录”的所有权,不得在“资产”或相关“账户记录”上设立或允许存在任何担保。

8) 除根据“《信托合同》”第3.12款的约定将“抵押权”或“抵押预告登记权益”转移/变更登记至“受托人”名下,或者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完善“抵押权”、“抵押预告登记权益”相关登记事项,或者“抵押权”、

“抵押预告登记权益”已消灭,“抵押权”、“抵押预告登记权益”已实现而“委托人”需要办理相应的“抵押权”注销登记外,“委托人”不得办理“抵押权”或“抵押预告登记权益”的转移/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不得同意“抵押人”

在“抵押资产”上设定其他抵押担保,也不得放弃“抵押权”或“抵押预告登记权益”。

9) 所适用的“中国”“法律”规定的和《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根据《主承销协议》,委托人负有如下义务:

1) 向主承销商提供与本期资产支持证券整体交易设计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发起机构章程或内部规章规定的权力机构批准本期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的文件复印件。

2) 向主承销商通报与主管机关的沟通情况。

2、受托人

(1)受托人的权利

根据《信托合同》,受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1) “受托人”有权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2) “受托人”有权依据《信托合同》的约定获得“受托人”服务报酬。

3) “受托人”在其认为必要时(包括但不限于在任一“信托分配日”“受托人”发现“信托财产”无法支付当个“支付日”应支付的“税费”时),有权提议召开“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对涉及信托事务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并按照表决结果处理信托事务。

4) “受托人”依据《信托合同》约定的方式,有权管理、运用、处分《信托合同》约定的“信托财产”。

5) “受托人”在有利于信托目的实现的前提下,有权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委托“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评级机构”、“审计师”、“法律顾问”等机构代为处理相关的信托事务。

6) “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委托“登记托管机构”和“支付代理机构”提供“资产支持证券”的登记托管和本息兑付服务。

7) “受托人”有权享有“中国”“法律”和《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与“信托财产”相关的权利。

8) “受托人”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和《信托合同》的约定有权参与和了解“资产池”筛选、确定、证券化方案的制定等“信托”设立前期全部过程,有权获取相关资料和信息。

9) “受托人”有权要求“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提供关于“信托财产”的信息资料,用于但不限于“信托财产”的一般管理、会计处理及对外信息披露等。

10) “受托人”有权要求“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配合“受托人”委任的“审计师”进行关于“信托财产”方面的审计工作。

11) “受托人”有权要求“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配合“评级机构”进行关于“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的持续跟踪评级工作。

12) “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信托财产”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垫付的,就垫付的金额,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由“信托财产”予以偿还。

13) 所适用的“中国”“法律”规定的和《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服务合同》,受托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 “受托人”有权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和《服务合同》的约定,对“贷款服务机构”的费用报销事宜进行监督;

2) “受托人”有权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和《服务合同》的约定,根据“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议解任“贷款服务机构”;

3) “受托人”有权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和《服务合同》的约定,向“贷款服务机构”追究违约责任;

4) 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和《服务合同》的约定,“受托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根据《资金保管合同》,受托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 “受托机构”有权要求“资金保管机构”按《资金保管合同》约定及时执行“划款指令”及其他指令、指示。

2) “受托机构”有权要求“资金保管机构”按时提供“资金保管报告”。

3) “受托机构”有权要求“资金保管机构”对“信托账户”及其分账户保持妥当的记录。

4) “受托机构”有权要求“资金保管机构”提供与“信托账户”有关的信息。

5) “中国”“法律”规定以及“《资金保管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主承销协议》,受托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 发行人有权依据《主承销协议》约定,要求主承销商按时足额划付募集款项。

2) 有权办理与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登记与托管、付息与兑付、资产支持证券上市交易等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与登记托管机构签署《债券发行、登记及代理兑付服务协议》。

(2)受托机构的义务

根据《信托合同》,受托人负有如下义务:

1) “受托人”应聘请“法律顾问”、“评级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对“资产池”以尽职调查和出具意见书的方式进行审核。

2) “受托人”将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将“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支付给“委托人”。

3) “受托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对“信托”进行会计核算和报告。

4) “受托人”应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对“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跟踪评级。

5) “受托人”应委托有资质的商业银行担任“信托财产”“资金保管机构”,并依照《信托合同》分别委托其他有业务资格的机构履行“资产池”管理等其他受托职责。

6) 除《信托合同》另有约定外,“受托人”应亲自处理信托事务,非经《信托合同》约定或“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同意,不得变更《信托合同》项下所确定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

7) “受托人”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和《信托合同》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8) “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受托人”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处分不同信托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9) “受托人”在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时,不得违反信托目的或者违背管理职责。因“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处理信托事务不当,导致“信托财产”损失的,“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赔偿责任;因“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产生的“信托财产”对第三人所负债务应当以固有财产承担。

10) “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合同》的约定,本着忠实于“受益人”最大利益的原则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管理的义务。

11) “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2) “受托人”除依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取得“受托人”服务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受托人”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

