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2026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520号

致: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就发行人本次发行2026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以下简称“本期中期票据”)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担任专项中国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以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等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规则指引,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主体、发行程序、发行文件及发行有关机构、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大法律事项及潜在法律风险等方面进行了核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应查阅的文件和资料,听取了发行人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事实所做的陈述、说明以及确认。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面谈、书面审查、查询、计算、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3、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 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上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5、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本期中期票据注册或备案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本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发行主体

1、发行人现持有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18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461029945)。根据该《营业执照》,发行人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33号,注

册资本为人民币79873.6665万元(人民币元以下简称“元”)。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法人资格。

2、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销售食品、医疗器械(限Ⅱ、Ⅲ类以《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批准项目为准);零售国内版音像制品;餐饮服务;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销售针纺织品、服装、鞋帽、日用品、床上用品、钟表、眼镜、箱、包、婴儿用品、文化体育用品、体育器材、厨房用具、卫生间用具、日用杂货、化妆品、卫生用品、家具、照明灯具、五金交电、电子产品、家用电器、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广播电视设备、小饰品、礼品、工艺品、首饰、黄金制品、玩具、游艺用品、室内游艺器材、乐器、照相通讯器材、净水器具、打印机、打印纸、硒鼓、墨盒、色带、墨粉、电动助力车、儿童车床用品;修理钟表;修鞋;服装加工;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服务;验光配镜服务;以下项目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制售中餐(含冷荤凉菜)、饮料、酒;零售图书;销售民用航空器;

摄影扩印服务;道路货物运输。(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食品、道路货物运输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

3、经核查,发行人为交易商协会会员,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

4、 经核查,发行人的历史沿革合法合规,具体情况如下:

(1) 发行人系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翠微集团翠微大厦改制的批复》(海政发[2001]16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关于同意设立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的通知》(京政体改股函[2002]25号)批准,由北京翠微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作为主发起人,联合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华纺房地产开发公司、北京中迅龙臣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北京凯振照明设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方达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杭州伊飞园艺工程有限公司6家单位共同发起设立于2003年1月23日的股份有限公司,翠微股份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15,000万元,股份总额为15,000万股。

(2) 2006年10月和2008年4月,杭州伊飞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迅龙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方达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别将其所持发行人的全部股份转让给北京创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1月,北京翠微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所持发行人的全部股份被无偿划转给北京翠微集团;2009年3月,北京创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所持发行人的全部股份转让给北京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9年11月,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将其所持发行人的全部股份转让给北京翠微集团。

(3) 2011年9月,北京翠微集团、北京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纺房地产开发公司、北京凯振照明设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家股东分别按其所持公司股份的比例认购公司8,100万股股份,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增至23,100万元,股份总额由15,000万股增至23,100万股。

(4)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327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7,700万股,并于2012年5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公司证券简称“翠微股份”,证券代码为“603123”。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增至30,800万元,总股本增至30,800万股。

(5)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069号)核准,公司于2014年11月向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非公开发行股票155,749,333股,于2014年12月向上海证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四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60,394,889股。前述发行股票完成后,发行人注册资本增至524,144,222元,总股本增至524,144,222股。

(6)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166号)核准,公司于2020年12月向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非公开发行股票223,598,470股购买相关资产,于2021年1月向北京中关村并购母基金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南京翎贲连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王远青、吴飞四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50,993,973股。前述发行股票完成后,发行人注册资本增至798,736,665元,总股本增至798,736,665股。

(7) 2021 年 3 月 25 日、6 月 1 日,发行人控股股东翠微集团分别与其一致行动人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淀科技”)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翠微集团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收购海淀科技持有的公司 79,623,834 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该等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9.97%。2021 年 7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过户登记确认书》,相关股份过户至翠微集团名下。

(8) 2023年6月1日,发行人披露《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减值补偿方案的公告》(临2023-020)。根据公司与105名交易对方签订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和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减值补偿方案》,交易对方合计需向发行人补偿股份46,162,733股,并返还补偿股份对应的2020年度、2021年度现金分红合计4,477,785.21元。股份补偿方式采用股份回购注销方案,发行人将以人民币1.00元的总价定向回购应补偿股份,并予以注销,同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根据发行人披露的《2025年年度报告》,截至报告期末,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减值补偿工作仍在推进中,已收到交易对方返还的现金分红4,299,703.20元,占应返还分红总额的96.02%,已完成补偿股份回购并过户44,143,246股,占应补偿回购总数的95.63%,剩余现金返还及股份回购事宜仍在办理中。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具备《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中期票据指引》”)规定的发

行中期票据的主体资格。

二、 发行程序

1、2026年3月26日,发行人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申请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申请注册发行中期票据以及中期票据发行方案,同意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发行中期票据相关事宜。

