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基本信息

一、 证券基本信息及发行安排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银行”)作为发起机构拟以合法拥有的不良资产设立特定目的信托,由符合《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信托公司担任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发行“橙益”系列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以下简称“本系列证券”),以信托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限支付证券的税费及利益。

“橙益”系列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的注册基本信息如下:

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名称 “橙益”系列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基础资产类型 不良贷款

注册总金额 人民币20亿元

发行期数 20期(预计)

交易场所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注册有效期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二、簿记建档发行方式的必要性、定价和配售的原则和方式以及防范操作风险和不正当利益输送的相关措施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与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贵诚信托”)共同确保发行过程符合监管部门的规定,保证发行公平、透明、有效,在注册有效期将采用簿记建档的方式发行。

(一)簿记建档发行的必要性

一方面,簿记建档发行时间较长,且出现意外情况时可通过延长发行时间来应对解决,相对于招标发行方式(通常招标发行时间需控制在1小时以内)更有利于提高证券发行成功率以及发行效率。

另一方面,从国内外的实践看,招标发行更适合于信用等级高、发行规模大、投资者范围广泛、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好的债券品种,比如国债、政府机构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等;簿记建档的发行方式则更适用于发行规模相对较小、投资者范围相对较窄的信用类债券发行,考虑到现阶段国内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仍处于发展阶段,已发行规模相对较小,投资者范围有待进一步扩大,二级市场的流动性也有待进一步改善,采用簿记建档发行有一定的必要性。

(二)簿记建档定价、配售的原则和方式

1、定价原则

(1)足额或超募的定价

申购时间截止后,簿记管理人原则上应将全部有效申购单按申购利率/利差由低到高逐一排列,并对每个申购利率对应的申购规模进行累加,直至累计至计划公开发行额,从而确定合格申购利率/利差。发起机构、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将基于簿记建档结果,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当期证券的发行利率。

(2)认购不足的定价

簿记建档中,如出现全部合规申购额小于簿记建档总额的情况,则由簿记管理人提高利率区间再次簿记,并在簿记当天按时完成簿记。

2、配售原则

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采用数量簿记建档方式发行,簿记建档结束后,由簿记管理人将全部对外发行额在所有合规订单之间按比例进行分配。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配售采用价格优先原则。所有申购利率等于或低于发行利率的合规申购为实际有效申购。实际有效申购总金额大于簿记建档额,则对发行利率以下的全部合规订单进行全额配售,对等于发行利率的合规订单将按照比例进行配售。但是,根据申购的及时性、申购规模以及投资者参与每期证券的具体情况,配售结果可能偏离前述原则下的配售结果。如出现调整的情况,簿记管理人应做好说明和记录,并妥善保存。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1)配售调整情况

簿记管理人应当对配售情况进行核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簿记管理人团队议定,可对配售结果进行适当调整,并做好相关记录:

(a)对主承销商和承销团成员设有基本承销额的,须满足对基本承销额的配售;

(b)对合规申购总金额超过簿记建档总额的,若按比例配售导致出现某配售对象边际上的获配量小于1000万元的情况,经与其协商,可整量配售或不配售。

(2)不予配售情况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簿记管理人团队集体决议,可不予配售:

(a)拟配售对象的名称、账户资料与其登记的不一致的;

(b)拟配售对象有违法违规或者违反诚信原则历史的。

(3)簿记出现极端情况下的应对原则

资产支持证券簿记建档期间若市场出现剧烈波动,市场流动性持续紧张,可能出现投资人认购不足或者投资人获得配售后无法按时缴款的风险,主承销商可根据以往项目经验及每期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协议,确定相关情况的应对原则:

(a)投资人认购不足的应对原则

若主承销商在簿记建档发行过程中遇到宏观政策或市场环境发生剧变,未能全额募集资产支持证券计划发行量,确实需要履行包销程序的情况下,牵头主承销商与联席主承销商(如有)将按照主承销协议相关约定启动余额包销流程,保证全额募集款项的缴付。若按照主承销协议相关约定,牵头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如有)和发起机构、发行人未能按照协商一致的发行利率完成余额包销流程,则主承销商将在与发起机构、发行人充分协商后,合理调整发行安排并及时向市场公告。

(b)投资人无法按时缴款的应对原则

若通过簿记建档确定了配售价格之后至缴款日期间市场波动加剧,造成获配投资者未能筹足应缴资金,缴款日最终缴款不足的极端情况,牵头主承销商与联席主承销商(如有)将按照主承销协议相关约定启动余额包销流程,保证全额募集款项的缴付。此外,未能按照相关协议约定进行缴款的投资者实质构成了违约,主承销商将按照发行相关的协议文件中规定的相关主体的违约责任,主张和追索自身合法权利。

3、配售方式

(1)基本流程

(a)承销团成员应按发行前公告的《申购配售办法说明》的具体要求,正确填写申购要约,并准备相关资料。承销团成员在规定的时间,将申购要约及相关资料传真至簿记管理人指定的传真号码。

(b)簿记建档结束后,发起机构、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根据簿记结果协商一致,确定每期证券的票面利率/利差和实际发行规模。

(c)簿记管理人将根据有效申购要约的数量,按照《申购配售办法说明》所述配售办法,在与发行人协商一致后,对所有有效订单进行配售。

(d)簿记管理人将以传真《配售确认及缴款通知书》的方式书面通知各承销团成员的获配金额和需缴纳的认购款金额、划款时间、划款账户等。

(e)获得配售的承销团成员应按《配售确认及缴款通知书》按时、足额缴款、传真划款凭证。

(f)簿记管理人按登记托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为承销团成员办理初始确权登记。

(2)违约处理

获得配售的承销团成员如果未能在簿记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向簿记管理人指定账户划付认购款项,将被视为违约申购,簿记管理人有权自行处置与该违约方未缴纳的认购款项相对应的资产支持证券,并有权进一步依法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

(三)簿记建档发行过程中防范操作风险和不正当利益输送的措施

如采用簿记建档发行方式,发起机构、发行人和簿记管理人将采取适当措施防范不正当利益输送,保证发行的公开、公正和透明,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簿记管理人建立完善、规范的簿记建档操作流程,使用主管机构认可的簿记建档场所和簿记建档发行系统;

2、簿记管理人应针对簿记建档发行建立集体决策制度和监督制度,对证券发行定价和调整配售结果等重要环节进行集体决策及跨部门监督,并对集体决策结果进行记录和说明;

3、簿记管理人应妥善保存簿记建档流程各个环节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对于簿记建档发行前和发行后的必要信息予以充分及时披露、并及时向主管机构进行必要报备。

(四)簿记建档发行过程中防范风险的措施

发起机构、发行人、簿记管理人/主承销商等在每期资产支持证券簿记建档过程中将面临多种潜在风险。相关机构应当知悉簿记发行可能涉及的风险并已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1、违约风险

每期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中涉及的所有法律文件,签署各方均应严格遵守,如出现任何一方单方面违约,其余各方将面临违约风险。

应对措施:本次注册发行相关的协议文本中严格规定了相关主体的违约责任,相关主体协议文本进行存档备查,一旦发生相关主体的违约行为,受害方即可按照协议约定主张自身合法权利。同时,在每期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过程中,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并在遵守监管部门规章和自律规范要求以及各方应履行的保密义务前提下,实现发行信息的共享,从而降低各方因信息不对称造成单方面违约的可能性。

2、操作风险

如参与机构任何一方出具的文件、协议内容要素错误或未及时完成缴款、付款等操作,导致发行延时或失败将出现操作风险。

应对措施:每期资产支持证券的簿记管理人债券承销发行团队经过了严格的业务培训,并具有丰富的簿记建档历史操作经验,在每期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将对发起机构、发行人进行充分的发行辅导。每期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起机构、发行人、簿记管理人及其他相关方应当掌握发行的相关制度规范和操作流程,同时各相关机构内部对簿记建档管理制定了严格的操作规范和要求,在簿记建档操作过程中均严格执行复核复查程序,以最大限度降低操作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3、包销风险

主承销商在簿记建档发行中,未能全额募集本次发行量,按照相关协议要求,主承销商对剩余资产支持证券履行余额包销义务,存在包销风险。

应对措施:每期资产支持证券主承销商在当期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向潜在的投资机构进行积极推介和充分询价,并对每期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时点的市场情况进行充分预估,在此基础上制定每期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的簿记区间,在宏观政策、市场走势不发生剧烈变化的情况下,可最大限度降低每期资产支持证券的包销风险。同时,主承销商将提前做好预案,在遇到宏观政策或市场环境发生剧变、确实需履行包销程序的情况下,及时按照承销协议相关约定启动包销流程,按时完成全额募集款项的缴付。

4、分销系统风险

每期簿记建档配售结果通过托管机构进行分销、缴款,如分销系统发生故障,可能面临操作系统风险。

应对措施:簿记管理人安排专人负责每期资产支持证券的分销工作,必要情况下配合托管机构提前进行系统测试。簿记管理人按时向托管机构提交分销所需的材料,确保托管机构及时在系统内完成确权,并组织分销机构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分销工作。同时,对于极端情况下,由于分销系统故障等不可抗力造成未按时完成分销工作的,在相关分销协议中约定后续处理流程及相关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在系统故障情况下每期债券发行工作的妥善处理,保障投资人、发行人等相关机构的合法权利。

5、推迟发行风险

每期簿记建档期间如发生货币政策调整等重大不利事件,可能出现簿记结果超出发行人预期而推迟发行或调整利率区间的风险。

应对措施:发起机构、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在每期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对货币政策及市场走势做好预判,尽量避开选择货币政策敏感期作为发行时间窗口;如最终确定在货币政策敏感期发行,发起机构、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在充分沟通的前提下,在确定簿记区间时综合考虑货币政策可能变动的因素,最大限度避免因货币政策调整造成市场实际利率水平超出既定簿记区间的情况出现;另外,如因货币政策调整造成发行利率与发起机构、发行人预期偏离过大而推迟发行的,发起机构、发行人、簿记管理人/主承销商等相关机构应将货币政策变动、相关各方意见及最终决策做好记录以备后查。

目录

第一章 投资者风险提示........................................................................................................... 10

一、追索权仅限于信托财产的风险................................................................................... 13

二、集中度风险................................................................................................................... 14

三、本金偿付时间产生波动的风险................................................................................... 14

四、流动性不足风险........................................................................................................... 14

五、税务的风险................................................................................................................... 15

六、评估定价偏差风险....................................................................................................... 15

七、操作风险....................................................................................................................... 15

八、政策风险....................................................................................................................... 16

九、法律风险....................................................................................................................... 16

十、利率风险....................................................................................................................... 16

十一、评级风险................................................................................................................... 17

十二、交易他方的违约风险............................................................................................... 17

第二章 参与机构信息............................................................................................................... 19

一、各参与机构的选任标准及程序................................................................................... 19

二、主要参与机构名单及简介........................................................................................... 23

三、主要参与机构的证券化经验、违约记录声明及机构之间的关联关系................... 26

四、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摘要 ......................................... 28

五、发起机构特殊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规程摘要........................................................... 32

六、发起机构信用卡业务贷款管理办法摘要................................................................... 37

七、发起机构汽车金融贷款管理办法摘要....................................................................... 40

八、发起机构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摘要............................................................................... 46

九、发起机构小微企业贷款管理办法摘要....................................................................... 51

十、贷款服务机构特殊资产证券化不良贷款相关服务管理办法摘要........................... 54

十一、受托机构对信托财产的具体投资管理安排........................................................... 57

十二、资产池实际处置机构选聘、管理相关办法及其证券化不良贷款处置相关管理办

法摘要........................................................................................................................................... 58

第三章 发起机构及为资产证券化提供服务的机构相关经验及历史数据........................... 63

一、发起机构不良贷款相关情况....................................................................................... 63

二、发起机构不良贷款处置经验及相关历史数据........................................................... 63

三、贷款服务机构不良贷款证券化相关经验及历史数据............................................... 72

四、资产池实际处置机构不良贷款处置经验及相关历史数据....................................... 83

第四章 交易条款信息............................................................................................................... 89

一、交易结构及各当事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89

二、预计信托账户设置..................................................................................................... 105

三、交易条款设置............................................................................................................. 105

四、触发条件设置............................................................................................................. 130

第五章 基础资产筛选标准..................................................................................................... 140

一、每期项目资产池拟定合格标准................................................................................. 140

二、资产保证..................................................................................................................... 146

第六章 信息披露安排............................................................................................................. 152

一、发行期的信息披露要求及内容................................................................................. 152

二、存续期信息披露要求及内容..................................................................................... 152

三、重大事件信息披露机制............................................................................................. 153

四、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信息披露......................................................................... 154

五、信息披露方式及途径................................................................................................. 161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查阅................................................................................................. 161

第七章 评级安排..................................................................................................................... 163

一、售前评级安排............................................................................................................. 163

二、跟踪评级安排............................................................................................................. 163

橙益系列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注册申请信息披露指引表格体系对照表

注册申请报告

序号 内容 页码 备注

Z-0 扉页、目录、注册基本信息

Z-0-1 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名称 第1页

Z-0-2 基础资产类型 第1页

Z-0-3 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安排--写明本次注册的总金额及预计的发行期数及交易场所,如有必要可列明各期证券的发行时间段。 第1页 各期证券具体发行时间段尚未确定。

Z-0-4 发行方式可选择招标或簿记建档,拟采用簿记建档发行的,应说明采用簿记建档发行的必要性,定价、配售的具体原则和方式,以及防范操作风险和不正当利益输送的措施。 第1-6页

Z-0-5 目录--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相应的页码。 第7-9页

Z-1 投资风险提示

Z-1-1 注册环节可预见的投资者面临的风险,例如利率风险、政策风险、法律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早偿风险、债权请求权仅限于信托财产的风险、交易参与方违约风险等,不同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列明。 第13-18页

Z-2 参与机构信息

Z-2-1 各参与机构的选任标准及程序--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对相关参与机构,包含受托机构、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如有)、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选择标准及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参与机构的选任原则、选任标准与选任程序。 第19-23页

Z-2-2 各参与机构名单。所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各参与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邮政编码、网址、基本情况简介、各参与机构的证券化经验、违约记录申明及机构之间的关联关系等。注册时受托机构必须唯一,其他参与机构可多选。 第23-28页

Z-2-3 发起机构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摘要--明确发起机构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制度和流程,包括但不限于对业务管理办法的总述、相关参与机构描述、各部门职责、资产证券化业务发起的内部流程等。 第29-32页

注册申请报告

序号 内容 页码 备注

Z-2-4 发起机构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规程摘要--明确发起机构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具体操作规程,包括但不限于对操作规程的总述、发起机构启动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具体操作流程,例如基础资产池构建及尽职调查、交易结构设计、法律文件准备、定价发行、投资管理及会计处理、证券化信贷资产质量管理、风险监督与管理、合同管理等内容。 第32-37页

Z-2-5 贷款服务机构资产证券化不良贷款相关服务管理办法摘要--贷款服务机构不良资产证券化贷款服务相关管理办法等可能影响资产池后续管理质量的相关制度介绍,可包括内部责任分工、服务流程、突发事件处理机制、管理资产池的原则、与管理贷款服务机构自有资产的异同等。 第54-57页

Z-2-6 受托机构对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安排--明确受托机构对信托财产的具体投资管理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受托机构对信托财产账户中的资金进行投资运用的投资范围、标准、原则及方式等。 涉及持续购买的,还应披露持续购买的系统测试报告及如何保证持续购买期间正常运行的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持续购买的投资原则、持续购买运行机制、持续购买效率保证措施、混同风险的防范、违约处置、信息披露安排等。 第57-58页

Z-3 交易条款信息

Z-3-1 交易结构及各当事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明确各参与机构在交易文件中确定的权力和义务。包含受托机构、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如有)。 第89-104页

Z-3-2 预计信托账户设置--交易中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信托收款账户(本金分账户、收入分账户)、信托付款账户、混同专用账、抵销专用账、服务转移和通知专用账、税收专用账的设置情况等,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披露,发行环节如有调整,需要在发行说明书中说明。 第105页

Z-3-3 各交易条款设置—例如回购交易条款、赎回交易条款、终止交易条款等,若在结构设计上涉及到其他类似的交易条款,可按以上规则进行披露。 第105-130页

注册申请报告

序号 内容 页码 备注

Z-3-4 各触发条件设置—例如违约事件触发条件、加速清偿事件触发条件、权利完善事件触发条件、个别通知事件触发条件、提前结束持续购买期触发条件(如有)等,若在结构设计上涉及到其他类似的触发条件,可按以上规则进行披露。 第130-139页

Z-4 基础资产筛选标准

Z-4-1 披露入池资产的合格标准。 第140-146页

Z-4-2 披露资产保证 第146-151页

Z-5 历史数据信息 第63-83页

Z-6 信息披露安排

Z-6-1 发行及存续期的信息披露要求、披露方式、途径及内容,明确特殊事件发生后的信息披露机制,以及其他影响产品风险及投资者判断的信息披露安排。 第152-163页

第一章 投资者风险提示

资产支持证券仅代表特定目的信托受益权的相应份额,不构成发起机构、受托机构或任何其他机构对投资者的负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在每期证券下的追索权仅限于信托财产。除了《信托合同》交易文件明确规定的职责外,发起机构不承担任何默示的承诺或者义务,并不作任何进一步的陈述与保证。除因受托机构故意、欺诈或重大过失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外,受托机构仅承担按照《信托合同》规定以信托财产为限向投资者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

投资者购买资产支持证券,应当认真阅读本文件及发行说明书等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证券发行的注册,并不表明对本证券的投资价值作出了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本证券的投资风险作出了任何判断。

下文列示了本次申请注册的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存在的投资风险,尽管在交易结构中会对于大部分风险安排缓释机制,但仍无法完全排除每一种风险对部分或全部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可能。因此,投资者在评价和购买每期证券时,应认真地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追索权仅限于信托财产的风险、集中度风险、本金偿付时间产生波动的风险、流动性不足风险、税务的风险、评估定价偏差风险、操作风险、政策风险、法律风险、利率风险、评级风险、交易他方的违约风险等。

一、追索权仅限于信托财产的风险

本系列证券仅代表特定目的信托的信托受益权的相应份额,不构成发起机构、受托机构或任何其他机构对投资者的负债,发起机构、受托机构不对本证券的收益作出任何保证或担保,投资者在本系列证券下的追索权仅限于信托财产。除了交易文件明确规定的职责外,发起机构不承担任何默示的承诺或者义务,并不作任何进一步的陈述与保证。除因受托机构故意、欺诈或重大过失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外,受托机构仅承担按照《信托合同》规定以信托财产为限向投资者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

风险缓释措施:对于该等风险,根据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受托机构、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和资金保管机构等需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当信托财产因该等相关机构的违约行为或不当行为而发生损失时对相关机构进行追索,以弥补该等违约行为或不当行为给信托财产带来的损失。由于本系列证券交易的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受托机构和资金保管机构具备较为丰富的证券化业务经验,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信托财产不会因为上述机构违约或不当行为产生损失,损害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利益。

二、集中度风险

如果基础资产借款人的分布地区相对较分散,地域集中度风险相对较小,但是占比相对较高的地域的回收情况依然会影响整体资产池的回收。城市的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区域借款人职业发展稳定性以及其他区域不利因素可能影响相关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意愿,增加借款人继续逾期、拖欠还款等违约行为的可能性,由此对资产池的回收款造成不利波动,进而影响本系列证券的收益实现。

风险缓释措施:发起机构平安银行在选择入池资产时已充分考虑了不同地域等分布比重的平衡因素,基础资产借款人的分布地区相对较分散,地域集中度风险相对较小。

三、本金偿付时间产生波动的风险

受贷款服务机构的实际处置执行情况、债务人还款意愿与能力可能发生变化等因素的影响,资产池实际回收现金流的时间分布可能与预测时间分布存在差异,从而导致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实际本金回收可能提前于预测时点,也有可能被推后,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的实际存续期可能短于或长于产品的预期存续期限,从而影响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资金管理安排。

风险缓释措施:发起机构在挑选基础资产时,对标的债权资产回收现金流的时间分布进行了预判和平衡,一定程度避免了现金回流过于集中的情况出现;通过设置信托(流动性)储备账户和安排流动性支持机构(如有),现金回收可能滞后产生的风险得到一定程度缓解。

四、流动性不足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风险,指投资者无法在合理时间内以公允价格出售证券而遭受损失的风险。由于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在我国尚处在起步阶段,投资者对其认识不够充分,因此预计本系列证券存在一定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在转让证券时可能面临寻找交易对手困难的情形。

风险缓释措施:在各期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结束后,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将尽快向有关交易场所或其他主管部门提出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流通申请,提高证券的流动性。另外,随着市场的发展,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也会日趋活跃,未来的流动性风险将会有所降低。

五、税务的风险

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获得的利息收入将根据中国税法及相关税收管理条例缴纳相应税负。如果未来中国税法及相关税收管理条例发生变化,税务部门向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征收任何额外的税负,发起机构、主承销商、受托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均不承担任何补偿责任。

风险缓释措施:税务风险是固定收益证券无法规避的一种系统性风险,平安银行在本系列证券交易中聘请了税务顾问,提供相关税务分析,并将向投资者充分披露资产支持证券所涉及的税务安排。对于未来中国税法及相关税收管理条例可能发生变化带来的税务风险,由投资者根据自身需要做出投资决策。

六、评估定价偏差风险

虽然在评估贷款的回收率时结合平安银行历史不良贷款的回收情况,考虑了资产池逾期期限、成为不良时未偿本金余额、借款人的年龄、所获得的授信额度、地区、职业、学历等因素,并结合外部宏观环境变化进行了调整,但资产池中每笔贷款的回收会较大程度的受到贷款服务机构催收力度、催收效果的影响,通过静态池的分析已较大程度上体现了催收机构过往的催收效果。鉴于催收政策的变化会对贷款的实际回收情况造成影响,同时受未来宏观经济环境等不确定因素影响,贷款的实际回收率和回收时间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风险缓释措施:本系列证券将以上风险因素加以考虑,对基础资产池的回收情况进行了相应调整。

七、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本系列证券交易主体在构建交易结构和交易执行期间的不当操作,或未能按照交易文件的安排履约尽职,从而使投资者蒙受投资损失的风险,这其中包含了由于信息不对称可能带来的道德风险等。操作风险可能源于投资者自身内部风险控制,也可能源于本系列证券的参与机构。

风险缓释措施:严格构建交易各方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确保各方之间签订协议的合法性、完整性和严密性;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信息披露,以避免黑箱操作;本系列各期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说明书向投资者进行全方位的信息披露;受托机构在各期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内,定期发布受托机构报告,不定期发布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件,以使各期资产支持证券运作更加透明;聘请评级机构进行首次评级和跟踪评级。

八、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主要包括(1)与本系列证券不良基础资产处置相关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本系列证券预设的基础资产催收处置方案、清算变现方案部分或全部失效,投资者由此面临无法在预期到期日收回投资的风险;(2)各期证券存续期间,我国债券市场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引起证券市场的波动,从而对本系列证券的投资价值和二级市场流动性带来不利影响,投资者由此面临证券投资价值潜在损失的风险。

风险缓释措施: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及受托机构将密切关注相关法律与政策发展变化,积极收集与不良资产清收相关的政策信息,准确掌握政策动态,了解和判断宏观政策的变化。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及受托机构将及时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政策变化,动态优化本期项目的清收措施。对于预期将对资产支持证券产生重大影响的政策变化,发起机构及受托机构将及时向投资者予以披露。

九、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因外部金融法规不完备或当事方对法律条文的误解、执行不力、或条文规定不细等原因导致无法执行已生效合同,以及由于诉讼、不利判决和法律文件缺失、不完备而可能使当事方遭受损失的各类风险。法律风险涵盖签约、履约和争议处理各阶段。

风险缓释措施:针对上述风险,结合已发行橙益系列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遇到的问题,本系列证券交易的相关方就交易文件内容进行了充分的讨论沟通,尽量避免因交易文件约定不清楚导致交易各方产生误解或执行不力、无法执行的情况。

十、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市场利率的波动对资产支持证券价格产生影响,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风险。利率风险是固定收益证券普遍面临的风险。与其他固定收益证券相比,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又有其特殊性:利率的变化会影响借款人的偿付行为,从而导致资产池现金流量发生变化,对资产支持证券价格产生影响。

风险缓释措施:利率风险是固定收益证券无法规避的一种风险,只能通过投资者自身对市场走势的分析,结合利率风险管理手段来降低损失的可能性。本系列证券将向投资者充分披露资产支持证券利率风险有别于其他证券品种的特征,由投资者根据自身需要做出投资决策。

十一、评级风险

本系列证券发行时将聘请具备评级资质的信用评级公司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信用评级。信用评级公司评估了在每个支付日全额和及时支付应付的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利息和在法定到期日支付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本金的可能性。评级结果并不构成买入、继续持有或卖出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的任何建议,且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可以随时由评级机构予以修改、中止或撤销。受托机构不保证一个评级结果将在任何特定期间内都持续有效,或将来指定的评级机构根据当时情况判断后不会降低、中止或撤销某一评级结果。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产服务顾问和资金保管机构的财务状况恶化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从而导致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被降低。在此种情况下,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价格和流动性可能随之发生不利变化。

风险缓释措施:在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内,评级机构将对资产池的回收情况进行监测,监控平安银行和资金保管机构的信用状况,并通过定期考察资产服务机构、受托机构、资金保管机构的相关报告,对本系列证券交易的信用状况进行动态跟踪,以判断证券的风险程度和信用质量是否发生变化。针对可能影响信用等级的重大事项,贷款服务机构、受托机构将及时跟踪总结和动态优化各期资产支持证券入池资产的清收措施,防范评级下调的风险。

十二、交易他方的违约风险

本系列证券交易涉及众多交易方,虽然相关的交易文件对交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均有详细的规定,但是发行人无法排除由于任何一方违约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导致投资者利益损失的风险。

风险缓释措施:针对该等风险,相关交易文件对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和资金保管机构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并约定了各机构不当行为带来的违约责任及赔偿认定等。此外,本系列证券交易中设置了与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及受托机构的履约情况相挂钩的解任事件和替代机构的选任标准、选任程序。交易的参与方在资产证券化业务方面具备较为成熟的经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交易结构风险和操作风险。

第二章 参与机构信息

一、各参与机构的选任标准及程序

(一)发起机构选任参与机构的原则和内部部门职责划分

1、发起机构选任参与机构的原则

(1)平安银行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平安银行相关规定作为选任各家参与机构的准则。

(2)平安银行发起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选任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其他服务机构(合称“中介机构”)以公平、公正、公开作为选任各家参与机构的原则。

(3)平安银行负责组织信贷资产证券化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其他服务机构的选任工作,档案保管。

2、内部部门职责划分

特殊资产管理部是非零、小企业及零售剥离给特管的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实施管理部门,负责统筹管理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牵头发起项目并组织实施。主要职责如下:

(1)确保平安银行符合监管认可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各项条件。

(2)负责制定辖内不良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并向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报送与辖内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有关的年度规划和分期实施方案。

(3)根据监管要求,有序开展辖内管理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信息登记,并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产品重大变化情况。

(4)负责组织开展辖内不良资产证券化工作,牵头组织行内相关部门,协助中介机构完成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尽职调查工作。

(5)负责组织包括但不限于不良贷款的催收处置、资产计量、信息系统建设等不良贷款证券化业务相关的具体实施工作,以提高业务开展效率,满足业务合规性要求。

(6)在实施之前,需要根据《平安银行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备案管理办法》做好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划工作,确保该项资产损失能够在发生年度进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7)按照监管要求提供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会计意见书,负责做好待证券化资产现金流风险报酬转移测试及结果,以供会计出表判断需要。

(8)牵头制定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细则。在监管要求及本制度框架下,对不良资产分行及经营单位考核另行制定专项业务细则,包括但不限于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考核细则及操作规范。

(二)选任标准和程序

1、受托机构的选任标准和程序

信托公司担任本系列项目受托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选任原则:受托机构由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或者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机构担任,并且要满足监管机构对特定目的信托的市场准入条件并具备监管机构认定的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

(1)注册资本不低于五亿元人民币,并且最近三年年末的净资产不低于五亿元人民币;

(2)自营业务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有关监管要求;

(3)原有存款性负债业务全部清理完毕,没有发生新的存款性负债或者以信托等业务名义办理的变相负债业务;

(4)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营业绩,到期信托项目全部按合同约定顺利完成,没有挪用信托财产的不良记录,并且最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信托业务操作流程、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

(6)具有履行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职责所需要的专业人员、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管理信息系统以及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7)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选任标准:在满足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结合平安银行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实际情形和需要,还考虑了如下相对选任标准:

(1)备选受托机构在不良资产证券化方面是否具有丰富的理论基础与实践经验;

(2)备选受托机构将要参与项目的工作团队是否能够保证工作时间的完整与工作质量的高效;

(3)备选受托机构对该项目是否足够重视;

(4)备选受托机构提出的收费标准是否合适;

(5)备选受托机构在项目中是否能够与其他机构积极配合;

(6)备选受托机构是否和平安银行有过良好的合作历史或者存在未来合作的空间。

选任程序:在对受托机构选择时,平安银行制定并严格遵循下述程序:

(1)与国内多家受托机构进行广泛的接触和沟通,熟悉和了解相关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在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方面的工作经验;

(2)在广泛接触和了解的基础上,选定多家受托机构进行重点沟通,并对其资格进行审核。

对于平安银行发起的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特殊资产管理部等业务部门将通过招投标、竞争性报价或协商报价等方式,选定受托机构,签署信托协议建立合作关系。

信托存续期间,原受托机构被解任或辞任,继任受托机构的委任程序:“受托人”应立即书面通知《信托合同》相对方、“评级机构”以及“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有权解任“受托人”并书面通知“受托人”(并抄送《信托合同》相对方)。按照《信托合同》约定解任“受托人”后,“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应立即任命符合“受托人合格标准”并愿意担任“受托人”的继任“受托人”。“受托人”应立即将对该继任“受托人”的任命通知《信托合同》对方、“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以及“评级机构”等其他各相关方。在继任“受托人”接受该任命之前,“受托人”的任何辞任或解任均不得生效。继任“受托人”应签署并向“委托人”、其前任“受托人”以及“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交付其接受委任的书面文件,原“受托人”的辞任或解任在继任“受托人”应签署并交付该等书面文件后立即生效,且继任“受托人”无需采取进一步的行动,即自动享有并承担其前任“受托人”在《信托合同》以及其前任“受托人”作为一方的其他“交易文件”项下的全部权利、权力、职责和义务。关于继任受托机构的任命,“受托人”应立即将对该继任“受托人”的任命通知《信托合同》对方、“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以及“评级机构”等其他各相关方。

2、贷款服务机构的选任标准及程序

本系列项目基础资产的初始贷款服务机构由发起机构平安银行担任。

在证券存续期间,如发生初始贷款服务机构解任事件,后备贷款服务机构和替代贷款服务机构需符合如下标准:

(1)应当为依据“中国”“法律”设立的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且具有提供《服务合同》项下“服务”的经营资质;

(2)资本充足率不能低于8%;

(3)具有管理“资产”所需的专业人员、业务处理系统、会计处理系统、档案管理系统以及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4)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不低于评级机构要求的等级水平;

(5)相关监管部门规定的贷款服务机构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后备贷款服务机构的选任程序:如果“平安银行”不具备/丧失任一“必备评级等级”时,“受托人”应尽快并最迟须在“平安银行”不具备/丧失任一“必备评级等级”后【90】日内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召集“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由“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选任“后备贷款服务机构”。

3、主承销商、资金保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合作机构的选任标准及程序执行

选任标准:

(1)具有相关行业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认定,专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2)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准、良好的声誉和职业道德,拥有稳定的专业管理团队;

(3)具有科学完善的业务管理机制及管理原则;

(4)资信评级机构还要具有科学完备的信息系统;

(5)在规定的时间内披露信息,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质量;

(6)具有完善的客户服务组织架构和优秀的客户服务人员。

选任程序:

(1)发起机构将与国内知名主承销商、资金保管机构、信用评级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接触,了解其内部状况和提供服务的能力和意愿;

(2)在广泛接触和了解的基础上,选定几家专业机构进行重点沟通,并对其资格进行初步审核;

(3)在与备选机构进行深入谈判后,确定每期项目发行时及存续期间的专业机构。

选定程序:

对于平安银行特殊资产管理部等业务部门发起的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将通过招投标、竞争性报价或协商报价等方式,协助在中介机构合作清单中筛选合作机构,签署业务合作协议建立合作关系。

二、主要参与机构名单及简介

(一)发起机构/委托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李红娟

联系电话:0755-82052449

邮政编码:518001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在对深圳经济特区原 6家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基础上设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1987年5月10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以(87)深人融管字第39号文批准,以自由认购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发行深圳信用银行普通股股票5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20元,社会公众实际认购股票396,894股。1987年11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以银复〔1987〕365号文,同意设立深圳发展银行,深圳信用银行筹备组发行的深圳信用银行普通股股票原则上转为平安银行之普通股。平安银行前身深圳发展银行设立时的总股本为396,894股。1987年12月22日,深圳发展银行正式成立。1988年4月11日,深圳发展银行普通股股票在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挂牌公开交易。1991年4月3日,深圳发展银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为000001。

2012年,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12〕192号文批准,深圳发展银行与原平安银行合并;2012年6月12日,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原平安银行办理注销登记。2012年7月,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12〕397号文同意,“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22年12月末,平安银行总股本为19,405,918,198股,资产总额达53,215.14亿元,较上年末增长8.1%,其中发放贷款和垫款本金总额33,291.61亿元,较上年末增幅8.7%;负债总额48,868.34亿元,较上年末增长8.0%,其中,吸收存款本金余额33,126.84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1.8%;股东权益为4,346.80亿元,较上年末增长9.9%。在资产规模不断增长的同时,平安银行强化全面风险管理能力,资产质量继续保持优良。2022年12月末,平安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及资本充足率分别为8.64%、10.40%及13.01%,均满足监管达标要求。2022年,平安银行实现营业收入1,798.95亿元,同比增长6.2%,实现净利润455.16亿元,同比增长25.3%,盈利能力有所提升。截至2022年12月末,平安银行拥有分行109家(含香港分行),1,191家营业机构。

截至2023年9月末,平安银行资产总额55,163.88亿元,较上年末增长3.7%,其中发放贷款和垫款本金总额34,260.92亿元,较上年末增长2.9%;负债总额50,505.28亿元,较上年末增长3.3%,其中,吸收存款本金34,547.96亿元,较上年末增长4.3%。在资产规模不断增长的同时,平安银行强化全面风险管理能力,资产质量继续保持优良。2023年9月末,平安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及资本充足率分别为9.23%、10.95%及13.52%,均满足监管达标要求。

平安银行最近三年又一期财务状况与经营指标(见下表):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项目 2023年9月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资产总额 5,516,388 5,321,514 4,921,380 4,468,514

股东权益 465,860 434,680 395,448 364,131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股东权益 395,916 364,736 325,504 294,187

吸收存款本金 3,454,796 3,312,684 2,961,819 2,673,118

发放贷款和垫款本金总额 3,426,092 3,329,161 3,063,448 2,666,297

其中:不良贷款 35,598 34,861 31,275 31,390

不良贷款率(%) 1.04 1.05 1.02 1.18

拨备覆盖率(%) 282.62 290.28 288.42 201.40

拨贷比(%) 2.94 3.04 2.94 2.37

利润总额 48,993 57,253 45,879 36,754

净利润 39,635 45,516 36,336 28,928

资本充足率(%) 13.52 13.01 13.34 13.29

一级资本充足率(%) 10.95 10.40 10.56 10.91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9.23 8.64 8.60 8.69

数据来源: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二)备选发行人/受托机构: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55号贵州金融城1期商务区10号楼23、24层;

法定代表人:孙磊

联系人:刘冠男、郑克然、曹地、娄金龙、张一鸣

电话号码:0371-87773361

邮政编码:550081

网址:www.hngtrust.com

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是由中国华能集团控股、贵州省及国内多家大型国有企业参股的全国性信托金融机构,于 2008年由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在原贵州省黔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基础上增资扩股重组而成。2009年1月正式更名为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2009年2月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华能贵诚信托换发新的《金融许可证》,正式按照“新两规”要求开展信托经营业务,同年3月正式恢复营业。华能贵诚信托注册于贵州省贵阳市,截至2022年末,华能贵诚信托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1.95亿元,净资产265.84亿元。

