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

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2025年度第



期中期票据的法律意见书

DCHZ-FY-2024-138-1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钱江路1366号 华润大厦A座18楼

邮编:310020

电话: 0571-85176093

传真: 0571-85084316

目 录

释义 .......................................................................................................... 1

致: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3

一、发行主体

........................................................................................ 5

二、发行程序 ...................................................................................... 10

三、发行文件及发行有关机构 ...................................................... 11

四、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大法律事项及潜在法律风险 ........ 13

五、对投资人保护相关内容发表法律意见 ............................... 21

六、总体结论性意见 ........................................................................ 22

释义

一、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公司 指 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 指 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的发行

本期中期票据 指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金额为4亿元的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

交易商协会、协会 指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上海清算所 指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市场 指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管理办法》 指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

《业务指引》 指 《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

《注册规则》 指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工作规程(2020)版》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主承销商 指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 指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评级机构、新世纪 指 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律师、大成、大成律师 指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公司章程》 指 发行人股东于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现行有效的《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募集说明书》 指 发行人为发行本期中期票据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作的《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

本法律意见书 指 本文

川仪股份 指 重庆川仪股份有限公司

杭报集团 指 杭州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

《承销协议》 指 发行人与承销商为本次发行签订的《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2026年度中期票据承销协议》

致: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接受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就发行人拟发行本期中期票据相关事宜提供相关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就本期中期票据的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

重要声明: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交易商协会规则指引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本所律师承诺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引发表法律意见;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期中期票据发行有关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涉及有关审计、信用评级(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会计文件记载形式、偿债能力评价、现金流动性分析)等非本所律师专业事项。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审计结论、财务会计数据、信用评级结论及依据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四)发行人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其已提供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和对有关事实的说明;其所提供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真实、有效;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完全一致;其所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事实的说明均已向大成披露,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五)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获得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和有关说明。本所律师对以上无其他证据可供佐证的证明文件和有关说明视为真实无误。

(六)本所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期中期票据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发行人及其他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人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七)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募集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人民银行审查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在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八)本所同意发行人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期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或备案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愿意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和说明,本所根据《管理办法》、《服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商协会有关自律性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与本期中期票据发行相关的文件及信息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发行主体

(一)发行人具有法人资格

本所律师核阅了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发行人工商档案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经核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经核查,发行人未持有金融监管部门授予的金融服务许可证,不属于金融企业法人。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交易商协会会员,已于2018年 5月3日取得交易商协会核发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特别会员资格通知书》(中市协会【2018】292号),并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

(四)发行人的历史沿革

1、重庆川仪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发行人的前身为重庆川仪股份有限公司,系依重庆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于1993年3月4日作出的渝改委【1993】30号《关于同意设立“四联集团川仪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重庆市经济委员会于1993年1月23日作出的重经发【1993】28号《关于同意中国四联仪器仪表集团公司改组设立四联集团川仪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金23,027万元,公司设立时的股本结构如下:

股份类别 股份数量(万股) 股权比例

国家股 17,827 77.4%

社会法人股 5,200 22.6%

股本总额 23,027 100%

重庆审计事务所于1993年10月9日出具了重审所验(93)483号《资金验证报告书》,截止1993年10月9日,股本总额23027万元已全部到位。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3年12月20日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依据重庆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1993年11月10日作出的渝改委【1993】241号《关于同意四联集团川仪股份有限公司补配内部职工股的批复》,公司按实收股本总额23027万股的2.5%配售内部职工股590万股。1994年6月28日,重庆审计事务所出具重审所验(1994)第483-1号《验资报告》,截至1994年1月22日,国家股本、社会法人股、内部职工股已全部募集到位,计23617万股,计人民币23617万元。

3、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1995年10月11日作出的重府函【1995】13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重庆川仪股份有限公司重组为重庆川仪股份有限公司和四川仪表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和机械工业部1995年11月28日作出的机械政【1995】955号《关于同意重庆川仪股份有限公司重组方案的批复》,重庆川仪股份有限公司重组为重庆川仪股份有限公司和四川仪表有限责任公司,重组后重庆川仪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为11,368万股,其中法人股5,578万元,社会法人股5,200万元,内部职工股590万元。

