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编号 内容 页码 备注

Z-0 扉页、目录、注册基本信息 4-10

Z-0-1 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名称 4

Z-0-2 基础资产类型 4

Z-0-3 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安排 4

Z-0-4 关于簿记建档发行的相关说明 4-8

Z-0-5 目录 9-10

Z-1 第一章 投资风险提示 11-16

Z-1-1 注册环节可预见的投资者面临的风险 11-16

Z-2 第二章 参与机构信息 17-81

Z-2-1 各参与机构的选任标准及程序 17-20

Z-2-2 各参与机构名单 20-23

Z-2-3 发起机构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摘要 23-31

Z-2-4 发起机构信用卡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规程摘要 31-34

Z-2-5 发起机构个人不良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规程摘要 34-37

Z-2-6 发起机构信用卡应收债权管理办法摘要 37-43

Z-2-7 发起机构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摘要 43-51

Z-2-8 发起机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摘要 51-56

Z-2-9 发起机构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摘要 56-62

Z-2-10 发起机构个人商用房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摘要 62-67

Z-2-11 贷款服务机构资产证券化信用卡不良贷款相关服务管理办法摘要 67-73

Z-2-12 贷款服务机构资产证券化个人不良贷款相关服务管理办法摘要 73-77

Z-2-13 受托机构对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安排 77-79

Z-2-14 资产池实际处置机构选聘、管理相关办法及其证 券化不良贷款处置相关管理办法摘要 79-81

Z-3 第三章 发起机构及为证券化提供服务的机构相关经验及历史数据 82-112

Z-3-1 发起机构不良贷款相关情况、不良贷款证券化相关经验及历史数据 82-97

Z-3-2 贷款服务机构不良贷款证券化相关经验(如有)及历史数据 97-103

Z-3-3 资产池实际处置机构不良贷款处置经验及相关历史数据 103-110

Z-3-4 受托机构不良资产证券化相关经验 110-112

Z-3-5 以往证券化交易中无违约记录申明 112

Z-3-6 关联关系声明 112

Z-4 第四章 交易条款信息 113-142

Z-4-1 交易结构示意图 113-114

Z-4-2 参与机构权利与义务 114-125

Z-4-3 信托账户设置 125-127

Z-4-4 各交易条款设置 127-140

Z-4-5 各触发条件设置、触发后各方责任及解决机制 140-142

Z-5 第五章 基础资产筛选标准和资产保证 143-152

Z-5-1 合格标准 143-150

Z-5-2 资产保证 150-152

Z-6 第六章 信息披露安排 153-155

Z-6-1 信息披露要求与披露方式 153

Z-6-2 信息披露时间、途径及内容 153-154

Z-6-3 重大事件信息披露 154-155

Z-7 第七章 证券评级安排 156

Z-7-1 发行阶段评级安排 156

Z-7-2 跟踪评级安排 156

注册基本信息

一、注册基本信息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起机构”或“委托人”或“浦发银行”)作为发起机构拟以合法拥有的不良贷款设立特定目的信托,由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机构”或“上海信托”)担任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发行“浦鑫归航”系列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以信托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流支付证券的收益。

“浦鑫归航”系列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的注册基本信息如下:

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名称 “浦鑫归航”系列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基础资产类型 不良贷款

注册总金额 50亿元

发行期数 12-15期

交易场所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注册有效期 自获准注册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

二、关于簿记建档发行的相关说明

本注册额度下各期项目拟采用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发行,其中,簿记建档发行的必要性,定价和配售的具体原则和方式以及防范风险和不正当利益输送的措施如下:

(一)簿记建档发行的必要性

银行间市场债券发行方式主要包括招标发行和簿记建档发行,两种都是成熟的市场化发行方式。从国内外的实践看,招标发行更适合于发行规模大、投资者范围广泛、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好的债券品种,比如国债、政府机构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等;而簿记建档的发行方式则更适用于发行规模相对较小、投资者范围相对较窄的债券发行。

本次申请注册的“浦鑫归航”系列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拟采用簿记建档的发行方式。主要原因在于:

1、簿记建档的时间相对较长,将给予投资者更为充分的准备和沟通时间,相对于招标发行方式(通常招标发行时间须控制在1小时内)更有利于提高证券发行成功率和发行效率。

2、簿记建档过程中,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和主承销商在与投资者充分沟通考虑市场因素的前提下,确定簿记区间,之后由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和主承销商共同根据簿记建档期间实际的投标情况协商一致确定发行价格。这种方式更有利于各方的充分沟通,也有助于将发行利率控制在预期范围之内,降低发起机构融资成本。

3、簿记建档既可面向承销团成员,也可面向市场全体投资者,有助于发现产品的投资价值、挖掘市场的真实需求以及平衡供需双方的利益需求。

(二)簿记建档发行的定价、配售原则和方式

在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过程中,发起机构和受托机构将选择经验丰富的承销商作为簿记管理人,要求其已经建立成熟的簿记建档定价、配售原则,内部工作流程、监督和决策机制,以及风险防范措施、应急预案,以确保簿记建档发行严格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1、定价

(1)足额或超额情况下:申购时间截止后,将全部合规申购单按申购利率由低到高逐一排列,取募满簿记建档总额所对应的申购利率作为最终发行利率。

(2)认购不足情况下:如出现全部合规申购额小于簿记建档总额的情况,在主承销商、发起机构、受托机构讨论达成一致后,可提高利率发行区间再次簿记或者由主承销商按照承销协议的约定进行余额包销。

2、配售

(1)配售原则:配售遵循价格优先的原则对全部有效申购进行配售,投资者的获配金额不超过其有效申购中相应的申购金额。

(2)配售方式:如簿记区间内的合规申购总金额低于或等于簿记建档总额,原则上应对全部合规申购进行全额配售;如簿记区间内的合规申购总金额超过簿记建档总额,原则上应对发行利率以下的全部合规申购进行全额配售,对等于发行利率的合规申购原则上进行等比例配售。

发起机构可根据投资者历史认购情况、各档次证券的参与度、合作潜力等情况对配售情况进行合理调整。

(三)簿记建档发行过程中防范风险的措施

发行人、主承销商在各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簿记建档过程中将面临多种潜在风险,相关机构应当知悉簿记发行可能涉及的风险并已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1、违约风险

每期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中涉及的所有法律文件,签署各方均应严格遵守,如出现任何一方单方面违约,其余各方将面临违约风险。

应对措施:各期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相关的协议文本中严格规定了相关主体的违约责任,相关主体协议文本进行存档备查,一旦发生相关主体的违约行为,其余各方即可按照协议约定主张自身合法权利。同时,在各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过程中,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并在遵守监管部门规章和自律规范要求以及各方应履行的保密义务前提下,实现发行信息的共享,从而降低各方因信息不对称造成单方面违约的可能性。

2、操作风险

如参与机构任何一方出具的文件、协议内容要素错误或未及时完成缴款、付款等操作,导致发行延时或失败将出现操作风险。

应对措施:各期资产支持证券的簿记管理人经过了严格的业务培训,具有丰富的簿记建档历史操作经验,在各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将对发行人进行充分的发行辅导。发行人、簿记管理人及其他相关方已掌握发行的相关制度规范和操作流程,同时各相关机构内部对簿记建档管理制定了严格的操作规范和要求,在簿记建档操作过程中均严格执行复核复查程序,以最大限度降低因操作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3、包销风险

主承销商在簿记建档发行中,未能全额募集发行量,按照相关协议要求,主承销商对剩余资产支持证券履行余额包销义务,存在包销风险。

应对措施:各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向潜在的投资机构进行积极推介和充分询价,并对当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时点的市场情况进行充分预估,在此基础上制定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的簿记区间。在宏观政策、市场走势不发生剧烈变化的情况下,可最大限度降低资产支持证券的包销风险。同时,主承销商将提前做好预案,在遇到宏观政策或市场环境发生剧变、确实需履行包销程序的情况下,及时按照承销协议相关约定启动包销流程,按时完成全额募集款项的缴付。

4、分销系统风险

各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簿记建档配售结果通过托管机构进行分销、缴款,如分销系统发生故障,可能面临操作系统风险。

应对措施:簿记管理人安排专人负责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的分销工作,必要情况下配合托管机构提前进行系统测试。簿记管理人按时向托管机构提交分销所需的材料,确保托管机构及时在系统内完成确权,并组织分销机构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分销工作。同时,对于极端情况下,由于分销系统故障等不可抗力造成未按时完成分销工作的,在相关分销协议中约定后续处理流程及相关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在系统故障情况下债券发行工作的妥善处理,保障投资人、发行人等相关机构的合法权利。

5、推迟发行风险

各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簿记建档期间如发生货币政策调整等重大不利事件,可能出现簿记结果超出发行人预期而推迟发行或调整利率区间的风险。

应对措施: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和主承销商在各期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对货币政策及市场走势做好预判,尽量避开选择货币政策敏感期作为发行时间窗口;如最终确定在货币政策敏感期发行,发起机构、受托机构、主承销商将在充分沟通的前提下,在确定簿记区间时综合考虑货币政策可能变动的因素,最大限度避免因货币政策调整造成市场实际利率水平超出既定簿记区间的情况出现;另外,如因货币政策调整造成发行利率与发行人预期偏离过大而推迟发行的,发起机构、受托机构、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应将货币政策变动、相关各方意见及最终决策做好记录以备后查。

(四)防范不正当利益输送的措施

在充分发挥簿记建档发行方式优势的同时,簿记管理人将重点规范和完善相关制度与规则、强化内外部监督、增强簿记发行的公开、公正与透明性,促进债券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在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簿记建档中,为防范不正当利益输送,保证发行的公开、公平和透明,拟采取如下防范措施:

1、簿记管理人建立完善、规范的簿记建档操作规程,且需详细保持相关工作底稿。

2、加强簿记建档的监督与集体决策机制。簿记管理人的合规部门或风控部门应参与簿记建档,对簿记建档过程、定价与分配情况进行监督,建立簿记、定价与配售集体决策机制,相关决策人员和合规监督人员应当签字确认簿记建档结果。簿记建档的相关材料应当妥善保管,并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

3、加强信息披露。发行之前,主承销商和簿记管理人应当刊登发行公告,明确定价原则、配售方式等;发行完毕之后,向主管机构报备发行情况。

目录

注册基本信息 .................................................................................................................. 4

一、注册基本信息 ...................................................................................................................... 4

二、关于簿记建档发行的相关说明 .......................................................................................... 4

目录................................................................................................................................... 9

第一章 投资风险提示 .................................................................................................. 11

一、追索权仅限于信托财产的风险 .........................................................................................11

二、现金流回收不足及时间波动风险 .................................................................................... 12

三、利率风险............................................................................................................................ 13

四、流动性风险........................................................................................................................ 13

五、操作风险............................................................................................................................ 13

六、资产抽样尽调方法局限性导致的风险 ............................................................................ 14

七、违约事件发生时各档资产支持证券的偿付顺序及遭受损失的先后顺序受影响的风险

................................................................................................................................................... 14

八、政策风险............................................................................................................................ 15

九、交易各方的违约风险和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风险 ............................................................ 15

十、估值风险............................................................................................................................ 15

十一、法律风险........................................................................................................................ 16

第二章 参与机构信息 .................................................................................................. 17

一、各参与机构的选任标准及程序 ........................................................................................ 17

二、参与机构名单 .................................................................................................................... 20

三、发起机构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摘要 ........................................................................ 26

四、发起机构信用卡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规程摘要 .................................................... 31

五、发起机构个人不良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规程摘要 ................................................ 34

六、发起机构信用卡应收债权管理办法摘要 ........................................................................ 37

七、发起机构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摘要 ............................................................................ 43

八、发起机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摘要 .................................................................... 51

九、发起机构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摘要 ............................................................................ 56

十、发起机构个人商用房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摘要 ................................................................ 62

十一、贷款服务机构资产证券化信用卡不良贷款相关服务管理办法摘要 ........................ 67

十二、贷款服务机构资产证券化个人不良贷款相关服务管理办法摘要 ............................ 73

十三、受托机构对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安排 ........................................................................ 77

十四、资产池实际处置机构选聘、管理相关办法及其证券化不良贷款处置相关管理办法

摘要 ........................................................................................................................................... 79

第三章 发起机构及为证券化提供服务的机构相关经验及历史数据 ...................... 82

一、发起机构不良贷款相关情况、不良贷款证券化相关经验及历史数据 ........................ 82

二、贷款服务机构不良贷款证券化相关经验及历史数据 .................................................... 97

三、资产池实际处置机构不良贷款处置经验及相关历史数据 .......................................... 103

四、受托机构不良贷款证券化相关经验介绍 .......................................................................110

五、违约记录...........................................................................................................................112

六、关联关系申明 ...................................................................................................................112

第四章 交易条款信息 ................................................................................................ 113

一、交易结构示意图 ...............................................................................................................113

二、参与机构权利与义务 .......................................................................................................114

三、信托账户设置 .................................................................................................................. 125

四、各交易条款设置 .............................................................................................................. 127

五、各触发条件设置、触发后各方责任及解决机制 .......................................................... 140

第五章 基础资产筛选标准和资产保证 .................................................................... 143

一、合格标准.......................................................................................................................... 143

二、资产保证.......................................................................................................................... 150

第六章 信息披露安排 ................................................................................................ 153

一、信息披露要求与披露方式 .............................................................................................. 153

二、信息披露时间、途径及内容 .......................................................................................... 153

三、重大事件信息披露 .......................................................................................................... 154

第七章 证券评级安排 ................................................................................................ 156

一、发行阶段评级安排 .......................................................................................................... 156

二、跟踪评级安排 .................................................................................................................. 156

第一章 投资风险提示

“资产支持证券”仅代表特定目的信托“信托受益权”的相应份额,不构成“发起机构”、“受托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贷款服务机构”、“主承销商”或任何其他机构对投资者的负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在各期“资产支持证券”下的追索权仅限于“信托财产”。

投资者购买“资产支持证券”,应当认真阅读本文件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系列“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的注册,并不表明对各期“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价值作出了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各期“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作出了任何判断。

下文列示了本系列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中可能存在的部分风险,尽管在交易结构中会对大部分风险安排缓释机制,但仍无法完全排除每一种风险对部分或全部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可能,因此投资者在评价和购买每期资产支持证券时,应认真地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追索权仅限于信托财产的风险

注册额度下的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仅代表特定目的信托的信托受益权的相应份额,不构成发起机构、受托机构或任何其他机构对投资者的负债,发起机构、受托机构不对证券的收益作出任何保证或担保,投资者在各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下的追索权仅限于信托财产,除了交易文件明确规定的职责外,发起机构不承担任何默示的承诺或者义务,并不作任何进一步的陈述与保证,除因受托机构故意、欺诈或重大过失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外,受托机构仅承担按照《信托合同》规定以信托财产为限向投资者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

风险缓释措施:尽管信托财产是对证券进行偿付的唯一来源,但发起机构、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和资金保管机构均尽职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且各期项目的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和贷款服务机构具有丰富的证券化经验,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信托财产不会因为上述机构违约或不当行为产生损失,损害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利益。

二、现金流回收不足及时间波动风险

本次注册下的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资产为信用卡不良贷款和个人不良贷款,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回收的预测复杂且影响因素众多,包括但不限于债权逾期期限、账户授信额度、借款人年龄、借款人职业、借款人所处地区、抵押物(如有)状态等因素。另外,实际回收情况还可能因宏观经济下行、催收机构催收能力下降、催收机构收取的处置费用上升、借款人失联等不利影响而低于预期,抵押物(如有)的处置回收会因区域抵押物市场的供需状况和景气指数、相关的抵押物交易税收制度、抵押物所处城市规划、房地产公司的资信情况、区域司法环境和司法执行效率或其他政府规则和政策等因素的不利变化受到负面影响。上述情况都可能导致信托财产的现金流回收不及预期,进而可能影响证券的还本付息,投资人因此可能遭受损失。

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的回收时间同样存在不确定性,可能受到借款人自身财务状况、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催收机构催收资源安排、抵押物处置效率等因素的影响。现金流回收时间的不确定性可能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提前到期,或投资者无法在预定期限内回收资产支持证券本金与收益,从而给投资人的资产管理带来难度,此外也对资产支持证券还本付息计划的设置造成困难。

风险缓释措施:本次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注册额度为信用卡不良贷款和个人不良贷款,借款人地区、职业、授信额度、年龄、抵押物地区等分布较为分散,虽然单笔资产的回收情况存在较大波动性,但较好的分散性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资产池总回收金额的波动程度。在各期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中,一般会设置流动性储备账户存入当期应付税费、应付各项发行费用、参与机构服务报酬、各自可报销的不超过优先支出上限的费用支出、代为发送权利完善通知所发生的费用(如有)、优先档利息金额之和的特定倍数,在一定程度上对优先档证券本息支付提供支撑。

三、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市场利率的波动对资产支持证券价格产生影响,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风险。利率风险是固定收益证券普遍面临的风险。与其他固定收益证券相比,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又有其特殊性:利率的变化会影响借款人的偿付行为,从而导致资产池现金流量发生变化,对资产支持证券价格产生影响。

风险缓释措施:利率风险是固定收益证券面临的市场风险,只能通过投资者自身对市场走势的分析,结合利率风险管理手段来降低损失的可能性。各期项目将向投资者充分披露资产支持证券利率风险有别于其他证券品种的特征,由投资者根据自身需要做出投资决策。

四、流动性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在完成发行并上市流通后,其存在的流动性风险主要是指投资者无法在合理时间内以公允价格出售证券而遭受损失的风险。由于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在我国尚属创新金融产品且处在起步阶段,投资者对其认识不够充分,市场也缺乏成熟的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估值模型,因此可能面临流动性不足的问题。

风险缓释措施:如果投资者将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作为长期投资,计划持有至到期日,则流动性风险对其影响有限。随着不良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投资者群体的丰富以及信息披露制度的健全,二级市场交易流动性逐渐改善。

五、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发起机构由于不适当或失败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其中包括内部程序风险、制度风险、法律风险、清算风险、IT系统风险、人员风险和外部事件风险。

风险缓释措施:操作风险可能源于投资者自身操作风险,也可能源于参与机构。对于后者,各期证券化交易采取以下措施降低投资者面临的操作风险:一是严格构建交易各方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完整性和严密性;二是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信息披露;三是项目公开发行文件向投资者进行全方位的信息披露;四是受托机构在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内,定期发布受托机构报告,并不时发布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件;五是聘请评级机构进行首次评级和存续期间的跟踪评级。

六、资产抽样尽调方法局限性导致的风险

由于本次注册的基础资产为信用卡不良贷款和个人不良贷款,各期项目中入池资产数量巨大,会计师的执行商定程序及律师的法律尽职调查仅对各期资产池的部分资产开展,采用具有代表性的抽样方法进行了抽样,未对初始入池资产的全部借款人的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可能存在个别初始入池资产具有瑕疵或者不符合合格标准,对资产支持证券的现金流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

风险缓释措施:发起机构核心业务系统功能及内部控制较为完善,各期项目入池信用卡不良贷款和个人不良贷款分散性高、同质化强,且抽样尽调方法重点核查影响不良资产质量的主要特征,在重要维度上,样本的尽调可以有效覆盖维度的所有信息,因此针对抽样样本的尽职调查工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入池资产的总体状况。

七、违约事件发生时各档资产支持证券的偿付顺序及遭受损失的先后顺序受影响的风险

注册额度下的各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如触发违约事件,处置收入现金流分配顺序将发生改变,信托处置收入不再向信托流动性储备账户转入金额。此外,由于各档资产支持证券的偿付顺序依次为优先档、次级档,遭受损失的先后顺序依次为次级档、优先档,次级档首先承受损失,此后优先档承受损失。

风险缓释措施:针对该等风险,各期项目相关交易文件对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和资金保管机构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并约定了各机构不当行为带来的违约责任。此外,证券化交易中设置了与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及受托机构的履约情况相挂钩的解任事件和替代机构的选任标准、选任程序。各期项目的参与方在资产证券化业务方面具备较为成熟的经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交易结构风险和操作风险。

八、政策风险

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所面临的主要政策风险包括:(1)与证券化基础资产处置相关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各期项目预设的基础资产催收处置方案、清算变现方案部分或全部失效,投资者由此面临无法在预设日期收回投资的风险;(2)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间,我国债券市场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引起证券市场的波动,从而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价值和二级市场流动性带来不利影响,投资者由此面临证券投资价值潜在损失的风险。

风险缓释措施:政策风险由于其难以预测性、不可抗辩性而无法通过预设的交易机制规避,但项目受托机构将在面临政策不利变化时,及时做好投资者沟通,适时启动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协商设计应对预案。

九、交易各方的违约风险和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风险

各期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交易涉及众多交易方,虽然相关的交易文件对交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均有详细的规定,但是无法避免由于任何一方违约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导致投资者利益损失的风险。

风险缓释措施:对于交易他方的违约风险,各期项目相关交易文件对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和资金保管机构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并约定了各机构不当行为或违约行为带来的损失的责任。此外,各期项目设置了与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及受托机构的履约能力及履约情况相挂钩的解任机制,并安排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将触发的权利完善事件、违约事件、丧失清偿能力事件等。

十、估值风险

本次注册额度下的基础资产为信用卡不良贷款和个人不良贷款,其未来现金流回收的预测复杂且影响因素众多,包括但不限于债权逾期期限、账户授信额度、借款人年龄、借款人职业、借款人所处地区、抵押物状况等因素。另外,实际回收情况还可能因宏观经济下行、催收机构收取的处置费用上升、抵押物法律诉讼处置进度、借款人失联等不利影响而低于预期。上述因素导致不良贷款回收率和回收时间存在不确定性。虽然评级机构在评估贷款的回收率时已结合浦发银行历史信用卡不良贷款和个人不良贷款的回收情况,综合考虑了资产池中各笔贷款成为不良时间、成为不良时未偿本金余额、借款人的年龄、所获得的授信额度、地区、职业、学历、抵押物变现影响因素及可能的处置方式等因素,但资产池中每笔贷款的实际回收会整体受到宏观经济变化、催收政策、抵押物司法诉讼环境等因素的影响。

风险缓释措施:针对该等风险,各期项目聘请两家专业评级机构,评级机构综合考虑基础资产特征、历史回收情况、交易结构、相关参与机构履职能力等要素对资产池回收谨慎估值,并在现金流模型压力测试中,对回收金额的波动和回收时间进行严格压力测试,评级结果已反映了估值不确定等风险因素。同时做好适当充分的信息披露,以便于动态管理投资者预期。

十一、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因外部金融法规不完备或当事方对法律条文的误解、执行不力、或条文规定不细等原因导致无法执行双边合约,以及由于诉讼、不利判决和法律文件缺失、不完备而可能使当事方遭受损失的各类风险。法律风险涵盖签约、履约和争议处理各阶段。

风险缓释措施:本系列资产证券化项目均会聘请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顾问,保障相关交易文件的条款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并对交易各方提供项目相关法律咨询,从而最大程度避免相关风险发生。

第二章 参与机构信息

一、各参与机构的选任标准及程序

(一)选任参与机构的原则

1、公平原则。在选择有关参与机构过程中,拟任机构资格条件公开,评定标准统一,公开、公平、公正进行选任。

2、效率原则。选任参与机构时,选任范围框定清晰,程序简便有效,以高效确定拟任机构。

3、经济原则。选任参与机构时,考虑项目运作成本,在完成预期目标的前提下最大限度降低成本,以实现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二)受托机构的选任标准和程序

1、受托机构的选任标准

选任的受托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和标准: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完成重新登记三年以上;

(2)已获得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资格;

(3)注册资本不低于五亿元人民币,并且最近三年年末的净资产不低于五亿元人民币;

(4)自营业务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有关监管要求;

(5)原有存款性负债业务全部清理完毕,没有发生新的存款性负债或者以信托等业务名义办理的变相负债业务;

(6)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营业绩,到期信托项目全部按合同约定顺利完成,没有挪用信托财产的不良记录,并且最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7)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信托业务操作流程、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

(8)具有履行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职责所需要的专业人员、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管理信息系统以及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9)已按照规定披露公司年度报告;

(10)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2、受托机构的选任程序

对受托机构的选任,发起机构根据受托机构所需具备的拟任条件和标准,按照发起机构采购管理办法要求确定入库受托机构名单。

(三)贷款服务机构的选任标准和程序

鉴于发起机构在项目成立前已持有当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项下基础资产,对基础资产情况较为熟悉,在管理证券化资产方面具有优势和便利,故受托机构原则上仍选任发起机构担任贷款服务机构。

1、贷款服务机构的选任标准

选任的贷款服务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和标准:

(1)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营业绩,最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风险管理体系及内部控制制度;

(3)具有信贷资产管理所需的专业人员、业务处理系统、会计处理系统、档案管理系统;

(4)在信贷资产所涉及的债权合同的签订地或债权项目省级所在地,设立有分支机构。

2、贷款服务机构的选任程序

受托机构对发起机构的标的债权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全面考察,考察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是否有专门的业务部门负责履行证券化标的债权资产的管理职责;

(2)是否具备证券化标的债权资产管理所需要的专业人员;

(3)是否制定了管理证券化标的债权资产的相关制度和程序;

(4)是否具备相应的业务处理、信息管理等信息系统。

如发起机构能够满足上述要求,则受托机构正式确认由发起机构担任贷款服务机构,并与其签署《服务合同》,约定证券化标的债权资产的管理方法、原则及标准。如发起机构无法满足上述要求,则受托机构有权根据选任标准选任其他合格机构担任贷款服务机构。资产证券化业务存续期间,如贷款服务机构未能按照《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方式、标准履行职责,则经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有效决议通过,可更换贷款服务机构。

(四)资金保管机构的选任标准和程序

1、资金保管机构的选任标准

选任的资金保管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和标准:

(1)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

(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营业绩,最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设立专门的业务部门负责履行信托财产资金保管职责;

(4)具有健全的资金保管业务流程、风险管理体系及内部控制制度;

(5)具备安全保管信托财产资金的条件和能力,各项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业务单独建账、单独管理,并将所保管的信托资金与其自有资金及保管的其他资产严格分离管理;

(6)具有足够的熟悉信托资金保管业务的专业人员;

(7)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8)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及与保管信托财产资金有关的其他设施。

2、资金保管机构的选任程序

对资金保管机构的选任,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将在各期项目发行前,对满足选任标准的资金保管机构进行确认。

(五)其他中介机构(包括牵头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如有)等中介机构)的选任标准和选任程序

1、其他中介机构的选任标准

选任的其他中介机构,主要包括主承销商、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如有)等,相应中介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和标准:

(1)在其所开展的业务领域具有良好的声誉,有广泛的品牌影响力,各项指标在所属行业内居于领先地位;

(2)有健全的业务管理体系和内部组织架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状况良好;

(3)业务人员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较为丰富的从业经验;

(4)有良好的企业文化及理念,已建立严格的客户服务制度与标准;

(5)具备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相关资格、经验与技术;

(6)服务质量优质、高效,费用报价合理。

2、其他中介机构的选任程序

对其他中介机构(牵头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如有)的选任,发起机构根据其他中介机构所需具备的拟任条件和标准,按照发起机构采购管理办法要求确定入库名单。

在受托机构与贷款服务机构签署的《服务合同》,以及与资金保管机构签署的《资金保管合同》中,都设置了机构解任、更换情况的相关条款,明确了相关替代机构的选任标准,以及新老机构的服务交接机制,以保证机构的更换不中断相关服务工作,同时不降低服务质量,确保各期项目能正常运行。

二、参与机构名单

(一)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 张为忠

联系人: 王宵添、夏振宇、周辰溪、吴欣怡

联系电话: 021-31886285、021-31886282、021-31881667、021-31882007

传真: 021-63604215

邮编: 200001

网址: www.spdb.com.cn

1、基本情况简介

发起机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1992年8月28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筹建、1993年1月9日开业、1999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交易代码:600000)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上海。截至2025年9月末,浦发银行注册资本293.52亿元。

成立以来,浦发银行牢记“为社会主义金融事业闯新路”的历史使命,秉承“笃守诚信,创造卓越”的核心价值观,坚持以先行者的姿态和奋斗者的担当,在服务国家战略、支持实体经济、助力人民美好生活的征途上勇毅前行。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浦发银行已构建起国际化的服务网络,在境内外设立42家一级分行、1700家营业机构,覆盖境内所有省级行政区域并开设香港、新加坡、伦敦三家境外分行。集团化、综合化发展稳步推进,形成涵盖商业银行、信托、基金、理财、金融租赁、境外投行、科技银行、货币经纪、科技公司等多业态的经营格局。2025年,浦发银行位列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1000强”第19位、“全球银行品牌价值500强”中资银行第10位,惠誉、标普、穆迪三大国际评级机构均给予投资级以上评级。

