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目 录
释 义...........................................................................................................................1
正 文...........................................................................................................................5
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5
(一)法人资格...................................................................................................5
(二)发行人为交易商协会会员.......................................................................5
(三)发行人的历史沿革...................................................................................5
(四)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18
二、本次发行的程序.................................................................................................18
(一)本次发行的内部决策程序.....................................................................18
(二)本次发行的注册手续.............................................................................18
三、发行文件及发行有关机构.................................................................................19
(一)募集说明书.............................................................................................19
(二)法律意见书.............................................................................................19
(三)审计报告.................................................................................................19
(四)承销机构.................................................................................................20
四、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大法律事项及潜在法律风险.........................................20
(一)募集资金用途.........................................................................................20
(二)公司治理情况.........................................................................................22
(三)业务运营情况.........................................................................................22
(四)受限资产情况.........................................................................................23
(五)或有事项.................................................................................................23
(六)重大资产重组情况.................................................................................24
(七)信用增进情况.........................................................................................24
(八)存续债券情况.........................................................................................24
(九)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24
五、投资者保护机制相关内容.................................................................................25
六、关于本期注册发行文件跨年的相关情况说明.................................................25
七、总体结论性意见.................................................................................................25
释 义
发行人/宝安集团/公司 指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 指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的发行
本期中期票据 指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卓建 指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指定为发行人发行本期中期票据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经办律师
报告期/最近三年及一期末 指 2022年末、2023年末、2024年末和2025年9月末
北京银行/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 指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审众环 指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发行人2022年度至2024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机构
交易商协会 指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募集说明书》 指 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本次发行而制作和披露的《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
《审计报告》 指 发行人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度《审计报告》
《公司章程》 指 现行有效的《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管理办法》 指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
《业务指引》 指 《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
《信息披露规则》 指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注册文件表格体系》 指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
《中介服务规则》 指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
《募集说明书指引》 指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
中国境内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元、万元、亿元 指 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的
法律意见书
(2025)粤卓意字第Y2512840号