13) “受托人”不得以“信托账户”、“信托财产”和/或相关“账户记录”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14) “受托人”应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开管理,并将不同信托的财产分别记账,在任何时候都不得将“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其持有的其他财产或资产相混同。

15) “受托人”应适当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保存期限自“信托终止日”起不得少于十五年。

16) “受托人”应当按照“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和《信托合同》的约定持续披露有关“信托财产”和“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在“委托人”依《信托合同》的约定向其了解“信托财产”的相关情况时,“受托人”应积极配合并做出相应的说明。

17) “受托人”应监督和督促其委托或聘请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恪尽职守地履行其各自的职能和义务。

18) 如“受托人”职责终止,“受托人”应妥善保管与“信托”相关的全部资料,并及时向新的“受托人”办理移交手续。

19) 所适用的“中国”“法律”规定的和《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根据《服务合同》,受托机构负有如下义务:

1) “受托人”应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向“贷款服务机构”支付相应服务报酬的义务;

2) “受托人”应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为“贷款服务机构”管理“资产池”提供相应的配合、协助;

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和《服务合同》的约定,“受托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根据《资金保管合同》,受托机构负有如下义务:

1) “受托机构”根据《资金保管合同》第错误!未找到引用源。条的约定,在“资金保管机构”开立“信托账户”并向“资金保管机构”发送“划款指令”,以划转或分配各个“信托账户”分账户内的资金。

2) “受托机构”承诺“划款指令”及其他指令、指示符合“《信托合同》”、《资金保管合同》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3) “受托机构”应按照《资金保管合同》和其他相关文件的约定向“资金保管机构”支付服务报酬。

4) “受托机构”承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交易文件”的约定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信托财产”,持续披露“信托财产”和“资产支持证券”信息,并分配信托利益。

5) “受托机构”对“信托账户”的全部所有权和相关权益均是代“信托”而持有的,“受托机构”应保持“信托财产”的独立性,避免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或其管理的其他财产相混同。

6) “受托机构”应按照《资金保管合同》的约定向“资金保管机构”发送关于“保管资金”运作的指令,并有义务保证及时、准确发送指令和所发送指令内容完整、真实、准确。

7) 根据“资金保管机构”的要求,按时提供相关文件和信息,并在相关文件和信息发生补充、修订、更新等时,及时将相关文件和信息提供给“资金保管机构”。

8) 配合交接的义务。当“受托人”或“资金保管机构”被更换时,“受托人”应配合原“受托人”或“资金保管机构”,以及“受托人”或“资金保管机构”的继任者,交接与资金保管相关的各项工作。

9) 中国法律规定和《资金保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根据《主承销协议》,受托机构负有如下义务:

1) 发行人将及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人民银行、登记托管机构等监管部门或有关机构报送法律和有关行业规则规定的发行文件并向银登中心申请办理相关的信息登记。

2) 有义务通过发行收入缴款账户对本期资产支持证券的募集款项进行归集。

3) 本次发行开始前,应向主承销商提供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主管部门批准发行本期资产支持证券的文件复印件、与本期资产支持证券有关的《信托合同》《服务合同》《资金保管合同》、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会计顾问/税务顾问出具的会计意见书、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的复印件。

4) 发行人在收到中信证券向其划付的全部募集款项后,应向中信证券提供募集款项的银行到账单。

5) 敦促登记托管机构按时足额划付资产支持证券付息、兑付款项。

6) 办理资产支持证券登记与托管、付息与兑付、资产支持证券上市交易等有关事宜。

7) 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和其他监管规定,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和存续期间办理信托财产和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事宜。

3、贷款服务机构

根据《服务合同》,贷款服务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 “贷款服务机构”有权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和《服务合同》的约定,收取相应的服务报酬;

2) “贷款服务机构”有权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和《服务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追究违约责任;

3) 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和《服务合同》的约定,“贷款服务机构”享有的其他权利。

根据《服务合同》,贷款服务机构负有如下义务:

1) “贷款服务机构”应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和《服务合同》的约定,进行“资产池”维护和日常管理及处置回收;

2) “贷款服务机构”应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和《服务合同》的约定,制定“年度资产处置计划”;

3) “贷款服务机构”应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和《服务合同》的约定,制定“资产处置方案”;

4) “贷款服务机构”应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和《服务合同》的约定,定期编制“贷款服务报告”;

5) 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和《服务合同》的约定,“贷款服务机构”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4、资金保管机构

根据《资金保管合同》,资金保管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 “资金保管机构”有权监督“受托机构”发送的指令。

2) “资金保管机构”有权按照《资金保管合同》约定收取服务报酬。

3) “资金保管机构”有权要求“受托机构”提供开立“信托账户”及执行“受托机构”指令所需文件和信息的权利。

4) “中国”“法律”规定以及“《资金保管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根据《资金保管合同》,资金保管机构负有如下义务:

1) 配合“受托人”以“紫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代表“信托”)开立“信托账户”的义务。

2) “信托账户”将一直以“受托机构”的名义并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利益存在。“资金保管机构”对“信托账户”中的资金进行安全保管的义务,不得将其持有的任何其他资金与“信托账户”中的资金相混同,但对于已划转出“信托账户”的资金以及处于“资金保管机构”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3) 根据《资金保管合同》第错误!未找到引用源。款的规定,按照“受托机构”的资金划拨指令,相应划转“信托账户”内的资金。

