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之

法律意见书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六年十月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

HENG XIN LAW OFFICE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68号宏誉大厦27楼 邮政编码:116001

27/F.,Gold Name Commercial Tower, 68 Renmin Road, Dalian, China, 116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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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之

法律意见书

恒信(2026)-CTP0003282号

致: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受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就发行人发行“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本期超短期融资券”)事宜,发表本法律意见。

重要声明:

(一)本所律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及本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基于对法律的理解和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意见书。

(二)本所律师承诺已经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发行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主体资格和法定条件、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的内部授权和批准、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的募集说明书,对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的合法性、合规性及重大问题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发行人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发行人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合法,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发行人向本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四)对本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获得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和有关说明。本所律师对以上无其他证据可供佐证的证明文件和有关说明视为真实无误。

(五)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信用评级(包括但不限于偿债能力、流动性等)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信用评级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和公司的有关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申请发行本期超短期融资券之目的使用。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由任何其他人使用,或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七)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提呈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愿意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八)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本期超短期融资券注册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审查要求引用本意见书的内容。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具有法人资格。发行人现持有由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210000117590366A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22,315,928元。经营范围为自营和代理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的不得经营,限制的品种办理许可证后方可经营),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开展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承包本行业境外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本行业工程、生产及服务行业的劳务人员,农副产品收购(粮食除外),化肥连锁经营,中草药种植,房屋租赁,仓储服务。煤炭批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为长期。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经营业务未超出《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范围,不存在超范围经营的情形。

发行人于2026年6月1日披露了《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回购股份注销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司将存放于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7,393,888股股份进行注销,并相应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本次回购股份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1,529,709,816股减少至1,522,315,928股,减少股份数量7,393,888股,减少股份数量占本次变更前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4834%。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1,529,709,816元减少至人民币1,522,315,928元。2026年6月1日,发行人完成了股份注销,于2026年7月29日取得了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上述事项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成。

(二)发行人属于非金融企业。经核查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未持有金融监管部门授予的金融业务许可证,不属于金融企业法人。

(三)发行人属于交易商协会会员。经核查,交易商协会于2010年5月25日决定接收发行人为特别会员,并向发行人做出了中市协会[2010]37号特别会员资格通知书。

(四)发行人的历史沿革合法。发行人成立于1993年9月2日,是一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1993年7月,经辽宁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发布的辽体改发[1993]147号文件批准,由辽宁省针棉毛织品进出口公司、辽宁对外贸易(集团)公司和辽宁省丝绸进出口公司联合发起,在辽宁省针棉毛织品进出口公司的基础上吸收其他法人和内部职工入股定向募集5,000万元设立辽宁成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于1993年9月2日在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资本5,000万元。1995年1月1日更名为“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8月6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普通股1,200万股,并于同年8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成为辽宁省外贸系统首家上市公司。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的股本为1,522,315,928股,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的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韶关市高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247,772,048 16.28

2 辽宁省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69,889,039 11.16

3 广西鑫益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130,323,119 8.56

4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03,225,476 6.78

5 张跃军 19,342,600 1.27

6 广东德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德汇全球优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9,296,189 1.27

7 刘剑芬 16,927,786 1.11

8 广西荣拓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6,110,000 1.06

9 郑俊亮 10,915,650 0.72

10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10,755,636 0.71

发行人于2025年2月28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董事会换届选举相关议案。韶关市高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韶关高腾”)通过提名并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发行人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席位半数的方式,实现对发行人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发行人的控股股东由辽宁省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变更为韶关高腾,因韶关高腾股权结构穿透后无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由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韶关高腾,发行人无实际控制人。

(五)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现影响发行人主体资格合法存续的事实和法律事项,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发行人并无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作为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具备《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主体资格,可以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发行本期超短期融资券。

二、关于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的程序

(一)经核查,2025年4月14日,发行人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并通过董事会决议,同意公司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金额不超过30亿元(含)人民币的超超短期融资券发行额度。资金用途包括但不限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公司有息债务。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审议内容及决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次董事会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2025年6月13日,发行人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同意公司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金额不超过30亿元(含)人民币的超短期融资券发行额度,并在超短期融资券发行额度有效期内,根据公司自身资金需求在中国境内分期发行。同时,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根据公司资金需求决定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具体条款、条件以及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在前述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实际发行的超短期融资券的金额、期限,中介机构的聘请,以及制作、签署所有必要的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前述股东会之召开程序、审议内容及决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章程规定,该次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2026年10月1日,公司董事长签署了《关于发行2026年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的批复》,同意注册并首发2026年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金额6亿元,期限为270天。用途为偿还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有息债务及补充日常营运资金。

(二)根据《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应当就本次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在交易商协会进行注册。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已取得发行本期的内部授权与批准,该等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发行人应就本次发行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在交易商协会进行注册。