致: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依据与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者“公司”)签订的《关于2025年度债券发行项目事宜之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合同编号:(2025)粤卓非字第FS2511651号】,担任发行人注册发行2025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表格体系》《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以下简称《中介服务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制定的相关自律管理规则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应查阅的文件和资料。
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认定某些事项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行之时所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的有关批准和确认。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依据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发行人发行本次中期票据的法定资格进行了审核,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
3.发行人已作出如下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或者书面陈述,并无隐瞒、虚假、重大遗漏以及误导之处,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印章皆为真实,并且所有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的复印件都与其原件一致。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信息没有重大变化或改变,亦没有发生任何新的情况导致已经提供给本所律师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改变。
4.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而出具相应的意见。
5.本所仅就与本次中期票据发行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信用评级(包括但不限于偿债能力、流动性等)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涉及会计审计、信用评级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和公司的有关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评价、意见和保证。
6.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发行本次中期票据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出说明和解释。
8.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中期票据注册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本所愿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一)法人资格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及发行人最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665XD)、《公司章程》,发行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19219665XD
住所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1002号宝安广场A座28、29层
法定代表人 黄旭
注册资本 257921.3965万元人民币
实缴资本 257921.3965万元人民币
营业期限 1990-10-08至2040-10-08
登记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注册)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新材料、新能源材料、新能源等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投资及经营;现代生物医药项目的投资及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无。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非金融企业法人。
(二)发行人为交易商协会会员
经本所律师通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官方网站进行核查,发行人在交易商协会网站公布的企业类会员名单中,发行人已获得交易商协会会员资格,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
(三)发行人的历史沿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的查询,发行人的主要历史沿革情况及历次股本变动情况如下:
宝安集团原名宝安县联合投资总公司,成立于1983年7月。经宝安县编制委员会于1988年2月13日出具的(宝编[1988]4号)文件批准,公司名称变更为深圳市宝安投资(集团)公司。经宝安县人民政府于1990年8月16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宝安投资(集团)公司更改企业名称的批复》(宝府复[1990]136号)批准,因公司系按照股份制方式组建的股份公司,为反映出股份公司的性质,公司名称变更为深圳市宝安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办复[1991]418号)文批准,公司于1991年6月1日改组为深圳市宝安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7月12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司([1993]企名函字147号)文批准,更名为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上市前股权结构(截止至1991年6月24日)
注:表中及以下所述金额的币种均为人民币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宝安县投资管理公司 5,425.00 32.87%
宝安县大鹏镇大坑上村 806.00 4.88%
宝安县大鹏镇大坑下村 700.00 4.24%
宝安县沙井镇东风村 298.00 1.81%
其他 9,274.00 56.20%
合计 16,503.00 100.00%
1991年6月25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同意,并获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的“(1991)深人银复字第049号”文件批准,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上市时发行人股权结构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140,620.00 62.49%
1.国家法人持股 6,425.00 28.55%
2.其他内资持股 6,952.00 30.89%
其中:境内非国有法人持股 6,952.00 30.89%
境内自然人持股 -- --
3.外资持股 -- --
其中:境外法人持股 -- --
境外自然人持股 -- --
4.内部职工股 685.00 3.04%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8,441.00 37.51%
1.人民币普通股 8,441.00 37.51%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 --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 --
4.其他 -- --
三、股份总数 22,503.00 100%
(1)上市后第一次分红派息
1992年4月13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出具的深人银复字(1992)第049号《关于深圳宝安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派发红股的批复》批准,公司1991年分红派息,派发红股39,006,436股。
(2)上市后第二次分红派息
1993年3月31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出具的深人银复字(1993)第166号《关于深圳市宝安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二年度分红派息方案的批复》批准,公司1992年分红派息,每10股送3股、同时每股派息0.09元。