2、2026年4月17日,发行人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申请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申请注册发行中期票据以及中期票据发行方案,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发行中期票据相关事宜。

3、本次发行尚需履行交易商协会注册程序并在注册额度内按相关要求发行。

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有权机构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的决议,决议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发行尚需履行交易商协会注册程序并在注册额度内按相关要求发行。

三、 发行文件及发行有关机构

(一)募集说明书

1、经核查,发行人为本次发行编制的《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载明了 “重要提示”、“释义”、“风险提示及说明”、“发行条款”、“募集资金运用”、“企业基本情况”、“发行人主要财务状况”、 “发行人资信状况”、 “信用增进安排”、“税项”、“主动债务管理”、“信息披露安排”、“持有人会议机制”、 “投资人保护条款”、“违约、风险情形及处置”、“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有关机构”、“备查文件”等在内的相关事项。

2、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募集说明书》按照交易商协会规则指引的要求编制,其内容符合交易商协会规则指引有关信息披露的要求。

(二)法律意见

1、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指派逄杨律师、张玥律师为本次发行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

2、本所系依法设立并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现持有北京市司法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31110000400795412U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经办律师逄杨律师、张玥律师分别持有北京市司法局核发的证号分别为11101201811048245、11101202111044786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除业务关系外,本所及经办律师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3、经核查,本所为交易商协会会员。

4、综上所述,本所系依法设立并执业的律师事务所,为交易商协会会员,经办律师均具有中国律师的执业资格,具有担任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的资格;除业务关系外,本所及经办律师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审计报告

1、审计机构及签字会计师

(1) 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原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德皓”)为发行人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机构,并出具了北京大华审字[2024]00000488号《审计报告》、德皓审字[2025]00001208号《审计报告》、德皓审字[2026]00000973号《审计报告》(以下合称“《审计报告》”)。

(2) 经核查,德皓现持有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016828529982的《营业执照》、北京市财政局核发的执业证书编号为11010041的《执业证书》。在上述《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持有有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根据《募集说明书》,除业务关系外,德皓及经办注册会计师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2、经核查,德皓为交易商协会会员。

3、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德皓为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为交易商协会会员,经办注册会计师持有有效的执业资格证书,具备就上述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的法定资格;根据《募集说明书》,除业务关系外,德皓及经办注册会计师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主承销商

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担任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

2、经核查,中信建投持有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781703453H 的营业执照。根据《募集说明书》,除业务关系外,中信建投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记载,发行人本次中期票据注册规模6亿元,募集资金拟用于偿还发行人有息债务及补充流动资金。

2、综上,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募集说明书》上记载的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中期票据指引》第四条的规定,资金用途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公司治理情况

1、经核查,发行人已经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设立了董事会,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发行人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董事会议事规则、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工作细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内部控制制度,组建了清晰的组织架构和管理职责。

2、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1/3;

不设监事会、监事,由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记载及发行人的确认,公司董事会成员现为8人,其中独立董事3人、职工董事1人,董事会的实际人数符合《公司法》关于董事会最低人数要求。经核查,公司董事缺位情况未对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性造成影响。

3、经核查,公司现任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现任其他董事均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发行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均由董事会聘任。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业务运营情况

1、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销售食品、医疗器械(限Ⅱ、Ⅲ类以《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批准项目为准);零售国内版音像制品;餐饮服务;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销售针纺织品、 服装、鞋帽、日用品、床上用品、钟表、眼镜、箱、包、婴儿用品、文化体育用品、体育器材、厨房用具、卫生间用具、日用杂货、化妆品、卫生用品、家具、照明灯具、五金交电、电子产品、家用电器、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广播电视设备、小饰品、礼品、工艺品、首饰、黄金制品、玩具、游艺用品、室内游艺器材、乐器、照相通讯器材、净水器具、打印机、打印纸、硒鼓、墨盒、色带、墨粉、电动助力车、儿童车床用品;修理钟表;修鞋;服装加工;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服务;验光配镜服务;以下项目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制售中餐(含冷荤凉菜)、饮料、酒;零售图书;销售民用航空器;

摄影扩印服务;道路货物运输。(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食品、道路货物运输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发行人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主要在建工程均已取得立项核准或备案文件,不属于《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文)要求淘汰的过剩、落后产能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及产业政策的相关规定。

3、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最近三年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纳税等方面不存在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的重大行政处罚。

(四)受限资产情况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记载,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受限资产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受限资产原因/名称 抵押/质押权人 受限资产价值

货币资金

其中:商业预付卡存管资金 - 16,773.35

结算备付金存款 - 89,137.30

履约保证金 - 8,240.93

诉讼冻结款 - 92.31

小计 - 114,243.89

在建工程

其中:借款抵押(北清路1号院11号楼) 北京银行 30,344.76

小计 - 30,344.76

合计 - 144,588.66

上述主要受限资产情况如下:

1、商业预付卡存管资金

主要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不低于上一季度预付卡款余额 30%的款项存于专户。2025年12月31日,公司按此标准存管的资金为人民币167,733,521.46元。

2、结算备付金存款

主要系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6号《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的规定,对银行卡收单业务中接收的客户备付金,缴存于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该资金的存放、使用、划转受到监管。

3、履约保证金

主要系发行人为当代商城中关村店城市更新项目申请贷款形成的保函保证金。

公司为积极贯彻北京市和海淀区的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商业消费空间布局、商圈改造提升、城市更新等的规划和政策措施,落实海淀区委区政府对于海淀区域商圈的整体规划和部署实施中关村大街重点商业项目当代商城中

关村店城市更新项目的要求,以城市更新方式对旗下当代商城中关村店所在的当代商城大楼进行改造和重建,打造国际化、科技化、时尚化、生活化为主线的新型商业综合体,提升当代商城中关村店的市场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促进海淀区域经济的发展和公司整体经营效益的提升。

4、在建工程

主要系发行人进行借款抵押而形成,受限期限为2025年7月8日至2035年7月2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及发行人的确认,截至2025年12月31日,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拥有的其他主要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留置和其他限制用途安排;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亦不存在其他具有可对抗第三人的优先偿付负债的安排。前述资产受限情况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五)或有事项

1、担保事项

根据《募集说明书》及发行人的确认,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

2、未决诉讼、仲裁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不存在标的金额在最近一年末净资产(以合并报表中所有者权益合计金额计算)绝对值5%以上的重大未决诉讼、仲裁事项。

3、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不存在税务、环保方面及其他罚款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行政处罚情况,不存在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等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向发行人子公司海科融通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银京罚决字[2025]43号),对海科融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835.4万元的行政处罚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2022年5月2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2022年12月28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对海科融通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期间的业务情况开展了执法检查。

2025年1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向海科融通下发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海科融通主要就存在的违规行为包括未落实交易信息真实、完整、可追溯要求;未严格落实特约商户管理要求;违反特约商户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前期服务协议未约定手续费费率等开展整改。

海科融通就上述违规事项立即启动整改,并在2025年2月10日向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提交了《北京海科融通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关于收单业务执法检查涉及违规事项的整改报告》(融通报字[2025]36号)对责令整改事项完成了整改。

2025年4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向海科融通下发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银京罚告字[2025]12号),就上述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事实、理由、依据告知海科融通。海科融通未就拟处罚事项进行申诉。

2025年4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向海科融通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银京罚决字[2025]43号),对海科融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835.4万元。

2025年5月7日,海科融通已缴纳罚款835.4万元。

上述行政处罚涉及的违法违规事项发生于2019-2022年,目前发行人已就上述行政处罚情况缴纳罚款,并积极作出整改,前期事项与本次发行报告期不重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对本次发行构成重大实质性不利影响的重大行政处罚。

4、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的重要子公司不存在需要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近一年以来,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的重要子公司不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5、承诺及其他或有事项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不存在需要披露的重大承诺事项,不存在其他应披露的或有事项。

(六)信用增进情况

根据《募集说明书》记载,发行人本次发行由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淀国资”、“担保人”)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人已于2026年5月11日向发行人出具了《担保函》。

经本所律师核查,担保人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淀区国资委”)出资和直接监管,担保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海淀区国资委。担保人已取得海淀区国资委同意其为本次发行提供担保的批复,担保人出具的《担保函》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担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七)存续债券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或其他重大债务有违约或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

五、 投资人保护机制

1、违约及处置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设置了违约、风险情形及处置机制,其中包括违约事件、违约责任、偿付风险、发行人责任和义务、应急预案机制、风险及违约处置基本原则、处置措施、不可抗力、争议解决机制、弃权等内容,相关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2、持有人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设置了持有人会议机制,其中包括持有人会议的目的与效力、会议权限与议案、会议召集人与召开情形、会议召集与召开、会议表决和决议等内容,相关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3、主动债务管理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设置了主动债务管理,其中包括置换、同意征集机制内容,相关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4、受托管理人

根据《募集说明书》,本期中期票据不聘请受托管理人。

5、投资人保护条款

根据《募集说明书》,本期中期票据不设置投资人保护条款。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本期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中设置了投资人保护机制,内容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六、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发行人发行本期中期票据符合《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期票据指引》等交易商协会制定的相关自律规则中规定的中期票据的发行主体资格和其他相关条件。本次发行尚需履行交易商协会注册程序并在注册额度内按相关要求发行。除本法律意见已披露的重大法律事项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重大法律事项以及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不利影响的潜在重大法律风险。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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