三、发行文件及发行有关机构

(一)募集说明书

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第一期超超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系由发行人编制。本所并未参与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的编制。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募集说明书》除重要提示和附录外共十五章,包括释义、风险提示及说明、发行条款、募集资金运用、发行人基本情况、企业主要财务状况、公司的资信情况、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税项、主动债务管理、信息披露安排、持有人会议机制、违约、风险情形及处置、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的有关机构、备查文件和查询地址等事项。本所律师认为,《募集说明书》中的投资人保护相关内容符合法律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募集说明书》的编制符合规则指引的要求,其内容涵盖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等规范性文件要求募集说明书披露的主要事项。

(二)法律意见书

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4年12月,是大连市第一批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并于2001年在沈阳成立分所。2005年6月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评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本所于2011年在交易商协会备案,取得了为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资格,并于2018年6月成为交易商协会的注册会员。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经办律师张贞东律师、于璇聪律师持有辽宁省司法厅核发的《律师执业证》,具有丰富的证券业执业经历。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证号为 22102199410359388。张贞东律师的执业证号为12102199910706099,于璇聪律师的执业证号为12102202310627868。同时,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及本法律意见书的经办律师张贞东律师、于璇聪律师均声明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具备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提供法律服务的资质;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审计报告

发行人提供了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1)2023年度财务报表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出具了容诚审字[2024]110Z0052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2024年度财务报表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出具了致同审字(2025)第210A016929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3)2025年度财务报表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出具了致同审字(2026)第210A015522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经核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持有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020854927874的《营业执照》,2013年10月25日经北京市财政局(京财会许可[2013]0067号)批准成立,具有从事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的资格。

经核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持有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05592343655N的《营业执照》,2011年12月13日经北京市财政局(京财会许可[2011]0130号)批准成立,具有从事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的资格。

为发行人出具最近三年审计报告的经办注册会计师均持有相关执业资格证书,李晓刚执业证书编号为210103050018,潘昱丹执业证书编号为110100320605,周洪波执业证书编号为110100323890。关涛执业证书编号为210200020037,赖积鹏执业证书编号为110004230068。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5年及2026年1-6月,现任审计机构处罚情况如下:

2025年9月5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收到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7号),该决定涉及红相股份 2017、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厦门监管局对本所给予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二倍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注册会计师张凌雯、巫宝才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9月13日,财政部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5]260号至263号),该决定涉及致同会计师事务所2家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财政部对2个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赵雷励等4人给予警告、暂停执行业务3个月或1个月的行政处罚。

2025年9月29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收到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号),该决定涉及新智认知 2019、2020、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广西监管局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二倍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刘均山等3名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11月14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0号),该决定涉及格力地产2019至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广东监管局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王远等4名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7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证监局[2025]7号《关于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及佘丽娜、邓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江苏证监局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佘丽娜、邓伟出具“警示函”。

2025年4月24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证监局[2025]61号《关于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曹阳、张志威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江苏证监局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曹阳、张志威出具“警示函”。

2025年7月23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证监局[2025]16号《关于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会计师杨华、邓金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内蒙古证监局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杨华、邓金超出具“警示函”。

2025年7月31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监局[2025]112号《关于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会计师蒋晓明、胡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深圳证监局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蒋晓明、胡新出具“警示函”。

2025年11月14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证监局[2025]131号《关于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王远、王莹、邵桂荣、罗洪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广东证监局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王远、王莹、邵桂荣、罗洪福出具“警示函”。

2025年12月10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证监局[2025]42号《关于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郭益浩、袁朝兴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广西证监局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郭益浩、袁朝兴出具“警示函”。

2026年1月19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2026]2号《关于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上海专员办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李继明、朱穗欣、刘健、赵燕廷、刘均山、张林岩、王怀发、王勐偲,以及陈嘉霖、陈涛出具“警示函”。

2026年6月4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2026]25号《关于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刘健、江磊、江涛、郭冬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山东证监局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刘健、江磊、江涛、郭冬梅出具“警示函”。

为发行人出具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不涉及上述事项,上述处罚事项对发行人注册发行本期超短期融资券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机构及经办注册会计师具备为发行人出具审计报告的法定资格,审计机构、经办注册会计师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主承销商

发行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主承销商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邮储银行”),联席主承销商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广发银行”)。

经核查,邮储银行持有机构编码为B0018H111000001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持有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71093465XC的《营业执照》,经查询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示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机构名单,其为银行类机构,具有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主承销业务的资格,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经核查,广发银行持有机构编码为B0012H144010001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000190336428Q的《营业执照》,经查询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示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机构名单,其为银行类机构,具有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主承销业务的资格,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所律师认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由已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金融机构承销,符合《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和《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