近年来,浦发银行充分把握全球金融业演变趋势,站在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服务好上海“五个中心”建设的战略高度,锚定高目标引领、高质量发展、高效率协同,坚定推进“数智化”战略转型,重点布局科技金融、供应链金融、普惠金融、跨境金融、财资金融“五大赛道”,构建数字基建、数字产品、数字运营、数字风控、数字生态“五数”经营新模式,打造客户经营与服务、数据经营管理、智能化的大运营、产品创新和服务、风险管理“五大体系”,实施区域、行业、线上化、数字化创新“四大策略”,建设组织、资源和政策“三大保障”体系,锻造差异化核心竞争力,建设高品质价值银行。截至2025年三季度末,集团资产总额超9.89万亿元;2025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1322.80亿元,归母净利润388.19亿元。

深耕金融服务的同时,浦发银行深入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主动承担企业社会责任。2006年在中国银行业界率先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2022年成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益基金会”,以“向善、责任、赋能”的理念,贡献公益力量。2022年荣获首届“上海慈善奖”捐赠企业奖,MSCI(明晟)ESG评级达到AA级。

面向未来,浦发银行将深入践行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持续以服务国家战略、落实上海重大任务为牵引,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级,以“红色金融”坚守“金融为民”初心使命,以“绿色金融”打好低碳可持续发展底色,以“亮色金融”支持科技企业创新发展,以“蓝色金融”用心服务普惠客群,在实干笃行中助力金融强国建设,全力打造上海国际金融中心金融名片,争做改革创新发展的探索者和示范者,奋力谱写全面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一流股份制商业银行新篇章。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亿元

项目 2025年9月末/1-9月 2024年末/度 2023年末/度 2022年末/度

资产总额 98,922.14 94,618.80 90,072.47 87,046.51

发放贷款和垫款 55,412.87 52,691.60 49,046.96 47,983.50

负债总额 90,513.70 87,170.99 82,743.63 79,978.76

吸收存款 56,913.89 52,292.82 50,603.44 48,938.12

股东权益 8,408.44 7,447.81 7,328.84 7,067.75

营业收入 1,322.80 1,707.48 1,734.34 1,886.22

营业利润 422.07 474.43 407.36 562.73

净利润 391.71 458.35 374.29 519.97

数据来源:浦发银行2022年至2025年9月末的财务报告

(二)发行人/受托机构: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九江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 崔炳文

联系人: 严云路、郭佳霖、毕歌、樊懋

联系电话: 021-23131111

传真: 021-63513570

邮编: 200002

网址: www.shanghaitrust.com

1、基本情况简介

上海信托成立于1981年,至今已有44年历史。上海信托于2006年12月获取上海银监局出具的沪银监复〔2006〕649号《关于同意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担任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的批复》,成为国内首批获得该受托资格的信托公司之一。2015年2月,经原中国银保监会批准上海信托实施存续分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为上海信托的控股股东,目前注册资本金人民币50亿元。上海信托十分重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建立了专业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团队,开展业务专项研究和服务建设。上海信托为履行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职责配备了专业人员、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管理信息系统以及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2、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资质及经验

上海信托建立了专业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团队,开展业务专项研究和服务建设。业务团队具有良好的量化分析能力,包括对违约率、提前还款率及未来现金流走势的分析和评测能力。

截至2025年12月末,上海信托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累计发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232单,累计发行规模7,333.85亿元。基础资产涵盖:企业贷款、租赁资产、个人汽车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含公积金贷款)等。上海信托资产证券化业务始终坚持业务多样化发展,所发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基础资产涉及对公信贷资产、个人汽车抵押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消费贷款、金融租赁资产等多种类型。所合作的发起机构类型涵盖了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商行、农商行、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财务公司等。

截至2025年12月末,上海信托管理的资产证券化信托项目运作正常,交易合同下的到期偿付款全部安全交付受益人,未出现因其自身责任而导致的信托资产损失情况。

在不良资产证券化领域,上海信托作为受托机构参与了“浦鑫归航2025年第十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25年第十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25年第九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25年第八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25年第七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25年第六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25年第五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25年第四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25年第三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25年第二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25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24年第八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24年第七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24年第六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24年第五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24年第四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24年第三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24年第二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24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23年第六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23年第五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农盈利信远诚2023年第四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23年第四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农盈利信远诚2023年第三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农盈利信远诚2023年第二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23年第三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23年第二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农盈利信远诚2023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23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22年第五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22年第四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2022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22年第三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22年第二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22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21年第四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21年第三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21年第二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21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农盈利信2020年第五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20年第六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农盈利信2020年第四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20年第五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农盈利信2020年第三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20年第四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农盈利信2020年第二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20年第三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20年第二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农盈利信2020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20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19年第四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农盈2019年第五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19年第三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19年第二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19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农盈2018年第六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2018年第三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农盈2018年第四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2018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和“浦鑫2017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等项目。

3、财务情况

截至2025年9月末,上海信托母公司口径财务报表的总资产为271.30亿元,所有者权益为253.88亿元;实现营业收入为17.37亿元,营业利润为7.19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6.09亿元。

上海信托2022-2025年9月末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母公司口径):

单位:人民币亿元

项目 2025年9月末 2024年末 2023年末 2022年末

资产总额 271.30 264.50 258.33 206.90

负债总额 17.42 16.80 16.39 14.34

所有者权益 253.88 247.70 241.94 192.57

项目 2025年1-9月 2024年度 2023年度 2022年度

营业收入 17.37 18.52 81.41 20.19

营业利润 7.19 8.40 65.21 11.41

净利润 6.09 6.69 49.52 9.57

数据来源:上海信托2022年至2024年年度报告及2025年9月末财务报表

(三)其他参与机构

其他参与机构名单将在每期证券发行时在发行说明书中予以公告披露。

三、发起机构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摘要

(一)总则

1、为规范浦发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推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浦发银行内部相关规定,制订并修订《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

2、办法所称信贷资产证券化,指浦发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设立特定目的信托,由受托机构以特定目的信托财产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来源,面向投资机构发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结构性融资活动。办法所称信贷资产,指浦发银行表内公司贷款、零售贷款(含个人贷款及信用卡贷款)及其他根据监管规定可证券化的信贷资产,包括正常类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不良类信贷资产证券化。

3、浦发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遵照“合法合规、统筹安排、促进经营”原则开展。合法合规指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必须遵照监管机构各项规章,注册额度申请、登记申请、发行备案、证券发行等事宜由高级管理层决策后执行;统筹安排指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由总行集中决策与统一管理,分行协助操作;促进经营指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有助于促进实现资产负债的主动管理以及不良资产的市场化处置。

(二)浦发银行各部门职责

1、总行投资银行部是浦发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实施牵头部门,主要职责包括牵头制定、修订信贷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组织中介机构和行内相关部门开展注册额度申请、项目产品方案设计及实施、登记申请、发行备案、证券发行等工作;依据行内规定开展中介机构选聘;根据业务需要和数据治理需要,提出系统开发需求。

2、证券化信贷资产总行归口管理部门是浦发银行组织、提供信贷资产及落实贷款服务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职责包括结合信贷资产证券化计划,提出申请注册额度需求或对人民银行未采用注册额度管理的项目提出发行需求;负责组织筛选资产形成备选资产池;负责组织分行(如涉及)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工作;负责组织分行(如涉及)提供证券化信贷资产基础数据;针对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产品方案提出意见;根据贷款服务合同约定,牵头组织、指导参与分行以不低于自有贷款管理标准对证券化信贷资产进行管理和服务,落实本办法规定的贷款服务管理职责,进行数据报送与信息披露职责;根据业务需要和数据治理需要,提出系统开发需求;以资产证券化前的资产管理标准,持续开展对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基础信息的相关管理。

3、总行风险管理部是总行全面风险管理的牵头部门,主要职责包括牵头推进零售贷款不良类信贷资产证券化额度注册事宜;配合项目实施部门开展不良类信贷资产证券化注册额度申请工作;针对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产品方案提出专业意见;指导各部门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制度中,完善风险管理政策和要求。

4、总行特殊资产经营管理部主要职责包括配合开展不良类信贷资产证券化注册额度申请工作;参照浦发银行自有不良贷款管理机制,指导后三类证券化贷款的保全处置工作。

5、总行资产负债与财务管理部主要职责包括负责针对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产品方案提出发行定价方面专业意见;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涉及税收的相关问题提出评估意见;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会计核算规则的制定、解释和指导;负责受理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所涉及的集中采购申请,组织实施集中采购活动。

6、总行金融市场部代表浦发银行作为资产支持证券名义持有人,根据监管机构风险自留要求与项目实施部门缴款指令对浦发银行发起的部分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买入持有操作。

7、总行法律与合规管理部(案件防控办公室)依据自身职能开展法律合规风险管理活动。

8、总行运营管理部对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运营操作进行指导监督。

9、总行清算作业中心负责根据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或投资银行部操作指令,按照会计核算规则,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总行端资金清算,会计核算及相关托管结算(如有)操作等运营处理工作。

10、参与分行主要职责包括提供证券化基础资产;提供、保管入池信贷资产的贷款信息和档案材料;提供证券化信贷资产基础数据;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工作;以不低于自有贷款管理标准对证券化信贷资产进行管理和服务。

(三)业务流程

1、计划制定与注册额度申请

(1)浦发银行总行资产负债与财务管理部、总行风险管理部分别根据浦发银行资产负债管理或不良压降计划制定信贷资产证券化计划。信贷资产证券化计划包括全年拟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类型、规模及初步实施时间安排,并可适时调整信贷资产证券化计划。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结合年度信贷资产证券化计划提出申请注册额度需求,与总行资产负债与财务管理部(涉及正常类信贷资产证券化)、总行风险管理部、总行特殊资产经营管理部(涉及不良类信贷资产证券化)讨论确定拟申报监管机构的注册额度、基础资产类型后,由总行投资银行部开展注册额度申请实施工作。

(2)浦发银行向人民银行申请信贷资产证券化注册额度,应在取得高级管理层批准后申报。取得该类信贷资产的证券化注册额度后,浦发银行可在注册额度有效期内发行单期项目。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完成单期项目资产筛选与备选资产池封包后,由总行投资银行部组织实施单期项目。

2、资产筛选与备选资产池封包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合格基础资产标准和资产入池策略组织参与分行(如涉及)筛选拟入池贷款形成备选资产池。参与分行在梳理、筛选拟入池贷款时,应从贷款发放的合法合规性和信用风险角度,认真甄别借款人、保证人(如有)信用状况及拟入池贷款的合规性和风险状况。拟入池贷款的发放应具有合法合规性,且针对正常类信贷资产证券化,对于已经或有潜在风险进入风险监控名单借款人的相关贷款,不得作为拟入池贷款。备选资产池封包后,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向总行投资银行部申请开展当期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实施工作。

3、项目实施与登记申请

(1)总行投资银行部依据行内规定定期开展中介机构选聘。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受托机构、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单期项目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中介机构选聘入围名单中选择中介机构组成当期项目实施小组。

(2)总行投资银行部组织项目实施小组开展项目实施工作。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参与分行(如涉及)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完成尽职调查、数据提取等工作。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当期项目尽职调查、评级分层并出具第三方专业意见后,总行投资银行部牵头完成项目申报材料准备工作。

(3)浦发银行应按照监管规定向银登中心申请产品信息登记。申请产品信息登记前,经各相关部门对产品方案审核后,报送高级管理层审批。高级管理层审批同意后,总行投资银行部完成相关申报材料准备并在银登中心指定系统中完成产品信息初始登记申请。银登中心核发产品信息登记编码后,浦发银行登记申请流程完成。

4、发行备案

(1)对于人民银行采用注册额度管理的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浦发银行在取得相应注册额度及银登中心产品信息登记编码后,经高级管理层审批同意后,由总行投资银行部向人民银行递交备案申请材料。

(2)对于人民银行尚未采用注册额度管理的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经浦发银行高级管理层批准后,由当期项目受托机构向人民银行报送发行当期项目申请,浦发银行配合受托机构出具相关申请材料。在取得人民银行准许发行当期项目批复且取得银登中心产品信息登记编码后,受托机构向人民银行报送备案材料,浦发银行配合出具相关备案材料。

(3)备案材料中对以浦发银行名义签署的非标准合同,应由当期项目律师起草并经浦发银行法律审查后,按行内授权由有权人签署。发行备案结束后,受托机构在监管机构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项目发行公告等文件。

(4)浦发银行坚持市场化发行原则开展证券发行。主承销商应积极寻找潜在投资者,制作路演推介材料、安排路演推介活动,按照承销协议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完成证券分销、缴款、募集资金划付、证券登记托管等工作。根据监管要求,浦发银行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需持有浦发银行发起的部分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以保留一定比例的基础资产信用风险。

(四)贷款服务管理与风险控制

浦发银行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作为贷款服务机构,基于贷款服务合同的约定,以不低于自有贷款管理标准对证券化信贷资产进行管理和服务。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存续期间,浦发银行应严格按照监管机构风险自留要求持有浦发银行发起的部分信贷资产支持证券,防范道德风险。如遇突发事件,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及参与分行应在突发事件影响或威胁解除后的5个工作日内,恢复对证券化贷款的管理与服务工作,按时向受托机构履行信息披露。

四、发起机构信用卡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规程摘要

根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细则》,浦发银行按照如下流程进行操作:

(一)总述

为规范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流程,明确各部门职能分工,完善风险管控机制,推动信用卡中心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第7号)、《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5年第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3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浦银发〔2009〕671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浦发银行相关制度规定,为执行并管理本行信用卡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制定此操作细则。

(二)启动信用卡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具体操作流程

浦发银行启动信用卡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具体操作流程,主要包括基础资产池构建及尽职调查、交易结构设计、法律文件准备、定价发行、投资管理及会计处理、证券化信贷资产质量管理、风险监督与管理、合同管理等内容。

(三)基础资产池构建及尽职调查、交易结构设计

1、资产池组建及尽职调查

浦发银行总行投资银行部指导信用卡中心完成资产池入池标准、方案的拟定。信用卡中心于初始起算日当日进行证券化封包账务处理,在信用卡核心系统中通过批量文件对《基础资产清单》中所涉及的账户进行封包标识。

总行投资银行部组织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信用卡中心相关部门及时整理和汇总基础资产及其管理情况,向交易参与机构和中介机构提供必要的信息,配合交易参与机构和中介机构完成尽职调查。

2、交易结构的设计

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与总行投资银行部共同制定产品方案,完成交易结构设计,具体包括:

(1)拟证券化资产筛选说明,包括基础资产选择标准、基础资产筛选情况;

(2)交易结构说明,包括交易参与机构及各参与方权利和义务;

(3)资产支持证券的分档安排,包括各档证券的本金数额、信用等级、利率方式、预计期限和本息偿付优先顺序;

(4)有关超额抵押、内部分层、担保等内部或外部信用增级方法以及储备账户、流动性支持贷款、不合格资产赎回与清仓回购等说明;

(5)资产支持证券定价原则;

(6)关于持有或不持有次级类资产支持证券的说明和建议;

(7)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方案;

(8)财务情况评估、说明,包括项目总体收益情况、项目对风险资本的耗用、对浦发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以及对资产负债表影响;

(9)风险情况说明等。

(四)法律文件准备

各期项目相关的交易文件均由当期项目律师事务所起草,浦发银行参与交易文件核心条款的讨论修订,法律文件准备完毕并在发行前经浦发银行和各方完成法律审查后,完成定稿签署。

(五)定价发行

在取得人民银行关于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注册额度并完成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后,浦发银行、主承销商以及受托机构(即发行人)共同负责证券的发行工作,包括信息披露,组织产品的路演推介,组织承销团成员按照市场化原则完成配售工作。

(六)投资管理及会计处理

浦发银行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作为投资者参与资产证券化业务。浦发银行同时制定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不良资产证券化会计核算办法》,以对于信用卡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重要交易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原则规定。

(七)证券化信贷资产质量管理

自特定目的信托设立日起,浦发银行根据合同的约定成为贷款服务机构,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为证券化信用卡不良资产的实际处置机构。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作为实际处置机构,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参照自有资产的管理标准进行,按照合同约定规范管理信托财产,恪尽职守,尽职履责,有效催收处置已证券化的信用卡不良资产。

浦发银行作为贷款服务机构,对证券化信贷资产的管理主要包括对基础资产进行本息回收、账户记录及贷款档案管理、违约贷款管理、贷款定期检查等。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根据持卡人逾期阶段、逾期金额及风险属性等特征有针对性地部署催收策略,实施差异化催收。对于催收过程中发现的高风险账户,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采取催收措施动态调整机制,提前升级催收手段,提高回收效率。

(八)风险监督与管理

信用卡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做到合法合规,切实落实证券化资产的出表要求,做到真实出售,准确区分和评估交易转移的风险和仍然保留的风险,对保留的风险必须进行有效的监测和控制。信用卡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严格遵循监管的要求计算资本充足率,对于因证券发起、信用增级、投资及贷款服务形成的证券化风险暴露按规定计提资本,确保资本充足和审慎经营。

为使证券化贷款与本行其他信用卡贷款(即未证券化贷款)有所区别,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须将证券化贷款转为表外代理管理贷款,并在核心系统、贷款档案上与未证券化贷款相区分、单独管理。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作为实际处置机构,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参照自有资产的管理标准进行。除法律、司法机关另有要求或相关合同另有约定外,受受托机构委托,信用卡中心可以以自身名义对外进行资产催收处置,对信托财产的催收处置,按照信用卡中心催收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九)合同管理

合同档案指在信托财产交付日前由浦发银行作为发起机构或贷款服务机构持有或维护的,以实物形式或电子形式存在的必要文档、表单、凭证和其他任何性质的协议。自信托生效日起,与基础资产有关的所有账户记录视为已经由发起机构根据《信托合同》的规定交付给贷款服务机构。浦发银行作为信用卡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贷款服务机构,及时收集整理和归档证券化实施后档案材料,并进行单独管理。

五、发起机构个人不良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规程摘要

根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不良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实施细则》,浦发银行按照如下流程进行操作:

(一)总述

为规范浦发银行个人不良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明确各部门职能分工,完善风险管理机制,推动个人不良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第 7号)、《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5年第3号)、《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管理有关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7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第99号)、《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6〕10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浦银发〔2009〕671号)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浦发银行相关制度要求,规范加强业务流程管理,制定此实施细则。

(二)启动个人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具体操作流程

浦发银行启动个人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具体操作流程,主要包括基础资产池构建及尽职调查、交易结构设计、法律文件准备、定价发行、投资管理及会计处理、证券化信贷资产质量管理、风险监督与管理、合同管理等内容。

(三)基础资产构建及尽职调查、交易结构设计

1、资产池组建及尽职调查

总行零售信贷部根据监管规定、发行标准和确定的筛选条件,结合业务情况,组织相关分行提供证券化备选基础资产;各分行根据资产筛选标准,结合个人贷款资产质量管控目标,组织经营机构筛选并向总行推荐拟证券化的个人不良贷款。各分行及经营机构对推荐资产是否满足资产筛选标准条件负责。总行零售信贷部对各分行推荐的资产进行汇总,重点关注单一借款人入池资产规模、行业、区域的集中度风险,组建证券化备选资产池,并将资产清单提交总行投资银行部。

总行投资银行部牵头组织中介机构开展项目尽职调查工作。总行零售信贷部、特殊资产经营管理部组织相关分行完成现场尽职调查、非现场访谈、动静态池数据提取等工作,按照中介机构要求的材料内容和方式提供贷款信息和相关档案材料。

2、交易结构的设计

总行投资银行部负责项目交易结构设计,包括拟定参与机构权利义务条款、主要交易条款、信用增级条款、信用触发条款和风险自留条款。

(四)法律文件准备

各期项目相关的交易文件均由当期项目律师事务所起草,浦发银行参与交易文件核心条款的讨论修订,法律文件准备完毕并在发行前经浦发银行和各方完成法律审查后,完成定稿签署。

(五)定价发行

在取得人民银行关于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注册额度并完成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后,浦发银行、主承销商以及受托机构(即发行人)共同负责证券的发行工作,包括信息披露,组织产品的路演推介,组织承销团成员按照市场化原则完成配售工作。

(六)投资管理及会计处理

浦发银行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作为投资者参与资产证券化业务。总行财务会计部制定个人不良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会计核算规则,总行清算作业部按照会计核算规则,对个人不良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总行端资金清算、会计核算及相关托管结算操作的运营处理工作。

(七)证券化信贷资产质量管理

自特定目的信托成立日起,浦发银行根据合同的约定成为贷款服务机构和证券化个人不良贷款的实际处置机构。浦发银行按照贷款服务合同约定,以不低于对自有贷款管理标准对证券化个人不良贷款进行管理和服务,对证券化信贷资产的管理主要包括对资产进行处置现金回收、保管资产信贷档案材料等。存续期内,总行零售信贷部和总行特殊资产经营管理部共同组织分行对证券化个人不良贷款开展处置清收工作,各分行按照贷款服务合同约定,在受托机构授权的范围内,以监管机构允许的处置方式,按照价值最大化原则,结合市场情况和资产特点择优确定处置现金回收方式。

(八)风险监督与管理

个人不良资产证券业务遵循价值最大化原则和洁净出表原则开展。价值最大化原则指估值定价和交易结构尽可能有利于提高受偿和降低成本,实现处置回收价值最大化,洁净出表原则指开展个人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实现风险转移和出清。个人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严格遵循监管要求计算资本充足率,对于因证券发起、信用增级、风险自留以及贷款服务等形成的证券化风险暴露按规定计提资本,确保资本充足和审慎经营。

为使证券化贷款与浦发银行其他个人贷款(即未证券化贷款)有所区别,浦发银行须将证券化个人不良贷款转为表外代理管理贷款,并在核心系统、零售信贷服务系统、贷款档案上与未证券化个人贷款相区分、单独管理。浦发银行作为个人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贷款服务机构,按照贷款服务合同约定,以不低于对自有贷款管理标准对证券化个人不良贷款进行管理和服务。清收处置中催收、诉讼等相关事项参照浦发银行自有贷款管理要求执行。

(九)合同管理

合同档案指在信托财产交付日前由浦发银行作为发起机构或贷款服务机构持有或维护的,以实物形式或电子形式存在的必要文档、表单、凭证和其他任何性质的协议。自信托生效日起,与基础资产有关的所有账户记录视为已经由发起机构根据《信托合同》的规定交付给贷款服务机构。浦发银行作为个人不良贷款资产证券化项目贷款服务机构,各分行指导经营机构及时收集整理和归档证券化实施后档案材料,并进行单独管理。

六、发起机构信用卡应收债权管理办法摘要

本次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注册的基础资产包括浦发银行信用卡不良贷款,现披露浦发银行信用卡应收债权管理办法摘要如下:

(一)总述

按照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管理规定,信用卡业务由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制定一系列准入及授信政策、发卡及催收流程,全行执行统一的风险控制标准。在贷前管理方面充分应用内外信息,确保客户外信息,确保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及授信精准度;在贷中管理方面,定期根据客户资信变化情况实施动态的管理,并实时监控用卡行为;在贷后方面实施信用卡中心集中催收、委外催收和各分行属地催收的模式,并根据客户资质及逾期程度制定差异化的催收策略。

(二)各部门职责与分工

根据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信用卡业务相关管理规定,在业务分工上:

客户经营部负责客户全生命周期经营、新客户获取、存量客户促动等策略制定、落实;信用卡产品、轻型收入类产品研发设计;市场活动、品牌宣传等相关工作开展。

生息资产经营部负责统筹重型资产类产品的开发、效果评估及优化迭代等相关工作。

平台运营与直销部负责电话获客、多元营销、自营互联网渠道等业务运营及管理,以及获贷业务外包管理相关工作。

信用风险管理部负责集中管理信用卡业务信用风险,负责新获取信用卡客户风险政策、存量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和经营等。

风险监控部负责新户授信审批、客户用卡交易风险监测、分行信用风险支持等相关工作。

特殊资产经营管理部负责客户逾期后的催收、诉讼及核销业务,制定催收策略、指导监督催收运营,落实常规核销及不良ABS等工作。

技术运营部负责建设和维护信用卡中心业务应用系统及办公应用系统项目,开立和维护各应用系统和架构系统ID,统筹信用卡中心信息安全管理与网络安全管理,优化和开发各类还款渠道等。

数据分析与策略研究部负责信用卡中心战略规划、策略统筹、一体化经营、流程再造、数智创新等相关工作。

(三)信用卡应收债权形成程序

1、信用卡申请

信用卡业务申请人可通过线下渠道或线上渠道提出申请。信用卡主卡目标客户应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及还款能力或拥有一定资产,且资信良好的中国居民、常驻国内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同胞。主卡申请人收入须达到本行根据申请人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的收入标准。

2、信用卡审核

信用卡业务审批环节收到申请人申请资料后,根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审批管理办法(B_3)》,对申请人提供资料通过电话核实等多种方式进行欺诈风险排查,同时对申请人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多渠道核实工作及家庭情况、收入情况、征信情况等,综合评估信用风险管理策略输出的收入认定方式和建议额度的合理性,可根据授信政策调整采用更合理的收入认定方式,满足“刚性扣减”等管控的前提下,使最终授信额度更为合理、审慎。信用卡业务审批环节需关注申请人身份真实性及信用记录情况。通过公安身份联网核查检查,及对于人民银行等征信信息进行核查,确保申请人身份真实、信用记录良好。如有以下情况应限制或审慎准入:人行征信报告显示存在尚未终止的民事执行、行政处罚等征信负面记录的;或信用卡和贷款出现较为严重逾期情况的;或存在其他负面记录的;或经核查仍无法排除身份虚假嫌疑的。审批时应进行申请资料与内部数据库资料的比对,确认申请人不在内部黑名单、行内洗钱高风险客户名单、反洗钱敏感名单中禁止类名单、涉案账户及欺诈记录范围内。

(四)风控政策

信用卡业务审批授信时应结合人行征信报告、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合法渠道了解分析客户信用状况,实施必要的多维度交叉验证。如有需要,还应根据其风险程度大小,采取外部信息综合排查、电核刺探等方式排除申请欺诈风险。通过申请核实后,审批应根据该申请人经核实的年龄、职业等基础信息,征信报告等外部信息,浦发银行资产等行内信息判断申请人的信用评分,充分考虑申请人的收入、负债情况,决定是否发卡,并核定信用卡业务的授信额度。

从业务特征来看,注册额度下拟入池的信用卡不良资产其涉及的业务种类可分为分期类业务如账单分期、大额专项分期、现金分期(万用金)等,非分期类业务如:一般刷卡消费、预借现金等分期类、非分期类业务。

(1)非分期类业务申请与审批

非分期类业务审核标准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风险管理办法(B/1)》为基础,结合业务特性,进行全面、科学、合理化审批管理,确保业务平稳有序进行。对于符合客群准入标准、授信政策的申请人,均可申请非分期类业务。整个审批过程充分利用联网核查公民身份系统、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电信运营商信息等合法渠道获得的信息,通过电话核实、欺诈侦测后,根据政策要求,综合客户资质情况给予审批结论。

(2)分期类业务申请与审批

分期类业务的审核标准也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风险管理办法(B/1)》为基础,结合业务特性,进行全面、科学、合理化审批管理,确保业务平稳有序进行。对于符合客群准入标准、授信政策、以及用途要求的申请人,均可申请分期类业务。整个审批过程充分利用联网核查公民身份系统、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电信运营商信息等合法渠道获得的信息,通过电话核实、欺诈侦测后,根据政策要求进行审批,由信用卡中心按照综合评定结果决定是否批准该笔分期业务的发放。

(五)信用卡准入标准和内部评分制度

浦发银行信用卡授信准入政策是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2号)等有关制度要求制定。主卡申请人的基本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及还款能力或拥有一定资产,且资信良好的中国居民、常驻国内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同胞;

3、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4、主卡申请人收入须达到本行根据申请人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的收入标准。

浦发银行现已建立起风险防控的评分模型体系,并应用于各信用卡产品。客户申请时对其进行信用风险评分,该评分反映了对客户整体风险的评价,结合风控策略,对风险较高客户实施拒绝准入等风险管控措施。评分模型主要参考客户基本信息(如客户性别、学历等)、客户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信息(包括客户的贷记卡额度使用率、贷记卡还款率、历史违约情况等),通过建立风险评分模型对客户信用风险做出量化评估,并根据客户所在地区、行业等不同角度,结合宏观风险情况予以授信,实现了风险的精细化与差异化管理。

(六)信用卡授信评审以及各类主要业务的额度管理标准

应根据申请人实际收入、资产、贡献度等依据进行额度授予,并关注申请人工作、收入、资产的稳定性、持续的还款能力、债务负担等情况,合理评估授信额度,防范过度授信。

1、信用卡业务授信评审与额度管理

信用卡业务贷中授信额度管理中,综合客户用卡行为、征信情况、第三方数据等信息,搭建灵活、精准的额度动态管理体系,从风险和收益两个维度加强贷中精细化管理,对客户整体信用风险特征、账户表现和交易行为特点综合分析评价,通过应用不同的模型深入挖掘客户潜质,锁定优质客群,分阶段、有步骤地调整额度,有效防范各类风险,有计划地提升收益水平。