4) 根据《资金保管合同》的约定监督“受托人”发送的指令的义务。“资金保管机构”有义务根据《资金保管合同》的约定对“受托人”发送的指令进行监督。

5) 在收到“受托机构”的书面请求后,应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向该方提供某特定日营业时间结束前和/或在请求日前一段时间内(或请求方要求的更短期间内)有关任何“信托账户”的账户信息。

6) 为审计师审计上年度“受托机构报告”之目的,根据审计师的合理要求,“资金保管机构”应在其职责范围内提供必要的、合理的协助,并保证其为此向审计师提供的资料真实和完整。

7) 提交资金保管报告的义务。“资金保管机构”应根据《资金保管合同》的有关约定,定期制作资金保管情况报告,提交给“受托人”。

8) “资金保管机构”应完整保存与“信托账户”的资金保管有关凭证、账户记录、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为《资金保管合同》终止后15年。

9) 配合交接的义务。当“受托人”或“资金保管机构”被更换时,“资金保管机构”应配合原“受托人”或“资金保管机构”,以及“受托人”或“资金保管机构”的继任者,交接资金保管的各项工作。

10) “资金保管机构”不得将“信托账户”的资金用于抵偿“受托机构”对“资金保管机构”的任何负债,并且,“资金保管机构”不得抵销、转移或预扣“信托账户”中的任何款项以清偿(或有条件地清偿)《资金保管合同》任何一方或“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对“资金保管机构”的负债。

11) “资金保管机构”承认,“受托机构”对“信托账户”的全部所有权和相关权益均是代“信托”而持有的,“资金保管机构”在任何时候均不得主张对“信托账户”的所有权。

12) “中国”“法律”规定和《资金保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与职责。

5、主承销商

根据《主承销协议》,主承销商享有如下权利:

1) 负责组织承销团并协调承销团的各项工作。

2) 作为簿记管理人按照《主承销协议》的约定协助受托人进行资产支持证券的簿记建档和集中配售工作。

3) 有权依据《主承销协议》约定在履行了主承销商的义务后获得承销报酬。

4) 中国法律规定和《主承销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主承销协议》,主承销商负有如下义务:

1) 中信证券依据《主承销协议》约定,应按时足额将本期资产支持证券(发起机构自持的资产支持证券除外)的募集款项划入发行收入缴款账户。

2) 应按《主承销协议》约定履行资产支持证券(发起机构自持的资产支持证券除外)的余额包销义务。

3) 根据《主承销协议》约定及时向发行人提供发票。

4) 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中,严格遵守《发行说明书》的有关约定。

5) 应按照《主承销协议》的约定为投资人办理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认购手续。

6) 中国法律规定和《主承销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6、登记机构及支付代理机构

资产支持证券的登记机构及支付代理机构,根据《债券发行、登记及代理兑付服务协议》的约定,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登记托管、代理本息兑付服务,并有权收取一定的报酬。

7、承销团成员

主承销商与承销商签署《承销团协议》,组建承销团承销资产支持证券,并有权收取一定的报酬。

二、预计信托账户设置

在信托生效日当日或之前,受托人应根据《资金保管合同》的约定以紫金信托专户的名称在资金保管机构开立一个独立的人民币信托专用账户(信托账户)。信托账户下设立四个一级分账户:信托收款账户、信托付款账户、信托(流动性)储备账户和处置费用账户;信托付款账户下设信托分配(税收)账户、信托分配(费用和开支)账户、信托分配(证券)账户三个二级分账户。

信托账户名称 一级分账户名称 一级分账户用途 二级分账户名称 二级分账户用途

信托账户 信托收款账户 用以接收处置收入 - -

信托(流动性)储备账户 该账户中的余额将专用于补充《信托合同》约定的不足金额 - -

信托付款账户 用于分配处置收入 信托分配(税收)账户 该账户中的余额将用于支付信托财产可能承担的税费

信托分配(证券)账户 该账户中的余额将用于支付资产支持证券和特别信托受益权(如有)的信托利益

信托分配(费用和开支)账户 该账户中的余额将用于支付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和报酬

处置费用账户 用于存放支付处置费用的款项 - -

具体账户设置将在各期发行前披露的发行说明书中详细披露。

三、各交易条款设置

以下所列交易条款的具体内容将在各期发行前披露的发行说明书中详细披露。

(一)清仓回购(如有)