四、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大法律事项及潜在法律风险

(一)注册或备案金额

根据《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本期发行的超短期融资券的注册金额为30亿元,本期采用发行金额动态调整机制发行,基础发行金额0亿元,发行金额上限6亿元,期限为270天,并约定了明确的还本付息期限,符合《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和《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应就本期超短期融资券额度的发行向交易商协会注册。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致同审字(2026)第210A015522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的净资产(含少数股东权益)为32,476,722,497.73元。根据发行人未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的净资产(含少数股东权益)为33,568,820,881.70元。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待偿还债券融资余额87.5亿元,其中,中期票据余额17亿元,短期融资券余额16亿元,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2.5亿元,公司债券24亿元,可交换债券28亿。

(二)资信情况

根据《募集说明书》,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在银行授信总额度为114.05亿元,其中已使用授信额度72.79亿元,尚余授信41.25亿元。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近三年借款能够到期还本按期付息,未有延迟支付本金和利息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近年共发行五十期(超)短期融资券。

第一期名称为11辽成大CP001的短期融资券,发行4亿元,期限为366天,起息日为2011年4月13日,到期日为2012年4月13日。发行人于2012年4月13日兑付了4亿元本金及相对应的利息,未出现逾期。第二期名称为12辽成

大CP001,发行8亿元,期限为365天,起息日为2012年3月19日,到期日为2013年3月19日。第三期名称为12辽成大CP002,发行5亿元,期限为365天,起息日为2012年8月27日,到期日为2013年8月27日,已于2013年8月27日到期兑付,未出现逾期。第四期名称为13辽成大CP001,发行10亿元,期限为365天,起息日为2013年2月19日,到期日为2014年2月19日,已于2014年2月19日到期兑付,未出现逾期。第五期名称为14辽成大SCP001,发行1亿元,期限为270天,起息日为2014年10月17日,到期日为2015年7月14日。发行人于2015年7月14日到期兑付,未出现逾期。第六期名称为14辽成大SCP002,发行2.5亿元,期限为180天,起息日为2014年10月17日,到期日为2015年4月15日,已于2015年4月15日到期兑付,未出现逾期。第七期名称为15辽成大SCP001,发行1亿元,期限为50天,起息日为2015年2月27日,到期日为2015年4月18日,已于2015年4月20日到期兑付,未出现逾期。第八期名称为15辽成大SCP002,发行5亿元,期限为270天,起息日为2015年6月9日,到期日为2016年3月5日,已于2016年3月5日到期兑付,未出现逾期。第九期名称为15辽成大SCP003,发行3亿元,期限为180天,起息日为2015年7月17日,到期日为2016年1月13日,已于2016年1月13日到期兑付,未出现逾期。第十期名称为15辽成大SCP004,发行13亿元,期限为270天,起息日为2015年10月23日,到期日为2016年7月19日,已于2016年7月19日到期兑付,未出现逾期。第十一期名称为16辽成大SCP001,发行9亿元,期限为266天,起息日为2016年1月8日,到期日为2016年9月30日,已于2016年9月30日到期兑付,未出现逾期。第十二期名称为16辽成大SCP002,发行3亿元,期限为270天,起息日为2016年2月29日,到期日为2016年11月25日,已于2016年11月25日到期兑付,未出现逾期。第十三期名称为16辽成大CP001,发行2亿元,期限为365天,起息日为2016年4月15日,到期日为2017年4月15日,已于2017年4月15日到期兑付,未出现逾期。第十四期名称为16辽成大SCP003,发行5亿元,期限为270天,起息日为2016年6月15日,到期日为2017年3月12日,已于2017年3月12日到期兑付,未出现逾期。第十五期名称为16辽成大CP002,发行17亿元,期限为365日,起息日为2016年6月20日,到期日为2017年6月20日,已于2017

