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募集说明书

1、鉴于发行人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建议在M-0-3处补充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受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等主管部门的立案调查、行政处罚以及交易商协会的自律处分等情况及其对本次发行的影响。

2、鉴于本期拟注册发行科技创新债券,请根据《通知》(中市协发〔2025〕86号)要求,在M-0-3中进一步补充披露发行人所属科技创新债券主体类别和对应情形,在M-4-2中进一步补充披露发行人所属科技创新债券具体对应的情形。

3、鉴于发行人主要财务指标分析部分披露不完备,建议在M-6-2进一步补充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存货等科目报告期内的主要明细、变动情况及相关原因等情况。

4、鉴于发行人有息债务部分披露不完备,建议在M-6-3补充披露发行人近一年期末有息债务的融资利率等情况。

三、关于法律意见书

1、鉴于本期拟注册发行科技创新债券,建议根据《通知》(中市协发〔2025〕86号)要求,在F-1-5中就关于发行人是否符合科技创新债券支持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四、其他

1、鉴于本期拟注册发行科技创新债券,建议根据中市协发〔2025〕86号相关要求,在专项尽调报告中进一步补充发行人是否符合科技创新债券支持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并补充相关证明材料。

联 系 人:张潇 联系电话:010-66538197

电子邮件:zhangxiao@nafmii.org.cn

交易商协会市场创新部

2025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