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发行的
法律意见书
(2026)鄂天明LQ-FY字第【0006】号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316号 良友大厦15楼
邮编:430022电话:027-85496492/85355631
电子信箱:hbtmlawyer@sina.com
网址:http://www.hbtianming.com
目 录
声 明 ........................................................................................................... 3
释 义 ........................................................................................................... 5
正 文 ........................................................................................................... 8
一、发行人主体资格 ............................................................................................... 8
二、发行人本期发行的批准和注册 .................................................................... 21
三、本期发行的文件及有关机构 ......................................................................... 23
四、与本期发行有关的重大法律事项及潜在法律风险 ................................... 26
五、对投资人保护的相关内容 ............................................................................. 49
六、结论性意见 ...................................................................................................... 50
声 明
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接受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就其发行2026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需提供法律咨询意见所涉事宜,经分析整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所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律所承诺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引发表法律意见,严格;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期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交易商协会规则指引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本律所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期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或备案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愿意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律所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的要求,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
五、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依赖于发行人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一切应予提供的文件资料,且发行人已向本律所承诺:
(一)保证如实提供发行本期债务融资工具所必需的一切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陈述等,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二)保证所提供的有关文件上的印章和签字真实、有效,保证所提供的有关文件的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三)保证所提供相关文件中的所有签署方均有权签署该法律文件,并且任何签署人均已获得签署该文件的正当授权。
(四)保证所提供的一切资料均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愿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
六、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有关书面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本律所依据对上述文件的审查判断出具法律意见。
七、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期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信用评级分析报告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性保证。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或结论的适当资格。
九、本律所未授权任何人对本法律意见作出说明和解释。
十、本法律意见书一式陆份,本律所留存壹份,提交发行人伍份。
特此声明。
释 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湖北广电、发行人、公司 指 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楚天数字 指 湖北省楚天数字电视有限公司
楚天视讯 指 湖北省楚天视讯网络有限公司
中信国安 指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楚天金纬 指 湖北楚天金纬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武汉有线 指 武汉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
楚天襄阳 指 楚天襄阳有线电视股份有限公司
广电网络 指 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武汉有限公司
荆州视信 指 荆州市视信网络有限公司
广电投资 指 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武汉投资有限公司(曾用名武汉广电网络投资有限公司)
中期票据 指 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本期中期票据/本期债务融资工具 指 发行人本期发行金额上限为人民币10亿元的“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
本期发行 指 本期中期票据的发行
《募集说明书》 指 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务融资工具而制作的《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
交易商协会 指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长江证券 指 制定簿记建档程序及负责实际簿记建档操作机构,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期间由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
联席主承销商、光大银行 指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团成员、国金证券 指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 指 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经办律师 指 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潘琦、魏维
本法律意见书 指 《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发行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银行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
《管理办法》 指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规则》 指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注册发行规则》 指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
《注册工作规程》 指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规程》
《定向发行规则》 指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
《中介服务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
《业务指引》 指 《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
《募集说明书指引》 指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
报告期、近三年及一期 指 2022年、2023年、2024年和2025年1-9月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公司章程》 指 《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发行的法律意见书
(2026)鄂天明LQ-FY字第【0006】号
致 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发行之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获得授权为本期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银行法》《管理办法》《信息披露规则》《注册发行规则》《注册工作规程》《定向发行规则》《业务指引》《募集说明书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之规定,按照交易商协会规则指引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发行人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具有法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营业执照等文件进行书面审查,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网站进行网上核查的方式,发行人现持有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1991年 2月5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01001777215672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目前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曾文