4、依据原机械工业部1996年1月5日作出的机械政【1995】8号《关于请批重庆川仪股份有限公司调整股权结构并增发公众股0.45亿股的函》、原关于国家资产管理局于1996年2月5日作出的国资企发【1996】8号《关于重庆川仪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批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6年8月6日作出的证监发字【1996】141号《关于重庆川仪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190万股,原内部职工股占用额度上市590万股(共占用额度4,500万股)。1996年8月27日,重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重会所内验字(96)第095号《验资报告》,截至1996年8月27日,公司总股本增加为15,278万元,全部到位。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股份类别 股份数量(万股) 股权比例

国有法人股 7,078 46.3%

社会法人股 3,700 24.2%

社会公众股 4,500 29.5%

股本总额 15,278 100%

1996年8月27日,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并签发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管字【1998】38号)《关于转让重庆川仪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股股权有关问题的批复》和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1999】10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中国四联仪器仪表集团有限公司转让重庆川仪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股的批复》,国有法人股中4,432万股转让给华立集团。本次转让后,华立集团有限公司持有4,432万股,占29.01%,中国四联仪器仪表集团有限公司持2,646万股,占17.32%,其他社会法人股3,700万股,占24.2%,社会公众股4,500万股,占29.5%;本次转让后,经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公司名称变更为重庆华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6、2001年5月12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00年年度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转增2.5股的比例转增股本。本次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9,097.50万元。2001年6月21日,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浙天会验【2001】第77号)《验资报告》,对此次增资进行了审验。

7、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3年4月29日作出(证监发行字【2003】43号)《关于核准重庆华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增发股票的通知》,核准公司增发不超过35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

增发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22,372.2157万股。其中,华立集团有限公司持有5,547.5万股,占24.80%,海南禹航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3,307.5万股,占14.78%,社会法人股4617.5万股,占20.64%,社会公众股8,899.7157万股,占39.78%。

8、2004年5月,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了《200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2003年末总股本223,722,157股为基数,用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以每十股转增6股的比例转增股本。2004年6月8日,广东恒信德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2004)恒德赣验字第010号《验资报告》,对此次增资进行了审验。

9、2005年12月,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利用资本公积金向流通股股东转增股本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议案》。公司以现有流通股14,239.5454万股为基数,用资本公积金向方案实施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转增股本,非流通股股东以此获得上市流通权。流通股股东持有 10股流通股获得 6股的转增股份。本次增资后,股本总额变更为443,392,723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社会法人股215,559,997股,占48.62%;无限售条件的境内上市流通股227,009,782股,占51.19%;高管人员持股822,944股,占0.19%。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06年4月30日出具(浙天会验【2006】第28号)《验资报告》,对此次增资进行了审验。

2006年6月,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本次股本变更,同时公司名称变更为重庆华立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10、2006年4月,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05年度利润分预案》,公司本年度以2005年末总股本443,392,72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十股派送红股1股。此次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487,731,995元。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于2006年9月4日,出具(浙天会验【2006】第84号)《验资报告》,对此次增资进行了审验。

11、2009年8月,华立集团与华方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华立集团有限公司2003年9月公司名称变更为“华立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后又于2009年7月变更公司名称为“华方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方医药”)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华方医药将持有的公司23.52%的股份转让给华立集团。华立集团成为公司控股股东,持有114,690,754股。

12、2010年10月13日,经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公司名称变更为重庆华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12月15日,经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公司名称变更为浙江华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3、根据浙江华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和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274 号)《关于核准浙江华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杭州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及(证监许可[2014]1275号)《关于核准豁免杭州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要约收购浙江华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批复》批准,浙江华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杭州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和都市快报社定向增发人民币普通股股票529,966,415股,本次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1,017,698,410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4年12月1日出具了(瑞华验字[2014]第33010011号)《验资报告》,对本次增资情况进行了审验。

14、2015年1月14日,公司名称变更为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5、发行人控股股东杭州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以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参与认购华夏中证浙江国资创新发展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杭报集团有限公司已完成浙江国资ETF份额的认购,认购的基金份额为2,305,626.00份,认购对价为杭报集团公司持有的515,800股发行人A股股份(约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05%),用于认购基金份额的发行人A股股份均价为4.47元/股,为其持有的发行人非限售流通股。

本次认购完成后,杭报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489,256,177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48.07%,其中无限售条件的股份366,813,183股,有限售条件的股份122,442,994股。