年6月20日到期兑付,未出现逾期。第十六期名称为16辽成大SCP004,发行13亿元,期限为270天,起息日为2016年8月9日,到期日为2017年5月6日,已于2017年5月8日到期兑付,未出现逾期。第十七期名称为17辽成大SCP001,发行12亿元,期限为160天,起息日为2017年3月22日,到期日为2017年8月28日,已于2017年8月28日兑付,未出现逾期。第十八期名称为17辽成大SCP002,发行10亿元,期限为210天,起息日为2017年4月24日,到期日为2017年11月20日,已于2017年11月20日到期兑付,未出现逾期。第十九期名称为17辽成大SCP003,发行14亿元,期限为250天,起息日为2017年6月7日,到期日为2018年2月12日,已于2018年2月12日到期兑付,未出现逾期。第二十期名称为17辽成大SCP004,发行8亿元,期限为270天,起息日为2017年9月13日,到期日为2018年6月10日,已于2018年6月10日兑付,未出现逾期。第二十一期名称为17辽成大SCP005,发行7亿元,期限为270天,起息日为2017年11月15日,到期日为2018年8月12日,已于2018年8月12日兑付,未出现逾期。第二十二期名称为18辽成大SCP001,发行10亿元,期限为264天,起息日为2018年1月9日,到期日为2018年9月30日,已于2018年9月30日兑付,未出现逾期。第二十三期名称为18辽成大SCP002,发行5亿元,期限为270天,起息日为2018年5月11日,到期日为2019年2月5日,已于2019年2月5日兑付,未出现逾期。第二十四期名称为18辽成大SCP003,发行10亿元,期限为270天,起息日为2018年7月13日,到期日为2019年4月9日,已于2019年4月9日兑付,未出现逾期。第二十五期名称为18辽成大SCP004,发行10亿元,期限为270天,起息日为2018年8月15日,到期日为2019年5月12日,已于2019年5月12日兑付,未出现逾期。第二十六期名称为18辽成大CP001,发行10亿元,期限为365天,起息日为2018年9月6日,到期日为2019年9月6日,已于2019年9月6日兑付,未出现逾期。第二十七期名为19辽成大SCP001,发行10亿元,期限为270天,起息日为2019年4月26日,到期日为2020年1月21日,已于2020年1月21日兑付,未出现逾期。第二十八期名为19辽成大CP001,发行8亿元,期限为366天,起息日为2019年8月26日,到期日为2020年8月26日,已于2020年8月26日兑付,未出现逾期。第二十九期名为19辽成大SCP002,发行10亿元,

期限为270天,起息日为2019年10月23日,到期日为2020年7月19日,已于2020年7月19日兑付,未出现逾期。第三十期名称为20辽成大CP001,发行10亿元,期限为365天,起息日为2020年3月16日,到期日为2021年3月16日,已于2021年3月16日兑付,未出现逾期。第三十一期名为20辽成大SCP001,发行10亿元,期限为270天,起息日为2020年8月6日,到期日为2021年5月3日,已于2021年5月3日兑付,未出现逾期。第三十二期名为20辽成大SCP002,发行5亿元,期限为270天,起息日为2020年8月14日,到期日为2021年5月11日,已于2021年5月11日兑付,未出现逾期。第三十三期名为20辽成大CP002,发行8亿元,期限为1年,起息日为2020年9月24日,到期日为2021年9月24日,已于2021年9月24日兑付,未出现逾期。第三十四期名为21辽成大CP001,发行5亿元,期限为1年,起息日为2021年1月27日,到期日为2022年1月27日,已于2022年1月27日兑付,未出现逾期。第三十五期名为21辽成大SCP001,发行5亿元,期限为270天,起息日为2021年9月28日,到期日为2022年6月25日,已于2022年6月25日兑付,未出现逾期。第三十六期名为22辽成大CP001,发行6亿元,期限为1年,起息日为2022年2月24日,到期日为2023年2月24日,已于2023年2月24日兑付,未出现逾期。第三十七期名为22辽成大SCP001,发行6亿元,期限为270天,起息日为2022年3月25日,到期日为2022年12月20日,已于2022年12月20日兑付,未出现逾期。第三十八期名为22辽成大CP002,发行6亿元,期限为一年,起息日为2022年7月26日,到期日为2023年7月26日,已于2023年7月26日兑付,未出现逾期。第三十九期名为22辽成大SCP002,发行6亿元,期限为270天,起息日为2022年12月27日,到期日为2023年9月23日,已于2023年9月23日兑付,未出现逾期。第四十期名为23辽成大SCP001,发行6亿元,期限为270天,起息日为2023年3月10日,到期日为2023年12月5日,已于2023年12月5日兑付,未出现逾期。第四十一期名为23辽成大CP001,发行6亿元,期限为一年,起息日为2023年4月26日,到期日为2024年4月26日,已于2024年4月26日兑付,未出现逾期。第四十二期名为23辽成大SCP002,发行6亿元,期限为270天,起息日为2023年10月23日,到期日为2024年7月19日,已于2024年7月19日兑付,未出现逾期。第四十三期