根据信托业务发展规划,紧密依靠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的产业背景和股东优势,华能贵诚信托受托管理的资产主要运用于电力能源、基础产业、工商实业等。目前,华能贵诚信托已与国内主要的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重点城市商业银行等建立了战略性合作关系。

华能贵诚信托2013年11月获得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至今已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 10年,华能贵诚信托自获得上述业务资格起即将资产证券化业务作为公司重要战略业务方向之一,集中公司资源进行业务创新及拓展,致力构建资产证券化业务全链条增值服务体系。华能贵诚信托十分重视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业务团队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做了细致充分的研究,并于2013年取得了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截至目前,华能贵诚信托已经担任了多项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受托机构和发行人,项目运行情况正常。华能贵诚信托符合《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受托机构的要求,具备担任本系列资产支持证券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的条件和能力。

近年来,华能贵诚信托的财务指标一直保持业内较好水平,2022年,华能贵诚信托实现营业收入39.26亿元,其中信托业务收入30.68亿元。华能贵诚信托过往四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合并口径)。

单位:人民币亿元

项目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资产总计 291.16 285.27 274.56 244.60

净资产 265.84 255.12 230.23 204.68

营业收入 39.26 60.40 60.01 50.69

其中:信托业务收入 30.68 49.20 38.23 31.75

利润总额 33.09 50.20 50.06 42.11

人均利润(万元) 665.39 1,017.64 1,331.38 1,153.70

数据来源:华能贵诚信托2019、2020、2021及2022年年度报告。

(三)其他参与机构

其他参与机构名单将在每期证券发行时在发行说明书中予以公告披露。

三、主要参与机构的证券化经验、违约记录声明及机构之间的关联关系

(一)平安银行作为项目发起机构和贷款服务机构的经验

平安银行一直密切关注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很早就着手研究和实践资产证券化业务。2012年人民银行、原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推动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后,平安银行就开始积极筹备。截至2023年9月末,平安银行已先后成功发起设立了平银2015年对公信贷证券化信托项目、平银2015年第一期汽车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项目、橙易2016年第一期持证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项目、安行2018年第一期汽车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项目、橙益2018年第一期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安信2018年第一期信用卡分期证券化项目、安行2019年第一期汽车抵押贷款证券化项目、安鑫2019年第一期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项目、安鑫 2019年第二期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项目、橙益2020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项目、橙益2020年第二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安鑫2021年第一期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项目、橙益2021年第一期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安顺2021年第一期个人消费贷款资产证券化项目、橙益2021年第二期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橙益2021年第三期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橙益2021年第四期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橙益2021年第五期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橙益2022年第一期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橙益2022年第二期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安顺2022年第一期个人消费贷款资产证券化项目、橙益2022年第三期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橙益2023年第一期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橙益2023年第二期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橙益2023年第三期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橙益2023年第四期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橙益2023年第五期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橙益2023年第六期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橙益2023年第七期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橙益2023年第八期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橙益2023年第九期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橙益2023年第十期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橙益2023年第十一期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橙益2023年第十二期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等,积累了丰富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经验。

(二)华能贵诚信托作为项目受托机构的相关经验

截至2023年9月末,华能贵诚信托曾担任过114单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受托机构,合计总金额3,601.92亿元。

(三)主要参与机构以往证券化交易中的违约记录申明

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在以往证券化项目中均无违约纪录。

(四)主要参与机构关联关系说明

发起机构同时兼任贷款服务机构。

除上述关联关系以外,发起机构与受托机构之间无股权关联关系。发起机构与其他参与机构的关联关系(如有),将在每期证券的发行说明书中予以披露。

四、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摘要

(一)总则

1、为规范平安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促进平安银行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第7号)、《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第3号)、《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第1号)、《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4号)、《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99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平安银行相关规定,制定《平安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2、《管理办法》所称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仅指由平安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并经监管机构认可,且主要发行和交易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证券交易市场的结构性融资活动。

3、平安银行用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基础资产包括公司贷款、零售贷款以及其他符合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平安银行信贷类资产。

4、平安银行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实现出表的信贷资产,需满足会计终止确认条件以及监管规定,实现真实的会计出表和监管出表。

5、平安银行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应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有关制度要求,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

6、平安银行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主要目的是加强资产负债主动管理,提高资产流动性,优化信贷资源配置,降低资金缺口和资本缺口。

(二)职责分工

1、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批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制度,审批并监督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年度规划,审批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授权事宜,确保该业务满足银行资产负债管理要求。

2、资产负债管理部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统筹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1)组织制定总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制度,协调处理日常管理事宜。

(2)根据全行的经营目标、资本实力、风险管理能力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特征,结合各业务部门制定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年度规划方案,确定全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年度规划目标,并报送资产负债管理管理委员会审批。

(3)与资产提供部门商讨确定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分期实施方案,监督具体执行情况。

3、投资银行事业部是非零售信贷资产(不包含不良资产,下同)证券化业务的实施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落实年度非零售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规划,并细化项目分期实施方案。

(2)根据监管要求,有序开展辖内管理非零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信息登记,并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产品重大变化情况。

(3)负责组织分期项目的具体发行以及行内外信息披露。

(4)优化非零售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流程,提高业务开展效率,满足业务合规性要求。

(5)研究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创新模式,拓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渠道。

(6)牵头组织行内相关部门,协助中介机构完成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尽职调查工作。

(7)协助相关业务部门,完成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事宜。

(8)在实施之前,需要根据《平安银行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备案管理办法》做好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划工作,并协同财务企划部确保辖内资产证券化业务涉及的资产损失的税务处理工作持续符合国家及地方税务部门与平安银行税务管理政策要求。

(9)按照监管要求提供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会计意见书与待证券化资产现金流风险报酬转移测试结果,以供会计出表判断需要。

4、公司银行部作为非零售信贷资产(不包含不良资产,下同)的提供部门,负责全行

非零售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统筹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1)参与制定非零售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制度,并向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报送与全行非零售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有关的年度规划和分期实施方案。

(2)根据公司业务资产负债管理目标,牵头完成用于构建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池的非零信贷资产包的初步筛选。

(3)协助资产转出机构(分行/事业部)和投资银行事业部落实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方案,并协调工作进度。

(4)配合开展行内外信息披露工作。

5、特殊资产管理部是非零、小企业及零售剥离给特管的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实施管理部门,负责统筹管理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牵头发起项目并组织实施。主要职责如下:

(1)确保平安银行符合监管认可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各项条件。

(2)负责制定辖内不良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并向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报送与辖内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有关的年度规划和分期实施方案;

(3)根据监管要求,有序开展辖内管理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信息登记,并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产品重大变化情况。

(4)负责组织开展辖内不良资产证券化工作,牵头组织行内相关部门,协助中介机构完成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尽职调查工作;

(5)负责组织包括但不限于不良贷款的催收处置、资产计量、信息系统建设等不良贷款证券化业务相关的具体实施工作,以提高业务开展效率,满足业务合规性要求。

(6)在实施之前,需要根据《平安银行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备案管理办法》做好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划工作,确保该项资产损失能够在发生年度进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7)按照监管要求提供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会计意见书,负责做好待证券化资产现金流风险报酬转移测试及结果,以供会计出表判断需要。

(8)牵头制定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细则。在监管要求及本制度框架下,对不良资产分行及经营单位考核另行制定专项业务细则,包括但不限于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考核细则及操作规范。

6、财务企划部负责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收益分配和会计核算,主要职责包括:

(1)确定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收益分配方式,参与评价各业务部门提供的财务效益评估。

(2)制定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会计核算办法,明确以证券化方式实现出表的平安银行信贷资产会计终止确认条件。

(3)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分期实施方案的审核,对方案中涉及会计处理及税收的内容提出评估意见。

7、风险管理部(资产监控部)、零售风险管理部及相关事业部内嵌风险团队分别负责非零和零售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审查和评估,主要职责包括:

(1)牵头审定平安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风险管理程序,并根据平安银行因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形成风险暴露情况,对可能涉及的资本计提及风险加权资产等指标或风险数据的计量方法及计量结果的合规性及有效性进行评估,明确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风险管理制度要求。

(2)参与每期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实施方案审核,对方案中涉及风险管理的内容提出意见。

8、各级法律合规部按照法律合规评审授权管理制度规定,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制度、非格式法律文本进行法律合规评审,以及提供相关法律合规咨询意见。

9、运营管理部负责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运营操作的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1)制定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运营操作规程。

(2)负责对分支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运营相关操作进行管理及指导。

(3)负责其他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的运营管理工作。

10、金融同业事业部是全行信贷资产流转业务的产品销售部门,负责根据平安银行信贷资产流转发行方案,牵头组织对应业务的同业渠道销售工作。

11、信息科技部门负责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科技维护,主要职责是负责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系统的立项、开发和系统软硬件的升级维护。

12、资产转出机构应根据总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分期实施方案承担如下职责:

(1)配合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入池基础资产的尽职调查工作。

(2)负责转出信贷资产的贷后管理工作。

(三)业务规划及发起

1、平安银行公司银行部及特殊资产管理部应根据辖内各业务条线的经营目标、资本限额、风险管理能力和风险特征,制定辖内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规划,规划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化规模、类别、期限、实施时间、对可释放的风险资产和信贷额度等的测算和对该等指标再分配的建议等,并由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审议。如实际执行情况与规划有重大差异,各业务部门应对规划执行差异做出客观解释,同时提出变更后规划,并重新向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发起规划审批流程。

2、具体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规划方案经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投资银行部及特殊资产管理部应根据规划要求牵头发起和组织实施辖内平安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确定注册额度、分期发行安排、基础资产标准等,履行行内审批程序后,与受托机构联合向相关监管部门申请注册或履行其他监管要求的审批或报备事项,在注册或监管批复有效期内分期发行。

3、投资银行事业部及特殊资产管理部负责牵头组织行内相关部门,协助中介机构完成信贷证券化业务贷款尽职调查,负责向监管机构报送材料(如需),做好与监管机构的沟通工作,并根据监管机构意见和平安银行实际情况制定发行销售方案,并由金融同业事业部牵头组织实施具体销售工作。

4、投资银行事业部及特殊资产管理部组织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时,应按照会计准则要求和监管规定,确定合理的自持比例与结构,确保信贷资产真实转出,对于平安银行自持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原则上应划归银行账户进行管理。

五、发起机构特殊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规程摘要

(一)总则

为规范平安银行特殊资产管理部不良资产证券化管理,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以及《平安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平安银行金融工具估值管理办法》《平安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特殊资产管理部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规程进行如下规定。

(二)具体操作流程

1、业务发起

(1)项目立项。不良资产证券化由特殊资产管理部组织发起,经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行风险管理部、总行财务企划部及相关行领导审批同意后立项。

(2)中介机构选聘。根据监管机构的规定,特殊资产管理部负责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中由平安银行选聘的中介机构的集中采购工作。对中介机构的选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服务效率和质量优先,兼顾经济性。

(3)组建资产池。特殊资产管理部及其他相关机构结合监管要求、市场环境、平安银行需要、投资者需求等,在相关部门和机构配合下,制定基础资产筛选标准,筛选基础资产,组建资产池,并根据交易需要确定初始起算日和特定目的信托设立日(以下简称“信托设立日”),基础资产于信托设立时转让。资产池规模和基础资产所在分支机构由总行确定。未经总行批准,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实施不良资产证券化。

(4)尽职调查。是指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评级机构、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对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权属、真实性、风险状况等进行全面调查评估,并出具相应的报告。特殊资产管理部组织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经办分支机构和相关部门配合提供尽职调查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5)交易结构设计。是指对资产证券化交易框架和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设计,对基础资产的现金流进行重组、切割,对基础资产的风险报酬进行转移、分配,结合金融工具运用,据以创设不同类型的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证券类型设计、内外部增信措施、现金流偿付顺序、项目账户安排、会计与税收处理、信息披露要求、信用触发机制等内容。特殊资产管理部组织主承销商、财务顾问等进行交易结构设计,并确定交易结构和定价策略,确认评级结果。

(6)法律文件准备。特殊资产管理部根据监管要求、行业惯例和平安银行实际情况等,组织中介机构起草相关法律文件。法律性文件需经平安银行有法律合规评审权限部门审查同意,会计师和律师应出具会计意见书和法律意见书。特殊资产管理部组织签署相关合同协议,并会同受托机构向监管机构上报相关文件。

2、证券发行

(1)路演。特殊资产管理部与相关部门、主承销商、受托机构等,共同开展证券发行销售中的投资者沟通、路演推介等工作。

(2)发行。受托机构以信托财产所产生之现金流为偿付基础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主承销商组建承销团,履行承销责任。

(3)交割。证券发行完成信托设立之后,受托机构以扣除交易费用后的发行净收入和发起机构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作为平安银行转让基础资产的对价。平安银行转让基础资产,并进行相关账务和系统处理。特定目的信托设立后,平安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将基础资产的档案资料与自营贷款的档案资料分开管理。

3、存续期管理

特殊资产管理部接受受托机构委托,作为贷款服务机构,在特定目的信托设立后,继续管理基础资产,提供回收款归集与转付、信息披露、催收处置管理、风险管理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特定目的信托设立后,基础资产原经办分支机构自动成为该证券化交易的服务分支机构,承担对各自辖内基础资产的管理服务职责。平安银行特殊资产管理部对基础资产的管理应按照《服务合同》约定,参照相应的自营性贷款相关规定执行。

4、到期管理

平安银行根据合同约定,对基础资产进行到期操作。

(1)清仓回购是指当基础资产或者资产支持证券尚未全部清偿,但未偿还金额已经降低到一定标准(如10%或以下),根据监管规定,发起人可行使回购选择权,对剩余未偿的入池基础资产进行清仓回购。

特殊资产管理部负责对项目入池资产的存续情况进行评估,或者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入池资产存续情况进行评估,决定是否发起清仓回购,设计清仓回购方案,确定清仓回购流程,其他相关部门和原始资产机构协助开展清仓回购工作。

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清仓回购完成后,及时完成会计处理。

(2)资产证券化项目到期后,特殊资产管理部各区域、分部和分行负责提供基础资产存续期运行情况的相关材料,特殊资产管理部牵头汇总编写项目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包括资产池的本息回收款归集与转付情况,资产质量变化情况以及资产处置等信息。

(3)特殊资产管理部根据监管机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提供项目到期所需报告的信息。

5、投资管理

发起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保留一定比例的基础资产信用风险,对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一定比例的自持。平安银行自持资产,由总行资金运营中心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作为投资者参与平安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自持。

总行风险管理部对特殊资产管理部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平安银行自持资产估值进行管理,包括估值结果定期复核、估值模型投产前或重大调整时进行验证、配合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中关于公允价值的内容。

特殊资产管理部根据总行风险管理部关于估值管理的要求,定期对平安银行自持劣后级资产发起估值,并将估值结果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审核。审核通过后,特殊资产管理部发起账务处理签报。

6、会计处理

特殊资产管理部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参照《平安银行信贷资产流转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和不良贷款转让会计核算等相关规定执行。

7、证券化资产服务管理

平安银行作为贷款服务机构,对基础资产的风险分类比照平安银行相应的自营性贷款的分类方法进行分类。特殊资产管理部从事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工作,杜绝工作内容流于形式,做好各类风险防控。

服务阶段的职责分工如下:

(1)平安银行作为贷款服务机构,依照《贷款服务合同》约定,对基础资产进行日常管理,一般需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收取贷款本金和利息;贷后管理;保管信托财产法律文件,并使其独立于自身财产的法律文件;定期向受托机构提供基础资产服务报告;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2)服务阶段的工作由特殊资产管理部区域、分部和分行具体承办,特殊资产管理部负责总体协调。

特殊资产管理部在服务阶段的主要职责是管理协调特殊资产管理部区域、分部和分行对基础资产的服务工作,具体包括:根据《贷款服务合同》,管理协调特殊资产管理部区域、分部和分行对基础资产的服务工作,对资产池的整体风险进行监控、评估和处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各特殊资产管理部区域、分部和分行是基础资产的日常管理部门,主要依据《贷款服务合同》及总行要求开展贷款服务工作,对借款人、贷款项目和担保等进行管理和监控,按照服务协议做好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回收工作。

8、风险监督与管理

(1)风险控制。特殊资产管理部不良资产证券化交易应根据国内政策法规,结合平安银行和投资人需求,严密设计交易结构,审慎选择交易对手和中介机构,通过与交易各方签署相关法律性文件并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防止发生法律风险、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应加强基础资产的风险监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努力提高基础资产本息回收成效。

(2)重大风险事项报告。发生对信托财产价值具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风险事项时,各相关部门应及时上报总行并采取相应措施。

(3)应急预案。在特殊资产管理部不良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各相关部门应制定应急预案,防止由于系统故障、借款人和投资人异议等原因对交易造成不利影响,有效控制声誉风险。

(4)信息保密。对外提供基础资产相关资料和披露信息时,应严格遵守平安银行相关规定,履行对借款人相关信息的保密义务。

9、档案管理

受托资产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资料、尽职调查、处置谈判、诉讼催收、处置预(方)案、审查审批、工作日志等,受托资产档案资料比照平安银行现行相关档案管理办法进行单独保管。

受托资产委托期限届满或终止委托时,由贷款服务机构将剩余未处置完毕资产和档案资料移交资产所有权人。

六、发起机构信用卡业务贷款管理办法摘要

(一)总述

平安银行开展信用卡业务已有超过 10年的时间。在借鉴境内外银行同业开展信用卡业务的丰富经验和成熟系统及流程管理的基础上,通过10年多的发展,平安银行信用卡中心在信用卡业务方面积累了丰富的业务经验,建立和逐步完善了信用卡业务系统和业务流程,形成了信用卡申请审核、信用卡发放、后续管理、违约处置等全过程的信用卡管理办法。在信用卡债权违约后,信用卡中心将及时启动合适的催收流程,以便将违约损失降到最低。

(二)信用卡申领流程

1、凡年满2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合法收入来源,信誉良好的自然人,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平安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向平安银行申领信用卡个人卡主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可为符合申领条件的其他自然人申领附属卡。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完全清偿责任。

2、个人申领信用卡,均应如实填写《平安银行信用卡申请表》,并认可签署《平安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后,由信用卡中心根据申领人的申请及资信状况确定是否同意申领人的申请。

(三)信用卡审核标准

平安银行信用卡已逐步建立综合授信的管理制度。新户准入方面,平安银行会审核客户的职业、财力、资产、与平安集团往来情况等各方面资质、并结合他行信贷表现,对客户进行综合授信。存量客户管理方面,在总授信范围内对客户额度进行严谨、科学的经营。在额度授信评估中,需查询银行的内外部信息,了解客户在平安银行、人行的信贷逾期情况以及其它用卡风险,并根据对客户的还款能力的综合评估对客户做出额度授信的决策,过程中充分应用平安银行评分模型以及人行评分模型等科学的评估工具,并结合客户资产、与平安集团业务往来等资质变化情况对客户在平安银行及人行的总额度、总负债进行严格控制。

(四)贷款形成程序

1、授信额度确定方式

平安银行信用卡已建立综合授信的管理制度,平安银行会审核客户的职业、财力、资产、与平安银行(集团)往来情况等各方面资质、并结合他行信贷表现,合理评估客户的收入水平及还款能力,对客户进行综合授信管理。

2、信贷审批流程

平安银行信用卡审批结合内外部信息进行多重交叉验证核查,外部包括人行、公安、工商、银联鉴权和运营商等信息,内部包括集团、银行、历史申请、发卡、用卡和还款记录等信息。通过内外部信息的交叉比对及数据分析,验证客户的身份、财力、信用状况等信息。再根据发卡政策审核客户的申请资料,结合人行、公安等外部信息和内部欺诈、风险等信息,对申请人基本资格、职业、财力、负债和信用记录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最终给予审核结果。

3、贷款发放

对符合条件的客户申请,该笔订单会进行实时审批,审批通过后,系统会生成请款文件及业务相关报表,并在信用卡A+系统内进行请款。

(五)贷款内部信用评分体系及整体信用分数分布

信用卡贷款内部信用评分体系主要应用客户过去的用卡行为信息进行统计评分,并依据该评分按统计原理预测其未来一段时期内发生违约概率的刻画。

(六)贷款贷后管理办法

1、风险监控、预警

平安银行利用科学的客户风险识别工具,如行为评分模型等,结合客户在平安银行的交易行为、还款情况,以及人行资信报告、其他外部资信等信息,及时对现有客户进行分类和差异化额度管理。对于较低风险的优质客户积极进行额度经营,在控制整体风险的基础上提高额度资源配置的效率;对中高风险的客户视风险程度采取禁止升额、管制、降额等差异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在客户风险完全暴露之前进行提前干预,减少损失金额。此外,平安银行定期对客户分类和额度管理策略进行检视,适时调整,以适应变化的外部市场环境和内部客户结构。

2、委外催收及诉讼

信用卡中心对信用卡逾期案件委托专业催收机构及律师事务所进行催收或诉讼,并建立科学的考核体系对其进行考核,通过专业的委外管理团队依据相关制度对其进行规范管理。外包商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明确外包商职责、建立完善的运营及操作流程、人员管理、质量管理、投诉管理、准入与退出、费用结算等。

(七)贷款担保形式及审核方法

平安银行信用卡业务不设任何担保形式。

(八)违约借款处置程序及方法

信用卡出现逾期及领用合约约定的各项违约事项时,信用卡中心及特管中心将及时采取必要催收措施,及时行使平安银行作为债权人的各项权利。可供选择的催收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催收、催收短信、催收信函、律师函、催收Email、催收传真、外包催收、法务诉讼、公安协助、律师协助、扣划与补扣等。信用卡自客户逾期违约之日起进入催收程序,催收之日起至贷款收回或其他方式终止为止,催收过程、进展和结果均在专业催收机构系统中记录、备查。信用卡催收业务以逾期天数及五级分类为阶段划分标准,不同阶段采用不同的催收方式。

(九)五级分类的划分标准

五级分类名称 不良资产 逾期天数

正常 未逾期

关注 逾期1-60天(含)

信用卡未逾期,在平安银行其他个贷产品进入“次级类”或更低分类

次级 不良 逾期61-120天(含)

可疑 不良 逾期121--180天(含)

损失 不良 逾期180(不含)天以上

七、发起机构汽车金融贷款管理办法摘要

(一)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了《平安银行个人汽车贷款风险管理办法》。本准则对借款主体、担保和贷款规格等进行规定,是平安银行分支机构共同遵循的基本准则,适用范围为银行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购买因购车而产生的附加费用类贷款,或个人借款人以本人、添加为共同借款人的直系亲属或其持股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名下车辆进行抵押,用于个人或(及)家庭除购房以外其他消费或经营性用途的贷款。

(二)受理与调查

1、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汽车贷款申请、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授权平安银行查询其个人征信报告,由调查人员负责调查。

2、借款主体

借款主体(包括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担保人)基本准入条件为:

(1) 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含一年)以上的港澳台人士和其他外籍人士(港澳台人士及其他外籍人士必须符合国家及当地政府部门相关规定);

(2) 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18周岁,且(借款人年龄+贷款年限)≤70周岁;

(3) 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4) 须符合本地常住(其中自动审批业务除外);

(5) 无个人不良信用记录;

(6) 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

(7) 须符合收入负债比的要求。

3、担保方式

(1)抵押担保

可接受的抵押物为平安银行核准的车辆。下列车辆不予接受:处于法律纠纷之中的车辆;正处于查封、扣押或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中的车辆;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存在争议的车辆;无产权车辆;重复抵押的车辆;其他法律法规限制作为抵押物的车辆。

(2)质押担保

平安银行接受的质押品包括出质人在平安银行开立的未到期定期本/外币存款权利凭证、经总行准入的各类货币基金。质押品需符合下列基本条件:所有权无争议,无法律瑕疵,可依法进行强制执行;未被质押、挂失、止付、查封、冻结、扣押或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

(3)保证担保

平安银行仅接受连带责任保证,不接受一般保证担保;平安银行可接受的担保主体:专业担保机构、企业法人、自然人。当借款人有足够还款能力时,可适当降低对担保人的要求。

(4)无担保

禁止向关联人发放无担保的信用贷款或信用额度,向关联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向其他借款人发放同类贷款的条件。

关联人向平安银行申请担保贷款必须严格符合总行最新有效版本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相关监管规定。

3、贷款用途

贷款不得用于以下目的和用途:

(1) 不得以任何形式进入证券市场,或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2) 不得用于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的经营活动;

(3) 不得用于房地产项目开发;

应充分关注贷款用途的合理性以及贷款资金的投向,防范贷款资金可能涉及洗钱而存在的法律风险。

4、贷款金额及期限

贷款上限500万,具体上限依据贷款产品相关规定执行,并且新车贷款不得超过所购汽车价格的80%(新能源汽车不得超过所购汽车价格的85%)、二手车贷款不得超过所购汽车价格的70%、商用车贷款不得超过所购汽车价格的70%(新能源商用车不得超过所购汽车价格的75%)。

最大贷款金额以单一借款人为计算单位。单一借款人在平安银行所有个人贷款(质押贷款除外)余额不超过5000万,特殊情况须上报总行审批。

贷款期限不超过5年。

5、还款方式

包括期供类、非期供类以及平安银行认可的其他还款方式;单笔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必须采取期供还款方式,但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还款方式中含尾款方式还款的,须满足下述条件:

(1) 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含),尾款不得超过车辆认定价值的60%(含);

(2) 贷款期限超过1年且不超过2年(含),尾款不得超过车辆认定价值的50%(含);

(3) 贷款期限超过2年且不超过3年(含),尾款不得超过车辆认定价值的40%(含);

(4) 贷款期限超过3年且不超过4年(含),尾款不得超过车辆认定价值的30%(含);

(5) 贷款期限超过4年且不超过5年(含),尾款不得超过车辆认定价值的25%(含);

(6) 产品贷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风险评价与审批

1、平安银行按个人贷款品种或产品制定清晰、量化的风险管理办法,核心内容包括:产品定义及适用范围、客户准入条件、贷款用途、贷款规格、担保方式等。

2、贷款审查、审批是贷款风险管理的关键,遵循审慎性原则,通过对客户的综合分析和评价,从控制风险的角度对业务进行全面审查,寻找主要风险点并提出规避和防范风险的具体措施。

3、个人信贷审查审批基本要求包括:

(1) 审查信贷资料的表面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2) 贷款用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合理、真实;

(3) 贷款金额、期限合理,且符合“用途定量原则”;

(4) 对系统相关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承担审批环节审查职责;

(5) 按照授权管理制度及审批操作流程,按权限规定逐级审批贷款。对于需要违例的,必须按照违例审批权限进行审批,但对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有严格规定的,不得违例;

(6) 按照风险管理办法进行审批,并出具明确的审批意见。

4、信用评级应用

借款人的信用评级结果是授信决策的适用条件之一,根据借款人的信用评级结果,如申请评分,行为评分等,结合车贷风险政策和欺诈检测应用规则,根据风险管理的客观需要,逐步应用于车贷业务的贷前、贷中及贷后过程中,作为授信决策的主要条件之一。

5、审批时效

审批同意之日至出账日时效为3个月。购车发票日期至出账日时效为2个月。

如有特殊情况,如:限购、拍牌等,应先向总部报备。

6、循环贷

根据担保方式分为车辆抵押循环贷、存单质押循环贷和无抵押的保证/信用循环贷。

对于有抵/质押担保的循环贷,其抵/质押物必须能够办理最高额(预)抵押/质押登记,即必须在办妥最高额(预)抵押/质押登记(或在符合当地监管的情况下,取得最高额(预)抵押登记回执)后方可提款。

额度金额:不同产品贷款申请循环贷时,额度金额最高可达该类产品风险政策所规定的最高限额。额度内单笔贷款的最大金额不得超过可用额度。

额度期限:最长可达该类产品的最长贷款期限。若选择气球贷的还款方式,则循环贷额度期限应不短于期供计算期。

(四)贷后管理

1、授信审批条件落实

对于使用提前放款模式的贷款原则上要求在超期未抵押预警之前落实抵押事宜。贷款出账后,客户经理应及时采取企业微信、电话拨打等动作跟进客户上牌及落实抵押进度,对客户完成抵押的意愿和条件进行重新评估,发现风险信号应及时有效地检查分析、跟踪、落实优化方案等。团队负责人应督办相关客户经理抵押落实情况,加强队伍管理,发现重大风险应及时报备汽融中心风险管理部与分中心负责人。

2、对于超期未抵押案件,要求定期展开追踪并采取管控措施。

针对非客观因素导致的超期未抵押案件需采取如下措施:

(1)暂停相关经销商的业务资格,超期未抵押风险经审核评估通过后,方可复开;

(2)案件所属的客户经理不予发放该笔贷款的提奖,并按照《平安银行员工违规行为积分管理办法》、《平安银行员工违规纪为亮牌问责处罚办法》、《平安银行汽车消费金融中心市场人员销售品质管理办法》对客户经理予以相应的处罚。因特殊情况报备总部的除外,其中特定时限由汽融中心风险管理部另行约定。

3、贷款资金流向管理

(1)对以受托支付方式发放的贷款,应在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在取得借款人的划款授权的前提下,支付贷款资金至合同约定的借款人交易对象账户。出账后应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资金回流问题。

(2)对以自主支付方式发放至借款人结算账户的贷款,应通过账户流水分析、凭证查验等方式,核实客户贷款用途,核查资金流向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3)正常贷款指除上述贷款外的其他贷款,按内部管理制度相关要求执行。

4、违约贷款管理

(1)个人汽车贷款出现贷款合同约定的各项违约事项时,须及时采取必要催收措施,及时行使平安银行作为债权人的各项权利,严禁出现超出诉讼时效的情形。可供选择的催收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催收、短信催收、信函催收、诉讼仲裁、委外催收等。

(2)个人汽车贷款自违约之日起进入催收程序。催收之日起,至贷款收回或以其他方式终止为止,催收过程、进展和结果应做好记录,书面证据、资料应入档保存。

违约贷款的催收应遵循逾期天数与催收措施相适应的原则进行。在客户违约初期,应重视客户服务和客户感受,以善意提醒为主、通过电话和短信方式促使客户做出口头或书面还款承诺并履行。按贷款逾期天数分类,不同逾期阶段应采取相应的催收措施。

(3)进入催收程序后,客户偿还部分逾期本息的,以逾期本息中最早发生违约的一期计算逾期天数。

(4)对债务人或担保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诈骗或其他触犯刑法、抵押物毁损时,贷款进入应急催收通道,贷后人员须立即上报汽融中心资产管理部,汽融中心资产管理部应组织确定应急催收措施,包括要求其合法财产继承人或受遗嘱人履行原债务人(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所签订的经济合同、视情节直接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等,必要时应采取各项法律手段维护平安银行的合法权益。

5、资产质量分类管理

参照《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6、资产质量分析与监控

(1)通过资产质量的分析、监控,能够及时了解个人汽车贷款资产质量状况,提前防范重大风险隐患的发生,防止个人信贷资产质量的恶化。资产质量控制是个人信贷风险管理的中心内容,应长期持续对资产质量进行分析与监控。

(2)资产质量分析应在对个人信贷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的基础上,对贷款的逾期情况、五级分类状况、迁徙情况、新发生违约贷款的状况等进行分析,并深入分析违约贷款的发生时间分布、经营单位分布等,了解贷款违约的趋势,分析违约率变化的原因,提出措施和建议方案等。

(3)汽融中心风险管理部应定期进行资产质量分析,并形成贷款管理日报和资产质量分析报告。分析报告应包括逾期率、不良率、账龄图的变化趋势;违约贷款品种分布;新增违约贷款分析;并须对资产质量状况进行整体描述,提出不同业务品种贷款的风险变化趋势和对业务、审批、催收方面的建议等。资产质量分析可结合资产质量考核指标进行。

7、诉讼及委外

(1)在债务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经多次催收,无明显效果的,或经汽融中心资产管理部要求临近诉讼时效必须进行诉讼的账户,可转交合作律所或本行员工进行代理诉讼、代理执行业务,从而确保汽融资产品质。

汽融中心资产管理部自行诉讼的,应指定熟悉司法程序的人员进行法律诉讼工作,由汽融中心资产管理部负责人进行审批。

(2)对于未达到规定诉讼时间而出现恶化迹象的贷款,汽融中心资产管理部应根据案件严重程度和诉讼效率而采取合适的催收形式,可提前进行诉讼介入。

(3)汽融中心可根据催收力量大小、催收工作量、催收难度等确定是否需要委托外部催收公司进行催收或律师事务所进行进行诉讼执行。

八、发起机构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摘要

(一)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平安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二)受理与贷前调查

1、受理申请

(1)借款人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贷款申请、授权平安银行查询相关个人征信报告,并按要求提供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2)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1)借款人为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2)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3)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4)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5)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且符合平安银行个人信贷政策相关规定;

6)平安银行当前个人贷款风险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2、贷前调查

(1)个人贷款业务由具有相应调查资格的调查人员受理并开展贷前调查。

(2)受理客户申请后,调查人员应按平安银行零售业务全流程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和尽职指引的相关要求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借款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并承担调查责任。

(3)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可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

(4)个人贷款调查实施“面谈”制度。调查人员必须至少与借款申请人(包括共同申请人)面谈一次,了解贷款相关情况,如:借款人基本情况、借款用途相关情况、抵质押物情况、资金支付情况等,及时发现并拒绝假按揭、虚假身份等。面谈应形成书面记录,并由调查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作为贷款审批依据。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低风险质押贷款的,调查人员至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真实身份。如“面谈”要求在电子自助全线上化贷款产品中有特殊规定的,按照特殊规定执行。

(5)调查人员须对贷款用途的真实性予以核实。应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供贷款用途的客观证明材料进行印证。

(6)调查人员在充分调查基础上,出具贷款调查意见。明确提出贷与不贷,以及业务品种、币种、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等基本要素。

(7)在不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将贷款调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项审慎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但必须明确第三方的资质条件,并制定详细的委托调查内容和调查流程,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

(三)风险评价与审批

1、风险评价

个人贷款业务应按各业务品种的信贷风险政策进行风险评价。

2、审贷分离、分级审批

个人贷款业务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制度。审批人员应严格按照程序规定,在权限内审批贷款,不得越权审批。

3、尽职审查

(1)审批人员应按平安银行零售业务全流程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和尽职指引的相关要求履行尽职审查职责,按照信贷风险政策进行审批,就授信金额、期限、还款方式、担保条件、出账模式、风险控制措施等出具明确审批意见。

(2)审批人员应遵循监管政策及平安银行个人信贷风险政策,在调查意见基础上,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员的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

(3)对未获批准的个人贷款申请,业务人员应及时告知借款人。

(四)协议与发放

1、贷款合同

(1)个人贷款业务应在审批意见的有效期内,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

(2)个人贷款业务应采用总行法律部门统一印发的最新版本的格式合同,附加条款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且由法律部门认可。合同内容应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具体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并明确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于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对于经营性借款合同,在用途方面不得简单写为“经营”或“个人经营”,需明确具体用途。

(3)各分行应履行充分告知义务,将借款合同格式条款内容在营业网点等位置予以公示。

2、面签制度

(1)个人借款合同及相关文件实行面签制度。即借款人必须在平安银行相关信贷人员面前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如面签要求在电子自助全线上化贷款产品中有特殊规定的,按照特殊规定执行。

(2)借款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应当面核验签约人身份证明之后由签约人当场签字;如果签约人委托他人代签的,签字人必须出具委托人委托其签字并经公证的委托授权书。

(3)对保证人为法人的,保证方签字人应为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授权代理人必须提供有效的书面授权文件。

(4)以保证方式担保的个人贷款,应由不少于两名个人信贷人员面签。

3、出账审查

(1)个人贷款业务出账前应按平安银行零售业务全流程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和尽职指引的相关要求进行审查,并确认系统与借款合同中的相关要素与终审意见一致后方可放款。

(2)平安银行严格遵守审贷与放贷分离的原则,设立独立于审贷岗位的放款管理岗位,负责审核、落实放款条件,及时发放满足约定条件的个人贷款。

4、贷款用途

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不得将贷款用作股本权益性投资以及股票、外汇、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将贷款投入国家及有关监管部门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贷款。