清仓回购条款是指在作为信托财产的信贷资产未偿本金余额规模很小(通常信贷资产未偿本金余额小于资产池初始规模的10%)的时候,发起机构有权终止信托交易。

个人住房类不良贷款清仓回购条款

“清仓回购”是“委托人”的一项选择权,在满足本款约定的条件的情况下,“委托人”可以自行或协调第三方按照“资产池”的公允价值进行“清仓回购”。“委托人”或其协调的第三方进行“清仓回购”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i)“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固定资金成本”已全部付讫且累计未付的“处置费用”支付完毕;并且(ii)“处置收入”已至少一次用于支付“贷款服务机构”“超额奖励服务费”;并且(iii)“资产池”的“未偿本金余额”总和在“回购起算日”二十四时(24:00)降至“初始起算日”“资产池”余额的10%或以下,或“资产支持证券”的“未偿本金余额”总和降至初始发行额的10%或以下。 “委托人”或其协调的第三方决定进行“清仓回购”的,应于作出决定所在的“收款期间”最后一日的前10个工作日前(或“受托人”和“委托人”或其协调的第三方同意的更晚日期),向“受托人”发出关于“清仓回购”“资产池”的《清仓回购通知书》(该通知应视为对“受托人”的要约邀请,《清仓回购通知书》格式见《信托合同》附件十三)。“清仓回购”的“回购起算日”为“委托人”或其协调的第三方向“受托人”发出《清仓回购通知书》所在的“收款期间”的之前一个“收款期间”的最后一日。“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同意“委托人”或其协调的第三方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做出的“清仓回购”,并不需要“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另行同意。收到“委托人”或其协调的第三方发出的《清仓回购通知书》后,“受托人”应不迟于发出《清仓回购通知书》所在收款期间最后一日的前5个工作日前(或“受托人”和“委托人”或其协调的第三方同意的更晚日期),向“委托人”或其协调的第三方发出书面要约(《清仓回购要约通知书》格式见《信托合同》附件十四)。书面要约中应记载“清仓回购价格”,并约定在“委托人”或其协调的第三方承诺后,“受托人”将自“回购起算日”二十四时(24:00)起将“信托”项下全部剩余“资产”出售给“委托人”或其协调的第三方。

如果“委托人”或其协调的第三方同意接受“受托人”发出的上述要约,则应在收到该要约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向“受托人”书面发出不可撤销的承诺通知(《清仓回购承诺通知书》格式见《信托合同》附件十五),并抄送“评级机构”。“委托人”或其协调的第三方应于“受托人”发出的书面要约载明的期限内(但最晚不得晚于发出《清仓回购通知书》所在“收款期间”结束后的第一个“处置收入转付日”)将相当于“清仓回购价格”的资金扣除《信托合同》第13.5款“委托人”或其协调的第三方可扣除的款项后的资金一次性支付至“信托账户”。

自“信托账户”收到“委托人”或其协调的第三方支付的相当于“清仓回购价格”的资金之日,“受托人”自“回购起算日”(不含该日)起对剩余“资产”和相关“账户记录”的(现时的和未来的、实际的和或有的)权利、权益、利益和收益全部自动转让给“委托人”或其协调的第三方。自“回购起算日”(不含该日)起“资产”所产生的全部“处置收入”为“委托人”或其协调的第三方所有,如果“贷款服务机构”已经将发出《清仓回购通知书》所在“收款期间”产生的“处置收入”转付给“受托人”的,“委托人”或其协调的第三方可以从其支付的“清仓回购”价款扣除该等“处置收入”;如“贷款服务机构”尚未将发出《清仓回购通知书》所在“收款期间”产生的“处置收入”转付给“受托人”的,“受托人”可指示“贷款服务机构”向“委托人”或其协调的第三方交付该等“处置收入”。此外,在由“委托人”或其协调的第三方承担费用的前提下,“受托人”应协助“委托人”或其协调的第三方办理其合理地认为必要的全部变更登记和通知手续(如有)。

在“信托账户”收到“委托人”或其协调的第三方支付的相当于“清仓回购价格”的资金之日后的第一个“信托分配日”,“受托人”应当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分配顺序将相应的资金支付给“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

(二)赎回

1、在“信托财产交付日”或之前,如“委托人”发现“不合格资产”,则“委托人”作为“贷款服务机构”将在相应的“期间贷款服务报告”中载明该部分“不合格资产”的合同编号等信息,并应按《信托合同》第4条约定向“受托人”赎回该等“不合格资产”。在“信托期限”内,如“委托人”或者“贷款服务机构”发现“不合格资产”,则“委托人”或“贷款服务机构”应在发现“不合格资产”后5个“工作日”内(或届时经“委托人”或“贷款服务机构”与“受托人”协商一致的期限内)通知“受托人”;“受托人”有权通知“委托人”对前述“不合格资产”予以“赎回”。如该等“不合格资产”是“受托人”发现的,则在“受托人”发出“赎回”“不合格资产”的通知(格式见《信托合同》附件十二)时,“受托人”应出具相关“标的债权资产”不合格的书面理由。

2、如“受托人”提出“赎回”相应的“不合格资产”的书面要求,“委托人”应于发出该书面通知要求所在的“收款期间”后的第一个“处置收入转付日”(但如果该“收款期间”后的第一个“处置收入转付日”发生在“受托人”提出赎回要求的30日内,则可以延迟到下一个“处置收入转付日”),将等同于待“赎回”全部“不合格资产”的“赎回价格”的款项一次性划付到“信托账户”。但如果“委托人”“赎回”在“信托财产交付日”或之前发现的“不合格资产”,该等“赎回”不需要“受托人”向“委托人”发出“赎回”“不合格资产”的通知,“委托人”应于第一个“处置收入转付日”,将等同于“赎回价格”的款项一次性划付到“信托账户”。