杭报集团有限公司一致行动人都市快报社持有发行人股份40,194,438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95%,其中无限售条件的股份30,145,828股,有限售条件的股份10,048,610股。

之后,公司未再进行重大变更。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历史沿革合法合规。

(五)发行人有效存续,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及解散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发行本期中期票据的主体资格。

二、发行程序

(一)债券发行的内部决议程序

1、2024年8月29日,发行人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拟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同意公司拟发行中期票据,额度不超过8亿元,具体发行规模以交易商协会审批额度为准。

2、2024年10月18日,发行人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二)债券发行的注册与备案

本期中期票据为首期发行,发行人本期中期票据尚需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后发行。

三、发行文件及发行有关机构

(一)募集说明书

本所律师对《募集说明书》中与法律相关的描述进行了审查,认为《募集说明书》已按照业务指引的要求编制,本次发行安排合法合规,内容符合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二)评级机构

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担任发行人本期中期票据发行的信用等级评定机构。新世纪现持有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132206721U的《营业执照》,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编号为ZPJ003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许可证》,业务许可种类为: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且是交易商协会会员。

本所律师认为,新世纪不存在对本期中期票据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的行政处罚及其他监管措施,具备出具信用评级报告的资质,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期中期票据发行的信用评级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中关于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的规定。

(三)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担任发行人本期中期票据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现持有浙江省司法厅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31330000676195629E的《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本所为发行人发行本期中期票据的经办律师为凌军、冯杭琪,分别持有浙江省司法厅颁发的13301200910145226号、133012015102946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并已通过历年年检。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系交易商协会会员,本所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具备为本期中期票据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所及经办律师具备为发行人出具法律意见的必要资质,且与发行人无关联关系。

(四)审计报告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持有注册号为:91330000087374063A的《营业执照》;浙江省财政厅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系交易商协会会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2021年度(中汇会审[2022]3460号)、2022年度(中汇会审[2023]5442号)2023年度(中汇会审[2024]3190号)审计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为本期中期票据发行出具《审计报告》的资质,且与发行人无关联关系。

(五)承销商

本次拟发行中期票据的主承销商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销商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000253924826D,持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机构编码为B0151H233010001的《金融许可证》。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资格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9号),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具备为本次发行提供承销服务的资质。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0711192037M,持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核发的机构编码为B0152H233020001的《金融许可证》。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资格相关事项的公告》(【2017】31号),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具备为本次发行提供承销服务的资质。

经本所律师核查,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交易商协会会员。

本所律师认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承担本次发行主承销商的相关资质,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六)全部注册文件的跨年持续有效性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中期票据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及发行流程跨年,本期中期票据的名称为“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且本次中期票据的发行条款及相关事项与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期中期票据的跨年度注册不影响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的合法性及有效性;本期中期票据的注册文件包括《募集说明书》、评级报告等文件中关于发行年度、期数的表述不影响注册文件的法律效力,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影响的法律风险,本次全部注册文件具有跨年度的持续有效性。

四、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大法律事项及潜在法律风险

(一)债务融资工具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披露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经发行且尚在存续期的债务融资工具情况如下:

序号 债券简称 发行期限 发行金额 起息日 到期日

1 24华媒SCP001 270天 2.3亿 2024-6-13 2025-3-10

2 24华媒SCP002 269天 1,7亿 2024-6-25 2025-3-21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上述债务融资工具外,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无其他在存续期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不存在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或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

(二)募集资金用途

依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本期注册中期票据规模为7亿元,本期发行4亿元,拟全部用于偿还发行人及子公司有息负债及补充流动资金。

同时,发行人承诺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用于长期投资)。承诺将募集资金不用于房地产、土地开发及金融等相关业务。在本期中期票据存续期间,若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发行人将提前披露有关信息。

发行人本期中期票据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及法律法规。

(三)发行人治理情况

1、组织机构及议事规则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各部门设置及《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查阅了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议事规则,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及议事规则,该组织机构及议事规则合法合规、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2、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根据发行人最新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或更换,其余监事、董事及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发行人业务运营情况

1、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业务

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及发行人的公告,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新媒体技术开发;实业投资;会展服务和进出口业务,会展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业务合法合规,符合国家相关政策。