5、抵押登记

个人贷款业务抵(质)押登记需严格按照平安银行相关操作规程执行,委托第三方办理的,应对抵押登记情况予以核实。

(五)贷款支付管理

1、实贷实付

平安银行个人贷款业务严格实行“实贷实付”,并对支付情况进行管理,加强信贷资金流向监控,防范个人贷款用途虚假,避免贷款资金被挪用。

2、支付方式

(1)个人贷款业务应严格按照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用途和支付条件、支付对象、支付方式,通过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和控制。

(2)受托支付是指平安银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3)自主支付是指平安银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3、支付要求

(1)除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或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或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可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形式外,均应以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贷款资金。

(2)对于采用受托支付的贷款,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审核同意后,在取得借款人的划款授权的前提下,将贷款资金按约定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

(3)受托支付完成后,应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并归档备查。

(4)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具体可通过账户流水分析、电话询问客户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等方式核实贷款用途,在发现客户有违规使用资金嫌疑时应要求其提供支付凭证/用途单据等资料。

(5)严禁将贷款化整为零拆分进行自主支付。

(六)贷后管理

1、检查和监控

(1)个人贷款发放后,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2)应定期跟踪分析评估借款人履行贷款合同约定内容的情况、抵押权和担保有效性的变化情况,并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基础。

2、违约责任

(1)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贷款合同的约定,对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诺提供真实、完整信息和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支付贷款等行为追究违约责任。对于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抵押物价值不足、担保失效等行为而造成贷款风险加大的情形,可提前收回贷款或采取相应保全措施。

(2)应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息。对于未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偿还的贷款,应按平安银行相关政策规定进行贷款催清收,对符合重组条件的,可以进行重组化解。

3、风险自查

应按平安银行个人信贷贷后管理办法相关制度等要求开展个人信贷风险自查。

(七)五级分类划分标准

根据《平安银行零售信贷业务资产风险分类管理细则》,个人信贷业务系统根据贷款担保方式、逾期时间按分类规则批量进行初分。

逾期天数 信用类资产

0天 正常

1-60天 关注

61-120天 次级

121-150天 可疑

151天以上 损失

逾期天数 房产抵押类资产

0天 正常

1-60天 关注

61-270天 次级

271-360天 可疑

361天以上 损失

当分行通过各类检查等发现个别案件存在特殊情况,其批量分类结果与实际风险情形不符合的,应当对个案的分类结果进行手工分类调整。

九、发起机构小微企业贷款管理办法摘要

1、普惠金融授信主体包括:

(1)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

(2)小微型企业:小微型企业是指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型的小型及微型企业。

(3)小微型企业主:小微型企业主是指持股比例不低于10%的小微型企业股东。

(4)经总行批准的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授信主体。

2、一般情况下,以小微型企业作为授信主体的,其实际控制人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且对于新增业务,原则上须经配偶书面同意该担保责任或追加配偶连带担保责任;以自然人作为授信主体的,配偶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其中,实际控制人是指:

(1)直接或间接占有企业5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2)实际控制企业的经营,并直接或间接占有企业20%以上股份,且目前已在企业担任主要管理职务6个月(含)以上的自然人股东。

(3)其他经总行认定属于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3、授信主体准入条件

自然人和法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自然人授信主体(或以企业授信为主体时,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a)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及其配偶无不良信用记录;

(b)应具有平安银行允许辖属范围内的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并在当地有固定住所;

(c)从事生产经营期限不低于1年;

(d)从事行业正常合法,不属于平安银行信贷政策禁止介入的行业。

(2)企业授信主体(或以自然人为授信主体时的用款企业)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个体工商户除外):

(a)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合法经营,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

(b)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机构信用代码证(或贷款卡),且在有效期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c)实际经营1年(含)以上,经营稳定。

4、授信类别

(1)普惠金融授信业务类别包括表内授信、表外授信。其中:表内授信包括贷款、贴现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函、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2)普惠金融授信产品类别包括抵质押类、保证类、信用类、其他类(组合授信)。

5、普惠金融授信业务流程包括:授信调查、授信审查审批、授信使用、授信后管理。

(1)授信调查指从接受授信申请开始,经过资料收集、调查分析、完成贷前调查报告、出具明确的授信建议、直至形成完整的送审资料报送审查审批部门的整个过程。

(2)授信审查是指从政策、行业、经营、风险缓释、方案等方面全面评价、评估授信项目风险,供审批人员决策参考的过程;授信审批是指有权审批人在受权范围内对授信申请做出决策的过程。授信审查审批的基本要求:授信审查审批人员应按普惠金融授信业务评审工作职责的相关要求履行尽职审查审批职责,并按审批规则、操作流程、作业规范等规定,严格规范风险审查审批动作,就授信金额、期限、还款方式、担保条件、出账模式、风险可控性等出具明确的审查审批意见;授信审查审批人员应遵循监管政策及按照普惠金融信贷风险政策,对授信申请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员的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履约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可控性等。

(3)签约与授信使用:授信出账前应按相关要求进行审查,根据授信审批意见落实放款条件,确保担保手续已落实,并确认系统与借款合同中的相关要素与终审意见一致后方可放款;贷款用途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及监管要求,确保信贷资金合规使用;出账前授信条件发生变更的,应重新审批或变更授信批复;授信条件未落实及未完成重新审批的,不得出账。

(4)授信后管理是指受信人实际使用银行授信后到本息收回或该授信完全终止前各个环节的管理。授信后管理原则有责任到人、分类管理、处置及时。授信后管理内容有客户分类、风险监控、贷后检查、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到期管理。

十、贷款服务机构特殊资产证券化不良贷款相关服务管理办法摘要

(一)总则

为规范不良资产证券化贷款服务,防范和化解业务风险,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平安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平安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平安银行特殊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规程》等相关规定,制定《平安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贷款服务管理办法》。

(二)内部责任分工

在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平安银行作为贷款服务机构,应向受托机构提供与证券化资产有关的管理和服务,并收取一定的服务报酬,即受托管理贷款服务费。根据贷款服务内容,平安银行内部主要责任分工如下:

1、由特殊资产管理部负责统筹开展贷款服务工作,在服务机构报告日向受托机构披露《贷款服务机构报告》及其他有关信息,在必要时向受托机构、评级机构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发送通知。

2、由特殊资产管理部监测辖内各分支机构不良资产的清收进展;督促分支机构按照既定的处置方案加快处置;汇总各分支机构贷款服务信息,按受托机构要求形成《贷款服务机构报告》;统计基础资产的清收处置情况,分析其对“资产池”现金流的影响并撰写贷款服务报告。

3、由经办分支机构负责直接管理证券化不良资产,为借款人和受托机构提供相应服务;对证券化不良资产的信贷档案、会计档案、电子记录等资料进行尽职管理;催收证券化不良资产的本息及其他款项,及时准确记录证券化不良资产明细台账,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代表受托机构主张对借款人、保证人(如有)的权利;对证券化不良资产的处置情况进行监控,及时向上级机构和特殊资产管理部上报证券化不良资产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和合同变更事项;配合受托机构及其委托的专业机构针对证券化不良资产服务的检查、审计。

(三)服务流程

平安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贷款服务流程包括信托财产交付,证券化协议实施,回收款转付与收入分配,贷款服务机构报告,证券化不良资产执行费用及其他费用支出的垫付,不合格资产赎回等。

1、信托财产交付

由特殊资产管理部在信托生效日将《信贷资产清单》《借款合同》及其补充或变更协议的复印件、《担保合同》及其补充或变更协议的复印件(如有)发送至受托机构。

2、证券化协议实施

信托生效日(T日)前,特殊资产管理部以邮件形式于T-7日以前发至运营管理部。信托生效日(T日),系统自动完成贷款标记出表,按照已创建的协议进行出让损益确认;系统自动完成封包期本金利息的归集。

3、回收款转付和收入分配

核心系统自动完成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的收取及资金归集。特殊资产管理部定期将回收款转付给受托机构。

4、贷款服务机构报告

特殊资产管理部应定期编制《贷款服务机构报告》,由特殊资产管理部将各分支机构报送的信息汇总后形成《贷款服务机构报告》,在期间资产服务报告日(每个支付日前的第7个工作日)和年度资产服务报告日将该《贷款服务机构报告》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受托机构和评级机构,将盖有平安银行公章的纸质件传真或扫描给受托机构和评级机构,在确认受托机构和评级机构收到传真件或扫描件后尽快以特快专递、以专人送达或挂号信件方式递交受托机构和评级机构。

5、证券化不良资产执行费用及其他费用支出的垫付

经办行因处置一笔证券化不良资产而发生的执行费用、除执行费用以外的因处置违约贷款而合理发生的所有成本、费用和税收、以及因变更《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而使贷款服务机构承担的额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评估费、以物抵债税费等,该费用由经办分支机构先行垫付。特殊资产管理部定期归集各分支机构的上述垫付费用,向受托机构报销,受托机构按照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交易文件约定的顺序和方法补偿总行后,由总行返还经办分支机构。经办分支机构应在每期《贷款服务机构报告》中填报证券化不良资产费用支出情况。

6、不合格资产赎回

不合格资产按照信托合同拟定标准认定,如出现不合格资产需要赎回,需经总行特殊资产管理部资产经营部总经理、总行特殊资产管理部总裁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赎回划款。

不合格资产赎回应参照资产转出时的价格进行赎回。如出现不合格资产需要赎回,平安银行应及时将相关赎回款项一次性全额划付至受托机构账户,受托机构将不合格资产相关权利及档案资料退还给平安银行。

(四)管理资产池的原则

总体原则:经办分支机构在证券化不良资产管理的日常管理和清收中,要以信托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并参照平安银行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1、日常管理

经办分支机构应配备专业的人员和团队负责证券化不良资产的日常管理,包括调查债务人的有关经营、财务、资产、行业情况、抵押物情况、执行/谈判协商情况、追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形成书面报告定期报告。

2、清收管理

除受托机构有明确要求或服务合同有明确约定的,经办分支机构在清收过程中要参照《平安银行特殊资产权益处置业务审批管理办法》的要求,对证券化不良资产进行清收处置。

3、档案管理

在信托生效日前由发起机构,或在信托生效日后由平安银行作为贷款服务机构持有或维护的,为保证证券化不良资产偿付的、或与该证券化不良资产有关的、以实物形式或电子形式存在的、且具有凭证作用和参考利用价值或史料价值的所有文档、表单、凭证、协议和记录等档案资料,即该笔贷款纸质的信贷档案、会计档案和表明该笔贷款有关信息的电子记录等,由各经办分支机构参照平安银行相关管理办法进行保管与使用,保证档案资料的安全。

(五)与管理平安银行自有资产的异同

经办分支机构在证券化不良资产管理的日常管理和清收中,须参照《平安银行特殊资产权益处置业务审批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章制度执行;在档案管理方面,参照平安银行相关规章制度及分行相关细则进行保管与使用,保证档案资料的安全。平安银行作为贷款服务机构在开展证券化不良资产的日常管理、清收和档案管理方面与管理自有资产一致。

(六)突发事件的处理

如果遇到下述突发事件,平安银行应在影响或威胁解除后的5个工作日内,恢复对证券化不良资产的管理与服务工作,特别是相关款项的汇划与信息的报告。同时由特殊资产管理部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另行发文。

1、火灾、洪水、泥石流、台风、强暴风雨、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或其次生灾害;

2、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恐怖活动;3、核子辐射或污染,有毒气体、液体泄漏;

4、重要信息系统服务异常,造成对外业务无法开展的突发事件;

5、持续性电力、通讯网络中断;

6、其他足以影响到平安银行的社会公共安全事件或行政与执法行为。

如因突发事件的影响导致此前已经约定的贷款服务管理工作无法完全被实施,贷款服务机构应及时与受托机构沟通,由受托机构予以充分信息披露,并根据需要酌情召开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讨论贷款服务管理工作修订事宜。

十一、受托机构对信托财产的具体投资管理安排

(一)信托财产收益的投资范围、标准和原则

在信托财产收益支付的间隔期内,受托机构对信托财产收益进行投资管理的主要原则是依据交易中签订的《主定义表》、《信托合同》、《资金保管合同》,在信托财产分配的间隔期内,将信托账户中的资金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的金融机构存款存放于除委托人和贷款服务机构之外的且评级机构给予的评级等级达到必备评级等级的商业银行,或投资于符合监管规定的、低风险、高流动性且在投资前已通知评级机构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货币市场基金,兼顾投资的“安全性、流动性”。

1、安全性

在信托财产收益投资中,受托机构将严格执行“安全至上”的原则,按照《资金保管合同》的规定,严格将投资范围限定在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的金融机构存款方式存放于除委托人和贷款服务机构之外的且评级机构给予的评级等级达到必备评级的商业银行,或投资于符合监管规定的、低风险、高流动性且在投资前已通知评级机构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货币市场基金,确保投资安全。

2、流动性

对信托财产收益的投资,是在信托财产收益支付的间隔期内,时间较短,因此对流动性要求非常高。为了确保资产支持证券本息的及时兑付,受托机构将严格遵守《主定义表》、《信托合同》、《资金保管合同》的规定,保证合格投资中相当于当期信托财产分配所需的资金于信托计划进行收益分配之前到期,从而确保信托财产的投资在进行分配之前能够及时兑付。

(二)信托财产收益的投资管理方式

在信托财产收益投资过程中,受托机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交易文件的约定,将信托资金投资于合格投资,但并不经手现金流,并接受资金保管机构的监督。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作为受托机构,将投资指令或划款指令书面通知资金保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根据受托机构的投资指令或划款指令,调拨资金,将信托账户中有关资金投资于合格投资。

十二、资产池实际处置机构选聘、管理相关办法及其证券化不良贷款处置相关管理办法摘要

(一)不良信用卡债权、不良个人经营及消费贷款1、不良小微企业贷款

除法律、监管机构等另有要求或相关合同另有约定外,受受托机构委托,平安银行可以作为资产池实际处置机构,以自身名义进行受托资产的催收处置。

1、催清收机构的准入、管理、考核机制

(1)催清收机构的准入机制

催清收机构库通过集中招投标评审程序准入,招投标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2次,具体时间根据当年工作实际需要确定。催清收机构的招投标评审程序,可以按事业部全辖区进行招标,也可分区域或分业务类型进行招标,重点地区也可以按地区进行招标,具体根据

1 不良个人经营及消费贷款包括不良个人消费贷款、不良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及不良个人经营贷款等。

业务实际需要由事业部统筹确定。

催清收机构的招投标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要求,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制定和确定招投标方案,发布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催清收机构注册与投标,资料审查与资质审核,投标机构现场考察,招投标评审打分,确定并公布结果。

(2)催清收机构的选聘、管理和考核机制

选聘催收机构应当在合作催收机构库内择优选择,未经准入不得委托催收。拟选聘的催收机构应当在本市(指分部/团队所在的直辖市或地级市,或债务人所在的直辖市或地级市)有固定合法办公场所及专门业务团队。分部/团队选聘催收机构,应当由该分部/团队负责人与特管经理共同对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催收机构进行评议,主要结合案件类型、案件特征、催收机构规模、地域优势、团队优势、资源优势、过往业绩以及催收机构报价等因素进行综合比较并择优选取。

特管团队/分部应建立常态化的过程管理机制,并通过AIMS系统进行追踪记录。团队/分部应建立催收机构检视制度,具体包括日常检视、季度评价、季度检视等。特管经理应定期对合作催收机构进行现场巡检并记录,检视其清收工作状态、人员队伍变化、重点案件跟进情况、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情况等,同时对催收机构进行合规催收、信息安全等政策法规的宣导。

2、委托律师的选聘、管理、考核机制

特殊资产业务新委托律师应采用竞聘方式,竞聘范围应不少于三家可提供所需服务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满足一定情形,可采用单一询价模式。

对公项目委托律师管理:各分部/团队应建立常态的过程管理及检视机制,并建立委托后的管理台帐,通过AIMS系统进行记录,具体包括月度检视、季度检视、年度评价。

小企业及零售资产委托律师管理:各分部/团队应建立常态的过程管理及检视机制,并建立委托后的管理台帐,通过AIMS系统进行记录,具体包括月度检视、季度检视、年度评价。其中年度评价中,如若代理期内严重损害平安银行利益或服务态度极为恶劣的律师为D类律师,该类律师应从律师库中剔除并纳入律师黑名单,严禁再次准入或重新合作。

(二)不良汽车金融贷款

1、机构的准入条件

(1)主体资格:具有独立法人或民事主体资格。营业执照包含为金融机构提供催清收服务类项目,且证照经年检存续有效。

(2)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3)经营年限:从事催清收业务不少于三年。

(3)服务区域:覆盖目前业务区域与规划业务区域。

(4)办公场所与设备:具有固定办公场所及办公设备。

(5)人员要求:有稳定的催清收作业团队,从业人员与催清收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针对催清收过程所获取的客户信息签订《保密协议》或承担保密义务。

(6)作业系统:具有催清收相关的系统及录音设备,具有健全的保密机制,确保委外账户及其相关资料不被以任何途径、方式外泄。

(7)外访业务规范:外访业务拍照录音,妥善保存以备调阅。

(8)报表类型:提供日常分析报告。

(9)流程管控要求:有严格的内控、工作制度等,包括但不限于催清收作业、培训、投诉处理、信息安全、内部稽核等制度与流程。

2、机构的选择及尽职调查

(1)汽融中心下属的各分部根据属地催清收需求,依据上述准入条件对委外催清收机构进行初审,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委外催清收机构,收齐以下相关资料后报汽融中心审核。

(a)营业执照正(副)本;

(b)委外催清收机构简介;

(c)委外催清收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车贷欠款相关案件的绩效及代理平安银行案件的方案;

(d)委外催清收机构职场照片、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e)汽融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汽融中心资产管理部以实地考察的形式对委外催清收机构进行审查,根据其提供的反映内部状况的相关材料,结合整体服务费价位水平及同行业处了解到的该委外催清收机构的声誉及业务实力,登记《委外催清收机构评级表》附件,对评级不低于80分的委外催清收机构建立合作意向。

(3)汽融中心资产管理部根据业务现状,安排本年度新进委外催清收机构进行为期三到六个月的催收观察期,期间重点考察催收流程的合规性。观察期间若委外催清收机构催收过程中出现重大投诉(重大投诉是指因委外催清收机构对投诉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造成投诉升级,投诉人继续至有关部门、媒体投诉或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引发诉讼案件的,对汽融中心造成不良影响的投诉)、重大合规风险(重大合规风险是指明显违反监管要求的合规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重大疏失问题,一律终止观察期,结束委托关系。

重大疏失:

(a)该机构的重要人员(法人、负责人)出现刑拘、被逮捕或涉及其他刑事类案件等情况;

(b)该机构主要负责人员有严重欠款等信用类情况;

(c)发生被监管部门查实并报送的重大违规问题或造成媒体曝光影响汽融中心声誉的重大事件发生;

(d)该机构发生重大财务问题、重大劳资纠纷等影响公司正常运转、影响催收作业团队稳定的情况;

(e)造成委托案件客户信息泄漏等重大数据安全事故的,

结束观察期后,对委外催清收机构进行观察期评价,根据业务实际情况持续分案。

3、检查机制

(1)检查工作程序:

(a)检查方式:分为远程检查与现场检查;

(b)检查人数:前往委外催清收机构进行现场稽核的人数不少于两人;

(c)检查内容:远程检查的内容主要为月度合作情况表等;现场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办公环境、催清收流程、催清收人力、催清收记录审核、相关欠款客户材料保管、催清收系统、相关安全设备、客户投诉、受雇职员履历等其他就业务需要进行检查的内容;

(d)检查周期:远程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现场检查每一年不少于两次(含总行中台及集团检查)。

(e)检查流程:

①检查人员制定检查行程表,准备相关检查材料;

②根据检查情况,检查人员做好《委外催清收机构检查工作记录表》;

③按各检查内容在检查行程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撰写《委外催清收机构检查报告》;

④评定为“良好”等级按所存在的不足向委外催清收机构提出改善建议;评定为“需整改”等级按所存在的问题向委外催清收机构提出整改意见;

⑤记录委外催清收机构现场针对委外催清收业务所提出的问题,并须针对此问题提供改善建议;

⑥委外催清收机构在收到检查报告后 10个工作日内就相应整改意见作出整改报告并以书面的形式回复。

(2)检查结果运用:

(a)同一家委外催清收机构连续在两次现场检查后出现检查内容评定为“需整改”的,该委外催清收机构进入高风险状态;

同一家委外催清收机构在一次现场检查后出现检查内容评定为“需严重整改”的,该委外催清收机构进入高风险状态;

(b)处于高风险状态的委外催清收机构将在判定为高风险状态后次月降入最低分案比例排名或暂时停案。同时该委外催清收机构须在检查报告出具后 10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改善计划,并以书面的形式发送汽融中心归档备案,相关改善进展在下一次现场检查时予以核查确认。

第三章 发起机构及为资产证券化提供服务的机构相关经验及历史数据

一、发起机构不良贷款相关情况

平安银行过往五年及一期信贷资产五级分类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年份 项目 正常类贷款 关注类贷款 次级类贷款 可疑类贷款 损失类贷款

2018年末 金额 1,908,072 54,552 17,955 4,509 12,441

占比(%) 95.52 2.73 0.90 0.23 0.62

2019年末 金额 2,238,307 46,665 18,891 6,272 13,070

占比(%) 96.34 2.01 0.81 0.27 0.57

2020年末 金额 2,605,204 29,703 14,205 5,942 11,243

占比(%) 97.71 1.11 0.53 0.22 0.43

2021年末 金额 2,988,759 43,414 17,971 7,390 5,914

占比(%) 97.56 1.42 0.59 0.24 0.19

2022年末 金额 3,233,708 60,592 18,900 9,703 6,258

占比(%) 97.13 1.82 0.57 0.29 0.19

2023年9月末 金额 3,329,870 60,624 18,217 11,199 6,182

占比(%) 97.19 1.77 0.53 0.33 0.18

数据来源:平安银行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二、发起机构不良贷款处置经验及相关历史数据

(一)信用卡五级分类情况

发起机构平安银行信用卡五级分类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亿元

年份 项目 正常类贷款 关注类贷款 次级类贷款 可疑类贷款 损失类贷款

2018年末 金额 4,600.38 70.15 4.02 20.12 38.28

占比(%) 97.20 1.48 0.08 0.43 0.81

2019年末 金额 5,248.64 65.83 34.57 30.54 24.77

占比(%) 97.12 1.22 0.64 0.57 0.46

2020年末 金额 5,119.31 59.13 34.44 42.15 37.49

占比(%) 96.73 1.12 0.65 0.80 0.71

2021年末 金额 5,945.42 138.22 40.72 47.80 42.33

占比(%) 95.67 2.22 0.66 0.77 0.68

2022年末 金额 5,469.85 162.25 63.23 59.91 31.66

占比(%) 94.52 2.80 1.09 1.04 0.55

2023年9月末 金额 5,146.97 126.55 36.78 77.77 28.42

占比(%) 95.02 2.34 0.68 1.44 0.52

(二)不良信用卡债权处置回收情况

基于平安银行提供的不良信用卡债权历史催收数据,根据资产成为不良的时间分组,计算每组不良贷款在其成为不良后12、24、36个月内的回收率,具体回收数据如下:

成为不良时间 12个月回收率 成为不良时间 12个月回收率 成为不良时间 12个月回收率 成为不良时间 12个月回收率

2015年1月 35.4% 2017年1月 32.9% 2019年1月 21.1% 2021年1月 16.9%

2015年2月 33.2% 2017年2月 33.7% 2019年2月 20.3% 2021年2月 17.1%

2015年3月 37.1% 2017年3月 33.2% 2019年3月 19.5% 2021年3月 17.4%

2015年4月 35.7% 2017年4月 32.9% 2019年4月 18.1% 2021年4月 16.3%

2015年5月 35.3% 2017年5月 32.0% 2019年5月 19.3% 2021年5月 16.1%

2015年6月 35.3% 2017年6月 31.4% 2019年6月 20.1% 2021年6月 15.7%

2015年7月 35.7% 2017年7月 31.2% 2019年7月 18.7% 2021年7月 15.9%

2015年8月 33.6% 2017年8月 31.4% 2019年8月 18.4% 2021年8月 16.0%

2015年9月 34.3% 2017年9月 31.6% 2019年9月 16.4% 2021年9月 15.9%

2015年10月 35.7% 2017年10月 32.9% 2019年10月 16.0% 2021年10月 15.5%

2015年11月 35.7% 2017年11月 30.0% 2019年11月 16.2% 2021年11月 15.2%

2015年12月 34.4% 2017年12月 30.4% 2019年12月 15.8% 2021年12月 15.4%

2016年1月 33.7% 2018年1月 30.9% 2020年1月 14.8% 2022年1月 15.1%

2016年2月 35.6% 2018年2月 32.2% 2020年2月 18.3% 2022年2月 14.6%

2016年3月 36.7% 2018年3月 31.5% 2020年3月 24.8% 2022年3月 14.4%

2016年4月 35.2% 2018年4月 26.9% 2020年4月 25.9% 2022年4月 14.1%

2016年5月 34.4% 2018年5月 23.5% 2020年5月 20.0% 2022年5月 14.4%

2016年6月 34.6% 2018年6月 28.0% 2020年6月 18.0% 2022年6月 14.9%

2016年7月 36.3% 2018年7月 32.1% 2020年7月 18.3% 2022年7月 14.5%

2016年8月 35.8% 2018年8月 25.3% 2020年8月 20.6% 2022年8月 13.3%

2016年9月 35.4% 2018年9月 23.7% 2020年9月 20.9% 2022年9月 12.8%

2016年10月 36.8% 2018年10月 24.1% 2020年10月 18.9%

2016年11月 36.0% 2018年11月 26.0% 2020年11月 18.7%

2016年12月 34.2% 2018年12月 23.3% 2020年12月 17.8%

成为不良时间 24个月回收率 成为不良时间 24个月回收率 成为不良时间 24个月回收率 成为不良时间 24个月回收率

2015年1月 41.9% 2016年10月 44.0% 2018年7月 39.5% 2020年4月 34.3%

2015年2月 40.2% 2016年11月 43.2% 2018年8月 32.0% 2020年5月 27.7%

2015年3月 44.8% 2016年12月 41.1% 2018年9月 29.7% 2020年6月 25.4%

2015年4月 42.6% 2017年1月 39.2% 2018年10月 29.9% 2020年7月 25.7%

2015年5月 42.7% 2017年2月 40.4% 2018年11月 31.9% 2020年8月 27.9%

2015年6月 42.9% 2017年3月 39.9% 2018年12月 29.4% 2020年9月 27.9%

2015年7月 43.1% 2017年4月 39.5% 2019年1月 27.3% 2020年10月 25.2%

2015年8月 41.3% 2017年5月 38.8% 2019年2月 26.3% 2020年11月 24.8%

2015年9月 42.2% 2017年6月 38.6% 2019年3月 26.2% 2020年12月 23.6%

2015年10月 43.8% 2017年7月 38.5% 2019年4月 25.4% 2021年1月 22.8%

2015年11月 43.1% 2017年8月 38.9% 2019年5月 26.7% 2021年2月 22.9%

2015年12月 41.6% 2017年9月 39.8% 2019年6月 27.6% 2021年3月 23.0%

2016年1月 41.6% 2017年10月 40.8% 2019年7月 26.2% 2021年4月 21.7%

2016年2月 43.3% 2017年11月 38.5% 2019年8月 25.9% 2021年5月 21.7%

2016年3月 43.6% 2017年12月 39.2% 2019年9月 23.9% 2021年6月 21.3%

2016年4月 41.7% 2018年1月 39.3% 2019年10月 23.7% 2021年7月 21.8%

2016年5月 41.2% 2018年2月 41.1% 2019年11月 24.3% 2021年8月 21.8%

2016年6月 42.0% 2018年3月 39.5% 2019年12月 24.2% 2021年9月 21.8%

2016年7月 42.9% 2018年4月 34.7% 2020年1月 23.5%

2016年8月 42.8% 2018年5月 31.3% 2020年2月 27.0%

2016年9月 43.1% 2018年6月 35.5% 2020年3月 33.8%

成为不良时间 36个月回收率 成为不良时间 36个月回收率 成为不良时间 36个月回收率 成为不良时间 36个月回收率

2015年1月 47.7% 2016年7月 46.2% 2018年1月 41.8% 2019年7月 29.7%

2015年2月 46.1% 2016年8月 46.1% 2018年2月 43.6% 2019年8月 29.2%

2015年3月 50.1% 2016年9月 46.0% 2018年3月 42.4% 2019年9月 27.2%

2015年4月 47.6% 2016年10月 46.9% 2018年4月 37.8% 2019年10月 27.0%

2015年5月 47.0% 2016年11月 46.4% 2018年5月 34.4% 2019年11月 27.4%

2015年6月 46.8% 2016年12月 44.1% 2018年6月 38.9% 2019年12月 27.4%

2015年7月 47.1% 2017年1月 42.4% 2018年7月 42.9% 2020年1月 26.8%

2015年8月 45.2% 2017年2月 43.5% 2018年8月 35.4% 2020年2月 29.8%

2015年9月 45.9% 2017年3月 42.5% 2018年9月 33.3% 2020年3月 36.4%

2015年10月 47.5% 2017年4月 42.5% 2018年10月 33.5% 2020年4月 36.9%

2015年11月 47.0% 2017年5月 41.4% 2018年11月 35.3% 2020年5月 30.2%

2015年12月 44.8% 2017年6月 41.1% 2018年12月 33.3% 2020年6月 28.0%

2016年1月 45.0% 2017年7月 40.9% 2019年1月 31.2% 2020年7月 28.3%

2016年2月 46.7% 2017年8月 41.2% 2019年2月 29.8% 2020年8月 30.4%

2016年3月 46.6% 2017年9月 42.1% 2019年3月 29.8% 2020年9月 30.4%

2016年4月 44.8% 2017年10月 43.0% 2019年4月 28.9%

2016年5月 44.6% 2017年11月 40.8% 2019年5月 30.2%

2016年6月 45.4% 2017年12月 41.8% 2019年6月 31.1%

(三)汽车金融贷款五级分类情况

发起机构平安银行汽车金融贷款五级分类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亿元

年份 项目 正常类贷款 关注类贷款 次级类贷款 可疑类贷款 损失类贷款

2018年末 金额 1,705.82 5.15 2.69 3.59 3.04

占比(%) 99.16 0.30 0.16 0.21 0.18

2019年末 金额 1,772.58 6.37 6.13 5.78 1.37

占比(%) 98.90 0.36 0.34 0.32 0.08

2020年末 金额 2,434.03 12.86 13.58 3.42 0.27

占比(%) 98.78 0.52 0.55 0.14 0.01

2021年末 金额 2,950.99 23.37 23.17 13.43 1.33

占比(%) 97.96 0.78 0.77 0.45 0.04

2022年末 金额 3,102.61 67.32 35.48 4.81 0.12

占比(%) 96.64 2.10 1.11 0.15 0.00

2023年9月末 金额 2,961.37 78.56 33.89 4.41 1.04

占比(%) 96.17 2.55 1.10 0.14 0.03

(四)不良个人汽车贷款处置回收情况

不良个人汽车贷款处置回收率情况如下:

成为不良时间 12个月回收率 成为不良时间 12个月回收率 成为不良时间 12个月回收率

2018年1月 29.44% 2019年8月 25.07% 2021年3月 31.78%

2018年2月 16.98% 2019年9月 26.30% 2021年4月 37.82%

2018年3月 22.47% 2019年10月 29.11% 2021年5月 31.61%

2018年4月 17.67% 2019年11月 26.57% 2021年6月 30.21%

2018年5月 26.78% 2019年12月 32.40% 2021年7月 28.79%

2018年6月 22.87% 2020年1月 36.37% 2021年8月 30.99%

2018年7月 26.54% 2020年2月 37.21% 2021年9月 26.59%

2018年8月 26.29% 2020年3月 47.69% 2021年10月 30.78%

2018年9月 27.64% 2020年4月 51.25% 2021年11月 29.49%

2018年10月 25.50% 2020年5月 51.04% 2021年12月 29.08%

2018年11月 25.90% 2020年6月 49.24% 2022年1月 27.54%

2018年12月 26.58% 2020年7月 38.40% 2022年2月 28.09%

2019年1月 30.31% 2020年8月 40.91% 2022年3月 26.76%

2019年2月 29.10% 2020年9月 43.07% 2022年4月 27.36%

2019年3月 27.47% 2020年10月 44.86% 2022年5月 30.54%

2019年4月 28.57% 2020年11月 44.06% 2022年6月 28.04%

2019年5月 28.99% 2020年12月 40.43% 2022年7月 27.65%

2019年6月 31.39% 2021年1月 38.02% 2022年8月 27.26%

2019年7月 25.31% 2021年2月 35.30% 2022年9月 27.15%

成为不良时间 24个月回收率 成为不良时间 24个月回收率 成为不良时间 24个月回收率

2018年1月 36.74% 2019年4月 39.78% 2020年7月 46.90%

2018年2月 24.98% 2019年5月 39.88% 2020年8月 51.51%

2018年3月 30.17% 2019年6月 41.60% 2020年9月 53.89%

2018年4月 23.20% 2019年7月 36.54% 2020年10月 58.51%

2018年5月 32.58% 2019年8月 35.32% 2020年11月 53.52%

2018年6月 29.40% 2019年9月 35.37% 2020年12月 51.57%

2018年7月 33.74% 2019年10月 41.63% 2021年1月 47.11%

2018年8月 35.05% 2019年11月 39.03% 2021年2月 45.24%

2018年9月 36.54% 2019年12月 45.81% 2021年3月 43.24%

2018年10月 33.57% 2020年1月 47.20% 2021年4月 46.35%

2018年11月 32.88% 2020年2月 49.44% 2021年5月 43.93%

2018年12月 31.68% 2020年3月 59.87% 2021年6月 39.98%

2019年1月 39.48% 2020年4月 65.98% 2021年7月 38.88%

2019年2月 38.11% 2020年5月 63.42% 2021年8月 40.84%

2019年3月 37.05% 2020年6月 61.52% 2021年9月 34.93%

成为不良时间 36个月回收率 成为不良时间 36个月回收率 成为不良时间 36个月回收率

2018年1月 40.04% 2018年12月 36.93% 2019年11月 49.69%

2018年2月 28.35% 2019年1月 43.81% 2019年12月 52.70%

2018年3月 34.97% 2019年2月 45.53% 2020年1月 52.19%

2018年4月 27.63% 2019年3月 42.92% 2020年2月 54.52%

2018年5月 38.32% 2019年4月 45.77% 2020年3月 64.40%

2018年6月 39.90% 2019年5月 45.12% 2020年4月 69.15%

2018年7月 38.92% 2019年6月 46.38% 2020年5月 67.58%

2018年8月 40.18% 2019年7月 44.54% 2020年6月 66.11%

2018年9月 41.87% 2019年8月 41.25% 2020年7月 52.57%

2018年10月 43.17% 2019年9月 41.93% 2020年8月 54.21%

2018年11月 40.01% 2019年10月 47.36% 2020年9月 57.92%

(五)不良个人消费贷款(车主贷)处置回收情况

不良个人消费贷款(车主贷)处置回收率情况如下:

成为不良时间 12个月回收率 成为不良时间 12个月回收率 成为不良时间 12个月回收率

2018年1月 34.17% 2019年8月 22.61% 2021年3月 26.17%

2018年2月 36.21% 2019年9月 43.34% 2021年4月 34.44%

2018年3月 26.76% 2019年10月 37.97% 2021年5月 32.75%

2018年4月 32.75% 2019年11月 42.42% 2021年6月 27.87%

2018年5月 49.54% 2019年12月 48.87% 2021年7月 28.53%

2018年6月 34.88% 2020年1月 43.58% 2021年8月 25.55%

2018年7月 34.83% 2020年2月 46.37% 2021年9月 25.20%

2018年8月 39.12% 2020年3月 44.07% 2021年10月 24.38%

2018年9月 55.26% 2020年4月 38.80% 2021年11月 18.16%

2018年10月 33.61% 2020年5月 39.06% 2021年12月 17.60%

2018年11月 35.26% 2020年6月 34.31% 2022年1月 17.38%

2018年12月 42.74% 2020年7月 29.93% 2022年2月 22.23%

2019年1月 51.45% 2020年8月 33.33% 2022年3月 28.29%

2019年2月 38.79% 2020年9月 41.43% 2022年4月 27.41%

2019年3月 46.07% 2020年10月 43.85% 2022年5月 27.47%

2019年4月 33.64% 2020年11月 42.82% 2022年6月 24.77%

2019年5月 35.42% 2020年12月 40.75% 2022年7月 21.42%

2019年6月 57.34% 2021年1月 38.74% 2022年8月 19.09%

2019年7月 35.42% 2021年2月 36.57% 2022年9月 19.22%

成为不良时间 24个月回收率 成为不良时间 24个月回收率 成为不良时间 24个月回收率

2018年1月 40.80% 2019年4月 37.66% 2020年7月 40.03%

2018年2月 49.05% 2019年5月 43.26% 2020年8月 43.67%

2018年3月 43.21% 2019年6月 60.21% 2020年9月 52.88%

2018年4月 58.34% 2019年7月 39.56% 2020年10月 53.85%

2018年5月 57.81% 2019年8月 29.43% 2020年11月 53.02%

2018年6月 50.58% 2019年9月 49.34% 2020年12月 50.23%

2018年7月 46.25% 2019年10月 49.52% 2021年1月 47.85%

2018年8月 48.13% 2019年11月 45.06% 2021年2月 43.26%

2018年9月 65.33% 2019年12月 56.50% 2021年3月 33.65%

2018年10月 51.04% 2020年1月 49.75% 2021年4月 41.78%

2018年11月 48.50% 2020年2月 51.32% 2021年5月 40.88%

2018年12月 46.97% 2020年3月 56.67% 2021年6月 35.70%

2019年1月 53.60% 2020年4月 53.57% 2021年7月 36.02%

2019年2月 51.64% 2020年5月 50.83% 2021年8月 32.28%

2019年3月 53.81% 2020年6月 46.59% 2021年9月 32.39%

成为不良时间 36个月回收率 成为不良时间 36个月回收率 成为不良时间 36个月回收率

2018年1月 48.26% 2018年12月 50.28% 2019年11月 47.24%

2018年2月 50.23% 2019年1月 54.89% 2019年12月 60.30%

2018年3月 51.38% 2019年2月 54.16% 2020年1月 54.50%

2018年4月 68.72% 2019年3月 57.00% 2020年2月 56.05%

2018年5月 60.23% 2019年4月 44.07% 2020年3月 61.30%

2018年6月 62.95% 2019年5月 43.91% 2020年4月 58.11%

2018年7月 50.42% 2019年6月 65.17% 2020年5月 56.19%

2018年8月 52.24% 2019年7月 50.61% 2020年6月 51.44%

2018年9月 73.50% 2019年8月 34.61% 2020年7月 45.53%

2018年10月 53.98% 2019年9月 52.94% 2020年8月 48.05%

2018年11月 53.64% 2019年10月 55.15% 2020年9月 57.40%

(六)不良个人经营贷款(车主贷)处置回收情况

不良个人经营贷款(车主贷)处置回收率情况如下:

成为不良时间 12个月回收率 成为不良时间 12个月回收率 成为不良时间 12个月回收率

2018年1月 36.12% 2019年8月 39.61% 2021年3月 35.16%

2018年2月 31.57% 2019年9月 38.11% 2021年4月 38.90%

2018年3月 36.17% 2019年10月 43.71% 2021年5月 40.71%

2018年4月 36.98% 2019年11月 42.53% 2021年6月 29.16%

2018年5月 39.65% 2019年12月 47.03% 2021年7月 29.30%

2018年6月 37.66% 2020年1月 43.06% 2021年8月 34.24%

2018年7月 35.47% 2020年2月 43.48% 2021年9月 25.77%

2018年8月 35.06% 2020年3月 48.19% 2021年10月 23.53%

2018年9月 38.14% 2020年4月 46.96% 2021年11月 23.26%

2018年10月 43.33% 2020年5月 49.12% 2021年12月 20.72%

2018年11月 39.80% 2020年6月 43.17% 2022年1月 22.16%

2018年12月 39.00% 2020年7月 44.32% 2022年2月 23.59%

2019年1月 45.43% 2020年8月 42.68% 2022年3月 25.24%

2019年2月 40.19% 2020年9月 49.39% 2022年4月 26.15%

2019年3月 43.03% 2020年10月 44.23% 2022年5月 27.55%

2019年4月 38.46% 2020年11月 49.20% 2022年6月 25.04%

2019年5月 37.48% 2020年12月 43.12% 2022年7月 18.11%

2019年6月 34.01% 2021年1月 41.12% 2022年8月 16.90%

2019年7月 41.28% 2021年2月 45.79% 2022年9月 14.66%

成为不良时间 24个月回收率 成为不良时间 24个月回收率 成为不良时间 24个月回收率

2018年1月 47.60% 2019年4月 46.27% 2020年7月 54.86%

2018年2月 39.37% 2019年5月 47.95% 2020年8月 52.71%

2018年3月 48.29% 2019年6月 48.60% 2020年9月 60.88%

2018年4月 46.05% 2019年7月 48.12% 2020年10月 55.91%

2018年5月 50.71% 2019年8月 48.52% 2020年11月 60.52%

2018年6月 50.40% 2019年9月 48.54% 2020年12月 53.21%

2018年7月 51.15% 2019年10月 54.07% 2021年1月 49.46%

2018年8月 43.50% 2019年11月 50.85% 2021年2月 53.66%

2018年9月 48.20% 2019年12月 58.47% 2021年3月 45.46%

2018年10月 52.19% 2020年1月 51.52% 2021年4月 47.96%

2018年11月 49.53% 2020年2月 55.14% 2021年5月 48.94%

2018年12月 48.18% 2020年3月 61.06% 2021年6月 37.02%

2019年1月 53.66% 2020年4月 59.37% 2021年7月 39.95%

2019年2月 48.05% 2020年5月 60.78% 2021年8月 42.38%

2019年3月 51.90% 2020年6月 56.66% 2021年9月 33.86%

成为不良时间 36个月回收率 成为不良时间 36个月回收率 成为不良时间 36个月回收率

2018年1月 52.82% 2018年12月 53.67% 2019年11月 56.76%

2018年2月 52.48% 2019年1月 60.40% 2019年12月 63.53%

2018年3月 57.47% 2019年2月 54.43% 2020年1月 57.83%

2018年4月 52.94% 2019年3月 58.46% 2020年2月 60.14%

2018年5月 55.90% 2019年4月 55.17% 2020年3月 65.53%

2018年6月 56.28% 2019年5月 56.10% 2020年4月 64.49%

2018年7月 56.95% 2019年6月 53.47% 2020年5月 65.83%

2018年8月 57.86% 2019年7月 53.46% 2020年6月 60.78%

2018年9月 55.64% 2019年8月 55.75% 2020年7月 57.83%

2018年10月 59.29% 2019年9月 53.80% 2020年8月 58.81%

2018年11月 57.67% 2019年10月 57.06% 2020年9月 64.04%

(七)不良商用车贷款处置回收情况

不良商用车贷款处置回收率如下:

成为不良时间 12个月回收率 成为不良时间 12个月回收率 成为不良时间 12个月回收率

2018年1月 100.00% 2019年8月 100.00% 2021年3月 74.66%

2018年2月 100.00% 2019年9月 100.00% 2021年4月 73.95%

2018年3月 100.00% 2019年10月 100.00% 2021年5月 76.90%

2018年4月 100.00% 2019年11月 100.00% 2021年6月 68.46%

2018年5月 100.00% 2019年12月 100.00% 2021年7月 38.23%

2018年6月 100.00% 2020年1月 100.00% 2021年8月 32.94%

2018年7月 100.00% 2020年2月 100.00% 2021年9月 30.88%

2018年8月 100.00% 2020年3月 97.46% 2021年10月 21.01%

2018年9月 100.00% 2020年4月 95.31% 2021年11月 21.16%

2018年10月 100.00% 2020年5月 87.73% 2021年12月 17.59%

2018年11月 100.00% 2020年6月 93.19% 2022年1月 16.95%

2018年12月 100.00% 2020年7月 95.15% 2022年2月 15.55%

2019年1月 100.00% 2020年8月 81.93% 2022年3月 15.26%

2019年2月 98.07% 2020年9月 79.80% 2022年4月 16.69%

2019年3月 100.00% 2020年10月 82.00% 2022年5月 18.78%

2019年4月 100.00% 2020年11月 91.37% 2022年6月 20.74%

2019年5月 100.00% 2020年12月 84.59% 2022年7月 17.44%

2019年6月 100.00% 2021年1月 84.19% 2022年8月 25.11%

2019年7月 100.00% 2021年2月 80.21% 2022年9月 24.03%

成为不良时间 24个月回收率 成为不良时间 24个月回收率 成为不良时间 24个月回收率

2018年1月 100.00% 2019年4月 100.00% 2020年7月 100.00%

2018年2月 100.00% 2019年5月 100.00% 2020年8月 91.51%

2018年3月 100.00% 2019年6月 100.00% 2020年9月 86.84%

2018年4月 100.00% 2019年7月 100.00% 2020年10月 87.60%

2018年5月 100.00% 2019年8月 100.00% 2020年11月 100.00%

2018年6月 100.00% 2019年9月 100.00% 2020年12月 90.17%

2018年7月 100.00% 2019年10月 100.00% 2021年1月 88.20%

2018年8月 100.00% 2019年11月 100.00% 2021年2月 83.75%

2018年9月 100.00% 2019年12月 100.00% 2021年3月 77.18%

2018年10月 100.00% 2020年1月 100.00% 2021年4月 75.87%

2018年11月 100.00% 2020年2月 100.00% 2021年5月 78.31%

2018年12月 100.00% 2020年3月 100.00% 2021年6月 69.83%

2019年1月 100.00% 2020年4月 100.00% 2021年7月 42.57%

2019年2月 100.00% 2020年5月 100.00% 2021年8月 36.97%

2019年3月 100.00% 2020年6月 100.00% 2021年9月 33.53%

成为不良时间 36个月回收率 成为不良时间 36个月回收率 成为不良时间 36个月回收率

2018年1月 100.00% 2018年12月 100.00% 2019年11月 100.00%

2018年2月 100.00% 2019年1月 100.00% 2019年12月 100.00%

2018年3月 100.00% 2019年2月 100.00% 2020年1月 100.00%

2018年4月 100.00% 2019年3月 100.00% 2020年2月 100.00%

2018年5月 100.00% 2019年4月 100.00% 2020年3月 100.00%

2018年6月 100.00% 2019年5月 100.00% 2020年4月 100.00%

2018年7月 100.00% 2019年6月 100.00% 2020年5月 100.00%

2018年8月 100.00% 2019年7月 100.00% 2020年6月 100.00%

2018年9月 100.00% 2019年8月 100.00% 2020年7月 100.00%

2018年10月 100.00% 2019年9月 100.00% 2020年8月 93.97%

2018年11月 100.00% 2019年10月 100.00% 2020年9月 88.61%

(八)个人经营及消费贷款五级分类情况

平安银行个人经营及消费贷款包括个人消费贷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及个人经营贷款等。发起机构平安银行个人经营及消费贷款五级分类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亿元

年份 项目 正常类贷款 关注类贷款 次级类贷款 可疑类贷款 损失类贷款

2018年末 金额 4,638.66 27.44 5.70 4.51 9.71

占比(%) 98.99 0.59 0.12 0.10 0.21

2019年末 金额 5,827.96 32.09 18.88 6.29 10.11

占比(%) 98.86 0.54 0.32 0.11 0.17

2020年末 金额 7,702.99 43.46 24.60 5.96 11.46

占比(%) 98.90 0.56 0.32 0.08 0.15

2021年末 金额 9,182.26 87.32 37.41 10.54 8.12

占比(%) 98.46 0.94 0.40 0.11 0.09

2022年末 金额 10,497.48 123.62 40.51 11.97 16.30

占比(%) 98.20 1.16 0.38 0.11 0.15

2023年9月末 金额 10,955.92 138.75 52.32 14.38 13.16

占比(%) 98.04 1.24 0.47 0.13 0.12

(九)不良个人经营及消费贷款处置回收情况

平安银行过往不良个人经营及消费贷款财务数据与经营指标见下表:

单位:人民币亿元

项目 2023年9月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期初不良贷款余额 68.78 56.07 42.02 35.29 19.92 11.43

期末不良贷款余额 79.86 68.78 56.07 42.02 35.29 19.92

现金回收 54.18 55.09 47.66 28.85 13.02 5.79

贷款核销 94.38 120.33 66.53 92.84 54.23 25.14

批量转出 43.36 8.18 1.86 - - -

已核销回收金额 23.65 27.70 25.71 12.78 5.80 3.63

(十)小微企业贷款五级分类情况

发起机构平安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五级分类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亿元

年份 项目 正常类贷款 关注类贷款 次级类贷款 可疑类贷款 损失类贷款 总计

2018年末 金额 317.29 13.74 8.84 5.09 17.34 317.29

占比(%) 87.58 3.79 2.44 1.40 4.79 87.58

2019年末 金额 391.25 7.24 5.01 4.69 12.82 391.25

占比(%) 92.93 1.72 1.19 1.12 3.04 92.93

2020年末 金额 392.86 3.94 3.64 1.63 3.50 392.86

占比(%) 96.87 0.97 0.90 0.40 0.86 96.87

2021年末 金额 397.70 3.68 3.21 1.56 1.58 397.70

占比(%) 97.54 0.90 0.79 0.38 0.39 97.54

2022年末 金额 608.45 5.89 2.84 1.77 2.56 608.45

占比(%) 97.90 0.95 0.46 0.28 0.41 97.90

2023年9月末 金额 638.74 5.90 4.65 2.85 1.76 638.74

占比(%) 97.68 0.90 0.71 0.44 0.27 97.68

(十一)不良小微企业贷款处置回收情况

平安银行过往不良小微企业贷款财务数据与经营指标见下表:

单位:人民币亿元

项目 2023年9月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期初小微贷款余额 621.50 407.73 405.56 421.01 362.29 465.98

期初不良贷款余额 7.16 6.35 8.77 22.52 31.26 44.82

小微贷款不良率(%) 1.15 1.56 2.16 5.35 8.63 9.62

不良贷款现金回收总额 7.92 8.97 13.06 15.22 21.05 25.39

重组上调 0.06 0.05 0.26 0.24 0.77 0.03

贷款核销 13.34 3.32 3.77 23.81 24.36 53.95

三、贷款服务机构不良贷款证券化相关经验及历史数据

平安银行一直密切关注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很早就着手研究和实践资产证券化业务。2012年监管部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推动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后,平安银行就开始积极筹备。截至2023年9月末,平安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和贷款服务机构先后成功发起设立34单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积累了丰富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经验。

表:截至2023年9月末平安银行发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 基础资产类型 发行金额(亿元) 信托设立日 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

橙益2023年第十二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不良贷款 0.37 2023-09-22 平安银行

橙益2023年第十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不良贷款 0.80 2023-09-06 平安银行

橙益2023年第十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不良贷款 0.57 2023-08-31 平安银行

橙益2023年第九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不良贷款 0.77 2023-08-31 平安银行

橙益2023年第八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不良贷款 1.81 2023-08-31 平安银行

橙益2023年第七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不良贷款 0.47 2023-08-30 平安银行

橙益2023年第六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不良贷款 1.19 2023-08-30 平安银行

橙益2023年第四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不良贷款 0.75 2023-08-29 平安银行

橙益2023年第五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不良贷款 0.71 2023-08-29 平安银行

橙益2023年第三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不良贷款 0.39 2023-06-29 平安银行

橙益2023年第二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不良贷款 0.67 2023-06-15 平安银行

橙益2023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不良贷款 1.51 2023-06-13 平安银行

橙益2022年第三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不良贷款 0.96 2022-09-29 平安银行

安顺2022年第一期个人消费贷款资产支持证券 消费类贷款 31.80 2022-08-30 平安银行

橙益2022年第二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不良贷款 1.18 2022-06-24 平安银行

橙益2022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不良贷款 1.17 2022-03-22 平安银行

橙益2021年第五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不良贷款 0.32 2021-12-24 平安银行

橙益2021年第四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不良贷款 1.48 2021-12-22 平安银行

橙益2021年第三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不良贷款 1.28 2021-12-17 平安银行

橙益2021年第二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不良贷款 1.49 2021-11-04 平安银行

安顺2021年第一期个人消费贷款资产支持证券 消费类贷款 50.15 2021-08-31 平安银行

橙益2021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不良贷款 0.77 2021-07-29 平安银行

安鑫2021年第一期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50.01 2021-04-27 平安银行

橙益2020年第二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不良贷款 7.60 2020-12-29 平安银行

橙益2020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不良贷款 2.90 2020-09-27 平安银行

安鑫2019年第二期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49.78 2019-12-19 平安银行

安鑫2019年第一期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10.00 2019-08-22 平安银行

安行2019年第一期汽车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 个人汽车贷款 49.33 2019-05-21 平安银行

安信2018年第一期信用卡分期资产支持证券 信用卡资产 15.07 2018-12-14 平安银行

橙益2018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不良贷款 2.30 2018-05-31 平安银行

安行2018年第一期汽车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 个人汽车贷款 19.38 2018-04-08 平安银行

橙易2016年第一期持证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 消费类贷款 9.81 2016-02-25 平安银行

平银2015年第一期汽车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 个人汽车贷款 31.47 2015-08-11 平安银行

平银2015年对公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企业贷款 32.37 2015-02-12 平安银行

数据来源:Wind。

截至2023年9月末,平安银行发行的以不良贷款为基础资产的同类型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为橙益2018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以下简称“橙益2018-1”)、橙益2020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以下简称“橙益2020-1”)、橙益2020年第二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以下简称“橙益2020-2”)、橙益2021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以下简称“橙益2021-1”)、橙益2021年第二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以下简称“橙益2021-2”)、橙益2021年第三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以下简称“橙益2021-3”)、橙益2021年第四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以下简称“橙益2021-4”)、橙益2021年第五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以下简称“橙益2021-5”)、橙益2022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以下简称“橙益2022-1”)、橙益2022年第二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以下简称“橙益2022-2”)、橙益2022年第三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以下简称“橙益2022-3”)、橙益2023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以下简称“橙益2023-1”)、橙益2023年第二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以下简称“橙益2023-2”)、橙益2023年第三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以下简称“橙益2023-3”)、橙益2023年第四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以下简称“橙益2023-4”)、橙益2023年第五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以下简称“橙益2023-5”)、橙益2023年第六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以下简称“橙益2023-6”)、橙益2023年第七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以下简称“橙益2023-7”)、橙益2023年第八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以下简称“橙益2023-8”)、橙益2023年第九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以下简称“橙益2023-9”)、橙益2023年第十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以下简称“橙益2023-10”)、橙益2023年第十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以下简称“橙益2023-11”)、橙益2023年第十二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以下简称“橙益2023-12”),具体兑付情况如下。其中,橙益2018-1、橙益2020-2、橙益2021-1、橙益2021-5项目已清算完毕。

橙益2018-1项目(单位:人民币万元)

期数 2018年度第1期(总第1期) 2019年度第1期(总第2期) 2019年度第2期(总第3期)

信托设立日 2018年5月31日

收款期期初日 2017年7月21日 2018年6月30日 2018年12月31日

橙益2018-1项目(单位:人民币万元)

收款期期末日 2018年6月30日 2018年12月31日 2019年6月30日

计息期起息日 2018年5月31日 2018年7月26日 2019年1月26日

计息期结息日 2018年7月26日 2019年1月26日 2019年7月26日

计息期支付日 2018年7月26日 2019年1月26日 2019年7月26日

当期回收金额 15,963.16 19,250.97 11,215.19

预计回收金额 8,709.40 4,391.55 4,946.32

期数 2020年度第1期(总第4期) 2020年度第2期(总第5期) 2021年度第1期(总第6期)

信托设立日 2018年5月31日

收款期期初日 2019年7月1日 2020年1月1日 2020年7月1日

收款期期末日 2019年12月31日 2020年6月30日 2020年12月31日

计息期起息日 2019年7月26日 2020年1月26日 2020年7月26日

计息期结息日 2020年1月26日 2020年7月26日 2021年1月26日

计息期支付日 2020年1月31日 2020年7月27日 2021年1月26日

当期回收金额 1,817.46 8,760.72 -

预计回收金额 4,185.94 4,185.94 3,084.17

橙益2020-1项目(单位:人民币万元)

期数 2020年度第1期(总第1期) 2021年度第1期(总第2期) 2021年度第2期(总第3期) 2021年度第3期(总第4期)

信托设立日 2020年9月27日

收款期期初日 2020年1月1日 2020年11月1日 2021年2月1日 2021年5月1日

收款期期末日 2020年10月31日 2021年1月31日 2021年4月30日 2021年7月31日

计息期起息日 2020年9月27日 2020年11月26日 2021年2月26日 2021年5月26日

计息期结息日 2020年11月26日 2021年2月26日 2021年5月26日 2021年8月26日

计息期支付日 2020年11月26日 2021年2月26日 2021年5月26日 2021年8月26日

当期回收金额 27,046.32 3,010.80 3,129.93 860.83

预计回收金额 25,213.37 232.76 593.48 593.48

橙益2020-2项目(单位:人民币万元)

期数 2021年度第1期(总第1期) 2021年度第2期(总第2期) 2022年度第3期(总第3期)

信托设立日 2020年12月29日

收款期期初日 2020年10月1日 2021年4月1日 2021年10月1日

收款期期末日 2021年3月31日 2021年9月30日 2022年3月31日

计息期起息日 2020年12月29日 2021年4月26日 2021年10月26日

计息期结息日 2021年4月26日 2021年10月26日 2022年4月26日

计息期支付日 2021年4月26日 2021年10月26日 2022年4月26日

当期回收金额 49,298.41 2,117.84 38,380.69

预计回收金额 10,317.64 23,614.86 3,744.52

期数 2022年度第4期(总第4期) 2023年度第1期(总第5期) 2023年度第2期(总第6期)

收款期期初日 2022年4月1日 2022年10月1日 2023年4月1日

收款期期末日 2022年9月30日 2023年3月31日 2023年6月30日

橙益2020-2项目(单位:人民币万元)

计息期起息日 2022年4月26日 2022年10月26日 2023年4月26日

计息期结息日 2022年10月26日 2023年4月26日 2023年7月12日

计息期支付日 2022年10月26日 2023年4月26日 2023年7月12日

当期回收金额 12,638.02 724.28 -

预计回收金额 3,137.57 3,560.13 -

橙益2021-1项目(单位:人民币万元)

期数 2021年度第1期(总第1期) 2021年度第2期(总第2期) 2022年度第1期(总第3期)

信托设立日 2021年7月29日

收款期期初日 2021年4月15日 2021年8月1日 2021年11月1日

收款期期末日 2021年7月31日 2021年10月31日 2022年1月31日

计息期起息日 2021年7月29日 2021年8月26日 2021年11月26日

计息期结息日 2021年8月26日 2021年11月26日 2022年2月26日

计息期支付日 2021年8月26日 2021年11月26日 2022年2月26日

当期回收金额 3,457.36 2,387.04 2,554.37

预计回收金额 2,760.84 1,975.74 1,657.81

期数 2022年度第2期(总第4期) 2022年度第3期(总第5期)

收款期期初日 2022年2月1日 2021年5月1日

收款期期末日 2022年4月30日 2022年7月31日

计息期起息日 2022年2月26日 2022年5月26日

计息期结息日 2022年5月26日 2022年8月26日

计息期支付日 2022年5月26日 2022年8月26日

当期回收金额 1,920.30 1,256.81

预计回收金额 1,510.32 1,383.75

橙益2021-2项目(单位:人民币万元)

期数 2021年度第1期(总第1期) 2022年度第1期(总第2期) 2022年度第2期(总第3期) 2022年度第3期(总第4期)

信托设立日 2021年11月4日

收款期期初日 2021年4月30日 2021年11月30日 2021年12月31日 2022年3月31日

收款期期末日 2021年11月30日 2021年12月31日 2022年3月31日 2022年6月30日

计息期起息日 2021年11月4日 2021年12月26日 2022年1月26日 2022年4月26日

计息期结息日 2021年12月26日 2022年1月26日 2022年4月26日 2022年7月26日

计息期支付日 2021年12月27日 2022年1月26日 2022年4月26日 2022年7月26日

当期回收金额 9,984.74 1,089.27 2,058.65 2,041.48

预计回收金额 8,952.34 831.14 2,192.61 1,839.98

期数 2022年度第4期(总第5期) 2023年度第1期(总第6期) 2023年度第2期(总第7期) 2023年度第3期(总第8期)

收款期期初日 2022年7月1日 2022年10月1日 2023年1月1日 2023年4月1日

收款期期末日 2022年9月30日 2022年12月31日 2023年3月31日 2023年6月30日

计息期起息日 2022年7月26日 2022年10月26日 2023年1月26日 2023年4月26日

橙益2021-2项目(单位:人民币万元)

计息期结息日 2022年10月26日 2023年1月26日 2023年4月26日 2023年7月26日

计息期支付日 2022年10月26日 2023年1月28日 2023年4月26日 2023年7月26日

当期回收金额 15,205.87 15,033.02 13,075.35 10,584.52

预计回收金额 15,823.91 12,961.14 10,543.92 9,448.90

期数 2023年度第4期(总第9期) 2023年度第5期(总第10期)

收款期期初日 2023年7月1日 2023年9月1日

收款期期末日 2023年8月31日 2023年9月30日

计息期起息日 2023年7月26日 2023年9月26日

计息期结息日 2023年9月26日 2023年10月26日

计息期支付日 2023年9月26日 2023年10月26日

当期回收金额 664.46 -

预计回收金额 738.852 -

橙益2021-3项目(单位:人民币万元)

期数 2022年度第1期(总第1期) 2022年度第2期(总第2期) 2022年度第3期(总第3期) 2022年度第4期(总第4期)

信托设立日 2021年12月17日

收款期期初日 2021年7月1日 2022年1月1日 2022年4月1日 2022年7月1日

收款期期末日 2021年12月31日 2022年3月31日 2022年6月30日 2022年9月30日

计息期起息日 2021年12月17日 2022年1月26日 2022年4月26日 2022年7月26日

计息期结息日 2022年1月26日 2022年4月26日 2022年7月26日 2022年10月26日

计息期支付日 2022年1月26日 2022年4月26日 2022年7月26日 2022年10月26日

当期回收金额 5,628.07 5,026.40 1,865.24 1,901.86

预计回收金额 3,965.41 1,431.68 1,246.76 1,444.78

期数 2022年度第5期(总第5期) 2023年度第2期(总第7期) 2023年度第3期(总第8期) 2022年度第4期(总第9期)

信托设立日 2021年12月17日

收款期期初日 2022年10月1日 2023年1月1日 2023年4月1日 2023年7月1日

收款期期末日 2022年12月31日 2023年3月31日 2023年6月30日 2023年9月30日

计息期起息日 2022年10月26日 2023年1月26日 2023年4月26日 2023年7月26日

计息期结息日 2023年1月26日 2023年4月26日 2023年7月26日 2023年10月26日

计息期支付日 2023年1月28日 2023年4月26日 2023年7月26日 2023年10月26日

当期回收金额 725.62 3,435.86 1,575.68 1,099.70

预计回收金额 1,608.09 1,365.36 1,861.05 1,158.09

橙益2021-4项目(单位:人民币万元)

期数 2022年度第1期(总第1期) 2022年度第2期(总第2期) 2022年度第3期(总第3期) 2022年度第4期(总第4期)

信托设立日 2021年12月24日

2 橙益2021-2项目于2023年9月1日进行清仓回购,该预计回收金额为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的预计回收金额。

橙益2021-4项目(单位:人民币万元)

收款期期初日 2021年7月31日 2021年12月31日 2022年3月31日 2022年7月1日

收款期期末日 2021年12月31日 2022年3月31日 2022年6月30日 2022年9月30日

计息期起息日 2021年12月24日 2022年1月26日 2022年4月26日 2022年7月26日

计息期结息日 2022年1月26日 2022年4月26日 2022年7月26日 2022年10月26日

计息期支付日 2022年1月26日 2022年4月26日 2022年7月26日 2022年10月26日

当期回收金额 6,094.27 3,054.37 2,592.12 2,500.56

预计回收金额 5,513.18 2,458.03 2,106.86 1,831.37

期数 2023年度第1期(总第5期) 2023年度第2期(总第6期) 2023年度第3期(总第7期) 2023年度第4期(总第8期)

收款期期初日 2022年10月1日 2023年1月1日 2023年4月1日 2023年7月1日

收款期期末日 2022年12月31日 2023年3月31日 2023年6月30日 2023年8月31日

计息期起息日 2022年10月26日 2023年1月26日 2023年4月26日 2023年7月26日

计息期结息日 2023年1月26日 2023年4月26日 2023年7月26日 2023年9月26日

计息期支付日 2023年1月28日 2023年4月26日 2023年7月26日 2023年9月26日

当期回收金额 1,723.84 2,293.92 1,658.35 839.81

预计回收金额 1,626.55 1,481.13 1,374.23 1,311.203

橙益2021-5项目(单位:人民币万元)

信托设立日 2021年12月24日

期数 2022年度第1期(总第1期) 2022年度第2期(总第2期) 2022年度第3期(总第3期) 2022年度第4期(总第4期)

收款期期初日 2021年9月1日 2021年12月31日 2022年4月1日 2022年7月1日

收款期期末日 2021年12月31日 2022年3月31日 2022年6月30日 2022年9月30日

计息期起息日 2021年12月24日 2022年1月26日 2022年4月26日 2022年7月26日

计息期结息日 2022年1月26日 2022年4月26日 2022年7月26日 2022年10月26日

计息期支付日 2022年1月26日 2022年4月26日 2022年7月26日 2022年10月26日

当期回收金额 1,554.10 985.84 962.76 796.17

预计回收金额 1,650.13 749.46 618.87 621.41

期数 2022年度第5期(总第5期) 2022年度第6期(总第6期) / /

收款期期初日 2022年10月1日 2023年1月1日 / /

收款期期末日 2022年12月31日 2023年3月31日 / //

计息期起息日 2022年10月26日 2023年1月26日 / /

计息期结息日 2023年1月26日 2023年2月28日 / /

计息期支付日 2023年1月28日 2023年2月28日 / /

当期回收金额 594.37 152.66 / /

预计回收金额 552.43 447.11 / /

橙益2022-1项目(单位:人民币万元)

期数 2022年度第1期 2022年度第2期 2022年度第3期 2022年度第4期

3 橙益2021-4项目于2023年9月1日进行清仓回购,该预计回收金额为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的预计回收金额。

橙益2022-1项目(单位:人民币万元)

(总第1期) (总第2期) (总第3期) (总第4期)

信托设立日 2022年3月22日

收款期期初日 2021年12月31日 2022年3月31日 2022年7月1日 2022年10月1日

收款期期末日 2022年3月31日 2022年6月30日 2022年9月30日 2022年12月31日

计息期起息日 2022年3月22日 2022年4月26日 2022年7月26日 2022年10月26日

计息期结息日 2022年4月26日 2022年7月26日 2022年10月26日 2023年1月26日

计息期支付日 2022年4月26日 2022年7月26日 2022年10月26日 2023年1月28日

当期回收金额 2,999.60 1,974.24 1,895.05 1,914.48

预计回收金额 3,806.94 3,071.88 2,629.41 2,292.80

期数 2023年度第1期(总第5期) 2023年度第2期(总第6期) 2023年度第3期(总第7期) /

收款期期初日 2023年1月1日 2023年4月1日 2023年7月1日 /

收款期期末日 2023年3月31日 2023年6月30日 2023年9月30日 /

计息期起息日 2023年1月26日 2023年4月26日 2023年7月26日 /

计息期结息日 2023年4月26日 2023年7月26日 2023年10月26日 /

计息期支付日 2023年4月26日 2023年7月26日 2023年10月26日 /

当期回收金额 1,254.60 1,210.15 905.86 /

预计回收金额 1,944.01 1,512.77 1,080.73 /

橙益2022-2项目(单位:人民币万元)

期数 2022年度第1期(总第1期) 2022年度第2期(总第2期) 2022年度第3期(总第3期) 2023年度第1期(总第4期)

信托设立日 2022年6月24日

收款期期初日 2022年3月20日 2022年7月1日 2022年10月1日 2023年1月1日

收款期期末日 2022年6月30日 2022年9月30日 2022年12月31日 2023年3月31日

计息期起息日 2022年6月24日 2022年7月26日 2022年10月26日 2023年1月26日

计息期结息日 2022年7月26日 2022年10月26日 2023年1月26日 2023年4月26日

计息期支付日 2022年7月26日 2022年10月26日 2023年1月28日 2023年4月26日

当期回收金额 4,899.61 2,562.35 1,914.48 1,792.20

预计回收金额 3,977.91 2,842.78 2,526.58 2,265.50

期数 2023年度第2期(总第5期) 2023年度第3期(总第6期) / /

收款期期初日 2023年4月1日 2023年7月1日 / /

收款期期末日 2023年6月30日 2023年9月30日 / /

计息期起息日 2023年4月26日 2023年7月26日 / /

计息期结息日 2023年7月26日 2023年10月26日 / /

计息期支付日 2023年7月26日 2023年10月26日 / /

当期回收金额 1,743.92 1,726.79 / /

预计回收金额 2,044.69 1,856.04 / /

橙益2022-3项目(单位:人民币万元)

期数 2022年度第1期(总第1期) 2022年度第2期(总第2期) 2023年度第1期(总第3期)

信托设立日 2022年9月29日

橙益2022-3项目(单位:人民币万元)

收款期期初日 2022年5月12日 2022年10月1日 2023年1月1日

收款期期末日 2022年9月30日 2022年12月31日 2023年3月31日

计息期起息日 2022年9月29日 2022年10月26日 2023年1月26日

计息期结息日 2022年10月26日 2023年1月26日 2023年4月26日

计息期支付日 2022年10月26日 2023年1月28日 2023年4月26日

当期回收金额 5,033.92 1,911.64 2,964.98

预计回收金额 4,007.39 396.45 1,086.45

期数 2023年度第2期(总第4期) 2023年度第3期(总第5期) /

收款期期初日 2023年4月1日 2023年7月1日 /

收款期期末日 2023年6月30日 2023年9月30日 /

计息期起息日 2023年4月26日 2023年7月26日 /

计息期结息日 2023年7月26日 2023年10月26日 /

计息期支付日 2023年7月26日 2023年10月26日 /

当期回收金额 1,450.78 1,485.88 /

预计回收金额 977.95 823.57 /

橙益2023-1项目(单位:人民币万元)

期数 2023年度第1期(总第1期) 2023年度第2期(总第2期)

信托设立日 2023年6月13日

收款期期初日 2023年4月1日 2023年7月1日

收款期期末日 2023年6月30日 2023年9月30日

计息期起息日 2023年6月13日 2023年7月26日

计息期结息日 2023年7月26日 2023年10月26日

计息期支付日 2023年7月26日 2023年10月26日

当期回收金额 3,920.93 3,410.39

预计回收金额 3,422.10 2,769.60

橙益2023-2项目(单位:人民币万元)

期数 第1期 第2期

信托设立日 2023年6月15日

收款期期初日 2023年4月1日 2023年7月1日

收款期期末日 2023年6月30日 2023年9月30日

计息期起息日 2023年6月15日 2023年7月26日

计息期结息日 2023年7月26日 2023年10月26日

计息期支付日 2023年7月26日 2023年10月26日

当期回收金额 2,088.19 2,272.41

预计回收金额 2,357.67 1,680.03

橙益2023-3项目(单位:人民币万元)

期数 第1期 第2期

信托设立日 2023年6月29日

橙益2023-3项目(单位:人民币万元)

收款期期初日 2023年4月1日 2023年7月1日

收款期期末日 2023年6月30日 2023年9月30日

计息期起息日 2023年6月15日 2023年7月26日

计息期结息日 2023年7月26日 2023年10月26日

计息期支付日 2023年7月26日 2023年10月26日

当期回收金额 1,777.11 918.01

预计回收金额 838.44 759.72

橙益2023-4项目(单位:人民币万元)

