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基本信息
一、证券基本信息及发行安排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作为发起机构拟以合法拥有的不良资产设立特定目的信托,由符合《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信托公司担任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发行“交诚”系列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以信托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流支付证券的收益。
“交诚”系列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的注册基本信息如下:
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名称 “交诚”系列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基础资产类型 不良信用卡贷款、不良个人住房贷款、不良个人经营贷款、不良小微企业贷款
注册总金额 60亿元人民币
发行期数 7-9期(预计)
交易场所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注册有效期 截至2025年12月31日
二、簿记建档的必要性、定价和配售的原则和方式以及防范操作风险和不正当利益输送的相关措施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发行方式主要包括招标发行和簿记建档发行,两种都是成熟的市场化发行方式。本次申请注册的“交诚”系列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以下简称“本证券”)在分期发行时会根据发行时的市场状况和每期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以下简称“每期证券”或“资产支持证券”)的具体情况选择两种发行方式中的一种。
本次注册额度拟根据分期发行的规模情况选择采用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发行。其中,簿记建档发行的必要性,定价、配售的具体原则和方式以及防范操作风险和不正当利益输送的措施如下:
(一)簿记建档发行的必要性
银行间市场债券发行方式主要包括招标发行和簿记建档发行,两种都是成熟的市场化发行方式。从国内外的实践看,招标发行更适合于发行规模大、投资者范围广泛、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好的债券品种,比如国债、政府机构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等;而簿记建档的发行方式则更适用于发行规模相对较小、投资者范围相对较小的债券发行。本次注册额度中每期项目拟采用簿记建档的方式发行,原因在于簿记建档发行方式较为灵活、操作风险可控。
1、簿记建档过程中,发行人、发起机构和主承销商在充分与投资者沟通、并考虑市场因素的前提下,确定簿记区间。之后由发行人、发起机构和主承销商,共同根据簿记建档期间实际的投标情况协商一致确定发行价格。这种方式更有利于发行人、承销商与投资者三方的充分沟通,也有助于将发行利率控制在预期范围之内,降低发起机构融资成本。
2、簿记建档既可面向承销团成员,也可面向市场全体合格机构投资者,有助于发现产品的投资价值、挖掘市场的真实需求以及平衡供需双方的利益需求。
3、簿记建档的时间相对较长,将给予投资者更为充分的准备和沟通时间,并有助于降低发行过程中由于投标时间紧张引起的操作风险。
(二)定价和配售的原则和方式
1、定价原则
申购时间截止后,簿记管理人将全部合规申购订单按申购利率由低至高逐一排列,并对每个申购利率对应的申购规模进行累加,取满拟公开发行金额所对应的申购利率作为最低合格利率。任何等于或大于最低合格利率的申购利率都为合格利率。簿记管理人和发起机构在综合考虑价格和投资人多样化的基础上,从合格利率中选定最终发行利率。如果申购总额低于发行总额,则选择簿记区间上限为发行利率。主承销商根据承销协议的规定承担余额包销责任。
2、配售原则:等比例配售
一般来说,所有申购利率等于或低于发行利率的合规申购享有同等的配售权,按照其申购规模予以按比例配售。对于申购利率高于发行利率的申购,不予以配售。但是,根据申购的及时性、申购规模以及投资者参与“交诚”系列资产支持证券的情况,配售结果可能偏离按比例配售的结果。如出现调整的情况,簿记管理人应做好说明和记录,并妥善保存。
(三)防范操作风险和不正当利益输送的措施
与公开招标相比,灵活性和可控性是簿记建档最大的优势,在充分发挥其灵活可控优势的同时,应重点规范和完善簿记建档相关制度与规则、强化内外部监督、增强簿记发行的公开、公正与透明性,扬长避短,以促进债券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具体风险防范措施如下:
1、防范操作风险的措施
如果参与机构任何一方出具的文件、协议内容要素错误或未及时完成缴款、付款等操作,导致发行延时或失败,则将出现操作风险。
应对措施:每期资产支持证券选用的簿记管理人债券承销发行团队需经过严格的业务培训,并具有丰富的簿记建档历史操作经验,在每期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将对发行人进行充分的发行辅导。每期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人、簿记管理人及其他相关方应掌握每次发行的相关制度规范和操作流程,同时各相关机构内部对簿记建档管理制定了严格的操作规范和要求,在簿记建档操作过程中均严格执行复核复查程序,以最大限度降低操作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2、防范不正当利益输送的措施
在每期资产支持证券簿记建档过程中,为防范不正当利益输送,保证发行的公开、公正和透明,簿记管理人拟采用的防范措施如下:
(1)加强簿记建档的相关制度建设。簿记管理人应建立完善、规范的簿记建档操作规程。
(2)加强簿记建档的监督与集体决策机制。簿记管理人的相关部门应与受托机构以及发行人共同对簿记建档过程、定价与分配情况进行监督,建立簿记建档、定价与配售集体决策机制。簿记建档的相关材料应当妥善保管,并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
(3)加强信息披露。发行之前,簿记管理人/主承销商应当协助受托机构刊登发行文件,明确定价原则、配售方式等;发行完毕之后,可向主管机构报备发行情况。
注册申请报告
序号 内容 页码 备注
Z-0 扉页、目录、注册基本信息
Z-0-1 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名称 2
Z-0-2 基础资产类型 2
Z-0-3 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安排--写明本次注册的总金额及预计的发行期数及交易场所,如有必要可列明各期证券的发行时间段。 2
Z-0-4 发行方式可选择招标或簿记建档,拟采用簿记建档发行的,应说明采用簿记建档发行的必要性,定价、配售的具体原则和方式,以及防范操作风险和不正当利益输送的措施。 2-4
Z-0-5 目录--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相应的页码。 10-11
Z-1 投资风险提示
Z-1-1 注册环节可预见的投资者面临的风险,例如早偿风险、信用风险等,不同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列明。 12-23
Z-2 参与机构信息
Z-2-1 各参与机构的选任标准及程序--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对相关参与机构,包含受托机构、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如有)、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选择标准及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参与机构的选任原则、选任标准与选任程序。 24-29
Z-2-2 各参与机构名单。所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各参与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邮政编码、网址、基本情况简介、各参与机构的证券化经验、违约记录申明及机构之间的关联关系等。注册时受托机构必须唯一,其他参与机构可多选。 30-35 除发起机构、初始贷款服务机构及受托机构外,其余机构信息在具体产品发行说明书中披露。
1本指引所指贷款如涉及持续购买结构需注明。
2本章参与机构信息受托机构可在注册申请报告、发行说明书中选择其一进行披露,原则上为了提高发行效率本章内容应在注册申请报告中披露,若注册环节时内容不确定可放到发行环节披露,其中有关受托机构的选任标准及程序和受托机构名称需要在注册环节披露;在发行环节发生变化的,需要在发行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在表格体系备注中说明,并将变化部分向监管机构报备。
Z-2-3 发起机构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摘要--明确发起机构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制度和流程,包括但不限于对业务管理办法的总述、相关参与机构描述、各部门职责、资产证券化业务发起的内部流程等。 35-39
Z-2-4 发起机构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规程摘要--明确发起机构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具体操作规程,包括但不限于对操作规程的总述、发起机构启动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具体操作流程,例如基础资产池构建及尽职调查、交易结构设计、法律文件准备、定价发行、投资管理及会计处理、证券化信贷资产质量管理、风险监督与管理、合同管理等内容。 39-46
Z-2-5 发起机构资产证券化贷款服务管理办法摘要--明确发起机构作为资产的提供方贷款形成的标准、程序、以及其他影响贷款质量的制度规定,例如对管理办法的总述、各部门职责与分工、贷款方案的确定、贷款管理的内容以及授信内部评分的具体标准、贷款整体信用分数分布、持续购买的系统测试报告(如涉及持续购买结构,如不能提供系统测试报告,提供如何保证持续购买期间持续购买正常运行的说明,包括但不限于运行速度、混同风险的防范、不良与追缴情况的说明等)等。 46-71
Z-2-6 贷款服务机构资产证券化贷款服务管理办法摘要3--贷款服务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贷款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办法的介绍,包括但不限于内部评级制度、授信额度确定办法、贷前调查办法、信贷审批流程、贷款发放、贷后管理办法、贷款担保审核方法、违约贷款处置程序等。 46-71
3若发起机构与贷款服务机构为同一家机构,则贷款管理办法可合并撰写,覆盖Z-2-5与Z-2-6中的全部内容。
Z-2-7 受托机构对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安排--明确受托机构对信托财产的具体投资管理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受托机构对信托财产账户中的资金进行投资运用的投资范围、标准、原则及方式等。此外,提供持续购买的系统测试报告(如涉及持续购买结构,如不能提供系统测试报告,提供如何保证持续购买期持续购买正常运行的说明,包括但不限于运行速度、混同风险的防范、不良与追缴情况的说明等)。 72-73
Z-2-8 资产池实际处置机构选聘、管理相关办法及其证券化信用卡不良资产处置相关管理办法 73-76
Z-3 发起机构及为证券化提供服务的机构相关经验及历史数据
Z-3-1 发起机构不良贷款相关情况、不良贷款证券化相关经验及历史数据—发起机构近五年与证券化不良贷款相关的贷款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五级分类贷款金额及占比、不良率等),以及曾担任不良贷款证券化产品发起机构的经验(如有) 77-79
Z-3-2 贷款服务机构不良贷款证券化相关经验及历史数据--贷款服务机构曾担任不良贷款证券化产品贷款服务机构的经验(如有),例如相关证券的兑付情况、处置回收情况等。 79-86
Z-3-3 资产池实际处置机构不良贷款处置经验及相关历史数据--若贷款服务机构将资产池实际处置工作进一步委托的,有条件的需披露实际处置机构不良贷款处置团队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人员设置情况、从事不良贷款处置的年限、主要服务客户、不良贷款处置经验等)以及曾担任不良贷款证券化产品实际处置责任的经验(如有)。 86-88
Z-3-4 受托机构不良资产证券化相关经验 88
Z-3-5 以往证券化交易中无违约记录申明 88
Z-3-6 关联关系声明 88-89
Z-4 交易条款信息
Z-4-1 交易结构及各当事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明确各参与机构在交易文件中确定的权力和义务。包含受托机构、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如有)。 90-106
Z-4-2 预计信托账户设置--交易中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信托收款账户(本金分账户、收入分账户)、信托付款账户、混同专用账、抵销专用账、服务转移和通知专用账、税收专用账的设置情况等,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披露,发行环节如有调整,需要在发行说明书中说明。 107
Z-4-3 各交易条款设置—例如回购交易条款、赎回交易条款、终止交易条款等,若在结构设计上涉及到其他类似的交易条款,可按以上规则进行披露。此外,若涉及持续购买结构,提供持续购买期间保证充足购买率的条款,或提供持续购买期间如何保证充足购买率的情况说明。 107-119
Z-4-4 各触发条件设置—例如违约事件触发条件、加速清偿事件触发条件、权利完善事件触发条件、个别通知事件触发条件、提前结束持续购买期触发条件(如有)等,若在结构设计上涉及到其他类似的触发条件,可按以上规则进行披露。 119-128
Z-5 基础资产筛选标准
Z-5-1 合格标准--明确该期入池资产的合格标准,即初始入池资产的硬性标准,不符合该标准的资产应予以赎回,或不能入池。原则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是否出现本息逾期,贷款币种、贷款品种(或用途)、是否涉及诉讼、贷款五级分类、合同到期期限范围、还款计划是否明确等。 128-131
4本章交易结构信息受托机构可在注册申请书、发行说明书中选择其一进行披露,原则上为了提高发行效率本章内容应在注册申请书中披露,若注册环节时内容不确定可放到发行环节披露;在发行环节发生变化的,需要在发行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在表格体系备注中说明,并将变化部分向监管机构报备。
Z-5-2 资产保证--指委托人在约定中所做的关于资产池以及每一笔贷款在初始起算日、信托财产交付日、持续购买基准日(如有)、持续购买日(如有)的状况的全部陈述和保证。 132-134
Z-6 信息披露安排
Z-6-1 发行及存续期的信息披露要求、披露方式、途径及内容,明确特殊事件发生后的信息披露机制,以及其他影响产品风险及投资者判断的信息披露安排。 135-136 于信息披露安排后补充披露了有关评级安排的说明
Z-7 证券评级安排
Z-7-1 首次评级安排 137
Z-7-2 跟踪评级安排 137
目录
注册基本信息 ............................................................................................................................................... 1
一、证券基本信息及发行安排 .......................................................................................................................... 2
二、簿记建档的必要性、定价和配售的原则和方式以及防范操作风险和不正当利益输送的相
关措施 ................................................................................................................................................................................. 2
第一章 投资风险揭示 ............................................................................................................................... 12
一、一般性风险 .................................................................................................................................................... 12
二、信用卡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特定风险 ..................................................................................................... 15
三、个人经营贷款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特定风险........................................................................................ 17
四、个人住房贷款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特定风险........................................................................................ 19
五、小微企业贷款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特定风险........................................................................................ 21
第二章 参与机构信息 ............................................................................................................................... 24
一、各参与机构的选任标准及程序 ............................................................................................................... 24
二、各参与机构名单及简介............................................................................................................................. 30
三、交通银行(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摘要 ......................... 35
四、交通银行(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规程摘要 ......................... 39
五、交通银行(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贷款服务管理办法摘要 ...... 46
六、受托机构对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安排 ................................................................................................. 72
七、资产池实际处置机构选聘、管理相关办法及其证券化不良贷款处置相关管理办法摘要 73
第三章 发起机构及为证券化提供服务的机构相关经验及历史数据 ................................................ 77
一、发起机构不良贷款相关情况、不良贷款证券化相关经验及历史数据..................................... 77
二、贷款服务机构不良贷款证券化相关经验及历史数据 ..................................................................... 79
三、资产池实际处置机构不良贷款处置经验及相关历史数据 ............................................................ 86
四、受托机构不良资产证券化相关经验 ..................................................................................................... 88
五、以往证券化交易中无违约记录申明 ..................................................................................................... 88
六、关联关系声明 ............................................................................................................................................... 88
第四章 交易条款信息 ............................................................................................................................... 90
一、交易结构及各当事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 90
二、预计信托账户设置 ................................................................................................................................... 107
三、各交易条款设置 ....................................................................................................................................... 107
四、各触发条件设置 ....................................................................................................................................... 119
第五章 基础资产筛选标准 ..................................................................................................................... 128
一、每期项目资产池拟定合格标准 ............................................................................................................ 128
二、资产保证 ..................................................................................................................................................... 131
第六章 信息披露安排 ............................................................................................................................. 134
一、信息披露要求与披露方式 ..................................................................................................................... 134
二、信息披露时间、途径与内容 ................................................................................................................ 134
三、重大事件信息披露 ................................................................................................................................... 135
第七章 评级安排 ..................................................................................................................................... 136
一、首次评级安排 ............................................................................................................................................ 136
二、跟踪评级安排 ............................................................................................................................................ 136
第一章 投资风险揭示
资产支持证券仅代表特定目的信托的信托受益权的相应份额,不构成发起机构、受托机构或任何其他机构对投资者的负债,投资者在资产支持证券下的追索权仅限于信托财产。发起机构除了承担其可能在交易文件项下应当履行的委托人和贷款服务机构的职责以外,不为信贷资产证券化活动中可能产生的其他损失承担义务和责任。受托机构以信托财产为限向投资者承担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和收益的义务。
投资者购买资产支持证券,应当认真阅读资产支持证券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系列证券发行的注册,并不表明对本系列证券的投资价值作出了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本系列证券的投资风险作出了任何判断。
本系列证券主要风险列示如下:
一、一般性风险
(一)追索权仅限于信托财产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仅代表特定目的信托的信托权益的相应份额,不构成发起机构、受托机构或任何其他机构对投资者的负债,投资者在资产支持证券下的追索权仅限于信托财产。
风险缓释措施:对于该等风险,根据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受托机构、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和资金保管机构等需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当信托财产因该等相关机构的违约行为或不当行为而发生损失时对相关机构进行追索,以弥补该等违约行为或不当行为给信托财产带来的损失。由于本系列证券化交易的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受托机构和资金保管机构具备较为丰富的证券化业务经验,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信托财产不会因为上述机构违约或不当行为产生损失,损害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利益。
(二)本金偿付时间产生波动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采取快速偿付方式进行支付。受贷款服务机构的实际处置执行情况、外部环境变化、债务人及担保人还款意愿与能力可能发生变化、抵、质押物状况变化等因素的影响,资产池实际回收现金流的时间分布可能与预测时间分布存在差异,从而导致资产支持证券实际本金回收可能提前于预测时点,也有可能被推后,资产支持证券的实际存续期可能短于或长于产品的预期存续期限,从而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资金管理安排。
风险缓释措施:本系列项目在进行回收金额和回收时间分布预测时,回收频率采用半年/季度,给入池资产处置回收留有一定时间。入池资产的回收有一定的提前或者延后对现金流的归集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三)税务的风险
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获得的利息收入将根据中国税法及相关税收管理条例缴纳相应税负。如果未来中国税法及相关税收管理条例发生变化,税务部门向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征收任何额外的税负,发起机构、承销商、受托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均不承担任何补偿责任。
风险缓释措施:税务风险是固定收益证券无法规避的一种系统性风险,交通银行在本系列证券化交易中聘请了税务顾问,提供相关税务分析,并将向投资者充分披露资产支持证券所涉及的税务安排。对于未来中国税法及相关税收管理条例可能发生变化带来的税务风险,由投资者根据自身需要做出投资决策。
(四)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发起机构由于不适当或失败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其中包括内部程序风险、制度风险、法律风险、清算风险、IT系统风险、人员风险和外部事件风险。
风险缓释措施:为了防范操作风险的发生,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受托机构和资金保管机构制定了较为完善的证券化业务制度,具有清晰的部门职责分工和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可以有效防范操作风险。
(五)评级的风险
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时具有评级机构出具的评级报告,评级结果评估了在每个支付日全额和及时支付应付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利息和在法定到期日支付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本金的可能性。评级结果并不构成买入、继续持有或卖出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任何建议,且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可以随时由“评级机构”予以修改、中止或撤销。受托机构不保证一个评级结果将在任何特定期间内都持续有效,或将来指定的评级机构根据当时情况判断后不会降低、中止或撤销某一评级结果。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和资金保管机构的财务状况恶化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从而导致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被降低。在此种情况下,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价格和流动性可能随之发生不利变化。
风险缓释措施:在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内,评级机构将对资产池的回收情况进行监测,监控交通银行和资金保管机构的信用状况,并通过定期考察资产服务机构、受托机构、资金保管机构的相关报告,对本交易的信用状况进行动态跟踪,以判断证券的风险程度和信用质量是否发生变化。针对可能影响信用等级的重大事项,贷款服务机构、受托机构将及时跟踪总结和动态优化本期项目的清收措施,防范评级下调的风险。
(六)利率风险
本期项目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采用固定利率的方式计息,但利率风险是指市场利率的波动对资产支持证券价格产生影响,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风险。利率风险是固定收益证券普遍面临的风险。与其他固定收益证券相比,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又有其特殊性:利率的变化会影响借款人的偿付行为,从而导致资产池现金流量发生变化,对资产支持证券价格产生影响。
风险缓释措施:利率风险是固定收益证券无法规避的一种风险,只能通过投资者自身对市场走势的分析,结合利率风险管理手段来降低损失的可能性。本次证券化将向投资者充分披露资产支持证券利率风险有别于其他证券品种的特征,由投资者根据自身需要做出投资决策。
(七)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在发行完成后即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交易。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作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一种相对创新产品,可能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为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提供登记托管服务,但也可以根据需要暂停或终止服务。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价值可能会由于流动性不足原因而波动。
风险缓释措施: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结束后,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将尽快向有关交易场所或其他主管部门提出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流通申请,提高证券的流动性。另外,随着市场的发展,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也会日趋活跃,未来的流动性风险将会有所降低。
(八)政策风险
《信托合同》项下的标的债权资产为不良资产,不良资产本身的现金流回收系根据标的债权资产的债务人及其他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以及担保物等的状况进行预测,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如果未来中国的相关法律与政策发生较大的变化,或者政府机构对标的债权资产的回收进行干预,可能会对标的债权资产的回收产生一定的影响。
风险缓释措施: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及受托机构将密切关注相关法律与政策发展变化,积极收集与不良资产清收相关的政策信息,准确掌握政策动态,了解和判断宏观政策的变化。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及受托机构将及时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政策变化,动态优化本期项目的清收措施。对于预期将对资产支持证券产生重大影响的政策变化,发起机构及受托机构将及时向投资者予以披露。
(九)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因外部金融法规不完备或当事方对法律条文的误解、执行不力、或条文规定不细等原因导致无法执行双边合约,以及由于诉讼、不利判决和法律文件缺失、不完备而可能使当事方遭受损失的各类风险。法律风险涵盖签约、履约和争议处理各阶段。
1、影响信用卡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入池资产项下资产有效性以及最终可能会影响资产清收的主要风险因素包括:(1)信用卡债权的诉讼时效;(2)信用卡持卡人暂时无法取得有效联系;(3)信用卡债权息费超出法律限额的部分可能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调减。
风险缓释措施:针对上述风险,交通银行在本系列证券化交易中聘请了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顾问,提供相关法律分析,保障相关交易满足所有适用法律法规要求。
2、影响小微企业不良和个人住房贷款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入池资产项下资产或附属担保权益有效性以及最终可能会影响资产及担保品清收的法律风险因素主要包括:1、催收行为存在瑕疵;2、单独办理房屋抵押登记而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3、抵押房产为抵押人唯一住房;4、抵押财产在抵押设立前已存在租赁关系;5、抵押财产保险瑕疵;6、抵押财产尚不存在任何查封或非交通银行首封;7、担保决议存在瑕疵;以及8、保证金优先受偿瑕疵。
风险缓释措施:针对上述风险,交通银行在本系列证券化交易中聘请了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顾问,提供相关法律分析,保障相关交易满足所有适用法律法规要求。
(十)资产抽样尽调方法局限性导致的风险
个人经营不良、小微企业不良、信用卡不良和个人住房贷款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基础资产数量较大,会计师执行商定程序及法律尽职调查采用抽样尽调的方法,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抽样方法,对资产池中占比较小的债权进行核查,并未对全部借款人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因此可能存在个别资产存在瑕疵或不符合合格标准,从而对资产支持证券未来现金流造成不利影响。
风险缓释措施:抽样尽调方法重点核查影响不良资产质量的主要特征。在重要维度上,样本的尽调可以有效覆盖维度的所有信息,以求反映资产池的整体情况。尽职调查的结论是根据对抽样样本而非对全部入池资产的尽职调查工作得出,由于不良个人经营资产、不良小微企业资产、不良信用卡资产和不良个人住房贷款分散性高、同质化强,因此针对抽样样本的尽职调查工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入池资产的总体状况。
二、信用卡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特定风险
(一)资产池本身的风险
信用卡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是发起机构合法持有的不良信用卡债权,无抵押担保的不良信用卡债权占比为100.00%,入池资产缺少通过处置抵押物获得第二回收款来源的机会。如果信托财产项下的任何借款人的实际回款金额未达到根据历史数据预测的现金流,可能导致信托财产的现金流无法达到预期水平,由此可能导致相对较高的现金流回收风险,进而可能影响本期证券的还本付息。
风险缓释措施:
1、信用卡不良贷款基本特征为笔数众多、金额较小,具有较好的分散性,在一定程度上通过小额、分散的方式缓解了资产池的信用风险;
2、评级机构基于发起机构信用卡不良贷款的历史回收数据和信托财产的资产分布情况,审慎预估资产池现金流;在历史回收数据较为丰富、基础资产高度分散的情况下,上述预估现金流总体较为可靠;
3、在证券化产品的设计上,资产支持证券采取了结构化的设计方案,证券分为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其中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对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和预期收益的支付提供内部增信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
4、在交易结构设计上,本系列产品采取“违约事件”等信用触发机制的设置,可以对投资者形成一定的保护,进一步缓释资产池的信用风险。
(二)现金流回收波动风险
不良信用卡债权的未来现金流的回收的预测复杂且影响因素众多,包括但不限于债权逾期期限、借款人的年龄、所获得的授信额度、职业、地区等因素。另外,实际回收情况还可能因为宏观经济下行、催收机构催收能力下降、催收机构收取的催收费用上升、借款人失联等不利影响而低于预期,从而导致信托财产的现金流无法达到预期水平,极端情况下可能影响本期证券的还本付息,投资人因此而有所损失。
基础资产池未来现金流的回收时间同样存在很大不确定性,可能受到借款人自身经济状况、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催收机构催收资源安排等因素的影响。现金流回收时间的不确定性可能导致证券的提前到期,或投资者无法在预定期限内回收投资本金和预期投资收益,从而可能导致投资者自身流动性风险或增加投资者的投资管理难度。
风险缓释措施:针对上述风险,本系列产品主要通过优化现金流测算模型、简化资产支持证券结构设计、设置流动性储备账户等机制来缓释。同时做好适当充分的信息披露,以便于动态管理投资者预期。
(三)催收机构履约尽职风险
信用卡不良资产催收职责主要由贷款服务机构选聘的外包催收机构负责,受托人无法事前参与具体回收事宜,尽管贷款服务机构对合作催收机构建立了完备的考核、激励约束、优胜劣汰等管理机制,但仍不能排除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催收行业工作环境恶化或者催收机构本身出现经营财务困境等不利因素对这些催收机构的催收能力和履约尽职意愿产生负面影响,进而对资产池实际回收现金流产生不利影响。
风险缓释措施:针对上述风险,贷款服务机构已对合作催收机构建立有完备的考核、激励约束、优胜劣汰等管理机制,尽可能降低催收机构履约尽职风险;同时贷款服务机构将对宏观经济环境、催收行业工作环境、催收机构本身的经营财务状况保持高度专注,并对将发生的重大不利变化向投资者及时、充分披露。
三、个人经营贷款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特定风险
(一)资产池本身的风险
1、《信托合同》项下的标的债权资产为不良资产(包括次级类、可疑类及损失类资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
风险缓释措施:入池资产绝大多数具有抵质押物作为担保措施,通过处置抵质押物能够保证资产池具有相对稳定的处置收入。本系列项目聘请了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评级机构,对入池资产回收的金额、回收时间分布进行了专业的预测。
评级机构在进行现金流压力景况测试时,考虑了因上述因素可能引起的回收率下降和回收时间延长等情况。
2、委托人转让给受托人的标的债权资产,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重大缺陷,以至于受益人预期利益(包括本金以及预期收益)无法实现。受托人受让的标的债权资产可能存在的瑕疵或重大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1)与标的债权资产相关的义务人可能存在不配合处置、死亡(含被宣告死亡)、下落不明、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刑事犯罪、重病等情形;
(2)标的债权资产的附属担保权益可能因相关转移手续的无法办理而导致丧失、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风险;
(3)标的债权资产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或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无法主张债权或相关担保权利;
(4)标的债权资产文件可能存在缺失、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5)担保物、以物抵贷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不能办理权属转移或无法办理完成担保转移登记、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以物抵贷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6)涉诉标的债权资产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风险缓释措施:对于受托人受让的债权资产或抵押物存在瑕疵的情形,交通银行将尽快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查封抵押房产,同时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或向法院起诉请求实现担保物权。
与此同时,在对入池资产的未来回收金额和回收时间分布进行预测时,评估机构、两家评级机构已经对结合入池资产的瑕疵和未来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进行了预判并体现到相应模型参数的设置上,并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对基础资产未来回收进行了相应调整后基于谨慎原则,给出入池资产未来现金流回收金额和时间分布的预测。
(二)现金流不能足额支付证券本息的风险
受托机构偿付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本息的主要资金来源包括资产池未来产生的现金流。如果资产池资金来源获得的现金流不足,则将导致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兑付。尽管如此,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将仅享有有限的追索权。该追索权将仅限于信托财产,而且该追索权仅限于执行信托财产所实现的价值。如果在对优于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其它优先权清偿后,执行信托财产所实现的净收入不足以全额支付到期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本息,就未受清偿的部分,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对信托不享有进一步的追索权。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不构成除信托以外其它任何人或实体的义务或责任,也无其它任何人或实体对其进行担保或保险。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及其继任机构、受托机构及其继任机构、资金保管机构及其继任机构、登记托管机构/支付代理机构、承销商及其代理人或其附属机构仅根据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承担责任;除此之外,在受托机构无法对到期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偿付时,上述主体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其中,资产池现金流不能足额支付本息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包括但不限于):