注册资本 人民币113,714.9495万元
实收资本 人民币113,714.9495万元
成立日期 1991年2月5日
营业期限 1991年2月5日至无固定期限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公司(上市)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广播电视传输设备制造;基础电信业务;电视剧制作;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呼叫中心;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电气安装服务;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出版物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广播电视设备制造(不含广播电视传输设备);5G通信技术服务;广告发布;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平面设计;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网络技术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数据处理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卫星通信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个人互联网直播服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安全系统监控服务;互联网安全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数字技术服务;信息安全设备制造;信息 安全设备销售;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技术服务;软件开发;软件销售;软件外包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通讯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研发;移动通信设备销售;移动通信设备制造;移动终端设备制造;电子产品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家用电器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品销售;物业管理;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会议及展览服务;数字创意产品展览展示服务;销售代理;市场营销策划;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是一家根据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不持有任何性质的金融业务许可证,发行人的《营业执照》、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均未涉及任何金融业务,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
(三)发行人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
经本所律师核查交易商协会网站(http://www.nafmii.org.cn)发布的企业类发行人会员名单,发行人已在交易商协会注册,为交易商协会会员并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
(四)发行人历史沿革
1. 发行人的设立
湖北广电的前身为武汉塑料工业集团公司。武汉塑料工业集团公司1988年11月经武汉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武体改(1988)40号文批准进行股份制试点的企业,由武汉塑料工业公司、武汉塑料三厂(国营企业)、武汉塑料七厂(国营企业)、武汉亚光塑料制品厂等四家企业共同发起,以各自的全部经营性资产按净资产值作价入股,并以社会募集方式设立。
四家发起人分别以1988年12月31日账面经营性资产净值折股,武汉市国营武汉塑料三厂和武汉市国营武汉塑料七厂分别以673.1万元和476.8万元折国家股673.1万股和476.8万股,集体企业武汉市塑料工业公司和武汉市亚光塑料制品厂用512.95万元和114.95万元折为法人股512.95万股和114.95万股。根据发起人协议,上述两家集体企业资产折成的法人股均委托武汉塑料工业联合公司持有,武汉塑料工业集团公司另向社会个人发行867.05万股。
上述发行完成后,武汉塑料工业集团公司的股本总额为2,644.85万股,其中,国家股1,149.9万股,占总股本43.48%;法人股627.9万股,占总股本23.74%;个人股867.05万股,占总股本32.78%。
武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武会内字(1989)023号《验资报告》,确认公司截至1989年2月18日实收股本总额为2,644.85万元。
1988年12月10日,发行人取得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武工商副字05176号《营业执照》。发行人设立时,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类型 股份数量(万股) 股权比例(%) 股份性质
一、发起人股 1,777.8 -
1、国家股 1,149.9 23.69 -
武汉市国营武汉塑料三厂 673.1 15.56 定向法人国有法人股
武汉市国营武汉塑料七厂 476.8 15.56 定向法人国有法人股
2、法人股 627.9 8.59 -
武汉塑料工业联合公司 512.95 4.33 定向法人国有法人股
武汉市亚光塑料制品厂 114.95 1.46 定向法人国有法人股
二、个人股 867.05 100.00 社会公众股
三、总股本 2,644.85 -
2. 发行人上市前的股本变动情况
(1)1988年11月,发行人前身武汉塑料工业集团公司经武汉市体改委武体改(1988)40号文批准设立。1989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以武银管(1989)3号文批准,公司向社会按面值以平价发行股票(由公司自办发行)。四家发起人分别以1988年12月31日账面经营性资产净值折股,武汉市国营武汉塑料三厂和武汉市国营武汉塑料七厂分别673.1万元和476.8万元折国家股673.1万股和476.8万股,集体企业武汉市塑料工业公司和武汉市亚光塑料制品厂用512.95万元和114.95万元折为法人股512.95万股和114.95万股。根据发起人协议,上述两家集体企业资产折成的法人股均委托武汉塑料工业联合公司持有,武塑集团另向社会个人发行867.05万股。本次发行完成后,武塑集团的股本总额为2,644.85万股。公司设立时股本结构为:
股份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股份性质
一、发起人股 1,777.8 67.22 -
1、国家股 1,149.9 43.48 -
武汉市国营武汉塑料三厂 673.1 25.45 定向法人国有法人股
武汉市国营武汉塑料七厂 476.8 18.03 定向法人国有法人股
2、法人股 627.9 23.74 -
武汉塑料工业联合公司 512.95 19.39 定向法人国有法人股
武汉市亚光塑料制品厂 114.95 4.35 定向法人国有法人股
二、个人股 867.05 32.78 社会公众股
三、总股本 2,644.85 100.00 -
(2)1992年2月,经武汉市体改委以武体改(1992)3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以武银办(1992)6号文批准,武塑集团向社会增发股票1,980万股,每股面值1元,平价发行,增发后的总股本变更为4,624.85万股。
(3)1993年5月,经武汉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以武国资综(1993)130号文和武汉市体改委以武体改(1993)102号文批准,武塑集团将评估后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为384.48万股国家股。本次变更后,武塑集团的股本总额为5,009.33万股。
(4)1996年12月,经中国证监会以证监发字[1996]373号文批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深证发字[1996]第460号《上市通知书》同意,武塑集团的1,373.6万股存量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武塑集团的总股本仍为5,009.33万股,其中可流通股为1,373.6万股。
3. 发行人上市后的历次股本变动情况
(1)1997年11月,经武塑集团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1995年度、199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经武汉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武证办(1997)127号文批准,武塑集团以送股前总股本5,009.33万股为基数,每10股送2股红股,本次送股后,武塑集团的总股本由5,009.33万股增至6,011.20万股。
(2)1998年6月,经武塑集团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上字(1998)32号文批准,武塑集团向全体股东实际配售920.394万股股份。本次配股后,武塑集团的总股本由6,011.20万股增至6,931.59万股。
(3)1998年7月,经武塑集团1997年度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199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并经武汉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武证办(1998)52号文批准,武塑集团按公司1997年末总股本6,011.2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6股红股,以资本公积每10股转增4股。本次送股和转增股本完成后,武塑集团的总股本由6,931.59万股增至12,942.78万股。
(4)2000年9月,经武塑集团1999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2000年配股决议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0)97号文批准,武塑集团以1999年末总股本12,942.78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配售3股。本次配股后,武塑集团的总股本由12,942.78万股增至14,096.95万股。
(5)2006年12月,经武塑集团200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并经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鄂国资产权(2006)294号文批准,武塑集团实施股权分置改革,以流通股本5,001万股为基数,用资本公积金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每10股转增5股股份;以资本公积金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控股股东武汉经开投资有限公司及非流通股股东武汉市城镇集体工业联社每10股转增2.6股股份。本次资本公积转增与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武塑集团的总股本由14,096.95万股增至17,748.86万股。
