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
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2026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合肥市蜀山区怀宁路288号置地广场A座34-35层
电话:(0551)62642792 传真:(0551)62620450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2026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之法律意见书
致: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以下简称《注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以下简称《中介服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王炜、朱华耀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以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发行人2026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以下简称“本期中期票据”)的发行工作。本所根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就本期中期票据发行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谨作如下承诺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依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出具日以前发行人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作出的。
2、本所律师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发行本期中期票据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本期中期票据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愿意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期中期票据发行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审计、信用评级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如引用审计、信用评级等内容时,均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代表本所对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期中期票据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现行有效的规则指引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所涉及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目前持有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000725254155R的《营业执照》。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临安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程先锋
注册资本:人民币121,639.0085万元
公司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成立日期:2000年11月10日
经营范围: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高分子材料(除危险品及易制毒品)、医用中间体的研发、销售,包装材料、机械设备及配件的销售,生物技术、药物的研发、技术开发与转让、技术咨询与服务,经营进出口业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依法存续,没有需要终止的情形出现。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发行人系非金融企业
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高分子材料(除危险品及易制毒品)、医用中间体的研发、销售,包装材料、机械设备及配件的销售,生物技术、药物的研发、技术开发与转让、技术咨询与服务,经营进出口业务。经核查,发行人不从事金融业务,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许可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符合《管理办法》第二条和《注册规则》第二条的规定。
(三)发行人的交易商协会会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询交易商协会网站公布的会员名单(截至2026年6月12日)及发行人提供的信息资料,发行人现为交易商协会会员,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取得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资格。
(四)发行人的历史沿革
1、发行人的前身为杭州临安申光化学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11月25日,注册资本120万元。
2、1996年7月24日,经临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杭州临安申光化学有限公司更名为“杭州临安生物化学有限公司”。
3、2000年10月30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浙上市【2000】37号《关于同意变更设立浙江鑫富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由申光贸易、临安博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自然人林关羽、吴彩莲、殷杭华、陈光良、汪军共同作为发起人,采取发起方式,杭州临安生物化学有限公司以2000年9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人民币2190万元为基础,以1:1的折股比例整体变更设立为浙江鑫富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鑫富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00年11月10日取得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3300001007351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2002年3月6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浙上市【2002】12号文批准,浙江鑫富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截止2001年12月31日的未分配利润中的1,560万元转增股本,注册资本由2,190万元增至3,750万元,并于2002年3月8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5、2004年6月21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4】103号《关于核准浙江鑫富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核准,浙江鑫富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于同年6月28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500万股,每股面值1元。2004年7月6日,深交所下发深证上【2004】60号《关于浙江鑫富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交易的通知》,同意浙江鑫富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同年7月13日在深交所挂牌交易,股票简称为“鑫富股份”,股票代码为002019。本次发行后,浙江鑫富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总数增加至5,250万股,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5,250万元。
6、2005年3月3日,经上市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截至2004年12月31日股本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合计转增股本1,575万股,转增后,浙江鑫富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为6,825万股。
7、2005年3月3日,经上市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名称由“浙江鑫富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5月12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经深交所发审监管部2005年5月19日核准,上市公司股票简称从由原来的“鑫富股份”变更为“鑫富药业”,正式起用日期为2005年5月23日,股票代码不变。
8、2007年5月10日,经上市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截至2006年12月31日股本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合计转增股本2,730万股,转增后,鑫富药业股本总额为9,555万股。
9、2007年8月18日,经上市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截至2007年6月30日股本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合计转增股本9,555万股,转增后,鑫富药业股本总额为19,110万股。
10、2009年9月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911号文核准,上市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增发人民币普通股2,932万股,发行后,鑫富药业股本总额为22,042万股。
11、2014年9月4日,中国证监会作出证监许可【2014】920号《关于核准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程先锋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核准发行人向程先锋等自然人发行合计219,899,243股股票购买程先锋等自然人持有的资产。2014年9月25日,公司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增加公司注册资本,该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完毕后,发行人股本总额增加至440,319,243股;2014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公司名称变更为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12、2016年4月28日,经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总股本440,319,24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44,031,924.3元;同时向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每10股转增15股,共计转增660,478,865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总额为1,100,798,107股。股东大会同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及<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公司中文名称由“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13、2017年6月15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928号文核准,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0,800万股新股,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为120697.4577万股。随后,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取得了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