1、现场尽调获得的资产池现金流预测与实际情况存在一定偏差的相关风险本次交易采取抽样、现场尽调的方式对基础资产进行了详尽的尽职调查,基础资产的尽调主要基于对基础资产所属管理分支机构人员的访谈、实地考察担保物等方式进行,对基础资产的可回收价值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预判得出,该预判与实际情况可能产生一定的偏差。
2、资产池情况变化的风险
资产池的现金流预测结果是基于估值工作进行时所掌握的资产池数据、信息和市场情况所做出的,资产池的情况会随时间的推移随时发生变化。虽然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资产池现金流预测结果已根据所获得的资产池更新信息进行过及时调整,但受限于更新信息搜集和反馈的及时性,资产池最终现金流预测结果可能未能反映资产池实际可能发生的所有变化,从而影响资产池现金流预测的准确性。
由于资产池现金流预测结果是测算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和利息偿付能力的基础,若资产池现金流预测结果不够准确,可能导致实际回收现金流不足以支付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和利息。
风险缓释措施:本系列产品不良资产现金流回收来源中,大部分来自于抵押物处置,处置的确定性相对较高;评级机构和评估机构依据各自的科学评估预测体系,对本系列产品的现金流回收预测分别做出独立判断。在此基础上,评级机构、评估机构与交通银行负责相应贷款处置的分行充分沟通,经过多轮调整,得出的预测结果相对可靠。
四、个人住房贷款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特定风险
(一)资产池本身的风险
1、《信托合同》项下的标的债权资产为不良资产(包括次级类、可疑类及损失类资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
风险缓释措施:入池资产绝大多数具有抵质押物作为担保措施,通过处置抵质押物能够保证资产池具有相对稳定的处置收入。本系列项目聘请了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评级机构,对入池资产回收的金额、回收时间分布进行了专业的预测。
评级机构在进行现金流压力景况测试时,考虑了因上述因素可能引起的回收率下降和回收时间延长等情况。
2、委托人转让给受托人的标的债权资产,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重大缺陷,以至于受益人预期利益(包括本金以及预期收益)无法实现。受托人受让的标的债权资产可能存在的瑕疵或重大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1)与标的债权资产相关的义务人可能存在不配合处置、死亡(含被宣告死亡)、下落不明、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刑事犯罪、重病等情形;
(2)标的债权资产的附属担保权益可能因相关转移手续的无法办理而导致丧失、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风险;
(3)标的债权资产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或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无法主张债权或相关担保权利;
(4)标的债权资产文件可能存在缺失、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5)担保物、以物抵贷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不能办理权属转移或无法办理完成担保转移登记、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以物抵贷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6)涉诉标的债权资产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风险缓释措施:对于受托人受让的债权资产或抵押物存在瑕疵的情形,交通银行将尽快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查封抵押房产,同时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或向法院起诉请求实现担保物权。
与此同时,在对入池资产的未来回收金额和回收时间分布进行预测时,评估机构、两家评级机构已经对结合入池资产的瑕疵和未来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进行了预判并体现到相应模型参数的设置上,并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对基础资产未来回收进行了相应调整后基于谨慎原则,给出入池资产未来现金流回收金额和时间分布的预测。
(二)现金流不能足额支付证券本息的风险
受托机构偿付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本息的主要资金来源包括资产池未来产生的现金流。如果资产池资金来源获得的现金流不足,则将导致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兑付。尽管如此,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将仅享有有限的追索权。该追索权将仅限于信托财产,而且该追索权仅限于执行信托财产所实现的价值。如果在对优于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其它优先权清偿后,执行信托财产所实现的净收入不足以全额支付到期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本息,就未受清偿的部分,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对信托不享有进一步的追索权。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不构成除信托以外其它任何人或实体的义务或责任,也无其它任何人或实体对其进行担保或保险。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及其继任机构、受托机构及其继任机构、资金保管机构及其继任机构、登记托管机构/支付代理机构、承销商及其代理人或其附属机构仅根据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承担责任;除此之外,在受托机构无法对到期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偿付时,上述主体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其中,资产池现金流不能足额支付本息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包括但不限于):
1、现场尽调获得的资产池现金流预测与实际情况存在一定偏差的相关风险本次交易采取抽样、现场尽调的方式对基础资产进行了详尽的尽职调查,基础资产的尽调主要基于对基础资产所属管理分支机构人员的访谈、实地考察担保物等方式进行,对基础资产的可回收价值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预判得出,该预判与实际情况可能产生一定的偏差。
2、资产池情况变化的风险
资产池的现金流预测结果是基于估值工作进行时所掌握的资产池数据、信息和市场情况所做出的,资产池的情况会随时间的推移随时发生变化。虽然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资产池现金流预测结果已根据所获得的资产池更新信息进行过及时调整,但受限于更新信息搜集和反馈的及时性,资产池最终现金流预测结果可能未能反映资产池实际可能发生的所有变化,从而影响资产池现金流预测的准确性。
由于资产池现金流预测结果是测算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和利息偿付能力的基础,若资产池现金流预测结果不够准确,可能导致实际回收现金流不足以支付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和利息。
风险缓释措施:本系列产品不良资产现金流回收来源中,大部分来自于抵押物处置,处置的确定性相对较高;评级机构和评估机构依据各自的科学评估预测体系,对本系列产品的现金流回收预测分别做出独立判断。在此基础上,评级机构、评估机构与交通银行负责相应贷款处置的分行充分沟通,经过多轮调整,得出的预测结果相对可靠。
五、小微企业贷款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特定风险
(一)资产池本身的风险
1、《信托合同》项下的标的债权资产为不良资产(包括次级类、可疑类及损失类资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
风险缓释措施:入池资产绝大多数具有抵质押物作为担保措施,通过处置抵质押物能够保证资产池具有相对稳定的处置收入。本系列项目聘请了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评级机构,对入池资产回收的金额、回收时间分布进行了专业的预测。
评级机构在进行现金流压力景况测试时,考虑了因上述因素可能引起的回收率下降和回收时间延长等情况。
2、委托人转让给受托人的标的债权资产,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重大缺陷,以至于受益人预期利益(包括本金以及预期收益)无法实现。受托人受让的标的债权资产可能存在的瑕疵或重大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1)与标的债权资产相关的义务人可能存在不配合处置、死亡(含被宣告死亡)、下落不明、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刑事犯罪、重病等情形;
(2)标的债权资产的附属担保权益可能因相关转移手续的无法办理而导致丧失、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风险;
(3)标的债权资产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或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无法主张债权或相关担保权利;
(4)标的债权资产文件可能存在缺失、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5)担保物、以物抵贷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不能办理权属转移或无法办理完成担保转移登记、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以物抵贷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6)涉诉标的债权资产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风险缓释措施:对于受托人受让的债权资产或抵押物存在瑕疵的情形,交通银行将尽快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查封抵押房产,同时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或向法院起诉请求实现担保物权。
与此同时,在对入池资产的未来回收金额和回收时间分布进行预测时,评估机构、两家评级机构已经对结合入池资产的瑕疵和未来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进行了预判并体现到相应模型参数的设置上,并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对基础资产未来回收进行了相应调整后基于谨慎原则,给出入池资产未来现金流回收金额和时间分布的预测。
(二)现金流不能足额支付证券本息的风险
受托机构偿付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本息的主要资金来源包括资产池未来产生的现金流。如果资产池资金来源获得的现金流不足,则将导致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兑付。尽管如此,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将仅享有有限的追索权。该追索权将仅限于信托财产,而且该追索权仅限于执行信托财产所实现的价值。如果在对优于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其它优先权清偿后,执行信托财产所实现的净收入不足以全额支付到期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本息,就未受清偿的部分,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对信托不享有进一步的追索权。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不构成除信托以外其它任何人或实体的义务或责任,也无其它任何人或实体对其进行担保或保险。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及其继任机构、受托机构及其继任机构、资金保管机构及其继任机构、登记托管机构/支付代理机构、承销商及其代理人或其附属机构仅根据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承担责任;除此之外,在受托机构无法对到期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偿付时,上述主体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其中,资产池现金流不能足额支付本息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包括但不限于):
1、现场尽调获得的资产池现金流预测与实际情况存在一定偏差的相关风险本次交易采取抽样、现场尽调的方式对基础资产进行了详尽的尽职调查,基础资产的尽调主要基于对基础资产所属管理分支机构人员的访谈、实地考察担保物等方式进行,对基础资产的可回收价值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预判得出,该预判与实际情况可能产生一定的偏差。
2、资产池情况变化的风险
资产池的现金流预测结果是基于估值工作进行时所掌握的资产池数据、信息和市场情况所做出的,资产池的情况会随时间的推移随时发生变化。虽然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资产池现金流预测结果已根据所获得的资产池更新信息进行过及时调整,但受限于更新信息搜集和反馈的及时性,资产池最终现金流预测结果可能未能反映资产池实际可能发生的所有变化,从而影响资产池现金流预测的准确性。
由于资产池现金流预测结果是测算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和利息偿付能力的基础,若资产池现金流预测结果不够准确,可能导致实际回收现金流不足以支付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和利息。
风险缓释措施:本系列产品不良资产现金流回收来源中,大部分来自于抵押物处置,处置的确定性相对较高;评级机构和评估机构依据各自的科学评估预测体系,对本系列产品的现金流回收预测分别做出独立判断。在此基础上,评级机构、评估机构与交通银行负责相应贷款处置的分行充分沟通,经过多轮调整,得出的预测结果相对可靠。
第二章 参与机构信息
一、各参与机构的选任标准及程序
(一)受托机构的选任标准及程序
1、选任原则
交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受托机构应由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或者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机构担任,同时要满足监管机构对特定目的信托的市场准入条件并具备监管机构认定的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完成重新登记三年以上;
(2)注册资本不低于五亿元人民币,并且最近三年年末的净资产不低于五亿元人民币;
(3)自营业务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有关监管要求;
(4)原有存款性负债业务全部清理完毕,没有发生新的存款性负债或者以信托等业务名义办理的变相负债业务;
(5)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营业绩,到期信托项目全部按合同约定顺利完成,没有挪用信托财产的不良记录,并且最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6)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信托业务操作流程、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
(7)具有履行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职责所需要的专业人员、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管理信息系统以及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8)已按照规定披露公司年度报告;
(9)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2、选任标准
在满足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结合交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实际情形和需要,还考虑了如下相对选任标准:
(1)待选受托机构在同业间的综合实力和近年经营业绩排名;
(2)待选受托机构的业务资质和综合市场评价;
(3)待选受托机构能派出业务实力强的专门团队负责交通银行项目;
(4)待选受托机构将要参与项目的工作团队是否能够保证工作时间的完整与工作质量的高效;
(5)待选受托机构提出的服务范围和收费是否匹配并具有竞争力;
(6)待选受托机构是否和交通银行有过良好的合作历史或者有着未来合作的空间。
3、受托机构选任程序
在选任受托机构时,交通银行根据《交通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2018年版)》的相关规定,对符合拟任条件和标准的候选机构实施选聘。
(二)贷款服务机构的选任标准及程序
1、选任原则
(1)对发起银行担任贷款服务机构进行考评,评价其是否具备贷款服务机构的选任条件和标准,如果不符合上述标准和条件,并且在短期内通过改进也无法达到,则为了贷款服务的质量,坚决选任新的贷款服务机构。
(2)在信托存续期间内,如发起银行丧失了双方约定的发起机构必备的评级等级,则受托人需要按约定召集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并启动后备贷款服务机构的选任程序。
(3)在信托存续期间内,如发起银行丧失了根据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履行服务责任的能力及意愿,则受托人需要按约定召集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提交新任贷款服务机构的候选人,由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确定新任贷款服务机构。
2、选任标准
贷款服务机构是指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接受受托机构委托,负责管理贷款的机构。在交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中对贷款服务机构的选任标准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营业绩,设立满三年以上且最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
(4)在信贷资产所涉及的《借款合同》的签订地和/或贷款项目省级所在地,均设立有分支机构;
(5)具有信贷资产管理相关的完整的内部控制制度;
(6)应当制定管理证券化资产的政策和程序,有专门的业务部门负责履行贷款管理职责;
(7)证券化资产应当单独设账,与贷款服务机构自身的信贷资产分开管理,不同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的证券化资产也应当分别记账,分别管理;
(8)能够履行贷款服务职能,能够管理贷款并收取本息,定期向公司提供服务报告;
(9)应当具备信贷资产管理所需的专业人员、业务处理系统、会计处理系统以及档案管理系统。
3、选任程序
由于发起银行是不良资产的原债权人,在管理不良资产方面具有优势和便利,因此,贷款服务机构的选任拟采用单一来源选任方式,原则上由发起银行担任。受托机构将针对贷款服务机构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在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1)对发起机构担任贷款服务机构进行考评,评价其是否具备贷款服务机构的选任条件和标准,如果不符合上述标准和条件,并且在短期内通过改进也无法达到,则为了保证贷款服务的质量,必须选任新的贷款服务机构。
(2)在信托存续期间内,如发起机构丧失了双方约定的发起机构必备的评级等级,则受托机构需要按约定召集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并启动后备贷款服务机构的选任程序。
(3)在信托存续期间内,如发起机构丧失了根据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履行服务责任的能力及意愿,则受托机构需要按约定召集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提交新任贷款服务机构的候选人,由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确定新任贷款服务机构。
(三)资金保管机构的选任标准及程序
1、选任原则
对资金保管机构选任,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按照相关标准进行选任。
受托人在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发行前,对外发布资金保管机构的选任标准,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可以向受托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开展此项业务的业务流程、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在截止日结束后,受托人对申请机构进行初步审查,主要审查是否符合选任标准,确定候选名单后,组织专家委员会,采用资料审核与现场竞争性谈判的方式对相关机构进行筛选,专家委员会根据资料审核及竞争性谈判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采取匿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得票最高者当选。
2、选任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营业绩,设立满三年且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亿元人民币;
(4)具有专门的业务部门负责履行信托财产资金保管职责;
(5)具有健全的资金保管制度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6)具备安全保管信托财产资金的条件和能力,能为每项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资金单独设账、单独管理,并将所保管的信托资金与其自有资金和管理的其他资产严格分开管理;
(7)具有足够的熟悉信托资金保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8)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保管信托财产资金有关的其他设施;
(9)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10)能够按照资金保管合同约定,定期向受托机构提供资金保管报告,报告资金管理情况和资产支持证券收益支付情况。
3、选任程序
对本系列资产证券化项目资金保管机构的选任,受托机构按照相关标准进行选任。
由受托机构对潜在备选机构进行资格审查,首先选择行业内知名度较高、服务质量较好的相关机构,按照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角色和功能,形成潜在参与机构备选库名单,在备选机构库成员数量不足三家时,原则上潜在备选机构数量不得少于最终入围机构数量的两倍。受托机构组建资产证券化专家委员会,由专家成员作为评委参会,通过对各家机构进行综合评价或综合打分,按结果排名形成备选库名单。参与机构备选库建立后,结合市场变化、客户需求、服务情况及后续表现,在满足参与机构选任标准的前提下,由专家委员会对参与机构备选库的成员进行删减和增补。在发起机构明确聘用交银国信作为资产证券化项目受托机构的前提下,如采取由受托机构选任相关参与机构的模式,则根据该项目具体需求、发起机构意见等因素,从已建立的机构备选库中挑选相应参与机构。
(四)承销机构的选任标准及程序
1、选任原则
对承销机构的选任,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按照相关标准进行选任。
受托人在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发行前,对外发布承销机构的选任标准,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可以向受托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开展此项业务的业务流程、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在截止日结束后,受托人对申请机构进行初步审查,主要审查是否符合选任标准,确定候选名单后,组织专家委员会,采用资料审核与现场竞争性谈判的方式对相关机构进行筛选,专家委员会根据资料审核及竞争性谈判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采取匿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得票最高者当选。
2、选任标准
选任的承销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和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
(2)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执业规范,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有连续三年(含)以上债券承销领域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4)具有较强的债券分销能力;
(5)具有与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承销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固定办公地点;
(6)具有合格的从事债券市场业务的专业人员和债券分销渠道;
(7)具有规范和完善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
(8)具有资产证券化业务服务专职团队,该团队的执业成员不少于三人,且均具有资产证券化业务从业经历。
3、选任程序
对本系列资产证券化项目承销机构的选任,受托机构按照相关标准进行选任。
由受托机构对潜在备选机构进行资格审查,首先选择行业内知名度较高、服务质量较好的相关机构,按照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角色和功能,形成潜在参与机构备选库名单,在备选机构库成员数量不足三家时,原则上潜在备选机构数量不得少于最终入围机构数量的两倍。受托机构组建资产证券化专家委员会,由专家成员作为评委参会,通过对各家机构进行综合评价或综合打分,按结果排名形成备选库名单。参与机构备选库建立后,结合市场变化、客户需求、服务情况及后续表现,在满足参与机构选任标准的前提下,由专家委员会对参与机构备选库的成员进行删减和增补。在发起机构明确聘用交银国信作为资产证券化项目受托机构的前提下,如采取由受托机构选任相关参与机构的模式,则根据该项目具体需求、发起机构意见等因素,从已建立的机构备选库中挑选相应参与机构。
(五)其他中介机构(包括信用评级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的选任标准及程序
1、选任原则
中介机构的选任,主要采用单独招标与竞争性谈判相结合的方式选聘。
受托人根据中介机构所要具备的要求和条件,结合中介机构的参与意愿、行业地位、服务能力及报价水平进行筛选。
筛选完毕后,受托人结合发起机构与各中介机构以往的合作情况及业务联系,根据各中介机构服务性质的差异,分别组织专家委员会,采用单独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对拟聘任机构进行审核,参考专家委员会的意见最终确定中标机构。
2、选任标准
(1)依法于中国境内设立并具有相关执业资质,在其所开展的业务领域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近三年没有不良执业记录;
(2)有广泛的品牌影响力,各项指标在所属行业内居于领先地位,得到监管部门和投资者的认可;
(3)具有与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固定办公地点,有良好的业务管理体系和内部组织体系,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状况良好;
(4)具有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服务专职团队,团队成员应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从业经验;
(5)有良好的企业服务文化及客户服务理念,有规范和完善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等制度;
(6)曾参与过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的相关中介工作,有相关领域的经验和技术;
(7)服务费用报价合理,服务优质、高效;
(8)根据相关服务事项的具体要求确定的其他专项条件。
3、选任程序
受托机构根据中介机构所要具备的要求和条件,结合中介机构的参与意愿、行业地位、服务能力及报价水平进行筛选。
由受托机构对潜在备选机构进行资格审查,首先选择行业内知名度较高、服务质量较好的相关机构,按照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角色和功能,形成潜在参与机构备选库名单,在备选机构库成员数量不足三家时,原则上潜在备选机构数量不得少于最终入围机构数量的两倍。受托机构组建资产证券化专家委员会,由专家成员作为评委参会,通过对各家机构进行综合评价或综合打分,按结果排名形成备选库名单。参与机构备选库建立后,结合市场变化、客户需求、服务情况及后续表现,在满足参与机构选任标准的前提下,由专家委员会对参与机构备选库的成员进行删减和增补。在发起机构明确聘用交银国信作为资产证券化项目受托机构的前提下,如采取由受托机构选任相关参与机构的模式,则根据该项目具体需求、发起机构意见等因素,从已建立的机构备选库中挑选相应参与机构。
二、各参与机构名单及简介
在注册基本信息中列明的注册总额度内,交通银行拟发起7-9期(预计)“交诚”系列不良资产支持证券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项目具体发行情况视市场而定,项目的参与主体根据项目准备期间的具体情况选用,相关参与主体情况如下:
(一)参与机构简介
1、发起机构简介
(1)基本情况简介
机构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任德奇
联系人: 吴卓、仲为为
联系电话: 021-20582325、021-20582323
传真: 021-68888925
邮政编码: 200120
网址: www.bankcomm.com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早期四大银行之一,也是中国早期的发钞行之一。1958年以后,除香港分行仍继续营业外,交通银行国内业务分别并入当地人民银行和在交通银行基础上组建起来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目前交通银行的注册资本为742.63亿元。
交通银行是一家以银行为主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集团,集团业务范围涵盖商业银行、离岸金融、基金、信托、金融租赁、保险、境外证券、债转股和资产管理等。至2024年12月,交通银行有省分行31家,直属分行7家,另设有24家境外分(子)行及代表处。旗下非银子公司主要包括全资子公司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交银保险有限公司、交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交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控股子公司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交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此外,交通银行还是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西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并列第一大股东,战略入股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控股4家村镇银行。
截至2024年12月末,交通银行集团资产总额达人民币149,007.17亿元,全年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935.86亿元。2024年,交通银行已连续16年跻身《财富》(FORTUNE)世界500强,位列《银行家》(TheBanker)杂志全球银行1000强第9位。
(2)经营、财务状况概要
截至2024年12月末,交通银行的资产总额达人民币149,007.17亿元,较年初增长5.98%;客户存款余额达人民币88,003.35亿元,较年初增加人民币2,491.20亿元,增幅2.91%;客户贷款余额达人民币85,551.22亿元,较年初增加人民币5,980.37亿元,增幅7.52%。
交通银行过往主要财务数据和经营指标如下表所示(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项目 2024年12月31日/2024年 2023年12月31日/2023年 2022年12月31日/2022年 2021年12月31日/2021年 2020年12月31日/2020年
总资产 14,900,717 14,060,472 12,992,419 11,665,757 10,697,616
归属于交通银行股东权益 1,144,306 1,088,030 1,023,409 964,647 866,607
客户存款总额 8,800,335 8,551,215 7,949,072 7,039,777 6,539,254
贷款和垫款总额 8,555,122 7,957,085 7,296,155 6,560,400 5,848,420
利润总额 103,475 99,698 98,215 93,959 86,425
归属于交通银行股东净利润 93,586 92,728 92,149 87,581 78,274
不良贷款率(%) 1.31 1.33 1.35 1.48 1.67
拨备覆盖率(%) 201.94 195.21 180.68 166.50 143.87
资本充足率(%) 16.02 15.27 14.97 15.45 15.25
一级资本充足率(%) 12.11 12.22 12.18 13.01 12.88
数据来源:交通银行2024年、2023年、2022年、2021年、2020年年度报告
(3)证券化相关经验及违约记录申明
交通银行一直密切关注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机构,自2012年交通银行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首单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以来,截至2024年末,交通银行累计发行了39单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合计发行规模1,865.70亿元。具体为累计发行了 10单信用卡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合计发行规模1,029.72亿元;累计发行了 7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合计发行规模521.34亿元;累计发行了3单企业债权资产支持证券,合计发行规模130.24亿元;
累计发行了19单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合计发行规模184.40亿元。交通银行同时担任了上述资产证券化项目的贷款服务机构。上述证券化项目运行情况良好。
2016年11月,交通银行发行了该行首单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交诚2016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资产为对公不良贷款,并作为贷款服务机构,负责资产池的日常管理和处置服务。交诚2016年第一期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已于2021年6月末到期并完成证券兑付。
2017年11月,交通银行发行了第二单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交诚2017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资产为工商企业不良贷款,并作为贷款服务机构,负责资产池的日常管理和处置服务。本次入池的资产100%借款人符合工信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关于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截至2024年末,交诚2017年第一期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优先级本息及次级本金皆已完成兑付,剩余非现金形式信托财产处于变现过程中。
2018年2月,交通银行发行了第三单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交诚2018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资产为信用卡不良贷款,并作为贷款服务机构,负责资产池的日常管理和处置服务。交诚2018年第一期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已于2019年9月完成证券兑付和信托财产清算。
2020年,交通银行共发行三单“交诚”系列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其中2单项目基础资产为信用卡不良贷款,1单项目基础资产为对公不良贷款,并作为贷款服务机构,负责资产池的日常管理和处置服务。交诚2020年第一期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已于2021年9月完成证券兑付和信托财产清算,交诚2020年第三期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已于2021年12月完成证券兑付和信托财产清算。截至2024年末,交诚2020年第二期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对公类)已累计收回27.03亿元。
2021年,交通银行共发行两单“交诚”系列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其中1单项目基础资产为信用卡不良贷款,1单项目基础资产为对公不良贷款,并作为贷款服务机构,负责资产池的日常管理和处置服务。交诚2021年第一期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已于2023年8月完成证券兑付和信托财产清算。截至2024年末,交诚2021年第二期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对公类)已累计收回18.25亿元。
2022年,交通银行共发行四单“交诚”系列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其中2单项目基础资产为信用卡不良贷款,2单项目基础资产为对公不良贷款,并作为贷款服务机构,负责资产池的日常管理和处置服务。交诚2022年第二期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和交诚2022年第四期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分别于2023年9月和2024年1月完成证券兑付和信托财产清算。截至2024年末,交诚2022年第一期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对公类)已累计收回12.88亿元,交诚2022年第三期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对公类)已累计收回17.22亿元。
2023年,交通银行共发行四单“交诚”系列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其中2单项目基础资产为信用卡不良贷款,2单项目基础资产为个人住房不良贷款,并作为贷款服务机构,负责资产池的日常管理和处置服务。截至2024年末,交诚2023年第一期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信用卡类)已累计收回3.31亿元,交诚2023年第二期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个贷类)已累计收回5.46亿元,交诚2023年第三期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个贷类)已累计收回2.64亿元,交诚2023年第四期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信用卡类)已累计收回4.37亿元。
2024年,交通银行共发行三单“交诚”系列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其中2单项目基础资产为信用卡不良贷款,1单项目基础资产为个人住房不良贷款,并作为贷款服务机构,负责资产池的日常管理和处置服务。截至2024年末,交诚2024年第一期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信用卡类)已累计收回1.00亿元,交诚2024年第二期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个贷类)已累计收回0.44亿元,交诚2024年第三期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信用卡类)已累计收回0.78亿元。
交通银行在以往证券化交易中,无违约记录。
2、受托机构简介
(1)基本情况简介
机构名称 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847号瑞通广场B座16-17层
法定代表人: 童学卫
联系人: 邓竞魁、周家祺
联系电话: 021-32169666
传真: 021-62706223
邮政编码: 430015
网址: www.bocommtrust.com
“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银国信” )成立于1981年6月,原名为湖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2001年12月,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清理整顿和重新登记的有关要求,交银国信改制并更名为湖北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并于2003年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重新登记。2007年5月,经原中国银监会批准,交银国信引进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施战略重组。重组完成后,交银国信更名为“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85%的股份,湖北省财政厅持有15%的股份。2014年10月,湖北省财政厅持有的本公司15%股权转化至湖北省交通投资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湖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交银国信注册资本分别于2011年12月增加至20亿元人民币,2013年3月增加至31.76亿元人民币,2013年11月增加至37.65亿元人民币,2017年4月增加至57.65亿元人民币,股东出资比例均不变。
(2)经营、财务状况简介
交银国信是国内首家由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直接投资控股的信托公司,拥有一批具有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信托、基金等资深从业背景的专业团队,并拥有交通银行强大的实力背景、完善的资源网络和卓越的品牌信誉支持。截至2024年6月末,交银国信的总资产为188.37亿元,净资产为165.88亿元,期末管理信托资产规模为6,019.51亿元;公司2024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7.64亿元,净利润4.43亿元,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近三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科目 2024年6月末/2024年1-6月 2023年末/2023年 2022年末/2022年 2021年末/2021年
总资产 1,883,679.25 1,706,927.97 1,812,935.61 1,812,935.61
总负债 224,878.71 92,423.97 271,130.67 271,130.67
所有者权益 1,658,800.54 1,614,504.01 1,541,804.94 1,541,804.94
营业收入 76,376.31 169,007.46 194,902.15 194,902.15
净利润 44,296.53 77,079.97 94,243.27 94,243.27