(6)2012年11月,经中国证监会以证监许可[2012]988号文、证监许可[2012]989号文批准,武塑集团实施了重大资产重组。武塑集团与楚天数字进行重大资产置换,置入楚天数字全部资产及负债扣除17,500万元现金后的余额,置出武塑集团全部资产及负债;武塑集团以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向楚天数字购买其与公司资产置换差额部分;同时以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分别向武汉有线、武汉广播电视台、中信国安购买其拥有的广电网络26.75%、26.25%以及47%的股权;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向楚天金纬、楚天襄阳购买其全部资产及负债;楚天数字以置换出的公司全部资产及负债以及17,500万元现金协议收购武汉经开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4,032万股股份。通过该次重大资产重组,武塑集团向楚天数字、楚天金纬、楚天襄阳、武汉广播电视台、武汉有线和中信国安非公开发行211,272,785股,发行人总股本由17,748.86万股增至388,761,371股。公司在重组完成后更名为湖北广电。
(7)经发行人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向湖北省楚天视讯网络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749号)核准,发行人向楚天视讯等17家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楚天视讯资产及负债、广电投资100%股权、荆州视信100%股权和十堰市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100%股权,共计发行196,531,836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11.00元,整体资产价值为2,161,850,300.00元。此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已经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4年10月10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中证天通〔2014〕审字1-1166号)验证,发行人已收到楚天视讯等17家交易对方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发行人总股本由388,761,371股增至585,293,207股。
经上述文件核准,公司于2014年9月4日以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向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宏业广电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中新建招商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七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0,924,241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3.11元,共计募集配套资金667,616,799.51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 10,000,000.00元后的募集资金为657,616,799.51元,已由主承销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改名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2月17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中证天通〔2014〕审字1-1173号《验资报告》。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636,217,448股。
(8)2018年8月,发行人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转股,使得公司股份数增加5,202.11万股,公司总股本增至688,238,534股。
(9)2019年7月,发行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股转增 4股,公司股份数增加 27,529.54万股,公司总股本增至963,533,947股。
(10)2019年7月至2024年6月,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转股,公司总股本增至1,137,149,495股。此处需要说明的是,因公司发行的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湖广转债”、债券代码“127007.SZ”)转股,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动,注册资本增加至1,137,149,495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变更后,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仍分别为湖北省楚天数字电视有限公司和湖北广播电视台。发行人本次注册资本变更已完成工商登记,注册资本变更事项对公司日常管理、生产经营及偿债能力无不利影响。
自上述变更后至本法律意见书签署之日,发行人总股本未发生重大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历史沿革合法合规。
(五)发行人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 发行人股权结构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签署之日,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湖北省委宣传部
58.33%
湖北文化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62.13%
100%
湖北有线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30.75%
湖北省楚天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85.45%
湖北省楚天数字电视
有限公司
50.98%
湖北楚天金纬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9.66%
5.18%
50%
楚天襄阳有线电视股份有限公司
3.14%
39.79%
湖北省楚天视讯网络
有限公司
7.89%
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截至2025年9月30日,发行人控股股东为湖北省楚天数字电视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9.66%的股份,共计10,988.04万股。湖北省楚天数字电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6月,注册资本62,150万元。经营范围为:有线数字电视产业的投资与运营管理;有线数字电视技术的开发及应用;有线数字电视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网络工程设计、安装、调试与维修。(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湖北省楚天数字电视有限公司总资产57,042.31万元,总负债9,868.96万元,净资产47,183.35万元。2024年实现营业收入0.00万元,净利润23.33万元。楚天数字目前无实质业务开展,同时因为对发行人持股比例未达并表条件,因此楚天数字2024年度无营业收入。
楚天广播对楚天数字、楚天金纬、楚天襄阳和楚天视讯均为单一持股比例最大股东,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属于《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之情形。因此,楚天数字、楚天金纬、楚天襄阳和楚天视讯互为一致行动人。此处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楚天视讯共有31家股东,其中楚天广播出资比例为39.79%,为单一持股比例最大股东,第二大股东为恩施州广播影视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为16.40%,第三大股东为黄石市广播电视台,出资比例为5.29%,其余28家股东单一持股比例均不到5%,楚天广播对楚天视讯的日常经营决策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可以认定楚天广播为楚天视讯控股股东。
楚天广播持有楚天襄阳50%股权,根据公司章程约定,楚天襄阳董事会共6名董事,由楚天广播委派3名,且董事长由楚天广播委派。楚天广播对楚天襄阳的日常经营决策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可以认定为楚天襄阳的控股股东。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湖北省委宣传部。湖北省委宣传部通过楚天数字、楚天金纬、楚天襄阳及楚天视讯四家公司合计持有发行人29,410.34万股,持股比例为25.87%。湖北省委宣传部在发行人前六大股东中能够控制四席,可实际支配的表决权比例合计为25.87%,且湖北省委宣传部通过实际支配发行人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11名董事中6名的选任,已过半数。根据《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修正)》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湖北省委宣传部在发行人前六大股东中共占四席。发行人其他股东持股比例较为分散。因此,湖北省委宣传部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且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因此可以认定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2025年2月10日,发行人控股股东湖北省楚天数字电视有限公司将持有的发行人9.66%股份质押给湖北文化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用于担保,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尚未解除质押。除前述情形外,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将发行人股权进行质押的情况,也不存在任何的股权争议的情况。
3. 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
发行人于2025年11月17日收到湖北广播电视台《关于划转楚天网络股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的主要内容为:湖北广播电视台拟通过将其全资子公司湖北长江广电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广电集团”)持有的湖北省楚天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楚天网络”)62.1289%股权和湖北有线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其持有楚天网络30.7458%股权)划转至湖北文化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文投”),完成楚天网络92.8747%股权的划转。本次划转后,发行人控股股东保持不变,仍为湖北省楚天数字电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天数字”),其对发行人的持股情况保持不变。