14、2019年4月24日经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向被授予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合计数量为2,993万股,登记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为1,236,904,577股。
15、2020年-2022年,经相关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分别回购注销股权激励限制性股份2,227,500股、571,000股、8,081,250股,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变为1,226,024,827股。
16、2024年9月3日,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将前期存放于回购专用账户的2021年、2023年回购股份合计963.4742万股办理注销减资手续,上述股份注销登记手续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结,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 122,602.4827万股变更为121,639.0085万股,注册资本同步变更为 121,639.0085万元,并完成工商变更备案手续。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未实施新股发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及大额股份回购注销事项,公司总股本、注册资本保持121,639.0085万元不变。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及历次变更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得到了有权部门的批准;发行人设立及历次变更过程中依法履行了资产评估、验资等必要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设立及历次变更行为不存在潜在纠纷。
(五)发行人为民营经济组织
截至2025年年末,程先锋持有公司496,526,30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0.82%,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程先锋与上海迎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迎水潜龙 1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上海迎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迎水巡洋 4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上海迎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迎水和谐7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为一致行动人关系,上述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24,67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03%。因此,程先锋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521,196,30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2.85%。程先锋为亿帆医药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77条关于民营经济组织的定义,即“民营经济组织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由中国公民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前述组织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发行人属于民营经济组织。
(六)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根据《公司法》等法律及有关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具有法人资格;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法人;发行人为交易商协会会员;发行人历史沿革合法、合规;发行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没有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出现;发行人具备发行本期中期票据的主体资格。
二、本期中期票据的发行程序
(一)本次发行的内部批准
1、2026年5月27日,亿帆医药召开董事会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注册发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决议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含)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品种包括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债务融资工具品种,明确了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并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全权办理与具体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有关的一切事宜。
2、2026年6月12日,发行人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注册发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同意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并授权董事会、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全权办理与具体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有关的一切事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董事会决议及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合法有效,发行人已取得其内部对本次发行所需且合法有效的内部批准和授权。
(二)本次发行的外部批准
根据发行人的发行计划,发行人拟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20亿元的中期票据额度,本次发行品种为中期票据,发行金额为5亿元,发行期限为3年。本期中期票据的发行尚需取得交易商协会的注册通知并在注册额度内发行。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申请发行本期中期票据已取得必要的内部批准和授权,相关决议内容及授权范围、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发行尚需履行在交易商协会注册的程序。
三、发行文件及发行有关机构
(一)《募集说明书》
经核查,《募集说明书》就本期中期票据发行的风险提示及说明、发行条款、募集资金用途、发行人基本情况、主要财务状况、发行人资信情况、税项、主动债务管理、信息披露安排、持有人会议机制、受托管理人机制、违约、风险情形及处置、发行有关机构、备查文件等涉及本期中期票据发行的相关重要事项,逐一进行了说明。
经核查,《募集说明书》的内容按照规则指引的要求编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管理办法》《注册规则》《业务指引》《募集说明书指引》《信息披露规则》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募集说明书》说明的发行安排等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
(二)《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已聘请本所作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为本次发行出具专项法律意见。本所持有安徽省司法厅核发的证号为23401198710250491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依法具有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应资质。本法律意见书签字律师王炜现持有编号为13401200910237620的《律师执业证》,朱华耀现持有编号为13401202310710700的《律师执业证》,两位签字律师已通过了2025年度考核。
根据交易商协会网站公示信息,本所为交易商协会会员。本所及签字律师确认具备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资质,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审计报告》
经核查,发行人已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会计所”)为发行人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ZB10393号、信会师报字[2025]第ZB10854号和信会师报字[2026]第ZB10658号,以下简称《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均由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并加盖立信会计所公章,且无不合理的用途限制。
经核查,立信会计所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101568093764U的《营业执照》,另持有上海市财政局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证书序号为0001247)。根据交易商协会网站公布,立信会计所为交易商协会会员。经办注册会计师均执业于立信会计所,持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证》。经发行人确认,立信会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立信会计所为交易商协会会员,具备为本次发行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立信会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主承销商