数据来源:交银国信2021年、2022年、2023年年度报告和2024年6月末未经审计数据。
(3)证券化相关经验及违约记录申明
交银国信在资产证券化领域进行了长期的探索,为开展“特定目的信托受托业务”已作了充分的实施准备。自2011年开始,交银国信组织专业团队参与交通银行及各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始终坚持与银行及其他中介机构保持着紧密的沟通,积极提出建议并反馈交银国信的观点,因此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交银国信积累了丰富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经验:
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领域,交银国信凭借严谨的信托事务管理能力和全面的综合金融解决能力,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截至2024年末,交银国信累计担任了110单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受托机构,受托规模4,436.22亿元。交银国信通过丰富的商业实践,对特定目的信托受托业务的运作有了深入系统的了解,为目前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交银国信作为受托机构,尚无资产证券化违约记录。
3、其他参与机构信息将于每期项目的发行说明书中披露。
(二)关联关系声明
本次项目的受托机构交银国信的控股股东为交通银行,截至2024年末,发起机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受托机构85%的股份。
发起机构同时兼任贷款服务机构。
(三)关于关联交易风险的防范
1、发起机构交通银行通过《交通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的特殊采购程序的方式选聘交银国信作为“交诚”系列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的受托机构,选聘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2、交通银行和交银国信作为两个独立法人,银行业务与信托业务独立运行,双方均严格遵守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
3、在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管理阶段,相关资金往来均委托作为独立第三方的资金保管机构进行资金托管。
三、交通银行(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摘要
(一)信用卡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摘要
1、业务管理办法总述
为了保证信用卡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顺利推进,交通银行成立了信用卡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小组,负责本系列证券化项目的推进,证券化小组由信用卡中心财务部(下简称“财务部”)、风险管理和控制部(内控案防办)、法律合规部和信息技术管理部以及交通银行总行保全部、财管部等部门组成,其中财务部为信用卡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的日常办事机构。
2、相关参与机构描述及职责分工
(1)财务部
财务部是信用卡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牵头主办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①牵头制定信用卡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规划。确定信用卡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发行规模及入池标准;
②牵头草拟、修改信用卡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制度及信用卡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当信用卡中心作为贷款服务机构时,牵头制订、修改贷款服务手册。
③牵头发起信用卡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项目需求立项;
④牵头组织信用卡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小组,参与项目工作;
⑤负责管理与信用卡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的资金头寸;
⑥负责组织开展资产池筛选及尽职调查。
⑦负责根据有关监管规定协调交通银行总行有关部门对信用卡中心信用卡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暴露进行资本计提;
⑧配合信息科技部完善信用卡中心信用卡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管理信息系统。
⑨负责拟订相关收费定价初步方案。牵头和配合受托机构完成信用卡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定价工作;
⑩负责实施不合格资产赎回、清仓回购的具体操作;
⑪根据《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信用卡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和信用卡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成信用卡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项下贷款本金和收入回收款的划付工作;
⑫牵头制定资产证券化项目中资产池账户的本金、利息、手续费和违约金等的每日资金流计算逻辑。
(2)信用卡中心风险管理和控制部(内控案防办)
信用卡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协办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①协助财务部制订全行信用卡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规划并提出具体业务项目需求建议;
②根据信用卡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需求进行风险管理相关系统改造,协同技管部完成系统开发、测试与升级维护工作;
③如信用卡中心作为贷款服务机构,协助制订和修改贷款服务手册,并按照全面风险管理的要求,指导、督促运营部按贷款服务手册要求做好入池贷款的管理工作。
(3)信用卡中心法律合规部
信用卡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协办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①负责对信用卡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制度办法进行合规性审核;
②协助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交通银行或信用卡中心为合同主体一方的所有法律文件进行法律审查。
(4)信用卡中心信息技术管理部
信用卡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协办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①负责协调业务部门、交通银行总行软件开发中心,完成信用卡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的系统的开发、测试、优化升级和维护工作;
②负责按照贷款入池标准,初选备选资产池;
③负责入池资产的数据采集工作;
④负责不合格资产、清仓回购资产以及清算头寸的统计工作;
⑤协助财务部完成资产池账户的本金、利息、手续费和滞纳金的每日资金流计算逻辑的制定。
(5)信用卡中心运营部
①会同财务部、风险管理和控制部(内控案防办)制订和修改贷款服务手册,并按贷款服务手册要求做好贷款服务工作;
②按照贷款服务手册要求,做好相应的各项资产保全工作。
(6)信用卡中心信用审核部、客户服务部等相关部门
①协助提供尽职调查所需的相关材料。
②负责提供信用卡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所需的办公场所、办公电脑、设备及其他必须的后勤保障。
(7)总行保全部、财管部等相关部门
总行保全部、财管部按照《交通银行不良贷款证券化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银办〔2016〕372号)的相关规定配合开展信用卡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
3、业务发起的内部流程
(1)需求发起与立项
财务部根据信用卡业务经营发展需要及总行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安排,发起卡中心项目立项申请,立项须经卡中心财审会和党委会审批同意。在由卡中心发起全行层面的立项申请时,须经总行领导审批同意。
(2)项目审批
立项报告经卡中心各部门会签,管理层审批同意后,上送交通银行总行相关部门会签,并报总行领导审批同意后正式立项;
(3)项目实施
项目正式立项后,按照立项报告的要求,由卡中心牵头,根据项目需要成立信用卡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小组(以下简称:项目小组)。项目小组成员代表本部门参加项目小组工作,负责项目的具体操作与实施。
(二)小微企业及个人贷款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摘要
1、业务管理办法总述
交通银行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不良贷款证券化业务由总行保全部牵头,公司部、普惠部/乡村振兴部、零售信贷部、机构部/资管中心、市场部、财管部、风险部/案防办、授信部、营运与渠道部/安保部、服务中心/营业部、数管部、合规部等相关部门协助开展。
2、业务管理原则
(1)依法合规。严格遵守不良贷款证券化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严防证券发行和存续期管理过程中的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相关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纳入交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2)尽职履责。切实履行交通银行作为不良贷款证券化发起机构和贷款服务机构的管理职责,准确开展尽职调查和价值评估,持续推进基础资产清收处置,有效保护投资者权益。
(3)诚实信用。根据监管政策和市场发行要求,如实准确披露不良贷款证券化相关基础信息和风险情况,严禁违规承诺对发起的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承担收益承诺或损失补偿责任。
(4)公开实施。全面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要求,面向全体市场投资者进行推介、发行,严禁各类暗箱操作行为。
3、基础资产基本条件
(1)资产同质。基础资产应为同一类型的不良贷款,贷款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对公贷款(含公司和小企业贷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等。
(2)相对分散。基础资产应满足证券化业务的分散度要求,审慎把握单一客户、单一地区的资产集中度。
(3)权利完整。基础资产应不存在可能导致对债务人、抵质押物丧失追索权利的权利瑕疵。
(4)回收可测。基础资产应能够通过逐户估值、模型测算等方式确定预计可回收现金流,回收金额、回收期限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不良贷款原则上不得入池。
(5)同户同权。同一借款人名下同一类型的全部不良贷款,应当一并纳入基础资产开展证券化业务。如该借款人名下存在不适宜实施证券化的贷款,其名下其他贷款不得纳入基础资产范围。
4、业务发起的内部流程
(1)年度发行立项
总行资产保全部应在深入分析全行风险资产情况的基础上,结合省直分行和总行相关部门意见,统筹起草不良贷款证券化年度发行立项报告,经报请总行行领导审批同意后正式立项。立项报告应包含拟入池资产总体情况、总体发行安排、中介机构选聘程序等事项。
(2)受托机构选聘
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行额度注册要求和年度发行立项报告,总行资产保全部按照服务采购相关制度规定选聘受托机构,获聘机构须满足监管部门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从业资质要求。
(3)注册发行额度
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行额度注册要求和年度发行立项报告,总行资产保全部会同受托机构向监管部门申报注册交通银行不良贷款证券化业务的全年发行额度。
(4)项目实施
在全年注册发行额度内,总行资产保全部结合总体发行安排和实际风险情况,适时启动不良贷款证券化产品的发行工作。
四、交通银行(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规程摘要
(一)信用卡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规程摘要
1、操作规程总述
信用卡中心在以信用卡不良贷款为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基于对基础资产的管理,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参照交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管理及贷款服务管理的有关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特别制定《信用卡信贷资产证券化贷款服务手册》及《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信用卡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对信用卡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各环节的操作予以细化和明确。
2、确定基础资产池与尽职调查
(1)拟定筛选标准
项目小组在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在中标中介机构的协助下,拟定信用卡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资产池的筛选标准,包括:资产余额、资产类型、资产质量、客户信用等级等。
(2)提取数据
确定资产入池标准后,项目小组牵头负责提取符合标准的信用卡贷款数据。
(3)组建备选资产池。项目小组在中介机构的帮助下,对符合标准的相关贷款进行初步筛选,并按信用卡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拟发行规模的适当比例组建备选资产池。
(4)确定需求清单
备选资产池确定后,项目小组与中介机构进行协商,确定中介机构资产池尽职调查内容和资料需求清单。
(5)填报和报送
由项目小组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完成贷款信息填报和资料报送工作。
(6)开展尽职调查
在备选资产池数据和资料填报收集工作基本完成后,项目小组按照项目进度安排,组织中介机构进场对备选资产池开展尽职调查。
(7)调整备选资产池
项目小组负责根据中介机构的调查反馈意见、补报数据资料,确定基础资产池的基本信息,在确有需要的情况下,根据交易结构设计的要求,对原备选资产池进行调整。
(8)拟定部门尽职调查计划表
项目小组负责与中介机构协商并拟定尽职调查计划表,列明中介机构名称、尽职调查时间与内容、主接待部门等,并通知相关接待部门做好尽职调查前相关准备工作。
(9)开展部门尽职调查
项目小组按照信用卡中心尽职调查计划表,组织安排相关中介机构进场对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尽职调查。
(10)尽职调查信息安全管理
中介机构开展备选资产池与信用卡中心有关部门的尽职调查过程中,需要信用卡中心对外提供信息和资料的,由财务部统一汇总,并按照信用卡中心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有关责任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对外提供。
3、交易结构设计
(1)在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的同时,项目小组应会同中介机构研究确定信用卡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的交易结构安排,包括相关的法律、会计、税务、评级以及现金流分析、信用增级等问题。
(2)在涉及确定信用卡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交易结构过程中,项目小组应在总行牵头部门的指导下,配合相关部门及中介机构与有关监管与审核机构开展沟通,切实保障相关交易结构的合规性、可行性。
4、项目报批(报备)
(1)在基础资产池、交易结构确定之后,项目小组应在总行牵头部门的指导下,配合相关部门及中介机构按照国内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规定,准备信用卡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报批(报备)材料。
(2)报批(报备)材料准备就绪,经报管理层审批同意后,报总行牵头部门审核和汇总,由总行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及受托机构将项目材料提交监管机构审批(备案)。
(3)监管机构审批(备案)过程中,项目小组应在总行牵头部门的指导下,配合相关部门及中介机构与监管机构沟通联络。
5、法律文件准备
与本次申请注册证券相关的标准合同文本以及每期发行时使用的项目交易文件均由法律顾问起草。由受托机构牵头项目组进行交易文件核心条款的讨论修订,发起机构总行牵头部门负责牵头发起机构各相关部门的意见汇总及反馈,结合项目资产池特征、交易结构的设计、以及最新监管要求,在发行注册前完成标准合同文本的编制和定稿,在每期证券发行备案前完成具体项目交易文件的签署。
6、定价发行
(1)项目材料获得监管机构批准(或备案通过)后,由项目小组牵头信用卡中心相关部门协助中介机构开展信用卡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定价工作,由总行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督促受托机构做好信用卡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工作。
(2)证券发行结束后,由项目小组负责会同受托机构做好回收款划付、募集资金划收等相关工作。
(3)证券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小组配合总行牵头部门督促受托机构向监管部门报告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情况。
7、贷款服务、信息披露与跟踪评级
(1)信用卡中心接受受托机构委托,担任信用卡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贷款服务机构的,需与受托机构签订贷款服务合同,并根据合同约定制定贷款服务手册,按照贷款服务手册的规定对基础资产池中的信用卡贷款进行日常管理,同时收取贷款服务报酬。
(2)信用卡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存续期间,由项目小组统一组织协调信用卡中心各部门配合受托机构、评级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准备信息披露材料及跟踪评级工作。信息披露文件资料须经管理层审批同意或由总行统一对外提供。
8、账户托管与本息划付
(1)信用卡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前,由项目小组负责协助受托机构与资金保管机构建立联系,办妥信托财产资金保管手续。
(2)项目小组应协助受托机构与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建立联系,并办妥资产支持证券登记托管和代理兑付手续。
(3)信用卡中心作为贷款服务机构时,应定期逐笔统计入池贷款应划付的贷款本金和收入回收款,确保回收款金额无错漏。
(4)财务部按照贷款服务合同的约定,将所归集的贷款本金和收入回收款划付至受托机构指定的信托账户。每次资金划付时,划出方与划入方须进行明细核对,确保资金划付准确无误。
9、投资管理及会计处理
发起机构交通银行对于投资各类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建立了较为全面的投资管理办法和会计处理规则,通过近几年积极参与重启后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进一步完善了投资政策及管理办法,明确了投资人员的授权机制,健全了内部审批决策机制,升级了风险管理系统,并掌握了对包括信用卡账单分期在内的各类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此外,发起机构将依据相关管理办法对自持部分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进行严格管理。
信用卡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过程中涉及到的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将参照交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会计核算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财务部负责证券化的具体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
10、头寸管理、不合格资产赎回及清仓回购
(1)信用卡中心信用卡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的募集资金统一纳入信用卡中心资金头寸管理。
(2)信用卡中心信用卡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存续期间,按相关合同约定必须执行不合格资产赎回和清仓回购操作的,由财务部负责实施回购或赎回操作,回购或赎回的信用卡贷款自回购或赎回之日起重新计入信用卡中心的贷款余额,重新作为信用卡中心自营信用卡贷款进行管理。
(3)在资产池余额或者资产支持证券余额降至一定的水平且满足相关合同规定,信用卡中心可选择进行清仓回购。
11、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1)信用卡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纳入信用卡中心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2)除非在贷款服务手册中有明确规定的附加程序与要求,纳入信用卡中心信用卡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基础资产池中的信用卡贷款,其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审批流程、资产保全、责任追究等操作与信用卡中心自营贷款相同
12、风险监督与管理
信用卡中心等相关部门在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间内,定期与受托机构、评级机构等进行项目跟踪。项目跟踪指根据项目周期、项目性质和《信托合同》的有关内容,定期与相关服务机构进行书面、口头或会议沟通,及时监控项目运营中的风险,在重大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信托终止风险、合规风险、交易方违约风险)暴露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风险做出全面分析,提出相应的控制和化解措施建议,并向行内资产证券化领导小组报批。
13、合同管理内容
入池信用卡贷款账户记录于信托财产交付日起视为已由委托人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交付予信用卡中心。
(1)独立存放与记录。
入池信用卡贷款账户记录中的档案资料分类、保管按照信用卡中心相关规定执行,保证账户记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信用卡中心对入池信用卡贷款予以标注识别,以和其他自营贷款发生的记录信息区分,从而使受托人能确认信托财产为其所有。
为了能够确认各借款人在初始起算日、各收款期间起始日或终止日的已偿付金额、实际未偿付金额、向信托账户支付的款项来源以及违约贷款的相应回收款,信用卡中心应保存并维护每一位借款人能够反映上述信息的记录以及信用卡中心为制作贷款服务机构报告所需的其他相关信息。
在收到任何一笔回收款后,信用卡中心应及时记录已收到的该笔回收款。
信用卡中心在信托财产交付日起30日内,向受托人和评级机构通知账户记录的存放地;若账户记录的存放地发生变化的,信用卡中心相应的档案保管部门应在变动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财务部,并由财务部在变动之日起的30日内向受托人和评级机构通知新的存放地。
(2)查阅账户记录
在发生下列事件时,受托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经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信用卡中心,在正常营业时间内,并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有权查阅入池信用卡贷款的账户记录:
①违约事件;
②提前清偿事件;
③权利完善事件;
④受托人被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起诉;
⑤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向受托人提供的报告与服务机构报告执行商定程序的报告之间出现重大不一致;
⑥委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相关约定清仓回购资产池或赎回不合格资产。
在其他情形下,受托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要求查阅账户记录应征得信用卡中心同意,信用卡中心不得不合理地拒绝查阅请求。
信用卡中心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及时准备好档案、记录、凭证和其他与信托财产相关或与信用卡中心履行其在《服务合同》和其他交易文件项下义务相关的文件,并确保其真实、完整和准确,供受托人及其代理人在信用卡中心工作场所并在正常的营业时间内审查。
受托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在查询或调阅相关档案时,应遵循信用卡中心包括信息安全等在内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查点手续。档案资料借用人或查阅人在借用或查阅期间,应保证资料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借用或查阅人均不得对档案资料涂改、拆取、标注、伪造、损毁、遗失和对外公开。对因资料的遗失、损毁或泄密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可依法追究责任人的相应的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二)小微企业及个贷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规程摘要
1、操作规程总述
交通银行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风险自留行为的公告》、《关于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对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各环节的操作予以细化和明确。
2、内部准备与尽调工作
内部准备与尽调工作主要包括基础资产筛选和内部尽调估值。总、分行资产保全部门根据资产池筛选标准,共同筛选拟定基础资产。各省直分行资产保全部门按照不良贷款处置的有关要求做好内部尽调与估值工作,确保尽职调查深入全面、估值定价客观公允。
3、外部准备与尽调工作
外部准备与尽调工作主要包括中介机构选聘和外部尽调工作。总行资产保全部会同受托机构按照规定程序选聘有关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主承销商、法律顾问、会计及税务顾问、评级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评估机构、信用增级机构、流动性支持机构等,获聘机构须满足监管部门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从业资质要求。总、分行资产保全部门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外部尽调与估值工作,及时提供基础资产的各项尽调资料,并在此过程中落实信息保密要求,不得擅自对外披露内部尽调估值信息、个人客户敏感信息等关键信息。
4、发行方案设计
根据内、外部尽调结果与证券化产品要求,总行资产保全部会同中介机构合理制定发行方案,发行方案要素主要包括证券发行规模、现金流分配结构、风险控制措施、产品到期安排等。
5、审查审批程序
不良贷款证券化产品的发行方案在风险资产审查委员会体系内进行审查审批,其中各省直分行风险资产审查委员对逐户基础资产的尽调与估值情况进行审查,由总行资产保全部在此基础上汇总审核并起草发行方案后,提交总行风险资产审查委员会审查和有权审批人审批。如涉及关联交易、内部交易等审批、报备事项,由总行资产保全部负责按照相应规定予以落实。
6、监管申报程序
不良贷款证券化产品须在完成审查审批程序的前提下,由总行资产保全部会同中介机构推进登记核验、发行备案等监管申报程序。
7、产品推介与发行
不良贷款证券化产品的推介与发行工作以项目组形式开展。总行资产保全部应根据发行需要牵头组建项目组,项目组成员主要包括公司部、机构部/资管中心、市场部等总行部门和交银基金、交银理财等子公司。
项目组应面向全体市场投资人进行广泛推介,按照竞争择优原则,公开竞价确定发行价格和投资人。发行过程中,项目组应会同中介机构做好投资人适当性管理,确保投资人满足监管部门关于不良贷款证券化业务的投资资金合格标准。
发行完成后,总行资产保全部应督促中介机构按期向监管部门报备发行情况,其他总行相关部门应按照相应规定向对口监管部门进行报告、报备。
8、资产交割与账务处理
(1)自持证券投资。总行资产保全部会同总行市场部、服务中心/营业部等相关部门按期将自持证券对价款划付至信托账户,并在系统中相应建立证券投资记录。
(2)转付过渡期处置收入。总行资产保全部会同营运与渠道部/安保部、服务中心/营业部将过渡期处置收入划付至信托账户。
(3)募集资金分配。总行资产保全部根据逐户基础资产的内部估值情况,将证券募集资金按比例分配到户,并将分配结果通知各相关分行。
(4)分配资金入账及核销。总行资产保全部组织各省直分行完成分配资金的入账操作,贷款本金与分配资金的差额部分及相应欠息实施核销。
五、交通银行(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贷款服务管理办法摘要
(一)信用卡不良资产证券化贷款服务管理办法摘要
1、总述
交通银行 2004年引进汇丰银行作为战略投资者,初步开展信用卡业务。通过10年多的发展,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在信用卡业务方面积累了丰富的业务经验,建立和逐步完善了信用卡业务系统和业务流程,形成了信用卡申请审核、授信审批、信用卡发放及后续管理等全过程的信用卡管理办法。在具体业务操作中,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充分考虑到信用卡业务的信用风险,严格按照业务规定进行信用卡业务审批,对信用卡业务的风险因素进行严格控制。在信用卡债权发放后,风险管理和控制部(内控案防办)对借款人的信用卡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和分析,确保能够控制好业务风险。在信用卡债权违约后,运营部将及时启动合适的催收流程,以便将违约损失降到最低。
2、职责分工
根据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信用卡业务相关管理规定,在业务分工上,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客户发展部负责信用卡新户获客。直销渠道、网络发卡渠道及分行渠道根据销售流程,负责进行信用卡新户的申请提交,用于后续授信审批。
在授信审批阶段信用审核部的主要职责为,对进入信审人工审核环节的申请件,核对信用卡申请人信息,并根据系统提示致电客户核实或补充信息。
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风险管理和控制部主要职责为应用各类分析系统对信用卡持卡人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估。风险管理和控制部还负责对信用卡持卡人信息进行量化评估,并通过信用评分的方式由系统自动对持卡人进行评级。对持卡人不同方式的评分可以用于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客户准入决策、初始额度分配策略、额度管理、预测违约概率、风险定价、交叉销售、催收管理等风险业务策略。
对不良信用卡的催收主要由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运营部负责。根据对信用卡入催客群差异化管理的原则,根据客群的不同特点,采用单一或者多种催收措施。
3、交通银行信用卡主要产品类型
(1)标准卡
交通银行于2005年5月13日发行第一个卡产品——标准信用卡,该卡在中国信用卡市场上树立了“中国人的环球卡”这一全新的品牌,汇集了海外与本土双重优势,为持卡人提供优质的服务、精彩的活动、丰富的回馈,该卡的发行标志着交通银行踏上了信用卡发展的快车道。经过十六年的发展,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不断夯实服务体验、推出丰富精彩的营销活动,并积极推动互联网转型,使交通银行标准信用卡成为3906万客户的选择。
(2)白金卡
交通银行自2008年开始发行白金卡,积极优化客群结构,加强高端客群获客策略,发卡规模近200万张。交通银行始终致力于白金卡功能升级和服务优化,打造极具性价比的产品和服务,全力打造惠及广大客户及其家庭的“白金”服务体系。近年来,买单吧APP白金专区的搭建,实现了所有白金卡增值服务可在线自助预订和查询;2021年度内酒后代驾服务城市范围增至138个,优质代驾司机随呼快到等。2019年至2021年间,交通银行又陆续发行了万事达世界之极信用卡和银联钻石卡,完善超高端信用卡产品线,以酒店住宿、高端运动、家庭医生等高端生活方式类权益维护和获取高净值客群。交通银行白金信用卡将继续根据客户的消费习惯及行业发展趋势不断推出更多品质服务与尊贵体验,塑造出品牌的独特力量。
(3)联名信用卡
自2006年起,交通银行陆续与众多优质企业共同携手打造高质量的联名信用卡。现有的联名卡合作行业类型丰富,聚焦现代白领的衣食住行,产品线主要涵盖超市类、商旅类和互联网平台类,拥有沃尔玛、饿了么、东方航空、京东、飞猪旅行、腾讯超V、山姆等联名信用卡。
(4)主题卡
为满足客户日益多元的产品需求,交通银行聚焦优质客群兴趣圈层及聚集场景,通过自主研发或与相关领域头部IP开展合作发行主题卡产品。产品线主要涵盖中国传统文化、动漫、模玩、游戏、明星等领域,拥有十二生肖、高达、PlayStation、王者荣耀职业联赛、美国运通燃卡等主题卡、鬼灭之刃主题卡、国韵主题卡等。
4、信用卡发放流程
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对信用卡发放的业务程序主要分为以下步骤:业务申请、资信评估、授信审批和信用卡发放。
(1)业务申请
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根据信用卡业务的基本特征,为客户申请信用卡业务提供了如下两类申请渠道:
①面对面申请渠道
营销人员(包含发卡行营销人员、直销人员等)通过纸质申请表、手持式销售终端等,向信用卡申请人面对面提供信用卡申请服务;信用卡申请人也可以通过交通银行境内任何发卡营业网点申请交通银行信用卡。
②非面对面申请渠道
信用卡申请人通过各类非面对面客户接触渠道(包含但不限于网络、手机等渠道)所进行的信用卡申请业务,在信用卡业务申请过程中,申请人需根据申请页面指引,在线完整填写所要求的各项申请信息,并确认《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章程》、《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等相关协议,在线提交完成业务申请。
(2)资信评估
在信用卡申请人提出业务申请后,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将审核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对申请人送交的申请表上各项必填要素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在申请人单独申请附属卡的情况下,须由信用卡的主卡持卡人提出申请并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工作人员在审核信用卡申请表所附相关资料是否齐全。
根据信用卡申请人提供的信息,交通银行对信用卡申请人办理业务资格进行初步筛选,相关工作人员对信用卡申请人信息进行核查整理并做好信息的录入工作。交通银行基于客户的申请信息,人行征信等各类内外部数据信息,对客户进行综合评级。
(3)授信审批
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根据信用卡产品特征及市场情况,制定具体的信用卡授信和发卡政策,规定资信评估的具体要素及流程,按照政策和流程对信用卡申请人进行资信调查和征信评估,根据客户的申请信息,人行征信等各类内外部数据信息,对客户进行综合评级,并据此审批客户的申请和确定信用卡申请人的最终授信总额。信用卡申请人的资信调查的基本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①审核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对申请人送交的申请表上各项必填要素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
②附属卡单独申请的,须由主卡持卡人提出申请并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
③审核申请表所附相关资料是否齐全;
④审核申请人的其他资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信用情况、身份真伪、雇佣情况、学历程度等。
(4)信用卡发放
在完成对信用卡申请人的授信审批之后,交通银行将审批结果通知信用卡申请人,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信用卡寄送给信用卡申请人。
5、信用卡发放的审核标准
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对于首次提交申请信用卡业务的资料,按照交通银行制定的《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行业、职业、收入等多方面信息,结合各类内外部数据,包括人民银行征信报告等,对申请人进行风险等级综合评分,以确认其准入及额度标准。交通银行信用卡审查标准一般包括:
(1)信用卡申请人的准入标准
按照《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应拥有固定工作、稳定的收入来源或可靠的还款能力的个人,按照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的申请要求提供完整资料,可向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申请个人主卡。符合准入要求的个人主卡申领人(除特殊卡种外)可为其达到规定年龄的子女,以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和其他直系亲属申领附属卡。
(2)信用卡申请人的信用审查标准
信用卡申请人应完整填写并提交信用卡申请表及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并鼓励客户提供就业、收入、资产和住所等证明文件以体现个人资信状况。交通银行对所有新客户申请件均需查询其人民银行征信报告及各项内外部征信信息,并根据了解到的客户资信情况进行综合授信。
6、内部信用评分体系
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对于所有信用卡业务采用统一的信用评分体系,该评分体系主要通过借款人过去一段时期内的用卡行为信息及客户自身基本属性信息等大量数据,提炼出预测信息并转换为数学评分,以实现对借款人信用风险的综合评估。当新用户用卡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且拖欠状态在M3及以下时,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就会通过信用评分体系对其行为进行打分,此后每月根据用卡情况、还款记录等交易数据更新一次评分结果。
7、信用卡债权管理
信用卡债权管理工作包括资产分类,评估并提取拨备,进行贷后检查与监控,风险预警管理,以及监控偿还情况等。
(1)资产分类与拨备管理
交通银行根据监管部门制定的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相关制度,将信用卡资产根据其风险程度划分为五类,即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其中,后四类合称为逾期贷款,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交通银行不良贷款的核心定义与监管保持一致,且每月进行监控,对于存在特定风险因素的资产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分类结果,提高资产分类的准确性,有助于采取相应的预警措施和行动计划,提高分类管理成效,同时为判断减值资产、计提损失准备提供基本依据。
交通银行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金融资产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减值准备。交通银行基于对预计存续期内发生违约风险的判断,将纳入减值计提范围的金融资产划分为三个阶段,其中:阶段一为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无显著增加的金融资产;阶段二为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显著增加且尚未发生资产减值的金融资产;阶段三为已发生资产减值的金融资产,即在进行损失阶段划分时,存在客观减值证据的金融资产。
(2)风险预警
信用卡债权形成后,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将持续追踪客户的还款及后续用卡情况,根据客户的贷后使用情况、贷后综合行为评分、客户还款情况、客户风险标识、人行征信信息等多维度的内外部信息进行综合评估,对客户风险等级进行分级,精准识别和预警监控潜在高风险客户,并根据客户的风险等级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限制新发卡及止付、降额、限制调升额度、限制消费贷、限制市场活动、提前催收等,以确保风险可控。
8、逾期贷款催收管理及不良贷款处置
如果持卡客户出现信用卡分期债权拖欠,或者持卡客户信用卡分期债权拖欠情形按照《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已经构成实质的违约的,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会及时对信用卡违约债权进行催收和追索。
(1)对不良信用卡债权的催收
根据信用卡不良客群的风险等级,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采取差异化的催收策略,根据客群的不同特点,采用单一或者多种催收措施,例如短信、信函(或者email)、语音、人工电话催收、上门催收或者司法催收等。对于延滞周期低的客户,主要采取语音或者人工电话催收的方式,辅助采用短信、信函(或者email)。对于延滞周期高的客户,主要采取人工电话催收、上门催收、司法催收,辅助采用短信、信函(或者email)。对于有还款意愿确无还款能力的客户采取资产重组方式进行处置,对符合呆账核销条件的信用卡违约客户,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采取核销处置,并按照“账销案存”的要求,继续追索。
(2)追索程序
在信用卡债权逾期后,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一般采取电话催收、上门催收和司法催收三种方式开展信用卡欠款的追索程序。电话催收阶段依据电话催收流程,对逾期账户进行电话催收;在电话催收无果的情况下,将委托后端外包服务商采取上门催收的追索方式。以上方式均无法收回信用卡违约债权的情况下,对于符合司法诉讼或报公安的客户,相关工作人员对信用卡违约客户采取属地司法催收或报公安程序。
(3)追索操作守则
对于信用卡分期债权违约追索程序,交通银行制定了完善的追索操作守则,具体内容如下:
①对于拖欠周期为0~29天的账户,主要由M1电话催收团队进行电话催收。
②对于拖欠周期为30-59天的账户,主要由M2电话催收团队进行电话催收。
③对拖欠周期为60-89天的账户,主要由M3电话催收团队进行电话催收。
④对于电话催收无法赎回的账户,将委托分中心直催或后端外包服务商采取上门催收的追索方式。
⑤对于通过外包上门催收仍无法赎回的账户,且符合司法诉讼或报公安条件的客户,相关属地分行、分中心工作人员对信用卡违约客户采取属地司法催收或报公安程序。
⑥信用卡业务的呆账核销工作,从呆账认定依据、认定范围、核销条件等均依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财金〔2017〕90号)而执行。同时,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精神,交通银行制定了《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呆账核销操作细则》(交银卡发〔2018〕308号)以及处理部门具体的操作流程,确保呆账核销工作可准确及时地开展。
⑦交通银行不向客户告知核销卡片的状态(即呆账核销状态),仍对呆账核销账户进行追索。
⑧为帮助信用卡客户克服临时性的财务困难,交通银行制定《资产重组政策综合指引》,对于部分类型客户(含贫困人口、残疾人、不可抗力灾难中的受灾人员等)采取分期偿还等资产重组方式进行资产保全。
9、证券化不良贷款服务管理
(1)总则
为规范和指导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下称“信用卡中心”)在以信用卡不良资产为基础资产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对基础资产的管理,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参照交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管理及贷款服务管理的有关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手册。
