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资产支持证券仅代表特定目的信托的信托受益权的相应份额,不构成发起机构、受托机构或任何其他机构对投资者的负债,投资者在资产支持证券下的追索权仅限于信托财产。发起机构除了承担其可能在交易文件项下应当履行的发起机构和贷款服务机构的职责以外,不为信贷资产证券化活动中可能产生的其他损失承担义务和责任。受托机构以信托财产为限向投资者承担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和收益的义务。
投资者购买本系列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应当认真阅读本文件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系列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的注册,并不表明对本系列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价值作出了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本系列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做出了任何判断。
注册基本信息
一、注册基本信息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商银行”)作为发起机构拟以合法拥有的个人不良贷款设立特定目的信托,由符合《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受托机构”或“华能信托”)担任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发行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以信托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流支付证券的本金和收益。
工商银行关于“工元至诚惠银”系列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的注册基本信息如下:
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名称 “工元至诚惠银”系列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基础资产类型 个人信用卡不良贷款、个人住房按揭不良贷款、个人消费不良贷款、专项分期(信用类)不良贷款、个人汽车分期不良贷款
注册发行总金额 96亿元人民币
发行期数 6-12期
交易场所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二、关于簿记建档发行的说明
本次注册额度拟采用簿记建档和集中配售的方式发行。其中,簿记建档发行的必要性,定价、配售的具体原则和方式,以及防范操作风险和不正当利益输送的措施如下:
(一)簿记建档发行的必要性
银行间市场债券发行方式主要包括招标发行和簿记建档发行,两种都是成熟的市场化发行方式。从国内外的实践看,招标发行更适合于发行规模大、投资者范围广泛、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好的债券品种,比如国债、政府机构债、政策性银行金融资等;而簿记建档的发行方式则更适用于发行规模相对较小、投资者范围相对较窄的信用类债券发行。本次注册额度中每期项目拟采用簿记建档的方式发行,原因在于簿记建档较为灵活、可控。
1、簿记建档过程中,发行人、发起机构和主承销商在充分与投资者沟通、并考虑市场因素的前提下,确定簿记区间。之后由发行人、发起机构和主承销商,共同根据簿记建档期间实际的簿记情况协商一致确定发行价格。这种方式更有利于发行人、承销商与投资者三方的充分沟通,也有助于将发行利率控制在预期范围之内,降低发起机构融资成本。
2、簿记建档既可面向承销团成员,也可面向市场全体投资者,有助于发现产品的投资价值、挖掘市场的真实需求以及平衡供需双方的利益需求。
3、簿记建档的时间相对较长,通常至少在一个工作日内持续进行簿记,给予投资者更为充分的准备和沟通时间。
(二)定价和配售的原则和方式
1、定价原则
申购时间截止后,簿记管理人将全部合规申购单按申购利率由低至高逐一排列,并对每个申购利率对应的申购规模进行累加,取募满拟公开发行金额所对应的申购利率作为最低合格利率。任何等于或大于最低合格利率的申购利率都为合格利率。簿记管理人和发起机构在综合考虑价格和投资人多样化的基础上,从合格利率中选定最终发行利率。如果申购总额低于发行总额,则选择簿记区间上限为发行利率。主承销商根据承销协议的规定承担余额包销责任。
2、配售原则:等比例配售
对于申购利率低于发行利率的合规申购,需按照其申购规模予以全额配售。对于申购利率高于发行利率的申购,不予以配售。对于申购利率等于发行利率的申购,参照申购规模进行等比例配售,同时发起机构和簿记管理人有权按照“核心客户优先原则”,对边际有效订单进行配售调整。核心客户是发起机构或簿记管理人通过多年合作记录的具有长期合作关系的机构客户。如出现调整的情况,簿记管理人应做好说明和记录,并妥善保存。
(三)防范操作风险及不正当利益输送的措施
与公开招标相比,灵活性、可控性是簿记建档最大的优势,在充分发挥其灵活可控优势的同时,应重点规范和完善簿记建档相关制度与规则、强化内外部监督、增强簿记发行的公开、公正与透明性,扬长避短,以促进债券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1、防范操作风险的措施
如参与机构任何一方出具的文件、协议内容要素错误或未及时完成缴款、付款等操作,导致发行延时或失败将出现操作风险。
应对措施:每期资产支持证券选用的簿记管理人债券承销发行团队需经过了严格的业务培训,并具有丰富的簿记建档历史操作经验,在每期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将对发行人进行充分的发行辅导。每期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人、簿记管理人及其他相关方应掌握每次发行的相关制度规范和操作流程,同时各相关机构内部对簿记建档管理制定了严格的操作规范和要求,在簿记建档操作过程中均严格执行复核复查程序,以最大限度降低因操作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2、防范不正当利益输送的措施
对于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簿记建档中防范不正当利益输送,为保证发行的公开、公正和透明,将采用措施如下:
(1)簿记管理人应加强簿记建档的相关制度建设。簿记管理人应建立完善、规范的簿记建档执行规程。
(2)加强簿记建档的监督与集体决策机制。簿记管理人的合规部门或风控部门应参与簿记建档,对簿记建档过程、定价与分配情况进行监督。簿记建档的相关材料应当妥善保管,并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
(3)加强信息披露。发行之前,簿记管理人/主承销商应当刊登发行公告,明确定价原则、配售方式等;发行完毕之后,可向主管机构报备发行情况。
目录
重要提示 ............................................................................................................................. 1
注册基本信息 ..................................................................................................................... 2
一、注册基本信息 ..................................................................................................... 2
二、关于簿记建档发行的说明 ................................................................................. 2
第一章投资风险提示 ......................................................................................................... 8
第二章参与机构信息 ....................................................................................................... 17
一、各参与机构的选任原则、标准及程序 ........................................................... 17
二、各参与机构名单及简介 ................................................................................... 22
三、工商银行(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摘要 ...... 31
四、工商银行(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
摘要 ..................................................................................................................... 35
五、工商银行(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不良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规程
摘要 ..................................................................................................................... 39
六、工商银行(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信用卡不良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操
作规程摘要 ............................................................................................................... 44
七、工商银行(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个人类不良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操
作规程摘要 ............................................................................................................... 48
八、工商银行(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汽车分期信用卡不良贷款资产证券
化业务操作规程摘要 ............................................................................................... 53
九、工商银行(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信用卡贷款管理办法摘要 .............. 58
十、工商银行(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信用类贷款管理办法摘要 .............. 63
十一、工商银行(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个人类贷款管理办法摘要 .......... 70
十二、工商银行(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汽车信用卡分期贷款管理办法摘
要 ..................................................................................................................... 86
十三、贷款服务机构资产证券化不良贷款服务管理办法摘要 ........................... 91
十四、受托机构对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安排 ....................................................... 94
十五、资产池实际处置机构选聘、管理相关办法及其证券化不良贷款处置相
关管理办法摘要 ....................................................................................................... 95
第三章发起机构发放贷款历史数据信息 ....................................................................... 99
一、发起机构不良贷款相关情况、不良贷款证券化相关经验及历史数据 ....... 99
二、贷款服务机构不良贷款相关情况、不良贷款证券化相关经验及历史数据
................................................................................................................... 101
第四章交易条款介绍 ..................................................................................................... 110
一、交易结构及各当事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 110
二、预计信托账户设置 ......................................................................................... 129
三、各交易条款设置 ............................................................................................. 130
四、各触发条件设置 ............................................................................................. 138
第五章基础资产筛选标准 ............................................................................................. 142
一、每期项目资产池拟定合格标准 ..................................................................... 142
二、资产保证 ......................................................................................................... 149
第六章信息披露安排 ..................................................................................................... 155
一、信息披露文件 ................................................................................................. 155
二、信息披露时间、方式 ..................................................................................... 155
三、其他披露事项 ................................................................................................. 157
第七章评级安排 ............................................................................................................. 158
一、首次评级安排 ................................................................................................. 158
二、跟踪评级安排 ................................................................................................. 158
第一章投资风险提示
资产支持证券仅代表特定目的信托的信托受益权的相应份额,不构成发起机构、受托机构或任何其他机构对投资者的负债,投资者在资产支持证券下的追索权仅限于信托财产。发起机构除了承担其可能在交易文件项下应当履行的委托人和贷款服务机构的职责以外,不为信贷资产证券化活动中可能产生的其他损失承担义务和责任。受托机构以信托财产为限向投资者承担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和收益的义务。
投资者购买本系列资产支持证券,应当认真阅读资产支持证券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系列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的注册,并不表明对本系列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价值作出了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本系列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做出了任何判断。
一、资产池本身的风险
1、《信托合同》项下的标的债权资产为不良资产(包括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资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
缓释措施:
入池资产绝大多数具有抵质押物作为担保措施,通过处置抵质押物能够保证资产池具有相对稳定的处置收入。本系列项目聘请了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评级机构,对入池资产回收的金额、回收时间分布进行了专业的预测。同时,工商银行具备专业的清收团队,为资产池实现稳定回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评级机构在进行现金流压力景况测试时,考虑了因上述因素可能引起的回收率下降和回收时间延长等情况。
2、委托人转让给受托人的标的债权资产,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重大缺陷,以至于受益人预期利益(包括本金以及预期收益)无法实现。受托人受让的标的债权资产可能存在的瑕疵或重大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1)与标的债权资产相关的义务人为自然人的,可能存在不配合处置、死亡(含被宣告死亡)、下落不明(含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刑事犯罪、重病等情形;如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以及其他主体存续存在瑕疵的情形;
(2)标的债权资产的附属担保权益(如有)可能因相关转移/变更手续的无法办理而导致丧失、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风险;
(3)标的债权资产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或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无法主张债权或相关担保权利;
(4)标的债权资产文件可能存在缺失、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5)抵押资产(如有)、质押财产(如有)、抵债资产(如有)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因登记机关、担保人等原因而无法办理完成抵押权、抵押预告登记权益、质权或抵债资产(如有)的转移/变更登记、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处置困难或其他减损抵押资产、质押财产、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6)涉诉标的债权资产可能存在法院不予立案、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息费(含罚金、复利、违约金等)过高不被支持等诉讼风险。
缓释措施:
对于受托人受让的债权资产或抵质押物存在瑕疵的情形,工商银行将尽快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查封抵质押物,同时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或向法院起诉请求实现担保物权。
与此同时,在对入池资产的未来回收金额和回收时间分布进行预测时,评估机构、两家评级机构已经结合入池资产的瑕疵和未来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进行了预判并体现到相应模型参数的设置上,并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对基础资产未来回收进行了相应调整后基于谨慎原则,给出入池资产未来现金流回收金额和时间分布的预测。
二、现金流不能足额支付本息的风险
资产池未来产生的现金流是受托机构偿付资产支持证券本息的主要资金来源,如果从该资金来源获得的现金流不足以支付资产支持证券的全部本息,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将仅享有有限的追索权。该追索权将仅限于信托财产,而且该追索权仅限于执行信托财产所实现的价值。如果在对优于资产支持证券的其它优先权清偿后,执行信托财产所实现的净收入不足以全额支付到期的资产支持证券,就未受清偿的部分,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对信托不享有进一步的追索权。资产支持证券不构成除信托以外其它任何人或实体的义务或责任,也无其它任何人或实体对其进行担保或保险。在受托机构无法对到期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偿付时,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受托机构、后备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登记托管机构/支付代理机构、承销机构及其代理人或其附属机构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现金流不能足额支付本息的风险主要体现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单个不良资产回收现金流预测的相关风险
单个不良资产的回收现金流预测受限于尽职调查时可获得的信息、估值人员的经验与判断能力。在缺乏完全可比资产的历史回收数据时,亦无法通过可比历史数据验证预测的准确性。
2、资产池情况变化的风险
资产池的现金流预测结果是基于估值工作进行时所掌握的资产池数据、信息和市场情况所做出的,资产池的情况会随时间的推移随时发生变化。虽然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资产池现金流预测结果已根据所获得的资产池更新信息进行过及时调整,但受限于更新信息搜集和反馈的及时性,资产池最终现金流预测结果可能未能反映资产池实际可能发生的所有变化,从而影响资产池现金流预测的准确性。由于资产池现金流预测结果是测算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和利息偿付能力的基础,若资产池现金流预测结果不够准确,可能导致实际回收现金流不足以支付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和利息。
3、不良资产实际回收金额波动的风险
贷款服务机构的实际处置执行情况会受到处置人员水平,宏观经济,行业政策,市场变化等因素的影响,从而导致资产池实际回收现金流可能与预测存在差异,导致资产支持证券本息偿付受到不利影响。
缓释措施:
评级机构基于历史数据和谨慎原则,利用科学的模型和合理的参数设置对本系列项目入池资产逐笔预测了回收金额和回收时间分布,具体预测方法包括:第一,结合历史数据与资产池特点对资产池进行抽样尽调并分析;第二,结合历史数据、抽样尽调情况与历史项目经验确定影响基础资产回收情况的重要因素,并构建评估模型;第三,估计回收率分布。选取拟合度最高的分布作为回收率的概率分布。第四,模拟贷款未来各期回收率。在确定回收率的分布形态后,通过蒙特卡洛模拟,依据每笔贷款预期回收率和第三步确定的回收率分布,生成随机数模拟出该笔贷款的回收率。回收时间方面,由评估模型得到非抽样资产回收时间,样本资产根据分析师尽调结果确定。第五,测算资产池现金流。得到每笔贷款的回收率和回收时间后,结合每笔贷款的期初未偿余额,便可以对每笔资产的未来现金流进行预测。
本系列项目采用按季度归集、按半年/季度兑付,半年/季度间隔能够确保期间具备稳定的回收。
本系列项目设置了流动性储备账户。根据项目交易结构设计,流动性储备账户每期将储备当期应付税费及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利息金额之和的1.5倍,可有力保证每期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利息兑付。通过以上内部增信措施,能够尽可能熨平处置回收的不确定性带来的现金流不足造成的风险。
三、本金偿付时间产生波动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采取过手摊还方式进行支付。受贷款服务机构的实际处置执行情况、外部环境变化、债务人及担保人还款意愿与能力可能发生变化、抵、质押物状况变化等因素的影响,资产池实际回收现金流的时间分布可能与预测时间分布存在差异,从而导致资产支持证券实际本金回收可能提前于预测时点,也有可能被推后,资产支持证券的实际存续期可能短于或长于产品的预期存续期限,从而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资金管理安排。
缓释措施:
本系列项目在进行回收金额和回收时间分布预测时,频率采用半年/季度,给入池资产处置回收留有一定时间。入池资产的回收有一定的提前或者延后对现金流的归集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四、现金流回收波动风险
本系列资产支持证券项下的资产池包括不良信用类贷款债权(个人汽车分期不良贷款、信用类个人消费不良贷款、个人信用卡不良贷款债权)及不良个人类贷款债权(个人住房抵押不良贷款、抵押类个人消费不良贷款债权)。
不良个人贷款债权其未来现金流的回收很可能主要依赖于抵质押物的处置回收。而对于房产类的抵押物处置回收,除了会受到中国宏观经济下行、地域性的经济或人口流动状况影响之外,区域房产市场的供需状况和景气指数、相关的房产交易税收制度、抵押物所处城市规划、区域司法环境和司法执行效率或其他政府规则和政策等因素的不利变化都会对抵押物处置回收变现产生负面影响,从而导致资产池的现金流无法达到预期水平,或者资产池未来现金流的回收时间无法达到预期水平,极端情况下可能影响本系列资产支持证券的还本付息无法在预定期限内实现,投资人因此而有所损失。不良信用类贷款债权,其未来现金流回收的预测复杂且影响因素众多,包括但不限于债权逾期期限、账户授信额度、借款人年龄、借款人职业、借款人所处地区等因素。以上三类资产的借款人自身经济状况及配合偿债意愿、贷款服务机构催收力度等因素也都会对资产池现金流的回收时间和金额造成影响。另外,实际回收情况还可能因宏观经济下行、催收机构尽职意愿、催收机构收取的处置费用上升、借款人失联等不利影响而低于预期。上述情况都可能导致信托财产的现金流无法达到预期水平,进而可能影响本系列证券的还本付息,投资人因此可能遭受损失。
缓释措施:
本系列个人类不良贷款证券化项目入池资产抵押物从地域分布来看较为分散,地域集中度不高,能有效降低地区性因素对整体现金流回收造成的影响。同时,采用按季度归集、按半年兑付,半年间隔能够确保期间具备稳定的回收。
本系列信用类不良贷款证券化项主要通过优化现金流测算模型、简化资产支持证券结构设计、设置流动性储备账户等机制来缓释。同时做好适当充分的信息披露,以便于动态管理投资者预期。此外,评级机构是基于自身估值结果对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工作,相应估值和分析意见将在发行说明书和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中进行披露。
五、利率的风险
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采用固定利率结构,受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和国家宏观政策的影响,市场利率存在波动的不确定性。在产品的存续期限内,如市场利率上升,将使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收益水平降低。
缓释措施:
利率风险是固定收益证券无法规避的一种风险,投资者应通过自身对市场走势的分析,结合利率风险管理手段与对冲工具来降低损失的可能性。本系列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采用固定利率,在一定程度上减小了利率波动给该等证券的价格波动带来的影响,且证券发行采用簿记建档方式进行,投资者在投资本系列项目时已对未来市场利率波动已经进行了相应预判,从而得出适当的申购利率。
六、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可以根据相关适用于资产支持证券的中国法律的规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资产支持证券。由于资产证券化产品在我国尚属创新金融产品,投资人对该产品还不熟悉,在转让时可能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可能由于无法找到交易对象而难于将证券变现。中债登将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登记托管服务,但也可以根据需要暂停或终止服务。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价值可能会由于流动性不足原因而波动。
缓释措施:
目前来看,相较于其他产品,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二级市场交易并不活跃。但是随着近年来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普遍开展,二级市场交易也从无到有,并且交易量也在不断增加。随着市场投资者的不断丰富和证券化市场的不断壮大,二级市场交易也正在逐渐活跃起来。
七、税务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获得的利息收入将根据中国税法及相关税收管理条例缴纳相应税负。如果未来中国税法及相关税收管理条例发生变化,税务部门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征收任何额外的税负,发起机构、承销机构、受托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均不承担任何补偿责任。
缓释措施:
考虑资产证券化的交易实质,预期未来将继续按税收中性原则执行,税法变化导致额外增加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税务负担的风险较低。同时,受托机构将加强政策研究和与管理层的沟通,在尽可能的情况下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争取较好的税收待遇。
八、操作机构尽责履约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及后续操作涉及发起机构、承销机构、受托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等多家机构。若这些机构未能履行在资产支持证券文件中约定的相关责任义务,可根据事先约定的条件和程序使其承担违约责任,甚至更换这些机构。这些机构的违约及更换可能影响现金流的按时分配。
缓释措施:
发起机构、承销机构、受托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均为国内实力较强的机构,不仅拥有完备的硬件设备、充足的人员储备,而且在同类业务中业已积累了较为丰富的技术经验。
九、评级的风险
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时具有评级机构出具的AAAsf级评级,上述评级评估了在每个支付日全额和及时支付应付的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利息和在法定最终到期日支付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本金的可能性。评级并不构成买入、继续持有或卖出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的任何建议,且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可以随时由评级机构予以修改、中止或撤销。受托机构不保证一个评级将在任何特定期间内都持续有效,或将来指定的评级机构根据当时情况判断后不会降低、中止或撤销某一评级。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和资金保管机构的财务状况恶化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从而导致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被降低。在此种情况下,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价格和流动性可能随之发生不利变化。
缓释措施:
评级机构评级经验丰富,同时参与过市场上绝大多数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评级工作。同时,每年将会定期进行跟踪评级,对资产池现金流回收情况和资产支持证券兑付情况进行定期跟踪,并出具跟踪评级报告。当发生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调整(降低)事件时,受托机构将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并与评级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进行充分沟通,尽可能地降低因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级别调整对投资者造成的不利影响或损失。
十、违约事件发生后影响各档证券偿付及损失顺序的风险
在违约事件发生后,受托人将根据《信托合同》第11.4款的约定,调整处置收入的分配顺序,不再补足信托(流动性)储备账户,不在所有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的未偿本金余额全部得以清偿之前分配贷款服务机构的累计应付未付基本服务费,从而对优先档和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的偿付节奏带来影响。具体分配顺序详见各期发行说明书“违约事件发生后的处置收入分配”部分。
在违约事件发生后,各档证券的偿付顺序依次为优先档、次级档;遭受损失的先后顺序依次为次级档、优先档。因此违约事件发生时,次级档首先承受损失,此后优先档承受损失。
缓释措施:
本系列产品证券的交易结构下,资产池回收现金流对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能够提供很好的信用支持,两家评级机构也对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给到了AAAsf的信用等级。本系列证券设计了流动性储备账户,以保障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本息的兑付。
十一、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主要包括(1)与证券化不良基础资产处置相关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本系列项目预设的基础资产催收处置方案、清算变现方案部分或全部失效,投资者由此面临无法在预设日期收回投资的风险;(2)证券存续期间,我国债券市场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引起证券市场的波动,从而对本系列证券的投资价值和二级市场流动性带来不利影响,投资者由此面临证券投资价值潜在损失的风险。
政策风险由于其难以预测性、不可抗辩性而无法通过预设的交易机制规避,但项目受托机构将在面临政策不利变化时,及时做好投资者沟通,适时启动持有人大会协商设计应对预案。
缓释措施:
我国法制建设在不断的完善中,即使将来有关政策有所变化,但根据法律效力的溯及力原则和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则,信托计划的各合约及约定都将会受到合法的保护,受托机构将在面临政策不利变化时,及时做好投资者沟通,适时启动持有人大会协商设计应对预案。
十二、评级机构预计回收金额相关的风险
尽管评级机构已通过多种措施保障评估结果审慎、客观,但由于回收现金流预测受限于评级机构尽职调查时可获得的信息、估值人员的经验与判断能力,从而可能导致实际回收现金流低于评级机构评估结果。不过,本着审慎的原则,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是根据【】、中债资信两家评级机构各自独立判断并取较低值确定的。
缓释措施:
评级机构在对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评级时,已综合考虑基础资产的回收估值情况、信用增级措施和交易结构,包括相关参与机构的尽职履职能力,并在现金流模型压力测试中,对回收金额的波动和回收时间进行了压力测试。评级结果已反映了回收金额及回收时间不确定等风险因素,同时评级机构将在证券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对受评证券的信用状况进行持续跟踪监测,保证评级结果的持续有效性。
十三、资产抽样尽调方法局限性导致的风险
本系列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基础资产数量较大,会计师执行商定程序及律师法律尽职调查采用抽样尽调的方法,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抽样方法,对资产池中占比较小的贷款进行核查,并未对全部借款人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因此可能存在个别资产存在瑕疵或不符合合格标准,从而对资产支持证券未来现金流造成不利影响。
缓释措施:
针对该等风险,本系列证券在尽调方法的选择上重点核查影响不良个人类贷款/不良信用类贷款资产质量的主要特征。在重要维度上,样本的尽调可以有效覆盖维度的所有信息,以求反应资产池的整体情况。尽职调查的结论是根据对抽样样本而非对全部入池资产的尽职调查工作得出,但考虑到不良个人类贷款/不良信用类贷款债权分散性高、同质化强,因此针对抽样样本的尽职调查工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入池资产的总体状况。
第二章参与机构信息
一、各参与机构的选任原则、标准及程序
(一)受托机构的选任原则、标准及程序
发起机构对受托机构的选任严格按照工商银行内部选择相关业务合作机构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选任原则进行选任。具体选任标准及程序如下。
1、选任标准
(1)必备标准
受托机构由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或者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机构担任,并且要满足监管机构对特定目的信托的市场准入条件: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完成重新登记三年以上;
2)注册资本不低于十亿元人民币,并且最近三年年末的净资产不低于五亿元人民币;
3)自营业务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有关监管要求;
4)原有存款性负债业务全部清理完毕,没有发生新的存款性负债或者以信托等业务名义办理的变相负债业务;
5)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营业绩,到期信托项目全部按合同约定顺利完成,没有挪用信托财产的不良记录,并且最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6)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信托业务操作流程、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
7)具有履行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职责所需要的专业人员、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管理信息系统以及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8)已按照规定披露公司年度报告;
9)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2)相对标准
在满足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结合工商银行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实际情形和需要,工商银行还考虑了如下相对选取标准:
1)待选受托机构在信贷资产证券化方面是否具有丰富的理论基础与实践经验;
2)待选受托机构将要参与项目的工作团队是否能够保证工作时间的完整与工作质量的高效;
3)待选受托机构对该项目是否足够重视;
4)待选受托机构提出的收费标准是否合适;
5)待选受托机构在项目中是否能够与其他机构积极配合;
6)待选受托机构是否和工商银行有过良好的合作历史或者有着未来合作的空间。
3、受托机构选任程序
在对特殊目的信托机构选择时,工商银行制定并严格遵循了下述程序:
1)工商银行按照行内《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中“中介合作机构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了项目信托机构选聘的相关标准及程序;
2)工商银行与国内多家信托公司进行广泛的接触和沟通,熟悉和了解了相关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在证券化业务方面的工作经验;
3)在广泛接触和了解的基础上,工商银行选定部分信托机构进行重点沟通,对其资格进行了初步审核,并按行内中介机构选聘相关规定和流程,通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出证券化项目信托机构;
4)与中标机构签订合同。
(二)贷款服务机构的选任原则、标准及程序
发起机构和受托机构对贷款服务机构的选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选任原则,具体选任标准及程序如下。
1、选任标准
贷款服务机构是指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接受受托机构委托,负责管理贷款的机构。在工商银行不良贷款资产证券化项目中对贷款服务机构的选任标准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设立的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
(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营业绩,设立满三年以上且最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亿元人民币;
(4)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
(5)在信贷资产所涉及的《借款合同》的签订地和/或贷款项目省级所在地,均设立有分支机构;
(6)具有信贷资产管理相关的完整的内部控制制度;
(7)应当制定管理证券化资产的政策和程序,有专门的业务部门负责履行贷款管理职责;
(8)证券化资产应当单独设账,与贷款服务机构自身的信贷资产分开管理,不同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的证券化资产也应当分别记账,分别管理;
(9)能够履行贷款服务职能,能够管理贷款并收取本息,定期向公司提供服务报告;
(10)应当具备信贷资产管理所需的专业人员、业务处理系统、会计处理系统以及档案管理系统。
2、选任程序
由于发起机构是不良贷款资产的原债权人,在管理不良贷款资产方面具有优势和便利,因此,贷款服务机构的选任拟采用单一来源选任方式,原则上由发起机构担任。受托机构将针对贷款服务机构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在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1)对发起机构担任贷款服务机构进行考评,评价其是否具备贷款服务机构的选任条件和标准,如果不符合上述标准和条件,并且在短期内通过改进也无法达到,则为了保证贷款服务的质量,必须选任新的贷款服务机构。
(2)在信托存续期间内,如发起机构丧失了双方约定的发起机构必备的评级等级,则受托机构需要按约定召集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并启动后备贷款服务机构的选任程序。
(3)在信托存续期间内,如发起机构丧失了根据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履行服务责任的能力及意愿,则受托机构需要按约定召集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提交替代贷款服务机构的候选人,由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确定替代贷款服务机构。
(三)资金保管机构的选任原则、标准及程序
发起机构和受托机构对资金保管机构的选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选任原则,具体选任标准及程序如下。
1、选任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营业绩,设立满三年且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亿元人民币;
(4)具有专门的业务部门负责履行信托财产资金保管职责;
(5)具有健全的资金保管制度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6)具备安全保管信托财产资金的条件和能力,能为每项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资金单独设账、单独管理,并将所保管的信托资金与其自有资金和管理的其他资产严格分开管理;
(7)具有足够的熟悉信托资金保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8)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保管信托财产资金有关的其他设施;
(9)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10)能够按照资金保管合同约定,定期向受托机构提供资金保管报告,报告资金管理情况和资产支持证券收益支付情况。
2、任选程序
对本系列资产证券化项目资金保管机构的选任,受托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按照相关标准进行选任。
受托机构在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发行前,对外发布资金保管机构的选任标准,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可以向受托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开展此项业务的业务流程、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在截止日结束后,受托机构对申请机构进行初步审查,主要审查是否符合选任标准,确定候选名单并组织专家委员会。受托机构采用资料审核与现场竞争性谈判的方式对相关机构进行筛选,专家委员会根据资料审核及竞争性谈判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并采取投票方式表决,得票最高者当选。
(四)承销机构的选任原则、标准及程序
发起机构和受托机构对承销机构的选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选任原则,具体选任标准及程序如下。
1、选任标准