3、自“回购起算日”(不含该日)起,(1)“受托人”对该“不合格资产”和相关“账户记录”的(现时的和未来的、实际的和或有的)权利、权益、利益和收益全部转让给“委托人”;(2)相关“账户记录”应由或被视为由作为“受托人”代理人的“贷款服务机构”交付给“委托人”。在“委托人”承担费用的前提下,“受托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合理意见,协助“委托人”办理必要的所有变更登记和通知手续(如有)。

4、在“委托人”从“受托人”处“赎回”相关“不合格资产”并支付相当于“赎回价格”的资金后,“受托人”不应就赎回的“不合格资产”要求“委托人”再承担任何责任。在“信托期限”内,如“受托人”提出“赎回”相应的“不合格资产”的书面要求,“贷款服务机构”应于相应的“回购起算日”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每笔“不合格资产”的“赎回价格”并通知“受托人”。

5、为避免疑义,双方同意并确认,截至“回购起算日”二十四时(24:00),该“不合格资产”自“初始起算日”二十四时(24:00)起产生的全部“处置收入”属于“信托财产”,应记入“信托收款账户”。

6、如果“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赎回”要求持有异议,双方可以在“受托人”提出“赎回”要求的30日内进行友好协商。如果在该期限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可按《信托合同》第24条的约定将争议提交诉讼解决。

7、因进行“不合格资产”“赎回”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8、除《信托合同》约定的情形外,委托人不对标的债权资产进行赎回。

(三)信托的终止与清算

1、信托的终止

“信托”的“信托期限”自“信托生效日”(含该日)起至“信托终止日”(含该日)止,“信托”于“信托终止日”终止。“信托终止日”系指下列任一情形发生之日:

(1)“信托”之信托目的已经无法实现;

(2)“信托”被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撤销、被认定为无效或被判决终止;

(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命令终止“信托”;

(4)“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终止“信托”;

(5)“法定到期日”届至;

(6)全部“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全部偿付完毕后,如果届时“贷款服务机构”同时为“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全部“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就剩余全部“信托财产”的原状分配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7)“资产池”全部变现完毕(含“清仓回购”)或全部已被核销。2、信托的清算

适用于个人住房类不良贷款

(1)“受托人”应于“信托终止日”后90日(或“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同意的其他更晚日期)内完成“信托财产”的清算:(i)清算“合格投资”;(ii)按《信托合同》第14.2.2款至第14.2.3款的约定清算除现金、存款及“合格投资”以外的“信托财产”(即“非现金信托财产”)。

(2)信托终止后若存在非现金信托财产(包括已被核销的“资产”),“受托人”应于“信托终止日”后及时制订非现金信托财产的清算方案(“清算方案”),并于“信托终止日”后60日内按照《信托合同》第19条的约定召集“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由“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就是否认可“清算方案”作出决议,“受托人”应同时就清算产生的“处置收入”分配时间及其他与清算有关事项提请“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做出决议。在“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就“信托财产”的“清算方案”尚未形成决议之前,“受托人”仍应继续按照《信托合同》及其他“交易文件”约定的方式管理、处分和运用“信托财产”。

(3)“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就“清算方案”形成有效决议的,“受托人”应当按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认可的“清算方案”清算非现金信托财产。如“受托人”按照有效的“清算方案”在《信托合同》第14.2.1款约定的时间内仍无法完成“非现金信托财产”的变现的,或者“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未能就“清算方案”形成有效决议的,则“受托人”有权将剩余“资产池”以公允价值转让给“贷款服务机构”,而无需经过“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议。但在该等情形下,“贷款服务机构”并无购买剩余“资产池”的义务。全体“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及“委托人”对“受托人”的处理方式及结果表示认可。

(4)“信托”终止后,“受托人”应当按照《信托合同》第11.6款以及“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方式对“处置收入”进行分配。在“信托终止日”后,各档“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按照“信托终止日”的票面利率计算。

(5)“受托人”应于“信托财产”清算完毕之日后60日内依法出具信托清算报告;除“信托终止日”时未兑付完毕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持有人提出对信托清算报告进行审计之外,该信托清算报告不需经“审计师”的审计。“受托人”完成清算报告编制后(如清算报告需审计的,则为在“审计师”就信托清算报告出具审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应按照《信托合同》第21条的约定披露信托清算报告,公告期为30日。

(6)信托清算报告公告期届满,“信托终止日”时“资产支持证券”未兑付完毕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未提出异议的,“受托人”就信托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因“受托人”的不当行为、重大过失、欺诈和违约而引起的责任除外。

四、各触发条件设置

(一)违约事件触发条件

违约事件:系指以下任一事件:

(a)信托财产在支付日后5个工作日内(或在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允许的宽限期内)不能足额支付当时存在的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应付未付利息的;

(b)信托财产在法定到期日后10个工作日内(或在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允许的宽限期内)不能足额支付当时应偿付但尚未清偿的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本金的。