本手册的使用者主要是信用卡中心参与信用卡信贷资产证券化(下称“资产证券化”)贷款管理工作的各部门相关人员,目的是使其在从事信用卡中心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贷款服务工作中,能够准确和及时地把握贷款服务工作的要点,以保证信用卡中心切实履行贷款服务机构职责。
信用卡中心作为贷款服务机构,为受托人提供贷款服务,并向其披露所服务贷款的管理情况。信用卡中心提供的贷款服务主要内容包括:资产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收取和转付回收款、文件保管以及向有关机构提供必要的报告与信息等。
(2)基本原则
①依法合规。信用卡中心向受托人提供贷款服务时,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违法违规行为。
②尽职履约。信用卡中心在提供贷款服务过程中,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义务,坚持以《服务合同》为依据和准则,提供日常管理、清收处置以及其他服务。
③规范管理。信用卡中心应以不低于信用卡中心自营信用卡贷款管理的平均水平,开展贷款服务工作。在服务过程中,应对相关贷款实施独立管理,在业务档案、清收数据等方面应与自有贷款明确区分。
④价值最大化。信用卡中心应遵循回收款最大化原则,通过日常管理、清收处置以及其他服务,平衡回收金额和时间成本,尽力实现债权价值最大化。
(3)贷款服务机构的基本职责
①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并遵循一般的行业标准,管理入池信用卡贷款,以不低于自营信用卡贷款的平均水平提供贷款管理服务。
②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和《年度资产处置计划》,采取必要行动进行债权维护和资产处置,收取和转付回收款。
③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代表受托人不时收集、更新借款人的资料信息,跟踪和评估风险水平,催收逾期贷款本息费,并在受托人的授权范围内积极采取法律手段,主张对违约贷款的权利。
④妥善保管账户记录,并独立保存入池信用卡贷款信息。
⑤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定期向受托人提供贷款服务机构季度报告和贷款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并在受托人合理要求时,在可提供的范围内,提供与入池信用卡贷款有关的信息和协助。
⑥根据本手册规定的时间将入池信用卡贷款相关本金、利息、手续费和其他款项划入受托人指定的收款账户。
⑦为管理资产池和其他相关记录,维护设备和软件程序的正常运作。
⑧发生贷款服务机构解任事件后,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交付相关账户记录。
⑨提供《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管理服务。
(4)部门职责分工
财务部、运营部、保全部、技管部等部门是入池信用卡贷款的主要管理部门。部门职责分工参照《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信用卡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
(5)入池信用卡贷款管理的具体操作流程
①年度资产处置计划
由财务部牵头按照《服务合同》约定制订《年度资产处置计划》,并及时提交受托人,一般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30日提交下一个会计年度的《年度资产处置计划》。《年度资产处置计划》的格式参照《服务合同》中的相关内容。
原则上应收到受托人签发的书面批准文件,但若受托人在收到《年度资产处置计划》后15日内未予以否决的,则视为受托人已批准该计划。
若受托人否决《年度资产处置计划》,信用卡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新的计划。若收到受托人的批准意见或受托人在收到重新递交的计划后5个工作日内未予以否决,则视为受托人已批准该计划。
信用卡中心可按照实施情况调整《年度资产处置计划》并重新提供受托人。若重新调整后的预计总回收额低于原计划,且减少的比例超过《服务合同》的规定时,信用卡中心需将重新调整的计划提交受托人批准,具体操作同3.1.3。在经受托人批准前,仍按原计划对资产池进行处置。
信用卡中心需在每期《贷款服务机构报告》(年度)中对该年度《年度资产处置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如果资产池实际回收金额未达到预测规模的,需作出解释和说明。
②入池信用卡贷款的催收
对于入池信用卡贷款由运营部依据风险及催收内部流程进行催收。信用卡中心对入池信用卡贷款将采用与自营贷款相同的处置程序,由运营部负责资产保全工作。
(a)上门催收方式的处理流程
M4及以上(即逾期拖欠90天以上)案件将分配给分中心直催或外包公司上门催收。
在选择外包公司时应坚持审慎原则,在外包公司催收过程中需定期监督和评价其回收水平和服务质量。
(b)司法方式催收处理流程
对于通过外包上门催收仍无法赎回的账户,且符合司法诉讼或报公安条件的客户,相关属地分行、分中心工作人员对信用卡违约客户采取属地司法催收或报公安程序。
(c)资产重组处理流程
在上门催收、司法催收过程中当借款人有还款意愿但无能力按照账单进行还款的,可提出债务重组的请求。为帮助信用卡客户克服临时性的财务困难,交通银行制定《资产重组政策综合指引》,对于部分类型客户(含贫困人口、残疾人、不可抗力灾难中的受灾人员等)采取分期偿还等资产重组方式进行资产保全。
(d)核销
信用卡中心作为贷款服务机构,仅可对入催账户进行必要的催收处理,不能对账户项下入池信用卡贷款进行呆账核销处理。
(e)债权维护
信用卡中心需及时采取相应维权措施,加强诉讼时效、执行时效和其它法定期间的管理,确保入池信用卡贷款相关时效的有效性。
③回收款的归集与转付
回收款项包括入池信用卡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款项。由MIS系统定期统计,财务部手工记账完成回收款项归集,并在处置收入转付日将归集的回收款足额转入受托人在资金保管机构开立的信托账户。
信用卡中心于每一个处置收入转付日17:00前,对前一个处置收入转付期间的所有回收款核对和审查无误后,划付至信托账户。在首个收款期间内,如果收到不属于回收款的相关现金或付款,则该资金应属于委托人所有。在信用卡中心于每个处置收入转付日向信托账户划付回收款以前,回收款在信用卡中心的账户中不产生任何利息。
④账户记录档案的管理
自信托财产交付日起,账户记录的原件归受托人所有,由信用卡中心担任贷款服务机构期间,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妥善保管全部账户记录的原件。如果信用卡中心作为贷款服务机构依据《服务合同》被解任的,信用卡中心应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向替代贷款服务机构(或受托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交付相关账户记录。
入池信用卡贷款账户记录于信托财产交付日起视为已由委托人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交付予信用卡中心。
入池信用卡贷款账户记录中的档案资料分类、保管按照信用卡中心相关规定执行,保证账户记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信用卡中心对入池信用卡贷款予以标注识别,以和其他自营贷款发生的记录信息区分,从而使受托人能确认信托财产为其所有。为了能够确认各借款人在初始起算日、各收款期间起始日或终止日的已偿付金额、实际未偿付金额、向信托账户支付的款项来源以及违约贷款的相应回收款,信用卡中心应保存并维护每一位借款人能够反映上述信息的记录以及信用卡中心为制作贷款服务机构报告所需的其他相关信息。在收到任何一笔回收款后,信用卡中心应及时记录已收到的该笔回收款。信用卡中心在信托财产交付日起30日内,向受托人和评级机构通知账户记录的存放地;若账户记录的存放地发生变化的,信用卡中心相应的档案保管部门应在变动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财务部,并由财务部在变动之日起的30日内向受托人和评级机构通知新的存放地。
在发生下列事件时,受托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经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信用卡中心,在正常营业时间内,并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有权查阅入池信用卡贷款的账户记录:(a)违约事件;(b)权利完善事件;(c)债务人未履行其在信用卡文件项下的任何义务,以致受托人须以自身名义针对其提起法律诉讼、仲裁或执行程序;(d)受托人被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起诉;(e)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向受托人提供的报告以及对贷款服务机构报告执行商定程序的报告之间出现重大不一致;(f)委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相关约定赎回不合格资产。在其他情形下,受托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要求查阅账户记录应征得信用卡中心同意,信用卡中心不得不合理地拒绝查阅请求。信用卡中心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及时准备好档案、记录、凭证和其他与信托财产相关或与信用卡中心履行其在《服务合同》和其他交易文件项下义务相关的文件,并确保其真实、完整和准确,供受托人及其代理人在信用卡中心工作场所并在正常的营业时间内审查。为了回收分期债权及行使受托人对资产的权利或受托人根据分期合同或其它与分期债权相关的合同或协议所享有的权利、权益或利益,贷款服务机构可以在必要时向贷款服务机构的代理人提供账户记录的任何部分。
(6)报告与信息管理
①贷款服务机构报告
信用卡中心应于服务机构报告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向受托人和评级机构各提供一份前一个收款期间的《贷款服务机构报告》(期间),并于同日将该《贷款服务机构报告》(期间)的盖章原件提供给受托人和评级机构。
在每年3月31日前,信用卡中心应向受托人和评级机构提交上年度的《贷款服务机构报告》(年度)。电子邮件与盖章原件不一致的,以盖章原件为准。《贷款服务机构报告》的格式参照《服务合同》内的相关内容。若人民银行与交易商协会更新信息披露指引,报告格式以人民银行与交易商协会更新的信息披露指引为准。
信用卡中心《贷款服务机构报告》由财务部牵头撰写。
②财务报告
信用卡中心在贷款服务期间内的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80日内,向受托人和评级机构递交一份经审计的对外披露的年度报告及国家会计主管部门规定对外披露的其他财务报表。
③其他相关信息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20日内,信用卡中心向受托人和评级机构分别交付一份合规证明,声明是否存在任何贷款服务机构解任事件或权利完善事件,合规证明的格式参照《服务合同》内的相关内容。
信用卡中心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向受托人和评级机构提供其以书面形式合理要求的其他信息,包括贷款服务机构的财务状况、入池信用卡贷款的偿付情况及其明细账、贷款服务机构在《服务合同》项下的服务义务的履行情况,以便受托人适当、有效地履行其在交易文件下的义务。
④审计配合
为配合审计师审计上年度受托机构报告,根据审计师的合理要求,信用卡中心应在职责范围内提供必要、合理的协助,并保证向审计师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和完整。
(7)外部关系管理
①与受托人的关系
信用卡中心与受托人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有关信息沟通的具体要求和范围按照信用卡中心与受托人签订的《服务合同》执行。
②与其他机构的关系
信用卡中心作为贷款服务机构与评级机构、承销商的关系按照受托人或作为发起机构与这些机构签订的有关合同处理。
(8)其他
①不可抗力事件
如发生《服务合同》中的不可抗力事件,信用卡中心应尽最大努力减少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立即用可能的快捷方式通知受托人,并在15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服务合同》的原因。信用卡中心与受托人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延期履行服务合同或终止服务合同,并达成书面合同。
②修改和增补
信用卡中心自营分期付款管理相关规定有修改的,信用卡中心可以对本手册进行修改或增补,但在本手册完成正式修改前,应在不直接或间接损害入池信用卡贷款的前提下,先参照信用卡中心自营分期付款最新管理规定执行。信用卡中心应在对本手册的修改或增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受托人和评级机构递交通知,并随附一份变更后的《贷款服务手册》。
③继续提供服务和协助义务
若信用卡中心作为贷款服务机构被解任,在启用后备贷款服务机构或委任替代贷款服务机构之前,信用卡中心仍将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继续提供服务。在被解任后90日(或商定的更长期限)内,信用卡中心将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贷款服务移交方案无偿协助替代贷款服务机构与借款人、监管部门、仲裁机构、司法部门以及其他与分期债权的服务相关的机构或人员等办理完毕工作交接手续,使替代贷款服务机构能够履行《服务合同》约定的职责和义务。
④本手册与《服务合同》的关系
本手册的未尽事宜,应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执行。若本手册与《服务合同》的约定有任何冲突,应以《服务合同》的约定为准。
(二)个人经营贷款不良资产证券化贷款服务管理办法摘要
1、贷款发放程序
交通银行个人经营贷款的发放程序包括以下三个阶段:贷前调查、授信审查审批、贷款发放。
(1)贷前调查
客户提出申请之后,经办机构客户经理根据交通银行个人经营贷款规定的贷款受理条件,正确把握授信产品的服务对象、准入条件和期限与利率(费率),对客户进行贷前调查。贷前调查以现场实地调查,与非现场间接调查相结合的形式开展,实地调查包括借款人、保证人经营场所、抵押物,留存照片必须包含经营主体名称、门牌地址、作业场所等。
(2)授信审查审批
客户经理完成调查核实后,综合分析评价借款人情况合理核额,在系统维护补充交易对手、押品等相关信息,提交授信申请。
支行行长应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对客户经理贷前调查质量把关,对客户经理调查核实情况认真复核、审查,督导客户经理尽职调查。支行行长及分行审查审批人员应认真评审授信方案合规性与合理性、抵押物估值的合理性、经营实体经营真实性、营收负债比合理性、还款能力、资金需求的合理性、用途的合规性等,合理核定授信额度。
(3)贷款发放
在完成相关贷款、抵押合同的签订和抵押登记的基础上,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借款人自主支付等方式发放贷款。放款前,放款中心各岗位应进行审查和签批,执行零贷资产业务授信部门的审批意见;放款中心应重点审查各项授信条件的落实、合同文本各项要素的完整规范有效性。
2、贷后管理
贷款发放后,经营单位应借助系统进行贷后监控并做好记录,监控发现存在风险的,应立即采取相应管控措施,遏制风险扩大并尽快化解风险。
经营单位应根据个人经营信贷贷后监控系统提示的风险信号或工作要求,综合运用账户分析、凭证查验和实地走访等方式,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用途监控、定期监控或不定期预警风险信号的调查核实。
除系统提示外,经营单位发现借款人存在其它重大事件、对交通银行信贷资产按期归还产生影响等风险信号,应主动开展贷后监控,依托个人经营信贷贷后监控系统完成相关信息的记录,并视实际情况收集、留存相应的证明材料。对于系统提示的集群风险和欺诈风险信号,应由分行零贷管理部门开展贷后监控。
3、五级分类划分标准
个人经营信贷资产根据风险程度划分为五类,即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信贷资产。核心定义如下:
(1)正常类:债务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客观证据表明本金或利息不能按时足额偿付。
(2)关注类:虽然存在一些可能对履行合同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但债务人目前有能力偿付本金或利息。
(3)次级类:债务人无法足额偿付本金或利息,或已经发生信用减值。
(4)可疑类:债务人已经无法足额偿付本金或利息,已发生显著信用减值。
(5)损失类: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后,只能收回极少部分贷款,或损失全部贷款。
其中,个人经营贷款风险分类主要采取脱期法,根据单笔个人贷款的交易特征、担保情况、损失程度等因素,参照个人经营性贷款风险分类对照表进行逐笔自动分类。
担保方式/逾期时间 未逾期 逾期1至30天 逾期31至90天 逾期91至270天 逾期271至360天 逾期361天以上
信用 正常 关注 次级 可疑 可疑 损失
保证 正常 关注 关注 次级 可疑 损失
抵押 正常 关注 关注 次级 可疑 损失
质押 正常 关注 关注 次级 可疑 损失
4、内部评级体系
个人经营贷款内部评级体系核心内容便是开发PD、EAD、LGD模型分别测算这三个参数。
(1)PD模型
个人经营贷款PD模型主要包括申请模型、行为模型和PD平均池。
申请模型基本上主要包含了借款人与银行关系特征信息、人口特征信息、贷款结构信息、偿债能力信息以及征信信息等五个方面内容。
行为模型主要包含了借款人的逾期拖欠信息,以及与拖欠关系较大的人口特征、偿债能力等信息,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账龄因素的调整。
PD平均池是一个平均违约率的概念,目前用于业务较少的小组合产品。
(2)EAD模型
EAD即为违约时的风险暴露,对于个人经营贷款而言,按照交通银行现有的违约风险暴露模型,一般为违约时贷款余额加上相应的应收未收利息。
(3)LGD模型
个人经营贷款的违约损失率(LGD)模型以非欺诈违约和欺诈违约为基础,基于抵押品的考量,根据不同的押品类型和价值,加入其它对违约损失率有预测能力的因素,得到一个对LGD有预测能力的统计模型。
对于非违约贷款,交通银行的个人贷款内部评级体系主标度总共分成15个等级。每个等级对应不同的违约概率,1.4级最好,对应的违约概率仅为0.1%(即1000个客户1年内可能有1人违约),15级最差,对应的违约概率为85%(详见下表)。
客户等级 分数区间 PD主标度
1.4 745 777 0.10%
2 736 745 0.16%
3 725 736 0.26%
4 715 725 0.42%
5 704 715 0.67%
6 694 704 1.07%
7 684 695 1.71%
8 673 684 2.74%
9 663 673 4.38%
10 652 663 7.01%
11 641 652 11.00%
12 627 641 18.00%
13 611 627 30.00%
14 587 611 50.00%
15 402 587 85.00%
5、问题类贷款处置
风险分类在次级、可疑或损失的授信业务,包括各类贷款、授信类垫款,统称为问题类贷款,所对应的客户成为问题类客户。问题类客户管理是指对问题类客户的监控、关系管理及对问题贷款的清收、处置。个人经营贷款的处置流程如下:
①开展尽职调查。个人经营贷款首次下迁不良后,分行经营机构应制定管户人员开展尽职调查,尽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授信档案、贷后管理资料、总行集中催收信息以及分行属地催收情况,从摸清借款人偿债能力、挖掘还款资金来源和梳理抵质押资产情况等3个方面进行全面风险调查和评估。
②制定行动策略。不良个人经营贷款行动策略分为诉讼策略和非诉讼策略。贷款下迁不良后,原则上应尽快采取诉讼方式查找并保全债务人资产,通过司法程序尽快回收贷款。诉讼策略包括民事(仲裁)追索、刑事追索。
③行动策略审批。经营机构管户人员发起行动策略确认流程,经经营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提交交通银行资产保全部门审查审批。同一期间内下迁不良的个人贷款可使用上述流程工具批量发起、批量审批。上述审查审批工作原则上应在个人经营贷款下迁不良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于需要开展补充尽调或者500 万元(含)以上的大额项目,审查审批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
④诉讼策略实施。诉讼策略(包括非诉讼阶段转入)由资产保全部门牵头实施,经营机构配合。资产保全部门应在诉讼策略确定之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诉讼资料的准备并递交法院。负责诉讼工作的保全经理应定期与律师进行沟通,及时掌握案件进展。不良个人经营贷款诉讼策略可以采取行员代理或律师代理。分行可以结合交通银行不良个人经营贷款类型、案件复杂程度以及人员配置等实际情况,确定委托律师开展司法诉讼的范围,提升诉讼推进效率。
⑤非诉讼策略实施。非诉讼策略(包括诉讼阶段转入)由经营机构承担管理主责,资产保全部门进行指导。如贷款不良状态未消除,管户人员应每30天发起策略确认流程,经经营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送资产保全部门审查审批。对于维持非诉讼策略的,自第三次起实施提级审批,由省直分行分管保全业务的行领导或有权审批人进行审批。
6、证券化不良贷款服务管理
为规范证券化不良贷款服务工作要求和流程,推动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稳健开展,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等监管规定以及内部制度,贷款服务机构制定了《交通银行证券化不良贷款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服务管理办法》”)。该《服务管理办法》对贷款服务机构开展证券化不良贷款服务的相关工作规定如下:
(1)职责分工
在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交通银行作为贷款服务机构,应向受托机构提供与证券化不良贷款有关的管理和服务,并收取服务报酬,即贷款服务费。根据贷款服务内容,贷款服务机构内部主要职责分工如下:
①总行资产保全部是全行证券化不良贷款服务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牵头制定管理机制、流程及配套系统,按照合同约定向受托机构提供贷款服务材料,督导分行尽职开展服务管理工作,并对超省直分行权限的处置事项进行审查。
②各省直分行资产保全部门是交通银行证券化不良贷款服务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牵头开展服务管理工作、推进落实清收处置措施,并对省直分行权限内的处置事项进行审查。
③总、分行财管部、营运与渠道部/安保部、服务中心/营业部、合规部等相关部门应根据自身职责协助做好证券化不良贷款服务管理工作。
(2)服务流程
①各省直分行要对照《交通银行个人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等制度规范,落实对证券化不良贷款的客户管理要求。对于符合《关于进一步推进重大风险项目直营直管工作机制的通知》(交银办〔2021〕241号)认定标准的大额证券化不良贷款,应继续纳入重大风险项目直营直管范围进行管理和处置。
②各省直分行要以保证债权权利完整有效为底线要求,以债权价值最大化为处置目标,综合运用重组、诉讼等各类处置手段,多措并举处置证券化不良贷款。相关处置政策参照交通银行自有不良贷款执行,对于相关监管制度或证券化合同关于资产处置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③证券化不良贷款处置方案实行分级审查审批机制,相关审批权限、报批路径均参照交通银行自有不良贷款执行;现行制度未予明确的,由总行资产保全部商受托机构确定。
④各省直分行要在尽职管理的基础上,据实制定每户证券化不良贷款的年度处置计划,定期评估达成情况。如评估结果不及预期,分行分管资产保全业务的行领导应牵头完善处置方案,推动达成处置计划。上述处置计划的制定、执行情况应按要求及时报送至总行资产保全部
⑤各省直分行在证券化不良贷款服务管理过程中,应独立于自有不良贷款,切实做好处置费用、清收回款、文件档案等事务管理工作。
⑥各省直分行要妥善记录、保管证券化不良贷款的资产与处置信息,配合总行资产保全部做好证券存续期内的信息披露与数据报送工作,确保落实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有关监管制度及《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20 号)规定的各项信息报送要求。
(3)资产池管理原则
①总体原则。一是依法合规。交通银行在证券化不良贷款服务工作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监管制度要求,严禁违法违规行为。二是尽职履责。交通银行在证券化不良贷款服务工作中,应恪尽职守,压实责任,坚持以证券化产品的合同约定为依据,尽职开展日常管理、清收处置等贷款服务工作。三是规范管理。交通银行比照自有不良贷款的管理要求,开展证券化不良贷款服务工作。服务过程中,证券化不良贷款实施独立管理,有关资产明细、业务档案、处置数据等须与自有贷款明确区分。四是价值最大化。交通银行应从最大限度实现证券化不良贷款价值的角度出发,通过日常管理、清收处置以及其他服务,平衡回收金额和时间成本,尽力实现债权价值最大化。
②处置政策。交通银行以保证债权权利完整有效为底线要求,以债权价值最大化为处置目标,综合运用重组、诉讼、转让等各类处置手段,多措并举处置证券化不良贷款。相关处置政策参照交通银行自有不良贷款执行,对于相关监管制度或证券化合同关于资产处置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③管理机制。各省直分行分管资产保全业务的行领导作为分行证券化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要督导全辖强化证券化不良贷款管理的目标意识,逐级落实管理责任,推动落实各项管理措施,确保处置工作平稳有序。各分行资产保全部门应安排专人跟踪每户证券化不良贷款的管理情况和处置进程,督导管户单位和管户人员。
(三)个人住房贷款不良资产证券化贷款服务管理办法摘要
1、贷款发放程序
交通银行的个人贷款发放程序包括以下四个阶段:贷款调查、贷款审核、贷款审批、贷款发放。
(1)贷款调查
交通银行本着“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对借款当事人(包括主贷人及其配偶、共同借款人及其配偶以及保证人及其配偶,下同)及其贷款申请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全面深入的尽职调查,具体包括借款人的基本情况、收入情况、借款用途、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抵质押品价值及变现能力、还款来源、还款能力、还款方式以及适用的贷款支付方式等要素。
(2)贷款审核
①信息录入和系统报送。交通银行在确认借款人申贷资料真实、完整后,在相关系统平台录入授信方案并填写拟贷意见后上传,并同步报送纸质资料。
②内部评级评分。由个贷管理系统自动完成对贷款申请的内部评级操作,得出该笔贷款的分数、PD(违约概率)、客户等级、EaD(违约风险暴露)、LGD(违约损失率)、EL(预期损失)等参数。
③刚性条件判断。内部评级完成后,系统自动进行刚性条件判断。主要判断客户贷款申请年龄、内评分数、预期损失率、贷款期限、贷款成数、偿债收入比、抵质押比率等风险要素条件。由个贷管理系统自动对不符合条件的贷款进行过滤,如果不通过,该笔贷款会停留在录入环节,无法流转至下一环节。
④贷款复核。个贷业务的复核人均应由支行行长承担,具体承担该职责的支行行长可以是正、副职。复核人应重点把控合作项目的整体风险,同时对单笔贷款的借款人准入资质、贷款意愿、交易背景和抵押物的真实性等进行复核,并提出明确的授信建议。
⑤贷款审查。分行零售信贷管理部收到系统报送的电子的借款人贷款申请资料以及营销岗的初审意见后,审查岗应根据审慎授信原则,调阅贷款全部影像资料,按照交通银行规定的审查要点,对个贷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审查岗应根据分析借款申请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影响还款的重要因素,合理预测借款申请人的未来现金收入支出情况,结合借款申请人的征信记录和交通银行内部评级,充分准确揭示业务风险,作出明确的审查意见。
(3)贷款审批
审批岗应按分行授信审批权限规定,调阅贷款全部影像资料,在授权范围内根据交通银行规定的审批要点对个贷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作最终决策,并进行贷款审批。
审批岗进行贷款审批时,应以营销岗尽职调查意见和审查岗审查意见为主要判断依据,结合借款申请人申贷情况以及交通银行内评量化数据,对借款申请人的贷款申请内容进行综合复审,并提出明确的审批意见,审批意见应包括同意贷款与否、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措施、授信条件、贷款支付方式等审批意见及相关理由。
分行审查审批岗要高度关注系统规则引擎提示的预警信号,将其纳入审批决策的重要考量。对于出现预警信号的贷款业务,应要求客户经理进一步针对预警信号开展尽职调查,补充提供针对预警信号的调查结论、补充说明及佐证材料(如有),必要时应进行换手调查;审查审批岗要仔细审查客户经理提供的补充说明和佐证材料,全面综合评估预警信号对该笔贷款业务是否构成实质性风险,并在审批意见栏记载认定结论和相应说明。对认定不构成实质性风险的,可予以审批通过;对存有瑕疵但尚不构成实质性风险的,可在提高授信条件和落实更为严格的风控措施后予以审批通过;对认定构成实质性风险的,应予审批拒绝。
超过权限的,报分行零售信贷管理部高级经理(副高级)进行审批,超过零售信贷管理部高级经理权限的,由零售信贷分管行长等有权审批人进行贷款审批。
审批结束后,审批岗应在个贷系统电子审查审批意见表中填写明确的审批意见。
(4)贷款发放
在完成相关贷款、抵押合同的签订和抵押登记的基础上,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借款人自主支付等方式发放贷款。放款前,放款中心各岗位应进行审查和签批,执行零贷资产业务授信部门的审批意见;放款中心应重点审查各项授信条件的落实、合同文本各项要素的完整规范有效性。放款后,零贷资产业务经营部门应按交通银行制度规定及借款合同约定开展贷后管理,及时做好贷款资金用途监控工作,核实贷款支付和资金用途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2、授信后管理
贷款发放后,各分行应按照规定开展监控分析、跟踪检查,并妥善保存能全面、真实、客观反映贷后检查过程的检查记录和资料凭证(若有),并提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评价意见。
分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约定,对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诺提供真实完整信息、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支付贷款等行为,酌情采取变更支付方式、冻结或收回贷款额度、提前收回贷款、收取罚息、列入黑名单等方式追究借款人违约责任。
3、五级分类划分标准
个贷风险分类以单笔个贷业务为基本单位,不进行拆分分类,即一笔分期还款的个人贷款如果部分已逾期、部分尚未到期,则应将整笔贷款余额做统一分类。个人贷款应当根据风险程度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分类主要采取脱期法,根据单笔个人贷款的交易特征、担保情况、损失程度等因素,参照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分类对照表进行逐笔自动分类。
担保方式/逾期时间 未逾期 逾期1至90天 逾期91至120天 逾期121至180天 逾期181至270天 逾期271至360天 逾期361(含)天以上
信用 正常 关注 次级 可疑 损失 损失 损失
保证 正常 关注 次级 次级 次级 可疑 损失
抵押 正常 关注 次级 次级 次级 可疑 损失
质押 正常 关注 次级 次级 次级 可疑 损失
对于自动分类结果不能准确反映个人贷款资产质量状况的,可在审慎评估债务人履约能力和偿付意愿基础上,根据个人贷款业务的具体风险特征进行手工认定重新确定风险分类,以真实反映相关贷款的风险状况。
4、内部评级体系
个人贷款内部评级体系核心内容便是开发PD、EAD、LGD模型分别测算这三个参数。
(1)PD模型
个贷PD模型主要包括申请模型、行为模型和PD平均池。
申请模型基本上主要包含了借款人与银行关系特征信息、人口特征信息、贷款结构信息、偿债能力信息以及征信信息等五个方面内容。
行为模型主要包含了借款人的逾期拖欠信息,以及与拖欠关系较大的人口特征、偿债能力等信息,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账龄因素的调整。
PD平均池是一个平均违约率的概念,目前用于业务较少的小组合产品。
(2)EAD模型
EAD即为违约时的风险暴露,对于个人贷款而言,按照交通银行现有的违约风险暴露模型,对于个人普通贷款(非授信类贷款),其EAD值即是违约时贷款余额加上相应的应收未收利息;而对于授信类贷款,其EAD值是授信额度加上相应的应收未收利息。
(3)LGD模型
个人贷款的违约损失率(LGD)模型以非欺诈违约和欺诈违约为基础,基于抵押品的考量,根据不同的押品类型和价值,加入其它对违约损失率有预测能力的因素,得到一个对LGD有预测能力的统计模型。
对于非违约贷款,交通银行的个人贷款内部评级体系主标度总共分成15个等级。每个等级对应不同的违约概率,1.4级最好,对应的违约概率仅为0.1%(即1000个客户1年内可能有1人违约),15级最差,对应的违约概率为85%(详见下表)。
客户等级 分数区间 PD主标度
1.4 745 777 0.10%
2 736 745 0.16%
3 725 736 0.26%
4 715 725 0.42%
5 704 715 0.67%
6 694 704 1.07%
7 684 695 1.71%
8 673 684 2.74%
9 663 673 4.38%
10 652 663 7.01%
11 641 652 11.00%
12 627 641 18.00%
13 611 627 30.00%
14 587 611 50.00%
15 402 587 85.00%
5、贷款担保形式
个人住房贷款的担保按照一手房、二手房区分。
对于一手房贷款,采取阶段性担保、保证金担保、预告抵押登记等方式保障贷款安全。一是阶段性担保。住房贷款合作项目原则上要求合作机构(开发商或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下同)承担贷款发放后至预抵押登记办妥前期间的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二是保证金担保。总、分行级重点合作机构,经零贷会主任委员签批同意后可免缴保证金,分行也可视当地同业情况酌情收缴。三是预告抵押登记。分行在办理贷款合同签约时,收集整理借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所需材料,委托开发商代办理预告抵押登记手续。
对于二手房贷款,抵押房产应满足以下条件:(1)所购房产产权清晰,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无查封、冻结、抵押等限制转让的情况,能办理过户交易和正式抵押登记,并且拟抵押房产不在拆迁规划范围之内。产权人及房屋共有人均同意出售该房产。(2)所购房产结构完好、交通便利,水、电、环保、交通、城建、物业管理等各项配套设施和服务齐全,具备正常入住条件。(3)所购房产未附带出租合约,或已附带租约但承租人书面承诺,在交通银行需要处置抵押物时,对抵押物放弃承租权;所购房产未设立居住权。(4)所购房产应为业务受理机构所在城市。
6、违约贷款处置程序及方法
(1)逾期非不良贷款催收
零贷部负责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逾期非不良贷款催收工作。具体包括:①总行集中短信提示。对银信通客户,在还款日前发送到期日提示;对逾期客户,从逾期日起发送逾期提示。②分行关键客户特殊管理流程。建立零贷条线关键客户名单,将分行认为不适宜集中催收的中高端客户、敏感客户等纳入禁拨客户管理流程,通过系统向管户客户经理发送客户贷款逾期提示,由客户经理实施个性化管理。③总行统一制定催收政策,根据客户逾期风险程度安排集中电话催收或其他催收手段。常规个贷逾期客户,由金融服务中心执行集中电话催收。在逾期初期,主要以通知为主,同时根据致电情况对客户风险程度做出初步判断;对无能力还款或恶意拖欠的逾期客户,强化催收话术;对电话催收无效的客户,进一步细分为电话失联、恶意欠款、涉嫌虚假或群发性风险、适宜重组五大类,分别进入不同的后续催收流程。④分行催收。对于集中催收无效的客户,由分行开展属地化催收,通过电话、发送律师函、上门等方式告知客户逾期状态,督促客户还款。⑤分行诉讼催收。对于上述非诉讼催收方式无效的客户转入诉讼催收流程。对有资产或有偿还能力的借款人,由分行实施诉讼催收。
(2)不良贷款处置
①开展尽职调查。个人住房贷款首次下迁不良后,分行经营机构应制定管户人员开展尽职调查,尽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授信档案、贷后管理资料、总行集中催收信息以及分行属地催收情况,从摸清借款人偿债能力、挖掘还款资金来源和梳理抵质押资产情况等3个方面进行全面风险调查和评估。
②制定行动策略。不良个贷行动策略分为诉讼策略和非诉讼策略。贷款下迁不良后,原则上应尽快采取诉讼方式查找并保全债务人资产,通过司法程序尽快回收贷款。诉讼策略包括民事(仲裁)追索、刑事追索。
③行动策略审批。经营机构管户人员发起行动策略确认流程,经经营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提交交通银行资产保全部门审查审批。同一期间内下迁不良的个人贷款可使用上述流程工具批量发起、批量审批。上述审查审批工作原则上应在个贷下迁不良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于需要开展补充尽调或者500 万元(含)以上的大额项目,审查审批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
④诉讼策略实施。诉讼策略(包括非诉讼阶段转入)由资产保全部门牵头实施,经营机构配合。资产保全部门应在诉讼策略确定之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诉讼资料的准备并递交法院。负责诉讼工作的保全经理应定期与律师进行沟通,及时掌握案件进展。不良个贷诉讼策略可以采取行员代理或律师代理。分行可以结合交通银行不良个贷类型、案件复杂程度以及人员配置等实际情况,确定委托律师开展司法诉讼的范围,提升诉讼推进效率。
⑤非诉讼策略实施。非诉讼策略(包括诉讼阶段转入)由经营机构承担管理主责,资产保全部门进行指导。如贷款不良状态未消除,管户人员应每30天发起策略确认流程,经经营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送资产保全部门审查审批。对于维持非诉讼策略的,自第三次起实施提级审批,由省直分行分管保全业务的行领导或有权审批人进行审批。
7、证券化不良贷款服务管理
同个人经营证券化不良贷款。
(四)小微企业贷款不良资产证券化贷款服务管理办法摘要
1、贷款发放程序
(1)贷款调查
客户经理在接到客户贷款申请后,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对小微法人客户及其贷款申请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有效性进行全面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的基本情况、授信情况、财务情况、借款用途、额度核定、担保情况、抵质押品价值及变现能力、还款来源、还款能力、还款方式以及适用的贷款支付方式等要素。调查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可通过外部征信机构对客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实地调查应留存痕迹,对调查的关键环节留存影像纳入授信流程和档案管理。
(2)授信审查审批
客户经理完成调查核实后,合理利用流动资金需求测算系统功能对借款人资金需求进行合理测算,综合分析确认授信金额、期限等信息符合要求后,提交授信申请。支行行长及分行审查应认真评审授信方案合规性与合理性、抵押物估值的合理性、经营实体经营真实性、营收负债比合理性、还款能力、资金需求的合理性、用途的合规性等,合理核定授信额度。
后续岗位应认真履行授信审查审批职责,对客户经理贷前调查质量把关,对客户经理调查核实情况认真复核、审查,督导客户经理尽职调查。审查审批时,既要审核借款人提供的各类信息,也要审核申报人的预测和判断的准确性;既要对借款人的风险进行全面审查,也要针对各种授信产品的特点,审查具体品种的风险。
(3)贷款发放
在完成相关贷款、抵押合同的签订和抵押登记的基础上,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借款人自主支付等方式发放贷款。放款前,放款中心各岗位应进行审查和签批,执行普惠法人贷款业务授信部门的审批意见;放款中心应重点审查各项授信条件的落实、合同文本各项要素的完整规范有效性。线上贷款业务根据产品需要,将贷款发放流程合理分布于线上渠道和线下渠道。
2、授信后管理
贷款发放后,经营单位应借助系统进行贷后监控并做好记录,监控发现存在风险的,应立即采取相应管控措施,遏制风险扩大并尽快化解风险。
经营单位应根据小微法人业务贷后监控系统提示的风险信号或工作要求,综合运用账户分析、凭证查验和实地走访等方式,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用途监控、定期监控或不定期监控的调查核实。
除系统提示外,经营单位发现借款人存在其它重大事件、对交通银行信贷资产按期归还产生影响等风险信号,应主动开展贷后监控,依托小微法人业务贷后监控系统完成相关信息的记录,并视实际情况收集、留存相应的证明材料。
3、五级分类划分标准
(1)零售资产
根据总行小企业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相关政策,零售资产的自动分类以脱期法风险分类矩阵为主。分行在审慎评估债务人履约能力和偿付意愿基础上,可根据单笔资产的交易特征、担保情况、损失程度等因素进行判断,认为自动分类不能准确反映资产风险状况的,发起风险分类手工认定流程进行手工调整。脱期法风险分类矩阵如下:
小企业脱期法风险分类矩阵
逾期天数担保方式 未逾期 逾期1-30天 逾期31-60天 逾期61-90天 逾期91-180天 逾期181-360天 逾期361天以上
信用 正常 关注 次级 次级 可疑 可疑 损失
保证 正常 关注 关注 次级 次级 可疑 损失
抵押 正常 关注 关注 次级 次级 可疑 可疑
质押 正常 关注 关注 次级 次级 可疑 可疑
(2)非零售资产
非零售资产采用综合自动分类结果、债务人履约能力及行内外资产质量情况最终认定的原则进行风险分类。结合自动分类结果,系统按季推送非零售资产风险分类任务流程,客户经理/保全经理负责其管理的非零售资产风险分类确认、更新分类结果。分行在日常业务存续期管理过程中发现非零售资产风险分类不准确的,也可发起风险分类手工认定流程重新认定。
(3)重组资产
小企业重组资产观察期内,重组一次,风险分类至少为关注,并不好于重组前的结果;多次重组的,取次级和重组前风险分类较差的作为风险分类结果。
4、问题类贷款处置
为规范证券化不良贷款服务工作要求和流程,推动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稳健开展,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等监管规定以及内部制度,贷款服务机构制定了《交通银行证券化不良贷款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服务管理办法》”)。该《服务管理办法》对贷款服务机构开展证券化不良贷款服务的相关工作规定如下:
(1)职责分工
在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交通银行作为贷款服务机构,应向受托机构提供与证券化不良贷款有关的管理和服务,并收取服务报酬,即贷款服务费。根据贷款服务内容,贷款服务机构内部主要职责分工如下:
①总行资产保全部是全行证券化不良贷款服务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牵头制定管理机制、流程及配套系统,按照合同约定向受托机构提供贷款服务材料,督导分行尽职开展服务管理工作,并对超省直分行权限的处置事项进行审查。
②各省直分行资产保全部门是交通银行证券化不良贷款服务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牵头开展服务管理工作、推进落实清收处置措施,并对省直分行权限内的处置事项进行审查。
③总、分行财管部、营运与渠道部/安保部、服务中心/营业部、合规部等相关部门应根据自身职责协助做好证券化不良贷款服务管理工作。
(2)服务流程
①各省直分行要对照《交通银行境内银行机构问题类法人授信客户管理办法》等制度规范,落实对证券化不良贷款的客户管理要求。
②各省直分行要以保证债权权利完整有效为底线要求,以债权价值最大化为处置目标,综合运用重组、诉讼等各类处置手段,多措并举处置证券化不良贷款。相关处置政策参照交通银行自有不良贷款执行,对于相关监管制度或证券化合同关于资产处置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③证券化不良贷款处置方案实行分级审查审批机制,相关审批权限、报批路径均参照交通银行自有不良贷款执行;现行制度未予明确的,由总行资产保全部商受托机构确定。
④各省直分行要在尽职管理的基础上,据实制定每户证券化不良贷款的年度处置计划,定期评估达成情况。如评估结果不及预期,分行分管资产保全业务的行领导应牵头完善处置方案,推动达成处置计划。上述处置计划的制定、执行情况应按要求及时报送至总行资产保全部
⑤各省直分行在证券化不良贷款服务管理过程中,应独立于自有不良贷款,切实做好处置费用、清收回款、文件档案等事务管理工作。
⑥各省直分行要妥善记录、保管证券化不良贷款的资产与处置信息,配合总行资产保全部做好证券存续期内的信息披露与数据报送工作,确保落实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有关监管制度及《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20 号)规定的各项信息报送要求。
(3)资产池管理原则
①总体原则。一是依法合规。交通银行在证券化不良贷款服务工作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监管制度要求,严禁违法违规行为。二是尽职履责。交通银行在证券化不良贷款服务工作中,应恪尽职守,压实责任,坚持以证券化产品的合同约定为依据,尽职开展日常管理、清收处置等贷款服务工作。三是规范管理。交通银行比照自有不良贷款的管理要求,开展证券化不良贷款服务工作。服务过程中,证券化不良贷款实施独立管理,有关资产明细、业务档案、处置数据等须与自有贷款明确区分。四是价值最大化。交通银行应从最大限度实现证券化不良贷款价值的角度出发,通过日常管理、清收处置以及其他服务,平衡回收金额和时间成本,尽力实现债权价值最大化。
②处置政策。交通银行以保证债权权利完整有效为底线要求,以债权价值最大化为处置目标,综合运用重组、诉讼、转让等各类处置手段,多措并举处置证券化不良贷款。相关处置政策参照交通银行自有不良贷款执行,对于相关监管制度或证券化合同关于资产处置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③管理机制。各省直分行分管资产保全业务的行领导作为分行证券化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要督导全辖强化证券化不良贷款管理的目标意识,逐级落实管理责任,推动落实各项管理措施,确保处置工作平稳有序。各分行资产保全部门应安排专人跟踪每户证券化不良贷款的管理情况和处置进程,督导管户单位和管户人员。
5、证券化不良贷款服务管理
同个人经营证券化不良贷款。
六、受托机构对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安排