选任的承销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和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
(2)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执业规范,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
(4)具有较强的债券分销能力;
(5)具有与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承销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固定办公地点;
(6)具有合格的从事债券市场业务的专业人员和债券分销渠道;
(7)具有规范和完善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
(8)具有资产证券化业务服务专职团队,该团队的执业成员不少于三人,且均具有资产证券化业务从业经历。
2、任选程序
对承销机构的选任,受托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按照相关标准进行选任。
受托机构在本次不良贷款资产证券化项目发行前,对外发布承销机构的选任标准,符合条件的承销机构可以向受托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开展此项业务的业务流程、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在截止日结束后,受托机构对申请机构进行初步审查,主要审查是否符合选任标准,确定候选名单后,组织专家委员会,采用资料审核与现场竞争性谈判的方式对相关承销机构进行筛选,专家委员会根据资料审核及竞争性谈判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并采取投票方式表决,得票最高者当选。
(五)其他中介机构(包括信用评级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的选任原则、标准及程序
发起机构和受托机构对其他中介机构的选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选任,具体选任标准及程序如下。
1、选任标准
(1)依法于中国境内设立并具有相关执业资质,在其所开展的业务领域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近三年没有不良执业记录;
(2)有广泛的品牌影响力,各项指标在所属行业内居于领先地位,得到监管部门和投资者的认可;
(3)具有与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固定办公地点,有良好的业务管理体系和内部组织体系,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状况良好;
(4)具有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服务专职团队,团队成员应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从业经验;
(5)有良好的企业服务文化及客户服务理念,有规范和完善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等制度;
(6)曾参与过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的相关中介工作,有相关领域的经验和技术;
(7)服务费用报价合理,服务优质、高效;
(8)根据相关服务事项的具体要求确定的其他专项条件。
2、任选程序
中介机构的选任,主要采用单独招标与竞争性谈判相结合的方式选聘。
受托机构根据中介机构所要具备的要求和条件,结合中介机构的参与意愿、行业地位、服务能力及报价水平进行筛选。
筛选完毕后,受托机构结合发起机构与各中介机构以往的合作情况及业务联系,根据各中介机构服务性质的差异,分别组织专家委员会,采用单独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对拟聘任机构进行审核,参考专家委员会的意见最终确定中标机构。
二、各参与机构名单及简介
在第一章列明的注册总额度内,工商银行拟发起6-12期(预计)“工元至诚惠银”系列不良贷款资产证券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每期具体发行情况视市场而定,除受托机构和贷款服务机构外,每期项目的其他参与主体根据项目准备期间的具体情况选用,相关参与主体情况如下:
(一)参与机构简介
1、发起机构简介
(1)基本情况简介
1)工商银行简介
机构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 廖林
联系人: 王文荣、何世悦、李嘉宁、张忆莹、涂子豪
联系电话: 010-81011218
传真: 010-66107567
邮政编码: 100140
网址: http://www.icbc.com.cn、http://www.icbc-ltd.com
工商银行于1984年1月1日作为一家国家专业银行而成立,承担了中国人民银行的所有商业银行职能,而中国人民银行则正式成为国家的中央银行。
工商银行成立以来,经历几个阶段,期间由国家专业银行转型为国有商业银行,之后再整体改制为股份制商业银行。自1984年至1993年,工商银行是国家专业银行。在此期间,工商银行扩大了业务规模和分销网络、强化了财务会计与管理制度以及提高对盈利能力和风险管理的重视。1994年,国家成立三家政策性银行,以承担国家专业银行的主要政策性贷款功能。包括工商银行在内的各国家专业银行,在此后转型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自1994年至2004年,工商银行在业务的许多方面作出了重大改进,以建立现代商业银行的运营体系,包括加强资本基础、运营绩效、资产质量、风险管理、信息科技、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业务流程和管理透明度。过去十年间,国家采取了一系列举措,旨在加强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基础,提高资产质量。1998年,作为加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基础举措的一部分,财政部向工商银行定向发行850亿元的30年期特别国债,所筹集的资金全部用于补充工商银行资本金。1999年及2000年,工商银行将总额达4,077亿元的不良资产按账面值处置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999年至2001年,作为处置的对价,工商银行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收取947亿元现金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的总面值达3,130亿元的十年期不可转让债券。
作为最近的我国银行业重组的一部分,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4月向工商银行注资150亿美元,财政部则保留了原工商银行资本金1,240亿元,工商银行于2005年10月28日由国有商业银行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6年10月28日完成了A+H同步上市。
截至2025年9月30日,工商银行注册资本约为3,564.06亿元人民币,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排名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股本性质
1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24,004,660,940 34.79 A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110,984,806,678 31.14 A股
3 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 86,188,588,272 24.18 H股
4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12,331,645,186 3.46 A股
5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416,131,540 0.68 A股
6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1,564,891,859 0.44 A股
7 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013,921,700 0.28 A股
8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005L-CT001 沪 757,275,282 0.21 A股
9 中国工商银行-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669,391,751 0.19 A股
10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柏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597,890,133 0.17 A股
2)业务概况
从总资产、贷款余额和存款余额看,工商银行是我国最大的商业银行。
2025年前三季度,工商银行实现净利润2,718.82亿元,同比增长0.52%。年化平均总资产回报率0.71%,年化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9.30%,分别下降0.07和0.47个百分点。营业收入6,400.28亿元,同比增长2.17%。利息净收入4,734.16亿元,下降0.70%。年化净利息收益率1.28%。非利息收入1,666.12亿元,增长11.30%,其中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908.68亿元,增长0.60%。业务及管理费1,615.92亿元,增长2.97%。 成本收入比25.25%。计提各类资产减值损失1,270.93亿元,下降1.69%,其中,贷款减值损失1,374.73亿元,增长12.00%。
截至2025年9月末,总资产528,134.21亿元,比上年末增加39,916.75亿元,增长8.18%。客户贷款及垫款总额(不含应计利息)304,519.29亿元,增加20,797.00亿元,增长7.33%,其中,境内分行人民币贷款增加20,430.57亿元,增长7.65%。从结构上看,公司类贷款 188,728.14亿元,个人贷款91,015.53亿元,票据贴现24,775.62亿元。投资164,650.39亿元,增加23,114.63亿元,增长16.33%。
截至2025年9月末,工商银行总负债486,196.38亿元,比上年末增加37,851.58亿元,增长8.44%。客户存款373,078.24亿元,增加24,708.51亿元,增长7.09%。
从结构上看,定期存款225,031.49亿元,活期存款140,489.97亿元,其他存款2,586.69亿元,应计利息4,970.09亿元。
截至2025年9月末,工商银行股东权益合计41,937.83亿元,比上年末增加2,065.17亿元,增长5.18%。
截至2025年9月末,工商银行不良贷款余额4,048.38亿元,比上年末增加253.80亿元,不良贷款率1.33%,下降0.01个百分点。拨备覆盖率217.21%,上升2.30个百分点。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13.57%,一级资本充足率14.80%,资本充足率18.85%,均满足监管要求。
自1999年起实施的一系列改革措施,使工商银行实现了业务、运营及企业文化的重大转型。工商银行特别重视发展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并优化工商银行的业务架构及组织结构。工商银行业务重点及架构已逐步发展,以满足工商银行客户对广泛的银行产品及服务的需求。工商银行专注于拓展个人银行业务的运营,尤其是高增长的手续费和佣金业务,同时工商银行作为电子银行服务提供行亦已取得领先地位。工商银行通过投入充足资源发展信息科技,并建立起一套集中的信息系统,让工商银行可以分析客户群的动态,集中发展有吸引力的客户,并提升工商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以及其他内部控制能力。通过上述改革,将使工商银行的业务结构及流程、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成为我国商业银行中的佼佼者。
3)主要财务数据
a、主要财务数据(按工商银行合并报表口径,单位:百万元)
2025年9月末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利息净收入 473,416 637,405 655,013 691,985 690,680 646,765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90,868 109,397 119,357 129,325 133,024 131,215
营业收入 640,028 821,803 843,070 875,734 942,762 882,665
业务及管理费 161,592 230,460 227,266 228,085 225,945 196,848
资产减值损失 127,093 126,663 150,816 182,677 202,623 202,668
营业利润 318,510 420,885 420,760 422,533 423,564 391,382
税前利润 318,663 421,827 421,966 424,720 424,899 392,126
净利润 271,882 366,946 365,116 362,110 350,216 317,685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69,908 365,863 363,993 361,132 348,338 315,90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69,404 364,277 361,411 358,558 345,899 314,097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549,207 579,194 1,417,002 1,404,657 360,882 1,557,616
资产总额 52,813,421 48,821,746 44,697,079 39,610,146 35,171,383 33,345,058
客户贷款及垫款总额 30,451,929 28,372,229 26,086,482 23,210,376 20,667,245 18,624,308
贷款减值准备 - 815,497 756,391 672,762 603,983 531,161
投资 - 14,153,576 11,849,668 10,533,702 9,257,760 8,591,139
负债总额 48,619,638 44,834,480 40,920,491 36,094,727 31,896,125 30,435,543
客户存款 37,307,824 34,836,973 33,521,174 29,870,491 26,441,774 25,134,726
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 4,455,411 4,020,537 2,841,385 2,664,901 2,431,689 2,315,643
拆入资金 576,822 570,428 528,473 522,811 489,340 468,616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 4,168,427 3,969,841 3,756,887 3,496,109 3,257,755 2,893,502
股本 356,407 356,407 356,407 356,407 356,407 356,407
总资本净额 5,281,125 4,986,531 4,707,100 4,281,079 3,909,669 3,396,186
核心一级资本净额 3,801,753 3,624,342 3,381,941 3,121,080 2,886,378 2,653,002
一级资本净额 4,147,263 3,949,453 3,736,919 3,475,995 3,241,364 2,872,792
风险加权资产(1) 28,022,090 25,710,855 24,641,631 22,225,272 21,690,349 20,124,139
每股净资产(2) - 10.23 9.55 8.82 8.15 7.48
基本每股收益(3) 0.73 0.98 0.98 0.97 0.95 0.86
稀释每股收益(3) 0.73 0.98 0.98 0.97 0.95 0.8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3) - 0.98 0.97 0.96 0.94 0.86
注:
(1)根据《资本办法》计算;
(2)为期末扣除其他权益工具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除以期末普通股股本总数;
(3)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的规定计算。
b、主要监管指标(1)
项目 监管标准 2025年9月 2025年6月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流动性比率(%) 人民币 >=25.0 - 60.6 58.4 54.5 42.3 41.5 43.2
外币 >=25.0 - 103.7 110.0 88.8 106.1 88.9 91.4
贷存款比例(%) 本外币合计 <=75.0 - 80.5 80.5 76.7 76.7 77.3 72.8
流动性覆盖率(%)(2) 本外币合计 >=100.0 128.35 128.94 140.25(3) 122.03 118.27 112.20 123.28
最大单一客户贷款比例(%) <=10.0 - 4.3 4.4 4.5 3.8 3.6 3.5
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例(%) - 19.3 21.6 23.5 16.0 14.2 14.8
贷款迁徙率(%)(4) 正常 - 1.22 1.09 1.05 1.12 1.09 1.7
关注 - 27.01 17.44 18.61 21.03 17.31 36.4
次级 - 118.35 59.86 61.74 36.62 46.39 60.9
可疑 - 90.14 53.45 77.49 42.55 47.63 19.2
注:
(1)本表所示监管指标按照当期适用的监管要求、定义及会计准则进行计算,比较期数据不作追溯调整;
(2)根据《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应当在2018年底前达到100%。在过渡期内,应当在2014年底、2015年底、2016年底及2017年底前分别达到60%、70%、80%、90%。
(3)该数据为中国工商银行2024年第四季度的流动性覆盖率日均值。
(4)2021年-2025年6月的贷款迁徙率为根据原中国银保监会2022年发布的《关于修订银行业非现场监管基础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的通知》规定计算,为集团口径数据。
(2)证券化相关经验及违约记录申明
工商银行在“工元2007年第一期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工元2008年第一期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工元2013年第一期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工元2014年第一期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工元2015年第一期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工元2015年第二期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工元2016年第一期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工元2016年第二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工元2016年第三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工元2016年第四期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工元2017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工元2017年第二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工元2017年第三期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工元2017年第四期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工元2017年第五期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工元2017年第六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工元2017年第七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工元2018年第一期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工元 2018年第二期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工元2018年第三期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工元2018年第四期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工元至诚2018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工元至诚2018年第二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工元至诚2018年第三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工元至诚2018年第四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工元2018年第五期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工元 2018年第六期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工元2018年第七期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工元2018年第八期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工元2018年第九期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工元致远2018年第一期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工元2018年第十期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工元至诚2018年第五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工元2018年第十一期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工元安居2018年第一期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工元安居2018年第二期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工元安居2018年第三期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工元安居2018年第四期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工元安居2018年第五期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工元至诚2018年第六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工元至诚2018年第七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工元至诚2018年第八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工元至诚2018年第九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工元安居2019年第一期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工元安居2019年第二期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工元至诚2019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工元宜居2019年第一期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工元至诚2019年第二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工元宜居2019年第二期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工元至诚2019年第四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工元至诚2019年第三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工元宜居2019年第三期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工元致远2019年第一期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工元至诚2019年第五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工元宜居2019年第四期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工元宜居2019年第五期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和“工元宜居2019年第六期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工元宜居2019年第七期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工元宜居2019年第八期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工元至诚2019年第六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工元至诚2019年第七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工元宜居 2020年第一期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工元至诚2020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工元至诚2020年第二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工元宜居2020年第二期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工元宜居2020年第三期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工元至诚2020年第三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工元至诚2020年第四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工元乐居2020年第一期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工元乐居2020年第二期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工元乐居2020年第三期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工元乐居2020年第四期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工元至诚2020年第五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工元乐居2020年第五期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工元乐居2020年第六期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工元乐居2020年第七期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工元至诚2020年第六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工元至诚2020年第七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工元至诚2020年第八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工元至诚2021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工元至诚2021年第二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工元至诚2021年第三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工元乐居2021年第一期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工元乐居2021年第二期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工元乐居2021年第三期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
“工元至诚2021年第四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工元至诚2021年第五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工元乐居2021年第四期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工元乐居2021年第五期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工元致远2021年第一期汽车分期绿色资产支持证券”、“工元乐居2021年第六期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工元乐居2021年第七期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工元乐居2021年第八期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工元乐居2021年第九期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工元乐居2021年第十期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工元至诚2021年第六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工元至诚2021年第七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工元至诚2021年第八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工元乐居2022年第一期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工元至诚2022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工元至诚2022年第二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工元至诚2022年第三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工元至诚2023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工元至诚2023年第二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工元至诚2023年第三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工元至诚2023年第四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工元至诚2023年第五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工元至诚2023年第六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工元至诚2023年第七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工元至诚2023年第八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工元至诚2024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工元至诚2024年第二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工元至诚2024年第三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工元至诚2024年第四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工元至诚2024年第五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工元至诚2024年第六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工元至诚普银2025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工元至诚普银2025年第二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工元至诚惠银 2025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工元至诚普银2025年第三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工元至诚普银2025年第四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工元至诚惠银2025年第三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工元至诚惠银2025年第二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工元至诚普银2025年第五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工元至诚惠银2025年第四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工元至诚普银2025年第六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中担任发起机构和贷款服务机构。此外工商银行亦多次担任了其他机构发起的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的主承销商或资金保管机构,具有较为丰富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经验。
工商银行作为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及参与其他资产证券化项目,均无证券化违约记录。
2、受托机构简介
(1)基本情况简介
机构名称:
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55号贵州金融城1期商务区10号楼23.24层
法定代表人: 孙磊
联系人: 赵起超、黄一舟
联系电话: 010-68292135、010-68292212
邮政编码: 100084
网址: https://www.hngtrust.com
(2)经营、财务状况简要
华能信托2021年至2024年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资产总额 3,114,637.44 3,137,365.64 2,961,634.14 2,852,685.28
负债总额 276,105.03 361,034.60 303,221.26 301,436.46
所有者权益 2,838,532.41 2,776,331.04, 2,658,412.87 2,551,248.82
营业利润 203,208.91 270,212.89 331,479.92 501,693.83
利润总额 203,358.82 272,307.33 330,927.94 502,005.44
净利润 160,953.39 216,668.64 245,360.97 380,341.96
数据来源:华能信托2021-2024年年度报告
(3)证券化相关经验及违约记录申明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年11月26日《中国银监会关于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的批复》(银监复[2013]621号),核准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负责管理特定目的信托财产并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华能信托作为资产证券化项目受托机构,满足相关规定,拥有丰富经验。截至2025年12月末,华能信托作为受托机构累计参与209单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总规模4,196.37亿元,其中包括:30单个人消费贷款,规模合计1,537.81亿元,23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规模合计987.05亿元;39单企业贷款,规模合计1,269.52亿元;6单汽车抵押贷款,规模合计150.12亿元;111单不良贷款,规模合计251.88亿元。
华能信托作为受托机构,尚无资产证券化违约记录。
3、其他参与机构
其他参与机构将在每期项目发行前按具体情况选用,其他参与机构信息将于每期项目的发行说明书中披露。
(二)关联关系声明
1、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
工商银行作为本系列证券化交易的发起机构和贷款服务机构,与受托机构间无股权关联关系,与拟选任的其他机构的关联关系,将在每期产品的发行说明书中如实披露。
2、受托机构
华能信托作为本系列证券化交易的受托机构,与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间无股权关联关系,与拟选任的其他机构的关联关系,将在每期产品的发行说明书中如实披露。
三、工商银行(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摘要
(一)业务管理办法总述
工商银行为规范自身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风险自留行为的公告》等法规和工商银行《金融资产服务业务管理基本规定(2014年版)》等规定,制定了《工商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
办法所称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工商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及贷款服务机构,将其拥有的信贷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各类企业贷款、个人贷款及信用卡应收款等)委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
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由总行负责决策与管理,分行在总行的统一指导下开展工作。
(二)相关参与机构描述及各部门职责
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由总行负责决策与管理,主要内部参与机构与部门包括:总行金融市场部、公司金融部、个人金融业务部、银行卡业务部、专项融资部、资产负债管理部、信贷与投资管理部、财务会计部、法律事务部、风险管理部、运行管理部、资产管理部、私人银行部和各一级(直属)分行。
1、总行金融市场部主要职责:
(1)负责总体协调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开展,组织制定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制度。
(2)牵头负责与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机构的协调、沟通和报告工作,了解和传导业务监管政策。
(3)按行内规定组织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介合作机构的选聘,或者提出中介机构选聘需求并配合相关部门完成选聘工作。
(4)牵头协调中介机构和行内相关部门完成证券化项目准备、申报和发行工作。包括:负责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筛选确定基础资产、完成现金流测算、交易结构和产品设计、签署项目相关协议和交易文件;负责准备项目材料并向监管机构申报;负责投资者沟通、路演推介和定价发行等证券发行相关工作。
(5)负责出具证券化项目募集资金、贷款回收款及贷款服务费等各项资金划拨指令。
(6)负责按照监管机构风险自留要求,完成工商银行自持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
(7)负责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按监管要求和交易文件约定完成证券化业务的对外信息报备和披露。
2、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主要职责:
(1)负责根据工商银行证券化业务规划,牵头组织分行提供证券化备选个人贷款。
(2)提供基础资产尽职调查材料,配合中介机构尽职调查工作。
(3)根据行内制度要求,按照证券化项目贷款服务合同的有关约定,会同信贷与投资管理部组织分行完成贷款管理和服务工作。
3、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主要职责:
(1)负责根据全行资产负债和资本管理需要,协调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部门制定证券化业务规划。
(2)根据金融市场部提供的业务信息,计提与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的资本。
(3)制定资产证券化业务配套政策,包括资产证券化释放的贷款规模使用,对基础资产提供部门和分行因开展证券化业务对信贷计划及相关指标造成影响的处理意见等。
4、总行信贷与投资管理部主要职责:
(1)负责根据全行信贷资产管理要求和结构调整目标,对资产证券化规模和基础资产构成提出意见。
(2)负责牵头制定资产证券化贷款管理政策、制度,完善《贷款服务手册》,明确管理要求、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
(3)负责基础资产风险监测及由借款人因素触发的风险事件应急处理。
5、总行财务会计部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资产证券化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2)负责建立资产证券化业务配套考核机制。
6、总行法律事务部负责资产证券化业务法律风险管理,对相关协议、文件进行法律审查。
7、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集团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进行风险分析和报告,并对工商银行投资或交易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履行市场风险管理与产品控制职责。
8、总行运行管理部负责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参数设置、会计核算、资金清算,以及总分行之间的资金划拨、账务核对等相关工作。
9、总行资产管理部和私人银行部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作为投资者参与工商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并可根据投资需要对证券化产品设计提出意见。
10、总行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承担统计分析、系统建设、中介机构选聘、合规管理与监督检查等职能。
11、各相关部门负责在制度建设、考核计划、业务办理、操作执行、信息披露、检查监督等方面加强对辖内分支机构的专业管理和指导,并承担全辖范围内本专业的风险管理责任,参与制定并牵头落实风险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12、各一级(直属)分行主要职责:
(1)根据总行要求和工商银行贷款情况,提供符合条件的证券化备选贷款资产。
(2)按要求提供基础资产信息和材料,配合中介机构尽职调查。
(3)负责证券化贷款客户沟通工作。
(4)根据工商银行贷款管理相关规定,负责所提供贷款的后续管理,包括日常管理、风险监测、分析报告、风险处置和应急管理等工作。
(5)按照证券化项目贷款服务合同和工商银行《贷款服务手册》的规定,负责证券化贷款本息回收、贷款信息报送等工作。
(6)负责对辖内分支行参与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管理和指导。
(三)资产证券化业务发起的内部流程
1、内部证券化需求确定
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部门制定证券化业务规划,包括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业务计划,并纳入全行统一的资产负债管理计划体系。
2、内部决策
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制定证券化业务规划,报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审议并报行领导批准。
3、项目发起与实施
总行金融市场部协调基础资产提供部门提出资产证券化业务实施方案。
总行基础资产提供部门根据业务规划和实施方案牵头组建证券化业务备选资产池。
总行金融市场部协调各相关部门,组织实施项目。
4、发行后管理
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作为贷款服务机构,工商银行应向受托机构提供与证券化不良贷款有关的管理和服务,并收取一定的服务报酬,即受托管理贷款服务费。
证券化不良贷款服务流程包括信托财产交付、回收款转付与收入分配、贷款服务机构报告、证券化贷款执行费用及其他费用支出的垫付、不合格资产赎回等。
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作为贷款服务机构,工商银行管理资产池的原则包括总体原则、日常管理、清收管理、档案管理、监督检查。
贷款服务机构在证券化不良贷款的日常管理和清收处置过程中,出现重大风险事件的,经办行应立即逐级上报至总行,总行及时通知受托资产所有权人。
四、工商银行(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摘要
(一)业务管理办法总述
为规范工商银行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年第7号)、《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风险自留行为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21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工商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工银规章〔2018〕46号)等行内规章,制定《工商银行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
