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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吉利汽车控股有限公司注册文件补充信息的函

吉利汽车控股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你们报送的《吉利汽车控股有限公司关于发行2025-2027年度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依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自律规则和指引,联合注册工作组对上述注册文件进行了预评,建议你们就以下问题对注册文件(含电子版)进行修改完善:

一、关于募集说明书

1、鉴于发行人贸易及其他应收款项和贸易及其他应付款项占比较高,根据FM-6-2,建议进一步分析,并在重要提示中提示。

2、鉴于发行人在注册阶段未明确募集资金将用于境内还是境外,根据FM-4-2,建议补充承诺,募集资金用于境外的,应符合中国及有关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用于中国境内的,应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等相关要求,不得用于购买高收益理财。募集资金账户开立和资金划转符合《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资金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2〕272号)的相关规定。

3、鉴于吉利控股和李书福先生持有发行人股份均不足50%,但分别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根据FM-5-3,建议说明原因。

4、鉴于发行人持有威睿电动汽车技术(宁波)有限公司股份不足50%,但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持有吉致汽金和领克汽车科技比例高于50%,但未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根据FM-5-5,建议说明原因。

5、鉴于发行人 2024年出售附属公司之收益较高,根据FM-6-2,建议披露具体出售信息,说明是否涉及重要子公司转出,以及是否涉及重大资产重组,并在重要提示中提示。

6、发行人在募集中解释2024年净利润同比增幅240%,原因是销量增长及经营盈利能力提升,根据 FM-6-2,建议进一步分析是否为出售附属公司所致。

7、根据FM-6-3,建议进一步披露有息债务期限结构。

8、根据FM-6-4,建议披露近三年及一期关联交易情况。

9、根据FM-7-3,建议披露发行人及重要子公司近三年及一期债务违约情况。

10、根据FM-11-1,建议在信息披露章节明确定期信息披露语言为简体中文。

11、根据FM-18-1,建议补充会计师同意函作为备查文件。

二、关于法律意见书

1、根据 F-3-5,建议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和北京银行是否具备相关资质,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发表法律意见。

2、根据 F-4-3,建议对发行人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业务运营情况出具法律意见。

3、根据 F-5-1,建议对主动债务管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法律意见。

联系人:高舒曼 联系电话:66538301

电子邮件:gaoshuman@nafmii.org.cn

交易商协会联合注册工作组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