(一)受托机构对信托财产账户中的资金进行投资运用的原则
信托财产收益的投资坚持四个原则:
1、稳健性原则,对信托财产收益的投资坚持安全第一,稳健优先,只投资于基本无风险的银行存款,以及风险极低的国债及政策性金融债;
2、流动性原则,对信托财产收益的投资,是在信托财产收益支付的间隔期内,时间较短,对流动性要求非常高,在信托收益分配前必须全部变现。因此投资的品种是流动性非常好的银行存款,而国债及政策性金融债,因约定清算时间在信托财产收益支付前,因此流动性也是非常强;
3、兼顾收益原则,为提高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收益,对信托财产收益进行再投资,应在信托财产收益存放于信托资金账户的闲置期间,在坚持稳健为主的前提下,投资于收益较高的金融品种;
4、全程监督原则,受托机构负责对信托财产收益的投资管理,其投资活动接受资金保管机构的监督,资金保管机构对受托机构的划款指令进行监督,包括是否符合约定的投资范围,是否在授权之内进行投资等,同时资金保管机构负责投资资金的划付及结算,确保投资资金的安全。
(二)受托机构对信托财产账户中的资金进行投资运用的投资范围
合格投资系指受托人与合格实体进行的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的金融机构存款。合格投资中相当于当期分配所需的部分应于下一个信托分配日前3个工作日上午九点(9:00)前到期。
(三)受托机构对信托财产账户中的闲置资金进行投资运用的投资程序
受托机构与资金保管机构约定的信托财产收益投资的执行程序如下:
1、如需对信托财产账户资金进行投资,受托机构须以书面(传真)形式向资金保管机构发出划款指令,投资清算指令包括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的签字。
2、资金保管机构负责对来自受托机构的划款指令的印鉴和签字、资金用途、投资范围以及划款金额等信息进行审核。
3、划款指令的执行
资金保管机构认定划款指令无误的,将按受托机构划款指令规定的时间执行该指令,办理资金划拨。
如果资金保管机构认定该指令有误的,有权暂不执行该指令,并通知受托机构。受托机构收到资金保管机构对划款提出异议的通知后,应对该指令进行核对,如认为该通知有误,即维持划款指令原有的内容,并及时通知资金保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收到受托机构维持原划款指令的通知后,应当立即办理划款。同时,资金保管机构对受托机构通知仍有异议时,有权向监管机构报告。
4、对划款指令的反馈
资金保管机构执行划款指令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受托机构传真加盖资金保管机构公章的银行回单,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加盖资金保管机构公章的银行回单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寄送受托机构。
七、资产池实际处置机构选聘、管理相关办法及其证券化不良贷款处置相关管理办法摘要
(一)信用卡不良资产证券化实际处置机构相关管理办法摘要
1、资产池实际处置机构选聘、管理相关办法
为规范信用卡催收实际处置机构的选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信用卡催收实际处置机构的选任原则、标准及程序。
(1)选任原则。在选择有关参与机构过程中,采用公开招标形式选取,拟任机构资格条件公开,评定标准统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2)选任标准。选任的资产池实际处置机构在经营合规性、保密和安全性、设备、制度流程、人员等维度符合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准入标准,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选取外包催收机构。
(3)选任程序。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委托第三方代理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业务部门意见制定招投标文件。投标服务商提交投标书,从经营合规性、保密和安全性、设备、制度流程、人员等维度,向第三方代理公司介绍自身真实情况。第三方代理公司依据招投标文件出具中标结果,选择在处置本业务下具有优势的外包服务商。
2、资产池实际处置机构证券化不良贷款处置相关管理办法摘要
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在外包管理上制定了《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业务外包管理实施细则》、《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外包风险管理实施细则》、《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第三方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在严格落实依法合规催收管理,切实保护债务人及无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防控声誉风险和法律风险的工作要求下,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委托外包服务商开展催收业务。
(1)准入管理
选取经营状况良好、合规管理健全、人员配备充足、服务品质优良的催收外包机构开展合作,对外包服务商的资质进行认真审查,严格落实准入管理。
(2)业务管理
在确定合作关系后,向外包服务商下发具体的业务处理规范,并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不断强化业务指导。后端外包采用委案策略管理、现场及非现场业务管理相结合的方式的合作模式,考核不单纯以回收业绩作为唯一指标,采用回收业绩、合规管理、信息安全等多维度进行定期综合评分。外包业务由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总部统一负责,外包服务商接收总部的委案,通过电话、信函、外访上门服务等方式与欠款持卡人进行联络,以促使欠款持卡人偿还信用卡逾期欠款。
(3)合同管理
根据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与外包服务商签订的《银行卡欠款提醒通知服务业务外包合同》,合同从“委托事项及范围”、“外包业务管理”、“业务合规操作保障条款”、“安全与保密”和“违约和赔偿”等方面明确服务规范要求,同时为适应业务的发展变化,在合同条款中约定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各类业务通知的效力。
如服务商出现违反合同条款内容和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各项通知要求的情况(如违规催收引发客诉等情况),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将依据合同条款、视问题严重程度拟订处罚方案,处罚形式包括责令整改、扣罚违约赔偿金、扣减案量、地区停案、中止合作等。
(4)日常管理
在日常管理中,对外包服务商的行为规范进行质量管理,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统一制定下发催收外包业务管理要求、业务规范和操作流程,并严格把控管理外包商的业务培训质量,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通过通知、通报等形式传达至外包服务商,同时采取组织业务培训和业务会议、走访服务商现场培训/宣导、电话沟通解读等方式确保服务商掌握内外部重点工作要求。
(5)合规检查
在催收外包展业过程中,对各外包催收机构除各类内外部审计、技管部组织第三方信息安全评估之外,运营部定期通过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的方式对外包服务商合规、信息安全等情况进行管理,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均以《整改通知书》方式要求服务商限期整改并反馈结果。
(6)退出机制
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建立了外包服务商的退出机制。对于不能满足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要求的外包服务商采取经济处罚、扣减委案份额、暂停委案直至终止合作等措施。
(二)个人经营贷款不良资产证券化实际处置机构相关管理办法摘要
1、资产池实际处置机构选聘、管理相关办法
为规范资产池实际处置机构的选择,切实保障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交银国信制订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资产池实际处置机构的选任原则、标准及程序。
(1)选任原则
①公平原则。在选择有关参与机构过程中,资格条件应该公开,标准面前人人平等,以平等竞争原则进行评定,体现公开、公平、公正三个原则。
②效率原则。在选择有关参与机构的过程中,范围应框定清晰,程序应简便有效,尽快确定最佳入围名单。
③经济原则。在选择有关参与机构时,必须考虑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成本,在保证达到预期目标的前提下,尽可能地降低相关成本,实现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
(2)选任标准
选任的资产池实际处置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和标准:
①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营业绩,设立满三年以上且最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②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
③具有信贷资产管理相关的完整的内部控制制度;
④应当制定管理证券化资产的政策和程序,有专门的业务部门负责履行贷款管理职责。
(3)选任程序
考虑到受托人与贷款服务机构签署《服务合同》,受托人拟委托贷款服务机构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履行资产池日常管理和维护及处置回收、管理资产池相关文件,贷款服务机构对基础资产情况较为熟悉,在处置本业务项下证券化资产方面具有优势和便利,故受托人原则上选任贷款服务机构为资产池实际处置机构。
2、资产池实际处置机构证券化不良贷款处置相关管理办法摘要
本项目中,资产池实际处置机构为本项目的贷款服务机构——交通银行的各境内分行,其证券化不良贷款处置相关管理办法详见《交通银行证券化不良贷款服务管理办法》。该《服务管理办法》摘要参见本章“五、交通银行(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贷款服务管理办法摘要”。
(三)个人住房贷款不良资产证券化实际处置机构相关管理办法摘要
同个人经营贷款不良资产证券化相关规定。
(四)小微企业贷款不良资产证券化实际处置机构相关管理办法摘要
同个人经营贷款不良资产证券化相关规定。
第三章 发起机构及为证券化提供服务的机构相关经验及历史数据
一、发起机构不良贷款相关情况、不良贷款证券化相关经验及历史数据
(一)信用卡不良资产证券化相关情况
作为本次证券化交易的发起机构,交通银行为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截至2024年末,交通银行各项贷款总额85,551.22亿元,其中,不良贷款总额1,116.77亿元,占比1.31%。全行贷款(及信用卡贷款)五级分类相关情况详见下表所示。
交通银行一直密切关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除已发行多期信用卡分期资产支持证券外,交通银行以信用卡不良贷款为基础资产,于2018年2月成功发行了交诚2018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1.80亿元;于2020年9月成功发行了交诚2020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4.50亿元,于2020年12
月成功发行了交诚2020年第三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4.50亿元;于2021年11月成功发行了交诚2021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4.10亿元;于2022年9月成功发行了交诚2022年第二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3.22亿元;于2022年12月成功发行了交诚2022年第四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8.32亿元;于2023年9月成功发行了交诚2023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3.54亿元;于2023年12月成功发行了交诚2023年第四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4.80亿元;于2024年9月成功发行了交诚2024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2.32亿元;于2024年12月成功发行了交诚2024年第三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2.88亿元。并作为贷款服务机构,负责资产池的日常管理和处置服务。上述证券化项目运行情况良好。
发起机构各项贷款五级分类相关情况
单位:百万人民币
项目 2024年12月31日 2023年12月31日 2022年12月31日 2021年12月31日 2020年12月31日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正常 8,309,109 97.12% 7,731,141 97.16% 7,091,355 97.21% 6,374,975 97.17% 5,668,199 96.92%
关注 134,336 1.57% 120,256 1.51% 105,084 1.44% 88,629 1.35% 82,432 1.41%
次级 31,100 0.37% 28,523 0.36% 40,465 0.55% 52,960 0.81% 52,653 0.90%
可疑 24,066 0.28% 32,383 0.41% 33,257 0.46% 25,978 0.40% 26,713 0.46%
损失 56,511 0.66% 44,782 0.56% 24,804 0.34% 17,858 0.27% 18,333 0.31%
合计 8,555,122 100.00% 7,957,085 100.00% 7,294,965 100.00% 6,560,400 100.00% 5,848,330 100.00%
不良贷款总额 111,677 1.31% 105,688 1.33% 98,526 1.35% 96,796 1.48% 97,698 1.67%
发起机构信用卡贷款五级分类相关情况
单位:百万人民币
项目 2025年3月31日 2024年12月31日 2023年12月31日 2022年12月31日 2021年12月31日 2020年12月31日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正常 500,801 94.98% 499,360 94.60% 461,551 94.27% 457,533 95.79% 472,029 95.85% 445,775 96.07%
关注 14,394 2.73% 15,927 3.02% 18,672 3.81% 10,808 2.26% 9,637 1.96% 7,683 1.66%
次级 1,578 0.30% 1,433 0.27% 1,762 0.36% 2,096 0.44% 1,883 0.38% 1,503 0.32%
可疑 4,829 0.92% 4,576 0.87% 4,151 0.85% 3,447 0.72% 2,650 0.54% 2,745 0.59%
损失 5,687 1.08% 6,578 1.25% 3,469 0.71% 3,759 0.79% 6,287 1.28% 6,308 1.36%
合计 527,289 100.00% 527,874 100.00% 489,606 100.00% 477,642 100.00% 492,486 100.00% 464,013 100.00%
不良贷款总额 12,094 2.29% 12,587 2.38% 9,383 1.92% 9,301 1.95% 10,820 2.20% 10,556 2.27%
(二)个人经营贷款相关数据
全行个人经营贷款五级分类相关情况详见下表所示。
发起机构个人经营贷款五级分类相关情况
单位:百万人民币
项目 2025年3月31日 2024年12月31日 2023年12月31日 2022年12月31日 2021年12月31日 2020年12月31日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正常 411,888 98.01% 402,727 98.30% 336,597 98.98% 265,767 98.94% 226,934 98.87% 167,831 98.33%
关注 2,242 0.53% 2,025 0.49% 851 0.25% 528 0.20% 537 0.23% 328 0.19%
次级 2,582 0.61% 2,140 0.52% 837 0.25% 354 0.13% 261 0.11% 199 0.12%
可疑 1,074 0.26% 747 0.18% 291 0.09% 1,722 0.64% 1,533 0.67% 1,640 0.96%
损失 2,445 0.58% 2,037 0.50% 1,481 0.44% 245 0.09% 257 0.11% 680 0.40%
合计 420,231 100.00% 409,677 100.00% 340,056 100.00% 268,617 100.00% 229,523 100.00% 170,678 100.00%
不良贷款总额 6,101 1.45% 4,925 1.20% 2,608 0.77% 2,322 0.86% 2,051 0.89% 2,518 1.48%
(三)个人住房贷款不良资产证券化相关情况
交通银行以不良个人住房贷款为基础资产,于2023年9月成功发行了交诚2023年第二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10.50亿元;于2023年11月成功发行了交诚2023年第三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5.82亿元;于2024年12月成功发行了交诚2024年第二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8.20亿元。
全行个人住房贷款五级分类相关情况详见下表所示。
发起机构境内个人住房贷款五级分类相关情况
单位:百万人民币
项目 2025年3月31日 2024年12月31日 2023年12月31日 2022年12月31日 2021年12月31日 2020年12月31日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正常 1,401,230 98.25% 1,397,548 98.42% 1,403,418 98.93% 1,457,503 99.14% 1,447,690 99.39% 1,258,063 99.45%
关注 14,727 1.03% 14,019 0.99% 9,776 0.69% 6,044 0.41% 3,829 0.26% 2,209 0.17%
次级 4,460 0.31% 3,948 0.28% 2,156 0.15% 1,806 0.12% 1,058 0.07% 836 0.07%
可疑 1,395 0.10% 814 0.06% 441 0.03% 4,795 0.33% 3,908 0.27% 3,855 0.30%
损失 4,423 0.31% 3,624 0.26% 2,829 0.20% 62 0.00% 34 0.00% 73 0.01%
合计 1,426,235 100.00% 1,419,954 100.00% 1,418,621 100.00% 1,470,210 100.00% 1,456,518 100.00% 1,265,035 100.00%
不良贷款总额 10,278 0.72% 8,387 0.59% 5,426 0.38% 6,662 0.45% 4,999 0.34% 4,764 0.38%
(四)小微企业贷款相关数据
全行小微企业贷款五级分类相关情况详见下表所示。
发起机构小微企业贷款五级分类相关情况
单位:百万人民币
项目 2025年3月31日 2024年12月31日 2023年12月31日 2022年12月31日 2021年12月31日 2020年12月31日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正常 462,992 98.86% 427,990 98.94% 330,489 99.04% 266,776 98.85% 203,662 97.49% 180,291 95.20%
关注 1,369 0.29% 1,065 0.25% 679 0.20% 593 0.22% 1,281 0.61% 3,587 1.89%
次级 1,559 0.33% 1,406 0.33% 937 0.28% 648 0.24% 1,324 0.63% 1,532 0.81%
可疑 1,032 0.22% 814 0.19% 558 0.17% 1,089 0.40% 1,560 0.75% 1,915 1.01%
损失 1,356 0.29% 1,304 0.30% 1,037 0.31% 773 0.29% 1,088 0.52% 2,065 1.09%
合计 468,308 100.00% 432,579 100.00% 333,698 100.00% 269,880 100.00% 208,916 100.00% 189,391 100.00%
不良贷款总额 3,948 0.84% 3,524 0.81% 2,531 0.76% 2,510 0.93% 3,972 1.90% 5,512 2.91%
二、贷款服务机构不良贷款证券化相关经验及历史数据
(一)信用卡不良资产证券化相关情况
交通银行于2010年开始建立涵盖所有个人贷款品种的标准化催收体系,包括短信、电话、上门、诉讼等多种手段。一是在组织架构方面,总分行均单独设立风险保全部门,负责全行不良个人贷款的管理及清收保全工作,并通过相关管理制度明确部门职责、工作流程、绩效考核等内容,为保全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奠定基础。二是在专业化处置方面,总行组建了专业催收团队,负责对逾期个人贷款实施专业化、集中式电话催收。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总行制订了专门的不良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分别明确了催收、重组、以物抵债和核销等处置方式的处置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保全工作专业化、标准化。三是在工作推进方面,总行通过综合绩效、条线评价、专项奖励、责任认定等多种方式,将处置质效、序时进度等要求与经营单位考核挂钩,确保经营单位高度重视、全力推进。
经过多年运营,交通银行在不良个人贷款处置方面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与法院、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拍卖机构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司法诉讼与抵押物处置回收效率不断提高。借助先进的管理系统,基层机构逐笔建立诉讼台账,及时跟进诉讼进度;同时积极拓宽抵押物处置渠道,利用合作中介、微信平台等方式推介抵押房产,成效良好(相关历史数据详见下表所示)。
交通银行信用卡不良贷款处置总体情况
单位:亿元
指标 2020年度 2021年度 2022年度 2023年度 2024年度 2025年一季度
期初不良贷款余额 111.33 105.56 108.20 93.01 93.83 125.87
现金回收 26.71 20.13 27.69 22.18 16.60 2.31
贷款核销 196.27 131.78 195.00 168.21 160.27 59.91
已核销收回本金额 18.24 19.70 15.90 17.71 22.80 4.57
交通银行2014年1月至2024年3月的信用卡不良贷款处置回收率
时间 12月本费息回收率 时间 12月本费息回收率 时间 12月本费息回收率
2014年1月 34.51% 2017年6月 20.11% 2020年11月 14.28%
2014年2月 37.62% 2017年7月 20.63% 2020年12月 13.15%
2014年3月 35.04% 2017年8月 20.02% 2021年1月 13.01%
2014年4月 36.27% 2017年9月 18.81% 2021年2月 14.02%
2014年5月 33.95% 2017年10月 19.04% 2021年3月 12.95%
2014年6月 36.20% 2017年11月 18.31% 2021年4月 12.17%
2014年7月 37.90% 2017年12月 17.46% 2021年5月 11.84%
2014年8月 36.50% 2018年1月 15.96% 2021年6月 11.66%
2014年9月 38.52% 2018年2月 17.37% 2021年7月 11.63%
2014年10月 38.13% 2018年3月 16.48% 2021年8月 11.42%
2014年11月 34.59% 2018年4月 16.33% 2021年9月 11.51%
2014年12月 33.77% 2018年5月 16.20% 2021年10月 11.79%
2015年1月 31.15% 2018年6月 15.54% 2021年11月 11.86%
2015年2月 34.34% 2018年7月 14.57% 2021年12月 11.37%
2015年3月 31.30% 2018年8月 14.93% 2022年1月 11.14%
2015年4月 29.28% 2018年9月 14.55% 2022年2月 11.62%
2015年5月 28.19% 2018年10月 15.27% 2022年3月 11.21%
2015年6月 27.24% 2018年11月 14.47% 2022年4月 11.32%
2015年7月 25.07% 2018年12月 13.48% 2022年5月 11.53%
2015年8月 24.47% 2019年1月 13.23% 2022年6月 11.83%
2015年9月 23.90% 2019年2月 13.35% 2022年7月 11.49%
2015年10月 25.43% 2019年3月 11.65% 2022年8月 11.37%
2015年11月 26.09% 2019年4月 10.99% 2022年9月 11.35%
2015年12月 24.91% 2019年5月 11.38% 2022年10月 11.66%
2016年1月 23.91% 2019年6月 13.18% 2022年11月 11.67%
2016年2月 25.32% 2019年7月 13.16% 2022年12月 12.94%
2016年3月 23.64% 2019年8月 12.15% 2023年1月 13.67%
2016年4月 22.90% 2019年9月 10.80% 2023年2月 12.95%
2016年5月 23.11% 2019年10月 10.79% 2023年3月 12.37%
2016年6月 22.49% 2019年11月 10.97% 2023年4月 10.99%
2016年7月 22.80% 2019年12月 11.14% 2023年5月 10.79%
2016年8月 24.49% 2020年1月 10.83% 2023年6月 12.11%
2016年9月 23.54% 2020年2月 14.25% 2023年7月 11.06%
2016年10月 24.11% 2020年3月 15.06% 2023年8月 11.03%
2016年11月 24.66% 2020年4月 15.57% 2023年9月 11.21%
2016年12月 21.79% 2020年5月 16.56% 2023年10月 10.97%
2017年1月 22.19% 2020年6月 15.28% 2023年11月 11.28%
2017年2月 23.49% 2020年7月 16.67% 2023年12月 7.19%
2017年3月 21.75% 2020年8月 15.73% 2024年1月 6.77%
2017年4月 20.72% 2020年9月 14.89% 2024年2月 6.88%
2017年5月 20.93% 2020年10月 15.36% 2024年3月 7.86%
时间 24月本费息回收率 时间 24月本费息回收率 时间 24月本费息回收率
2014年1月 43.75% 2017年2月 31.40% 2020年3月 21.29%
2014年2月 47.60% 2017年3月 30.18% 2020年4月 21.70%
2014年3月 45.10% 2017年4月 28.91% 2020年5月 22.11%
2014年4月 48.05% 2017年5月 28.87% 2020年6月 20.80%
2014年5月 43.81% 2017年6月 28.46% 2020年7月 22.68%
2014年6月 47.12% 2017年7月 28.74% 2020年8月 21.68%
2014年7月 49.40% 2017年8月 27.98% 2020年9月 21.06%
2014年8月 46.88% 2017年9月 26.96% 2020年10月 21.69%
2014年9月 54.16% 2017年10月 27.04% 2020年11月 20.33%
2014年10月 53.03% 2017年11月 27.23% 2020年12月 18.98%
2014年11月 45.64% 2017年12月 25.69% 2021年1月 18.86%
2014年12月 43.48% 2018年1月 23.98% 2021年2月 20.00%
2015年1月 40.10% 2018年2月 24.54% 2021年3月 18.80%
2015年2月 42.93% 2018年3月 23.08% 2021年4月 17.94%
2015年3月 40.09% 2018年4月 22.37% 2021年5月 17.33%
2015年4月 38.45% 2018年5月 21.71% 2021年6月 17.21%
2015年5月 37.40% 2018年6月 20.25% 2021年7月 17.20%
2015年6月 37.76% 2018年7月 19.03% 2021年8月 17.43%
2015年7月 34.32% 2018年8月 19.42% 2021年9月 17.40%
2015年8月 34.14% 2018年9月 18.74% 2021年10月 17.64%
2015年9月 32.49% 2018年10月 19.79% 2021年11月 17.97%
2015年10月 33.88% 2018年11月 19.05% 2021年12月 17.66%
2015年11月 34.39% 2018年12月 17.63% 2022年1月 17.22%
2015年12月 33.26% 2019年1月 17.21% 2022年2月 17.75%
2016年1月 32.02% 2019年2月 17.64% 2022年3月 17.64%
2016年2月 33.44% 2019年3月 15.93% 2022年4月 17.57%
2016年3月 32.32% 2019年4月 15.35% 2022年5月 17.69%
2016年4月 31.39% 2019年5月 15.97% 2022年6月 18.16%
2016年5月 31.48% 2019年6月 18.20% 2022年7月 18.17%
2016年6月 31.70% 2019年7月 18.41% 2022年8月 18.25%
2016年7月 32.12% 2019年8月 17.89% 2022年9月 18.19%
2016年8月 33.57% 2019年9月 16.16% 2022年10月 18.59%
2016年9月 33.12% 2019年10月 16.48% 2022年11月 18.42%
2016年10月 34.02% 2019年11月 16.47% 2022年12月 20.15%
2016年11月 34.61% 2019年12月 17.13% 2023年1月 21.42%
2016年12月 30.95% 2020年1月 17.29% 2023年2月 20.97%
2017年1月 29.57% 2020年2月 20.64% 2023年3月 20.96%
时间 36月本费息回收率 时间 36月本费息回收率 时间 36月本费息回收率
2014年1月 52.03% 2016年10月 40.39% 2019年7月 20.95%
2014年2月 54.72% 2016年11月 40.24% 2019年8月 20.80%
2014年3月 51.13% 2016年12月 36.16% 2019年9月 19.85%
2014年4月 56.15% 2017年1月 33.46% 2019年10月 20.29%
2014年5月 49.81% 2017年2月 35.71% 2019年11月 19.77%
2014年6月 53.91% 2017年3月 34.10% 2019年12月 20.30%
2014年7月 56.70% 2017年4月 32.97% 2020年1月 20.02%
2014年8月 53.59% 2017年5月 32.49% 2020年2月 23.19%
2014年9月 66.32% 2017年6月 32.03% 2020年3月 23.98%
2014年10月 65.59% 2017年7月 32.88% 2020年4月 24.67%
2014年11月 53.82% 2017年8月 31.40% 2020年5月 24.92%
2014年12月 51.26% 2017年9月 30.45% 2020年6月 23.88%
2015年1月 46.38% 2017年10月 30.86% 2020年7月 26.27%
2015年2月 48.86% 2017年11月 31.24% 2020年8月 25.03%
2015年3月 45.85% 2017年12月 29.90% 2020年9月 24.18%
2015年4月 45.10% 2018年1月 27.89% 2020年10月 25.45%
2015年5月 43.35% 2018年2月 27.95% 2020年11月 23.99%
2015年6月 45.21% 2018年3月 25.94% 2020年12月 22.61%
2015年7月 40.45% 2018年4月 25.20% 2021年1月 22.80%
2015年8月 40.57% 2018年5月 24.28% 2021年2月 23.73%
2015年9月 37.92% 2018年6月 22.79% 2021年3月 22.46%
2015年10月 38.73% 2018年7月 21.79% 2021年4月 21.47%
2015年11月 40.08% 2018年8月 22.02% 2021年5月 21.10%
2015年12月 38.33% 2018年9月 21.28% 2021年6月 20.99%
2016年1月 36.59% 2018年10月 22.86% 2021年7月 20.88%
2016年2月 37.87% 2018年11月 22.05% 2021年8月 21.44%
2016年3月 37.09% 2018年12月 20.29% 2021年9月 21.32%
2016年4月 35.41% 2019年1月 19.68% 2021年10月 21.79%
2016年5月 35.91% 2019年2月 19.98% 2021年11月 22.14%
2016年6月 36.83% 2019年3月 18.35% 2021年12月 22.04%
2016年7月 37.97% 2019年4月 17.80% 2022年1月 21.71%
2016年8月 39.25% 2019年5月 18.34% 2022年2月 22.23%
2016年9月 38.88% 2019年6月 20.52% 2022年3月 22.28%
交通银行已发行信用卡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的处置情况
名称 存续状态 预计回收金额(亿元) 实际回收金额(亿元)
交诚2018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已清算 1.93 2.34
交诚2020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已清算 4.10 5.79
交诚2020年第三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已清算 4.25 6.23
交诚2021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已清算 4.87 5.97
交诚2022年第二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已清算 3.04 5.34
交诚2022年第四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已清算 7.41 9.87
交诚2023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存续期 3.77 3.31
交诚2023年第四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存续期 4.09 4.37
交诚2024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存续期 0.89 1.00
交诚2024年第三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存续期 0.68 0.78
5截至2024年末预计回收金额(发行前中债资信预计现金流)与实际回收金额为相同期间内的回收现金流总额
(二)个人经营贷款不良资产证券化相关情况
交通银行高度重视不良贷款处置工作。一是在组织架构方面,总行及重点分行均单独设立资产保全部门,组建不良贷款清收专职团队,并通过相关管理制度明确部门职责、工作流程、绩效考核等内容,为保全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奠定基础。二是在专业化处置方面,总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订了不良贷款管理办法,并分别对催收、重组、核销、批量转让和以物抵债等处置方式明确了处置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保全工作专业化、标准化。三是在工作推进方面,总行通过综合绩效、条线评价、专项奖励、责任认定等多种方式,将处置质效、序时进度等要求与经营单位考核挂钩,确保经营单位高度重视、全力推进。
交通银行个人经营贷款不良贷款处置总体情况
单位:亿元
个人经营不良贷款处置历史数据 2020年度 2021年度 2022年度 2023年度 2024年度 2025年一季度
期初不良贷款余额 26.65 25.18 20.51 23.22 26.08 49.25
不良贷款本金处置金额 6.57 9.11 6.98 12.20 11.83 3.35
其中:现金回收 3.27 3.74 3.77 5.38 6.43 2.09
以物抵债 0.04 0.00 0.02 0.02 0.00 0.00
贷款升级 0.00 0.04 0.00 0.01 0.00 0.00
贷款核销 3.26 5.33 3.19 6.79 5.40 1.26
现金回收占比 49.79% 41.05% 54.01% 44.10% 54.35% 62.39%
以物抵债占比 0.61% 0.00% 0.29% 0.16% 0.00% 0.00%
贷款升级占比 0.00% 0.44% 0.00% 0.08% 0.00% 0.00%
贷款核销占比 49.60% 58.51% 45.70% 55.66% 45.65% 37.61%
已核销本金收回 0.39 0.51 0.63 1.06 1.27 0.43
注:1.现金回收含证券化现金回收;2.贷款核销含证券化拨备转出。
(三)个人住房贷款不良资产证券化相关情况
交通银行高度重视不良贷款处置工作。一是在组织架构方面,总行及重点分行均单独设立资产保全部门,组建不良贷款清收专职团队,并通过相关管理制度明确部门职责、工作流程、绩效考核等内容,为保全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奠定基础。二是在专业化处置方面,总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订了不良贷款管理办法,并分别对催收、重组、核销、批量转让和以物抵债等处置方式明确了处置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保全工作专业化、标准化。三是在工作推进方面,总行通过综合绩效、条线评价、专项奖励、责任认定等多种方式,将处置质效、序时进度等要求与经营单位考核挂钩,确保经营单位高度重视、全力推进。2023年以来,交通银行已累计发行三单以个人住房贷款为基础资产的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目前均保持正常清收和证券兑付。
交通银行境内个人住房不良贷款处置总体情况
单位:亿元
个人住房不良贷款处置历史数据 2020年度 2021年度 2022年度 2023年度 2024年度 2025年一季度
期初不良贷款余额 39.64 47.64 49.99 66.62 54.26 83.87
不良贷款本金处置金额 13.39 14.44 16.75 49.30 33.14 3.47
其中:现金回收 11.35 11.87 10.22 28.08 17.72 2.56
以物抵债 0.05 0.04 0.02 0.01 0.00 0.00
贷款升级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贷款核销 1.99 2.53 6.51 21.21 15.42 0.91
现金回收占比 84.76% 82.20% 61.01% 56.96% 53.47% 73.78%
以物抵债占比 0.37% 0.28% 0.12% 0.02% 0.00% 0.00%
贷款升级占比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贷款核销占比 14.86% 17.52% 38.87% 43.02% 46.53% 26.22%
已核销本金收回 0.03 0.19 0.15 0.18 0.16 0.03
注:1.现金回收含证券化现金回收;2.贷款核销含证券化拨备转出。
交通银行已发行个人住房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的处置情况
名称 存续状态 预计回收金额(亿元) 实际回收金额(亿元)
交诚2023年第二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存续期 4.68 5.46
交诚2023年第三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存续期 1.39 2.64
交诚2024年第二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存续期 0.19 0.44
(四)小微企业贷款不良资产证券化相关情况
交通银行高度重视不良贷款处置工作。一是在组织架构方面,总行及重点分行均单独设立资产保全部门,组建不良贷款清收专职团队,并通过相关管理制度明确部门职责、工作流程、绩效考核等内容,为保全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奠定基础。二是在专业化处置方面,总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订了不良贷款管理办法,并分别对催收、重组、核销、批量转让和以物抵债等处置方式明确了处置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保全工作专业化、标准化。三是在工作推进方面,总行通过综合绩效、
6截至2024年末预计回收金额(发行前中债资信预计现金流)与实际回收金额为相同期间内的回收现金流总额
条线评价、专项奖励、责任认定等多种方式,将处置质效、序时进度等要求与经营单位考核挂钩,确保经营单位高度重视、全力推进。2016年以来,交通银行已累计发行六单以对公不良贷款(含小微企业不良贷款)为基础资产的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目前均保持正常清收和证券兑付。
交通银行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处置总体情况
单位:亿元
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处置历史数据 2020年度 2021年度 2022年度 2023年度 2024年度 2025年一季度
期初不良贷款余额 69.42 55.12 39.72 25.10 25.31 35.24
不良贷款本金处置金额 54.58 47.25 32.76 23.83 20.41 5.85
其中:现金回收 19.39 22.77 16.89 13.08 10.14 2.21
以物抵债 0.06 0.48 0.13 0.00 0.00 0.00
贷款升级 0.00 0.37 0.54 1.07 0.27 0.22
贷款核销 35.13 23.63 15.20 9.68 10.00 3.42
现金回收占比 35.53% 48.19% 51.56% 54.89% 49.68% 37.78%
以物抵债占比 0.11% 1.02% 0.40% 0.00% 0.00% 0.00%
贷款升级占比 0.00% 0.78% 1.65% 4.49% 1.32% 3.76%
贷款核销占比 64.36% 50.01% 46.40% 40.62% 49.00% 58.46%
已核销本金收回 3.72 8.54 5.36 6.02 4.5 1.11
注:1.现金回收含证券化现金回收;2.贷款核销含证券化拨备转出。
交通银行已发行小微企业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的处置情况
名称 存续状态 预计回收金额(亿元) 实际回收金额(亿元)
交诚2017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已清算 6.61 7.31
三、资产池实际处置机构不良贷款处置经验及相关历史数据
(一)信用卡不良资产证券化相关情况
交通银行信用卡业务中选聘的前五大催收机构处置情况如下:
1、GDHC
公司注册于2005年6月30日,公司营业范围包括:银行卡催告通知服务包括
7截至2024年末预计回收金额(发行前中债资信预计现金流)与实际回收金额为相同期间内的回收现金流总额
受银行委托的其他服务,以及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服务等,注册资金贰仟万元人民币。公司主要为国内金融行业提供专业外包服务,业务领域包括:信用卡、对公类贷款、个人消费贷款、房屋贷款、汽车贷款等授信业务。为金融机构提供合法、合规、安全、优质、专业、高效和稳定的资产咨询与管理服务。公司与国内众多大型金融机构建立了稳定良好的合作关系并且深受各金融委托单位的一致好评。公司合作的银行有: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恒丰银行、广发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光大银行、上海银行、重庆银行、广州银行、哈尔滨银行、厦门国际银行、农商银行、天津金城银行、亿联银行、东亚银行、花旗银行等信用卡、普惠小微贷、个人信贷及购车贷款业务。
2、SYRL
公司于2008年成立至今,注册资金伍仟壹佰捌拾捌万元整,是业内最具竞争力的专业金融服务公司之一,和各主要银行都有合作,综合实力在业内名列前茅。公司具备完善的业绩与运营管理能力,在业绩管理上,有专业信息修复团队和大数据支持提高续联,有公安及律所协催资源,重视科技赋能,语音机器人提高效率,同时已建立起完备的培训体系,对一线作业人员进行统一规范化的培训,形成标准化作业,总结复制优秀催收团队的基因传承,不断强化壮大催收团队。公司在运营管理上,有成熟高效的作业系统支持,催记录音智能管理,信息安全、品质控制与投诉处理等相关制度健全。KPI精细化管理到每日、每人,确保策略目标实施到位,全量语音质检及时纠错,夯实品质基础。公司合作的银行有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盛京银行、广发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等。
3、JNWH
公司成立于2009年5月21日,注册资金6,100万元,全国总分支机构设立45家,公司获得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通过了ISO27001、22301、20000、9001、14001体系认证,公司在职员工几千人,专业从事金融外包业务,有13年的从业经验。公司业务范围主要为信用卡逾期欠款催收、金融机构资产类法律服务等金融外包业务。从业经验丰富,财务营收状况良好,具有自主研发的催收系统,集电催、信函、外访催收于一体,并且拥有直营山东鼎舜律所,司法资源丰富。公司 2016年开始与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合作,是“核心战略合作伙伴”。