办法所称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工商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将工商银行拥有的不良信贷资产作为基础资产委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
办法所称不良信贷资产是指按照工商银行信贷资产五级分类管理相关规定,认定分类结果为次级、可疑与损失类的法人、个人各类贷款或融资、银行卡透支,以及银行承兑汇票、担保、信用证、承诺等表外信贷业务垫款(不含贴现和委托贷款)。
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基本原则的基础上,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1)直营直管。按照《关于建立风险资产直营直管工作机制的通知》(工银办法〔2024〕225号)相关分工,进行统筹业务经营与管理,分行在总行的统一指导下开展工作。
(2)公开透明。按照信息披露指引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确保业务流程公开、公平、公正。
(3)价值最大化。估值定价和交易结构应尽可能有利于提高受偿和降低成本,实现处置回收价值最大化。
(4)洁净出表。按照会计准则相关要求,实现资产和风险的转移和出清。
《工商银行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适用于总行及境内分支机构。
(二)相关参与机构描述及各部门职责
1、总行金融市场部主要负责:
总行金融市场部作为全行资产证券化业务牵头部门总体协调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开展,牵头负责证券化业务申报、发行等工作,做好与监管机构的协调、沟通和报告工作等工作。
2、总行信贷与投资管理部主要负责:
(1)结合总行相关业务条线管理部门提出的计划,牵头统筹制定全行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行总体计划,组织推动证券化项目按计划有序实施。
(2)研究制定分行开展证券化准入条件及基础资产池的选择标准,参与设计制定具体证券化项目实施方案,统筹安排证券化实施进度。
(3)对总行相关业务条线管理部门提供备选资产进行审查复核,会同相关部门做好不良资产基础资产池组建,就证券化处置不良贷款损失核销履行行内报批手续。
(4)配合总行金融市场部做好向监管机构申报、证券化发行等工作,并统筹组织已发行证券化项目受托资产清收处置工作。
(5)牵头做好证券化项目服务费分配安排工作。
(6)牵头做好已发行证券化项目相关数据报送,以及组织分行与相关业务条线管理部门做好证券发行后贷款服务商相关工作。
3、业务条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1)提出本业务条线的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行计划,负责推进本业务条线证券化项目按计划有序实施。
(2)按照分行和基础资产池准入标准,设计制定具体证券化项目实施方案。
(3)组织分行对证券化资产进行筛选和尽职调查,对分行报送的基础资产池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基础资产池组建建议。
(4)组织分行做好证券发行后受托资产清收处置工作,保障本条线证券化项目有序兑付。
(5)组织分行开展责任评议和账务处理,配合做好数据报送及贷款服务商相关工作。
4、总行相关业务管理部门未在办法中明确的职能,按照工商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工银规章〔2018〕46号)中确定的职责分工,参与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
5、各一级(直属)分行主要负责:
(1)根据总行制定的不良信贷资产选择标准,筛选推荐本行证券化备选资产。
(2)业务主管部门对备选资产开展内部尽职调查、预计回收现金流测算,或由总行业务部门选聘外部评估机构,组织开展外部评估。风险资产经营管理部门根据业务主管部门推荐资产进行审查,并组织进行集体审议。
(3)按要求提供基础证券化资产信息和材料,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外部尽职调查。
(4)对备选证券化资产按权限规定进行责任评议和认定,配合总行做好贷款服务商相关工作。
(5)负责做好证券发行后受托资产清收处置工作。
(三)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申报
1、制定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年度总体计划,结合相关准入标准,总行业务条线管理部门会商信贷与投资管理部设计制定各期证券化项目具体实施方案,落实风险资产经营和审查主责任人制度。
2、尽调筛选资产
各一级(直属)分行业务条线管理部门根据各期证券化项目具体实施方案,组织不良信贷资产筛选池,针对项目筛选资产池开展内部尽职调查和对抵押物进行逐户尽调估值,或选聘外部机构进行,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和内部估值。项目资产应选聘评估机构开展外部评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明确评估对象的预计回收价值和预计回收时间,并将内外部尽调和估值情况提交分行风险资产经营管理部门,银行卡证券化项目可通过总行银行卡部牵头进行尽调、估值。
3、分行审查审议
各一级(直属)分行风险资产经营管理部门对相关业务条线尽调筛选完成的资产池进行审查,并提交一级(直属)分行信用风险委员会集体审议,审议通过后报送总行相关业务条线管理部门。
4、推荐申报资产
各一级(直属)分行将推荐入池资产向总行业务条线管理部门推荐申报。申报请示应包括推荐入池资产总体情况、是否符合总行资产筛选条件、风险资产经营主责任人、内部尽职调查与外部评估情况、责任认定情况等内容,以及推荐资产清单、责任认定相关证明材料等附件。信用卡证券化项目申报请示应包括推荐入池资产情况、责任认定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5、资产审查
总行相关条线管理部门对分行上报的本业务条线证券化资产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提交总行信贷与投资管理部。
6、审查复核
总行信贷与投资管理部对总行相关条线提交的证券化资产进行审查复核,并将审查复核结果提交总行金融市场部。
7、组建基础资产池
总行金融市场部对证券化资产清单进行评估,组建基础资产池。
8、开展外部尽职调查
总行金融市场部选择确定第三方合作机构,开展项目外部尽职调查工作。
总行信贷与投资管理部会同总行业务条线管理部门完成外部尽职调查、评级访谈、静态池数据提取等工作,按照中介机构要求的材料内容和方式提供贷款信息和相关档案材料。资料提供行(或部门)对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根据相关合同要求提供的信息,可不履行行内审批程序。
9、确定最终资产池
总行金融市场部会同信贷与投资管理部及相关业务条线管理部门,结合外部尽职调查意见,对拟入池资产的适当性、可行性进行综合审慎判断,形成证券化项目最终资产池。
(四)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发行
1、证券化项目发行方案
总行金融市场部负责项目交易结构设计,根据评级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出具的评级及分层结果,确定证券分层和交易结构,并征求信贷与投资管理部及相关业务条线管理部门同意后,形成证券化项目发行方案。
2、发行方案行内审批
总行金融市场部将证券化项目发行方案报行内有权审批人审批;总行信贷与投资管理部针对证券化处置方案、损失核销、受托处置管理等有关事项报行内有权审批人审批。
3、监管报批
总行金融市场部总体负责项目报批文件的准备工作,经行内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向监管机构申报资产证券化项目发行方案,并跟踪推动监管审批进度。
4、证券发行销售
总行金融市场部牵头负责证券推介和销售。组织受托机构和主承销商在指定媒体披露相关发行公告文件。组织协调主承销商安排项目的发行工作。信贷与投资管理部及相关业务条线管理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5、资金划拨
总行运行管理部根据业务主管部门指令开立核算账户、设置相关参数,并根据金融市场部指令完成总行端资金划拨。
6、发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
业务条线管理部门组织分行按证券化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
7、资产移交
总行信贷与投资管理部牵头组织业务条线管理部门和分行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向总行金融市场部提供资产交割相关资料,由金融市场部统一提供信托机构,完成信贷资产移交。
五、工商银行(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不良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规程摘要
为加强其自身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管理,提高其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流程的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制定以下操作流程。该操作流程包括委任项目中介机构、基础资产池构建及尽职调查、交易结构设计、法律文件准备、定价发行、投资管理及会计处理、证券化信贷资产质量管理、风险监督与管理和合同管理。
工商银行的证券化项目流程如下:
(一)委任项目中介机构
1、中介机构包括: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和税务顾问、信用评级机构、资金保管机构;
2、金融市场部、信贷与投资管理部、个人金融业务部、公司金融业务部、机构业务部、财务会计部、管理信息部、资产管理部和法律事务部等业务相关部门专业人员组成专家团,组织考察中介机构的经验、能力和资源配备;
3、法律事务部负责相关合同、协议的法律审查;
4、金融市场部负责召集中介机构,明确工商银行项目目标和各方责任,保障各机构与工商银行内部各部门之间的顺畅沟通。
(二)基础资产池构建及尽职调查
1、基础资产的选择
(1)信贷与投资管理部会同个人金融业务部、公司金融业务部(小企业金融业务部)、牵头分行组织上报备选资产,并根据工商银行信贷管理要求和拟进行资产证券化的规模要求提出意见;
(2)资产池中的资产应具备以下特征:资产在未来可以产生可预测的现金流;资产应具有规范合法的合同;资产具有一定的分散特征;基础文件和数据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3)信贷与投资管理部会同个人金融业务部、公司金融业务部(小企业金融业务部)按照资产池组建一般原则,确定本系列入池资产的地区、资产质量、剩余贷款期限、客户信用等级等,制定具体的资产池选择标准,并下发相关分行;金融市场部就入池标准提出建议;
(4)分行根据资产池选择标准,提出备选项目清单,并向总行报送相关资产材料;
(5)金融市场部牵头中介机构对备选基础资产进行筛选。
2、尽职调查
(1)金融市场部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工作,统筹安排尽职调查的时间以及各相关部门的联络人,具体协调各部门配合尽职调查;
(2)信贷与投资管理部会同个人金融业务部、公司金融业务部(小企业金融业务部)协助进行贷款尽职调查。
(三)交易结构设计
1、模型构建
(1)金融市场部与中介机构根据之前整理完成的贷款数据信息构建现金流模型;
(2)金融市场部与中介机构分析总结模型构建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供解决方案。
2、结构设计
(1)金融市场部与相关中介机构根据之前现金流模型得出的结论,确定资产池的预期违约率及早偿率等,为确定交易信用增级提供参考依据;
(2)确定信用增级方式、发行层级和各层级厚度;
(3)根据市场和投资者调查结果,确定不同层级证券的年期、本金偿付方式和证券利息类型。
(四)法律文件准备
1、金融市场部与相关中介机构按照项目执行计划起草项目交易文件法律意见,起草发行说明书;
2、金融市场部作为内部协调人,保证财务会计部与会计顾问和法律顾问就税务及法律意见及时沟通;
3、财务会计部负责发起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会计核算制度;
4、各相关部门协助完成相关报批文件准备工作。
(五)定价发行
1、主承销商协助金融市场部进行前期市场预热,准备市场营销资料和投资者推介工作;
2、主承销商协助工商银行开展需求摸底并为项目定价提供建议;
3、路演和发行:上报监管部门审批期间和获得批准后,应由金融市场部负责,安排若干场路演推介工作。路演过程中需针对高收益档的销售做重点推介工作。
(六)投资管理及会计处理
投资管理:总行资产管理部和私人银行部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作为投资者参与工商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
会计处理:总行运行管理部根据项目需要开立核算账户、设置相关参数,并根据金融市场部指令完成总行端资金划拨和账务处理,包括证券化发行募集资金、自持证券投资缴款、中介机构费用处理等。总行相关部门和分行按证券化业务会计核算办法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
(七)证券化信贷资产质量管理
信贷与投资管理部会同个人金融业务部、公司金融业务部(小企业金融业务部)严格履行作为服务商的责任和执行违约处置程序和方法;信贷与投资管理部就资产池的贷款资产,提供贷款数据监控和定期信息披露所需的技术支持;服务阶段的职责分工如下:
1、工商银行作为贷款服务机构,依照《贷款服务合同》约定,对基础资产进行日常管理,一般需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1)收取贷款本金和利息;
(2)管理贷款;
(3)保管信托财产法律文件,并使其独立于自身财产的法律文件;
(4)定期向受托机构提供基础资产服务报告;
(5)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2、服务阶段的工作由一级分行具体承办,总行信贷与投资管理部负责总体协调;总行金融市场部、运行管理部等部门各司其职、配合工作。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策。
3、信贷与投资管理部会同个人金融业务部、公司金融业务部(小企业金融业务部)在服务阶段的主要职责是管理协调分行对基础资产的服务工作,具体包括:根据《贷款服务合同》,管理协调分行对基础资产的服务工作,对资产池的整体风险进行监控、评估和处理。
4、各分行是基础资产的日常管理部门,主要依据《贷款服务合同》及总行要求开展贷款服务工作,对借款人、贷款项目和担保等进行管理和监控,按照服务协议做好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回收工作。
(八)风险监督与管理
按照《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工商银行将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管理纳入总行风险管理体系。总行风险管理体系:
1、工商银行董事会对工商银行本系列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风险管理承担最终责任。工商银行董事会负责工商银行风险管理战略及政策的最后审批;
2、行长监督信贷资产证券化工作中的风险管理,直接向工商银行董事会及其风险管理委员会汇报风险管理事宜;
3、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监测并管理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工商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直接向工商银行首席风险官汇报;
4、总行内部审计局负责审查及独立评价信贷资产证券化工作的风险管理。工商银行内部审计局直接向工商银行董事会汇报工作,并独立于总行及分行层面的管理层;
5、根据总行各部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担当的具体角色,针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特征,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并向行长和董事会及其他相关机构汇报以获得批准。
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管理:
1、根据工商银行的经营目标、资本实力、风险管理能力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特征,确定是否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以及参与的方式和规模;负责设计信贷资产证券化方案和总结方案相关风险并向行长汇报;
2、资产负债管理部负责根据全行资产负债和流动性管理目标、资本管理要求,会同信贷与投资管理部和公司业务部门对拟证券化的信贷资产规模和行业目标提出意见;同时,负责根据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工商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资本管理,对于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进行资本计提;对分行开展证券化业务后贷款规模释放提出管理意见;
3、信贷与投资管理部负责对证券化的总体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制定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风险管理制度,并给出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的风险分析及其控制措施;
4、财务会计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资产证券化会计核算管理办法、设计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会计科目;进行预算费用及协助损益评估;按照行内集中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中介机构的选聘工作;就证券化业务后分行综合经营目标考核提出管理意见;
5、法律事务部的主要职责是独立或协助中介机构出具法律意见,对法律文本进行审查,以防范和控制资产证券化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6、信息科技部负责为风险管理需要的相关管理信息系统提供技术支持。
(九)合同管理
总行法律事务部负责资产证券化业务法律风险管理,对相关协议、文件进行法律审查。
六、工商银行(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信用卡不良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规程摘要
为加强其自身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管理,提高其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流程的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制定以下操作流程。该操作流程包括委任项目中介机构、基础资产池构建及尽职调查、交易结构设计、法律文件准备、定价发行、投资管理及会计处理、证券化信贷资产质量管理、风险监督与管理和合同管理。
工商银行的证券化项目流程如下:
(一)委任项目中介机构
1、中介机构包括: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和税务顾问、信用评级机构、资金保管机构;
2、金融市场部、信贷与投资管理部、个人金融业务部、公司金融业务部、机构业务部、银行卡业务部、财务会计部、管理信息部、资产管理部和法律事务部等业务相关部门专业人员组成专家团,组织考察中介机构的经验、能力和资源配备;
3、法律事务部负责相关合同、协议的法律审查;
4、金融市场部负责召集中介机构,明确工商银行项目目标和各方责任,保障各机构与工商银行内部各部门之间的顺畅沟通。
(二)基础资产池构建及尽职调查
1、基础资产的选择
(1)信贷与投资管理部会同银行卡业务部牵头分行组织上报备选资产,并根据工商银行信贷管理要求和拟进行资产证券化的规模要求提出意见;
(2)资产池中的资产应具备以下特征:资产在未来可以产生可预测的现金流;资产应具有规范合法的合同;资产具有一定的分散特征;基础文件和数据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3)信贷与投资管理部会同银行卡业务部按照资产池组建一般原则,确定本系列入池资产的地区、资产质量、剩余贷款期限、客户信用等级等,制定具体的资产池选择标准,并下发相关分行;金融市场部就入池标准提出建议;
(4)分行根据资产池选择标准,提出备选项目清单,并向总行报送相关资产材料;
(5)金融市场部牵头中介机构对备选基础资产进行筛选。
2、尽职调查
(1)金融市场部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工作,统筹安排尽职调查的时间以及各相关部门的联络人,具体协调各部门配合尽职调查;
(2)信贷与投资管理部会同银行卡业务部协助进行贷款尽职调查。
(三)交易结构设计
1、模型构建
(1)金融市场部与中介机构根据之前整理完成的贷款数据信息构建现金流模型;
(2)金融市场部与中介机构分析总结模型构建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供解决方案。
2、结构设计
(1)金融市场部与相关中介机构根据之前现金流模型得出的结论,确定资产池的预期违约率及早偿率等,为确定交易信用增级提供参考依据;
(2)确定信用增级方式、发行层级和各层级厚度;
(3)根据市场和投资者调查结果,确定不同层级票据的年期、本金偿付方式和票据利息类型。
(四)法律文件准备
1、金融市场部与相关中介机构按照项目执行计划起草项目交易文件法律意见,起草发行说明书;
2、金融市场部作为内部协调人,保证财务会计部与会计顾问和法律顾问就税务及法律意见及时沟通;
3、财务会计部负责发起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会计核算制度;
4、各相关部门协助完成相关报批文件准备工作。
(五)定价发行
1、主承销商协助金融市场部进行前期市场预热,准备市场营销资料和投资者推介工作;
2、主承销商协助工商银行开展需求摸底并为项目定价提供建议;
3、路演和发行:上报监管部门审批期间和获得批准后,应由金融市场部负责,安排若干场路演推介工作。路演过程中需针对高收益档的销售做重点推介工作。
(六)投资管理及会计处理
投资管理:总行资产管理部和私人银行部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作为投资者参与工商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
会计处理:总行运行管理部根据项目需要开立核算账户、设置相关参数,并根据金融市场部指令完成总行端资金划拨和账务处理,包括证券化发行募集资金、自持证券投资缴款、中介机构费用处理等。总行相关部门和分行按证券化业务会计核算办法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
(七)证券化信贷资产质量管理
信贷与投资管理部会同银行卡业务部严格履行作为服务商的责任和执行违约处置程序和方法;信贷与投资管理部就资产池的贷款资产,提供贷款数据监控和定期信息披露所需的技术支持;服务阶段的职责分工如下:
1、工商银行作为贷款服务机构,依照《贷款服务合同》约定,对基础资产进行日常管理,一般需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1)收取贷款本金和利息;
(2)管理贷款;
(3)保管信托财产法律文件,并使其独立于自身财产的法律文件;
(4)定期向受托机构提供基础资产服务报告;
(5)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2、服务阶段的工作由一级分行具体承办,总行信贷与投资管理部负责总体协调;总行金融市场部、运行管理部等部门各司其职、配合工作。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策。
3、信贷与投资管理部会同银行卡业务部在服务阶段的主要职责是管理协调分行对基础资产的服务工作,具体包括:根据《贷款服务合同》,管理协调分行对基础资产的服务工作,对资产池的整体风险进行监控、评估和处理。
4、各分行是基础资产的日常管理部门,主要依据《贷款服务合同》及总行要求开展贷款服务工作,对借款人、贷款项目和担保等进行管理和监控,按照服务协议做好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回收工作。
(八)风险监督与管理
按照《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工商银行将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管理纳入总行风险管理体系。总行风险管理体系:
1、工商银行董事会对工商银行本系列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风险管理承担最终责任。工商银行董事会负责工商银行风险管理战略及政策的最后审批;
2、行长监督信贷资产证券化工作中的风险管理,直接向工商银行董事会及其风险管理委员会汇报风险管理事宜;
3、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监测并管理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工商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直接向工商银行首席风险官汇报;
4、总行内部审计局负责审查及独立评价信贷资产证券化工作的风险管理。工商银行内部审计局直接向工商银行董事会汇报工作,并独立于总行及分行层面的管理层;
5、根据总行各部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担当的具体角色,针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特征,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并向行长和董事会及其他相关机构汇报以获得批准。
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管理:
1、根据工商银行的经营目标、资本实力、风险管理能力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特征,确定是否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以及参与的方式和规模;负责设计信贷资产证券化方案和总结方案相关风险并向行长汇报;
2、资产负债管理部负责根据全行资产负债和流动性管理目标、资本管理要求,会同信贷与投资管理部和公司业务部门对拟证券化的信贷资产规模和行业目标提出意见;同时,负责根据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工商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资本管理,对于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进行资本计提;对分行开展证券化业务后贷款规模释放提出管理意见;
3、信贷与投资管理部负责对证券化的总体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制定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风险管理制度,并给出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的风险分析及其控制措施;
4、财务会计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资产证券化会计核算管理办法、设计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会计科目;进行预算费用及协助损益评估;按照行内集中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中介机构的选聘工作;就证券化业务后分行综合经营目标考核提出管理意见;
5、法律事务部的主要职责是独立或协助中介机构出具法律意见,对法律文本进行审查,以防范和控制资产证券化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6、信息科技部负责为风险管理需要的相关管理信息系统提供技术支持。
(九)合同管理
总行法律事务部负责资产证券化业务法律风险管理,对相关协议、文件进行法律审查。
七、工商银行(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个人类不良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规程摘要
为加强其自身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管理,提高其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流程的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制定以下操作流程。
该操作流程包括委任项目中介机构、基础资产池构建及尽职调查、交易结构设计、法律文件准备、定价发行、投资管理及会计处理、证券化信贷资产质量管理、风险监督与管理和合同管理。
工商银行的证券化项目流程如下:
(一)委任项目中介机构
1、中介机构包括: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和税务顾问、信用评级机构、资金保管机构;
2、金融市场部、信贷与投资管理部、个人金融业务部、公司金融业务部、机构业务部、财务会计部、管理信息部、资产管理部和法律事务部等业务相关部门专业人员组成专家团,组织考察中介机构的经验、能力和资源配备;
3、法律事务部负责相关合同、协议的法律审查;
4、金融市场部负责召集中介机构,明确工商银行项目目标和各方责任,保障各机构与工商银行内部各部门之间的顺畅沟通。
(二)基础资产池构建及尽职调查
1、基础资产的选择
(1)信贷与投资管理部会同个人金融业务部、公司金融业务部(小企业金融业务部)、牵头分行组织上报备选资产,并根据工商银行信贷管理要求和拟进行资产证券化的规模要求提出意见;
(2)资产池中的资产应具备以下特征:资产在未来可以产生可预测的现金流;资产应具有规范合法的合同;资产具有一定的分散特征;基础文件和数据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3)信贷与投资管理部会同个人金融业务部、公司金融业务部(小企业金融业务部)按照资产池组建一般原则,确定本系列入池资产的地区、资产质量、剩余贷款期限、客户信用等级等,制定具体的资产池选择标准,并下发相关分行;金融市场部就入池标准提出建议;
(4)分行根据资产池选择标准,提出备选项目清单,并向总行报送相关资产材料;
(5)金融市场部牵头中介机构对备选基础资产进行筛选。
2、尽职调查
(1)金融市场部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工作,统筹安排尽职调查的时间以及各相关部门的联络人,具体协调各部门配合尽职调查;
(2)信贷与投资管理部会同个人金融业务部、公司金融业务部(小企业金融业务部)协助进行贷款尽职调查。
(三)交易结构设计
1、模型构建
(1)金融市场部与中介机构根据之前整理完成的贷款数据信息构建现金流模型;
(2)金融市场部与中介机构分析总结模型构建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供解决方案。
2、结构设计
(1)金融市场部与相关中介机构根据之前现金流模型得出的结论,确定资产池的预期违约率及早偿率等,为确定交易信用增级提供参考依据;
(2)确定信用增级方式、发行层级和各层级厚度;
(3)根据市场和投资者调查结果,确定不同层级票据的年期、本金偿付方式和票据利息类型。
(四)法律文件准备
1、金融市场部与相关中介机构按照项目执行计划起草项目交易文件法律意见,起草发行说明书;
2、金融市场部作为内部协调人,保证财务会计部与会计顾问和法律顾问就税务及法律意见及时沟通;
3、财务会计部负责发起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会计核算制度;
4、各相关部门协助完成相关报批文件准备工作。
(五)定价发行
1、主承销商协助金融市场部进行前期市场预热,准备市场营销资料和投资者推介工作;
2、主承销商协助工商银行开展需求摸底并为项目定价提供建议;
3、路演和发行:上报监管部门审批期间和获得批准后,应由金融市场部负责,安排若干场路演推介工作。路演过程中需针对高收益档的销售做重点推介工作。
(六)投资管理及会计处理
投资管理:总行资产管理部和私人银行部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作为投资者参与工商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
会计处理:总行运行管理部根据项目需要开立核算账户、设置相关参数,并根据金融市场部指令完成总行端资金划拨和账务处理,包括证券化发行募集资金、自持证券投资缴款、中介机构费用处理等。总行相关部门和分行按证券化业务会计核算办法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
(七)证券化信贷资产质量管理
工商银行信贷管理部根据借款人逾期阶段、逾期金额及风险属性等特征有针对性地部署催收策略,实施差异化催收。对于催收过程中发现的高风险客户,工商银行信贷管理部采取催收措施动态调整机制,提前升级催收手段,提高回收效率。
信贷与投资管理部会同个人金融业务部、公司金融业务部(小企业金融业务部)严格履行作为服务商的责任和执行违约处置程序和方法;信贷与投资管理部就资产池的贷款资产,提供贷款数据监控和定期信息披露所需的技术支持;服务阶段的职责分工如下:
1、工商银行作为贷款服务机构,依照《贷款服务合同》约定,对基础资产进行日常管理,一般需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1)收取贷款本金和利息;
(2)管理贷款;
(3)保管信托财产法律文件,并使其独立于自身财产的法律文件;
(4)定期向受托机构提供基础资产服务报告;
(5)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2、服务阶段的工作由一级分行具体承办,总行信贷与投资管理部负责总体协调;总行金融市场部、运行管理部等部门各司其职、配合工作。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策。
3、信贷与投资管理部会同个人金融业务部、公司金融业务部(小企业金融业务部)在服务阶段的主要职责是管理协调分行对基础资产的服务工作,具体包括:根据《贷款服务合同》,管理协调分行对基础资产的服务工作,对资产池的整体风险进行监控、评估和处理。
4、各分行是基础资产的日常管理部门,主要依据《贷款服务合同》及总行要求开展贷款服务工作,对借款人、贷款项目和担保等进行管理和监控,按照服务协议做好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回收工作。
(八)风险监督与管理
按照《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工商银行将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管理纳入总行风险管理体系。总行风险管理体系:
1、工商银行董事会对工商银行本系列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风险管理承担最终责任。工商银行董事会负责工商银行风险管理战略及政策的最后审批;
2、行长监督信贷资产证券化工作中的风险管理,直接向工商银行董事会及其风险管理委员会汇报风险管理事宜;
3、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监测并管理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工商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直接向工商银行首席风险官汇报;
4、总行内部审计局负责审查及独立评价信贷资产证券化工作的风险管理。工商银行内部审计局直接向工商银行董事会汇报工作,并独立于总行及分行层面的管理层;
5、根据总行各部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担当的具体角色,针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特征,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并向行长和董事会及其他相关机构汇报以获得批准。
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管理:
1、根据工商银行的经营目标、资本实力、风险管理能力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特征,确定是否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以及参与的方式和规模;负责设计信贷资产证券化方案和总结方案相关风险并向行长汇报;
2、资产负债管理部负责根据全行资产负债和流动性管理目标、资本管理要求,会同信贷与投资管理部和公司业务部门对拟证券化的信贷资产规模和行业目标提出意见;同时,负责根据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工商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资本管理,对于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进行资本计提;对分行开展证券化业务后贷款规模释放提出管理意见;
3、信贷与投资管理部负责对证券化的总体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制定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风险管理制度,并给出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的风险分析及其控制措施;
4、财务会计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资产证券化会计核算管理办法、设计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会计科目;进行预算费用及协助损益评估;按照行内集中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中介机构的选聘工作;就证券化业务后分行综合经营目标考核提出管理意见;
5、法律事务部的主要职责是独立或协助中介机构出具法律意见,对法律文本进行审查,以防范和控制资产证券化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6、信息科技部负责为风险管理需要的相关管理信息系统提供技术支持。
(九)合同管理
总行法律事务部负责资产证券化业务法律风险管理,对相关协议、文件进行法律审查。
八、工商银行(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汽车分期信用卡不良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规程摘要
为加强其自身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管理,提高其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流程的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制定以下操作流程。
该操作流程包括委任项目中介机构、基础资产池构建及尽职调查、交易结构设计、法律文件准备、定价发行、投资管理及会计处理、证券化信贷资产质量管理、风险监督与管理和合同管理。
工商银行的证券化项目流程如下:
(一)委任项目中介机构
1、中介机构包括: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和税务顾问、信用评级机构、资金保管机构;
2、金融市场部、信贷与投资管理部、个人金融业务部、公司金融业务部、机构业务部、财务会计部、管理信息部、资产管理部和法律事务部等业务相关部门专业人员组成专家团,组织考察中介机构的经验、能力和资源配备;
3、法律事务部负责相关合同、协议的法律审查;
4、金融市场部负责召集中介机构,明确工商银行项目目标和各方责任,保障各机构与工商银行内部各部门之间的顺畅沟通。
(二)基础资产池构建及尽职调查
1、基础资产的选择
(1)信贷与投资管理部会同个人金融业务部、公司金融业务部(小企业金融业务部)、牵头分行组织上报备选资产,并根据工商银行信贷管理要求和拟进行资产证券化的规模要求提出意见;
(2)资产池中的资产应具备以下特征:资产在未来可以产生可预测的现金流;资产应具有规范合法的合同;资产具有一定的分散特征;基础文件和数据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3)信贷与投资管理部会同个人金融业务部、公司金融业务部(小企业金融业务部)按照资产池组建一般原则,确定本系列入池资产的地区、资产质量、剩余贷款期限、客户信用等级等,制定具体的资产池选择标准,并下发相关分行;金融市场部就入池标准提出建议;
(4)分行根据资产池选择标准,提出备选项目清单,并向总行报送相关资产材料;
(5)金融市场部牵头中介机构对备选基础资产进行筛选。
2、尽职调查
(1)金融市场部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工作,统筹安排尽职调查的时间以及各相关部门的联络人,具体协调各部门配合尽职调查;
(2)信贷与投资管理部会同个人金融业务部、公司金融业务部(小企业金融业务部)协助进行贷款尽职调查。
(三)交易结构设计
1、模型构建
(1)金融市场部与中介机构根据之前整理完成的贷款数据信息构建现金流模型;
(2)金融市场部与中介机构分析总结模型构建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供解决方案。
2、结构设计
(1)金融市场部与相关中介机构根据之前现金流模型得出的结论,确定资产池的预期违约率及早偿率等,为确定交易信用增级提供参考依据;
(2)确定信用增级方式、发行层级和各层级厚度;
(3)根据市场和投资者调查结果,确定不同层级票据的年期、本金偿付方式和票据利息类型。
(四)法律文件准备
1、金融市场部与相关中介机构按照项目执行计划起草项目交易文件法律意见,起草发行说明书;
2、金融市场部作为内部协调人,保证财务会计部与会计顾问和法律顾问就税务及法律意见及时沟通;
3、财务会计部负责发起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会计核算制度;
4、各相关部门协助完成相关报批文件准备工作。
(五)定价发行
1、主承销商协助金融市场部进行前期市场预热,准备市场营销资料和投资者推介工作;
2、主承销商协助工商银行开展需求摸底并为项目定价提供建议;
3、路演和发行:上报监管部门审批期间和获得批准后,应由金融市场部负责,安排若干场路演推介工作。路演过程中需针对高收益档的销售做重点推介工作。
(六)投资管理及会计处理
投资管理:总行资产管理部和私人银行部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作为投资者参与工商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
会计处理:总行运行管理部根据项目需要开立核算账户、设置相关参数,并根据金融市场部指令完成总行端资金划拨和账务处理,包括证券化发行募集资金、自持证券投资缴款、中介机构费用处理等。总行相关部门和分行按证券化业务会计核算办法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
(七)证券化信贷资产质量管理
信贷与投资管理部会同个人金融业务部、公司金融业务部(小企业金融业务部)严格履行作为服务商的责任和执行违约处置程序和方法;信贷与投资管理部就资产池的贷款资产,提供贷款数据监控和定期信息披露所需的技术支持;服务阶段的职责分工如下:
1、工商银行作为贷款服务机构,依照《贷款服务合同》约定,对基础资产进行日常管理,一般需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1)收取贷款本金和利息;
(2)管理贷款;
(3)保管信托财产法律文件,并使其独立于自身财产的法律文件;
(4)定期向受托机构提供基础资产服务报告;
(5)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2、服务阶段的工作由一级分行具体承办,总行信贷与投资管理部负责总体协调;总行金融市场部、运行管理部等部门各司其职、配合工作。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策。
3、信贷与投资管理部会同个人金融业务部、公司金融业务部(小企业金融业务部)在服务阶段的主要职责是管理协调分行对基础资产的服务工作,具体包括:根据《贷款服务合同》,管理协调分行对基础资产的服务工作,对资产池的整体风险进行监控、评估和处理。
4、各分行是基础资产的日常管理部门,主要依据《贷款服务合同》及总行要求开展贷款服务工作,对借款人、贷款项目和担保等进行管理和监控,按照服务协议做好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回收工作。
(八)风险监督与管理
按照《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工商银行将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管理纳入总行风险管理体系。总行风险管理体系:
1、工商银行董事会对工商银行本系列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风险管理承担最终责任。工商银行董事会负责工商银行风险管理战略及政策的最后审批;
2、行长监督信贷资产证券化工作中的风险管理,直接向工商银行董事会及其风险管理委员会汇报风险管理事宜;
3、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监测并管理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工商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直接向工商银行首席风险官汇报;
4、总行内部审计局负责审查及独立评价信贷资产证券化工作的风险管理。工商银行内部审计局直接向工商银行董事会汇报工作,并独立于总行及分行层面的管理层;
5、根据总行各部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担当的具体角色,针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特征,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并向行长和董事会及其他相关机构汇报以获得批准。
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管理:
1、根据工商银行的经营目标、资本实力、风险管理能力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特征,确定是否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以及参与的方式和规模;负责设计信贷资产证券化方案和总结方案相关风险并向行长汇报;
2、资产负债管理部负责根据全行资产负债和流动性管理目标、资本管理要求,会同信贷与投资管理部和公司业务部门对拟证券化的信贷资产规模和行业目标提出意见;同时,负责根据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工商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资本管理,对于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进行资本计提;对分行开展证券化业务后贷款规模释放提出管理意见;
3、信贷与投资管理部负责对证券化的总体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制定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风险管理制度,并给出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的风险分析及其控制措施;
4、财务会计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资产证券化会计核算管理办法、设计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会计科目;进行预算费用及协助损益评估;按照行内集中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中介机构的选聘工作;就证券化业务后分行综合经营目标考核提出管理意见;
5、法律事务部的主要职责是独立或协助中介机构出具法律意见,对法律文本进行审查,以防范和控制资产证券化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6、信息科技部负责为风险管理需要的相关管理信息系统提供技术支持。
(九)合同管理
总行法律事务部负责资产证券化业务法律风险管理,对相关协议、文件进行法律审查。
