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之

法律意见书

太原市长风商务区长兴路1号华润大厦T4座34-35层 0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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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之法律意见书

致: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就发行人2024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以下简称“本期中期票据”)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以下简称“《注册发行规则》”)、《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工作规程》《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规则指引(以下简称“规则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以下简称“《中介服务规则》”)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发行人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材料;发行人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而出具相应的意见。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等文件中某些数据、结论的使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期中期票据发行或备案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第二节正 文

一、发行主体

(一)发行人于1998年12月08日在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40000713630037E的《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为山西省晋城市凤台东街2288号,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48512万元人民币,营业期限为1998年12月08日至无固定期限。法定代表人刘海山;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煤炭开采【分支机构经营】;肥料生产【分支机构经营】;危险化学品生产【分支机构经营】;燃气经营【分支机构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分支机构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煤炭及制品销售;煤

炭洗选【分支机构经营】;炼焦【分支机构经营】;矿山机械制造;矿山机械销售;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企业管理咨询;软件销售;专用设备修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肥料销售【分支机构经营】;建筑砌块制造【分支机构经营】;建筑砌块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接受交易商协会的自律管理。

(四)历史沿革

1、发行人设立及上市情况

发行人前身为山西兰花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系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1998】70号文批准,由山西兰花煤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独家发起人,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3,000万元。其中,兰花集团以其拥有的“六矿一厂”(即大阳、唐安、伯方、望云、北岩、莒山六矿和晋城第一化肥厂)的主要生产经营性资产,按照山西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晋国资企函【1998】第102号《关于山西兰花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确认的净资产评估结果197,578,096.51元按75.92%折股比例折为15,000万股国有法人股;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字【1998】279号、280号和281号文批准,发行人于1998年11月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8,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4.12元。发行人设立时股本结构情况见下表:

股份类型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国有法人股 兰花集团 15,000.00 65.22

社会公众股 -- 8,000.00 34.78

其中:职工股 -- 800.00 3.48

合计 -- 23,000.00 100.00

发行人股票于1998年12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股票简称“兰花股份”,股票代码“600123”。经1999年9月1日召开的公司199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发行人名称由“山西兰花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并于1999年9月3日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发行人名称变更后,股票简称不变,仍为“兰花股份”。经2000年2月25日召开的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发行人股票简称自2000年3月1日起由“兰花股份”变更为“兰花科创”,股票代码不变。

2、发行人设立后历次股本变动情况

经发行人199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999年9月13日,发行人以1999年6月30日总股本23,000.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1股,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4股。分红方案实施后,发行人总股本变更为34,500.00万股。1999年9月13日送股和转增完成后发行人股本结构情况见下表:

股份类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国有法人股 兰花集团 22,500.00 65.22

社会公众股 - 12,000.00 34.78

合计 34,500.00 100.00

根据发行人199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批复》(证监公司字【2000】158号)文批准,发行人于2000年11月2日,以1999年期末总股本34,500.00万股为基数,按10.05元/股的价格,每10股配售2股的比例实施了配股。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东认购2,400.00万股;发行人发起人股东经国家财政部《关于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配股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管字【2000】180号)文批准,认购其应配股份的5%,计225.00万股,其余部分放弃认购。实际配股总数为2,625.00万股,配股完成后发行人总股本增至37,125.00万股。2000年11月2日配股完成后发行人股本结构情况见下表:

股份类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国有法人股 兰花集团 22,725.00 61.21

社会公众股 - 14,400.00 38.79

合计 37,125.00 100.00

根据发行人2006年度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决议,发行人于2006年2月以2005年期末流通股14,400.00万股为基数,向流通股股东按每10股送3股的比例实施了股权分置改革,总计安排对价股份为4,320.00万股。在该股份支付完成后,非流通股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送股完成后,发行人总股本不变,股权结构发生改变,流通股为18,720.00万股,限售流通股为18,405.00万股。2006年2月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发行人股本结构情况见下表:

股份类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兰花集团 18,405.00 49.58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社会公众股 18,720.00 50.42

合计 37,125.00 100.00

经发行人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6】131号文)核准,发行人于2006年8月2日按12元/股的价格,向10名特定机构投资者定向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675.00万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发行人总股本增加至40,800.00万股。2006年8月2日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发行人股本结构情况见下表:

股份类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国有法人股 兰花集团 18,405.00 45.11

社会公众股 - 22,395.00 54.89

合计 40,800.00 100.00

经发行人2008年4月8日召开的200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以2007年期末总股本40,800.00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按每10股转增4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共计转增16,320.00万股。转增完成后,发行人总股本增至57,120.00万股。2008年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发行人股本结构情况见下表:

股份类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国有法人股 兰花集团 25,767.00 45.11

社会公众股 - 31,353.00 54.89

合计 57,120.00 100.00

经发行人2012年5月16日召开的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决定以2011年末总股本57,120万股为基数,每10股资本公积转增5股,每10股未分配利润送5股,本次方案实施后,发行人总股本变更为114,240.00万股。2012年转增和送股完成后发行人股本结构情况见下表:

股份类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国有法人股 兰花集团 51,534.00 45.11

社会公众股 - 62,706.00 54.89

合计 114,240.00 100.00

2023年6月13日,根据发行人公告的《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发行人拟实施利润分配。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142,4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

每股派送红股0.3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142,400,000元,派送红股342,720,000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1,485,120,000股。公司注册资本由11.42亿元人民币增至14.85亿元人民币。2023年转增及送股完成后发行人股本结构情况如下表:

股份类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国有法人股 兰花集团 66,994.20 45.11

社会公众股 - 81,517.80 54.89

合计 148,512.00 100

(五)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或解散的情形,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依法有效存续。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依法有效存续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历史沿革合法、合规,依法有效存续,具备发行本期中期票据的主体资格。

二、关于本期中期票据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期中期票据已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

2024年4月23日,发行人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根据公司经营发展资金需要,为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优化债务结构,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发展需要,董事会同意公司通过金融机构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含20亿元)的中期票据。

(二)本期中期票据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4年5月17日,发行人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三)本期中期票据尚需在交易商协会注册

发行人本期中期票据尚需在交易商协会注册并取得《接受注册通知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期中期票据已取得相应的内部批准和授权,该等内部批准和授权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本期中期票据尚需向交易商协会注册。

三、关于本期中期票据的发行文件及有关中介机构

(一)募集说明书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按照《注册发行规则》《表格体系》的要求编制了《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内容明确具体,主要包括重要提示、释义、风险提示及说明、发行条款、募集资金运用、发行人基本情况、发行人主要财务状况、发行人资信状况、信用增进情况、税项、发行人信息披露工作安排、持有人会议机制、受托管理人机制、主动债务管理、违约、风险情形与处置、本期中期票据发行的有关机构、备查文件和查询地址等部分,符合《管理办法》《注册发行规则》的规定。

2、本所律师对《募集说明书》及其附件中与中国法律相关的描述部分进行了审查,认为该等描述在法律相关内容方面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的情形,且不存在由该等原因引致的法律风险。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期中期票据的《募集说明书》内容明确具体,符合《管理办法》《注册发行规则》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二)关于本期中期票据发行的审计机构

1、根据发行人《募集说明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2021年、2022年、2023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经本所律师核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592354581W)、北京市财政局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批准设立文号:京财会许可(2011)0056号),以及财政部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证书序号:00038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经办会计师具备就前述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的法定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和《中介服务规则》中关于中介服务资格的规定,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关于本期中期票据发行的承销商

1、发行人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就本次债券拟签订《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2025年度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以下简称“《承销协议》”),约定由兴业银行作为本次中期票据的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本期中期票据。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承销商拟签署的《承销协议》内容具体明确,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交易商协会自律规则规定的情形。

2、兴业银行目前持有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42711F)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机构编码为B0013H135010001的《金融许可证》,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金融机构,且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具备担任本次发行承销商的法定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兴业银行作为发行本期中期票据的承销商符合《管理办法》《中介服务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承销商主体资格的要求,具备担任本期中期票据承销商的资格,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关于本期中期票据发行的法律顾问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为发行人在中国境内发行本期中期票据提供法律服务。根据本所持有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140000MD0046620Q)及签字律师持有的《律师执业证》,本所及经办律师具备担任本次发行法律服务的主体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所及经办律师具备为本次发行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定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和《中介服务规则》中关于中介服务资格的规定,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重大法律事项及潜在法律风险

(一)募集资金用途

根据发行人《募集说明书》,公司发行本期中期票据所募集资金的主要用于偿还公司或所属企业未来到期的有息债务及其利息等。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期中期票据募集资金用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治理情况

根据《募集说明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发行人设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并聘任管理层。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公司运作。

(三)业务运营情况

1、根据发行人《章程》《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合并会计报表内的子公司业务范围合法合规,符合国家相关政策。

2、在建工程

根据《募集说明书》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2024年6月末,发行人及合

并范围内子公司在建工程账面价值2,406,150,406.48元,主要包括:

单位:元

项目 2024年6月末账面价值

煤化工二期3052项目 342,362,154.50

百盛煤业90万吨/年兼并重组整合项目 1,119,245,502.68

芦河90万吨技改工程 487,969,410.12

其他工程 456,573,339.18

合计 2,406,150,406.48

根据《募集说明书》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发行人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前述主要在建工程取得了如下相关批复手续:

序号 项目名称 批文

立项 土地 环评

1 煤化工二期 3052项目 晋市经信字【2016】57号 泽征土字【2003】第3号 晋市环审【2016】139号

2 百盛煤业90万吨/年兼并重组整合项目 晋煤重组办发【2009】44号 高征(挂)土字【2017】5号 晋环函【2012】1647号

4 芦河90万吨技改工程 晋煤重组办发【2010】59号 晋政地(整合)字【2021】1号 晋环函【2012】1536号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前述主要在建工程取得的批复、备案等手续合法合规。