名为24辽成大SCP001,发行6亿元,期限为270天,起息日为2024年3月26日,到期日为2024年12月21日,已于2024年12月21日兑付,未出现逾期。第四十四期名为24辽成大CP001,发行6亿元,期限为一年,起息日为2024年4月25日,到期日为2025年4月25日,已于2025年4月25日兑付,未出现逾期。第四十五期名为24辽成大CP002,发行6亿元,期限为一年,起息日为2024年7月5日,到期日为2025年7月5日,已于2025年7月5日兑付,未出现逾期。第四十六期名为24辽成大CP003,发行7亿元,期限为一年,起息日为2024年9月27日,到期日为2025年9月27日,已于2025年9月27日兑付,未出现逾期。第四十七期名为25辽成大SCP001,发行6亿元,期限为270天,起息日为2025年3月20日,到期日为2025年12月15日,已于2025年12月15日兑付,未出现逾期。第四十八期名为25辽成大SCP002,发行6亿元,期限为270天,起息日为2025年4月17日,到期日为2026年1月12日,已于2026年1月12日兑付,未出现逾期。第四十九期名为25辽成大CP001,发行8亿元,期限为一年,起息日为2025年7月7日,到期日为2026年7月7日,目前尚在存续期。第五十期名为25辽成大CP002,发行8亿元,期限为一年,起息日为2025年9月24日,到期日为2026年9月24日,目前尚在存续期。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近年共发行十三期中期票据。发行人于2013年1月31日发行中期票据一期,名称为13辽成大MTN1,发行7亿元,期限为3年,起息日为2013年2月1日,到期日为2016年2月1日,已于2016年2月1日到期兑付,未出现逾期。发行人于2013年7月26日发行中期票据一期,名称为13辽成大MTN002,发行3亿元,期限为3年,起息日为2013年7月29日,到期日为2016年7月29日,已于2016年7月29日到期兑付,未出现逾期。发行人于2014年4月14日成功发行中期票据一期,名称为14辽成大MTN1,发行10亿元,期限为3年,起息日为2014年4月14日,到期日为2017年4月14日,已于2017年4月14日到期兑付,未出现逾期。发行人于2016年11月14日成功发行中期票据一期,名称为16辽成大MTN001,发行10亿元,期限为3年。起息日为2016年11月16日,到期日为2019年11月16日,已于2019年11月16日到期兑付,未出现逾期。发行人于2017年8月14日成功发行中期票据一期,名称为17辽成大MTN001,发行14亿元,期限为3年。起息日为2017年8月16日,到期日为2020年8月16日,已于2020年8月16日到期兑付,未出现逾期。发行人于2018年3月16日成功发行中期票据一期,名称为18辽成大MTN001,发行10亿元,期限为3年。起息日为2018年3月20日,到期日为2021年3月20日,已于2021年3月20日到期兑付,未出现逾期。发行人于2019年1月16日成功发行中期票据一期,名称为19辽成大MTN001,发行10亿元,期限为3年。起息日为2019年1月18日,已于2022年1月18日到期兑付,未出现逾期。发行人于2019年3月22日成功发行中期票据一期,名称为19辽成大MTN002,发行8亿元,期限为3年。起息日为2019年3月26日,到期日为2022年3月26日,已于2022年3月26日到期兑付,未出现逾期。发行人于2019年7月2日成功发行中期票据一期,名称为19辽成大MTN003,发行5亿元,期限为3年。起息日为2019年7月4日,到期日为2022年7月4日,已于2022年7月4日到期兑付,未出现逾期。发行人于2020年3月23日成功发行中期票据一期,名称为20辽成大MTN001,发行7亿元,期限为3年,起息日为2020年3月23日,到期日为2023年3月23日,已于2023年3月23日到期兑付,未出现逾期。发行人于2022年7月7日成功发行中期票据一期,名称为22辽成大MTN001,发行10亿元,期限为3年,起息日为2022年7月11日,到期日为2025年7月11日,已于2025年7月11日到期兑付,未出现逾期。发行人于2024年8月7日成功发行中期票据一期,名称为24辽成大MTN001,发行10亿元,期限为3年,起息日为2024年8月9日,到期日为2027年8月9日,截至2026年6月30日尚在存续期。发行人于2025年12月19日成功发行中期票据一期,名称为25辽成大MTN001,发行7亿元,期限为3年,起息日为2025年12月22日,到期日为2028年12月22日,截至2026年6月30日尚在存续期。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及偿还情况如下:发行人于2017年12月28日成功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一期,发行金额为5000万元,期限为三年,已于2020年12月28日到期兑付,未出现逾期。发行人于2018年1月12日成功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一期,发行金额为5000万元,期限为三年,已于2021年1月12日到期兑付,未出现逾期。发行人于2018年10月19日成功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一期,发行金额为5000万元,期限为三年,已于2021年10月22日到期兑付,未出现逾期。发行人于2018年11月15日成功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一期,发行金额为5000万元,期限为三年,已于2021年11月16日到期兑付,未出现逾期。发行人于2018年12月12日成功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一期,发行金额为5000万元,期限为三年,已于2021年12月13日到期兑付,未出现逾期。发行人于2018年12月27日成功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一期,发行金额为5000万元,期限为三年,已于2021年12月28日到期兑付,未出现逾期。发行人于2023年6月27日成功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一期,发行金额为2.5亿元,期限为三年,已于2026年6月27日到期兑付,未出现逾期。