九、工商银行(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信用卡贷款管理办法摘要
根据监管规定及工商银行信贷管理要求,工商银行制定了信用卡发卡业务准入及授信政策、发卡及催收流程,全行执行统一的风险控制标准。在贷前管理方面,充分应用行内及行外信息,确保客户身份、职业等办卡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理审慎授信;在贷中风险管理方面,定期根据客户资信状况、还款能力、用卡情况、风险表现等实施动态的授信管理,并实时监控客户用卡行为;在贷后管理方面,实施工商银行驻场催收中心和各分行属地催收的模式,并根据客户资质及逾期程度制定差异化的催收策略。上述信用卡贷款管理适用的制度为《信用卡业务个人信用授信管理办法》、《银行卡专业风险监控业务管理办法》、《信用卡贷款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办法》、《银行卡专业贷款风险资产管理处置办法》、《信用卡风险资产委外催收业务规程》等。
(一)信用卡应收债权形成程序
1、个人信用卡申请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信用卡申请渠道包括工商银行各分支行营业网点、工商银行网站、工商银行手机网银APP、工银e生活APP、工银信用卡微信公众号等。
客户通过营业网点申请信用卡,在了解开卡程序及持卡权利义务后,填写申请表并递交其他申请资料,网点业务人员在现场对提交实物申请表的客户身份信息、申请表信息及资料证明文件进行初审并落实“亲见亲签”要求。对于网上办卡的客户,在线提交申请信息后,待客户收到领卡通知后,须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约定领卡网点办理领卡及启用业务,业务人员对客户证件真实性进行核实并现场核查信息及资料证明文件,落实“亲见亲签”要求。
2、个人信用卡审核
工商银行在个人信用卡审批方面,持续加强系统在业务中的应用,避免操作风险。充分应用系统功能,对关键环节进行系统硬控制,实现业务操作流程的闭环管理。综合评价客户资质情况给予合理授信,系统自动采集行内外各类数据信息,剔除风险客户,建立电子化、标准化的授信审批流程。
客户通过柜面或网上渠道填写工商银行的信用卡申请,收到客户申请后在工商银行系统中建档,并由系统自动对接查询行内外信息,如人民银行征信信息等,对客户信用表现全面核查,并应用工商银行自行研发的内部评分模型、应用其他机构提供的外部数据以及工商银行自身积累的一些信息自动审查。同时应用获取行内外客户的职业、身份、收入、资产、纳税、公积金、负债等信息对客户资信进行全面评价。
完成自动审查后,进入调查环节,应用工商银行自主研发的申请反欺诈系统对客户申请信息进行比对校验,预警信息疑点。对于需要人工调查的,由调查人员依据客户信息资料及系统提示,采用电话调查等手段进行真实性调查;调查通过后,在审批环节主要是根据客户的资质情况,按照监管有关授信管理要求及工商银行授信政策,作出审批结论。
(二)信用卡准入标准政策
工商银行信用卡授信准入政策是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2号)、《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13号)等有关制度要求制定。
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的授信准入宗旨是将信用卡真正发给有还款能力、有信用且需要消费的客户,中国工商银行综合客户的基本情况、资产水平、收入状况、消费能力、风险等因素对客户准入进行评价。
主卡申请人的基本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信用卡副卡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工作单位或经常居住地原则上应在发卡机构所在地。
3、年龄须在18周岁(含)以上,信用卡副卡申请人年龄须在13周岁(含)以上。
4、拥有固定工作、稳定的收入来源或可靠的还款保障。
5、符合风险控制条件,不存在银行或信用机构的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三)信用卡额度管理以及各类主要业务的额度管理
1、信用卡业务额度管理
工商银行信用卡业务授信额度管理是以客户可证实收入为基础,综合客户资产、负债、内部评级评分,并结合侧面信息及外部数据,对客户全面、科学地进行评价。工商银行根据客户的资质,依据工商银行信用卡授信政策在行内统一融资限额管理和监管刚性扣减要求下给予客户的可循环、纯信用的授信。
工商银行信用卡业务建立了以客户为单位的存续期动态管理体系,对风险客户动态进行额度管控。根据客户的资产负债、代发工资、贷中征信、用卡行为、还款行为、履约违约等多维行内外数据,锁定潜在风险客户范围,提前采取风险防控措施,持续开展授信动态管理工作。在系统应用上,做好客户信用风险的识别、计量、评价和管控,通过系统自动化完成数据的筛选、推送和审批流程,自动实现授信动态管理的全流程差异化的管控策略。
2、分期类业务的额度管理
同“信用卡业务额度管理”。 (专项分期额度非可循环)
3、授信内部评分标准
2009年以来,工商银行在其信用卡业务开展过程中全面应用内部评级管理。通过信用评分模型、资产池划分等内部评级方法,确定信用评分、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等评级参数,并由系统进行评级结果计量。其中信用评分模型通过对客户基本信息、资产信息、债项信息、交易信息全面挖掘、分析、提炼,综合评估客户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目前工行客户申请评分、行为评分、催收评分的评分区间为0-850分,不同分值对应不同的风险账户率,评分分值越高,代表客户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变为风险账户的概率越小。工行会结合宏观经济形势、客户群体特征、产品特点等要素制定信用卡客户评分刚性控制线,确定客户准入范围。客户风险等级及人群位次是将客户在未来变为风险客户概率进行排序的结果,排序越靠前则说明客户未来变为风险客户的概率越小。目前工行根据风险等级对应的客群在全部客户中的累计分布情况,划定人群位次,一般划分为5档,并随客户群特征变化及风险管控策略的需要不断变化。
在信用卡准入方面,工商银行根据申请评分确定的客户风险等级及人群位次结果,实施差异化审批策略,针对低风险客户制定相应的市场营销及准入策略,
识别高端客户,提高收益水平,对高风险客户制定风险管理策略,排除低端客户,有效控制风险;在额度管理业务方面,根据量化模型、内外部信息等对未逾
期客户贷后风险实施管理,差异化制定额度调整策略。在发卡和额度管理过程中,工商银行对评分低于风险控制线的申请自动拒绝,对评分较高的低风险申请可自动审批通过;对于评分高于风险控制线但不符合自动审批要求的申请,通过人工审批的方式确定审批结论。同时,工商银行实施了差异化准入政策。在全行设置最低申请评分风险控制分值线,在此基础上,各分行根据实际风险控制状况设置不同风险控制线,并依据变化情况定期调整。在信用卡逾期客户方面,工商银行根据信用卡催收评分提示的风险账户率将逾期客户划分为不同风险等级,结合区域、产品和贷款特征,设置差异化的催收策略,合理选择催收方式开展信用卡催收管理业务,提升催收效果。
(四)担保形式
本次证券化发行涉及的信用卡资产不涉及担保。
(五)贷后管理办法
在信用卡风险资产管理方面,工商银行制订了信用卡风险资产贷后管理办法,对信用卡逾期催收的标准、冻结止付、风险资产监测方法、资产分类划分标准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在逾期催收方面,工商银行根据催收评分结果将逾期客户划分为高风险、中风险和低风险三类,根据催收评分、逾期期限、逾期金额制定不同的催收策略和方式。
在信用卡催收方面,工商银行采用驻场催收中心集中催收和各分行属地催收的模式。总行驻场催收中心为西安分中心,处理工商银行逾期客户的催收;各分行负责本地区逾期客户的催收。双线同步的催收模式既可确保总行对全部违约任务的全覆盖催收,也强化了分行对本地区疑难任务的催收力度。主要应用的催收方式包括自动短信催收、自动语音催收、人工电话催收、信函催收、上门催收、司法催收和合作催收。
资产保全手段包括催收、扣收、报案及诉讼。客户违约后,由系统自动催收、驻场催收中心和分行对客户进行催收;对于经催收仍未偿还全部或部分欠款的客户,工商银行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客户在工商银行的金融资产实施扣收;对于次级、可疑及损失类客户,工商银行将采取报案及诉讼方式进行资产保全。
在信用卡风险资产分类方面,工商银行严格按照《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九十二条对信用卡风险资产进行分类管理,并据此计提拨备。
在资产处置方面,工商银行依据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的政策要求制定相关制度,并印发了信用卡呆账核销实施细则。信用卡呆账核销由各一级(直属)分行风险管理部门统一审批,超过分行权限的由总行审批,确保流程合规。
资产分类与拨备管理
工商银行按照《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3〕第1号)对信用卡风险资产进行分类管理,具体为:
1、正常类:持卡人能够按照事先约定的还款规则在到期还款日前(含)足额偿还应付款项。
2、关注类:持卡人未按事先约定的还款规则在到期还款日足额偿还应付款项,逾期天数在1-90天(含)。
3、次级类:持卡人未按事先约定的还款规则在到期还款日足额偿还应付款项,逾期天数为91-120天(含)。
4、可疑类:持卡人未按事先约定的还款规则在到期还款日足额偿还应付款项,逾期天数在121-180天(含)。
5、损失类:持卡人未按事先约定的还款规则在到期还款日足额偿还应付款项,逾期天数超过180天。
其中,后四类为逾期,后三类为不良。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方面,表内贷款和表外可用未用额度按照三阶段进行分类,各阶段贷款按照对应的LGD和PD值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六)内部评级制度
工商银行严格按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和中国银保监会《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等制度,建立了规范的信贷资产内部评级体系,充分利用信用评分模型、资产池划分等内部评级方法,实现信贷资产信用评分、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以及内部评级相关指标的计量,并将计量结果应用于经营管理的全过程,有效提升了信贷资产计量和管理水平。
(七)风险预警
工商银行依托自主研发的信用卡风险监控系统对信用卡业务的授信审批、交易异常、资金流向、还款异常等方面识别的信用风险实行总分行联动调查处置、实时可干预的风险监控运行机制。工商银行依据风险形势和特征动态调整监控策略,建立存量客户信用风险重评预警体系,前移风险处置,控制资产拨备,压降逾期损失。持续强化工商银行重点监控,建立起以客户为中心,贯穿整个业务流程的风险防控体系。该体系实现了总分行的有效联动、职责明晰的监控管理机制;分行负责做好各类监控任务的落地调查和风险处置,针对经调查确认存在风险的客户及其卡片,及时采取止付、锁定、降额、提前催收等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
十、工商银行(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信用类贷款管理办法摘要
个人信用类贷款是指工商银行通过电子渠道或柜面向个人客户提供的,客户可在相应电子渠道自助或银行柜面完成贷款申请、审批、签约、放款和还款等全流程环节办理的个人信用类贷款。中国工商银行对该类贷款的管理主要有《个人信用贷款管理办法》,该办法适用于工商银行所属各分支机构、电子渠道办理的个人信用类贷款业务。
贷款申请渠道:包括工商银行网点以及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官方网站、工银e生活APP、工银融e联APP、自助设备和随着技术创新推出的其他电子渠道。
按照工商银行信贷业务管理规定,在贷前管理方面,充分应用行内及行外信息,确保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及授信的精准度;在贷中管理方面,定期根据客户资信变化情况实施动态的授信管理;在贷后管理方面,实施工商银行电话服务中心和各分行同步催收的模式,并根据客户资质及逾期程度制定差异化的催收策略。
(一)个人信用类贷款应收债权形成程序
工商银行个人信用类贷款的发放程序包括以下三个阶段:客户申请、贷款审查审批、贷款发放。
客户申请。客户可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工银e生活、工银融e联、智能终端、合作平台、柜面等渠道申请办理个人信用贷款业务,确定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同步签订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并补充必要客户信息。
贷款审查审批。收到客户申请后在工商银行系统中建档,并由系统自动连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客户信用报告全面核查,并应用工商银行自行研发的内部评分模型、应用其他机构提供的外部数据以及工商银行自身积累的一些信息完成客户准入的基本筛选。同时应用获取行内外客户的职业、身份、收入、资产等正面信息对客户资信进行全面评价。
客户的贷款申请由系统自动审查特别关注客户信息系统、内部评级系统等风险控制系统。自动审查通过后,对于满足符合工商银行设定条件的贷款申请直接进入自动审批环节,自动审批不通过的进入人工审批环节。对于未能进入自动审批环节的贷款申请进行人工调查核实,调查核实通过后,进行自动审批或人工审批。
完成客户基本条件准入后,进入人工调查环节。调查人员应用工商银行自主研发的申请反欺诈系统对客户申请的真实性进行调查;调查通过后,在审批环节主要是根据客户的资质情况,按照工商银行授信政策并综合客户已有授信给予客户授信额度,防范过度授信。
贷款发放。贷款审查审批通过后,系统自动为客户开立贷款账户,将款项实时发放至指定的收款账户,并由系统自动控制资金不得进入违规领域。
(二)个人信用类贷款客户准入与授信
个人信用类贷款的贷款对象为符合工商银行标准且有消费需求的个人客户群体,包括但不限于:优质单位员工、稳定可证实收入客户、稳定金融资产客户、消费活跃的优质客户、行内优质住房按揭贷款客户等。个人信用类贷款面向工商银行依托科技系统能够获得客户数据信息从而能够设定筛选规则、对客户进行自动准入评价的个人客户。其中:
客户数据信息:
(1)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
(2)信用及风险信息,包括征信信息、反洗钱、外部欺诈等;
(3)可证实收入信息,包括代发工资、房产、金融资产、公积金缴存等;
(4)债项信息,包括信用卡透支、分期或贷款信息;
(5)行为信息,包括用卡行为、消费交易信息等;
(6)采购的外部数据等第三方信息;
(7)其他可信数据信息。
贷款申请人的基本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工作单位或经常居住地一般应在工商银行贷款机构所在地;
3、境内地区信用贷款申请人年龄须在18周岁(含)以上,外籍及港澳台信用贷款申请人年龄须在25周岁(含)至65周岁(含)之间;
4、拥有固定工作、稳定的收入来源或可靠的还款保障;
5、不存在银行或信用机构的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科技系统
工商银行内部科技系统,以及工商银行认可并可接入合作的外部第三方系统。数据信息来源于工商银行内部科技系统的,由相应业务主管部门对信息录入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金融科技部对系统功能实现过程中的数据提取、分析、测算等按业务需求使用数据的合规性以及数据的安全性负责;数据信息来源于外部第三方系统的,由消费信贷市场一部会同金融科技部对外部第三方机构或平台系统信息准确性进行评估、确认,并在与合作方的合作协议中明确双方对信息数据真实性、准确性的责任界定。
客户准入与授信流程
工商银行个人信用贷款业务实行“目标客户筛选、白名单制准入”机制,对于筛选出的目标客户,客户发起贷款申请后,由系统自动审查工商银行相关风险控制系统,根据客户基本准入条件、风险控制条件以及授信规则进行判断,如为自动审批,得出审批结论,实时将审批结果在电子渠道反馈给借款申请人。如审批策略为需人工调查、审批,由审批系统相应岗位进行人工调查、审批。
授信管理原则及授信额度核定标准
授信管理原则。工商银行个人信用贷款统一纳入全行个人客户融资限额管理体系,建立以客户为单位的、统一的个人信用授信体系;授信额度核定标准。个人信用贷款目标客户信用授信额度核定标准按照工商银行个人客户信用授信管理办法执行。通过住房公积金、税金、社保等缴纳情况获得授信额度的个人信用贷款。
(三)内部评级制度或授信内部评分的标准
工商银行严格按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和《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等制度,建立了规范的信贷资产内部评级体系,充分利用信用评分模型、资产池划分等内部评级方法,实现信贷资产信用评分、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以及内部评级相关指标的计量,并将计量结果应用于经营管理的全过程,有效提升了信贷资产计量和管理水平。
工商银行根据行内《信用风险内部评级管理规定(2020年版)》(工银规章[2020]4号)相关规定,应用内部评级结果对个人信用贷款实行刚性控制,对于符合规定准入条件的才能办理相关业务。通过全行统一内评体系控制客户风险。根据内评体系,个人信用贷款(融e借)业务在上线之初就部署了专属申请评分,并在实际生产中用于刚性控制,即低于刚控线的客户予以禁入。其中,融e借的内评评分主要包括的信息维度包括客户的个人信息、在工行留存信息、征信信息等,使用量化模型,识别和计量客户风险。同时,工商银行单独使用人行信息、其它反欺诈信息等,识别客户欺诈风险,进行积极防控。
2009年以来,工商银行在其个人信用类贷款业务开展过程中全面应用内部评级管理。通过信用评分模型、资产池划分等内部评级方法,确定信用评分、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等评级参数,并由系统进行评级结果计量。其中信用评分模型通过对客户基本信息、资产信息、债项信息、交易信息全面挖掘、分析、提炼,综合评估客户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目前工行客户申请评分、行为评分、催收评分(评分区间为0-850分),不同分值对应不同的风险账户率,评分分值越高,代表客户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变为风险账户的概率越小。工行会结合宏观经济形势、客户群体特征、产品特点等要素制定个人信用类贷款客户评分刚性控制线,确定客户准入范围。客户风险等级及人群位次是将客户在未来变为风险客户概率进行排序的结果,排序越靠前则说明客户未来变为风险客户的概率越小。目前工行根据风险等级对应的客群在全部客户中的累计分布情况,划定人群位次,一般划分为5档,并随客户群特征变化及风险管控策略的需要不断变化。
在个人信用类贷款准入方面,工商银行根据申请评分确定的客户风险等级及人群位次结果,实施差异化审批策略,针对低风险客户制定相应的市场营销及准入策略,识别高端客户,提高收益水平,对高风险客户制定风险管理策略,排除低端客户,有效控制风险;在额度管理业务方面,根据行为评分对未逾期客户贷后风险实施管理,差异化制定额度调整策略。在发放贷款和额度管理过程中,工商银行对评分低于风险控制线的申请自动拒绝,对评分较高的低风险申请可自动审批通过;对于评分高于风险控制线但不符合自动审批要求的申请,通过人工审批的方式确定审批结论。同时,工商银行实施了差异化准入政策。在全行设置最低申请评分风险控制分值线,在此基础上,根据各分行实际风险控制状况设置不同风险控制线,并依据变化情况定期调整。在个人信用类贷款逾期客户方面,工商银行根据催收评分提示的风险账户率将逾期客户划分为不同风险等级,结合区域、产品和贷款特征,设置差异化的催收策略,合理选择催收方式开展个人信用类贷款催收管理业务,提升催收效果。
(四)贷后监控与风险预警
个人信用类贷款的贷后管理,包括贷中监测预警、违约贷款催收与处置、档案管理等内容。
1、贷中监测预警
个人信用贷款(融e借)贷中风险监控是指依托系统筛选个人信用贷款(融e借)客户资金流向违规领域等违规类风险和个人行内资产异常变化以及异常还款等违约类风险,采取必要的风险预警、核查,对于确认存在实质性风险的客户,将采取剔除白名单、添加灰名单等风险处置措施。
2、违约贷款催收与处置
工商银行针对个人信用贷款的贷后管理,在《个人信用贷款管理办法(2019年版)》进行了单独规定,要求分行银行卡业务部门加强对相关账户使用情况的跟踪,密切关注客户资质变化,对发现风险隐患的客户及时采取终止发放贷款或提前转入催收程序等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有权机关要求或协议约定的措施。
在逾期催收方面,工商银行根据催收评分结果将逾期客户划分为高风险、中风险和低风险三类,根据催收评分、逾期期限、逾期金额制定不同的催收策略和方式。工商银行采用总行电话服务中心集中催收和各分行分散催收的模式。总行电话服务中心分为石家庄和成都两中心,分别处理工商银行北方地区和南方地区逾期客户的催收;各分行负责本地区逾期客户的催收。双线同步的催收模式既可确保总行对全部违约任务的全覆盖催收,也强化了分行对本地区疑难任务的催收力度。主要应用的催收方式包括自动短信催收、自动语音催收、人工电话催收、信函催收、上门催收、司法催收和合作催收。
对出现逾期的个人信用贷款客户,在工商银行总行远程银行中心对早期逾期开展集约化催收的基础上,分行银行卡业务部门及客户所属网点应同步组织催收。对于金额较大、电话失联或催收评分较差的客户要优先安排上门催收,并视情况采取降额等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有权机关要求或协议约定的风险控制措施。
对形成不良的业务,分行可结合当地司法实践及与司法机构沟通情况,综合考虑诉讼成本效益,可采取报案、诉讼等司法催收手段清收欠款。对于不予起诉的客户,分行应做好追索类核销的相关工作并保存好相关证明材料。
资产保全手段包括催收、扣收、报案及诉讼。客户违约后,由电话服务中心和分行对客户进行催收;对于经催收不还的客户,工商银行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客户在工商银行的金融资产实施扣收;对于次级、可疑及损失类客户,工商银行将采取报案及诉讼方式进行资产保全。
在资产处置方面,工商银行依据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的政策要求制定相关制度,并印发了信用卡呆账核销实施细则。信用卡呆账核销由各一级(直属)分行风险管理部门统一审批,超过分行权限的由总行审批,确保流程合规。
资产分类与拨备管理
工商银行按照《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九十二条对信用卡风险资产进行分类管理,具体为:
1、正常类:持卡人能够按照事先约定的还款规则在到期还款日前(含)足额偿还应付款项。
2、关注类:持卡人未按事先约定的还款规则在到期还款日足额偿还应付款项,逾期天数在1-90天(含)。
3、次级类:持卡人未按事先约定的还款规则在到期还款日足额偿还应付款项,逾期天数为91-120天(含)。
4、可疑类:持卡人未按事先约定的还款规则在到期还款日足额偿还应付款项,逾期天数在121-180天(含)。
5、损失类:持卡人未按事先约定的还款规则在到期还款日足额偿还应付款项,逾期天数超过180天。
其中,后四类为逾期,后三类为不良。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方面,表内贷款和表外可用未用额度按照三阶段进行分类,各阶段贷款按照对应的LGD和PD值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3、风险预警
工商银行依托自主研发的信用卡业务风险监控系统对信用卡业务的授信审批、交易异常、资金流向、交叉违约、还款异常等环节面临的信用风险实行总分行联动调查处置、实时可干预的风险监控运行机制。工商银行依据风险形势和特征动态调整监控策略,持续前移风险监控环节,不断加大工商银行重点监控和直接干预力度,建立起以客户为中心,覆盖全业务流程风险的总分行联动、职责明晰的监控管理机制;分行负责做好各类监控任务的落地调查和风险处置,及时对调查确认存在风险的客户及卡片采取止付、降额、提前催收等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
4、贷款档案管理:
对于通过柜面渠道办理的个人信用贷款业务,档案管理参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保管处理。在柜面业务办理形成的纸质档案,一般包括通用机打凭证(随交易打印电子化印章)、《业务申请确认书》、客户签署的纸质协议(如有)银行留存联,以及贷款用途证明(购买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对于通过线上渠道办理的个人信用贷款业务,档案管理参照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保管。其中,贷款结清两年内的电子合同可通过审批系统进行查询;超过两年的电子合同可通过档案编号在工商银行电子影像系统中进行查询。
(五)个人助商组合贷还需满足:
1.准入与授信:
准入要求:客户年龄在18(含)-60周岁(含)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境内公民;具有合法有效的经营资质,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满1年(含),经营情况正常,有固定经营场所;拥有相对稳定的经营性收入、可变现的资产或其他可靠的还款保障及还款能力;具有良好的信用状况和还款意愿;未在我行办理经营快贷、个人信用贷款(融e借)或已办理但没有贷款余额的。
授信标准:基础额度授信标准,包括日均金融资产、年收单额、年经营流水、收单商户持续经营情况、个人住房贷款还款表现、信用卡还款表现、商圈商户经营情况等。借款人应至少符合一项授信规则的授信条件,同一借款人符合多项授信规则条件的,可按孰高原则核定。加分信息授信标准,包括借款人家庭信息、社保信息、纳税信息、行业信息、征信评分等。对借款人核验通过的加分信息,逐项计算得分,加分信息评分达到相应档次的,可参照额度矩阵提高相应额度。同一加分信息,已作为基础额度授信规则的,分数不再重复计算。
2.评分评级:
本业务采取评分矩阵方式核定额度,核定标准包括总行授信标准和分行区域规则标准两种。
3.贷款管理
贷后监测要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贷款资金流向是否合规、合法,包括是否存在以贷还贷,是否涉嫌流入基金、理财、股市等违规领域,是否存在多笔贷款流向同一账户,是否存在贷款发放后回流等情况。
(2)是否存在批量还款、批量违约、交叉违约、洗钱、外部欺诈等情形。
(3)经营关键信息是否存在异常,如工商注册登记信息是否异常、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异动、经营实体在我行结算流水是否存在异动等。
(4)对借款人潜在风险开展监测,如涉刑涉诉、限制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强制清算破产、借款人账户司法冻结等异常情况。
(5)其他可能影响借款人资信情况、偿债能力的风险情形。
十一、工商银行(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个人类贷款管理办法摘要
中国工商银行对个人贷款的管理主要有《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操作流程》、《中国工商银行零售信贷资产内部评级管理办法》、《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押品管理办法》、《个人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办法》、《个人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个人逾期贷款催收管理办法》、《个人客户不良贷款管理办法》、《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个人房产抵押消费与经营组合贷款管理办法》等。
(一)基本流程与职责分工
个人信贷业务基本流程包括贷款申请受理、贷款调查、审查审批、贷款发放、作业监督、贷后监测与检查、逾期贷款催收等。
贷款申请受理由贷款经办行或业务网点负责,由贷款申请受理岗位人员向借款申请人提供业务咨询和产品介绍;按照个人贷款业务规定受理贷款申请,收集贷款申请资料;经初步判断符合贷款条件的,在收齐资料后将贷款申请资料移交调查人员进行调查。
贷款调查由贷款经办行个人信贷业务部门负责,由贷款调查人员对借款申请人及贷款申请资料进行调查,见客谈话和上门核实,查询相关系统,录入相关信息,对贷款申请资料进行分类扫描及影像加载,进行客户风险等级评定及贷款申请评分,综合判断后签署调查意见。调查实行双人调查,调查人的搭配定期轮换。
审查审批由有权审批行授信审批部门负责,审查人负责对贷款申请从信贷政策、规章制度和风险控制角度进行全面审查,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客观性、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对PCM2003系统中调查人提交资料的完整性与合规性负审查责任。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对贷款进行审批,对审批意见是否合法合规、风险识别是否全面、避险措施是否具体可行承担审批责任。
贷款签批及手续办理由贷款经办行负责,贷款行具有相应信贷审批资格及审批权限的行长或副行长作为签批人负责对审批同意的贷款资料进行审阅,结合工商银行经营管理情况,决定贷款是否发放,进行贷款签批,并由其或其授权的个人信贷业务部门负责人人签署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和借据;综合管理员负责落实审批及签批意见,并通知借款人放款事宜等工作;柜面会计人员按规定向借据载明的账户发放贷款。放款核准由有权核准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由放款核准人员负责审查个人信贷业务合同和相关协议等资料,审核审批及签批意见落实情况,监督信贷业务合规性和信贷业务档案资料,对未发现问题的信贷业务核准放款,并对发现问题的信贷业务提出整改要求。
放款后作业监督由有权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由放款审查岗及核准岗人员监督信贷业务档案资料完整性、一致性和有效性,监督贷款经办行落实信贷管理要求和贷后管理工作情况,并将监督合格的信贷业务档案移交综合档案管理部门入库。
贷后监测与检查由贷款经办行个人信贷业务部门及各级行信贷与投资管理部门负责。贷款经办行监测人员负责监测贷款用途和贷款质量变化,归集风险项目和风险客户信息,对个人贷款及合作机构、按揭项目、抵押物等情况进行日常检查,根据日常检查情况完成资产质量和贷款风险分类认定;信贷管理部门监测人员负责对辖内个人贷款整体情况进行监测检查,对贷款经办行监测检查工作进行跟踪、督导及考核,对监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一步核查。
逾期贷款催收由总行电子银行中心95588人工座席人员、贷款经办行催收人员、信贷管理部门贷后管理人员负责。总行95588人工座席人员负责逾期1-15天贷款的集中电话催收工作;贷款经办行催收人员负责逾期15天以上的贷款催收工作;信贷管理部门贷后管理人员负责对催收工作进行组织、督导与考核。对逾期90天以上仍未归还的贷款,应按规定及时移交不良贷款管理相关部门处置,通过重组、诉讼、抵押物拍卖、以物抵债等方式收回贷款。
(二)授信评审标准
1、准入条件:
个人贷款借款人应符合的基本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或有效居留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
(3)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在工商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无不良记录;
(4)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满足工商银行零售内部评级系统评定的客户风险等级要求;
(5)具有明确、合法、合规的贷款用途;
(6)能够提供工商银行认可的有效担保;
(7)在工商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8)未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非工商银行发洗钱禁止类客户或高风险客户;
(9)工商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不同业务品种的借款人还应满足一定的特定条件,其中:
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应符合:(1)年龄在18(含)-65周岁(含)之间;借款人为外籍人以及港、澳、台居民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并有固定居所和职业,能提供境内联系人,并同时满足我国关于境外人士购房相关政策。(2)具有所购住房成交合同。其中,一手房应具有商品房销(预)售合同或意向书(拍卖房除外);二手房应具有《房屋买卖合同》。(3)具有支付所购房屋首期购房款的能力。(4)同意贷款资金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委托工商银行向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交易对象支付贷款。(5)两个以上借款人共同申请借款的,共同借款人限于配偶、子女、子女配偶和父母;对共同购房人作为共同借款人的,不受上述规定限制。(6)授权工商银行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查询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情况,或向工商银行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
2、个人贷款授信评审标准
个人贷款实行独立审查审批制度,设置审查、审批岗位,配置符合资质条件的审查审批人员。
(1)贷款审查人从信贷政策、规章制度、市场形势、产品定价和风险控制等方面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规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对全球信贷与代理投资管理系统(GCMS)中调查人提交资料的完整性与合规性进行复核审查。重点审查借款人的诚信状况、偿债能力、担保情况,分析和揭示贷款风险因素和程度,拨打借款人电话核实其借款行为和用途,并在GCMS系统中签署审查意见和电话核实结果,对贷款审查承担责任。
贷款审查要点包括:影像资料是否齐全、合理,与系统录入关键信息是否一致,合作机构是否准入,借款人资格、资信是否合规,还款来源是否充足,收入状况是否合理,首付款是否符合比例,贷款担保是否合法、有效、足额,贷款投向是否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和工商银行要求,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成数、还款方式、支付方式是否符合规定,客户评分、申请评分、贷款定价、RAROC值等内部评级结果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贷款风险是否可控,调查人是否履行调查责任、调查意见是否客观等。
个人经营性贷款(含房抵组合贷中向借款人发放的消费用途贷款)审查要点包括:贷款调查岗、调查复核岗是否履行了调查、调查复核职责,出具的调查意见是否合理、客观;所申请的贷款金额、贷款期限、执行利率、贷款成数、还款方式、支付方式是否符合规定。贷款申请人主体资格、资信情况以及还款能力是否符合规定。贷款担保是否足额、明晰,是否符合规定;相关抵押物的评估价值是否合理,是否具有较强的变现能力。贷款用途是否合法合规。 贷款申请信息是否完整、合理,关键影像材料是否齐全、合规等。
(2)贷款审批人对GCMS系统影像资料及信息进行审阅,在审核调查人、审查人意见基础上,综合判断贷款风险状况,并在GCMS系统中签署审批意见,对审批意见是否合法合规、风险识别判断是否全面准确等承担审批责任。
贷款审批主要内容:授信额度、是否贷款、贷款金额、期限、成数利率、还款方式、支付方式、放款条件等。
个人经营性贷款(含房抵组合贷中向借款人发放的消费用途贷款)审批岗根据贷款调查、审查意见,审核贷款调查是否履职到位、贷款审查风险揭示是否全面、调查审查意见是否合理,综合判断贷款收益与风险,并出具审批意见。
(3)个人住房贷款实行分类审查制度,即在GCMS系统中,对贷款可量化的合规性指标及风险因素进行自动审核的基础上,根据零售内部评级系统客户风险等级、申请评分等指标条件,对个人住房贷款实施分类审查。对符合特定条件、风险相对较低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实行自动化审查,对其他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实行人工分类审查。
(三)内部评级制度及授信内部评分标准
工商银行运用建模方法并借鉴专家管理经验,利用长期积累的历史数据,建立了覆盖各类零售产品完整生命周期的信用评分模型体系和覆盖各类零售信贷资产风险敞口的资产池划分与风险参数计量模型体系,实现对零售信贷资产信用风险的模型量化管理,并广泛应用于零售信贷业务客户准入、授信审批、贷款定价、贷后管理和资本计量等业务流程。2014年4月,原中国银监会正式批复工商银行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对符合监管要求的零售信用风险暴露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监管资本。
信用评分模型体系分为客户评分模型和账户评分模型,客户评分模型预测客户未来一段时间内变为风险客户的概率,账户评分模型预测单个账户未来一段时间内变为风险账户的概率,并按业务发展阶段划分为债项申请评分模型、行为评分模型、催收评分模型等类型。模型主要采集客户基本信息、资产信息、债项信息、交易信息、征信信息等数据,其中客户基本信息、征信信息和申请债项等信息调查由个人贷款经办行申请受理人和调查人负责收集、录入、核实,客户资产信息和已有债项信息由系统自动收集。综合运用单变量分析、多变量分析、WOE、决策树、逐步判别分析、逻辑回归、线性回归等统计技术进行数据挖掘、分析、提炼,全面分析客户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对客户或者单个账户未来风险状况作出预测。模型计量结果表现形式包括评分分值、风险等级、人群位次和风险账户率,其中客户风险等级和人群位次为客户评分结果,即根据客户未来变为风险客户的概率从小到大排序,划分客户风险等级,根据风险等级对应的客户群在全部客户人群中的累计分布情况,划定人群位次;评分分值和风险账户率为账户的债项申请、行为、催收评分结果,评分分值越高,表示账户未来变为风险账户的概率越小,风险账户率值越低,表示账户在未来变为风险账户的概率越小。在此基础上,按照内部评级法的相关要求,工商银行还形成了一套适应零售业务实际情况的资产池划分流程和计数,开发完成用于各类风险参数计量的资产池划分体系,以实现对零售信贷资产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和违约风险暴露等风险参数的计量。
内部评级结果应用于零售业务的各环节。客户评分结果是客户预筛选管理的重要决策依据,债项申请评分结果是贷款或信用卡申请审批的重要决策依据,行为评分结果是未逾期存量客户贷后风险管理的重要决策依据,催收评分结果是逾期客户催收管理的重要决策依据。资产池划分和PD、LGD、EAD以及内部评级相关指标的计量结果,是拨备管理、资本管理、贷款定价政策、绩效衡量与考核的重要决策依据。
(四)贷款担保及押品管理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1、贷款担保管理
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方式限于抵押或质押(开发企业或合作机构阶段性保证担保除外)。抵(质)押担保可采用最高额抵(质)押担保和一般抵(质)押担保两种方式,对于符合工商银行《个人贷款最高额担保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原则上应办理最高额抵(质)押担保(当地房管部门不办理最高额抵押担保业务的除外)。按规定需要提供阶段性担保的,可提供以下四种阶段性担保方式之一:a、开发企业阶段性保证。担保条件和有关要求按照《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2016年版)》相关规定执行。b、担保机构或房地产经纪机构阶段性担保(仅限二手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担保人条件和有关要求按照《个人信贷业务合作机构管理办法(2016年版)》相关规定执行,各一级(直属)分行须对通过阶段性担保方式办理二手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经办行实行名单制管理,名单须经一级(直属)分行行长或副行长批准,并报总行备案。c、质押阶段性担保。阶段性担保期间至办妥正式抵押登记手续。质物范围及其相关操作规定按照工商银行个人金融资产质押贷款相关规定执行。d、非本笔贷款所购住房抵押阶段性担保。阶段性担保期间至办妥所购住房正式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物须为自然人名下具有完全产权的住房。
当地政府有二手个人住房贷款交易资金监管的从其规定,无交易资金监管的可按照工商银行《安心账户(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工银规章[2014]11号)相关规定执行或二手个人住房贷款交易双方委托工商银行实行交易资金监管。
一手个人住房贷款,应区分以下情况落实担保后发放贷款:
a、阶段性担保+抵押预告登记后放款。当地能够及时办理合法有效抵押预告登记的,须同时落实阶段性担保和抵押预告登记后发放贷款。阶段性担保期间应至少担保至办妥正式抵押登记手续。
b、阶段性担保+抵押预告登记收件回执后放款。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向房产登记部门提交抵押预告登记资料、取得收件收据(房产登记部门已受理抵押登记申请材料的回执),并落实阶段性担保后发放贷款,阶段性担保期间至办妥抵押预告登记手续。
(a)当地房管部门管理比较规范,未发生过在取得收件收据后因房管部门原因不予继续办理抵押预告登记的情况,且当地银行同业已普遍按照此种方式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b)已办妥房屋(预)销售备案登记;
(c)按揭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属于A类、B类、C类、D类之一的项目。
②.区位环境良好、基础设施配套完善、定价合理且销售前景良好的现房项目。
c、阶段性担保后放款。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在落实阶段性担保后发放贷款。阶段性担保期间应担保至办妥正式抵押登记手续。
(a)确因当地政府职能原因无法办理抵押预告登记的。
(b)当地银行同业已普遍实施、经一级(直属)分行信用风险管理委员会审定可不办理抵押预告登记的地区。审定结果须报总行备案。
(c)A类项目。阶段性担保期间可担保至办妥抵押预告登记手续。
(d)属于B类、C类、D类之一的项目。
d、取得抵押预告登记收件回执后放款。
对于A类项目,可在取得抵押预告登记收件回执后放款。
直客式一手个人住房贷款,可区分以下情况落实担保后发放贷款。
(a)办妥正式抵押登记或全程质押手续后发放贷款。
(b)办妥贷款所购房屋抵押预告登记手续后发放贷款。
(c)在落实第二十五条(三)(四)之一的阶段性担保后发放贷款。
二手个人住房贷款,原则上应在办妥正式抵押登记或全程质押手续后发放贷款,并可区分以下情况落实担保后发放贷款:
a、在办妥正式抵押登记或全程质押手续后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售房人账户。
b、在提供第二十五条(二)阶段性担保方式的,可在取得房屋买卖交易契税完税凭证、房管部门受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收件回执原件,或者在取得抵押登记收件回执原件,核验原件真实有效,并落实阶段性担保后发放贷款至售房人账户。
c、在提供第二十五条(三)(四)阶段性担保方式之一的,可在落实阶段性担保后发放贷款至售房人账户。
d、实行资金监管(托管)的,贷款审批通过后发放贷款至交易资金监管(托管)账户,待办妥所购住房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后释放监管(托管)资金;对于采取第二十五条(二)(三)(四)阶段性担保方式的,应在落实阶段性担保并取得房屋买卖交易契税完税凭证、房屋交易过户收件回执单原件,或者在取得抵押登记收件回执原件,且核验原件真实有效后释放监管(托管)资金。监管资金具体释放要求按照交易资金监管(托管)协议约定执行。
以所购商品住房或其他商品住房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80%;申请个人自建房贷款的,抵押物可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在建工程,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70%。采取质押担保的,质押率按照工商银行个人金融资产质押贷款有关规定执行。
个人住房贷款押品管理,按照《个人贷款押品管理办法(2015年版)》(工银规章〔2015〕131号)有关要求执行。
办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时,应在与公积金管理中心签署的委托服务协议中明确约定公积金委托贷款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抵押权。相关要求按照《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办法(2013年版)》(工银规章[2013]32号)执行。
以共有财产抵(质)押的,抵(质)押人应为全体共有人,全体共有人须出具同意抵(质)押的书面声明或在抵(质)押合同上签名。
抵押物房龄原则上不超过30年,对于建筑质量、区域位置特别优良的房产,抵押物房龄可适当放宽,对房龄超过30年的要适当降低贷款成数。贷款期限最长不能超过抵押房产剩余的土地使用权年限。
抵押物价值需由贷款人或其认可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确认。抵押物的价值一般按以下方式确定:
a、以贷款所购房屋抵押担保的一手个人住房贷款,抵押物价值一般为房屋的交易价格,如贷款经办行认为抵押物交易价格偏高或购房行为发生在开发商取得大产权证两年后,应根据个人贷款押品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工商银行的内部评估价作为抵押物价值。或由工商银行认可的外部评估机构评估,工商银行内部评估人员在外部评估的基础上调整确定后的评估价作为抵押物价值。
b、以贷款所购房屋抵押担保的二手个人住房贷款,以及以非本笔贷款所购住房抵押担保的一手、二手个人住房贷款,应根据个人贷款押品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工商银行的内部评估价作为抵押物价值。或由工商银行认可的外部评估机构评估,工商银行内部评估人员在外部评估的基础上调整确定后的评估价作为抵押物价值。
2、押品管理
工商银行对押品实行分类管理,根据押品特征划分为七大类,包括:房地产、工程机械、交通运输设备、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权利凭证及有价证券、贵金属及其他等。
押品管理是个人贷款办理和存续期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业务调查阶段,押品管理的重点包括:
(1)押品调查。对押品状态、权属以及价值信息进行全面调查了解,以便判断押品为对应个人贷款提供缓释风险的可行性,押品调查阶段了解的信息,须同时满足初次价值评估的需要。
(2)价值初次评估。押品初评,应根据各类押品的特点,综合考虑市场价格、变现难易程度、是否存在影响资产处置价值的瑕疵及其他因素,运用适当的评估方法,认定押品价值。初评的主要目的是合理确定押品的可担保额度。
在业务存续期内,押品管理的重点包括:
(1)押品检查。关注押品状态、权属以及价值信息的变化情况,以便判断押品为对应个人贷款继续提供缓释风险的安全性,押品检查阶段了解的信息,须同时满足价值重新评估的需要;
(2)价值重新评估。重点关注押品权属、价值变化情况,合理认定押品价值,主要目的是判断押品的是否足值,是否需要补充其他担保物或提前归还贷款。押品重评可分为定期重评和即时重评,定期重评是指按照定期重评周期从工商银行价值评估的最近一个评定日开始计算,在重评周期届满前,重新对押品价值进行评估认定的工作过程。即时重评是指在重评周期并未届满时,可能存在导致押品价值贬损、贷款出现风险等情形,须及时启动押品价值评估认定的工作过程。押品重新评估后,发现担保能力不足的,贷款经办行须要求借款人补充担保物或提前归还部分贷款。
个人消费类贷款
1、贷款担保管理
a、个人房屋抵押综合消费贷款担保方式仅限于房产抵押,抵押房产须为借款人本人或其配偶名下产权明晰的住房。各行可在严格控制贷款额度的条件下,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借款人(含配偶)直系亲属名下的唯一个人住房作抵押,办理个人房屋抵押综合消费贷款。抵押房产房龄不超过30年。
(a)同一抵押房产只能为一个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提供担保,抵押房产须与贷款经办行位于同一城市。
(b)抵押房产已取得完整产权,无产权争议,易于变现。
(c)抵押房产应未设定抵押或已在工商银行办理了最高额抵押。
对已在工商银行办理非最高额抵押贷款且未结清的,可以该房产担保额度大于已担保债权的余值部分办理二次抵押,但不得以该房产再评估后的升值部分追加担保额度。对于以二次抵押房产提供担保的,抵押房屋价值取办理第一顺位抵押时房产价值与最新评估价值较低者。二次抵押贷款经办行须为原贷款经办行。