2、合规经营

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合理审查,近三年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均不存在因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纳税等原因产生的重大行政处罚、诉讼或纠纷。

3、发行人子公司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发行人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如下:

序号 子公司名称 业务性质 直接/间接持股比例(%)

1. 浙江都市快报控股有限公司 服务 100.00

2. 杭州日报传媒有限公司 服务 100.00

3. 杭州萧山日报传媒有限公司 服务 100.00

4. 杭州富阳日报传媒有限公司 服务 100.00

5. 杭州日报报业集团盛元印务有限公司 服务 100.00

6. 杭州日报报业集团每日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服务 100.00

7. 杭州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服务 100.00

8. 杭州都市周报传媒有限公司 制造 80.00

9. 杭州每日传媒有限公司 服务 100.00

10. 杭州华泰一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服务 100.00

11. 浙江华媒信息传播有限公司 服务 86.00

12. 浙江华媒投资有限公司 服务 100.00

13. 浙江华媒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服务 100.00

14. 杭州钱塘传媒有限公司 服务 100.00

15. 浙江华媒智谷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服务 100.00

16. 杭州华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服务 100.00

17. 杭州萧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服务 55.00

18. 中教未来国际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服务 60.00

19. 浙江钱塘融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服务 51.61

20. 杭州都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服务 100.00

21. 杭州都市快报研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服务 60.00

22. 浙江橙柿互动传播有限公司 服务 100.00

23. 杭州快房传媒有限公司 服务 66.00

24. 杭州日报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服务 100.00

25. 杭州风景名胜传媒有限公司 服务 100.00

26. 杭州房产传媒有限公司 服务 55.00

27. 杭州日报华知投资有限公司 服务 51.00

28. 杭州日报知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服务 100.00

29. 杭州杭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服务 100.00

30. 杭州日报竞潮传媒有限公司 服务 100.00

31. 杭州萧山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服务 85.00

32. 杭州华媒信创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服务 70.00

33. 浙江风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 55.00

34. 杭州盛友广告设计有限公司 服务 100.00

35. 上海盛元第高数码图文影像有限公司 服务 48.00

36. 杭州萧滨每日送发行有限公司 服务 100.00

37. 杭州城乡通商务有限公司 服务 67.00

38. 杭州每满生活科技有限公司 服务 100.00

39. 宁波华杭投资有限公司 服务 100.00

40. 杭州华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服务 100.00

41. 浙江少年学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服务 100.00

42. 浙江华媒优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服务 51.00

43. 北京星干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服务 100.00

44. 北京未来之星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服务 100.00

45. 京师教培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服务 55.00

46. 励耘行知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服务 100.00

47. 北京文教英才科贸有限公司 服务 100.00

48. 云科未来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服务 70.00

49. 云南求知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服务 100.00

50. 中教未来(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服务 100.00

51. 中网世纪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服务 65.00

52. 北京翻译研修学院 服务 100.00

53. 中教未来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服务 100.00

54. 中教知本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服务 70.00

55. 广州励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服务 100.00

56. 智明远扬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服务 100.00

57. 北京未名环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服务 60.00

58. 苏州中育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服务 70.00

59. 贵州中教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服务 100.00

60. 杭州华媒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服务 100.00

61. 北京朋智博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服务 80.00

62. 哈尔滨哈报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服务 100.00

63. 北京未来大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服务 70.00

64. 中教远大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服务 70.00

65. 中教京安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服务 60.00

66. 赤峰红晚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服务 51.00

67. 继承之道(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服务 43.00

68. 杭州宋韵国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服务 100.00

69. 杭州咏芝元中医诊所有限公司 服务 100.00

70. 杭州橙柿旅游服务有限公司 服务 100.00

71. 杭州中韩德蔓特科技有限公司 服务 70.00

72. 杭州好声音风尚传媒有限公司 服务 60.00

73. 浙江智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服务 51.00

74. 杭州朗盛传媒有限公司 服务 100.00

75. 福州风盛传媒有限公司 服务 48.00

76. 厦门风盛传媒有限公司 服务 51.00

77. 杭州有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服务 46.00

78. 杭州风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服务 100.00

79. 厦门风盛初见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服务 51.00

80. 浙江华媒实业有限公司 服务 100.00

81. 杭州华媒一米国托育有限公司 服务 100.00

82. 杭州华媒唯诗礼幼儿园有限公司 服务 60.00