1993年6月23日,深圳市立诚会计师事务所就截至1993年5月31日公司的实有资本及注册资本进行了验证,确认:公司上市时扩股6,000万法人股(《深证市字(91)第001号》文批准),1991年分红增加股本39,006,436股,1992年分红增加股本79,211,585股;截至1993年5月31日,公司实收股本343,250,201元。
(3)上市后第三次分红派息
1994年5月28日,经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出具的深证办复[1994]137号《关于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三年度分红派息的批复》批准,公司1993年分红派息,每10股送7股、同时每股派息1.22元。
1994年11月8日,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就截至1994年6月30日公司的股本进行验证,确认:公司于1992年向1992年10月30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派发认股权证,截至1993年11月30日实际认购股票34,320,000股;截至1993年12月31日,宝安转券转股144,040股;1994年1月1日至1994年6月15日,宝安转券转股530,050股;公司1993年年度分红派息,转增股票264,771,003股;截至1994年 6月30日,公司股本643,015,294元。
(4)上市后第四次分红派息
1995年6月29日,经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出具的深证办复[1995]43号《关于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度分红派息的批复》批准,公司1994年分红派息,每10股送2.5股、同时每10股派息1.00元。
1995年8月29日,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就截至1995年7月31日的股本进行验证,确认:公司1994年6月16日至1994年12月31日,宝安转券换股21,118股;公司1994年年度分红派息,转增股票160,753,951股;1993年度多计红股20,606股,相应调减;截至1995年7月31日,公司股本803,769,757元。
第四次分红派息、转券转股后发行人股权结构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35,891.90 44.65%
1.国家法人持股 21,021.46 26.15%
2.其他内资持股 14,870.44 18.50%
其中:境内非国有法人持股 14,831.26 18.45%
境内自然人持股 39.18 0.05%
3.外资持股 -- --
其中:境外法人持股 -- --
境外自然人持股 --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44,485.07 55.35%
1.人民币普通股 44,485.07 55.35%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 --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 --
4.其他 -- --
三、股份总数 80,376.98 100%
(5)上市后第一次配售股份
1995年12月14日,经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出具深证办字[1995]44号《关于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五年度配股增资的请示》同意、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证件发审字[1995]80号《关于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审核批准,公司1995年向全体股东配售192,904,741股普通股。
1996年5月30日,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就截至1996年5月30日的股本进行验证,确认:公司按照每10股配售 2.4股的比例配售人民币普通股19,290.47万股;公司于1996年4月至5月间,完成配售新股109,382,664股;截至1996年5月30日,公司实收股本913,152,421元。
第一次配股上市后发行人股权结构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36,152.10 39.59%
1.国家法人持股 20,816.46 22.80%
2.其他内资持股 15,335.64 16.79%
其中:境内非国有法人持股 15,288.70 16.74%
境内自然人持股 46.94 --
3.外资持股 -- --
其中:境外法人持股 -- --
境外自然人持股 --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55,163.13 60.46%
1.人民币普通股 55,163.13 60.46%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 --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 --
4.其他 -- --
三、股份总数 91,315.24 100%
(6)上市后第五次分红派息
1996年6月24日,经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出具的深证办复[1996]41号《关于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度分红派息的批复》批准,公司1995年分红派息,每10股送0.5股、同时每10股派息0.30元。
1996年9月16日,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就截至1996年8月31日的股本进行验证,确认:公司1995年年度分红派息,转增股票45,657,621股;截至1996年8月31日,公司股本958,810,042元。
第五次分红派息后发行人股权结构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37,959.72 39.59%
1.国家法人持股 21,857.29 22.80%
2.其他内资持股 16,102.43 16.74%
其中:境内非国有法人持股 16,053.14 16.74%
境内自然人持股 49.29 0.05%
3.外资持股 -- --
其中:境外法人持股 -- --
境外自然人持股 --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57,921.28 60.41%
1.人民币普通股 57,921.28 60.41%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 --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 --
4.其他 -- --
三、股份总数 95,881.00 100%
(7)上市后第一次股东变动
2002年6月26日,根据国家财政部(财企[2002]212号)文件批准,发行人第一大股东深圳市宝安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公司国家股111,622,689股划转给深圳市富安控股有限公司,其持股比例为11.64%。2002年7月13日股权划转过户手续办理完毕,本次股权变更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股权转让后的第一大股东为深圳富安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1.64%;第二大股东为深圳市宝安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
11.15%。
2007年12月6日,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圳市富安控股有限公司产权变动涉及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性质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07]1501号)文件批准,深圳市富安控股有限公司所持公司股份性质变更为非国有股。
第一次股东变化后发行人股权结构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37,908.32 39.54%
1.国家法人持股 10,695.02 11.15%
2.其他内资持股 27,213.30 28.38%
其中:境内法人持股 -- --
境内自然人持股 -- --
3.外资持股 -- --
其中:境外法人持股 -- --
境外自然人持股 --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57,972.69 60.46%