期数 第1期 /

信托设立日 2023年8月29日

收款期期初日 2023年7月14日 /

收款期期末日 2023年9月30日 /

计息期起息日 2023年8月29日 /

计息期结息日 2023年10月26日 /

计息期支付日 2023年10月26日 /

当期回收金额 4,018.59 /

预计回收金额 2,593.87 /

橙益2023-5项目(单位:人民币万元)

期数 第1期 /

信托设立日 2023年8月29日

收款期期初日 2023年7月14日 /

收款期期末日 2023年9月30日 /

计息期起息日 2023年8月29日 /

计息期结息日 2023年10月26日 /

计息期支付日 2023年10月26日 /

当期回收金额 3,811.34 /

预计回收金额 2,393.47 /

橙益2023-6项目(单位:人民币万元)

期数 第1期 第2期

信托设立日 2023年8月30日

收款期期初日 2023年7月6日 2023年9月1日

收款期期末日 2023年8月31日 2023年9月30日

计息期起息日 2023年8月30日 2023年9月26日

计息期结息日 2023年9月26日 2023年10月26日

计息期支付日 2023年9月26日 2023年10月26日

当期回收金额 2,655.64 1,035.61

预计回收金额 2,588.15

橙益2023-7项目(单位:人民币万元)

期数 第1期 第2期

信托设立日 2023年8月30日

收款期期初日 2023年7月6日 2023年9月1日

收款期期末日 2023年8月31日 2023年9月30日

计息期起息日 2023年8月30日 2023年9月26日

计息期结息日 2023年9月26日 2023年10月26日

计息期支付日 2023年9月26日 2023年10月26日

当期回收金额 1,750.69 586.35

预计回收金额 1,394.41

橙益2023-8项目(单位:人民币万元)

期数 第1期 第2期

信托设立日 2023年8月31日

收款期期初日 2023年7月1日 2023年9月1日

收款期期末日 2023年8月31日 2023年9月30日

计息期起息日 2023年8月30日 2023年9月26日

计息期结息日 2023年9月26日 2023年10月26日

计息期支付日 2023年9月26日 2023年10月26日

当期回收金额 2,569.41 870.36

预计回收金额 3,903.80

橙益2023-9项目(单位:人民币万元)

期数 第1期 第2期

信托设立日 2023年8月31日

收款期期初日 2023年7月1日 2023年9月1日

收款期期末日 2023年8月31日 2023年9月30日

计息期起息日 2023年8月31日 2023年9月26日

计息期结息日 2023年9月26日 2023年10月26日

计息期支付日 2023年9月26日 2023年10月26日

当期回收金额 1,652.89 842.34

预计回收金额 1,709.24

橙益2023-10项目(单位:人民币万元)

期数 第1期 第2期

信托设立日 2023年8月31日

收款期期初日 2023年7月6日 2023年9月1日

收款期期末日 2023年8月31日 2023年9月30日

计息期起息日 2023年8月31日 2023年9月26日

计息期结息日 2023年9月26日 2023年10月26日

计息期支付日 2023年9月26日 2023年10月26日

当期回收金额 2,672.15 933.82

预计回收金额 2,117.35

橙益2023-11项目(单位:人民币万元)

期数 第1期 /

信托设立日 2023年9月6日

收款期期初日 2023年7月18日 /

收款期期末日 2023年9月30日 /

计息期起息日 2023年9月6日 /

计息期结息日 2023年10月26日 /

计息期支付日 2023年10月26日 /

当期回收金额 4,207.81 /

预计回收金额 3,102.71 /

橙益2023-12项目(单位:人民币万元)

期数 第1期 /

信托设立日 2023年9月22日

收款期期初日 2023年7月18日 /

收款期期末日 2023年9月30日 /

计息期起息日 2023年9月22日 /

计息期结息日 2023年10月26日 /

计息期支付日 2023年10月26日 /

当期回收金额 3,073.97 /

预计回收金额 1,321.89 /

数据来源:橙益2018-1项目、橙益2020-1项目、橙益2020-2项目、橙益2021-1项目、橙益2021-2项目、橙益2021-3项目、橙益2021-4项目、橙益2021-5项目、橙益2022-1项目、橙益2022-2项目、橙益2022-3项目、橙益2023-1项目、橙益2023-2项目、橙益2023-3项目、橙益2023-4项目、橙益2023-5项目、橙益2023-6项目、橙益2023-7项目、橙益2023-8项目、橙益2023-9、橙益2023-10项目、橙益2023-11项目、橙益2023-12项目项目发行说明书及受托机构报告。

四、资产池实际处置机构不良贷款处置经验及相关历史数据

(一)不良信用卡债权

1、前五大催收机构的情况概述

公司A:

公司A成立于2009年2月24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该公司目前已在全国多个城市开设了分公司,现与多家银行合作,包括平安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浦发银行等。公司凭借专业的技术能力、完整的应急处理流程、贴心的客服服务及出色的绩效,得到多家金融机构的嘉奖。

公司B:

公司B成立于2008年05月27日,围绕“金融+科技”“金融+生态”的战略,为机构提供远程客户服务、远程销售咨询、风险资产管理、财务共享服务、人事共享服务等支持,为国内外企业客户提供智慧客服、金融风险、智慧财务、智慧人事等解决方案。公司B设有深圳、成都、苏州、西安等8个分公司,共有员工1.6万人。截至2021年底,年服务客户10.1亿次,服务覆盖个人客户2.27亿、覆盖国内外企业客户超过185家。

公司C:

公司C注册资本10亿元,员工逾5万人,业务遍布国内及港澳200多个城市,目前已在全国40余座城市设立设立50家+分支机,涵盖7大片区,覆盖全国近80%行政地区。紧跟客户需求,深耕全国市场不断开拓新区域,构建专业化、智慧多元的产品服务体系,科技赋能,人+流程+数据+科技,助力服务智能化升级发展。

公司D:

公司D成立于2000年6月,是经辽宁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律师事务所。截至目前已在北京、大连、哈尔滨、长春、天津、呼和浩特、上海、太原、郑州、济南、福州、石家庄、合肥、苏州、南昌、南宁、西安、海口、杭州、贵阳、重庆、德国法兰克福等地设立了多家分所,员工总数1,498人,总部设立资产1,000万元人民币,业务已覆东北三省及华东、华北、华中、华南、西北等地区,并正在向全国拓展。近年来连续被授予“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辽宁省优秀律师事务所”、“沈阳市优秀律师事务所”、“辽宁省AAA诚信律师事务所”、“沈阳市十佳律师事务所”等荣誉称号,更是全国首批从事信用卡、车贷、房贷等个人不良授信催(清)收及诉讼业务的专业律师事务所。现已具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20000:基于ISO/IEC20000-1的服务管理体系认证、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认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及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等相关行业认证资质。除了可以提供常规的法律服务外,主要还擅长在各不同专业领域代理和协助国内外客户,特别是银行等金融企业客户处理各类法律纠纷,进行相关的不良资产催(清)收业务(包括信贷违约通知、银行卡通知提醒服务、信息咨询、信用风险管理等),并向客户提供及时、准确、中肯的法律分析和最佳服务方案。现已形成了一套具有特色的完整严谨的信用卡、房屋贷款、汽车贷款等不良授信资产催(清)收的服务体系。催收行业口碑良好,无不良监管评价及不良金融监管机构评价等。

公司E:

公司E成立于2009年9月14日,注册资金1,000万,目前已在全国近26个城市开设了分公司,目前全国人力超过523人,公司拥有15年的行业经验,是多家金融机构战略合作伙伴,内部具有完善应对突发事件机制,完备的客诉处理机制,培训机制,完全具备提供专业性的高品质催收服务。

2、前五大催收机构历史回收数据

机构代码 分案比例 回收率

公司A 2.91% 1.20%

公司B 3.24% 0.83%

公司C 3.59% 0.74%

公司D 5.05% 0.51%

公司E 3.57% 0.65%

备注 =厂商M3及以后阶段委托BASE/M3及以后阶段总委托BASE 近半年加权回收率

(二)不良汽车金融贷款

1、前五大催收机构的情况概述

公司A:

公司A成立于2018年,注册资本2,000万元,该司由多位行业管理经营、业务精英共同创立,并与北京某(苏州)律师事务所签订长期合作合同,目前为多家股份制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提供信用卡逾期催收、个人贷款逾期催收等服务,有着严谨合规的稽核体系和丰富的行业从业经验。该司凭借着一整套完整的管理制度和催收业务流程、对清收业绩进行有效管控的制度,秉承着与时俱进、积极创新的经营理念,获得众多合作机构的广泛认可。公司A成立以来,营收收入及净利润保持增长,财务经营状况良好。

公司B:

公司B成立于2010年,注册资本2,000万元,目前已在全国设立十二家分公司,业务范围覆盖东西南北。目前在职员工三百余人,其中管理团队包括律师、上市公司高管以及同业优秀的管理人才。现与多家汽车厂商金融均有合作,是平安银行战略合作伙伴,工商银行、邮储银行重要合作伙伴。公司B已取得增值电信经营许可资质,经过数年的发展,公司B已经打造了一支高效、廉洁的服务团队,并配备了专业的催收业务管理系统、专业的录音、录像系统、门禁安防、全天候监控系统等先进的设备。公司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凭借健全的管理制度和专业的催收业务流程,对清收业绩进行有效管控的体制,营业收入和净利润逐年增长,财务经验状况良好。

公司C:

公司C成立于2003年,注册资金10,000万元,目前已在全国五十余城市设立分支机构,目前全国总人力三千余人。公司C与全国所有国有银行及股份制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及融资租赁公司等客户都有(或有过)合作,合作过程良好,获奖若干。公司C从事催收工作超过19年,在业内具备极好的口碑,与同行共同成长,肩负着行业发展的责任。金融外包服务协会以及催收行业协会中公司C都属于重要的理事单位,2020年获“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司C坚持专业化催收路线,在参考港台顾问意见、吸收国外先进催收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一整套适应业务发展的组织架构和岗位规范,设计了一系列适应本地需要的运作流程。公司所有催收人员均接受过专业化培训,在案件分析处理和绩效评估方面有别于一般的催收机构,催收效果受到现有客户的好评。

公司D:

公司D成立于2018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目前已在全国近16个城市开设了分公司,现为多家银行以及金融公司,如农业银行,中银消费金融等机构战略合作伙伴或核心、重要合作伙伴。公司拥有完善的催收系统,整套完备的管理制度和催收业务流程,强大的催收队伍和律师团队,对清收业绩,以及投诉率进行有效管控的体制,清收金额及连续稳定增长,财务经营状态良好。

公司E:

公司E成立于2013年,注册资本2,600万元,目前已在全国30余个城市设立分支机构,在职员工约1700人,现为建设银行、平安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民生银行、美团金融、京东金融、平安租赁、中邮消费金融等近20家金融机构提供信用卡逾期催收、个人贷款逾期催收等全国化电催服务。成立以来陆续获得多项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以及获得政府颁发的《纳税人信用A级证书》和《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荣誉。凭借一整套完备的管理制度、高效的催收业务流程、严谨的合规稽核体系,以专业、优质的服务优势,获得众多合作机构的广泛认可。

2、前五大催收机构历史回收数据

机构代码 分案比例 年均回收率

公司A 15% 0.19%

公司B 12.5% 0.15%

公司C 12.5% 0.17%

公司D 15% 0.21%

公司E 15% 0.26%

备注 占总体分案的70% 总体平均回收率为0.19%

(三)不良个人经营及消费贷款(不良个人消费贷款、不良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及不良个人经营贷款)

1、催收机构的情况概述

2023年特殊资产管理部全年实际发生合作的催收机构303家,累计实现回收4.28亿元。从催收机构分布来看,合作催收机构数量较多的前五大地区依次为:广东省56家、北京市29家、福建省23家、四川省18家、重庆市17家。

2、处置形式及方法

对于尚在经营、有一定的经营收入或其他收入来源且有一定的还款意愿、通过非诉手段能逐步收回的问题资产的债务人,银行开展非诉清收业务,非诉清收措施主要包括:(1)了解主债务人及担保人的生产经营状况、资产负债情况、对外债务及涉诉情况;(2)调查主债务人和担保人的财产线索;(3)问题授信风险分析评判;(4)协商谈判;(5)弥补问题授信法律瑕疵;(6)通过电话、催收函、上门多种方式进行催收;(7)制定并落实还款计划;(8)根据需要制定并实施授信续作重组方案;(9)根据清收化解工作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宣布授信提前到期,并向有关债务人送达书面通知。对于无法以非诉讼方式化解的情况,银行采取诉讼或仲裁的手段。诉讼、仲裁阶段,银行需把握诉讼时机及制定诉讼策略、加强诉讼费管理、加快诉讼进程,加大执行力度、提高清收效果。对于委托律师代理诉讼、仲裁、委托律师参与问题资产清收执行、委托律师进行尽职调查的特定阶段下,采用委托律师代理的手段。

(四)不良小微企业贷款

1、催收机构的情况概述

2023年特殊资产管理部全年实际发生合作的催收机构303家,累计实现回收4.01亿元。从催收机构分布来看,合作催收机构数量较多的前五大地区依次为:广东省56家、北京市29家、福建省23家、四川省18家、重庆市17家。

2、处置形式及方法

对于尚在经营、有一定的经营收入或其他收入来源且有一定的还款意愿、通过非诉手段能逐步收回的问题资产的债务人,银行开展非诉清收业务,非诉清收措施主要包括:(1)了解主债务人及担保人的生产经营状况、资产负债情况、对外债务及涉诉情况;(2)调查主债务人和担保人的财产线索;(3)问题授信风险分析评判;(4)协商谈判;(5)弥补问题授信法律瑕疵;(6)通过电话、催收函、上门多种方式进行催收;(7)制定并落实还款计划;(8)根据需要制定并实施授信续作重组方案;(9)根据清收化解工作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宣布授信提前到期,并向有关债务人送达书面通知。对于无法以非诉讼方式化解的情况,银行采取诉讼或仲裁的手段。诉讼、仲裁阶段,银行需把握诉讼时机及制定诉讼策略、加强诉讼费管理、加快诉讼进程,加大执行力度、提高清收效果。对于委托律师代理诉讼、仲裁、委托律师参与问题资产清收执行、委托律师进行尽职调查的特定阶段下,采用委托律师代理的手段。

第四章 交易条款信息4

一、交易结构及各当事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一)交易结构

以下为橙益系列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基本交易结构,其中实线表示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虚线表示现金流的划转。

具体交易过程如下:

平安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将相关“资产池”委托给作为受托人的华能贵诚信托,由华能贵诚信托设立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受托人将发行以信托财产为支持的资产支持证券,所得的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交付至发起机构。

受托机构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并以信托财产所产生的现金为限支付相应税收、发行费用、中介机构报酬、信托费用及本系列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和收益。本系列资产支持证券分为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和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

发行人与发起机构、主承销商签署“《主承销协议》”,主承销商再与其他承销团成员签署“《承销团协议》”,组建承销团对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和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均

4交易条款信息与注册提交的交易文件一致,实际以具体项目的交易文件为准。

以簿记建档方式发行。

信托存续期间,受托机构委托平安银行作为贷款服务机构,履行基础资产池日常管理和维护及处置回收、制定年度资产处置计划和资产处置方案、定期编制资产服务报告等工作;同时,委托资金保管机构负责信托财产账户资金的保管工作。

根据《债券发行、登记及代理兑付服务协议》的约定,受托人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资产支持证券提供登记托管和代理兑付服务。

本系列资产支持证券成功发行后,将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交易流通。

(二)发起机构/委托人主要权利与义务

1、信用卡不良资产证券化中发起机构/委托人主要权利与义务

平安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1)有权获得“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

(2)可以向“受托人”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及收支情况,并可以要求“受托人”做出相应说明。

(3)可以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4)有权根据《信托合同》约定“清仓回购”剩余“资产池”。

(5)《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平安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委托人)负有如下义务:

(1)“委托人”应对“法律顾问”、“会计顾问/税务顾问”、“评级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对“资产”进行尽职调查和出具意见书的审核工作给予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尽量提供前述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工作所需的资料。

(2)“委托人”同意“受托人”按《信托合同》约定的方式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

(3)“委托人”应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赎回”“不合格资产”。

(4)“委托人”应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将“过渡期”收到的“资产池”产生的全部“处置收入”(不包含“过渡期”“处置收入”在“委托人”账户内所产生的利息收益)转入“信托账户”。

(5)在发生“权利完善事件”或发生《信托合同》第【5.1.3】款约定的“委托人”应予通知的情形时,“委托人”有义务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就“资产”已经设立为“信托财产”的相关事宜通知相关“借款人”、“担保人”(如有);如“资产”涉及“附属担保权益”(如有)的,“委托人”应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和“受托人”的合理要求办理必要的变更/转移登记或财产交付手续。

(6)在“信托”设立后,“委托人”对“受托人”履行信托义务应当予以必要配合。

(7)在“信托”设立后,如果“委托人”收到“借款人”、“担保人”(如有)支付的属于“信托财产”的资金,则“委托人”应立即将该资金无时滞地交付给届时“受托人”或其指定的“贷款服务机构”,归入“信托财产”。

(8)除根据《信托合同》将“资产”信托予“受托人”外,“委托人”不得将“资产”出售、质押、抵押、转让或转移给任何其他主体,不得采取其他行动损害“受托人”对“资产”或“账户记录”的所有权,不得在“资产”或相关“账户记录”上设立或允许存在任何担保或权利负担。

(9)《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注: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可根据各期项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2、汽车金融贷款不良资产证券化中发起机构/委托人主要权利与义务

平安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1)有权获得“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

(2)可以向“受托人”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及收支情况,并可以要求“受托人”做出相应说明。

(3)可以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4)有权根据《信托合同》约定“清仓回购”剩余“资产池”。

(5)《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平安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委托人)负有如下义务:

(1)“委托人”应对“法律顾问”、“会计顾问/税务顾问”、“评级机构”、“评估机构”(如有)等中介服务机构对“资产”进行尽职调查和出具意见书的审核工作给予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尽量提供前述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工作所需的资料。

(2)“委托人”同意“受托人”按《信托合同》约定的方式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

(3)“委托人”应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赎回”“不合格资产”。

(4)“委托人”应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将“过渡期”收到的“资产池”产生的“处置收入”转入“信托账户”。【注:过渡期处置收入的入池范围、是否扣除处置费用后转付,可根据具体项目情况调整。】

(5)在发生“权利完善事件”或发生《信托合同》第5.1.2款约定的“委托人”应予通知的情形时,“委托人”有义务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就“资产”已经设立为“信托财产”的相关事宜通知相关“义务人”;如“资产”涉及“附属担保权益”或“抵债资产”的,“委托人”(同时作为“贷款服务机构”)应根据《信托合同》、“《服务合同》”的约定和“受托人”的合理要求办理必要的变更/转移登记或财产交付手续。

(6)在“信托”设立后,“委托人”对“受托人”履行信托义务应当予以必要配合。

(7)在“信托”设立后,如果“委托人”收到“义务人”支付的属于“信托财产”的资金,则“委托人”应立即将该资金无时滞地交付给届时“受托人”或其指定的“贷款服务机构”,归入“信托财产”。

(8)除根据《信托合同》将“资产”信托予“受托人”外,“委托人”不得将“资产”出售、质押、抵押、转让或转移给任何其他主体,不得采取其他行动损害“受托人”对“资产”或“账户记录”的所有权,不得在“资产”或相关“账户记录”上设立或允许存在任何担保或权利负担。

(9)《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个人贷款不良资产证券化中发起机构/委托人主要权利与义务

个人贷款不良资产证券化包括个人消费贷款不良资产证券化、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不良资产证券化、个人经营贷款不良资产证券化,其他涉及之处同理。

平安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1)有权获得“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

(2)可以向“受托人”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及收支情况,并可以要求“受托人”做出相应说明。

(3)可以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4)有权根据《信托合同》约定“清仓回购”剩余“资产池”。

(5)《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平安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委托人)负有如下义务:

(1)“委托人”应对“法律顾问”、“会计顾问/税务顾问”、“评级机构”、“评估机构”(如有)等中介服务机构对“资产”进行尽职调查和出具意见书的审核工作给予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尽量提供前述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工作所需的资料。

(2)“委托人”同意“受托人”按《信托合同》约定的方式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

(3)“委托人”应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赎回”“不合格资产”。

(4)“委托人”应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将“过渡期”收到的“资产池”产生的“处置收入”转入“信托账户”。【注:过渡期处置收入的入池范围、是否扣除处置费用后转付,可根据具体项目情况调整。】

(5)在发生“权利完善事件”或发生《信托合同》第5.1.1.2款约定的“委托人”应予通知情形时,“委托人”有义务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就“资产”已经设立为“信托财产”的相关事宜通知相关“义务人”;如“资产”涉及“附属担保权益”或“抵债资产”的,“委托人”(同时作为“贷款服务机构”)应根据《信托合同》、“《服务合同》”的约定和“受托人”的合理要求办理必要的变更/转移登记或财产交付手续。

(6)在“信托”设立后,“委托人”对“受托人”履行信托义务应当予以必要配合。

(7)在“信托”设立后,如果“委托人”收到“义务人”支付的属于“信托财产”的资金,则“委托人”应立即将该资金无时滞地交付给届时“受托人”或其指定的“贷款服务机构”,归入“信托财产”。

(8)除根据“《信托合同》”将“资产”信托予“受托人”外,“委托人”不得将“资产”出售、质押、抵押、转让或转移给任何其他主体,不得采取其他行动损害“受托人”对“资产”或“账户记录”的所有权,不得在“资产”或相关“账户记录”上设立或允许存在任何担保或权利负担。

(9)除根据“《信托合同》”第3.11款的约定将“抵押权”或“抵押预告登记权益”(如有)转移登记至“受托人”名下或者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完善“抵押权”相关登记事项或“抵押权”已消灭、“抵押权”已实现而“委托人”需要办理相应的“抵押权”注销登记外,“委托人”不得办理“抵押权”或“抵押预告登记权益”(如有)的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不得同意“抵押人”在“抵押物”上设定其他抵押担保,也不得放弃“抵押权”或“抵押预告登记权益”(如有)。【注:适用于附带担保权利的项目,可根据具体项目基础资产包含的担保类型调整表述。】

(10)《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注:委托人的具体义务内容可根据具体项目基础资产情况及交易安排调整表述。】

4、小微企业贷款不良资产证券化中发起机构/委托人主要权利与义务

平安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1)有权获得“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

(2)可以向“受托人”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及收支情况,并可以要求“受托人”做出相应说明。

(3)可以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4)有权根据《信托合同》约定“清仓回购”剩余“资产池”。

(5)《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平安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委托人)负有如下义务:

(1)“委托人”应对“法律顾问”、“会计顾问/税务顾问”、“评级机构”、“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对“资产池”进行尽职调查和出具意见书的审核工作给予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配合提供前述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工作所需的资料。

(2)“委托人”同意“受托人”按《信托合同》约定的方式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

(3)“委托人”应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赎回”“不合格资产”。

(4)在发生“权利完善事件”或发生《信托合同》第【5.1.4】款约定的“委托人”应予通知的情形时,“委托人”有义务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就“资产池”已经设立为“信托财产”的相关事宜通知相关“义务人”;如“资产”涉及“附属担保权益”或“以物抵贷资产”的,“委托人”应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办理必要的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5)“委托人”应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将“过渡期”收到的“资产池”产生的全部“处置收入”(不包含“过渡期”“处置收入”在“委托人”账户内所产生的利息收益)转入“信托账户”。

(6)在“信托”设立后,“委托人”对“受托人”履行信托义务应当予以必要配合。

(7)在“信托”设立后,如果“委托人”收到“义务人”支付的属于“信托财产”的资金,则“委托人”应立即将该资金无时滞地交付给届时“受托人”或其指定的“贷款服务机构”,归入“信托财产”。

(8)除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将“资产池”信托予“受托人”外,在“初始起算日”,“委托人”未将“资产池”出售、质押、抵押、转让或转移给任何其他主体,未在“资产池”或相关“账户记录”上设立或允许存在任何担保或权利负担。

(9)《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注: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可根据各期项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三)受托机构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1、受托机构享有如下主要权利:

(1)“受托人”有权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2)“受托人”有权依据《信托合同》的约定获得“受托人”服务报酬。

(3)“受托人”在其认为必要时(包括但不限于在任一“信托分配日”“受托人”发现“信托财产”无法支付当个“支付日”应支付的税费时),有权提议召开“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对涉及信托事务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并按照表决结果处理信托事务。

(4)“受托人”依据《信托合同》约定的方式,有权管理、运用、处分《信托合同》约定的“信托财产”。

(5)“受托人”在有利于信托目的实现的前提下,有权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委托“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评级机构”、“审计师”等机构代为处理相关的信托事务。

(6)“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委托“登记托管机构”和“支付代理机构”提供“资产支持证券”的登记托管和本息兑付服务。

(7)“受托人”有权享有“中国”“法律”规定和《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与“信托财产”相关的权利。

(8)“受托人”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和《信托合同》的约定有权参与和了解“资产”/“资产池”筛选、确定、证券化方案的制定等“信托”设立前期全部过程,有权获取相关资料和信息。

(9)“受托人”有权要求“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提供关于“信托财产”的信息资料,用于但不限于“信托财产”的一般管理、会计处理及对外信息披露等。

(10)“受托人”有权要求“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配合“受托人”委任的“审计师”进行关于“信托财产”方面的审计工作。

(11)“受托人”有权要求“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配合“受托人”委任的“评级机构”进行关于“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的持续跟踪评级工作。

(12)“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垫付的,就垫付的金额,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由“信托财产”予以偿还。

(13)《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机构负有如下主要义务:

(1)“受托人”应聘请或参与选任“法律顾问”、“会计顾问/税务顾问”、“评级机构”、“评估机构”(如有)等中介服务机构,对“资产”以尽职调查和出具意见书的方式进行审核。

(2)“受托人”将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将“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支付给“委托人”。

(3)“受托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对“信托”进行会计核算和报告。

(4)“受托人”应聘请“评级机构”对“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跟踪评级。

(5)“受托人”应委托有资质的商业银行担任“信托财产”“资金保管机构”,并依照《信托合同》分别委托其他有业务资格的机构履行“资产”/“资产池”管理等其他受托职责。

(6)除《信托合同》另有约定外,“受托人”应亲自处理信托事务,非经《信托合同》约定或“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同意,不得变更《信托合同》项下所确定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

(7)“受托人”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和《信托合同》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8)“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受托人”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处分不同信托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9)“受托人”在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时,不得违反信托目的或者违背管理职责。

因“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处理信托事务不当,导致“信托财产”损失的,“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赔偿责任;因“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对第三人所负债务应当以固有财产承担。

(10)“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合同》的约定,本着忠实于“受益人”最大利益的原则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管理的义务。

(11)“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2)“受托人”除依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取得“受托人”服务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受托人”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

(13)“受托人”不得以“信托账户”、“信托财产”和/或相关“账户记录”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14)“受托人”应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开管理,并将不同信托的财产分别记账,在任何时候都不得将“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其持有的其他财产或资产相混同。

(15)“受托人”应妥为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保存期限自“信托终止日”起不得少于十五年。

(16)“受托人”应当按照“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和《信托合同》的约定持续披露有关“信托财产”和“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在“委托人”依《信托合同》的约定向其了解“信托财产”的相关情况时,“受托人”应积极配合并做出相应的说明。

(17)“受托人”根据所适用的“中国”“法律”的规定及“交易文件”的约定,监督和督促其委托或聘请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恪尽职守地履行其各自的职能和义务。

(18)如“受托人”职责终止,“受托人”应妥善保管与“信托”相关的全部资料,并及时向新的“受托人”办理移交手续。

(19)“受托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决定》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的规定,依法履行“受托人”的反洗钱义务。

(20)《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注: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可根据各期项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四)贷款服务机构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1、贷款服务机构享有如下主要权利:

(1)“贷款服务机构”有权根据《服务合同》的约定对“资产池”进行管理;

(2)“贷款服务机构”有权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和《服务合同》的约定,收取相应的服务报酬,【有权直接从每个“收款期间”收到的“处置收入”中直接扣除相应部分的“处置费用”】,并就其“费用支出”、“报销的处置费用”及其对应的“处置费用利息”要求“受托机构”给予报销;

(3)“贷款服务机构”有权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和《服务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追究违约责任;

(4)“贷款服务机构”有权根据《服务合同》的约定授权他人作为其代理人或代表人协助其提供《服务合同》项下的服务并履行相应义务;

(5)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和《服务合同》的约定,“贷款服务机构”享有的其他权利。

2、贷款服务机构负有如下主要义务

(1)“贷款服务机构”在重大方面应始终遵守所适用的“中国”“法律”以及涉及其为“资产”或“交易文件”项下交易提供服务的“中国”“法律”;

(2)“贷款服务机构”应遵守“受托人”就“贷款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合同》中的义务而提出的合理指示和命令;

(3)“贷款服务机构”应保证其根据《服务合同》及其他“交易文件”向其他方提供的有关信息、材料、文件和信息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服务机构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贷款服务机构”应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和《服务合同》的约定,进行“资产池”维护和日常管理及处置回收;

(5)在“贷款服务机构”向“后备贷款服务机构”或“替代贷款服务机构”,或“受托人”或“受托人”指定的其他人交付或提供“账户记录”或其他文件、资料的复制本或复印件的情况下,应“受托人”的合理要求,“贷款服务机构”应向“后备贷款服务机构”或“替代贷款服务机构”或“受托人”或“受托人”指定的其他人交付或提供该等“账户记录”或其他文件、资料的原件;

(6)在委任“后备贷款服务机构”的情况下,在每季度结束后向“受托人”和“后备贷款服务机构”及时(但不得晚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交付“数据文件夹”(“数据文件夹”的具体项目见《服务合同》【附件五】);

(7)将“资产”分开保存、单独设账;

(8)在得知“贷款服务机构解任事件”发生后,“贷款服务机构”应立即(最迟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受托人”、“评级机构”发送通知;

(9)除非“交易文件”允许或要求,“贷款服务机构”不得在“资产”或“账户记录”上创设任何担保或权利负担;

(10)未得到“受托人”的事先书面同意并事先向“评级机构”发出书面通知,不得对【“信用卡文件”/“贷款合同”/“债权合同”】以及其他与“资产”相关的合同或协议或“贷款服务手册”中与“资产”的服务有关的部分做有可能导致“重大不利影响”的修改或允许他人做类似修改,除非该等修改是所适用的“中国”“法律”或“监管部门”对“贷款服务机构”自有同类贷款的强制性要求或与中国银行业内的合理做法相一致;如须依据所适用的“中国”“法律”或“监管部门”对“贷款服务机构”自有同类贷款的强制性要求或与中国银行业内的合理做法相一致进行可能导致“重大不利影响”的修改,“贷款服务机构”应书面通知“受托人”和“评级机构”;

(11)“贷款服务机构”处置“资产”时,不得主动受让动产和不动产(现金除外)抵偿债务,但如果“借款人”提出以动产和不动产抵偿债务的,“贷款服务机构”应根据“贷款服务手册”规定的标准程序对该动产和不动产依法拍卖或变卖,以回收相应的资金;

(12)维持和实施合理的与“资产”有关的管理和运营程序(包括在原始电子记录损坏后重建有关“资产”记录的能力),保存和维护所有文件、账簿、电脑磁盘、电脑硬盘、记录以及回收“资产”所必要的其他信息(包括足以按日识别每项“资产”和每项“资产”所对应的“处置收入”或“处置费用”);“贷款服务机构”应及时通知“受托人”和“评级机构”上述管理和运营程序中发生的重大变化;

(13)由“贷款服务机构”或其信用卡中心保管“账户记录”,且在“账户记录”中标明“资产”/“资产池”已经信托予“受托人”(包括在其计算机记录上做出标记),从而使“受托人”能确认“资产”在“信托生效日”以后为其所有;

(14)“贷款服务机构”应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和《服务合同》的约定,制定“年度资产处置计划”;

(15)“贷款服务机构”应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和《服务合同》的约定并依据“年度资产处置计划”,制定“资产处置方案”(如需);

(16)“贷款服务机构”应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和《服务合同》的约定,定期编制“贷款服务机构报告”;

(17)当“贷款服务机构”发现“不合格资产”时,“贷款服务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受托人”。除“受托人”在首个“处置收入转付期间”/“收款期间”结束前要求“委托人”“赎回”“不合格资产”外,“贷款服务机构”应于相应的“赎回起算日”日终确定每笔“不合格资产”的“赎回价格”并通知“受托人”。

(18)自收到“受托人”根据《服务合同》相关条款提出的查阅要求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准备好记录、账簿、票据、通知和其他与“资产”相关或与“贷款服务机构”履行其在《服务合同》和其他“交易文件”项下义务相关的文件,供“受托人”或通知中所列明的上述主体的代理人在“贷款服务机构”的工作场所并在正常营业时间内审查,该等记录、账簿、票据、通知或其他文件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应真实、完整和准确;

(19)向“受托人”和“评级机构”分别交付如下材料:

(a)“贷款服务机构”得知“贷款服务机构解任事件”或“权利完善事件”确实发生后,应尽快(最迟应在【5】个“工作日”内)递交一份对上述事件的情况说明;“贷款服务机构”得知存在、已开始、已启动针对“贷款服务机构”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并且“贷款服务机构”认为很有可能导致“重大不利影响”时,应立即就相关情况发出通知;一旦发生“重大不利影响”,立即就此发出通知;

(b)“贷款服务手册”发生重大变更或修改、或“贷款服务机构”的会计师事务所或会计政策发生变更(如果“贷款服务机构”认为该等变更有可能引起“重大不利影响”),在发生上述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就上述变更情况递交通知,并须随附一份变更后的“贷款服务手册”或会计政策文件的副本;

(20)当“贷款服务机构”丧失任一“必备评级等级”时,“贷款服务机构”应立即通知“受托人”,并在【90】日内制定“贷款服务移交方案”提供给“受托人”和“评级机构”;

(21)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和《服务合同》的约定,“贷款服务机构”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注:贷款服务机构的权利与义务可根据各期项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五)资金保管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1、资金保管机构享有如下主要权利:

(1)监督“受托人”发送的指令的权利。

(2)及时、足额收取服务报酬的权利。

(3)要求“受托人”提供所需文件和信息的权利。

(4)“中国”“法律”规定以及《资金保管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资金保管机构负有如下主要义务:

(1)配合“受托人”以“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的名称(代表“信托”)开立“信托账户”的义务。

(2)对“信托账户”中的资金进行安全保管的义务,不得将“资金保管机构”持有的任何其他资金与“信托账户”中的资金相混同,但对于已划转出“信托账户”的资金以及处于“资金保管机构”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3)根据《资金保管合同》约定,及时执行“受托人”发送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分配和划拨。

(4)根据《资金保管合同》的约定监督“受托人”发送的指令的义务。“资金保管机构”有义务根据《资金保管合同》的约定对“受托人”发送的指令进行监督。

(5)在收到“受托人”的书面请求后,应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向其提供某特定日营业时间结束前,和/或在请求日前一段时间内(或“受托人”要求的更短期间内)有关任何“信托账户”的账户信息。

(6)为“审计师”审计上年度“受托人报告”之目的,根据“审计师”的合理要求,“资金保管机构”应在其职责范围内提供必要的、合理的协助,并保证其为此向“审计师”提供的资料真实和完整。

(7)提交“资金保管机构报告”的义务。“资金保管机构”应根据《资金保管合同》的有关约定,定期制作资金保管情况报告,提交给“受托人”。

(8)保存资料的义务。“资金保管机构”应妥善保存与资金保管义务相关的文件材料,期限为自《资金保管合同》终止日起不少于【15】年。

(9)配合交接的义务。当“受托人”或“资金保管机构”被更换时,“资金保管机构”应配合原“受托人”或“资金保管机构”,以及“受托人”或“资金保管机构”的继任者,交接资金保管的各项工作。

(10)除《资金保管合同》相关条款另有约定外,“资金保管机构”不得将“信托账户”内的资金用于抵偿“受托人”对“资金保管机构”的任何负债,不得抵销、转移或预扣“信托账户”中的任何款项以清偿(或有条件地清偿)本项目任何参与方或“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对“资金保管机构”的负债。