(d)抵押房产具有共有人的,须提供房屋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e)以出租房产抵押的,承租人须出具因借款人违约导致房产处置时同意解除租赁合同的书面承诺。
(f)不得接受不具备转让、交易、处置条件的房产用于抵押。
(g)个人房屋抵押综合消费贷款房屋抵押率最高不超过70%。对房屋空置率较高,房价波动较大的地区各行须进一步降低房屋抵押率上限。
(h)个人房屋抵押综合消费贷款押品采取内评为主、外评为辅的方式进行评估价值认定,押品评估人员须以快速变现价值认定押品价值,具体按《中国工商银行押品管理办法》(工银办发[2012]78号)和《个人贷款押品管理办法》(工银办发[2011]671号)相关规定执行,押品价值评估人员对评估价值的合理性负责。
(i)贷款经办行应与抵押人(或其代理人)到房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取得房屋他项权证或其他证明文件。如果抵押房产已单独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应同时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j)借款人可自愿选择购买抵押房屋财产保险。
(k)借款人可按照《个人贷款最高额担保管理办法》(工银办发[2009]581号)规定办理最高额抵押担保,并按《个人循环贷款使用管理办法》(工银办发[2009]604号)、《个人网络贷款管理办法(2014年版)》(工银规章[2014]104号)、《关于印发借记卡与个人循环贷款联动业务相关制度的通知》(工银办发[2010]480号)等相关规定在网上银行、手机银行、POS机等自助渠道自助循环提/还款。
b、个人文化消费贷款和家居消费贷款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担保或信用,以及复合担保或部分担保方式。
抵押房产须满足以下条件:
(a)同一抵押房产只能为一个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提供担保,且原则上抵押房产应与贷款行位于同一城市。以异地房产抵押的,应按照《个人贷款异地抵(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工银办发[2011]448号)办理。
(b)抵押房产已取得完整产权,未设定抵押(在工商银行已设定最高额抵押担保除外),无产权争议,易于变现。
(c)抵押房产具有共有人的,须提供房屋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d)以出租房产抵押的,承租人须出具因借款人违约导致房产处置时同意解除租赁合同的书面承诺。
(e)不得接受不具备转让、交易、处置条件的房产用于抵押。
(f)抵押房产评估须执行《个人贷款押品管理办法》(工银办发[2011]671号)相关规定。
贷款经办行应与抵押人(或其代理人)到房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取得房屋他项权证或其他证明文件。如果抵押房产已单独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应当同时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g)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抵押房产评估价值的70%。
3、押品管理
工商银行对押品实行分类管理,根据押品特征划分为七大类,包括:房地产、工程机械、交通运输设备、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权利凭证及有价证券、贵金属及其他等。
押品管理是个人贷款办理和存续期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业务调查阶段,押品管理的重点包括:
(1)押品调查。对押品状态、权属以及价值信息进行全面调查了解,以便判断押品为对应个人贷款提供缓释风险的可行性,押品调查阶段了解的信息,须同时满足初次价值评估的需要。
(2)价值初次评估。押品初评,应根据各类押品的特点,综合考虑市场价格、变现难易程度、是否存在影响资产处置价值的瑕疵及其他因素,运用适当的评估方法,认定押品价值。初评的主要目的是合理确定押品的可担保额度。
在业务存续期内,押品管理的重点包括:
(1)押品检查。关注押品状态、权属以及价值信息的变化情况,以便判断押品为对应个人贷款继续提供缓释风险的安全性,押品检查阶段了解的信息,须同时满足价值重新评估的需要;
(2)价值重新评估。重点关注押品权属、价值变化情况,合理认定押品价值,主要目的是判断押品的是否足值,是否需要补充其他担保物或提前归还贷款。押品重评可分为定期重评和即时重评,定期重评是指按照定期重评周期从工商银行价值评估的最近一个评定日开始计算,在重评周期届满前,重新对押品价值进行评估认定的工作过程。即时重评是指在重评周期并未届满时,可能存在导致押品价值贬损、贷款出现风险等情形,须及时启动押品价值评估认定的工作过程。押品重新评估后,发现担保能力不足的,贷款经办行须要求借款人补充担保物或提前归还部分贷款。
(五)贷款管理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贷款经办行贷后管理人员根据个人贷款各品种管理办法的要求,对贷款进行日常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合作机构的检查、对按揭项目的检查、对抵押物的检查、对质押物的检查、对保证人的检查等,检查人员将检查情况、检查结论和风险防范措施等录入PCM2003系统,发现重大风险的需撰写检查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同时运用PCM2003系统定期监测贷款用途,汇总风险项目和风险客户信息并反馈相关信息,按月批量查询存量贷款行为评分结果,并结合贷款的累计逾期期数等历史还款记录,综合判断贷款的潜在风险,确定采取差别化管理措施。
贷款经办行负责具体落实个人住房贷款的日常贷后管理工作。日常贷后管理主要内容包括抵押物管理、客户关系维护、逾期贷款催收等。对于贷款经办行或其上级行设有贷后管理中心,或者电子银行部门承担职责范围内贷款催收工作的,可由其承担相应贷款管理职责。
贷款经办行、贷后管理中心须按照贷款押品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好抵押物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按照规定的押品评估重评周期和评估流程、评估方法定期对抵押物进行价值重评。押品价值不足的,需要求借款人及时补足抵质押担保。
贷款经办行、贷后管理中心要充分利用GCMS系统功能,对具有虚假按揭贷款风险的项目进行排查,逐笔核实贷款的真实性。对已查实的虚假按揭贷款,应由总行逐笔在GCMS系统中加注虚假贷款标识;对于经贷款经办行确认、一级(直属)分行审核同意的非借款人原因办理的虚假贷款,可由一级(直属)分行加注过滤征信不上报标识。
对于新发生、新发现的虚假按揭贷款以及加注标识有误的存量贷款,须以正式文件形式向总行上报有关情况及虚假个人按揭贷款明细表。对于因漏报、瞒报,影响虚假按揭贷款监控管理的,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贷款经办行、贷后管理中心要通过GCMS系统监测分析个人住房贷款的行为评分和催收评分,对不同评分结果区间的贷款,采取相应的差别化贷后管理措施。
要按日监测GCMS系统提示信息,对于95588反馈客户催收电话有误的,要于3个工作日内通过上门等方式获取客户有效联系信息并录入GCMS系统。
贷款经办行、贷后管理中心要严格落实《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2016年版)》第十一章规定的一手个人住房贷款抵押登记管理要求和风险控制措施,要按月利用
GCMS系统监测分析合作按揭项目的抵押预告登记以及正式抵押登记办理进程,并区分以下监测情况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1)对于采取阶段性担保+抵押预告登记收件回执、阶段性担保、取得抵押预告登记收件回执后放款方式的,在贷款发放后30个工作日内仍未办妥抵押预告登记的(对因当地政府职能原因无法办理抵押预告登记的,以及经一级(直属)分行信用风险管理委员会审定可不办理抵押预告登记的地区除外),贷款经办行须查找未能及时办妥抵押预告登记的原因,督促贷款经办人及相关部门尽快办理。
(2)合作按揭项目中已有一笔办妥正式抵押登记手续的,贷款经办行须对该项目进行跟踪核查,查找未能全部办妥正式抵押登记的原因,督促贷款经办人尽快落实项目所涉及的其他个人住房贷款的正式抵押登记手续。
(3)合作按揭项目办妥大产权证超过90天且该项目中尚未有一笔贷款落实正式抵押登记的,贷款经办行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尽快落实正式抵押登记,未能及时办理的,需在GCMS系统中录入原因。
对逾期贷款,贷款经办行、贷后管理中心应通过电话联系客户,了解借款人职业、收入变化等以及是否存在不利于贷款安全等情况,并按照《个人逾期贷款催收管理办法(2013年版)》相关规定进行催收。
符合条件的个人住房贷款,在借款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贷款经办行可对个人贷款合同进行变更或调整,具体按照《个人贷款合同要素变更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各级行个人金融业务部门负责对所辖贷款经办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日常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和监控;负责对同级贷后管理中心进行管理、工作组织及业务考核,相关机构及人员按照人随业务走的原则划转同级个人金融业务部。
个人消费类贷款
贷款经办行贷后管理人员根据个人贷款各品种管理办法的要求,对贷款进行日常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合作机构的检查、对按揭项目的检查、对抵押物的检查、对质押物的检查、对保证人的检查等,检查人员将检查情况、检查结论和风险防范措施等录入PCM2003系统,发现重大风险的需撰写检查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同时运用PCM2003系统定期监测贷款用途,汇总风险项目和风险客户信息并反馈相关信息,按月批量查询存量贷款行为评分结果,并结合贷款的累计逾期期数等历史还款记录,综合判断贷款的潜在风险,确定采取差别化管理措施。
个人金融业务部门负责统筹贷款日常贷后管理工作。
贷款经办行客户经理负责具体落实以下日常贷后管理工作:
(1)贷款资金流向和用途检查。贷款经办行客户经理在贷款发放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GCMS跟踪贷款资金流向,核实贷款用途是否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等情况。
对于发现贷款实际用途与合同约定用途不符的,要在GCMS中加注“贷款资金用途违规”标识,将本笔贷款形态至少调整为关注类,并将该借款人纳入个人客户不良信息库,禁止向其发放新的个人贷款,同时采取及时收回贷款或其他保全措施。
(2)押品管理。按贷款押品管理相关规定做好抵押房产日常管理工作,定期检查抵押房产,重点关注实物状况和法律权属变化情况。并按照规定的押品评估重评周期和评估流程、评估方法定期对抵押房产进行价值重评。押品价值不足的,需要求借款人及时补足抵质押担保。
(3)贷后检查。对逾期贷款,贷款经办行客户经理应通过电话联系客户,了解借款人职业、收入变化等以及是否存在不利于贷款安全等情况。
对不良类贷款及其他需要进一步进行检查的潜在风险贷款,贷款经办行客户经理应按照《关于印发<个人客户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工银发[2011]28号)要求进行贷后检查工作。
(4)五级分类和风险分类管理。根据《个人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办法(2013年版)》(工银办发[2013]479号)要求,在GCMS完成自动定量分类认定后,根据贷款具体情况在相应权限范围内启动、完成定性认定程序。根据《个人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工银办发[2009]755号)要求,分析贷款风险状况,确定风险类别,实施差别化贷后管理,制定有针对性的逾期催收、违约清收、不良贷款转化与处置等管理措施。
(5)贷款催收管理。按《个人逾期贷款催收管理办法》(工银办发[2013]724号)相关规定对逾期贷款及时进行催收,对电话等通讯方式无法联系到的借款人进行上门催收。检查逾期贷款是否在诉讼时效之内,催收贷款本息通知书是否合规、合法,并协助做好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工作。
客户经理在完成日常贷后管理工作后,应对客户是否存在影响工商银行融资安全的风险隐患进行判断,于3个工作日内将日常贷后管理情况在GCMS中进行登记。
(六)个人信贷资产质量分类管理
根据《个人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办法(2013年版)》的规定,为准确揭示个人信贷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反映资产质量,五级分类采用定量认定和定性认定相结合的方法,将个人贷款按照风险程度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为不良贷款。
1、正常贷款:借款人还款能力充足,不存在影响贷款本息按时足额偿还的不利因素。从还款情况来看,没有出现逾期,还款正常且未来还款预期稳定。
2、关注贷款:借款人已出现逾期或虽能还本付息但已存在影响贷款本息按时偿还的不利因素。关注类借款人的逾期天数一般不超过90天。
3、次级贷款:借款人还款能力已不能保证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通过要求保证人、保险人承担责任或处理抵(质)押物等方式追索债权,贷款也可能会发生一定损失。次级类贷款借款人逾期天数一般不超过120天。
4、可疑贷款: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通过追索保证人、保险人责任,或处理抵(质)押物等方式,贷款也肯定要发生较大损失。可疑类借款人逾期天数一般在180以内。
5、损失贷款:借款人已丧失还款能力,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后,贷款本息扔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贷款本息。损失类贷款借款人的预期天数一般超过180天及以上。
(七)违约贷款处置程序及方法
个人贷款出现借款合同约定的任一违约情形,贷款经办行应立即根据合同约定采取必要的救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收取违约金、计收罚息和复利、要求追加担保、以合法手段催收或追偿、宣布贷款立即到期、法律诉讼、行使担保权利等。
个人贷款按照风险分类状态和逾期天数,结合客户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等情况分阶段采取电子自动催收、人工电话催收、寄送催收函、上门催收、发律师函催收和公证催收等方式,或组合采取上述催收方式,提升催收的有效性。
对逾期90天以上的个人贷款,贷款经办行和催收中心要继续履行催收职责,对于确实无法催回的贷款,贷款经办行客户经理或催收中心催收人员提出进一步处理意见,符合《个人不良客户不良贷款管理办法》规定诉讼条件的,及时搜集有关材料,配合不良贷款管理部门和法律部门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欠款扣收、贷款重组、以物抵债、呆账核销等措施开展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对已核销但仍保留追索权的个人贷款,按照账销案存的有关规定,继续做好贷款管理和清收处置工作。
十二、工商银行(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汽车信用卡分期贷款管理办法摘要
按照工商银行信贷业务管理规定,信用卡发卡业务由工商银行制定准入及授信政策、发卡及催收流程,全行执行统一的风险控制标准。
(一)汽车分期信用卡应收债权形成程序
1、汽车分期信用卡申请
中国工商银行汽车分期信用卡办理及汽车分期业务申请分为线上和线下两种受理方式。对于线下模式,工行业务人员受理汽车专项分期申请时,须对客户信息进行联网核查,客户在了解开卡程序及持卡权利义务后,除了填写信用卡申请表外,还应填写和提供相关身份信息、收入证明、婚姻声明、购车合同、首付款证明、汽车分期申请表、担保合同等,业务人员在现场对提交实物申请表的客户身份信息、申请表信息及资料证明文件进行初步审核。对于线上模式,客户使用工行专项分期APP提交相关申请文件,工行业务人员通过与客户音频和视频的方式实现“亲访亲签”。
2、汽车分期信用卡审核
汽车分期业务的审核包括调查、审查及审批环节。在调查环节,工商银行负责核实客户是否本人申请,申请意愿表述是否明确,与客户核实分期金额、分期期限、购买车型信息与申请资料是否相符;核实客户的身份、职业、收入是否真实,核实客户、配偶、共同申请人及共同偿债人的资信状况;核验担保是否合法有效,抵(质)押物是否足值、真实、价值是否合理、产权是否清晰等。在审查环节,工商银行对调查内容的客观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对调查环节的合规性与完整性进行审查。在审批环节,工商银行按照相关规定,严格落实分级审批制度,形成专项分期审批额度,并对业务的合法合规、风险识别等进行全面分析。
3、汽车分期信用卡业务类型
汽车专项分期业务分为直客式与间客式。直客式是指客户直接向工商银行申请或其他机构(如汽车经销商)向工商银行推荐客户,后续由工商银行完成客户申请受理、放款、催收等工作。间客式是指工商银行与合作机构合作,由合作机构向工商银行推荐客户、协助工商银行受理客户申请,配合工商银行开展汽车专项分期业务。
(二)汽车分期信用卡准入标准政策
工商银行信用卡授信准入政策是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2号)等有关制度要求制定。
中国工商银行综合客户的基本情况、资产水平、收入状况、消费能力、风险等级等因素对客户准入进行评价。
申请汽车专项分期的客户除满足个人信用卡客户准入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稳定合法收入来源和按期足额还款的能力。
(2)同一客户在工商银行的汽车专项分期不超过2笔(已结清的汽车专项分期除外)。
(3)工作单位或经常居住地一般应在发卡机构所在地。外籍及港澳台居民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含)以上。
(4)必须为所购车辆产权所有人或其直系亲属。
(5)客户须根据监管要求支付所购车辆价格一定比例的首付款。
(三)汽车分期信用卡额度管理以及各类主要业务的额度管理
1、汽车分期信用卡业务额度管理
工商银行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审批汽车分期授信额度,该授信额度不可循环不可共享,客户使用该额度购买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个人自用车。客户需根据监管要求支付所购车辆价格一定比例的首付款。对于购买新车(新能源车除外)的,汽车分期业务额度最高为所购车辆价格的80%;对于购买二手车的,汽车分期业务额度最高为所购车辆价格的70%;对于购买新能源新车的,汽车分期业务额度最高为所购车辆价格的85%。
2、授信内部评分标准
2009年以来,工商银行在其信用卡业务开展过程中全面应用内部评级管理。通过信用评分模型、资产池划分等内部评级方法,确定信用评分、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等评级参数,并由系统进行评级结果计量。其中信用评分模型通过对客户基本信息、资产信息、债项信息、交易信息全面挖掘、分析、提炼,综合评估客户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目前工行客户申请评分、行为评分、催收评分的评分区间为0-850分,不同分值对应不同的风险账户率,评分分值越高,代表客户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变为风险账户的概率越小。工行会结合宏观经济形势、客户群体特征、产品特点等要素制定信用卡客户评分刚性控制线,确定客户准入范围。客户风险等级及人群位次是将客户在未来变为风险客户概率进行排序的结果,排序越靠前则说明客户未来变为风险客户的概率越小。目前工行根据风险等级对应的客群在全部客户中的累计分布情况,划定人群位次,一般划分为5档,并随客户群特征变化及风险管控策略的需要不断变化。
在信用卡准入方面,工商银行根据申请评分确定的客户风险等级及人群位次结果,实施差异化审批策略,针对低风险客户制定相应的市场营销及准入策略,识别高端客户,提高收益水平,对高风险客户制定风险管理策略,排除低端客户,有效控制风险;在额度管理业务方面,根据行为评分对未逾期客户贷后风险实施管理,差异化制定额度调整策略。在发卡和额度管理过程中,工商银行对评分低于风险控制线的申请自动拒绝,对评分较高的低风险申请可自动审批通过;对于评分高于风险控制线但不符合自动审批要求的申请,通过人工审批的方式确定审批结论。同时,工商银行实施了差异化准入政策。在全行设置最低申请评分风险控制分值线,在此基础上,根据各分行实际风险控制状况设置不同风险控制线,并依据变化情况定期调整。在信用卡逾期客户方面,工商银行根据信用卡催收评分提示的风险账户率将逾期客户划分为不同风险等级,结合区域、产品和贷款特征,设置差异化的催收策略,合理选择催收方式开展信用卡催收管理业务,提升催收效果。
(四)担保形式
汽车专项分期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担保方式包括质押、抵押、保证和组合担保方式。如申请汽车专项分期的客户不是所购车辆产权所有人,须经车辆产权所有人同意并以所购车辆抵押。
对于涉及合作机构保证担保的,合作机构应承担全程连带保证责任。办理每笔业务时,合作机构应出具《担保承诺函》并签字盖章,承诺对该笔业务项下客户的还款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对于涉及车辆抵押担保的,抵押权价值须完全覆盖工商银行汽车专项分期额度,保证担保作为补充风险保障措施。工商银行须督促客户及时到车辆管理部门办妥所购车辆抵押登记手续,并应在放款后规定期限内落实车辆抵押,对于超期未抵押的,应要求合作机构按全部未还分期本金缴存保证金,或结清相应汽车专项分期本金、手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五)贷后管理
汽车专项分期的贷后管理按照工商银行信用卡风险资产贷后管理办法及相关办法执行。合作机构经办分行应按以下规定做好贷后检查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工商银行在放款后规定期限内完成归档,归档前应收齐购车发票、保单及抵押权证原件等相关资料,并对上述资料进行真实性核验。
对于涉及车辆抵押担保的,工商银行在规定期限内核验抵押权证真伪,确保车辆已抵押给工商银行。对于涉及合作机构保证担保的,如客户未及时还款导致逾期,工商银行应及时联系合作机构代偿逾期欠款,合作机构代偿款项应从保证金账户中扣划。放款后应及时跟踪客户还款情况,对于潜在风险业务或发生逾期的,应视风险状况要求合作机构垫款或扣划保证金。
在行内催收方面,应用的催收方式包括自动短信催收、自动语音催收、人工电话催收、信函催收、上门催收、司法催收和合作催收。客户无法履约偿付的,可立即采取合同强制执行公证、仲裁或诉讼等司法手段,向客户、合作机构以及其他责任人追偿欠款,确保工商银行权益。合作机构无法履约偿付的,应立即采取司法手段等有效措施,向客户、合作机构以及其他责任人追偿欠款,确保工商银行权益。
在资产处置方面,工商银行依据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的政策要求制定相关制度,并印发了信用卡呆账核销实施细则。信用卡呆账核销由各一级(直属)分行风险管理部门统一审批,超过分行权限的由总行审批,确保流程合规。
资产分类与拨备管理工商银行按照《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九十二条对信用卡风险资产进行分类管理,具体为:
1、正常类:持卡人能够按照事先约定的还款规则在到期还款日前(含)足额偿还应付款项。
2、关注类:持卡人未按事先约定的还款规则在到期还款日足额偿还应付款项,逾期天数在1-90天(含)。
3、次级类:持卡人未按事先约定的还款规则在到期还款日足额偿还应付款项,逾期天数为91-120天(含)。
4、可疑类:持卡人未按事先约定的还款规则在到期还款日足额偿还应付款项,逾期天数在121-180天(含)。
5、损失类:持卡人未按事先约定的还款规则在到期还款日足额偿还应付款项,逾期天数超过180天。其中,后四类为逾期,后三类为不良。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方面,表内贷款和表外可用未用额度按照三阶段进行分类,各阶段贷款按照对应的LGD和PD值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六)内部评级制度
工商银行严格按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和《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等制度,建立了规范的信贷资产内部评级体系,充分利用信用评分模型、资产池划分等内部评级方法,实现信贷资产信用评分、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以及内部评级相关指标的计量,并将计量结果应用于经营管理的全过程,有效提升了信贷资产计量和管理水平。
(七)风险预警
工商银行依托信用卡专项分期系统、信用卡风险监控系统等相关系统对汽车专项分期业务风险开展监控和核查处置,对资金流向违规领域、不同客户同一还款来源、集中大额异常分期等潜在风险开展多维度监测,并要求分行对调查确认存在风险的客户及时采取提前催收、账户锁定、降额等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同时为防范业务风险,工商银行依据风险形势和特征迭代优化风控模型,动态调整监控策略,持续提升风险防控效果。
十三、贷款服务机构资产证券化不良贷款服务管理办法摘要
为规范贷款服务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不良贷款的管理办法,防范和化解业务风险,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贷款服务机构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中国工商银行受托资产管理考核办法》等内部制度。
(一)内部责任分工
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作为贷款服务机构,工商银行应向受托机构提供与证券化不良贷款有关的管理和服务,并收取一定的服务报酬,即受托管理贷款服务费。根据贷款服务内容,贷款服务机构内部主要责任分工如下:
1、总行信贷与投资管理部、个人金融业务部、公司金融业务部(小企业金融业务部)共同负责统筹开展贷款服务工作,在服务机构报告日向受托机构披露《贷款服务机构报告》及其他有关信息,并在必要时向受托机构、评级机构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发送通知;开展对受托资产处置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监测考核;负责受托资产处置工作涉及各参与法律主体和总行相关部门的统筹协调和工作推动等。
2、一级分行负责辖内受托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的组织开展、监测考核、监督检查等;汇总辖内分行贷款服务信息,按受托机构要求形成《贷款服务机构报告》;负责大额重点受托项目处置。
3、二级分行负责组织推动并监测督导辖内受托资产的日常管理与处置;负责大额重点受托项目处置。经办行是受托资产处置管理责任主体行,负责受托资产日常管理维护,包括:资产保全、债权维护、账务处理、时效维护、档案及重要权利凭证管理、系统维护等;负责受托资产的直接催收、诉讼等债务追偿工作;负责受托资产的处置方案制定和方案实施;负责受托资产处置回收资金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
(二)服务流程
证券化不良贷款服务流程包括信托财产交付、回收款转付与收入分配、贷款服务机构报告、证券化贷款执行费用及其他费用支出的垫付、不合格资产赎回等。
1、信托财产交付
贷款服务机构于信托生效日,在计算机系统将对属于受托资产所有权人的信托财产予以标注识别,并与贷款服务机构管理服务的其他资产区分开;自信托生效日起,债权合同、担保合同、和解协议、债务重组协议、抵(质)押权凭证、有关还款或催收记录和凭证、诉讼、仲裁等相关文件归属于信托财产。
2、回收款转付和收入分配
工商银行总行及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一级(直属)分行开立专门账户,作为定期收取证券化资产回收款的指定专户;信托存续期间处置回收款从一级(直属)分行归集到工商银行总行账户,通过该账户统一向受托资产所有权人转付。
3、贷款服务机构报告
在每个贷款服务报告日前,一级(直属)分行负责报告期内证券化不良资产处置清收信息、数据的收集工作;在每个贷款服务报告日,贷款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受托资产所有人递交《贷款服务机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报告期内重大事项。资产池资产信息变动、处置收入和处置费用情况等。
4、证券化贷款处置费用支出
贷款服务机构因处置一笔证券化贷款而发生的执行费用、除执行费用以外的因处置违约贷款而合理发生的所有成本、费用和税收、以及因变更《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而使贷款服务机构承担的额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评估费、以物抵债税费等,由贷款服务机构先行垫付。在每个处置费用分配日及信托终止日后,由受托资产所有人按照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交易文件约定的顺序和方法支向贷款服务机构支付处置费用。
5、不合格资产赎回
如出现不合格资产需要赎回,工商银行应及时将相关赎回款项一次性全额划付至受托资产所有人账户,受托资产所有人将不合格资产相关权利及档案资料退还给工商银行。
(三)管理资产池的原则
1、总体原则:贷款服务机构的经办行在证券化不良个人贷款管理的日常管理和清收中,要以回收款最大化为原则,按照《中国工商银行受托资产管理考核办法》,并比照《中国工商银行不良信贷资产管理基本规定》等内部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执行。
2、日常管理:贷款服务机构经办行、二级分行、一级(直属)分行每级行至少确定一名责任人,三级行责任人员中至少一人为专职清收人员负责受托资产的日常管理,包括调查债务人的有关资产情况、抵押物情况、执行/谈判协商情况、追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建立台账逐笔登记诉讼情况、保全财产情况、处置方案、处置进度等重要信息。
3、清收管理:除受托资产所有人有明确要求或服务合同有明确约定的,贷款服务机构对受托资产的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清收、债务减免、资产转让、以物抵债、债务重组、资产置换、代理清收、合作处置等方式,上述处置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及信托利益最大化目标要求,单独或组合运用。
4、档案管理:受托资产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资料、尽职调查、处置谈判、诉讼催收、处置预(方)案、审查审批、工作日志等,受托资产档案资料比照工商银行现行个人客户信贷档案管理办法进行单独保管。处置完毕的受托资产,由贷款服务机构向受托资产所有权人办理档案资料移交手续。受托资产委托期限届满或终止委托时,由贷款服务机构将剩余未处置完毕资产和档案资料移交受托资产所有权人。
5、监督检查:各级行对受托资产处置工作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受托资产所有权人依据委托代理协议赋予的权利,根据需要对受托资产处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贷款服务机构应予以配合。
(四)与管理贷款服务机构自有资产的异同
贷款服务机构在证券化不良贷款的日常管理和清收处置过程中,须按照《中国工商银行受托资产管理考核办法》,以及比照《中国工商银行不良信贷资产管理基本规定》、《中国工商银行个人客户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等内部相关规章制度执行;在档案管理方面,比照《中国工商银行个人客户信贷档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
(五)突发事件的处理
贷款服务机构在证券化不良贷款的日常管理和清收处置过程中,出现重大风险事件的,经办行应立即逐级上报至总行,总行及时通知受托资产所有权人。重大风险事件主要包括:
1、债务人主体资格丧失的;
2、债务人隐匿、转移、毁损资金或资产的;
3、债务人恶意处置抵(质)押物或重要资产的;
4、债务人恶意逃废、悬空债务的;
5、抵(质)押物面临灭失、毁损或改变原状态而贬值的;
6、其他足以威胁受托资产安全、有可能导致受托资产价值贬损或债权悬空的事件或行为,以及贷款服务机构认为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四、受托机构对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安排
(一)受托机构对信托财产账户中的资金进行投资运用的原则
信托财产收益的投资坚持四个原则:
1、稳健性原则,对信托财产收益的投资坚持安全第一,稳健优先,只投资于基本无风险的银行存款,以及风险极低的国债及政策性金融债;
2、流动性原则,对信托财产收益的投资,是在信托财产收益支付的间隔期内,时间较短,对流动性要求非常高,在信托收益分配前必须全部变现,因此投资的品种是流动性非常好的银行存款;而国债及政策性金融债,因为约定清算时间在信托财产收益支付前,所以流动性也非常强;
3、兼顾收益原则,为提高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收益,对信托财产收益进行再投资,应在信托财产收益存放于信托资金账户的闲置期间,在坚持稳健为主的前提下,投资于收益较高的金融品种;
4、全程监督原则,受托机构负责对信托财产收益的投资管理,其投资活动接受资金保管机构的监督,资金保管机构对受托机构的划款指令进行监督,包括是否符合约定的投资范围,是否在授权之内进行投资等,同时资金保管机构负责投资资金的划付及结算,确保投资资金的安全。
(二)受托机构对信托财产账户中的资金进行投资运用的投资范围
为了控制风险,提高投资的流动性,信托财产收益投资的范围仅限于用于(a)受托人与合格实体进行的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的金融机构存款;和(b)符合监管规定的、低风险、高流动性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其中,受托人将信托账户内的资金以同业存款方式存放于商业银行的,则该等商业银行不得为发起机构或贷款服务机构,且应选择评级机构给予主体长期信用等级均高于或等于【AA】级的商业银行。
(三)受托机构对信托财产账户中的资金进行投资运用的标准及方式
受托机构与资金保管机构约定的信托财产收益投资的执行程序如下:
1、如需对信托财产账户资金进行投资,受托机构须以书面(传真)形式向资金保管机构发出划款指令,投资清算指令包括预留印鉴。
2、资金保管机构负责对来自受托机构的划款指令的印鉴、资金用途、投资范围以及划款金额等信息进行审核。
3、划款指令的执行
资金保管机构认定划款指令无误的,将按受托机构划款指令规定的时间执行该指令,办理资金划拨。
经审核,资金保管机构认定该指令有错误的(包括划款指令违反中国法律和《资金保管合同》,划款指令的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信托账户内资金余额不足,划款指令载明的金额明显错误,划款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有权暂不执行该指令,并通知受托机构。受托机构收到资金保管机构对划款提出异议的通知后,应对该指令进行核对,如认为划款指令无误,即维持划款指令原有内容的,并及时通知资金保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收到受托机构维持原划款指令的通知后,应当在双方协商解决后立即办理划款。同时,资金保管机构对受托机构通知仍有异议时,有权向监管机构报告。
4、对划款指令的反馈
划款指令执行完毕后,资金保管机构应于执行完毕之日以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受托人。
十五、资产池实际处置机构选聘、管理相关办法及其证券化不良贷款处置相关管理办法摘要
(一)资产池实际处置机构选聘、管理相关办法
为规范资产池实际处置机构的选择,切实保障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制订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资产池实际处置机构的选任原则、标准及程序。
1、选任原则
(1)公平原则。在选择有关参与机构过程中,拟任机构资格条件公开,评定标准统一,公开、公平、公正进行选任。
(2)效率原则。选任参与机构时,选任范围框定清晰,程序简便有效,以高效确定拟任机构。
(3)经济原则。选任参与机构时,考虑项目运作成本,在完成预期目标的前提下最大限度降低成本,以实现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2、选任标准
选任的资产池实际处置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和标准:
(1)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营业绩,最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风险管理体系及内部控制制度;
(3)具有资产池实际处置管理所需的专业人员。
3、选任程序
考虑受托人与贷款服务机构签署《服务合同》,受托人拟委托贷款服务机构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履行资产池日常管理和维护及处置回收、管理资产池相关文件,对基础资产情况较为熟悉,在处置本业务项下证券化资产方面具有优势和便利,故受托人原则上选任贷款服务机构为资产池实际处置机构。
受托人对资产池实际处置机构的标的债权资产处置情况进行全面考察,考察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是否有专门的业务部门负责履行证券化标的债权资产的处置管理职责;
(2)是否具备证券化标的债权资产管理所需要的专业人员;
(3)是否制定了管理证券化标的债权资产的处置相关制度和程序。
如贷款服务机构能够满足上述要求,则受托人正式确认由贷款服务机构为资产池实际处置机构。如贷款服务机构无法满足上述要求,则受托人有权要求贷款服务机构根据选任标准选任其他合格机构做进一步委任,由符合选任标准的其他合格机构担任资产池实际处置机构。在受托人委任贷款服务机构作为资产池实际处置机构后,贷款服务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或根据服务合同约定,将资产池的实际处置工作进一步委任给其他合格机构,但其他合格机构应符合上述选任标准。
(二)资产池实际处置机构证券化不良贷款处置相关管理办法摘要
本系列项目中,资产池实际处置机构为项目的贷款服务机构——中国工商银行,其证券化不良贷款处置相关管理办法摘要请参阅本章四、贷款服务机构资产证券化不良贷款服务管理办法摘要。
(三)资产池实际处置机构选聘、管理相关办法一致和选聘机构相同的说明
不良贷款的资产回收一般来源于以下三部分:1、借款人的偿债能力;2、保证人的偿债能力;3、抵押物的处置回收(如有)。但是借款人与保证人的预计回收金额相较有优先受偿权的抵押物处置回收存在较高的不确定性,涉及保证金质押的贷款数量占比极少,因此本系列入池资产从审慎考虑的角度重点针对抵押物。从外部评估的评估结果来看,本系列资产支持证券入池资产的回收来源主要来自抵押物的处置回收。
资产池内资产均为工商银行信贷资产,由于发起银行是信贷资产的原债权人,对信贷资产的情况了解的更为清楚、深入,在资产处置方面具有优势和便利,因此,本系列项目资产处置机构由发起银行担任。
(四)本系列项目贷款服务机构与实际处置机构情况的介绍
本系列项目贷款服务机构与资产实际处置机构均为工商银行。
工商银行作为贷款服务机构,严格按照《中国工商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以及本系列资产证券化信托《服务合同》的条款为本系列资产支持证券的入池资产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一是在信托生效日,工商银行在计算机系统将对属于证券化基础资产的信托财产予以标注识别,与工商银行自身资产以及管理服务的其他资产相区分;二是工商银行总行及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一级(直属)分行开立专门账户,作为定期收取证券化资产回收款的指定专户;信托存续期间处置回收款从一级(直属)分行归集到工商银行总行账户,通过该账户统一向受托资产所有权人转付;三是在后续信息披露方面,在每个贷款服务报告日前,一级(直属)分行负责报告期内证券化不良资产处置清收信息、数据的收集工作;在每个贷款服务报告日,工商银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受托资产所有人递交《贷款服务机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报告期内重大事项、资产池资产信息变动、处置收入和处置费用情况等,严格按规定做好贷款服务相关工作。
工商银行作为资产实际处置机构,在处置人员配备上,工商银行总行信贷与投资管理部专人负责,组织各相关分行按规定开展证券化不良资产的受托处置与日常管理,指导分行清收处置工作管理,各相关分行配备专人负责工商证券化不良资产的日常管理与清收处置具体工作;在清收处置方式选择上,既可采取催收、协议还款、诉讼执行、现金清收、以物抵债、债务重组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处置方式,又可采取债务减免、债权转让等市场化处置方式,以实现受托处置资产的快速收回并提高回收率;在处置流程上,将比照工商银行不良贷款处置决策流程,采取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处置,防范操作风险与道德风险;在激励考核上,总行逐户制定和下达受托处置资产回收计划,并将各相关分行受托处置资产清收计划完成情况与分行经营利润完成情况、各分行行长、分管行长绩效挂钩,引导和督促分行规范、尽职做好受托处置资产管理与清收处置工作。
第三章发起机构发放贷款历史数据信息
工商银行作为本次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注册申请的发起机构,在下文中披露了个人住房类不良类贷款和消费类(无抵押)不良贷款的历史数据。工商银行将进一步实施系统升级优化,持续不断完善历史数据的信息披露,并在后续产品注册时披露更多年份的历史数据。
一、发起机构不良贷款相关情况、不良贷款证券化相关经验及历史数据
(一)信用卡不良贷款
截至2025年9月30日,工商银行信用卡贷款总额为7,413.25亿元,不良信用卡贷款总额约为309.31亿元,信用卡贷款不良率为4.17%。近五年及一期信用卡贷款相关情况详见下表。
发起机构不良信用卡债权五级分类相关情况(单位:人民币亿元)
项目 2025年9月30日 2024年12月31日 2023年12月31日 2022年12月31日 2021年12月31日 2020年12月31日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正常 6,960.71 93.90% 7,236.68 94.37% 6,496.25 94.71% 6,010.48 94.66% 6,708.08 96.34% 6,532.95 96.01%
关注 143.23 1.93% 160.24 2.09% 192.67 2.81% 220.48 3.47% 120.38 1.73% 139.20 2.05%
次级 24.99 0.34% 21.16 0.28% 10.45 0.15% 5.11 0.08% 14.70 0.21% 27.53 0.40%
可疑 50.43 0.68% 73.2 0.95% 39.08 0.57% 13.99 0.22% 20.03 0.29% 32.66 0.48%
损失 233.88 3.15% 177.28 2.31% 120.81 1.76% 99.71 1.57% 99.48 1.43% 72.36 1.06%
合计 7,413.25 100.00% 7,668.56 100.00% 6,859.26 100.00% 6,349.78 100.00% 6,962.69 100.00% 6,804.70 100.00%
不良率 4.17% 3.54% 2.48% 1.87% 1.93% 1.95%
(二)个人住房类不良贷款
截至2025年9月30日,工商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总额为58,585.99亿元,个人住房抵押不良贷款总额约为570.01亿元,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不良率为0.97%。近五年及一期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相关情况详见下表。
发起机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五级分类相关情况(单位:人民币亿元)
项目 2025年9月30日 2024年12月31日 2023年12月31日 2022年12月31日 2021年12月31日 2020年12月31日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金额 金额 占比
正常 56,825.94 97.00% 58,368.03 97.70% 60,904.03 98.48% 62,421.68 98.57% 62,393.19 99.35% 56,138.75 99.35%
关注 1,190.04 2.03% 935.30 1.57% 667.48 1.08% 657.23 1.04% 251.91 0.40% 208.66 0.37%
次级 278.42 0.48% 229.77 0.38% 139.40 0.23% 113.32 0.18% 59.09 0.09% 77.80 0.14%
可疑 71.01 0.12% 50.29 0.08% 29.14 0.05% 128.96 0.20% 92.63 0.15% 80.85 0.14%
损失 220.58 0.38% 157.19 0.26% 106.14 0.17% 9.09 0.01% 2.16 0.00% 2.42 0.00%
合计 58,585.99 100.00% 59,740.59 100.00% 61,846.19 100% 63,330.27 100.00% 62,798.99 100.00% 56,508.48 100.00%
不良率 0.97% 0.73% 0.44% 0.40% 0.25% 0.29%
注:表中数据均为境内分行口径;不良率计算公式为(次级贷款金额+可疑贷款金额+损失贷款金额)/合计金额。
(三)个人消费不良贷款
截至2025年9月30日,工商银行个人消费贷款总额为4,173.92亿元,个人消费不良贷款总额约为141.97亿元,个人消费贷款不良率为3.40%。近五年及一期个人消费贷款相关情况详见下表。
发起机构个人消费贷款五级分类相关情况(单位:人民币亿元)
项目 2025年9月30日 2024年12月31日 2023年12月31日 2022年12月31日 2021年12月31日 2020年12月31日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正常 3966.65 95.03% 3355.01 95.60% 2587.56 97.73% 1695.13 96.84% 1398.56 97.17% 1388.26 96.59%
关注 65.29 1.56% 53.97 1.54% 16.30 0.62% 14.18 0.81% 9.28 0.64% 11.46 0.80%
次级 64.90 1.55% 43.02 1.23% 1.21 0.05% 7.02 0.40% 4.18 0.29% 6.78 0.47%
可疑 21.93 0.53% 11.81 0.34% 19.03 0.72% 29.27 1.67% 24.09 1.67% 26.26 1.83%
损失 55.14 1.32% 45.54 1.30% 23.62 0.89% 4.94 0.28% 3.14 0.22% 4.48 0.31%
合计 4173.92 100.00% 3509.35 100.00% 2647.72 100.00% 1750.53 100.00% 1439.25 100.00% 1437.24 100.00%
不良率 3.40% 2.86% 1.66% 2.35% 2.18% 2.61%
注:表中数据均为境内分行口径;不良率计算公式为(次级贷款金额+可疑贷款金额+损失贷款金额)/合计金额。
(四)个人汽车分期不良贷款
截至2025年9月30日,工商银行个人汽车分期贷款总额为3,821.80亿元,不良贷款总额约为93.35亿元,不良率为2.44%。近五年及一期个人汽车分期贷款相关情况详见下表。
发起机构个人汽车分期贷款五级分类相关情况(单位:人民币亿元)
项目 2025年9月30日 2024年12月31日 2023年12月31日 2022年12月31日 2021年12月31日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正常 3,687.54 96.49% 3,496.36 96.96% 2,434.94 96.77% 1,749.25 94.74% 1,804.84 96.20%
关注 40.90 1.07% 54.94 1.52% 48.62 1.93% 70.77 3.83% 55.76 2.97%
次级 6.83 0.18% 4.33 0.12% 0.35 0.01% 1.08 0.06% 1.51 0.08%
