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01、900933 证券简称:华新水泥、华新 B 股 公告编号:2014-007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第 158 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的规定精神,结合本公司实际,现对《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称《公司章程》)第 158 条有关分配政策进行修改。具体修改意见如下:

原《公司章程》第 158 条

“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且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

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但中期进行股利分配只能采用现

金分红的方式;

(三)公司的利润分配方式以现金分配为主,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利润

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具体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由董

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拟定,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

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五)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人民币特种股(境内上市外资股)股利以美元支付。美元汇率按股东大会决议日后

的第一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人民币的中间价计算。

人民币特种股(境内上市外资股)股利的所得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

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现修改为:

“第 158 条 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一)公司应本着积极回报股东、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理念,重视对股东、投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增强透明度,给股

东、投资者稳定的回报预期。

(二)公司的股利分配以现金红利为主,也可以采取现金红利和股票红利相结合的

方式分配股利。除非特殊情况,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

(三)公司应遵从本章程的程序规定,结合当年盈利情况、资产负债比率、发展阶

段及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以及独立董事的意见,拟订当年的

中期或年度股利分配预案,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大会审批:

1、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则应分配一定比例的现金红利。

除非特殊情况,现金红利总额(含中期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

比,不低于 20%。

2、特殊情况下,公司未做出现金红利分配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进行现金

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四)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股东大会对股利分配预案和/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如有)进行审议

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召开说明会的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

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人民币特种股(境内上市外资股)股利以美元支付。美元汇率按股东大会决

议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人民币的中间价计算。

(八)人民币特种股(境内上市外资股)股利的所得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

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公司章程》其他章、条保持不变。

特此公告。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