4、WSLH
公司是集团公司在深圳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公司,成立于2008年5月4日,注册资金4200万元人民币,专业从事金融机构外包业务。目前全国在职员工11,300余人,分公司87家、1个事业部和16个办事处(上饶、保定、廊坊、南充、绵阳、万州、大同、长治、运城、威海、济宁、临沂、扬州、大庆、周口、桂林)覆盖了全国93个城市。在信用卡及个贷委外催收领域,公司合作客户众多,现已与180余个客户开展合作,奠定了雄厚的市场基础。
5、SJZDS
公司成立于2010年6月,先后与光大银行、中国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平安银行、广发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招商银行;字节跳动集团等20余家国有、商业银行及非银金融机构达成合作关系。2023年获得中信银行授予多个地区核心机构网点及核心机构,2022年获得兴业银行苏州分行委外清收优秀合作机构奖,招商银行年度睿葵花奖等;2021年交通银行2021-2022年度战略合作伙伴等。中信银行2021年度重要合作伙伴,兴业银行2021年度核心合作单位奖等。
前五大催收机构2024年的催收回款记录/数据
机构代码 委托金额占比 逾期60天以内回款率 逾期61-90天回款率 逾期91-120天回款率 逾期121-180天回款率 逾期180天以上回款率
GDHC 14.49% 6.25% 3.57% 0.70% 0.62% 0.28%
SYRL 11.52% 8.74% 3.73% 1.12% 0.94% 0.34%
JNWH 8.83% 7.01% 4.78% 0.90% 0.72% 0.31%
WSLH 6.39% 2.20% 0.30% 0.77% 0.60% 0.23%
SJZDS 5.55% 4.91% 4.52% 1.02% 0.83% 0.27%
(二)个人经营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小微企业贷款不良资产证券化相关情况
本次证券化交易的资产池实际处置机构由交通银行各境内分行担任,详细不良贷款处置经验及相关历史数据请参阅本章“二、贷款服务机构不良贷款证券化相关经验及历史数据”。
四、受托机构不良资产证券化相关经验
截至2024年末,交银国信作为受托机构累计发行了39单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合计265.21亿元,基础资产包括不良对公贷款、不良信用卡贷款、不良小微贷款、不良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和不良个人消费贷款。
五、以往证券化交易中无违约记录申明
目前各机构在以往证券化业务过程中均无违约记录。
六、关联关系声明
本次项目的“受托机构”交银国信的控股股东为交通银行,截至2024年末,发起机构持有受托机构85%的股份。
截至2024年末,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持有交通银行10.39%股份。
“发起机构”同时兼任“贷款服务机构”。
发起机构交通银行与受托机构交银国信就本期项目产生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发起机构交通银行、受托机构交银国信制订了完善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确保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保证关联交易定价公允,防范关联方侵犯股东利益。
注:上述关联关系声明将根据具体项目的参与机构情况进行调整。
第四章 交易条款信息
交通银行作为发起机构拟以合法拥有的不良贷款设立特定目的信托,由符合《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信托公司担任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发行“交诚”系列资产支持证券,以信托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流支付证券的收益。受托机构将委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贷款服务机构,对证券化资产进行贷款管理,包括不良贷款的本金、手续费、利息等回收款的回收以及信息披露等工作。
一、交易结构及各当事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一)交易结构
根据《信托合同》约定,交通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将其拥有的不良贷款委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设立信托。受托机构将发行以信托财产为支持的资产支持证券,并将发行证券所得认购金额扣除承销报酬和交易文件约定的其他费用后的净额支付给发起机构。
受托机构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并以信托财产所产生的现金为限支付相应税收、各项信托费用及本系列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和收益。资产支持证券分为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
根据《承销协议》和《承销团协议》的约定,资产支持证券由受托机构委托主承销商承销,主承销商负责组建承销团来完成资产支持证券的承销工作。
根据《服务合同》的约定,受托机构委托贷款服务机构对资产池的日常回收进行管理和服务。
根据《资金保管合同》的约定,受托机构委托资金保管机构对信托财产产生的现金资产提供保管服务。
根据《债券发行、登记及代理兑付服务协议》的约定,受托机构委托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对资产支持证券提供登记托管和代理兑付服务。
受托机构拟安排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交易;次级资产支持证券不进行转让交易。
在信托存续期间的持续购买期(如设置持续购买机制),受托机构有权以资产池的回收款向交通银行持续购买新的资产。持续购买的资产将构成资产池和信托财产的一部分支持资产支持证券的偿付。交通银行和受托机构将依据事先设定的持续购买交易机制进行持续购买基础资产的操作,直至持续购买期结束。
8交易条款信息与注册提交的交易文件一致,实际以具体项目的交易文件为准
(二)信用卡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各当事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如下:
1、发起机构/委托人
(1)交通银行作为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①有权获得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
②可以向受托人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风险及收支情况,并可以要求受托人及时做出相应说明并提供关于信托财产的信息资料;
③可以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④所适用的中国法律规定的和《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负有如下义务:
①委托人应对法律顾问、会计顾问、评级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对资产池进行尽职调查和/或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和/或意见书的审核工作给予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尽量提供前述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工作所需的资料;
②委托人同意受托人按《信托合同》约定的方式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
③委托人应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赎回不合格资产;
④委托人有义务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就资产池已经设立为信托财产的相关事宜通知相关债务人;如资产涉及抵债资产的,委托人应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办理必要的变更/转移登记或财产交付手续;
⑤在信托设立后,委托人对受托人履行信托义务应当予以必要配合;
⑥在信托设立后,如果委托人收到债务人支付的属于信托财产的资金,则委托人应立即将该资金无时滞地交付给届时受托人或其指定的贷款服务机构,归入信托财产;
⑦除根据《信托合同》将资产信托予受托人外,委托人不得将资产出售、质押、抵押、转让或转移给任何其他主体,不得采取其他行动损害受托人对资产或账户记录的所有权,不得在资产或相关账户记录上设立或允许存在任何担保;
⑧所适用的中国法律规定的和《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受托人
(1)交银国信作为受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①受托人有权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②受托人有权依据《信托合同》的约定获得受托人服务报酬;
③受托人在其认为必要时(包括但不限于在任一信托分配日受托人发现信托财产无法支付当个支付日应支付的税费时),有权提议召开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对涉及信托事务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并按照表决结果处理信托事务;
④受托人依据《信托合同》约定的方式,有权管理、运用、处分《信托合同》约定的信托财产;
⑤受托人在有利于信托目的实现的前提下,有权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委托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评级机构、审计师等机构代为处理相关的信托事务;
⑥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委托登记托管机构和支付代理机构提供资产支持证券的登记托管和本息兑付服务;
⑦受托人有权享有中国法律和《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与信托财产相关的权利;
⑧受托人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和《信托合同》的约定有权参与和了解资产池筛选、确定、证券化方案的制定等信托设立前期全部过程,有权获取相关资料和信息;
⑨受托人有权要求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提供关于信托财产的信息资料,用于但不限于信托财产的一般管理、会计处理及对外信息披露等;
⑩受托人有权要求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配合受托人委任的审计师进行关于信托财产方面的审计工作;
⑪受托人有权要求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配合受托人委任的评级机构进行关于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的持续跟踪评级工作;
⑫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信托财产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垫付的,就垫付的金额,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由信托财产予以偿还;
⑬受托人同意并认可,在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有权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和《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信用卡债权予以核销。就被核销的信用卡债权产生回收款,则应当计入处置收入并按照交易文件的约定转付至信托账户;
⑭所适用的中国法律规定的和《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交银国信作为受托人负有如下义务:
①受托人应聘请法律顾问、评级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对资产池以尽职调查和出具意见书的方式进行审核;
②受托人将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将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支付给委托人;
③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受托人应妥善保存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名单;
④受托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对信托进行会计核算和报告;
⑤受托人应聘请评级机构对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跟踪评级;
⑥受托人应委托有资质的商业银行担任信托财产资金保管机构,并依照《信托合同》分别委托其他有业务资格的机构履行资产池管理等其他受托职责;
⑦除《信托合同》另有约定外,受托人应亲自处理信托事务,非经《信托合同》约定或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同意,不得变更《信托合同》项下所确定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
⑧受托人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和《信托合同》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⑨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受托人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处分不同信托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⑩受托人在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时,不得违反信托目的或者违背管理职责。因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仅在欺诈、故意、重大过失的情形下),导致信托财产损失的,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赔偿责任;因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产生的信托财产对第三人所负债务应当以固有财产承担;
⑪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合同》的约定,本着忠实于受益人最大利益的原则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管理的义务;
⑫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⑬受托人除依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取得受托人服务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受托人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
⑭受托人不得以信托账户、信托财产和/或相关账户记录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⑮受托人应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开管理,并将不同信托的财产分别记账,在任何时候都不得将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其持有的其他财产或资产相混同;
⑯受托人应适当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保存期限自信托终止日起不得少于十五年;
⑰受托人应当按照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和《信托合同》的约定持续披露有关信托财产和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在委托人依《信托合同》的约定向其了解信托财产的相关情况时,受托人应积极配合并做出相应的说明;
⑱受托人应监督和督促其委托或聘请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恪尽职守地履行其各自的职能和义务;
⑲如受托人职责终止,受托人应妥善保管与信托相关的全部资料,并及时向新的受托人办理移交手续;
⑳所适用的中国法律规定和《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贷款服务机构
(1)贷款服务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①贷款服务机构有权按照中国法律和《服务合同》的约定,收取相应的服务报酬;
②有权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和《服务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追究违约责任;
③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和《服务合同》的约定,贷款服务机构享有的其他权利。
(2)贷款服务机构负有如下义务:
①贷款服务机构应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和《服务合同》的约定,进行资产池维护和日常管理及处置回收;
②应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和《服务合同》的约定,制定年度资产处置计划;
③应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和《服务合同》的约定,制定资产处置方案;
④应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和《服务合同》的约定,定期编制贷款服务报告;
⑤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和《服务合同》的约定,贷款服务机构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4、资金保管机构
(1)资金保管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①监督受托人发送的指令的权利;
②有权暂不执行其认定为错误的任何指令;
③及时、足额收取服务报酬的权利;
④要求受托人提供所需文件和信息的权利;
⑤就资金保管机构支出及垫付的费用、遭受的损失、及权利遭受的侵害,要求相关方支付及索赔的权利;
⑥中国法律规定以及《资金保管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2)资金保管机构负有如下义务:
①配合受托人开立信托账户的义务;
②对信托账户中的资金进行安全保管的义务,不得将资金保管机构持有的任何其他资金与信托账户中的资金相混同,但对于已划转出信托账户的资金以及处于资金保管机构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③根据《资金保管合同》约定,及时执行受托人发送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分配和划拨;
④根据《资金保管合同》的约定监督受托人发送的指令的义务。资金保管机构有义务根据《资金保管合同》的约定对受托人发送的指令进行监督;
⑤在收到受托人的书面请求后,应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向其提供某特定日营业时间结束前,和/或在请求日前一段时间内(或受托人要求的更短期间内)有关任何信托账户的账户信息;
⑥为审计师审计上年度受托人报告之目的,根据审计师的合理要求,资金保管机构应在其职责范围内提供必要的、合理的协助,并保证其为此向审计师提供的资料真实和完整;
⑦提交资金保管报告的义务。资金保管机构应根据《资金保管合同》的有关约定,定期制作资金保管情况报告,提交给受托人;
⑧保存资料的义务。资金保管机构应妥善保存与资金保管义务相关的文件材料,期限为自《资金保管合同》终止日起不少于15年;
⑨配合交接的义务。当受托人或资金保管机构被更换时,资金保管机构应配合原受托人或资金保管机构,以及受托人或资金保管机构的继任者,交接资金保管的各项工作;
⑩资金保管机构不得将信托账户内的资金用于抵偿受托人对资金保管机构的任何负债,并且,资金保管机构不得抵销、转移或预扣信托账户中的任何款项以清偿(或有条件地清偿)本项目任何参与方或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对资金保管机构的负债;
⑪中国法律规定和《资金保管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与职责。
5、主承销商
(1)主承销商享有如下权利:
①负责组织承销团并协调承销团的各项工作;
②主承销商按照《主承销协议》的约定协助受托人进行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及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不含发起机构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的簿记建档和集中配售工作;
③有权依据《主承销协议》约定在履行了主承销义务后获得承销报酬。
(2)主承销商负有如下义务:
①依据《主承销协议》约定,应按时足额将本期资产支持证券的募集款项划入发行人收款账户;
②应按《主承销协议》约定履行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及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发起机构自持的资产支持证券除外)的余额包销的义务;
③根据《主承销协议》约定及时向发行人提供发票。
6、承销团成员
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承销团根据《承销团协议》的约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承销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并有权收取一定的报酬。
(三)个人经营贷款/小微企业贷款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各当事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如下:
1、发起机构/委托人
(1)交通银行作为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①有权获得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
②可以向受托人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及收支情况,并可以要求受托人做出相应说明;
③可以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④《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负有如下义务:
①委托人应对法律、会计、评级、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对资产进行尽职调查和出具意见书的审核工作给予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尽量提供前述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工作所需的资料;
②委托人同意受托人按《信托合同》约定的方式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
③委托人应按照《信托合同》的规定赎回不合格资产;
④委托人有义务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就资产已经设立信托的相关事宜通知相关义务人;如资产涉及附属担保权益或抵债资产的,委托人应根据受托人的合理要求办理必要的变更/转移登记或财产交付手续;
⑤在信托设立后,委托人对受托人履行信托项下的义务应当予以必要配合;
⑥在信托设立后,如果委托人收到借款人支付的属于信托财产的资金,则委托人应立即将该资金无时滞地交付给届时受托人或其指定的贷款服务机构,归入信托财产;
⑦除根据《信托合同》将资产信托予受托人外,委托人不得将资产出售、质押、抵押、转让或转移给任何其他主体,不得采取其他行动损害受托人对资产或账户记录的所有权,不得在资产或相关账户记录上设立或允许存在任何担保;
⑧《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受托人
(1)交银国信作为受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①受托人有权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②受托人有权依据《信托合同》的约定获得受托人服务报酬;
③受托人在其认为必要时(包括但不限于在任一信托分配日受托人发现信托财产无法支付当个支付日应支付的税费时),有权提议召开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对涉及信托事务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并按照表决结果处理信托事务;
④受托人依据《信托合同》约定的方式,有权管理、运用、处分《信托合同》约定的信托财产;
⑤受托人在有利于信托目的实现的前提下,有权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委托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评级机构、审计师等机构代为处理相关的信托事务;
⑥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委托登记托管机构和支付代理机构提供资产支持证券的登记托管和本息兑付服务;
⑦受托人有权享有中国法律和《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与信托财产相关的权利;
⑧受托人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和《信托合同》的约定有权参与和了解资产筛选、确定、证券化方案的制定等信托设立前期全部过程,有权获取相关资料和信息;
⑨受托人有权要求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提供关于信托财产的信息资料,用于但不限于信托财产的一般管理、会计处理及对外信息披露等;
⑩受托人有权要求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配合受托人委任的审计师进行关于信托财产方面的审计工作;
⑪受托人有权要求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配合受托人委任的评级机构进行关于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的持续跟踪评级工作;
⑫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垫付的,就垫付的金额,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由信托财产予以偿还;
⑬《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交银国信作为受托机构负有如下义务:
①受托人应聘请法律、评级等中介服务机构,由该等中介服务机构对资产以尽职调查和出具意见书等方式进行审核。
②受托人将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将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支付给委托人。
③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受托人应妥善保存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名单(如有)。
④受托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对信托进行会计核算和报告。
⑤受托人应聘请评级机构对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跟踪评级。
⑥受托人应委托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含其分支机构)担任信托财产资金保管机构,并依照《信托合同》分别委托其他有业务资格的机构履行资产管理等其他受托职责。
⑦除《信托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有合理理由可以委托第三方履行的情形外,受托人应亲自处理信托事务,非经《信托合同》约定或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同意,不得变更《信托合同》项下所确定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
⑧受托人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和《信托合同》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⑨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受托人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信托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⑩受托人在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时,不得违反信托目的或者违背管理职责。因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处理信托事务不当,导致信托财产损失的,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赔偿责任;因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对第三人所负债务应当以固有财产承担。
⑪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合同》的约定,本着忠实于受益人最大利益的原则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管理的义务。
⑫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⑬受托人除依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取得受托人服务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受托人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
⑭受托人不得以信托账户、信托财产和/或相关账户记录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⑮受托人应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开管理,并将不同信托的财产分别记账,在任何时候都不得将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其持有的其他财产或资产相混同。
⑯受托人应妥为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保存期限自信托终止日起不得少于十五年。
⑰受托人应当按照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和《信托合同》的约定持续披露有关信托财产和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在委托人依《信托合同》的约定向其了解信托财产的相关情况时,受托人应积极配合并做出相应的说明。
⑱受托人应监督和督促其委托或聘请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恪尽职守地履行其各自的职能和义务。
⑲如受托人职责终止,受托人应妥善保管与信托相关的全部资料,并及时向新的受托人办理移交手续。
⑳《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贷款服务机构
(1)贷款服务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①贷款服务机构有权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和《服务合同》的约定,收取相应的基本服务费和超额奖励服务费(如有);
②贷款服务机构有权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和《服务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追究违约责任;
③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和《服务合同》的约定,贷款服务机构享有的其他权利。
(2)贷款服务机构负有如下义务:
①贷款服务机构应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和《服务合同》的约定,进行资产池维护和日常管理及处置回收;
②贷款服务机构应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和《服务合同》的约定,制定年度资产处置计划;
③贷款服务机构应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和《服务合同》的约定,制定资产处置方案;
④贷款服务机构应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和《服务合同》的约定,定期编制贷款服务机构报告;
⑤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和《服务合同》的约定,贷款服务机构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4、资金保管机构
(1)资金保管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①资金保管机构发现受托人的指令与《信托合同》、《主定义表》和《资金保管合同》约定相违背时有权拒绝执行,并要求其改正;受托人未能改正的,资金保管机构有权拒绝执行。由此给信托财产或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造成的损失,资金保管机构不承担责任;
②按时、足额收取服务报酬的权利;
③要求受托人提供所需文件和信息的权利;
④中国法律规定以及《资金保管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2)资金保管机构负有如下义务:
①配合受托人按规定以受托人的名义(代表信托)开立信托账户的义务;
②对信托账户中的资金进行安全保管的义务,不得将资金保管机构持有的任何其他资金与信托账户中的资金相混同。在《资金保管合同》项下,安全保管是指资金保管机构不挪用、不侵占信托财产;不具有资金保管机构保证信托财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含义;
③及时执行受托人发送的符合《资金保管合同》约定且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的义务;
④在收到受托人的书面请求后,应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向其提供某特定日营业时间结束前,和/或在请求日前一段时间内信托账户的账户信息;
⑤为审计师审计上年度受托机构报告之目的,资金保管机构应在其职责范围内提供必要的、合理的协助;
⑥提交保管报告的义务。资金保管机构应根据《资金保管合同》的有关约定,定期制作资金保管情况报告,提交给受托人;
⑦保存资料的义务。资金保管机构应妥善保存与资金保管义务相关的文件材料,期限为自《资金保管合同》终止日起不少于15年;
⑧中国法律规定和《资金保管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
5、主承销商
(1)主承销商享有如下权利:
①主承销商有权组织承销团并协调承销团的各项工作;
②主承销商有权按照《主承销协议》的约定协助发行人进行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及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不含发起机构自持的资产支持证券)簿记建档和集中配售工作;
③主承销商有权依据《主承销协议》约定在履行了主承销义务后获得承销报酬。
(2)主承销商负有如下义务:
①按照《主承销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余额包销的义务;
②熟悉《发行说明书》中所列的资产支持证券的类别和基本特征以及本次发行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③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中,严格遵守《发行说明书》的有关约定;
④主承销商应按照《主承销协议》的约定为投资人办理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认购手续;
⑤牵头主承销商应按《主承销协议》约定的划款期限将与余额包销对应的资产支持证券募集款项划至发行人指定的发行收入缴款账户内;
⑥根据发行人的要求,及时向发行人提供本次发行有关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主承销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金融许可证复印件以及主管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6、承销团成员
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承销团根据《承销团协议》的约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承销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并有权收取一定的报酬。
(四)个人住房贷款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各当事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如下:
1、发起机构/委托人
(1)交通银行作为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①有权获得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
②可以向受托人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风险及收支情况,并可以要求受托人及时做出相应说明及提供关于信托财产的信息资料;
③可以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④所适用的中国法律规定的和《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负有如下义务:
①委托人应对法律顾问、会计顾问、评级机构、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对资产池进行尽职调查和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和/或意见书的审核工作给予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尽量提供前述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工作所需的资料;
②委托人同意受托人按《信托合同》约定的方式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
③委托人应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赎回不合格资产;
④委托人有义务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就资产池已经设立为信托财产的相关事宜通知相关债务人;如资产涉及附属担保权益或抵债资产的,委托人应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办理必要的变更/转移登记或财产交付手续;
⑤在信托设立后,委托人对受托人履行信托义务应当予以必要配合;
⑥在信托设立后,如果委托人收到义务人支付的属于信托财产的资金,则委托人应立即将该资金无时滞地交付给届时受托人或其指定的贷款服务机构,归入信托财产;
⑦除根据《信托合同》将资产信托予受托人外,委托人不得将资产出售、质押、抵押、转让或转移给任何其他主体,不得采取其他行动损害受托人对资产或账户记录的所有权,不得在资产或相关账户记录上设立或允许存在任何担保;
⑧除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将抵押权或抵押权预告登记权益变更登记至受托人名下外,委托人不得办理抵押权或抵押权预告登记权益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不得同意抵押人在抵押资产上设定其他抵押担保,也不得放弃抵押权或抵押权预告登记权益;
⑨所适用的中国法律规定的和《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受托人
(1)交银国信作为受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①受托人有权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②受托人有权依据《信托合同》的约定获得受托人服务报酬;
③受托人在其认为必要时(包括但不限于在任一信托分配日受托人发现信托财产无法支付当个支付日应支付的税费时),有权提议召开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对涉及信托事务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并按照表决结果处理信托事务;
④受托人依据《信托合同》约定的方式,有权管理、运用、处分《信托合同》约定的信托财产;
⑤受托人在有利于信托目的实现的前提下,有权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委托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评级机构、审计师等机构代为处理相关的信托事务;
⑥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委托登记托管机构和支付代理机构提供资产支持证券的登记托管和本息兑付服务;
⑦受托人有权享有中国法律和《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与信托财产相关的权利;
⑧受托人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和《信托合同》的约定有权参与和了解资产池筛选、确定、证券化方案的制定等信托设立前期全部过程,有权获取相关资料和信息;
⑨受托人有权要求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提供关于信托财产的信息资料,用于但不限于信托财产的一般管理、会计处理及对外信息披露等;
⑩受托人有权要求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配合受托人委任的审计师进行关于信托财产方面的审计工作;
⑪受托人有权要求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配合评级机构进行关于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持续跟踪评级工作;
⑫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垫付的,就垫付的金额,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由信托财产予以偿还;
⑬所适用的中国法律规定的和《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交银国信作为受托人负有如下义务:
①受托人应聘请法律顾问、评级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对资产池以尽职调查和出具意见书等方式进行审核;
②受托人将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将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支付给委托人;
③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受托人应妥善保存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名单;
④受托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对信托进行会计核算和报告;
⑤受托人应聘请评级机构对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跟踪评级;
⑥受托人应委托有资质的商业银行担任信托财产资金保管机构,并依照《信托合同》分别委托其他有业务资格的机构履行资产池管理等其他受托职责;
⑦除《信托合同》另有约定外,受托人应亲自处理信托事务,非经《信托合同》约定或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同意,不得变更《信托合同》项下所确定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
⑧受托人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和《信托合同》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⑨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受托人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处分不同信托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⑩受托人在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时,不得违反信托目的或者违背管理职责。因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处理信托事务不当,导致信托财产损失的,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赔偿责任;因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对第三人所负债务应当以固有财产承担;