(二)权利完善事件触发条件

权利完善事件:系指以下任一事件:

(a)发生除(c)项以外的其他任何一起贷款服务机构解任事件,导致南京银行作为贷款服务机构被解任;

(b)委托人丧失任一必备评级等级;

(c)委托人发生任何一起丧失清偿能力事件。

(三)受托人解任事件触发条件

受托人解任事件:系指以下任一事件:

(a)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违背其在《信托合同》项下的职责,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议解任受托人的;

(b)受托人未能实质性遵守或履行《信托合同》或其他交易文件中约定的有关受托人的承诺或义务;

(c)受托人实质性地违反其在《信托合同》或其他交易文件中所作的陈述和保证;

(d)受托人不再符合受托人合格标准;

(e)受托人发生任一丧失清偿能力事件;

(f)因欺诈、违约、故意不当行为或疏忽被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解任。

(四)贷款服务机构解任事件触发条件

贷款服务机构解任事件:系指以下任一事件:

(a)贷款服务机构未能于处置收入转付日根据《服务合同》按时付款(除非由于贷款服务机构不能控制的技术故障、计算机故障或电汇支付系统故障导致未能及时付款,而经受托人同意处置收入转付日顺延),且在处置收入转付日或顺延后的3个工作日内仍未付款;

(b)贷款服务机构停止经营或明确表示停止经营其个人抵押贷款业务;

(c)发生与贷款服务机构有关的丧失清偿能力事件;

(d)贷款服务机构未能保持履行《服务合同》项下实质性义务所需的资格、许可、批准、授权和/或同意,或上述资格、许可、批准、授权和/或同意被中止、收回或撤销;

(e)贷款服务机构未能按时提供相关期间贷款服务机构报告或相关会计年度的年度贷款服务机构报告(除非由于贷款服务机构不能控制的技术故障、计算机故障或电汇支付系统故障导致未能及时提供,而经受托人同意贷款服务机构提供期间贷款服务机构报告或年度贷款服务机构报告的日期延后),且在其应当提供报告的最晚日期或顺延后的3个工作日内仍未提交;

(f)贷款服务机构严重违反:(i)除付款义务和提供报告义务以外的其他义务;(ii)贷款服务机构在交易文件中所做的任何陈述和保证,且在贷款服务机构实际得知(不管是否收到受托人的通知)该等违约行为后,该行为仍持续超过30个工作日,以致对信托财产的回收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g)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合理认为已经发生与贷款服务机构有关的重大不利变化;

(h)仅在南京银行为贷款服务机构时,贷款服务机构在信托生效日后90日内,未能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对资产专属的账户记录原件以及与上述账户记录相关的所有文件按《服务合同》的约定进行保管;

(i)在将执行商定程序报告的结果书面通知贷款服务机构后的 90日内,受托人合理地认为:(i)执行商定程序报告表明贷款服务机构已经实质性违反其在任何交易文件中所做的陈述或保证;或(ii)上述审阅结果不令人满意,并且在上述(i)或(ii)中的任一种情况中,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合理认为已经发生重大不利影响;

(j)受托人根据《服务合同》的约定,提出针对贷款服务机构对资产池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及处置回收的合理意见或建议(包括但不限于对年度资产处置计划和贷款服务机构报告的合理修改意见等)时,贷款服务机构拒不执行且没有合理理由,且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认定将导致对资产池的回收产生不利影响等损害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k)受托人合理认为贷款服务机构存在违反《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且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认定将导致对资产池的回收产生不利影响等损害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五)资金保管机构解任事件触发条件

资金保管机构解任事件:系指以下任一事件:

(a)资金保管机构丧失担任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的资金保管机构的法定条件;

(b)除《资金保管合同》另有约定以外,资金保管机构没有根据《资金保管合同》的约定,按照受托人的指令转付信托账户中的资金,且经受托人书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仍未纠正的;

(c)资金保管机构实质性地违反了其在《资金保管合同》项下除资金拨付之外的任何其他义务,且该等违约行为自发生之日起持续超过15个工作日;

(d)资金保管机构在《资金保管合同》或其提交的其他文件中所作的任何陈述、证明或保证,被证明在做出时在任何重要方面是虚假或错误的;

(e)资金保管机构丧失任一必备评级等级;

(f)发生与资金保管机构有关的丧失清偿能力事件。

(六)丧失清偿能力事件触发条件

丧失清偿能力事件:就委托人、受托人、贷款服务机构、后备贷款服务机构及资金保管机构而言,系指以下任一事件:

(a)经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如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下同)同意,上述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或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对上述机构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的申请;

(b)其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布上述机构破产且该等申请未在120个工作日内被驳回或撤诉;

(c)上述机构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向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解散;

(d)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金融机构撤销条例》规定责令上述机构解散;

(e)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公告将上述机构接管;

(f)上述机构不能或宣布不能按期偿付债务;或根据应适用的中国法律被视为不能按期偿付债务;