本次股权划转前,楚天数字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持股比例9.66%,楚天网络通过楚天数字、湖北楚天金纬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楚天襄阳有线电视股份有限公司和湖北省楚天视讯网络有限公司合计控制公司294,103,372股,占发行人当前总股本的25.87%,为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湖北广播电视台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本次股权划转后,楚天数字仍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其对发行人的持股情况保持不变;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不再是湖北广播电视台,变更为湖北省委宣传部。
本次划转完成后公司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湖北省委宣传部
58.33%
湖北文化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62.13%
100%
湖北有线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30.75%
湖北省楚天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85.45%
湖北省楚天数字电视
有限公司
50.98%
湖北楚天金纬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9.66%
5.18%
50%
楚天襄阳有线电视股份有限公司
3.14%
39.79%
湖北省楚天视讯网络
有限公司
7.89%
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31日,上述划转事项办理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六)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解散或终止的情形,是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在中国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历史沿革合法合规,具备本期发行的主体资格。
二、发行人本期发行的批准和注册
(一)发行人本期发行的批准
经本所律师审阅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有关资料,本期发行已经通过了相关审议程序:
2025年11月27日,发行人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11人全部出席,由全体董事审议并同意通过 《关于申注注册发行中期票据及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同意湖北广电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注注册发行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10亿元)的中期票据及申注注册发行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含15亿元)超短期融资券,并提注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负责全权办理本次中期票据及超短期融资券注册发行工作的一切事宜。
2025年12月23日,发行人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参与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13人,代表股份数为410,252,4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0773%。该次临时股东会经408,154,3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86%的股东审议并同意通过《关于申注注册发行中期票据及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同意湖北广电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注注册发行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10亿元)的中期票据及申注注册发行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含15亿元)超短期融资券,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负责全权办理本次中期票据及超短期融资券注册发行工作的一切事宜。
上述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均予以公告,并由发行人发布《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注注册发行中期票据及超短期融资券的公告》。
(二)发行人本期发行的注册及概要
根据交易商协会公布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名单》,发行人为交易商协会会员,本期发行已获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且该等授权和批准合法有效。
根据《管理办法》《注册发行规则》等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应就本次中期票据发行向交易商协会注册,并在取得交易商协会出具的《接受注册通知书》后方可发行本次中期票据。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的内容,以及董事会、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与本期发行有关的上述《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尚需取得交易商协会出具的《接受注册通知书》。
三、本期发行的文件及有关机构
(一)《募集说明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已就投资风险提示及说明、发行条款、募集资金运用、发行人基本情况、发行人主要财务状况、发行人资信状况、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税项、主动债务管理、信息披露安排、持有人会议机制、受托管理人机制、投资人保护条款、违约/风险情形及处理、发行有关机构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说明。
经本所适当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募集说明书》已按照规则指引的要求编制;内容符合规则指引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本期发行安排内容合法合规。
(二)法律意见书及专项法律顾问
发行人聘注本所担任本期中期票据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本所持有湖北省司法厅于2017年8月31日核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200004416253805),且2024年度年检合格。本所已在交易商协会备案,具备为银行间债券市场提供专业中介服务的业务资格。为本期发行提供法律服务并签署法律文件的潘琦律师、魏维律师分别持有证号为14201200711802062、142012013103571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具有律师执业资格,具备为发行人发行本期中期票据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资格。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与发行人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所律师认为,本所具备就本期发行出具法律意见的资质条件,
发行人对本所的委托合法有效。
(三)审计报告及审计机构
本期发行的审计机构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其持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执业证书编号:33000001),具有为本期发行提供审计服务的资格。本期发行的审计机构还有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其持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执业证书编号:11010141),同样具有为本期发行提供审计服务的资格。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2024年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天健审〔2025〕10-23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为标准无保留意见。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2023年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大信审字[2024]第5-00058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为标准无保留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2022年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天健审〔2023〕10-16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为标准无保留意见。
发行人2025年1-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审计机构及经办注册会计师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所律师认为,为发行人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具备相关资质,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另外,本所律师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收到的处分决定及监管措施,不属于《证券法》禁止承办证券业务的情形,未影响本期发行项目审计质量,对本期发行不构成实质性障碍,具体注见下文“四、与本期发行有关的重大法律事项及潜在法律风险(十)其他重大事项 3 ”。
(四)承销机构
本期中期票据发行的主承销商为长江证券,由长江证券担任发行人本期发行的主承销商,并以主承销商余额包销的方式进行承销。同时,光大银行为本期中期票据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国金证券为本期中期票据发行的主承销商团成员。
长江证券、国金证券现均持有经最新年度检验的《营业执照》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且为交易商协会认可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一般主承销商,其具备作为本期中期票据发行主承销商的合法资格。光大银行现持有经最新年度检验的《营业执照》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且为交易商协会认可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一般主承销商,其具备作为本期中期票据发行主承销商的合法资格。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长江证券、光大银行、国金证券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所律师认为,本期发行的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和主承销商团成员具备相关资质,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与本期发行有关的重大法律事项及潜在法律风险