(11)“中国”“法律”规定和《资金保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六)主承销商的权利与义务

1、主承销商享有如下主要权利:

(1)负责组织承销团并协调承销团的各项工作。

(2)主承销商按照《主承销协议》的约定协助受托人进行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及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发起机构自持的资产支持证券除外)的簿记建档和集中配售工作。

(3)有权依据《主承销协议》约定在履行了主承销义务后获得承销报酬。

2、主承销商负有如下主要义务:

(1)按照《主承销协议》的约定履行“资产支持证券”(不包括“发起机构”自持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余额包销”义务;

(2)熟悉“《发行说明书》”中所列的“资产支持证券的类别和基本特征”以及“本次发行”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3)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中,严格遵守“《发行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4)“主承销商”应按照“《主承销协议》”相关约定为投资人办理“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认购手续;

(5)【适用于信用卡不良资产证券化、适用于小微企业贷款不良资产证券化】按“《主承销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将各自承销或承担“余额包销”比例对应的“募集款项”划至“簿记管理人收款账户”,以便由“簿记管理人”按《主承销协议》约定将“募集款项”划至“发行人”指定的“发行收入缴款账户”内;

【适用于汽车金融贷款不良资产证券化、个人贷款不良资产证券化】按“《主承销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将各自承销或承担“余额包销”比例对应的“募集款项”划至“主承销商收款账户”,以便由“牵头主承销商”按《主承销协议》约定将“募集款项”划至“发行人”指定的“发行收入缴款账户”内;

(6)根据“发行人”的要求,及时向“发行人”提供“本次发行”有关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主承销商”各自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金融许可证复印件以及主管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注:主承销商的义务可根据各期项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二、预计信托账户设置

在“信托生效日”当日或之前,“受托人”应根据“《资金保管合同》”的约定以“【受托机构全称】”的名称在“资金保管机构”开立独立的人民币信托专用账户(“信托账户”)。“信托账户”下设立“信托收款账户”、“信托付款账户”、“信托(流动性)储备账户”。“信托付款账户”下设“信托分配(税收)账户”、“信托分配(费用和开支)账户”、“信托分配(证券)账户”二级分账户。【注:信托账户的具体设置可根据各期项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根据“《资金保管合同》”解任“资金保管机构”后,“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应任命“替代资金保管机构”。“替代资金保管机构”应是符合以下条件的商业银行:(a)任一“评级机构”给予其或其总行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均高于【】级;(b)愿意按照“《资金保管合同》”的条款担任“资金保管机构”且具备资金保管机构业务资格。“受托人”应于实际可行时尽快但至迟于任命“替代资金保管机构”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替代资金保管机构”为“信托”开立新的信托专用账户并将“信托账户”内的资金及其存款转入该信托专用账户。

三、交易条款设置

(一)信用卡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清仓回购条款说明

1、“清仓回购”是“委托人”的一项选择权。在满足本款约定的条件的情况下,“委托人”可以按照“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清仓回购”。“委托人”进行“清仓回购”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资产”的“未偿本金余额”总和在“清仓回购起算日”【零时(00:00)/二十四时(24:00)】降至“初始起算日资产池余额”的【10】%或以下或“资产支持证券”的“未偿本金余额”总和在“委托人”向“受托人”发出《清仓回购通知书》当日或之前降至初始发行面值的【10】%或以下;并且

(2)截至“清仓回购起算日”【零时(00:00)/二十四时(24:00)】剩余“资产”的公允价值不少于以下A+B之和:A指在“委托人”发出《清仓回购通知书》所在“收款期间”届满后第一个“支付日”前一日全部“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的“未偿本金余额”、其已

产生但未支付的“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的利息总额及“信托”应承担的“税收”、“费用支出”和服务报酬和“信托费用”(“贷款服务机构”的“浮动服务报酬”除外)(包括《信托合同》【第11.5款(a)至(e)项及第(g)至(h)项、第(k)项的全部应付款项,或《信托合同》第11.6款(a)至(f)项、第(i)项的全部应付款项,或《信托合同》第11.6款(a)至(g)项、第(j)项】的全部应付款项)之和,或(其中涉及的“处置费用”参考近期“处置费用”占“处置收入”的比例合理估算,估算“处置费用”的实际金额则由“贷款服务机构”完成核算后及时按“《服务合同》”【附件九】格式向“受托人”书面确认)。B为以下(i)

与(ii)之和,其中(i)为截至“清仓回购起算日”后第一个“支付日”二十四时(24:00)的“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未偿本金余额”;(ii)为“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通过如下公式计算所得的收益减去“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累计获得分配的收益(包括累计获得分配的“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预期资金成本”)后的差额与零的孰高值:∑ni=1第 i日“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未偿本金余额”×【】%÷365;其中,i为不小于1(含1)且小于n(不含n)的自然数,n的最大值取“信托生效日”(含该日)起至“清仓回购起算日”(不含该日)止的实际天数。

【注:清仓回购剩余资产的公允价值可根据各期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符合上述“清仓回购”的全部条件且“委托人”决定进行“清仓回购”的,应向“受托人”发出关于“清仓回购”“资产”的书面通知(该通知应视为对“受托人”的要约邀请,清仓回购通知书格式见《信托合同》【附件六】)。【“清仓回购”的“清仓回购起算日”为“委托人”向“受托人”发出《清仓回购通知书》的“收款期间”的第一日或“委托人”和“受托人”另行商定的日期。】

3、“受托人”应不迟于收到“委托人”发出的《清仓回购通知书》后【2】个“工作日”(或“受托人”和“委托人”同意的更晚日期),以“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清仓回购价格”,向“委托人”发出书面要约(清仓回购要约通知书格式见《信托合同》【附件七】)。书面要约中应记载“清仓回购价格”,并约定在“委托人”承诺后,“受托人”将自“清仓回购起算日”【零时(00:00)/二十四时(24:00)】起“信托”项下全部剩余“资产”出售给“委托人”。

4、如果“委托人”同意接受“受托人”发出的上述要约,则应在收到该要约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受托人”书面发出不可撤销的承诺通知(清仓回购承诺通知书格式见《信托合同》【附件八】),并抄送“评级机构”。“委托人”应于“受托人”发出的书面要约载明的期限(但最晚不得晚于发出《清仓回购通知书》所在“收款期间”结束后的第一个“处置收入转付日”)内将相当于“清仓回购价格”的资金扣除《信托合同》第【13.5】款“委托人”可扣除的款项后的资金一次性支付至“信托账户”。如“清仓回购价格”为零,则“受托人”收到“委托人”发出的清仓回购承诺通知书之日视为“委托人”支付完毕相当于“清仓回购价格”的资金之日。

5、自“信托账户”收到“委托人”支付的相当于“清仓回购价格”的资金之日,“受托人”自“清仓回购起算日”起(含/不含该日)对剩余“资产”和相关“账户记录”的(现时的和未来的、实际的和或有的)权利、权益、利益和收益全部自动转让给“委托人”;自“清仓回购起算日”起(含/不含该日)“资产”所产生的全部“处置收入”为“委托人”所有,如果“贷款服务机构”已经将发出《清仓回购通知书》所在“收款期间”产生的“处置收入净额”转付给“受托人”的,“委托人”可以从其支付的“清仓回购价款”扣除该等“处置收入净额”,如“贷款服务机构”尚未将发出《清仓回购通知书》所在“收款期间”产生的“处置收入”转付给“受托人”的,“受托人”可指示“贷款服务机构”向“委托人”交付该等“处置收入净额”。此外,在由“委托人”承担费用的前提下,“受托人”应协助“委托人”办理其合理地认为必要的全部变更登记和通知手续(如有)。

6、在“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和利息全部偿付完毕后,如果“贷款服务机构”和“受托人”预测“资产池”的“处置收入净额”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现金流分配顺序足以偿付“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和相应收益以满足《信托合同》第【13.1】款约定的全部“清仓回购”条件,且“信托资金”(含“清仓回购价款”)足以预留“受托人”合理估算的截至最后一个“支付日”“信托”按照《信托合同》【第 11.7款第(a)至(j)项】应支付的所有款项(其中涉及的“处置费用”参考近期“处置费用”占“处置收入”的比例合理估算,估算“处置费用”的实际金额则由“贷款服务机构”完成核算后及时按“《服务合同》”【附件九】格式向“受托人”书面确认)之和的,则“受托人”有权根据“贷款服务机构”的建议将下一个及后续“计算日”、“处置收入转付日”、“支付日”等提前为其与“贷款服务机构”共同确认的日期。

【注:清仓回购具体流程及操作可根据各期项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二)汽车金融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清仓回购条款说明

1、“清仓回购”是“委托人”的一项选择权。在满足本款约定的条件的情况下,“委托人”可以按照“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清仓回购”。“委托人”进行“清仓回购”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资产”的“未偿本金余额”总和在“清仓回购起算日”【零时(00:00)/二十四时(24:00)】降至“初始起算日资产池余额”的10%或以下或“资产支持证券”的“未偿本金余额”总和在“委托人”向“受托人”发出《清仓回购通知书》当日或之前降至初始发行面值的10%或以下;并且

(2)截至“清仓回购起算日”【零时(00:00)/二十四时(24:00)】剩余“资产池”的公允价值不少于以下A+B之和:A指根据“处置收入”情况测算,截至“清仓回购起算日”后第一个“支付日”二十四时(24:00)“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的“未偿本金余额”、其已产生但未支付的“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的利息总额及“信托”应承担的“税收”和“信托费用”(“贷款服务机构”的【“浮动服务报酬”】除外)之和。B为根据“处置收入”情况测算的以下(i)与(ii)之和,其中(i)为截至“清仓回购起算日”后第一个“支付日”二十四时(24:00)的“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未偿本金余额”;(ii)为截至“清仓回购起算日”后第一个“支付日”二十四时(24:00),“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通过如下公式计算所得的收益减去“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累计获得分配的收益(包括累计获得分配的“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预期资金成本”)后的差额与零的孰高值:∑ni=1第 i日“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未偿本金余额”×【】%÷365;其中,i为不小于1(含1)且小于n(不含n)的自然数,n的最大值取“信托生效日”(含该日)起至“清仓回购起算日”(含该日)止的实际天数。

【注:“清仓回购”条件可根据具体项目需求调整。】

2、在“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和利息全部偿付完毕后,如果“受托人”认为“贷款服务机构”按照“《服务合同》”发送的《关于提议进行计算日调整的建议书》中预测的“资产”的“处置收入”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现金流分配顺序兑付后足以偿付“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和相应收益以满足上述约定的全部“清仓回购”条件,且“信托资金”(含“清仓回购价格”)足以预留“受托人”合理估算的截至最后一个“支付日”“信托”按照《信托合同》第【11.5】款【第(1)至(12)项】应支付的所有款项(其中涉及各方的“费用支出”以“优先支出上限”数额为限,涉及的“处置费用”参考近期“处置费用”占“处置收入”的比例合理估算,估算“处置费用”的实际金额则由“贷款服务机构”完成核算后及时按“《服务合同》”附件十格式向“受托人”书面确认)之和的,则“受托人”可与“贷款服务机构”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进行相关“计算日”、“支付日”等日期的调整工作。如“受托人”判断“清仓回购”条件能够满足的,其有权在“贷款服务机构”按照“《服务合同》”发送《关于提议进行计算日调整的建议书》后的下一个“支付日”对应的“信托分配日”,在分配“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前预留其按前述约定合理估算的截至最后一个“支付日”“信托”按照《信托合同》第【11.5】款【第(1)至(11)项】应支付的所有款项之和。

3、符合上述“清仓回购”的全部条件且“委托人”决定进行“清仓回购”的,应于作出决定所在的“收款期间”最后一日的前【10】个“工作日”之前(或“受托人”和“委托人”同意的更晚日期),向“受托人”发出关于“清仓回购”“资产”的书面通知(该通知应视为对“受托人”的要约邀请,清仓回购通知书格式见《信托合同》【附件六】)。“清仓回购”的“清仓回购起算日”为“委托人”向“受托人”发出《清仓回购通知书》的“收款期间”的第一日【或“委托人”和“受托人”另行商定的日期】。

【注:发出《清仓回购通知书》的时间以及“清仓回购起算日”的设定,均可根据项目需要调整。】

4、“受托人”应不迟于收到“委托人”发出的《清仓回购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或“受托人”和“委托人”同意的更晚日期),以“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清仓回购价格”,向“委托人”发出书面要约(清仓回购要约通知书格式见《信托合同》【附件七】)。书面要约中应记载“清仓回购价格”,并约定在“委托人”承诺后,“受托人”将自“清仓回购起算日”【零时(00:00)/二十四时(24:00)】起“信托”项下全部剩余“资产”出售给“委托人”。

5、如果“委托人”同意接受“受托人”发出的上述要约,则应在收到该要约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向“受托人”书面发出不可撤销的承诺通知(清仓回购承诺通知书格式见《信托合同》【附件八】),并抄送“评级机构”。“委托人”应于“受托人”发出的书面要约载明的期限内(但最晚不得晚于【发出《清仓回购通知书》所在“收款期间”结束后的第一个“处置收入转付日”】)将相当于“清仓回购价格”的资金扣除《信托合同》第13.5款“委托人”可扣除的款项后的资金一次性支付至“信托账户”。【如“清仓回购价格”为零,则“受托人”收到“委托人”发出的清仓回购承诺通知书之日视为“委托人”支付完毕相当于“清仓回购价格”的资金之日。】

【注:本款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调整。】

6、自“信托账户”收到“委托人”支付的相当于“清仓回购价格”的资金之日,“受托人”自“清仓回购起算日”起(含该日)对剩余“资产”和相关“账户记录”的(现时的和未来的、实际的和或有的)权利、权益、利益和收益全部自动转让给“委托人”;自“清仓回购起算日”起(含该日)“资产”所产生的全部“处置收入”为“委托人”所有,如果“贷款服务机构”已经将发出《清仓回购通知书》所在“收款期间”产生的“处置收入”转付给“受托人”的,“委托人”可以从其支付的“清仓回购价格”扣除该等“处置收入”,如“贷款服务机构”尚未将发出《清仓回购通知书》所在“收款期间”产生的“处置收入”转付给“受托人”的,“受托人”可指示“贷款服务机构”向“委托人”交付该等“处置收入”。此外,在由“委托人”承担费用的前提下,“受托人”应协助“委托人”办理其合理地认为必要的全部变更登记和通知手续(如有)。

7、在“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和利息全部偿付完毕后,如果“贷款服务机构”和“受托人”预测“资产池”的“处置收入”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现金流分配顺序足以偿付“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和相应收益以满足《信托合同》第【13.1】款约定的全部“清仓回购”条件,且“信托资金”(含“清仓回购价格”)足以预留“受托人”合理估算的截至最后一个“支付日”“信托”按照《信托合同》第【11.5】款【第(1)至(12)项】应支付的所有款项(其中涉及各方的“费用支出”以“优先支出上限”数额为限,涉及的“处置费用”参考近期“处置费用”占“处置收入”的比例合理估算,估算“处置费用”的实际金额则由“贷款服务机构”完成核算后及时按“《服务合同》”附件十格式向“受托人”书面确认)之和的,则“受托人”有权根据“贷款服务机构”的建议将下一个及后续“计算日”、“处置收入转付日”、“支付日”等提前为其与“贷款服务机构”共同确认的日期。

【注:预期满足清仓回购条件下的计算日及相关日期调整机制是否设置及其具体细节可在各期项目中约定。】

(三)个人贷款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清仓回购条款说明

1、“清仓回购”是“委托人”的一项选择权。在满足本款约定的条件的情况下,“委托人”可以按照“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清仓回购”。“委托人”进行“清仓回购”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资产”的“未偿本金余额”总和在“清仓回购起算日”【零时(00:00)/二十四时(24:00)】降至“初始起算日资产池余额”的10%或以下或“资产支持证券”的“未偿本金余额”总和在“委托人”向“受托人”发出《清仓回购通知书》当日或之前降至初始发行面值的10%或以下;并且

(2)截至“清仓回购起算日”【零时(00:00)/二十四时(24:00)】剩余“资产池”的公允价值不少于以下A+B之和:A指根据“处置收入”情况测算,截至“清仓回购起算日”后第一个“支付日”二十四时(24:00)“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的“未偿本金余额”、其已产生但未支付的“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的利息总额及“信托”应承担的“税收”和“信托费用”(“贷款服务机构”的【“浮动服务报酬”】除外)之和。B为根据“处置收入”情况测算的以下(i)与(ii)之和,其中(i)为截至“清仓回购起算日”后第一个“支付日”二十四时(24:00)的“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未偿本金余额”;(ii)为截至“清仓回购起算日”后第一个“支付日”二十四时(24:00),“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通过如下公式计算所得的收益减去“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累计获得分配的收益(包括累计获得分配的“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预期资金成本”)后的差额与零的孰高值:∑ni=1第 i日“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未偿本金余额”×【】%÷365;其中,i为不小于1(含1)且小于n(不含n)的自然数,n的最大值取“信托生效日”(含该日)起至“清仓回购起算日”(含该日)止的实际天数。

【注:“清仓回购”条件可根据具体项目需求调整。】

2、符合上述“清仓回购”的全部条件且“委托人”决定进行“清仓回购”的,应于作出决定所在的“收款期间”最后一日的前【10】个“工作日”之前(或“受托人”和“委托人”同意的更晚日期),向“受托人”发出关于“清仓回购”“资产”的书面通知(该通知应视为对“受托人”的要约邀请,清仓回购通知书格式见《信托合同》【附件六】)。“清仓回购”的“清仓回购起算日”为“委托人”向“受托人”发出《清仓回购通知书》的“收款期间”的第一日【或“委托人”和“受托人”另行商定的日期】。

【注:发出《清仓回购通知书》的时间以及“清仓回购起算日”的设定,均可根据项目需要调整。】

3、“受托人”应不迟于收到“委托人”发出的《清仓回购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或“受托人”和“委托人”同意的更晚日期),以“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清仓回购价格”,向“委托人”发出书面要约(清仓回购要约通知书格式见《信托合同》【附件七】)。书面要约中应记载“清仓回购价格”,并约定在“委托人”承诺后,“受托人”将自“清仓回购起算日”【零时(00:00)/二十四时(24:00)】起“信托”项下全部剩余“资产”出售给“委托人”。

4、如果“委托人”同意接受“受托人”发出的上述要约,则应在收到该要约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向“受托人”书面发出不可撤销的承诺通知(清仓回购承诺通知书格式见《信托合同》附件八),并抄送“评级机构”。“委托人”应于“受托人”发出的书面要约载明的期限内(但最晚不得晚于【发出《清仓回购通知书》所在“收款期间”结束后的第一个“处置收入转付日”】)将相当于“清仓回购价格”的资金扣除《信托合同》第13.5款“委托人”可扣除的款项后的资金一次性支付至“信托账户”。【如“清仓回购价格”为零,则“受托人”收到“委托人”发出的清仓回购承诺通知书之日视为“委托人”支付完毕相当于“清仓回购价格”的资金之日。】

【注:本款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调整。】

5、自“信托账户”收到“委托人”支付的相当于“清仓回购价格”的资金之日,“受托人”自“清仓回购起算日”起(含该日)对剩余“资产”和相关“账户记录”的(现时的和未来的、实际的和或有的)权利、权益、利益和收益全部自动转让给“委托人”;自“清仓回购起算日”起(含该日)“资产”所产生的全部“处置收入”为“委托人”所有,如果“贷款服务机构”已经将发出《清仓回购通知书》所在“收款期间”产生的“处置收入”转付给“受托人”的,“委托人”可以从其支付的“清仓回购价格”扣除该等“处置收入”,如“贷款服务机构”尚未将发出《清仓回购通知书》所在“收款期间”产生的“处置收入”转付给“受托人”的,“受托人”可指示“贷款服务机构”向“委托人”交付该等“处置收入”。此外,在由“委托人”承担费用的前提下,“受托人”应协助“委托人”办理其合理地认为必要的全部变更登记和通知手续(如有)。

6、“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和利息全部偿付完毕后,如果“贷款服务机构”和“受托人”预测“资产池”的“处置收入”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现金流分配顺序足以偿付“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和相应收益以满足《信托合同》第【13.1】款约定的全部“清仓回购”条件,且“信托资金”(含“清仓回购价格”)足以预留“受托人”合理估算的截至最后一个“支付日”“信托”按照《信托合同》第11.5款【第(1)至(11)】项应支付的所有款项(其中涉及各方的“费用支出”以“优先支出上限”数额为限,涉及的“处置费用”参考近期“处置费用”占“处置收入”的比例合理估算,估算“处置费用”的实际金额则由“贷款服务机构”完成核算后及时按“《服务合同》”附件十格式向“受托人”书面确认)之和的,则“受托人”有权根据“贷款服务机构”的建议将下一个及后续“计算日”、“处置收入转付日”、“支付日”等提前为其与“贷款服务机构”共同确认的日期。

7、在“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和利息全部偿付完毕后,如果“受托人”认为“贷款服务机构”按照“《服务合同》”发送的《关于提议进行计算日调整的建议书》中预测的“资产”的“处置收入”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现金流分配顺序兑付后足以偿付“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和相应收益以满足上述第13.1款约定的全部“清仓回购”条件,且“信托资金”(含清仓回购价格)足以预留“受托人”合理估算的截至最后一个“支付日”“信托”按照“《信托合同》”第11.5款第【(1)至(11)】项应支付的所有款项(其中涉及各方的“费用支出”以“优先支出上限”数额为限,涉及的“处置费用”参考近期“处置费用”占“处置收入”的比例合理估算,估算“处置费用”的实际金额则由“贷款服务机构”完成核算后及时按“《服务合同》”附件十格式向“受托人”书面确认)之和的,则“受托人”可与“贷款服务机构”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进行相关“计算日”、“支付日”等日期的调整工作。如“受托人”判断“清仓回购”条件能够满足的,其有权在“贷款服务机构”按照“《服务合同》”发送《关于提议进行计算日调整的建议书》后的下一个“支付日”对应的“信托分配日”,在分配“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前预留其按前述约定合理估算的截至最后一个“支付日”“信托”按照《信托合同》11.5款第【(1)至(10)】项应支付的所有款项之和。

【注:预期满足清仓回购条件下的计算日及相关日期调整机制是否设置及其具体细节可在各期项目中约定。】

(四)小微企业贷款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清仓回购条款说明

1、“清仓回购”是“委托人”的一项选择权。在满足本款约定的条件的情况下,“委托人”可以按照“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清仓回购”。“委托人”进行“清仓回购”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资产”的“未偿本金余额”总和在“清仓回购起算日”【零时(00:00)/二十四时(24:00)】降至“初始起算日资产池余额”的10%或以下或“资产支持证券”的“未偿本金余额”总和在“委托人”向“受托人”发出《清仓回购通知书》当日或之前降至初始发行总量(面值)的10%或以下;并且

(2)截至“清仓回购起算日”【零时(00:00)/二十四时(24:00)】剩余“资产”的公允价值不少于以下A+B之和:A指根据“处置收入”情况测算,截至“清仓回购起算日”后第一个“支付日”二十四时(24:00)全部“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的“未偿本金余额”,其已产生但未支付的“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的利息总额加上“信托”应承担的“税费”、“费用支出”和“信托费用”(“贷款服务机构”的“浮动服务报酬”除外)之和。B为根据“处置收入”情况测算的以下(i)与(ii)之和,其中(i)为截至“清仓回购起算日”后第一个“支付日”二十四时(24:00)的“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未偿本金余额”;(ii)为截至“清仓回购起算日”后第一个“支付日”二十四时(24:00),“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通过如下公式计算所得的收益减去“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累计获得分配的收益(包括累计获得分配的“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预期资金成本”)后的差额与零的孰高值:∑ni=1第 i日“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未偿本金余额”×【】%÷365;其中,i为不小于1(含1)且小于n(不含n)的自然数,n的最大值取“信托生效日”(含该日)起至“清仓回购起算日”(不含该日)止的实际天数。

【注:清仓回购公允价值可根据各期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符合上述“清仓回购”的全部条件且“委托人”决定进行“清仓回购”的,应于作出决定所在的“收款期间”最后一日的前10个“工作日”之前(或“受托人”和“委托人”同意的更晚日期),向“受托人”发出关于“清仓回购”“资产”的书面通知(该通知应视为对“受托人”的要约邀请,清仓回购通知书格式见《信托合同》【附件六】)。【“清仓回购”的“清仓回购起算日”为“委托人”向“受托人”发出《清仓回购通知书》的“收款期间”的第一日或“委托人”和“受托人”另行商定的日期。】

3、收到“委托人”发出的《清仓回购通知书》后,“受托人”应不迟于发出《清仓回购要约通知书》后【2】个“工作日”(或“受托人”和“委托人”同意的更晚日期),以“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清仓回购价格”,向“委托人”发出书面要约(《清仓回购要约通知书》格式见《信托合同》【附件七】)。书面要约中应记载“清仓回购价格”,并约定在“委托人”承诺后,“受托人”将自“清仓回购起算日”【零时(00:00)/二十四时(24:00)】起“信托”项下全部剩余“资产池”出售给“委托人”。

4、如果“委托人”同意接受“受托人”发出的上述要约,则应在收到该要约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受托人”书面发出不可撤销的承诺通知(《清仓回购承诺通知书》格式见《信托合同》【附件八】),并抄送“评级机构”。“委托人”应于“受托人”发出的书面要约载明的期限内(但最晚不得晚于发出《清仓回购通知书》所在“收款期间”结束后的第一个“处置收入转付日”)将相当于“清仓回购价格”的资金扣除《信托合同》第【13.5】款“委托人”可扣除的款项后的资金一次性支付至“信托账户”。如“清仓回购价格”为零,则“受托人”收到“委托人”发出的清仓回购承诺通知书之日视为“委托人”支付完毕相当于“清仓回购价格”的资金之日。

5、自“信托账户”收到“委托人”支付的相当于“清仓回购价格”的资金之日,“受托人”自“清仓回购起算日”起(含/不含该日)对剩余“资产池”和相关“账户记录”的(现时的和未来的、实际的和或有的)权利、权益、利益和收益全部自动转让给“委托人”;自“清仓回购起算日”起(含/不含该日)“资产池”所产生的全部“处置收入”为“委托人”所有,如果“贷款服务机构”已经将发出《清仓回购通知书》所在“收款期间”产生的“处置收入净额”转付给“受托人”的,“委托人”可以从其支付的清仓回购价款扣除该等“处置收入净额”,如“贷款服务机构”尚未将发出《清仓回购通知书》所在“收款期间”产生的“处置收入净额”转付给“受托人”的,“受托人”可指示“贷款服务机构”向“委托人”交付该等“处置收入净额”。此外,在由“委托人”承担费用的前提下,“受托人”应协助“委托人”办理其合理地认为必要的全部变更登记和通知手续(如有)。

6、在“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和利息全部偿付完毕后,如果“贷款服务机构”和“受托人”预测“资产池”的“处置收入净额”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现金流分配顺序足以偿付“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和相应收益以满足《信托合同》第【13.1】款约定的全部“清仓回购”条件,且“信托资金”(含清仓回购价款)足以预留“受托人”合理估算的截至最后一个“支付日”“信托”按照《信托合同》【第 11.5款第(1)至(12)项】应支付的所有款项(其中涉及各方的“费用支出”以“优先支出上限”数额为限,涉及的“处置费用”参考近期“处置费用”占“处置收入”的比例合理估算,估算“处置费用”的实际金额则由“贷款服务机构”完成核算后及时按“《服务合同》”【附件十】格式向“受托人”书面确认)之和的,则“受托人”有权根据“贷款服务机构”的建议将下一个及后续“计算日”、“处置收入转付日”、“支付日”等提前为其与“贷款服务机构”共同确认的日期。

【注:清仓回购具体流程及操作可根据各期项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五)信用卡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不合格资产的赎回说明

1、不合格资产的赎回

在“信托期限”内,如“委托人”、“受托人”或者“贷款服务机构”发现“不合格资产”,则“委托人”或“贷款服务机构”应在发现“不合格资产”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受托人”;接到“委托人”或“贷款服务机构”的通知后或“受托人”自行发现“不合格资产”后,“受托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对前述“不合格资产”予以“赎回”,任何一方发送本款所述通知均应以《信托合同》第【27】条载明的电子邮件或收发双方共同认可的其他书面形式发送,并载明相关“资产”不合格的理由。

就“委托人”/“贷款服务机构”在“信托生效日”(含该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受托人”的“不合格资产”而言,“赎回起算日”为“初始起算日”,“委托人”无需于“信托财产交付日”后【5】个“工作日”内将“过渡期”内收到的“不合格资产”的“处置收入”转入“信托账户”,但应不晚于“信托生效日”后第一个“处置收入转付日”将相当于“赎回价格”的款项一次性划付到“信托账户”。特别地,“委托人”/“贷款服务机构”在“信托生效日”当日通知“不合格资产”“赎回”的,如当日获“受托人”核实确认“赎回价格”且“受托人”当时尚未转付“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该等“不合格资产”除“过渡期”“处置收入”按照本款前述约定无需转付外,其相应“赎回价格”款项可由“受托人”从待转付“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中扣除;“受托人”将“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扣除该等“不合格资产”“赎回价格”的剩余款项支付至《信托合同》第【3.9】款约定的“委托人”指定账户的,“委托人”无需再在任何“处置收入转付日”向“受托人”支付该等“不合格资产”“赎回价格”。

除《信托合同》第【4.1.2】款外,“受托人”发出“赎回”相应的“不合格资产”的书面通知后,“委托人”应在收到通知的当日或次一“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回复,通知“受托人”该“不合格资产”拟定的“赎回起算日”和“赎回价格”的核算过程及结果,“受托人”应在收到“委托人”书面回复的当日或次一“工作日”内对“赎回价格”和“赎回起算日”予以核对并做出答复通知,其中“赎回起算日”不应早于“不合格资产”发现时间且不应晚于“受托人”提出“赎回”相应“不合格资产”要求所在“收款期间”的最后一日。如“贷款服务机构”不再由“委托人”担任,《信托合同》第【4.1.3】款项下往来通知均应抄送“贷款服务机构”。完成上述确认流程后,“委托人”应不晚于“赎回起算日”后的第一个“处置收入转付日”,将等同于待“赎回”全部“不合格资产”的“赎回价格”的款项一次性划付到“信托账户”。

在“委托人”已根据《信托合同》第【4.1.2】款或第【4.1.3】款支付完毕“不合格资产”的“赎回价格”的前提下,自“赎回起算日”起(含/不含该日),(1)“受托人”对该“不合格资产”和相关“账户记录”的(现时的和未来的、实际的和或有的)权利、权益、利益和收益全部转让给“委托人”;(2)相关“账户记录”应由或被视为由作为“受托人”代理人的“贷款服务机构”交付给“委托人”。在“委托人”承担费用的前提下,“受托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合理意见,协助“委托人”办理必要的所有变更登记和通知手续(如有)。

在“委托人”从“受托人”处“赎回”相关“不合格资产”并支付相当于“赎回价格”的资金后,“受托人”不应就“赎回”的“不合格资产”要求“委托人”再承担任何责任。

除“受托人”在首个“收款期间”结束前要求“委托人”“赎回”“不合格资产”外,“贷款服务机构”应于相应的“赎回起算日”日终确定每笔“不合格资产”的“赎回价格”并通知“受托人”。

【注:不合格资产赎回的价格、具体流程可根据各期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为免疑义,双方同意并确认,截至“赎回起算日”【零时(00:00)/二十四时(24:00)】,该“不合格资产”产生的全部“处置收入”属于“信托财产”,应记入“信托收款账户”。

如果“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赎回要求持有异议,双方可以在“受托人”提出赎回要求的【30】日内进行友好协商。如果在该期限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可按《信托合同》第【24】条的约定将争议提交法院诉讼解决。

【注:本处可根据各期项目具体争议解决方式进行调整。】

因进行“不合格资产”“赎回”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除《信托合同》第【4.1.1】款约定的情形外,“委托人”不对“资产”进行“赎回”。

2、赎回的效果

自“赎回起算日”(含/不含该日)起,被“赎回”的“不合格资产”不再属于“信托财产”,其产生的任何“处置收入”归“委托人”所有。

(六)汽车金融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不合格资产的赎回说明

1、不合格资产的赎回

在“信托期限”内,如“委托人”、“受托人”或者“贷款服务机构”发现“不合格资产”,则“委托人”或“贷款服务机构”应在发现“不合格资产”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受托人”;接到“委托人”或“贷款服务机构”的通知后或“受托人”自行发现“不合格资产”后,“受托人”有权通知“委托人”对前述“不合格资产”予以“赎回”。在“受托人”发出“赎回”“不合格资产”的书面通知时,“受托人”应出具相关“标的债权资产”不合格的书面理由。

如“受托人”提出“赎回”相应的“不合格资产”的书面要求,“委托人”应于发出该书面通知要求所在的“收款期间”后的【第一个“处置收入转付日”】,将等同于待“赎回”全部“不合格资产”的“赎回价格”的款项一次性划付到“信托账户”。但如果“委托人”在首个“收款期间”结束前“赎回”或者“受托人”在首个“收款期间”结束前要求“委托人”“赎回”“不合格资产”,则应于“赎回起算日”(该日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共同协商确定)将相当于“赎回价格”的款项一次性划付到“信托账户”。如“贷款服务机构”不再由“委托人”担任,本第 4.1.2款项下往来通知均应抄送“贷款服务机构”。完成上述确认流程后,“委托人”应于发出该书面通知要求所在的“收款期间”后的【第一个“处置收入转付日”】,将等同于待“赎回”全部“不合格资产”的“赎回价格”的款项一次性划付到“信托账户”。

【注:赎回的通知、支付时点待根据具体项目情况确定。】

在“委托人”已根据《信托合同》第4.1.2款支付完毕“不合格资产”的“赎回价格”的前提下,自“赎回起算日”起(【含/不含】该日),(1)“受托人”对该“不合格资产”和相关“账户记录”的(现时的和未来的、实际的和或有的)权利、权益、利益和收益全部转让给“委托人”;(2)相关“账户记录”应由或被视为由作为“受托人”代理人的“贷款服务机构”交付给“委托人”。在“委托人”承担费用的前提下,“受托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合理意见,协助“委托人”办理必要的所有变更登记和通知手续(如有)。

在“委托人”从“受托人”处“赎回”相关“不合格资产”并支付相当于“赎回价格”的资金后,“受托人”不应就赎回的“不合格资产”要求“委托人”再承担任何责任。除“委托人”在首个“收款期间”结束前“赎回”或者“受托人”在首个“收款期间”结束前要求“委托人”“赎回”“不合格资产”外,“贷款服务机构”应于相应的“赎回起算日”【日终】确定每笔“不合格资产”的“赎回价格”并通知“受托人”。

为免疑义,双方同意并确认,截至“赎回起算日”【零时(00:00)/二十四时(24:00)】,该“不合格资产”产生的全部“处置收入”属于“信托财产”,应记入“信托收款账户”。

如果“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赎回要求持有异议,双方可以在“受托人”提出赎回要求的【30】日内进行友好协商。如果在该期限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可按《信托合同》第24条的约定将争议提交诉讼解决。

因进行“不合格资产”“赎回”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除《信托合同》第4.1.1款约定的情形外,“委托人”不对“标的债权资产”进行“赎回”。

2、赎回的效果

自“赎回起算日”起(【含/不含】该日),被“赎回”的“不合格资产”不再属于“信托财产”,其产生的任何“处置收入”归“委托人”所有。

(七)个人贷款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不合格资产的赎回说明

1、不合格资产的赎回

在“信托期限”内,如“委托人”、“受托人”或者“贷款服务机构”发现“不合格资产”,则“委托人”或“贷款服务机构”应在发现“不合格资产”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受托人”;接到“委托人”或“贷款服务机构”的通知后或“受托人”自行发现“不合格资产”后,“受托人”有权通知“委托人”对前述“不合格资产”予以“赎回”。在“受托人”发出“赎回”“不合格资产”的书面通知时,“受托人”应出具相关“资产”不合格的书面理由。