1.人民币普通股 57,972.69 60.46%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 --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 --
4.其他 -- --
三、股份总数 95,881.00 100%
(8)上市后第一次股权分置改革并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008年3月17日,根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规定,申请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79,999,986.00元,全部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转增基准日期为2008年5月16日;增资前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58,810,042.00元,股本958,810,042股,增资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38,810,028.00元,股本1,038,810,028股。上述增资业经中磊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于2008年6月12日出具(中磊验字[2008]第6003号)验资报告。
第一次股权分置改革后发行人股权结构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29,279.48 28.19%
1.国家法人持股 7,259.71 6.99%
2.其他内资持股 22,019.77 21.20%
其中:境内法人持股 20,988.63 20.20%
境内自然人持股 1,031.14 0.99%
3.外资持股 -- --
其中:境外法人持股 -- --
境外自然人持股 --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74,601.52 71.81%
1.人民币普通股 74,601.52 71.81%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 --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 --
4.其他 -- --
三、股份总数 103,881.00 100%
(9)上市后第六次分红派息
2009年8月6日,根据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原有总股本1,038,810,02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0.5股派0.3元(含税)。送股后总股本增至1,090,750,529股。增资前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38,810,028.00元,股本1,038,810,028股,增资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90,750,529.00元,股本1,090,750,529股。上述增资业经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验,并于2009年8月7日出具(中磊验字[2009]第6002号)验资报告。
(10)上市后第七次分红派息
2013年7月26日,根据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本公司原有总股本1,090,750,52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1股转增0.5股派发现金股利0.3元(含税)。送股及转增后总股本增至1,254,363,108股。增资前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90,750,529.00元,股本1,090,750,529股,增资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54,363,108.00元,股本1,254,363,108股。上述增资业经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深圳分所审验,并于2013年7月31日出具(众环深分验字[2013]第003号)验资报告。
(11)上市后第八次分红派息
2014年7月9日,根据公司《201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原有总股本1,254,363,10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2股、派发现金股利0.3元(含税)。送股及转增后总股本增至1,505,235,729股。增资前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54,363,108.00元,股本1,254,363,108股,增资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05,235,729.00元,股本1,505,235,729股。上述增资业经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4年8月1日出具(众环验字(2014)010058号)验资报告。
第八次分红派息后发行人股权结构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1,556.67 1.03%
1.国家法人持股 -- --
2.其他内资持股 1,556.67 1.03%
其中:境内法人持股 1,539.10 1.02%
境内自然人持股 17.57 0.01%
3.外资持股 -- --
其中:境外法人持股 -- --
境外自然人持股 --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148,966.91 98.97%
1.人民币普通股 148,966.91 98.97%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 --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 --
4.其他 -- --
三、股份总数 150,223.57 100%
(12)上市后第一次定向增发股份
2014年8月4日,宝安集团召开第十二届董事局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等相关议案。
宝安集团于2015年2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深圳市金华瑞投资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5]125号),宝安集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已经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
宝安集团通过此次定向增发股票购买深圳市金华瑞投资有限公司等 49名交易对手持有的合计26,359,458股贝特瑞股份。通过此次交易宝安集团取得贝特瑞26,359,458股的股份(占当时贝特瑞股本总额8700万股的30.30%)。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5年2月4日出具的[2015]第6781579号《变更(备案)通知书》,上述股权变更后的贝特瑞公司章程已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于2015年2月4日出具了报告号为众环验字(2015)010007号的验资报告,对宝安集团新增注册资本86,871,657元进行了审验。本次资产重组完成后,宝安集团注册资本总额(股本总额)将变更为1,592,107,386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宝安集团直接和间接持有贝特瑞746,591,901股,占贝特瑞总股本的66.22%。
增发后发行人股权结构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10,243.83 6.43%
1.国家法人持股 -- --
2.其他内资持股 10,243.83 6.43%
其中:境内法人持股 7,029.00 4.41%
境内自然人持股 3,214.83 2.02%
3.外资持股 -- --
其中:境外法人持股 -- --
境外自然人持股 --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148,966.91 93.57%
1.人民币普通股 148,966.91 93.57%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 --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 --
4.其他 -- --
三、股份总数 159,210.74 100%
(13)上市后第九次分红派息