(一)注册及发行金额
根据《募集说明书》,本次中期票据注册金额10亿元,本期基础发行金额为人民币0亿元,本期发行金额上限为人民币10亿元。
(二)募集资金用途
根据《募集说明书》并经发行人确认,本期中期票据所募集的资金拟全部用于偿还债务融资工具,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发行主体 债券简称 债券余额 当期票面利率 起止日期 期限 担保方式 还款计划日期 拟偿还金额 是否属于政府一类债务
公司本部 25湖北广电MTN001 40,000.00 3.00 2025/01/23-2028/1/23 1+1+1年 信用 2027/01/23 40,000.00 否
公司本部 25湖北广电MTN002 80,000.00 2.95 2025/02/21-2028/02/21 1+1+1年 信用 2027/02/21 60,000.00 否
合计 120,000.00 100,000.00
为了充分、有效地维护和保障债券持有人利益,发行人承诺本次注册债务融资工具所募集的资金将用于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发行人承诺本期中期票据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保证募集资金不用于包括房地产的土地储备、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及偿还房地产项目开发贷款等与房地产相关的业务;不用于购买理财基金产品、资金拆借、委托贷款、股债二级市场投资等金融相关业务,不用于偿还政府隐性债务。发行人承诺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用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流动资金需要,不得用于长期投资。
发行人承诺在本期中期票据存续期间,若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发行人将通过上海清算所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网站、中国货币网或其他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提前披露有关信息。
本所律师认为,本期发行募集资金用途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规则指引。
(三)发行人公司治理情况
1. 发行人公司组织机构
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组织机构设置如下:
2. 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有企业从严治党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将国有企业党组织、党建工作写入公司章程,明确公司党委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的主要内容,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
公司法人治理的实际状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治理情况具体如下:
(1)股东与股东会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2)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3)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5)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6)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7)修改本章程;
8)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9)审议批准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10)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11)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12)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13)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2)董事与董事会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审议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时,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
董事会的主要职能有:
1)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6)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7)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总会计师)、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10)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12)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13)向股东会提注聘注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1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3)审计委员会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4)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4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注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总会计师)、总工程师;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8)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5)公司主要职能部门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公司设有17个部门,分别为省纪委驻公司监察专员办公室、工会、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战略发展部/党委宣传部、财务资产部、经营管理办公室、物流采购部、技术管理部、证券法务部、内控审计部、工程项目部、公客事业部/政企事业部、频道落地事业部、技术中心、运维中心、后勤物业中心。上述部门的主要职能如下:
1)省纪委驻公司监察专员办公室
根据省纪委、省监委规定要求,设立纪检监察机构。
2)综合管理部
综合管理部负责与上级党委和主管部门、兄弟单位的联系联络。负责公司内综合协调、机要、文秘、政研、内外宣传、信息、信访、督办和后勤管理工作。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等会议的组织保障工作。
3)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
人力资源部与党委组织部合署办公。为理顺党建工作职责,将党建工作职能并入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负责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履行公司岗位管理、员工招聘培训管理、薪酬福利管理、人员绩效管理、社保管理和干部员工培训教育管理职能。
4)工会
依法设立工会,原党群工作部(工会)群团建设职能并入工会。
5)战略发展部(党委宣传部)
战略发展部与党委宣传部合署办公。负责履行公司战略投资委员会办公室职能。负责公司发展规划、战略研究。负责公司重大投资管理。负责组织机构设置、组织绩效考核和目标管理。负责党政令传递和公司党委会议的组织保障工作。
6)财务资产部
负责预算管理、数据分析、资金资产管理、制定会计税务政策、综合统计、工程财务管理、对外涉资、涉税关系协调沟通等工作。
7)经营管理办公室
负责优化调整市场营销部职责。负责公司市场经营活动的计划、组织、控制、协调和考核。负责统筹四大业务中心工作:
业务运营中心。负责公司经营资源规划、统筹、管控。负责经营指标具体下达与督导。负责经营报表、经营分析、业务稽核。负责产品及经营策略审核与调整。
客户服务中心。优化调整客服管理中心职责,更名为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客服服务体系建设、维护。负责客服培训体系建设与培训督导。负责上级主管部门资源协调。
产品营销中心。负责产品引入、立项、协调开发。负责策划宣传、推广培训、实现产品营销计划。负责产品经理制度的建设、组织和实施。
渠道运营中心。负责公司营销渠道建设、配套及运营、管理。统筹线上线下营销。不断提高电子渠道业务占比,对全公司电子渠道收入负责。
8)物流采购部
负责协助公司招标办履行招标项目窗口职能,统筹招标项目专班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上报审批、集采框架合同签订。负责全省集采物资采购、配送、结算、供应商考核管理。制定公司招标采购管理制度,并组织制度落实执行。
9)技术管理部
履行公司技术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能。负责组织制定公司统一的技术规划、技术标准和运维标准,并组织和监督实施。负责统筹审核把关技术项目和运维项目,组织重大技术、生产和运维项目的研发、论证、立项、评审、验收、申报、评奖等工作。负责技术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负责全省安全传输和安全播出管理工作,督促技术中心和运维中心分别落实具体的安全播出和安全传输责任。
10)证券法务部
负责与证券监管部门联络及相关工作落实。负责公司证券管理工作和信息披露工作。负责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筹备协调工作。负责公司证券市场融资工作。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维系和涉及本公司股票的公共关系、公共事件的处理。负责公司证券信息保密工作。牵头负责公司法律事务工作。负责合同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处理各类法律纠纷诉讼和非诉讼活动。开展普法培训,并承担法律顾问队伍和兼职法律人员队伍建设与管理。
11)内控审计部
负责制定审计工作制度、流程、实施细则和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内部控制。组织实施市州、直辖分公司和股份公司直属专业性公司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重点性投资性项目和经营经济效益、财务收支等审计工作。
12)工程项目部
负责全省网建工程管理体系、制度、方法的制订和完善。负责公司网络建设管理规范、设计规范、工程定额标准等的完善。负责全省网络工程的建设管理和项目监察管理。负责全省年度建设计划的制订,推进、指导分公司实施并进行管控、审核和考核。负责安全生产及突发安全事故的组织处置、事故调查处理等。负责设计、施工、监理、督导等工程服务方管理标准的制订和完善。与工程建设公司、工程监理公司合署办公,归口管理2家公司日常工作。
13)公客事业部、政企事业部
负责全省集客业务的规划、指导、协调、服务、人员培训、考核。负责政府产业政策联络沟通和政府支持项目资金申报。
集客运营中心。负责省级集团客户的拓展、集客产品营销和集客项目具体实施及运营管理,对省级行业集客业务收入负责。内部可相应设置政务、校企、金融、政法、融媒体等业务组,形成业务规模和效益后,相应业务组可组建行业业务运营中心。