可疑 13.10 0.34% 6.70 0.19% 9.77 0.39% 2.71 0.15% 0.91 0.05%
损失 73.43 1.92% 43.81 1.21% 22.41 0.89% 22.47 1.22% 13.08 0.70%
合计 3,821.80 100.00% 3,606.14 100.00% 2,516.09 100.00% 1,846.29 100.00% 1,876.09 100.00%
不良率 2.44% 1.52% 1.29% 1.42% 0.83%
注:表中数据均为境内分行口径;不良率计算公式为(次级贷款金额+可疑贷款金额+损失贷款金额)/合计金额。
二、贷款服务机构不良贷款相关情况、不良贷款证券化相关经验及历史数据
工商银行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方面,作为发起机构和贷款服务机构,自2007年开始已成功发起了多期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发行规模已累计7,470.77亿元。
在不良资产证券化方面,工商银行2007年在“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分行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已开始担任发起机构和贷款服务机构,积累了较为丰富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经验,2007年至今共发行71只不良贷款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金额603.24亿元。
2016年9月,由工商银行发起的我国首批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项目之一的2016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也是工商银行首单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资产为对公贷款,发行规模为10.77亿元;2016年12月,工商银行相继发起了工元2016年第二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和工元2016年第三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资产分别为信用卡贷款和个人不良贷款,发行规模分别为3.51亿元和40.80亿元;2017年,工商银行相继发起了工元2017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工元2017年第二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工元2017年第六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和工元2017年第七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资产分别为信用卡贷款、个人不良贷款、信用卡贷款和个人不良贷款,发行规模分别为 4.06亿元、36.00亿元、5.10亿元和23.50亿元。2018年,工商银行相继发起了工元至诚2018年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分别为4.70亿元、12.40亿元、4.41亿元、5.25亿元、3.86亿元、22.50亿元、5.55亿元、8.80亿元和3.79亿元。2019年,工商银行发起了工元至诚2019年第一、二、三、四、五、六、七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分别为8.60亿元、24.70亿元、2.61亿元、4.89亿元、4.37亿元、9.37亿元、4.50亿元。2020年发起设立了工元至诚2020年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发行规模分别为3.49亿元、1.198亿元、3.66亿元、19.50亿元、9.30亿元、13.75亿元、1.27亿元、2.25亿元。2021年发起设立了工元至诚2021年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发行规模分别为7.25亿元、1.44亿元、9.60亿元、3.34亿元、15.10亿元、10.20亿元、3.32亿元、0.20亿元。2022年发起设立了工元至诚2022年第一、二、三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发行规模分别为17.00亿元、3.64亿元、11.90亿元。2023年发起设立了工元至诚2023年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发行规模分别为5.90亿元、3.00亿元、13.50亿元、12.50亿元、1.56亿元、1.60亿元、5.40亿元、16.20亿元。2024年发起设立了工元至诚2024年第一、二、三、四、五、六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发行规模分别为2.04亿元、14.70亿元、1.02亿元、2.70亿元、6.00亿元、14.00亿元。2025年发起设立了工元至诚普银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发行规模分别为2.28亿元、9.50亿元、2.23亿元、3.45亿元、3.63亿元、18.45、3.86、2.54、0.96亿元;以及工元至诚惠银第一、二、三、四、五、六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发行规模分别为14.63亿元、2.33亿元、16.40亿元、15.30、2.32、13.80亿元。工商银行作为贷款服务机构,负责资产池的日常管理和处置服务,积累了较为丰富的不良资产证券化经验。
(一)信用卡不良贷款
工商银行信用卡类1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的兑付情况和处置回收情况2如下:
1、工元2016年第二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发行时间2016年12月20日,发行规模3.51亿元;截至最近一次分配日2021年12月27日,累计回收金额8.16亿元。
2、工元2017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发行时间2017年6月23日,发行规模4.06亿元;截至最近一次分配日2022年6月27日,累计回收金额8.44亿元。
3、工元2017年第六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发行时间2017年12月25日,发行规模5.10亿元;截至最近一次分配日2022年12月26日,累计回收金额11.10亿元。
4、工元至诚2018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发行时间2018年6月26日,发行规模4.70亿元;截至最近一次分配日2023年6月26日,累计回收金额10.71亿元。
5、工元至诚2018年第五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1 工元至诚2020年第七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和工元至诚2021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为汽车分期类信用卡不良资产
2 回收情况数据来源为公开挂网的受托报告。
发行时间2018年9月26日,发行规模3.86亿元;截至最近一次分配日2022年3月28日,累计回收金额9.55亿元。
6、工元至诚2018年第九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发行时间2018年12月25日,发行规模3.79亿元;截至最近一次分配日2022年9月26日,累计回收金额9.20亿元。
7、工元至诚2019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发行时间2019年6月21日,发行规模8.60亿元;截至最近一次分配日2025年9月26日,累计回收金额23.08亿元。
8、工元至诚2019年第五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发行时间2019年10月21日,发行规模4.37亿元;截至最近一次分配日2022年3月26日,累计回收金额7.82亿元。
9、工元至诚2019年第七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发行时间2019年12月25日,发行规模4.50亿元;截至最近一次分配日2022年3月28日,累计回收金额7.53亿元。
10、工元至诚2020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发行时间2020年6月22日,发行规模3.49亿元;截至最近一次分配日2022年3月28日,累计回收金额6.76亿元。
11、工元至诚2020年第三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发行时间2020年9月27日,发行规模3.66亿元;截至最近一次分配日2022年3月28日,累计回收金额7.69亿元。
12、工元至诚2020年第五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发行时间2021年12月14日,发行规模9.30亿元;截至最近一次分配日2022年6月27日,累计回收金额19.97亿元。
13、工元至诚2021年第四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发行时间2021年6月16日,发行规模3.34亿元;截至最近一次分配日2024年12月26日,累计回收金额7.97亿元。
14、工元至诚2021年第七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发行时间2021年12月17日,发行规模3.32亿元;截至最近一次分配日2025年9月26日,累计回收金额6.56亿元。
15、工元至诚2022年第二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发行时间2022年11月4日,发行规模3.64亿元;截至最近一次分配日2025年9月26日,累计回收金额5.66亿元。
16、工元至诚2023年第二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发行时间2023年5月25日,发行规模3.00亿元;截至最近一次分配日2025年9月26日,累计回收金额4.54亿元。
17、工元至诚2023年第七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发行时间2023年11月21日,发行规模5.40亿元;截至最近一次分配日2025年9月26日,累计回收金额6.48亿元。
18、工元至诚2024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发行时间2024年6月3日,发行规模2.04亿元;截至最近一次分配日2025年9月26日,累计回收金额1.89亿元。
19、工元至诚2024年第四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发行时间2024年12月3日,发行规模2.70亿元;截至最近一次分配日2025年9月26日,累计回收金额2.12亿元。
20、工元至诚普银2025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发行时间2025年3月24日,发行规模2.28亿元;截至最近一次分配日2025年9月26日,累计回收金额1.22亿元。
21、工元至诚普银2025年第四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发行时间2025年6月20日,发行规模3.45亿元;截至最近一次分配日2025年9月26日,累计回收金额1.60亿元。
22、工元至诚普银2025年第五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发行时间2025年9月15日,发行规模3.63亿元。
23、工元至诚普银2025年第七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发行时间2025年9月15日,发行规模3.86亿元。
工商银行近五年及一期信用卡不良贷款处置情况(单位:亿元)
项目 2025年1-9月 2024年度 2023年度 2022年度 2021年度 2020年度
期初不良信用卡余额 271.64 170.34 118.82 134.22 132.54 156.36
正常类贷款向关注类贷款转化比率(T-N1) 1.02% 1.18% 1.18% 1.23% 1.11% 1.69%
关注类贷款向不良贷款转化比率(N1-N4) 27.28% 30.74% 23.18% 15.69% 19.18% 22.54%
不良信用卡本金回收金额 154.72 165.10 122.73 132.32 146.68 303.46
其中:现金回收 29.54 32.33 33.73 34.75 46.47 67.95
贷款核销 125.17 132.77 89.00 97.57 100.21 235.50
现金回收(本金)占比 19.10% 19.58% 27.48% 26.26% 31.68% 22.39%
贷款核销(本金)占比 80.90% 80.42% 72.39% 73.74% 68.32% 77.61%
已核销收回金额(本息) 29.74 41.24 41.48 46.05 57.29 28.93
注:(1)表中数据均为境内分行口径。
(2)贷款核销包含通过常规核销及不良资产证券化处置金额。
(3)T-N1、N1-N4转化比率为当年均值。
工商银行信用卡不良债权历史回收率数据
年份 12个月 24个月 36个月 48个月 60个月
2021年 30.62% 36.15% 38.84% 40.64% 41.23%
2022年 21.60% 27.03% 29.97% 30.75%
2023年 20.58% 25.29% 26.35%
2024年 14.90% 16.37%
2025年 8.92%
注:年份指首次不良发生的年份。数据为截至2025年9月30日数据。
(二)个人住房不良贷款
工商银行个人住房类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的兑付情况和处置回收情况3如下:
1、工元至诚2018年第二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发行时间2018年6月27日,发行规模12.40亿元;截至最近一次分配日2024年2月26日,累计回收金额17.14亿元。
2、工元至诚2018年第六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发行时间2018年12月18日,发行规模22.50亿元;截至最近一次分配日2024年5月26日,累计回收金额30.38亿元。
3、工元至诚2019年第二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发行时间2019年9月17日,发行规模24.70亿元;截至最近一次分配日2025年3月26日,累计回收金额32.54亿元。
4、工元至诚2019年第六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发行时间2019年12月20日,发行规模9.37亿元;截至最近一次分配日2024年7月26日,累计回收金额11.72亿元。
5、工元至诚2020年第四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3 回收情况数据来源为公开挂网的受托报告。
发行时间2020年10月27日,发行规模19.50亿元;截至最近一次分配日2025年3月26日,累计回收金额24.53亿元。
6、工元至诚2020年第六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发行时间2020年12月24日,发行规模13.75亿元;截至最近一次分配日2025年7月26日,累计回收金额16.19亿元。
7、工元至诚2021年第三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发行时间2021年3月19日,发行规模9.60亿元; 截至最近一次分配日2025年6月26日,累计回收金额12.65亿元。
8、工元至诚2021年第五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发行时间2021年6月25日,发行规模15.10亿元;截至最近一次分配日2025年6月26日,累计回收金额15.57亿元。
9、工元至诚2021年第六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发行时间2021年12月10日,发行规模10.20亿元;截至最近一次分配日2025年9月26日,累计回收金额10.75亿元。
10、工元至诚2022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发行时间2022年7月1日,发行规模17.00亿元;截至最近一次分配日2025年7月26日,累计回收金额14.76亿元。
11、工元至诚2022年第三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发行时间2022年11月11日,发行规模11.90亿元;截至最近一次分配日2025年7月26日,累计回收金额9.61亿元。
12、工元至诚2023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发行时间2023年3月20日,发行规模5.90亿元; 截至最近一次分配日2025年7月26日,累计回收金额5.41亿元。
13、工元至诚2023年第三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发行时间2023年6月15日,发行规模13.50亿元;截至最近一次分配日2025年7月26日,累计回收金额9.20亿元。
14、工元至诚2023年第四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发行时间2023年7月18日,发行规模12.50亿元;截至最近一次分配日2025年7月26日,累计回收金额7.97亿元。
15、工元至诚2023年第八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发行时间2023年12月26日,发行规模16.20亿元;截至最近一次分配日2025年7月26日,累计回收金额9.24亿元。
16、工元至诚2024年第二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发行时间2024年9月25日,发行规模14.70亿元;截至最近一次分配日2025年7月26日,累计回收金额4.55亿元。
17、工元至诚2024年第六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发行时间2024年12月17日,发行规模14.00亿元;截至最近一次分配日2025年7月26日,累计回收金额3.28亿元。
18、工元至诚惠银2025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发行时间2025年3月26日,发行规模14.63亿元;截至最近一次分配日2025年11月26日,累计回收金额3.01亿元。
19、工元至诚惠银2025年第三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发行时间2025年6月24日,发行规模16.40亿元;截至最近一次分配日2025年7月26日,累计回收金额0.94亿元。
20、工元至诚惠银2025年第四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发行时间2025年9月15日,发行规模15.30亿元。
21、工元至诚惠银2025年第六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发行时间2025年12月22日,发行规模13.80亿元。
工商银行近五年及一期个人住房抵押不良贷款处置情况(单位:亿元)
主要指标 2025年1-9月 2024年度 2023年度 2022年度 2021年度 2020年度
期初不良贷款余额 437.26 274.68 251.37 153.88 161.07 115.62
不良贷款本金回收金额 784.87 836.84 801.88 512.08 376.06 394.23
其中:现金回收 33.55 44.85 41.14 29.16 31.53 27.52
贷款升级 606.96 694.67 641.63 406.04 268.38 292.57
贷款核销 6.39 13.36 12.73 16.15 8.53 10.59
批量转出 137.98 83.97 106.38 60.73 67.62 63.53
以物抵债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现金回收(本金)占比 4.27% 5.36% 5.13% 5.69% 8.38% 6.98%
贷款升级(本金)占比 77.33% 83.01% 80.01% 79.29% 71.37% 74.21%
贷款核销(本金)占比 0.81% 1.60% 1.58% 3.15% 2.27% 2.69%
批量转出(本金)占比 17.58% 10.03% 13.26% 11.86% 17.98% 16.12%
注:(1)表中数据均为境内分行口径。
(2)表中批量转出为实施不良贷款证券化所致。
2026年,工商银行将在加强队伍建设、控制处置风险的前提下,进一步灵活运用传统、创新处置手段,统筹挖掘内部、外部清收资源,提升处置效率与效益。
对于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工商银行将制定切实可行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加强对所涉各级行、各条线的考核力度,调动处置人员积极性,充分借鉴历史经验,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加快证券化资产的清收进度,提升处置效益,切实维护各方投资者利益。
(三)个人消费不良贷款
工商银行个人消费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的兑付情况和处置回收情况4:
1、工元至诚2020年第二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发行时间2020年6月24日,发行规模1.20亿元; 截至最近一次分配日2025年3月26日,累计回收金额3.14亿元。
2、工元至诚2021年第二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发行时间2021年2月24日,发行规模1.44亿元; 截至最近一次分配日2025年9月26日,累计回收金额3.03亿元。
3、工元至诚2023年第五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发行时间2023年9月11日,发行规模1.56亿元; 截至最近一次分配日2025年9月26日,累计回收金额2.30亿元。
4、工元至诚惠银2025年第二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发行时间2025年6月24日,发行规模2.33亿元; 截至最近一次分配日2025年10月26日,累计回收金额1.37亿元。
5、工元至诚惠银2025年第五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发行时间2025年12月22日,发行规模2.32亿元。
工商银行近五年及一期个人消费不良贷款处置情况(单位:亿元)
2025年1-9月 2024年度 2023年度 2022年度 2021年度 2020年度
期初不良贷款余额 100.37 43.86 41.22 31.40 37.51 46.57
不良贷款本金处置金额 59.84 10.25 24.19 8.57 21.99 17.71
其中:现金回收 2.44 2.08 2.63 3.35 5.17 0.00
贷款升级 5.33 3.38 2.22 3.36 4.35 0.00
贷款核销 8.97 4.79 1.56 1.86 1.68 1.34
4 回收情况数据来源为公开挂网的受托报告。
2025年1-9月 2024年度 2023年度 2022年度 2021年度 2020年度
批量转出 43.10 0.00 17.78 0.00 10.79 16.37
以物抵债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现金回收(本金)占比 4.08% 20.30% 10.87% 39.07% 23.51% 0.00%
贷款升级(本金)占比 8.91% 32.99% 9.18% 39.19% 19.78% 0.00%
贷款核销(本金)占比 14.99% 46.71% 6.44% 21.73% 7.64% 7.57%
批量转出(本金)占比 72.02% 0.00% 73.51% 0.00% 49.08% 92.43%
注:(1)表中数据均为境内分行口径。
(2)贷款核销包含通过常规核销及不良资产证券化处置金额。
(四)个人汽车分期不良贷款
工商银行近五年及一期详细的个人汽车分期贷款的处置相关历史数据及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的兑付情况和处置回收情况5如下。
1、工元至诚2020年第七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发行时间2020年12月25日,发行规模1.27亿元;截至最近一次分配日2022年3月28日,累计回收金额2.19亿元。
2、工元至诚2021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发行时间2021年2月3日,发行规模7.25亿元;截至最近一次分配日2022年6月27日,累计回收金额17.55亿元。
工商银行近五年及一期个人汽车分期贷款处置情况(单位:亿元)
项目 2025年1-9月 2024年度 2023年度 2022年度 2021年度 2020年度
期初不良贷款余额 54.84 32.53 26.27 15.50 - -
不良贷款本金回收金额 1.97 11.14 11.44 11.12 54.61 35.66
其中:现金回收及贷款升级 - 7.99 8.66 8.65 12.88 16.82
贷款核销 1.97 3.15 2.78 2.47 2.13 9.21
批量转出 0.00 0.00 0.00 0.00 39.60 9.63
以物抵债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现金回收(本金)及贷款升级(本金)占比 0.00% 71.71% 75.73% 77.82% 23.59% 47.17%
贷款核销(本金)占比 100.00% 28.29% 24.27% 22.18% 3.89% 25.82%
批量转出(本金)占比 0.00% 0.00% 0.00% 0.00% 72.52% 27.01%
注:表中数据均为境内分行口径。
5 回收情况数据来源为公开挂网的受托报告。
第四章交易条款介绍
工商银行作为发起机构拟以合法拥有的不良贷款设立特定目的信托,由符合《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信托公司担任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发行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以信托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流支付证券的本金和收益。受托机构将委托工商银行作为贷款服务机构,对证券化资产进行贷款管理,包括本息回收、信息披露等工作。
一、交易结构及各当事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一)交易结构
工商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将相关资产池委托给作为受托人的华能信托,由华能信托设立工元至诚惠银系列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受托人将发行以信托财产为支持的资产支持证券。牵头主承销商应将承销团成员所划付的全部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募集款项划至发行人指定的发行人收款账户。发行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将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全额从发行人的发行人收款账户支付至发起机构指定账户。
受托人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并以信托财产所产生的现金为限支付相应税收、信托费用及本系列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和收益。本系列资产支持证券分为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和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
发行人与发起机构、牵头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签署《主承销协议》,牵头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再与承销团成员签署《承销团协议》,组建承销团对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和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进行销售。
根据《服务合同》的约定,受托人委托工商银行作为贷款服务机构对信贷资产的日常回收进行管理和服务。
受托机构委托【】银行作为资金保管机构负责信托财产账户资金的保管工作。
根据《债券发行、登记及代理兑付服务协议》的约定,受托人委托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对资产支持证券提供登记托管和代理兑付服务。
受托机构拟安排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流通交易;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可以人民银行规定的方式进行流通转让。发起机构将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2〕127号)与人民银行、原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风险自留行为的公告》(公告〔2013〕第21号)的要求,持有规模不低于各期各档不良贷款支持证券发行规模的5%,且持有期限不低于各期各档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的存续期限。发起机构将对各档不良贷款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进行严格管理。
(二)各当事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1、委托人(发起机构)
(1)委托人的权利
根据《信托合同》,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a)有权获得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
(b)可以向受托人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风险及收支情况,并可以要求受托人及时做出相应说明及提供关于信托财产的信息资料。
(c)可以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d)所适用的中国法律规定的和《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根据《信托合同》,委托人负有如下义务:
(a)委托人应对法律顾问、会计顾问/税务顾问、评级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对资产池进行尽职调查和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和/或意见书的审核工作给予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尽量提供前述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工作所需的资料。
(b)委托人同意受托人按《信托合同》约定的方式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
(c)委托人应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赎回不合格资产。
(d)委托人有义务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就资产池已经设立为信托财产的相关事宜通知相关义务人;如资产涉及抵债资产的,委托人应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办理必要的变更/转移登记或财产交付手续。
(e)在信托设立后,委托人对受托人履行信托义务应当予以必要配合。
(f)在信托设立后,如果委托人收到义务人支付的属于信托财产的资金,则委托人应立即将该资金无时滞地交付给届时受托人或其指定的贷款服务机构,归入信托财产。
(g)除根据《信托合同》将资产信托予受托人外,委托人不得将资产出售、质押、抵押、转让或转移给任何其他主体,不得采取其他行动损害受托人对资产或账户记录的所有权,不得在资产或相关账户记录上设立或允许存在任何担保。
(h)除根据《信托合同》第3.10款的约定将抵押权变更登记至受托人名下或者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完善抵押权相关登记事项外,委托人不得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不得同意抵押人在抵押车辆上设定其他抵押担保,也不得放弃抵押权。
(i)所适用的中国法律规定的和《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注:适用于基础资产为个人汽车分期不良贷款债权的资产证券化项目。】
根据《信托合同》,委托人负有如下义务:
(a)委托人应对法律顾问、会计顾问/税务顾问、评级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对资产池进行尽职调查和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和/或意见书的审核工作给予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尽量提供前述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工作所需的资料。
(b)委托人同意受托人按《信托合同》约定的方式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
(c)委托人应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赎回不合格资产。
(d)委托人有义务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就资产池已经设立为信托财产的相关事宜通知相关债务人;如资产涉及抵债资产的,委托人应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办理必要的变更/转移登记或财产交付手续。
(e)在信托设立后,委托人对受托人履行信托义务应当予以必要配合。
(f)在信托设立后,如果委托人收到债务人支付的属于信托财产的资金,则委托人应立即将该资金无时滞地交付给届时受托人或其指定的贷款服务机构,归入信托财产。
(g)除根据《信托合同》将资产信托予受托人外,委托人不得将资产出售、质押、抵押、转让或转移给任何其他主体,不得采取其他行动损害受托人对资产或账户记录的所有权,不得在资产或相关账户记录上设立或允许存在任何担保。
(h)所适用的中国法律规定的和《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注:适用于基础资产为非担保类个人信用卡不良贷款及信用类个人消费不良贷款债权的资产证券化项目。】
根据《信托合同》,委托人负有如下义务:
(a)委托人应对法律顾问、会计顾问/税务顾问、评级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对资产池进行尽职调查和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和/或意见书的审核工作给予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尽量提供前述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工作所需的资料。
(b)委托人同意受托人按《信托合同》约定的方式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
(c)委托人应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赎回不合格资产。
(d)委托人有义务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就资产已经设立为信托财产的相关事宜通知相关义务人;如资产涉及附属担保权益或抵债资产的,委托人应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办理必要的变更/转移登记或财产交付手续。
(e)在信托设立后,委托人对受托人履行信托义务应当予以必要配合。
(f)在信托设立后,如果委托人收到义务人支付的属于信托财产的资金,则委托人应立即将该资金无时滞地交付给届时受托人或其指定的贷款服务机构,归入信托财产。
(g)除根据《信托合同》将资产信托予受托人外,委托人不得将资产出售、质押、抵押、转让或转移给任何其他主体,不得采取其他行动损害受托人对资产或账户记录的所有权,不得在资产或相关账户记录上设立或允许存在任何担保。
(h)除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将抵押权、抵押预告登记权益或质权转移/变更登记至受托人名下,或者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完善抵押权、抵押预告登记权益、质权相关登记事项,或者抵押权、抵押预告登记权益、质权已消灭,抵押权、抵押预告登记权益、质权已实现而委托人需要办理相应的抵押权、抵押预告登记权益、质权注销登记外,委托人不得办理抵押权、抵押预告登记权益或质权的转移/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不得同意抵押人、出质人在抵押资产、质押财产上设定其他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也不得放弃抵押权、抵押预告登记权益或质权。【注:可根据具体项目基础资产包含的担保类型调整表述。】
(i)所适用的中国法律规定的和《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注:适用于基础资产为个人住房抵押不良贷款、担保类个人信用卡不良贷款、抵押类个人消费不良贷款债权的资产证券化项目。】
根据《主承销协议》,委托人负有如下义务:
(a)发起机构将履行在其作为协议一方的《信托合同》及其他交易文件及发行文件项下的各项相关义务。
(b)发起机构根据《主承销协议》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c)发起机构将履行依据中国法律法规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注:适用于基础资产为个人住房抵押不良贷款、抵押类个人消费不良贷款债权的资产证券化项目。】
根据《主承销协议》,委托人负有如下义务:
(a)向主承销商提供与本期资产支持证券整体交易设计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发起机构章程或内部规章规定的权力机构批准本期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的文件复印件。
(b)向主承销商通报与主管机关的沟通情况。
【注:适用于基础资产为个人汽车分期不良贷款、信用类个人消费不良贷款、个人信用卡不良贷款债权的资产证券化项目。】
2、受托人
(1)受托人的权利
根据《信托合同》,受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a)受托人有权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b)受托人有权依据《信托合同》的约定获得受托人服务报酬。
(c)受托人在其认为必要时(包括但不限于在任一信托分配日受托人发现信托财产无法支付当个支付日应支付的税费时),有权提议召开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对涉及信托事务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并按照表决结果处理信托事务。
(d)受托人依据《信托合同》约定的方式,有权管理、运用、处分《信托合同》约定的信托财产。
(e)受托人在有利于信托目的实现的前提下,有权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委托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审计师、法律顾问等机构代为处理相关的信托事务。
(f)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委托登记托管机构和支付代理机构提供资产支持证券的登记托管和本息兑付服务。
(g)受托人有权享有中国法律和《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与信托财产相关的权利。
(h)受托人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和《信托合同》的约定有权参与和了解资产池筛选、确定、证券化方案的制定等信托设立前期全部过程,有权获取相关资料和信息。
(i)受托人有权要求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提供关于信托财产的信息资料,用于但不限于信托财产的一般管理、会计处理及对外信息披露等。
(j)受托人有权要求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配合受托人委任的审计师进行关于信托财产方面的审计工作。
(k)受托人有权要求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配合评级机构进行关于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的持续跟踪评级工作。
(l)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信托财产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垫付的,就垫付的金额,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由信托财产予以偿还。
(m)所适用的中国法律规定的和《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注:适用于基础资产为个人汽车分期不良贷款、个人住房抵押不良贷款、个人消费不良贷款债权的资产证券化项目。】
(a)受托人有权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b)受托人有权依据《信托合同》的约定获得受托人服务报酬。
(c)受托人在其认为必要时(包括但不限于在任一信托分配日受托人发现信托财产无法支付当个支付日应支付的税费时),有权提议召开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对涉及信托事务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并按照表决结果处理信托事务。
(d)受托人依据《信托合同》约定的方式,有权管理、运用、处分《信托合同》约定的信托财产。
(e)受托人在有利于信托目的实现的前提下,有权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委托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审计师、法律顾问等机构代为处理相关的信托事务。
(f)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委托登记托管机构和支付代理机构提供资产支持证券的登记托管和本息兑付服务。
(g)受托人有权享有中国法律和《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与信托财产相关的权利。
(h)受托人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和《信托合同》的约定有权参与和了解资产池筛选、确定、证券化方案的制定等信托设立前期全部过程,有权获取相关资料和信息。
(i)受托人有权要求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提供关于信托财产的信息资料,用于但不限于信托财产的一般管理、会计处理及对外信息披露等。
(j)受托人有权要求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配合受托人委任的审计师进行关于信托财产方面的审计工作。
(k)受托人有权要求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配合评级机构进行关于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的持续跟踪评级工作。
(l)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信托财产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垫付的,就垫付的金额,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由信托财产予以偿还。
(m)受托人同意并认可,在信托生效日(含该日)后,受托人有权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和《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标的债权资产予以核销。就被核销的标的债权资产产生回收款,则应当计入处置收入并按照交易文件的约定转付至信托账户。
(n)所适用的中国法律规定的和《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注:适用于基础资产为个人信用卡不良贷款债权的资产证券化项目。】
根据《服务合同》,受托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a)受托人有权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和《服务合同》的约定,对贷款服务机构的费用报销事宜进行监督;
(b)受托人有权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和《服务合同》的约定,根据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议解任贷款服务机构;
(c)受托人有权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和《服务合同》的约定,向贷款服务机构追究违约责任;
(d)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和《服务合同》的约定,受托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根据《资金保管合同》,受托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a)受托机构有权要求资金保管机构按《资金保管合同》约定及时执行划款指令及其他指令和指示。
(b)受托机构有权要求资金保管机构按时提供资金保管报告。
(c)受托机构有权要求资金保管机构对信托账户及其分账户(如有)保持妥当的记录。
(d)受托机构有权要求资金保管机构提供与信托账户有关的信息。
(e)中国法律规定以及《资金保管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主承销协议》,受托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a)发行人有权依据《主承销协议》约定,要求主承销商按时划付募集款项。
(b)发行人有权办理与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登记与托管、付息与兑付、资产支持证券交易等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与登记托管机构签署《债券发行、登记及代理兑付服务协议》。
【注:适用于基础资产为个人汽车分期不良贷款、信用类个人消费不良贷款、个人信用卡不良贷款债权的资产证券化项目。】
(a)发行人有权依据《主承销协议》约定,要求主承销商按时划付募集款项。
(b)发行人有权办理与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登记与托管、付息与兑付、资产支持证券交易等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与登记托管机构签署《债券发行、登记及代理兑付服务协议》。
(c)发行人有权要求【牵头主承销商简称】和【联席主承销商简称】按照《主承销协议》的约定承担余额包销责任。
(d)发行人有权要求主承销商按《主承销协议》约定提供承销报酬相应发票。