2015年6月26日,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公司总股本1,592,107,38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20元(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2015年7月31日,公司披露了《2014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5年8月5日,除权除息日为2015年8月6日。公司2015年半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在报告期内按时实施完毕。
(14)上市后第十次分红派息
2016年6月29日,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公司总股本1,592,107,386股为基数,每10股派0.70元(含税)、每10股送2.5股、每10股转增1股。2016年7月14日,公司披露了《201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16-051),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6年7月20日,除权除息日为:2016年7月21日。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在报告期内按时实施完毕。本次送股后,公司总股本变为2,149,344,971股。
第十次分红派息后发行人股权结构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2,927.94 1.36%
1.国家法人持股 -- --
2.其他内资持股 2,927.94 1.36%
其中:境内法人持股 2,077.78 0.96%
境内自然人持股 850.16 0.40%
3.外资持股 -- --
其中:境外法人持股 -- --
境外自然人持股 --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212,006.55 98.64%
1.人民币普通股 -- --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 --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 --
4.其他 -- --
三、股份总数 214,934.50 100%
(15)上市后第十一次分红派息
2017年6月22日,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公司总股本2,149,344,97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20元(含税),每10股送0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2017年8月10日,公司披露了《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8月15日,除权除息日为2017年8月16日。公司2017半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在报告期内按时实施完毕。
(16)上市后第十二次分红派息
2018年6月28日,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权益分派预案》,以公司总股本2,149,344,97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20元(含税),每10股送0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2018年7月23日,公司披露了《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7月26日,除权除息日为2018年7月27日。公司2018半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2017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在报告期内按时实施完毕。
(17)上市后第十三次分红派息
2019年6月27日,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权益分派预案》,以公司总股本2,149,344,97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20元(含税),每10股送0股、每10股转增2股。2019年7月13日,公司披露了《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9年7月19日,除权除息日为2019年7月22日。公司2019半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2018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在报告期内按时实施完毕。本次转增股本后,发行人总股本变更为2,579,213,965股。
第十三次分红派息后发行人股权结构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3,537.71 1.37%
1.国家法人持股 -- --
2.其他内资持股 3,537.71 1.37%
其中:境内法人持股 2,493.34 0.97%
境内自然人持股 1,044.37 0.40%
3.外资持股 -- --
其中:境外法人持股 -- --
境外自然人持股 --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254,383.69 98.63%
1.人民币普通股 -- --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 --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 --
4.其他 -- --
三、股份总数 257,921.40 100.00%
根据《募集说明书》,截至2025年9月30日,发行人尚有4家非流通股股东没有执行对价安排,涉及垫付股份537,764股。根据股改承诺,由深圳市富安控股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宝安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先行代为垫付,垫付比例各为50%,即各垫付268,882股。
未执行对价安排四家非流通股股东
序号 股东名称 未执行对价原因
1 深圳市建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该四家股东是发行人股权分置改革之前的原始股东,经多次国企合并整改等原因,未执行对价安排,发行人当年为推进股权分置改革暂决定由深圳市富安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股东代为垫付。
2 宝安区社会福利公司
3 市税务局招待所
4 深圳市龙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579,213,965.00元,股本为人民币2,579,213,965.00元。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合法设立,历史沿革合法、合规。
(四)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需要终止或影响发行人主体资格合法存续的事实和法律事项。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系交易商协会的会员,其历史沿革合法合规,为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业务指引》《注册文件表格体系》的规定,具备注册发行本期中期票据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发行的程序
(一)本次发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5年8月28日,发行人第十五届董事局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中票及超短融的议案》,同意发行人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期限不超过10年的中期票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25年9月15日,发行人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发行中票及超短融的议案》,同意发行人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的中期票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有权机构已依据法定程序作出发行本次中期票据的决议,决议的内容与程序合法、合规。
(二)本次发行的注册手续
根据《管理办法》《业务指引》的规定,发行人尚需就本次发行向交易商协会进行注册。本期债务融资工具须在交易商协会注册后发行。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期中期票据的发行,已经获得股东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程序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尚需取得交易商协会核发的《接受注册通知书》。