2、分期类业务的额度管理标准

持卡人申请账单分期(或交易分期)的金额最高不超过总的分期付款可用额度,可办理的业务需满足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对于交易性质的限制。

现金分期业务仅限人民币币种,依据持卡人收入、还款能力、及还款意愿等综合情况授予初始现金分期额度,并根据其发卡后历史及当期用卡情况定期更新额度,持卡人申请现金分期的金额须低于现金分期可用额度。

分期业务的可申请金额也受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客户综合授信额度体系统筹管理,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在受理审批时将综合考虑相关账户固定额度、历史分期还款情况等予以核定。

3、非分期类业务的额度管理标准

非分期类业务的额度除了消费额度外,还包括取现额度,后者仍属于信用额度部分,最低为0,最高不超过信用额度,每月均会进行动态评估,根据客户的资质进行动态管理。

(七)贷后管理办法及五级分类的划分标准

浦发银行对信用卡业务建立了贷后管理体系,其主要贷后管理工作包括资产分类,评估并提取拨备,进行贷后检查与监控,风险预警管理,以及监控偿还情况等。

1、资产分类与拨备管理

正常类资产:债务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客观证据表明本金、利息或收益不能按时足额偿付;

关注类资产:虽然存在一些可能对履行合同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但债务人目前有能力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

次级类资产:债务人无法足额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或金融资产已经发生信用减值;

可疑类资产:债务人已经无法足额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金融资产已发生显著信用减值;

损失类资产: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后,只能收回极少部分金融资产,或损失全部金融资产。

除上述分类标准外,涉及虚假申请、协商还款等情形的账户,依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零售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规程(B_0)》、《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操作(暂行)规程(A_0)》,进行资产分类调整。若行内资产分类规定发生相应调整,则以行内资产分类规定为准。

浦发信用卡中心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要求,使用预期损失模型进行减值准备的计提。

2、贷后监控与风险预警

信用卡债权形成后,浦发银行信用中心将持续追踪客户还款及后续用卡情况,对于尚未出现逾期,但存在内外部风险的客户将进入风险预警名单,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以确保风险可控。具体而言,通过持续优化信用卡行为评分模型,并借助外部风险信息,建立风险管控预警体系。其中,行为评分模型主要依据客户在浦发银行的用卡表现,包括客户的历史还款情况、额度使用情况、还款延滞情况等。外部风险信息包括失信被执行人、人行征信等数据。通过内外部数据相结合,识别和筛选出风险高的客群,实施风险排查、卡片止付、额度敞口收紧等管控措施。

七、发起机构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摘要

本次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注册的基础资产包括浦发银行个人消费不良贷款,现披露浦发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摘要如下:

(一)总述

个人线下消费贷款是指浦发银行通过客户线下授权获取其身份、征信、薪资、资产等信息,按照浦发银行个人线下消费贷款产品的相关制度规则进行线下审批,向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人客户发放的支持客户合理消费的贷款。以及借款人虽在线上进行贷款申请等操作,本行线下或主要通过线下进行贷前调查、风险评估和授信审批,贷款授信核心判断来源于线下的贷款。

个人互联网消费贷款(以下简称网络贷款)是指客户可通过线上发起贷款申请,浦发银行通过客户授权获取其身份、征信、薪资、资产等信息,依托浦发银行业务系统完成线上审批、签约、放款及贷后管理等核心环节,向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人客户在线发放的用于消费用途的个人信用贷款。主要以浦闪贷、平台合作类贷款为主。

贷款申请渠道:包括浦发银行手机银行、浦闪贷H5链接、合作方APP等渠道发起业务申请。

(二)各部门职责与分工

总行零售信贷部是个人互联网消费贷款、个人线下消费贷款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制订完善个人互联网消费贷款、个人线下消费贷款产品管理制度、营销策略等,开展产品培训及营销指导,实施业务检查及后评价、产品优化升级等;负责系统开发的业务需求;负责风险模型及策略的开发设计、测试、组织评审、监测和退出(仅涉及网络消费贷款);在职责范围内牵头所辖业务评分模型开发、测试、管理与维护,制定配套应用策略及操作规范,监控评分模型及应用策略执行效果等工作(仅涉及线下消费贷款);制定合作机构和项目的准入和退出管理标准并推进实施(仅涉及网络消费贷款);负责个人消费贷款岗位职责、业务流程等方面的管理(仅涉及线下消费贷款);负责牵头指导经办行对个人消费贷款受理与调查、签约、办证、发放与支付、资产质量监控,及日常催收、贷后检查、贷后服务等方面的管理执行(仅涉及线下消费贷款);负责督导分行开展贷后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管理职能内的其他个人互联网消费贷款、个人线下消费贷款业务管理相关工作;

总行零售业务部(消费者权益保护部)结合业务部门确定的营销需求,将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纳入零售客户经营及品宣整体规划;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牵头部门,负责开展个人互联网消费贷款业务相关的消保审查,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出具独立意见。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对个人互联网消费贷款、个人线下消费贷款业务开展过程中的风险监测、风险提示,以及相关风险模型的开发标准管理、独立验证、内评应用等管理职责,负责对本业务相关管理制度进行风险管理方面的内容会签。

总行特殊资产经营管理部负责配合指导个人互联网消费贷款、个人线下消费贷款业务不良资产保全及诉讼处置工作。

总行法律与合规管理部(案件防控办公室)对个人互联网消费贷款、个人线下消费贷款业务提供法律合规咨询、审核、提示等法律合规管理活动。

总行资产负债与财务管理部负责对个人互联网消费贷款、个人线下消费贷款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的制定、解释和指导;负责对个人互联网消费贷款业务流动性风险、银行账簿利率风险及内外部定价等方面开展自身相关工作。

总行科技发展部按照总行有关职能界定及监管要求,负责个人互联网消费贷款、个人线下消费贷款业务相关系统建设需求与信息服务需求的统筹管理、系统建设以及系统运维管理。

总行数据管理部负责个人互联网消费贷款、个人线下消费贷款业务相关数据应用管理工作。

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对个人互联网消费贷款、个人线下消费贷款业务中分行运营部门涉及的相关职责开展培训、指导和检查工作。

分行零售信贷部对于分行主导个人互联网消费贷款、个人线下消费贷款业务的合作机构引入和管理工作;负责落地业务的区域风险管理,包括:对业务及客户的贷后检查、贷款用途检查、资产质量监控、逾期催收、诉讼核销等工作;对于所辖区域业务提出关停业务、调整政策等合理化建议,并持续监控区域风险情况;定期对合作机构开展贷后回访,针对业务暴露风险情况与合作机构沟通处置方案;对于担保人的调查、准入以及持续性管理等工作。

(三)贷款形成程序及准入标准

个人线下消费贷款包括客户申请、贷款审批、贷款发放等阶段。客户可通过线下网点发起业务申请,经办行对客户个人信息及其家庭资产、财务状况等信息进行核查,并结合相关产品制度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经办行与客户进行线下借款合同签订及贷款发放等操作。具体流程包括:(1)借款人应向浦发银行经办行提出借款申请。(2)进行贷前调查,尤其对借款人的工作情况、家庭住址、个人信用和收入情况要通过多种渠道核实,确认借款人的真实收入水平,重点审查借款人的信誉程度、收入证明、偿还能力的真实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具体调查意见。(3)对借款人提供资料的完备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核查核实,并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还款能力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要提出具体审查审批意见,明确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和浮动比例,按照贷款审批程序进行审查审批。(4)对借款人资质审查应通过多渠道,全面了解借款人个人及家庭收入、资产和负债情况,综合评定其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5)对借款人的贷款用途真实性及合理性审查,应通过对借款人交易证明资料及相关辅助材料等多渠道进行。(6)完成上述申请和审批流程,经批准后,浦发银行的业务受理部门才能够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个人互联网消费贷款包括客户申请、贷款审批、贷款支用等阶段。客户可通过手机银行APP或H5链接、合作方APP等渠道发起业务申请。客户可在完成身份验证、贷款要素填写、授权书签订后,提交贷款申请。

收到客户贷款申请后,由浦发银行业务系统进行贷款初审,重点审查客户主体资格的合法性,验证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审核客户反洗钱等其他信息是否满足业务基本准入条件。对初审通过的客户,业务系统自动匹配核查、校验其在人行征信、公积金中心、数据渠道及行内业务数据等信息,并将核查通过的客户信息导入信用评级模型进行评价。

业务系统通过信用评级模型对客户整体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多重指标进行综合评定。评价结果由信用评级模型直接计算给出。授信审批由业务系统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策略进行自动审批,审批结果分为审批通过和审批拒绝。审批通过将展示客户获批的授信额度等贷款要素。

授信审批通过后,客户可在线通过电子签章(名)形式与浦发银行签署借款合同。客户申请支用时,业务系统核验客户身份、额度、有效期、金额等要素,并依据总行设定的支用审批规则自动批核或拒绝。对符合用信条件的客户,业务系统将自动放款至合同约定账户内,客户通过转账、提现、网点提现。

(四)风控政策

线上消费贷款方面,一是主要锁定优企优客,开展浦闪贷业务,挖掘具有特定性身份标识或场景标识的中高端客群,运用公信力公积金/社保等数据,精准试别、营销优客;二是支持汽车消费金融业务。发展浦发银行汽车(一手、二手、新能源)消费分期产品、汽车后服务信贷产品,支持C2B2B直销或二手车库融业务;三是支持与头部互联网渠道合作导流,优先支持具有自有资产抵押的客群,支持优质公域客群的消费信贷业务,继续与头部保险公司开展合作,批量获取保险生态客户。

线下消费贷款方面,围绕优质消费生态场景,聚焦促就业、绿色出行、文化旅游、家电数码等消费场景,围绕有房客群,发展装修、车位、长租房、养老等场景下的线下消费贷款业务。

(五)内部评级制度或授信内部评分标准

浦发银行零售信贷审批前采用债项评级,根据客户征信、线下核实的客户经营、资产、收入、负债等等信息,对客户进行综合信用评价,识别客户信用风险,并应用于后续贷款政策中。对于评级结果风险较低,且无触发任何关注策略规则的业务执行自动审批,对于评级结果风险为高的,进行自动拒绝,剩余中风险的客户执行人工审批,同时,评级结果作为人工审批参考依据。

(六)授信评审标准

个人线下消费贷款的贷款对象为符合浦发银行标准且有贷款需求的个人客户群体,依托个人线下消费贷款产品的相关制度规则对客户进行审批、定价、放款等操作。

1、客户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为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70周岁(含)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港澳台居民应在大陆连续居住满1年,且家庭主要生活地在大陆;个人消贷易额度相关客户标准亦遵照上述规定执行;(2)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整体信用状况和资产实力较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3)经办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2、贷款用途:个人消费贷款可用于满足客户除投资以外的其他合法、合规、合理消费的正常资金需求。

3、授信审批流程:客户向经办行提出借款申请后,经办行对客户个人信息及其家庭资产、财务状况等信息进行核查,并结合相关产品制度进行审批。

个人互联网消费贷款的贷款对象为符合浦发银行标准且有贷款需求的个人客户群体,依托个贷系统能够获得客户数据信息进行综合信用评价,从而对客户进行自动准入。

1、客户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1)申请授信时年龄在18(含)-60(含)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含香港、澳门以及台湾居民);(3)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无不良信用记录;(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相关规定,不得为本行行员、关系人;(5)具有合理的消费融资需求、充足的还款能力和良好的还款意愿;(6)借款人应能满足反洗钱身份识别要求、且经洗钱风险评级,不得为洗钱高风险客户、敏感名单禁入类客户或其他黑名单客户;(7)借款人及其关联方不涉及未结诉讼和执行案件;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8)项目方案中必须设立借款人最低评分准入线或客户征信评级准入线,借款人须符合评级评分要求。

2、个人互联网消费贷款合作机构可分为以下种类:(1)提供营销获客的合作机构;(2)提供渠道营销、技术服务的信息科技合作机构;(3)提供风险数据和风控建议的风控合作机构;(4)提供风险缓释的担保合作机构;(5)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支付合作机构;(6)提供逾期清收服务的催收合作机构;(7)其他项目中出于合理需求引入的合作机构。

3、授信审批流程:个贷系统通过信用评级模型对客户整体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多重指标进行综合评定。评价结果由信用评级模型直接计算给出。对于客户提出的申请,个贷系统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政策进行自动审批,审批结果分为审批通过和审批拒绝。审批通过将展示客户获批的获批额度等贷款要素。

(七)贷后管理办法

浦发银行已对个人消费贷款建立了贷后管理体系,其主要贷后管理工作包括催收管理、预警管理和贷后检查等。

1、催收管理

已针对个人贷款建立了行内外联动催收的管理模式,逾期15天以内的贷款由浦发银行进行集中内催(智能语音催收),逾期超过15天后,互联网贷款派单至外包催收机构,分别经过一、二、三轮的外催,每个阶段原则上催收90天,其中三催须至少催收至贷款到期后180天。线下贷款则由分行进行属地化催收,并视情况发起外包催收。所有贷款违约发生6个月内,除确有客观原因导致诉讼时机尚不成熟的,应积极采取诉讼追索措施。

2、预警管理

预警指在风险监控的基础上,对监控发现存在风险因素(指导致出现风险的原因事项)、风险特征(指风险呈现出的特点)、风险隐患苗头(指风险处于暴露初期的迹象表现)、风险趋势(指风险暴露过程中呈现的变化倾向)的具体业务借据、具体业务客户层面存在的风险进行提示警示并驱动采取相关风险管理活动的过程。由“风险预警任务”和“风险监测线索”等部分组成。风险预警任务,指逐笔借据生成提示、警示任务,主要是监管规定的红线底线类如用途类预警,以清单类呈现,直接推送到分行端预警任务池,分行需组织逐笔排查反馈。风险监测线索,即作为线索,供分行预警管理岗监测、加工、分析、集成、整理、筛查后,有针对性、有目的性、有选择性地选取部分线索,并经预警管理岗所在部门的分管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按至少每季度一次的频率,开展主动贷后管理活动。

3、贷后检查

贷后检查指个人信贷业务发放后,经办机构营销人员(含个人信贷业务客户维护人员)为掌握授信客户和业务的实际风险状况,从可能影响信贷资产质量各个方面,发现和核实风险信号,对授信客户进行持续监控和检查,采取相应风险防范措施的信贷管理过程。贷后检查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单户单笔业务的贷后检查、用途检查以及合作项目的贷后检查等内容。贷后检查方式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各类产品和项目应按照不同的频率要求,以及根据风险状况,及时开展贷后检查工作。

(八)五级分类的划分标准

浦发银行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的《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3〕第1号)要求进行分类管理。按照风险程度将个人贷款资产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正常类贷款:债务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客观证据表明本金、利息或收益不能按时足额偿付。

关注类贷款:虽然存在一些可能对履行合同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但债务人目前有能力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

次级类贷款:债务人无法足额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利息或收益,或金融资产已经发生信用减值。

可疑类贷款:债务人已经无法足额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金融资产已发生显著信用减值。

损失类贷款: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后,只能收回极少部分金融资产,或损失可全部金融资产。

商业银行对零售资产开展风险分类时,在审慎评估债务人履约能力和偿付意愿基础上,可根据单笔资产的交易特征、担保情况、损失程度等因素进行逐笔分类。个人贷款可采取脱期法进行分类。

八、发起机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摘要

本次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注册的基础资产包括浦发银行个人住房抵押不良贷款,现披露浦发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摘要如下:

(一)总述

1、为了进一步推动个人住房消费贷款业务发展,规范业务管理,积极响应国家对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的向导,支持客户的住房消费需求,提高客户融资的便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2号)、《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贷款暂行管理办法》(浦银发〔2010〕39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浦发银行规章制度,特制定《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适用于浦发银行对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的管理。

3、定义。

个人住房贷款是指浦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

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以及贷款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二)各部门职责与分工

1、总行零售信贷部是浦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归口管理部门。

(1)负责制订并完善个人住房贷款产品管理制度、营销策略等,开展产品培训及营销指导,实施业务检查及后评价、产品优化升级等。

(2)负责个人住房贷款岗位职责、业务流程等方面的管理。

(3)负责在本部门管理职能以内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的其他相关工作。

2、总行风险政策部、运营管理部、信息科技部、法律合规部等相关部门,按自身职能开展相关工作。

3、如遇部门名称或职责调整,以上所述各项职责由调整后承担对应职责的部门自然承接。

(三)贷款形成程序及准入标准

发起机构根据总行授权对有权审批人进行住房贷款转授权。住房贷款审查审批流程如下:

1、贷款审查。审查岗对住房贷款对贷款纸质申请资料的合规风险、操作风险等进行审核,包括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等,尤其审核借款主体、担保主体资格的真实性、合规性,交易背景、贷款用途背景的真实性、合规性,借款主体、担保主体收入真实性、合理性,抵质押物担保资格合规性、价值合理性等。

2、系统自动审批决策。决策管理系统自动抓取征信等外部信息和行内贷款信息,反馈决策建议。如自动通过则直接流转至放款岗进行放款审核;如未能自动通过则由审批岗人工审批。

3、贷款审批。审批岗在授权范围内对需要人工审批的住房贷款进行审批,审批同意的贷款交由放款岗进行放款审核,未通过的贷款按相关规定处理。

(四)风控政策

严格执行监管部门对房地产行业的指导意见、浦发银行结构优化的总体要求,发挥按揭贷款压舱石的作用,发展高质量按揭。支持个人住房贷款合理需求,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重点支持抵押物位于发达地区、一、二线城市或省会城市、购买总行认定优质开发商楼盘项目(含开发贷项目)的客户,或资信良好、拥有稳定职业、收入稳定的住房按揭客户。重点支持总行及区域龙头开发商按揭楼盘项目,与治理完善、聚焦主业、资质良好的房地产企业开展合作。

(五)内部评级制度或授信内部评分标准

浦发银行零售信贷审批前采用债项评级,根据客户征信、线下核实的客户经营、资产、收入、负债等等信息,对客户进行综合信用评价,识别客户信用风险,并应用于后续贷款政策中。对于评级结果风险较低,且无触发任何关注策略规则的业务执行自动审批,对于评级结果风险为高的,进行自动拒绝,剩余中风险的客户执行人工审批,同时,评级结果作为人工审批参考依据。

(六)授信评审标准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金额应根据借款人还款能力、资信情况及所购房屋价值、交易资金需求等因素综合确定,同时不高于监管机构规定的标准。并应按照当年总、分行业务授权书对单户授信总额、单品种授信限额、单品种授信审批权限及转授权的相关规定执行。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授信额度(贷款额度)主要依据监管部门政策规定和浦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考虑贷款所购房产价值、担保物价值、借款人年龄和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为所购住房全部价款或评估价值(以两者较低额为准)的一定比例,该比例需符合监管规定,并应按照当年总、分行业务授权书对单户授信总额、单品种授信限额、单品种授信审批权限及转授权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贷后管理办法

1、贷款发放后,经办行应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贷款是否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

2、经办行应采取有效方式对借款人信用状况、财务经济状况、清偿能力及担保情况变化等情况进行持续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3、经办行应定期跟踪分析评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内容的情况,并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同的信用评价基础。

4、借款人无法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未还清贷款本息转入逾期,贷款相应进入催收程序。从发生贷款逾期之日起计收罚息,罚息利率按借款合同约定收取。

5、借款人、担保人若发生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相关费用,或违反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中所约定的陈述和保证事项的,均构成违约事件,经办行有权按照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中的约定,对借款人采取计收罚息、宣布贷款部分或全部到期等违约处理措施。

经办行的债权保全措施按照总行有关规定执行。

6、经办行应根据贷款逾期情况,综合运用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书面通知、上门催收等多种方式对逾期贷款进行积极的日常催收和保全催收措施,催收方式和催收频率应与逾期贷款的风险状况相匹配。

7、经办行应根据总行相关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贷款催收和保全制度,建立和完善贷款质量考核机制,对不良贷款按规定进行分类、登记、考核、催收和核销。

8、不良贷款处理

后三类不良贷款应纳入经办行资产保全工作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根据总行有关资产保全业务制度进行专业清收管理。符合资产损失核销条件的,应由经办行按照规定申报核销。对已核销的资产,应根据总行核销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9、经办行应按照总行档案管理规定,加强贷款档案管理,定期对档案的情况进行检查,防止档案的损坏、丢失,特别应检查贷款合同、借据合同、其他权利证明、保险单等重要法律文件的完整性。

10、经办行应对借款人账户、资产、财务状况等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等情况保密,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1、经办行在发放贷款后应定期在个贷系统中维护相关信息的变更,包括借款人信息、抵押物信息等,确保个贷系统中贷款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八)五级分类的划分标准

浦发银行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的《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3〕第1号)要求进行分类管理。按照风险程度将个人贷款资产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正常类贷款:债务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客观证据表明本金、利息或收益不能按时足额偿付。

关注类贷款:虽然存在一些可能对履行合同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但债务人目前有能力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

次级类贷款:债务人无法足额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利息或收益,或金融资产已经发生信用减值。

可疑类贷款:债务人已经无法足额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金融资产已发生显著信用减值。

损失类贷款: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后,只能收回极少部分金融资产,或损失可全部金融资产。

商业银行对零售资产开展风险分类时,在审慎评估债务人履约能力和偿付意愿基础上,可根据单笔资产的交易特征、担保情况、损失程度等因素进行逐笔分类。个人贷款可采取脱期法进行分类。

九、发起机构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摘要

本次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注册的基础资产包括浦发银行个人经营不良贷款,现披露浦发银行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摘要如下:

(一)总述

1、为满足日益多元化的个人经营性融资需求,推动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浦银办发〔2024〕222号)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贷款支付管理规程》(浦银办发〔2025〕286号)等规章制度,特制定《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惠抵贷(个人)业务管理办法(B_0)》(浦银办发〔2025〕146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浦银发〔2013〕111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房抵快贷业务管理办法(B_2)》(浦银办发〔2022〕154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宅抵速贷”业务管理办法(B/0)》(浦银办发〔2021〕203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融资易贷款管理规程(B_0)》(浦银办发〔2025〕225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小微企业及个人工业用房贷款管理办法》(浦银办发〔2014〕226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授信额度管理办法》(浦银发〔2013〕306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工业用房贷款管理办法(B/0)》(浦银办发〔2025〕754号)。

2、定义。

个人经营性贷款是指向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贷款。

发放个人经营性贷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遵循依法合规、稳妥经营、平等自愿以及贷款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原则。

(二)各部门职责与分工

1、相关部门职责与权限参见《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浦银办发〔2024〕222号)。

其中总行普惠金融部是浦发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的归口管理部门。

(1)负责牵头组织制定和完善全行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受理流程和岗位设置等相关制度,指导经办行建立健全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的岗位流程设置和相应人员配置;

(2)负责牵头组织制定和完善全行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的管理制度,指导经办行对个人贷款业务管理制度的执行;

(3)负责牵头组织管理和维护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涉及业务系统,指导经办行规范使用系统;

(4)负责牵头指导经办行开展对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受理与调查、签约办证、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等流程环节的管理执行;

(5)负责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其他管理相关工作。

2、其余相关部门,按自身部门职能开展相关工作。

(三)贷款形成程序及准入标准

个人线下经营贷款包括客户申请、贷款审批、贷款发放等阶段。

客户发起业务申请,经办行对客户个人信息、经营资格证明材料及其家庭资产、财务状况、担保材料、贷款用途等信息进行核查,并结合相关产品制度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经办行与客户进行线下借款合同签订及贷款发放等操作。具体流程包括:

(1)借款人应向浦发银行经办行提出借款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包括个人信息、经营资格证明材料、偿还能力证明材料(如家庭和经营企业名下资产、企业财务状况等)、贷款担保材料、贷款用途证明材料等。

(2)进行贷前调查,尤其对借款人的家庭基本情况、贷款资金使用企业经营情况、资产实力情况、负债和或有负债情况、资信情况、贷款用途情况、贷款金额合理性、还款能力、担保情况等多方面进行调查核实。

(3)贷款经办行应对借款人提供资料的完备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核实,并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经营状况和偿还能力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要提出具体审查意见,明确贷款金额、期限、执行利率、还款方式和担保要求等要素;不符合条件的,要退回资料。

(4)本行有权审批人员根据总分行业务授权书规定,就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及担保方式等事项作出决策,出具审批意见。

(5)完成上述申请和审批流程,经批准后,经办行与客户进行借款合同签订,并在办妥相关担保手续后(如有),进行贷款发放。

(四)风控政策

围绕普惠金融目标,重点支持信用记录良好、资产实力强、有真实经营融资需求的小微企业经营者、小微个人客户。一是支持与总行战略客户、总行重点授信客户有稳定交易的供应链上下游客户;二是支持有持续纳税或开票记录的小微个人客户、有丰富场景数据的码商、内外贸电商、SAAS、零售小店客户;三是重点发展有房产抵押担保的业务,包括标准化流程、标准化审核、标准化押品的“房抵快贷”、“惠抵贷”的业务;四是支持与头部保险公司合作,借助优质渠道获客能力与个人贷款保证保险风险缓释作用,批量获取保险生态经营性客户;五是在行业投向上,支持汽车生态场景、涉及民生消费、新市民就业保障等相关的批发零售行业客户,持续支持高端装备制造业、拥有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的科技企业、光伏绿色融资客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小微客户。

(五)内部评级制度或授信内部评分标准

浦发银行零售信贷审批前采用债项评级,根据客户征信、线下核实的客户经营、资产、收入、负债等等信息,对客户进行综合信用评价,识别客户信用风险,并应用于后续贷款政策中。对于评级结果风险较低,且无触发任何关注策略规则的业务执行自动审批,对于评级结果风险为高的,进行自动拒绝,剩余中风险的客户执行人工审批,同时,评级结果作为人工审批参考依据。

(六)授信评审标准

个人经营性贷款最高贷款金额应按照当年总、分行业务授权书及转授权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贷款金额应根据经营资金实际需求以及借款人还款能力和担保能力合理确定,应从借款人家庭和企业的收入情况、贷款用途合理需求以及担保情况等方面综合衡量贷款金额的合理性。

以抵押担保的,抵押物包括自然人、法人名下产权清晰,可办理有效抵押登记并能进行商品化交易的住房、商业用房和工业用房。抵押房屋可以在借款人本人名下,也可在第三方名下。以住房抵押的最高贷款金额不超过抵押物认定价值的70%(部分特定区域可达80%);以商业用房和工业用房抵押的,最高贷款金额不超过抵押物认定价值的60%。贷款经办行应结合抵押物地段、面积和周边配套等因素,综合考量抵押物房龄对价值稳定性和处置便利性的影响。

组合担保方式项下的最高贷款金额为各担保方式对应的贷款限额之和,并按照产品管理办法各担保方式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贷后管理办法

根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贷后检查管理办法》(浦银办发〔2022〕631号),我行已对个人经营贷款建立了贷后管理体系,其主要贷后管理工作包括催收管理、预警管理和贷后检查等。

1、催收管理

已针对个人贷款建立了行内外联动催收的管理模式,逾期15天以内的贷款由浦发银行进行集中内催(智能语音催收),逾期超过15天后,互联网贷款派单至外包催收机构,分别经过2至3轮的外催,每个阶段原则上催收90天。线下贷款则由分行进行属地化催收,并视情况发起外包催收。如催收发现借款人失联、缺乏真实还款意愿、拒绝还款、涉嫌逃废债、或已丧失还款能力等情况,常规催收已无法达到效果的,应及时采取诉讼措施,并及时查找债务人资产线索并进行保全控制。如综合考虑个案特定情况或考虑成本效益等因素暂不诉讼的,应继续做好催收工作。

2、预警管理

预警体系,由借据层用途预警、客户层显性信用风险预警等部分组成。借据层合规预警场景,针对借据发放后一定时间内借款人在浦发银行账户的余额减少类交易的交易对手方包括了房地产、证券等敏感字段的进行监测和触发预警信号,由分行组织机构核查贷款资金是否用途合规;客户层显性信用风险预警从信用表现、还款能力、关联风险等维度标签化客户层风险轮廓,为开展风险监测、贷后检查、风险排查处置等提供了名单管理基础。

3、贷后检查

贷后检查指个人信贷业务发放后,经办机构营销人员(含个人信贷业务客户维护人员)为掌握授信客户和业务的实际风险状况,从可能影响信贷资产质量各个方面,发现和核实风险信号,对授信客户进行持续监控和检查,采取相应风险防范措施的信贷管理过程。贷后检查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单户单笔业务的贷后检查、用途检查以及合作项目的贷后检查等内容。贷后检查方式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各类产品和项目应按照不同的频率要求,以及根据风险状况,及时开展贷后检查工作。

(八)五级分类的划分标准

为准确评估信用风险,真实反映零售信贷资产质量,明确、规范零售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要求和流程,我行根据《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3〕第1号)要求进行风险分类管理。按照风险程度将零售信贷资产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正常类:债务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客观证据表明本金、利息或收益不能按时足额偿付。

关注类:虽然存在一些可能对履行合同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但债务人目前有能力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