14)频道落地事业部
负责全省频道、广告资源的运营管理,对全省频道落地业务收入和广告业务收入负责。保留原下设广告中心,负责省级广告业务的运营管理,负责市州分公司广告业务的管理、支持和服务。
15)技术中心
负责公司平台、网络、终端及业务产品具体项目的研发和实施。负责全省的技术支撑服务。
16)运维中心
负责省级集中管理机房的运维。负责运维系统的建设。负责系统、平台、网络的安全播出、安全传输及其安全管理。负责省内网络运行监控、调度、控制操作以及维护。
17)后勤物业中心
负责公司物业后勤、食堂餐厅、公车管理、安全巡检、水电维修等工作。
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
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任职如下:
姓名 职务 性别 年龄 任期
曾文 董事长 男 55 2023年08月15日-第十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胡晓斌 董事、总经理 男 54 董事:2023年12月7日-第十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总经理:2023年11月16日-第十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曾柏林 董事 男 61 2021年12月31日-第十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易银军 董事 男 52 2024年12月31日-第十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刘涛 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 男 47 2021年12月31日-第十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李湘滨 董事 男 53 2021年12月31日-第十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吴建军 董事 男 48 2025年5月22日-第十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何威风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 男 46 2021年12月31日-第十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高福安 独立董事 男 70 2021年12月31日-第十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郑东平 独立董事 男 69 2021年12月31日-第十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赵阳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 男 61 2021年12月31日-第十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张龙飞 副总经理 男 50 2023年12月22日-第十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牛德斌 副总经理 男 53 2024年6月12日-第十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张宏棣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男 52 2023年12月22日-第十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周勃来 董事会秘书 男 54 2024年6月12日-第十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简历情况如下:
(1)公司董事
曾文,男,1969年生,中共党员,公共管理硕士,历任中共湖北省委宣传部理论处副处长,中共湖北省委宣传部舆情办主任(处长),中共湖北省委宣传部宣传教育处处长,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纪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委员、监事会主席、党委副书记。现任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胡晓斌,男,1972年生,中共党员,MBA硕士学位,历任原武汉市电信局计划规划处科员;原湖北省邮电管理局市场部副主任科员;湖北省电信公司市场部市场经营科科长;湖北省电信公司财务部综合预算室经理;中国电信武汉分公司计划财务部主任;中国电信武汉分公司党委委员、财务总监(班子成员);中国电信武汉分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现任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董事、总经理。
曾柏林,男,1963年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主任编辑(副高)。历任荆门有线电视台副总编辑,荆门电视台总编辑,荆门广播电视网络公司总经理,湖北省楚天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湖北省楚天数字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湖北省楚天视讯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现任楚天网络(楚天视讯)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经营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易银军,男,1972年生,中共党员,武汉市委党校研究生。历任市委宣传部宣传教育处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市委宣传部文艺处副处长、处长;武汉晚报社党委委员、副总编辑;武汉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党政办公室主任、董事会办公室主任;现任武汉广播电视台(武汉广播影视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武汉广播影视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刘涛,男,1977年生,中共党员,毕业于华中理工大学财务与税收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历任楚天广播电台会计、湖北省广播电视台财务管理部财务管理科高级主管、湖北广播电视台(集团)财务管理部副主任,现任湖北广播电视台(集团)财务管理部主任,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李湘滨,男,1971年生,九三学社社员,武汉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五环化学工程总公司工程师;武汉广播电视台主任记者;武汉广电天汉传媒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武汉广电新娱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吴建军,男,中共党员,1977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历任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第七执法大队科员、副主任科员、人事处主任科员、中信国安投资有限公司党务人事部副总监、国安第一城(香河)文旅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中信国安第一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中信国安城市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党务人事部常务副总、综合管理部常务副总、行政管理部/风控部总经理、办公室总经理、法律合规与审计部总经理、风险合规部总经理、中信国安城市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国安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信国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风险合规部副总经理。现任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董事、副总经理。
何威风,男,1969年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历任北京火箭股份金泰星测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深圳普晟经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现任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监,北京国安恒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高福安,男,1954年生,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讲现代管理学、信息管理、广播电视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媒体管理、项目管理。1978年毕业于四川成都电讯工程学院广播电视工程专业,同年8月分配到北京广播学院任教。1987年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进修班学习。2002—2004年在职进修MBA课程并获得澳州国际公开大学MBA学位。曾任中国传媒大学副校长,中国传媒大学南广学院校长。现任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郑东平,男,1955生,国际法法学硕士,中国律师执业资格,北京通商(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先后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大学,美国密歇根大学访问学者,其研究生毕业后曾供职于武汉海事法院和湖北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先后担任湖北郑东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和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和中伦律师事务所顾问。现在为北京通商(武汉)27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担任湖北省法学会国际法学会副会长、湖北省政府律师顾问团成员、法国驻武汉总领事馆法律顾问、湖北省外事外侨办法律顾问,湖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顾问、湖北省长江产业基金、湖北省宏泰集团、武汉东湖高新区管委会、百威啤酒、家乐福等常年法律顾问。现为深圳华南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赵阳,男,中共党员,1963年生,武汉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高级经济师。曾担任江岸区委研究室副主任科员,江岸区经济计划委员会秘书科科长、武汉市委研究室综合处主任科员、湖北证监局期货监管处副处长,上市公司监管二处处长、湖北证监局信调处处长。现任北京茂榕投资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风控总监,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武汉昱升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华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胡晓斌,个人简历注见上文“(1)公司董事”。