(g)上述机构停止或威胁停止继续经营其主营业务。

第五章 基础资产筛选标准

一、每期项目资产池拟定合格标准

就每一笔“抵押贷款”及其“附属担保权益”而言,除另有说明外,系指在“初始起算日”和“信托财产交付日”(以下对时间另有约定的,以该时间为准),满足以下合格标准;如任一笔“抵押贷款”于“初始起算日”之后且在“信托财产交付日”之前被清偿完毕,则就该笔“抵押贷款”及其“附属担保权益”而言,仅在“初始起算日”(以下各项对时间另有说明的除外)满足如下合格标准:

(a)“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至少有一人在“贷款”发放时为“中国”公民或永久居民,且年满18周岁;

(b)“贷款合同”适用“中国”“法律”;

(c)“资产”的应收金额均以“人民币”为单位;

(d)“资产”均为“南京银行”合法所有且权属明确;

(e)“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并构成相关“借款人”、“抵押人”合法、有效和有约束力的义务,债权人/抵押权人可根据其条款向相关“借款人”、“抵押人”主张权利;如果“南京银行”已要求解除或生效裁判文书已确认解除某笔“抵押贷款”相关的“贷款合同”、“抵押合同”的,该“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在被解除之前应满足前述条件;

(f)每笔“资产”项下债权及相关“抵押权”/“抵押预告登记权益”均可进行合法有效的转让;

(g)同一“借款人”在“南京银行”的全部已发放完毕的不良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均全部入池,且同一“担保合同”(含最高额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均全部入池;

(h)每笔“资产”的质量应为“南京银行”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标准中的次级、可疑或损失类;

(i)“南京银行”已停止对该“借款人”的授信,在“南京银行”承诺范围内,不再向该“借款人”发放新的贷款或提供新的融资;如某笔“附属担保权益”涉及最高额担保的,则截至“初始起算日”二十四点(24:00)该最高额担保的主债权已确定;

(j)“贷款合同”约定的“抵押资产”已在“中国”相关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完毕以“南京银行”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或以“南京银行”为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的预告登记手续,相关“抵押权”或“抵押预告登记权益”合法有效;如果“南京银行”已要求解除或生效裁判文书已确认解除某笔“抵押贷款”相关的“贷款合同”、“抵押合同”的,相关“抵押权”或“抵押预告登记权益”在对应的“贷款合同”、“抵押合同”被解除之前应合法有效;但对“信托生效日”前已结清的“抵押贷款”可不作前述要求;

(k)于“初始起算日”(含该日),“南京银行”在“抵押贷款”回收中尚未形成“抵债资产”;

(l)“贷款”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均未被“南京银行”核销;

(m)“资产”可以进行合法有效的转让,无需取得“借款人”或任何第三方的同意。

二、资产保证

为《信托合同》对方的利益,“委托人”于“初始起算日”二十四点(24:00)和“信托生效日”(除非具体条款中对时间另有明确约定)就其向“受托人”交付的每一笔“标的债权资产”的状况,作出陈述和保证如下:

(a)“委托人”是每一笔“抵押贷款”的唯一债权人,在相应“抵押贷款”结清前,是每一处“抵押资产”已登记的唯一第一顺位抵押权人或唯一“抵押预告登记权益”的享有人,对“抵押贷款”及相关的“抵押权”或“抵押预告登记权益”拥有合法的请求权;“委托人”未向任何第三方转让该等权利或利益;“委托人”未对该等权利或利益设定任何担保权益、抵押或任何其他财产负担;且该等权利或利益不是任何拟议、正在进行或已经完成的证券化、资产转让、资产重组、融资或类似交易的标的;

(b)在“初始起算日”二十四点(24:00)和“信托生效日”(“合格标准”对时间另有说明的除外),每一笔“标的债权资产”均符合“合格标准”;

(c)据“委托人”所知,“委托人”向“受托人”提供的关于“委托人”转让的“标的债权资产”的必要的资料和信息,在所有可能对债权的真实性和回收的实现有重大影响的方面均真实、准确和完整;

(d)“委托人”对每笔“资产”享有的所有权并非是无效的或已被撤销、宣布无效或被废止,亦不能被撤销、宣布无效或被废止;

(e)“标的债权资产”由“委托人”在其一般经营过程中,按照其标准程序和所有其他可适用的与贷款业务有关的政策、实践以及程序的要求而发放;

(f)“标的债权资产”的产生均符合相关“中国”“法律”的各项要求;

(g)每笔“标的债权资产”都能够并将始终能够与“委托人”未信托给“受托人”的其他债权或资产相分离;

(h)自“初始起算日”起至“借款人”偿还完其“贷款合同”项下的“标的债权资产”对应债务之时,“委托人”保证不再向该“借款人”发放新的贷款;

(i)每笔“标的债权资产”未超过诉讼时效。

第六章 信息披露安排

在本系列证券存续期内,相关机构主要依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以及《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4号)、《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池信息披露有关事项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6号)等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有关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取得方式如下:

一、信息披露文件

受托人应于每个期间受托机构报告日向登记托管机构、同业拆借中心、北金所及其他信息披露平台提供期间受托机构报告(格式见《信托合同》附件),反映当期资产支持证券对应的信托财产状况和各级别资产支持证券对应的本息支付信息。