三、发行文件及发行有关机构
(一)募集说明书
发行人已为本次发行制作《募集说明书》,对风险提示、发行条款、募集资金运用、发行人基本情况、发行人主要财务状况、发行人资信状况、本期中期票据的信用增进情况、税项、主动债务管理、发行人信息披露工作安排、持有人会议机制、受托管理人机制、投资者保护条款、违约、风险情形及处置、本次中期票据发行的有关机构等相关事项,逐一进行了说明。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等交易商协会规则指引的要求编制了《募集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的内容符合交易商协会规则指引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本次注册发行安排内容合法合规。
(二)法律意见书
本所为本次中期票据发行的法律顾问,本所现持有广东省司法厅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40000664158863E),并已在交易商协会备案。本法律意见书的经办律师均持有有效的《律师执业证》并具备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应资质及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声明,本所及本法律意见书经办律师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审计报告
本次中期票据发行相关的财务报表的审计机构为中审众环。发行人委托中审众环就发行人2022年度、2023年度以及2024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中审众环持有武汉市武昌区行政审批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081978608B)、湖北省财政厅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批准设立文号:鄂财会发【2013】25号,证书序号NO.0017829),并进行了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备案,经办注册会计师持有有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审众环是交易商协会会员。根据发行人的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中审众环及经办注册会计师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承销机构
本次注册发行由北京银行担任主承销商。
北京银行现持有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74712L)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核发的《金融许可证》。根据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官方网站公布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城市商业银行会员名单,北京银行系交易商协会会员。根据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官方网站公布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机构名单,北京银行为一般主承销商,具备从事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北京银行作为本次中期票据发行的主承销商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北京银行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期中期票据的发行文件符合《管理办法》《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期中期票据发行涉及的相关中介机构均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符合《中介服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大法律事项及潜在法律风险
(一)募集资金用途
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拟注册中期票据额度30亿元,拟用于偿还发行人本部及下属子公司到期债务。本期发行规模10亿元,全部用于偿还发行人金融机构借款。根据《募集说明书》,待偿还金融机构借款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借款主体 借款银行 起息日 到期日 借款品种 借款余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 是否涉及非经营性项目 是否属于政府一类债务 是否可提前还款 贷款用途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 江苏银行 2023/7/18 2026/7/17 流动资金贷款 9,950 9,950 否 否 是 流动资金贷款
江苏银行 2023/7/18 2026/7/17 流动资金 9,950 9,950 否 否 是 流动资金
公司 贷款 贷款
广发银行 2023/7/18 2026/7/18 流动资金贷款 9,750 9750 否 否 是 流动资金贷款
广发银行 2023/7/18 2026/7/18 流动资金贷款 10,000 10,000 否 否 是 流动资金贷款
广发银行 2023/7/18 2026/7/18 流动资金贷款 10,000 10,000 否 否 是 流动资金贷款
广发银行 2023/11/6 2026/7/18 流动资金贷款 10,000 10,000 否 否 是 流动资金贷款
广发银行 2023/11/6 2026/7/18 流动资金贷款 10,000 10,000 否 否 是 流动资金贷款
华兴银行 2025/7/30 2026/7/29 流动资金贷款 13,000 13,000 否 否 是 流动资金贷款
邮储银行 2024/8/12 2026/8/11 流动资金贷款 23,700 17,350 否 否 是 流动资金贷款
合计 106,350 100,000
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承诺:“发行人发行本期中期票据,所募集资金用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发行人承诺发行的本期中期票据存续期间内,若发生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将提前通过上海清算所网站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指定的其他平台提前进行公告。
发行人将加强募集资金管控,严格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承诺不存在隐性强制分红情况,资金用途不违反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法律规定,不用于房地产建设及金融投资业务。
发行人承诺本期中期票据所募集的资金将用于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直接或以资金拆借、委托贷款等任何形式用于金融业务、长期投资、股权投资、房地产相关业务等。”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中期票据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合法合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规则指引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治理情况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的治理架构由股东大会、董事局、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股东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董事局是股东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由9人组成,对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主要负有监督职责,由3人组成;公司设总裁一名,实行董事局领导下的总裁负责制,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局决议,对董事局负责。各组织机构均依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职责权限进行运作,分工明确、制度健全,形成了权力机构、经营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层之间相互制衡、相互协调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及议事规则,该组织机构及议事规则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业务运营情况