张龙飞,男,1974年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历任黄冈市委组织部主任科员;黄冈市体育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团风县委常委、组织部长;黄冈市赤壁管理处党委书记、主任;黄冈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党组书记、局长;湖北省楚天视讯公司党委副书记、常务副总经理;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党群工作部(纪检监察室)主任、经营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现任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牛德斌,男,1971年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历任鄂州市广播电视局网络传输中心主任;鄂州广电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湖北鄂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总经理;湖北广电云数传媒有限公司代理总经理;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兼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武汉投资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现任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张宏棣,男,1972年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历任猴王集团投资副总裁专职秘书兼猴王集团投资总公司办公室、政策研究室主任;宜昌长城宾馆(三星级)行政总监、副总经理;宜昌市自动化研究所常务副所长(副县级事业单位);湖北楚天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分公司副总经理;湖北楚天数字电视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总经理;湖北省楚天数字电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湖北太子湖文化数字创意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党总支书记、总经理;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市场经营部总监、经营管理办公室部长。现任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代财务总监;兼任星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
周勃来,男,1970年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历任武汉市广播电视局产业办副主任;武汉广电数字网络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常务副总经理;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武汉投资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常务副总经理;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总监。现任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部长。
截至 《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设置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截至 《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无海外居留权,符合《公务员法》要求,也符合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不存在政府公务员在企业兼职、领薪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合法合规,符合《公司章程》。
(四)业务运营情况
1. 业务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经工商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为: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广播电视节目传送;广播电视设备制造(不含广播电视传输设备);广播电视传输设备制造;广告发布;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平面设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电视剧制作;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网络技术服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数据服务;数据处理服务;基础电信业务;呼叫中心;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卫星通信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个人互联网直播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安全系统监控服务;电气安装服务;互联网安全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数字技术服务;信息安全设备制造;信息安全设备销售;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技术服务;软件开发;软件销售;软件外包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通讯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研发;移动通信设备销售;移动通信设备制造;移动终端设备制造;5G通信技术服务;电子产品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家用电器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品销售;出版物批发;物业管理;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会议及展览服务;数字创意产品展览展示服务;销售代理;市场营销策划;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以工商核定为准)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自设立之日起均在法定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没有超出法定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且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2. 发行人业务合规性
根据《募集说明书》披露的信息,发行人经营业务主要是以下方面:
(1)电视业务
电视收视业务指通过湖北省有线电视网络干线向用户(湖北省家庭用户)提供电视节目收视业务、视频点播等扩展业务和增值业务,向用户收取数字电视收视费,目前主要包括基本收视费、付费电视收视费和交互电视收视费等。截至2025年9月末,公司电视业务在册用户1587.12万户,其中数字电视用户1575.14万户,数字电视率为99.25%。
(2)宽带业务
发行人宽带业务基于有线电视网,向个人、集团用户及商业用户提供宽带上网业务、VPN专线业务、MSTP专线业务以及热点区域WIFI覆盖等业务,为营业收入占比第二大的业务板块。近年来,公司宽带业务在公司营业收入中所占比重持续增长,成为公司营业收入主要增长点之一。
(3)节目传输业务
根据国家广电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电视节目信号接收和传输必须经过审批。在湖北省地域内,电视节目提供商只有通过湖北广电的网络,才能向用户传输有线电视节目信号。公司传输的电视节目主要包括中央台、各地方卫视频道、购物频道以及省内各地方频道。
(4)信息化应用业务
发行人信息化应用业务主要是为政府、企业及相关机构提供社会管理服务平台、平安城市、电子政务、雪亮工程、视频会议等项目建设及相关服务。如:电子政务平台工程建设及技术服务,智慧党建、智慧社区、智慧旅游、智慧酒店、智慧医院等智慧应用类项目的建设及技术服务。
(5)其他业务
发行人其他业务主要包括工程建设业务、物业业务、大数据业务、内容分销业务和宽带电视业务。2022-2024年及2025年1-9月,发行人其他业务收入分别为20,486.49万元、21,040.09万元、20,353.96万元和6,648.30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9.42%、10.70%、12.80%和5.85%。近三年发行人其他业务收入保持稳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自设立之日起均在法定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没有超出法定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且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3.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近三年内不存在因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纳税等受到重大处罚的情况。
综上,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已得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经营范围合法合规并符合国家政策要求;发行人的业务运营活动除本法律意见书披露的情况外,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及违反国家政策要求的情况。
(五)受限资产情况
截至2025年9月末受限资产情况如下:
资产名称 所在科目 账面价值(万元)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 货币资金 1,056.35
ETC 协议扣款资金 货币资金 0.25
其他使用受限的资金 货币资金 100.45
合计 1,157.05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募集说明书》可知,截至报告期末,除上受限资产以外,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的资产无其他被限制用途的情形,且未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限制性措施;无具有可对抗第三人的优先偿付负债的事项,亦不存在因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上述资产受限情形是在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所涉及经营活动目前正常进行,所涉资产不存在争议与纠纷,本所律师认为,相关资产受限情形未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未构成本期发行的法律障碍。
(六)或有事项
1. 对外担保情况
根据《募集说明书》,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2025年9月末,发行人无对外担保情况。