经核查,并根据发行人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签订的《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6-2028年度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发行人已确定兴业银行为本期中期票据的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经查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现持有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42711F)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B0013H135010001)。兴业银行现为交易商协会的会员,属于交易商协会公布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机构名单》中的承销机构。经发行人确认,兴业银行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兴业银行具备担任本期中期票据主承销商的资质,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大法律事项及潜在法律风险
(一)发行人本期中期票据的发行金额及募集资金用途
根据《募集说明书》及发行人股东会会议决议,发行人注册20亿元中期票据,用于偿还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有息债务和补充营运资金,其中8亿元用于有息债务,12亿元用于补充营运资金。本次发行5亿元中期票据,用于偿还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有息债务和补充营运资金,其中2.9亿元用于有息债务,2.1亿元用于补充营运资金。
根据《募集说明书》和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发行人已承诺严格管理募集资金,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募集资金均应用于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不进入土地、房地产、股权、股票、期货等领域,不用于理财投资、委托借款、股权投资、资金拆借、股债二级市场投资等金融业务。
发行人承诺,在本期中期票据存续期间如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将及时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综合业务和信息服务平台(简称综合服务平台)向投资人披露有关信息。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发行本期中期票据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业务指引》第五条关于募集资金用途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法人治理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作为上市公司,已根据《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的规定,健全了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等公司组织机构,并制定了《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议事规则,上述组织机构和议事规则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组织机构及议事规则健全,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审计委员会委员任职合法、合规,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业务运营情况
1、经营范围、业务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主要从事医药产品、原料药和高分子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及药品推广服务,主营业务产品主要为医药、原料药和高分子材料。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实际经营范围与营业执照记载的一致。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经营范围和业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经本所律师核查,认为发行人及子公司的经营范围、业务合法合规、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没有超出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或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不存在因违法经营而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
2、发行人及子公司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纳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违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未曾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或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刑事处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子公司最近三年未因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纳税等受到重大处罚,发行人的本期中期票据的发行不会因为上述业务运营情况或其他原因受到限制。
3、主要在建工程
根据《募集说明书》及发行人提供的材料,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主要在建工程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所属子公司 预计总投资(亿元)
1 高端药品制剂项目一期工程 合肥亿帆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6.1542
2 维生素产业园 杭州鑫富科技有限公司 7.7089
3 基因重组生物制药基地项目 合肥欣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9.9591
4 亿帆医药国际创新中心项目 亿帆医药(上海)有限公司 2.7797
合计 —— 26.6019
经核查,发行人及子公司重要在建项目已经获得了项目建设所必须的报建审批或备案手续并取得了必要的批准文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发行人的受限资产情况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记载,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12月末,发行人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受限资产为87,651.72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账面价值 受限原因
货币资金 6,920.09 共管账户及保证金等
固定资产 40,094.21 抵押取得银行借款用于不动产建设项目
在建工程 21,170.08
无形资产 19,467.36
合计 87,651.72 ——
除上述披露的受限资产之外,发行人无其他具有可以对抗第三人的优先偿付负债的情况,上述发行人的资产受限情况系发行人正常经营所需而发生,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五)或有事项
1、对外担保情况
根据《募集说明书》并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发行人已公开披露的为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形外,发行人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形。发行人对子公司的担保可能使发行人因被担保方违约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被担保人系发行人下属子公司且目前经营正常,不会对发行人的正常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2、未决诉讼(仲裁)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将会实质影响发行人财务、经营及资产状况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3、其他或有事项
根据《募集说明书》并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无其他需披露的或有事项。
(六)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不存在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七)信用增进情况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记载,本期中期票据无信用增进。
(八)存续债券情况
根据《募集说明书》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12月31,发行人不存在存续的债务融资工具(包括公司债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或其他债务不存在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情形。
五、投资者保护机制相关情况
根据《募集说明书》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发行人本次发行对投资人保护的相关安排如下:
1、《募集说明书》第九章“主动债务管理”约定了置换、同意征集机制的主动债务管理方式,其中同意征集机制明确约定了同意征集事项、同意征集程序、同意征集事项的表决、同意征集结果的披露与见证、同意征集的效力、同意征集机制与持有人会议机制的衔接等内容,相关内容合法有效。
2、《募集说明书》第十一章“持有人会议机制”已明确约定持有人会议机制,主要内容包括持有人会议的目的与效力、会议权限与议案、会议召集人与召开情形、会议召集与召开、会议的表决和决议等内容,相关内容合法有效。
3、《募集说明书》第十三章“违约、风险情形及处置”已明确约定违约、风险情形及处置等投资者保护机制,主要内容包括:违约事件、违约责任、发行人义务、发行人应急预案、风险及违约处置基本原则、处置措施、不可抗力、争议解决机制、弃权等内容,相关内容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募集说明书》对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合法有效。
六、总体结论性意见
(一)发行人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具备《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发行中期票据的主体资格。
(二)发行人申请发行本期中期票据已取得必要的内部批准和授权,相关决议内容及授权范围、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发行尚需履行在交易商协会注册的程序。
(三)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审计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均符合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四)本次发行的发行文件形式完备,符合法律、法规、《信息披露规则》及交易商协会自律规则的规定;
(五)发行人不存在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的重大法律事项和潜在法律风险。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注册发行规则》《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合法、合规,在履行交易所协商同意注册程序后,发行人可依法发行本期中期票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