次级类:债务人无法足额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或金融资产已经发生信用减值。

可疑类:债务人已经无法足额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金融资产已发生显著信用减值。

损失类: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后,只能收回极少部分金融资产,或损失全部金融资产。

浦发银行零售信贷资产的风险分类方式包括系统自动风险分类和手工风险分类两种。系统自动风险分类指系统根据脱期法及配套管理策略计算出风险分类;手工风险分类指不适用系统自动风险分类,需结合当前风险情况、历史数据表现等实施风险分类。

十、发起机构个人商用房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摘要

本次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注册的基础资产包括浦发银行个人商用房抵押不良贷款,现披露浦发银行个人商用房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摘要如下:

(一)总述

1、为规范浦发银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对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业务的管理。

3、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是指经办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以所购商业用房抵押担保的,用于购买借款人个人名下商业用房的人民币贷款。

商业用房按照具体用途分类为商铺、写字楼、商住两用房、购物中心、百货商场、城市综合体、商务公寓、酒店式公寓、LOFT、SOHO等商业用途的房屋。

4、发放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的法律法规、监管政策,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以及贷款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二)各部门职责与分工

总行相关部门主要职责

1、总行零售信贷部是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业务的管理部门,相关职责如下:

(1)制订并持续优化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业务管理制度;

(2)负责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业务在分行的推广、使用;

(3)负责对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定期跟踪和分析。

(4)监督和评估个人商业用房贷款贷后管理,牵头组织实施信贷风险检查。

2、总行风险管理部、特殊资产经营管理部、运营管理部、法律合规部(案件防控办公室)等部门按自身职能开展相关工作。

分行相关部门主要职责

1、分行零售信贷部职责如下:

(1)负责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业务的市场拓展,并持续跟踪分析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业务的开展情况。

(2)做好辖内各经营机构的贷后管理工作。

2、分行风险管理部、特殊资产经营管理部、运营管理部、法律合规部等部门按自身职能开展相关工作。

3、分行辖属个人贷款营销机构相关职责如下:

(1)根据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业务办法,开展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业务的营销、调查工作。

(2)实施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业务的贷后检查、催收和保全。

(三)贷款形成程序及准入标准

1、贷款申请

借款人应向经办行提出借款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经办行应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详细告知借款人有关贷款政策。

2、贷款调查

经办行在收到借款人的申请后应按照本行相关授信审核要求规定,履行尽职调查职责,通过多种渠道对贷款申请内容、借款人基本情况、资信状况、还款能力、抵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贷款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并提交书面调查意见。

分行应对受理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法人代表审核相关依据后在系统中进行打标。对于个体工商户应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核对经营者姓名、组成形式等要素。对于小微企业法人代表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核对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等要素,也可通过企业工商登记信息等公开、公允渠道进行查询审核。

对于受理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法人代表的个人商用房贷款应调查借款人所购商用房是否用于自身经营,对于非自用经营的应作为不经营者打标,即不勾选个人经营类型,不应纳入小微企业贷款报送范围。

3、贷款审查、审批

审查人员审查贷款申请材料的完备性、合法性、有效性,审查零售信贷系统中的“个人经营类型”选择是否准确,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等进行评估,并出具审查意见,明确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要素,并将审查结论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

审批人员应按照授予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出具审批意见,明确贷款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放款前提条件(如有)、相关管理要求等内容。

4、借款合同的签订

经办行根据所在地行政机构登记要求与借款人签署《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或《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关于印发部分新版零售业务标准合同的通知》(浦银办发〔2015〕466号)所附附件)及《抵押合同》(《关于印发部分新版本业务标准合同的通知》(浦银发〔2012〕227号)所附附件),并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借款人详细解释相关合同条款,特别是涉及利率、费用、风险、还款要求等与借款人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条款。

(四)风控政策

对商用房抵押贷款业务,审慎优选物业形态为酒店式公寓、住宅底商的商用房按揭,国有企业控股的房地产公司以及区域性优质开发商开展合作,把握整体风险,筑牢风险屏障。

(五)内部评级制度或授信内部评分标准

浦发银行零售信贷审批前采用债项评级,根据客户征信、线下核实的客户经营、资产、收入、负债等等信息,对客户进行综合信用评价,识别客户信用风险,并应用于后续贷款政策中。对于评级结果风险较低,且无触发任何关注策略规则的业务执行自动审批,对于评级结果风险为高的,进行自动拒绝,剩余中风险的客户执行人工审批,同时,评级结果作为人工审批参考依据。

(六)授信评审标准

个人商业用房贷款金额应根据借款人还款能力、资信情况及商业用房交易价格综合确定。购买商业用房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所购商业用房认定价值的50%;购买商住两用房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所购商住两用房认定价值的55%。

个人商业用房按揭贷款担保方式为:借款人以所购房抵押担保、所购房抵押担保+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其中,所购房屋为期房的,在产权证办妥之前,应要求开发商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在取得商业用房抵押权利证明之前,原则上应由楼盘项目开发商或符合准入要求的担保公司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责任,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责任应覆盖至办妥现房抵押登记手续并且浦发银行已收到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的现房抵押权利证明正本。对于开发商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责任的应在合作协议中予以约定明确。经办行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开发商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七)贷后管理办法

浦发银行已对个人消费贷款建立了贷后管理体系,其主要贷后管理工作包括催收管理、预警管理和贷后检查等。

1、催收管理

已针对个人贷款建立了行内外联动催收的管理模式,逾期15天以内的贷款由浦发银行进行集中内催(智能语音催收),逾期超过15天后,互联网贷款派单至外包催收机构,分别经过一、二、三轮的外催,每个阶段原则上催收90天,其中三催须至少催收至贷款到期后180天。线下贷款则由分行进行属地化催收,并视情况发起外包催收。因各种原因常规催收无法达到效果的,应积极采取诉讼追索措施。

2、预警管理

预警指在风险监控的基础上,对监控发现存在风险因素(指导致出现风险的原因事项)、风险特征(指风险呈现出的特点)、风险隐患苗头(指风险处于暴露初期的迹象表现)、风险趋势(指风险暴露过程中呈现的变化倾向)的具体业务借据、具体业务客户层面存在的风险进行提示警示并驱动采取相关风险管理活动的过程。由“风险预警任务”和“风险监测线索”等部分组成。风险预警任务,指逐笔借据生成提示、警示任务,主要是监管规定的红线底线类如用途类预警,以清单类呈现,直接推送到分行端预警任务池,分行需组织逐笔排查反馈。风险监测线索,即作为线索,供分行预警管理岗监测、加工、分析、集成、整理、筛查后,有针对性、有目的性、有选择性地选取部分线索,并经预警管理岗所在部门的分管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按至少每季度一次的频率,开展主动贷后管理活动。

3、贷后检查

贷后检查指个人信贷业务发放后,经办机构营销人员(含个人信贷业务客户维护人员)为掌握授信客户和业务的实际风险状况,从可能影响信贷资产质量各个方面,发现和核实风险信号,对授信客户进行持续监控和检查,采取相应风险防范措施的信贷管理过程。贷后检查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单户单笔业务的贷后检查、用途检查以及合作项目的贷后检查等内容。贷后检查方式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各类产品和项目应按照不同的频率要求,以及根据风险状况,及时开展贷后检查工作。

(八)五级分类的划分标准

浦发银行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的《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3〕第1号)要求进行分类管理。按照风险程度将个人贷款资产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正常类贷款:债务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客观证据表明本金、利息或收益不能按时足额偿付。

关注类贷款:虽然存在一些可能对履行合同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但债务人目前有能力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

次级类贷款:债务人无法足额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利息或收益,或金融资产已经发生信用减值。

可疑类贷款:债务人已经无法足额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金融资产已发生显著信用减值。

损失类贷款: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后,只能收回极少部分金融资产,或损失可全部金融资产。

商业银行对零售资产开展风险分类时,在审慎评估债务人履约能力和偿付意愿基础上,可根据单笔资产的交易特征、担保情况、损失程度等因素进行逐笔分类。个人贷款可采取脱期法进行分类。

十一、贷款服务机构资产证券化信用卡不良贷款相关服务管理办法摘要

本次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注册的基础资产包含信用卡不良贷款。为执行并管理信用卡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就担任贷款服务机构相关事务制定操作细则。具体摘要如下:

(一)管理基础资产池原则

1、提供的贷款服务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所有基础资产自信托财产交付之日起,所有权归受托人所有。信用卡中心作为受托人指定的贷款服务机构,遵循回收款最大化原则,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义务,管理基础资产。

3、信用卡中心作为实际处置机构,以自有贷款管理制度为基础,为基础资产提供不低于自有资产的管理服务。

(二)内部责任分工

浦发银行信用卡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中,由信用卡中心实际履行贷款服务机构职责。具体来说:负责根据总行整体要求,制定相关管理规程,并按照要求管理不良证券化贷款,以及使用诉讼或者仲裁等法律手段催收和保全管理。负责因证券化业务产生的核心系统等的开发和优化以及后期维护工作。按照行内贷款管理相关规定,以不低于行内未证券化贷款的水平对证券化不良贷款进行日常后续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与持卡人的日常联络,对持卡人进行管理和监控,确保贷款本金和利息回收,并按时、及时向总行报告证券化贷款还本付息等以及异常情况。负责制定产品开展过程中的相关运营操作规程;对信用卡中心在证券化开展过程中的运营操作进行监督和管理。负责证券化后项目整体管理、对外信息披露及定期出具服务机构报告。

(三)服务流程

证券化不良贷款的服务流程主要包括信托财产交付、证券化贷款管理、回收款转付、贷款服务报告出具、处置费用支出、合同管理、贷款服务费收取等流程。

1、信托财产交付

当项目成功发行时,信用卡中心应于信托财产交付日当日进行证券化入池操作处理,核心系统自动对指定的处于封包状态的贷款(含初始起算日后收到的还款资金)进行交割标识。从初始起算日起,基础资产所产生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以及通过实现担保权益所取得的货币资产等款项所有权,按照与受托人的合同约定进行核算。

2、证券化贷款管理

自特定目的信托设立日起,浦发银行根据合同的约定成为贷款服务机构,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为证券化信用卡不良资产的实际处置机构。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作为实际处置机构,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参照自有资产的管理标准进行,按照合同约定规范管理信托财产,恪尽职守,尽职履责,有效催收处置已证券化的信用卡不良资产。

浦发银行作为贷款服务机构,对证券化信贷资产的管理主要包括对基础资产进行本息回收、账户记录及贷款档案管理、违约贷款管理、贷款定期检查等。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根据持卡人逾期阶段、逾期金额及风险属性等特征有针对性地部署催收策略,实施差异化催收。对于催收过程中发现的高风险账户,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采取催收措施动态调整机制,提前升级催收手段,提高回收效率。

信用卡中心对于不良信用卡账户综合运用信函、电话、外出实地调查、委外、司法等催收措施进行催收。在催收过程中,充分利用行内外信息查询系统,深入排查客户的财产线索,最大限度地保全资产。

(1)催收信函

催收信函基于后台配置批量产生,或由催收员向指定地址提起信函发送申请,经有权限人审批同意后发送。

(2)催收短信

催收系统根据逾期阶段、模板内容等设置后台配置,由系统实现批量及联机短信的发送,部分联机短信需经有权限人员审批同意后发送。

(3)外出实地调查

催收工作中,针对部分高风险或失联账户,可申请采用实地外访的方式进行催收。外访催收应结合账户欠款余额、逾期严重程度、地理位置等因素,兼顾成本收益原则。

根据分行及委外公司驻点情况,制定可实地调查的区域范围。在上述区域覆盖范围内,被提起实地调查申请的账户,经有权限人员审批同意后,由浦发银行员工或委托委外公司人员进行外出实地调查工作。

(4)委外催收

信用卡中心对符合外包条件的客户采取外包催收,外包催收主要是根据账户逾期时间、欠款金额和所属地区,选择不同的委外催收机构。

(5)诉讼催收

总行信用卡中心或分行信用卡部可对逾期后无明显的还款意愿或无还款能力的账户,通过法律诉讼的手段对银行资产进行保全。法律诉讼业务可通过供应商代理的形式向法院发起申请,法律诉讼业务可由分行信用卡部以分行名义向当地法院发起诉讼申请。法律诉讼程序须经过有权人审批后方可开展。

3、回收款转付

信用卡中心持续收取基础资产的所有资金形态的收益,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和持卡人其他应付资金,以及通过实现担保权益所取得的货币资产等,在回收款转付日转入受托人在资金保管机构开立的信托账户。

4、贷款服务报告出具

信用卡中心根据服务合同约定在回收款转付日向受托人和评级机构提交《服务机构报告》。

5、处置费用支出

证券化不良贷款管理服务费用包括信用卡中心为提供持卡人的管理服务而合理支出的费用,包括处置费用和费用支出,其中处置费用是最主要的管理服务费用组成部分。

(1)处置费用

处置费用是指在信托存续期间,浦发银行或受托机构对借款人以及其他第三方提起诉讼或仲裁以及申请强制执行资产,或通过诉讼、仲裁以外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委托第三方催收)处置资产时合理发生的所有成本、费用和税收,具体包括外包催收佣金、诉讼阶段律师费和其他司法手段相关费用支出;信用卡中心根据不良资产的逾期天数、账户性质和欠款金额来约定外包催收佣金费率、律师费等。外包催收佣金和诉讼阶段律师费的费率和费用由信用卡中心内部统一规定,会随信用卡中心统一的调整政策而发生变动。

(2)处置费用的管理

信用卡中心每年度提交至受托机构审核的年度计划中包含对于资产处置的处置费用;受托机构有权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委任审计师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在该年度所扣除的处置费用和费用支出的情况进行审计。

(3)处置费用垫付和报销

信用卡中心根据《服务合同》、信用卡文件以及其它与资产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处置资产时,从所对应的“处置收入转付期间”收回的“处置收入”中扣除处置费用,但其扣除的“处置费用”不得超过该“处置收入转付期间”收回的“处置收入”。

6、合同管理

合同档案指在信托财产交付日前由浦发银行作为发起机构或贷款服务机构持有或维护的,以实物形式或电子形式存在的必要文档、表单、凭证和其他任何性质的协议。自信托生效日起,与基础资产有关的所有账户记录视为已经由发起机构根据《信托合同》的规定交付给贷款服务机构。浦发银行作为信用卡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贷款服务机构,及时收集整理和归档证券化实施后档案材料,并进行单独管理。

7、贷款服务费收取

信用卡中心依据与受托人签订的贷款服务合同,按期向受托人收取贷款服务管理费。

(四)突发事件处理机制

浦发银行如果遇到下述突发事件时,应在影响或威胁解除的5个工作日内,恢复对基础资产的管理与服务工作,特别是相关款项的汇划与信息的报告。

1、火灾、洪水、泥石流、台风、强暴风雨、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或其他类似事件;

2、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恐怖活动;

3、核子辐射或污染,有毒气体、液体泄漏;

4、持续性电力、通讯网络中断;

5、其他足以影响到浦发银行经营的社会公共安全事件或行政与执法行为。

(五)与管理自有资产的异同

同与管理自有资产相比,相同之处在于以不低于行内自有贷款管理标准进行,不同之处在于为使证券化贷款与行内其他信用卡贷款(即未证券化贷款)有所区别,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须将证券化贷款转为表外代理管理贷款,并在核心系统、贷款档案上与未证券化贷款相区分、单独管理。

(六)委托清收机构的选聘、管理、考核等的相关原则、机制

1、催收机构的选任、管理、考核机制

信用卡中心根据各地业务实际情况,从备选催收外包单位的基本概貌、组织架构、专业程度、催收系统、经营绩效等方面开展评审。信用卡中心负责制订并执行与业务要求相符的催收外包策略,确保催收质量及外包服务品质。对催收外包单位的考核管理以外包单位回收金额以及催收外包服务品质为主要考核依据。

2、诉讼律所的选任、管理、考核机制

信用卡中心根据各地业务实际情况,对外包律所进行评审选任,选任时重点考虑以下因素:

(1)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的能力与综合实力;

(2)对案情的分析情况及工作方案、应对措施;

(3)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所具备的特别资源和优势;

(4)报价及付费方式的合理性;

(5)代理类似案件的经验及效果;

与聘用的律所履行相应签约手续后,信用卡中心负责对签约律所进行管理、监督和考核,进行现场和非现场稽核。

十二、贷款服务机构资产证券化个人不良贷款相关服务管理办法摘要

本次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注册的基础资产包含个人消费不良贷款、个人住房抵押不良贷款、个人商用房抵押不良贷款、个人经营不良贷款。为规范个人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业务流程,浦发银行就担任贷款服务机构相关事务制定实施细则。具体摘要如下:

(一)管理基础资产池原则

1、提供的贷款服务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所有基础资产自信托财产交付之日起,所有权归受托人所有。浦发银行作为受托机构聘请的贷款服务机构,遵循回收款最大化原则,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义务,管理基础资产。

3、浦发银行以自有贷款管理制度为基础,为基础资产提供不低于自有资产的管理服务。

(二)内部责任分工

存续期内,总行零售信贷部、特殊资产经营管理部组织分行对证券化个人不良贷款开展处置清收工作。各分行以不低于自有贷款管理标准对证券化个人不良贷款开展处置清收工作,妥善保管信贷档案,按照贷款服务合同约定的频率向总行零售信贷部转付回收款。总行零售信贷部收取处置回收款并编制贷款服务报告,发起转付流程后,由总行投资银行部向总行清算作业部发送资金划转指令,并将报告交付受托机构。总行清算作业部将回收款划付至受托机构在资金保管机构开立的信托账户。

(三)服务流程

证券化不良贷款的服务流程主要包括信托财产交付、证券化贷款管理、回收款转付、贷款服务报告出具、处置费用支出、合同管理、贷款服务费收取等流程。

1、信托财产交付

当项目成功发行时,浦发银行应于信托财产交付日当日进行证券化入池操作处理,核心系统自动对指定的处于封包状态的贷款(含初始起算日后收到的还款资金)进行交割标识。从初始起算日起,基础资产所产生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以及通过实现担保权益所取得的货币资产等款项所有权,按照与受托机构的合同约定进行核算。

2、证券化贷款管理

自特定目的信托成立日起,浦发银行根据合同的约定成为贷款服务机构和证券化个人不良贷款的实际处置机构。浦发银行按照贷款服务合同约定,以不低于对自有贷款管理标准对证券化个人不良贷款进行管理和服务,对证券化信贷资产的管理主要包括对资产进行处置现金回收、保管资产信贷档案材料等。存续期内,总行零售信贷部和总行特殊资产经营管理部共同组织分行对证券化个人不良贷款开展处置清收工作,各分行按照贷款服务合同约定,在受托机构授权的范围内,以监管机构允许的处置方式,按照价值最大化原则,结合市场情况和资产特点择优确定处置现金回收方式。清收处置中催收、诉讼、抵(质)押物处置等相关事项参照浦发银行对自有贷款的管理要求执行。

3、回收款转付

浦发银行持续收取基础资产的所有资金形态的收益,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和借款人其他应付资金,以及通过实现担保权益所取得的货币资产等,在回收款转付日转入受托人在资金保管机构开立的信托账户。

4、贷款服务机构报告出具

浦发银行根据服务合同约定在回收款转付日向受托人和评级机构提交《贷款服务机构报告》。

5、处置费用支出

浦发银行为提供贷款管理服务而合理支出的处置费用,应按证券化项目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及相关合同约定进行支付。处置费用包括对贷款还款人以及其他共同还款人进行电话、信函、短信、委托第三方催收、上门、诉讼或仲裁以及申请强制执行资产等各种方式处置资产时合理发生的所有成本、费用和税收。当《贷款服务合同》中约定了对于贷款服务机构向信托账户转付资金所产生的资金汇划费的处理方式时,该资金汇划费可根据约定从回收款中予以扣除。开展贷款服务产生的处置费用,应按管理办法及合同约定的方式予以报销,报销时须有正规报销凭证,并按照管理办法及合同约定与受托机构进行结算;浦发银行将根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回收款核算日将对应周期内发生的执行费用汇总金额留存归档。浦发银行以贷款服务机构报告显示的贷款回收款项金额为限抵扣以往已经垫付的处置费用,不能从当期其他回收款项中抵扣。如果当期贷款回收款项不足以偿付当期可报销的处置费用,可以从以后各期贷款回收款项中继续抵扣报销。浦发银行可从违约贷款本金回收款中抵扣报销处置费用,如不足,再从违约贷款收入回收款中抵扣报销处置费用。各期项目《信托合同》、《服务合同》对处置费用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6、合同管理

合同档案指在信托财产交付日前由浦发银行作为发起机构或贷款服务机构持有或维护的,以实物形式或电子形式存在的必要文档、表单、凭证和其他任何性质的协议。自信托生效日起,与基础资产有关的所有账户记录视为已经由发起机构根据《信托合同》的规定交付给贷款服务机构。浦发银行作为个人不良贷款资产证券化项目贷款服务机构,各分行指导经营机构及时收集整理和归档证券化实施后档案材料,并进行单独管理。

7、贷款服务费收取

浦发银行依据与受托人签订的贷款服务合同,按期向受托人收取贷款服务管理费。

(四)突发事件处理机制

浦发银行如果遇到下述突发事件时,应在影响或威胁解除的5个工作日内,恢复对基础资产的管理与服务工作,特别是相关款项的汇划与信息的报告。

1、火灾、洪水、泥石流、台风、强暴风雨、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或其他类似事件;

2、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恐怖活动;

3、核子辐射或污染,有毒气体、液体泄漏;

4、持续性电力、通讯网络中断;

5、其他足以影响到浦发银行经营的社会公共安全事件或行政与执法行为。

(五)与管理自有资产的异同

同与管理自有资产相比,相同之处在于以不低于本行自有贷款管理标准进行,不同之处在于为使证券化贷款与本行其他个人贷款(即未证券化贷款)有所区别,浦发银行须将证券化个人不良贷款转为表外代理管理贷款,并在核心系统、零售信贷服务系统、贷款档案上与未证券化个人贷款相区分、单独管理。

(六)委托清收机构的选聘、管理、考核等的相关原则、机制

1、催收机构的选任、管理、考核机制

浦发银行根据各分行个贷业务实际情况,对候选催收外包供应商开展评审,主要参考公司经营情况、网点分布、人员规模、内控管理、过往业绩等方面。总行零售信贷部负责制订并执行与业务要求相符的催收外包策略,确保催收质量及外包服务品质。对催收外包单位的考核管理以回收率、投诉率、合规情况等作为主要考核依据,同时对发生暴力催收等违规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

2、诉讼律所的选任、管理、考核机制

各分行根据辖内业务管理要求,根据浦发银行《法律服务外包管理办法》《诉讼案件管理办法》规定对律师进行管理,重点关注以下因素:(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未因违法违规行为而遭受处罚;(2)具备较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其规模及业内声誉或排名原则上应居于所在地区前列;(3)在受托领域具有较丰富从业经验的专业服务团队及/或人员,其主要合伙人或负责人应具有为同业提供法律服务的经验;(4)为本行提供服务的专业团队及/或人员在受托领域应具备较丰富的实务经验和专业技能,并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其主要团队成员应具有为同业提供同类服务的经验;(5)具有较强的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较高法律专业技能及金融法律事务经验等。与聘用律所履行签约手续后,各分行对委托律所/代理律师的工作质量、工作进度、案件进展和推进效果等进行跟踪、评价和反馈。

十三、受托机构对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安排

(一)受托机构对信托财产账户中的资金进行投资运用的原则

信托财产收益的投资坚持四个原则:

1、稳健性原则,对信托财产账户中的资金投资坚持安全为主,稳健优先,投资形成的存款单、投资凭证或存款账户内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用作为他人提供担保。

2、流动性原则,信托账户中的货币资金投资仅限于在资产支持证券收益支付的间隔期内,必须在信托收益分配前变现。

3、兼顾收益原则,在同等满足前述稳健性和流动性原则的前提下,将力求选择收益率较高的投资形式。

4、全程监督原则,受托机构虽负责对信托财产账户中的资金进行投资管理,但其投资要接受资金保管机构的监督,资金保管机构对受托机构的投资指令进行监督,包括是否符合约定的投资范围,是否在授权之内进行投资等,同时资金保管机构负责投资资金的划付及结算,确保投资资金的安全。此外,投资形成的收入应指定受托机构为项目而设立的信托账户为唯一收款账户。

(二)受托机构对信托财产账户中的资金进行投资运用的投资范围

为了控制风险,提高投资的流动性,信托财产收益投资的范围仅限于同业存款、流动性好、变现能力强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及中国人民银行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产品。

(三)受托机构对信托财产账户中的资金进行投资运用的标准及方式

受托机构与资金保管机构约定的信托财产收益投资的执行程序如下:

1、如需对信托财产账户资金进行投资,受托机构须以书面(传真)形式向资金保管机构发出划款指令,投资清算指令包括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的签字。

2、资金保管机构负责对来自受托机构的划款指令的印鉴和签字、资金用途、投资范围以及划款金额等信息进行审核。

3、划款指令的执行

资金保管机构认定划款指令无误的,将按受托机构划款指令规定的时间执行该指令,办理资金划拨。

如果资金保管机构认定该指令有误的,有权暂不执行该指令,并通知受托机构。受托机构收到资金保管机构对划款提出异议的通知后,应对该指令进行核对,如认为该通知有误,即维持划款指令原有的内容,并及时通知资金保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收到受托机构维持原划款指令的通知后,应当立即办理划款。同时,资金保管机构对受托机构通知仍有异议时,有权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报告。

4、对划款指令的反馈

资金保管机构执行划款指令后的 2个工作日内向受托机构传真加盖资金保管机构公章的银行回单,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加盖资金保管机构公章的银行回单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寄送受托机构。

十四、资产池实际处置机构选聘、管理相关办法及其证券化不良贷款处置相关管理办法摘要

(一)资产池实际处置机构选聘、管理相关办法

根据受托机构与贷款服务机构签署《服务合同》,受托机构拟委托贷款服务机构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向受托机构履行资产池日常管理和维护及处置回收、管理资产池相关文件,贷款服务机构对基础资产情况较为熟悉,在处置本业务项下证券化资产方面具有优势和便利,故受托机构原则上选任贷款服务机构为资产池实际处置机构。

受托机构将针对贷款服务机构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在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是对发起机构担任贷款服务机构进行考评,评价其是否具备贷款服务机构的选任条件和标准,如果不符合上述标准和条件,并且在短期内通过改进也无法达到,则为了贷款服务的质量,将选任新的贷款服务机构。

二是在信托存续期间内,如发起机构丧失了双方约定的贷款服务机构必备的评级等级,则受托机构需要按约定召集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并启动后备贷款服务机构的选任程序。

三是在信托存续期间内,如发生任何“贷款服务机构解任事件”,则受托机构需要按约定召集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由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定是否解任贷款服务机构以及确定新任贷款服务机构。

贷款服务机构浦发银行根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细则》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不良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实施细则》,对已证券化资产进行风险控制和管理。具体如下:

一是浦发银行接受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受托机构的委托,根据相关服务合同的约定、由浦发银行对已证券化的不良贷款进行管理,自特定目的信托设立日起,浦发银行根据合同的约定成为贷款服务机构,浦发银行为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的实际处置责任机构。

二是浦发银行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浦发银行制度,按照合同约定规范管理信托财产,以遵循回收及证券偿付要求为原则,按照合规性的要求,恪尽职守,尽职履责,有效催收处置已证券化的不良贷款。

三是浦发银行作为实际处置机构,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参照自有资产的管理标准进行。除法律、司法机关另有要求或相关合同另有约定外,受受托机构委托,浦发银行可以以自身名义对外进行资产催收处置,对信托财产的催收处置,按照浦发银行催收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四是浦发银行根据业务规模及人力情况,可采取自催和委托催收相结合的方式,在开展委外催收时,对不同逾期的账户,可拟定不同的委托周期和匹配有资质的外包厂商,精细化管理委外清收业绩。

(二)资产池实际处置机构证券化不良贷款处置相关管理办法摘要

各期信用卡不良贷款项目中,资产池实际处置机构为贷款服务机构(即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浦发银行证券化信用卡不良贷款处置相关管理办法摘要请参阅本章“十一、贷款服务机构资产证券化信用卡不良贷款相关服务管理办法摘要”。

各期个人不良贷款项目中,资产池实际处置机构为贷款服务机构(即浦发银行),浦发银行证券化个人不良贷款处置相关管理办法摘要请参阅本章“十二、贷款服务机构资产证券化个人不良贷款相关服务管理办法摘要”。