二、信息披露时间、方式

1、受托人应通过交易商协会信息披露服务系统、中国货币网、中国债券信息网、北金所官方网站及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发行挂网材料、发行结果、存续期报告等信息。受托人应保证信息披露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受托机构应在各期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结束的当日或次一工作日公布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结果。

2、委托人和接受受托人委托提供相关服务的机构应按照《信托合同》和相关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受托人提供有关信息报告,并保证其向受托人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3、委托人、受托人等相关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不得泄露拟披露的信息。

4、受托人应于每个期间受托机构报告日向登记托管机构、同业拆借中心、北金所及其他信息披露平台提供期间受托机构报告(格式见《信托合同》附件),反映当期资产支持证券对应的信托财产状况和各级别资产支持证券对应的本息支付信息。

5、在每年4月30日前,受托人公布经审计师审计的上年度的年度受托机构报告(格式见《信托合同》附件),但信托设立不足两个月的,受托人可以不编制年度受托机构报告。为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师有权查阅受托人、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的相关账目、文件等与信托相关的资料;受托人、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应给以配合。

6、受托人应与评级机构就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跟踪评级的有关安排作出约定,并应于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限内每年的7月31日前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披露上年度的跟踪评级报告。受托人应于每个期间受托机构报告日向评级机构提供期间受托机构报告,如发生特别决议事项或《信托合同》所称临时性重大事件时,受托人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事件发生后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评级机构。

7、在发生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价值具有实质性影响的临时性重大事件时,受托人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事件发生后的3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信息(格式参见《信托合同》),并向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银登中心和交易商协会报告,同时按照银登中心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本条所称临时性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发生或预期将发生受托人不能按时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本息等影响投资者利益的事项;

(2)受托人、贷款服务机构或资金保管机构等为证券化提供服务的机构发生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价值的违法、违规或违约行为;

(3)受托人、贷款服务机构或资金保管机构等为证券化提供服务的机构发生变更;

(4)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发生不利变化;

(5)受托人、贷款服务机构或资金保管机构等为证券化提供服务的机构或者资产池涉及法律纠纷,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本息的按时兑付;

(6)受托人、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或资金保管机构等为证券化提供服务的机构的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等决定,可能降低其从事证券化业务水平,对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利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7)《信托合同》约定应公告的其他事项;

(8)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等监管机构或银登中心规定应公告的其他事项;

(9)中国法律规定应公告的其他事项。

8、受托人应于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结束的当日或次一工作日公布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情况。

三、其他披露事项

(一)有关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信息披露安排

受托人提议召开或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自行召集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时,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日在北金所、登记托管机构和同业拆借中心及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公告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以通知全体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相关会议事宜。

对于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形成的决议,受托人应在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人民银行备案,并在北金所、登记托管机构、同业拆借中心及交易商协会指定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予以公告。

具体请参见每期发行说明书“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组织形式与权利”部分内容。

(二)基础资产池信息查备方法与途径

投资者可以在本系列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期限内到下列地点查阅《发行说明书》全文、基础资产池全部具体信息(包括借款人名称、贷款合同等)及按照监管机构信息披露要求允许披露的项目信息:

发行人:紫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晓俊

注册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紫峰大厦30层

邮政编码:210000

联系人:张耀

联系电话:18105186588

网址:https://www.zjtrust.com.cn/

此外,投资人可以在本系列证券发行期限内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各期发行说明书和持续性披露资料: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站:http://www.chinabond.com.cn

中国货币网:http://www.chinamoney.com.cn

北京金融产权交易所:http://www.cfae.cn

第七章 评级安排

本次注册额度内拟发行的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将采取发行人付费与投资人付费相结合的双评级办法。针对具体发行的每期资产支持证券,分别由投资人付费聘请及发行人付费聘请的两家不同的评级机构分别出具评级报告,并根据相关交易文件的要求,于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内按年对证券进行跟踪评级。

一、首次评级安排

首次评级将于相应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进行。评级机构通过综合分析项目基础资产信用水平、交易结构安排、参与方履约及操作风险、市场风险等,针对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优先级分别出具评级结果,该评级结果将于每期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说明书向投资人披露,并将于发行前通过指定信息披露渠道公布两家评级机构分别出具的售前评级报告。

二、跟踪评级安排

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将严格遵守交易文件的约定,按照评级机构的要求,在披露年度受托服务报告后,向评级机构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年度受托报告、发行人及主要参与机构的年度报告、有关基础资产变动的重要信息及其他可能影响发行人及基础资产信用状况的重大变动事项等内容在内的跟踪评级资料。

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在了解到自身及其他交易参与主体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可能对发行人或信托财产信用状况产生较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将在突发事件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评级机构并向评级机构提供有关资料。

发行人将配合评级机构在评级有效期内,对存续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跟踪评级。评级机构保证,将按照《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当期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内,于每年7月31日前,提供跟踪评级结果及跟踪评级报告。相关报告将根据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于指定信息披露渠道公开披露。

如评级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跟踪评级的,也将随时将跟踪评级报告对外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