2. 未决诉讼、仲裁情况
根据《募集说明书》,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2025年9月末,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大未决诉讼均已结案。
3. 重大承诺或其他或有事项
根据《募集说明书》,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2025年9月末,发行人无对外承诺事项及其他或有事项。
(七)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近一年以来无涉及重大资产重组情形,无涉及股权委托管理情形。
(八)信用增进情况
根据《募集说明书》可知,本期中期票据无信用增进措施。
(九)存续债券情况
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存续的已发行债券情况如下:
单位:亿元、%、年
发行主体 债券名称 发行规模 存续余额 发行利率 债券期限 起息日期 到期日期
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5湖北广电SCP002 5.00 5.00 2.83 0.7397 2025-12-16 2026-09-12
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5湖北广电MTN001 4.00 4.00 3.00 1+1+1 2025-01-23 2028-01-23
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5湖北广电MTN002 8.00 8.00 3.18 1+1+1 2025-02-21 2028-02-21
合计 17.00 17.00 - -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延期支付债券或债务融资工具本息的情形。
(十)其他重大事项
1. 发行人年度报表或季度报表新出现亏损、亏损同比持续扩大;2024年发生超过2023年末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亏损;2024年度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和净利润较2023年度同比大幅下降;发行人2024年末净资产同比下降10%以上。
针对上述经营亏损及净资产下降的财务不利情形,发行人拟采取的改善措施:①用户保有与融合营销:执行“以移带固、以固促移”战略,通过“固移融合”套餐等营销活动,实现了电视、宽带用户的止跌回升。②发力政企与创新业务:重点拓展“智慧广电乡村工程”“5G+北斗+应急广播”、智慧城市等政企项目。同时,推广“鳄鱼TV”等内容聚合产品,以丰富内容供给留住用户。③明确的长期规划:公司制定了2025至2027年三年提升行动计划,核心是通过改革赋能、5G领航、政企突破等七大工程,寻求根本性突围。
2. 发行人收到湖北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发行人于2025年9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59号)(以下简称警示函),警示函具体内容如下:
“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曾文、胡晓斌、张宏棣:
2025年4月29日,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广电或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因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武汉投资有限公司以及武汉分公司2023年度存在集客项目业务收入确认不恰当的情况,对2023年度涉及的收入进行了差错更正。
湖北广电2023年度收入确认不恰当,导致2023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湖北广电董事长曾文、总经理兼时任董事会秘书胡晓斌、财务总监张宏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湖北广电、曾文、胡晓斌、张宏棣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上述事项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全面梳理此类业务,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同时,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注,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在收到警示函后,发行人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严格按照湖北证监局的要求,及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认真汲取教训,未来将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升财务报告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发行人及全体股东利益,推动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发行人收到证监局警示函事项不涉及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未违反银行间市场相关制度及规则。目前发行人已完成对相关事项的整改,该处罚事项对发行人日常生产经营未造成重大影响。
3. 发行人2023年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因在其他公司部分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勤勉尽责,被相关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经核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受到的行政处罚及行政监管措施,不属于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承办证券业务的情形。发行人申注发行本期债务融资工具使用的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李斌、姚翠玲,与行政处罚与监管措施涉及的项目和人员无关,对本期发行不构成影响。
发行人2022年及2024年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因在其他公司部分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勤勉尽责,被相关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经核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受到的行政处罚及行政监管措施未涉及暂停或禁止其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属于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承办证券业务的情形。发行人申注发行本期债务融资工具使用的2022年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梁翌明、李仲篪,2024年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吴浩然、许玉华,前述签字注册会计师中李仲篪、吴浩然、许玉华与行政处罚与监管措施涉及的项目和人员无关,梁翌明因在其他公司部分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勤勉尽责被相关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对本期发行不构成影响。
根据《募集说明书》及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近三年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李斌、姚翠玲、李仲篪、吴浩然、许玉华与处罚事项无关,注册会计师梁翌明因在其他公司部分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勤勉尽责被相关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对本期发行不构成影响。本所律师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收到的处分决定及监管措施,不属于《证券法》禁止承办证券业务的情形,未影响本期发行项目审计质量,对本期发行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五、对投资人保护的相关内容
(一)违约事件、违约责任、偿付风险、发行人义务、发行人应急预案、风险及违约处置基本原则、处置措施、不可抗力、争议解决机制、弃权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对违约事件、违约责任、偿付风险、发行人义务、发行人应急预案、风险及违约处置基本原则、处置措施、不可抗力、争议解决机制、弃权等内容进行了规定,相关规定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合法有效。
(二)持有人会议机制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对债券持有人会议机制、会议召开情形、议案内容、会议参会机构、表决和决议等内容进行了规定,相关规定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合法有效。
(三)受托管理人机制
《募集说明书》不涉及受托管理人安排。
(四)投资人保护条款
《募集说明书》不涉及投资人保护条款。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募集说明书》已对投资人保护的相关内容进行了阐述和披露,相关内容合法有效,符合《管理办法》及交易商协会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
六、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是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非金融企业,发行人具备发行本期中期票据的主体资格。
(二)本期中期票据发行事宜已获得了发行人有权机构的批准,该等批准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期发行尚待在交易商协会完成注册。
(三)发行人与参与本期中期票据发行与承销的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期中期票据发行的主承销商、审计机构的资质,均符合《管理办法》及《业务指引》的规定,发行人本期发行的法律条件符合交易商协会自律规则及相关指引。
(四)发行人本期发行合法、合规,不存在对本期发行中期票据构成实质影响的重大法律事项和潜在法律风险。
(五)发行人存续债券不存在逾期情形,对本期中期票据发行不存在任何不利影响。
(六)发行人发行本期中期票据合法合规,符合《管理办法》 《注册发行规则》《中介服务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期发行不会增加地方政府债务或政府隐性债务规模。不存在未披露的潜在法律风险,发行人发行本期中期票据不存在法律障碍。
本期中期票据发行尚需依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陆份,无副本,每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发行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发行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
2026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