第三章 发起机构及为证券化提供服务的机构相关经验及历史数据

一、发起机构不良贷款相关情况、不良贷款证券化相关经验及历史数据

本注册额度下的各期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中,浦发银行均为发起机构。自2007年以来,浦发银行在银行间市场共发行63单合计901.07亿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其中发行48单合计174.96亿元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浦发银行在2007年9月成功发行了“浦发2007年第一期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资产支持证券”。该期项目历时三年半的运行,资产池贷款未出现任何逾期、欠息等情况,各级证券本息偿付情况正常。在该期项目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浦发银行积极参与2012年新一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于2014年2月成功发行“浦发2014年第一期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资产支持证券”,于2014年9月成功发行“浦发2014年第二期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资产支持证券”、“浦发2014年第三期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资产支持证券”,于2015年1月成功发行“浦发2015年工程机械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于2016年8月成功发行“鑫浦2016年第一期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并于2016年11月成功发行“鑫浦2016年第二期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于2017年11月成功发行“浦鑫2017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2017年第一期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于2018年6月成功发行“浦鑫2018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于2018年11月成功发行“浦鑫2018年第三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于2019年3月成功发行“浦鑫归航2019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2019年第一期信用卡分期资产支持证券”,于2019年6月成功发行“浦鑫归航2019年第二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于2019年7月成功发行“浦鑫2019第一期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于2019年9月成功发行“浦鑫归航2019年第三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于2019年11月成功发行“浦鑫安居2019第一期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于2019年12月成功发行“浦鑫归航2019年第四

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于2020年2月成功发行“浦鑫安居2020第一期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于2020年3月成功发行“浦鑫归航2020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于2020年6月成功发行“浦鑫归航2020年第二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于2020年8月成功发行“浦鑫归航2020年第三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于2020年9月成功发行“浦鑫归航2020年第四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于2020年12月成功发行“浦鑫归航2020年第五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安居2020第二期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20年第六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于2021年3月成功发行“浦鑫归航2021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于2021年4月成功发行“浦鑫安居2021第一期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于2021年6月成功发行“浦鑫归航2021年第二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于2021年9月成功发行“浦鑫归航2021年第三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于2021年12月成功发行“浦鑫安居 2021第二期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21年第四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于2022年3月成功发行“浦鑫归航2022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于2022年6月成功发行“浦鑫归航2022年第二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于2022年9月成功发行“浦鑫归航2022年第三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于2022年12月成功发行“浦鑫2022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22年第四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22年第五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于2023年3月成功发行“浦鑫归航2023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于2023年6月成功发行“浦鑫归航2023年第二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于2023年8月成功发行“浦鑫归航2023年第三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于2023年9月成功发行“浦鑫归航2023年第四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于2023年12月成功发行“浦鑫归航2023年第五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23年第六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于2024年3月成功发行“浦鑫归航2024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于2024年6月成功发行“浦鑫归航2024年第二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

鑫归航2024年第三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于2024年9月成功发行“浦鑫归航2024年第四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24年第五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24年第六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于2024年12月成功发行“浦鑫归航2024年第七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24年第八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于2025年3月成功发行“浦鑫归航2025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于2025年5月成功发行“浦鑫归航2025年第二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于2025年6月成功发行“浦鑫归航2025年第三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25年第四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于2025年8月成功发行“浦鑫归航2025年第五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于2025年9月成功发行“浦鑫归航2025年第六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25年第七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于2025年12月成功发行“浦鑫归航2025年第八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25年第九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25年第十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25年第十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一)浦发银行全口径不良贷款情况

浦发银行作为本系列不良资产支持证券项目的发起机构,截至2025年9月末,不良贷款总额约为728.89亿元,不良贷款率为1.29%。近五年及一期不良贷款五级分类相关情况详见下表所示。

发起机构不良贷款五级分类相关情况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项目 2025年9月30日 2024年12月31日 2023年12月31日 2022年12月31日 2021年12月31日 2020年12月31日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正常 5,475,705 96.53 5,191,869 96.30 4,826,437 96.19 4,718,603 96.29 4,605,516 96.22 4,338,449 95.69

关注 123,536 2.18 126,507 2.34 117,119 2.33 107,440 2.19 103,695 2.17 117,063 2.58

次级 13,736 0.24 19,746 0.37 24,640 0.49 34,688 0.71 35,937 0.75 33,191 0.73

可疑 16,903 0.30 15,333 0.28 22,353 0.45 25,813 0.52 23,222 0.49 27,480 0.61

损失 42,250 0.75 38,075 0.71 27,205 0.54 14,118 0.29 17,670 0.37 17,790 0.39

合计 5,672,130 100.00 5,391,530 100.00 5,017,754 100.00 4,900,662 100.00 4,786,040 100.00 4,533,973 100.00

不良贷款总额 72,889 1.29 73,154 1.36 74,198 1.48 74,619 1.52 76,829 1.61 78,461 1.73

备注:数据来源于浦发银行2020年至2024年年度报告及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

(二)浦发银行信用卡贷款不良率及回收情况

浦发银行作为本系列不良资产支持证券项目的发起机构,截至2025年9月末,信用卡不良资产总额约为82.65亿元,不良贷款率为2.22%。近五年及一期信用卡不良资产五级分类情况详见下表所示。

发起机构信用卡不良资产五级分类相关情况

单位:人民币亿元,%

项目 2025年9月30日 2024年12月31日 2023年12月31日 2022年12月31日 2021年12月31日 2020年12月31日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正常 3,473.02 93.18 3,401.66 92.89 3,629.84 94.13 4,139.97 95.46% 4,012.02 96.41 3,570.17 95.94

关注 171.5 4.6 169.81 4.64 132.77 3.44 118.08 2.72% 66.94 1.61 57.25 1.54

次级 16.91 0.45 24.92 0.68 27.29 0.71 44.39 1.02% 14.37 0.35 20.03 0.54

可疑 30.57 0.82 42.07 1.15 34.96 0.91 29.03 0.67% 19.76 0.47 39.11 1.05

损失 35.17 0.94 23.58 0.64 31.32 0.81 5.45 0.13% 48.33 1.16 34.61 0.93

合计 3,727.16 100 3,662.05 100 3,856.17 100.00 4,336.93 100.00 4,161.42 100.00 3,721.17 100.00

不良资产总额 82.65 2.22 90.57 2.47 93.57 2.43 78.88 1.82 82.46 1.98 93.75 2.52

备注:信用卡不良率的计算公式:不良率=不良贷款余额÷贷款总额

浦发银行作为本系列不良资产支持证券项目的发起机构,截至2025年9月末,信用卡不良率情况详见下表所示。

2025年9月30日 2024年12月31日 2023年12月31日 2022年12月31日 2021年12月31日 2020年12月31日

不良率(%) 2.22 2.47 2.43 1.82 1.98 2.52

备注:信用卡不良率的计算公式:不良率=不良贷款余额÷贷款总额

基于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提供的过往五年信用卡不良资产数据,信用卡不良资产回收数据如下:

发起机构近五年信用卡不良资产回收情况

月份 12月本息回收率 24月本息回收率 36月本息回收率 月份 12月本息回收率 24月本息回收率 36月本息回收率

2019年1月 11.29% 13.99% 16.67% 2021年12月 13.44% 21.31% 27.26%

2019年2月 11.97% 15.20% 18.41% 2022年1月 9.38% 14.59% 18.25%

2019年3月 12.01% 15.20% 18.51% 2022年2月 10.96% 16.75% 20.95%

2019年4月 11.06% 14.71% 17.93% 2022年3月 12.69% 21.18% 27.98%

2019年5月 12.22% 16.45% 19.78% 2022年4月 11.81% 18.93% 24.51%

2019年6月 13.78% 18.48% 21.94% 2022年5月 11.47% 18.10% 23.41%

2019年7月 13.00% 17.49% 20.87% 2022年6月 11.38% 18.14% 23.95%

2019年8月 12.88% 17.28% 20.51% 2022年7月 11.17% 17.87% 23.67%

2019年9月 11.79% 16.52% 19.81% 2022年8月 10.51% 16.95% 22.88%

2019年10月 11.69% 16.45% 19.76% 2022年9月 9.99% 16.60% 22.78%

2019年11月 11.09% 16.09% 19.69% 2022年10月 10.31% 17.11%

2019年12月 11.25% 16.44% 19.81% 2022年11月 9.99% 16.79%

2020年1月 10.91% 16.20% 19.81% 2022年12月 10.18% 17.21%

2020年2月 12.16% 17.74% 21.61% 2023年1月 10.58% 17.67%

2020年3月 14.10% 20.08% 24.07% 2023年2月 11.09% 18.27%

2020年4月 14.41% 20.36% 24.45% 2023年3月 10.84% 18.04%

2020年5月 15.61% 21.60% 25.81% 2023年4月 9.89% 16.80%

2020年6月 13.17% 19.17% 23.61% 2023年5月 9.88% 17.05%

2020年7月 13.28% 19.63% 24.46% 2023年6月 9.77% 17.20%

2020年8月 14.84% 21.68% 26.70% 2023年7月 9.81% 17.03%

2020年9月 15.23% 22.08% 27.08% 2023年8月 9.88% 16.97%

2020年10月 15.27% 22.35% 27.45% 2023年9月 9.27% 15.64%

2020年11月 14.57% 21.45% 26.62% 2023年10月 7.08%

2020年12月 14.17% 21.26% 26.42% 2023年11月 6.97%

2021年1月 14.10% 22.47% 28.73% 2023年12月 6.33%

2021年2月 13.72% 20.98% 26.69% 2024年1月 5.88%

2021年3月 10.81% 17.23% 22.14% 2024年2月 6.00%

2021年4月 12.79% 19.53% 24.45% 2024年3月 5.60%

2021年5月 11.52% 18.36% 23.35% 2024年4月 5.67%

2021年6月 11.14% 18.17% 23.22% 2024年5月 5.59%

2021年7月 10.81% 16.98% 22.15% 2024年6月 5.58%

2021年8月 10.75% 16.97% 22.07% 2024年7月 5.35%

2021年9月 11.18% 17.17% 22.18% 2024年8月 5.10%

2021年10月 15.63% 26.08% 34.12% 2024年9月 5.39%

2021年11月 9.94% 15.33% 19.21%

备注:回收率数据统计至2025年9月末

(三)浦发银行个人消费贷款不良率及回收情况

浦发银行作为本系列不良资产支持证券项目的发起机构,截至2025年9月末,个人消费贷款不良资产总额约为41.71亿元,不良贷款率为2.00%。近五年及一期个人消费贷款不良资产五级分类情况详见下表所示。

发起机构个人消费贷款不良资产五级分类相关情况

单位:人民币亿元,%

项目 2025年9月30日 2024年12月31日 2023年12月31日 2022年12月31日 2021年12月31日 2020年12月31日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正常 2,016.71 96.93 1,867.64 96.73 1,593.66 96.67 1,248.97 94.70 1,583.12 94.28 1,994.25 96.11

关注 22.16 1.07 20.60 1.07 15.76 0.96 17.97 1.36 28.17 1.68 23.84 1.15

次级 1.95 0.09 1.96 0.10 2.21 0.13 11.59 0.88 17.74 1.06 16.29 0.78

可疑 12.05 0.58 14.04 0.73 9.97 0.60 21.39 1.62 31.53 1.88 27.33 1.32

损失 27.71 1.33 26.50 1.37 26.89 1.63 18.88 1.43 18.69 1.11 13.32 0.64

合计 2,080.58 100.00 1,930.74 100.00 1,648.49 100.00 1,318.80 100.00 1,679.25 100.00 2,075.03 100.00

不良资产总额 41.71 2.00 42.49 2.20 39.07 2.37 51.86 3.93 67.95 4.05 56.93 2.74

备注:不良率的计算公式:不良率=不良贷款余额÷贷款总额

浦发银行作为本系列不良资产支持证券项目的发起机构,截至2025年9月末,个人消费贷款不良率情况详见下表所示。

2025年9月30日 2024年12月31日 2023年12月31日 2022年12月31日 2021年12月31日 2020年12月31日

不良率(%) 2.00 2.20 2.37 3.93 4.05 2.74

备注1:不良率的计算公式:不良率=不良贷款余额÷贷款总额

基于浦发银行所提供的过往五年个人消费贷款不良资产数据,个人消费贷款不良资产回收数据如下:

发起机构近五年个人消费贷款不良资产回收情况

月份 12月本金回收率 24月本金回收率 36月本金回收率 月份 12月本金回收率 24月本金回收率 36月本金回收率

2020年1月 38.28% 51.81% 59.50% 2022年6月 34.81% 44.94% 46.17%

2020年2月 43.42% 55.98% 62.32% 2022年7月 21.33% 31.60% 35.12%

2020年3月 29.77% 44.72% 48.87% 2022年8月 27.07% 34.81% 41.51%

2020年4月 32.11% 47.79% 54.04% 2022年9月 20.98% 32.21% 35.75%

2020年5月 29.70% 42.31% 50.64% 2022年10月 21.91% 30.47% -

2020年6月 40.30% 52.58% 61.90% 2022年11月 22.18% 27.56% -

2020年7月 22.70% 37.79% 46.82% 2022年12月 22.73% 31.90% -

2020年8月 31.34% 43.24% 52.51% 2023年1月 25.49% 36.30% -

2020年9月 26.53% 36.78% 40.02% 2023年2月 29.38% 35.73% -

2020年10月 28.16% 38.95% 51.08% 2023年3月 19.94% 27.03% -

2020年11月 26.62% 49.40% 53.42% 2023年4月 23.26% 28.96% -

2020年12月 33.22% 49.36% 61.24% 2023年5月 16.89% 21.47% -

2021年1月 19.09% 26.83% 32.27% 2023年6月 26.10% 33.01% -

2021年2月 22.36% 32.45% 40.07% 2023年7月 17.57% 24.79% -

2021年3月 23.64% 38.41% 47.09% 2023年8月 18.68% 23.07% -

2021年4月 25.71% 39.51% 48.44% 2023年9月 19.86% 29.87% -

2021年5月 26.61% 39.18% 46.66% 2023年10月 15.27% - -

2021年6月 27.71% 42.55% 49.22% 2023年11月 18.98% - -

2021年7月 20.24% 32.95% 37.19% 2023年12月 8.72% - -

2021年8月 41.06% 52.36% 57.60% 2024年1月 15.58% - -

2021年9月 35.12% 49.84% 53.12% 2024年2月 14.21% - -

2021年10月 23.65% 35.22% 39.94% 2024年3月 12.34% - -

2021年11月 32.40% 42.75% 49.40% 2024年4月 15.64% - -

2021年12月 20.55% 39.91% 44.51% 2024年5月 11.12% - -

2022年1月 24.98% 36.80% 41.63% 2024年6月 10.23% - -

2022年2月 25.47% 40.12% 50.02% 2024年7月 11.47% - -

2022年3月 17.08% 29.13% 33.53% 2024年8月 11.53% - -

2022年4月 19.70% 29.43% 35.29% 2024年9月 11.51% - -

2022年5月 18.75% 27.96% 31.69%

备注:回收率数据统计至2025年9月末。回收率的计算公式:回收率=回收金额÷贷款总额

(四)浦发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不良率及回收情况

浦发银行作为本系列不良资产支持证券项目的发起机构,截至2025年9月末,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总额约为8,840.02亿元,不良贷款率为0.99%。近五年及一期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不良资产五级分类情况详见下表所示。

发起机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不良资产五级分类相关情况

单位:人民币亿元,%

项目 2025年9月30日 2024年12月31日 2023年12月31日 2022年12月31日 2021年12月31日 2020年12月31日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正常 8,642.72 97.77 8,402.56 97.79 8,188.66 98.34 8,488.29 98.01 8,907.18 99.06 8,354.54 99.20

项目 2025年9月30日 2024年12月31日 2023年12月31日 2022年12月31日 2021年12月31日 2020年12月31日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关注 109.73 1.24 107.59 1.25 86.39 1.04 126.65 1.46 47.60 0.53 38.45 0.46

次级 43.30 0.49 44.72 0.52 21.63 0.26 18.46 0.21 11.16 0.12 8.54 0.10

可疑 12.45 0.14 11.73 0.14 9.42 0.11 19.59 0.23 19.41 0.22 14.45 0.17

损失 31.83 0.36 26.10 0.30 20.38 0.24 7.39 0.09 6.35 0.07 5.58 0.07

合计 8,840.02 100.00 8,592.70 100.00 8,326.48 100.00 8,660.38 100.00 8,991.70 100.00 8,421.57 100.00

不良资产总额 87.57 0.99 82.55 0.96 51.43 0.62 45.44 0.52 36.92 0.41 28.58 0.34

备注:不良率的计算公式:不良率=不良贷款余额÷贷款总额

浦发银行作为本系列不良资产支持证券项目的发起机构,截至2025年9月末,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不良率情况详见下表所示。

2025年9月30日 2024年12月31日 2023年12月31日 2022年12月31日 2021年12月31日 2020年12月31日

不良率(%) 0.99 0.96 0.62 0.52 0.41 0.34

备注:不良率的计算公式:不良率=不良贷款余额÷贷款总额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财务数据与经营指标

单位:人民币亿元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项目 2025年9月末 2024年末 2023年末 2022年末 2021年末 2020年末

金额 8,840.02 8,592.70 8,326.48 8,660.38 8,991.70 8,421.57

占比(注1) 16.30% 16.80% 17.29% 17.93% 19.49% 19.28%

不良贷款金额 87.57 82.55 51.43 45.44 36.92 28.58

不良贷款率(注2) 0.99% 0.96% 0.62% 0.52% 0.41% 0.34%

注1:指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金额占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扣除应计利息)的比例

注2:指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不良贷款占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金额的比例

个人住房抵押不良贷款处置情况

单位:人民币亿元

项目 2025年1-9月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期初不良贷款余额 82.55 51.43 45.44 36.92 28.58 19.79

不良贷款本金处置金额 40.87 22.22 16.82 16.73 12.21 9.02

其中:现金回收 19.01 10.26 7.45 8.10 5.45 5.40

贷款升级 1.55 1.51 2.04 1.54 3.91 2.20

贷款核销 20.31 10.45 7.33 7.08 2.84 1.43

以物抵债 - - - - - -

现金回收(本金)占比 46.51% 46.16% 44.29% 48.45% 44.64% 59.87%

贷款升级(本金)占比 3.70% 6.80% 12.13% 9.21% 32.02% 24.39%

贷款核销(本金)占比 49.70% 47.03% 43.58% 42.29% 23.26% 15.85%

已核销收回金额 0.38 0.47 0.19 0.18 0.10 0.17

(五)浦发银行个人经营贷款不良率及回收情况

浦发银行作为本系列不良资产支持证券项目的发起机构,截至2025年9月末,个人经营贷款不良资产总额约为74.28亿元,不良贷款率为1.84%。近五年及一期个人经营贷款不良资产五级分类情况详见下表所示。

发起机构个人经营贷款不良资产五级分类相关情况

单位:人民币亿元,%

项目 2025年9月30日 2024年12月31日 2023年12月31日 2022年12月31日 2021年12月31日 2020年12月31日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正常 3,898.11 96.78 3,997.58 96.96 4,014.49 97.39 3,580.62 97.43 2,860.74 97.85 2,056.75 97.46

关注 55.23 1.37 56.21 1.36 44.07 1.07 43.51 1.18 22.74 0.78 15.48 0.73

次级 19.23 0.48 21.45 0.52 12.08 0.29 8.85 0.24 8.78 0.30 6.69 0.32

可疑 29.76 0.74 24.27 0.59 22.36 0.54 22.56 0.61 16.68 0.57 18.69 0.89

损失 25.28 0.63 23.48 0.57 29.03 0.70 19.57 0.53 14.54 0.50 12.80 0.61

合计 4,027.61 100 4,122.98 100.00 4,122.04 100.00 3,675.11 100.00 2,923.48 100.00 2,110.42 100.00

不良资产总额 74.28 1.84 69.19 1.68 63.47 1.54 50.97 1.39 40.00 1.37 38.19 1.81

备注:不良率的计算公式:不良率=不良贷款余额÷贷款总额

浦发银行作为本系列不良资产支持证券项目的发起机构,截至2025年9月末,个人经营贷款不良率情况详见下表所示。

2025年9月30日 2024年12月31日 2023年12月31日 2022年12月31日 2021年12月31日 2020年12月31日

不良率(%) 1.84 1.68 1.54 1.39 1.37 1.81

备注:不良率的计算公式:不良率=不良贷款余额÷贷款总额

个人经营贷款财务数据与经营指标

单位:人民币亿元

个人经营贷款项目 2025年9月末 2024年末 2023年末 2022年末 2021年末 2020年末

金额 4,027.61 4,122.98 4,122.04 3,675.11 2,923.48 2,110.42

占比(注1) 7.10% 7.44% 8.34% 7.80% 6.34% 4.83%

不良贷款金额 74.28 69.19 63.47 50.97 40.00 38.19

不良贷款率(注2) 1.84 1.68% 1.54% 1.39% 1.37% 1.81%

注1:指个人经营贷款金额占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扣除应计利息)的比例

注2:指个人经营贷款的不良贷款占个人经营贷款金额的比例

个人经营不良贷款处置情况

单位:人民币亿元

项目 2025年1-9月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期初不良贷款余额 57.50 63.47 50.97 40.00 38.19 32.17

不良贷款本金处置金额 31.61 40.31 26.38 14.89 17.88 15.19

其中:现金回收 6.45 11.88 11.22 6.63 6.17 5.57

贷款升级 0.62 0.63 0.75 0.61 0.90 0.29

贷款核销 24.54 27.80 14.41 7.65 10.81 9.32

以物抵债 - - - - - -

现金回收(本金)占比 20.40% 29.47% 42.53% 44.51% 34.51% 36.67%

贷款升级(本金)占比 1.96% 1.56% 2.84% 4.10% 5.03% 1.91%

贷款核销(本金)占比 77.63% 68.97% 54.62% 51.39% 60.46% 61.36%

已核销收回金额 0.67 0.32 0.14 0.19 0.22 0.33

(六)浦发银行个人商用房抵押贷款不良率及回收情况

浦发银行作为本系列不良资产支持证券项目的发起机构,截至2025年9月末,个人商用房抵押贷款不良资产总额约为16.49亿元,不良贷款率为5.54%。近五年及一期个人商用房抵押贷款不良资产五级分类情况详见下表所示。

发起机构个人商用房抵押贷款不良资产五级分类相关情况

单位:人民币亿元,%

项目 2025年9月30日 2024年12月31日 2023年12月31日 2022年12月31日 2021年12月31日 2020年12月31日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正常 276.53 92.96 369.58 94.58 531.57 96.31 749.39 97.13 967.57 98.42 1,117.67 98.76

关注 4.46 1.50 5.78 1.48 8.10 1.47 10.40 1.35 6.45 0.66 5.46 0.48

次级 0.27 0.09 0.35 0.09 0.22 0.04 2.33 0.30 1.95 0.20 1.43 0.13

可疑 4.26 1.43 6.29 1.61 4.79 0.87 6.07 0.79 4.09 0.42 4.26 0.38

损失 11.96 4.02 8.77 2.24 7.26 1.31 3.35 0.43 3.05 0.31 2.89 0.26

合计 297.48 100.00 390.77 100.00 551.95 100.00 771.53 100.00 983.11 100.00 1,131.71 100.00

不良资产总额 16.49 5.54 15.41 3.94 12.27 2.22 11.74 1.52 9.09 0.92 8.58 0.76

备注:不良率的计算公式:不良率=不良贷款余额÷贷款总额

浦发银行作为本系列不良资产支持证券项目的发起机构,截至2025年9月末,个人商用房抵押贷款不良率情况详见下表所示。

2025年9月30日 2024年12月31日 2023年12月31日 2022年12月31日 2021年12月31日 2020年12月31日

不良率(%) 5.54 3.94 2.22 1.52 0.92 0.76

备注:不良率的计算公式:不良率=不良贷款余额÷贷款总额

个人商用房抵押贷款财务数据与经营指标

单位:人民币亿元

个人商用房抵押贷款项目 2025年9月末 2024年末 2023年末 2022年末 2021年末 2020年末

金额 297.48 390.77 551.95 771.53 983.11 1,131.71

占比(注1) 0.55% 0.76% 1.15% 1.64% 2.13% 2.59%

不良贷款金额 16.49 15.41 12.27 11.74 9.09 8.58

不良贷款率(注2) 5.54% 3.94% 2.22% 1.52% 0.92% 0.76%

注1:指个人商用房抵押贷款金额占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扣除应计利息)的比例

注2:指个人商用房抵押贷款的不良贷款占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金额的比例

个人商用房抵押不良贷款处置情况

单位:人民币亿元

项目 2025年1-9月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期初不良贷款余额 15.41 12.27 11.74 9.09 8.58 6.71

不良贷款本金处置金额 2.17 3.67 4.91 2.88 2.60 2.21

其中:现金回收 0.75 0.96 1.74 0.94 0.81 0.68

贷款升级 0.65 0.55 1.08 0.36 0.56 0.32

贷款核销 0.78 2.17 2.09 1.58 1.23 1.22

以物抵债 - - - - - -

现金回收(本金)占比 20.38% 26.04% 47.67% 32.64% 31.15% 30.77%

贷款升级(本金)占比 17.65% 14.89% 29.59% 12.50% 21.54% 14.48%

贷款核销(本金)占比 21.13% 59.08% 57.26% 54.86% 47.31% 55.20%

已核销收回金额 0.25 0.28 0.19 0.009 0.043 0.045

二、贷款服务机构不良贷款证券化相关经验及历史数据

浦发银行作为本系列不良资产支持证券项目的贷款服务机构,在贷款管理服务及不良资产处置方面已积攒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浦发银行从2003年起着手研究资产证券化业务,经过不断的研究推进,全行对资产证券化的战略价值形成了普遍的共识,董事会已授权经营层将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作为一项常态化业务开展。自2007年以来,浦发银行在银行间市场共发行63单合计901.07亿元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在所有项目中,浦发银行均担任贷款服务机构,在交易安排、产品设计、项目管理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

浦发银行发起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

单位:亿元

项目名称 基础资产 发行日期 发行规模

浦鑫归航2025年第十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不良贷款 2025年12月 0.22

浦鑫归航2025年第十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不良贷款 2025年12月 7.43

浦鑫归航2025年第九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不良贷款 2025年12月 1.76

浦鑫归航2025年第八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不良贷款 2025年12月 4.08

浦鑫归航2025年第七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不良贷款 2025年9月 3.95

浦鑫归航2025年第六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不良贷款 2025年9月 3.30

浦鑫归航2025年第五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不良贷款 2025年8月 6.43

浦鑫归航2025年第四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不良贷款 2025年6月 4.06

浦鑫归航2025年第三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不良贷款 2025年6月 3.50

浦鑫归航2025年第二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不良贷款 2025年5月 11.40

浦鑫归航2025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不良贷款 2025年3月 3.82

浦鑫归航2024年第八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不良贷款 2024年12月 4.78

浦鑫归航2024年第七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不良贷款 2024年12月 3.18

浦鑫归航2024年第六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不良贷款 2024年9月 6.51

浦鑫归航2024年第五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不良贷款 2024年9月 4.43

浦鑫归航2024年第四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不良贷款 2024年9月 2.69

浦鑫归航2024年第三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不良贷款 2024年6月 5.50

浦鑫归航2024年第二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不良贷款 2024年6月 3.94

浦鑫归航2024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不良贷款 2024年3月 3.91

浦鑫归航2023年第六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不良贷款 2023年12月 4.85

浦鑫归航2023年第五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不良贷款 2023年12月 1.57

浦鑫归航2023年第四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不良贷款 2023年9月 4.88

浦鑫归航2023年第三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不良贷款 2023年8月 3.55

浦鑫归航2023年第二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不良贷款 2023年6月 4.95

浦鑫归航2023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不良贷款 2023年3月 3.93

浦鑫归航2022年第五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不良贷款 2022年12月 1.42

浦鑫归航2022年第四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不良贷款 2022年12月 4.70

浦鑫2022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不良贷款 2022年12月 7.86

浦鑫归航2022年第三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不良贷款 2022年9月 4.83

浦鑫归航2022年第二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不良贷款 2022年6月 3.40

浦鑫归航2022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不良贷款 2022年3月 1.62

浦鑫归航2021年第四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不良贷款 2021年12月 2.95

浦鑫归航2021年第三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不良贷款 2021年9月 2.41

浦鑫归航2021年第二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不良贷款 2021年6月 2.075

浦鑫归航2021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不良贷款 2021年3月 3.52

浦鑫归航2020年第六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不良贷款 2020年12月 2.00

浦鑫归航2020年第五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不良贷款 2020年12月 3.415

浦鑫归航2020年第四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不良贷款 2020年9月 2.65

浦鑫归航2020年第三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不良贷款 2020年8月 0.887

浦鑫归航2020年第二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不良贷款 2020年6月 1.91

浦鑫归航2020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不良贷款 2020年3月 0.80

浦鑫归航2019年第四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不良贷款 2019年12月 2.28

浦鑫归航2019年第三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不良贷款 2019年9月 1.94

浦鑫归航2019年第二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不良贷款 2019年6月 2.58