如“受托人”提出“赎回”相应的“不合格资产”的书面要求,“委托人”应于发出该书面通知要求所在的“收款期间”后的【第一个“处置收入转付日”】,将等同于待“赎回”全部“不合格资产”的“赎回价格”的款项一次性划付到“信托账户”。但如果“委托人”在首个“收款期间”结束前“赎回”或“受托人”在首个“收款期间”结束前要求“委托人”“赎回”“不合格资产”,则“委托人”应于其与“受托人”另行协商确定的其他时间将相当于“赎回价格”的款项一次性划付到“信托账户”。如“贷款服务机构”不再由“委托人”担任,本第4.1.2款项下往来通知均应抄送“贷款服务机构”。完成上述确认流程后,“委托人”应于发出该书面通知要求所在的“收款期间”后的【第一个“处置收入转付日”】,将等同于待“赎回”全部“不合格资产”的“赎回价格”的款项一次性划付到“信托账户”。

【注:赎回的通知、支付时点待根据具体项目情况确定。】

在“委托人”已根据《信托合同》第4.1.2款支付完毕“不合格资产”的“赎回价格”的前提下,自“赎回起算日”起【(含/不含该日)】,(1)“受托人”对该“不合格资产”和相关“账户记录”的(现时的和未来的、实际的和或有的)权利、权益、利益和收益全部转让给“委托人”;(2)相关“账户记录”应由或被视为由作为“受托人”代理人的“贷款服务机构”交付给“委托人”。在“委托人”承担费用的前提下,“受托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合理意见,协助“委托人”办理必要的所有变更登记和通知手续(如有)。

在“委托人”从“受托人”处“赎回”相关“不合格资产”并支付相当于“赎回价格”的资金后,“受托人”不应就赎回的“不合格资产”要求“委托人”再承担任何责任。除“委托人”在首个“收款期间”结束前“赎回”或者“受托人”在首个“收款期间”结束前要求“委托人”“赎回”“不合格资产”外,“贷款服务机构”应于相应的“赎回起算日”【日终】确定每笔“不合格资产”的“赎回价格”并通知“受托人”。

为免疑义,双方同意并确认,截至“赎回起算日”【零时(00:00)/二十四时(24:00)】,该“不合格资产”产生的全部“处置收入”属于“信托财产”,应记入“信托收款账户”。

如果“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赎回要求持有异议,双方可以在“受托人”提出赎回要求的【30】日内进行友好协商。如果在该期限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可按《信托合同》第24条的约定将争议提交诉讼解决。

因进行“不合格资产”“赎回”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除《信托合同》第4.1.1款约定的情形外,“委托人”不对“资产”进行“赎回”。

2、赎回的效果

自“赎回起算日”起【(含/不含该日)】,被“赎回”的“不合格资产”不再属于“信托财产”,其产生的任何“处置收入”归“委托人”所有。

(八)小微企业贷款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不合格资产的赎回说明

1、不合格资产的赎回

在“信托期限”内,如“委托人”、“受托人”或者“贷款服务机构”发现“不合格资产”,则“委托人”或“贷款服务机构”应在发现“不合格资产”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受托人”;“受托人”有权通知“委托人”对前述“不合格资产”予以“赎回”。在“受托人”发出“赎回”“不合格资产”的通知时,“受托人”应出具相关“标的债权资产”不合格的书面理由,“贷款服务机构”应给予协助。

如“受托人”提出“赎回”相应的“不合格资产”的书面要求,“委托人”应于发出该书面通知要求所在的“收款期间”后的第一个“处置收入转付日”,将等同于待“赎回”全部“不合格资产”的“赎回价格”的款项一次性划付到“信托账户”。但如果“委托人”在首个“收款期间”结束前“赎回”“不合格资产”,“不合格资产”的“赎回价格”支付日期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共同协商确定,“委托人”应在双方确认的日期将相当于“赎回价格”的款项一次性划付到“信托账户”。

在“委托人”已根据《信托合同》第4.1.2款支付完毕“不合格资产”的“赎回价格”的前提下,自“赎回起算日”起(含/不含该日),(1)“受托人”对该“不合格资产”和相关“账户记录”的(现时的和未来的、实际的和或有的)权利、权益、利益和收益全部转让给“委托人”;(2)相关“账户记录”应由或被视为由作为“受托人”代理人的“贷款服务机构”交付给“委托人”。在“委托人”承担费用的前提下,“受托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合理意见,协助“委托人”办理必要的所有变更登记和通知手续(如有)。

在“委托人”从“受托人”处“赎回”相关“不合格资产”并支付相当于“赎回价格”的资金后,“受托人”不应就赎回的“不合格资产”要求“委托人”再承担任何责任。“贷款服务机构”应于相应的“赎回起算日”日终确定每笔“不合格资产”的“赎回价格”并通知“受托人”。

【注:不合格资产赎回的价格、具体流程可根据各期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为免疑义,双方同意并确认,截至“赎回起算日”【零时(00:00)/二十四时(24:00)】,该“不合格资产”产生的全部“处置收入”属于“信托财产”,应计入“信托收款账户”。

如果“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赎回要求持有异议,双方可以在“受托人”提出赎回要求的【30】日内进行友好协商。如果在该期限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可按《信托合同》第【24】条的约定将争议提交诉讼解决。

【注:本处可根据各期项目具体争议解决方式进行调整。】

因进行“不合格资产”“赎回”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除《信托合同》第【4.1.1】款约定的情形外,“委托人”不对“标的债权资产”进行“赎回”。

2、赎回的效果

自“赎回起算日”【零时(00:00)/二十四时(24:00)】起,被“赎回”的“不合格资产”不再属于“信托财产”,其产生的任何“处置收入”归“委托人”所有。

(九)信用卡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信托的终止与清算说明

1、信托的终止

“信托”的“信托期限”自“信托生效日”(含该日)起至“信托终止日”(不含该日)止,“信托”在以下任一情形发生之日(“信托终止日”)终止:

(1)“信托”之信托目的已经无法实现;

(2)“信托”被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撤销、被认定为无效或被判决终止;

(3)“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或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命令终止“信托”;

(4)“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终止“信托”或全部“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偿付完毕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除外)一致书面同意提前终止“信托”;

(5)“法定到期日”届至;

(6)“信托财产”(不含“合格投资”)全部变现完毕(含“清仓回购价格”支付完毕)或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分配完毕或核销完毕。

【注:信托终止情形可根据各期项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2、信托的清算

“受托人”应于“信托终止日”后【90】日(或“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同意的其他更晚日期)内完成非现金信托财产的清算:(i)清算“合格投资”;(ii)按《信托合同》【第14.2.2款至第14.2.4款】的约定清算除现金、存款及“合格投资”以外的“信托财产”。

“信托”终止后若存在非现金“信托财产”,“受托人”有权提议将剩余“资产池”以公允价值转让给“贷款服务机构”,“贷款服务机构”有权选择受让与否,但“受托人”应事先将该处置方案通知“信托”终止时仍持有未偿付完毕“资产支持证券”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经前述“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一致同意的,“受托人”可将剩余“资产池”以公允价值转让给“贷款服务机构”。

如“信托”终止时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无法就《信托合同》第【14.2.2】款的约定达成一致意见的,“受托人”应及时制订非现金信托财产的清算方案(“清算方案”),并于“信托终止日”后【60】日内按照《信托合同》第【19】条的约定召集“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由“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就是否认可“清算方案”作出决议,“受托人”应同时就清算产生的“处置收入净额”分配时间及其他与清算有关事项提请“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做出决议。在“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就“信托财产”的“清算方案”尚未形成决议之前,“受托人”仍应继续按照《信托合同》及其他“交易文件”约定的方式管理、处分和运用“信托财产”。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就“清算方案”形成有效决议的,“受托人”应当按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认可的“清算方案”清算非现金信托财产;如“受托人”按照有效的“清算方案”在《信托合同》第【14.2.1】款约定的时间内仍无法完成“非现金信托财产”的变现的,或者“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未能就“清算方案”形成有效决议的,则“受托人”有权将剩余“资产池”以公允价值转让给“贷款服务机构”,而无需经过“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议或经“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同意。全体“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及“委托人”对“受托人”的处理方式及结果表示认可。

【注:尾包资产的处置可根据各期项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受托人应当按照《信托合同》第【11.7】款以及“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方式对“处置收入净额”进行分配。在“信托终止日”后,各档“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按照“信托终止日”的“票面利率”计算。

“受托人”应于“信托财产”清算完毕之日后【60】日内依法出具信托清算报告,该信托清算报告应经“审计师”的审计。“审计师”就信托清算报告出具审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应按照《信托合同》第【21】条的约定披露经审计的信托清算报告,公告期为【30】日。

信托清算报告公告期届满,“信托终止日”时“资产支持证券”未兑付完毕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未提出异议的,“受托人”就信托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因“受托人”的不当行为、重大过失、欺诈和违约而引起的责任除外。

(十)汽车金融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信托的终止与清算说明

1、信托的期限与信托的终止

“信托”的“信托期限”自“信托生效日”起(含该日)至“信托终止日”(【不含】该日)止,“信托”于“信托终止日”终止。“信托终止日”系指下列任一情形发生之日:

(1)“信托”之信托目的已经无法实现;

(2)“信托”被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撤销、被认定为无效或被判决终止;

(3)“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或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命令终止“信托”;

(4)“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终止“信托”或全部“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偿付完毕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除外)一致书面同意提前终止“信托”;

(5)“法定到期日”届至;

(6)“信托财产”(不含“合格投资”)全部变现完毕(含“清仓回购价格”支付完毕)【或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分配完毕或核销完毕】。

【注:如具体项目中不设置原状分配或不做核销,则可删除相关表述。】

2、信托的清算

“受托人”应于“信托终止日”后【90】日(或“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同意的其他更晚日期)内完成非现金“信托财产”的清算:(i)清算“合格投资”;(ii)按《信托合同》第14.2.2款至第14.2.4款的约定清算除现金、存款及“合格投资”以外的“信托财产”。

信托终止后若存在非现金“信托财产”,“受托人”有权提议将剩余“资产池”【经第三方“评估机构”(如有)评估后】以公允价值转让给“贷款服务机构”,“贷款服务机构”有权选择受让与否,但“受托人”应事先将该处置方案通知“信托”终止时仍持有未偿付完毕“资产支持证券”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经前述“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一致同意的,“受托人”可将剩余“资产池”以公允价值转让给“贷款服务机构”。

如“信托”终止时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无法就《信托合同》第14.2.2款的约定达成一致意见的,“受托人”应及时制订非现金“信托财产”的清算方案(“清算方案”),并于“信托终止日”后【60】日内按照《信托合同》第19条的约定召集“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由“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就是否认可“清算方案”作出决议,“受托人”应同时就清算产生的“处置收入”分配时间及其他与清算有关事项提请“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做出决议。在“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就“信托财产”的“清算方案”尚未形成决议之前,“受托人”仍应继续按照《信托合同》及其他“交易文件”约定的方式管理、处分和运用“信托财产”。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就“清算方案”形成有效决议的,“受托人”应当按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认可的“清算方案”清算非现金“信托财产”;如“受托人”按照有效的“清算方案”在《信托合同》第14.2.1款约定的时间内仍无法完成非现金“信托财产”的变现的,或者“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未能就“清算方案”形成有效决议的,除非“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则【“受托人”有权将剩余“资产池”【经第三方“评估机构”(如有)评估后】以公允价值转让给“贷款服务机构”】,而无需经过“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议或经“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同意。全体“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及“委托人”对“受托人”的处理方式及结果表示认可。

【注:具体项目中可以就尾包处理方式作出不同约定。】

“受托人”应当按照《信托合同》第11.5款以及“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方式对“处置收入”进行分配。在“信托终止日”后,各档“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按照“信托终止日”的票面利率计算。

“受托人”应于“信托财产”清算完毕之日后【60】日内依法出具信托清算报告,该信托清算报告应经“审计师”的审计。“审计师”就信托清算报告出具审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应按照《信托合同》第21条的约定披露经审计的信托清算报告,公告期为【30】日。

信托清算报告公告期届满,“信托终止日”时“资产支持证券”未兑付完毕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未提出异议的,“受托人”就信托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因“受托人”的不当行为、重大过失、欺诈和违约而引起的责任除外。

(十一)个人贷款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信托的终止与清算说明

1、信托的期限与信托的终止

“信托”的“信托期限”自“信托生效日”起(含该日)至“信托终止日”(【不含】该日)止,“信托”于“信托终止日”终止。“信托终止日”系指下列任一情形发生之日:

(1)“信托”之信托目的已经无法实现;

(2)“信托”被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撤销、被认定为无效或被判决终止;

(3)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或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命令终止“信托”;

(4)“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终止“信托”或全部“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偿付完毕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除外)一致书面同意提前终止“信托”;

(5)“法定到期日”届至;

(6)“信托财产”(不含“合格投资”)全部变现完毕(含“清仓回购价格”支付完毕)【或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分配完毕或核销完毕】。

【注:如具体项目中不设置原状分配或不做核销,则可删除相关表述。】

2、信托的清算

“受托人”应于“信托终止日”后【90】日(或“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同意的其他更晚日期)内完成非现金信托财产的清算:(i)清算“合格投资”;(ii)按《信托合同》第14.2.2至14.2.4款的约定清算除现金、存款及“合格投资”以外的“信托财产”。

“信托”终止后若存在非现金“信托财产”,“受托人”有权提议将剩余“资产池”【经第三方“评估机构”(如有)评估后】以公允价值转让给“贷款服务机构”,“贷款服务机构”有权选择受让与否,但“受托人”应事先将该处置方案通知“信托”终止时仍持有未偿付完毕“资产支持证券”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经前述“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一致同意的,“受托人”可将剩余“资产池”以公允价值转让给“贷款服务机构”。

如“信托”终止时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无法就《信托合同》第14.2.2款的约定达成一致意见的,“受托人”应及时制订非现金“信托财产”的清算方案(“清算方案”),并于“信托终止日”后【60】日内按照《信托合同》第19条的约定召集“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由“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就是否认可“清算方案”作出决议,“受托人”应同时就清算产生的“处置收入”分配时间及其他与清算有关事项提请“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做出决议。在“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就“信托财产”的“清算方案”尚未形成决议之前,“受托人”仍应继续按照《信托合同》及其他“交易文件”约定的方式管理、处分和运用“信托财产”。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就“清算方案”形成有效决议的,“受托人”应当按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认可的“清算方案”清算非现金“信托财产”;如“受托人”按照有效的“清算方案”在《信托合同》第14.2.1款约定的时间内仍无法完成非现金“信托财产”的变现的,或者“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未能就“清算方案”形成有效决议的,除非“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则“受托人”有权将剩余“资产池”【经第三方“评估机构”(如有)评估后】以公允价值转让给“贷款服务机构”,而无需经过“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议或经“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同意。全体“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及“委托人”对“受托人”的处理方式及结果表示认可。

【注:具体项目中可以就尾包处理方式作出不同约定。】

受托人应当按照《信托合同》第11.5款以及“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方式对“处置收入”进行分配。在“信托终止日”后,各档“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按照“信托终止日”的票面利率计算。

“受托人”应于“信托财产”清算完毕之日后【60】日内依法出具信托清算报告,该信托清算报告应经“审计师”的审计。“审计师”就信托清算报告出具审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应按照《信托合同》第21条的约定披露经审计的信托清算报告,公告期为【30】日。

信托清算报告公告期届满,“信托终止日”时“资产支持证券”未兑付完毕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未提出异议的,“受托人”就信托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因“受托人”的不当行为、重大过失、欺诈和违约而引起的责任除外。

(十二)小微企业贷款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信托的终止与清算说明

1、信托的终止

“信托”的“信托期限”自“信托生效日”起(含该日)至“信托终止日”(不含该日)止,“信托”于“信托终止日”终止。“信托终止日”系指下列任一情形发生之日:

(1)“信托”之信托目的已经无法实现;

(2)“信托”被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撤销、被认定为无效或被判决终止;

(3)“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或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命令终止“信托”;

(4)“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终止“信托”或全部“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偿付完毕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除外)一致书面同意提前终止“信托”;

(5)“法定到期日”届至;

(6)“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完毕(含“清仓回购价格”支付完毕)或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按原状方式分配完毕或全部已被核销。

【注:信托终止情形可根据各期项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2、信托的清算

“受托人”应于“信托终止日”后【90】日(或“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同意的其他更晚日期)内完成非现金“信托财产”的清算:(i)清算“合格投资”;(ii)按《信托合同》第【14.2】款约定清算除现金、存款及“合格投资”以外的“信托财产”。

“信托”终止后若存在非现金“信托财产”,“受托人”有权提议将剩余“资产池”【经第三方评估机构(如有)评估后】以公允价值转让给“贷款服务机构”,“贷款服务机构”有权选择受让与否,但“受托人”应事先将该处置方案通知“信托”终止时仍持有未偿付完毕“资产支持证券”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经前述“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一致同意的,“受托人”可将剩余“资产池”以公允价值转让给“贷款服务机构”。

如“信托”终止时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无法就《信托合同》第【14.2.2】款的约定达成一致意见的,“受托人”应于“信托终止日”后及时制订非现金“信托财产”的清算方案(“清算方案”),并于“信托终止日”后【60】日内按照《信托合同》第【19】条的约定召集“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由“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就是否认可“清算方案”作出决议,“受托人”应同时就清算产生的“处置收入”分配时间及其他与清算有关事项提请“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做出决议。在“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就“信托财产”的“清算方案”尚未形成决议之前,“受托人”仍应继续按照《信托合同》及其他“交易文件”约定的方式管理、处分和运用“信托财产”。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就“清算方案”形成有效决议的,“受托人”应当按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认可的“清算方案”清算非现金“信托财产”。如“受托人”按照有效的“清算方案”在《信托合同》第【14.2.1】款约定的时间内仍无法完成非现金“信托财产”的变现的,或者“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未能就“清算方案”形成有效决议的,除非“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则“受托人”有权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以公开拍卖、变卖等方式清算非现金“信托财产”。如“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全部清偿完毕,则“受托人”可按照《信托合同》【第 11.5款第(9)项】的约定按照“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届时达成的分配方案原状分配相应的剩余“信托财产”。

【注:尾包资产处置可根据各期项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信托”终止后,“受托人”应当按照《信托合同》第【11.5】款以及“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方式对“处置收入净额”进行分配。在“信托终止日”后,各档“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按照“信托终止日”的票面利率计算。

“受托人”应于“信托财产”清算完毕之日后【60】日内依法出具信托清算报告,该信托清算报告应经“审计师”的审计。“审计师”就信托清算报告出具审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应按照《信托合同》第【21】条的约定披露经审计的信托清算报告,公告期为【30】日。

信托清算报告公告期届满,“信托终止日”时“资产支持证券”未兑付完毕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未提出异议的,“受托人”就信托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因“受托人”的不当行为、重大过失、欺诈和违约而引起的责任除外。

四、触发条件设置

(一)违约事件

违约事件:系指以下任一事件:

1、(i)“信托财产”在“支付日”后【5】个“工作日”内(或在“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允许的宽限期内)不能足额支付当时存在的“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应付未付利息的,或(ii)“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和利息未能在“法定到期日”后【10】个“工作日”内得到支付;

2、“受托人”发生“丧失清偿能力事件”或者无法履行其在“交易文件”下的义务,且未能根据“交易文件”为“信托”指派另一个受托机构;

3、“受托人”违反其在“《信托合同》”或其为一方的其他“交易文件”项下的任何重要义务、条件或条款(对“资产支持证券”支付本金或利息的义务除外),且“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合理地认为该等违约(i)无法补救,或(ii)虽然可以补救,但在该等违约发生后【30】日内未能得到补救,或(iii)虽然可以根据“交易文件”的约定以替换“受托人”的方式进行补救,但未能在违约发生后【90】日内替换“受托人”;

4、“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合理地认为“受托人”在“《信托合同》”或其作为一方的其他“交易文件”中所做的任何陈述和保证,在做出时或经证实在做出时便有重大不实或误导成分,并且“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合理地认为该等违约(i)无法补救,或(ii)虽然可以补救,但在该等违约发生后【30】日内未能补救,或(iii)虽然可以根据“交易文件”的约定以替换“受托人”的方式进行补救,但未能在违约发生后【90】日内替换“受托人”。

以上第1项所列事件发生时,“违约事件”视为已在该事件发生之日发生。发生以上第2项至第4项所列的任何一起事件时,“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应决定是否宣布发生“违约事件”,并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告知“受托人”、“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登记托管机构”、“支付代理机构”和“评级机构”。

【注:违约事件具体情形可根据各期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二)权利完善事件

权利完善事件:系指以下任何事件:

1、信用卡不良资产证券化

(1)发生除“权利完善事件”(3)项以外的其他任一“贷款服务机构解任事件”,导致“平安银行”作为“贷款服务机构”被解任;

(2)“委托人”不具备任一“必备评级等级”;

(3)“委托人”发生任何一起“丧失清偿能力事件”;或者

(4)仅就相关“资产”而言,“借款人”或“担保人”(如有)根据其自身偿债能力向法院提起包括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等个人破产程序、并经法院受理后进入相关程序时,以致须以“受托人”名义参与相关债权申报等相关程序。

【注:权利完善事件可根据各期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汽车金融贷款不良资产证券化

(1)发生除“权利完善事件”(3)项以外的其他任一“贷款服务机构解任事件”,导致“平安银行”作为“贷款服务机构”被解任;

(2)“委托人”丧失任一“必备评级等级”;

(3)“委托人”发生任何一起“丧失清偿能力事件”。

3、个人贷款不良资产证券化

(1)发生除“权利完善事件”(3)项以外的其他任一“贷款服务机构解任事件”,导致“平安银行”作为“贷款服务机构”被解任;

(2)“委托人”丧失任一“必备评级等级”;

(3)“委托人”发生任何一起“丧失清偿能力事件”。

4、小微企业贷款不良资产证券化

(1)发生除“权利完善事件”(3)项以外的其他任一“贷款服务机构解任事件”,导致“贷款服务机构”被解任;

(2)“贷款服务机构”不具备任一“必备评级等级”;

(3)“委托人”不具备任一“必备评级等级”;

(4)“委托人”发生任何一起“丧失清偿能力事件”;或者

(5)仅就相关“标的债权资产”而言,“债务人”或“担保人”根据其自身偿债能力向法院提起包括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等个人破产程序、并经法院受理后进入相关程序时,以致须以“受托人”名义参与相关债权申报等相关程序。

【注:权利完善事件具体情形可根据各期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三)受托人解任事件

受托人解任事件:系指以下任一事件:

(1)“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违背其在“《信托合同》”项下的职责,“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议解任“受托人”的;

(2)“受托人”未能根据“《信托合同》”或其他“交易文件”的要求进行付款、转账或存款,并由此导致“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不能获得当期“信托利益”分配时(除非上述违约行为是由于与“受托人”无关的、其他“交易文件”签署方或第三方的欺诈、违约、故意不当行为或疏忽所致);

(3)“受托人”未能实质性遵守或履行“《信托合同》”或其他“交易文件”中约定的有关“受托人”的承诺或义务;

(4)“受托人”实质性地违反其在“《信托合同》”或其他“交易文件”中所作的陈述和保证;

(5)“受托人”被依法取消“受托人”资格或者被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导致不能继续履行“受托人”的职责;

(6)“受托人”不再符合“受托人合格标准”;

(7)“受托人”发生任一“丧失清偿能力事件”;

(8)因欺诈、违约、故意不当行为或疏忽被“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解任。

【注:受托人解任事件具体情形可根据各期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四)贷款服务机构解任事件

贷款服务机构解任事件:系指以下任一事件:

1、信用卡不良资产证券化

(1)“贷款服务机构”未能于“处置收入转付日”根据“《服务合同》”按时付款(除非由于“贷款服务机构”不能控制的技术故障、计算机故障或电汇支付系统故障导致未能及时付款,如此则“处置收入转付日”顺延),且在“处置收入转付日”或顺延后的【5】个“工作日”内仍未付款;

(2)“贷款服务机构”停止经营或明确表示将停止其信用卡业务;

(3)发生与“贷款服务机构”有关的“丧失清偿能力事件”;

(4)“贷款服务机构”未能保持履行“《服务合同》”项下实质性义务所需的资格、许可、批准、授权和/或同意,或上述资格、许可、批准、授权和/或同意被中止、收回或撤销;

(5)“贷款服务机构”未能按时提供相关“期间贷款服务机构报告”或相关会计年度的“年度贷款服务机构报告”(除非由于“贷款服务机构”不能控制的技术故障、计算机故障或电汇支付系统故障导致未能及时提供,而经“受托人”同意“贷款服务机构”提供“期间贷款服务机构报告”或“年度贷款服务机构报告”的日期延后),且在相应“期间贷款服务机构报告日”或“年度贷款服务机构报告日”或其顺延后的【5】个“工作日”内仍未提交;

(6)“贷款服务机构”严重违反:(i)除付款义务和提供报告义务以外的其他义务;(ii)“贷款服务机构”在“交易文件”中所做的任何陈述和保证,且在“贷款服务机构”实际得知(不管是否收到“受托人”的通知)该等违约行为后,该行为仍持续超过【15】个“工作日”,以致对“资产池”的回收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7)“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合理认为已经发生与“贷款服务机构”有关的“重大不利变化”;

(8)仅在“平安银行”为“贷款服务机构”时,“贷款服务机构”在“信托生效日”后【90】日内,未能按照“《服务合同》”约定对所有“账户记录”原件以及与上述“账户记录”相关的所有文件按“《服务合同》”的约定进行保管;

(9)在将“执行商定程序报告”的审阅结果书面通知“贷款服务机构”后的【90】日内,“受托人”合理地认为:(i)“执行商定程序报告”表明“贷款服务机构”已经实质性违反其在任何“交易文件”中所做的陈述或保证;或(ii)上述审阅结果不令人满意,“受托人”应立即通知“贷款服务机构”。“贷款服务机构”在接到该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受托人”书面出具回复意见。如果“受托人”对“贷款服务机构”的书面回复意见仍不满意,则“受托人”将上述相关事项提交“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议,且“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合理认为已经发生“重大不利影响”。

【注:贷款服务机构解任事件具体情形可根据各期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汽车金融贷款不良资产证券化

(1)“贷款服务机构”未能于“处置收入转付日”根据“《服务合同》”按时付款(除非由于“贷款服务机构”不能控制的技术故障、计算机故障或电汇支付系统故障导致未能及时付款,如此则“处置收入转付日”顺延),且在“处置收入转付日”或顺延后的【5】个“工作日”内仍未付款;

(2)“贷款服务机构”停止经营或明确表示停止经营其全部或主要的“贷款”业务;

(3)发生与“贷款服务机构”有关的“丧失清偿能力事件”;

(4)“贷款服务机构”未能保持履行“《服务合同》”项下实质性义务所需的资格、许可、批准、授权和/或同意,或上述资格、许可、批准、授权和/或同意被中止、收回或撤销;

(5)“贷款服务机构”未能按时提供相关“期间贷款服务机构报告”或相关会计年度的“年度贷款服务机构报告”(除非由于“贷款服务机构”不能控制的技术故障、计算机故障或电汇支付系统故障导致未能及时提供,如此则“贷款服务机构”提供“期间贷款服务机构报告”或“年度贷款服务机构报告”的日期延后),且在其应当提供报告的最晚日期或顺延后的【5】个“工作日”内仍未提交;

(6)“贷款服务机构”严重违反:(i)除付款义务和提供报告义务以外的其他义务;(ii)“贷款服务机构”在“交易文件”中所做的任何陈述和保证,且在“贷款服务机构”实际得知(不管是否收到“受托人”的通知)该等违约行为后,该行为仍持续超过【15】个“工作日”,以致对“资产池”的回收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7)“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合理认为已经发生与“贷款服务机构”有关的“重大不利变化”;

(8)仅在“平安银行”为“贷款服务机构”时,“贷款服务机构”在“信托生效日”后【90】日内,未能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所有“账户记录”原件以及与上述“账户记录”相关的所有文件按“《服务合同》”的约定进行保管;

(9)在将【“执行商定程序报告”】的结果书面通知“贷款服务机构”后的【90】日内,“受托人”合理地认为:(i)【“执行商定程序报告”】表明“贷款服务机构”已经实质性违反其在任何“交易文件”中所做的陈述或保证;或(ii)上述审阅结果不令人满意,“受托人”应立即通知“贷款服务机构”。“贷款服务机构”在接到该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受托人”书面出具回复意见。如果“受托人”对“贷款服务机构”的书面回复意见仍不满意,则“受托人”将上述相关事项提交“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议,且“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合理认为已经发生“重大不利影响”。

【注:“贷款服务机构解任事件”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调整。】

3、个人贷款不良资产证券化

(1)“贷款服务机构”未能于“处置收入转付日”根据“《服务合同》”按时付款(除非由于“贷款服务机构”不能控制的技术故障、计算机故障或电汇支付系统故障导致未能及时付款,如此则“处置收入转付日”顺延),且在“处置收入转付日”或顺延后的【3】个“工作日”内仍未付款;

(2)“贷款服务机构”停止经营或明确表示停止经营其“贷款”业务;

(3)发生与“贷款服务机构”有关的“丧失清偿能力事件”;

(4)“贷款服务机构”未能保持履行“《服务合同》”项下实质性义务所需的资格、许可、批准、授权和/或同意,或上述资格、许可、批准、授权和/或同意被中止、收回或撤销;

(5)“贷款服务机构”未能按时提供相关“期间贷款服务机构报告”或相关会计年度的“年度贷款服务机构报告”(除非由于“贷款服务机构”不能控制的技术故障、计算机故障或电汇支付系统故障导致未能及时提供,如此则“贷款服务机构”提供“期间贷款服务机构报告”或“年度贷款服务机构报告”的日期延后),且在其应当提供报告的最晚日期或顺延后的【3】个“工作日”内仍未提交;

(6)“贷款服务机构”严重违反:(i)除付款义务和提供报告义务以外的其它义务;(ii)“贷款服务机构”在“交易文件”中所做的任何陈述和保证,且在“贷款服务机构”实际得知(不管是否收到“受托人”的通知)该等违约行为后,该行为仍持续超过【30】个“工作日”,以致对“资产池”的回收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7)“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合理认为已经发生与“贷款服务机构”有关的“重大不利变化”;

(8)仅在“平安银行”为“贷款服务机构”时,“贷款服务机构”在“信托生效日”后90日内,未能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所有“账户记录”原件以及与上述“账户记录”相关的所有文件按“《服务合同》”的约定进行保管;

(9)在将【“执行商定程序报告”】的结果书面通知“贷款服务机构”后的90日内,“受托人”合理地认为:(i)【“执行商定程序报告”】表明“贷款服务机构”已经实质性违反其在任何“交易文件”中所做的陈述或保证;或(ii)上述审阅结果不令人满意,“受托人”应立即通知“贷款服务机构”。“贷款服务机构”在接到该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受托人”书面出具回复意见。如果“受托人”对“贷款服务机构”的书面回复意见仍不满意,则“受托人”将上述相关事项提交“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议,且“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合理认为已经发生“重大不利影响”。

【注:“贷款服务机构解任事件”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调整。】

4、小微企业贷款不良资产证券化

(1)“贷款服务机构”未能于“处置收入转付日”根据“《服务合同》”按时付款(除非由于“贷款服务机构”不能控制的技术故障、计算机故障或电汇支付系统故障导致未能及时付款,而使该付款到期日顺延),且在“处置收入转付日”后【5】个“工作日”内仍未付款;

(2)“贷款服务机构”停止经营或打算停止经营其全部或主要的贷款业务;

(3)发生与“贷款服务机构”有关的“丧失清偿能力事件”;

(4)“贷款服务机构”未能保持履行“《服务合同》”项下实质性义务所需的资格、许可、批准、授权、和/或同意,或上述资格、许可、批准、授权、和/或同意被中止、收回或撤销;

(5)“贷款服务机构”未能按时提供相关“收款期间”的“期间贷款服务机构报告”或相关会计年度的“年度贷款服务机构报告”(除非由于“贷款服务机构”不能控制的技术故障、计算机故障或电汇支付系统故障导致未能及时提供,而使“贷款服务机构”提供“期间贷款服务机构报告”或“年度贷款服务机构报告”的日期延后),且在其应当提供报告的最晚日期后【5】个“工作日”内仍未提交;

(6)“贷款服务机构”严重违反:(i)除付款义务和提供报告义务以外的其它义务;(ii)“贷款服务机构”在“交易文件”中所做的任何陈述和保证,且在“贷款服务机构”实际得知(不管是否收到“受托人”的通知)该等违约行为后,该行为仍持续超过【15】个“工作日”,以致对“信托财产”的回收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7)“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合理认为已经发生与“贷款服务机构”有关的“重大不利变化”;

(8)仅在“平安银行”为“贷款服务机构”时,“贷款服务机构”在“信托生效日”后【90】日内,未能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所有“账户记录”原件以及与上述“账户记录”相关的所有文件按“《服务合同》”的约定进行保管;

(9)在将“执行商定程序报告”的审阅结果书面通知“贷款服务机构”后的【90】日内,“受托人”合理地认为:(i)“执行商定程序报告”表明“贷款服务机构”已经实质性违反其在任何“交易文件”中所做的陈述或保证;或(ii)上述审阅结果不令人满意,“受托人”应立即通知“贷款服务机构”。“贷款服务机构”在接到该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受托人”书面出具回复意见。如果“受托人”对“贷款服务机构”的书面回复意见仍不满意,则“受托人”将上述相关事项提交“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议,且“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合理认为已经发生“重大不利影响”。

【注:贷款服务机构解任事件具体情形可根据各期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五)资金保管机构解任事件

资金保管机构解任事件:系指以下任一事件:

(1)“资金保管机构”丧失担任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的资金保管机构的法定条件;

(2)除“《资金保管合同》”另有约定以外,“资金保管机构”没有根据“《资金保管合同》”的约定,按照“受托人”的指令转付“信托账户”中的资金,且经“受托人”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仍未纠正的;

(3)“资金保管机构”实质性地违反了其在“《资金保管合同》”项下除资金拨付之外的任何其他义务,且该等违约行为自发生之日起持续超过【15】个“工作日”;

(4)“资金保管机构”在“《资金保管合同》”或其提交的其他文件中所作的任何陈述、证明或保证,被证明在做出时在任何重要方面是虚假或错误的;

(5)“资金保管机构”丧失任一“必备评级等级”;

(6)发生与“资金保管机构”有关的“丧失清偿能力事件”。

【注:资金保管机构解任事件具体情形可根据各期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六)丧失清偿能力事件

丧失清偿能力事件:就“委托人”、“受托人”、“贷款服务机构”、“后备贷款服务机构”及“资金保管机构”而言,系指以下任一事件:

(1)经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如“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下同)同意,上述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或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对上述机构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的申请;

(2)其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布上述机构破产且该等申请未在【120】个“工作日”内被驳回或撤诉;

(3)上述机构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向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解散;

(4)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金融机构撤销条例》规定责令上述机构解散;

(5)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公告将上述机构接管;

(6)上述机构不能或宣布不能按期偿付债务;或根据应适用的“中国”“法律”被视为不能按期偿付债务;

(7)上述机构停止或在较大程度上可能停止或威胁停止或存在停止继续经营其主营业务的倾向。

【注:丧失清偿能力事件具体情形可根据各期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五章 基础资产筛选标准

一、每期项目资产池拟定合格标准

(一)信用卡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每期项目资产池拟定合格标准

就每一笔“信用卡债权”及其“附属担保权益”而言,系指在“初始起算日”和“信托财产交付日”(以下各项对时间另有说明的除外):

1、“借款人”在申请“信用卡账户”时为“中国”公民或永久居民,且年满18周岁;

2、相关“信用卡账户”项下的所有应付金额均以“人民币”为币种;

3、“资产”均由“借款人”在相关“信用卡账户”项下取现或消费所形成,且在“初始起算日”“借款人”对取现或消费的事实(包括取现或消费金额)无争议;

4、根据“平安银行”的贷款风险分类标准,“资产”在“初始起算日”为次级、可疑或损失类;

5、“平安银行”已办理相关“信用卡账户”的停卡手续;

6、“信用卡账户”及“资产”适用“中国”“法律”;

7、同一“信用卡账户”项下“借款人”的全部未偿债务(违约金、“权益定制金”除外)全部入池;

8、“平安银行”合法拥有每笔“资产”,且未在“资产”上设定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