发行人于2023年12月28日成功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一期,发行金额为2.5亿元,期限为三年,截至2026年6月30日尚在存续期。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发行公司债券及偿还情况如下:发行人于2018年1月26日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一期,发行规模为3亿元,起息日为2018年1月26日,到期日为2023年1月26日。债券简称为“18成大01”,债券代码为“143458.SH”。根据《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21年债券回售实施结果公告》,投资者对本期债券行使回售权,回售金额为3亿元,回售资金兑付日为2021年1月26日,回售后发行人确认对本次回售债券进行注销。发行人已于2021年1月26日兑付。发行人于2019年4月8日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一期,发行规模为5亿元,起息日为2019年4月8日,到期日为2022年4月8日,已于2022年4月8日到期兑付,未出现逾期。债券简称为“19成大01”,债券代码为“155288”。发行人于2019年10月31日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一期,发行规模为7亿元,起息日为2019年10月31日,到期日为2022年10月31日,已于2022年10月31日到期兑付,未出现逾期。债券简称为“19成大02”,债券代码为“155786”。发行人于2021年4月29日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一期,发行规模为16亿元,起息日为2021年4月29日,到期日为2024年4月29日,已于2024年4月29日兑付,未出现逾期。债券简称为“21成大01”,债券代码为“188090”。发行人于2022年11月11日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一期,发行规模为6亿元,起息日为2022年11月11日,到期日为2025年11月11日,已于2025年11月11日兑付,未出现逾期。债券简称为“22成大01”,债券代码为“138562”。发行人于2024年4月11日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一期,发行规模为16亿元,起息日为2024年4月11日,到期日为2027年4月11日,目前尚在存续期。债券简称为“24成大01”,债券代码为“240752”。发行人于2026年3月30日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一期,发行规模为8亿元,起息日为2026年3月30日,到期日为2029年3月30日,目前尚在存续期。债券简称为“26成大01”,债券代码为“244915”。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于2025年11月4日发行了第一期可交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25成大E1”,债券代码117242,发行规模18亿元,债券期限为3年,起息日为2025年11月4日,到期日为2028年11月4日,票面利率0.01%,初始换股价格为24.58元/股,目前尚在存续期。发行人于2025年12月29日发行了第二期可交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25成大E2”,债券代码117247,发行规模10亿元,债券期限为3年,起息日为2025年12月19日,到期日为2028年12月19日,票面利率0.01%,初始换股价格为24.58元/股,目前尚在存续期。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发行债权融资计划及偿还情况如下:发行人于2021年3月11日公开发行债权融资计划一期,挂牌金额7亿元,起息日为2021年3月12日,到期日为2022年3月11日。产品简称为“21辽成大股份ZR001”,产品代码为“21CFZR0279”,已于2022年1月11日到期兑付,未出现逾期。发行人于2021年3月16日公开发行债权融资计划一期,挂牌金额5.5亿元,起息日为2021年3月16日,到期日为2021年9月12日。产品简称为“21辽成大股份ZR002”,产品代码为“21CFZR0290”,已于2021年9月12日到期兑付,未出现逾期。发行人于2021年9月8日公开发行债权融资计划一期,挂牌金额2亿元,起息日为2021年9月9日,到期日为2022年9月9日。产品简称为“21辽成大股份ZR003”,产品代码为“21CFZR1028”,已于2022年9月9日到期兑付,未出现逾期。发行人于2021年11月15日公开发行债权融资计划一期,挂牌金额3亿元,起息日为2021年11月16日,到期日为2022年11月16日。产品简称为“21辽成大股份ZR004”,产品代码为“21CFZR1208”,已于2022年11月16日到期兑付,未出现逾期。发行人于2021年12月9日公开发行债权融资计划一期,挂牌金额4亿元,起息日为2021年12月9日,到期日为2022年9月9日。产品简称为“21辽成大股份ZR005”,产品代码为“21CFZR1279”,已于2022年9月9日到期兑付,未出现逾期。发行人于2022年2月24日公开发行债权融资计划一期,挂牌金额7亿元,起息日为2022年2月25日,到期日为2023年2月24日。产品简称为“22辽成大股份ZR001”,产品代码为“22CFZR0200”,已于2023年1月9日到期兑付,未出现逾期。发行人于2022年9月6日公开发行债权融资计划一期,挂牌金额3亿元,起息日为2022年9月7日,到期日为2023年9月7日。产品简称为“22辽成大股份ZR002”,产品代码为“22CFZR0717”,已于2023年9月7日到期兑付,未出现逾期。发行人于2022年11月28日公开发行债权融资计划一期,挂牌金额3亿元,起息日为2022年11月29日,到期日为2024年11月29日。产品简称为“22辽成大股份ZR003”,产品代码为“22CFZR0839”,已于2024年11月29日到期兑付,未出现逾期。