浦鑫归航2019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不良贷款 2019年3月 2.45

浦鑫2018年第三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不良贷款 2018年11月 5.00

浦鑫2018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不良贷款 2018年6月 4.00

浦鑫2017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不良贷款 2017年11月 1.643

合计 174.96

浦发银行至今已经发行了48单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分别是浦鑫2017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总金额为1.643亿元),浦鑫2018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总金额为4.00亿元),浦鑫2018年第三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总金额为5.00亿元)。浦鑫归航2019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总金额为2.45亿元),浦鑫归航2019年第二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总金额为2.58亿元),浦鑫归航2019年第三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总金额为1.94亿元),浦鑫归航2019年第四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总金额为2.28亿元),浦鑫归航2020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总金额为0.80亿元),浦鑫归航2020年第二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总金额为1.91亿元),浦鑫归航2020年第三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总金额0.887亿元),浦鑫归航2020年第四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总金额2.65亿元),浦鑫归航2020年第五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总金额3.415亿元),浦鑫归航2020年第六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总金额2.00亿元),浦鑫归航2021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总金额3.52亿元),浦鑫归航2021年第二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发行总金额2.075亿元),浦鑫归航2021年第三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总金额2.41亿元),浦鑫归航2021年第四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总金额2.95亿元),浦鑫归航2022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总金额1.62亿元),浦鑫归航2022年第二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总金额3.40亿元),浦鑫归航2022年第三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总金额4.83亿元),浦鑫2022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总金额7.86亿元),浦鑫归航2022年第四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总金额4.70亿元),浦鑫归航2022年第五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总金额1.42亿元),浦鑫归航2023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总金额为3.93亿元),浦鑫归航2023年第二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总金额为4.95亿元),浦鑫归航2023年第三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总金额为3.55亿元),浦鑫归航2023年第四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总金额为4.88亿元),浦鑫归航2023年第五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总金额为1.57亿元),浦鑫归航2023年第六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总金额为4.85亿元),浦鑫归航2024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总金额为3.91亿元),浦鑫归航2024年第二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总金额为3.94亿元),浦鑫归航2024年第三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总金额为5.50亿元),浦鑫归航2024年第四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总金额为2.69亿元),浦鑫归航2024年第五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总金额为4.43亿元),浦鑫归航2024年第六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总金额为6.51亿元),浦鑫归航2024年第七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总金额为3.18亿元),浦鑫归航2024年第六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总金额为4.78亿元),浦鑫归航2024年第七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总金额为3.18亿元),浦鑫归航2024年第八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总金额为4.78亿元),浦鑫归航2025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总金额为3.82亿元),浦鑫归航2025年第二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总金额为11.40亿元),浦鑫归航2025年第三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总金额为3.50亿元),浦鑫归航2025年第四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总金额为4.06亿元),浦鑫

归航2025年第五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总金额为6.43亿元),浦鑫归航2025年第六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总金额为3.30亿元),浦鑫归航2025年第七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总金额为3.95亿元),浦鑫归航2025年第八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总金额为4.08亿元),浦鑫归航2025年第九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总金额为1.76亿元),浦鑫归航2025年第十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总金额为7.43亿元),浦鑫归航2025年第十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总金额为0.22亿元)。

截至目前,48单产品兑付情况良好,其中浦鑫2017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2018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2018年第三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19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19年第二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19年第三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19年第四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20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20年第二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20年第三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20年第四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20年第五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20年第六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21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21年第二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21年第三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21年第四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22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22年第二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22年第三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22年第四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22年第五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23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23年第二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23年第四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23年第六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24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已如期兑付完成。

根据各期项目受托报告公告的回收数据,截至2025年12月末,浦鑫2017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中债资信预计回收18,742.75万元,实际回收22,640.07万元;浦鑫2018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中债资信预计回收53,166.91万元,实际回收

49,768.54万元;浦鑫2018年第三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中债资信预计回收76,387.17万元,实际回收70,819.29万元;浦鑫归航2019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中债资信预计回收37,393.42万元,实际回收33,259.46万元;浦鑫归航2019年第二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中债资信预计回收39,506.94万元,实际回收36,185.90万元;浦鑫归航2019年第三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中债资信预计回收25,584.22万元,实际回收31,914.40万元;浦鑫归航2019年第四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中债资信预计回收27,873.41万元,实际回收39,272.56万元;浦鑫归航2020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中债资信预计回收6,592.55万元,实际回收12,831.78万元;浦鑫归航2020年第二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中债资信预计回收22,313.11万元,实际回收29,727.34万元;浦鑫归航2020年第三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中债资信预计回收8,648.35万元,实际回收16,546.33万元;浦鑫归航2020年第四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中债资信预计回收31,576.02万元,实际回收56,020.74万元;浦鑫归航2020年第五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中债资信预计回收32,549.22万元,实际回收58,616.42万元;浦鑫归航2020年第六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中债资信预计回收17,299.84万元,实际回收32,347.86万元;浦鑫归航2021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中债资信预计回收29,932.77万元,实际回收53,024.16万元;浦鑫归航2021年第二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中债资信预计回收19,359.86万元,实际回收27,357.05万元;浦鑫归航2021年第三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中债资信预计回收16,762.27万元,实际回收30,336.05万元;浦鑫归航2021年第四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中债资信预计回收37,059.99万元,实际回收39,195.05万元;浦鑫归航2022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中债资信预计回收12,690.85万元,实际回收20,110.07万元;浦鑫归航2022年第二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中债资信预计回收24,330.34万元,实际回收43,162.38万元;浦鑫归航2022年第三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中债资信预计回收42,023.39万元,实际回收60,157.86万元;浦鑫2022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中债资信预计回收87,714.53万元,实际回收60,845.97万元;浦鑫归航2022年第四期不良

资产支持证券中债资信预计回收41,164.93万元,实际回收59,797.17万元;浦鑫归航2022年第五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中债资信预计回收10,761.77万元,实际回收17,124.55万元;浦鑫归航2023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中债资信预计回收31,036.74万元,实际回收46,352.70万元;浦鑫归航2023年第二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中债资信预计回收41,065.99万元,实际回收60,067.72万元;浦鑫归航2023年第三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中债资信预计回收21,774.53万元,实际回收19,671.82万元;浦鑫归航2023年第四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中债资信预计回收38,828.82万元,实际回收61,905.87万元;浦鑫归航2023年第五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中债资信预计回收11,520.47万元,实际回收7,317.82万元;浦鑫归航2023年第六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中债资信预计回收60,352.67万元,实际回收59,951.14万元;浦鑫归航2024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中债资信预计回收38,289.98万元,实际回收48,663.32万元;浦鑫归航2024年第二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中债资信预计回收46,921.42万元,实际回收51,041.60万元;浦鑫归航2024年第三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中债资信预计回收11,156.73万元,实际回收15,373.34万元;浦鑫归航2024年第四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中债资信预计回收3,115.31万元,实际回收9,458.74万元;浦鑫归航2024年第五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中债资信预计回收44,842.66万元,实际回收50,407.02万元;浦鑫归航2024年第六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中债资信预计回收14,009.41万元,实际回收14,504.45万元;浦鑫归航2024年第七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中债资信预计回收6,900.89万元,实际回收9,783.10万元;浦鑫归航2024年第八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中债资信预计回收39,978.18万元,实际回收42,106.97万元;浦鑫归航2025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中债资信预计回收26,527.30万元,实际回收34,518.98万元;浦鑫归航2025年第二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中债资信预计回收19,854.69万元,实际回收11,404.69万元;浦鑫归航2025年第三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中债资信预计回收6,785.97万元,实际回收4,075.90万元;浦鑫归航2025年第四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中

债资信预计回收18,624.36万元,实际回收22,773.16万元;浦鑫归航2025年第五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中债资信预计回收3,397.19万元,实际回收3,374.87万元;浦鑫归航2025年第六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中债资信预计回收1,728.09万元,实际回收1,123.72万元;浦鑫归航2025年第七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中债资信预计回收11,931.74万元,实际回收15,997.18万元;浦鑫归航2025年第八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中债资信预计回收5,557.96万元,实际回收5,299.84万元;浦鑫归航2025年第九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中债资信预计回收594.79万元,实际回收458.74万元;浦鑫归航2025年第十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中债资信预计回收2,965.04万元,实际回收2,513.63万元;浦鑫归航2025年第十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中债资信预计回收281.99万元,实际回收249.38万元。

三、资产池实际处置机构不良贷款处置经验及相关历史数据

(一)信用卡不良贷款处置经验及相关历史数据

本次注册额度下的各期信用卡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资产池实际处置机构由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担任,并进一步委托有合作业务的催收机构开展催收处置。

1、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处置经验

目前浦发信用卡催收管理架构情况如下:

1)总行层面,设有早期逾期管理团队、中期逾期管理团队、属地清收管理团队、资产处置管理团队等,并以综合管理、质检控制、策略及系统团队为支持。在逾期催收方面,浦发银行根据催收评分结果,按照逾期账户的风险等级、逾期时间通过系统或报表的方式将催收账户分派至自动语音、自呼、手呼、分行、委外、法催等,制定不同的催收策略和方式。

为最大限度保全信用卡资产、控制风险,催收过程中全面利用客户的各种联系方式(如:账单地址、手机、家庭及办公电话等),多种催收方式相结合,根据客户特点采取针对性、差异化的催收流程及策略。对于催收过程中发现的风险信号,采取早期识别、早期介入的方式,提高风险资产的回收效率。

2)分行层面,浦发银行各一级分行负责浦发银行辖属机构各类信用卡逾期客户应收账款的催收管理,以及总行集中电话催收转接的逾期客户催收工作。各分行负责根据总行下达的不良指标进行计划制定与推进实施,对特殊授信客群、批量客户、重点客户等主动开展电话、上门催收。并通过信息挖掘、委外等措施提高逾期账款回收;同时各分行负责拓展法院、公安等司法渠道,维护同各司法机关的良好合作关系,对符合法务标准的客户,通过开展报案及民事诉讼等司法手段进行司法保全追索工作。

2、催收机构不良贷款处置经验及相关历史数据

与浦发信用卡中心合作业务量占比前五的催收机构简介如下:

公司1:该公司成立近27年,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注册资本为1500万人民币。信用卡逾期催收业务拥有二十多年的行业经验。

目前是覆盖全国的提供全面信用管理服务的集团公司,已在全国另设40家分公司和多家运营中心,覆盖全国范围内涵盖近百家网点,现在共有6500名经验丰富的员工,成为了同业领域中综合实力排名前位的佼佼者。

公司2:公司成立近20年,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00余万元,目前已在全国设立多家分支机构,全国职场办公面积近3万平米,拥有在职员工6000余人。公司长期提供银行信用卡逾期欠款催收;银行个人消贷逾期欠款催收的服务。催收业务覆盖全国,目前合作的银行有百余家。该公司凭借专业的服务、良好的业绩、规范的运营,在业内博得了较高的信誉和口碑。

该公司拥有近二十年银行业服务经验,已建设较为健全的透支催收业务管理制度体系,公司拥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拥有专业化的系统开发团队近百人,公司拥有自主研发的智能催收管理系统、外访系统、权限管理系统等共38项软件著作权专利技术。拥有行业前沿的智能语音质检系统、呼叫中心系统。同时,该公司拥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证、ISO9001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20000服务管理体系认证、ISO22301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50001能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公司3:公司成立近20年,为多家金融机构提供安全、优质、专业、高效的催收服务,公司网点遍布全国各大中城市,拥有经验丰富的业务团队与科技人员。目前公司整体运行正常,财务状况良好,无行政处罚、经营异常、严重违法信息记录。获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22301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认证等多个证书,业内拥有较好的知名度和口碑。

公司4:公司成立10余年,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具有近十年银行业服务经验,获得ISO9001质量管制体系、ISO270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IS022301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等多个证书,目前的管理层均为具有多年银行业和金融数据服务行业从业经验的专业人才,在行业内拥有较好的知名度和口碑。

公司5:公司成立近10年,注册资本3000余万人民币,拥有多年银行业服务经验,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ISO270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ISO9001质量管制体系,ISO22301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认证,信用等级3A证书等多个证书,长期专注于为银行及金融机构提供不良资产管理咨询、信用卡逾期提醒、信用风险管理等服务,业内拥有较好的知名度和口碑。

合作业务量前五大的催收机构2025年1月至2025年12月催收回收情况如下表所示:

前五大催收机构2025年1月至2025年12月的回收数据

外包机构 逾期90-180天回收率/月 逾期180-360天回收率/月 逾期360天以上回收率/月

公司1 0.48% 0.28% 0.08%

公司2 0.58% 0.27% 0.08%

公司3 0.39% 0.21% 0.06%

公司4 0.60% 0.32% 0.07%

公司5 0.45% 0.23% 0.07%

(二)个人消费不良贷款处置经验及相关历史数据

本次注册额度下的各期个人消费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以信用类互联网消费贷款为主,资产池实际处置机构由浦发银行担任,并进一步委托有合作业务的委外催收机构开展催收处置。

浦发银行目前对于个人逾期贷款催收管理模式为:逾期15天以内的贷款由浦发银行进行集中内催(智能语音催收),逾期超过15天后,线上贷款派单至外包催收机构,分别经过一、二、三轮的外催,每个阶段原则上催收90天,其中三催须至少催收至贷款到期后180天。线下贷款则由分行进行属地化催收,并视情况发起外包催收。所有贷款违约发生6个月内,除确有客观原因导致诉讼时机尚不成熟的,应积极采取诉讼追索措施。

1、浦发银行个人消费不良贷款债权处置经验

目前浦发银行个人贷款催收管理架构情况如下:

1)总行层面,负责个贷催收业务的统筹管理,包括催收政策制定、策略调整、外包催收机构准入和维护、催收系统建设、外包机构和分行催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等。

2)分行层面,浦发银行各分行负责辖内贷款的催收管理工作。线下贷款方面,分行根据总行分派的逾期线下贷款任务开展属地化催收,通过信息挖掘、上门催收等措施提高逾期账款回收率。针对线上贷款,分行须做好外包催收机构的日常管理、业绩督促、投诉处理、检查等工作。同时各分行负责拓展法院、律所等司法渠道,维护同各司法机关的良好合作关系,对符合诉讼标准的客户,及时通过司法手段开展保全追索工作。

2、催收机构不良贷款处置经验及相关历史数据

与浦发银行零售信贷业务合作的催收机构简介如下:

公司1: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并开始操作信用卡逾期催收业务,注册资本1348万元人民币,现拥有20年的行业经验。目前客户包括商业银行、国有银行、大型互联网金融机构以及汽车金融机构,是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中信银行以及蚂蚁金服的战略级合作伙伴。

目前是覆盖全国的提供全面信用管理服务的集团公司,催收覆盖范围包括除西藏及港澳台外全部大陆地区。全国范围内现在共有8000余名经验丰富的员工,成为了同业领域中综合实力排名前位的佼佼者。

公司2:总部于1987年在香港成立,2003年进入大陆市场,注册资本为5000万。成立以来为金融行业提供全面的信用风险及消费金融服务已有38年的经验,大陆地区除上海总公司外,另有35家分公司,含杭州、重庆、成都、武汉、合肥等地。合作客户包含: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兴业银行、中国光大银、中国民生、中国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汇丰银行、花旗银行、平安银行进行战略合作,并在不断扩大及深入合作。

公司3:公司成立于2000年,注册资金1000万人民币,公司目前已经设立全资分所十余家,员工过千人,办公场所面积过万平,业务已覆盖全国、辐射全球。长期担任中、农、工、建、交通等国有银行及浦发、汇丰、大华等商业或外资银行的法律顾问,拥有数十位金融专业律师,均理论功底深厚,实务经验丰富,为各大金融机构提供包括银行法律顾问、不良资产清(催)收及处置、信用卡诉前谈判、诉讼及执行、尽职调查等专业服务。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和沉淀,公司在金融、保险、破产清算、企业并购重组、税务筹划等领域形成了专业的律师服务团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金融领域一直处于行业领先地位。

公司4:创立于2004年,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是股份制(非上市)公司、是商务厅百家服务外包重点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集团总部位于江苏省南京市,业务范围已覆盖全国,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地共设立了41家分支机构,员工总数3000余人,与四大国有银行、八大商业银行、部分城商行、外资银行均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是招商银行、广发银行、民生银行战略核心机构。

公司依据ISO9001、ISO27001、OHSAS18001等国际标准,结合自身实际,量身定制了标准化管理流程与质量控制体系,并通过了ISO9001、ISO27001、OHSAS18001、ISO22301等相关认证。公司取得了国家工信部颁发的增值电信(呼叫中心)业务经营许可证,同时公司拥有自己的律所,在合作过程中可以提供诉讼服务和专业的法律服务。

公司5:成立于1997年11月17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注册资本为1500万人民币。公司自成立之初即设立国际部,主要从事国际商账类案件的催收。2005年开始操作国内逾期案件催收业务,目前合作客户主要包括如京东类的大型互联网金融机构,各大商业银行和国有银行,且目前已是多家大型银行和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战略核心合作伙伴。

个人消费不良贷款回收率情况如下(2022年末时点不良贷款所处的逾期阶段在2025年12月末时点的回收情况):

逾期90-180天回收率 逾期180-360天回收率 逾期360天以上回收率

45% 35% 29%

(三)个人住房抵押不良贷款处置经验及相关历史数据

本次注册额度下的各期个人住房抵押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资产池实际处置机构由浦发银行担任,并以各分行催收为主,分行根据需要可进一步委托有合作业务的委外催收机构开展催收处置,但委外催收量较少。

浦发银行目前对于个人逾期贷款催收管理模式为:逾期15天以内的贷款由浦发银行进行集中内催(智能语音催收),逾期超过15天的线下贷款则由分行进行属地化催收,并视情况发起外包催收。所有贷款违约发生6个月内,除确有客观原因导致诉讼时机尚不成熟的,应积极采取诉讼追索措施。

个人住房抵押不良贷款回收率情况如下(2022年末时点不良贷款所处的逾期阶段在2025年12月末时点的回收情况):

逾期90-180天回收率 逾期180-360天回收率 逾期360天以上回收率

18% 21% 22%

(四)个人经营不良贷款处置经验及相关历史数据

本次注册额度下的各期个人经营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资产池实际处置机构由浦发银行担任,并以各分行催收为主,分行根据需要可进一步委托有合作业务的委外催收机构开展催收处置,但委外催收量较少。

浦发银行目前对于个人逾期贷款催收管理模式为:逾期15天以内的贷款由浦发银行进行集中内催(智能语音催收),逾期超过15天的线下贷款则由分行进行属地化催收,并视情况发起外包催收。所有贷款违约发生6个月内,除确有客观原因导致诉讼时机尚不成熟的,应积极采取诉讼追索措施。

个人经营不良贷款回收率情况如下(2022年末时点不良贷款所处的逾期阶段在2025年12月末时点的回收情况):

逾期90-180天回收率 逾期180-360天回收率 逾期360天以上回收率

26.41% 44.85% 64.47%

(五)个人商用房抵押不良贷款处置经验及相关历史数据

本次注册额度下的各期个人商用房抵押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资产池实际处置机构由浦发银行担任,并以各分行催收为主,分行根据需要可进一步委托有合作业务的委外催收机构开展催收处置,但委外催收量较少。

浦发银行目前对于个人逾期贷款催收管理模式为:逾期15天以内的贷款由浦发银行进行集中内催(智能语音催收),逾期超过15天的线下贷款则由分行进行属地化催收,并视情况发起外包催收。所有贷款违约发生6个月内,除确有客观原因导致诉讼时机尚不成熟的,应积极采取诉讼追索措施。

个人商用房抵押不良贷款回收率情况如下(2022年末时点不良贷款所处的逾期阶段在2025年12月末时点的回收情况):

逾期90-180天回收率 逾期180-360天回收率 逾期360天以上回收率

37% 47% 39%

四、受托机构不良贷款证券化相关经验介绍

上海信托在资产证券化方面具有丰富的理论基础与实践经验,截至2025年12月末,上海信托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累计发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232单,累计发行规模7,333.85亿元。上海信托资产证券化业务始终坚持业务多样化发展,所发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基础资产涉及对公信贷资产、个人汽车抵押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消费贷款、金融租赁资产等多种类型。所合作的发起机构类型涵盖了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商行、农商行、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财务公司等。不同类型基础资产的发行也为公司积累了更丰富的项目设计、发行及管理方面的经验,公司有能力根据不同基础资产的特性安排现金流的切分并设计特定化的现金流分配顺序以满足不同的目标和投资人需求。

在不良资产证券化领域,上海信托作为受托机构参与了“浦鑫归航2025年第十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25年第十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25年第九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25年第八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25年第七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25年第六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25年第五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25年第四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25年第三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25年第二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25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24年第八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24年第七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24年第六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24年第五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24年第四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24年第三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24年第二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24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23年第六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23年第五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农盈利信远诚2023年第四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23年第四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农盈利信远诚2023年第三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农盈利信远诚2023年第二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23年第三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23年第二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农盈利信远诚2023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23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22年第五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22年第四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2022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22年第三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22年第二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22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21年第四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21年第三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21年第二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21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农盈利信2020年第五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20年第六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农盈利信2020年第四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20年第五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农盈利信2020年第三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20年第四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20年第三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农盈利信2020年第二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20年第二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农盈利信2020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20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19年第四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农盈2019年第五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19年第三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19年第二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归航2019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农盈2018年第六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2018年第三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农盈2018年第四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浦鑫2018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和“浦鑫2017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等项目。

在项目尽调阶段,上海信托针对发起机构初步提供的资产池情况进行项目方案设计,从政策规章、交易结构以及市场情况等多个角度结合发起机构的具体需求协助制定项目方案。项目推进阶段,上海信托协助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评级公司对基础资产进行尽职调查,并协助各机构与发起机构就尽职调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逐一落实。与此同时,上海信托将协助项目律师修改完善项目交易文件,并与发起机构进行深入沟通交流,确定项目方案与项目交易文件。

五、违约记录

目前各机构在以往证券化业务过程中均无违约记录。

六、关联关系申明

本注册额度下的发起机构浦发银行与受托机构上海信托存在关联关系。截至2025年末,发起机构浦发银行与受托机构上海信托存在股权投资关系,发起机构持有受托机构97.33%股权,系受托机构实际控制人。

发起机构浦发银行同时兼任贷款服务机构。

浦发银行与上海信托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均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了内部审批程序并做出决议,且上海信托对本注册额度下备案发行项目的受托服务均基于自主决策和审批,不受股东浦发银行的干涉,上海信托承诺将严格遵守发行的相关协议和发行方案开展簿记建档工作,保证不实施或配合实施不正当利益输送行为。

第四章 交易条款信息

一、交易结构示意图

以下为注册额度下各期“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的基本交易结构。

借款人

偿还本金、利

息、费用

浦发银行

(贷款服务机构)

划付处

置收入

资金保管机构

不良债权

服务合同

资金保管合同

证券本息

资产/资金流向

浦发银行

(发起机构/委托人)

信托合同 信托财产 信托对价

上海信托(受托机构/发行人)

中央结算公司

(登记托管机构/支付代理机构)

主承销商

资产支持证券

认购资金

投资者

主承销协议

资产支持证券

募集资金

证券本息

相关方签署的法律协议

具体交易过程如下:

根据《信托合同》规定,浦发银行作为发起机构以不良贷款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机构,以上海信托为受托机构,设立资产证券化信托。

受托机构向投资人发行证券,并以信托财产产生的现金为限支付发行费用、相应税收、服务报酬、处置费用、费用支出及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和收益。受托机构所发行的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和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和利息,以及信托财产所产生收益的支付顺序请参考当期项目《信托合同》的详细条款。

发行人与发起机构、主承销商签署《主承销协议》,主承销商再与承销商签署《承销团协议》,组建承销团对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和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发起机构自持的资产支持证券除外)进行销售。

信托存续期内,受托机构委托贷款服务机构(浦发银行)对信托财产的日常回收进行管理和服务。

对于信托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受托机构委托资金保管机构提供资金保管服务。

注册额度下的各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除发起机构自持的部分外,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流通。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登记机构)作为证券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负责对证券进行登记托管,并向投资者转付由资金保管机构划入的到期应付信托利益。

二、参与机构权利与义务

(一)交易文件的主要内容

1、《信托合同》

受托人将与发起机构签署《信托合同》,发起机构作为委托人,将资产信托予受托人,由受托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以信托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限支付资产支持证券的本息。《信托合同》约定了信托目的、信托的设立、资产支持证券、受益人范围和确定方法以及信托财产收益的分配顺序等事项,并详细约定了受托人的职责和赔偿责任。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资产支持证券采取簿记建档发行。《信托合同》还详细约定了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法定人数、表决和决议等事项。《信托合同》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进行解释。

2、《主定义表》

受托人将与发起机构签署《主定义表》,该定义表列示了在交易文件中的相关词语的定义、释义或解释条款。

3、《服务合同》

受托人将与贷款服务机构签署《服务合同》,受托人拟委托贷款服务机构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履行资产池日常管理和维护及处置回收、制定年度资产处置计划、制定资产处置方案、定期编制贷款服务机构报告等服务。

发生任何贷款服务机构解任事件时,受托人应通知资金保管机构、评级机构以及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并召集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如果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议解任贷款服务机构,则受托人应立即向贷款服务机构发出解任通知(并抄送资金保管机构和评级机构),告知其被解任的相关事宜,解任自受托人于该通知上标明的解任日期生效。

贷款服务机构被解任后,在根据《服务合同》约定委任替代贷款服务机构前,或在根据《服务合同》约定由后备贷款服务机构行使贷款服务机构职责前,被解任的贷款服务机构仍应继续提供服务。

4、《资金保管合同》

受托人将与资金保管机构签署《资金保管合同》,受托人拟在资金保管机构开立信托账户,委托资金保管机构对信托账户进行托管,并委托资金保管机构根据受托人的划款指令划转信托账户中的资金,资金保管机构为此收取一定的报酬。《资金保管合同》还详细约定了资金保管机构的赔偿责任。

发生资金保管机构解任事件后,受托人有权根据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指示解任资金保管机构,并委任替代资金保管机构。在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任命替代资金保管机构以前,资金保管机构应继续履行《资金保管合同》项下资金保管机构的全部职责和义务。

5、《主承销协议》

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发起机构签署《主承销协议》,主承销商将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本次发行的除发起机构自持部分以外的资产支持证券。

发起机构按照监管要求持有本期资产支持证券,具体为持有不低于本期资产支持证券全部发行规模总额的5%,且持有不低于各档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的5%,持有期限不短于各档资产支持证券的存续期限。

6、《承销团协议》

主承销商与其他承销商将签署《承销团协议》,组建承销团以承销本次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并为此收取一定的承销报酬。

7、《债券发行、登记及代理兑付服务协议》

受托人将与登记托管机构/支付代理机构签署《债券发行、登记及代理兑付服务协议》,受托人拟委托登记托管机构/支付代理机构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登记托管、代理本息兑付服务,登记托管机构/支付代理机构为此收取一定的服务报酬。

(二)参与机构权利和义务

1、发起机构/委托人

(1)主要权利:

1)有权获得“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

2)可以向“受托人”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及收支情况,并可以要求“受托人”做出相应说明;

3)可以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4)“《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主要义务:

1)“委托人”应对法律、会计、评级、评估(如有)等中介服务机构对“资产”进行尽职调查和出具意见书的审核工作给予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尽量提供前述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工作所需的资料;

2)“委托人”同意“受托人”按“《信托合同》”约定的方式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

3)“委托人”应按照“《信托合同》”的规定“赎回”“不合格资产”;

4)“委托人”有义务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就“资产”已经设立“信托”的相关事宜通知相关“义务人”;如“资产”涉及“附属担保权益”或“抵债资产”的,“委托人”应根据“受托人”的合理要求办理必要的变更/转移登记或财产交付手续;

5)在“信托”设立后,“委托人”对“受托人”履行“信托”项下的义务应当予以必要配合;

6)在“信托”设立后,如果“委托人”收到“借款人”支付的属于“信托财产”的资金,则“委托人”应立即将该资金无时滞地交付给届时“受托人”或其指定的“贷款服务机构”,归入“信托财产”;

7)除根据“《信托合同》”将“资产”信托予“受托人”外,“委托人”不得将“资产”出售、质押、抵押、转让或转移给任何其他主体,不得采取其他行动损害“受托人”对“资产”或“账户记录”的所有权,不得在“资产”或相关“账户记录”上设立或允许存在任何担保;

8)“《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贷款服务机构

1、主要权利:

1)“贷款服务机构”有权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和“《服务合同》”的约定,收取相应的“基本服务费”和“超额奖励服务费”(如有);

2)“贷款服务机构”有权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和“《服务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追究违约责任;

3)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和“《服务合同》”约定,“贷款服务机构”享有的其他权利。

2、主要义务:

1)“贷款服务机构”应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和“《服务合同》”的约定,进行“资产池”维护和日常管理及处置回收;

2)“贷款服务机构”应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和“《服务合同》”的约定,制定“年度资产处置计划”;

3)“贷款服务机构”应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和“《服务合同》”的约定,制定“资产处置方案”;

4)“贷款服务机构”应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和“《服务合同》”的约定,定期编制“贷款服务机构报告”;

5)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和“《服务合同》”约定,“贷款服务机构”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受托机构/受托人

1、主要权利:

1)“受托人”有权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2)“受托人”有权依据“《信托合同》”的约定获得“受托人”服务报酬;