⑪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合同》的约定,本着忠实于受益人最大利益的原则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管理的义务;
⑫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⑬受托人除依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取得受托人服务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受托人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
⑭受托人不得以信托账户、信托财产和/或相关账户记录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⑮受托人应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开管理,并将不同信托的财产分别记账,在任何时候都不得将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其持有的其他财产或资产相混同;
⑯受托人应妥为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保存期限自信托终止日起不得少于十五年;
⑰受托人应当按照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和《信托合同》的约定持续披露有关信托财产和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在委托人依《信托合同》的约定向其了解信托财产的相关情况时,受托人应积极配合并做出相应的说明;
⑱受托人应监督和督促其委托或聘请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恪尽职守地履行其各自的职能和义务;
⑲如受托人职责终止,受托人应妥善保管与信托相关的全部资料,并及时向新的受托人办理移交手续;
⑳所适用的中国法律规定的和《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贷款服务机构
(1)贷款服务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①贷款服务机构有权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和《服务合同》的约定,收取相应的服务报酬;
②贷款服务机构有权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和《服务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追究违约责任;
③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和《服务合同》的约定,贷款服务机构享有的其他权利。
(2)贷款服务机构负有如下义务:
①贷款服务机构应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和《服务合同》的约定,进行资产池维护和日常管理及处置回收;
②贷款服务机构应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和《服务合同》的约定,制定年度资产处置计划;
③贷款服务机构应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和《服务合同》的约定,制定资产处置方案;
④贷款服务机构应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和《服务合同》的约定,定期编制贷款服务机构报告;
⑤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和《服务合同》的约定,贷款服务机构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4、资金保管机构
(1)资金保管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①监督受托人发送的指令的权利,有权暂不执行其认定为错误的受托人指令;
②收取服务报酬和费用支出的权利;
③要求受托人开立信托账户及执行受托人指令提供所需文件和信息的权利;
④中国法律规定以及《资金保管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资金保管机构负有如下义务:
①配合受托人(代表信托)开立信托账户的义务;
②对信托账户中的资金进行安全保管的义务,不得将资金保管机构持有的任何其他资金与信托账户中的资金相混同,但对于已划转出信托账户的资金以及处于资金保管机构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③根据《资金保管合同》约定,及时执行受托人发送的有效指令的义务,办理资金分配和划拨;
④根据《资金保管合同》的约定对受托人发送的指令进行审查义务。资金保管机构有义务根据《资金保管合同》的约定对受托人发送的指令进行审查。如认定受托人指令错误,应按《资金保管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⑤在收到受托人的书面请求后,应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向其提供某特定日营业时间结束前,和/或在请求日前一段时间内(或受托人要求的更短期间内)有关任何信托账户的账户信息;
⑥为审计师审计上年度受托机构报告之目的,根据审计师的合理要求,资金保管机构应在其职责范围内提供必要的、合理的协助,并保证其为此向审计师提供的资料真实和完整;
⑦提交期间资金保管报告的义务。资金保管机构应根据《资金保管合同》的有关约定,定期制作期间资金保管报告,提交给受托人;
⑧保存资料的义务。资金保管机构应妥善保存与资金保管义务相关的文件材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⑨配合交接的义务。当受托人或资金保管机构被更换时,资金保管机构应配合原受托人以及受托人或资金保管机构的继任者,交接资金保管的各项工作;
⑩如果评级机构中某一家调低资金保管机构的评级等级,资金保管机构在知晓后应立即通知《资金保管合同》对方;
⑪资金保管机构不得将信托账户内的资金用于抵偿受托人对资金保管机构的任何负债,并且,资金保管机构不得抵销、转移或预扣信托账户中的任何款项以清偿(或有条件地清偿)本项目任何参与方或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对资金保管机构的负债;
⑫中国法律规定和《资金保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主承销商
(1)主承销商享有如下权利:
①负责组织承销团并协调承销团的各项工作;
②按照主承销协议的约定协助受托人进行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及次级资产支持证券(不含发起机构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的簿记建档和集中配售工作;
③有权依据《主承销协议》约定在履行了主承销义务后获得承销报酬。
(2)主承销商负有如下义务:
①牵头主承销商依据《主承销协议》约定,应按时足额将本期资产支持证券的募集款项划入发行人收款账户;
②应按《主承销协议》约定履行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发起机构自持的资产支持证券除外)的余额包销义务;
③根据《主承销协议》约定及时向受托机构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预计信托账户设置
在信托设立日当日或之前,受托机构应根据《资金保管合同》的约定在资金保管机构开立一个独立的人民币信托专用账户(信托账户)。信托账户下设立四个一级分账户:“信托收款账户”、“信托付款账户”、“信托(流动性)储备账户”和“处置费用账户”;“信托付款账户”下设“信托分配(税收)账户”、“信托分配(费用和开支)账户”、“信托分配(证券)账户”三个二级分账户。账户设置图示如下:
注:预计信托账户设置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三、各交易条款设置
(一)信用卡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清仓回购条款说明
1、清仓回购的条件
清仓回购是委托人的一项选择权。在满足《信托合同》约定的条件的情况下,委托人可以按照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清仓回购。委托人进行清仓回购应满足下列条件:
(1)资产的未偿本金余额总和在回购起算日零时(00:00)降至初始起算日资产池余额的10%或以下或资产支持证券的未偿本金余额总和降至初始发行额的10%或以下;并且
(2)截至回购起算日零时(00:00)剩余资产的公允价值不少于以下A+B之和:A指在委托人发出《清仓回购通知书》所在收款期间届满后第一个支付日前一日全部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的未偿本金余额,及其已产生但未支付的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的利息总额加上信托应承担的税费、费用支出和服务报酬之和(贷款服务机构的超额奖励服务费除外)。B为以下(i)与(ii)之和,其中(i)为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未偿本金余额;(ii)为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通过如下公式计算所得的收益减去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累计获得分配的收益(包括累计获得分配的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固定资金成本)后的差额与零的孰高值:∑ni=1第 i日“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未偿本金余额”×【】%÷365;其中i为不小于1(含1)且小于n(不含n)的自然数,n的最大值取信托生效日(含该日)起至回购起算日(不含该日)止的实际天数。
2、清仓回购的步骤
当清仓回购条件满足时,委托人可以选择进行清仓回购。其实现步骤如下:
(1)委托人决定进行清仓回购的,应于作出决定所在的收款期间最后一日的前10个工作日之前(或受托人和委托人同意的更晚日期),向受托人发出关于清仓回购资产的书面通知(该通知应视为对受托人的要约邀请)。清仓回购的回购起算日为委托人向受托人发出《清仓回购通知书》的收款期间的第一日。
(2)收到委托人发出的《清仓回购通知书》后,受托人应不迟于发出《清仓回购通知书》所在收款期间最后一日的前5个工作日之前(或受托人和委托人同意的更晚日期)以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清仓回购价格,向委托人发出书面要约。书面要约中应记载清仓回购价格,并约定在委托人承诺后,受托机构将自回购起算日零时(00:00)起信托项下全部剩余资产池出售给委托人。
(3)如果委托人同意接受受托人发出的上述要约,则应在收到该要约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向受托人书面发出不可撤销的承诺通知,并抄送评级机构。委托人应于受托人发出的书面要约载明的期限内(但最晚不得晚于发出《清仓回购通知书》所在收款期间结束后的第一个处置收入转付日)将相当于清仓回购价格的资金扣除《信托合同》中约定的委托人可扣除的款项后的资金一次性支付至信托账户。
(4)自信托账户收到委托人支付的相当于清仓回购价格的资金之日,受托人自回购起算日起(含该日)对剩余资产池和相关账户记录的(现时的和未来的、实际的和或有的)权利、权益、利益和收益全部自动转让给委托人;自回购起算日起(含该日)资产池所产生的全部处置收入为委托人所有,如果贷款服务机构已经将发出《清仓回购通知书》所在收款期间产生的处置收入转付给受托人的,委托人可以从其支付的清仓回购价款扣除该等处置收入,如贷款服务机构尚未将发出《清仓回购通知书》所在收款期间产生的处置收入转付给受托人的,受托人可指示贷款服务机构向委托人交付该等处置收入。此外,在由委托人承担费用的前提下,受托人应协助委托人办理其合理地认为必要的全部变更登记和通知手续(如有)。
注:清仓回购的条款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二)信用卡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赎回交易条款
1、不合格资产的赎回通知
在信托期限内,如委托人、受托人或者贷款服务机构发现不合格资产,则委托人或贷款服务机构应在发现不合格资产后5个工作日内向受托人发出书面通知并加盖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公章;受托人有权通知委托人对前述不合格资产予以赎回。在受托人发出赎回不合格资产的通知时,受托人应出具相信用卡债权不合格的书面理由。
2、不合格资产的赎回流程
(1)如受托人提出赎回相应的不合格资产的书面要求,委托人应于发出该书面通知要求所在的收款期间后的第一个处置收入转付日,将等同于待赎回全部不合格资产的赎回价格的款项一次性划付到信托账户。但如果委托人在首个收款期间结束前赎回不合格资产,则应于回购起算日(该日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共同协商确定)将相当于赎回价格的款项一次性划付到信托账户。
(2)自回购起算日起(不含该日),①受托人对该不合格资产和相关账户记录的(现时的和未来的、实际的和或有的)权利、权益、利益和收益全部转让给委托人;②相关账户记录应由或被视为由作为受托人代理人的贷款服务机构交付给委托人。在委托人承担费用的前提下,受托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合理意见,协助委托人办理必要的所有变更登记和通知手续(如有)。
(3)在委托人从受托人处赎回相关不合格资产并支付相当于赎回价格的资金后,受托人不应就赎回的不合格资产要求委托人再承担任何责任。贷款服务机构应于相应的回购起算日日终确定每笔不合格资产的赎回价格并通知受托人。
(4)为避免疑义,双方同意并确认,截至回购起算日二十四时(24:00),该不合格资产产生的全部处置收入属于信托财产,应记入信托收款账户。
(5)如果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赎回要求持有异议,双方可以在受托人提出赎回要求的30日内进行友好协商。如果在该期限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可按《信托合同》的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6)因进行不合格资产赎回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7)除《信托合同》约定的情形外,委托人不对资产进行赎回。
注:赎回交易条款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三)信用卡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信托终止与清算
1、信托的终止
信托的信托期限自信托生效日起(含该日)至信托终止日(含该日)止,信托于信托终止日终止。
信托终止日系指下列任一情形发生之日:①信托之信托目的已经无法实现;②信托被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撤销、被认定为无效或被判决终止;③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或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命令终止信托;④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终止信托;⑤法定到期日届至;⑥全部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全部偿付完毕后,如届时贷款服务机构同时为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全部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就剩余全部信托财产的原状分配达成书面一致意见;⑦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完毕或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全部已被核销。
2、信托的清算
(1)受托人应于信托终止日后【90】日(或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同意的其他更晚日期)内完成非现金信托财产的清算:①清算合格投资;②按《信托合同》的约定清算除现金、存款及合格投资以外的信托财产;
(2)信托终止后若存在非现金信托财产(包括已按照《信托合同》约定被核销的资产),受托人应于信托终止日后及时制订非现金信托财产的清算方案(清算方案)或原状分配方案(如有),并于信托终止日后【60】日内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召集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由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就是否认可清算方案或原状分配方案(如有)作出决议,受托人应同时就清算产生的处置收入分配时间及其他与清算有关事项提请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做出决议。在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就信托财产的清算方案尚未形成决议之前,受托人仍应继续按照《信托合同》及其他交易文件约定的方式管理、处分和运用信托财产;
(3)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就清算方案或原状分配方案(如有)形成有效决议的,受托人应当按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认可的清算方案或原状分配方案(如有)处理非现金信托财产;如受托人按照有效的清算方案或原状分配方案(如有)在《信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仍无法执行,或者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未能就清算方案或原状分配方案(如有)形成有效决议的,则受托人有权将剩余资产池以公允价值转让给贷款服务机构,而无需经过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议。但在该等情形下,贷款服务机构并无购买剩余资产池的义务。全体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及委托人对受托人的处理方式及结果表示认可;
(4)信托终止后,受托人应当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以及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方式对处置收入进行分配。在信托终止日后,各档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按照信托终止日的票面利率计算;
(5)受托人应于信托财产清算完毕之日后【60】日内依法出具信托清算报告,该信托清算报告应经审计师的审计。审计师就信托清算报告出具审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应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披露经审计的信托清算报告,公告期为30日;
(6)信托清算报告公告期届满,信托终止日时资产支持证券未兑付完毕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未提出异议的,受托人就信托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因受托人的不当行为、重大过失、欺诈和违约而引起的责任除外。
注:信托终止与清算的条款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四)个人经营贷款/小微企业贷款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清仓回购条款说明
1、清仓回购的条件
清仓回购是委托人的一项选择权。在满足本款规定的条件的情况下,委托人可以按照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清仓回购。委托人进行清仓回购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资产的未偿本金余额总和在回购起算日回购时点降至初始起算日封包时点资产池余额的10%或以下或资产支持证券的未偿本金余额总和降至初始发行额的10%或以下;并且
(2)截至回购起算日回购时点剩余资产的公允价值不低于以下A+B之和:A指在委托人发出《清仓回购通知书》所在收款期间届满后第一个支付日前一日全部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的未偿本金余额,及其已产生但未支付的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的利息总额加上信托应承担的税收、费用支出和服务报酬(贷款服务机构的超额奖励服务费除外)之和。B为在委托人发出《清仓回购通知书》所在收款期间届满后第一个支付日前一日以下(i)与(ii)之和,其中(i)为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的未偿本金余额;(ii)为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的未偿本金余额偿还完毕后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固定资金成本的估值减去已经偿还的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固定资金成本后的差额。
2、清仓回购的步骤
当清仓回购条件满足时,委托人可以选择进行清仓回购。其实现步骤如下:
(1)委托人决定进行清仓回购的,应于作出决定所在的收款期间最后一日的前10个工作日之前(或受托人和委托人同意的更晚日期),向受托人发出关于清仓回购资产的书面通知(该通知应视为对受托人的要约邀请)。清仓回购的回购起算日为委托人向受托人发出清仓回购通知书所在收款期间前一个收款期间的最后一日。
(2)收到委托人发出的《清仓回购通知书》后,受托人应不迟于发出《清仓回购通知书》所在收款期间最后一日的前5个工作日之前(或受托人和委托人同意的更晚日期),以资产的公允价值(受托人有权聘请第三方评估公司对资产池届时的公允价值进行评估,由此产生的评估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作为清仓回购价格,向委托人发出书面要约。书面要约中应记载清仓回购价格,并约定在委托人承诺后,受托人将自回购起算日回购时点起信托项下全部剩余资产出售给委托人。
(3)如果委托人同意接受受托人发出的上述要约,则应在收到该要约通知后4个工作日内,向受托人书面发出不可撤销的承诺通知,并抄送评级机构。委托人应于受托人发出的书面要约载明的期限内(但最晚不得晚于发出《清仓回购通知书》所在收款期间结束后的第一个处置收入转付日)将相当于清仓回购价格的资金扣除委托人可扣除的款项后的资金一次性支付至信托账户。
(4)自信托账户收到委托人支付的相当于清仓回购价格的资金之日,受托人自回购起算日回购时点起对剩余资产和相关账户记录的(现时的和未来的、实际的和或有的)权利、权益、利益和收益全部自动转让给委托人;自回购起算日回购时点起资产所产生的全部处置收入为委托人所有,如果贷款服务机构已经将回购起算日回购时点之后产生的处置收入转付给受托人的,委托人可以从其支付的清仓回购价款扣除该等处置收入,如贷款服务机构尚未将回购起算日回购时点之后产生的处置收入转付给受托人的,受托人可指示贷款服务机构向委托人交付该等处置收入。此外,在由委托人承担费用的前提下,受托人应协助委托人办理其合理地认为必要的全部变更登记和通知手续(如有)。
注:清仓回购的条款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五)个人经营贷款/小微企业贷款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赎回交易条款
1、不合格资产的赎回通知
在信托期限内,如委托人、受托人或者贷款服务机构发现不合格资产,则委托人或贷款服务机构应在发现不合格资产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受托人;受托人有权通知委托人对前述不合格资产予以赎回。在受托人发出赎回不合格资产的通知时,受托人应出具相关资产不合格的书面理由。
2、不合格资产的赎回流程
(1)如受托人提出赎回相应的不合格资产的书面要求,委托人应于发出该书面通知要求所在的收款期间后的第一个处置收入转付日,将等同于待赎回全部不合格资产的赎回价格的款项一次性划付到信托账户。但如果委托人在首个收款期间结束前赎回不合格资产,则应于回购起算日(该日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共同协商确定)将相当于赎回价格的款项一次性划付到信托账户。
(2)自回购起算日回购时点起,(1)受托人对该不合格资产和相关账户记录的(现时的和未来的、实际的和或有的)权利、权益、利益和收益全部转让给委托人;(2)相关账户记录应由或被视为由作为受托人代理人的贷款服务机构交付给委托人。在委托人承担费用的前提下,受托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合理意见,协助委托人办理必要的所有变更登记和通知手续(如有)。
(3)在委托人从受托人处赎回相关不合格资产并支付相当于赎回价格的资金后,受托人不应就赎回的不合格资产要求委托人再承担任何责任。贷款服务机构应于相应的回购起算日日终确定每笔不合格资产的赎回价格并通知受托人。
(4)为免疑义,双方同意并确认,截至回购起算日回购时点,该不合格资产产生的全部处置收入属于信托财产,应将处置收入记入信托收款账户。
(5)如果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赎回要求持有异议,双方可以在受托人提出赎回要求的30日内进行友好协商。如果在该期限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可按《信托合同》的规定将争议提交诉讼解决。
(6)因进行不合格资产赎回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7)除《信托合同》约定的情形外,委托人不对资产进行赎回。
注:赎回交易条款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六)个人经营贷款/小微企业贷款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信托终止与清算
1、信托的终止
信托的信托期限自信托生效日起(含该日)至信托终止日(不含该日)止,信托在以下任一情形发生之日(信托终止日)终止:
(1)信托之信托目的已经无法实现;
(2)信托被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撤销、被认定为无效或被判决终止;
(3)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或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命令终止信托;
(4)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终止信托;
(5)法定到期日届至;
(6)全部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全部偿付完毕后,如届时贷款服务机构同时为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全部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就剩余全部信托财产的原状分配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7)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含清仓回购)或全部已被核销。
2、信托的清算
(1)受托人应于信托终止日后【120】日(或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同意的其他更晚日期)内完成非现金信托财产的清算:(i)清算合格投资;(ii)按《信托合同》的规定清算除现金、存款及合格投资以外的信托财产。
(2)信托终止后若存在非现金信托财产,在贷款服务机构适格前提下,受托人有权提议将剩余资产池以公允价值转让给贷款服务机构,但受托人应事先将该处置方案及公允价值通知信托终止时的全体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经全体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对该处置方案及公允价值一致同意的(如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未在通知约定的时间内书面回复,则视为同意),贷款服务机构有权优先以公允价值受让剩余资产池。
(3)如信托终止时的全体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无法就《信托合同》的约定达成一致意见的,受托人应于信托终止日后15个工作日制订非现金信托财产的清算方案(包括对资产进行核销的方案)(清算方案),并于信托终止日后60个工作日内按照《信托合同》第19条的规定召集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由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就是否认可清算方案作出决议,受托人应同时就清算产生的处置收入分配时间及其他与清算有关事项提请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做出决议。在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就信托财产的清算方案尚未形成决议之前,受托人仍应继续按照《信托合同》及其他交易文件规定的方式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4)如果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否定某类资产的清算方式,则其对该类资产清算方式的否定不影响其他类资产仍按照受托人提出的清算方案进行清算。对某类资产的清算方案提出反对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应在反对的同时向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提出一个优于清算方案的报价,无论该报价系以电子邮件或书面方式作出,该报价经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议批准且参会的全体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代表和受托人在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会议记录上签字后即视为各方就该类资产的清算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对全体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受托人和提出报价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具有约束力。如报价系以电子邮件方式作出,提出该报价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应在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召开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受托人提交一份与电子邮件方式报价内容一致的经正式签字并盖章的书面报价方案,供受托人存档。为免疑义,该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是否提交书面报价方案并不改变经各方确认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会议记录所记载的相关清算方案的效力。如后续该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未最终履行该报价方案,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信托和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实际损失。
(5)在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召开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情况下,如果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就清算方案形成有效决议,受托人应当按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认可的清算方案清算非现金信托财产(包括对资产进行核销);如受托人按照有效的清算方案在《信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仍无法完成非现金信托财产变现的,或者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未能就清算方案形成有效决议的,则受托人有权自行或委托贷款服务机构通过拍卖、招标、挂牌交易等公开方式整体或拆分处置非现金信托财产,而无需经过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议。全体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及委托人对受托人的处理方式及结果表示认可。
(6)受托人有权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和《信托合同》的约定对资产进行核销。如被核销的资产产生处置收入,则应当计入处置收入并按照交易文件的约定转付至信托账户。
(7)受托人应当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以及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方式对处置收入进行分配。在信托终止日后,各档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按照信托终止日的票面利率计算。
(8)受托人应于信托财产清算完毕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依法出具信托清算报告,该信托清算报告应经审计师的审计。审计师就信托清算报告出具审计报告后 5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应按照《信托合同》第21条的规定披露经审计的信托清算报告,公告期为30日。
(9)信托清算报告公告期届满,信托终止日时资产支持证券未兑付完毕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未提出异议的,受托人就信托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因受托人的不当行为、重大过失、欺诈和违约而引起的责任除外。
注:信托终止与清算的条款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七)个人住房贷款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清仓回购条款说明
1、清仓回购的条件
清仓回购是委托人的一项选择权。在满足《信托合同》约定的条件的情况下,委托人可以按照公允市场价值进行清仓回购。委托人进行清仓回购应满足下列条件:
(1)资产的未偿本金余额总和在回购起算日零时(00:00)降至初始起算日资产池余额的10%或以下或资产支持证券的未偿本金余额总和降至初始发行额的10%或以下;并且
(2)截至回购起算日零时(00:00)剩余资产的公允价值不少于以下A+B之和:A指在委托人发出《清仓回购通知书》所在收款期间届满后第一个支付日前一日全部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未偿本金余额,及其已产生但未支付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利息总额加上信托应承担的税费、费用支出和服务报酬(贷款服务机构的超额奖励服务费除外)之和。B为以下(i)与(ii)之和,其中(i)为截至回购起算日后第一个支付日前一日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未偿本金余额;(ii)为截至回购起算日后第一个支付日前一日,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固定资金成本减去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累计获得分配的收益后的差额与零的孰高值。
2、清仓回购的步骤
当清仓回购条件满足时,委托人可以选择进行清仓回购。其实现步骤如下:
(1)委托人决定进行清仓回购的,应于作出决定所在的收款期间最后一日的前15个工作日前(或受托人和委托人同意的更晚日期),向受托人发出关于清仓回购资产的书面通知(该通知应视为对受托人的要约邀请),并抄送评级机构。清仓回购的回购起算日为委托人向受托人发出《清仓回购通知书》的收款期间的第一日。
(2)受托人收到《清仓回购通知书》后,应不迟于所在收款期间最后一日的前10个工作日前(或受托人和委托人同意的更晚日期),以剩余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清仓回购价格,向委托人发出书面要约。书面要约中应记载清仓回购价格,并约定在委托人承诺后,受托人将自回购起算日零时(00:00)起信托项下全部剩余资产池出售给委托人。
(3)如果委托人同意接受受托人发出的上述要约,则应在收到该要约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受托人书面发出不可撤销的承诺通知,并抄送评级机构。委托人应于受托人发出的书面要约载明的期限内(但最晚不得晚于发出《清仓回购通知书》所在收款期间结束后的第一个处置收入转付日)将相当于清仓回购价格的资金扣除委托人可扣除的款项后的资金一次性支付至信托账户。
(4)自信托账户收到委托人支付的相当于清仓回购价格的资金之日,受托人自回购起算日起(含该日)对剩余资产池和相关账户记录的(现时的和未来的、实际的和或有的)权利、权益、利益和收益全部自动转让给委托人;自回购起算日起(含该日)资产池所产生的全部处置收入为委托人所有,如贷款服务机构已经将发出《清仓回购通知书》所在收款期间产生的处置收入转付给受托人的,委托人可以从其支付的清仓回购价款扣除该等处置收入,如贷款服务机构尚未将发出《清仓回购通知书》所在收款期间产生的处置收入转付给受托人的,受托人可指示贷款服务机构向委托人交付该等处置收入。此外,在由委托人承担费用的前提下,受托人应协助委托人办理其合理地认为必要的全部变更登记和通知手续(如有)。
(5)为免疑义,因清仓回购而对剩余资产进行评估的评估费用,应在贷款服务机构根据《服务合同》约定所收取的服务报酬中列支。
注:清仓回购的条款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八)个人住房贷款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赎回交易条款
1、不合格资产的赎回通知
在信托期限内,如委托人、受托人或者贷款服务机构发现不合格资产,则委托人或贷款服务机构应在发现不合格资产后5个工作日内向受托人发出书面通知并加盖委托人或贷款服务机构公章以告知受托人;受托人有权通知委托人对前述不合格资产予以赎回。在受托人发出赎回不合格资产的通知时,受托人应出具相关资产不合格的书面理由。
2、不合格资产的赎回流程
如受托人提出赎回相应的不合格资产的书面要求,委托人应于发出该书面通知要求所在的收款期间后的第一个处置收入转付日,将等同于待赎回全部不合格资产的赎回价格的款项一次性划付到信托账户。
自回购起算日二十四点(24:00)起,(1)受托人对该不合格资产和相关账户记录的(现时的和未来的、实际的和或有的)权利、权益、利益和收益全部转让给委托人;(2)相关账户记录应由或被视为由作为受托人代理人的贷款服务机构交付给委托人。在委托人承担费用的前提下,受托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合理意见,协助委托人办理必要的所有变更登记和通知手续(如有)。
在委托人从受托人处赎回相关不合格资产并支付相当于赎回价格的资金后,受托人不应就赎回的不合格资产要求委托人再承担任何责任。贷款服务机构应于相应的回购起算日日终确定每笔不合格资产的赎回价格并通知受托人,并在相应的贷款服务机构报告中加以说明。
为免疑义,双方同意并确认,截至回购起算日二十四点(24:00),该不合格资产产生的全部处置收入属于信托财产,应记入信托收款账户。
如果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赎回要求持有异议,双方可以在受托人提出赎回要求的30日内进行友好协商。如果在该期限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可按《信托合同》第24条的约定将争议提交诉讼解决。
因进行不合格资产赎回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除《信托合同》约定的情形外,委托人不对资产进行赎回。
注:赎回交易条款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九)个人住房贷款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信托终止与清算
1、信托的终止
信托的信托期限自信托生效日(含该日)起至信托终止日(不含该日)止,信托于信托终止日终止。
信托终止日系指下列任一情形发生之日:①信托之信托目的已经无法实现;②信托被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撤销、被认定为无效或被判决终止;③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命令终止信托;④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终止信托;⑤法定到期日届至;⑥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完毕(含清仓回购)或全部已被核销。
2、信托的清算
(1)受托人应于信托终止日后120日(或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同意的其他更晚日期)内完成信托财产的清算:(i)清算合格投资;(ii)按《信托合同》第14.2.2款约定清算除现金、存款及合格投资以外的信托财产(即非现金信托财产)。
(2)信托终止后若存在非现金信托财产(包括已被核销的资产),受托人应于信托终止日后及时制订非现金信托财产的清算方案(清算方案),受托人可根据对资产的分类分别制定不同类资产的清算方案,并于信托终止日后60日内按照《信托合同》第19条的约定召集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并提前8个工作日将清算方案送达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由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就是否认可清算方案作出决议。
(3)如果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否定某类资产的清算方案,则其对该类资产清算方案的否定不影响其他类资产仍按照受托人提出的清算方案进行清算。对某类资产的清算方案提出反对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应在反对的同时向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提出一个优于清算方案的报价,无论该报价系以口头或书面方式作出,该报价经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议批准且参会的全体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代表和受托人在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会议记录上签字后即视为各方就该类资产的清算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对全体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受托人和提出报价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具有约束力。如报价系以口头方式作出,提出该报价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应在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召开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受托人提交一份与口头报价内容一致的经正式签字并盖章的书面报价方案,供受托人存档。为免疑义,该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是否提交书面报价方案并不改变经各方确认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会议记录所记载的相关清算方案的效力。如后续该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未最终履行该报价方案,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信托和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实际损失。
(4)受托人应同时就清算产生的处置收入分配时间及其他与清算有关事项提请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做出决议。在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就信托财产的清算方案尚未形成决议之前,受托人仍应继续按照《信托合同》及其他交易文件约定的方式管理、处分和运用信托财产。如受托人按照有效的清算方案在第14.2.1款约定的时间内仍无法完成非现金信托财产的变现的,或者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未能就清算方案形成有效决议的,则受托人有权将剩余资产池以公允价值转让给贷款服务机构,而无需经过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议。全体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及委托人对受托人的处理方式及结果表示认可。前述公允价值系指评估机构或届时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认可的评估机构所确定的剩余资产池的评估价值。
(5)信托终止后,受托人应当按照《信托合同》第11.6款以及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方式对处置收入进行分配。在信托终止日后,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按照信托终止日的票面利率计算。