【注:适用于基础资产为个人住房抵押不良贷款、抵押类个人消费不良贷款债权的资产证券化项目。】
(2)受托机构的义务
根据《信托合同》,受托人负有如下义务:
(a)受托人应聘请法律顾问、信用评级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对资产池以尽职调查和出具意见书的方式进行审核。
(b)受托人将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将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支付给委托人。
(c)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受托人应妥善保存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名单。
(d)受托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对信托进行会计核算和报告。
(e)受托人应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对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跟踪评级。
(f)受托人应委托有资质的商业银行担任信托财产资金保管机构,并依照《信托合同》分别委托其他有业务资格的机构履行资产池管理等其他受托职责。
(g)除《信托合同》另有约定外,受托人应亲自处理信托事务,非经《信托合同》约定或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同意,不得变更《信托合同》项下所确定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
(h)受托人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和《信托合同》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i)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受托人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处分不同信托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j)受托人在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时,不得违反信托目的或者违背管理职责。因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处理信托事务不当,导致信托财产损失的,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赔偿责任;因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产生的信托财产对第三人所负债务应当以固有财产承担。
(k)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合同》的约定,本着忠实于受益人最大利益的原则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管理的义务。
(l)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m)受托人除依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取得受托人服务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受托人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
(n)受托人不得以信托账户、信托财产和/或相关账户记录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o)受托人应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开管理,并将不同信托的财产分别记账,在任何时候都不得将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其持有的其他财产或资产相混同。
(p)受托人应适当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保存期限自信托终止日起不得少于十五年。
(q)受托人应当按照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和《信托合同》的约定持续披露有关信托财产和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在委托人依《信托合同》的约定向其了解信托财产的相关情况时,受托人应积极配合并做出相应的说明。
(r)受托人应监督和督促其委托或聘请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恪尽职守地履行其各自的职能和义务。
(s)如受托人职责终止,受托人应妥善保管与信托相关的全部资料,并及时向新的受托人办理移交手续。
(t)所适用的中国法律规定的和《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注:适用于基础资产为个人汽车分期不良贷款、个人住房抵押不良贷款、个人消费不良贷款债权的资产证券化项目。】
根据《信托合同》,受托人负有如下义务:
(a)受托人应聘请法律顾问、信用评级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对资产池以尽职调查和出具意见书的方式进行审核。
(b)受托人将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将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支付给委托人。
(c)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受托人应妥善保存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名单。
(d)受托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对信托进行会计核算和报告。
(e)受托人应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对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跟踪评级。
(f)受托人应委托有资质的商业银行担任信托财产资金保管机构,并依照《信托合同》分别委托其他有业务资格的机构履行资产池管理等其他受托职责。
(g)除《信托合同》另有约定外,受托人应亲自处理信托事务,非经《信托合同》约定或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同意,不得变更《信托合同》项下所确定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
(h)受托人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和《信托合同》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i)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受托人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处分不同信托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j)受托人在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时,不得违反信托目的或者违背管理职责。因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处理信托事务不当,导致信托财产损失的,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赔偿责任;因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产生的信托财产对第三人所负债务应当以固有财产承担。
(k)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合同》的约定,本着忠实于受益人最大利益的原则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管理的义务。
(l)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m)受托人除依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取得受托人服务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受托人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
(n)受托人不得以信托账户、信托财产和/或相关账户记录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o)受托人应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开管理,并将不同信托的财产分别记账,在任何时候都不得将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其持有的其他财产或资产相混同。
(p)受托人应适当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保存期限自信托终止日起不得少于十五年。
(q)受托人应当按照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和《信托合同》的约定持续披露有关信托财产和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在委托人依《信托合同》的约定向其了解信托财产的相关情况时,受托人应积极配合并做出相应的说明。
(r)受托人有义务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委托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审计师、法律顾问等机构代为处理相关的信托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对资产进行管理、提供信托资金的资金保管服务、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评级、对资产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专业意见)。
(s)受托人应监督和督促其委托或聘请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恪尽职守地履行其各自的职能和义务。
(t)如受托人职责终止,受托人应妥善保管与信托相关的全部资料,并及时向新的受托人办理移交手续。
(u)所适用的中国法律规定的和《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注:适用于个人信用卡不良贷款债权的资产证券化项目。】
根据《服务合同》,受托机构负有如下义务:
(a)受托人应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向贷款服务机构支付相应服务报酬的义务;
(b)受托人应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为贷款服务机构管理资产池提供相应的配合、协助;
(c)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和《服务合同》的约定,受托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根据《资金保管合同》,受托机构负有如下义务:
(a)受托机构根据《资金保管合同》【第4条】的约定,在资金保管机构开立信托账户并向资金保管机构发送划款指令,以划转或分配各个信托账户或信托账户分账户内的资金。
(b)受托机构承诺划款指令及其他指令和指示符合《信托合同》、《资金保管合同》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c)受托机构应按照《资金保管合同》和其他相关文件的约定向资金保管机构支付服务报酬。
(d)受托机构承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交易文件的约定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信托财产,持续披露信托财产和资产支持证券信息,并分配信托利益。
(e)受托机构对信托账户的全部所有权和相关权益均是代信托而持有的,受托机构应保持信托财产的独立性,避免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或其管理的其他财产相混同。
(f)受托机构应按照《资金保管合同》的约定向资金保管机构发送关于保管资金运作的指令,并有义务保证及时、准确发送指令和所发送指令内容完整、真实、准确。
(g)根据资金保管机构的要求,按时提供相关文件和信息,并在相关文件和信息发生补充、修订、更新等时,及时将相关文件和信息提供给资金保管机构。
(h)配合交接的义务。当受托人或资金保管机构被更换时,受托人应配合原受托人或资金保管机构,以及受托人或资金保管机构的继任者,交接与资金保管相关的各项工作。
(i)中国法律规定和《资金保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根据《主承销协议》,受托机构负有如下义务:
(a)有义务通过发行人收款账户对本期资产支持证券的募集款项进行归集。
(b)发行人应根据《主承销协议》和《信托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向主承销商支付本期资产支持证券的承销报酬。
(c)本次发行开始前,应向主承销商提供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主管部门批准发行本期资产支持证券的文件复印件、与本期资产支持证券有关的《信托合同》《服务合同》《资金保管合同》、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会计顾问出具的会计意见书、发行人委托的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的复印件。
(d)发行人在收到【牵头主承销商简称】向其划付的募集款项后,应向【牵头主承销商简称】提供募集款项的银行到账单或网银截屏。
(e)发行人应按照《信托合同》的规定,将【牵头主承销商简称】拨付的募集款项支付至发起机构的银行账户。
(f)敦促登记托管机构按时足额划付资产支持证券付息、兑付款项。
(g)办理资产支持证券登记与托管、付息与兑付、资产支持证券上市交易等有关事宜。
(h)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和其他监管规定,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和存续期间办理信托财产和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事宜。
【注:适用于基础资产为个人汽车分期不良贷款、信用类个人消费不良贷款、个人信用卡不良贷款债权的资产证券化项目。】
根据《主承销协议》,受托机构负有如下义务:
(a)发行人将及时向人民银行、银登中心、登记托管机构等监管部门或有关机构报送法律、法规和有关行业规则规定的发行文件;
(b)在接到监管部门发出的与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有关的本次发行或发行文件已经被批准或生效的通知时,发行人应立即告知主承销商,并提供该等批文或通知相应的复印件;在接到上述部门关于暂停使用发行文件、暂停发售资产支持证券或要求对发行文件进行修改或补充的通知后,发行人应立即通知主承销商并提供该等通知相应的复印件;
(c)在信托生效日当日或之前的任何时候,如果发行人了解到任何将使其在《主承销协议》中作出声明、保证或承诺变得不真实,应立即通知主承销商和评级机构,并按主承销商的合理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予以补救或将有关信息予以公布;
(d)发行人在收到募集款项后,应立即向登记托管机构提供募集款项到位的证明文件;
(e)发行人应按照《主承销协议》【第6条】的约定为投资人办理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登记和托管手续;
(f)发行人应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将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支付给发起机构;以及
(g)资产支持证券的未偿本金余额得以全部清偿以前,发行人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持续的信息披露的义务。
【注:适用于基础资产为个人住房抵押不良贷款、抵押类个人消费不良贷款债权的资产证券化项目。】
3、贷款服务机构
根据《服务合同》,贷款服务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a)贷款服务机构有权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和《服务合同》的约定,收取相应的服务报酬;
(b)贷款服务机构有权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和《服务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追究违约责任;
(c)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和《服务合同》的约定,贷款服务机构享有的其他权利。
根据《服务合同》,贷款服务机构负有如下义务:
(a)贷款服务机构应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和《服务合同》的约定,进行资产池维护和日常管理及处置回收;
(b)贷款服务机构应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和《服务合同》的约定,制定年度资产处置计划;
(c)贷款服务机构应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和《服务合同》的约定,制定资产处置方案;
(d)贷款服务机构应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和《服务合同》的约定,定期编制贷款服务机构报告;
(e)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和《服务合同》的约定,贷款服务机构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4、资金保管机构
根据《资金保管合同》,资金保管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a)资金保管机构有权监督受托机构发送的指令。
(b)资金保管机构有权按照《资金保管合同》约定收取服务报酬。
(c)资金保管机构有权要求受托机构提供开立信托账户及执行受托机构指令所需文件和信息的权利。
(d) 资金保管机构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将《资金保管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运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账户管理、资金划转、会计核算、投资监督、保管报告等)交由资金保管机构其他分支机构处理。
(e)中国法律规定以及《资金保管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注:适用于基础资产为个人信用卡不良贷款债权的资产证券化项目。】
根据《资金保管合同》,资金保管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a)资金保管机构有权监督受托机构发送的指令。
(b)资金保管机构有权按照《资金保管合同》约定收取服务报酬。
(c)资金保管机构有权要求受托机构提供开立信托账户及执行受托机构指令所需文件和信息的权利。
(d)中国法律规定以及《资金保管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注:适用于基础资产为个人汽车分期不良贷款、信用类个人消费不良贷款债权的资产证券化项目。】
根据《资金保管合同》,资金保管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a)资金保管机构有权监督受托机构发送的指令。
(b)资金保管机构有权按照《资金保管合同》约定收取服务报酬。
(c)资金保管机构有权要求受托机构提供开立信托账户及执行受托机构指令所需文件和信息的权利。
(d)资金保管机构发现受托机构有下列情形的,有权终止保管服务:(1)违反信托目的,不当处分信托财产的;(2)未能遵守或履行合同约定的有关承诺、义务、陈述或保证;(3)被依法取消从事信托业务的相关资质或经营异常;(4)被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失联;(5)法律明确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e)中国法律规定以及《资金保管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注:适用于基础资产为个人住房抵押不良贷款、抵押类个人消费不良贷款的资产证券化项目。】
根据《资金保管合同》,资金保管机构负有如下义务:
(a)配合受托人以【】的名称(代表信托)开立信托账户的义务。
(b)信托账户将一直以受托机构的名义并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利益存在。资金保管机构对信托账户中的资金进行安全保管的义务,不得将其持有的任何其他资金与信托账户中的资金相混同,但对于已划转出信托账户的资金以及处于资金保管机构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c)根据《资金保管合同》【第4.3款】的约定,按照受托机构的资金划拨指令,相应划转信托账户内的资金。
(d)根据《资金保管合同》的约定监督受托人发送的指令的义务。资金保管机构有义务根据《资金保管合同》的约定对受托人发送的指令进行监督。
(e)在收到受托机构的书面请求后,应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向该方提供某特定日营业时间结束前和/或在请求日前一段时间内(或请求方要求的更短期间内)有关任何信托账户的账户信息。
(f)为审计师审计上年度受托机构报告之目的,根据审计师的合理要求,资金保管机构应在其职责范围内提供必要的、合理的协助,并保证其为此向审计师提供的资料真实和完整。
(g)提交资金保管报告的义务。资金保管机构应根据《资金保管合同》的有关约定,定期制作资金保管情况报告,提交给受托人。
(h)资金保管机构应完整保存与信托账户的资金保管有关凭证、账户记录、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为《资金保管合同》终止后15年。
(i)配合交接的义务。当受托人或资金保管机构被更换时,资金保管机构应配合原受托人或资金保管机构,以及受托人或资金保管机构的继任者,交接资金保管的各项工作。
(j)资金保管机构不得将信托账户的资金用于抵偿受托机构对资金保管机构的任何负债,并且,资金保管机构不得抵销、转移或预扣信托账户中的任何款项以清偿(或有条件地清偿)《资金保管合同》任何一方或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对资金保管机构的负债,但资金保管机构根据《资金保管合同》约定可收取的相关银行手续费除外。
(k)资金保管机构承认,受托机构对信托账户的全部所有权和相关权益均是代信托而持有的,资金保管机构在任何时候均不得主张对信托账户的所有权。
(l)中国法律规定和《资金保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与职责。
【注:适用于基础资产为个人汽车分期不良贷款、个人住房抵押不良贷款、个人消费不良贷款债权的资产证券化项目。资金保管机构的权利义务可根据各期项目资金保管机构的要求的情况进行调整】
根据《资金保管合同》,资金保管机构负有如下义务:
(a)配合受托人以【】的名称(代表信托)开立信托账户的义务。
(b)信托账户将一直以受托机构的名义并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利益存在。资金保管机构对信托账户中的资金进行安全保管的义务,不得将其持有的任何其他资金与信托账户中的资金相混同,但对于已划转出信托账户的资金以及处于资金保管机构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c)根据《资金保管合同》【第4.3款】的约定,按照受托机构的资金划拨指令,相应划转信托账户内的资金。
(d)在收到受托机构的书面请求后,应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向该方提供某特定日营业时间结束前和/或在请求日前一段时间内(或请求方要求的更短期间内)有关任何信托账户的账户信息。
(e)为审计师审计上年度受托机构报告之目的,根据审计师的合理要求,资金保管机构应在其职责范围内提供必要的、合理的协助,并保证其为此向审计师提供的资料真实和完整。
(f)提交资金保管报告的义务。资金保管机构应根据《资金保管合同》的有关约定,定期制作资金保管情况报告,提交给受托人。
(g)资金保管机构应完整保存与信托账户的资金保管有关凭证、账户记录、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为《资金保管合同》终止后15年。
(h)配合交接的义务。当受托人或资金保管机构被更换时,资金保管机构应配合原受托人或资金保管机构,以及受托人或资金保管机构的继任者,交接资金保管的各项工作。
(i)资金保管机构不得将信托账户的资金用于抵偿受托机构对资金保管机构的任何负债,并且,资金保管机构不得抵销、转移或预扣信托账户中的任何款项以清偿(或有条件地清偿)《资金保管合同》任何一方或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对资金保管机构的负债,但资金保管机构根据《资金保管合同》约定可收取的相关银行手续费除外。
(j)中国法律规定和《资金保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与职责。
【注:适用于基础资产为个人信用卡不良贷款债权的资产证券化项目。资金保管机构的权利义务可根据各期项目资金保管机构的要求的情况进行调整】
5、主承销商
根据《主承销协议》,主承销商享有如下权利:
(a)负责组织承销团并协调承销团的各项工作;
(b)主承销商按照《主承销协议》的约定协助受托人进行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及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不含发起机构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的簿记建档和集中配售工作;
(c)有权依据《主承销协议》约定在履行了主承销义务后获得承销报酬。
【注:适用于基础资产为个人汽车分期不良贷款、信用类个人消费不良贷款、个人信用卡不良贷款债权的资产证券化项目。】
根据《主承销协议》,主承销商享有如下权利:
(a)主承销商有权组织承销团并协调承销团的各项工作。
(b)主承销商有权按照《主承销协议》的约定协助受托人进行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及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不含发起机构自持的资产支持证券)簿记建档和集中配售工作。
(c)主承销商有权依据《主承销协议》约定在履行了主承销义务后获得承销报酬。
【注:适用于基础资产为个人住房抵押不良贷款、抵押类个人消费不良贷款债权的资产证券化项目。】
根据《主承销协议》,主承销商负有如下义务:
(a)【牵头主承销商简称】依据《主承销协议》约定,应按时足额将本期资产支持证券的募集款项划入发行人收款账户。
(b)应按《主承销协议》约定履行资产支持证券(发起机构自持的资产支持证券除外)的余额包销义务。
(c)应根据法律及监管机关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范围的要求对各自销售或推介的投资人的适当性进行核查。
(d)根据《主承销协议》约定及时向发起机构提供发票。
【注:适用于基础资产为个人汽车分期不良贷款、信用类个人消费不良贷款、个人信用卡不良贷款债权的资产证券化项目。】
根据《主承销协议》,主承销商负有如下义务:
(a)按照《主承销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余额包销的义务;
(b)熟悉《发行说明书》中所列的资产支持证券的类别和基本特征以及本次发行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c)应根据法律及监管机关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范围的要求对各自销售或推介的投资人的适当性进行核查;
(d)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中,严格遵守《发行说明书》的有关约定;
(e)主承销商应按照《主承销协议》第6条的约定为投资人办理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认购手续;
(f)【牵头主承销商简称】应按《主承销协议》约定的划款期限将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划至发行人指定的发行收入缴款账户内;
(g)根据发行人的要求,及时向发行人提供本次发行有关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主承销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金融许可证复印件以及主管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注:适用于基础资产为个人住房抵押不良贷款、抵押类个人消费不良贷款债权的资产证券化项目。】
6、登记机构及支付代理机构
资产支持证券的登记机构及支付代理机构,根据《债券发行、登记及代理兑付服务协议》的约定,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登记托管、代理本息兑付服务,并有权收取一定的报酬。
7、承销团成员
主承销商与承销商签署《承销团协议》,组建承销团承销资产支持证券,并有权收取一定的报酬。
二、预计信托账户设置
在信托生效日当日或之前,受托人应根据《资金保管合同》的约定以华能信托专户的名称在资金保管机构开立一个独立的人民币信托专用账户(信托账户)。信托账户下设立四个一级分账户:信托收款账户、信托付款账户、信托(流动性)储备账户和处置费用账户;信托付款账户下设信托分配(税收)账户、信托分配(费用和开支)账户、信托分配(证券)账户三个二级分账户。
信托账户名称 一级分账户名称 一级分账户用途 二级分账户名称 二级分账户用途
信托账户 信托收款账户 用以接收处置收入 - -
信托(流动性)储备账户 该账户中的余额将专用于补充《信托合同》约定的不足金额 - -
信托付款账户 用于分配处置收入 信托分配(税收)账户 该账户中的余额将用于支付信托财产可能承担的税费
信托分配(证券)账户 该账户中的余额将用于支付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托利益
信托分配(费用和开支)账户 该账户中的余额将用于支付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和报酬
处置费用账户 用于存放支付处置费用的款项 - -
具体账户设置将在各期发行前披露的发行说明书中详细披露。
三、各交易条款设置
以下所列交易条款的具体内容将在各期发行前披露的发行说明书中详细披露。
(一)清仓回购
清仓回购条款是指在作为信托财产的信贷资产未偿本金余额规模很小(通常信贷资产未偿本金余额小于资产池初始规模的10%)的时候,发起机构有权终止信托交易。
个人住房抵押不良贷款、抵押类个人消费不良贷款清仓回购条款
清仓回购是委托人的一项选择权,委托人可以在本款约定的条件全部满足或者预计本款约定的条件在下一个支付日可以全部满足的情况下,自行或协调第三方按照资产池的公允价值进行清仓回购。委托人或其协调的第三方进行清仓回购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资产池的未偿本金余额总和在回购起算日二十四点(24:00)降至初始起算日资产池余额的10%或以下,或资产支持证券的未偿本金余额总和降至初始发行额的10%或以下;
(2)根据《信托合同》约定的分配顺序,所有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固定资金成本全部清偿完毕;
(3)根据《信托合同》约定的分配顺序,受托人至少一次向贷款服务机构支付按照《服务合同》确定的超额奖励服务费。
【注:清仓回购的条件可根据具体项目情况及监管要求调整。】
委托人或其协调的第三方决定进行清仓回购的,应于作出决定所在的收款期间最后一日的前10个工作日前(或受托人和委托人或其协调的第三方同意的更晚日期),向受托人发出关于清仓回购资产池的《清仓回购通知书》(该通知应视为对受托人的要约,《清仓回购通知书》格式见《信托合同》附件十)。
只要委托人或其协调的第三方发出《清仓回购通知书》时符合《信托合同》【第13.1款】约定的条件,受托人有权接受委托人的报价。受托人无须再另行征求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意见。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同意委托人或其协调的第三方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做出的清仓回购。受托人应不迟于发出《清仓回购通知书》所在收款期间最后一日的前3个工作日前(或受托人和委托人或其协调的第三方同意的更晚日期),向委托人或其协调的第三方发出书面通知(通知内容可参考《信托合同》附件十一),告知委托人或其协调的第三方是否同意《清仓回购通知书》的条件,并抄送评级机构。
委托人或其协调的第三方应于双方商定的期限内(但最晚不得晚于发出《清仓回购通知书》所在收款期间结束后的第一个处置收入转付日)将相当于清仓回购价格的资金扣除《信托合同》【第13.5款】约定的委托人或其协调的第三方可扣除的款项后的资金一次性支付至信托账户。
自信托账户收到委托人或其协调的第三方支付的相当于清仓回购价格的资金之日,受托人自回购起算日(不含该日)起对剩余资产和专属的相关账户记录的(现时的和未来的、实际的和或有的)权利、权益、利益和收益全部自动转让给委托人或其协调的第三方;自回购起算日(不含该日)起资产所产生的全部处置收入为委托人或其协调的第三方所有,如果贷款服务机构已经将发出《清仓回购通知书》所在收款期间产生的处置收入转付给受托人的,委托人或其协调的第三方可以从其支付的清仓回购价款扣除该等处置收入,如贷款服务机构尚未将发出《清仓回购通知书》所在收款期间产生的处置收入转付给受托人的,受托人可指示贷款服务机构向委托人或其协调的第三方交付该等处置收入。此外,在由委托人或其协调的第三方承担费用的前提下,受托人应协助委托人或其协调的第三方办理其合理地认为必要的全部转移/变更登记和通知手续(如有)。
在信托账户收到委托人或其协调的第三方支付的相当于清仓回购价格的资金之日后的第一个信托分配日,受托人应当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分配顺序将相应的资金支付给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
个人汽车分期不良贷款、信用类个人消费不良贷款、个人信用卡不良贷款清仓回购条款
清仓回购是委托人的一项选择权,在满足本款约定的条件的情况下,委托人可以自行或协调第三方按照资产池的公允价值进行清仓回购。委托人或其协调的第三方进行清仓回购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i)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固定资金成本已全部付讫且累计未付的处置费用支付完毕;并且(ii)处置收入已至少一次用于支付贷款服务机构超额奖励服务费;并且(iii)资产池的未偿本金余额总和在回购起算日二十四点(24:00)降至初始起算日资产池余额的10%或以下,或资产支持证券的未偿本金余额总和降至初始发行额的10%或以下。
【注:清仓回购的条件可根据具体项目情况及监管要求调整。】
委托人或其协调的第三方决定进行清仓回购的,应于作出决定所在的收款期间最后一日的前第 10个工作日前(或受托人和委托人或其协调的第三方同意的更晚日期),向受托人发出关于清仓回购资产池的《清仓回购通知书》(该通知应视为对受托人的要约邀请,《清仓回购通知书》格式见《信托合同》附件十三)。清仓回购的回购起算日为委托人或其协调的第三方向受托人发出《清仓回购通知书》的那个收款期间的之前一个收款期间的最后一日。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同意委托人或其协调的第三方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做出的清仓回购,并不需要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另行同意。
收到委托人或其协调的第三方发出的《清仓回购通知书》后,受托人应不迟于发出《清仓回购通知书》所在收款期间最后一日的前5个工作日前(或受托人和委托人或其协调的第三方同意的更晚日期),向委托人或其协调的第三方发出书面要约(《清仓回购要约通知书》格式见《信托合同》附件十四)。书面要约中应记载清仓回购价格,并约定在委托人或其协调的第三方承诺后,受托人将自回购起算日二十四点(24:00)起将信托项下全部剩余资产出售给委托人或其协调的第三方。
如果委托人或其协调的第三方同意接受受托人发出的上述要约,则应在收到该要约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向受托人书面发出不可撤销的承诺通知(《清仓回购承诺通知书》格式见《信托合同》附件十五),并抄送评级机构。委托人或其协调的第三方应于受托人发出的书面要约载明的期限内(但最晚不得晚于发出《清仓回购通知书》所在收款期间结束后的第一个处置收入转付日)将相当于清仓回购价格的资金扣除《信托合同》第13.5款委托人或其协调的第三方可扣除的款项后的资金一次性支付至信托账户。
自信托账户收到委托人或其协调的第三方支付的相当于清仓回购价格的资金之日,受托人自回购起算日(不含该日)起对剩余资产和专属的相关账户记录的(现时的和未来的、实际的和或有的)权利、权益、利益和收益全部自动转让给委托人或其协调的第三方;自回购起算日(不含该日)起资产所产生的全部处置收入为委托人或其协调的第三方所有,如果贷款服务机构已经将发出《清仓回购通知书》所在收款期间产生的处置收入转付给受托人的,委托人或其协调的第三方可以从其支付的清仓回购价款扣除该等处置收入,如贷款服务机构尚未将发出《清仓回购通知书》所在收款期间产生的处置收入转付给受托人的,受托人可指示贷款服务机构向委托人或其协调的第三方交付该等处置收入。此外,在由委托人或其协调的第三方承担费用的前提下,受托人应协助委托人或其协调的第三方办理其合理地认为必要的全部变更登记和通知手续(如有)。
在信托账户收到委托人或其协调的第三方支付的相当于清仓回购价格的资金之日后的第一个信托分配日,受托人应当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分配顺序将相应的资金支付给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
(二)不合格资产的赎回
1、在信托财产交付日或之前,如委托人发现不合格资产,则委托人作为贷款服务机构将在相应的期间贷款服务机构报告中载明该部分不合格资产的合同编号等信息,并应按《信托合同》【第4条】约定向受托人赎回该等不合格资产。在信托期限内,如委托人或者贷款服务机构发现不合格资产,则委托人或贷款服务机构应在发现不合格资产后5个工作日内(或届时经委托人或贷款服务机构与受托人协商一致的期限内)通知受托人;受托人有权通知委托人对前述不合格资产予以赎回。如该等不合格资产是受托人发现的,则在受托人发出赎回不合格资产的通知(格式见《信托合同》)时,受托人应出具相关资产/标的债权资产不合格的书面理由。
2、如受托人提出赎回相应的不合格资产的书面要求,且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赎回要求无异议的,则委托人应于发出该书面通知要求所在的收款期间后的第一个处置收入转付日(但如果该收款期间后的第一个处置收入转付日发生在受托人提出赎回要求的30日内,则可以延迟到下一个处置收入转付日),将等同于待赎回全部不合格资产的赎回价格的款项一次性划付到信托账户。但如果委托人赎回在信托财产交付日或之前发现的不合格资产,该等赎回不需要受托人向委托人发出赎回不合格资产的通知,委托人应于第一个处置收入转付日,将等同于赎回价格的款项一次性划付到信托账户。
【注:赎回价格的支付时间可根据具体项目情况调整。】
3、自回购起算日(不含该日)起,(1)受托人对该不合格资产和【专属的】相关账户记录的(现时的和未来的、实际的和或有的)权利、权益、利益和收益全部转让给委托人;(2)【不合格资产专属的】相关账户记录应由或被视为由作为受托人代理人的贷款服务机构交付给委托人。在委托人承担费用的前提下,受托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合理意见,协助委托人办理必要的所有转移/变更登记和通知手续(如有)。【注:适用于基础资产为个人汽车分期不良贷款、个人住房抵押不良贷款、抵押类个人消费不良贷款债权的资产证券化项目。】
3、自回购起算日(不含该日)起,(1)受托人对该不合格资产和相关账户记录的(现时的和未来的、实际的和或有的)权利、权益、利益和收益全部转让给委托人;(2)相关账户记录应由或被视为由作为受托人代理人的贷款服务机构交付给委托人。在委托人承担费用的前提下,受托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合理意见,协助委托人办理必要的所有变更登记和通知手续(如有)。【注:适用于基础资产为信用类个人消费不良贷款、个人信用卡不良贷款债权的资产证券化项目。】
4、在委托人从受托人处赎回相关不合格资产并支付相当于赎回价格的资金后,受托人不应就赎回的不合格资产要求委托人再承担任何责任。在信托期限内,如受托人提出赎回相应的不合格资产的书面要求,贷款服务机构应于相应的回购起算日后5个工作日内或届时经贷款服务机构与受托人协商一致的期限内确定每笔不合格资产的赎回价格并通知受托人。
5、为避免疑义,双方同意并确认,截至回购起算日二十四点(24:00),该不合格资产自初始起算日二十四点(24:00)起产生的全部处置收入属于信托财产,应记入信托收款账户。
6、如果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赎回要求持有异议,双方可以在受托人提出赎回要求的30日内进行友好协商。如果在该期限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可按《信托合同》【第24条】的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7、因进行不合格资产赎回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8、除《信托合同》约定的情形外,委托人不对标的债权资产进行赎回。
(三)信托的终止与清算
1、信托的终止
信托的信托期限自信托生效日(含该日)起至信托终止日(含/不含该日)止,信托于信托终止日终止。信托终止日系指下列任一情形发生之日:
(1)信托之信托目的已经无法实现;
(2)信托被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撤销、被认定为无效或被判决终止;
(3)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命令终止信托;
(4)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终止信托;
(5)法定到期日届至;
(6)全部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全部偿付完毕后,如届时贷款服务机构同时为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全部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就剩余全部信托财产的原状分配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7)资产池全部变现完毕(含清仓回购)或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全部已被核销。
2、信托的清算
适用于个人汽车分期不良贷款、信用类个人消费不良贷款、个人信用卡不良贷款债权
(1)受托人应于信托终止日后90日(或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同意的其他更晚日期)内完成信托财产的清算:(i)清算合格投资;(ii)按《信托合同》第14.2.2款至第14.2.3款的约定清算除现金、存款及合格投资以外的信托财产(即非现金信托财产)。
(2)信托终止后若存在非现金信托财产(包括已按照《信托合同》约定被核销的资产),受托人应于信托终止日后及时制订非现金信托财产的清算方案(清算方案),并于信托终止日后60日内按照《信托合同》第19条的约定召集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由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就是否认可清算方案作出决议,受托人应同时就清算产生的处置收入分配时间及其他与清算有关事项提请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做出决议。在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就信托财产的清算方案尚未形成决议之前,受托人仍应继续按照《信托合同》及其他交易文件约定的方式管理、处分和运用信托财产,受益人、委托人、受托人、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继续按照本信托相关合同约定享受权利及履行义务。
(3)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就清算方案形成有效决议的,受托人应当按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认可的清算方案清算非现金信托财产;如受托人按照有效的清算方案在第14.2.1款约定的时间内仍无法完成非现金信托财产的变现的,或者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未能就清算方案形成有效决议的,则受托人有权将剩余资产池以公允价值转让给贷款服务机构或通过挂牌交易等方式公开转让,而无需经过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议或经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同意。但在该等情形下,贷款服务机构并无购买剩余资产池的义务。全体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及委托人对受托人的处理方式及结果表示认可。
(4)信托终止后,受托人应当按照《信托合同》第11.6款以及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方式对处置收入进行分配。在信托终止日后,各档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按照信托终止日的票面利率计算。
(5)受托人应于信托财产清算完毕之日后60日内依法出具信托清算报告;除信托终止日时未兑付完毕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持有人提出对信托清算报告进行审计之外,该信托清算报告不需经审计师的审计。受托人完成清算报告编制后(如清算报告需审计的,则为在审计师就信托清算报告出具审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应按照《信托合同》第21条的约定披露信托清算报告,公告期为30日。
(6)信托清算报告公告期届满,信托终止日时资产支持证券未兑付完毕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未提出异议的,受托人就信托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因受托人的不当行为、重大过失、欺诈和违约而引起的责任除外。
适用于个人住房抵押不良贷款、抵押类个人消费不良贷款
(1)受托人应于信托终止日后120日(或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同意的其他更晚日期)内完成信托财产的清算:(i)清算合格投资;(ii)按《信托合同》第14.2.2款约定清算除现金、存款及合格投资以外的信托财产(即非现金信托财产)。
(2)信托终止后若存在非现金信托财产(包括已被核销的资产),除非届时全部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已偿付完毕且全部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就剩余全部信托财产的原状分配已达成书面一致意见,否则受托人应于信托终止日后及时制订非现金信托财产的清算方案(清算方案),受托人可根据对资产的分类分别制定不同类资产的清算方式,并于信托终止日后60日内按照《信托合同》第19条的约定召集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并提前8个工作日将清算方案送达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由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就是否认可清算方案作出决议。