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尚未有(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债权融资计划到期未兑付发生。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信状况良好,不存在未清偿重大债务和延迟支付已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本息的情形。

(三)募集资金用途

根据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本期募集资金计划用于偿还发行人本部即将到期的有息债务、补充营运资金,并在发行文件中明确披露,符合《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的规定。

(四)本期超短期融资券信息披露符合相关规定

根据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文件包括募集说明书、法律意见书、财务报告、发行方案及承诺函、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评级报告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需披露的文件等,将在发行日1个工作日前,在中国货币网和上海清算所网站等交易商协会认可的渠道进行披露。同时,发行人应于各期超短期融资券存续期间定期披露财务信息,并及时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实现其债权的重大事项。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信息披露符合《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的相关规定。

(五)治理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及议事规则,该组织机构及议事规则合法合规、符合公司章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合法合规、符合公司章程。

(六)业务运营情况

根据发行人于2023年5月3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宝明矿业有限公司被立案侦查的公告》,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宝明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宝明”)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新疆吉木萨尔县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根据前述公告,2022年,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了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督察报告指出,新疆宝明石长沟矿区排土场和采矿区等共计违法占用天然牧草地2.3万亩。根据督察报告要求,按照地方政府“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新疆宝明已委托相关机构组织编制石长沟矿区草原专项恢复方案。目前,该方案当地县政府已评审通过,并已上报自治区政府。如项目所需新增用地未能以适当方式及时取得,可能对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根据发行人于2024年3月8日披露的《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宝明矿业有限公司收到撤销案件决定书的公告》,新疆宝明收到吉木萨尔县公安局《撤销案件决定书》(吉公(森)撤案字(2024)1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吉木萨尔县公安局决定撤销此案。新疆宝明认真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相关要求。积极落实草原专项恢复方案,推进矿区生态环境修复工作,2023年春季完成修复2,504.07亩,并通过验收,秋季完成修复7,533.09亩,并通过验收。新疆宝明与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签订《新疆宝明矿业有限公司非法破坏草原植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书》,共计赔偿3,244.15万元,已支付完毕。根据发行人确认,新疆宝明按照《新疆宝明矿业有限公司草原专项恢复方案》,推进矿区生态环境修复工作。截至2024年末,累计完成修复18,586.83亩并通过县林草局验收。

根据发行人2024年1月31日披露的《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新疆宝明矿业有限公司临时停产暨计提长期资产减值的公告》,截至公告披露日,新疆宝明尚未取得项目所需新增用地手续,采矿受到直接影响,矿石产量大幅减少,导致页岩油产量严重低于预期。新疆宝明已在办理上述用地手续。为减少亏损及更好地落实督察整改工作,发行人同意新疆宝明临时停产,临时停产时间初步预计为6个月。发行人将督促新疆宝明做好停产期间的督察整改、安全环保、设备维护等工作。同时,发行人要求新疆宝明精简节约、压缩开支、降低费用。2024年8月3日发行人披露了《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新疆宝明矿业有限公司临时停产的进展公告》,新疆宝明已完成部分新增用地草原审批手续,正在办理相关土地审批手续,仍未取得项目所需新增用地的完整许可。鉴于此,发行人同意新疆宝明延长停产时间,初步预计延长6个月。如在临时停产期限届满时未能取得项目所需新增用地手续或未能以适当方式解决其自身的运营和发展资金问题,不排除新疆宝明继续停产。2025年1月25日公司披露了《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新疆宝明矿业有限公司临时停产的进展公告》,新疆宝明所需新增采矿用地已获得林地和草地征占用许可,建设用地已通过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批,正在办理相关手续;所需新增排土场部分用地已获得林地和草地征占用许可,后续还需办理建设用地相关审批手续。鉴于新疆宝明仍未取得项目所需新增用地的完整许可,公司同意新疆宝明继续延长停产时间,初步预计延长9个月。2025年11月2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新疆宝明矿业有限公司长期停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8),新疆宝明长期停产,由于新疆宝明项目所需新增用地的完整许可及矿区复产需要续办的生产许可手续尚未取得,短期内项目无法复产。同时,油页岩开发利用是重资产行业,而新疆宝明自身又无法解决复产以及协同开发所需的资金,且公司继续向新疆宝明进行大额现金投入不符合当前战略发展方向,公司将继续努力推动新疆宝明引入战略投资者解决其自身的资金和发展问题,但该事项推进所需时间预计较长且存在不确定性。基于上述现实情况,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同意新疆宝明长期停产。在新疆宝明停产期间公司将要求新疆宝明妥善做好职工安置、资产维护等相关工作。

经核查,除上述事项外,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重要子公司的经营范围、业务、主要在建工程(除无须审批的项目之外,发行人的在建工程项目均已取得相应的批文)合法合规、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近三年内没有因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纳税等受到《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信息披露表格体系(2021版)》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融资行为没有因上述业务运营情况或其他原因受到限制。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主要参股金融机构情况如下:(1)发行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7.47%股权;(2)发行人持有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60%股权。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持有上述两家金融机构股权,符合《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及《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中对金融机构股东的相关规定。