1.经营范围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新材料、新能源材料、新能源等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投资及经营,现代生物医药项目的投资及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根据发行人的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经营范围、业务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主要在建工程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2025年9月30日发行人主要在建工程情况已在《募集说明书》中进行了相应披露。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主要在建工程项目中需要政府部门审批的项目已经获得政府部门的批准或者履行了相应的备案手续,取得了相应环保批复文件,主要在建工程项目均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并均已经过核准或备案程序合法合规。
3.重大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近三年内尚未因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纳税等受到对本次发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处罚。
综上所述,本期发行不会因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上述业务运营情况受到限制。
(四)受限资产情况
根据《募集说明书》及发行人声明,截至2024年末,发行人受限资产账面价值296,455.00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期末账面价值 受限原因
货币资金 74,310.28 银行承兑汇票、保函、用于担保的银行存款、房地产业客户按揭贷款、拆迁安置补偿保证金、司法冻结款等
应收票据 532.73 银行承兑汇票质押
存货 16,146.69 借款抵押
在建工程 840.71 售后租回融资
固定资产 149,577.16 借款抵押、开具票据抵押、售后租回融资
无形资产 55,047.44 借款抵押、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抵押
合 计 296,455.00 -
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不存在其他资产抵押、质押、留置和受到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以及除此以外的其他具有可对抗第三人的优先偿付负债的情况。本所律师认为,前述资产上存在的权利限制是在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从法律上未构成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及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五)或有事项
1.担保事项
根据《募集说明书》,截至2024年末,发行人不存在为子公司之外的主体担保的事项,发行人对子公司担保额度为79,000万元,实际担保金额为16,065.99万元。
2.重大未决诉讼、仲裁
根据发行人2025年半年度报告,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无重大未决诉讼、仲裁案件。
本所律师的上述结论是基于确信发行人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是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作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诉讼管辖的规定,并基于中国目前法院、仲裁机构的案件受理程序和公告体制,在中国目前对诉讼和仲裁的案件受理缺乏统一可公开查阅的信息公告系统的情况下,本所对于发行人已经存在的法律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的核实尚无法穷尽。
3.重大承诺及其他或有事项
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的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不存在对本期发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承诺及其他或有事项。
(六)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并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不存在正在进行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七)信用增进情况
根据《募集说明书》,本期中期票据不存在信用增进的情形。
(八)存续债券情况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内子公司无存续债券,不存在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
(九)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的其他重大事项已于《募集说明书》中披露,本所律师认为,前述其他重大事项不存在影响本次中期票据发行的重大法律事项或潜在法律风险。
五、投资者保护机制相关内容
本次发行未设置投资人保护条款。
《募集说明书》第十二章之“持有人会议机制”对持有人会议的目的与效力、会议权限与预案、会议召集人与召开情形、会议召集与召开、会议表决和决议等内容作出了相关安排。
《募集说明书》第十五章之“违约、风险情形及处置”对违约事件、违约责任、发行人义务、发行人应急预案、风险及违约处置基本原则、处置措施、不可抗力、争议解决机制、弃权等内容作出了相关安排。
发行人未对本期中期票据聘请受托管理人及签署受托管理协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募集说明书》中关于持有人会议机制等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规定,内容合法有效;《募集说明书》中关于违约、风险情形及处置等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合法有效。
六、关于本期注册发行文件跨年的相关情况说明
发行人于2025年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并出具相关注册文件。因本期发行文件将跨越2025年度,本期中期票据发行文件将变更为“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期中期票据的注册过程中,发生跨越自然年度的情况,该等变更不影响已经签署注册文件法律效力,该等注册发行文件跨年后仍继续有效,不会对本次注册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风险。
七、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为交易商协会会员,具备注册发行本期中期票据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注册发行已经取得了必要、合法、有效的批准和授权,决议的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发行尚需取得交易商协会核发的《接受注册通知书》。
(三)本期中期票据的有关注册发行文件合法合规,为本期中期票据提供服务的有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具备相关资质,且与发行人无关联关系。
(四)发行人本期注册发行的申请文件形式完备,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和交易商协会自律业务规则的规定。
(五)发行人本期注册发行符合法律、法规及交易商协会自律规则规定的各项条件。
(六)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对其生产经营和本次发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法律事项或潜在法律风险,发行人可依法实施本次发行。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五份。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