3、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税务总局及注册地省级税务局网站、应急管理部及注册地应急管理局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及注册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等网站查询,报告期内发行人及部分子公司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但是,该等行政处罚金额占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金额比例较低,发行人的业务开展也未因上述行政处罚受到实质影响。据此,发行人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近三年内不存在因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纳税等受到重大处罚以及融资行为因上述情况受到限制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行政处罚不会对本次中期票据构成重大实质性法律障碍。

(四)资产受限情况

根据《募集说明书》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2024年6月末,发行人及合

并范围内子公司受限资产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 年末账面价值 受限原因

货币资金 911,413,015.32 质押、冻结等

应收票据 1,200,000.00 质押

固定资产 163,629,437.76 抵押

合计 1,076,242,453.08 --

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资产受限情况系发行人及合并范围子公司业务经营过程中正常发生,对发行人本次中期票据发行不构成重大实质性影响。

(五)或有事项

1、重大未决诉讼、仲裁情况

根据《募集说明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4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涉案标的额在500万元或发行人净资产10%以上的未决诉讼、仲裁情况如下:

(1)因煤炭买卖合同纠纷,2022年8月2日,广西林业集团桂谷实业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其与公司所签订《煤炭买卖合同》于2022年3月4日解除;2、判决公司返还其预付货款39,200,000.00元;3、判决公司赔偿其第2项请求金额的资金占用损失,暂计至2022年8月2日为8,001,674.79元,此后资金占用损失另计至清偿全部货款及损失止。

2022年9月2日,公司向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提交民事答辩状,因煤炭买卖合同已实际履行,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广西林业集团桂谷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截至2024年6月30日,该诉讼正在审理,尚未判决。

(2)因双方合同纠纷,2023年12月14日,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2023)晋0603民初874号”,判决公司支付自然人张荣、池满贞、胡志平迟延付款违约金共计2165.0985万元。

2024年1月2日,公司向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上诉状,认为一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张荣、池满贞、胡志平全部诉讼请求。截至2024年6月30日,该诉讼正在进行二审程序。

(3)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2023年7月21日,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向晋城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 1、山西兰花科创玉溪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租赁费 3,373,646.7元;2、支付滞纳金 4,635,390.57元;3、承担办理本案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等办案费用,暂计30,000元;4、承担全部仲裁费用。

2023年8月15日,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2023年8月9日向晋城仲裁委员会的保全申请,作出民事裁定“(2023)晋05财保29号”,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兰花科创玉溪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 8,039,037.27元,期限为一年。该案件正在仲裁程序。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前述案件未对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正常业务运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同时,该等案件标的占到发行人净资产比例较小,不会对本次中期票据造成重大实质性影响。

2、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2023年末,发行人对外担保金额17,258万元,占总资产的0.44%,占净资产的1.03%,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类别 被担保人 担保金额(万元)

1 保证 山西兰花科创玉溪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12,015.00

2 保证 山西兰花能源集运有限公司 1,743.00

3 保证 山西兰花丹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500.00

4 保证 山西兰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1,000.00

合计 -- -- 17,258.00

根据发行人公开信息、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前述对外担保均系对子公司的担保,且金额占到发行人净资产比例不大,不会对本次中期票据发行造成重大实质性影响。

3、重大承诺事项

根据发行人公开信息、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3年末,发行人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无重大承诺事项。

(六)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近三年及一期,发行人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未发生导致其主营业务和经营性资产发生实质变更的重大资产重组。

(七)信用增进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期中期票据无信用增进。

(八)发行金额及发行人债务融资工具情况

根据《募集说明书》,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待偿还直接融资余额为20亿元,其中公司债20.00亿元。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或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

五、本期中期票据投资人保护相关内容

(一)违约、风险情形及处置

本期中期票据的《募集说明书》已经包含了违约事件、违约责任、发行人义务、发行人应急预案、风险及违约处置基本原则、处置措施、不可抗力、争议解决机制和弃权内容。上述违约事件、违约责任、风险违约处置措施、争议解决机制等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受托管理安排

根据《募集说明书》,本期中期票据不涉及受托管理人及受托管理机构。

(三)债券持有人会议机制

本期债券的《募集说明书》包含了持有人会议机制,具体包括持有人会议的目的与效力、会议权限与议案、会议召集人与召开情形、会议召集与召开、会议表决和决议及其他。上述持有人会议机制、议案设置内容、表决程序、决议效力范围等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信息披露安排

根据《募集说明书》中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行人将严格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信息披露工作。披露时间不晚于本公司在境内外证券交易场所、媒体或其他场合披露的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期中期票据的信息披露安排符合《注册发行规则》中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

(二)其他重大事项

2023年6月13日,根据发行人公告的《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披露,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142,4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每股派送红股0.3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142,400,000元,派送红股342,720,000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1,485,120,000股。公司注册资本由11.42亿元人民币增至14.85亿元人民币。上述增资事项完成后,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七、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非金融企业法人,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注册发行规则》所规定的中期票据发行的主体资格;发行人本次中期票据尚需取得交易商协会的《接受注册通知书》。发行人本次发行不存在重大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六份,自加盖本所公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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