3)“受托人”在其认为必要时(包括但不限于在任一“信托分配日”“受托人”发现“信托财产”无法支付当个“支付日”应支付的税费时),有权提议召开“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对涉及信托事务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并按照表决结果处理信托事务;

4)“受托人”依据“《信托合同》”约定的方式,有权管理、运用、处分“《信托合同》”约定的“信托财产”;

5)“受托人”在有利于信托目的实现的前提下,有权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委托“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评级机构”、“审计师”等机构代为处理相关的信托事务;

6)“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委托“登记托管机构”和“支付代理机构”提供“资产支持证券”的登记托管和本息兑付服务;

7)“受托人”有权享有“中国”“法律”和“《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与“信托财产”相关的权利;

8)“受托人”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和“《信托合同》”的约定有权参与和了解“资产”筛选、确定、证券化方案的制定等“信托”设立前期全部过程,有权获取相关资料和信息;

9)“受托人”有权要求“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提供关于“信托财产”的信息资料,用于但不限于“信托财产”的一般管理、会计处理及对外信息披露等;

10)“受托人”有权要求“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配合“受托人”委任的“审计师”进行关于“信托财产”方面的审计工作;

11)“受托人”有权要求“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配合“受托人”委任的“评级机构”进行关于“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的持续跟踪评级工作;

12)“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垫付的,就垫付的金额,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由“信托财产”予以偿还;

13)“《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主要义务:

1)“受托人”应聘请法律、评级等中介服务机构,由该等中介服务机构对“资产”以尽职调查和出具意见书等方式进行审核;

2)“受托人”将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将“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支付给“委托人”;

3)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受托人”应妥善保存“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名单(如有);

4)“受托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对“信托”进行会计核算和报告;

5)“受托人”应聘请“评级机构”对“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跟踪评级;

6)“受托人”应委托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含其分支机构)担任“信托财产”的“资金保管机构”,并依照“《信托合同》”分别委托其他有业务资格的机构履行“资产”管理等其他受托职责;

7)除“《信托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有合理理由可以委托第三方履行的情形外,“受托人”应亲自处理信托事务,非经“《信托合同》”约定或“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同意,不得变更“《信托合同》”项下所确定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

8)“受托人”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和“《信托合同》”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9)“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受托人”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信托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10)“受托人”在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时,不得违反信托目的或者违背管理职责。因“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处理信托事务不当,导致“信托财产”损失的,“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赔偿责任;因“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对第三人所负债务应当以固有财产承担;

11)“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合同》”的约定,本着忠实于“受益人”最大利益的原则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管理的义务;

12)“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3)“受托人”除依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取得“受托人”服务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受托人”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

14)“受托人”不得以“信托账户”、“信托财产”和/或相关“账户记录”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15)“受托人”应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开管理,并将不同信托的财产分别记账,在任何时候都不得将“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其持有的其他财产或资产相混同;

16)“受托人”应妥为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保存期限自“信托终止日”起不得少于十五年;

17)“受托人”应当按照“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和“《信托合同》”的约定持续披露有关“信托财产”和“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在“委托人”依“《信托合同》”的约定向其了解“信托财产”的相关情况时,“受托人”应积极配合并做出相应的说明;

18)“受托人”应监督和督促其委托或聘请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恪尽职守地履行其各自的职能和义务;

19)如“受托人”职责终止,“受托人”应妥善保管与“信托”相关的全部资料,并及时向新的“受托人”办理移交手续;

20)“《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资金保管机构

1、主要权利:

1)“资金保管机构”发现“受托人”的指令与“《信托合同》”、“《主定义表》”和“《资金保管合同》”约定相违背时有权拒绝执行,并要求其改正;“受托人”未能改正的,“资金保管机构”有权拒绝执行。由此给“信托财产”或“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造成的损失,“资金保管机构”不承担责任;

2)按时、足额收取服务报酬的权利;

3)要求“受托人”提供所需文件和信息的权利;

4)“中国”“法律”规定以及“《资金保管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2、主要义务:

1)配合“受托人”按规定以受托人的名义(代表“信托”)开立“信托账户”的义务;

2)对“信托账户”中的资金进行安全保管的义务,不得将“资金保管机构”持有的任何其他资金与“信托账户”中的资金相混同;在“《资金保管合同》”项下,“安全保管”是指“资金保管机构”不挪用、不侵占“信托财产”;不具有“资金保管机构”保证“信托财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含义;

3)及时执行“受托人”发送的符合“《资金保管合同》”约定且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的义务;

4)在收到“受托人”的书面请求后,应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向其提供某特定日营业时间结束前,和/或在请求日前一段时间内“信托账户”的账户信息;

5)为“审计师”审计上年度“受托机构报告”之目的,“资金保管机构”应在其职责范围内提供必要的、合理的协助;

6)提交保管报告的义务。“资金保管机构”应根据“《资金保管合同》”的有关约定,定期制作资金保管情况报告,提交给“受托人”;

7)保存资料的义务。“资金保管机构”应妥善保存与资金保管义务相关的文件材料,期限为自“《资金保管合同》”终止日起不少于15年;

8)“中国”“法律”规定和“《资金保管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

5、牵头主承销商和联席主承销商

1、主要权利:

1)“主承销商”有权组织“承销团”并协调“承销团”的各项工作;

2)“主承销商”有权按照“《主承销协议》”的约定协助“发行人”进行“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及“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不含“发起机构”自持的“资产支持证券”)“簿记建档”和集中配售工作;

3)“主承销商”有权依据“《主承销协议》”约定在履行了主承销义务后获得“承销报酬”。

2、主要义务:

1)按照“《主承销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余额包销”的义务;

2)熟悉“《发行说明书》”中所列的“资产支持证券的类别和基本特征”以及发行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3)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中,严格遵守“《发行说明书》”的有关约定;

4)“主承销商”应按照“《主承销协议》”第6条的约定为投资人办理“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认购手续;

5)“牵头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应按“《主承销协议》”约定的划款期限将与“余额包销”对应的“资产支持证券”“募集款项”划至“发行人”指定的“发行收入缴款账户”内;

6)根据“发行人”的要求,及时向“发行人”提供发行有关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主承销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金融许可证复印件以及主管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6、登记托管机构/支付代理机构

资产支持证券的登记托管机构,根据各方的约定,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登记托管、代理本息兑付服务,并有权收取一定的报酬。

7、承销团成员

主承销商组建承销团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承销优先档及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并有权收取一定的报酬。

8、簿记管理人

1、主要权利:

1)簿记管理人有权协助发行人进行资产支持证券(不包括发起机构自持部分的资产支持证券)的簿记建档和集中配售工作。

2、主要义务:

1)簿记管理人应制作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和申购的有关工作流程和规范;

2)簿记管理人应遵守“《主承销协议》”的约定进行簿记建档相关工作。

9、信用评级机构

1、主要权利:

1)有权收取相应的服务报酬;

2)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和相关服务协议约定,信用评级机构享有的其他权利。

2、主要义务:

1)对资产进行尽职调查,并就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的初始评级和跟踪评级出具报告;

2)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和相关服务协议约定,信用评级机构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0、会计师事务所

1、主要权利:

1)有权收取相应的服务报酬;

2)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和相关服务协议约定,会计师事务所享有的其他权利。

2、主要义务:

1)对资产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执行商定程序的报告、会计原理应用报告和税务分析报告;

2)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和相关服务协议约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1、律师事务所

1、主要权利:

1)有权收取相应的服务报酬;

2)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和相关服务协议约定,律师事务所享有的其他权利。

2、主要义务:

1)对资产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2)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和相关服务协议约定,律师事务所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2、评估机构(如有)

1、主要权利:

1)有权收取相应的服务报酬;

2)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和相关服务协议约定,评估机构享有的其他权利。

2、主要义务:

1)对资产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评估报告;

2)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和相关服务协议约定,评估机构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三、信托账户设置

(一)信用卡不良贷款、个人消费不良贷款

在“信托生效日”当日或之前,“受托人”应根据“《资金保管合同》”的约定以“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信托财产专户)”的名称在“资金保管机构”开立独立的人民币信托专用账户(“信托账户”)。“信托账户”下设立“信托收款账户”、“信托付款账户”和“信托(流动性)储备账户”。“信托付款账户”下设“信托分配(税收)账户”、“信托分配(费用和开支)账户”、“信托分配(证券)账户”子账户。

信托账户设置情况简表

信托账户名称 一级分账户名称 一级分账户用途 二级分账户名称 二级分账户用途

信托账户 信托收款账户 用以接收“处置收入” - -

信托(流动性)储备账户 用于存放流动性储备金 - -

信托付款账户 用于分配“处置收入” 信托分配(税收)账户 该账户中的余额将用于支付信托税收的资金

信托分配(证券)账户 该账户中的余额将用于支付“资产支持证券”的到期本息金额

信托分配(费用和开支)账户 该账户中的余额将用于支付信托费用和开支

(二)个人住房抵押不良贷款、个人经营不良贷款、个人商用房抵押不良贷款

在“信托生效日”当日或之前,“受托人”应根据“《资金保管合同》”的约定以“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信托财产专户)”的名称在“资金保管机构”开立独立的人民币信托专用账户(“信托账户”)。“信托账户”下设立“信托收款账户”、“处置费用账户”、“信托付款账户”和“信托(流动性)储备账户”。“信托付款账户”下设“信托分配(税收)账户”、“信托分配(费用和开支)账户”、“信托分配(证券)账户”子账户。

信托账户设置情况简表

信托账户名称 一级分账户名称 一级分账户用途 二级分账户名称 二级分账户用途

信托账户 信托收款账户 用以接收“处置收入” - -

处置费用账户 用以存放支付“处置费用”的款项 - -

信托(流动性)储备账户 用于存放流动性储备金 - -

信托付款账户 用于存放扣除“处置费用”后可用于分配的“处置收入” 信托分配(税收)账户 该账户中的余额将用于支付信托税收的资金

信托分配(证券)账户 该账户中的余额将用于支付“资产支持证券”的到期本息金额

信托分配(费用和开支)账户 该账户中的余额将用于支付信托费用和开支

四、各交易条款设置

(一)清仓回购条款

1、信用卡不良贷款、个人消费不良贷款

“清仓回购”是“委托人”的一项选择权。在满足本款规定的条件的情况下,“委托人”可以按照“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清仓回购”。

1)清仓回购条件

“委托人”进行“清仓回购”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资产”的“未偿本金余额”总和在“回购起算日回购时点”降至“初始起算日封包时点资产池余额”的10%或以下或“资产支持证券”的“未偿本金余额”总和降至初始发行额的10%或以下;并且

②截至“回购起算日回购时点”剩余“资产”的公允价值不低于以下A+B之和:A指在“委托人”发出《清仓回购通知书》所在“收款期间”届满后第一个“支付日”前一日全部“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的“未偿本金余额”,及其已产生但未支付的“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的利息总额加上“信托”应承担的“税收”、“费用支出”、服务报酬(“贷款服务机构”的“超额奖励服务费”除外)和“贷款服务机构”垫付的“处置费用”(如有)之和。B为在“委托人”发出《清仓回购通知书》所在“收款期间”届满后第一个“支付日”前一日以下(i)与(ii)之和,其中(i)为“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的“未偿本金余额”;(ii)为“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的“未偿本金余额”偿还完毕后“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固定资金成本”的估值减去已经偿还的“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固定资金成本”后的差额。

2)清仓回购流程

①“委托人”决定进行“清仓回购”的,应于作出决定所在的“收款期间”最后一日的前【数】个“工作日”之前(或“受托人”和“委托人”同意的更晚日期),向“受托人”发出关于“清仓回购”“资产”的书面通知(该通知应视为对“受托人”的要约邀请,清仓回购通知书格式见“《信托合同》”附件六)。“清仓回购”的“回购起算日”为“委托人”向“受托人”发出清仓回购通知书所在“收款期间”前一个“收款期间”的最后一日。或“委托人”和“受托人”另行商定的日期。

②收到“委托人”发出的《清仓回购通知书》后,“受托人”应不迟于发出《清仓回购通知书》所在“收款期间”最后一日的前【数】个“工作日”之前(或“受托人”和“委托人”同意的更晚日期),以“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清仓回购价格”,向“委托人”发出书面要约(清仓回购要约通知书格式见“《信托合同》”附件七)。书面要约中应记载“清仓回购价格”,并约定在“委托人”承诺后,“受托人”将自“回购起算日回购时点”起“信托”项下全部剩余“资产”出售给“委托人”。

③如果“委托人”同意接受“受托人”发出的上述要约,则应在收到该要约通知后【数】个“工作日”内,向“受托人”书面发出不可撤销的承诺通知(清仓回购承诺通知书格式见“《信托合同》”附件八),并抄送“评级机构”。“委托人”应于“受托人”发出的书面要约载明的期限内(但最晚不得晚于发出《清仓回购通知书》所在“收款期间”结束后的第一个“处置收入转付日”)将相当于“清仓回购价格”的资金扣除“《信托合同》”第13.5款“委托人”可扣除的款项后的资金一次性支付至“信托账户”。

④自“信托账户”收到“委托人”支付的相当于“清仓回购价格”的资金之日,“受托人”自“回购起算日回购时点”起对剩余“资产”和相关“账户记录”的(现时的和未来的、实际的和或有的)权利、权益、利益和收益全部自动转让给“委托人”;自“回购起算日回购时点”起“资产”所产生的全部“处置收入”为“委托人”所有,如果“贷款服务机构”已经将“回购起算日回购时点”之后产生的“处置收入”(扣除“贷款服务机构”垫付的“处置费用”)转付给“受托人”的,“委托人”可以从其支付的“清仓回购价款”扣除该等“处置收入”,如“贷款服务机构”尚未将“回购起算日回购时点”之后产生的“处置收入”(扣除“贷款服务机构”垫付的“处置费用”)转付给“受托人”的,“受托人”可指示“贷款服务机构”向“委托人”交付该等“处置收入”。此外,在由“委托人”承担费用的前提下,“受托人”应协助“委托人”办理其合理地认为必要的全部变更登记和通知手续(如有)。

2、个人住房抵押不良贷款、个人经营不良贷款、个人商用房抵押不良贷款

“清仓回购”是“委托人”的一项选择权。在满足本款规定的条件的情况下,“委托人”可以按照“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清仓回购”。

1)清仓回购条件

“委托人”进行“清仓回购”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资产”的“未偿本金余额”总和在“回购起算日回购时点”降至“初始起算日封包时点资产池余额”的10%或以下或“资产支持证券”的“未偿本金余额”总和降至初始发行额的10%或以下;并且

②截至“回购起算日回购时点”剩余“资产”的公允价值不低于以下A+B之和:A指在“委托人”发出《清仓回购通知书》所在“收款期间”届满后第一个“支付日”前一日全部“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的“未偿本金余额”,及其已产生但未支付的“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的利息总额加上“信托”应承担的“税收”、“费用支出”和服务报酬(“贷款服务机构”的“超额奖励服务费”除外)之和。B为在“委托人”发出《清仓回购通知书》所在“收款期间”届满后第一个“支付日”前一日以下(i)与(ii)之和,其中(i)为“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的“未偿本金余额”;(ii)为“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的“未偿本金余额”偿还完毕后“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固定资金成本”的估值减去已经偿还的“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固定资金成本”后的差额。

2)清仓回购流程

①“委托人”决定进行“清仓回购”的,应于作出决定所在的“收款期间”最后一日的前【数】个“工作日”之前(或“受托人”和“委托人”同意的更晚日期),向“受托人”发出关于“清仓回购”“资产”的书面通知(该通知应视为对“受托人”的要约邀请,清仓回购通知书格式见“信托合同”附件六)。“清仓回购”的“回购起算日”为“委托人”向“受托人”发出清仓回购通知书所在“收款期间”前一个“收款期间”的最后一日。

②收到“委托人”发出的《清仓回购通知书》后,“受托人”应不迟于发出《清仓回购通知书》所在“收款期间”最后一日的前【数】个“工作日”之前(或“受托人”和“委托人”同意的更晚日期),以“资产”的公允价值(“受托人”有权聘请第三方评估公司对“资产池”届时的公允价值进行评估,由此产生的评估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作为“清仓回购价格”,向“委托人”发出书面要约(清仓回购要约通知书格式见“信托合同”附件七)。书面要约中应记载“清仓回购价格”,并约定在“委托人”承诺后,“受托人”将自“回购起算日回购时点”起“信托”项下全部剩余“资产”出售给“委托人”。

③如果“委托人”同意接受“受托人”发出的上述要约,则应在收到该要约通知后【数】个“工作日”内,向“受托人”书面发出不可撤销的承诺通知(清仓回购承诺通知书格式见“信托合同”附件八),并抄送“评级机构”。“委托人”应于“受托人”发出的书面要约载明的期限内(但最晚不得晚于发出《清仓回购通知书》所在“收款期间”结束后的第一个“处置收入转付日”)将相当于“清仓回购价格”的资金扣除“信托合同”第13.5款“委托人”可扣除的款项后的资金一次性支付至“信托账户”。

④自“信托账户”收到“委托人”支付的相当于“清仓回购价格”的资金之日,“受托人”自“回购起算日回购时点”起对剩余“资产”和相关“账户记录”的(现时的和未来的、实际的和或有的)权利、权益、利益和收益全部自动转让给“委托人”;自“回购起算日回购时点”起“资产”所产生的全部“处置收入”为“委托人”所有,如果“贷款服务机构”已经将“回购起算日回购时点”之后产生的“处置收入”转付给“受托人”的,“委托人”可以从其支付的“清仓回购价款”扣除该等“处置收入”,如“贷款服务机构”尚未将“回购起算日回购时点”之后产生的“处置收入”转付给“受托人”的,“受托人”可指示“贷款服务机构”向“委托人”交付该等“处置收入”。此外,在由“委托人”承担费用的前提下,“受托人”应协助“委托人”办理其合理地认为必要的全部变更登记和通知手续(如有)。

(二)强制性的赎回条款——不合格资产的赎回

1、信用卡不良贷款、个人消费不良贷款

1)不合格资产的赎回

①在“信托期限”内,如“委托人”、“受托人”或者“贷款服务机构”发现“不合格资产”,则“委托人”或“贷款服务机构”应在发现“不合格资产”后【数】个“工作日”内通知“受托人”;“受托人”有权通知“委托人”对前述“不合格资产”予以“赎回”。在“受托人”发出“赎回”“不合格资产”的通知时,“受托人”应出具相关“资产”不合格的书面理由。

②如“受托人”提出“赎回”相应的“不合格资产”的书面要求,“委托人”应于发出该书面通知要求所在的“收款期间”后的第一个“处置收入转付日”,将等同于待“赎回”全部“不合格资产”的“赎回价格”的款项一次性划付到“信托账户”。但如果“委托人”在首个“收款期间”结束前“赎回”“不合格资产”,则应于“回购起算日”(该日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共同协商确定)将相当于“赎回价格”的款项一次性划付到“信托账户”。

③自“回购起算日回购时点”起,1)“受托人”对该“不合格资产”和相关“账户记录”的(现时的和未来的、实际的和或有的)权利、权益、利益和收益全部转让给“委托人”;2)相关“账户记录”应由或被视为由作为“受托人”代理人的“贷款服务机构”交付给“委托人”。在“委托人”承担费用的前提下,“受托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合理意见,协助“委托人”办理必要的所有变更登记和通知手续(如有)。

④在“委托人”从“受托人”处“赎回”相关“不合格资产”并支付相当于“赎回价格”的资金后,“受托人”不应就赎回的“不合格资产”要求“委托人”再承担任何责任。“贷款服务机构”应于相应的“回购起算日”日终确定每笔“不合格资产”的“赎回价格”并通知“受托人”。

⑤为免疑义,双方同意并确认,截至“回购起算日回购时点”,该“不合格资产”产生的全部“处置收入”属于“信托财产”,应将扣除“贷款服务机构”垫付的“处置费用”后的“处置收入”记入“信托收款账户”。

⑥如果“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赎回要求持有异议,双方可以在“受托人”提出赎回要求的【数】日内进行友好协商。如果在该期限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可按“《信托合同》”第24条的规定将争议提交诉讼解决。

⑦因进行“不合格资产”“赎回”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⑧除“《信托合同》”第4.1.1款约定的情形外,“委托人”不对“资产”进行“赎回”。

2)赎回的效果

自“回购起算日回购时点”起,被“赎回”的“不合格资产”不再属于“信托财产”,其产生的任何“处置收入”归“委托人”所有。

2、个人住房抵押不良贷款、个人经营不良贷款、个人商用房抵押不良贷款

1)不合格资产的赎回

①在“信托期限”内,如“委托人”、“受托人”或者“贷款服务机构”发现“不合格资产”,则“委托人”或“贷款服务机构”应在发现“不合格资产”后【数】个“工作日”内通知“受托人”;“受托人”有权通知“委托人”对前述“不合格资产”予以“赎回”。在“受托人”发出“赎回”“不合格资产”的通知时,“受托人”应出具相关“资产”不合格的书面理由。

②如“受托人”提出“赎回”相应的“不合格资产”的书面要求,“委托人”应于发出该书面通知要求所在的“收款期间”后的第一个“处置收入转付日”,将等同于待“赎回”全部“不合格资产”的“赎回价格”的款项一次性划付到“信托账户”。但如果“委托人”在首个“收款期间”结束前“赎回”“不合格资产”,则应于“回购起算日”(该日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共同协商确定)将相当于“赎回价格”的款项一次性划付到“信托账户”。

③自“回购起算日回购时点”起,(1)“受托人”对该“不合格资产”和相关“账户记录”的(现时的和未来的、实际的和或有的)权利、权益、利益和收益全部转让给“委托人”;(2)相关“账户记录”应由或被视为由作为“受托人”代理人的“贷款服务机构”交付给“委托人”。在“委托人”承担费用的前提下,“受托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合理意见,协助“委托人”办理必要的所有变更登记和通知手续(如有)。

④在“委托人”从“受托人”处“赎回”相关“不合格资产”并支付相当于“赎回价格”的资金后,“受托人”不应就赎回的“不合格资产”要求“委托人”再承担任何责任。“贷款服务机构”应于相应的“回购起算日”日终确定每笔“不合格资产”的“赎回价格”并通知“受托人”。

⑤为免疑义,双方同意并确认,截至“回购起算日回购时点”,该“不合格资产”产生的全部“处置收入”属于“信托财产”,应将“处置收入”记入“信托收款账户”。

⑥如果“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赎回要求持有异议,双方可以在“受托人”提出赎回要求的【数】日内进行友好协商。如果在该期限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可按“信托合同”第24条的规定将争议提交诉讼解决。

⑦因进行“不合格资产”“赎回”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⑧除“信托合同”第4.1.1款约定的情形外,“委托人”不对“资产”进行“赎回”。

2)赎回的效果

自“回购起算日回购时点”起,被“赎回”的“不合格资产”不再属于“信托财产”,其产生的任何“处置收入”归“委托人”所有。

(三)终止交易条款

1、信用卡不良贷款、个人消费不良贷款

1)信托的终止

“信托”的“信托期限”自“信托生效日”起(含该日)至“信托终止日”(不含该日)止,“信托”在以下任一情形发生之日(“信托终止日”)终止:

①“信托”之信托目的已经无法实现;

②“信托”被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撤销、被认定为无效或被判决终止;

③“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或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命令终止“信托”;

④“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终止“信托”;

⑤“法定到期日”届至;

⑥全部“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全部偿付完毕后,如届时“贷款服务机构”同时为“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全部“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就剩余全部“信托财产”的原状分配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⑦“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含“清仓回购”)或全部已被核销。

2)信托的清算

①“受托人”应于“信托终止日”后【数】日(或“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同意的其他更晚日期)内完成“非现金信托财产”的清算:(i)清算“合格投资”;(ii)按“《信托合同》”第14.2.2至14.2.4款的规定清算除现金、存款及“合格投资”以外的“信托财产”。

②“信托”终止后若存在除“合格投资”以外的“非现金信托财产”,“受托人”应及时制订“非现金信托财产”的清算方案(包括对“资产”进行核销的方案)(“清算方案”),并于“信托终止日”后【数】日内按照“《信托合同》”第19条的规定召集“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由“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就是否认可“清算方案”作出决议,“受托人”应同时就清算产生的“处置收入”分配时间及其他与清算有关事项提请“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做出决议。在“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就“信托财产”的“清算方案”尚未形成决议之前,“受托人”仍应继续按照“《信托合同》”及其他“交易文件”规定的方式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③在按照“《信托合同》”第14.2.2款召开“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情况下,如果“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就“清算方案”形成有效决议,“受托人”应当按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认可的“清算方案”清算“非现金信托财产”(包括对“资产”进行核销);如“受托人”按照有效的“清算方案”在第14.2.1款约定的时间内仍无法完成“非现金信托财产”变现的,或者“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未能就“清算方案”形成有效决议的,则“受托人”有权自行或委托“贷款服务机构”通过拍卖、招标、挂牌交易等公开方式整体或拆分处置“非现金信托财产”,而无需经过“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议。全体“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及“委托人”对“受托人”的处理方式及结果表示认可。

④“受托人”有权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和“《信托合同》”的约定对“资产”进行核销。如被核销的“资产”产生“处置收入”,则应当计入“处置收入”并按照“交易文件”的约定转付至“信托账户”。

⑤“受托人”应当按照“《信托合同》”第11.7款以及“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方式对“处置收入”进行分配。在“信托终止日”后,各档“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按照“信托终止日”的“票面利率”计算。

⑥“受托人”应于“信托财产”清算完毕之日起【数】日内依法出具信托清算报告,该信托清算报告应经“审计师”的审计。“审计师”就信托清算报告出具审计报告后【数】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应按照“《信托合同》”第21条的规定披露经审计的信托清算报告,公告期为【数】日。

⑦信托清算报告公告期届满,“信托终止日”时“资产支持证券”未兑付完毕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未提出异议的,“受托人”就信托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因“受托人”的不当行为、重大过失、欺诈和违约而引起的责任除外。

2、个人住房抵押不良贷款、个人经营不良贷款、个人商用房抵押不良贷款

1)信托的终止

“信托”的“信托期限”自“信托生效日”起(含该日)至“信托终止日”(不含该日)止,“信托”在以下任一情形发生之日(“信托终止日”)终止:

①“信托”之信托目的已经无法实现;

②“信托”被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撤销、被认定为无效或被判决终止;

③“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或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命令终止“信托”;

④“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终止“信托”;

⑤“法定到期日”届至;

⑥全部“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全部偿付完毕后,如届时“贷款服务机构”同时为“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全部“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就剩余全部“信托财产”的原状分配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⑦“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含“清仓回购”)或全部已被核销。

2)信托的清算

①“受托人”应于“信托终止日”后【数】日(或“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同意的其他更晚日期)内完成“非现金信托财产”的清算:(i)清算“合格投资”;(ii)按“信托合同”第14.2.2至14.2.6款的规定清算除现金、存款及“合格投资”以外的“信托财产”。

②“信托”终止后若存在“非现金信托财产”,在“贷款服务机构”适格前提下,“受托人”有权提议将剩余“资产池”以公允价值转让给“贷款服务机构”,但“受托人”应事先将该处置方案及公允价值通知“信托”终止时的全体“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经全体“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对该处置方案及公允价值一致同意的(如“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未在通知约定的时间内书面回复,则视为同意),“贷款服务机构”有权优先以公允价值受让剩余“资产池”。

③如“信托”终止时的全体“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无法就第 14.2.2款约定达成一致意见的,“受托人”应于“信托终止日”后【数】个“工作日”制订“非现金信托财产”的清算方案(包括对“资产”进行核销的方案)(“清算方案”),并于“信托终止日”后【数】个“工作日”内按照“信托合同”第19条的规定召集“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由“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就是否认可“清算方案”作出决议,“受托人”应同时就清算产生的“处置收入”分配时间及其他与清算有关事项提请“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做出决议。在“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就“信托财产”的“清算方案”尚未形成决议之前,“受托人”仍应继续按照“信托合同”及其他“交易文件”规定的方式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④如果“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否定某类“资产”的清算方式,则其对该类“资产”清算方式的否定不影响其他类“资产”仍按照“受托人”提出的“清算方案”进行清算。对某类“资产”的“清算方案”提出反对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应在反对的同时向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提出一个优于“清算方案”的报价,无论该报价系以电子邮件或书面方式作出,该报价经“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议批准且参会的全体“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代表和“受托人”在“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会议记录上签字后即视为各方就该类“资产”的清算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对全体“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受托人”和提出报价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具有约束力。如报价系以电子邮件方式作出,提出该报价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应在“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召开完毕后【数】个“工作日”内应向“受托人”提交一份与电子邮件方式报价内容一致的经正式签字并盖章的书面报价方案,供“受托人”存档。为免疑义,该“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是否提交书面报价方案并不改变经各方确认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会议记录所记载的相关清算方案的效力。如后续该“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未最终履行该报价方案,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信托”和“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实际损失。

