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通过了修订《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决议,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事项基本情况
(一)事项背景及原因
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年8月19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公司为持续响应监管部门对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工作的各项监管要求,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运作实际,修订了《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影响分析
本次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修订对公司的日常管理、生产经营及偿债能力无不利影响。
三、信息披露承诺
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以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将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关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对外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的信息披露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或交易商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制度所称存续期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材料,并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披露对发行文件或定期报告的相关异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制定,经相关决策会议审议通过生效,并按照公司内部管理流程和相关决策规定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六条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1、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2、募集说明书;
3、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4、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5、法律意见书;
6、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七条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披露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息。
第八条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公司按照境内外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
债务融资工具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按以下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1、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4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2、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3、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4、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公司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时间,比照定向注册发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
第九条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债务融资工具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名称变更;
2、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3、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
4、公司1/3以上董事、2/3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5、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6、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7、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8、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9、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10、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11、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12、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13、公司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14、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或者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15、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公司进行债务重组;
16、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17、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18、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9、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20、公司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情形;
21、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22、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23、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24、发行文件中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25、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条公司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履行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且披露时间不晚于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1、董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道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4、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5、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第十一条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项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二条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在上述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三条债务融资工具附选择权条款、投资人保护条款等特殊条款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发行文件约定及时披露相关条款的触发和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公司对财务信息差错进行更正,涉及未经审计的财务信息的,应当同时披露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涉及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或对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30个工作日内披露专项鉴证报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如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信息进行全面审计,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30个工作日内披露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财务信息。
第十五条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必要变更程序,并至少于募集资金使用前5个工作日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六条公司变更中期票据发行计划,应至少于原发行计划到期日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十七条公司变更已披露信息的,变更前已公开披露的文件应在原披露网站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策机构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项、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公司可豁免定期披露财务信息,但须按其上市地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披露,同时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信息网页链接或用文字注明其披露途径。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至少于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支付日或本金兑付日前5个工作日披露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债务融资工具偿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付息或兑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公告。
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公司应在当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当不晚于次1个工作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
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处置期间,公司及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当披露违约处置进展,公司应当披露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公司在处置期间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若公司无法履行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义务,提请增进机构履行信用增进义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请启动信用增进程序的公告。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及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为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
公司财务负责人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协调和组织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信息披露事项。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具体信息如下:
姓名:徐宁
职位:财务总监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启航路900号电话:021-22343799
传真:021-62691100
电子信箱:xuning@shairport.com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应当在披露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公司无法按时披露上述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于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变更情况及接任人员;对于未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变更后确定并披露接任人员的,视为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后续确定接任人员,应当在确定接任人员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前述责任人因岗位变动,其管理后续责任由继任者担任。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变更后,相关信息自动覆盖本制度原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信息,公司应通过简易制度修订流程对本制度作相应修订。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前,应同时准备向交易商协会申请信息公布。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要求,但根据本管理制度需披露的信息,应由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履行公司信息披露审批流程,并将获得批准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由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交易商协会申请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向主承销商报送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文件,并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披露,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二十四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遵循以下流程:
1、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2、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3、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批;
4、将信息披露文件送至交易商协会备案;
5、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告;
6、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归档和保存。
第二十五条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部门负责保管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第五章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
第二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第二十七条 下列信息均属内幕信息:
1、本制度第八条所列重大事项;
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5、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6、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述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1、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并应妥善管理涉及内幕信息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条在内幕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公司及相关单位应尽可能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不得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三十二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七章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信息披露职责,违反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对公司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公司员工奖惩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或其他人员违反保密义务,或因其他失职行为导致信息披露违规,公司应按员工奖惩条例的规定处理;涉嫌违法违规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规定及《公司章程》发生冲突,或有规定不明确的,应按以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若证监会、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有新的制度更新,本制度做相应修改。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相关决策会议审议通过并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