(七)受限资产及或有事项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的资产受限情况如下:除了《募集说明书》中已披露的发行人以现有办公楼成大大厦作为抵押物,为发行人在中国银行大连市分行取得的人民币9.4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抵押担保;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子公司辽宁成大医疗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以持有的参股公司成大医院(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大医院”)15%的股权,为成大医院申请的银团贷款中的6,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及股权质押担保;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使用权受到限制的货币资金为货币资金为363,321,409.42元,其中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为8,207,500.00元,远期结汇保证金为113,909.42元,债券付息兑付资金为355,000,000.00元。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因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需要,将持有的广发证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05,000,000股设置担保及信托登记,截至2026年6月30日,账面价值为3,637,911,675.55元(长期股权投资);上述股票在担保及信托期间的现金分红为115,500,000.00元(应收股利),截至2026年6月30日应收股利产生孳息4,424.12元(其他应收款)。发行人子公司新疆宝明矿业有限公司冻结的银行存款为303,538.16元,列报于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

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提供的担保总额994,742,500.00元,其中,对子公司担保余额为934,742,500.00元,对外担保余额为60,000,000.00元。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和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最近三年内在其经营和对外投资活动中不存在违法和/或重大违规行为,不存在已发生或潜在的重大诉讼、仲裁或《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信息披露表格体系(2021版)》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不存在可能因其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而引发的重大管理风险。

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主要承诺事项如下:

(1)关于对成大沿海产业(大连)基金(有限合伙)出资的承诺事项

成大沿海产业(大连)基金(有限合伙)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依照该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约定,公司为有限合伙人,计划认缴,出资600,000,000.00元,截至2026年6月30日,公司已出资30,000,000.00元,尚余570,000,000.00元人民币的出资承诺。

(2)关于对华盖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承诺事项

华盖资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盖资本”)系由公司与其他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出资设立。按照《华盖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规定,华盖资本于2016年5月通过股东会决议决定注册资本由50,000,000.00元增加至100,000,000.00元,公司占华盖资本注册资本30%即认缴出资为30,000,000.00元。截至2026年6月30日,公司已按照华盖资本公司章程分期缴付注册资本的规定,向华盖资本实际缴付出资15,000,000.00元,尚余15,000,000.00元人民币的出资承诺。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和发行人的书面确认,除本法律意见书已披露事项外,发行人无其他重大承诺事项及其他重大或有事项。发行人的重大承诺事项已在《募集说明书》《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半年度报告》及相关公告中进行了相应披露,上述重大承诺事项不会对本次发行产生实质不利影响。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变化。

(八)重大资产重组情况、信用增进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三年发行人没有实施重大资产重组。

(九)其他事项

经核查,发行人2026年6月30日的重要在建工程为成大生物新研发生产基地。截至2026年6月末,成大生物新研发生产基地工程期末余额331,355,214.96元。

经核查,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未办妥产权证书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合计1,240,947.92元。主要为发行人子公司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中科仓库,目前正在办理中。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对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构成实质影响的重大法律事项和潜在法律风险。

五、关于投资人保护相关内容

经核查《募集说明书》关于投资人保护的相关内容和条款,本所律师认为:

(一)违约、风险情形及处置

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明确了构成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违约事件、违约责任、发行人义务、发行人应急预案、风险及违约处置基本原则、处置措施、不可抗力、争议解决机制及弃权等内容,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违约、风险情形及处置的相关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受托管理人

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人未聘请受托管理人。

(三)持有人会议机制

《募集说明书》第十二章“持有人会议机制”约定的持有人会议的目的与效力、会议权限与议案、会议召集人与召开情形、会议召集与召开、会议表决和决议及其他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交易商协会的自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投资人保护条款

根据《募集说明书》,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人未增添投资人保护条款。

六、结论性意见

(一)发行人作为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具备《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主体资格,可以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发行本期超短期融资券。

(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本期发行已经取得合法授权和批准,并应就本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在交易商协会进行注册。

(三)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交易商协会自律规则规定的企业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各项合规性条件。

(四)发行人资信状况良好,不存在未清偿重大债务和延迟支付已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本息的情形。

(五)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对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构成实质影响的重大法律事项和潜在法律风险。

(六)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募集说明书》涵盖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等规范性文件要求超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披露的主要事项。

(七)邮储银行、广发银行具备担任本期发行主承销商的法定资格,具备《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和《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所规定的资质。

(八)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机构及经办注册会计师具备为发行人出具审计报告的法定资格。

(九)《募集说明书》中的相关投资人保护内容符合法律及相关法规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期发行符合《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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