(6)受托人应于信托财产清算完毕之日后60日内依法出具信托清算报告,该信托清算报告应经审计师的审计。审计师就信托清算报告出具审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应按照《信托合同》第21条的约定披露经审计的信托清算报告,公告期为30日。
(7)信托清算报告公告期届满,信托终止日时资产支持证券未兑付完毕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未提出异议的,受托人就信托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因受托人的不当行为、重大过失、欺诈和违约而引起的责任除外。
注:信托终止与清算的条款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四、各触发条件设置
(一)信用卡不良资产证券化触发条件设置
1、违约事件:系指以下任一事件:
(1)信托财产在支付日后【5】个工作日内(或在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允许的宽限期内)不能足额支付当时存在的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应付未付利息的;
(2)信托财产在法定到期日后【10】个工作日内(或在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允许的宽限期内)不能足额支付当时应偿付但尚未清偿的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本金的。
(3)受托人发生丧失清偿能力事件或者无法履行其在交易文件下的义务,且未能根据交易文件为信托指派另一个受托机构;
(4)受托人违反其在《信托合同》或其为一方的其他交易文件项下的任何重要义务、条件或条款(对资产支持证券支付本金或利息的义务除外),且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合理地认为该等违约(i)无法补救,或(ii)虽然可以补救,但在该等违约发生后30日内未能得到补救,或(iii)虽然可以根据交易文件的约定以替换受托人的方式进行补救,但未能在违约发生后90日内替换受托人;
(5)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合理地认为受托人在《信托合同》或其作为一方的其他交易文件中所做的任何陈述和保证,在做出时或经证实在做出时便有重大不实或误导成分,并且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合理地认为该等违约(i)无法补救,或(ii)虽然可以补救,但在该等违约发生后30日内未能补救,或(iii)虽然可以根据交易文件的约定以替换受托人的方式进行补救,但未能在违约发生后90日内替换受托人。
以上(1)至(3)项所列的任一事件发生时,违约事件视为已在该事件发生之日发生。发生以上(4)项至(5)项所列的任何一起事件时,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应决定是否宣布发生违约事件,并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告知受托人、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登记托管机构、支付代理机构和评级机构。
2、权利完善事件:系指以下任何事件:
(1)发生任一贷款服务机构解任事件,导致贷款服务机构被解任;
(2)贷款服务机构不具备任一必备评级等级;
(3)委托人不具备任一必备评级等级;或者
(4)委托人发生任何一起丧失清偿能力事件。
3、受托人解任事件:系指以下任一事件:
(1)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违背其在《信托合同》项下的职责,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议解任受托人的;
(2)受托人未能实质性遵守或履行《信托合同》或其他交易文件中规定的有关受托人的承诺或义务;
(3)受托人实质性地违反其在《信托合同》或其他交易文件中所作的陈述和保证;
(4)受托人不再符合受托人合格标准;
(5)受托人发生任一丧失清偿能力事件;
(6)因欺诈、违约、故意不当行为或疏忽被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解任。
4、贷款服务机构解任事件:系指以下任一事件:
(1)贷款服务机构未能于处置收入转付日根据《服务合同》按时付款(除非由于贷款服务机构不能控制的技术故障、计算机故障或电汇支付系统故障导致未能及时付款,而经受托人同意处置收入转付日顺延),且在处置收入转付日或顺延后的【5】个工作日内仍未付款;
(2)贷款服务机构停止经营或明确表示停止经营其信用卡业务;
(3)发生与贷款服务机构有关的丧失清偿能力事件;
(4)贷款服务机构未能保持履行《服务合同》项下实质性义务所需的资格、许可、批准、授权、和/或同意,或上述资格、许可、批准、授权、和/或同意被中止、收回或撤销;
(5)贷款服务机构未能按时提供期间贷款服务报告或相关会计年度的年度贷款服务报告(除非由于贷款服务机构不能控制的技术故障、计算机故障或电汇支付系统故障导致未能及时提供,而经受托人同意贷款服务机构提供期间贷款服务报告或年度贷款服务报告的日期延后),且在其应当提供报告的最晚日期或顺延后的5个工作日内仍未提交;
(6)贷款服务机构严重违反:(i)除付款义务和提供报告义务以外的其它义务;(ii)贷款服务机构在交易文件中所做的任何陈述和保证,且在贷款服务机构实际得知(不管是否收到受托人的通知)该等违约行为后,该行为仍持续超过【30】个工作日,以致对信托财产的回收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7)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合理认为已经发生与贷款服务机构有关的重大不利变化;
(8)仅在交通银行为贷款服务机构时,贷款服务机构在信托生效日后【90】日内,未能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所有账户记录原件以及与上述账户记录相关的所有文件进行保管;
(9)在将对贷款服务报告执行商定程序的报告的结果书面通知贷款服务机构后的【90】日内,受托人合理地认为:(i)对贷款服务报告执行商定程序的报告表明贷款服务机构已经实质性违反其在任何交易文件中所做的陈述或保证;或(ii)上述审阅结果不令人满意,并且在上述(i)或(ii)中的任一种情况中,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合理认为已经发生重大不利影响;
(10)受托人根据《服务合同》的约定,提出针对贷款服务机构对资产池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及处置回收的合理意见或建议(包括但不限于对年度资产处置计划和贷款服务报告的合理修改意见等)时,贷款服务机构拒不执行且没有合理理由,导致对资产池的回收产生不利影响等损害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11)受托人合理认为贷款服务机构存在违反《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且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认定将导致对资产池的回收产生不利影响等损害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资金保管机构解任事件:系指以下任一事件:
(1)资金保管机构丧失担任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的资金保管机构的法定条件;
(2)除《资金保管合同》另有约定以外,资金保管机构没有根据《资金保管合同》的约定,按照受托人的指令转付信托账户中的资金,且经受托人书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仍未纠正的;
(3)资金保管机构实质性地违反了其在《资金保管合同》项下除资金拨付之外的任何其他义务,且该等违约行为自发生之日起持续超过【15】个工作日;
(4)资金保管机构在《资金保管合同》或其提交的其他文件中所作的任何陈述、证明或保证,被证明在做出时在任何重要方面是虚假或错误的;
(5)资金保管机构不具备任一必备评级等级;
(6)发生与资金保管机构有关的丧失清偿能力事件。
6、丧失清偿能力事件:就委托人、受托人、贷款服务机构、后备贷款服务机构及资金保管机构而言,系指以下任一事件:
(1)经国务院金融业监管机构(如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下同)同意,上述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或国务院金融业监管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对上述机构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的申请;
(2)其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布上述机构破产且该等申请未在120个工作日内被驳回或撤诉;
(3)上述机构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向国务院金融业监管机构申请解散;
(4)国务院金融业监管机构根据《金融机构撤销条例》规定责令上述机构解散;
(5)国务院金融业监管机构公告将上述机构接管;
(6)上述机构不能或宣布不能按期偿付债务;或根据应适用的中国法律被视为不能按期偿付债务;
(7)上述机构停止或威胁停止继续经营其主营业务。
(二)个人经营贷款/小微企业贷款不良资产证券化触发条件设置
1、违约事件:系指以下任一事件:
(1)信托财产在支付日后5个工作日内(或在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允许的宽限期内)不能足额支付当时存在的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应付未付利息的;
(2)信托财产在法定到期日后10个工作日内(或在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允许的宽限期内)不能足额支付当时应偿付但尚未清偿的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和/或利息的。
2、权利完善事件:系指以下任何事件:
(1)发生任何一起贷款服务机构解任事件,导致贷款服务机构被解任;
(2)贷款服务机构不具备任一必备评级等级;
(3)委托人不具备任一必备评级等级;
(4)委托人发生任何一起丧失清偿能力事件。
3、受托人解任事件:系指以下任一事件:
(1)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违背其在《信托合同》项下的职责,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议解任受托人的;
(2)受托人未能实质性遵守或履行《信托合同》或其他交易文件中规定的有关受托人的承诺或义务;
(3)受托人实质性地违反其在《信托合同》或其他交易文件中所作的任何陈述和保证;
(4)受托人不再符合受托人合格标准;
(5)受托人发生任何丧失清偿能力事件;
(6)因欺诈、违约、故意不当行为或疏忽被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解任。
4、贷款服务机构解任事件:系指以下任一事件:
(1)贷款服务机构未能于处置收入转付日根据《服务合同》按时付款(除非由于贷款服务机构不能控制的技术故障、计算机故障或电汇支付系统故障导致未能及时付款,而经受托人同意处置收入转付日顺延),且在处置收入转付日或顺延后的3个工作日内仍未付款;
(2)贷款服务机构停止或明确表示将停止其【个人经营贷款/小微企业贷款】业务;
(3)发生与贷款服务机构有关的丧失清偿能力事件;
(4)贷款服务机构未能保持履行《服务合同》项下实质性义务所需的资格、许可、批准、授权和/或同意,或上述资格、许可、批准、授权和/或同意被中止、收回或撤销;
(5)贷款服务机构未能于服务机构报告日当日或之前交付相关收款期间的贷款服务机构报告(除非由于贷款服务机构不能控制的技术故障、计算机故障或电汇支付系统故障导致未能及时提供,而经受托人同意服务机构报告日顺延),且在服务机构报告日或顺延后的3个工作日内仍未提交;
(6)贷款服务机构严重违反:(i)除付款义务和提供报告义务以外的其他义务;(ii) 贷款服务机构在交易文件中所做的任何陈述和保证,且在贷款服务机构实际得知(不管是否收到受托人的通知)该等违约行为后,该行为仍持续超过30个工作日,以致对资产池的回收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7)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合理认为已经发生与贷款服务机构有关的重大不利变化;
(8)仅在交通银行为贷款服务机构时,贷款服务机构在信托生效日后90日内,未能按照受托人的要求,对《服务合同》指明的所有账户记录原件以及与上述账户记录相关的所有文件按《服务合同》的约定进行保管;
(9)在将对贷款服务机构报告执行商定程序的报告的审阅结果书面通知贷款服务机构后的90日内,受托人合理地认为:(i)贷款服务机构已经实质性违反其在任何交易文件中所做的陈述或保证;或(ii)审阅结果无法令人满意时,受托人应立即通知贷款服务机构。贷款服务机构在接到该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受托人书面出具回复意见。如果受托人对贷款服务机构的书面回复意见仍不满意,则受托人将上述相关事项提交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议,且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合理认为已经发生重大不利影响;
(10)受托人合理认为贷款服务机构存在违反《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导致对资产池的回收产生不利影响等损害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资金保管机构解任事件:系指以下任一事件:
(1)资金保管机构总行被依法取消了资产证券化资金保管机构的资格;
(2)除《资金保管合同》另有规定以外,资金保管机构没有根据《资金保管合同》的规定,按照受托人的指令转付信托账户中的资金,且经受托人书面通知后 3个工作日内,仍未纠正的;
(3)资金保管机构实质性地违反了其在《资金保管合同》项下除资金拨付之外的任何其他义务,且该等违约行为自发生之日起持续超过15个工作日;
(4)资金保管机构在《资金保管合同》或其提交的其他文件中所作的任何陈述、证明或保证,被证明在做出时在任何重要方面是虚假或错误的;
(5)资金保管机构总行不具备任一必备评级等级;
(6)发生与资金保管机构总行有关的丧失清偿能力事件。
6、权利完善通知:系指为完善受托机构在资产中的全部或部分权益而向义务人递交的通知。该通知须采用《信托合同》所规定的格式或其他届时应适用的法律所认可的格式。
7、丧失清偿能力事件:就委托人、受托人、贷款服务机构、后备贷款服务机构及资金保管机构而言,系指以下任一事件:
(1)经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如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下同)同意,上述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或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对上述机构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的申请;
(2)其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布上述机构破产且该等申请未在120个工作日内被驳回或撤诉;
(3)上述机构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向国务院金融业监管机构申请解散;
(4)国务院金融业监管机构根据《金融机构撤销条例》规定责令上述机构解散;
(5)国务院金融业监管机构公告将上述机构接管;
(6)上述机构不能或宣布不能按期偿付债务;或根据应适用的法律被视为不能按期偿付债务;或
(7)上述机构停止或威胁停止继续经营其主营业务。
(三)个人住房贷款不良资产证券化触发条件设置
1、违约事件:系指以下任一事件:
(1)信托财产在支付日后5个工作日内(或在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允许的宽限期内)不能足额支付当时存在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应付未付利息的;
(2)信托财产在法定到期日后10个工作日内(或在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允许的宽限期内)不能足额支付当时应偿付但尚未清偿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本金的;
(3)受托人发生丧失清偿能力事件或者无法履行其在交易文件下的义务,且未能根据交易文件为信托指派另一个受托机构;
(4)受托人违反其在《信托合同》或其为一方的其他交易文件项下的任何重要义务、条件或条款(对资产支持证券支付本金或利息的义务除外),且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合理地认为该等违约①无法补救,或②虽然可以补救,但在该等违约发生后30日内未能得到补救,或③虽然可以根据交易文件的约定以替换受托人的方式进行补救,但未能在违约发生后90日内替换受托人;
(5)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合理地认为受托人在《信托合同》或其作为一方的其他交易文件中所做的任何陈述和保证,在做出时或经证实在做出时便有重大不实或误导成分,并且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合理地认为该等违约①无法补救,或②虽然可以补救,但在该等违约发生后30日内未能补救,或③虽然可以根据交易文件的约定以替换受托人的方式进行补救,但未能在违约发生后90日内替换受托人。
以上(1)至(3)项所列的任一事件发生时,违约事件视为已在该事件发生之日发生。发生以上(4)项至(5)项所列的任何一起事件时,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应决定是否宣布发生违约事件,并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告知受托人、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登记托管机构、支付代理机构和评级机构。
2、权利完善事件:系指以下任一事件:
(1)发生任一贷款服务机构解任事件,导致贷款服务机构被解任;
(2)贷款服务机构丧失任一必备评级等级;
(3)委托人丧失任一必备评级等级;
(4)委托人发生任何一起丧失清偿能力事件。
3、受托人解任事件:系指以下任一事件:
(1)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违背其在《信托合同》项下的职责,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议解任受托人的;
(2)受托人未能实质性遵守或履行《信托合同》或其他交易文件中约定的有关受托人的承诺或义务;
(3)受托人实质性地违反其在《信托合同》或其他交易文件中所作的陈述和保证;
(4)受托人不再符合受托人合格标准;
(5)受托人发生任一丧失清偿能力事件;
(6)因欺诈、违约、故意不当行为或疏忽被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解任。
4、贷款服务机构解任事件:系指以下任一事件:
(1)贷款服务机构未能于处置收入转付日根据《服务合同》按时付款(除非贷款服务机构不能控制的技术故障、计算机故障或电汇支付系统故障导致未能及时付款,而经受托人同意处置收入转付日顺延),且在处置收入转付日或顺延后的5个工作日内仍未付款;
(2)贷款服务机构停止经营或明确表示停止经营其业务;
(3)发生与贷款服务机构有关的丧失清偿能力事件;
(4)贷款服务机构未能保持履行《服务合同》项下实质性义务所需的资格、许可、批准、授权、和/或同意,或上述资格、许可、批准、授权、和/或同意被中止、收回或撤销;
(5)贷款服务机构未能按时提供相关期间贷款服务机构报告或相关会计年度的年度贷款服务机构报告(除非由于贷款服务机构不能控制的技术故障、计算机故障或电汇支付系统故障导致未能及时提供,而经受托人同意贷款服务机构提供期间贷款服务机构报告或年度贷款服务机构报告的日期延后),且在其应当提供报告的最晚日期或顺延后的5个工作日内仍未提交;
(6)贷款服务机构严重违反:①除付款义务和提供报告义务以外的其它义务;②贷款服务机构在交易文件中所做的任何陈述和保证,且在贷款服务机构实际得知(不管是否收到受托人的通知)该等违约行为后,该行为仍持续超过30个工作日,以致对信托财产的回收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7)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合理认为已经发生与贷款服务机构有关的重大不利变化;
(8)仅在交通银行为贷款服务机构时,贷款服务机构在信托生效日后90日内,未能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所有账户记录原件以及与上述账户记录相关的所有文件进行保管;
(9)在将执行商定程序的报告的结果书面通知贷款服务机构后的90日内,受托人合理地认为:①执行商定程序的报告表明贷款服务机构已经实质性违反其在任何交易文件中所做的陈述或保证;或②上述审阅结果不令人满意,并且在上述①或②中的任一种情况中,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合理认为已经发生重大不利影响;
(10)受托人根据《服务合同》的约定,提出针对贷款服务机构对资产池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及处置回收的合理意见或建议(包括但不限于对年度资产处置计划和贷款服务机构报告的合理修改意见等)时,贷款服务机构拒不执行且没有合理理由,且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认定将导致对资产池的回收产生不利影响等损害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11)受托人合理认为贷款服务机构存在违反《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且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认定将导致对资产池的回收产生不利影响等损害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资金保管机构解任事件:系指以下任一事件:
(1)资金保管机构丧失担任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的资金保管机构的法定条件;
(2)除《资金保管合同》另有约定以外,资金保管机构没有根据《资金保管合同》的约定,按照受托人的指令转付信托账户中的资金,且经受托人书面通知后 3个工作日内,仍未纠正的;
(3)资金保管机构实质性地违反了其在《资金保管合同》项下除资金拨付之外的任何其他义务,且该等违约行为自发生之日起持续超过15个工作日;
(4)资金保管机构在《资金保管合同》或其提交的其他文件中所作的任何陈述、证明或保证,被证明在做出时在任何重要方面是虚假或错误的;
(5)资金保管机构丧失任一必备评级等级;
(6)发生与资金保管机构有关的丧失清偿能力事件。
6、丧失清偿能力事件:就委托人、受托人、贷款服务机构、后备贷款服务机构及资金保管机构而言,系指以下任一事件:
(1)经监管部门同意,上述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或监管部门向人民法院提出对上述机构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的申请;
(2)其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布上述机构破产且该等申请未在120个工作日内被驳回或撤诉;
(3)上述机构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向监管部门申请解散;
(4)监管部门根据《金融机构撤销条例》规定责令上述机构解散;
(5)监管部门公告将上述机构接管;
(6)上述机构不能或宣布不能按期偿付债务;或根据应适用的中国法律被视为不能按期偿付债务;
(7)上述机构停止或威胁停止继续经营其主营业务。
第五章 基础资产筛选标准
一、每期项目资产池拟定合格标准
(一)信用卡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每期项目资产池拟定合格标准
就每一笔信用卡债权而言,在初始起算日和信托财产交付日(以下各项对时间另有说明的除外),满足以下合格标准:
1、债务人在申请信用卡账户时为中国公民或永久居民,且年满18周岁;
2、相关信用卡账户项下的所有应付金额均以人民币为单位;
3、资产均由债务人在相关信用卡账户项下消费或取现(包括转账和提取现金)所形成,且在初始起算日债务人对取现或消费的事实(包括取现或消费金额)无争议;
4、在初始起算日,根据交通银行的贷款风险分类标准,资产为次级、可疑或损失类;
5、交通银行已暂停相关信用卡账户的用卡;
6、信用卡账户及资产适用中国法律;
7、同一债务人全部信用卡账户项下的全部未偿债务均入池;
8、交通银行合法拥有每笔资产,且未在资产上设定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
9、资产池中各笔资产均为信用贷款,其上无任何形式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及质押);
10、交通银行未曾减免每笔信用卡债权对应的在资产清单中所列示的本金;
11、交通银行在相关信用卡账户项下不享有除债权之外的抵债资产;
12、在初始起算日,信用卡债权的全部或部分未被交通银行核销;
13、资产可以进行合法有效的转让,无需取得债务人或任何第三方的同意。
注:合格标准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二)个人经营贷款/小微企业贷款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每期项目资产池拟定合格标准就每一笔贷款及其附属担保权益而言,系指在初始起算日封包时点和信托财产交付日(以下各项对时间另有说明的除外):
9基础资产筛选标准与注册提交的交易文件一致,实际以具体项目的交易文件为准
A. 关于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标准
(a) 【自然人“借款人”为“中国”公民,且在“贷款”发放时至少为年满 18周岁】【“借款人”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法人,且不属于国家机关】;
【注:可根据每期项目实际入池的借款人为自然人还是企业法人调整具体表述。】
(b) 担保人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在担保合同签署时为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担保人为法人的,不属于国家机关;
B. 关于资产的标准
(a) 发起机构合法拥有每笔资产,且未在资产上设定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
(b) 资产的所有应付数额均以人民币为单位;
(c) 资产未根据发起机构的标准程序予以核销;
(d) 每笔贷款均为发起机构发放并进行管理的【个人经营贷款/小微企业贷款】业务;
(e) 同一借款人在发起机构的全部不良【个人经营贷款/小微企业贷款】全部入池;
(f) 贷款合同适用中国法律并合法有效,且该合同项下约定的抵押权(如有)、保证(如有)均合法有效,并构成相关借款人、抵押人(如有)或保证人(如有)合法、有效和有约束力的义务,债权人、抵押权人(如有)可根据其条款向相关借款人、抵押人(如有)或保证人(如有)主张权利;
(g) 每笔资产项下债权及相关抵押权(如有)、保证(如有)均可进行合法有效的转让;无需取得或已经取得借款人、抵押人(如有)、保证人(如有)或其他主体的同意;
(h) 于初始起算日封包时点,每笔资产的质量应为交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标准中的次级、可疑或损失类;
(i) 每笔资产的任何部分尚未超过诉讼时效;
(j) 发起机构已停止对该借款人的授信,不再向该借款人发放新的贷款或提供新的融资;
(k) 发起机构未曾减免每笔资产的未偿本金;
(l) 除非相关借款人(或其代表)全部提前偿还了所有的应付款项(包括现时的和将来的,已有的和或有的),任何借款人均无权选择终止该贷款合同;
(m) 在初始起算日封包时点,发起机构在贷款回收中尚未形成抵债资产;
(n) 若附属担保权益涉及最高额担保,截至初始起算日封包时点最高额担保的主债权已确定;
C. 关于抵押物的标准
(a) 如贷款存在抵押担保的,则该等贷款对应的抵押房产已在中国相关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完毕以发起机构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相关抵押权合法有效;如抵押贷款在信托财产交付日前已结清的,则对相关抵押贷款在信托财产交付日不作前述要求;
(b) 如贷款存在抵押担保的,则该等贷款的相关抵押房产均位于中国境内。
注:合格标准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三)个人住房贷款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每期项目资产池拟定合格标准
就每一笔信贷资产而言,系指在初始起算日和信托财产交付日(以下各项对时间另有说明的除外),满足以下合格标准,如任一笔抵押贷款于初始起算日之后且在信托财产交付日之前被清偿完毕,则就该笔抵押贷款而言,仅在初始起算日满足如下合格标准:
A.关于借款人的标准
(a) 借款人在贷款发放时为中国公民或永久居民,且为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
B.关于贷款的标准
(b) 贷款的应收金额均以人民币为单位;
(c) 每笔贷款均为交通银行发放并进行管理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
(d) 资产均为交通银行合法所有且权属明确,交通银行未在资产上设定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
(e) 担保人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或自然人;担保人为法人的,不属于国家机关;
(f) 贷款合同、抵押合同适用中国法律,在中国法律项下合法有效,并构成相关借款人、抵押人合法、有效和有约束力的义务,债权人/抵押权人可根据其条款向相关借款人、抵押人主张权利;如果交通银行已要求解除或生效裁判文书已确认解除某笔抵押贷款相关的贷款合同、抵押合同的,该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在被解除之前应满足前述条件;
(g) 每笔资产项下债权及相关抵押权/抵押权预告登记权益均可进行合法有效的转让;
(h) 同一借款人在交通银行的全部已发放完毕的不良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均全部入池;
(i) 每笔资产的任何部分均未超过诉讼时效;
(j) 在初始起算日,根据交通银行的贷款风险分类标准,贷款为次级、可疑或损失类;
(k) 交通银行已停止对该借款人的授信,在交通银行承诺范围内,不再向该借款人发放新的贷款或提供新的融资;如某笔附属担保权益涉及最高额担保的,则截至初始起算日该最高额担保的主债权已确定;
(l) 于初始起算日(含该日),交通银行在贷款回收中尚未形成抵债资产;
(m) 交通银行未曾减免每笔贷款对应的本金;
(n) 除法定抵销权以外,相关借款人不对该贷款享有任何主张扣减或减免应付款项的权利;
(o) 贷款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均未被交通银行核销;
(p) 资产可以进行合法有效的转让,无需取得借款人或任何第三方的同意。
C.关于抵押资产的标准
(q) 截至初始起算日,每笔贷款合同约定的抵押资产已在中国相关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完毕以交通银行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或以交通银行为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人的预告登记手续,相关抵押权或抵押权预告登记权益合法有效;但对信托生效日前已结清的抵押贷款可不作前述要求;
(r) 抵押资产的不动产所在地均为中国境内;
D.关于发放和筛选贷款的标准
(s) 截至初始起算日,每份贷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均基于交通银行相应的标准格式版本签署;
(t) 每笔贷款均由发起机构按照合格标准从各分行的贷款组合中选取,然后进一步选入资产池中,整个筛选过程,没有不合理使用对信托不利的任何筛选程序。
注:合格标准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二、资产保证
(一)信用卡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资产保证
委托人于初始起算日二十四点(24:00)和信托生效日(除非具体条款中对时间另有明确约定)就其向受托人交付的每一笔信用卡债权的状况作出陈述和保证。
1、委托人是每一笔信用卡债权的唯一债权人;委托人未向任何第三方转让该等权利或利益;委托人未对该等权利或利益设定任何担保权益、抵押或任何其他财产负担;且该等权利或利益不是任何拟议、正在进行或已经完成的证券化、资产转让、资产重组、融资或类似交易的标的;
2、在初始起算日二十四点(24:00)和信托生效日(合格标准对时间另有说明的除外),每一笔信用卡债权均符合合格标准;
3、据委托人所知,委托人向受托人提供的关于委托人转让的信用卡债权的必要的资料和信息,在所有可能对债权的真实性和回收的实现有重大影响的方面均真实、准确和完整;
4、委托人对每笔资产享有的所有权并非是无效的或已被撤销、宣布无效或被废止,亦不能被撤销、宣布无效或被废止;
5、信用卡债权由委托人在其一般经营过程中,按照其标准程序和所有其他可适用的与信用卡业务有关的政策、实践以及程序的要求而发放;
6、信用卡债权的产生均符合相关中国法律的各项要求;
7、每笔信用卡债权都能够并将始终能够与委托人未信托给受托人的其他债权或资产相分离;
8、自初始起算日起至债务人偿还完其信用卡账户项下的信用卡债权对应债务之时,委托人保证该信用卡账户已暂停额度内用卡;
9、据委托人所知,未发现任何一笔信用卡债权超过诉讼时效。
(二)个人经营贷款/小微企业贷款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资产保证
委托人于初始起算日封包时点和信托生效日(除非具体条款中对时间另有明确约定)就其向受托人交付的每一笔资产的状况作出陈述和保证。
1、在相应贷款结清前,委托人是每一笔贷款的唯一债权人,是每一处抵押物已登记的唯一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对贷款及相关的抵押权拥有合法的请求权;委托人未向任何第三方转让该等权利或利益;委托人未对该等权利或利益设定任何担保权益、抵押或任何其他财产负担;且该等权利或利益不是任何拟议、正在进行或已经完成的证券化、资产转让、资产重组、融资或类似交易的标的;
2、在初始起算日封包时点和信托生效日(合格标准对时间另有说明的除外),每一笔资产均符合合格标准;
3、据委托人所知,委托人向受托人提供的关于委托人转让的资产的资料和信息,在所有可能对债权的真实性和回收的实现有重大影响的方面均真实、准确和完整;
4、委托人对每笔资产享有的所有权并非是无效的或已被撤销、宣布无效或被废止,亦不能被撤销、宣布无效或被废止;
5、资产由委托人在其一般经营过程中,按照其标准程序和所有其他可适用的与【小微企业贷款/个人经营贷款】业务有关的政策、实践以及程序的要求而发放;【注:贷款业务类型可根据具体项目入池资产的情况选择或调整。】
6、资产的产生均符合相关中国法律的各项要求;
7、每笔资产都能够并将始终能够与委托人未信托给受托人的其他债权或资产相分离;
8、每笔资产未超过诉讼时效。
(三)个人住房贷款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资产保证
委托人于初始起算日和信托生效日(除非具体条款中对时间另有明确约定)就其向受托人交付的每一笔资产的状况,作出陈述和保证如下:
1、委托人是每一笔抵押贷款的唯一债权人,在相应抵押贷款结清前,是每一处抵押资产已登记的第一顺位抵押权人或唯一抵押权预告登记权益的享有人,对抵押贷款及相关的抵押权或抵押权预告登记权益拥有合法的请求权;委托人未向任何第三方转让该等权利或利益;委托人未对该等权利或利益设定任何担保权益、抵押或任何其他财产负担;且该等权利或利益不是任何拟议、正在进行或已经完成的证券化、资产转让、资产重组、融资或类似交易的标的;
2、在初始起算日和信托生效日(合格标准另有约定的除外),每一笔资产均符合合格标准;
3、据委托人所知,委托人向受托人提供的关于委托人转让的资产的必要的资料和信息,在所有可能对债权的真实性和回收的实现有重大影响的方面均真实、准确和完整,但如果资产清单所载明的资产的欠息金额与实际欠息金额不相符,未对资产回收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该等情形不视为委托人未如实披露信息;
4、委托人对每笔信贷资产享有的所有权并非是无效的或已被撤销、宣布无效或被废止,亦不能被撤销、宣布无效或被废止;
5、抵押贷款由委托人在其一般经营过程中,按照其标准程序和所有其他可适用的与贷款业务有关的政策、实践以及程序的要求而发放;
6、资产的产生均符合相关中国法律的各项要求;
7、每笔贷款都能够并将始终能够与委托人未信托给受托人的其他债权或资产相分离。
第六章 信息披露安排
一、信息披露要求与披露方式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4号《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7号《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管理有关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交诚”系列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化项目完成注册后,发起机构和受托机构通过披露注册申请报告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在每期“交诚”系列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化项目发行环节,受托机构通过披露发行文件及发行结果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在每期“交诚”系列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化项目存续期内,受托机构通过披露受托机构报告、评级机构根据约定披露跟踪评级报告、受托机构披露信托清算报告以及受托机构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报告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通过查阅上述报告的方式了解该信托的发行、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
二、信息披露时间、途径与内容
受托机构应通过交易商协会信息披露服务系统、中国货币网(www.chinamoney.com.cn)、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与交易商协会信息披露服务系统直连模板化披露的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官方网站以及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其他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受托机构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承担主体责任。
委托机构和接受受托机构委托提供相关服务的机构应按照《信托合同》和相关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受托机构提供有关信息报告,并保证其向受托机构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委托机构、受托机构等相关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不得泄露拟披露的信息。
在注册环节,受托机构、发起机构应在资产支持证券接受注册后十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国法律规定的要求披露注册申请报告等文件。
在发行环节,受托机构和发起机构应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至少五个工作日,按照中国法律规定的要求披露《发行说明书》、评级报告、募集办法和承销团成员名称等文件。
受托机构应于每个受托机构报告日向同业拆借中心和登记托管机构等中国法律规定的信息披露渠道提供受托机构报告,反映当期资产支持证券对应的信托财产状况和各级别资产支持证券对应的本息支付等相关信息。
在每年4月30日前,受托机构公布经审计师审计的上年度的受托机构报告。为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师有权查阅、审计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的相关账目、文件等与信托相关的资料;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应给以配合。若自信托生效日起至当年年末不足二个月的,受托机构可以不编制该年度的年度受托机构报告。
受托机构应与评级机构就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跟踪评级的有关安排作出约定,并应于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限内每年的7月31日前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披露上年度的跟踪评级报告。受托机构应于每个受托机构报告日向评级机构提供受托机构报告。
三、重大事件信息披露
在发生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价值具有实质性影响的临时性重大事件(重大事件)时,受托机构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重大事件发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国法律规定的要求披露相关信息,并向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和交易商协会提交重大事件报告书,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披露并通知评级机构。受托机构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价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在上述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前述临时性重大事件是指:
1、作为信托财产的信贷资产质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无法按时向投资机构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本息的;
2、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等信托的服务机构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或者交易文件约定,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价值的;
3、外部信用增级机构(如有)发生变更;
4、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5、受托机构和其他为证券化提供服务的机构或者信托财产涉及法律纠纷,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按时分配本息的;
6、受托机构、发起机构或其他为证券化提供服务的机构的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等决定,可能降低其从事证券化业务水平,对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
7、发生清仓回购;
8、可能导致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产生重大损失或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本息兑付的其他重大事项;
9、中国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公告的重大事项。
第七章 评级安排
本次注册额度内拟发行的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将采取发行人付费与投资人付费相结合的双评级办法。针对具体发行的每期资产支持证券,分别由投资人付费聘请及发行人付费聘请的两家不同的评级机构分别出具评级报告,并根据相关交易文件的要求,于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内按年对证券进行跟踪评级。
一、首次评级安排
首次评级将于相应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进行。评级机构通过综合分析项目基础资产信用水平、交易结构安排、参与方履约及操作风险、市场风险等,针对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优先级分别出具评级结果,该评级结果将于每期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说明书首页向投资人披露,并将于发行前通过指定信息披露渠道公布两家评级机构分别出具的售前评级报告。
二、跟踪评级安排
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将严格遵守交易文件的约定,按照评级机构的要求,在披露年度受托服务报告后,向评级机构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年度受托报告、发行人及主要参与机构的年度报告、有关基础资产变动的重要信息及其他可能影响发行人及基础资产信用状况的重大变动事项等内容在内的跟踪评级资料。
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在了解到自身及其他交易参与主体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可能对发行人或信托财产信用状况产生较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将在突发事件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评级机构并向评级机构提供有关资料。
发行人将配合评级机构在评级有效期内,对存续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跟踪评级。评级机构保证,将按照《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当期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内,于每年7月31日前,提供跟踪评级结果及跟踪评级报告。相关报告将根据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于指定信息披露渠道公开披露。
如评级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跟踪评级的,也将随时将跟踪评级报告对外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