9、“平安银行”未曾减免每笔“信用卡债权”对应的本金;

10、“平安银行”在相关“信用卡账户”项下不享有除债权之外的“抵债资产”;

11、“信用卡债权”的全部或部分未被“平安银行”核销;

12、“资产”可以进行合法有效的转让,无需取得“借款人”或任何第三方的同意。

【注:合格标准可根据每期入池资产的类型及资产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二)汽车金融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每期项目资产池拟定合格标准

就每一笔“标的债权资产”而言,除另有说明外,系指在“初始起算日”和“信托财产交付日”应符合的如下标准(以下各项对时间另有说明的除外;为避免歧义,若某一笔“标的债权资产”在“过渡期”已以现金形式处置回收的,则该笔“标的债权资产”视为已符合“合格标准”):

A.关于“借款人”和“抵押人”【(如有,“抵押人”相关描述对无抵押担保的“资产”不适用,下同)】的标准:

1、“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为“中国”公民或永久居民,且在“贷款合同”签署时年满18周岁;

2、“抵押人”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在“抵押合同”签署时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或永久居民;

3、“抵押人”不属于国家机关;

同一笔“标的债权资产”有多个自然人“借款人”/“抵押人”的,至少其中一位自然人“借款人”/“抵押人”满足上述条件。

B.关于“标的债权资产”的标准:

4、“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及“抵押权”均为按照“中国”“法律”合法有效成立,并构成相关“借款人”及“抵押人”合法、有效和有约束力的义务,债权人和抵押权人可根据其条款向“借款人”主张权利;

5、“平安银行”是每一笔“标的债权资产”的唯一债权人且拥有合法的请求权;“平安银行”未向任何第三方转让该等权利或利益,且“平安银行”未对该等权利或利益设定任何担保权益、抵押或任何其他财产负担;

6、“借款人”与“平安银行”签署的【个人担保贷款合同/抵押贷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全部未偿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未偿本金余额”及其他一切相关利息、费用)全部纳入资产池;

7、在“初始起算日”,根据“平安银行”制定的贷款五级分类结果,“标的债权资产”全部为“可疑”类、或“次级”类、或“损失”类贷款;

8、“标的债权资产”的所有应付数额均以“人民币”为单位;

9、“标的债权资产”未根据“平安银行”的标准程序予以核销;

10、“标的债权资产”未超过诉讼时效或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以致无法主张债权或相关担保权利;

11、在“初始起算日”,“平安银行”已停止向该“借款人”发放“贷款合同”所在授信额度(如有)项下新的贷款或提供新的融资;

12、“资产池”各笔“资产”如涉及【最高额抵押、最高额保证(以下简称“最高额担保”)】的,则截至“初始起算日”该最高额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已经确定;

13、“贷款合同”及“抵押合同”中就有关债权、抵押权及附属担保权益的转让,不存在任何限制性约定条款,且不需要获得“借款人”、“抵押人”或任何其他主体的同意;

14、“贷款合同”明确约定限制相关“抵押人”在未经“平安银行”同意时转让其在该“贷款合同”中的义务或相关“抵押车辆”;

15、除法定抵销权以外,相关“借款人”不对该“标的债权资产”享有任何主张扣减或减免应付款项的权利;

C.关于“抵押物”(如有,对无抵押担保的“资产”不适用,下同)的标准:16、“抵押物”均为【汽车】;

17、于“初始起算日”,该“抵押车辆”已在中国相关的登记机关办理完第一顺位抵押登记手续,登记的第一顺位抵押权人为“平安银行”;如该等抵押担保对应的“抵押权”在“信托财产交付日”前已经实现了的,则对相关“标的债权资产”不作前述要求。

(三)个人贷款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每期项目资产池拟定合格标准

就每一笔“贷款”而言,系指在“初始起算日”和“信托财产交付日”(以下各项对时间另有说明的除外):

1、“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为“中国”公民或永久居民,且在“贷款”相关合同签署时年满18周岁;

同一笔“贷款”有多个“借款人”的,至少其中一位“借款人”满足上述条件。

2、相关“贷款”项下的所有应付金额均以“人民币”为单位;

3、每笔“贷款”均为“平安银行”发放的个人【消费类/经营类】贷款;

4、在“初始起算日”,每笔“贷款”均为【信用/抵押/有担保】贷款;

5、根据“平安银行”的贷款风险分类标准,“贷款”在“初始起算日”为次级、可疑或损失类;

6、“平安银行”合法拥有每笔“贷款”,“平安银行”未向任何第三方转让该等权利或利益,且“平安银行”未对该等权利或利益设定任何担保权益、抵押或任何其他财产负担;

7、“平安银行”未曾减免每笔“贷款”对应的本金;

8、除法定抵销权以外,相关“借款人”不对该“贷款”享有任何主张扣减或减免应付款项的权利;

9、除非“借款人”(包括代为清偿的第三方)全部提前偿还了所有的应付款项(包括现时的和将来的),任何“借款人”均无权选择终止该“贷款合同”;

10、“平安银行”在相关“贷款”项下不享有除债权之外的“抵债资产”;

11、“贷款”未被“平安银行”核销;

12、“贷款”可以进行合法有效的转让,无需取得“借款人”或任何第三方的同意;

13、“贷款合同”适用“中国”“法律”,在“中国”“法律”项下合法有效,并构成相关“借款人”合法、有效和有约束力的义务,债权人可根据其条款向“借款人”主张权利;如果法院已判决解除某“贷款合同”的,该“贷款合同”在被解除之前应满足前述条件;

14、在每笔入池“贷款”清偿完毕前,该笔“贷款”对应的“贷款合同”项下不再发放新的贷款;

15、每笔“贷款”未超过诉讼时效;

16、同一“借款人”在“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未偿债务全部入池;

【注:如下关于“抵押物”的标准仅适用于贷款有抵押担保的情况,本部分可根据资产池的具体担保情况予以调整,例如对抵押率、抵押权预告登记的要求。】

17、【注:适用于资产有担保的情况】“担保人”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或在“担保合同”签署时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或永久居民;“担保人”为法人的,不属于国家机关;

18、【注:适用于资产有最高额担保的情况】“贷款”如涉及最高额保证或最高额抵押(以下简称“最高额担保”)的,则截至“初始起算日”该最高额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已经确定;

19、【注:适用于资产为购房抵押贷款的情况】“贷款”发放时,初始抵押率不超过【】%(初始抵押率=“贷款合同”金额/“抵押房产”于“贷款”发放时的价值×100%。其中,“抵押房产”为一手房的,“抵押房产”于“贷款”发放时的价值为“抵押房产”购房合同约定的价格;“抵押房产”为二手房的,“抵押房产”于“贷款”发放时的价值为“抵押房产”当时的评估价格与购房合同约定价格的孰低值)。

20、【注:适用于资产为购房抵押贷款的情况】“抵押房产”位于“中国”境内,并已在“中国”相关的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完毕以“发起机构”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或以“发起机构”为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的预告登记手续(如“贷款”在“信托财产交付日”前已结清的,则对相关“贷款”在“信托财产交付日”不作本项要求)。

21、【注:适用于资产为不动产抵押担保的其他个人贷款的情况】如“附属担保权益”含不动产抵押担保,则该不动产位于“中国”境内,并已在“中国”相关的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完毕以“发起机构”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或以“发起机构”为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的预告登记手续】(如“贷款”在“信托财产交付日”前已结清的,则对相关“贷款”在“信托财产交付日”不作本项要求)。

【注:合格标准可根据每期项目情况调整,也可视情况放入“合格标准”或是“资产保证”。】

(四)小微企业贷款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每期项目资产池拟定合格标准

就每一笔“标的债权资产”而言,除另有说明外,系指在“初始起算日”应符合的如下标准(为避免歧义,若某一笔“标的债权资产”在“过渡期”已以现金形式处置回收的,则该笔“标的债权资产”视为已符合“合格标准”):

A.关于“债务人”和“担保人”的标准:

(a)【适用于借款人为自然人】“债务人”为“中国”公民或永久居民,且在“债权合同”签署时年满18周岁;【适用于借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债务人””在“债权合同”签署时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

(b)“担保人”在“担保合同”签署时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在“担保合同”签署时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担保人”为法人的,不属于国家机关;

B.关于“标的债权资产”的标准:

(c)“平安银行”是每一笔“资产”的唯一债权人且拥有合法的请求权,“平安银行”未将该等权利或利益转让至任何第三方,且“平安银行”未对该等权利或利益设定任何担保权益、抵押、质押或任何其他财产负担;

(d)“债权合同”、“担保合同”均适用“中国”“法律”并合法有效,且其项下的担保均合法有效,并构成相关“债务人”、“担保人”合法、有效和有约束力的义务,债权人和担保权人可根据其条款向“债务人”、“担保人”主张权利;

(e)每笔“标的债权资产”项下债权均可进行合法有效的转让;且“平安银行”将全部或部分“资产”及其“附属担保权益”设立信托或转让该等“资产”及其“附属担保权益”的行为不会由于任何原因而被禁止或限制,不需要获得“债务人”或“担保人”的同意;

(f)“标的债权资产”的所有应付金额均以“人民币”为币种;

(g)根据“平安银行”制定的贷款五级分类标准,“资产”为次级、可疑或损失类;

(h)同一借据项下“债务人”的全部未偿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未偿本金余额”及其他一切相关利息等)全部入池;

(i)如某笔“资产”的“附属担保权益”涉及最高额抵押、最高额质押、最高额保证(以下简称“最高额担保”)的,则截至“初始起算日”该最高额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已经确定,或“担保合同”约定在最高额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平安银行”有权在最高额担保的债权部分转让时同时转让相应的担保权益;

(j)“标的债权资产”未根据“平安银行”的标准程序予以核销;

(k)“标的债权资产”未超过诉讼时效或未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或不存在因其他原因部分消灭或无法主张债权或相关担保权利;

C.关于“抵押物”的标准:

(l)如“标的债权资产”存在抵押担保的,则该抵押担保“抵押物”已在中国相关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完毕相关“抵押权”设立登记,如该等抵押担保对应的“抵押权”在“信托财产交付日”前已实现的,则对相关“标的债权资产”不作前述要求;

(m)“标的债权资产”的相关“抵押物”均位于“中国”境内。

【注:合格标准可根据每期入池资产的类型及资产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二、资产保证

(一)信用卡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资产保证

为《信托合同》对方的利益,“委托人”于“初始起算日”和“信托生效日”(除非具体条款中对时间另有明确约定)就其向“受托人”交付的每一笔“资产”的状况,作出陈述和保证如下:

1、“委托人”是每一笔“信用卡债权”的唯一债权人;“委托人”未向任何第三方转让该等权利或利益;“委托人”未对该等权利或利益设定任何担保权益、抵押或任何其他财产负担;且该等权利或利益不是任何拟议、正在进行或已经完成的证券化、资产转让、资产重组、融资或类似交易的标的。

2、在“初始起算日”和“信托生效日”(“合格标准”对时间另有说明的除外),每一笔“资产”均符合“合格标准”,为避免歧义,若某一笔“资产”在“过渡期”已以现金形式处置回收的,则该笔“资产”视为已符合“合格标准”。

3、据“委托人”所知,“委托人”向“受托人”提供的关于“委托人”转让的“信用卡债权”的必要的资料和信息,在所有可能对债权的真实性和回收的实现有重大影响的方面均真实、准确和完整。

4、“委托人”对每笔“资产”享有的所有权并非是无效的或已被撤销、宣布无效或被废止,亦不能被撤销、宣布无效或被废止。

5、“信用卡债权”由“委托人”在其一般经营过程中,按照其标准程序和所有其他可适用的与信用卡业务有关的政策、实践以及程序的要求而发放。

6、“信用卡债权”的产生以及“附属担保权益”的设定均符合相关“中国”“法律”的各项要求。

7、每笔“信用卡债权”都能够并将始终能够与“委托人”未信托给“受托人”的其他债权或资产相分离。

8、自“初始起算日”起至“借款人”偿还完其“信用卡账户”项下的“信用卡债权”对应债务之时,“委托人”保证该“信用卡账户”处于停卡状态。

9、“信托财产交付日”之前,就每一笔“资产”而言,“委托人”持有与该笔“资产”有关的、为“资产”提供适当有效的服务和执行所必需的各项文件。

10、“委托人”将把其在每笔“资产”、每项“附属担保权益”(如有)和相关收入中的所有权和相关权益有效地信托予“受托人”,并且“委托人”将把与上述权益有关的记录和信息有效地转让给“受托人”。

11、将任何“资产”设立“信托”时或之前,“委托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损害“受托人”对该“资产”所享有的合法权利。

12、每笔“信用卡债权”未超过诉讼时效。

(二)汽车金融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资产保证

为《信托合同》对方的利益,“委托人”于“初始起算日”和“信托生效日”(除非具体条款中对时间另有明确约定)就其向“受托人”交付的每一笔“标的债权资产”的状况,作出陈述和保证如下:

1、“委托人”是每一笔“标的债权资产”的唯一债权人;在“抵押权”【(如有,对无抵押担保的“资产”不适用,下同)】实现前,“委托人”是每一处“抵押物”已登记的第一顺位抵押权人的享有人,对相关的“抵押权”拥有合法的请求权;“委托人”未向任何第三方转让该等权利或利益;“委托人”未对该等权利或利益设定任何担保权益、抵押或任何其他财产负担;且该等权利或利益不是任何拟议、正在进行或已经完成的证券化、资产转让、资产重组、融资或类似交易的标的;

2、在“初始起算日”24时和“信托生效日”(“合格标准”对时间另有说明的除外),每一笔“标的债权资产”均符合“合格标准”,为避免歧义,若某一笔“标的债权资产”在“过渡期”已完成偿付的,则该笔“标的债权资产”视为已符合“合格标准”;

3、“贷款合同”均适用“中国”“法律”,在“中国”“法律”项下合法有效,并构成相关“借款人”合法、有效和有约束力的义务,债权人可根据其条款向“借款人”主张权利;如果法院已判决解除某笔“贷款合同”的,该“贷款合同”在被解除之前应满足前述条件;

4、据“委托人”所知,“委托人”向“受托人”提供的关于“委托人”转让的“标的债权资产”的必要的资料和信息,在所有可能对债权的真实性和回收的实现有重大影响的方面均真实、准确和完整;

5、“委托人”对每笔“资产”享有的所有权并非是无效的或已被撤销、宣布无效或被废止,亦不能被撤销、宣布无效或被废止;

6、“标的债权资产”由“委托人”在其一般经营过程中,按照其标准程序和所有其他可适用的与“贷款”业务有关的政策、实践以及程序的要求而发放;

7、“标的债权资产”的产生以及“附属担保权益”的设定均符合相关“中国”“法律”的各项要求;

8、每笔“标的债权资产”都能够并将始终能够与“委托人”未信托给“受托人”的其他债权或资产相区别;

9、“委托人”在将“资产池”信托给“受托人”时,除“交易文件”另有约定的以外,“委托人”已经履行了其在相关“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项下应履行的义务;

10、“委托人”将在“信托生效日”把对每笔“资产”、每项“附属担保权益”和相关收入中的所有权和相关权益有效地信托予“受托人”,并且“委托人”将把与上述“资产”有关的“账户记录”有效地转让给“受托人”;

11、将任何“资产”设立“信托”时或之前,“委托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损害“受托人”对该“标的债权资产”所享有的合法权利;

12、每笔“标的债权资产”未超过诉讼时效;

13、就“标的债权资产”涉及最高额抵押决算期未满的,“委托人”承诺【在“初始起算日”后】不再就该等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继续放款或提供任何债务性融资。

【注:适用于附带最高额担保的项目,可根据具体项目基础资产包含的担保类型调整表述。】

(三)个人贷款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资产保证

为《信托合同》对方的利益,“委托人”于“初始起算日”和“信托生效日”(除非具体条款中对时间另有明确约定)就其向“受托人”交付的每一笔“资产”的状况,作出陈述和保证如下:

1、“委托人”是每一笔“资产”的唯一债权人;“委托人”未向任何第三方转让该等权利或利益;“委托人”未对该等权利或利益设定任何担保权益、抵押或任何其他财产负担;且该等权利或利益不是任何拟议、正在进行或已经完成的证券化、资产转让、资产重组、融资或类似交易的标的;

2、在“初始起算日”和“信托生效日”(“合格标准”对时间另有说明的除外),每一笔“资产”均符合“合格标准”,但若某一笔“资产”在“过渡期”已完成偿付的,则该笔“资产”视为已符合“合格标准”;

3、据“委托人”所知,“委托人”向“受托人”提供的关于“委托人”转让的“资产”的必要的资料和信息,在所有可能对债权的真实性和回收的实现有重大影响的方面均真实、准确和完整;

4、“委托人”对每笔“资产”享有的所有权并非是无效的或已被撤销、宣布无效或被废止,亦不能被撤销、宣布无效或被废止;

5、“贷款”由“委托人”在其一般经营过程中,按照其标准程序和所有其他可适用的与“贷款”业务有关的政策、实践以及程序的要求而发放;

6、“资产”的产生以及“附属担保权益”的设定均符合相关“中国”“法律”的各项要求;

7、每笔“资产”都能够并将始终能够与“委托人”未信托给“受托人”的其他债权或资产相区别;

8、“委托人”在将“资产”信托给“受托人”时,除“交易文件”另有约定的以外,“委托人”已经履行了其在相关“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项下应履行的义务;

9、“委托人”将在“信托生效日”把对每笔“资产”、每项“附属担保权益”和相关收入的所有权和相关权益有效地信托予“受托人”,并且“委托人”将把与上述“资产”有关的“账户记录”有效地转让给“受托人”;

10、将任何“资产”设立“信托”时或之前,“委托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损害“受托人”对该“资产”所享有的合法权利。

11、每笔“贷款”未超过诉讼时效。

12、“资产”涉及最高额担保决算期未满的,“委托人”承诺在“初始起算日”后不再就该等最高额担保合同项下继续放款或提供任何债务性融资。

【注:适用于附带最高额担保的项目,可根据具体项目基础资产包含的担保类型调整表述。】

(四)小微企业贷款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资产保证

为《信托合同》对方的利益,“委托人”于“初始起算日”和“信托财产交付日”(除非具体条款中对时间另有明确约定)就其向“受托人”交付的每一笔“标的债权资产”的状况,作出陈述和保证如下:

1、在“初始起算日”:“委托人”是每一笔“资产”的唯一债权人;在“抵押权”实现前,“委托人”是每一处“抵押物”已登记的第一顺位抵押权人的享有人,对相关的“抵押权”拥有合法的请求权;“委托人”未将该等权利或利益转让至任何第三方;“委托人”未对该等权利或利益设定任何担保权益、抵押或任何其他财产负担;且该等权利或利益不是任何已经完成的证券化、资产转让、资产重组、融资或类似交易的标的。

2、在“初始起算日”【】时(【】:00)(“合格标准”对时间另有说明的除外),每一笔“标的债权资产”均符合“合格标准”,为避免歧义,若某一笔“标的债权资产”在“过渡期”已以现金形式处置回收的,则该笔“标的债权资产”视为已符合“合格标准”。

3、据“委托人”所知,“委托人”向“受托人”提供的关于“委托人”转让的“标的债权资产”的必要的资料和信息,在所有可能对债权的真实性和回收的实现有重大影响的方面均真实、准确和完整。

4、在“初始起算日”,“委托人”对每笔“资产”享有的所有权并非是无效的或已被撤销、宣布无效或被废止,亦不能被撤销、宣布无效或被废止。

5、“标的债权资产”由“委托人”在其一般经营过程中,按照其标准程序和所有其他可适用的与贷款业务有关的政策、实践以及程序的要求而发放。

6、“标的债权资产”的产生均符合相关“中国”“法律”的各项要求。

7、每笔“标的债权资产”都能够并将始终能够与“委托人”未信托给“受托人”的其他债权或资产相分离。

8、“委托人”在将“资产池”信托给“受托人”时,除“交易文件”另有约定的以外,“委托人”已经履行了其他应履行的义务。

9、就每一笔“标的债权资产”而言,“委托人”持有与该笔“标的债权资产”有关的、为“标的债权资产”提供适当有效的服务和执行所必需的各项文件。

10、“委托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损害“受托人”对该“标的债权资产”所享有的合法权利。

11、如“担保合同”未约定最高额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委托人”有权在最高额担保的债权部分转让时同时转让相应的担保权益,则就“标的债权资产”涉及最高额担保决算期未满的,“委托人”承诺不再就该等最高额担保合同项下继续放款或提供任何债务性融资。

第六章 信息披露安排

一、发行期的信息披露要求及内容

在每期证券发行期,受托人及发起机构将通过信托公告、发行说明书、资产支持证券评级报告和受托人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文件的方式对拟设立信托和拟发行证券进行真实、准确、完整披露。

(一)注册申请阶段

受托机构及发起机构应在本证券获得注册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和相关表格体系要求披露注册申请报告等文件。注册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资产支持证券注册基本信息、发行方式、投资者风险提示及风险披露、参与机构信息、交易条款信息、基础资产筛选标准、平安银行不良贷款历史数据信息和信息披露安排等。如采用持续购买结构的,还需在注册基本信息、参与机构信息、交易条款信息、基础资产筛选标准、历史数据信息等部分,按照附件表格体系的要求披露持续购买的相关信息。

(二)发行阶段

受托机构及发起机构应在每期证券发行前至少5个工作日,按照《信息披露指引》和相关表格体系的要求披露信托公告、发行说明书、评级报告、发行办法和承销团成员名单等文件。发行说明书内容应包括:发行基本信息、投资者风险提示及风险披露、交易结构信息、基础资产总体及分布信息、证券基础信息、中介机构意见、证券跟踪评级安排、存续期信息披露安排等。如采用持续购买结构的,还需在交易结构信息、基础资产总体信息、基础资产分布信息、证券基础信息等部分,按照附件表格体系的要求披露持续购买(如有)的相关信息。

(三)发行结果披露

受托机构将在每期证券发行结束的当日或次一工作日公布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情况。

二、存续期信息披露要求及内容

1、“受托人”应通过中国货币网、中国债券信息网、与“交易商协会”信息披露服务系统直连模板化披露的“北金所”官方网站及“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受托人”应保证信息披露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2、“委托人”和接受“受托人”委托提供相关服务的机构应按照《信托合同》和相关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受托人”提供有关信息报告,并保证其向“受托人”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3、“委托人”、“受托人”等相关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不得泄露拟披露的信息。

4、“受托人”应于每个“期间受托机构报告日”向“登记托管机构”、“同业拆借中心”、“北金所”及其他信息披露平台提供“受托机构报告”(格式见《信托合同》【附件十】),反映当期“资产支持证券”对应的“信托财产”状况和各级别“资产支持证券”对应的本息支付信息。

5、在每年4月30日前,“受托人”公布经“审计师”审计的上年度的“年度受托机构报告”(格式见《信托合同》【附件十】),但“信托”设立不足两个月的,“受托人”可以不编制“年度受托机构报告”。为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师”有权查阅“受托人”、“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的相关账目、文件等与“信托”相关的资料;“受托人”、“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应给以配合。

6、“受托人”应与“评级机构”就“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跟踪评级的有关安排作出约定,并应于“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限内每年的7月31日前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披露上年度的跟踪评级报告。“受托人”应及时向“评级机构”提供“受托机构报告”,如发生“特别决议事项”或以下所称临时性重大事件时,“受托人”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事件发生后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评级机构”。

三、重大事件信息披露机制

(一)重大事件信息披露

在发生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价值具有实质性影响的临时性重大事件时,“受托人”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事件发生后的【3】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信息(格式参见《信托合同》【附件十一】),并向“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和“交易商协会”报

告。本款所称临时性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发生或预期将发生“受托人”不能按时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本息等影响投资者利益的事项;

2、“受托人”、“贷款服务机构”或“资金保管机构”等为证券化提供服务的机构发生变更;

3、“受托人”、“贷款服务机构”或“资金保管机构”等为证券化提供服务的机构发生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价值的违法、违规或违约行为;

4、“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发生不利变化;

5、“受托人”、“贷款服务机构”或“资金保管机构”等为证券化提供服务的机构或者“资产”涉及法律纠纷,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本息的按时兑付;

6、“受托人”、“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或“资金保管机构”等为证券化提供服务的机构的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等决定,可能降低其从事证券化业务水平,对“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利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7、《信托合同》约定应公告的其他事项;

8、“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等监管机构规定应公告的其他事项;

9、“中国”“法律”规定应公告的其他事项。

(二)重大事件进展持续披露机制

受托机构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价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在上述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四、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信息披露

(一)持有人大会召开情形

1、信用卡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持有人大会召开情形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为不定期会议,各类别“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共同参会,分类表决。“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由“受托人”召集。发生下列事由之一的,“受托人”应召集“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信托”;

(2)除“交易文件”另有约定外,批准涉及修改“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权利或“资产支持证券”基本特征的提案,而无论该“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权利或“资产支持证券”特征是否基于“交易文件”或其他文件,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改变《信托合同》第【11】条约定的“处置收入净额”分配顺序、减少或取消“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金额或利率、改变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支付币种、修改对某一项“全体决议事项”或“特别决议事项”获得通过所需的票数等,但不包括调整“资产支持证券”的兑付频率;

(3)“受托人”提出辞任、发生“受托人解任事件”、“贷款服务机构解任事件”或“资金保管机构解任事件”,须根据“交易文件”更换“受托人”、“贷款服务机构”或“资金保管机构”;

(4)决定本“信托”项下“后备贷款服务机构”委任事宜;

(5)解除或免除“受托人”根据任何“交易文件”本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6)《信托合同》或其他“交易文件”的终止或重大修改、更正、补充,如调整“资产支持证券”的兑付频率(不包括根据《信托合同》第【13.6】款调整“计算日”、“支付日”等日期),但“交易文件”另有约定或该等修改属于对“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权利义务无实质性影响的改动或是根据适用“中国”“法律”或监管机关的强制性要求而做出的除外;

(7)批准“信托”清算时非现金“信托财产”的清算方案(包括当“受托人”按照有效的清算方案在《信托合同》第【14.2.1】款约定的时间内仍无法通过拍卖等方式完成非现金信托财产的变现时,是否将剩余“资产池”无偿转让给“平安银行”);

(8)提高“受托人”服务报酬或“贷款服务机构”服务报酬;

(9)发生需经宣布生效的“违约事件”第【(b)项至第(d)】项的任何事件,决定是否宣布“违约事件”已发生;

(10)授权“受托人”签署并做出全部必要文件、行动或事项,以便执行“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所形成的决议;

(11)选任代表(无论其是否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授权该代表执行“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所形成的决议;

(12)“受托人”认为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其他根据“交易文件”的约定需由“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事项。

【注: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具体的召集事由可根据具体项目需求调整。】

2、汽车金融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持有人大会召开情形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为不定期会议,各类别“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共同参会,分类表决。“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由“受托人”召集。发生下列事由之一的,“受托人”应召集“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信托”;

(2)除“交易文件”另有约定外,批准涉及修改“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权利或“资产支持证券”基本特征的提案,而无论该“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权利或“资产支持证券”特征是否基于“交易文件”或其他文件,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改变《信托合同》第11条约定的“处置收入”分配顺序、减少或取消“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金额或利率、改变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支付币种、调整“资产支持证券”的兑付频率、修改对某一项“全体决议事项”或“特别决议事项”获得通过所需的票数等;

(3)当“受托人”按照有效的“清算方案”在《信托合同》第14.2.1款约定的时间内仍无法通过拍卖等方式完成非现金“信托财产”的变现时,剩余“资产池”由“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定处置方式;

(4)根据《信托合同》第 3.11.2款的约定,就尚未进入司法程序或抵押物不涉及查封、扣押等情况的“标的债权资产”而言,决定指令“受托人”办理抵押权的转移登记手续;

(5)“受托人”提出辞任、发生“受托人解任事件”、“贷款服务机构解任事件”或“资金保管机构解任事件”,须根据“交易文件”更换“受托人”、“贷款服务机构”或“资金保管机构”;

(6)决定本“信托”项下“后备贷款服务机构”委任事宜;

(7)解除或免除“受托人”根据任何“交易文件”本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8)《信托合同》或其他“交易文件”的终止或重大修改、更正、补充,但“交易文件”另有约定或该等修改属于对“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权利义务无实质性影响的改动或是根据适用“中国”“法律”或者监管机关的强制性要求而做出的除外;

(9)发生需经宣布生效的“违约事件”第(b)项至第(d)项的任何事件,决定是否宣布“违约事件”已发生;

(10)批准“信托”清算时非现金“信托财产”的清算方案或受托人认为需由“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审议的“资产处置”事项;

【注:待根据具体项目情况选择是否对处置方式的表述做出细化。】

(11)提高“受托人”服务报酬或“贷款服务机构”服务报酬;

(12)授权“受托人”签署并做出全部必要文件、行动或事项,以便执行“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所形成的决议;

(13)选任代表(无论其是否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授权该代表执行“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所形成的决议;

(14)“受托人”认为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其他根据“交易文件”的约定需由“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事项。

【注: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具体的召集事由可根据具体项目需求调整。】

3、个人贷款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持有人大会召开情形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为不定期会议,各类别“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共同参会,分类表决。“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由“受托人”召集。发生下列事由之一的,“受托人”应召集“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信托”;

(2)除“交易文件”另有约定外,批准涉及修改“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权利或“资产支持证券”基本特征的提案,而无论该“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权利或“资产支持证券”特征是否基于“交易文件”或其他文件,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改变《信托合同》第11条约定的“处置收入”分配顺序、减少或取消“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金额或利率、改变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支付币种、调整“资产支持证券”的兑付频率、修改对某一项“全体决议事项”或“特别决议事项”获得通过所需的票数等;

(3)“受托人”提出辞任、发生“受托人解任事件”、“贷款服务机构解任事件”或“资金保管机构解任事件”,须根据“交易文件”更换“受托人”、“贷款服务机构”或“资金保管机构”;

(4)决定本“信托”项下“后备贷款服务机构”委任事宜;

(5)解除或免除“受托人”根据任何“交易文件”本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6)“《信托合同》”或其他“交易文件”的终止或重大修改、更正、补充,但“交易文件”另有约定或该等修改属于对“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权利义务无实质性影响的改动或是根据适用“中国”“法律”或者监管机关的强制性要求而做出的除外;

(7)批准“信托”清算时非现金“信托财产”的清算方案或“受托人”认为需由“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审议的“资产处置”事项;

【注:待根据具体项目情况选择是否对处置方式的表述做出细化。】

(8)提高“受托人”服务报酬或“贷款服务机构”服务报酬;

(9)发生需经宣布生效的“违约事件”第(b)项至第(d)项的任何事件,决定是否宣布“违约事件”已发生;

(10)授权“受托人”签署并做出全部必要文件、行动或事项,以便执行“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所形成的决议;

(11)选任代表(无论其是否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授权该代表执行“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所形成的决议;

(12)“受托人”认为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其他根据“交易文件”的约定需由“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事项。

【注: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具体的召集事由可根据具体项目需求调整。】

4、小微企业贷款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持有人大会召开情形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为不定期会议,各类别“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共同参会,分类表决。“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由“受托人”召集。发生下列事由之一的,“受托人”应召集“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信托”;

(2)除“交易文件”另有约定外,批准涉及修改“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权利或“资产支持证券”基本特征的提案,而无论该“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权利或“资产支持证券”特征是否基于“交易文件”或其他文件,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改变《信托合同》第【11】条约定的“处置收入净额”分配顺序、减少或取消“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金额或利率、改变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支付币种、修改对某一项“全体决议事项”或“特别决议事项”获得通过所需的票数、同意“《服务合同》”【第8.2.2款第(2)项】约定的“资产处置”事项等,但不包括调整“资产支持证券”的兑付频率;

(3)决定是否同意“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第【14.2.2】款约定将剩余“资产池”以公允价值转让给“贷款服务机构”或以剩余“信托财产”原状的方式向“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进行分配;

(4)根据《信托合同》第【3.12.1】款的约定,就尚未进入司法程序或担保财产不涉及查封、扣押等情况的“标的债权资产”而言,决定指令“受托人”办理担保财产的转移登记手续;

(5)“受托人”提出辞任、发生“受托人解任事件”、“贷款服务机构解任事件”或“资金保管机构解任事件”,须根据“交易文件”更换“受托人”、“贷款服务机构”或“资金保管机构”;

(6)决定本“信托”项下“后备贷款服务机构”委任事宜;

(7)解除或免除“受托人”根据任何“交易文件”本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8)《信托合同》或其他“交易文件”的终止或重大修改、更正、补充,如调整“资产支持证券”的兑付频率(不包括根据《信托合同》第【13.6】款调整“计算日”、“支付日”等日期),但“交易文件”另有约定或该等修改属于对“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权利义务无实质性影响的改动或是根据适用“中国”“法律”或监管机关的强制性要求而做出的除外;

(9)发生需经宣布生效的“违约事件”第(b)项至第(d)项的任何事件,决定是否宣布“违约事件”已发生;

(10)批准“信托”清算时非现金“信托财产”的清算方案;

(11)提高“受托人”服务报酬或“贷款服务机构”服务报酬;

(12)授权“受托人”签署并做出全部必要文件、行动或事项,以便执行“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所形成的决议;

(13)选任代表(无论其是否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授权该代表执行“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所形成的决议;

(14)“受托人”认为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其他根据“交易文件”的约定需由“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事项。

【注: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具体的召集事由可根据具体项目需求调整。】

(二)持有人大会召开公告

“受托人”提议召开或“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自行召集“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时,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在“北金所”、“登记托管机构”和“同业拆借中心”及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公告“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以通知全体“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相关会议事宜。任何类别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均不得对未经公告的审议事项作出决议。

(三)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与公告

对于“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形成的决议或“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作出的书面决议,“受托人”应在“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结束后或者作出书面决议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人民银行”备案,并在“北金所”、“登记托管机构”、“同业拆借中心”及“交易商协会”指定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予以公告。

五、信息披露方式及途径

每期证券发行期和存续期,受托机构应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中国货币网(www.chinamoney.com.cn)、与交易商协会信息披露服务系统直连模块化披露的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官方网站以及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受托机构应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委托人和接受受托机构委托为本系列证券提供服务的机构应按照《信托合同》和相关交易文件和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受托机构提供有关信息报告,并保证其向受托机构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委托人、受托机构、为本系列证券提供服务的机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及其他相关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不得泄露拟披露的信息。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查阅

投资者可以在每期证券发行期和存续期到相关受托机构或贷款服务机构的指定地点与指定联系人联系查阅相关基础资产池的具体信息:

发行人/受托机构: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

查阅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55号贵州金融城1期商务区10号楼23、

24层

联系人:刘冠男、郑克然、曹地、娄金龙、张一鸣

电话号码:0371-87773361

邮政编码:550081

上述受托机构及其指定地点、指定联系人等信息以每期证券发行说明书中载明的为准。

此外,投资者可以在每期证券的发行期和存续期到以下互联网网站通过受托机构披露的公告文件查阅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基础资产池的具体信息:

中国债券信息网:http://www.chinabond.com.cn

中国货币网:http://www.chinamoney.com.cn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官方网站:http://www.cfae.cn

第七章 评级安排

一、售前评级安排

在每期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两家评级机构将针对交易所涉及的入池资产、交易结构、法律要素以及有关参与方履约能力及操作风险等因素进行考量,在进行组合信用风险分析模型和现金流模型量化分析的基础上对拟发行的每期资产支持证券予以售前评级。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需协调发起机构及其他项目中介机构,及时向评级机构提供开展信用评级工作所需的资料、信息、数据,并配合评级机构开展相关的调研工作,以确保评级机构出具的评级报告的质量。

二、跟踪评级安排

两家评级机构将在受评证券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对受评证券的信用状况进行持续跟踪监测,对每年仍处于存续期内且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本金未偿还完毕的、且于上年底之前发行设立的资产支持证券,其跟踪评级报告于当年7月31日前出具。

信托财产如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可能对已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状况产生较大影响的突发事件,评级机构将进行不定期跟踪评级,并随时据实进行信用等级调整并予公布。

在资产支持证券有效期内,发行人(受托机构)应及时向评级机构提供评级所需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服务报告、受托机构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及其他可能影响信托财产或受评证券信用状况的相关资料,以确保评级机构能获得充分有效的评级信息开展跟踪评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