83. 北京星干线艺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服务 100.00

84. 艾特嘉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服务 80.00

85. 北京红舞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服务 80.00

86. 珠海市励耘自学考试辅导中心 服务 100.00

87. 杭州市拱墅区华媒维翰幼儿园 服务 100.00

88. 昆明市五华区云教未来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服务 100.00

89. 昆明市五华区云科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服务 100.00

90. 北京加美环球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服务 51.00

91. 广州正索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服务 70.00

92. 砺行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服务 51.00

93. 北京产学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服务 80.00

94. 智云未来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服务 70.00

95. 北京领域兄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服务 100.00

96. 贵州雅致思语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服务 70.00

97. 南京博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服务 100.00

98. 北京大业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服务 60.00

99. 南京市好声音风尚传媒有限公司 服务 100.00

100. 杭州悦报传媒有限公司 服务 90.00

101. 贵州星干线新思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服务 85.00

4、发行人在建工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在建工程。

(五)受限资产情况

截至2024年3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受限资产均为“货币资金”,合计2,566.72万元。发行人受限资产如下表所示:

项目 账面价值(万元) 受限原因

货币资金 0.70 办理ETC业务

货币资金 37.65 司法冻结

货币资金 0.01 账户停用受限

货币资金 2,145.31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

货币资金 60.00 银行保函保证金

货币资金 10.00 淘宝直播运营保证金

货币资金 303.85 平台未结算货款

货币资金 9.20 未到期应收利息

合计 2,566.72

(六)对外担保、未决诉讼及其他或有事项

依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4年3月31日,发行人并无对外担保,对子公司担保余额为21,203.54万元,具体如下:

被担保方 担保余额(万元)

浙江华媒实业有限公司 18,403.54

浙江风盛传媒有限公司 2,800.00

合计 21,203.54

2、未决诉讼(仲裁)情况

2024 年8月19日,发行人收到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件,:原告请求发行人和衡阳新船山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二违约金 103,518,630元,共同赔偿利息损失7,148,866.80 元,共同赔偿原告三损失44,932,200元,共同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300,000元等,涉案金额暂合计为155,899,696.80元。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该案原告向被告提出的违约理由与实际情况存在出入,诉讼请求不合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同时发行人经营情况正常,该诉讼对发行人的经营管理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除此之外,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不存在对企业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3、重大承诺或其他或有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结合发行人承诺,截至2024年3月31日,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不存在重大承诺或其他或有事项。

(七)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结合发行人承诺及发行人公告,截至2024年3月31日,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不存在未履行完毕或即将进行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八)信用增进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期中期票据不存在信用增进情况。

(九)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杭州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成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杭州日报报业集团(杭州日报社)持有杭州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杭州日报报业集团(杭州日报社)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本所律师查询了信用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官方门户网站,发行人控股股东不存在负面信用记录。

2、承销协议

发行人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2026年度中期票据承销协议》。

本所律师认为,《承销协议》合法有效。

五、对投资人保护相关内容发表法律意见

1、违约、风险情形及处置

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中就本次发行的违约事件、违约责任、偿付风险、发行人义务、发行人应急预案、风险及违约处置基本原则、处置措施、不可抗力、争议解决机制、弃权等内容予以规定,经本所适当核查,该等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指引的要求。

2、持有人会议机制

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中就持有人会议的目的与效力、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持有人会议的召集、持有人会议参与机构、持有人会议的表决和决议等进行了规定,经本所适当核查,该等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指引的要求。

3、主动债务管理机制

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中就本次发行主动债务管理的机制进行了规定,包括置换机制、同意征集机制等规定,经本所适当核查,该等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指引的要求。

六、总体结论性意见

(一)发行人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企业,自设立以来至今有效存续,不存在依据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具备发行本期中期票据的主体资格。

(二)本期发行相关议案已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除尚需完成在交易商协会注册及备案外,本期发行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

(三)本期中期票据符合有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交易商协会自律规则所规定的企业发行中期票据的各项合规性条件。

(四)本期中期票据发行的注册文件形式完备,符合法律、法规及交易商协会自律规则的规定;与本期中期票据发行的有关机构具备相应资质,且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五)发行人不存在对本期中期票据注册发行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重大法律事项和潜在法律风险。

本法律意见书自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公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