⑤在按照第14.2.3款召开“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情况下,如果“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就“清算方案”形成有效决议,“受托人”应当按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认可的“清算方案”清算“非现金信托财产”(包括对“资产”进行核销);如“受托人”按照有效的“清算方案”在第14.2.1款约定的时间内仍无法完成“非现金信托财产”变现的,或者“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未能就“清算方案”形成有效决议的,则“受托人”有权自行或委托“贷款服务机构”通过拍卖、招标、挂牌交易等公开方式整体或拆分处置“非现金信托财产”,而无需经过“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议。全体“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及“委托人”对“受托人”的处理方式及结果表示认可。

⑥“受托人”有权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和“信托合同”的约定对“资产”进行核销。如被核销的“资产”产生“处置收入”,则应当计入“处置收入”并按照“交易文件”的约定转付至“信托账户”。

⑦受托人应当按照“信托合同”第 11.8款以及“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方式对“处置收入”进行分配。在“信托终止日”后,各档“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按照“信托终止日”的“票面利率”计算。

⑧“受托人”应于“信托财产”清算完毕之日起【数】个“工作日”内依法出具信托清算报告,该信托清算报告应经“审计师”的审计。“审计师”就信托清算报告出具审计报告后【数】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应按照“信托合同”第21条的规定披露经审计的信托清算报告,公告期为【数】日。

⑨信托清算报告公告期届满,“信托终止日”时“资产支持证券”未兑付完毕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未提出异议的,“受托人”就信托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因“受托人”的不当行为、重大过失、欺诈和违约而引起的责任除外。

五、各触发条件设置、触发后各方责任及解决机制

事件名称 事件触发条件 触发后各方责任及解决机制

违约事件 系指以下任一事件: (a)“信托财产”在“支付日”后【数】个“工作日”内(或在“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允许的宽限期内)不能足额支付当时存在的“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应付未付利息的; (b)“信托财产”在“法定到期日”后【数】个“工作日”内(或在“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允许的宽限期内)不能足额支付当时应偿付但尚未清偿的“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和/或利息的。 在“违约事件”发生时或之后的每一个“信托分配日”,“受托人”将按照“《信托合同》”关于“违约事件发生后的处置收入分配”进行信托收款账户的分配。

权利完善事件 系指以下任何事件: (a)发生任何一起“贷款服务机构解任事件”,导致“贷款服务机构”被解任; (b)“贷款服务机构”不具备任一“必备评级等级”; (c)“委托人”不具备任一“必备评级等级”; (d)“委托人”发生任何一起“丧失清偿能力事件”。 如发生“权利完善事件”时,“委托人”或“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发送“权利完善通知”。

受托人解任事件 系指以下任一事件: (a)“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违背其在“《信托合同》”项下的职责,“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议解任“受托人”的; (b)“受托人”未能实质性遵守或履行“《信托合同》”或其他“交易文件”中规定的有关“受托人”的承诺或义务; (c)“受托人”实质性地违反其在“《信托合同》”或其他“交易文件”中所作的任何陈述和保证;(d)“受托人”不再符合“受托人合格标准”; (e)“受托人”发生任何“丧失清偿能力事件”; (f)因欺诈、违约、故意不当行为或疏忽被“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解任。 如发生“受托人解任事件”,“受托人”应立即书面通知“《信托合同》”其他方、“评级机构”以及“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有权解任“受托人”并书面通知“受托人”(并抄送“《信托合同》”其他方),在不违反“《信托合同》”约定的前提下,该解任自通知确定的日期(但不得早于通知的日期)起生效。

贷款服务机构解任事件 系指以下任一事件: (a)“贷款服务机构”未能于“处置收入转付日”根据“《服务合同》”按时付款(除非由于“贷款服务机构”不能控制的技术故障、计算机故障或电汇支付系统故障导致未能及时付款,而经“受托人”同意“处置收入转付日”顺延),且在“处置收入转付日”或顺延后的【数】个“工作日”内仍未付款; (b)“贷款服务机构”停止或明确表示将停止其信用卡业务/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个人商用房抵押贷款业务/个人消费贷款业务/个人经营贷款业务; (c)发生与“贷款服务机构”有关的“丧失清偿能力事件”; 在发生“贷款服务机构解任事件”时,“受托人”将于该“贷款服务机构解任事件”发生后通知“资金保管机构”、“评级机构”以及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并召集“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如果“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议解任“贷款服务机构”的,则“受托人”应立即向“贷款服务机构”发出解

(d)“贷款服务机构”未能保持履行“《服务合同》”项下实质性义务所需的资格、许可、批准、授权和/或同意,或上述资格、许可、批准、授权和/或同意被中止、收回或撤销; (e)“贷款服务机构”未能于“服务机构报告日”当日或之前交付相关“收款期间”的“贷款服务机构报告”(除非由于“贷款服务机构”不能控制的技术故障、计算机故障或电汇支付系统故障导致未能及时提供,而经“受托人”同意“服务机构报告日”顺延),且在“服务机构报告日”或顺延后的【数】个“工作日”内仍未提交; (f)“贷款服务机构”严重违反:(i)除付款义务和提供报告义务以外的其他义务;(ii)“贷款服务机构”在“交易文件”中所做的任何陈述和保证,且在“贷款服务机构”实际得知(不管是否收到“受托人”的通知)该等违约行为后,该行为仍持续超过【数】个“工作日”,以致对“资产池”的回收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g)“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合理认为已经发生与“贷款服务机构”有关的“重大不利变化”; (h)仅在“浦发银行”为“贷款服务机构”时,“贷款服务机构”在“信托生效日”后【数】日内,未能按照“受托人”的要求,对“《服务合同》”指明的所有“账户记录”原件以及与上述“账户记录”相关的所有文件按“《服务合同》”的约定进行保管; (i)在将“对贷款服务机构报告执行商定程序的报告”的审阅结果书面通知“贷款服务机构”后的【数】日内,“受托人”合理地认为:(i)“贷款服务机构”已经实质性违反其在任何“交易文件”中所做的陈述或保证;或(ii)审阅结果无法令人满意时,“受托人”应立即通知“贷款服务机构”。“贷款服务机构”在接到该通知后【数】个工作日内应向“受托人”书面出具回复意见。如果“受托人”对“贷款服务机构”的书面回复意见仍不满意,则“受托人”将上述相关事项提交“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议,且“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合理认为已经发生“重大不利影响”; (j)“受托人”合理认为“贷款服务机构”存在违反“《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导致对“资产池”的回收产生不利影响等损害“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任通知(并抄送“资金保管机构”和“评级机构”),告知其被解任的相关事宜,解任自“受托人”于该通知上标明的解任日期生效。

资金保管机构解任事件 系指以下任一事件: (a)“资金保管机构”总行被依法取消了资产证券化资金保管机构的资格; (b)除“《资金保管合同》”另有规定以外,“资金保管机构”没有根据“《资金保管合同》”的规定,按照“受托人”的指令转付“信托账户”中的资金,且经“受托人”书面通知后【数】个“工作日”内,仍未纠正的; (c)“资金保管机构”实质性地违反了其在“《资金保管合同》”项下除资金拨付之外的任何其他义务, 且该等违约行为自发生之日起持续超过【数】个“工作日”; (d)“资金保管机构”在“《资金保管合同》”或其提交的其他文件中所作的任何陈述、证明或保证,被证明在做出时在任何重要方面是虚假或错误的; (e)“资金保管机构”总行不具备任一“必备评级等级”; (f)发生与“资金保管机构”总行有关的“丧失清偿能力事件”。 如发生“资金保管机构解任事件”,“受托人”应于该“资金保管机构解任事件”发生后立即书面通知“资金保管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评级机构”以及“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并由“受托人”召集“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如果“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 决议解任“资金保管机构”,则“受托人”应向“资金保管机构”发出书面通知同时附上“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并抄送“贷款服务机构”和“评级机构”),告知其被解任的相关事宜,解任自“受托人”于该通知上标明的解任日期生效。

第五章 基础资产筛选标准和资产保证

就构成“资产池”的每一“资产”而言,“发起机构”在“信托财产交付日”将其享有的信用卡不良贷款/个人消费不良贷款/个人住房抵押不良贷款/个人经营不良贷款/个人商用房抵押不良贷款信托给“受托机构”。交易中的“资产池”是一个静态池,即“信托财产交付日”后,“受托机构”将不会购买其他资产进入“资产池”或以其他资产替换已有资产(符合“《信托合同》”规定的不合格资产赎回除外)。

一、合格标准

1、信用卡不良贷款

就每一笔“信用卡债权”及其“附属担保权益”(如有)而言,系指在“初始起算日封包时点”和“信托财产交付日”(以下各项对时间另有说明的除外):

(a)“借款人”在申请“信用卡账户”时为“中国”公民或永久居民,且年满18周岁;

(b) 相关“信用卡账户”项下的所有应付金额均以“人民币”为单位;

(c) “资产”均由“借款人”在相关“信用卡账户”项下取现或消费所形成,且在“初始起算日封包时点”“借款人”对取现或消费的事实(包括取现或消费金额)无争议;

(d) 根据“浦发银行”的贷款风险分类标准,“资产”在“初始起算日封包时点”为次级、可疑或损失类;

(e) “浦发银行”已办理相关“信用卡账户”的停卡手续;

(f) “浦发银行”未曾减免每笔“信用卡债权”对应的本金;

(g) “信用卡账户”及“资产”适用“中国”“法律”;

(h)“借款人”在“浦发银行”的全部“信用卡账户”项下的全部未偿债务全部入池;

(i) “浦发银行”合法拥有每笔“资产”,且未在“资产”上设定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

(j) “浦发银行”在相关“信用卡账户”项下不享有除债权之外的“抵债资产”;

(k) “信用卡债权”的全部未被“浦发银行”核销;

(l) “资产”可以进行合法有效的转让,无需取得“借款人”或任何第三方的同意。

2、个人消费不良贷款

就每一笔“个人消费贷款”而言,系指在“初始起算日封包时点”和“信托财产交付日”(以下各项对时间另有说明的除外):

A.关于“借款人”的标准:

(a) “借款人”为“中国”公民或永久居民,且在“贷款”发放时年满18周岁;

B.关于“贷款”的标准:

(b) 相关“贷款”项下的所有应付金额均以“人民币”为单位;

(c) 每笔“贷款”均为“浦发银行”发放的个人消费类贷款业务;

(d) 在“初始起算日封包时点”,每笔“贷款”均为信用贷款;

(e) 在“初始起算日封包时点”,根据“浦发银行”的贷款风险分类标准,“贷款”为次级、可疑或损失类;

(f) “《贷款合同》”适用“中国”“法律”,在“中国”“法律”项下合法有效,并构成相关“借款人”合法、有效和有约束力的义务,债权人可根据其条款向“借款人”主张权利;如果法院已判决解除某笔“《贷款合同》”的,该“《贷款合同》”在被解除之前应满足前述条件;

(g) “《贷款合同》”项下贷款额度均已失效且不再恢复;

(h) “浦发银行”未曾减免每笔“贷款”对应的本金和利息;

(i) 除法定抵销权以外,相关“借款人”不对该“贷款”享有任何主张扣减或减免应付款项的权利;

(j) “浦发银行”合法拥有每笔“贷款”,且未在“贷款”上设定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

(k) “贷款”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未根据“发起机构”的标准程序予以核销;

(l) 除非“借款人”(包括代为清偿的第三方)全部提前偿还了所有的应付款项(包括现时的和将来的),任何“借款人”均无权选择终止该“《贷款合同》”;

(m) “贷款”可以进行合法有效的转让,无需取得“借款人”或任何第三方的同意。

3、个人住房抵押不良贷款

就每一笔“抵押贷款”及其“附属担保权益”而言,系指在“初始起算日封包时点”和“信托财产交付日”(以下各项对时间另有说明的除外):

A. 关于“借款人”、“担保人”的标准:

(a) “借款人”为“中国”公民,且在“抵押贷款”发放时至少为年满18周岁,同一笔“抵押贷款”有多个“借款人”的,至少其中一位“借款人”满足上述条件;

(b) “担保人”在“初始起算日”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或在“担保合同”签署时为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担保人”为法人的,不属于国家机关;

B. 关于“资产”的标准:

(a) “发起机构”合法拥有每笔“资产”,且未在“资产”上设定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

(b) “资产”的所有应付数额均以“人民币”为单位;

(c) “资产”未根据“发起机构”的标准程序予以核销;

(d) 同一“借款人”在“发起机构”的全部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全部入池;

(e) “贷款合同”适用中国法律并合法有效,且该合同项下约定的“抵押权”、“抵押权预告登记权益”、保证(如有)均合法有效,并构成相关“借款人”、“抵押人”或“保证人”(如有)合法、有效和有约束力的义务,债权人、抵押权人可根据其条款向相关“借款人”、“抵押人”或“保证人”(如有)主张权利;

(f) 每笔“资产”项下债权及相关“抵押权”/“抵押权预告登记权益”、保证(如有)均可进行合法有效的转让;无需取得或已经取得“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或其他主体的同意;

(g) 于“初始起算日封包时点”,每笔“资产”的质量应为“浦发银行”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标准中的次级、可疑或损失类;

(h) 每笔“资产”的任何部分尚未超过诉讼时效;

(i) “发起机构”已停止对该“借款人”的授信,不再向该“借款人”发放新的贷款或提供新的融资;

(j) “资产”均为纯商业类贷款,不属于公积金组合类贷款;

(k) “发起机构”未曾减免每笔“资产”的未偿本金;

(l) “抵押贷款”发放时,其初始抵押率不超过85%(初始抵押率=“贷款合同”金额/“抵押房产”价值×100%。其中,“抵押房产”为一手房的,“抵押房产”价值为“抵押房产”购房合同约定的价格;“抵押房产”为二手房的,“抵押房产”价值为“抵押房产”购房合同约定的价格与“抵押房产”最新评估价格两者较低值);

(m) 除非相关“借款人”(或其代表)全部提前偿还了所有的应付款项(包括现时的和将来的,已有的和或有的),任何“借款人”均无权选择终止该“贷款合同”;

(n) 在“初始起算日封包时点”,“发起机构”在“抵押贷款”回收中尚未形成“抵债资产”;

C. 关于“抵押房产”的标准:

(a) “抵押贷款”对应的抵押房产已在“中国”相关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完毕以“发起机构”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或以“发起机构”为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人的预告登记手续,相关抵押权或抵押权预告登记权益合法有效;如抵押贷款在信托财产交付日前已结清的,则对相关抵押贷款在信托财产交付日不作前述要求;

(b) “抵押贷款”的相关“抵押房产”均为普通商品房,不属于自建房屋;

(c) “抵押贷款”的相关“抵押房产”均位于“中国”境内。

4、个人经营不良贷款

就每一笔“贷款”及其“附属担保权益”而言,系指在“初始起算日封包时点”和

“信托财产交付日”(以下各项对时间另有说明的除外):

A. 关于“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标准

(a) “借款人”为“中国”公民,且在“贷款”发放时至少为年满18周岁;

(b) “担保人”在“初始起算日”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在“担保合同”签署时为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担保人”为法人的,不属于国家机关;

B. 关于“资产”的标准

(a) “发起机构”合法拥有每笔“资产”,且未在“资产”上设定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

(b) “资产”的所有应付数额均以人民币为单位;

(c) “资产”未根据“发起机构”的标准程序予以核销;

(d) 每笔“贷款”均为“发起机构”发放并进行管理的个人经营贷款业务;

(e) 同一“借款人”在“发起机构”的全部不良个人经营贷款全部入池;

(f) “贷款合同”适用“中国”“法律”并合法有效,且该合同项下约定的“抵押权”(如有)、“保证”(如有)均合法有效,并构成相关“借款人”、“抵押人”(如有)或“保证人”(如有)合法、有效和有约束力的义务,“债权人”、“抵押权人”(如有)可根据其条款向相关“借款人”、“抵押人”(如有)或“保证人”(如有)主张权利;

(g) 每笔“资产”项下债权及相关“抵押权”(如有)、“保证”(如有)均可进行合法有效的转让;无需取得或已经取得“借款人”、“抵押人”(如有)、“保证人”(如有)或其他主体的同意;

(h) 于“初始起算日封包时点”,每笔“资产”的质量应为“浦发银行”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标准中的次级、可疑或损失类;

(i) 每笔“资产”的任何部分尚未超过诉讼时效;

(j) “发起机构”已停止对该“借款人”的授信,不再向该“借款人”发放新的贷款或提供新的融资;

(k) “发起机构”未曾减免每笔“资产”的未偿本金;

(l) 除非相关“借款人”(或其代表)全部提前偿还了所有的应付款项(包括现时的和将来的,已有的和或有的),任何“借款人”均无权选择终止该“贷款合同”;

(m) 在“初始起算日封包时点”,“发起机构”在“贷款”回收中尚未形成“抵债资产”;

(n) 若“附属担保权益”涉及最高额担保,截至“初始起算日封包时点”最高额担保的主债权已确定;

C. 关于“抵押物”的标准

(a) 如“贷款”存在抵押担保的,则该等“贷款”对应的“抵押房产”已在中国相关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完毕以“发起机构”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相关“抵押权”合法有效;如“抵押贷款”在“信托财产交付日”前已结清的,则对相关“抵押贷款”在“信托财产交付日”不作前述要求;

(b) 如“贷款”存在抵押担保的,则该等“贷款”的相关“抵押房产”均位于“中国”境内。

5、个人商用房抵押不良贷款

就每一笔“抵押贷款”及其“附属担保权益”而言,系指在“初始起算日封包时点”和“信托财产交付日”(以下各项对时间另有说明的除外):

A. 关于“借款人”、“担保人”的标准:

(a) “借款人”为“中国”公民,且在“抵押贷款”发放时至少为年满18周岁,同一笔“抵押贷款”有多个“借款人”的,至少其中一位“借款人”满足上述条件;

(b) “担保人”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在“担保合同”签署时为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担保人”为法人的,不属于国家机关;

B. 关于“资产”的标准:

(a) “发起机构”合法拥有每笔“资产”,且未在“资产”上设定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

(b) “资产”的所有应付数额均以“人民币”为单位;

(c) “资产”未根据“发起机构”的标准程序予以核销;

(d) 同一“借款人”在“发起机构”的全部个人不良商业用房抵押贷款全部入池;

(e) “贷款合同”适用中国法律并合法有效,且该合同项下约定的“抵押权”、“抵押权预告登记权益”、“质权”(如有)、保证(如有)均合法有效,并构成相关“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如有)或“保证人”(如有)合法、有效和有约束力的义务,债权人、抵押权人可根据其条款向相关“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如有)或“保证人”(如有)主张权利;

(f) 每笔“资产”项下债权及相关“抵押权”/“抵押权预告登记权益”、“质权”(如有)、“保证”(如有)均可进行合法有效的转让;无需取得或已经取得“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或其他主体的同意;

(g) 于“初始起算日封包时点”,每笔“资产”的质量应为“浦发银行”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标准中的次级、可疑或损失类;

(h) 每笔“资产”的任何部分尚未超过诉讼时效;

(i) “发起机构”已停止对该“借款人”的授信,不再向该“借款人”发放新的贷款或提供新的融资;

(j) “发起机构”未曾减免每笔“资产”的未偿本金;

(k) “抵押贷款”发放时,其初始抵押率不超过60%(初始抵押率=“贷款合同”金额/“抵押房产”价值×100%。其中,“抵押房产”为一手房的,“抵押房产”价值为“抵押房产”购房合同约定的价格;“抵押房产”为二手房的,“抵押房产”价值为“抵押房产”购房合同约定的价格与“抵押房产”最新评估价格两者较低值);

(l) 除非相关“借款人”(或其代表)全部提前偿还了所有的应付款项(包括现时的和将来的,已有的和或有的),任何“借款人”均无权选择终止该“贷款合同”;

(m) 在“初始起算日封包时点”,“发起机构”在“抵押贷款”回收中尚未形成“抵债资产”;

(n) 若“附属担保权益”涉及最高额担保,截至“初始起算日封包时点”最高额担保的主债权已确定;

C. 关于“抵押房产”的标准:

(a) “抵押贷款”对应的抵押房产已在“中国”相关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完毕以“发起机构”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或以“发起机构”为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人的预告登记手续,相关抵押权或抵押权预告登记权益合法有效;如抵押贷款在信托财产交付日前已结清的,则对相关抵押贷款在信托财产交付日不作前述要求;

(b) “抵押贷款”的相关“抵押房产”不属于自建房屋;

(c) “抵押贷款”的相关“抵押房产”均位于“中国”境内。

二、资产保证

1、信用卡不良贷款、个人消费贷款

为“《信托合同》”对方的利益,“委托人”于“初始起算日封包时点”和“信托生效日”(除非具体条款中对时间另有明确约定)就其向“受托人”交付的每一笔“资产”的状况,作出陈述和保证如下:

(a) “委托人”是每一笔“信用卡债权”/“个人消费贷款”的唯一债权人;“委托人”未向任何第三方转让该等权利或利益;“委托人”未对该等权利或利益设定任何担保权益、抵押或任何其他财产负担;且该等权利或利益不是任何拟议、正在进行或已经完成的证券化、资产转让、资产重组、融资或类似交易的标的;

(b) 在“初始起算日封包时点”和“信托生效日”(“合格标准”对时间另有说明的除外),每一笔“资产”均符合“合格标准”;

(c) 据“委托人”所知,“委托人”向“受托人”提供的关于“委托人”转让的“信用卡债权”/“个人消费贷款”的资料和信息,在所有可能对债权的真实性和回收的实现有重大影响的方面均真实、准确和完整;

(d) “委托人”对每笔“资产”享有的所有权并非是无效的或已被撤销、宣布无效或被废止,亦不能被撤销、宣布无效或被废止;

(e) “信用卡债权”/“个人消费贷款”由“委托人”在其一般经营过程中,按照其标准程序和所有其他可适用的与信用卡业务/个人消费贷款业务有关的政策、实践以及程序的要求而发放;

(f) “信用卡债权”/“个人消费贷款”的产生均符合相关“中国”“法律”的各项要求;

(g) 每笔“信用卡债权”/“个人消费贷款”都能够并将始终能够与“委托人”未信托给“受托人”的其他债权或资产相分离;

(h) 自“初始起算日封包时点”起至“借款人”偿还(含被减免)完其“信用卡账户”项下的“信用卡债权”对应的全部债务之时,“委托人”保证该“信用卡账户”已办理停卡手续;

(i) 每笔“信用卡债权”/“个人消费贷款”未超过诉讼时效;

(j) “借款人”在“初始起算日封包时点”依照“中国”“法律”不存在死亡(含宣告死亡)的情形。

2、个人住房抵押不良贷款、个人经营不良贷款、个人商用房抵押不良贷款

为“《信托合同》”对方的利益,“委托人”于“初始起算日封包时点”和“信托生效日”(除非具体条款中对时间另有明确约定)就其向“受托人”交付的每一笔“资产”的状况,作出陈述和保证如下:

(a) 在相应“抵押贷款”/“贷款”结清前,“委托人”是每一笔“抵押贷款”/“贷款”的唯一债权人,是每一处“抵押物”已登记的唯一第一顺位抵押权人或唯一“抵押权预告登记权益”的享有人,对“抵押贷款”/“贷款”及相关的“抵押权”或“抵押权预告登记权益”拥有合法的请求权;“委托人”未向任何第三方转让该等权利或利益;“委托人”未对该等权利或利益设定任何担保权益、抵押或任何其他财产负担;且该等权利或利益不是任何拟议、正在进行或已经完成的证券化、资产转让、资产重组、融资或类似交易的标的;

(b) 在“初始起算日封包时点”和“信托生效日”(“合格标准”对时间另有说明的除外),每一笔“资产”均符合“合格标准”;

(c) 据“委托人”所知,“委托人”向“受托人”提供的关于“委托人”转让的“资产”的资料和信息,在所有可能对债权的真实性和回收的实现有重大影响的方面均真实、准确和完整;

(d) “委托人”对每笔“资产”享有的所有权并非是无效的或已被撤销、宣布无效或被废止,亦不能被撤销、宣布无效或被废止;

(e) “资产”由“委托人”在其一般经营过程中,按照其标准程序和所有其他可适用的与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个人商用房抵押贷款业务/个人经营贷款业务有关的政策、实践以及程序的要求而发放;

(f) “资产”的产生均符合相关“中国”“法律”的各项要求;

(g) 每笔“资产”都能够并将始终能够与“委托人”未信托给“受托人”的其他债权或资产相分离;

(h) 每笔“资产”未超过诉讼时效。

第六章 信息披露安排

一、信息披露要求与披露方式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4号《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7号《关于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和交易商协会《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的规定,在“浦鑫归航”系列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完成注册后,发起机构和受托机构通过披露注册申请报告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在每期“浦鑫归航”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环节,受托机构通过披露发行文件及发行结果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在每期“浦鑫归航”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内,受托机构通过《受托机构报告》《评级报告》《跟踪评级报告》《信托清算报告》以及受托机构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报告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通过查阅上述报告的方式了解信托的管理、适用、处分及收支情况。

二、信息披露时间、途径及内容

受托机构将通过交易商协会信息披露服务系统、中国货币网(www.chinamoney.com.cn)、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与交易商协会信息披露服务系统直连模板化披露的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官方网站(www.cfae.cn)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或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受托机构应保证信息披露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发起机构和接受受托机构委托提供相关服务的机构应按照《信托合同》和相关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受托机构提供有关信息报告,并保证其向受托机构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发起机构、受托机构、为证券化提供服务的机构等相关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不得泄露拟披露的信息。

发起机构及受托机构应在“浦鑫归航”系列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接受注册后十个工作日内,披露注册申请报告等文件。

受托机构应在每期“浦鑫归航”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的第 5个工作日,向投资者披露发行说明书、评级报告、发行办法和承销团成员名单。

受托机构应在每期“浦鑫归航”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结束的当日或次一工作日公布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情况。

在每期“浦鑫归航”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内,受托机构应于每个受托机构报告日向登记托管机构、同业拆借中心、北金所及其他信息披露平台提供受托机构报告(格式见《信托合同》附件十),反映当期资产支持证券对应的信托财产状况和各类别资产支持证券对应的本息支付信息。在每年4月30日前,受托机构公布经审计师审计的上年度的受托机构报告(格式见《信托合同》附件十),但信托设立不足两个月的,受托机构可以不编制该年度的受托机构报告。为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师有权查阅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的相关账目、文件等与信托相关的资料;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应给以配合。

各评级机构根据与受托机构就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跟踪评级安排的约定,在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内于每年的7月31日前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披露上年度的跟踪评级报告。

三、重大事件信息披露

在发生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价值具有实质性影响的临时性重大事件时,受托机构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事件发生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提交信息披露材料,并向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交易商协会和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机构(如需)报告。本条所称临时性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发生或预期将发生受托人不能按时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本息等影响投资者利益的事项;

(2)受托人、贷款服务机构或资金保管机构等为证券化提供服务的机构发生变更;

(3)受托人、贷款服务机构或资金保管机构等为证券化提供服务的机构发生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价值的违法、违规或违约行为;

(4)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发生不利变化;

(5)受托人、贷款服务机构或资金保管机构等为证券化提供服务的机构或者资产涉及法律纠纷,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本息的按时兑付;

(6)受托人、委托人、贷款服务机构或资金保管机构等为证券化提供服务的机构的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等决定,可能降低其从事证券化业务水平,对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利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7)《信托合同》规定应公告的其他事项;

(8)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等监管机构规定应公告的其他事项;

(9)中国法律规定应公告的其他事项。

受托机构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价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在上述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召开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至少提前30日在北金所、登记托管机构和同业拆借中心及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公告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对于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形成的决议,受托机构应在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结束后10日内报人民银行备案,并在北金所、登记托管机构、同业拆借中心及交易商协会指定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予以公告。

第七章 证券评级安排

按照人民银行、原银保监会、财政部2012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浦鑫归航”系列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阶段及存续期跟踪评级均采取“双评级”的评级安排,聘请两家人民银行认可的具有评级资质的机构进行证券评级。

一、发行阶段评级安排

“浦鑫归航”系列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拟聘请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与另一家具有从事信用评级业务资格的合法机构对每一期发行的“浦鑫归航”系列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出具评级报告。各期证券的评级报告将与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需公开披露的文件一同于人民银行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公开披露。

二、跟踪评级安排

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与另一家具有从事信用评级业务资格的合法机构将在受评证券信用等级有效期内,根据其与受托机构签署的《评级服务协议》以及“浦鑫归航”系列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托合同》相关安排,对受评证券的信用状况进行持续跟踪监测及定期跟踪评级,其跟踪评级报告于当年7月31日前出具。

两家评级公司出具的信用评级结果的有效期为“浦鑫归航”系列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的存续期。信用评级工作结束之日起,在有效期内,发起机构及受托机构将严格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按时向两家评级机构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服务报告、受托机构报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影响信托财产或受评证券信用状况的重大变动事项等内容在内的资料。信托财产如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可能对受评证券信用状况产生较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在重大变化和突发事件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两家评级机构并向两家评级机构提供有关资料。