(3)如果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否定某类资产的清算方式,则其对该类资产清算方式的否定不影响其他类资产仍按照受托人提出的清算方案进行清算。
(4)受托人应同时就清算产生的处置收入分配时间及其他与清算有关事项提请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做出决议。在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就信托财产的清算方案尚未形成决议之前,受托人仍应继续按照《信托合同》及其他交易文件约定的方式管理、处分和运用信托财产,受益人、委托人、受托人、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继续按照本信托相关合同约定享受权利及履行义务。如果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在信托终止日后100日内无法就清算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则受托人有权自行或委托贷款服务机构通过拍卖、招标、挂牌交易等公开方式整体或拆分处置非现金信托财产,而无需经过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议或经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同意;在此情形下,受托人应提前书面通知届时资产支持证券本息尚未得到完全偿付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发起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5)如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全部清偿完毕,则受托人可按照《信托合同》第12.1.3款的约定按照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届时达成的分配方案原状分配相应的剩余信托财产。
(6)信托终止后,受托人应当按照《信托合同》第11.6款以及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方式对处置收入进行分配。在信托终止日后,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按照信托终止日的票面利率计算。
(7)受托人应于信托财产清算完毕之日后30日内依法出具信托清算报告;除信托终止日时未兑付完毕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持有人提出对信托清算报告进行审计之外,信托清算报告不需要经审计师的审计。受托人完成清算报告编制后(如清算报告需审计的,则为在审计师就信托清算报告出具审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应按照《信托合同》第21条的约定披露信托清算报告,公告期为30日。
(8)信托清算报告公告期届满,信托终止日时资产支持证券未兑付完毕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未提出异议的,受托人就信托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因受托人的不当行为、重大过失、欺诈和违约而引起的责任除外。
四、各触发条件设置
(一)违约事件触发条件
违约事件:系指以下任一事件:
(a)信托财产在支付日后5个工作日内(或在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允许的宽限期内)不能足额支付当时存在的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应付未付利息的;
(b)信托财产在法定到期日后10个工作日内(或在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允许的宽限期内)不能足额支付当时应偿付但尚未清偿的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本金的。
(二)权利完善事件触发条件
权利完善事件:系指以下任一事件:
(a)发生除(c)项以外的其他任何一起贷款服务机构解任事件,导致工商银行作为贷款服务机构被解任;
(b)委托人丧失/不具备任一必备评级等级;
(c)委托人发生任何一起丧失清偿能力事件。
(三)受托人解任事件触发条件
受托人解任事件:系指以下任一事件:
(a)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违背其在《信托合同》项下的职责,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议解任受托人的;
(b)受托人未能实质性遵守或履行《信托合同》或其他交易文件中约定的有关受托人的承诺或义务;
(c)受托人实质性地违反其在《信托合同》或其他交易文件中所作的陈述和保证;
(d)受托人不再符合受托人合格标准;
(e)受托人发生任一丧失清偿能力事件;
(f)因欺诈、违约、故意不当行为或疏忽被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解任。
(四)贷款服务机构解任事件触发条件
贷款服务机构解任事件:系指以下任一事件:
(a)贷款服务机构未能于处置收入转付日根据《服务合同》按时付款(除非由于贷款服务机构不能控制的技术故障、计算机故障或电汇支付系统故障导致未能及时付款,而经受托人同意处置收入转付日顺延),且在处置收入转付日或顺延后的3个工作日内仍未付款;
(b)贷款服务机构停止经营或明确表示停止经营其【信用卡汽车分期业务、个人抵押贷款业务、个人消费贷款业务、信用卡业务】;
(c)发生与贷款服务机构有关的丧失清偿能力事件;
(d)贷款服务机构未能保持履行《服务合同》项下实质性义务所需的资格、许可、批准、授权和/或同意,或上述资格、许可、批准、授权和/或同意被中止、收回或撤销;
(e)贷款服务机构未能按时提供相关期间贷款服务机构报告或相关会计年度的年度贷款服务机构报告(除非由于贷款服务机构不能控制的技术故障、计算机故障或电汇支付系统故障导致未能及时提供,而经受托人同意贷款服务机构提供期间贷款服务机构报告或年度贷款服务机构报告的日期延后),且在其应当提供报告的最晚日期或顺延后的3个工作日内仍未提交;
(f)贷款服务机构严重违反:(i)除付款义务和提供报告义务以外的其他义务;(ii)贷款服务机构在交易文件中所做的任何陈述和保证,且在贷款服务机构实际得知(不管是否收到受托人的通知)该等违约行为后,该行为仍持续超过30个工作日,以致对信托财产的回收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g)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合理认为已经发生与贷款服务机构有关的重大不利变化;
(h)仅在工商银行为贷款服务机构时,贷款服务机构在信托生效日后90日内,未能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所有/资产专属的账户记录原件以及与上述账户记录相关的所有文件按《服务合同》的约定进行保管;
(i)在将执行商定程序报告/审计报告的结果书面通知贷款服务机构后的90日内,受托人合理地认为:(i)执行商定程序报告/审计报告表明贷款服务机构已经实质性违反其在任何交易文件中所做的陈述或保证;或(ii)上述审阅结果不令人满意,并且在上述(i)或(ii)中的任一种情况中,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合理认为已经发生重大不利影响;
(j)受托人根据《服务合同》的约定,提出针对贷款服务机构对资产池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及处置回收的合理意见或建议(包括但不限于对年度资产处置计划和贷款服务机构报告的合理修改意见等)时,贷款服务机构拒不执行且没有合理理由,且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认定将导致对资产池的回收产生不利影响等损害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k)受托人合理认为贷款服务机构存在违反《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且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认定将导致对资产池的回收产生不利影响等损害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五)资金保管机构解任事件触发条件
资金保管机构解任事件:系指以下任一事件:
(a)资金保管机构丧失担任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的资金保管机构的法定条件;
(b)除《资金保管合同》另有约定以外,资金保管机构没有根据《资金保管合同》的约定,按照受托人的指令转付信托账户中的资金,且经受托人书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仍未纠正的;
(c)资金保管机构实质性地违反了其在《资金保管合同》项下除资金拨付之外的任何其他义务,且该等违约行为自发生之日起持续超过15个工作日;
(d)资金保管机构在《资金保管合同》或其提交的其他文件中所作的任何陈述、证明或保证,被证明在做出时在任何重要方面是虚假或错误的;
(e)资金保管机构丧失/不具备任一必备评级等级;
(f)发生与资金保管机构有关的丧失清偿能力事件。
(六)丧失清偿能力事件触发条件
丧失清偿能力事件:就委托人、受托人、贷款服务机构、后备贷款服务机构及资金保管机构而言,系指以下任一事件:
(a)经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如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下同)同意,上述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或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对上述机构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的申请;
(b)其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布上述机构破产且该等申请未在120个工作日内被驳回或撤诉;
(c)上述机构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向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解散;
(d)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金融机构撤销条例》规定责令上述机构解散;
(e)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公告将上述机构接管;
(f)上述机构不能或宣布不能按期偿付债务;或根据应适用的中国法律被视为不能按期偿付债务;
(g)上述机构停止或威胁停止继续经营其主营业务。
第五章基础资产筛选标准
一、每期项目资产池拟定合格标准
(一)个人汽车分期不良贷款的合格标准
就每一笔“汽车分期”而言,系指在“初始起算日”和“信托财产交付日”(以下各项对时间另有说明的除外),满足以下合格标准,如任一笔“汽车分期”于“初始起算日”之后且在“信托财产交付日”之前被清偿完毕,则就该笔“汽车分期”而言,仅在“初始起算日”(以下各项对时间另有说明的除外)满足如下合格标准:
(a)“债务人”在申请“信用卡账户”时为“中国”公民或永久居民,且年满18周岁;
(b)相关“信用卡账户”项下的所有应付金额均以“人民币”为单位;
(c)在“初始起算日”,根据“工商银行”的贷款风险分类标准,“汽车分期”为次级、可疑或损失类;
(d)“工商银行”已办理相关“信用卡账户”的停卡手续;
(e)“信用卡账户”、“《汽车分期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如有)、“《保证金合同》”(如有)适用“中国”“法律”,在“中国”“法律”项下合法有效,并构成相关“债务人”、“抵押人”、“保证人”(如有)、“合作机构”(如有)合法、有效和有约束力的义务;如果法院已判决解除某笔“《汽车分期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如有)、“《保证金合同》”(如有)的,该等“《汽车分期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如有)、“《保证金合同》”(如有)在被解除之前应满足前述条件;
(f)同一“信用卡账户”项下“债务人”的全部未偿债务均入池;
(g)“工商银行”合法拥有每笔“汽车分期”,且未在“汽车分期”上设定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
(h)“工商银行”未曾减免每笔“汽车分期”对应的本金;
(i)除法定抵销权以外,相关“债务人”对“汽车分期”不享有任何主张扣减或减免应付款项的权利;
(j)“工商银行”在相关“《汽车分期合同》”项下不享有除债权之外的“抵债资产”和“其他相关权益”;
(k)“汽车分期”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均未被“工商银行”核销;
(l)除非“债务人”(包括代为清偿的第三方)全部提前偿还了所有的应付款项(包括现时的和将来的),任何“债务人”均无权选择终止该“《汽车分期合同》”;
(m)“资产”可以进行合法有效的转让,无需取得“债务人”、“抵押人”、“保证人”(如有)、“合作机构”(如有)或任何第三方的同意;
(n)除“《汽车分期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如有)、“《保证金合同》”(如有)以外,“工商银行”和相关“债务人”、“抵押人”、“保证人”(如有)、“合作机构”(如有)之间关于该“汽车分期”及其“附属担保权益”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还款的协议或安排(关于该“汽车分期”的委托扣款协议除外);
(o) “工商银行”已经完全履行并遵守了相关的“《汽车分期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如有)的约定;
(p)每份“《汽车分期合同》”的文本在所有重要方面与“工商银行”办理该笔“汽车分期”业务时所适用的合同范本之一相同;
(q) “抵押车辆”已在“中国”相关的登记机关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登记的第一顺位抵押权人为“工商银行”,或者如果“抵押车辆”上的“抵押权”已经实现,则该“抵押车辆”在“抵押权”实现之前应满足前述条件;
(r)每笔“汽车分期”的初始抵押率不超过监管规定的上限(如有)或“发起机构”规定的上限,初始抵押率=贷款初始发放本金金额/“抵押车辆”价值×100%;
(s)在“抵押车辆”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时,该“抵押车辆”已经根据“中国”国家或行业通用标准投保交强险或商业保险。
【注:合格标准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二)个人住房抵押不良贷款的合格标准
就每一笔“抵押贷款”及其“附属担保权益”而言,除另有说明外,系指在“初始起算日”和“信托财产交付日”(以下对时间另有约定的,以该时间为准),满足以下合格标准;如任一笔“抵押贷款”于“初始起算日”之后且在“信托财产交付日”之前被清偿完毕,则就该笔“抵押贷款”及其“附属担保权益”而言,仅在“初始起算日”(以下各项对时间另有说明的除外)满足如下合格标准:
(a)“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至少有一人在“贷款”发放时为“中国”公民或永久居民,且年满18周岁;
(b)“贷款合同”适用“中国”“法律”;
(c)“资产”的应收金额均以“人民币”为单位;
(d)“资产”均为“工商银行”合法所有且权属明确;
(e)“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并构成相关“借款人”、“抵押人”合法、有效和有约束力的义务,债权人/抵押权人可根据其条款向相关“借款人”、“抵押人”主张权利;如果“工商银行”已要求解除或生效裁判文书已确认解除某笔“抵押贷款”相关的“贷款合同”、“抵押合同”的,该“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在被解除之前应满足前述条件;
(f)每笔“资产”项下债权及相关“抵押权”/“抵押预告登记权益”均可进行合法有效的转让;
(g)同一“借款人”在“工商银行”的全部已发放完毕的不良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均全部入池,且同一“担保合同”(含最高额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均全部入池;
(h)于“初始起算日”(含该日),每笔“资产”的质量应为“工商银行”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标准中的次级、可疑或损失类;
(i)“工商银行”已停止对该“借款人”的授信,在“工商银行”承诺范围内,不再向该“借款人”发放新的贷款或提供新的融资;如某笔“附属担保权益”涉及最高额担保的,则截至“初始起算日”二十四点(24:00)该最高额担保的主债权已确定或“担保人”同意在“贷款”转让后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j)“贷款合同”约定的“抵押资产”已在“中国”相关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完毕以“工商银行”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或以“工商银行”为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的预告登记手续,相关“抵押权”或“抵押预告登记权益”合法有效;如果“工商银行”已要求解除或生效裁判文书已确认解除某笔“抵押贷款”相关的“贷款合同”、“抵押合同”的,相关“抵押权”或“抵押预告登记权益”在对应的“贷款合同”、“抵押合同”被解除之前应合法有效;但对“信托生效日”前已结清的“抵押贷款”可不作前述要求;
(k)于“初始起算日”(含该日),“工商银行”在“抵押贷款”回收中尚未形成“抵债资产”;
(l)“贷款”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均未被“工商银行”核销;
(m)“资产”可以进行合法有效的转让,无需取得“借款人”或任何第三方的同意。
【注:合格标准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三)抵押类个人消费不良贷款的合格标准
就每一笔“贷款”及其“附属担保权益”(如有)而言,除另有说明外,系指在“初始起算日”和“信托财产交付日”(以下对时间另有约定的,以该时间为准),满足以下合格标准;如任一笔“贷款”于“初始起算日”之后且在“信托财产交付日”之前被清偿完毕,则就该笔“贷款”及其“附属担保权益”(如有)而言,仅在“初始起算日”(以下对时间另有约定的,以该时间为准)满足如下合格标准:
(a)“资产”项下的自然人“借款人”、“担保人”(如有)在“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如有)签署时为“中国”公民或永久居民,且年满18周岁;“资产”项下的法人“借款人”、“担保人”(如有)在“初始起算日”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成立并合法存续的组织,且不属于国家机关;
(b)“贷款合同”适用“中国”“法律”;
(c)“资产”的应收金额均以“人民币”为单位;
(d)“资产”均为“工商银行”合法所有且权属明确;
(e)“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如有)均合法有效,并构成相关“借款人”、“担保人”(如有)合法、有效和有约束力的义务,债权人可根据其条款向相关“借款人”、“担保人”(如有)主张权利;如果“工商银行”已要求解除或生效裁判文书已确认解除某笔“贷款”相关的“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如有)的,该“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如有)在被解除之前应满足前述条件;
(f)同一“借款人”在“工商银行”的全部已发放完毕的不良个人消费抵押贷款均全部入池,且同一“担保合同”(含最高额担保合同)(如涉及)项下的全部个人消费抵押贷款均全部入池;
(g)于“初始起算日”(含该日),每笔“资产”的质量应为“工商银行”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标准中的次级、可疑或损失类;
(h)“工商银行”已停止对该“借款人”的授信,在“工商银行”承诺范围内,不再向该“借款人”发放新的贷款或提供新的融资;如某笔资产相关“附属担保权益”涉及最高额担保的,则截至“初始起算日”二十四点(24:00)该最高额担保的主债权已确定或“担保人”同意在“贷款”转让后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i)如相关“附属担保权益”涉及“抵押资产”的,则该等“抵押资产”已在“中国”相关有权登记机关办理完毕以“工商银行”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或以“工商银行”为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的预告登记手续,相关“抵押权”或“抵押预告登记权益”合法有效;如果“工商银行”已要求解除或生效裁判文书已确认解除某笔“贷款”相关的“贷款合同”、“抵押合同”的,相关“抵押权”或“抵押预告登记权益”在对应的“贷款合同”、“抵押合同”被解除之前应合法有效;但对“信托生效日”前已结清的“贷款”可不作前述要求;
(j)如相关“附属担保权益”涉及“质押财产”的,则该等“质押财产”已完成了交付或办理了以“工商银行”为第一顺位质权人的质押登记,相关“质权”合法有效;如果“工商银行”已要求解除或生效裁判文书已确认解除某笔“贷款”相关的“贷款合同”、“质押合同”的,相关“质权”在对应的“贷款合同”、“质押合同”被解除之前应合法有效;但对“信托生效日”前已结清的“贷款”可不作前述要求;
(k)于“初始起算日”(含该日),“工商银行”在“贷款”回收中尚未形成“抵债资产”;
(l)“贷款”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均未被“工商银行”核销;
(m)“资产”可以进行合法有效的转让,无需取得“借款人”或任何第三方的同意。
【注:合格标准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四)非担保类信用类个人消费不良贷款的合格标准
就每一笔“贷款”而言,系指在“初始起算日”和“信托财产交付日”(以下各项对时间另有说明的除外)满足以下合格标准;如任一笔“贷款”于“初始起算日”之后且在“信托财产交付日”之前被清偿完毕,则就该笔“贷款”而言,仅在“初始起算日”(以下各项对时间另有说明的除外)满足如下合格标准:
(a)“债务人”在“贷款”发放时为“中国”公民或永久居民,且年满18周岁;
(b)相关“贷款”项下的所有应付金额均以“人民币”为单位;
(c)每笔“贷款”均为“工商银行”发放的个人消费类贷款;
(d)在“初始起算日”,根据“工商银行”的贷款风险分类标准,“贷款”为次级、可疑或损失类;
(e)“《贷款合同》”适用“中国”“法律”,在“中国”“法律”项下合法有效,并构成相关“债务人”合法、有效和有约束力的义务,债权人可根据其条款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如果法院已判决解除某笔“《贷款合同》”的,该“《贷款合同》”在被解除之前应满足前述条件;
(f)“债务人”在“工商银行”“融e借”业务项下的信用款额度均已失效且不再恢复;
(g)同一“《贷款合同》”项下“债务人”的全部未偿债务均入池;
(h)“工商银行”合法拥有每笔“标的债权资产”,且未在“标的债权资产”上设定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
(i)“资产池”中各笔“资产”均为信用贷款,其上无任何形式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及质押);
(j)“工商银行”未曾减免每笔“贷款”对应的本金;
(k)除法定抵销权以外,相关“债务人”对“资产”不享有任何主张扣减或减免应付款项的权利;
(l)“工商银行”在相关“《贷款合同》”项下不享有除债权之外的“抵债资产”和“其他相关权益”;
(m)“贷款”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均未被“工商银行”核销;
(n)除非“债务人”(包括代为清偿的第三方)全部提前偿还了所有的应付款项(包括现时的和将来的),任何“债务人”均无权选择终止该“《贷款合同》”;
(o)“资产”可以进行合法有效的转让,无需取得“债务人”或任何第三方的同意。
【注:合格标准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五)非担保类个人信用卡不良贷款的合格标准
就每一笔“信用卡债权”而言,系指在“初始起算日”和“信托财产交付日”(以下各项对时间另有说明的除外)满足以下合格标准;如任一笔“信用卡债权”于“初始起算日”之后且在“信托财产交付日”之前被清偿完毕,则就该笔“信用卡债权”而言,仅在“初始起算日”(以下各项对时间另有说明的除外)满足如下合格标准:
(a) “债务人”在申请“信用卡账户”时为“中国”公民或永久居民,且年满18周岁;
(b)相关“信用卡账户”项下的所有应付金额均以“人民币”为单位;
(c) “资产”均由“债务人”在相关“信用卡账户”项下取现或消费所形成,且在“初始起算日”“债务人”对取现或消费的事实(包括取现或消费金额)无争议;
(d)在“初始起算日”,根据“工商银行”的贷款风险分类标准,“资产”为次级、可疑或损失类;
(e) “工商银行”已办理相关“信用卡账户”的停卡手续;
(f) “信用卡账户”及“资产”适用“中国”“法律”;
(g)同一“信用卡账户”项下“债务人”的全部未偿债务均入池;
(h) “工商银行”合法拥有每笔“信用卡债权”,且未在“信用卡债权”上设定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
(i) “资产池”中各笔“资产”均为信用贷款,其上无任何形式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及质押);
(j) “工商银行”未曾减免每笔“信用卡债权”对应的本金;
(k) “工商银行”在相关“信用卡账户”项下不享有除债权之外的“抵债资产”和“其他相关权益”;
(l) “信用卡债权”的全部或部分未被“工商银行”核销;以及
(m) “资产”可以进行合法有效的转让,无需取得“债务人”或任何第三方的同意。
【注:合格标准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六)担保类个人信用卡不良贷款的合格标准
就每一笔“信用卡债权”及其“附属担保权益”(如有)而言,系指在“初始起算日”和“信托财产交付日”(以下各项对时间另有说明的除外)满足以下合格标准;如任一笔“信用卡债权”于“初始起算日”之后且在“信托财产交付日”之前被清偿完毕,则就该笔“信用卡债权”及其“附属担保权益”(如有)而言,仅在“初始起算日”(以下各项对时间另有说明的除外)满足如下合格标准:
(a) “债务人”在申请“信用卡账户”时为“中国”公民或永久居民,且年满18周岁;
(b)相关“信用卡账户”项下的所有应付金额均以“人民币”为单位;
(c)“信用卡债权”均由“债务人”在相关“信用卡账户”项下取现或消费所形成,且在“初始起算日”“债务人”对取现或消费的事实(包括取现或消费金额)无争议;
(d)在“初始起算日”,根据“工商银行”的贷款风险分类标准,“信用卡债权”为次级、可疑或损失类;
(e) “工商银行”已办理相关“信用卡账户”的停卡手续;
(f) “信用卡账户”及“资产”适用“中国”“法律”;
(g)同一“信用卡账户”项下“债务人”的全部未偿债务均入池;
(h) “工商银行”合法拥有每笔“信用卡债权”,且未在“资产”上设定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
(i)“工商银行”未曾减免每笔“信用卡债权”对应的本金;
(j)“工商银行”在相关“信用卡账户”项下不享有除债权之外的“抵债资产”和“其他相关权益”;
(k)“信用卡债权”的全部或部分未被“工商银行”核销;以及
(l)“资产”可以进行合法有效的转让,无需取得“债务人”、“抵押人”(如有)、“保证人”(如有)、“出质人”(如有)、“合作机构”(如有)或任何第三方的同意。
【注:合格标准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二、资产保证
(一)个人住房抵押不良贷款
为《信托合同》对方的利益,“委托人”于“初始起算日”二十四点(24:00)和“信托生效日”(除非具体条款中对时间另有明确约定)就其向“受托人”交付的每一笔“资产”的状况,作出陈述和保证如下:
(a)“委托人”是每一笔“抵押贷款”的唯一债权人,在相应“抵押贷款”结清前,是每一处“抵押资产”已登记的唯一第一顺位抵押权人或唯一“抵押预告登记权益”的享有人,对“抵押贷款”及相关的“抵押权”或“抵押预告登记权益”拥有合法的请求权;“委托人”未向任何第三方转让该等权利或利益;“委托人”未对该等权利或利益设定任何担保权益、抵押或任何其他财产负担;且该等权利或利益不是任何拟议、正在进行或已经完成的证券化、资产转让、资产重组、融资或类似交易的标的;
(b)在“初始起算日”二十四点(24:00)和“信托生效日”(“合格标准”另有约定的除外),每一笔“资产”均符合“合格标准”;
(c)据“委托人”所知,“委托人”向“受托人”提供的关于“委托人”转让的“资产”的必要的资料和信息,在所有可能对债权的真实性和回收的实现有重大影响的方面均真实、准确和完整;
(d)“抵押贷款”由“委托人”在其一般经营过程中,按照其标准程序和所有其他可适用的与贷款业务有关的政策、实践以及程序的要求而发放;
(e)“资产”的产生均符合相关“中国”“法律”的各项要求。
(f)每笔“标的债权资产”都能够并将始终能够与“委托人”未信托给“受托人”的其他债权或资产相分离。
(二)抵押类个人消费不良贷款
为《信托合同》对方的利益,“委托人”于“初始起算日”二十四点(24:00)和“信托生效日”(除非具体条款中对时间另有明确约定)就其向“受托人”交付的每一笔“资产”的状况,作出陈述和保证如下:
(a) “委托人”是每一笔“贷款”的唯一债权人,“委托人”未向任何第三方转让该等权利或利益;“委托人”未对该等权利或利益设定任何担保权益、抵押或任何其他财产负担;且该等权利或利益不是任何拟议、正在进行或已经完成的证券化、资产转让、资产重组、融资或类似交易的标的;
(b)在“初始起算日”二十四点(24:00)和“信托生效日”(“合格标准”另有约定的除外),每一笔“资产”均符合“合格标准”;
(c)据“委托人”所知,“委托人”向“受托人”提供的关于“委托人”转让的“资产”的必要的资料和信息,在所有可能对债权的真实性和回收的实现有重大影响的方面均真实、准确和完整;
(d) “贷款”由“委托人”在其一般经营过程中,按照其标准程序和所有其他可适用的与贷款业务有关的政策、实践以及程序的要求而发放;
(e) “资产”的产生均符合相关“中国”“法律”的各项要求。
(f)每笔“标的债权资产”都能够并将始终能够与“委托人”未信托给“受托人”的其他债权或资产相分离。
(三)信用类个人消费不良贷款
为《信托合同》对方的利益,“委托人”于“初始起算日”二十四点(24:00)和“信托生效日”(除非具体条款中对时间另有明确约定)就其向“受托人”交付的每一笔“标的债权资产”的状况,作出陈述和保证如下:
(a)“委托人”是每一笔“标的债权资产”的唯一债权人;“委托人”未向任何第三方转让该等权利或利益;“委托人”未对该等权利或利益设定任何担保权益、抵押或任何其他财产负担;且该等权利或利益不是任何拟议、正在进行或已经完成的证券化、资产转让、资产重组、融资或类似交易的标的;
(b)在“初始起算日”二十四点(24:00)和“信托生效日”(“合格标准”对时间另有说明的除外),每一笔“标的债权资产”均符合“合格标准”;
(c)据“委托人”所知,“委托人”向“受托人”提供的关于“委托人”转让的“标的债权资产”的必要的资料和信息,在所有可能对债权的真实性和回收的实现有重大影响的方面均真实、准确和完整;
(d)“委托人”对每笔“资产”享有的所有权并非是无效的或已被撤销、宣布无效或被废止,亦不能被撤销、宣布无效或被废止;
(e)“标的债权资产”由“委托人”在其一般经营过程中,按照其标准程序和所有其他可适用的与个人消费贷款业务有关的政策、实践以及程序的要求而发放;
(f)“标的债权资产”的产生均符合相关“中国”“法律”的各项要求;
(g)每笔“标的债权资产”都能够并将始终能够与“委托人”未信托给“受托人”的其他债权或资产相分离;
(h)自“初始起算日”起至“债务人”偿还完其“《贷款合同》”项下的“标的债权资产”对应债务之时,“委托人”保证不再向该“债务人”发放新的贷款;
(i)每笔“标的债权资产”未超过诉讼时效。
(四)个人汽车分期不良贷款
为《信托合同》对方的利益,“委托人”于“初始起算日”二十四点(24:00)和“信托生效日”(除非具体条款中对时间另有明确约定)就其向“受托人”交付的每一笔“标的债权资产”的状况,作出陈述和保证如下:
(a) “委托人”是每一笔“信用卡债权”的唯一债权人,且对“信用卡债权”及其“附属担保权益”拥有合法的请求权;“委托人”未向任何第三方转让该等权利或利益;“委托人”未对该等权利或利益设定任何担保权益、抵押或任何其他财产负担;且该等权利或利益不是任何拟议、正在进行或已经完成的证券化、资产转让、资产重组、融资或类似交易的标的;
(b)在“初始起算日”二十四点(24:00)和“信托生效日”(“合格标准”对时间另有说明的除外),每一笔“标的债权资产”均符合“合格标准”;
(c)据“委托人”所知,“委托人”向“受托人”提供的关于“委托人”转让的“标的债权资产”的必要的资料和信息,在所有可能对债权的真实性和回收的实现有重大影响的方面均真实、准确和完整;
(d) “委托人”对每笔“资产”享有的所有权并非是无效的或已被撤销、宣布无效或被废止,亦不能被撤销、宣布无效或被废止;
(e) “资产”由“委托人”在其一般经营过程中,按照其标准程序和所有其他可适用的与信用卡业务及个人汽车贷款业务有关的政策、实践以及程序的要求而发放;
(f) “资产”的发放均符合相关“中国”“法律”的各项要求;
(g)每笔“标的债权资产”都能够并将始终能够与“委托人”未信托给“受托人”的其他债权或资产相分离;
(h)自“初始起算日”起至“债务人”偿还完其“标的债权资产”项下的债务之时,“委托人”保证不再向该“债务人”发放新的贷款;
(i)每笔“标的债权资产”未超过诉讼时效。
(五)非担保类个人信用卡不良贷款
为《信托合同》对方的利益,“委托人”于“初始起算日”二十四点(24:00)和“信托生效日”(除非具体条款中对时间另有明确约定)就其向“受托人”交付的每一笔“标的债权资产”的状况,作出陈述和保证如下:
(a) “委托人”是每一笔“信用卡债权”的唯一债权人;“委托人”未向任何第三方转让该等权利或利益;“委托人”未对该等权利或利益设定任何担保权益、抵押或任何其他财产负担;且该等权利或利益不是任何拟议、正在进行或已经完成的证券化、资产转让、资产重组、融资或类似交易的标的;
(b)在“初始起算日”二十四点(24:00)和“信托生效日”(“合格标准”对时间另有说明的除外),每一笔“标的债权资产”均符合“合格标准”;
(c)据“委托人”所知,“委托人”向“受托人”提供的关于“委托人”转让的“标的债权资产”的必要的资料和信息,在所有可能对债权的真实性和回收的实现有重大影响的方面均真实、准确和完整;
(d) “委托人”对每笔“资产”享有的所有权并非是无效的或已被撤销、宣布无效或被废止,亦不能被撤销、宣布无效或被废止;
(e) “资产”由“委托人”在其一般经营过程中,按照其标准程序和所有其他可适用的与信用卡业务有关的政策、实践以及程序的要求而发放;
(f) “资产”的产生均符合相关“中国”“法律”的各项要求;
(g)每笔“标的债权资产”都能够并将始终能够与“委托人”未信托给“受托人”的其他债权或资产相分离;
(h)自“初始起算日”起至“债务人”偿还完其“信用卡账户”项下的“标的债权资产”对应债务之时,“委托人”保证该“信用卡账户”处于停卡状态;
(i)每笔“标的债权资产”未超过诉讼时效。
(六)担保类个人信用卡不良贷款
为《信托合同》对方的利益,“委托人”于“初始起算日”二十四点(24:00)和“信托生效日”(除非具体条款中对时间另有明确约定)就其向“受托人”交付的每一笔“标的债权资产”的状况,作出陈述和保证如下:
(a) “委托人”是每一笔“信用卡债权”的唯一债权人,对“信用卡债权”及相关的“附属担保权益”拥有合法的请求权;“委托人”未向任何第三方转让该等权利或利益;“委托人”未对该等权利或利益设定任何担保权益、抵押或任何其他财产负担;且该等权利或利益不是任何拟议、正在进行或已经完成的证券化、资产转让、资产重组、融资或类似交易的标的;
(b)在“初始起算日”二十四点(24:00)和“信托生效日”(“合格标准”对时间另有说明的除外),每一笔“标的债权资产”均符合“合格标准”;
(c)据“委托人”所知,“委托人”向“受托人”提供的关于“委托人”转让的“标的债权资产”的必要的资料和信息,在所有可能对债权的真实性和回收的实现有重大影响的方面均真实、准确和完整;
(d) “委托人”对每笔“资产”享有的所有权并非是无效的或已被撤销、宣布无效或被废止,亦不能被撤销、宣布无效或被废止;
(e) “资产”由“委托人”在其一般经营过程中,按照其标准程序和所有其他可适用的与信用卡业务有关的政策、实践以及程序的要求而发放;
(f) “资产”的产生均符合相关“中国”“法律”的各项要求;
(g)在“信托生效日”,除非善意第三人就“抵押车辆”、“质押财产”主张权利,“受托人”将成为各“抵押车辆”、“质押财产”的抵押权人或质权人;为对抗“债务人”、“抵押人”(如有)、“出质人”(如有)及其他善意第三人,还需要根据“交易文件”约定的时间发出“权利完善通知”并办理“抵押权”(如有)或“质权”(如有)转移登记手续;
(h)每笔“标的债权资产”都能够并将始终能够与“委托人”未信托给“受托人”的其他债权或资产相分离;
(i)自“初始起算日”起至“债务人”偿还完其“信用卡账户”项下的“标的债权资产”对应债务之时,“委托人”保证该“信用卡账户”处于停卡状态;
(j)每笔“标的债权资产”未超过诉讼时效。
第六章信息披露安排
在本系列证券存续期内,相关机构主要依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以及《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4号)、《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池信息披露有关事项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6号)等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有关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取得方式如下:
一、信息披露文件
受托人应于每个期间受托机构报告日向登记托管机构、同业拆借中心、北金所及其他信息披露平台提供期间受托机构报告(格式见《信托合同》附件),反映当期资产支持证券对应的信托财产状况和各级别资产支持证券对应的本息支付信息。
二、信息披露时间、方式
1、受托人应通过中国货币网、中国债券信息网、交易商协会信息披露服务系统、北金所官方网站及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发行挂网材料、发行结果、存续期报告等信息)。受托人应保证信息披露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2、委托人和接受受托人委托提供相关服务的机构应按照《信托合同》和相关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受托人提供有关信息报告,并保证其向受托人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3、委托人、受托人等相关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不得泄露拟披露的信息。
4、受托人应于每个期间受托机构报告日向登记托管机构、同业拆借中心、北金所及其他信息披露平台提供期间受托机构报告(格式见《信托合同》附件),反映当期资产支持证券对应的信托财产状况和各级别资产支持证券对应的本息支付信息。信托设立不足两个月的,受托人可以不编制期间受托机构报告。
5、在每年4月30日前,受托人公布经审计师审计的上年度的年度受托机构报告(格式见《信托合同》附件),但信托设立不足两个月的,受托人可以不编制年度受托机构报告。为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师有权查阅受托人、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的相关账目、文件等与信托相关的资料;受托人、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应给以配合。
6、受托人应与评级机构就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跟踪评级的有关安排作出约定,并应于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限内每年的7月31日前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披露上年度的跟踪评级报告。受托人应于每个期间受托机构报告日向评级机构提供期间受托机构报告,如发生特别决议事项或《信托合同》所称临时性重大事件时,受托人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事件发生后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评级机构。
7、在发生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价值具有实质性影响的临时性重大事件时,受托人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事件发生后的3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信息(格式参见《信托合同》附件),并向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和交易商协会报告,同时按照银登中心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本条所称临时性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发生或预期将发生受托人不能按时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本息等影响投资者利益的事项;
(2)受托人、贷款服务机构或资金保管机构等为证券化提供服务的机构发生变更;
(3)受托人、贷款服务机构或资金保管机构等为证券化提供服务的机构发生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价值的违法、违规或违约行为;
(4)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发生不利变化;
(5)受托人、贷款服务机构或资金保管机构等为证券化提供服务的机构或者资产涉及法律纠纷,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本息的按时兑付;
(6)受托人、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或资金保管机构等为证券化提供服务的机构的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等决定,可能降低其从事证券化业务水平,对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利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7)《信托合同》约定应公告的其他事项;
(8)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等监管机构或银登中心规定应公告的其他事项;
(9)中国法律规定应公告的其他事项。
8、受托人应于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结束的当日或次一工作日公布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情况。
三、其他披露事项
(一)有关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信息披露安排
受托人提议召开或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自行召集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时,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日在北金所、登记托管机构和同业拆借中心及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公告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以通知全体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相关会议事宜。任何类别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均不得对未经公告的审议事项作出决议。
对于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形成的决议,受托人应在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人民银行备案,并在北金所、登记托管机构、同业拆借中心及交易商协会指定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予以公告。
具体请参见每期发行说明书“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组织形式与权利”部分内容。
(二)基础资产池信息查备方法与途径
投资者可以在本系列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期限内到下列地点查阅《发行说明书》全文、基础资产池全部具体信息(包括借款人名称、贷款合同等)及按照监管机构信息披露要求允许披露的项目信息:
发行人: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磊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55号贵州金融城1期商务区10号楼23、24层
邮政编码:100084
联系人:赵起超、黄一舟
联系电话:010-68292135、010-68292212
网址:https://www.hngtrust.com
此外,投资人可以在本系列证券发行期限内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各期发行说明书和持续性披露资料: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站:http://www.chinabond.com.cn
中国货币网:http://www.chinamoney.com.cn
北京金融产权交易所:http://www.cfae.cn
第七章评级安排
本次注册额度内拟发行的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将采取发行人付费与投资人付费相结合的双评级办法。针对具体发行的每期资产支持证券,分别由投资人付费聘请及发行人付费聘请的两家不同的评级机构分别出具评级报告,并根据相关交易文件的要求,于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内按年对证券进行跟踪评级。
一、首次评级安排
首次评级将于相应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进行。评级机构通过综合分析项目基础资产信用水平、交易结构安排、参与方履约及操作风险、市场风险等,针对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优先级分别出具评级结果,该评级结果将于每期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说明书向投资人披露,并将于发行前通过指定信息披露渠道公布两家评级机构分别出具的售前评级报告。
二、跟踪评级安排
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将严格遵守交易文件的约定,按照评级机构的要求,在披露年度受托服务报告后,向评级机构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年度受托报告、发行人及主要参与机构的年度报告、有关基础资产变动的重要信息及其他可能影响发行人及基础资产信用状况的重大变动事项等内容在内的跟踪评级资料。
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在了解到自身及其他交易参与主体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可能对发行人或信托财产信用状况产生较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将在突发事件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评级机构并向评级机构提供有关资料。
发行人将配合评级机构在评级有效期内,对存续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跟踪评级。评级机构保证,将按照《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当期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内,于每年7月31日前,提供跟踪评级结果及跟踪评级报告。相关报告将根据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于指定信息披露渠道公开披露。
如评级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跟踪评级的,也将随时将跟踪评级报告对外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